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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3 1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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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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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与补充保险试读:

【解决路径】

1.用人单位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双方可以约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吗?

【分析解答】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根据险种的不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都有差别。这里所说的足额缴纳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足每一项保险项目,不能只缴纳五项社保中的某一项或几项;第二个层次是必须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计算缴费比例,不能虚报或者少报基数。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多少的依据,也跟劳动者将来享受社会保险金的数额有着密切关系。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越多,劳动者将来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越好,就拿养老金来讲,社会保险账户中金额的多少,来源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计算的缴费基数的多少,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劳动者在退休后,所能获得的养老金就越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参加说明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对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没有协商的余地,不能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劳动者表示不需要上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王某与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每月工资为10,000元,王某在投资企业的岗位是投资部经理。并约定如果王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缴纳违约金10,000元。同时约定,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在投资公司履行了劳动义务。2006年5月,王某获得某猎头公司提供的月薪15,000元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王某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经考虑,王某于2006年6月1日以投资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了辞职申请。一个月后,投资企业将王某申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30,000元。庭审中,企业诉称以3000元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与王某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王某真实意思的表达,企业并无过错,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企业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以3000元为基数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依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裁决驳回企业的申诉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因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争议。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法吗?

社会保险属于法定强制保险,其缴费主体、缴费数额、缴费程序都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投资企业和王某约定了较低的缴费基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投资企业的申诉请求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纳的法定费用

社会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面向劳动者建立、通过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的制度。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遇到退休、患病、负伤、工伤、职业病、生育、失业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二、投资企业和王某无权就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约定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资金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利益,损害了社会统筹制度的建设,而显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投资企业与王某约定缴费基数定为3000元,是为降低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达到规避法律规定,减少劳动成本的目的,该约定因违法而无效,投资企业和王某应按实际工资10,000元,补交社保费用。

三、用人单位降低保险缴费基数是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投资企业与王某约定降低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000元,该约定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投资企业为王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还是3000元,属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王某根据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专家提示】

本案是用人单位耍小聪明想通过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达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反而被劳动者钻了空子,利用法律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合法有效的管理机制,从提高劳动生产率来考虑创造更大的经济收益,应避免类似本案这样的情形发生。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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