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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22: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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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应小陆,徐双泉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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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

中国税制试读:

前言

现代社会中,税收作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和对市场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济活动,它与政府、企业、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税收制度是一国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原则制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条例、实施细则和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也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1994年的税制改革构建了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的基本框架。近年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许多方面的调整: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实行增值税全面转型改革,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也开始施行;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的房产税;自2010年12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实施统一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011年9月1日全面施行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2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等等。

针对上述新变化,我们及时汲取了《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等税制的最新内容,以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截至2012年7月底)为依据,编写了《中国税制》一书。编写中力求突出以下特点:一是以理论介绍作为掌握税制实务的基础。对税收制度理论的介绍有利于使读者了解税收制度确定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制结构和我国税制的建立与发展。二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的介绍求全求新。对现行税制进行阐释时,尽可能吸收当前最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税收制度研究成果,突出各税种的法律政策精神和难点重点问题。三是注重税制讲解与税收实例相结合,运用大量例题让读者掌握税收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性强。四是在编写方法上一方面注重概念表述准确,内容完整充实,逻辑条理清晰,另一方面每一章以“专栏”形式,介绍相关税收制度知识或关联知识,强化知识的联系性。

本书由应小陆、徐双泉主编。各章具体编写分工如下:第一章、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由徐双泉编写;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由应小陆编写。最后由应小陆负责修改、补充并定稿。

本书既可以作为高等院校财经及管理类专业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作为各级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进一步研究税收知识的自学教材和学习参考用书。

本书编写参考了许多专家、学者的专著、教材和其他税收文献,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尽管我们搜集了大量最新资料,研读了最新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论著,但限于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加之我国税收制度又处于不断改革和完善中,书中不妥之处,恳请广大读者和专家批评指正。编者2012年9月第一章税收制度概述【本章导读】

本章主要介绍税收制度的基本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理解和掌握税收的含义与特征、税收制度的概念,掌握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熟悉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和我国的税制结构,了解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第一节税收与税收制度一、税收的含义与特征(一)税收的含义

对于什么是税收,古今中外都有学者给出了自己的定义,但这些定义表述很不一致。这除了每位学者对税收理解的角度不同和表述方面的文字差异外,主要是由于税收本身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税收的认识和理解自然就有差异,而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收的发展过程。例如,亚当·斯密认为税收是“人民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共收入”,并强调国家经费的大部分必须取自于各种税收。这一定义除说明了税收的纳税主体是“人民”外,侧重反映了税收是一种“公共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之需。日本学者井手文雄指出税收是凭借“财政权”征收的,而且论述角度也从纳税主体转向征税主体,他认为,“所谓租税,就是国家依据其主权(财政权),无代价地、强制地获得的收入”。显然,这里的“财政权”指的是区别于“财产权”的行政权力。英国学者西蒙·詹姆斯和克里斯托弗·诺布斯将税收的无偿性纳入定义,认为“税收是由政权机构实行不直接偿还的强制性征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税收理论的研究十分活跃,对税收含义的认识方面,在吸收西方税收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强调了税收的法律特征。至此,对税收的定义虽然在文字表述上仍有出入,理解的角度也同样存在差异,但对税收含义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第一,税收的征收主体是国家,征收客体是单位和个人;第二,税收的征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第三,税收征收的依据是法律,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征税体现了强制性特征;第四,征税的过程是物质财富从私人部门单向地、无偿地转给国家;第五,从税收征收的直接结果看,国家以税收方式取得了财政收入。

因此,我们可以给税收如下的定义: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少税收著作中,税收被定义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我们认为,国民收入或社会剩余产品只是税收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税收首先是一个微观概念,即对于一个具体的纳税人,或在某个具体纳税环节,税收所分配的对象就不一定限于剩余产品。我们在分析税收的本质,制定税收的宏观政策时,理应重视税收宏观意义上的分配对象,但作为税收概念,则应直观地反映税收活动的基本特征。否则,对于诸如流转税的征收,以剩余产品为分配对象的税收定义就难以理解:亏损企业没有剩余产品但仍需缴纳流转税。(二)税收特征

