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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30 18: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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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竞悦,泮伟江,姚中秋等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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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

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试读:

政治宪法学的积薪之业——《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代序言

高全喜

风雨如晦,鸡鸣不已。

屈指数来,从2006年秋季筹划现代六大国制宪兴邦的此一系列法政文典汇编,至今已有九载,现《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出版在即,回首其中经历的曲折艰辛,感慨良多,难以成眠。

记得我在最初的一份文案中曾经这样写道:“这是由一群非常之人所从事的世界上主要大国宪政之成败得失的非常时期之非常人物之非常之文的编译工作,我们力求将之作为一项志业来做。”我在这句话中刻意用了四个“非常”的词汇,为什么我有这样的期许呢?译介发端

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之后,欧美各国先后建立起自己的宪政民族国家,其中法政文献资料浩繁无涯。今日的中国正处于政治转型时期,迫切需要学习成功国家制宪建国的法政经验,鉴取它们的教训。目前中国法政学界译介西方专业性的学术著作已经较为成功,各种译丛名目繁多,但是,以西方现代大国立国时期的法政思想为主题的综合性翻译丛书尚有遗缺,而我这些年学术思想的关怀,恰恰在此。

自从当年主编《大国》丛刊(后来改名为《大观》丛刊)之时起,我就对现代国家的宪政发生学情有独钟,认为那是一个非常时期,即制宪立国兴邦的伟大时期。这个时期的现代诸国各自究竟是如何开源生发出来,以至于根深叶茂、蔚为壮观的?时下的各种翻译文献并没有这样的自觉意识去深入浅出地把握辨析。因此,选择当今世界在政法方面业已取得成功的六个国家(尽管其中有些国家的制宪立国之路不无曲折)——确切地说是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六国,尤其是精选这些国家在建国时期(或非常转型时期)的一些重要法政篇章、文典宪制,按照政治宪法学的学术体例加以遴选、编排和翻译,从而为我国的法政理论乃至制度实践提供思想理论上的资源储备,就成为我主持的这套《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之六卷集的主旨。

按照我在九年前的设想,这一系列当时暂定名为“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的译丛总共六卷,集萃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六国的立宪文典。每国一卷,篇幅在50万字,全部《译丛》总计300万言。为了尽可能保持历史原貌以及思想蕴涵,计划每卷遴选的法政人物5~10人,他们主要是政治家(如大臣、外交家、大法官等)、政治思想家、历史学家、法学家等传统意义上的法政人物或国家精英,而不是20世纪以降的所谓大学职业教授。因为立宪不仅是理论工作,更是一项最为严肃的实践工作。宪法学的研究不能仅仅关注技术细节,更应有一种大的视界与实践感。这常常是今人所短,亦是前人所长。

整个《译丛》文献的选择时间段大致在15世纪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从政治史的视野看,在这个时期西方诸国,以及日本等东亚国家,都大致完成了各自国家作为现代国家的立国建制之功。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政治情势等具体境况不同,在这个时间跨度内,每个国家独具的立宪建国的非常时刻也是不尽相同的。所以,久经斟酌,在众多编译者群策群力之下,这部译丛命名为《六国立宪文典》,并且每卷都精心商定了醒目的五字书名。最终,在出版之际,因为种种考量,我们又改回最初定的丛书名——《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并用各分卷书名中的副标题取代了各分卷的五字书名。但我在以下行文之中,仍愿意按照斟酌底定的设想,称之为“六国立宪文典”。

为了达致荟萃现代国家“立宪建国之非常时期之非常法政人物之非常法政文献”这一编辑目标,就需要我与各个分卷主编对于具有政治宪法学意义的“立宪时期”具有深刻而审慎的理解,并据此审视宪政历史,遴选和把握其中的立国文典。因此,我觉得这部“文典”翻译文本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高度学术性和思想性的工作,作为总主持人,我的编选指导思想是非常明确的,即客观、富有张力地呈现各个国家关键时期的法政思想遗产。

我认为,这部出版在即的《现代立国法政文献编译丛书》,贯穿其中的主导性思想脉络大致有三个声部,即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上述三股强有力的现代政治思潮,发轫于各国的立宪建国的非常时期,因不同的政治机缘,喷薄而出,相互激荡,构成了今日世界范围内各国宪政制度之思想基础。诸国之英

基于上述设想,通过数年之努力,“六国立宪文典”六卷集编译完成,其构成如下:英国卷,《英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毕竞悦、泮伟江主编。英国卷包括六编,内容分别涉及有关主权和国家的争论、共和与自由的探讨、宗教与政治的纠葛、政党与议会政治的产生、国家的经济职能、普通法的“技艺理性”之特质。

1688年的“光荣革命”标志着英国历史转型的重大成功,由此在时间节点上向前可追溯到英国宗教改革、柯克大法官与詹姆斯一世国王关于普通法的论辩,至1640年“清教徒革命”和后来的复辟;向后可延伸到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以至英国式议会主权、两党制和内阁制在18世纪中的缓慢形成与定型。在这个大历史的时段中,许多思想家围绕着英国命运的论辩不仅是思潮的交锋,而且在历史上直接影响到了英国在现代转型时刻的立宪实践。英国卷的编选立足译丛的主题构想,入选的人物著作涉及弥尔顿、哈林顿、霍布斯、洛克、博林布鲁克、柏克、胡克、温斯坦莱、威廉·配第、亚当·斯密、柯克大法官和黑尔大法官等人。入选的相关制度法令有《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令》(1676)、《宗教宽容法令》(1689)、《权利法案》(1689)、《王位继承法》(1701)。

