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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9 08: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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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慧彩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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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沪港通深港通

一本书读懂沪港通深港通试读:

前言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双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机制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地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机制买卖香港联交所的香港股票。

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也就是深圳和香港的股市互联互通,深交所和港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买卖在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规定范围内的股票。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

沪港通/深港通的开放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的资本联系,推动市场双向开放,会对内地与香港的经济、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者产生重要影响。沪港通真正实现了内地与香港的互利共赢,这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内地与香港进行金融创新合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里程碑意义。深港通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与沪港通产生协同效应,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及公司品种扩大内地与香港股市“互联互通”的影响力及认同性,互联互通,缔造机遇,香港、上海、深圳将在一个共同的平台上各显优势,公平竞争,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共同出力。

本书内容共由八章和两个附录构成,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沪港通/深港通的方方面面,包括认识沪港通/深港通、沪港通/深港通的运作管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对比、港股通交易规则、港股通的换汇与结算规则、沪港通/深港通背景下的投资机会与风险、港股通交易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沪港通/深港通知识问答解疑。最后在附录中对港股通投资中常用的词汇进行了总结和解释,并归纳了沪港通/深港通相关规则指引。

本书内容立足于沪港通/深港通的真实发展情况,从行业现状、交易规则、投资前景以及投资风险等方面全方位介绍了沪港通/深港通的具体情况。书中内容关注行业最新变化,援引的都是近些年的数据,对于同行业人员的交流和新入行人员的学习均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在做到专业性的同时,兼顾该行业的知识普及,既适合广大普通读者了解沪港通/深港通投资的有关知识,又能够为市场研究认识提供知识参考。

本书在策划与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李莉影、王俊霞、卢明明、蒋北、刘宝亮、崔慧勇、耿丽丽、许亮、陈云娇、于海力、冯少敏、任学武、刘瑾、贺延飞、靳鹤、卢光光、申童、申燕珍、苗永慧等人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向他们深表谢意!

希望本书能给对沪港通/深港通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由于编者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在此恳请读者批评指正。第一章认识沪港通/深港通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一大创新,沪港通和深港通为内地和香港投资搭建了一座桥梁,使两地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本章将对沪港通和深港通进行简单介绍,帮助投资者建立一个初步认知。一、初识沪港通

沪港通是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简称,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港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一)沪港通的启动历程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批准实行沪港通业务,经过半年多的酝酿,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通。沪港通的启动历程如图1-1所示。图1-1 沪港通的启动历程(二)沪港通的构成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

沪港通中的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的运行机制如图1-2所示。图1-2 沪港通的运行机制(三)沪港通的股票类型、投资额度以及投资者限制

2016年8月,沪港通取消总额度限制,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沪港通的股票类型详见表1-1。表1-1 沪港通的股票类型(四)沪港通与QFII和QDII的区别

沪港通与QFII、QDII制度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做出的特殊安排。

但是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沪港通与QFII、QDII存在一定的区别,详见表1-2。表1-2 沪港通与QFII、QDII的区别(续表)

由以上对比可见,沪港通与QFII、QDII能够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多样、灵活的选择,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双向开放发挥积极作用。(五)沪港通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沪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两地资本市场的联系,对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图1-3所示的三个方面。图1-3 沪港通的重要意义(六)沪港通对投资者的好处

对于内地投资者而言,沪港通的推出也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投资者资产配置的范围扩大

沪港通开通后,内地投资者有上海证券账户的,除了可以投资A股市场,还可以非常便利地投资特定港股,其资产配置又多了新的选择。

2.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理念

香港证券市场较内地市场更为成熟和国际化,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港股投资,了解香港市场的规则制度和市场理念,调整自己的投资行为、投资理念和投资取向。

3.优化A股投资者的回报机制

沪港通的开通吸引香港市场投资者加入A股投资者的行列,而香港市场投资者中相当一部分为机构投资者,他们追求长期投资收益,更加注重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会要求合理、持续的红利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推动A股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投资者关系的改善,有利于公司持续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二、初识深港通

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也就是深圳和香港的股市互联互通,深交所和港交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买卖在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规定范围内的股票。(一)深港通的启动历程

