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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6 03: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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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勇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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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2015

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2015试读:

序 互联网金融元年纪事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刚刚过去的2013年,是个不平凡的一年。

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冲击倏然而至,如同一夜春风,不经意间迅速催开了千树万树的梨花,激发了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种种憧憬与美好祝愿!

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可谓是风起云涌——一向“门禁森严”的金融业涌入了众多的“搅局者”。“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模式,冲击着人们的投资理念和传统金融市场利益的分配,并改变着人们的金融消费理念。

由此,可以说:

这一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支付等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蓬勃发展;余额宝、P2P、众筹等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新型投融资平台大放异彩;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快钱、汇付天下、易宝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熠熠生辉;融360、91金融超市、好贷网等互联网金融门户快速崛起;互联网和金融业的强强联合,预示着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步对传统金融的运营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

这一年,银行、券商、保险等传统金融业为了巩固自己既有的优势地位不得谋变,积极应战,它们借助互联网纷纷构建自己的金融电商平台,如中国工商银行的“融e购”、中国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中国农业银行的“e商管家”、中国交通银行的“交博汇”、招商银行的“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的“电商快线”,“三马”(马云、马化腾、马明哲)设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等。

这一年,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新浪、京东、苏宁等已开始在金融业谋求生机,并利用自身技术及平台优势逐步向金融领域渗透,创造了属于自己的金融业新空间,同时,它们还推出了许多“新兵”——阿里小贷(2014年9月29日,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改为“网商银行”)、余额宝、百度百发、融360、点名时间、淘宝基金、京东白条等。这些,预示着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将是草根金融、智慧金融。

这一年,从满足用户的三大基本金融需求——支付、融资、理财出发,互联网金融在惠及民生方面将成为生态金融、普惠金融。

由此,还可以说:

金融变革的盛宴已经开始,金融领域新的竞争帷幕已经拉开,金融业利益分配的格局将面临一场新的考验。

赴宴——这是历史赋予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业的共同选择!

赴宴——这也是历史赋予互联网企业、传统金融业的一种必然!

历史将永远地记住2013年,记住这场新一轮的金融变革,记住这一具有颠覆性意义的历史事件,记住这个被人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本书是在深圳市煜隆创投公司委托的有关“中国互联网金融研究课题”基础上形成的,由深圳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负责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博士研究生撰写书稿。深圳大学金融系刘群教授为本书的组织撰写及部分章节的文稿审定给予了积极支持。

互联网金融大潮倒逼理论研究,本书是在有限研究成果基础上所进行的探索性研究。对本书撰写过程中所参考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深表感谢,并将主要参考文献在书后一一列出。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书中错误缺点在所难免,欢迎学界同人、业内专家以及广大读者的批评指正。2015年1月1日于深圳

第1章 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与面临的挑战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在资金配置效率、渠道、数据信息、交易成本、系统技术等方面具有优势,因而可以克服传统金融业信息不对称、贷款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不协调等问题,形成与传统金融业竞争的格局。迫于金融市场利益分配被割据的压力,传统金融业必须深化改革、与时俱进、转型升级。

1.1 中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

1.1.1 中国传统金融业概述

在今天的时代,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跨界新领域,它既不同于传统的间接金融,也不同于现代的直接金融,而是一种集技术脱媒、渠道脱媒、信息脱媒、客户关系脱媒的新兴的金融模式,这里暂且把它称之为第三种金融。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对金融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因而,在金融业概念的外延上,就有了对其范畴进行重新定义的必要。

又由于人们习惯上把现代金融的四大支柱——现代银行业、现代证券业、现代保险业以及现代信托业称之为正规金融,于是,便自然而然地把正规金融以外的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非制度金融以及互联网金融等这些非主流形式的金融称之为非正规金融。同理,就把从事正规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之为正规金融机构,而把从事非正规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之为非正规金融机构。正规金融机构实际上就是指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的所有的现代直接金融机构和现代间接金融机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些体制内的大型的金融机构——包括现代银行金融机构、现代证券金融机构和现代保险金融机构;而大型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如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网商企业等涉足金融业务的相关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体制外金融机构、非制度金融机构等则统称为非正规金融机构。

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前,传统金融业的概念是指由于人们习惯上把银行从事的存款、贷款和结算三大业务称之为传统金融活动,因而,就把从事这三大传统金融活动的银行业称之为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为了迎合互联网金融革命的诞生,同时也是为了能够更加简便地在金融业概念的外延上对其内容进行框定,因而,传统金融业的概念随之便发生了改变。

改变后的传统金融机构是指那些被称之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而传统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自然而然地就被称之为传统金融业,对此,传统金融业就是指当前的现代银行业、现代证券业、现代保险业和现代信托业。显然,“传统”二字的意义在这里发生了改变,它被赋予了“过去的”意思;与之相对应,由于新兴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这一非正规金融模式虽然诞生在现代,但它并不包含完整意义上的现代金融的内涵,因而,互联网金融也就不能由于“新兴”或者“现代”就与传统金融业相对应地称之为现代金融。又由于互联网金融并不能在完整意义上代表非正规金融,加之“非”字具有“有辱其名”之嫌疑,因而,也就不能把互联网金融简单地称之为非正规金融。再者,如果把互联网金融称之为第三种金融,又由于“第三种”的意义和内涵容易造成金融业在概念外延上的模糊不清,于是,人们就直截了当地根据这种金融模式的表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直呼其名。因此,互联网金融业就是指包括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网商企业等相关机构涉足的与金融相关的领域。

这样,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以后,就被赋予了一种与过去的传统金融业不同的全新的内容,即今天的传统金融业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传统金融业,它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的”金融概念,即当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出现以后而被赋予的相对概念。

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今天的“传统”二字其意义和所包含的内容今后还将会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当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出现以后,人们又有可能把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出现之前的相关金融业相对应地称之为“传统金融业”。这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的金融业概念在外延上的划分,虽然不是学术意义上的准确划分,但是,它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于新生事物的一种认同。本书所称的传统金融业,指的就是这一概念。1.1.2 中国传统金融业的发展与变迁(1)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变迁

自1979年邓小平同志提出,“要把银行作为发展经济、革新技术的杠杆,要把银行办成真正的银行”起,我国开始了恢复金融业,重构金融组织体系的工作。30多年来的金融改革,遵循了一个以市场为取向的、渐进化的改革逻辑,改革的巨大成就体现在从整体上突破了传统的计划金融体制模式,基本上建立起了一个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金融体制模式。①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

自1979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体系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其改革历程大致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1993年由大一统银行体系转变为专业银行体制;第二阶段,从1994年到2003年将专业银行体制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第三阶段,2003年底开始的国家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

第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打破了银行体系政企不分和信用活动过分集中的旧格局,把大一统的银行体系转变为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职能,恢复和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家专业银行。这种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专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是国家的独资企业,国家拥有单一产权。其中,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三大专业性银行分别承担经营外汇业务、基本建设投资和扶持农村金融的政策性任务。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把商业性业务剥离出来,成立中国工商银行。但由于专业银行脱胎于大一统的计划金融体制的母体,不可避免地带有旧体制的痕迹,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经营效率低下仍是其致命弱点。因此,这种体制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中的一种过渡性体制。

第二阶段,针对专业银行体制的弊端,从1993年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专业银行要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1994年国务院开始实施这一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是赋予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运用货币政策手段实施间接调控;分离专业银行政策性业务,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现有国家银行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其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同时,为了让国有商业银行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实现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真正商业化经营,1998年国家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充实四大银行的资本金,并且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对应解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剥离了四家国有银行1.4万亿不良资产。但由于这次改革没有触及国有商业银行体制的核心,因而,并没有改变不清晰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

第三阶段是2003年底开始的国家控股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目的是从根本上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从传统经营体制向现代企业制度的历史性转变。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选择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创造条件上市”。2004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进展迅速。先后通过国家注资、处置不良资产、设立股份制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开上市的模式,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和2007年分别在港交所和上交所上市,中国银行于2006年6月和7月分别在港交所和上交所上市,中国工商银行于2006年10月在上交所和港交所同步上市。作为新中国第一家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历史包袱沉重,机构和人员规模在四大银行中也最为庞大,所以股份制改造最为艰难。但经过多年的努力,其最终于2009年2月改制为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在2010年完成“A+H”两地上市。

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改革,提高了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核心竞争力,维护了金融稳定,并充分发挥了国有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此外,经过股份制改革,基本建立了以“产权明晰、权责分开、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强化了资本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了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的约束作用。②中国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的改革与发展

从1979年起,中国开始对金融业进行体制改革。随着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及国家专业银行的逐一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迅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重新成立并大力拓展国内外业务;信托投资机构纷纷涌现;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继成立并迅速成长。基本形成了一个以专业银行为主体,中央银行为核心,各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

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中国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开始飞速发展,各类证券公司、基金组织也随之发展起来。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主板市场、三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不断发展,中国证券业正在不断走向成熟。

1979年10月,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宣告成立。此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和各家银行纷纷组建信托投资公司,但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还极不完善,以至于中国信托业一直没有走出“发展—违规—整顿”的怪圈。从1982年至1998年间,我国信托业经历了五次清理整顿,其间中国信托行业规模也在迅速扩张。2012年中国信托业资产规模一举超过保险行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服务行业。

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行业开始复苏,进入到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并逐步打破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形成的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1988年3月和1991年4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成立。1998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撤销,业务由其三家子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管理。近年又相继成立了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许多国外的保险公司也纷纷来华设立分公司及代表处。

在金融业监督管理方面。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前者撤销,其职能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成立。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成立。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相继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分离出来。(2)21世纪“触网”的中国传统金融业

互联网的诞生无疑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革命,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其对人类经济生活的影响越来越不容忽视。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网络支付需求更为迫切,进而推动了金融领域的网络化发展。金融电子化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结果,客观上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则凭借其技术优势和客户优势,对传统金融体系发挥着“鲶鱼”效应,倒逼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创新和完善服务,提高了市场化程度。①“触网”的银行业

在银行形态上,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家居银行、自助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动存取款机、零售终端机等以高科技技术为支撑的另类银行形态大量出现,弥补并延伸了传统银行的服务功能,扩大了银行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降低了成本,使得传统的银行业得到较大发展。

在管理结构上,网络的大规模应用提高了业务操作、会计处理的速度和效率,节省了大量人力,使得银行的管理结构逐渐由“金字塔”形向“哑铃”形的高效率管理方式演变。“哑铃”形即决策层和操作层人员相对多,中间管理人员相对少。

在服务方式上,传统银行业是面对面的柜台交易,客户办理业务要到营业网点,且需要排队等候。随着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的发展,一些简单的常规业务(如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等)以及增值业务(如购买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黄金等)都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随时随地办理,使得银行的服务变成无形服务。由此,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的客户体验变得尤为重要。

在经营形式上,由于业务迅速发展、产品的不断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传统的、简单化的、人为的切断金融产业链的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混业经营势在必行。目前我国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最好的例子就是平安集团、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

此外,除了构建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之外,很多银行纷纷建立自己的电商平台。从银行的角度来说,电商的核心价值在于增加用户黏性,积累真实可信的用户数据,从而银行可以依靠自身的数据库发掘用户的需求。例如:建设银行推出“善融商务”、交通银行推出“交博汇”、工商银行推出“融e购”、招商银行推出“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推出“电商快线”等金融服务平台。②“触网”的证券业和保险业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券商、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新型营销和服务渠道。

基金公司除借助商业银行网上银行和证券公司网上营业厅代销外,还自建电商平台或入驻其他电商平台进行直销,拓展基金销售渠道,面向更广大的投资群体,提供多样化营销,典型代表如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的“余额宝”产品。

各大保险公司也纷纷试水电商,试图通过电商平台的建立来对销售渠道有所突破。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陆续推出网上商城,消费者可以在其官网上购买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也同电商企业积极合作,淘宝保险便是保险公司和电商企业合作的产物。此外,2013年2月,阿里巴巴的马云、中国平安的马明哲和腾讯的马化腾联手成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该公司仅从事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通过自建网站和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保险产品。这一专业网络金融机构没有设立实体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

各大券商也争相与互联网“联姻”。例如,国金证券与腾讯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全方位、全业务领域的深度合作。国泰君安成立的网上商城,对金融产品同一般商品一样进行营销,甚至引入了目前流行的团购模式,已经成为各家券商模仿和学习的模板。

