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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7 03: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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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瑾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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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保护的国际法研究

“一带一路”投资保护的国际法研究试读:

文前辅文

上海市Ⅰ类高峰学科(外国语言文学)建设项目成果

上海外国语大学丝路战略研究所智库建设项目成果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文化软实力比较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成果

教育部基地课题“中国与中东金融合作机遇与挑战”研究成果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研究背景一 中国的海外投资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战略构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的到来,国家与国家之间包括国家内部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全球经济通过贸易和海外投资把庞大的地球变成了地球村。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和建设,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出口国,每年的海外投资额也位居全球经济体的前列。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海外投资经历了从低层次向较高层次投资方式、低端产业投资向高端产业投资扩展的进程,海外投资的经验也在不断地积累、丰富。特别是在2000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中国共产党十六大决定实施“走出去”战略后,我国海外投资进入了迅猛发展时期。年投资流量和投资规模都呈指数式增长。投资方式在传统绿地投资的基础上增加了多种创新方式,如跨国并购、股权置换、外包和建设—经营—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BOT)等,海外证券投资开始起步,并呈现长期增长的态势,中国的海外投资已进入[1]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迄今为止,我国的海外投资分布于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并签署了14个自由贸易区协定,涵盖亚洲、拉丁美洲、大洋洲、欧洲的22个国家和地区,如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2]亚的自贸协定。

不过,在我国海外投资快速扩张的同时,海外投资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在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下,我国许多项目不但没有取得预期收益,甚至出现较大损失。不过,祸兮福兮,金融危机也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历史机遇。因为金融危机使全球资产的价格下降,西方发达国家的资金供应紧张,所以其跨国公司投资战略日趋谨慎,后危机时代的国际金融货币格局再造,人民币国际化的加快都为我国企业寻求战略资产资源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契机。在这次危机重创世界经济的同时,紧接着又发生欧洲债务危机,各国为了自保纷纷出台了量化宽松的宏观经济政策来刺激经济,最终使全球经济出现了长期疲软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经济增长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目前,学界用“三期叠加”来描述中国经济的现状,即增长速度换挡期,这是由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结构调整阵痛期,这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动选择;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这是化解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必经阶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近200年来首次提出以中国为主导的洲际开发合作,通过该战略构筑新一轮的对外开放,利用“一体两翼”途径同时推进向东和向西开放,同时助推我国内陆沿边地区由对外开放的边缘迈向前沿。这一战略将整合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中国—东盟(10+1)、中日韩自贸区等国际多边合作机制,发挥我国地缘政治优势,促进我国与沿线各国在交通基础设施、贸易与投资、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等领域展开交流与合作。2015年3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外交部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不仅勾勒了“一带一路”倡议的伟大蓝图,而且也强调要加强与沿线国家的设施联通、贸易畅通和资金融通。特别提到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消除投资壁垒,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磋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给中国经济发展,特别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提供了新的机遇。二 “一带一路”推进中的海外投资风险凸显

中国的海外投资虽然发展历史较短,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快速发展,其增速达到了世界投资大国的平均水平。近年来,中国对外投资的触角遍布世界各地。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中国企业在沿线国家的投资领域、范围和规模还将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海外投资也给中国企业带来了诸多的政治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发展中国家,政治文化差异大,法律制度迥异,国家政局动荡,战乱与冲突并不罕见,这都给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带来重大的非商业投资风险。2008年以来,投资遇挫案不胜枚举:2008年中国开发银行欲以139亿美元收购德国德累斯顿(Dresdner)银行;2009年中铝集团欲以195亿美元入股力拓集团;2010年中兴与华为以50亿美元进军美国市场;2011年中电投集团在缅甸投资36亿美元的水电项目;2012年中石油以47亿美元购买伊朗天然气;2013年MCC公司和江西铜矿在阿富汗投资28亿美元铜矿;2013年中信集团在澳大利亚投资55亿美元钢铁;2014年中石油在伊朗投资25亿美元石油等,这[3]些项目皆以失败告终。上述失败的事例说明,投资地的非商业风险是当前“一带一路”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的影响因素,其影响力有时甚至大于商业因素。海外投资中由政治、社会、法律因素引起的非正常事件,导致国际投资利润潜力或资产受损的现象并不罕见。战争、恐怖活动、政府变化、第三国干预、文化冲突、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或冲突等是常见的风险来源。