英国卷所涉及的思想家多是近现代法政思想史上耳熟能详的关键人物,但是很多著作却未必为国人所熟知,而且这样的专题汇集也是第一次。哈林顿的《政治体系》是《大洋国》的姊妹篇,反映了他对于政府建构的主要观点。在国家制度的讨论方面,博林布鲁克是英国宪政史上最早系统阐述政党制度功能与意义的学者,他对如何防止政府腐败堕落,有相当精辟至今让人叹服的见解。《论爱国主义精神》体现了博林布鲁克对于爱国主义与立宪的关系,以及公民爱国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观点,这部作品为客观看待我国当前的民族主义情绪的问题提供了参考。博林布鲁克还是英国民族主义思想的一个代表,他的民族主义观点很有英国特色。伯克本身是议员,许多议会的发言都很重要。《关于国会下议院改革的讲话》是柏克五十多岁思想成熟时期的一次重要的演讲,演讲中对诸如财产与自由、英国议会的形成等重要问题做出阐释,对此演讲稿的翻译与研读将对柏克本人的政治思想及英国宪政的原理提供助益,同时为对美国宪政产生深刻影响的英国辉格党传统和普通法的研究提供了资料。宗教因素在英国革命中占据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维度,争论的核心都是围绕着英国国教展开的。因此,这部分主要选择了英国国教的理论集大成者胡克尔的《教会政制法规》第一卷所涉及自然法和政治的那部分。关于“光荣革命”前后的政治经济学重点体现在国家财政的革新,包括税收方面、信贷体系、英格兰银行等,围绕各派的争论展开,该部分所选的威廉·配第代表新兴产业资本的利益和要求,积极著书立说,为统治者出谋划策,为英国统治殖民地、夺取世界霸权寻找理论根据,是当时对于政治影响力最大的经济学家。柯克的贡献代表了英国的司法独立以及对公民权利的强调,司法独立方面选择了柯克所判决的两个最经典判例的判词,这两份判词对英国的政治思想史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

美国卷,《美国建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柯岚、毕竞悦主编。美国卷共分五编,内容分别围绕殖民地的权利和地位、联邦政府、财政和联邦主义、司法权和司法审查、《权利法案》等来组织。收录的人物著作涉及托马斯·潘恩、杰弗逊、约翰·马歇尔、詹姆斯·威尔逊、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乔治·梅森和理查德·亨利·李等,荟萃了《美国危机》《常识》《联邦党人文集》等为人熟知的经典著作。此外,附录中还选编了《五月花号公约》《独立宣言》《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美国联邦宪法》《权利法案》《葛底斯堡演说》等。

以上涉及的人物不仅是当时法政领域内的著名思想家,而且很多同时是政治参与者,有些长期担任国家领导人,在当时美国的政治舞台上举足轻重,他们的思想和理论经受了美国立国实践的考验,有着建国创制的独到经验。美国宪政史中的重要人物与事件基本都为国内法政学界所掌握,本卷的选编在参考前人文献的基础上,尽量突出立宪文典的特色。从1776年美国发表了《独立宣言》,到1787年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成立美利坚合众国,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条主线:一是强调统一国家的重要性,构建一个统一的政府;二是注重基本的权利和自由。本卷选文围绕着上述两个主题,凸显了美国立宪中的核心话题。

法国卷,《法国革命时期法政文献选编》,施展主编。法国卷分为两部分,包括革命时期和后革命的复辟时期。法国卷选编的人物和著作有西耶斯的《第三等级是什么?》与《关于宪法评审团之授权及组织的意见》、罗伯斯庇尔《革命政府的诸原则》、贡斯当《恐怖的效果》、斯塔尔夫人《论国内和平》、特拉西《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评论》;迈斯特的《宪政生成原理》;基佐的《论政府及其反对派》、圣西门的《论加强政治力量和财富的制宪措施》。

近代的法国是欧陆宪政发展的策动地,也是各种宪政思想的实验室。在大革命时期及其后的复辟时期,多种宪政思想之间有着激烈的交锋,并且多有付诸实践,给后世留下了诸多遗产。故而法国卷选辑书目即集中在这一段时期。西耶斯所代表的“1789年原则”是法国大革命初起的温和阶段,其理性共和国主张奠立了法国大革命的整体基调,并且是嗣后法国共和派的精神渊源。罗伯斯庇尔是雅各宾派的核心人物,激发了后世各国激进革命的想象力,而贡斯当是著名的自由主义者,他对雅各宾派思想的分析相当精当。特拉西是督政府宪法制定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空论派”的代表人物。他的这部作品写于复辟时期,是写给美国的杰弗逊的,对北美宪政思想影响很大,奠立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宪政理论基础。他此时既有实际的政治经验,又有足够的反思时间,故而其思考兼具学理性与现实性,奠定了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宪政理论基础。迈斯特的著作是其政治思想的导言,从中可以看到欧陆保守主义的主要理论诉求。基佐著作中所论述的思想,在七月王朝基佐当政时期获得推行。他面对一个充满意见冲突的社会,对于秩序的思考是相当值得重视的。圣西门号称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之一,还是个执迷的工业主义者和精英主义者,他在19世纪前半叶提出的工业立国,工业家和法学家依凭理性治理社会,以此来建设现代国家的诸多想法,在相当程度上规定了法国嗣后的政治人物进思方向,并在实际上成为拿破仑三世所统治的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官方哲学,推动了法国的工业革命。

日本卷,《日本明治前期法政史料选编》,张允起主编。日本卷由五部分组成:政治背景编、著述学说编、建议建言编、论说论争编和宪法草案编。日本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政选择既有现实的利益纷争,又有东西碰撞的深厚历史背景,需要发掘其历史脉络和内在逻辑,从而揭示出选择方案的多样性及其时空局限,还历史以本来面目。

本卷试图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的译介,从政治背景、学说论争、建言建议、制度设计等多重角度,全面展示明治初期政治转型过程中学界、政界、舆论界对立国法政新秩序的构想与谋划。入选的人物有四十多位,加藤弘之、西村茂树、福泽谕吉、穗积八束、中江兆民、岩仓具视、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山县有朋、黑田清隆、井上馨、伊藤博文、大隈重信、板垣退助、森有礼、中村正直、马场辰猪、井上毅等星光灿烂的人物被编译者一网选入。这么多人物,相应的文献著作和文章达到七十多篇,很难一一列举,张允起等编译者所耗费的心血汗青可鉴。例如建议建言编中那些给天皇提出的立宪政体建议,特别是宪法草案编所收录的五部宪法草案,既是立国法政理论浓缩的精华,更直接地反映了当时朝野重臣的宪政认识水平。又如政治背景编入选的法律、诏令和制度有五条誓文、政体书、废藩置县诏书、太政官职制、议院宪法颁布之诏、地方官会议开会之诏、爱国公党之本誓、立志社设立趣意书、大阪会议约定之草案、渐次树立立宪政体之敕谕、元老院开院典礼之诏书、命元老院起草宪法之敕语、进呈国宪草案之报告书、赐告开设国会之敕谕、为调查宪法诸制度派遣参议伊藤博文至欧洲之诏敕、内阁改制之奏议、内阁职权、内阁改制之诏敕、伊藤枢密院议长进呈上奏宪法稿案之表等19部文献,多为国内学界以往所未引介。