1.2 中国传统金融业的问题与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多年,中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金融机构改革迈出了重大步伐。10多年前在外媒眼中已“技术性破产”的中国银行业,在历经资产损失核销、不良资产处置、资本金补充、公开发行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一系列改革后,不仅起死回生,而且实现了举世瞩目的跨越式发展。2003—2013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贷款率由17.9%下降至1.49%,资本充足率更是由-3%提高至12.19%。2014年,按一级资本排名的全球前1000家银行中,中资银行占据了111家,其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跻身前10名。

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中国传统金融业的巨大进步我们必须给予肯定,但与经济发展对金融的需求相比,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仍然滞后于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1.2.1 金融服务门槛高、覆盖面窄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奉行“二八定律”,金融服务门槛高、覆盖面窄。“二八定律”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提出的。该定律认为:在任何事物中,最重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只占其中一小部分,约20%,其余的80%尽管是多数,却是次要的、非决定性的。长期以来,“二八定律”被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奉为经营管理的“金科玉律”。在20%的关键客户可以带来80%的利润这一理念指导下,我国传统金融机构重视大客户而轻视小客户的现象普遍存在。

商业银行“嫌贫爱富”的形象是路人皆知的。民间更是将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英文简称“ICBC”解读为“爱存不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业银行对待小微客户的态度。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为5万元,较高的门槛将众多低收入人群拒之门外。对客户进行分层管理,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开通VIP窗口,优先服务于大客户,而让小客户排长队等待办理业务的行为,进一步折射出银行的“傲慢与偏见”。

在授信业务方面,商业银行“弃小取大”的倾向也较为突出。出于提高利润率、降低信用风险的考虑,商业银行优先向大中型企业发放贷款。一方面,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往往具有“短小频急”的特点,即期限短、金额小、频率高、用款需求急,而商业银行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等大致相同,因而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存在规模不经济问题,经营成本高,效益低下;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普遍具有信用记录缺乏、财务信息不透明、抵押担保品匮乏等特点,导致其信用风险较高,因此进一步降低了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同样,低收入人群由于单笔业务金额小、还款能力弱,金融机构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也不愿意向其发放贷款。

在传统金融业中,除商业银行外,许多金融服务都具有门槛高、覆盖面窄的问题。大多数资金信托产品的认购起点为100万元,如此高的门槛让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望而却步。股票、债券融资对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经营状况、财务制度均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而这些都是小微企业难以达到或满足的。

在“二八定律”发挥作用的中国传统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20%的大中客户,而小微客户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这突出表现在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和农村金融的不发达。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一个长期的难题。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小微企业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截至2013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3.5万亿元,仅占全部贷款的17.62%,相比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其所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足。由于难以进入“主渠道”融资,许多小微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从非正式信贷单位获得贷款、从其他企业获得“信托贷款”、向存款者支付高额贴水获得“转贷款”等非正式渠道获取资金。这些融资方式不仅代价高、条件苛刻、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游离于监管之外,违法违规案件频繁发生,增加了社会不稳定性因素。

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最薄弱环节。当城市的金融网点越来越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种类越来越多、城市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福利水平越来越高时,广大欠发达地区的低收入农民仍难以获得充足有效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服务深度不够、服务频度少且时间短、营运安全风险大、成本高、可持续性能力弱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农村资金外流现象严重。长期以来,县域以下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的主要任务是吸收存款,放贷权限小,其本身也缺乏对低收入农民的放贷意愿,于是大量存款资金通过高效率的银行体系转移至经济发达地区。因此,部分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从改革设计者所期望的资金“蓄水池”变成资金“抽水机”,加剧了资金多者愈多、少者愈少的“马太效应”。

与传统金融奉行“二八定律”相反,互联网金融奉行“长尾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渠道足够大,非主流的、需求量小的商品销量也能够与主流的、需求量大的商品销量相匹敌。

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小微客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其一,互联网金融突破了空间及物理网点的限制,使得居民在没有金融机构的偏远山区也可以通过电脑、手机上网享受到金融服务。其二,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生成和信息传播,通过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通过云计算处理信息,整个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完成,交易成本极低;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不需要设立众多分支机构、雇佣大量人员,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金融机构从事小微业务原本缺乏盈利前景,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综合成本的显著下降扭转了这一局势,使得服务小微客户变得有利可图。其三,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能够将大量、杂乱无章、没有头绪的信息迅速搜集、处理并运用于信用评估,大大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使得符合条件但缺乏信用记录和抵押担保品的小微企业也能获得贷款。

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被传统金融忽视的小微客户。虽然单笔业务金额较小,但由于海量的交易笔数,互联网金融得以聚沙成塔,在传统金融不能顾盼的领域大放异彩,使弱势群体的金融诉求得到满足,弥补了传统金融的缺口,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包容性,彰显了普惠金融的精神。从此,金融不再有阶层的限制,人人都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并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1.2.2 金融结构不合理,直接融资比重有待提高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需双方通过股票、债券的发行和认购等方式进行的融资交易。在这种融资方式中,筹资者发行债务凭证或所有权凭证,投资者出资购买这些凭证,资金因此从投资者手中直接转到筹资者手中,二者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其相对应的间接融资,是由资金供给者把资金以存款的形式出借给银行,再由银行把资金贷放给需求者。通过银行这种信用中介的传递,资金供给者的资金间接地转移到需求者手中,资金供需双方并不形成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现实经济运行中,直接融资一般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实现的,市场是配置金融资源的中心。间接融资主要是通过商业银行实现的,银行是配置金融资源的中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关系,既反映一国的金融结构,也反映一国中两种金融方式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和贡献程度。

我国的经济运行主要依赖银行信用,间接融资占比高达80%以上,融资结构严重失衡,其原因是我国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

首先,我国股票市场不发达,多层次资本市场知易行难。

我国的股票市场从无到有,30多年来,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仍然很不成熟。一是股票市场规模较小。截至2013年底,我国股票市价总值为239077亿元,占我国当年GDP的42.0%,仅与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市值占美国GDP的比例相当,远低于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二是虽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体系基本形成,但主板市场以外的其他市场远未成长起来。以美国为例,美国转板市场交易股票个数远高于纳斯达克市场,而纳斯达克市场又高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三大市场形成一种明显的“金字塔”结构体系。我国则相反,截至2013年底,三类市场的上市公司挂牌情况为:主板市场1357家,中小企业板市场693家,创业板市场355家,“新三板”市场355家,呈现典型的“倒金字塔”的形态。资本市场的不发达使得我国企业在股票市场的融资占全部外部融资的比例非常低。2012年,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通过股票市场的筹资余额占全部外部融资(贷款、股票、债券融资)的比例仅为6.1%,远远低于其他国家50%左右的水平。

其次,我国债券市场不成熟,企业使用债券融资较少。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虽快速发展,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大幅提升,但2013年末,我国债券融资总额仅30万亿元,相当于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的42%,比2003年末提高了19.6个百分点,显示出我国债券市场仍欠发达。2013年,我国债券融资总额与GDP之比为52.7%,远低于发达国家100%~200%的水平。

阻碍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债、公司债等依然遵循核准制、审批制等行政色彩较浓的发行模式,不利于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二是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单一,在机构投资者中,商业银行占据了主体地位,持有的债券占据了债券存量的半壁江山,保险和基金公司次之,证券公司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占比很小。同时,我国债券市场中的投资理念和行为趋同,投资者投资债券主要是为了配置资产而非交易,由此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三是除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外,其他信用债券整体流动性较差。

债券市场不发达,导致企业主要通过银行贷款满足融资需求。2012年,我国非金融企业部门信用类债券融资余额与贷款余额占比为15.6%,明显低于美国、英国、法国、韩国等国家的水平。

这种过度依赖间接融资的金融结构存在较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在直接融资中,融资者和投资者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风险只会在相关投资者中扩散。而间接融资使风险集中于银行,一旦银行破产将造成巨大的信用危机,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都会瘫痪,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更是无法估量。日本经济曾长期依赖间接融资,20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大量破产,金融体系遭到重创,企业融资的主渠道阻塞,实体经济元气大伤,这也是日本经济从20世纪80年代末萧条至今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是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直接融资中,市场主体充分博弈直接进行交易,交易反映了市场主体的价值判断,有利于发挥市场的筛选作用,合理引导资源配置。但我国直接融资发展缓慢,投资渠道狭窄,企业和居民被动地将资金主要投向银行存款,而银行信贷资源高度集中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越来越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首先,城镇化是我国新一轮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其推进过程中需要大规模融资,但我国银行体系“借短贷长”期限错配风险不断积累,难以挪出更多长期信贷支持。其次,新一轮经济的转型升级,应当伴随着落后产能产业的“去杠杆”,科技创新和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的“加杠杆”,但银行的低风险偏好决定了其难以将信贷资源向科技型和轻资产企业倾斜。最后,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处于低迷状态,金融产品不丰富,越来越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中日益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利于我国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1.2.3 服务需求多元化,金融产品和业务亟待创新

创新是任何一个产业进步的关键所在,金融业也不例外。金融系统的根基之一就是金融创新,如果把一个高效和灵敏的金融市场比作一个蓬勃健康的生命,那么金融创新就是它的血液。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全社会对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元化,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加快业务产品和业务模式创新,满足各类金融服务需求。但我国传统金融企业长期以来都面临着有效金融创新不足的问题,这突出表现为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金融衍生工具匮乏,越来越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多元化需求。这种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严重不适配的状况,实际上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乃至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亟待厘清我国金融创新的主要制约因素,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1)从传统金融机构自身来看

首先,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机制不健全制约着我国传统金融企业的创新活力。一般来说,只有当创新主体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健全的金融企业时,它们才具有真正强烈的金融创新的内在驱动力,而我国传统金融企业在这方面有所欠缺。今天,在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的浪潮下,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实体,这势必造成国家作为终极所有者导致的“所有者缺位”。经过股份制改革历练后的国有商业银行大多实现了产权多元化,但股改不能包医百病,国有商业银行内控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传统金融企业在从事金融创新时,往往会顾虑对原有业务的影响,削弱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传统金融企业拥有大量的存量业务和存量客户,在拓展某些新兴业务领域,开展互联网业务时,可能会冲击原有传统业务,损害既有利益,导致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如金融产品的网销渠道就涉及与传统渠道的冲突。网销渠道摆脱了物理网点和时空的束缚,也不需要雇佣大量人员,往往比传统销售渠道效率更高、成本费用更低,这将冲击传统销售渠道和销售队伍的稳定。因此,除非受到较大的外部冲击,才能对传统金融企业在这一领域动力不足、进展缓慢的现状有所改观。(2)从外部环境来看

我国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创新的外在压力不足。我国传统金融业向来“门禁森严”,受政府牌照制约,准入门槛极高,市场化程度低,存在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银行体系为例,我国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且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掌控了绝大部分存贷款资源,能从存贷差中获取稳定的利润,其通过从事金融创新开辟更多利润渠道的外在压力不足。此外,由于竞争不充分,我国金融业主要由大型金融机构主导,难以对新兴产业、中小企业灵活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做出全面、及时和有针对性的反应。

分业监管模式限制了我国金融企业的创新空间,加大了金融创新的风险。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金融市场掀起了一股从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金融模式转变的浪潮,伴随着业务界限束缚的放开,欧美金融企业获得了更大的创新空间。而我国仍然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一方面抑制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现行的多头监管体制暴露出监管缺位和监管重叠同时存在,监管尺度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对交叉性金融产品无法提供有效的监管,无形中增加了金融创新的系统性风险。

严格的监管环境导致传统金融企业缺乏试错的魄力。金融领域的创新行为往往容易诱发金融风险,我国对金融企业的限制较多,要求较严格,而监管方的过度管控,虽然有利于保住“不出事”的底线,但容易陷入金融工具创新不足的窘境。目前,我国所有金融机构做任何事情——比如系统建设、产品开发等都追求完美,缺乏迭代式的、持续改进的创新机制。1.2.4 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化,盈利模式面临挑战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金融市场的所有价格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宏观来讲,利率是中央银行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微观来看,利率是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组织资金来源,安排资金投向所要考虑的主要成本因素。

