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07 1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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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硕联考用书编写组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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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

2017年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试读:

前言

一本书的出版往往有它的机缘,而本书的机缘在于一次和考生的简单谈话:一个准备法硕考试的“非法本”考生一直不明白为什么法律有那么多类似的概念,如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它们到底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某一个日常用语的词汇在法律中变成了不同的意思?如“善意”本来是“好心好意”,而在法律中竟然是指“不知情”。法律中还存在一些不可理解的词汇,如“给付”“预期违约”等概念。以上的所有困惑汇成一个问题:法律中那么多概念我该怎么去掌握?于是,本书的作者们就有了一个简单的想法,希望通过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及其关系进行梳理,出版一部类似“简明法律词典”的辅导书,解决“非法本”考生的困惑。比如,使日常词汇的法律含义进一步明确化,如“故意”;对法律中许多约定俗成而外行人很难一下子理解的专业性词汇,如“无因管理”,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本书的目的,就是让所有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非法本”考生在遇到陌生词汇时,从本书中能找到它的基本含义和背后的法律意义。当然,这对“法本”考生也同样适用。

本书作为一本“微缩的词典”,也是一门非常简单的法学入门“指南”,可使“非法本”的考生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法律硕士联考中的核心概念和关键词,从而为进一步的理解性备考打下基础。

通过本书,我们开始法律硕士备考的艰苦旅程吧!

首先,备战考试需要对知识有一个系统的了解,掌握本学科的知识体系图。本书按照各个学科的特点,以体系图的方式展现本学科的知识点,可以使考生“胸有成竹”,防止只背概念而导致“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其次,要理解性记忆核心概念和关键词条。本书对关键词条的注释包括词条的含义、出处(法条引用)、具体的法律意义。关键词条的选择基于历年真题和该学科的特点,如“正当防卫”等在考试中无论是作为选项还是答案是必然出现的内容。本书最大的亮点是概念间的辨析和强化记忆。

最后,本书在对关键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有针对性地设计了“考场妙计”“提示”等拓展性内容,从而使本书的应试性更加突出,提升考生的得分能力。

本书由资深法硕辅导名师执笔,他们把丰富的授课经验和匠心独运的解读运用到对词条的解释中,并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对本书进行了修订。在此要特别感谢作为编者之一的陈璐琼老师为本书付出的辛苦与努力。

读一本好书,其实就是和作者进行一次真诚的对话。期望本书对考生有所帮助。对于书中不足之处,请读者指正!本书编写组2016年1月

刑法学总论

【体系结构图】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刑法概述☆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辨析

刑法与刑法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一切形式的刑法。狭义的刑法特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刑法学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刑法学(也称刑事法学)是研究有关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原因与对策、刑事诉讼程序、刑法执行等内容。狭义的刑法学(刑法解释学)就是针对现行有效的刑法进行解释而形成的一门学问。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刑法是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的特征

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研究刑法的逻辑起点,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是由这些特点引出的。[提示]

刑法的特征有:(1)调整范围的广泛性;(2)调整对象的专门性;(3)刑罚制裁的严厉性;(4)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法的机能一般分为:(1)规制机能,维护稳定;(2)保护机能,保护法益;(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非法侵害。☆☆☆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辨析

刑法解释的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2)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考场妙计

扩大解释的本质是国民是否具有预测可能性,是否需要借助共同的上位概念需求一致性。(1)《刑法》第49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到羁押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包括“流产的妇女”。(2)《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刑法理论上的扩大解释)。(3)《刑法》第196条:“信用卡”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普通银行借记卡。(4)《刑法》第205条:“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5)《刑法》第238条:“债务”包括非法债务。(6)文物: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7)《刑法》第341条:“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具体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提示]

属地管辖原则中“地”之确定:(1)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既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2)属地管辖原则中的“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遍在说)。要特别注意: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考场妙计

判断是否适用中国刑法,看以下表格:☆☆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提示]☆☆☆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原则如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通过)。第二章 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依据犯罪的法律后果给犯罪所下的定义。实质的犯罪定义,指犯罪是反社会或者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依据犯罪的反社会性给犯罪所下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上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是,我国在规定犯罪的定义中还加入了“定量”的概念(但书部分),即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从而划分出了“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它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者刑事处罚的范围,从而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悔过自新。第三章 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说☆☆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其诸要件由刑法所规定;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辨析

犯罪与犯罪构成[提示]

犯罪构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第二节 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活动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会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并非一成不变。[提示]

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者信息。其不同于组成犯罪之物以及犯罪所生之物。辨析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它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均为选择性要素。☆☆☆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无行为即无犯罪”。[提示]

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提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义务+能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前提,义务来源包括:(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所引发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违法性的基础。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危害结果。辨析

