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版·2017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辅导教材:高频考点速记(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2 03: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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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公教育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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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版·2017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辅导教材:高频考点速记

中公版·2017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辅导教材:高频考点速记试读:

前言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为省联社统一发布公告、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内容。2016年招聘岗位为营业网点柜员,计划招聘890人左右,报名时间:2016年5月9日10∶00至5月14日16∶00,考试时间为:2016年6月4日。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试,试卷满分为150分,时间150分钟,实行闭卷考试。考查题目均为单选题,题量为150道。

本书特色一 详解真题

通过分析真题,我们发现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历年真题的考查科目变化不大。考生要根据历年真题情况,有针对性地复习常考考点。考生要善于总结、梳理近两年贵州省农信社考试客观题的易考考点,能够清晰把握考试趋势,了解考试概况,掌握常考知识点,真正做到成竹在胸。

经典真题

1.2015年11月30日,( )执董会批准人民币加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A.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D.世界银行【答案】C。解析:2015年11月30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华盛顿总部举行执董会会议,会议决定将中国的人民币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人民币成为继美元、欧元、英镑、日元之后的第五个成员,人民币成为真正的“世界货币”。故本题答案为C。

2.国有独资公司为( )。A.个人独资公司B.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答案】C。解析:《公司法》第64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题答案为C。

3.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美国纽约上市的股票是( )。A.A股B.B股C.N股D.H股【答案】C。解析:A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股票;B股又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N股是指由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美国纽约上市的股票;H股是指由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直接在中国香港上市的股票。

4.( )是世界上最大的膜结构工程,除了地面以外,表面全部采用了膜结构——ETFE材料。A.鸟巢B.水立方C.国家大剧院D.央视新大楼【答案】B。解析:“水立方”的膜结构是世界之最,它是根据细胞排列形式和肥皂泡天然结构设计而成的,这种形态在建筑结构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创意十分奇特。故本题答案为B。

5.某班级组织春游,班干部讨论后规定获得贫困助学金的同学交25元的活动费,其他同学交50元的活动费,班上共有60名同学,最后共收取春游费2700元。该班有( )名同学获得贫困助学金。A.10B.12C.14D.16【答案】B。解析:假设班级60人全部交50元活动费,应该得到3000元,实际得到2700元,普通学生比贫困生多交25元,故有300÷25=12个贫困生。

本书特色二 囊括考点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每年的考试结构和内容框架变化并不是太大,已基本形成较为稳定的考查范围和知识点。考查的知识点主要包括政治、法律、经济、金融、常识、管理、公文处理、行测等内容。

本书各章节内容的展开有详有略,囊括近几年真题的常考考点,便于考生形成整体印象。对于特别重要的考点,本书采用表格与文字结合的方式,使重要知识点一目了然,帮助考生系统记忆,强化能力。

本书特色三 小巧精致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中,考点较多且广泛,考生要有良好的基础,广泛的涉猎范围。记忆类知识容易被遗忘,需要反复记忆。本书具有小巧精致、便于携带的特点,考生可以利用零散时间进行学习、记忆,合理利用时间,对于知识点进行反复学习、深入理解,夯实基础。第一章政治经典真题

1.2016年新年伊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为8700多万党员进一步拧紧了党规党纪的“发条”,磨亮了巡视监督的“利剑”,标明了理想信念宗旨的“高线”,划清了党规党纪的“底线”。这样做旨在( )。

Ⅰ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Ⅱ强化执政意识,提高理论水平

Ⅲ坚持与时俱进,转变工作重心

Ⅳ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依法执政

A.Ⅰ ⅢB.Ⅲ ⅣC.Ⅱ ⅢD.Ⅰ Ⅳ【答案】D。解析:《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法律法规方面的文件,与提高理论水平无关,Ⅱ说法错误。Ⅲ说法错误,当前的工作重心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故本题答案为D。

2.“世人闻秋悲寂寥,我道秋日胜春朝。晴空一鹤排云上,便引诗情到碧霄。”从唯物论的角度,这首诗表明( )。

A.实践是认识的来源,认识反作用于实践B.人们对同一事物的反映是有差别的C.事物是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D.积极向上的人生观【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这一知识点。在反映过程中,主体自身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影响主体对客体信息的选择和重构,从而造成不同的认识结果,但依然是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故选B。