俄国卷,《俄国19、20世纪之交法政文献选编》,郭春生主编。俄国卷分为自由主义、激进主义和保守主义三编。自由主义派文献有政治改革的推行者、当时的大臣会议主席(即首相)斯托雷平在国家杜马等公开场合的17篇讲话,立宪民主党人米留科夫的两篇公开讲话,自由主义“左”派人士司徒卢威的选集摘译。激进主义派文献有革命恐怖主义者涅恰耶夫的《革命者教义问答》——涅恰耶夫的纲领被马克思称为兵营式社会主义的典型,民粹派革命家、布朗基主义者特卡乔夫的《恐怖是俄罗斯精神和社会复兴的唯一手段》,还有切尔诺夫为社会革命党撰写的纲领;坚持俄国传统的保守主义阵营的文献则有波别多诺斯采夫的《莫斯科文集》,吉霍米洛夫的《我为何不再当革命家》与《君主制国家体制》(节选)。他们大都亲身参加了俄国1900年前后大变革时代国家道路选择的政治实践——甚至是以反政府的恐怖主义方式,因而著作文献中有着不同观点和实践的激烈交锋,是对那个时代法政思想资源最精准最浓缩的反映。

当时俄国激进主义特别是马列主义的著作,已经大量地出现在中文文献中,因此限于篇幅,该卷着重选译了当时保守主义思潮的代表著作。正如该卷主编郭春生在该卷“导读”中所说:“保守主义之对俄国近现代政治发展影响之大,是其他思想流派所无法比拟的。在沙皇专制制度下,保守主义属于为专制制度辩护的思想流派,自然也就受到专制制度的庇护,二者相辅相成,力量强大。从十二月党人武装起义开始,俄国的专制制度开始受到质疑,但是,在整个19世纪,专制制度从来也没有遭受到重大冲击;哪怕是进入20世纪之后,1905年革命也并没有否定沙皇专制制度,沙皇政府只是颁布了一纸准备召开国家杜马的宣言,就轻而易举地扑灭了革命的火焰,沙皇的权力没有受到多大损害。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专制沙皇仍然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正因如此,整个19世纪一直延续到‘一战’前,作为专制权力保卫者和辩护者的保守主义也一直占有优势。”

阅读俄国卷书稿期间,我也深切体会到郭春生教授的灼见——保守主义并非是完全固守传统,它往往也是主张变革的,只不过其所主张变革的程度较低罢了。作为思想精英的保守主义者,不可能对周围快速变化的世界无动于衷或抱守残缺,他们也会适时提出变革主张,来应对时代变革所造成的挑战——只是自后世看来,历史在很多关节点上是“时不我待”而已。

德国卷,《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学文献选编》,黄卉主编。德国卷的编译围绕着魏玛时期的立国宪制思想展开,内容是富有德国特色的国家理论和国家法学。从人物上可以分为三组人物,第一组是在魏玛共和国诞生前的第二帝国时代就奠定了德国国家理论和国家法学基础的两位重要思想家奥托·冯·基尔克和格奥尔格·耶里内克;第二组包括被称作魏玛宪法之父的胡果·普洛斯、格哈特·安许芝、瑞查德·托马以及马克斯·韦伯等人,他们的思想直接关系到魏玛宪法精神的生成,可以部分解释魏玛宪制后来的得失成败;第三组是魏玛共和国建立之后宪政论辩中最重要的几个法政人物,他们分别是汉斯· 凯尔森、鲁道夫·斯门德、卡尔·施米特、海因里希·黑勒和艾里希·考夫曼。由于韦伯、施米特和凯尔森的重要著作都已翻译成中文,该卷除了节选若干已有翻译外,选择了尚未有中译的几篇重要文献,比如施米特的《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凯尔森的《民主的本质和价值》。其余作家的所选文献均是德国国家理论和国家法学发展史中的经典文献。

魏玛宪法的制定,不可谓不是精英荟萃、思潮汇集;魏玛宪法的条文,不可谓不是博大精深、条缕详尽;但是魏玛道路上的实践,却是功败垂成,天才与群魔共舞,德意志国家与民族陷入浩劫。其中曲折隐忧,处于大变革时代的国人不可以不处变不察。演进之道

翻译是一件苦事,但百余年来,一代代前贤不辞劳苦,克尽厥功,不外乎是为了中西思想与文明的交汇融合,为中华文脉与制度转型寻找一线生机。早在筹划组织这部立宪建国之文典的翻译时,我就知道这份私家功业之艰难,因为它既没有国家资助,也不是单独一部外文作品的翻译,而是一项纯粹的志业,是传承殷鉴他国立宪建制之薪火得失。而且就学术来说,也非现有大学专业体制之所限,涉及政治学、公法学、历史学和法政哲学等多个学科,就外文来说,涉及英、法、德、日、俄五个语种。因此,组织起这部“文典”的翻译学术团队,其实本身就是法政思想学术共同体的一桩事业。好在经过九年的大浪淘沙和相互砥砺,其间也经历沉潜打磨与修葺重订,终于逐渐凝聚起这支翻译队伍。尤其是各位分卷主编,历经漫长的年轮岁月,经受住坚韧与清贫的煎熬,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自承担的遴选文本、组织翻译、校对勘误等工作。由于国内业已翻译出版的著述,如商务印书馆的《汉译世界学术名著经典丛书》等,与“六国立宪文典”的主题存在某些方面的交叉叠合,故各位分卷主编经过审议,对于已经翻译出版的某些篇章,如能择善而从,就尽可能采用,而问题较多者,则根据原文重新翻译。此外,各位分卷主编根据我的要求,还为每卷撰写了相关国家立宪建国文献编译的“导读”,将选辑诸文献的内在线索、价值等予以梳理辨析,并将其放在一个更大的政治历史背景之下,展示这些文献作为立宪文典的重要意义。