自沪港通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有序,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在沪港通成功的基础上,深港通经过两年多的准备,于2016年12月5日正式启动,这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朝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方向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深港通的启动历程如图1-4所示。图1-4 深港通的启动历程(二)深港通的构成

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个部分。

深港通下的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的运行机制如图1-5所示。图1-5 深港通的运行机制(三)深港通的股票类型、额度控制以及投资者限制

深股通的股票涵盖了部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体现了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特点。港股通的股票新增了一定市值标准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并且深港通不设总额度限制,但设置了每日额度限制,对投资者也设有门槛。具体详见表1-3。表1-3 深港通的股票类型、额度控制以及投资者限制

深港通的每日额度具有一次恢复机会,即当日额度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或港交所开市前时段用尽,如果后续由于买单撤销等情况使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那么在深交所连续竞价阶段或港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开始时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四)深港通的特色

深港通方案的设计保持与沪港通基本框架和模式不变,但是深港通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具体表现在图1-6所示的几方面。图1-6 深港通的特色(五)开通深港通的影响

深港通是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改革开放的又一重大部署。深港通的推出,将进一步扩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的规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加强内地与香港的合作,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提升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对A、H股溢价收窄作用有限

从财务估值角度看,A股与H股在理论上应该是平价的,但由于金融市场环境(如利率)、退市机制、投资者结构和风险偏好等差异的存在, A、H股溢价现象的长期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014年11月,在“沪股通”推出之后,沪市的A、H股平均溢价并没有降低,反而有所升高,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内地处于降准降息通道中,存在一定的资本外流现象。而“沪股通”推出之后,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A、H股溢价并没出现明显收窄的情况,因此,市场人士预期“深港通”推出后短期内对A、H股溢价的收窄作用相对有限。

2.短期带来的增量资金有限

截至2016年6月底,“沪股通”累计使用额度约为1347亿元,占“沪股通”总投资额度的45%。另外,根据“沪股通”每日成交金额来看,从“沪港通”开通至今,“沪股通”日均成交金额约为53亿元,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由此,市场人士认为“深港通”开通之后短期带来的增量资金有限,因而对市场的推动作用也相对有限。

3.长期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

与“沪港通”一样,“深港通”的启动将有助于吸引外资流入A股市场,改善A股市场与海外市场之间差异显著的估值体系;引入海外机构投资者,逐渐改变以散户为主导的市场结构,培养长期投资理念。在“沪港通”先行先试之后,“深港通”一旦推出就意味着内地资本市场将会更加全面地与香港市场实现互联互通。香港作为国际投资者的聚集地,内地和香港市场的打通也为国际投资者借道香港投资A股提供了便利,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来说,可谓意义重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深港通”的推出将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目前“沪股通”的交易结算货币都是人民币,“深港通”将会在“沪港通”的基础上扩大外资投资A股的标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外资交易占比会逐渐升高,这有助于推动人民币从贸易结算货币阶段走向投资货币 阶段。三、沪港通与深港通对比

沪港通推出已经两年多,深港通也于2016年12月5日正式启动。深港通的运作情况与沪港通大致相同,但二者在投资标的股票、影响及作用机理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一)投资标的股票不同

深港通和沪港通在投资标的股票上存在不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增加了市值50亿港元以上的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成份股。沪港通与深港通的投资标的、投资门槛、投资额度及交易时间对比详见表1-4。

深市有中小板和创业板,深市的成长股是沪港通和港股市场的补充。相较于沪港通,深港通的投资标的不局限于A/H股同时上市,它包括深证成份股。表1-4 沪港通与深港通的投资标的、投资门槛、投资额度及交易时间对比(二)影响及作用机理存在一定差异

由于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风格不同,因此沪港通与深港通在影响及作用机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图1-7所示。图1-7 深港通与沪港通在影响及作用机理方面的差异(三)深港通对港股的影响力更大

市场人士认为,与沪港通相比,深港通对港股产生的影响力更大,这主要是由以下三点原因造成的。

1.资金南下趋势显著

与2014年相比,目前人民币承受着较大的贬值压力,且当前A股也没有疯牛行情,再加上港股处于估值洼地,以及港元与美元挂钩,而美元将港元作为避免贬值的安全岛,使得资金南下的趋势非常显著。