3.列宁说:“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斗争的奴隶,是革命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默默无言、浑浑噩噩、忍气吞声生活的奴隶,是十足的奴隶。对奴隶生活的各种好处津津乐道并对和善的好主人感激不尽以致垂涎欲滴的奴隶是奴才,是无耻之徒。”这三种奴隶思想意识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异,是由于( )。

A.人的社会意识并不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B.人的社会意识具有历史继承性C.人的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具有不一致性D.人的社会意识中的各种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答案】C。解析: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具有不一致性,这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表现,符合题干材料所表达的意思,故选C。考情分析

在近三年的贵州省农信社招聘考试中,政治部分均有涉及。考试内容主要包括时政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时政专题主要集中在热点会议、报告及重大事件上。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考查矛盾、实践、意识与存在等。考点精讲考点1 2016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点)

一、2015年工作回顾

2015年主要工作成绩: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7万亿元,增长6.9%;粮食产量实现“十二连增”,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保持较低水平;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50.5%,首次占据“半壁江山”;科技领域一批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第三代核电技术取得重大进展,国产C919大型客机总装下线,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等。

二、2016年重点工作

2016年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5%—7%,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进出口回稳向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4%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继续减少。

2016年要重点做好八个方面工作:(1)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2)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持续增长动力;(3)深挖国内需求潜力,开拓发展更大空间;(4)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5)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着力实现合作共赢;(6)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动绿色发展取得新突破;(7)切实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8)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施政能力和服务水平;考点2 十三五规划纲要(要点)

一、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科学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党的领导。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1)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2)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3)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4)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5)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6)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7)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三、发展理念

实现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四、主要政策导向

1.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加快推进人才发展体制和政策创新,构建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提高人才质量,优化人才结构,加快建设人才强国。

2.构建发展新体制

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有利于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

3.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为引领,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塑造要素有序自由流动、主体功能约束有效、基本公共服务均等、资源环境可承载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4.提高民生保障水平

按照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考点3 马克思主义哲学

1.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即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把一切哲学区分为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第二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的同一性问题,即思维能否认识世界或能否彻底认识世界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把一切哲学区分为可知论和不可知论。

2.物质观和运动(1)物质与运动。物质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可以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运动作为物质的存在形式、固有属性或根本属性,是指宇宙间所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简要地说运动就是变化。

物质和运动密不可分,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坚持物质和运动相统一的观点,要反对否认物质是运动的形而上学的观点和反对否认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的唯心主义的观点。(2)运动与静止。静止是指相对某一参照系,事物没有发生特定的变化或事物的根本性质不变。运动与静止密不可分,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动中有静、静中有动;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和静止的统一。

坚持运动和静止相统一的观点,反对只承认运动而否认相对静止的相对主义诡辩论观点,也反对把静止绝对化的形而上学的观点。(3)物质运动与时间、空间。时间、空间是运动着的物质存在的形式,时间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是一维的、不可逆的,空间是指运动物质的广延性,是三维的。物质运动与时间空间是不可分的。物质运动在时间空间中存在,时间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

3.实践

实践是人改造物质世界的活动,是人的存在方式。实践的主体是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主体活动的对象。主体和客体的最基本关系是实践关系,主要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在实践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关系,即反映和被反映关系,以及价值关系和审美关系。

实践的基本特征是客观物质性(直接现实性)、主观能动性、社会历史性。基本形式是物质生产实践、处理和变革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实践、科学实验以及精神生产实践。

4.意识

意识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人脑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是人特有的精神活动。意识能动性或主观能动性是指意识具有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功能,其表现有:意识活动具有目的性与计划性、高度创造性、对生理活动的控制性、对客观世界的反作用性。

5.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物质是客观存在,意识是主观存在;物质是根源,意识是派生;物质不能代替意识,意识不能代替物质。

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通过实践,物质可以变成意识,意识可以变成物质;意识和物质具有同一性。

世界是统一的,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世界统一性是多样性的统一。

6.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之质、量互变规律(1)质、量、度及其相互关系。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是与事物直接同一的。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规模、大小、程度等方面的外在规定性。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与事物不是直接同一的。