在组织编译“六国立宪文典”的过程中,我的学术思想研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与这部“文典”同时俱进,生命相系,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我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政治宪法学的主张和理路。应该指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兴起,虽然发轫于中国百年的立宪建国之道,但其彰显的还是古今之变的文明立宪之构建,属于人类普遍的事业,其中蕴含着普世治道的内在诉求。因此,西方诸国的立宪文典对中国所仍身处的古今政制转型,就不是外在的,而是可以内化蕴包的,中华文明的传续与这个政制之道的交通就不是敌意的,而是相契的,所谓中西政制的立宪之道具有若合符节之功。故而,我所服膺的政治宪法学,就不属于极端的激进主义,而是演进论的改良主义,虽然政治革命在此具有推动的作用,但宪法出场,革命退场,立宪建国是一项宏大的政治守护事业,属于我所揭示的“革命的反革命”之国家创制与运行的机理。因此,虽然“六国立宪文典”洋洋洒洒,汇编了政经法之众多国家建设的议题,但在我看来,它们均没有超出政治宪法学的圭臬,都可以纳入政治宪法学的立宪建国的法政逻辑之中。虽然有些国家的立宪创制,囿于环境、民情以及天意,而步入或保守或激进的褊狭路径,因而为此付出时间和血泪的代价,但通观整部“六国立宪文典”,我们便不难发现,在忠实于客观史实文献的梳理编选之下,依然凸显出一条立宪建国的正道。之所以最终把这份法政资料选编命名为“六国立宪文典”,这从一个层面表明了我基于政治宪法学的一个预见,那就是尽管各国立宪建国的道路不尽相同,但并不因此就否定世界各国普遍性的历经古今之变的立宪建国之正道。正道即文典,能够揭示出这个正道之万一,就不枉我们矻矻八载之甘苦矣。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六国立宪文典”从一开始,就不是仅仅为了翻译而翻译,而是取其薪火,传诸华夏。自鸦片战争以降,尤其是历经甲午战争,中华大地纷扬改制立宪之风潮,虽然百十年来屡遭坎坷挫败,但一直前赴后继,不绝于缕。中国的政治宪法学,旨在接纛风旗,再辟途径。其中,探索现代国家的成功立宪建国之道,便成为迷津中的指路灯塔。我认为,六国的立宪建国史,尤其是其历经的立宪创制的非常时刻,对于我们的制宪转型具有重大的逻辑提示意义。因此,“六国立宪文典”的编选迻译,就蕴含着一个强烈的中国意识,即在英格兰宪制孕育、美利坚合众国全新缔造、法国革命轮回、俄国20世纪初国家道路选择、日本明治维新之崛起和德国魏玛宪制走向失落之“六国立宪文典”中,挖掘可供我们借鉴的观念价值与立国技艺,甚至辨析其中致使某些国家失败的种子。百年中国的历史烽烟去矣,我们面临的依旧是一个没有完成立宪良制的政制状态,国家转型依然是我们无法摆脱的非常时期,在此,借鉴西方优良政体的立宪建国之正道,就越发显得格外重要与严峻。中国的政治宪法学不是凭空制造出来的,而是伴随着中国立宪建国的政治实践所生发出来的,是在中西政治文明的激荡中孕育而生的。唯有如此,我愿把这部“六国立宪文典”的编译视为中国政治宪法学的积薪之业,期盼它们能够在不久的政治大变革中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最后,我要指出,这部“六国立宪文典”的编译及其出版,绝非我一人之功,而是凝聚了众多至爱亲朋、志同道合者的心血、襄助和友情,是我们大家协力同心、共同奋斗的结果。首先,我要感谢上海的能近公益基金会——在徐友渔、朱学勤两位教授的引荐下,这家由9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校友组建的纯粹民间的基金会出于对中国学术事业的质朴情感,给予了我一笔虽不大但十分关键的资助,使得我的宏大设想能够真正启动,开始了为期九年的编译事业。其次,我要感谢参与立宪文典翻译的数十位译者,尤其是担任分卷主编的毕竞悦、柯岚、泮伟江、施展、黄卉、张允起、郭春生诸君——他们克服了众多困难,最终与我一起并肩走完这段路程,没有他(她)们的参与和付出,很难想象这部文典能够编译出来。此外,我还要感谢张千帆、李强、刘苏里、谈火生等学友以及田飞龙、张绍欣两位年轻学人——他们或者为此文典的编选出谋划策,或者为文典的出版介绍推荐,或者为译文的编辑加工定制,总之,九年来他们为此项工作费心费力,襄助巨大。我相信,这部记录了风雨沧桑、古今之变的“六国立宪文典”将成为我们合作推进中国学术出版之新机的最好见证。

山有蕨薇,隰有杞桋。

君子作歌,维以告哀。2013年4月17日 于北京西山寓所2013年8月18日 修改2015年10月5日 改定

本卷导读·英国政治转型的思想资源

毕竞悦 张绍欣

1688年的英国“光荣革命”提供了“大国”意义上实现现代政治转型的成功范式。“光荣革命”之后,在“漫长的18世纪”中,英国君主立宪的各项制度安排逐步确立,最终实现了表现为“国王在议会”(king in parliament)的形式的英国式议会主权。历史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偶然性,但一种优良政体的制度安排和人民幸福的最终确立,却不尽是偶然机缘的产物,它既是政治、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产物,也是人类思想文化碰撞积淀以至夙夜焦虑的产物。具体到英国的“光荣革命”和现代英国优良政体的确立,其思想资源和社会动力究竟为何,二三百年来各国史家和法政思想家见仁见智,陈列归纳有方。本书意不在追溯后世已有的种种定论,而直接跃入16—18世纪英国国家大转型时喧嚣纷嚷而诸子百家辈出的思想界,汇编在那个意气方遒的大时代里参与探讨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法政文献,意图揭示出这一重大历史转变背后的思想文化根源。一、主权与国家

现代早期的主权思想是随着早期的现代民族国家的崛起而发端的,但是现代民族国家的最初产生却穿着“绝对主义王权”的外套,所以某种意义上,现代早期的主权思想与“绝对主义王权”的兴盛是互为表里的。15—16世纪,随着贵族阶层和教会势力的衰弱,英格兰的绝对王权开始成形,并由此而逐渐形成了统一的英格兰民族意识,有许多历史学者认为,英格兰的民族国家就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的。然而,这一时期的英格兰国家还缺乏现代民族国家意义上的主权观念,此时,英格兰国家的利益与英格兰王室的利益虽说并不完全一致,但也没有制度和观念中的完整切割。现代民族国家和主权观念的发展还需要一套脱离于传统王权的国家理论。

法国思想家让·博丹是现代国家法和国家理论最早的奠基人,他最先提出了现代“主权”概念,即“属于国家的绝对的、永久的权力”,而非属于个人的或家族的。博丹为了解决残酷的法国宗教内战而诉诸于“绝对主义王权”意义上的“政治解决”,而非宗教解决。这一“政治解决”超越传统王权的地方就在于它的“主权”概念——它划时代地塑造了一个国家法意义上的“国家”,才有可能使国家、国家理论和国家法能够不依赖于国王的特殊人身而发展——主权概念与传统王权概念在这里开始分道扬镳。尽管如此,博丹还没有揭示出现代主权概念的全部内涵——除了最高性之外,主权和国家问题之所以成为现代政治转型的一个关键,是由于主权国家使得现代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并使社会契约关系得以整合并不断扩展,这是传统王权国家和封建国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因而,主权国家是一个现代国家法和国家理论范畴内的概念,而不仅仅具有国际法的意义和民族性的内涵。