2.深港通包括ETF品种

作为一种便利的投资产品,ETF对投资者,尤其是对一些不太熟悉市场的投资者,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香港有丰富的ETF投资产品,而深港通纳入ETF将会吸引更多的资金南下,发行机构也会加大力度在港推出相关ETF产品。

3.深港通将刺激更多互联互通机制的产生

深港通的开通使得港交所市场的股票通得以完成,之后将会对股票通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增量及扩容。今后,也将会向其他的股票通、一级通、衍生通、商品通及债券通进军。四、沪港通和深港通产生的原因

沪港通和深港通均是一种双向投资渠道,即内地投资者可以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用人民币交易香港市场的某些股票,同时,海外投资者也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用港币交易内地A股的某些股票。因此,沪港通和深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试水。

我国金融改革的目的是让资本可以在中国和国际市场自由流动与配置,让人民币成为国际贸易和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要想实现金融改革的目标,需要多方面的改革,而沪港通和深港通就是其中的一块试验田,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资本市场的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对于想“出海”的中国资金来说,可以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在香港试水,为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提供技术操作和监督管理经验。

例如,国内人民币流动性过剩,多渠道入手化解国内金融体系风险,由堵改疏就需要将国内严重过剩的人民币引导出去,即人民币“出海”,或者称资本输出。但是,资本项下的外汇还不能自由兑换,也不能急于放开,这就产生了沪港通和深港通。

同时,人民币要实现从交易货币、结算货币到投资货币,最终成为国际储备货币的转变,就必须具备投资功能,而且这项功能必须要在国际化的资本市场中去实现,而香港市场就为人民币提供了市场需求,国内资本出海可以先在香港试水。

在国家战略中,控制金融市场非常重要。首先,掌握中小盘股的定价权是进一步掌握港股定价权的基础。其次,在未来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中,港币与美元之间的联动汇率也将为人民币自由兑换提供经验,而要想在港币上拥有控制力,就需要事先对香港金融市场进行布局。第二章沪港通/深港通的运作管理

沪港通已经运行两年多,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业务运作模式,深港通方案的设计坚持了“与沪港通保持基本框架和模式不变”的原则,充分汲取了沪港通的成功经验,在投资额度控制、市场监管、自律管理、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等主要运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上均参照沪港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体例架构、规则表述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基本保持一致。本章重点以沪港通为例,详细介绍沪港通与深港通的运作模式以及税收制度等内容。一、沪港通业务制度

沪港通在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沪港两地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改变两地市场现行规则,充分尊重对方市场的交易习惯,实行投资股票标的管理、每日额度控制和资金封闭运行,在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实现可兑换的情况下,开创了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稳妥有序的跨境证券投资新模式。这种新的跨境投资模式,也推动沪港两地监管机构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加大跨境执法协查力度,共同构建适应开放型资本市场体系的监管制度。(一)沪港通制度安排的主要特点

沪港通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七个特点。

1.规则适用的主场原则

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2.采用交易所直连的模式

由沪港两家交易所分别在对方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简称SPV)提供订单路由服务,接收本方投资者买卖对方交易所股票的订单,并传递至对方交易所。

3.采用直连跨境结算模式

两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本方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入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互为对方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关的结算服务。

4.标的股票选取制度

目前,沪股通标的限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A+H股公司的A股;港股通标的限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A+H股公司的H股。但是,被实施风险警示的A股及对应H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计价的沪股和以港币以外货币计价的港股等,暂不纳入沪港通标的服务股票范围。

5.共同交易日原则

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6.额度管理制度

对人民币跨境投资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两地有关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7.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仅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二)额度控制设计

沪港通额度控制由沪、港交易所设立的SPV负责,SPV可以委托交易所具体实施。额度管理要点包括以下四点。

1.计算公式和计量口径

沪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上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港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

其中,卖出方向订单以成交作为计量口径,避免投资者虚假申报人为增加当日可用额度。额度计算不含交易税费和派发现金红利、利息和配股等非交易行为产生的资金金额,以避免挤占交易可用额度。