地缘政治上,目前在欧亚大陆正由东向西逐渐形成一个“社会政治动荡风险弧”,包括中南半岛、南亚、中亚、西亚及北非,这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及多个海外投资重点地区重合,推升了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的非商业风险。同时,“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产业都为能源产业,在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所谓的“资源诅咒”也是导致[4]社会动荡的原因之一。再者,在金融危机过后,发达国家贸易投资保护主义趋势增强,中国的海外投资遭受保护主义损害的可能性更大。本次金融危机导致全球经济不景气,许多国家为维护当地就业和产业,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有所抬头。三一重工在美诉讼案件、华为在美投资屡遭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拒绝、中国电网收购澳大利亚电网公司被否等,体现了国家安全措施在外国投资审查中的随意使用。因此,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外投资风险,如何预防和控制海外投资风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与国家利益迫在眉睫。第二节研究问题与研究意义“一带一路”投资及跨国经营所面临的国际营商规则复杂,非商业的投资风险在“一带一路”投资中尤为凸显,忽视此类风险会损害我国企业经济利益,也有损海外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推进。而这些商业因素中,法律环境是首要因素。因此,基于“一带一路”推进中的中国海外投资环境现状,一方面企业需要评估东道国投资环境,对风险进行相应的有效管控;另一方面我国政府急需构建中国海外投资保护体系,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将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现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我国的海外投资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的经济结构与世界格局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何维护好我国的海外投资利益,顺利推动“一带一路”倡议,体现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应有贡献,本书希望从“一带一路”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视角进行分析研究。一 本书研究的问题

本书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考察“一带一路”沿线典型国家和地区接受海外投资的现行法律制度、与中国的双边投资协议及可适用的多边投资制度,从避免投资风险的角度解析在市场准入、投资类型、税收制度、投资限制等方面的投资法律规范,并运用文本阅读、案例研读或专题分析的方法,分析该地区的投资法律环境。

第二,剖析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法律环境,可以归纳出在该地区投资潜在的法律冲突或者法律风险。当然,仅凭知晓风险,投资者并不能避免或者降低在他国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有效管控海外投资风险、提供公平便利的国际投资环境也并不是东道国或者投资者母国一国之力所能解决的,《2015年世界投资报告》提出改革国际投资治理体制需要制度安排。现行的国际投资制度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投资条约为资本跨境自由流通提供了一个国际治理的体系。然而,这一制度在后危机时代中出现了哪些新发展,该机制的现有功效如何,亦是本书研究的问题,特别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更是本书关注的重点。从经济、政治和法律等角度,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提供行之有效的海外投资保护建议。二 研究意义(一)理论意义

首先,本书可以弥补在海外直接投资领域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研究方面对于风险管控的研究缺失,特别是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的识别、影响因素分析、监督管理机制与制度设计等方面。

其次,本书重点关注海外直接投资企业母国的优势分析,包括母国的基础设施条件、组织优势、政治优势、国家形象和文化优势,以及多边、双边等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设计对于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从事经济和商务活动的重要性。

最后,本书在研究方法方面将定性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意在系统、科学地弥补对丝路学和丝路投资学领域研究的短板和不足。(二)现实意义

在宏观层面上,自习近平主席访问中亚和东南亚,分别提出我国要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来,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讨论和研究便风靡中国的经济、政治、外交等各个研究领域。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到底如何实施、在哪些方面应该有所作为、如何保证“一带一路”倡议的现实意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政界和学术界仍然还没有定论。本书作为上海外国语大学丝路战略研究所“丝路学研究·国别和区域丛书”之一,希望通过脚踏实地的研究,进一步夯实和丰富当前“一带一路”倡议设计的内涵。第三节核心概念和相关理论解释