从上面税收的定义中,我们已经可以初步地看出税收具有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依法征税所具有的固定性。税收的特征反映了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从中也可以理解税收为什么能成为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

1.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参与社会物品的分配是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即和生产资料的占有没有关系。税收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税收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而税收法律作为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不同的所有者都是普遍适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依法纳税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说明,依法纳税是人们不应回避的法律义务。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正因为税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它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最普遍、最可靠的一种形式。

2.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就具体的征税过程来说的,表现为国家征税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并不存在对纳税人的偿还问题。

税收的无偿性是相对的。对具体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获得任何报酬。从这个意义上说,税收不具有偿还性或返还性。但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看,税收是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成本的补偿,这里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

3.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及每一单位课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数额是相对固定的,而且是以法律形式事先规定的,只能按预定标准征收,而不能无限度地征收。纳税人取得了应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纳税的行为,也必须按预定标准如数缴纳,而不能改变这个标准。同样,对税收的固定性也不能绝对化,以为标准确定后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具体的征税标准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国家可以修订税法,调高或调低税率等,但这只是变动征收标准,而不是取消征收标准。所以,这与税收的固定性是并不矛盾的。

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才叫税收。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的无偿性,而无偿性同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关系极大,因而要求征收的固定性,这样对纳税人来说比较容易接受,对国家来说可以保证收入的稳定。税收的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如国有资产收益、国债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的基本标志。税收的特征反映了不同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二、税收制度概述(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制度的总和。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它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规范;从征税机关来说,它是征税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国家要征税,纳税人要纳税,双方形成一种征纳关系,这种征纳关系必须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规定,以便双方在征纳过程中共同遵守。这就形成了税收制度。

与国家其他制度相比,税收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1.税收制度是正式的制度,是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制度。税收制度的正式性是由税收法定主义规定的,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制度在具体立法、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据正式的国家法律。由于其是正式的制度,因此在变迁过程中一般体现为强制变迁。

2.税收制度是外在制度,是由国家制定并且被自上而下的强加和执行的。税收制度设有惩罚措施,这些惩罚措施以各种正式的方式强加给社会并依靠法律权力的运用来保证实施。

3.税收制度的内容是有关国家税收的征收和缴纳,目的是减少经济行为主体纳税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税收成本。税收制度使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对自己的税收义务、税收程序更具有预见性,从而妥善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税收制度对征纳双方都具有制约作用,可以防止税务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因随意性行为而侵犯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也可以减少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降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机会成本。

4.税收制度安排是国家的一种再分配方式。这里的再分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先的再分配——获取收入机会结构的重新安排;二是事后的再分配——由生产和交换的经济过程产生的收入或财富的再分配。实际中这两种再分配很难区分,因为某种政策措施也可能对另一种再分配产生影响,但二者都与公平有密切关系。比较常用的再分配手段是税收。税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就成为税收制度。(二)税收制度的内容

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等。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一般包括所得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其他税种,如财产税、关税等。三是规范税款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保障,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三、税收制度的确立原则

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在确立我国税收制度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财政原则

财政原则要求税收制度首先要保证国家取得足额稳定的财政收入,确保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需要。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普遍纳税。是指凡有纳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纳税;对条件大体相同者,应该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第二,收入适度合理。确立税收制度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状况,取之过度会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坚持该原则要注意三点:一是要在确定国家职能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二是结合现行税制,按照确定的比重,调整设置税种、确定课税对象和税率;三是要考虑税收收入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地增长。(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层次是税收负担公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当与其纳税能力相称。一方面,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收;另一方面,负担能力不同的人应该负担不同的税收。这是税收本身的公平。第二层次是国家通过建立合理的税收机制建立机会平等的经济环境。第三层次是税收的社会公平。国家通过建立合理的课税机制对劳动者及其贡献予以承认、尊重和鼓励,对劳动能力低下者则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助;同时,对因地位、权力和生产资料占有形成的特殊利益给予一定程度的节制。社会公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使社会成员处于平等地位。(三)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以最少的耗费实现最大的收入。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的经济效率,它是指征税过程对纳税人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的正负效应,税收制度应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益;二是税收的行政效率,即一定时期直接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收收入之比,这个比值越小,税收的行政效益就越高。直接征税成本是征税机关为获取税收而耗费的一切费用。(四)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就是国家税收制度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以法律为依据,依法治税。法治原则的内容包括税收的程序规范和征收内容明确两个方面。前者要求税收程序(包括税收的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定;后者要求征税内容法定。税收的法治原则,是与税收法学中的“税收法律主义”相一致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依法治国,更需要依法治税。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过程中,提倡和强调法治原则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四、税收制度建立的意义