2.额度控制机制

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控制,即均为105亿元人民币,既互不影响,也不相互调剂。沪港通的额度控制机制主要有三个方面。(1)沪股通额度控制机制

当日额度在上交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上交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上交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上交所连续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港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港股通额度控制机制

当日额度在港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上海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港交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上海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港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开始时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港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使用完毕的,上海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实际成交额超出每日额度的

为提高额度使用效率,当某一笔买单申报额大于当日可用余额时,仍接受该买单申报,在买单申报全部成交的情况下,实际成交额可能会略超每日额度。

3.汇率转换

对于每日额度,上交所SPV根据中国结算提供的参考汇率,将当日的买入申报、卖出成交、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差额的港币金额转换为人民币金额。

4.投资者了解额度使用情况的途径

对于沪股通,香港联交所SPV将在香港联交所网站上公布每日额度使用情况,刷新频率为1分钟;同时,每5秒钟向香港联交所参与者发送一次信息。对于港股通,上交所SPV将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港股通每日额度使用情况,刷新频率为5分钟;同时,每5秒钟向上交所会员发送一次 信息。(三)与香港地区股票交易相比,港股通交易的特别要求

港股通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主要遵循成交地,即港交所的市场规则,委托方面则较多遵循内地市场规则和习惯。根据实际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港股通交易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需要投资者注意。

1.交易方式

限于参加港交所自动对盘系统交易,使用竞价限价盘委托或增强限价盘委托;但碎股仅能通过港交所半自动对盘碎股系统卖出,不能买入。

2.禁止行为

港股通交易中不得进行裸卖空、暗盘交易。

3.权益证券处理

因权益分派等取得港股通之外的港交所上市证券或认购权利凭证,可卖出但不可买入;取得的非港交所上市证券,不可通过港股通买卖。

4.遵循内地市场习惯的事项

遵循内地市场习惯的事项包括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券商对客户资金和证券实行前端控制等。(四)与目前的A股交易相比,沪股通交易的特别要求

沪股通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主要遵循成交地,即上交所市场的现行规则。根据实际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沪股通交易也做了一些特别规定,投资者需要注意。

1.交易方式

沪股通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暂不参加大宗交易;其交易申报采取限价申报,暂不采用市价申报。

2.权益证券处理

因权益分派等取得沪股通之外的上交所上市证券,可卖出但不可买入;取得的非上交所上市证券,不可通过沪股通买卖。

3.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

沪股通投资者可以按照香港市场模式开展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但应当符合上交所规则中的标的范围、比例限制、申报要求等规定;不完全适用A股融资融券的规则。同时,参与沪股通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注意,参与沪股通不得进行裸卖空、回转交易和暗盘交易。(五)沪港通融资融券设计

在沪股通中,境外投资者买卖沪股通股票不参与内地市场融资融券业务,但是可参与香港市场的融资业务(香港称孖展信贷和孖展买卖)和融券业务(香港称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并须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1.关于标的股票范围

投资者进行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买卖和担保卖空的,标的股票应当属于上交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

2.关于担保卖空的申报及借贷期限要求

投资者进行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的,香港联交所SPV应当在向上交所提交的交易申报中予以特别标识。担保卖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投资者通过股票借贷获得沪股通股票并进行担保卖空的,其股票借贷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3.关于担保卖空规模的限制

沪股通股票担保卖空不得超过一定规模。港股通中,由于港股通股票不属于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因此投资者暂不能就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六)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持股比例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循图2-1所示的持股比例限制。图2-1 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持股比例限制

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对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额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沪港通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原则

在沪港通业务中,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

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SPV三个方面。其中,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的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也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于沪港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的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SPV,由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八)沪港通跨境执法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沪港通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安排。

1.跨境执法的线索发现及通报

沪港通下,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异常交易监控报告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拓宽和完善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媒体报道等线索发现渠道。双方对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现的具有跨境因素的案件线索将及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线索包括可能或已经违反对方法律法规,可能或已经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情况等。

2.跨境执法的调查信息通报

对沪港通下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的交易行为的违法认定,适用交易结算地法律。两地证监会根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具有跨境因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若所涉股票在对方市场发行,须经线索通报程序及事先充分协商。两地证监会应将有关调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采取或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列明的其他信息等事项。