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管制利率下,利率被人为压低,价格机制严重扭曲,信贷资源往往“低价”配置给垄断企业和政府,效率低下。而利率市场化,意味着利率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及资金稀缺程度,意味着市场实体按照自身实际融资需求来竞争信贷资源。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资金能更有效率地被配置,从而能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利率市场化也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在管制利率下,利率并不能反映经济主体对资金的实际供求情况,对货币政策的作用和效果存在较大疑问。而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市场能够通过对政策的反应,对货币当局的货币政策形成有效的反馈,如此一来,货币政策才能被有效地执行,其政策效果才能被准确地评估。

从中国的形势来看,长期的利率管制造成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向垄断企业和政府扶持项目倾斜,而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却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信贷资金。同时,由于存款利率被压制,存款者也事实上为贷款者提供着隐形的补贴,造成了一种变相的不公平。从货币政策的角度来考虑,利率管制也削弱了其有效性。

发轫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利率市场化,在过去近20年的历程中基本遵循了渐进式改革思路。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总体思路,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2013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13年7月20日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这意味着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又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虽然利率市场化改革从长期来看意义重大,但是从短期来看,金融机构不得不承受改革阵痛,这突出表现为利率市场化将使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盈利模式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商业银行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利差收益。2013年,商业银行的利润中63.6%为利息净收入,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仅为15.87%。而利率市场化将会从两个方面压缩银行存贷利差:一是存款市场的竞争将使存款利率上升,资金成本增加;二是贷款市场的竞争会使优质客户贷款利率下降,贷款收益减少。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过度依赖利差和信贷增长的传统盈利模式将越来越难以为继。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或完成后,商业银行不能适应环境变化而面临经营困难的事例很多,即使在金融市场较为发达、金融监管较为完善的国家和地区也不例外。例如,美国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储贷协会危机就与利率市场化密切相关,1980—1994年的15年间,共有1617家小银行和1295家储贷协会破产倒闭或接受援助,这些机构资产规模总额达9240亿美元;我国台湾地区的信用合作机构也曾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出现信贷危机,1994—1998年间,我国台湾地区爆发的83起挤兑事件中有74起发生在农村信用合作机构。这74家机构占当时台湾地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总数的21%。

因此,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利率完全的市场化,商业银行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进行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优化收入结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是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

1.3 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影响

从1994年首次拥抱互联网开始,互联网在中国已经走过了20年的光阴。当下的中国,无论是偏远山区的民众,还是一线城市的精英,但凡是社会里的群居者或多或少都被互联网掀起的浪潮所波及。互联网对于个体、家庭、机构和社会的改变,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彻底而深远的”。

互联网正在革命性地改变着传统金融的面貌。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赖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金融领域。当金融遇上互联网,一切都在变化。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正在对传统金融业态进行渗透,逐步推翻了大众与金融业间的阻隔,提高了大众在金融交易中的参与度。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网络贷款、移动支付、P2P等正在悄悄改变人类的金融模式,出现了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大数据、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带来比传统金融中介和传统金融市场更为先进的互联网金融。

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互联网上的交易“足迹”可以被深度保留、分析和挖掘,这些被记录下的“足迹”就是所谓的大数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大数据价值突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金融借贷活动虽然无法对交易对手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与研究,但是可以同步就互联网上的数据轨迹进行深度挖掘和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以大数据和高速算法为基础的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互联网金融降低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2)通过综合分析客户行为偏好数据、金融数据与互联网数据等,可以为精准营销、风险管理、金融分析、客户价值挖掘与个性化定制服务等提供数据依据,降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成本。(3)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资金供需双方的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足够小的情况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不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与市场,直接在网上完成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或进行资金融通。1.3.1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机构信息处理的影响

金融源于实体经济部门中城乡居民与实体企业之间的资产权益与资金的交易,其中,城乡居民是资金的供给者,实体企业是资金的需求者,交易对象是实体企业的资产权益。因此,金融内生于实体经济,要服务于实体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一套从外部植入实体经济部门的金融体系。这种外植型金融体系,一方面以银行业的间接金融为主体,通过银行的存贷款再创造货币机制,保障了经济运行中所需的巨额资金供给,支持了我国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以最低廉的利率吸收存款资金,并以相对高昂的利率放贷资金来保障银行业可获得稳定的卖方垄断利润。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实体经济部门就不断寻求突破,但成效甚微。

外植型金融体系下,一个突出的现象是消费金融内生于商业购物活动。在由商业机构展开相关业务的过程中,集资金流、物流和客户信息流为一体,既给消费者带来了购物的商家优惠,又给商家带来了资金和客户信息,有利于提高商家的市场竞争力和调整商业结构。但在中国,消费金融更多体现在银行卡消费上,出现了银行管资金流、商业机构管物流,却无人管客户信息流的格局。这种格局对经济发展有着一系列的不利影响:首先,商家扩展业务所需的资金需要向银行申请,银行贷款既需要充足的抵押物,利率偏高,又延时甚多,给商家带来诸多不利。其次,由于缺乏客户信息和难以向这些客户提供专门的服务,使得各个商家难有稳定的客户群,也很难根据特定客户的特色需求,量身打造商业服务和提供特色服务。最后,它限制了商家之间的服务竞争。除了在价格上打折销售外,众多商家严重缺乏提供服务质量的竞争手段,形成了众家经营方略雷同的商家格局,给多层次商业市场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从这个角度看,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起源于网上交易的需要,有着将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连为一体的功能,是一种从实体经济内部产生的金融活动。支付宝的流程与商场或超市的交易只有一个差别,即由于消费者将货款划汇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将这些货款划汇给供货方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存在资金沉淀。这些巨额沉淀资金的存在,意味着第三方有了金融活动的空间及特点。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在认同了第三方支付的合法性基础上,使得相关网商能够借此提高消费者和供货商对其的认同和市场信誉,扩大营业规模。互联网金融这种将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融为一体的功能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单一资金流的信息处理方式的一种巨大的冲击。

在互联网金融中,支付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基础,并逐步向第三方移动端支付倾斜,这种支付是活跃在银行主导的传统支付清算体系之外,并且扩大了交易主体以及降低了交易成本。目前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经应用于打车、购物、工资发放等日常性活动,手机和平板电脑替代信用卡的功能将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现实。此外,随着身份认证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等安全防范措施的发展,移动支付不仅可以完成日常生活中的小额支付,也能完成企业之间的大额支付,成为替代现金、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的一种新的结算支付手段。1.3.2 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引发的技术脱媒、渠道脱媒、信息脱媒、客户关系脱媒正在逐步削弱银行传统金融的中介功能,挤压银行的生存空间,将深刻改变银行整体的经营管理“面貌”,银行业逐步沦为互联网产业链的末端。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使得存、贷、汇等服务的渠道多元化,成为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一个竞争者。同时第三方支付将逐步向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服务渗透,将在信用创造和融资服务等领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正面竞争,从而使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受到挑战。近年来,互联网巨头们关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商机,依托支付平台衍生的网络生态链、海量交易数据、灵活商业模式,先后推出了多种不同形式的新型支付工具,挑战银行在支付结算中的地位。如在国际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公司已经介入跨境结算业务;在国内结算领域,快钱、支付宝、财付通等也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结算工具;国际汇兑方面,阿里巴巴已经实现境外买家向境内卖家支付;中间业务方面,快钱等已经进入基金和保险平台代销业务。2012年,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和天猫交易额突破1万亿元,几乎与银行在这方面的支付规模持平。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支付宝已经形成一家独大的局面。

在服务领域,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和中间业务都面临新的竞争。2012年“阿里小贷”开始在江浙沪试点,2013年已如燎原之势推广到全国。腾讯、京东、苏宁、华为等互联网企业纷纷试水金融业务,推出各种小额信贷金融服务。淘宝、腾讯、中国平安联合成立众安在线财险公司,已开始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新一轮跑马圈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00家,2013年以来全行业的交易额高达200亿元,这一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已经触动了银行的“奶酪”。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电商参与资金融通业务,是对银行作为资金媒介地位的挑战,而随着交易规模的扩大,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盈利的影响也将更加明显。

正如比尔·盖茨先生的一个著名的预言:“传统商业银行不能对电子化做出改变,商业银行将成为21世纪灭绝的恐龙。”1.3.3 互联网金融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改革开放36年来,我国已经建立了庞大的金融体系,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完备的金融机构和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但金融资源供需在结构和总量上存在较大失衡,一方面以银行业的间接金融为主体,通过银行存贷款的再创造货币机制,保障了经济运行中所需的巨额资金需要,支持了经济建设的高速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又以最低廉的利率吸收存款资金,并以相对昂贵的利率放贷资金来保障银行业可获得的稳定卖方垄断利润。

然而,以人人都有机会获得金融消费为宗旨的“惠普金融”的缺失,以多样性、分散性、差异性为主要特征的“草根”金融需求被大型金融机构所忽视,使得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竞争性,这是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的一种诟病,也是今后金融体制改革需要不断深化之处。

有着“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特质的互联网金融恰恰拥有惠普金融的技术优势。例如,余额宝的诞生及其巨大的“吸金”能力,不仅撬动了金融市场的资金格局,提升了金融体系的负债成本,而且最重要的是显示出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影响力,并给银行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压力。这是因为,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类余额宝产品具有低门槛、高收益、灵活便捷的特点,符合绝大多数网民的理财习惯和理念,而这部分金融需求在传统的金融领域里被金融机构选择性地忽视。

类余额宝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对传统金融体系形成强大的经营压力,它提升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负债成本。事实上,即使没有互联网金融的存在,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也将提升传统金融机构的负债成本,互联网金融只是作为“催化剂”加速了这一过程。而类余额宝之所以能获得较高收益率,是资金价格长期被压抑的结果,所谓超额收益其实就是活期存款向同业存款转化所获得的利差收入。

根据金融学理论,资金使用权的让渡必须以到期偿还本息为代价。目前,同业存款利率已经完全市场化,同业存款高收益率是资金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存款利率管制的深刻反映。通过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鲶鱼效应”,也就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倒逼金融创新的改革效应,以此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在互联网金融中,由于金融产品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交易可能性边界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因此,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的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完全可以自己解决。1.3.4 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

对小微企业、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不足,是全世界的共性问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小微企业、弱势群体的高经营风险环境下,“收益覆盖风险”是全球公认的小额信贷基本经营法则,对小微企业要求较高的贷款利率正是资本“嫌贫爱富”的体现。过去几年,在货币当局和监管部门的信贷政策指导下,我国小微企业信贷、涉农信贷增长超过各项贷款平均增速。但是通过信托理财产品、券商资产管理产品等影子银行,社会资金向房地产领域过度聚集造成部分实体经济部门“失血”的问题也相当严重,这也是当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不仅如此,为追求额外收益,金融机构过度扩张同业业务和表外业务,使得其资金链条高度紧绷,不得不以较高的收益来获取同业存款资金,即使这样,商业银行仍有利可图。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可能使这一切发生改变。在运用大数据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使得许多相关的业务有可能实现。例如,广发基金、中证指数公司以及百度合作,三方合力推出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指数,将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引入指数编制方案,颠覆性地改造了传统股票市场的指数编制方法和量化投资方法。其中最大的改变,就是在大数据下的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的效率,远远超过人脑的判断效率。很多风险定价,不取决于财务报表的分析,而是取决于行为数据的收集和自动生成,这将颠覆目前风险定价的基本原理,而且在定价的很多方面,大数据能够起到关键性的作用。这是互联网金融运用大数据处理信息的特征,也是其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

互联网金融发展可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它产生的整体收益是正数,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可以倒逼金融机构提升利率定价能力。因为利率市场化能否顺利推进,是受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制约的。而余额宝的冲击明显提升了金融机构的负债成本,这样,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加快利率定价能力的改善。不仅如此,以P2P、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融资模式,与信息化社会的小额融资、创业融资特点相适应,符合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1.3.5 互联网金融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化,与此对应,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也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它既表现为每种新的金融产品都是多种金融机制在性质、特征、期限和选择权等因素组合的产物,也表现为它与实体经济运行紧密结合,并仅存在于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环节中。但我国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为主且实行分业监管体制,不仅人为地切断各种金融机制和金融产品之间的内在联动关系,而且严重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与实体经济运行的链接程度。但这却为第三方支付、P2P等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网络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范畴,其业务活动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监管,由此,与网上商品交易对接的金融活动就成为网络公司可利用的业务范畴。