本书以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为切入点,探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为保障我国海外投资利益所需构建的投资保护制度。本书研究涉及的几个核心概念和理论需在开篇做简要解释,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东道国法治环境、投资者母国特定优势理论等。本书研究之目的是希望通过探索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制度以维护中国投资者的海外利益,从而完善“一带一路”建设法治环境,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有力保障。国际投资中的东道国政府优势理论和国际投资法的理论发展都为本书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前者从理论上解释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设是我国政府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一项重要机制,而后者则为构建海外投资的法律保障制度提供了指导思想和路径指引。一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泛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路线所经的国家,但究竟具体包括哪些国家没有统一的表述。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5年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当前亚洲的投资增速依然是最为显著的,而“资源诅咒”现象与社会政治动荡风险弧在亚洲的表现也尤为突出。根据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显示,在36个中国海外投资的东道国国家风险级别排序中,亚洲国家的排名在中下游。因此,本书将观察的主要对象设在亚洲。本文对投资条约文本的研究中,如果没有特别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指“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上的6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蒙古国、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和菲律宾),西亚18国(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和埃及),南亚8国(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和不丹),中亚5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独联体7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和摩尔多瓦)和中东欧16国(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马其顿)。二 海外投资保护制度

前文述及中国投资者在丝路投资中面临的风险凸显,因而要成功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建设,既维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又真正促进沿线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有一套法律制度对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活动进行规范,从而保证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的正当权益免受不当减损,同时实现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中的利益最大化并充分实现国家利益。

尽管从广义上讲,要对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进行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应当从投资者和中国政府这两个层面进行考虑和完善。但从狭义上讲,投资者层面的风险防范和权益保障应由投资者负责,而不能由中国政府来一并负责。因此本书中讨论的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仅包括中国政府层面的法律保障,具体内容包括中国政府如何在国际法(包括双边层面和多边层面,但主要是双边层面)和国内法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对中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从投资准入(对中国而言,就是投资流出)、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的全过程进行保护、监管和救济。本书将围绕所保障的投资、所保障的范围、所保障的救济机制、海外投资保险和投资争端解决五个关键问题展开集中论述。三 东道国法治环境

投资环境是指足以影响国际资本有效运行、发挥基本职能以及实现增值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它包括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法制、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乃至民族意识、民众心理、历史传统、社会风尚等诸多条件和因素。其中,社会环境尤为重要。而在社会环境中,[5]法治环境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上述各种社会环境的条件和因素,最终是通过法律手段、法律形式表现为一定法治体制而发挥作用和效力的,因而在实施上具有权威性。

首先,法治环境对投资环境的影响至关重要,其直接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成本构成。法律能使政府对外资的态度上升为国家意志,使政策法治化,具有国家强制力;法律还可以使投资者、东道国的行为得以规范,有法可依,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东道国的法治环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足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投资权益、投资活动及组织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影响着外国投资者所期待的投资利益的实现。由于历史、地理、政治、文化的不同,各国的法治环境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一般认为,东道国法治环境是评估其投资环境的主要内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体系既有英美法系,也有大陆法系,还有伊斯兰法律体系。不同法律体系的立法价值、法律渊源、诉讼制度都有很大的差别,中国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首先要对对象国的基本法律制度有所了解。如英美法系的传统主要基于判例,判例具有拘束力;大陆法系则是成文法系,强调成文法的制定和执行。而同一法系中,因国情不同,各国的具体法律制度也不完全相同。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伊斯兰国家则属伊斯兰法系。《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和阿拉伯原有习惯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其次,各国有关营商环境,特别是涉外的投资法律制度是影响海外投资风险的重要法律制度,如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对外商投资范围限制多、鼓励多;发达国家的外资法,对外商投资范围基本不设限制。而各国投资审查制度直接影响投资案的成立与否决。发展中国家一般都设有政府审批部门,如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等。随着跨国并购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广泛应用,投资审查制度被各国法律加以规定,即使是对外国直接投资持自由开放政策的美国也不例外。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要管控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企业必须做法律风险方面的尽职调查,既要了解东道国的法律规范,也要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执行力、“政治化”倾向、东道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东道国是否为WTO或其他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中国企业“走出去”,要充分利用我国作为WTO成员的有利因素,利用各种新的国际机制保护在海外的直接投资,为海外直接投资服务。“走出去”是中国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和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也是中国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保持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四 投资者母国特定优势理论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软着陆过程中的内生动力促使中国发展海外投资,这是中国全球化过程的新阶段。近年来,大量的中国海外投资失败案件表明,在中国投资者“走出去”战略中,投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除了企业本身需要谨慎评估投资的可行性、正确认识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外,从宏观角度思考政府管理功能在海外投资保护中的重要性也是必要的。近年来,国际投资理论中母国特定优势理论为政府在海外投资保护中的作用提供注解。