度是质与量的统一,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和量的范围、幅度和限度。(2)量变、质变和质量互变规律。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和质变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同时,量变和质变是互相渗透的:①量变中渗透质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②质变中渗透量变,这是指质变过程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7.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之否定之否定规律(1)肯定和否定及其辩证关系。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在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中,辩证的否定是决定性的环节。

任何事物都包含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肯定方面,是保持事物自身存在和性质稳定的方面。否定方面,则是事物否定自身存在,促使自我否定和质变的方面。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发展和联系的环节。(2)否定之否定。事物运动的总体过程,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从否定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的进程。

否定之否定是普遍存在的事物周期性发展过程。否定之否定的整个进程,是一个无限前进和发展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循环往复”“原地踏步”的过程。(3)事物发展的前进性和曲折性。辩证法所揭示的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表明,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而事物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8.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之对立统一规律

矛盾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统一的关系。矛盾就是对立统一。(1)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唯物辩证法是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为基本特征,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对立统一规律是核心和实质。这是因为:一是对立统一规律提示了唯物辩证法的根本内容。二是对立统一规律阐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事物发展的动力在于矛盾,其中,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三是对立统一规律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规律之中。

对立统一规律是理解和掌握唯物辩证法的钥匙,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关键。(2)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

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基本属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即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条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即矛盾双方相互渗透以及相互转化的趋势。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斗争性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多样的形式。不同的矛盾具有不同的斗争形式,同一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斗争形式也不同。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是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因为矛盾的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差别和对立的同一。同一性要受斗争性的制约,矛盾双方的共存要靠斗争来维持,矛盾双方的转化要靠斗争来实现。二是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性要受同一性的制约,同一性规定和制约着斗争的形式、规模和范围。(3)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甚至暂时改变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它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对于我们分析问题和指导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我国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哲学基础。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是通过矛盾的转化而实现的。矛盾转化是指矛盾双方走向自己的对立面,是具体矛盾的暂时的或最终的解决和新旧矛盾的交替。它既是矛盾同一性的最高形式和最终确证,又是矛盾运动的最重要的表现。(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是一切科学认识的首要前提。矛盾分析方法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5)矛盾的不平衡性。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指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其地位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主要方面,指在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中,其对立的双方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一方;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则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说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非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变化、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会互相转化。

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第二章法律经典真题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B.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C.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依然有效D.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协商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答案】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A项错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其是劳动合同条款的一部分,故B项错误。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故C项说法正确。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协商并不是必经程序,故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2.张某因一次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此后,有人发现张某依然活着。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下列哪种情况下,张某因宣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能自行恢复?( )

A.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B.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C.原配偶再婚又离婚D.原配偶再婚【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以及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BCD选项不能认为婚姻关系自动恢复。故本题答案为A。

3.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在与丙公司进行一个项目的商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表示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公司遂中断了与丙公司的谈判。但甲公司反悔,拒绝与乙公司进行谈判。后查明,甲公司根本不需要该项目,其目的只是排挤丙公司,则甲公司应承担( )。

A.侵权责任B.缔约过失责任C.违约责任D.行政责任【答案】B。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错所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本案中,甲公司没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意向,而为了打击竞争对手与乙公司进行磋商,导致双方合同不能订立。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中不包括( )。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C.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答案】B。解析:《公司法》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因此,选项A、C、D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由于我国《公司法》取消了法定资本最低额的限制,因此选项B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5.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 )的制度。

A.分级审批B.分类审批C.分期审批D.分时审批【答案】A。解析:《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考情分析

法律部分是贵州省农信社招聘考试的重点内容,在近三年的考试中均有涉及。考生在复习法律部分内容时,需要注意对基础知识的复习,还需要关注最新修订的法律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并通过做题训练自己对知识点的敏感度,查漏补缺,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考点精讲考点1 宪法(一)宪法

1.宪法的概念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具体如表所示。类型内容《宪法》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平等权面前一律平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政治权利和自由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六大政治自由: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1)监督权。①批评权;②建议权;③控告权;④检举权;⑤申诉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2)获得赔偿权: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权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分为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两种)。《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1)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劳动权。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3)劳动者休息权。社会经济权利(4)物质帮助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1)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文化教育权利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2)文化权利和自由。(1)人身自由。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或者限人身自由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2.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三)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①宪法修改权。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④最高监督权。