与我国不同,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功能监管(或业务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论哪个主体,只要介入了某项金融业务,就由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予以监管;同时,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并不是由具体的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界定,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股票、债券等的交易,投资银行可以发放贷款等。由此,在网上商品交易的发展中,相关金融机构顺势而为地介入到网上金融活动之中。在欧美国家等经济体,网上商品交易中的支付结算主要是由各种信用卡公司实现,如维萨、万事达等,它们并没有发展出像我国如此多的网上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并没有滋生出众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截至2014年5月底,我国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量已达250多家),更没有因出现几家第三方支付现象就引致“颠覆”金融体系的轩然大波。

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风险更难防控,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此存在着一定的缺位。

近年来,人人贷、宜信等网络信贷机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相继在国内异军突起,成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为迅速、最为活跃的领域。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规范、引导与约束,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出现部分网络信贷机构涉嫌非法诈骗、非法吸储、非法集资,第三方支付机构恶意竞争、资金管理风险隐患大等特点。同时,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开始涉足于客户理财等金融领域,类似产品的发展越来越多地面临着政策与法律的双重风险。因此,无论是从规范管理还是从推动创新的角度看,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亟待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金融创新势必会加速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换。1.3.6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我国传统的货币政策是以货币供给作为中介目标,以实现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等为最终目标的。互联网金融从供需两端较大程度上影响到货币政策,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可能要更多地考虑互联网金融对货币增长的影响。在供给方面,互联网金融可能会提高货币供给量;在需求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会导致货币需求整体下降。另外,未来虚拟货币可能会成为冲击货币政策框架更为实质的一个因素。(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促进货币流通速度的提高

之所以关注货币流通速度,是因为通货膨胀不仅与货币供给相关,也与货币流通速度相关。较长时间以来,我国货币流通速度呈下行趋势。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培养了投资者的投资习惯,吸收小额闲散资金,推动货币流通速度上行。例如,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推出了大量货币性极强的新型金融工具,这些工具不仅满足了金融市场流动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亦明显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以第三方支付为例,截至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交易规模已达18406.6亿元,同比增长64.1%。可见,网上支付尤其是基于电商平台的中小额支付,不仅能够脱离传统金融机构的束缚,而且明显降低了交易成本,加快了支付货币的流通速度。货币流通速度的提高可能会增强通胀对货币供给的敏感度。(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增大货币乘数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货币供需也会产生影响,从货币供给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通过推动货币乘数上升,促进货币内生性增长。

①电子货币具有高度流动性,商业银行能够快捷、低成本地在头寸不足时进行融资,这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率,使货币乘数增大。

②电子货币主要对流通中的现金产生替代并使其部分转化为活期存款,这使现金漏损率减小,货币乘数增大。

③电子货币的广泛应用使得资金支付结算效率提高,现金和活期存款所占的比重下降,而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定期存款所占比重上升,货币乘数增大。互联网金融创新对货币乘数也有负向影响,如P2P信贷平台的发展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缩短银行体系内通过存贷业务实现的信用创造链条;虚拟货币的发展可能会促进现有货币体系外的信用创造,分流体系内信用创造。但是目前P2P和虚拟货币对货币乘数的负向影响还较小。(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降低货币需求

①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资产收益率提高,货币持币成本提高。互联网金融发展促进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变现成本降低。例如,余额宝类产品的推出使人们可以将为消费留存的存款也转化为投资,降低交易性货币需求。

②金融产品创新正朝着高流动性方向发展,如T+0货币基金、开放式理财产品、余额宝等。未来互联网将成为金融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金融产品之间的转移也会更加便捷,投机性货币需求降低。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货币市场流动性将提高,货币的利率敏感性也会提高。(4)虚拟货币的发展会增大货币供给,削弱货币监管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经济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是虚拟货币的产生,比较典型的是比特币。比特币是由特定算法的大量计算产生,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的虚拟货币。由于虚拟货币的发展会增大现有货币体系外的货币供给,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并且虚拟货币平台可能为洗黑钱等非法交易提供不受监管的平台,会逐步削弱现有货币监管对货币体系的控制力。因此,美国和德国已经率先将比特币纳入现有货币监管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虚拟货币的应用将更加广泛,未来可能也被纳入现有货币监管体系。比如制定发行人准入机制,或由银行统一发行;要求发行人计提货币发行准备金,以控制发行规模;监控虚拟货币发行规模和流通情况等。

第2章 互联网金融概览

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网民渗透率达61.3%,超过六成的网民使用过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在逐步的试探中确定下来,成为普通投资者、平台运营者、风投机构和融资需求者的盛宴。本章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概述、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比较、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分析,再到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介绍,力求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

2.1 互联网金融概述

2.1.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在以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互联网与其他行业深度融合,传统消费与信息获取的方式已发生改变。近年来,互联网业、金融业与电子商务业之间的划界日趋模糊,使得“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耳闻,这一趋势更是随着“互联网金融元年”的提出,被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刚刚提出之时,不同领域的人士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界定有所不同。阿里巴巴董事长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马云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分立,从主体上划分,认为只有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才称之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业运用互联网来巩固和完善服务业务只能称之为金融互联网。作为最早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学者之一谢平先生提出不同的观点,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在此定义下,互联网金融是一种信息对称、金融脱媒、自由选择的状态。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的发展态势,吸引更多的人研究互联网金融,但其本身并不是纯学术概念,因而至今也没有严格准确的定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人们对于其概念的认识也在逐渐成熟,普遍认为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都离不开金融的本质,随着业务的拓展,两者相互竞争与促进最终会达到相互融合的局面。笔者集各方观点,从全面客观的角度给互联网金融下定义,即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为基础,以大数据与云计算为核心,实现资金融通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路径,互联网凭借其“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逐渐渗透传统金融行业,再以大数据和云计算作为技术支持,实现互联网业对金融业的变革;金融活动依托互联网展开、进行和完成,有效突破传统金融在时间、地域上的限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金融服务的边界从一个私有域扩展到无限的互联空间,开启了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新的革命。

从参与主体看,国内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基本可分为以下三个大类:一是传统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渠道开展金融业务;二是掌握有一定客户和数据的互联网企业向金融领域扩展;三是第三方利用互联网平台介入金融服务业。这些不同参与主体对金融功能的不同实现方式,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版图。2.1.2 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原因(1)互联网普及与技术支持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5.8%,较2012年底提升了3.7个百分点。随着移动网络的大范围覆盖及智能手机价格的持续下降,手机网民数的增长速度远远大于总的网民数增长速度,成为目前互联网用户增长的主要来源。以移动互联网为首的互联网,普及范围越来越广,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用户基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社交网络、搜索引擎把人类社会带入了一个庞大的结构化与非结构数据信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数据的产生、发送速度和频率飞速增长,数据源的数目和种类不断增加,海量的数据资源使得大数据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互联网每天产生的内容可以刻满1.68亿张DVD,仅仅“Facebook”一家社交网络公司每分钟的浏览量就高达600万次,可见互联网时代的数量产生呈现几何增长。全球化市场化中,Google(谷歌)、Facebook(脸谱)、Amazon(亚马逊)三家网络巨头积累了海量的数据资产,Google为全世界的公开网页建立了庞大的索引;Facebook凭借其社交网络地位,累积了海量的人际关系数据;Amazon沉淀了巨大的商品信息,建立了全球最大的商品数据库。这些互联网巨头凭借不同的数据资产,选择符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商业模式,在各自的领域中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拥有庞大且独一无二的数据资产的企业,将会得到飞速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大数据资产的重要性,大数据也成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工具。

企业在注意到大数据重要性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其数据量大、种类繁多、价值密度低的特点,如何高效地“提炼”有价值的数据就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难题。正如《大数据时代》的作者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所说,云计算是挖掘隐藏在大数据表面之下的有利方式。不同于传统的单个服务器或计算机单独计算的模式,云计算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计算方式,它把计算负担集中于远端服务平台,即所谓的“云端”,从而降低客户端的计算负担,免去了用户的服务器软硬件部署与维护,具有灵活易用等优点。云计算的兴起与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息息相关,正是因为数据的爆炸式增长,才引起了这样一种新兴的计算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中,云计算和大数据结合的模式能够获取大量的客户信用数据和交易数据,使得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摩擦成本都大幅下降。

以阿里金融为例,基于阿里巴巴B2B、淘宝、天猫等电子商务平台的阿里金融,专门为小微企业、个人创业者提供小额信贷等业务。截至2014年2月,阿里金融服务的小微型企业已经超过70万家,小微型企业大量数据的运算就是依赖互联网的云计算技术。阿里小贷的微贷技术包含了大量数据模型,通过大规模集成计算,确定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交易风险概率、交易集中度等。将互联网技术融入放贷过程中,对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高信用风险、高贷款成本和贷后风险控制等具有积极作用,不仅保证其安全、高效,也降低阿里小贷的运营成本。阿里金融的成功运作,充分体现了大数据和云计算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并且是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关键技术支持。(2)新兴商业模式带来新金融服务需求

从最初简单的信息浏览、电子邮件,到信息搜索、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电子银行、影音娱乐、购物、社交等,用户的行为习惯越来越“互联网化”。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信息流和资金流都通过互联网应用来完成。放眼全球,以Amazon、eBay、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全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大量互联网支付、跨境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以Facebook为代表的社区网络的发展,催生社区网络间的融资需求;移动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得手机支付、二维码支付等移动支付需求爆发。这些新兴商业模式带来了基于互联网的新金融服务需求,并且引领着全球互联网应用和商务活动的发展。用户习惯的“互联网化”促使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必须加快与商业、金融业的结合,使金融企业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此外,互联网行业强大的连接功能,摆脱了时空、地域限制,开启以融合为特征的产业革命,产业技术和产品服务之间的交叉渗透模糊了原有的产业界限,一种产品往往是多个产业成果的结合所生成的金融创新产品。这些都表明,科学技术的发展颠覆了原有的产业格局和商业模式,为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强客户体验,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运而生。

同时,面对互联网浪潮所带来的新兴商业模式的冲击,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没有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会在互联网中爆发。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对于金融领域采取极为严格的管制政策,从而产生了严重的金融压抑和金融资源垄断现象。金融市场流动性弱,金融资源成为只有少数人才能触及的东西,其覆盖的企业或人群均处于经济结构的上层,而处于金字塔底端的广大中小企业能享受到的金融资源极为有限,大量理财需求、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如今,中小微融资需求、个人小额融资及理财需求,通过互联网实现点对点配对,进而实现资金供求平衡,并逐步摆脱传统金融中介,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拥护者。尽管碎片化金融需求单体薄弱,但根据互联网中的“长尾理论”可以得出,庞大的用户群体可以产生规模巨大的金融需求。非金融企业看重这一良好契机,陆续涉入互联网金融业务并不断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金融业更加完善。同时,传统金融企业为谋求生存,也不得不进行变革,不断进行金融产品创新。这样以非金融企业的主动涉入与传统金融企业的被迫改变,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断扩大。2.1.3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1)拓展金融服务边界

传统金融机构以银行、证券、保险为中心,金融资源供需在结构和总量上存在失衡,大型金融机构多服务于大型客户,中小企业贷款难、直接融资难、民营企业受歧视等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使得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到金融活动中。而资源开放化的互联网金融使用户获取资源的方式更加自由,拓展了互联网金融受众的有效边界,让中小客户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也得到满足,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的高门槛,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目前,大数据金融、人人贷、众筹等新兴金融模式已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的融资需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理财产品更是深获年轻投资者的喜爱。互联网金融以其平民化、大众化的特征,拓展传统金融市场的边界,小型客户的理财投资需求得到满足,使金融业成为一个开放的市场,让原本专业性较强的金融业务走进千家万户,惠及广大百姓。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更加开放的市场、更加便利的服务,大大拓展了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2)低成本与高效性