霍布斯在英国法政思想史上的地位类似于博丹在法国法政思想史上的地位,但霍布斯对于整个现代政治学和公法学的意义与贡献远巨于博丹——霍布斯更直接、更全面地开创了现代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霍布斯通过运用政治契约论,从自然状态的个体出发论证了主权和国家如何生成,在历史上第一次运用自然权利理论构造了一个实证形式意义上的抽象政治体——国家。霍布斯的基本观点是,政治体不是自然而然的事物,任何政治体的生成都必须借助一个权威者的抽象人身,且此权威者的权力为绝对——所以此权威者叫做主权者。这种抽象的主权权威和形式国家,使得在“绝对主义王权”的卵翼下萌芽生长起来的主权概念终于能够摆脱羁绊、自己翱翔了。在方法论意义上,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之所以被称为现代的,在于他以理性推理的方式构建他的理论,把道德及政治哲学置于严格科学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像博丹那样简单地归纳罗列。在自然法方面,霍布斯关键性地实现了前现代自然法向现代自然法的转换,认为自然法就是一系列“自然权利”及其维护,追求自利和自保是孤立个人的自然权利,所有社会和政治的责任及义务都源于并服从于自然权利,甚至政治社会和国家的必要性也来源于个人的自然权利——在论述国家的必要性时。霍布斯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然状态中的孤立个体,人在自然状态中彼此为敌,为了避免恐惧、实现自我保护,人们才相互订立政治契约,让渡权利给主权者,组成政治社会、国家和政府。虽然《利维坦》的写作目的在当时英国内战和宗教纷争的历史背景下看似在强调保守的王权,但是霍布斯的整套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却是严格建立在个人的自然权利的基础上——霍布斯不单是一个早期的国家主义者,而且是一个早期的个人主义者。

洛克发展和改造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理论和政治契约理论。跟霍布斯一样,洛克同样是以非历史的哲学方式进行论述,他的《政府论》成为继《利维坦》之后另一部理性主义政治理论巨著。洛克以“财产”为出发点探讨了政府的起源、目的及其权力的界限。洛克的财产理论渊源于他的自然法观念,而他的自然法观念则是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以来的新自然法理论,即强调自然权利和法的效力因素,而非美德、智慧或神意。由此,他的财产权理论与自然权利结合在一起。洛克认为,世界上的财产本来是公财,而由公财变为私财则是通过劳动,但是劳动虽然确认了一个人的产权,却不一定能够获得他人的尊重,为了保障这种财产权就需要建立政府,人们共同订立契约创设公共权威和公权力。洛克认为,政府就是为了保障舒适、安全与和平,政府受人民的委任和信托而成为维持人民经济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的公正第三者。洛克的财产理论解释了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过渡的必然性。对于保护财产而言,有三样东西必不可少:第一,既已建立的、固定的和尽人皆知的法律;第二,具有权威按照既定的法律判决一切纠纷的法官;第三,支持正确判决和适当实施其的权力。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就是为弥补这三个缺陷而设计的。洛克区分了政治社会和政府,但是政治社会和政府是互相依凭的。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目的是接受一个不变的法律的约束,而这个目的只能通过建立立法权和行政权来达到,也就是说政治社会得以为继的条件是马上成立政府。

洛克的政治学说可以概括为:一切政府就其权力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存在。这直接关联着他的思想出发点: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人生而自由”是理解洛克的政治思想的重要主题。在与宗教相关的著作中,他论及了宗教自由;在《政府论》中,他集中、充分地论证了财产权和政治自由。《政府论》第二卷在第一卷反驳了王权的神圣基础之后,阐释了政府和政治权力的真正基础在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对于政治权力的界定是,制定包含有为了调节和保护财产所需的死刑和所有较轻的惩罚的法律的权力,以及在执行这些法律以保护国家免受外来伤害时使用共同体的力量的权力,而所有这些应仅是为了公众的好处——即政治权力应是有限的。洛克和霍布斯对于国家来源的论述虽然都从自然状态和自我保存出发,但是对于主权的有限性的认识却相当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的唯一补救办法是人们让自己受制于强大无比的利维坦。而洛克认为,绝对任意的权力对于个人及其自然权利只会是一种戕害,他认为反对任意权力的权利也是个人的自然权利,赞成人们重新订立契约以更换任意妄为的政府。由此,洛克在标准版本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为人民保留了最低限度的革命的权利——这是霍布斯万万不能同意的。而历史证明,正是以洛克为首的辉格党人的温和革命理论为英国“光荣革命”提供了法理论证。

博林布鲁克可说是衔接英国“光荣革命”与美洲革命的重要的共和思想家。博林布鲁克在我国学术研究领域并非热点,但20世纪晚期,国际上关于博林布鲁克的研究重新成为热点。15—16世纪,在统一王权的感召下,英格兰的民族意识和现代国家观念开始形成,博林布鲁克的著作反映了这种思想意识不断增长的结果;作为一位亲历英国很多政治事件的托利党政治家,他的言论和思想,在英国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本书选编的《论爱国主义精神》一文表达了博林布鲁克关于爱国主义与立宪的关系、议会的职责与作用、政府的角色,以及公民爱国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主张。他的民族主义观点很有英国特色。他认为,国王首先就应该是一个爱国者,具有爱国的责任,国王带领一个民族国家,就是要增进民族的利益。他还指出,不列颠人是一个具有特殊天才的特异民族,不列颠的君主立宪就是这一“天才”的表现,因此,每一个不列颠人对于君主立宪都负有爱国的责任和义务。他把民族主义当作增进民族利益最自然合理的工具。民众则应该在爱国主义鼓励下,排斥分离的政党,并且服从爱国的领导者。博林布鲁克的思想对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弗逊和詹姆斯·麦迪逊等美国早期建国元勋,甚至法国的伏尔泰的思想都有相当影响。