国内外海外投资理论从很多视角解释海外投资的成因,企业自我积聚优势和东道国区位优势是最为主要的解释。中国学者对于政府构[6]建海外投资促进体系的研究,突破了原有理论的束缚,以投资者母国的特定优势解释政府对于促进海外投资制度建设的作用。投资者母国特定优势理论是对海外投资动因的补充解释。该理论认为母国是一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基石,它在国民收入水平、服务业发展水平等方面为本国企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条件;母国因发展条件的不同,造就了各国不同的行业优势、规模优势、区位优势、组织优势及其他特定优势。这些母国国家特定优势也是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之源,对本[7]国企业参与对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投资者母国优势理论,政府应当注意发挥其组织优势和特定优势。前者是指政府通过一定的政策对某些行业或者产业进行规划与引导,采取措施给予必要扶持;或者建立起一套海外投资保护的促进体系,如设立专门机构,通过保险、税收、提供资金等措施促进海外投资。后者最主要的形式有国家形象优势、文化优势和国际规则及对[8]国际组织的影响力。该理论认为:在国际投资日益便利,全球经济参与者日益国家化、区域化、集团化的当今,国家对海外投资的作用尤为重要。该理论将母国作为影响海外投资的主要变量之一,“揭示了任何国家的企业,其自身优势都是相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特别是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如能发掘并结合本国国家优势,特别是在建设国际规则和掌控国际组织的影响力方面,为其营造宽松便利有序的营商环境”,便能铸就企业在海外经营的竞争优势。这一理论很好地注解了“一带一路”倡议构想下政府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的途径和方向。第四节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一 基本框架“一带一路”倡议将极大地推动中国的海外投资,但是其沿线国家大多为新兴经济体,各国法律体系差异巨大。这些国家在企业设立、投资准入、劳工制度、环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甚至是社会保障、涉外制度等方面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如何防控法律风险是顺利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为避免海外投资风险,保护海外投资利益,有意向“走出去”的企业应高度关注投资目标国的投资法律环境。虽然,晚近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出现趋同的趋势,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开始构建起来的碎片化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的空白与局限,各国的外资法律制度差异巨大。因此,在东道国的海外投资者必须先熟悉东道国外资法,才能有效减少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同时,本书以投资者母国优势为理论基础,认为在控制我国海外投资风险、保护我国投资者海外利益方面,我国政府可以通过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构筑促进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有效机制。因此,本书在第二章简要梳理了“一带一路”投资及其法律风险和晚近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发展后,在第三章中针对“一带一路”投资的发展特点,选择了“一带一路”投资沿线的重要国家和地区,如中亚地区的哈萨克斯坦、东南亚地区的泰国、西亚地区的阿联酋,考察这些地区和国家的投资法律环境。通过比较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外资限制和鼓励措施的异同,一方面进一步展示了国际投资法律碎片化的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海外投资企业对相关区域和国家的外资法律制度的了解。第四章从国际投资条约保护角度,分析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达成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双边投资协定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并以中国在非洲的投资条约保护为例,提出了构建我国海外投资条约保护的若干建议。当然,风险虽可控但又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一带一路”投资面临风险,也必将与东道国发生冲突,从而产生经济损失。因此,本书在第五章中对国际投资救济制度进行研究,考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体系中的有关中国和“一带一路”国家案件涉及和参与情况,通过案例研读,剖析当今东道国与投资者之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与挑战。最后,将视野从具体问题扩展到全局,提出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主动参与国际制度建设,依靠现有的新型国际金融机构,整合与沿线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吸收国际投资法发展的新成果,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的争端解决机制。二 主要内容