税收制度的建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千差万别。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任务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制度是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

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多少决定着国民收入在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分配比例,通过税款的征缴所形成的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是税收的分配关系。我国现阶段的税收分配关系,主要包括国家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的税收关系。如,国有企业把一部分产品缴纳给国家体现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税收法律分配关系,它同国有企业上缴的经营利润所体现的财产分配关系是不同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分经济性质,只要发生了应税收入、收益或行为,就应当依法纳税,否则就是违法,因此,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和调控经济运行的理想手段。

税收的分配作用是通过税收制度这一载体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征税,实现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转移。离开了税收制度,就无法进行理想的、科学的国民收入分配。因此,税收制度是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载体,要正确处理国家同纳税人的经济分配关系,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二)税收制度是实现税收作用的载体

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离开税收制度这一实现税收作用的载体,税收作用是无法发挥出来的。也就是说,税收本身作为国民收入的分配手段,必须借助税收制度这一载体,才能将其聚财和调控作用发挥出来。这是因为,不同的税制,不同的税种,不同的税负水平,不同的征管范围,所产生的作用也不相同。例如,不同税负水平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体现着合理负担和调控贫富差距的作用;对遗产或赠与课税,体现着鼓励个人劳动致富的作用等等。如果离开了制度规定,税收的这些作用就只能是一种潜在的功能,无法发挥出来。因此,税收制度是税收作用的实现形式,只有建立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所具有的作用。(三)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纳的依据

税收是通过征税主体的征收活动和纳税主体的缴纳活动实现的。无论是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也好,还是作为纳税主体的纳税人也好,如果没有税收制度作为依据,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的责任、义务都得不到明确,税收的征纳就难以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有序。因此,税收制度是税收征纳的依据,只有建立了科学的税收制度,才能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化,只有建立了理想的税收制度,才能实现理想的税收征收管理。同时,税收制度的建立也要有利于税收征纳效率。第二节税收制度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简称“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法规的基本因素。一个完整的税收制度,其构成要素主要应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和违章处理等。一、征税对象(一)征税对象的概念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或“课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它体现着不同税种的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屋等。征税对象是税收制度最基本的要素,税收制度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征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二)与征收对象有关的概念

与征收对象有关的概念包括税目、计税依据、税源、税本等。

1.税目。是征收对象的具体化,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设置税目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列举法,即按照每种商品的经营项目或收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出若干个子目。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征税对象。如现行消费税税目。二是概括法,即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置税目,适用于品种类别繁多、界限不易划分清楚的征税对象。如现行营业税税目。

2.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者标准。它是征税对象在量上的具体化。计税依据有两种形式:一是价值形式,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如销售额、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二是实物形式,即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如数量、重量、容量、面积)为计税依据。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等均采用价值形式;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采用实物形式;消费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计税依据采用价值与实物相结合的形式。

3.税源。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即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4.税本。税本是产生税源的物质要素和基础条件。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总和概括起来说就是税本。税本与税源有区别,也有联系,人们常把税本比喻为果树,果树所产生的果实就为税源,从税源中取出部分交给国家即为税收。可见有税本才有税源,有税源才有税收。税收与税源,税源与税本都是互为依存的关系。二、纳税人(一)纳税人的概念

纳税人又称“纳税义务人”或“纳税主体”,是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论什么税,总是要由纳税人来承担的,因此,纳税人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纳税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地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都可能是纳税人。(二)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