我们所选取的以上3位思想家的著作篇章,从不同角度反映了现代国家观念和早期主权观念出现时英国人基于本国政治经验而对于政治与国家理论的贡献。但这些只构成了英国现代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理论资源的一半叙事,完整的英国现代转型的国家理论资源还应该包括几个世纪以来“议会主权”的制度演变和理论提炼。“议会主权”的制度在英格兰是历史不断演进的结果。在实践中,伊丽莎白一世女王时代的很多政治家们已经基于英国宗教改革的经验而认为“国王在议会”绝对至高无上,并且高于单独的国王或者法律。只是那时的英格兰还缺乏一种概念化的主权理论。在积累了17世纪的革命—复辟—复归的历史动荡经验和霍布斯、洛克等思想家的主权理论和政府理论之后,到18世纪,“国王在议会”形式的“议会主权”理论才得以最终成型与完善。二、共和与自由

英国人原本不知道古典共和思想,16世纪后半叶的文艺复兴,才使得英国人接触到了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思想。在1640年开启的“清教徒革命”时代,英格兰的政治发展一度激进,国王查理一世在1649年被送上断头台,随后的11年便是英伦3个王国历史上别无二例的“无王时代”,直到1660年查理二世实现复辟。在英国历史上这个仅有的激进时代中,受到加尔文宗新教激进思想和荷兰革命思潮鼓动的英国政治思想界也出现了共和派:其中最著名的代表是哈林顿、弥尔顿和西德尼,他们被视为激进共和主义思想的代表——当然,这种激进不是欧陆“革命”意义上的激进,只是相对于英国保守的王权和贵族政治传统而言的激进,就像19世纪初以边沁和密尔父子为代表的功利主义社会改革派也被视为当时英国的激进主义一样。以上共和主义者们的政治思想被后人继承下来,并在18世纪成了反对辉格党掌权派(所谓“宫廷派”)的反对派社会力量(称为“国民派”,包括自称“真正辉格派”的激进辉格党人和部分托利党分子)的思想武器。甚至身处“光荣革命”前后、在今天被视为标准的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洛克也分享了这种共和思想,一个世纪后对北美革命影响最大的便是这种以共和传统为基础的反对派思想。

共和主义的观念在哈林顿那里得到了体现,哈林顿的著作即出版于清教徒革命时代的共和时期。他的代表著作《大洋国》和《政治体系》表达了他对于政府建构的主要观点。由于《大洋国》已有中译本,本书选取了《政治体系》。《政治体系》采取了箴言体的形式——箴言体和对话体一样,是康德之前西方学者自古以来惯于运用并十分流行的书写体裁。

哈林顿把古典共和主义的思想移植到了英格兰。古典共和主义的核心要义是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在《大洋国》中,哈林顿把英格兰描绘成了一个古典共和国,且把英格兰人描绘成了古典的公民。但是哈林顿不应被简单地界定为“古典共和主义者”,他的论著中也体现出了现代的成分。哈林顿共和主义思想的核心原则是均势原则。哈林顿的均势不是像古典共和主义所设想的那样主要依赖于不同等级的人之间的适当比例,而是强调要通过财产的均势来达到力量的均势或权力的均势。

哈林顿共和主义思想的现代性的方面,在于他赋予了财产和利益以政治哲学的意义——在这方面,他可以说是洛克的先驱。哈林顿认为,政体的结构应立基于财产分配的比例,理想的国家机构主要应由占最多数的中间阶级、自由民组成。共和国的根基在于财产的均势,具体说来就是土地的均势,平等的土地是建立和维系统治均势的永恒法则。哈林顿还认为,“理智不是别的什么东西,它就是利益(interest)”。但是他强调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共同利益:应该坚持“把共同权利或者权益置于首位的秩序,而不是坚持置私人利益至上的秩序”。面对共同利益如何成为可能的难题,哈林顿诉诸的不是古典共和主义中的“美德”,而是私利,是每个人对于自己利益的计算。

哈林顿坚持“共和国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前者是这样一种技艺(art),人们凭借它才在共同权利或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创立了公民社会,并使之得以延续;后者也是一种技艺,凭借它某一个人或某一些人使一个城邦或一个国家臣服于自己,并按照他或他们的私利来进行统治。哈林顿从无支配(non-domination)而不是无干涉(non-interference)的角度来理解自由的概念,充分肯定法律对自由的促进作用、肯定国家自由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联,强调自由与奴役状态之间的对立,强调共同利益的重要性。

哈林顿对联邦党人产生深远影响,并通过联邦党人将其混合平衡的宪政观念置入美国宪政体制中去。哈林顿的共和模式已经脱离了古典共和模式,并将英格兰中世纪晚期到现代早期一直延绵不绝的共和传统注入其中。哈林顿虽然也应用了传统的对于政制类型的划分,但哈林顿的政制设计中包含了现代的宪政设计理念,也就是财产观念、利益观念和对法律的重视,而不是对古代希腊或古罗马制度的简单回归。

与哈林顿相比,弥尔顿不仅是其时代重大政治事件的旁观者,还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因而也代表着清教革命派内部更为激进的思潮。在文风和笔法上,弥尔顿依然属于古典政治范畴,他经常援引圣经的文字证成自己的观点,他对于王权的限制性观点也是源于《圣经》的教导。比如,弥尔顿在否定王权的绝对性时指出:“司法是上帝之剑,高于所有世俗之物,无论在谁手里,都代表上帝的意志。”

但就写作的动机而言,弥尔顿的大部分著作都是为了现实的迫切需要而写,无论是为英国人民声辩,还是为了防止君主专制复辟。《国王和官吏的职位》就是这样一部作品,该作品在1650年为论证查理一世被处决的合理性第一次出版,1663年被禁,1689年这本书重新受到关注,并被缩写后以一个煽动性的题目《主权与人民权力和暴君权力的对抗》再版。在该作品中,弥尔顿论述了废黜和惩罚国王的理由。国王和官吏的职位起源于人民的选择,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与和平,如果国王不能履行这样的职能,就应该被废黜,即王权起源于民权。与国王可以被废黜相对应的是人民的反抗权,反抗权理论是与英国内战相伴而成的另一个重要的思想资源。《国王和官吏的职位》也是英国近代反抗权理论的渊源之一。弥尔顿认为,反抗暴君是人民的权利更是责任。在他看来,反抗暴君是人的天赋权利,法律的制定是用以限制和监督公共权力的,官吏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为大众谋福利的。他指出:“国王和官吏的权力不过是派生的东西,是出于人民的信赖,为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而授予并委托给他们的。从根本上说,这个权力仍然为全体人民所有,不能从他们那里拿走,否则就是侵犯他们的天赋权利。”