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必须通过实体网点提供服务的限制,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约束,以较低的成本使得因偏远分散、信息太少而难以得到金融服务的小微群体可随时随地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获得金融服务。同时,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大数据确保信息的全面性,云计算保证海量信息的高速处理能力,二者的有机结合,极大地提高了投资效率和减少了交易成本。并且,资金交易过程都在网络上完成,边际交易成本极低,从而形成了成本低廉的新型融资模式。早在2000年时,欧洲银行业测算其单笔业务的成本,营业点为1.07美元,电话银行为0.54美元,ATM为0.27美元,而通过互联网则只需0.1美元。如今,阿里金融小额贷款的申贷、支用、还贷等在网上进行,单笔操作成本仅为2.3元,远远低于银行的操作成本。除此之外,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人们通过社交网络生成和传播金融信息,使得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方式对该金融产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传统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便得以缓解。(3)大数据带与云计算

金融业务的核心要素是信用、定价、风控,每一要素均对数据的数量、质量及数据的深度挖掘、处理技术有较高要求。互联网金融渗透到社交、商务、生活等方面,积累了海量的数据信息,包括历史交易记录、客户交互行为、违约支付概率等,这些数据信息都成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资源和资产,形成更加完善的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通过云计算技术,收集、挖掘、整理和加工大数据,可以用较低成本摸清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尤其是经营规模或信用额度低于一定标准的客户的信用状况,从而有效解决小微型客户因信用评级造成的融资困境。同时,运用数据分析量化用户行为,了解用户群的特点,有效进行市场细分,定位用户的需求和偏好,为精准营销和个性化定制服务提供数据支撑。(4)风险扩大化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旧是“金融”,而金融的存在必然伴随着风险,尤其是这种基于网络构建而成的金融更伴随着巨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就需要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同步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降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普惠,但也同时加剧了该行业的风险。缺乏金融风险控制经验的非金融企业大量涌入,加之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涉及客户数量众多,一旦出现风险事故,极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得风险迅速蔓延以至于造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最终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及关联经济体造成损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对风险识别的能力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在成熟的传统金融市场,金融违约的案例还时常发生,相比而言,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将面临识别风险的巨大挑战。此外,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网络的稳定和安全问题更是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程度。互联网平台一旦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便无法运营,这种不稳定性会严重地削弱互联网金融的可信性,更严重的是直接危害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和隐私安全。2.1.4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与区别(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本质区别在于实现方式上,包括: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见表2-1)表2-1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支付作为金融的基础设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金融活动的形态。传统金融的支付方式是人们通过各商业银行的物理网点分散支付,需要更多的人力、物力以及场地设施等。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个人和机构可以在中央银行的支付中心开设账户,不再完全是现有的二级商业银行账户体系,人们以移动支付为基础,通过移动互联网进行证券、现金等资产的支付和转移,从而有助于实现支付清算电子化,代替时下的现钞流通。

信息是金融的核心,构成金融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信息以非标准化、碎片化和静态化的形式存在,信息处理的难度非常大,通过人工处理又会降低信息处理的速度及精准度。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小微型企业处于资金融通的弱势。而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处理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组织、排序和检索,缓解信息超载问题,有针对性地满足信息需求;大数据的海量数据信息保障信息的准确性;云计算提供高速处理能力,使信息处理更加有效快捷。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需双方通过网络揭示和传播信息,搜索引擎组织信息,再通过大数据和云计算最终形成时间连续、动态变化的信息序列。

在资源配置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以银行、券商等中介机构匹配资金借入方和借出方,而互联网金融下的资金供需信息直接通过网上发布、匹配,供需双方可以了解更多的资金需求者或投资者,并且直接联系和交易。在供需信息几乎完全对称且交易成本极低的条件下,互联网金融模式使得中小企业融资、民间借贷、个人投资渠道等问题容易解决。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从而有助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企业能更好地了解用户需求和偏好,带给用户更加丰富的产品和更好的客户体验。互联网金融加强了信息通信技术对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促进了金融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与互动,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提高了传统金融的包容水平。(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联系

马云提出“做金融行业的搅局者”,让人们觉得传统金融会被互联网金融所颠覆,但从本质来讲,两者是互补的关系。互联网金融业态服务对象的特点是海量、小微、低端的80%客户,刚好与传统金融服务的20%大型客户形成互补,两者服务对象的不同,使得金融服务行业更加完善。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是对产业的技术演进而对金融核心不能产生撼动作用,股权、债权、保险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内涵不变,这都说明互联网金融只是提升了金融的效率,改变了相关金融产品的质量。互联网金融对金融行业的本质没有影响,而是使金融业回归其服务业的本质,起到金融脱媒作用。以余额宝为例,通过聚集传统银行不在意的个人小额闲散资金,共同买入天弘基金,从而帮助普通百姓理财,其本质也是阶段性、窗口性的制度红利,并没有改变金融业的核心。

形形色色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去其互联网的“包装”,其本质仍然是金融业务。金融业的本质是跨时空的资金、信用和风险的交换,是风险的识别、控制和分配,互联网金融正是围绕这一本质展开。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之间并不仅是竞争关系,两者之间更是存在较大的融合空间。金融业可以拓展互联网服务功能的广度与深度,进一步发挥互联网的技术优势与组织模式,提升自身服务能力与效率、扩大服务领域与受众。互联网业有助于金融业创新产品、服务及低成本扩张。互联网业与金融业的协同作用,优化了资源配置,使得金融资源得到良性运转,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2.2 互联网金融业态分析

2.2.1 传统金融网络化(1)银行业互联网化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支付的需求越来越大。许多非金融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逐渐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的格局,传统中间业务收入不断受到分流挑战。为此,各大银行开始适应互联网潮流定制新兴发展战略,发展特色业务,创立自己的品牌。当初银行巨头垄断资金流的现象开始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瓦解。

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渠道不断创新,除手机银行之外,还积极发展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多种电子渠道。例如,建设银行的“摇一摇”账户余额查询、招商银行的“微信支行”以及农业银行的“三农金融服务车”等,都体现出各银行在业务渠道方面的扩展与深化。通过多种渠道的多样化业务开发,银行客户规模得以扩大,客户体验度得以提升。同时,部分银行开始尝试建立网上商城,直销金融产品与服务,获取客户的第一手数据信息,进入电子商务核心产业链的内部。例如,交通银行在天猫设立旗舰店,销售保险、基金、黄金等产品。为了充分顺应潮流,互联网与银行业务已经跨过外部技术运用的初级阶段,开始了核心业务的渗透与融合。例如,浦发银行与腾讯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拓展互联网金融及电子商务业务;民生银行联手阿里巴巴筹备直销银行,通过共享数据资源完成金融产品与客户的对接。至此,传统商业银行试图全方位涉足互联网,力争打造更完备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

在此次互联网金融冲击中,大型商业银行凭借客户规模优势在市场份额中居于领先地位,但它们应对冲击的反应相对迟缓,其互联网增速要低于创新型中小银行。中小银行在产品与服务创新方面速度更快,反应更加灵敏,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在蚕食大银行客户的同时又在不断扩大新增客户市场。

为了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中巩固自身地位,银行不断扩展信息技术的投入和运用,挺进电商、移动支付等非传统银行业务领域,巩固并拓展银行与客户之间存、贷、汇等业务关系,使得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迅速提高。同时,传统银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可以使互联网化的银行稳健运行及风险可控。(2)证券业互联网化

证券行业是互联网的天然适应者,证券公司的产品主要以数据交换的形式存在于后台数据库中,不存在货物配送、物流运输等环节,其业务属性使其天生具有便于电子化、虚拟化和远程化的特征。同时,券商多年来累积的第一手客户买卖金融产品的资料,聚合成丰厚的数据资产,为后期的数据挖掘和制定相对应的客户服务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证券公司专业人员可以高效快捷地处理海量的市场信息,建立并管理由不同市场、不同品种、不同数量的证券所构成的投资组合,编写复杂的交易策略来捕捉短暂的市场异常波动,并且做到实时监测市场和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度量指标,使风险管理更加高效和准确,为客户的证券投资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服务。这都表明证券行业与互联网有相似的基因,传统证券在应对互联网冲击时,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可以更快做出回应。(3)保险业互联网化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保险公司纷纷加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浪潮中,积极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的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有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保险业务,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服务全过程。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保险并不等于保险电子化,互联网保险强调互联网的创新精神,利用互联网技术革新服务模式、销售模式,而保险电子化只是单纯地把保险搬上互联网。

成本低、方便、快捷是网络保险的亮点,降低成本是传统保险公司进行网络销售的内在驱动力,成本的降低有利于保险公司下调保险产品价格,从而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同时,社交网络、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的革新与创新,为保险公司产品的设计提供数据支持,使个性化服务、私人订制成为可能。基于对客户数据的分析,保险公司对成本的管理以及风险的控制更加精细化与数字化,为保险行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2.2.2 资金筹集网络化

众筹是对正规投融资行业的有效补充,传统上缺乏有效融资渠道的个人和小型企业,可借助众筹平台以较低成本获得资金,支撑其创新行为;同时,众筹为广大普通民众获得了直接参与创新业务投资的权利,共享创新收益。二者相结合,具有金融普惠和金融平等价值,由此形成的市场机制、信用机制和技术机制对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氛围、解决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和金融改革具有实验价值。

P2P(Peer to Peer)是互联网Web2.0时代的代表性技术。相比较Web1.0时代客户通过银行或资本市场单向获取数据,P2P是借贷双方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资金融通,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信息和进行交易操作,使用信用贷款方式直接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者,使信息从一对多变成了多对多的真正网络,数据资源开始呈爆炸性增长。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P2P客户绕开银行或资本市场直接交易,实现真正的金融脱媒。

网络借贷依赖于互联网技术,而互联网呈现出扁平化、社区化的特点,强调每个人的参与性,这就十分便利地实现了多对多的信息整合与审查。由于网络借贷的参与者非常广泛,借贷关系密集复杂,与现有民间借款不同的是,互联网可以有效降低审查的成本并且通过大数据与云计算控制风险,实现透明化运作,使小额贷款成为可能。同时,网络借贷为借贷双方提供直接公开的交易平台,避开申请困难、程序复杂的银行借款路径,使得参与者极其广泛和分散,借贷双方呈现网格状的多对多形式。网络借贷为一般中低收入以及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这些客户多为小额短期资金周转需求,使现有传统银行体系覆盖不到的部分得到有效补充。

在电子商务平台的生态圈内,如阿里巴巴、京东等企业拥有大量的用户群,企业可以根据多年累积的平台交易数据结合相关技术分析出用户的信用状况,使得在金融市场中由于资金量、企业规模等因素而处于资金链条中弱势地位的小微型企业得到融资。相对于传统资金融通方式,大数据下的网络微贷扩大了信用贷款在资金融通方式中的使用范围,并且通过大数据分析、整理、归纳,使贷款审查与发放更加迅速,贷款的过程更加灵活。2.2.3 第三方支付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上购物、在线交易已从一个鲜为人知的事物变成消费者生活中的一部分,而其背后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也逐渐改变社会大众的生活方式,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成为支付公司的资深客户。

从价值链角度看,第三方支付的前端是网络消费者,中间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后端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统一的支付界面,不需要在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界面中来回操作;对于商家而言,第三方支付的即时到账服务,可加快资金流动,提高商家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独立于交易双方,起着资金托管代付的作用,并且保留商户和消费者的有效交易信息,其公正性、便捷性、保障性使得交易双方可以安全、放心地进行网上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信任桥梁,满足了交易双方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

支付是基础的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使银行从支付链条的前端逐渐走向幕后,也迫使银行不断探索金融改革与服务产品创新,同时当第三支付应用场景更加丰富时,支付平台就可以成为金融产品的重要的营销渠道。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从支付迈向融资,将进一步推动金融脱媒,挑战传统金融服务的方式方法。第三方支付对金融业的影响不仅仅是将信息技术嫁接到金融服务上,还推动金融业务格局和服务理念的变化,弥补了传统银行服务的空白,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了整个社会的金融功能。2.2.4 虚拟货币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虚拟社区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为虚拟世界服务的虚拟货币如影随形地从虚拟世界亦走向了现实世界,并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虚拟货币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于网络,并通过网络系统传输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虚拟货币最初用于互联网上购买虚拟商品,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服装等。随着虚拟货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如Q币、盛大点券等,使用范围超出虚拟商品范畴,开始可以用于兑换实际物品,甚至出现专门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双向兑换的网站,虚拟货币大有进入现实世界之势。