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扣缴义务人和负税人。

1.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各种类型的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或者是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者和其他自然人。扣缴义务人并不是纳税义务人,但是,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款的流失,保证财政收入的取得,简化征税手续,有的税种需要规定扣缴义务人。如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负税人。是指最终负担国家征收的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说纳税人是法律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则是经济上的纳税主体。纳税人是由国家税法规定的,而负税人则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纳税人和负税人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纳税人和负税人的不一致是由税负转嫁引起的。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也就是纳税人;在税负能够转嫁的条件下,负税人不等于纳税人。专栏1-1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享有14项权利:

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负有10项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了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直接反映着国家的有关经济政策,直接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率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是一种应用最广泛、最常见的税率形式。比例税率有两大优点:一是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二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比例税率的缺点在于调节收入的适应性不强,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的征税。

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以采取不同的表现形式:(1)统一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只规定一个比例税率,所有的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如现行车辆购置税和烟叶税税率。(2)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即按具体产品或大类产品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如现行消费税税率。(3)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即对相同行业采用相同的比例税率,不同的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如现行营业税税率。(4)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其所在地区分别设计不同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有调节地区之间收入的作用,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5)幅度比例税率,即在税法规定的统一比例幅度内,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现行契税税率。(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不同等级规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与比例税率相比,累进税率更符合税收公平的要求,它对调节纳税人的利润和收入有明显的作用,因此更适宜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按照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不同,累进税率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等具体形式。但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采用的累进税率仅有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1)和超率累进税率两种具体形式。表1-1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1.全额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其所适用等级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例1-1】假定甲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乙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01元。则甲纳税人应纳税额为:7000×40%=2800(元);乙纳税人应纳税额为:7001×50%=3500.5(元)。

由此可见,全额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其缺点是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处会出现税额的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如本例中,乙纳税人只比甲纳税人所得多1元,但应纳税额却增加了700.5元(3500.5-2800)。这个结果显然不能被纳税人所接受,不利于鼓励纳税人增加收入。所以,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已不采用这种税率了。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个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我国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例1-2】仍以上述甲、乙两纳税人为例,即甲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元,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01元,按超额累进税率的方法计算甲、乙两纳税人应纳税额如下:

甲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1000×10%=100(元)(3000-1000)×20%=400(元)(5000-3000)×30%=600(元)(7000-5000)×40%=800(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100+400+600+800=1900(元)

乙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1000×10%=100(元)(3000-1000)×20%=400(元)(5000-3000)×30%=600(元)(7000-5000)×40%=800(元)(7001-7000)×50%=0.5(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100+400+600+800+0.5=1900.5(元)

可以看出,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相比较,具有不同优缺点。一是在名义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高、税负重;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低、税负轻。二是在所得额级距临界点附近,全额累进会出现税负增加超过所得额增加的不合理现象;超额累进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三是在计算上,全额累进计算简便,超额累进计算复杂。尽管超额累进税率存在计算复杂的缺点,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采用这种税率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的复杂性可以通过“速算扣除数”的办法得到简化,即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超额累进的应纳税额=全额累进的应纳税额-速算扣除数

依上例,甲、乙两纳税人可用“速算扣除数”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甲应纳税额=7000×40%-900=1900(元)

乙应纳税额=7001×50%-1600=1900.5(元)

所谓速算扣除数,就是预先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减去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以后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

速算扣除数=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或: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税率-上级税率)×上级征税对象的最高数额+上级速算扣除数

仍以上述甲、乙两纳税人为例:

其余各级的速算扣除数,依此类推。

全率累进税率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或土地增值率等。超率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也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应纳税额,而不是规定征收比例。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定额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分为以下三种:地区差别税额、幅度税额和分类分级税额。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力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对不同地区规定征收不同的税额。如现行资源税。幅度税额,即国家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税额。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级税额,即把征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额。如现行车船税。