3.跨境执法的协助调查

两地证监会在各自法律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提出的协助请求,包括相关证言或陈述,文件、记录、证据物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鉴定结论等,应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协助。

4.跨境执法的联合调查

遇涉及两地的重大紧急案件,或违法主体、证人及证据处于两地证监会管辖区,以及一方对另一方启动调查持不同意见的,可综合考虑投资者维权便利及可获得最大化赔偿、惩处违规行为的有效性等因素,启动联合调查,以充分利用各自调查手段,实现执法优势互补,严厉打击沪港通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5.跨境执法的法律文书送达

根据安排,两地证监会可互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香港证监会可协助向在香港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香港证监会纪律处分及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聆讯程序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中国证监会可协助向在内地有住所的个人或机构送达。

6.跨境执法的执行

两地证监会认可在沪港通下互认和协助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执行领域加强合作,并视情形进一步调整合作策略。双方将在承认和执行对方所做出的声誉罚和资格罚方面逐步拓展合作的空间,并共同研究落实两地自律监管措施的执行互认问题。(九)沪港通异常情况应急机制

为加强应急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应急处置的一线责任主要由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承担。以下列举部分主要情景的处置措施。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导致沪港通出现异常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技术故障等,导致或预期导致沪港通部分或全部交易、结算、通信等出现异常情形时,沪、港交易所一方或双方将根据异常情形的影响程度,及时做出是否暂停沪港通服务的决定,并向市场公告。单方暂停服务的,暂停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暂停服务原因消除后,双方协商后决定恢复沪港通交易服务,并向市场公告。上述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系统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火灾、恐怖袭击、重大疫情、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以及台风、暴雨等特殊天气情况。

2.股票价格及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

对于沪股通标的股票价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的,上交所将第一时间查询申报、成交异常的会员、交易单元、账户等情况。如确认标的股票价格异常是由于沪股通账户的申报、成交异常导致的,将第一时间通知香港联交所。同时,上交所将根据情况采取对标的股票(含衍生品)实施停牌、暂停香港联交所SPV交易权限等措施,并向市场公告,以及与香港联交所协商对香港市场公告事宜。若港股通标的股票价格出现极端异常波动,香港联交所也将采取类似措施。SPV可以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交易通或沪股交易通服务,并向市场公告。

3.标的股票相关衍生品价格极端异常波动

上交所将会同香港联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共同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应急预案等形式对标的股票相关的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对价格异常情况进行分级管理,设置量化指标。出现既定情形时,各交易所可视情况单独或同时采用发布市场公告,限制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交易,暂时停止期货、期权或其他衍生品交易等应急处理措施。

4.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

SPV发现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时,应及时对标的股票予以重新设置并通知对方。交易所发现本方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时,应及时暂停(限制)相关股票的买入申报并通知对方。同时,沪、港交易所将在业务规则中明确,因标的股票名单设置错误,投资者买入了标的范围外股票的,可以卖出,但不能买入。

5.沪股通下发生“乌龙指”事件

对于沪股通,上交所对沪股通交易单元实施盘中分时金额前端控制,香港联交所设置了买入价不能超过当前成交价4%的价格申报控制。通过对交易金额和价格的双重监管,降低了发生“乌龙指”事件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乌龙指”事件,上交所将会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处置流程。具体如下:第一时间查询申报、成交异常的会员、交易单元、账户等情况;如果确认指数振幅异常是由于沪股通账户的申报、成交异常导致的,将第一时间通知香港联交所;视情况采取暂停沪股通(香港联交所SPV)账户交易权限的处置措施,并向市场公告;通知香港联交所已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做出相应的公告。二、深港通业务制度

深港通业务制度基本与沪港通业务制度保持一致,以下重点介绍深港通标的股票市值筛选标准的实施、股票调入调出的规则以及额度余额的计算及使用等内容。(一)深港通标的股票市值筛选标准的实施

深交所2016年11月25日公布的港股通股票共417只,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100只、恒生综合中型股193只、恒生综合小型股95只、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的A+H股29只,约占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87%、日均成交额的91%。香港联交所同日公布的深股通股票共881只,包括深市主板267只、中小板411只、创业板203只,约占深市A股总市值的71%、日均成交额的66%。