2013年我国的“比特币中国”(BTC China)网站成为全球第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的迅速发展引发了人们对虚拟货币是否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的思考。不同的人对比特币的价值持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比特币的出现是对现有银行货币体系的巨大挑战甚至可以称之为“未来的黄金”,而也有人认为比特币不具备货币的价值。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表示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但是,比特币买卖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2014年3月,央行向各分支机构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比特币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禁止国内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替比特币交易平台提供开户、充值、支付、提现等服务,并要求银行在4月15日之前,关闭为15家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切断比特币泡沫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因此,比特币在全球范围内陷入前所未有的低谷,但随后又在各国的交易平台上有所回升,比特币价格保持着起起伏伏的状态。(1)比特币介绍

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11月1日,由署名“中本聪”的作者首先提出。诞生至今,其兑换美元的汇率上涨数千倍。2013年11月19日,比特币兑换现实货币的比价一度达到8000元人民币。由于没有专门的中央发行机构,也没有国家作为担保,比特币在一些国家被完全禁止交易流通,但仍然有部分开明的国家逐渐在接受比特币的存在。2013年8月8日,美国德州联邦法庭裁定比特币为合法货币,且受到《联邦证券法》监管。2013年8月19日,德国政府从国家层面上认可了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比特币第一次正式地获得了一个国家认可的法律身份。

由于比特币通过计算机在特定算法下产生,购入计算机的费用和“开采”时的电耗、时耗等都使比特币的供应机制与金银等贵金属货币的供应机制有一定的相似,因此被形象地称为“挖矿”。用户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来获得比特币,每人得到的比特币数量与计算机的运算能力成正比。比特币诞生的早期,计算机的运算能力竞争弱,容易获得比特币。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挖掘”比特币中,可获得比特币的难度越来越大。比特币的获得方式有三种:挖矿生产,通过在电脑上执行公开的复杂算法生成;进行购买,即通过网上交易平台购买比特币;捐赠获得,许多自由网、互联网、基金会以及其他一些组织都接受比特币捐赠。(2)比特币的特点

和法定货币相比,比特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去中心化

比特币的发行和支付没有中央银行等管理部门充当中央控制中心,其转账支付由网络节点集中管理。可以说,没有实体发行设备,用户在自己的客户端上运行基于特殊算法的软件来获取比特币,任何人都可自由、免费地“挖掘”比特币,得到的比特币以数据代码形式储存和传输。②无国界性

比特币是全球网络发展的产物,不属于某个国家。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公民,在一台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都可以管理比特币,挖掘、购买、出售或收取比特币。③匿名性

比特币的交易各方可通过随意变化收款地址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比特币不再依赖传统的虚拟货币账号系统提供身份证明,而是通过公开密钥技术完成交易。交易双方可以随意生成自己的私钥,而将与其对应的公钥告知付款人即可收到款项。每次交易都可以重新生成一对公私钥,这种一次一密的做法可以做到完全匿名交易。同一用户还可以拥有多个比特币地址,而且它们与用户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可以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很难知道一个用户持有多少比特币。④发行数量有限

按照系统预设算法,每增加21万个新数据块,“挖矿”的报酬就将减半,所以比特币系统实际上正在逐步减缓发行速度,全世界比特币的总量到2140年将达到上限2100万个。⑤唯一性

每一单位比特币的交易记录都被翔实地记录在网络中,无法仿冒、伪造和重复支付。当用户将比特币支付到另一个地址后,系统会将交易记录发送至网络上所有的节点,任何人都不可能对整个网络进行篡改,这保证了比特币的安全性,避免了“伪币”的产生。⑥完全的信用货币

由于它不与任何事物或法定货币挂钩,本身由算法产生,因而它的价值只取决于人们对它的信任程度和供求关系。如果人们信任它、迫切想拥有它,它的价格就会一路飙升,否则它就可能变得一文不值。(3)比特币的风险

比特币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价格波动太大,使得其货币价值度得到怀疑。同时比特币在生产、储存和交易环节中还存在诸多技术风险和隐患,使比特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能像主权信用货币那样方便流通。比特币若要成为真正的货币,必须克服法律、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等领域的现实问题。①法律地位不明确

虽然比特币在世界范围内已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而受到法律保护,但是目前还没有国家能将其作为真正的货币来使用,不具有法律地位。尽管欧洲央行研究报告指出,法国等地已经开始尝试界定比特币的法律地位,但在整个欧盟内其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如果比特币不能被法律正式承认,则会给接受比特币交易的商家和个人带来财产安全性的风险。比特币是一种不易被监管的货币,它的设计初衷就包含逃脱监管的色彩,因此各国政府想要对比特币进行监管颇为不易,这也增加了比特币交易的风险。②交易平台脆弱

尽管分布式设计可以保证系统的总体安全,但黑客仍有可能窃取个人或交易网站储存的比特币,网站一旦被黑客攻击得手,就会造成巨大损失。2011年6月的一次比特币暴跌,就源于国外交易平台一个大用户钱包被盗并被大甩卖而引发的市场信心不足。另外,由于比特币系统的匿名性,且交易记录为分布式储存,所以已被许多有转移、储存、“洗净”非法资金需求的人士当作金融避风港。2013年5月28日,美国国土安全部以涉嫌洗钱和无证经营资金汇划业务取缔了汇兑公司Liberty Reserve的虚拟货币服务,成为历史上最大的国际洗钱诉讼案,洗钱规模达到60亿美元。如果网络与技术安全得不到保障,比特币发展将面临瓶颈。③炒作、套利可能引发泡沫甚至庞氏骗局

比特币在网络乃至实体经济中的用途愈多,吸引大批投资者炒作,导致比特币兑换现金的价格如坐过山车一般。近年来,各国经济的萎靡和比特币的升值预期,导致越来越多的人为了炒作获利而持有比特币,产生泡沫效应。同时,围绕比特币投资是否构成“庞氏骗局”也存在争议。欧洲央行认为,比特币的使用具有“庞氏骗局”的某些特征,但也有和“庞氏骗局”相反的招数。同时,比特币的工作原理和风险情况,用户可能并不清楚,加上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监管,都导致了比特币的高风险。

比特币是信用货币进化的阶段性产物,反映了信息对称、个体选择、去中心化和权力制衡的货币特征,映射了货币由分散性向单一性回归的进化需求。

2.3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3.1 国外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联网已得到高速发展,互联网渗透到包括金融领域的各个领域,涌现出大量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今,互联网金融理念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广为普及。(1)互联网银行

20世纪50年代,计算机开始在发达国家的银行业务中出现,其功能主要是辅助银行进行业务操作和管理。随后,发达国家银行内部的计算机应用经历了从脱机到内部联机再到银行之间的跨行联机,80年代中后期,全球不同国家之间的不同银行也建立了电子信息网络,形成全球金融通信网络。自此,银行业务电子化在发达国家基本实现。

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了满足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客户网上支付需求,开始尝试提供基于互联网的支付、结算等服务。1995年5月,美国富国银行(Wells Fargo)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提供Web通道的银行,随后越来越多的银行支持在线小额贷款、实时抵押贷款、个人金融服务等功能。同年,美国第一安全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SFNB)成立,宣布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诞生,其所有业务都通过互联网处理。1999年,纯网络银行NetBank宣布实现盈利,并多次被媒体评为“最佳网络银行”。尽管纯网络银行发展到一定阶段,多被传统银行所并购,但作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尝试,商业银行在技术、经营渠道和运营模式上开始新的构建。目前,荷兰国际集团(International Netherlands Group,ING)旗下的ING Direct银行是全球最大的独立网络银行。1995年初至20世纪末,美国网上银行大规模创新,促成美国网上银行业务迅猛增加。进入21世纪,美国网上银行步入功能整合发展阶段,其银行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展多项金融创新活动,新兴在线金融服务也层出不穷。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美国拥有6360万网络银行用户,其中68%的用户使用互联网支付功能。

欧洲网上银行由早期的自助银行发展而来,业务相对发达。但由于用户使用习惯和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差异,欧洲网络银行的发展在各个国家的差异比较大。但总体而言,欧洲超过一半以上的网络用户已经在使用网络银行。(2)网络证券

美国是最早开展网络证券交易的国家,也是网络证券交易经纪业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互联网证券经纪公司和互联网证券业务的起源和发展与佣金制度的改革、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分业经营的突破紧密相连。1975年,美国证交会颁布《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取消固定佣金制度,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如今美国的网络证券交易形式已经非常成熟。

1995年,嘉信理财推出eSchwab软件,使投资者可以在网上交易,成为第一家开展证券电子商务的经纪商。E*Trade(亿创理财)在1996年重组为一家纯网络经纪公司,成为美国首家无传统经营场所的新型经纪公司,为保持客户稳定率,在2001年开设线下营业网点,便于现场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随着E*Trade的兴起,网络券商行业经历快速整合和发展,到2010年,美国所有证券投资者都通过网络进行证券交易。但网络经纪商难以提供全面的投资咨询服务以及成型的投资产品,因此仍难以取代传统经纪商的地位。

日本互联网证券公司的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证券市场制度变革的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用户及计算机的普及,互联网证券交易迅速兴起,专业的互联网证券公司开始出现。2003年前后,日本互联网证券公司的社会认知度得以确认,业务进入快速发展轨道。日本主要的互联网证券公司包括:SBI证券、乐天证券、松井证券、Monex、Kabu.com,目前互联网交易已经占到日本个人投资者股票交易量的90%左右。(3)网络保险

在美国,互联网保险有二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已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发展模式,其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代理模式是指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实现网上保险交易并且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其中最为典型的公司是美国Insweb公司,它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保险电子商务站点。但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要求代理人面对面为消费者讲解,单纯依靠网络难以有效传递产品性质,因此大部分保险产品并不能通过网络销售,最终导致Insweb公司被收购。网上直销模式是传统保险公司的延伸,为其开拓新的销售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美国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

自1996年全球最大保险集团之一的法国安盛在德国试行网上直销,欧洲的网络保险业务迅速发展。英国、意大利等国都开始发展网上保险,即在网络经济时代不仅能满足客户的新要求又能节约成本。但多数保险公司认为,网络保险只能作为多渠道销售与服务的经营战略,而不能具有更多的意义。美国的网络保险业务在全球的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平最高。(4)P2P

P2P网络借贷平台最初出现在英国,由四位年轻人在2005年成立,为其命名Zopa,专门为有资金需求和有闲置资金的个人及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平台。该网站于2005年3月正式上线运营,被公认为全球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06年2月,美国首个P2P借贷平台Prosper成立,后被认定为是不合法的,于2008年初被勒令关闭,在2009年重新开业。Prosper联合创始人兼CEO克里斯·拉尔森将Prosper比作eBay,因为其经营模式类似于在线拍卖。借款人在Prosper网站上发布借款需求,金额从50美元到25000美元不等。借款人说明自己的借款理由、财务状况等,并设定可接受的最高利息率。投资者以此利率为基准,根据自己的意愿,并参照借款人的借款经历、朋友圈及社会机构的从属关系等信息来判断,通过降低利率竞拍,投资者谁的利率更低就更能获得投资机会。拍卖结束后,Prosper将最低利率的投资人组合成的贷款交给借款人完成交易,并督促后续的流程,促成借贷的有效开展。每发生一笔借贷,Prosper会从借款人处提取1%~3%的费用,从出借人处按年总出借款的1%收取服务费。由于P2P借款方式比银行贷款更加方便灵活,所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投资者和融资者的欢迎。(5)众筹

众筹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已有10余年时间。近几年,该模式在欧美国家迎来了黄金上升期,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欧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也迅速传播开来。创立于2000—2001年间的ArtistShare被公认为是首家众筹网站,它被描述为“为赋予创造力的艺术家服务的全新商业模式”。随着ArtistShare的示范作用,2005年之后,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09年,美国的一家众筹网站Kicksarter成立,开启大众化融资新时代,截至2012年,该平台共发布项目数27086个,其中,成功项目为11836个,项目共融资99344382美元,参与投资支持项目的人数已经超过300万人,2012年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美元,如今已成为全球最大的众筹融资平台。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促进初创业融资法案》,增加了对众筹的豁免条款,为创业公司通过众筹方式向一般公众进行股权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拓展了投资者和创业者的融资渠道,众筹模式逐步趋向合法化和规范化。(6)第三方支付