定额税率的优点:一是由于税额不因征税对象价值量的增加而增加,因而有利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二是计算简便;三是税额不受征税对象价格变化的影响,负担相对稳定。定额税率的缺点是:由于定额税率的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的价值量无关,所以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四、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收制度中规定的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进入消费,要经过多个流转环节,包括工业生产、商品批发和商品零售等环节。合理地确定在某个环节缴纳税款,不仅关系到税制结构和整个税制的布局问题,而且对于控制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地区间的收入,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任何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比较明确、固定,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适当的纳税环节。如对一种商品,在生产、批发、零售环节中,可以选择只在生产环节征税,称为“一次课征制”,如消费税;也可以选择在两个环节征税,称为“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实行在所有流转环节都征税,称为“多次课征制”,如增值税。五、纳税期限(一)纳税期限的概念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各个税种都需要明确规定纳税期限,这是税收的固定性和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确定纳税期限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是根据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特点和不同征税对象来确定;二是根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数额多少来确定;三是根据纳税义务发生的特殊性和加强税收征管的要求来确定。(二)纳税期限的形式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规定的纳税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按期纳税,即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和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

2.按次纳税,即以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的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现行契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的纳税等。

3.按年纳税,即以一个年度为纳税期限,如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理解纳税期限需注意区分两组概念:一是纳税期限不等于纳税申报期。纳税申报期是指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办理纳税手续、解缴税款的时间。二是纳税期限不等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纳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六、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指在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免税则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减税、免税是把税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体现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的原则,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减税、免税是一种特殊的调节手段,必须严格按照税收制度中规定的范围和权限办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减税、免税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1.起征点是指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应就全部数额征税。如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均有起征点的规定。

2.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如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就有免征额的规定。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两者是一样的。但是它们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当纳税人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正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不用征税。二是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的税负轻。三是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3.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先扣除某些项目的金额后,以其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具有项目扣除的规定。

4.跨期结转是指将某些费用或损失向后或向前结转,抵消其一部分收益,以缩小税基,实现减免税。如企业所得税中的亏损弥补等规定。(二)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和规定零税率等。如现行增值税中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企业所得税中对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均实行低税率优惠。(三)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以及核定减征税额等。如企业所得税中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又如,个人所得税中对稿酬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减税、免税是减轻税收负担的措施。与之相对应,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则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所谓税收附加也称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如教育费附加就只能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

税收加成是指根据税收制度规定的税率征税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一成相当于应纳税额的10%,一般最多只能加征十成。与加成相适应的还有税收加倍,即在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所以,加成和加倍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七、违章处理(一)违章处理的概念

违章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反税收制度行为采取的处罚性措施。它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二)违反税收制度的行为

1.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及有关凭证;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号;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等。

2.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行为。具体包括:(1)欠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2)逃避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而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3)抗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4)骗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3.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等等。(三)对违反税法行为的处罚

1.行政处罚。(1)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处罚的一种措施。根据税法的规定,对逾期未缴税款者,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照章补缴滞纳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计算公式为:

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数额×滞纳天数×5‱

例如,某公司将税务机关确定的应于2011年10月15日缴纳的税款20万元,延期至12月25日缴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计算该公司应纳的税收滞纳金。

应纳税收滞纳金=200000×10×5‱=1000(元)(2)罚款。即对纳税人违章行为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经济制裁。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处以应纳税款的倍数罚款;另一种形式为按一定数额罚款。(3)其他行政处罚。除加收滞纳金、罚款外,税务机关对税务违章行为还可采取没收财产与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2.刑事处罚。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等构成犯罪的,除按税收法律规定补缴税款并处以罚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员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处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第三节税收制度结构一、税收制度结构概述(一)税收制度结构的含义

税收制度结构,简称税制结构,是指根据特定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要求,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类(或税系)之间以及不同税种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组合状况,它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整体布局和内部构造,反映了不同税系和不同税种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税制结构是税收理论研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一国税制建设中着力解决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税收作用的广度和深度。研究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税制结构,可以准确分析税收负担的分配情况,以及各税种在税制结构中的功能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程度。

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和相关税收政策目标的基本前提。税制结构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1.税类之间的地位、配置及其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构成体系及布局。

2.税类中各税种之间的地位、配置及其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构成体系及布局。

3.税种本身各个要素之间的配置及其相互联系协调的构成体系及布局。(二)税制结构与税收制度的关系

税制结构与税收制度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税制结构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础,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税收政策及税收原则制定的税收法规。税制结构与税收制度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制结构与税收制度两者的建立与发展,都取决于同样的经济条件。二是税制结构决定税收制度的规模、内容和作用的范围,也就是说,只有合理的税制结构,才可能由此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所以,税制结构是整个税制建设的主体工程。二、税制结构分类(一)以税制中的税种数量多少分类