第一章是导论,对“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的现状与问题做了简要论述,点明了研究的背景与研究的问题,并对“一带一路”国家、“一带一路”投资、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东道国法治环境、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投资者母国优势理论等几个核心概念做了解释。

第二章重点介绍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分析其投资类型、行业、区域、规模等方面的特点,并分析此类投资常遇到的国有化、国家违约、征收、国家安全审查、东道国汇兑、劳动标准、环境保护等投资法律风险。针对此类投资风险,国际社会形成了并还在进一步发展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该章从海外投资保护角度介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两大国际投资法律渊源,并分析了现行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挑战。

第三章是对东道国外资法律制度的考察,对三个地区的三个国家的外资法律环境做了介绍和分析,介绍这些国家的国内外资立法或者与外资有关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签订的投资协定等双边协议,以及该地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分析相关国家在海外投资制度上的优势及壁垒。这三个地区和国家分别是:最早参与“一带一路”的中亚的哈萨克斯坦、东南亚的泰国、中东地区的阿联酋。

第四章是对“一带一路”投资保护的双边机制研究,其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析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税收协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二是考察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双边投资协定发展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以中国在非洲的海外投资为例,讨论“一带一路”投资条约保护的挑战与应对,为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网提出若干建议。

第五章是对“一带一路”投资争端的救济制度研究。本章介绍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分析了ICSID机制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中国的涉案情况,并通过ICSID典型案例中国平安诉比利时王国案,分析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控制的启示。最后,笔者基于晚近国际投资法理论发展的基础,对完善中国海外投资保护机制进行深入思考,建议可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或“AIIB”)下构建一个以多元平衡为导向的“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1] 裴长洪:《中国海外投资促进体系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67~75页。

[2] 此外,我国正在推进多个自贸区谈判,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国—海湾合作委员会自贸区、中国—挪威自贸区、中日韩自贸区、中国—斯里兰卡自贸区和中国—马尔代夫自贸区等。此外,我国还在推进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升级谈判、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第二阶段谈判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谈判。

[3] 王衍、赵福帅:《陆万亿海外投资现状》,《凤凰周刊》2015年第24期,第27页。

[4] 国际经济学界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了对“资源诅咒”现象的关注和研究。该研究认为资源储藏丰富的国家,由于国家经济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经济发展缺乏内生动力,反而导致经济增长缓慢,社会冲突异常激烈。“一带一路”沿线就散落着许多这类高冲突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如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这些国家政治风险因子根深蒂固,不少国家紧邻我国,风险往往外溢为我国国内问题及整个地区性问题。详见黄河、Starostin Nikita《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及其监控——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例》,《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5] 姚梅镇:《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第19页。

[6] 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研究仅以跨国公司为主要对象,忽视了母国国家在海外投资中的地位与作用,仅仅关注企业自身优势与东道国区位优势的国际投资理论是不够全面的。

[7] 裴长洪:《国家特定优势:国际投资理论的补充解释》,《经济研究》2011年第11期,第21~35页。

[8] 不少国家通过制定对外投资的国家战略构建投资促进体系,各国手段不同,方式各异。第二章“一带一路”投资和法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统计,2015年,中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创下1180.2亿美元的历史最高值,同比增长14.7%,实[1]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连续13年增长,年均增幅高达33.6%。中国已进入全球资本输出的大国行列。中国在累计超万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中,有很大一部分流向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沿线国家投资合作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很大一部分投向能源资源、基础设施等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各种关系复杂敏感的行业,而近年国际政经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非商业风险较高,因此发生争议和遭受损失的项目并不少见。中国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对外投资将继续快速增长,而鉴于“一带一路”沿线的不少国家是高风险国家,投资者应当更加谨慎,“投资保护”当前已处于与选择投资同等重要的地位了。第一节“一带一路”投资的发展与风险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走出去”步伐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呈现持续快速发展势头。“走出去”已成为我国与世界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重要方式。近年[2]来我国对外投资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一 我国的“一带一路”投资(一)我国海外投资持续快速增长