为防范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场炒作和操纵风险,深港通对标的股票引入市值筛选标准。市值筛选标准具体实施时,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需要投资者关注,如图2-2所示。图2-2 深港通标的股票市值筛选标准的注意事项(二)深港通标的股票调入调出的规则

对于深股通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因相关指数实施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部分股票符合纳入深股通(港股通)股票范围的,调入深股通(港股通)股票。深股通(港股通)股票因实施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标的股票范围的则调出。

其中,深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港交所上市H股,或者港交所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A股,或者公司同日在深交所和港交所上市A股和H股的,其A股在上市满10个交易日且相应H股价格稳定期结束后调入深股通股票;其H股在价格稳定期结束且相应A股上市满10个交易日后调入港股通股票。

提示投资者注意,股票调出深股通(港股通)股票,投资者不得通过深股通(港股通)股票买入,但可以卖出。调入或调出深股通或港股通股票的生效时间,分别以港交所或深交所公布的时间为准。(三)额度余额的计算及使用

深港通不设总额度限制,但为了防范因资金每日大额进出而引起跨境流动风险,深港通设置了每日额度限制。其中,深股通每日额度为人民币103亿元,港股通每日额度为人民币105亿元。

此外,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每日额度由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控制,既互不影响,也不相互调剂。

1.额度余额计算

深股通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 =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深 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当日额度余深额股=通每日额度-– +卖出 +被撤销和被深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受的买入申报金额受+的买入成申交报价金低额于+申买报入价成的交差价额低于申报价的

港股通当日额度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日额度余额=港股通每日额度-买入申报金额+卖出成交金额+被撤销和被联交所拒绝接受的买入申报金额+买入成交价低于申报价的差额港

2.深港通的额度控制机制

深港通的额度控制机制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深股通额度控制机制

当日额度在深交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港交所暂停接受该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此后在深交所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前,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深交所拒绝接受或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港交所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深交所连续竞价阶段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使用完毕的,港交所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2)港股通额度控制机制

当日额度在港交所开市前时段使用完毕的,深交所暂停接受相应时段后续的买入申报,且在该时段结束前不再恢复,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因买入申报被撤销、被港交所拒绝接受或者卖出申报成交等情形,导致当日额度余额大于零的,深交所在港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开始时恢复接受后续的买入申报。

当日额度在港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时段使用完毕的,深交所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然接受卖出申报。在上述时段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名义持有人制度

沪港通和深港通业务采取名义持有人制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作为本地投资者买入对方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投资者实际享有通过沪港通和深股通买入股票的权益。对于标的证券因被收购等原因退市的,中国结算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与香港结算协议的约定,继续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中国结算出具的股票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一)投资者股东权利的行使

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港股,由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且存管于香港结算,并最终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代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在充分征求投资者意愿后为后者提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从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可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意愿申报,由中国结算根据从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处收集到的投资者指示并进行汇总后,再向香港结算办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入的股票应当登记在香港结算名下。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将事先征求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

中国结算、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实际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为进一步方便投资者行使权利,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允许香港结算同时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三种意见。例如,境外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10万股,境外投资者的意见为5万股赞成、3万股反对、2万股弃权,则香港结算代表境外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时,可以在汇总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后分别发表对应的意见。(二)港股通投资者在股东名册中的位置

由于香港市场实施以间接持有方式为主的多级持有体系,因此港股通投资者不会出现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在香港市场,投资者如需交易股票,一般会将股票托管至券商,券商再存管至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上。对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其持有的股票是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上。(三)中国结算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

中国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通过境内结算参与人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现金红利派发,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送股,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暂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等 服务。四、证券基金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相关事项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法合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的港股通相关业务。(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应具备的资格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不需具备跨境业务资格,但应当按照业务性质取得相应的证券、基金业务资格,同时遵守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与自律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制度、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二)证券公司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的规定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应当遵守表2-1所列的各项要求。表2-1 证券公司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应遵守的要求(续表)(三)证券公司开展港股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定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通相关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符合图2-3所示的三点要求。图2-3 证券公司开展港股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定(四)证券公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港股通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修订现有资产管理合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港股通交易的结算模式,与经纪商、托管人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防止透支交易,严禁资金挪用。托管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港股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遵守两点规定,如图2-4所示。图2-4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规定五、沪港通下的税收规定