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例如,闯红灯撞死人的行为,从违反“禁止闯红灯规定”的角度看,是作为(闯红灯是一个主动的动作,而这个动作违反了规则,因此该动作是作为);从违反“应当刹车规定”的角度看,是不作为(因为本来应该有刹车的动作却没有行动,是不作为)。即作为犯是不应该做而做了,不应该闯红灯但出现了闯红灯的动作,所以是作为违法。相应地,不作为犯是应该做而没有做,应当及时刹车却没有刹车,所以是不作为违法。结论: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的行为是犯罪行为。(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有些罪名既不是作为犯,也不是不作为犯,而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例如,抗税罪,从不履行纳税义务来看是不作为,从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抗拒征税来看是作为。抗税罪便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虽然两者都具备,却以不作为的行为来定罪。

总结:判断犯罪是哪一种方式,首先要判断犯罪行为的内容,即哪个或哪些行为是刑法评价的主要内容,再根据其内容判断表现方式,来确定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提示]

结果加重犯:

结构:基本犯罪行为+加重结果=定基本的罪名+加重处罚。

成立条件:(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①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②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对加重结果至少持过失心理。①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心理,对加重结果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过失心理。②对基本犯罪行为具有过失心理,对加重结果也持过失心理。(3)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特别注意: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果遗弃行为或者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想象竞合原理,从一重罪处罚。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4条)。(2)强奸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6条)。(3)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8条)。(4)绑架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39条)。(5)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40条)。(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57条,注意:被害人自杀也是加重结果)。(7)虐待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60条,例外,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8)抢劫罪(致人死亡)(《刑法》第263条)。☆☆☆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提示]

因果关系的认定考场妙计

因果关系的判断方式有:(1)一因一果:行为对结果独立地直接起作用,有因果关系。(2)多因一果:行为对结果参与性地直接起作用,有因果关系。①挥拳打人,引发被害人原有疾病,导致死亡。②开枪射人,造成被害人失足坠崖死亡。③同时但不同谋投毒杀人,被害人受二毒之害而亡。(3)普通介入因素:①如果介入因素引起结果的相关性程度低,并不妨碍行为的危险性向结果的现实化转化,即介入因素只是减损了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的行为效果,则不能隔断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②介入因素作为独立的原因直接导致结果出现的,结果的出现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导致的,则隔断因果关系。如破坏刹车片,受害人却遇到与刹车无关的泥石流而亡,无因果关系。③被害人遭受严重暴力,为逃生而情急之下逃入旁边的高速路,被车撞死,无因果关系。④受害人受致命伤,不服从医院安排而亡,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第二次行为:行为人基于另起犯意的第二次行为,独立地引起了结果的,割断第一次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①过失伤人后,又开枪杀死伤者的。②暴力抢劫,被害人逃走,追赶过程中拾得被害人遗失物的。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节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这里所说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辨析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决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法定年龄就不可能成立犯罪,就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时间前提。[提示]☆一般主体

一般主体,是指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是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要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殊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提示]

特殊主体仅指单独的实行犯,不含教唆犯和帮助犯。例如,贪污罪的实行犯要具备一定的主体要件,但一般主体就可以构成贪污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具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只处罚法定的单位犯罪,如果没有法定的单位犯罪,单位有犯罪行为的,对实施危害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辨析

自然人与单位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素。其中,故意或者过失是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主观要素。☆无罪过事件

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无罪过事件分为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两种情况。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且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如地震、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提示]

故意的特征:(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会发生”包括必然或可能发生。(2)意志因素——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提示]

故意的类型:(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2)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考场妙计

直接故意同间接故意的比较[提示]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形:(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个犯罪结果发生;(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提示]

过失犯罪的特征:(1)过失犯罪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过失行为只有造成危害结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3)过失犯罪的处罚轻于故意犯罪。[提示]

过失的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考场妙计

疏忽大意的过失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比较辨析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比较☆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它说明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辨析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两种:(1)事实认识错误;(2)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但不一定意味着行为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认识。[提示]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则可以免责,常见的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而免责的情形有:(1)从值得信赖的权威机构(如司法机关)那里获得值得信赖的信息,或者阅读以前法院作出的判决,根据相关结论,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但一般认为从专家学者那里获得的对法律的解释不能作为免责事由。(2)刑法法规的突然改变。(3)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宣传、行政管理职能部门的懈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特定领域的行政、经济法规,完全没有意识,主要针对的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所规定的犯罪。辨析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提示](1)故意犯罪的形态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即既遂形态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通说认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完成形态。(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过程及阶段的关系: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在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形态,在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一个静止的行为状态,犯罪阶段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故意犯罪阶段由预备阶段与实行阶段组成,处在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在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就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

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具体如下图所示:☆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提示]

犯罪既遂的判定、类型与处罚☆☆☆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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