自2003年中国有关部门发布权威年度数据以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实现连续12年快速增长。其中2010~2014年的年均增长速度达15.7%。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对外投资存量为8826.4亿美元,较上年大幅提高了33.6%。图2-1 2002~2014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数据来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与此同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ODI)与吸引外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首次接近平衡,中国即将成为资本净输出国(见图2-2)。图2-2 2009~2014年中国双向直接投资对比图数据来源: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二)区域分布更加广泛[3]

就我国“一带一路”投资的区域而言,亚洲依然是中国对外投资流量最大的地区,2014年投资额达到849.9亿美元,同比增长了12.4%,占当年流量总额的69.0%。其中,流向中国香港的投资额为708.7亿美元,占中国对亚洲投资总额的83.4%。此外,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老挝、泰国、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以及哈萨克斯坦等中亚国家也是中国在亚洲主要的投资目的地。2014年,中国企业对北美洲、欧洲的直接投资增幅分别达到88.0%和82.2%,投资金额分别为92.1亿美元和108.4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比重分别为7.5%和8.8%(见图2-3),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其中英国、卢森堡、德国、荷兰等是中国在欧洲主要的投资目的地。而在北美洲,中国资本则主要流向了美国和加拿大。此外,由于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投资环境持续保持较强吸引力,2014年中国对大洋洲的投资流量为43.4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8.6%。(三)“一带一路”投资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新的增长点图2-3 2014年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分大洲份额分布数据来源:(.*)

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的最新统计数据,2015年“一带一路”投资中我国企业共对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合计148.2亿美元,同比增长18.2%,投资主要流向新加坡、哈萨克斯坦、老挝、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等。对外承包工程方面,2015年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3987份,新签合同额926.4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1%,同比增长7.4%;完成营业额692.6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45.0%,同比增长7.6%。2016年第1季度的最新数据表明,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35.9亿美元,同比增长40.2%,占同期总额的9.0%,主要投向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方面,2016年1季度,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758份,新签合同额255.9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55.4%,同比增长67.8%;完成营业额137.5亿美元,占同期总[4]额的45.7%,同比下降1.9%。

这一战略大大促进了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通过产能合作,有效地化解国内产能过剩。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1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4.7%。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流向制造业的投资143.3亿美元,同比增长105.9%,其中流向装备制造业的投资70.4亿美元,同比增长154.2%,占制造业对外投资的49.1%,占同期总投资额的6.0%。“一带一路”投资有利于促进与沿线国家之间的双边经贸合作。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与澳大利亚、韩国、瑞典、中东某些国家签订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一带一路”投资有利于发挥各国的比较优势,通过投资合作,促进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在全球市场的有效配置。