1998年12月建立的PayPal(贝宝)网络服务商是目前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圣荷西市。PayPal使个人或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安全、简单、便捷地实现在线付款和收款,避免邮寄支票或汇款等传统支付方式的不便因素。PayPal账户是PayPal公司推出的最安全的网络电子账户,截至2012年底,在跨国交易中超过90%的卖家和超过85%的买家认可并使用PayPal电子支付业务。同时,PayPal也和一些电子商务网站合作,成为其货款支付渠道之一,使用这种支付方式转账时,PayPal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手续费用。

除PayPal之外,还有许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同时,2014年9月,苹果推出Apple Pay服务,使NFC支付从SIM卡模式、机卡一体模式向全终端模式演进。苹果的线下移动支付系统将促进移动支付的进一步发展。2.3.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4年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互联网金融要更好地向“小微”、“三农”提供服务。地方性支持条例也不断出台,上海发布《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成为全国首个省级地方政府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

政府政策支持使互联网金融发展顺利,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更是如火如荼,以深圳前海为例,截至2014年11月,深圳前海管理局数字显示,互联网金融企业总数已超过500家,其中P2P网贷企业超过50家、支付类30家、网上理财35家、众筹类超过30家。(1)银行的线上化

中国银行业的信息化是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而逐步信息化的过程,并为金融服务的电子化创造了条件。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兴起,银行业近几年在金融服务电子化的过程中取得很大发展。自1997年招商银行率先推出“一网通”,首次开设网上银行业务,成为对传统渠道的有效补充,随后各大商业银行也陆续推出网上银行业务。2011年,民生银行针对网上银行专门设计收益率高于柜台销售的理财产品并获得可观收益。自此,互联网逐步成为其一、二级低风险理财产品的主要销售渠道。网上银行凭借其费用率低、业务办理便捷等优势,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获得客户的拥护,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产品也逐渐成熟。但是这些都只是传统银行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进行,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银行不得不做出更多的改变,因此直销银行成为银行业的新试点。

直销银行是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不需要发放实体银行卡,客户通过电脑、手机等远程渠道即可获取银行产品和服务。2013年9月,北京银行正式推出其与境外战略合作伙伴荷兰ING集团合作研发的直销银行服务。2014年2月,中国首家直销银行民生银行直销银行正式上线。直销银行的不断上线,表明各大银行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并不断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014年9月底,民生直销银行目前客户数突破100万户,金融资产保有量达180亿元;招商银行在小企业e家开展的同时,推出首家“微信银行”;平安银行打造平安网上商城和网络平台,推动应用客服机器人,推广微信服务。(2)券商的线上化

国内互联网的普及,给易于电子化的证券经纪业带来巨大革命。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计算机进行了第一笔交易;1992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复合系统正式启用;1998年,国内网上证券交易开始起步。2000年4月证监会颁布《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规范了网上证券委托业务。投资者使用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终端软件,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实现证券买卖。同时,随着新型网络媒体的兴起,彻底颠覆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方式。继而,互联网以其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等特点,使得证券交易完成了从实体场所到虚拟网络的转移。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券商凭借其大量的一手客户买卖金融产品的数据,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探索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的新发展方向。2012年,海通证券自主开发“基于数据挖掘算法的证券客户行为特征分析技术”,采用聚类算法,根据客户交易数据进行动态分析。通过对海通100多万样本客户半年交易记录的海量分析,建立了客户分类、客户偏好、客户流失概率的模型。同年,国泰君安推出“个人投资者投资景气指数”,数据样本来自券商真实客户的真实交易行为数据。越来越多的券商企业不再单纯地满足于证券买卖的虚拟化,而是在互联网金融浪潮下,不仅要满足客户需求更要挖掘客户需求。(3)保险公司的线上化

1997年,第一份通过互联网促成的保单在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诞生,标志着保险业在互联网方面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果。早在2002年,中国人保电子商务平台(e-PICC)就正式上线,随着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互联网保险步入快速发展渠道。随着太平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的上线,各大保险公司网络平台在2008年至2013年间相继上线,建立起了自家的网络销售平台,依托互联网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实现网上投保、承保等业务。2013年,阿里巴巴的马云、中国平安的马明哲、腾讯的马化腾“三马”联手设立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突破国内现有的保险营销模式,不设分支机构,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主攻责任险、保证险两大险种。“三马”联手保险业是互联网和保险两大行业在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尝试,同时也开启了一个全新的互联网保险时代。(4)P2P网络贷款

中国的第一家网贷平台是成立于2007年的拍拍贷,它效仿美国Prosper模式,在引入中国后并没有引起大的影响。直到2009年3月,红岭创投推出本金保障制度后,凭借其强大的拓展和业务能力,发展迅猛。2010年开始,P2P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增多,如人人贷、E速贷等。2011年,随着平安投资四个亿成立陆金所,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很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顾虑,P2P网贷平台在全国各地迅速扩张。截至2013年9月,网贷平台更是以每天3~4家上线的速度快速增长,网络贷款额达到1058亿元,超过2012年增长的4倍。

2014年,P2P继续吸引无数投资人进入,P2P平台也获得各大资本青睐。2014年7月份,8个P2P平台获得千万美元的投资,P2P平台进入一个月内数家平台同时获投的狂热融资阶段。据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1月到10月,已有30余家P2P平台获得投资,其中不乏许多刚成立的平台,如短融网从上线到获得融资仅经历三个月时间。

P2P网贷行业的野蛮生长过程中,因频频出现的企业跑路及倒闭事件,让人们对于该行业的前景担忧。但除民营企业和风投参与P2P外,各地具有国有资产背景的企业也逐渐试水P2P,众信金融、德众金融、金宝保等平台均获得国资参股。国有资本流入P2P行业,表明国家对于该行业的认同及宽松的政策,但由于许多P2P平台只是披着P2P外衣的金融机构,行业仍然缺乏市场准入门槛,政策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5)众筹

国内的众筹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类是非股权众筹,主要以产品预售为主;另一类是股权众筹。非股权型众筹目前有十几家,总募集资金规模超过1000万元。2011年开始陆续出现点名时间、积木、JUE.SO、淘梦网等各种侧重不同方向和特色的10余家众筹平台。如上线于2011年5月的点名时间,截至2011年底,点名时间已经为57个项目募集到资金,数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并获得来自中国台湾的50万美元的天使投资。国内目前没有严格意义的股权众筹,但已有一些平台设计股权融资,主要以红岭创投和天使汇为代表。此外,2013年6月上线的大家投网站也在探索股权众筹的新模式。尽管在我国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下,我国的股权众筹和国外的股权众筹有着显著不同,但这是众筹模式在我国资本市场应用的有益尝试。

2014年,众筹网站的发展进入新阶段。点名时间从众筹网站转型到职能硬件预售平台,追梦网等平台则更偏向于文化、科技、公益等领域,百度及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开始从影视作品涉入众筹。但非股权众筹平台的项目展示及体验、筛选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股权众筹依然徘徊在法律边缘,国内众筹平台还有待完善。(6)第三方支付

1999年,随着易趣网、当当网相继成立,为了满足用户网上支付需求,我国第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即首易信支付诞生,但它仅限于指令传递功能,把用户的支付需求告知银行,从而转接到银行的网上支付页面。2003年网络购物处于萌芽期,支付形式单一,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使得网络购物停滞不前。为了吸引更多的互联网购物人群,2003年10月,淘宝网设立支付宝业务部,开始推行“担保交易”。2004年12月,支付宝正式独立上线运营,标志着在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圈中,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开始明晰。随后腾讯旗下的支付公司“财付通”成立,全球最大的支付公司PayPal进入中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国逐渐起步。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确定了通过申请、审核、发放支付牌照的方式把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式纳入国家的监管体系下。2011年9月开始,非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将被禁止继续从事支付业务,至2014年7月,央行已经陆续发放269张第三方支付牌照。自此,我国第三方支付运营模式经历了从支付网管模式到第三方担保模式再到行业支付应用三个阶段,第三方支付行业进入从量变到质变的突破,也日渐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态。

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近年来迅速扩大,2012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整体市场交易规模突破10万亿元,达到10.88万亿元,同比增长50%以上,预计今后几年仍将保持年均40%以上的增长速度,2016年整体市场交易规模将突破50万亿元。伴随着现代网络技术发展以及企业信息化进程的推进,第三方支付已经从网上购物、航空旅行、网络游戏等传统领域,逐步向基金、理财、保险、医疗等行业领域渗透,第三方支付工具从单纯的网络购物走向更多领域。特别是通过量身订制行业支付解决方案,第三方支付不断向各个产业链纵深渗透,拓展了传统支付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推动着支付服务产业化、市场化和多样化发展。

第3章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时代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出现,使货币形态更加丰富,各层次货币的转换更加快捷、频繁,货币流通速度加快,货币供给的可控性减弱,利率波动加剧。中央银行需要对货币政策的目标和工具加以调整,并加强对新型货币形态的监管。

3.1 互联网时代的货币

货币是商品和资产交易的中介,也是财富的一种形式。几千年来,货币形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迄今为止大致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纸币和信用货币几个发展阶段。

实物货币存在于商品生产和交换还不发达的古代,其形态包括重要的外来商品和本地易于转让的实物财产。实物货币都具有无法消除的缺陷,比如形体不一,不易分割、保存,不便携带,而且价值不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交易的扩大,实物货币逐渐被金属货币替代。与实物货币相比,金属货币具有价值稳定、易于分割、易于储藏等优势,更适宜于充当货币。但是金属货币也有难以克服的弊端,这就是面对不断增长的商品交易规模,金属货币的数量很难保持同步的增长,同时金属货币在进行大额交易时不便携带。信用货币产生于金属货币流通时期,信用货币主要有两种形式:纸币现钞和存款货币。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信用货币可以直接兑现或部分有条件地兑现金属货币,后来由于金属货币的缺陷,各国政府纷纷放弃金属货币制度,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3.1.1 现代货币的本质与形态

关于货币的本质,在货币学说史上曾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货币金属论;二是货币名目论。货币金属论者从货币的交易媒介、财富储藏职能出发,认为货币与贵金属等同,货币必须具有金属内容和实质价值,货币的价值取决于贵金属的价值。货币名目论者从货币的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职能出发,否定货币的实质价值,认为货币只是一种符号和计量单位,一种名目上的存在,可以完全不具有实质价值,可以用任何材料制成,纸币和金属都可以是货币。

货币金属论是货币金、银本位制的产物,进入20世纪,随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规模快速扩张,金属货币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纸币流通量不断增加。随着20世纪金本位制度的崩溃,货币金属论逐渐沉寂,其影响力正日益减弱,货币名目论成为主流理论。当前货币理论中,占统治地位的是货币名目论,这从西方经济学教科书对货币的定义中可见一斑。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米什金的《货币金融学》将货币定义为:“货币或货币供给是任何在商品或劳务的支付或在偿还债务时被普遍接受的东西。”

现代货币的形态有硬币、纸币、存款货币、准货币、货币替代物等。硬币是一种小面额的辅币,是铜质、铝质或是镍质的。纸币是一种法定货币,是政府强制流通的货币。纸币发行的基本权力为政府所有,具体由中央银行掌握。纸币和硬币的总和称为通货或现金。存款货币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活期存款是可以随时提取的商业银行存款,由于活期存款可以随时转换成现金,所以银行的活期存款和通货没有区别。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是在一定时间以后才能提取的可以获得利息的存款。这些存款虽然不能以开支票的方式使用,但通常预先通知银行就可以把它转换成现金。另外,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可转让提款单(NOW)以及自动转移服务(ATS)缩小了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差别。这种差别缩小的结果使得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也成为一种货币。准货币(Near-money)是指能够执行价值储藏职能,并且易于转换成交换媒介,但本身还不是交换媒介的资产。例如,股票和债券等金融资产就是准货币。货币替代物(Money Substitutes)是指能够暂时执行交换媒介职能,但不能执行价值储藏职能的东西。例如,信用卡就是一种货币替代物。

我国现行对货币层次的划分是:

M0=流通中现金;

狭义货币(M1)=M0+可开支票进行支付的单位活期存款;

广义货币(M2)=M1+居民储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其他存款+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