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沪港通下的税收做出了具体安排,并规定各项税款可由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互相代收。(一)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所得税规定

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从四个方面做出了规定,如图2-5所示。图2-5 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所得税规定

1.内地个人投资者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3.内地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4.内地企业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三点规定,如图2-6所示。图2-6 内地企业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税的规定(二)香港市场投资者所得税规定

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规定。

第一,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二,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了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三)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规定

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有以下三点规定,如图2-7所示。图2-7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营业税规定(四)投资者转让股票的印花税规定

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三章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对比

香港股票市场对内地投资者的吸引力不容置疑,但是需要投资者注意的是,香港市场与内地市场在交易制度上存在诸多差异,而这些都是内地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需要了解的。本章详细介绍了香港股票市场与内地的不同之处,以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香港股票市场。一、香港股票市场环境和特征

香港是继纽约、伦敦后的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是中外资本流动的最大渠道,且香港证券市场历史悠久,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设立,成立了第一个正式的股票市场。2000年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及香港中央结算合并,发展成为如今的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即香港交易所,其经营的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均已全面电子化。

香港交易所集团经营证券和衍生产品以及相关的交易及结算服务,上市证券品种丰富,包括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等市场,也是香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还包括全资控股的国际性金属交易 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ondon Metal Exchange,LME)。

1.市场环境接近国际成熟股市

作为亚太地区金融中心,香港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征。香港市场公司治理和监管体系比较完善,港股中H股、红筹股等中国资产的定价也比较贴近国际标准。整体来说,香港市场比较理性,更加注重价值投资和长期回报。因此,香港股市总体估值水平比较合理,各项估值指标贴近国际成熟股市。

2.市场以蓝筹股、H股、红筹股为主

根据港交所相关数据,截至2016年10月26日,港交所上市公司共计1926家,总市值约25万亿港元,10月份港交所每天的成交量超过700亿港元。据相关统计,港股主要为蓝筹股、国企股(H股)和红筹股。过去蓝筹股占据市场交易额的八成,随着中资入港的上市公司速度加快,红筹股以及H股快速成长,蓝筹股占据市场交易额的六成左右。

3.市场机制成熟,且自由、开放度高

香港股票市场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既有中资股,也有日本、柬埔寨等国家的企业赴港上市。在过去十几年间,大量中国新经济的代表赴港上市,催生了香港证券市场的繁荣。

香港股票市场实行T+0交易制度,能够让投资者及时把握市场机会;有做空机制,正向、反向均有获利机会,投资者可以通过保证金业务获得杠杆收益,还可以通过打新融资、新股配售。市场情况良好时,投资者可以通过持股、保证金融资扩大收益,也可以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牛熊证做多;市场情况欠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持股、建仓期指空单对冲风险,也可以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牛熊证做空。

香港市场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比较宽松,创业板无盈利要求,IPO发行实行网上申购和国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无需经监管部门审核。

4.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交易者即投资者,主要分为个人投资者(散户)和机构投资者。港股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在香港股票市场无论是数量还是影响度都非常小。

海外投资者主要来自欧洲和美国,内地投资者也在不断增加。香港资金进出自由,港币可自由兑换,且有美元联系汇率支持,避免港币币值产生大幅度的波动,港股市场有足够的宽度、股市波动幅度较大,因此,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投资和投机资金。

港股的投资者长期以来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其中又以国际性的机构投资者占主导。国际上著名的投资银行和证券商几乎都在香港设有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参与到香港证券发行、承销和交易市场中,同时它们也是对港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投资者之一。此外,许多国际性的基金机构投资者也直接或通过国际性投资银行参与香港股市的投资。

5.估值偏向于龙头企业

由于欧美机构投资者在港股投资者中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在估值偏好上,港股偏向于龙头企业。欧美机构投资者出于对公募基金和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需求,在内部规定较为严格的情况下,偏向于选择公司治理和财务状况更加透明的大盘股,也会花费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大盘股,同时这些机构拥有的资金量较大,刺激市场更加偏好于龙头股。