弥尔顿的思想还有更激进的倾向,比如他反对社会阶级;反对君主制及上议院。正因如此,弥尔顿的共和主义者身份常受质疑。然而,他却在以下方面符合一般所谓共和主义者的特色:他对于理想政治的憧憬是寄望于一群有德行的国民身上。并且,弥尔顿所捍卫的人民的反抗权理论为晚于他一代人的洛克所继承,并成为北美革命和独立的一大思想资源。

比较起来,西德尼的共和旨趣处于哈林顿和弥尔顿之间。《宫廷箴言》是西德尼反抗王权的思想的重要体现,但是该书直到1996年才得以正式出版。在该书中,西德尼指出国王也要服从法律,对人民负责。西德尼认为,国王的设立是为了社会的维系,并且,社会的组成是因为每个个人无法只靠他自己而很好地生存。在西德尼看来,君主制并非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理所当然,他认为,只有两种情况下君主制才是自然的:一是,臣民都是野蛮人;二是,君主是具有超常德行的人。而在人民能够自我管理的地方,君主制则是不自然的。君主制非但不必要,而且“是能够降临在一个国家身上的最糟糕的罪恶”。西德尼还通过论证种种危害,而否认了王权世袭的正当性。因为权力世袭并不符合权力最初被授予的目的,也就是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国王应由人民任命,才拥有正当的、合法的权力,否则就是暴君和公敌。因而,西德尼对于君主(monarchs)和国王(kings)进行了区分:“每一位得到统治一国的主要权力的篡位者或者窃国者都是一个君主,但是只有通过被合法授予的权利进行统治的人才配称作国王。”

在政府的设立方面,西德尼否认了政府的纯粹功利目的,政府应是让人们幸福而有尊严地生活。在没有美德的地方,既没有自由,也没有幸福,共和国应该是符合美德的。按比例分配或许符合某种公正的原则,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人们所具有的天然的权利。然而共和国也的确具有其效率方面的优越性。比如,共和国的政策相比君主国更加稳定。在承认人民有反抗暴君的权利上,西德尼与弥尔顿是一致的,但是西德尼的论述并没有从援引《圣经》出发,而是采取了历史叙述的方式,通过实例来论证共和国优于君主国,比如历史上几乎没有君主国能战胜共和国。

西德尼还重视个体的多样性,他认为:“个人特质的多样性有助于全体的完美,因为成分和性质的多样性构成了我们赖以生存的脾性。”这种多元是实现混合完美政体的前提,“在文明社会中……人的数种气质、天性及状况都拥有分配给它们的份额与空间,没有人富足到可以压迫其他人从而导致整体的分解,也没有人穷困到天然属于他的那部分活该不完善。每一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为了公共利益及营造国内和谐(那是我们俗世幸福的主要所在)而行动起来”。由此看来,西德尼也是混合政体的拥护者,而他的混合政体理论更加强调多元基础上的调和。这里,显然西德尼更加具有古典政治哲学家的特色,他提出的是一种美好的状态,而非具体的制度措施。不过,西德尼也认为,统治共和国的不是人,而是法律、利益。

总的来说,饱含着宗教激情进行书写的弥尔顿代表了英国“清教徒革命”时代共和主义思想的激进倾向;而更多受到古典著作熏陶的哈林顿与西德尼则代表了革命派内部对激进主义打了折扣的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并且这一脉思想最终为洛克为英国革命所实施的理论收场所部分吸收。可以说,激进共和主义思想对于查理二世复辟后英国发展的实际影响不大,英国更多地受到了其古代宪法或宪法习惯的影响,在达成光荣革命的解决条款时,最常用的依据是君主应受议会权力限制的古代宪法,体现出了英国从革命发展到复归的古典共和主义旨趣。英国本土共和思想的发展与传播,最终在北美得以开花结果,激进共和主义和古典共和主义的思想脉络都对北美革命和美国立宪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这里所提到的弥尔顿、哈林顿、西德尼几个人和洛克一样,都是参与美国立宪的建国之父们所熟知的名字。三、宗教与政治

主权理论和共和理论可以说为英国的现代政治转型提供了国家结构上的理论铺垫,但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现代政治转型范式。若是具体到历史事件起承转合的细节与背景的话,不可忽视英国从革命到复归的整个政治转型过程中始终纠缠交错着的宗教因素。

现代西方世界源起于欧洲前现代的基督教世界——特别是罗马教廷所辐射下的大公教会世界的没落与分裂。自16世纪初宗教改革运动燃起烽火,直至18世纪初启蒙运动高扬起理性的旗帜,200年间西欧处于信仰秩序殆失的境地,由宗教对抗和信仰的不宽容所引发的战争与屠戮不可胜数,先后发生了德意志农民战争、法国宗教战争、尼德兰革命、三十年战争、英国清教徒革命与内战等惨绝人寰的大动荡。从清教徒革命到克伦威尔“护国体制”,再到查理二世复辟,最后到光荣革命以及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确立,宗教问题始终是贯穿英国国家转型的一个关键线索。

英国宗教问题在起源上不同于欧洲大陆各国的地方在于,1534年发生的英格兰宗教改革是国王亨利八世因为个人婚姻问题而自上而下发动的旨在脱离罗马教廷的“国教化运动”。由此引发了英格兰宗教改革的另外两个特点:一是英格兰国教(即安立甘宗,亦称圣公会)重在简化和修改天主教的仪式,相对忽略教理与信条的辩难,因而是一次不彻底的宗教改革;二是在形式化的英格兰国教之外容杂着大量不服从国教的新教派别,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信仰多元化的图景。亨利八世国王死后,因为他的不同继承人分别信仰天主教和新教,使得国内天主教势力与新教力量围绕着王位继承问题反复争夺,直到伊丽莎白一世女王的盛世统治确立起英格兰的新教民族性——可以说,英格兰的现代民族国家就是在对天主教的斗争过程中完成和巩固起来的。