1.单一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只设置一种税的税制结构。由于这类单一税制构想在理论上违背国民收入及其税收分配的一般规律,在财政上难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在税收负担上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这种构想一直未能真正付诸实践。

2.复合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设置多种税,且主次有序、互相配合、相辅相成的税制结构。由于复合税制避免了单一税制存在的根本缺陷,具有经济上的适应性、功能上的全面性、财政上的保证性和负担上的合理性,现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二)以在税制中的地位不同分类

1.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这种税制结构中,商品税或消费税居于主导地位,它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均衡性、稳定性,体现国家的生产与消费政策等方面,有着特殊作用。

2.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这种税制结构中,各种所得税起主导作用,这种作用尤其体现在调节收入分配、贯彻弹性负担原则和稳定经济运行等方面。

3.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在理论上有保证收入的刚性和调节级差收入、鼓励竞争等特点,但若用于实践,则税源过窄,缺乏弹性。

4.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的优点,是能够兼顾两者的长处,但在如何衔接两者功能方面仍有一些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三)以税收管理的权限不同分类

1.中央税制结构,主要指中央税制内不同税种之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它可以分为中央主体税、中央辅助税之间的关系,以及主体税种之间、辅助税种之间的结合方式。

2.地方税制结构,其核心亦涉及上述关键问题。例如,在美国税制结构中,联邦税以所得税为主体并辅之以遗产税与赠予税和社会保险税,组成直接税体系。地方(含州和地方两级)税制则以某几种间接税或销售税为主体,辅之以其他税种,组成地方两级税制结构。合理设计我国的中央、地方税制结构,特别是地方税制结构,是分税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四)以税收职能在税制中地位不同分类

1.财政型税制结构。是指各类税种的配置以取得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如封建国家实行的就是财政型税制结构等。

2.经济调节型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基本功能是体现国家政策,但在税收财政职能尚未被其他更理想的分配形式取代之前,它很难付诸实践。

3.财政、经济职能并重型税制结构。这种税制结构已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在不同领域、不同时期又有所侧重。三、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

税制结构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意志确定的,而要受一定的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根据税制优化理论,一国的税制结构必须随着客观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影响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主要因素有:(一)世界税制改革趋势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引发了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形成了各国经济紧密依存和联系发展的关系。无论是物的国际流动,还是人员、资本的国际流动,都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各国为了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而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实行避税的税制模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形成国际税收竞争。实践证明,经济全球化带动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经济发达国家率先掀起了历史上规模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税制改革浪潮。这次税制改革不仅蔓延整个90年代,而且还在向21世纪波及。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个具有强大国际影响力国家的税制变动,必然会引起与其经济关系密切的国家采取相应的税制改革举动,最终导致税制改革的国际化和税收制度的国际化。可以肯定地说,20多年来,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国家几乎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税制改革,对各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尽管各国都有自身的具体情况,税制改革的措施千差万别,但是改革的起因却相似并具有共同点。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共同点是:降低所得税税率、拓宽其税基,普遍开征增值税且提高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个人所得税与公司所得税一体化,普遍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呈现的特征是:增值税被广泛采用,税基逐步拓宽,税率降低,纳税档次减少,降低税收优惠,减少税基侵蚀。

世界性税制改革的浪潮对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完善产生直接的影响。1994年的税制改革,使我国初步建立了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基本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经过十多年的运行,现行税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和调整。2003年9月底,国务院公布了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方案,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税制的开放性和国际性特征将越来越明显。(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经济发达程度、经济结构、收入水平、经济运行状况以及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目标,从而构成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环境。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的经济环境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在不断地变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因此要求重新界定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形成新的制度安排,以使经济进一步地发展。税制结构作为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经济环境为根本而建立。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必然要求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和改革,以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新的税制结构。