6.交易投资集中于大盘蓝筹

在香港市场,蓝筹往往代表着稳定的收益和较高的现金股息。因此,港股投资者追求的是理财和保值,投资者崇尚大盘蓝筹股,偏好长期 投资。

此外,港股估值受EPS驱动,中大市值品种通常能获得估值溢价,小市值品种估值相对较低,总体估值水平相对合理,对A股溢价的品种多集中于大蓝筹。中小市值品种是被低估的,市场上有大量被低估的中小市值股票。因此,成交金额多集中于中大市值品种,多数小市值品种并不活跃,认股证(俗译“涡轮证”)、牛熊证成交较为活跃,垃圾股、低价股大多数情况下成交非常惨淡。

7.受国际股市影响较大

美国股市对港股走势有较大影响,英国和欧洲、日本等股市也会对港股造成一定的影响。香港上市的核心蓝筹股多是采用ADR(美国存托凭证)的方式在美国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同时也有些蓝筹股在伦敦交易所交易,这些做法实际上都使得核心港股的交易时段得到延长。通常,美国股市的大幅波动会对第二日港股的开盘走势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投资港股有“收市后看美国,晚上看英国,早上看日本”的 说法。二、香港市场对投资者有哪些吸引力

一般来说,香港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较低,相较于全球其他主要市场,香港处于估值洼地,因此,港股比较便宜,具有投资价值。

香港上市公司来源于全球26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全球知名的优秀企业。投资者参与港股通投资,可以进行更加分散化的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此外,香港上市公司具有高分红的传统,且派息率和股息收益率都比较高。

港股通业务的开通方便快捷,投资者可以使用沪市或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账户进行交易,不用去香港市场开户,业务办理便捷高效。

港股通投资者直接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进行交收,避免了人民币出入境的不便,且投资不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的结汇、换汇额度限制。三、内地与香港股票交易规则的主要差异

香港股票市场与内地股票市场在制度和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内地投资者在参与港股通投资之前需要对这些差异有所了解,避免增加投资风险。

1.交易时间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日为周一到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香港股票市场的交易日为周一到周五,港交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内地与香港股票交易时间的对比详见表3-1。表3-1 内地与香港股票交易时间的对比

2.股票交收时间

在内地A股市场,结算周期一般为T+1日,也就是当天卖出的股票投资者在第二天就可以收到款项。与此不同,香港市场证券结算与经纪商之间的结算周期为T+2日,即投资者卖出股票后至少需要两天才能收到此 款项。

3.证券代码编制及证券简称

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证券简称不超过4个中文汉字;而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代码由5位数字组成,一般股票英文简称最多15个字位,中文最多8个字位。

另外,香港证券市场也没有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和*ST等风险警示标记的做法。

4.交易货币不同

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货币主要是港币,某些证券以人民币或美元交易,而A股证券市场的交易货币是人民币。在港股通的安排中,内地投资者买卖港股通的股票以港币报价,但是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

5.报价价位限制

A股最小报价大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在香港联交所市场,不同港股股票的报价价位依据股价而定。股价越高,报价价位越大。投资者应了解香港联交所《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价位,避免申报价格因不符合规定而无法成交。在内地市场,在价格涨跌幅限制(10%)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10%)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6.交易单位

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的,申报数量应该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在香港市场,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投资者可以登录港交所网站,在“投资服务中心”栏目内选择“公司/证券资料”,输入股份代号或上市公司名称查询每只证券的买卖单位。

少于一手,即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证券,香港市场称之为“碎股”(内地称为“零股”)。港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是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价格低于0.01港元的证券即使属于完整的一手,但因价格已低于完整买卖单位市场中的交易最低价,也可在“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交易。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对于碎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7.申报最大限制

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单笔申报最大为100万股。香港联交所每个买卖盘手上限为3000手,每一个经纪代号的末执行买卖盘不设上线;每个买卖盘股数系统上限为99999999股。

8.订单类型

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交易集合竞价时段的订单为限价订单,连续竞价时段的订单包括限价订单和市价订单。香港股票市场的订单包括五种类型,如图3-1所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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