叙述英国宗教问题在伊丽莎白一世女王之后的演变,则必定提起“加尔文宗”、“长老会”、“清教徒”这些字眼。1553年,法国新教流亡者加尔文在日内瓦城邦进行宗教改革,实施其在《基督教原理》中提出的新教伦理与政治社会制度——这恰是韦伯所探讨的资本主义的新教起源。由此所形成的思想被称为“加尔文主义”,由此所形成的新教教派被称为“加尔文宗”或“归正宗”。加尔文主义迅速传播,传到法国所形成的新教教派被称为“胡格诺派”,传到尼德兰则引发了尼德兰革命,加尔文宗并成为独立后的荷兰的国教。苏格兰人约翰·诺克斯(1505—1572年)在日内瓦学习了加尔文主义,1560年返回到苏格兰并带领苏格兰教会进行改革,由此形成苏格兰国教——“长老会”或称“归正宗”。16世纪下叶和17世纪上叶,荷兰和苏格兰的加尔文主义强烈影响英格兰,在英格兰国教会内催生以加尔文学说为旗帜的改革派,后又从其中发展出一些脱离国教会的新宗派,如英格兰长老会、公理会、浸礼会等,他们要求清洗国教内保留的天主教残余,反对贵族的骄奢淫逸,提倡勤俭清洁的生活。所有这些在英格兰推行加尔文主义的改革派别构成声势浩大的“清教运动”,至内战时达到最高峰,所以1640年代的英国革命也常被称为“清教徒革命”。内战中的清教徒大致分为两派:温和派,即长老派,代表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的利益,主张君主立宪;激进派,即独立派,代表中层资产阶级和中小贵族的利益,主张共和政体。清教徒们把政治要求与宗教要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他们一方面要求对英格兰国教进行改革,清除国教中的天主教成分;另一方面要求对政治制度进行改革,限制国王的政治权力。可以说,天主教保守势力、英格兰国教会正统力量和清教徒激进力量的三方角力,是英国整个革命、复辟与复归过程的基本宗教政治背景。以上历史背景,是胡克和洛克这些英国思想巨擘思考当时宗教问题与国家命运的出发点。

胡克的《教会政制法则》是一部长达8卷的巨著,前5卷在胡克生前出版,而余下3卷直至胡克去世后的下个世纪中叶才出版。该书可谓承接中世纪转续近代思想之作,清教徒与国教的尖锐冲突是引发胡克创作此书的动机,其大部分内容重点探讨了教会与国家的关系。胡克认为,教会政制必须以理性为准则进行判断,既要符合自然的规律,又不违反《圣经》的禁忌。教会与国家不能严格地分割开来,与信仰和理性的关系一样,教会与国家也相互支持。教会对国家予以协助,并与国家一道将人们引致那个超自然的命运。宗教是公正与和谐的源泉,国家关心人们美好的生活,而这就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它要关心教会,关心真正的宗教。

人们对胡克此书的评价多从宗教变革的角度进行理解,然而陈思贤认为,胡克强调了因同意权而形成政治体的理论,该书最重要贡献在于论究政治义务这一主题,并以此为中心建立体系性的政治哲学,也为16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画上了句点。这也可以看出宗教理论与政治理论之间的关联。所谓政治义务,指的是国民对主权者及法律的必须服从的道德义务。但是人们应该遵从什么样的法律呢?胡克认为,一个群体有权替自己制定法律管理自己,且其统治权威须征得群体的普遍同意才享有正当性。这就是普遍同意权的理论,每一个人都依其理性而为自己做出选择,此“理性”是一种不证自明的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此处已经出现了“契约论”的影子。胡克遵循了托马斯·阿奎那的传统,区分了神法与人法,但是与阿奎那不同,胡克认为,人法的特征在于其外在于宗教信仰,在主权体内具有法制统一的作用,能够避免宗教冲突。所有那些不直接隶属于神启的事情的主权都属于全体成员,处理外部宗教事务的权力应被授予给全体教徒。与国家政权一样,宗教政权也须为教徒所认可。这样,胡克为解决当时英格兰宗教冲突的“国教体制”做了理论论证。

虽然在自然法传统上,洛克追随的是霍布斯开启的新自然法(自然权利)路线,而胡克追随的是托马斯·阿奎那的前现代自然法路线;但在政治的旨趣、道德的维护、理性的清明和信仰的宽容等方面,洛克毫无疑问地继承了胡克的英明与睿智。洛克探讨宗教在英国政治转型如何安顿的著作——《为基督教合理性声辩》,出版于1695年。在该著作中,洛克诉诸理性的权威,证实了基督教的基本信念,从而勾勒出了一个理性的基督教概念,基督教得以成为现代性的一个重要资源。此外,洛克主张道德需要上帝的存在,肯定了超出理性范围的宗教信仰的必要性,充分肯定了启示在建构人类所共同遵守的道德伦理体系以及在教化人心方面所起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何处理理性与道德之间的张力,是《为基督教合理性声辩》这部著作的主要关注点。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洛克既没有诉诸传统基督教的原罪概念,也没有认可霍布斯对人性本恶的冷酷认识,该著作的全部论证基于对亚当、夏娃的堕落的重新解释和对原罪观念的否定。洛克认为,人是道德上无辜、但身体上必朽的理性动物,他们的唯一缺陷,是自然和生理上的有限性,也就是理性能力的有限性。“仍有一部分真理隐藏在极为深奥的地方,远非我们的自然理性能力所能轻易到达,所以若没有上天的光明的指引,它根本不会清楚明白地显示给世人。”对此当然需要特别的启示和神恩的帮助。在洛克那里,理性与启示是互容、互补的。理性是人类获取知识的一种途径,是人的一种能力,理性可以使人在经验中获得知识。而启示则是上帝赋予的,它给予人知识,这知识是人通过理性不能认识的,是超乎理性的,但真正的信仰是要合乎理性的。

洛克的温和的、理性的、富有包容性的宗教思想现今通常被称为自由神论。这也是基督教与现代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一次经典结合。正是自由神论的出现,使得现代价值摆脱了天主教中教条禁欲主义和新教狂热思想中宗教自然主义的桎梏,使得教条主义、迷信盲从和极端狂热不再困扰社会和普通人的生活,使得世俗生活获得了应有的尊崇和关注。从此,现代人可以摆脱精神的变形和压抑,通过在尘世的辛苦劳作来为自己创造值得享受的美好事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洛克笔下那著名的自由主义政府。……洛克并没有认为(这样的)自然状态等同于战争状态,但由于人的缺陷,自然法并不能得到完美的执行,从而会带来种种的不便。为了克服这些不便,人类只好组成政府,让一个更强有力的机构来执行法律。那么,这样的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当然要以神法为基本依据。”自然法、个体权利、自由政府、信仰宽容和(韦伯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在洛克笔下融贯为一体。可以说,洛克为解决英国200年的宗教问题与政治纷争提供了一种理论方案,以自由主义政府和带有浮士德意味的劳作伦理完成了此前与当时思想巨人们的工作。

在斯图亚特时代,信仰多元化就已经是英格兰宗教图景的典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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