另外还有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其中,M2减去M1是准货币(Quasi-money),M3是根据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设置的。3.1.2 电子货币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者要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相同金额的电子货币,然后通过电子化方法进行支付。电子货币包括储值卡、信用卡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等。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赎回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赎回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但是,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含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因此,电子货币只是准货币。3.1.3 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知名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Q币(腾讯公司)、Facebook Credits(Facebook公司)、Amazon Coins(亚马逊公司)、魔兽世界G币(暴雪公司)、Linden Dollars(Linden实验室)。在网络游戏、社交网络和网络虚拟世界等网络社区中,这些虚拟货币被用于应用程序、虚拟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交易。

有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不存在兑换关系,只能在网络社区中获得和使用,比如魔兽世界G币;有些虚拟货币可以通过法定货币来购买,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但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比如亚马逊货币;还有些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并可以用来购买虚拟和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比如比特币、林登币。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管理,原则上只准用真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而不允许将虚拟货币兑换为真实货币。

现代金融体系中,货币的发行方一般是各国央行,央行负责对货币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电子货币因为要用央行发行的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兑换,最终发行人依然是央行。虚拟货币的发行方不是央行,而是各家网络公司或分布式的个体节点。由于虚拟货币不是央行发行,没有政府信用担保,便不能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流通,也就不能成为一般等价物,只能在少数特定环境下充当支付手段,而且虚拟货币的流通还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因此虚拟货币还只是特定条件下的货币替代物。3.1.4 当前中国的货币形态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与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中国的货币形态越来越丰富。在当前的金融体系中,硬币、纸币、存款货币是主流货币形态。M1反映了实体经济中运行的货币数量,因此M1数量的升降与CPI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准货币则是沉淀的货币数量,伴随准货币的过量增长将会增大投资需求,导致债券、股票、房地产等资产的价格高企。M1与M2是货币政策调控的重点。随着金融市场快速发展,债券、票据等短期流动资产的规模迅速扩张,这些短期流动资产与准货币的交互转化,增加了经济体系的流动性总量,使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增强,调控难度加大。

电子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近年来以电子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与服务交易规模快速增长,虽然电子货币支付的场景有限,还不具有纸币那样完全的支付功能,但电子货币对货币流通速度、货币需求与供给的影响越来越大。

虚拟货币也是一种支付手段,但目前由于受央行严格限制,使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以虚拟货币为中介的交易规模也微不足道,对现行货币政策几乎没有影响。

3.2 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宏观货币金融的影响

3.2.1 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泛指所有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一切与信用货币的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等相关的经济活动,包括网上银行、基金的网络销售、第三方支付、P2P借贷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来实现资金融通。

我国目前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商业形态:

第一种是传统金融机构将其金融业务互联网化,也就是所谓的金融互联网,如网上银行、券商网络销售基金等。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该是渠道的作用,并未改变传统资金融通的方式,传统金融机构只是借助一种新技术来降低金融业务交易成本。

第二种是互联网企业以自身技术、数据、渠道等优势来开展金融业务,如阿里金融、京东供应链金融等。这类模式最大的特征就是依托网络平台优势,摆脱了资金束缚,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得到信用支持。

第三种是以互联网概念为基础开展金融业务,如P2P借贷、众筹等。借助P2P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的直接融资,从而实现金融脱媒。

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模式很多,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交易在国内曾经很流行,后来由于央行限制比特币交易而归于沉寂。目前在中国发展快、业务规模大的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投资理财及资金募集业务,至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具体业务主要是收集、传递资金募集与投资理财信息,可以归入资金募集与投资理财类互联网金融业务。(见表3-1)表3-1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续表3.2.2 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影响(1)互联网金融对货币定义的影响

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各货币层次的界限模糊,利用电子金融服务,客户通过电子指令,可以在瞬间实现现金与储蓄、定期与活期的转换。互联网金融进一步模糊了各货币层次的界限。“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将大量现金与储蓄存款转变为金融同业存款,按照目前的M2统计口径,财政和同业存款不计入M2。通过互联网金融,客户可以很快完成储蓄与“余额宝”账户资金之间的转换。这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货币M0、M1、M2之间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货币各层次的转换将更加频繁,规模更大,划分货币的各层次也将困难重重,甚至不可能,从而使货币政策的制定失去计量的基础。(2)互联网金融对货币需求的影响①货币需求动机界限模糊

对货币需求的分析是基于在货币的不同用途下影响货币需求的因素的分析。无论是在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中划定的界限为持有货币的不同动机,还是弗里德曼货币需求理论中表现为不同财富结构和各种资产预期收益的机会成本的组合,传统的货币需求理论都假设货币在不同用途之间存在确定的界限,而且这种界限是相当稳定的,各自的影响因素也是完全独立的。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得这种界限的划定变得非常困难。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不同用途的货币之间转换十分容易,借助于发达的金融创新工具,人们在需要用货币进行各种交易时,流动性的需求可以立即被满足。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大降低了各种不同用途的货币的转换成本,使处于不同动机的各种货币需求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余额宝”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后,交易需求的货币、预防需求的货币同时也是投机需求的货币,因为这些货币随时可以用来申购“余额宝”基金。反过来,作为投机需求的“余额宝”账户资金,亦随时可以赎回变成交易需求的货币或预防需求的货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强,社会资金更多地投向“余额宝”类基金,投机性需求的货币不断增加。

②货币流通速度加快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货币的流通速度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三方支付,尤其是手机移动支付的替代作用使得利用现金进行交易的次数减少,因而对通货M0的需求减少,“余额宝”类基金的发展又使得作为交易需求的M1减少。互联网金融使支付的便捷性和效率大大提高,提高了商品与服务交易的频率,扩大了商品与服务交易规模。在交易量扩大的同时交易需求的货币量减少,货币流通速度必然加快。(3)互联网金融对货币供给的影响

基础货币是货币供给的源泉,货币供给量可以数倍于基础货币,这个倍数为货币乘数,其表达式为:m=(1+k)/(r+r+k)re

其中:r为法定准备金率,由中央银行决定;r是超额准备金re率,由商业银行决定;k是现金漏损率,由社会公众决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社会公众的现金使用量减少,对商业银行来说,也就是现金漏损率下降。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使得商业银行更容易获得资金,渠道也更多,可以减少超额准备金持有量。由此可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货币乘数将变大,基础货币供给稍有变动,则整个货币供给就会大幅度增减。

货币乘数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共同决定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对货币乘数的影响更大,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进一步增强,货币供给的可控性减弱,波动性增强。(4)利率市场化程度提高、波动加剧“余额宝”类基金是利率市场化的一条“鲶鱼”,对利率市场化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实际上,“余额宝”类基金并没有创造新产品,也没有开辟新领域,它只是把钱从银行账户里转走,通过货币基金绕一圈又以大额存单的方式回到银行。在管制之下的个人储蓄利率和放开的金融机构协议存款利率之间存在利差,两者之间存在无风险的套利机会,这种监管套利的出现,正是源于制度的不完善和利率的非市场化,如果银行利率市场化,“余额宝”类基金的套利空间也就消失了。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使不同类别层次的货币大规模快速转换,导致货币的需求处于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增大了货币乘数和货币供给的波动性,导致利率波动加剧。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与利率直接相关,利率的波动反过来又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增大了货币需求量的计量难度。如果央行控制货币供给,必然会导致利率频繁大幅度波动。(5)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分析①互联网金融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影响

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按照法定准备率缴存中央银行的银行存款准备。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准备率,可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的准备金数量和货币扩张乘数,从而间接调整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的信用创造能力和货币供应量。“余额宝”类基金将需要交纳法定准备金的银行一般存款转为不需要交纳法定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导致银行体系整体交纳的法定准备金减少,实际上增加了基础货币和货币供给量。余额宝存入银行的资金不缴存准备金,理论上这部分资金可以无限派生、无限创造货币供给,影响了存款准备金这一货币政策工具的效力。②互联网金融对公开市场操作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和信息的传播速度,金融机构面对的投资领域更广,投资机会也更多,市场上的微小变化都有可能形成逐级增强的投资结构的变化,这有利于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货币总量和资产价格进行调节。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扩大了货币乘数,可能导致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缩减,使得中央银行可能因缺乏足够的资产负债而不能适时地进行有效的操作,降低了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在大量游资涌入或流出本国市场而引致本国金融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时,央行可能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对冲”操作,从而使本国汇率和利率受到较大影响。③互联网金融对再贴现政策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更多的渠道和方法筹措资金,无须通过再贴现、再贷款获得流动性,这样使再贴现政策工具的有效性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甚至无效。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削弱了再贴现政策的作用。④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的影响

对于货币供应量而言,由于央行无法对货币总量进行直接控制,所以一般是选择基础货币这样的狭义货币总量进行操作,通过基础货币来影响货币供给量。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使得货币形态增加,货币供应量的范畴越来越广泛,界限越来越模糊,统计与监测难度加大,央行更加难以把握货币供给量;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货币乘数的变动随机性增强,货币供应量测控难度增大,这些都会削弱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以及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

互联网金融对利率这个中介目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使利率波动性提高,利率波动的随机性更强,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削弱。(6)互联网金融使货币政策传导更有效

在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容易捕捉到新的信息和变化,其先进的技术手段也可以使其做出迅捷的反应,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更加有效,它可以缩短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时滞,更快地导致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3.2.3 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目前,虚拟货币只在特定范围内承担交易媒介的职能。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其货币属性将逐步增强,将不可避免地打破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形成的信用产生机制。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因而模糊了各种货币层次之间的界限,扩大了货币的范畴,改变了人们的支付行为以及生活方式,并形成对传统货币金融理论的极大挑战,使货币计量更加困难,加大了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难度,直接导致中央银行控制基础货币的能力被削弱,同时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效果被弱化,对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可控性、可测性以及相关性均产生影响,改变了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以及货币供应量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之间的相关性,从而降低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虚拟货币的使用若仅限于特定的虚拟世界,因其虚拟商品的供应量几乎是无限的,故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但虚拟货币若与真实货币双向兑换,使用范围扩大到真实商品和服务,将增加货币供应量,从而引发现实世界中的通货膨胀,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

3.3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由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和工具构成。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实现依赖于适宜的政策中介目标和有效的政策工具与传导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这些方面或多或少的都已形成一定的影响,货币与经济活动间原有的稳定关系正在改变,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3.3.1 适时调整货币政策的目标与工具

传统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M1、M2为代表的总量性目标;二是以利率为代表的价格信号性目标。美国的货币政策操作经验表明,利率目标和货币总量目标互不相容,不能同时达到。如果选择了货币总量,那么在追求其特定增长目标时,不可避免会引起利率波动;而选择利率目标,则货币供给量的稳定就不可能兼顾。

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第一类中介目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日益下降。相反,由于价格信号是市场运行的结果,互联网金融增强了市场的效率和竞争水平,推动了利率市场化,提高了价格信号的质量。价格信号类中介目标,将会成为未来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主流选择。不过,它们与最终目标之间的关系会有一些变化,仍需要加以研究。如果依然以货币供给量为中介目标,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货币流通速度提高、货币乘数增大,未来央行为了实现同样的通货膨胀目标,有必要控制货币增长速度,将基础货币投放控制在更低水平。

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法定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和再贴现率。在货币供给量为中介目标的情况下,存款准备金是非常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操作对货币供给量和利率都有调节作用,如果以货币供给量作为中介目标,央行可以同时使用存款准备金和公开市场操作对货币供给量进行调节,未来随着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逐渐转向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将成为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再贴现率、再贷款利率也是以利率信号作为中介目标,但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流动性不足时一般宁愿通过金融市场获取流动性,也不愿意使用再贴现、再贷款来获取流动性,以免被监管机构认为流动性管理不当。因此再贴现、再贷款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仅仅是一个信号,对利率或货币供给量的调节实质上影响不大。3.3.2 利用互联网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已经超越了央行金融改革的既定预期,此前按部就班的改革步伐可能需要加快。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构成了挑战,同时也有利于央行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变化相对于传统银行更为敏锐,如果能对其进行充分的统计监测,则有助于央行更为精准地把握货币经济的走势。此外,互联网金融将推动信息流的整合,央行将面临大数据的历史机遇。大数据对于各国政府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机遇,可以使用极为丰富的数据资源来对社会经济进行前所未有的实时分析,帮助政府更好地预测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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