⑤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职权(1)宪法解释权。(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3)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3.国务院主要职权(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3)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4)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考点2 刑法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三、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第l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另外,《刑法》第20条第3款还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称为特别防卫权。(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罚中的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六、刑罚的具体运用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为准绳。刑罚的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累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作为累犯。我国刑法中的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二)自首与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可以分为两种: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

习惯上所称的自首,也就是一般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不同的刑种,适用以下不同的并罚原则:(1)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2)数罪被判处的刑罚均为有期徒刑或者均为拘役或者均为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四)缓刑

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地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

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五)减刑

减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积极表现,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六)假释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七)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考点3 民法

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又可以称为公民)是指因为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人类的每一份子都是自然人,因此,自然人也包括国内公民与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备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自然而然都能够正确地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地运用权利能力,自然人必须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意义,能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就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确立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两个标准:一是年龄标准。二是精神健康标准。《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不同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完全民事行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为能力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为能力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无民事行为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能力定代理人代理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当是一种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产生预期的、为行为人所追求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有效地成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民法规定的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救济措施。(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体现为财产责任,对当事人的制裁只能是也必须是经济制裁,而不能用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来代替。(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可以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不法行为的存在、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统称为过错。(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表现为民法规定的对违法的行为人采取的各种民事责任措施。《民法通则》规定了下列民事责任形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3)修理、重作、更换;(4)支付违约金;(5)赔偿损失;(6)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实践中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合同订立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发盘、概念出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1)要约是由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构成要件(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2)要约的失效情况:①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效力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③要约人撤销要约;④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3)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撤回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2)不可撤销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承诺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构成要件(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1)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效力(2)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变更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撤回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五、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类型如下表所示:类型表现情形法律后果(1)履行——合同(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消灭。有效(2)意思表示真实。(2)不履行——违(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约责任(1)返还(单方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还和双方返还)。损害国家利益的。(2)折价(无法返(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还时)。三人利益的。(3)赔偿(有损失无效(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赔偿)。(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追缴(恶意串(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追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第三人)(1)合同被撤销,(1)重大误解的。合同无效(同无效可变(2)显失公平的。合同后果)。更、(3)欺诈。(2)合同仅变更或可撤(4)胁迫。者未撤销,合同有销(5)乘人之危效(同有效合同后果)(1)未被追认的合同无效(同无效合效力(1)无权代理行为。同后果)。待定(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行为(2)被追认的合同有效(同有效合同后果)

六、合同的履行(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构成要件为:(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三)不安抗辩权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之证据时,有拒绝自己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权利。

1.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2.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七、合同责任

在我国《合同法》上违约的样态有两大类,其一是实际违约,其二是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又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即拒绝履行、履行不能、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

1.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2)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2.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3.定金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八、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九、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2)子女。包括:①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②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③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5)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考点4 民事诉讼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适用级别管辖的案件有:(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1)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内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况有两种:第一,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第二,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3)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考点5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

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两类:一类是不仅为行政诉讼法,同时也为其他诉讼法所共有的原则,我们称之为“诉讼法普遍原则”。

这些原则有:(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4)公开审理原则;(5)回避原则;(6)辩论原则;(7)二审终审制原则。

另一类是只为行政诉讼法所独有的原则,它不适用于其他诉讼法,我们称之为“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

这些原则主要有:(1)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系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管辖的实质在于解决哪些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换句话说,管辖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一种具体分工。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章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考点6 商法及经济法

一、公司种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股东间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公司可以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公司之间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按公司间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分为两大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上市公司,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而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两者比较详见下表。

二、公司法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应注意: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资本《公司法》上的资本,通常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即由章程所确定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又称股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四、公司的收益分配顺序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亏损

即在公司已有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时,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六、票据法概述(一)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二)票据行为

1.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2.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分类

在我国票据法上,就票据行为来说,汇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本票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支票包括出票和背书。

七、票据权利

1.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民事权利。

2.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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