由此可见,一个国家在选择税制结构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可以通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这两个综合指标来反映。国民生产总值特别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一般而言,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高的国家,个人的税负承受力较强,就有征收所得税的可能。相反,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低的国家,个人的税负承受力较弱,所得税的收入比重一般都不大,国家的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流转税。世界银行的调查资料也表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的国家,一般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国家,一般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比较低,属于发展中国家。如何选择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取决于经济环境。如果首先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片面地追求税制结构的先进性,使税制结构的选择超出了经济发展水平,势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

税收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制结构的确立与调整必须服务于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虽然是配置资源的较好机制,但市场也有缺陷,会产生市场失效,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市场的失效,必须由政府来弥补。通过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发挥政府的资源配置功能,提高经济效率,就是一种选择。因此,任何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必须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法律以及行政手段,来强化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的依据是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而宏观经济政策目标是与现实的经济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迥然不同。因此,税制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四)税收征收管理能力的影响

税收征收管理能力是指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能力,是一个国家依法治税水平、公民纳税意识、税收工作规程、税务人员素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等因素的综合反映。一般说来,一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越强,税收的流失就越少,税收收入就越能得到保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对税制结构确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个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能力越强,在确定税制结构时更多地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选择税种的余地较大,而不必过多考虑能否将税款征收上来;而在一些税收征收管理能力较差的国家,可选择的税种有限,勉强开征一些税种也不能保证税收收入,选择的余地就较小,只能选择一些征收管理简单的税种,而不能过多地考虑是否对经济发展有利。四、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我国的税收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税制结构中流转税居于主导地位的特点始终没有改变。我国税制结构的发展演变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多种税、多次征”的税制模式,当时流转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以上。在国有企业占绝对比重、利润上缴形式为主的计划经济背景下,这种税制结构虽然可以基本满足政府的财政需要,但是却排斥了税收发挥调节经济的作用。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国有经济“一枝独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变,为适应税源格局的变化,我国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两步进行了“利改税”的改革,首次对国营企业开征了所得税,并改革了原工商税制。“利改税”以后,我国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税比重达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现行税制结构。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形成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他税种相互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二)调整和完善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设想

经济决定税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税制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必须依托于本国的基本国情,适应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主客观因素。调整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关键在于不断优化税制结构,利用合理的税种布局及其主辅税种的相互配合,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财政收入,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优化税制结构的核心在于正确地选择主体税种及建立一个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税制体系。我国主体税种的确定和税制模式的选择首先应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具体分析我国税收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和各税种的功能作用及其适应条件。在今后几年内,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调整与完善。专栏1-2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特点

● 流转税收入在中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明显,但有下降趋势。1994年以来,流转税比重基本维持在70%以上,十几年来,其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虽有一定程度回落,从1994年的79.55%逐步下降到2010年的 59.43%,下降近20个百分点,但主体地位依然显著。在流转税中,又以增值税为绝对的主体税种。1994年以来,国内增值税收入虽然减幅最大,从1994年的46.12%降为2010年的29%,下降17个百分点,但仍稳占流转税收入的一半,仍为中国第一大税种。消费税收入逐年降低,由1994年的9.91%下降到2010年的8.3%,下降近2个百分点,调节力度减弱。营业税收入则经历了一个由升到降的发展历程,1994年为13.41%,1998年最高达到17.68%,到2010年又回落到15.2%的水平,在各税种收入的排序上从第2名变为第3名。

● 所得税收入比重逐步上升,并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所得税收入从1994年的15%提高到2010年的24.15%,提高近10个百分点,增幅高达79%。其中,企业所得税占比从1994年的12.62%提高到2010年的17.5%,提高近6个百分点,在收入排序上也从1994年的第3位提升为2010年的第2位,超过营业税收入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虽然不是很高,但增速很快,从1994年的1.43%提高到2010年的6.6%,增长了4.6倍,调节收入作用日益显著。

● 其他税收在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较小,很难发挥应有的调节作用。如16年来财产税的收入比重始终维持在2%多一点,波动较小,没有随着经济增长体现出应有的财政职能和调节职能。

1.进一步完善以增值税为主、消费税为辅的流转税体系。(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进程,选择时机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逐步将一切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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