中国海外投资虽然高速增长,但仍处于初始发展与转型升级阶段交汇重叠的发展时期。一方面,世界经济仍将处于低速增长和调整分化中,美国进入加息周期增加了世界经济增长前景的不确定性,发达国家经济复苏曲折艰难,新兴经济体经济增长动能不足,但各国对我[5]国借重和合作意愿不减。另一方面,我们走出去的企业大多数还缺乏海外经验,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海外投资的风险不容忽视。因此,一方面,海外投资企业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加强投资前的尽责调查;另一方面,我国政府需要大力推进海外投资保护的相关制度建设,为海外投资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减少海外投资的风险与损失。二 “一带一路”投资的法律风险“一带一路”投资与其他海外投资一样,不仅面临商业风险,也会遭遇到因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政治、社会、文化等差异造成的非商业风险。目前我国“一带一路”投资因非商业风险而导致投资失败的案例频频出现,非商业风险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企业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一)“一带一路”投资风险“一带一路”投资遭受的非商业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政治风险是目前“一带一路”投资中最大的风险类型之一,是因东道国政府在国内政治、制度、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变动导致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无法达成或者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与政治风险相随相伴的是法律风险。首先,某些政治风险本身也是由于东道国相关法律政策变化造成的;其次,因政治风险受损的企业,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救济的不确定性又使政治风险转变为法律风险。当然,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除了受诸多政治因素影响外,还有因不了解东道国法律法规或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蓄意规避法律,进而违反东道国相关法律,使其经营活动面临风险。这就是典型的法律风险。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少数为不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政治文化差异大,法律制度迥异;同时,国家政局动荡,战乱与冲突并不罕见,因此在这些区域投资存在着较大的政治及法律风险。因政治与法律风险导致投资失败或投资受损的事例并不少见,如利比亚内乱后,中企50多个工程项目的巨额损失求偿无门;中缅合资的莱比塘铜矿冲突;中电投公司的缅甸密松水电站项目被“暂停”;泰国高铁换大米案;中远收购希腊比雷埃夫斯港的一波三折;2014年墨西哥取消中国铁建联合体中标的高铁项目;2015年斯里兰卡科伦坡港口城项目被“叫停”;澳大利亚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否决了国家电网收购该国最大电网公司Ausgrid等。中国在海外的投资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严厉监管和越来越多的非市场困难。不过,中国投资者也试图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解决面临的困境。2014年7月,美国法院就“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做出判决,三一公司赢得了“面子”,但难以赢得“里子”;2015年4月,“平安诉比利时案”的仲裁裁决做出,但基本以平安公司败诉告终。根据中国海外投资跟踪器(China Global Investment Tracker)数据库,从2005年1月到2014年6月,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共发生风险案例(troubled transactions)130起,涉及金额高达2359.7亿美元,平均每起风险案例涉及18.2亿美元。分析这些受挫的投资案,不管是案例数量还是涉案金额,“一带一路”沿线社会动荡的发展中国家是投资风险的高发地;其中,投资风险的行业分布也集中在能源和金属两个行业,而且这类风险高发的投资频发于大型国有企业。2005~2014年,中央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案例共发生73起,涉及金额1596.6亿美元,分别占总数的56.2%和总金额的67.7%。近10年来中国海外投资几乎每年都有央企巨亏的风险案例,企业层面造成的利益损失和声誉影响,不利于其全球化经营;于国家宏观层面而言,也拖累了“一带一路”倡议[6]的战略布局。(二)“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别“一带一路”投资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除了传统海外投资企业通常面临的转移风险、战争和内乱风险、东道国政策干预风险、东道国政府违约风险外,国有化及征收、国家安全审查是近期海外投资中[7]出现较多的法律风险。1.战争和内乱风险

东道国境内发生革命、内乱、民族或宗教冲突或者东道国进入战争状态等造成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威胁投资企业正常经营。如“一带一路”投资中大量的能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的目的地大多是资源丰富、凭借能源开发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中国家,其政治局势往往十分动荡,存在反政府武装、各种地方政治势力甚至恐怖主义。典型的如中东地区旷日持久的民族、宗教派别冲突,再加上发达国家在其中的利益角逐,该地区的政治环境十分复杂,投资风险巨大。2.政府违约风险

许多海外投资是通过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签订国家契约(或者经济特许协议)开展的,这类协议是一个国家(政府)给予外国投资者(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别许可,约定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些权利,从事公共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投资的特殊经济活动,其规定内容为投资者应该向东道国政府交纳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方式,并确定投资者在投资开发及经营等活动中应遵守的准则。东道国单方面解除与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或经济特许协议,这样的政府违约风险并不少见。从东道国的角度出发,当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国家契约就可能随之改变。当东道国单方面改变或者撤销之前签订的契约,若其援引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则海外投资企业将无法追究东道国的契约责任。由于合同违约方是国家,这种风险的司法救济非常困难。我国海外投资中能源投资多采用“国家契约”的形式,因此也面临着这种风险的威胁。3.国有化和征收

在海外投资领域中,能源产业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甚至其可以达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因此最容易遭遇国有化和国家的征收行为。随着经济实力的发展,这些国家出于调整利用外资结构的考虑和对沦为他国资源殖民地的警惕,纷纷掀起国有化的浪潮。例如2012年4月16日,阿根廷总统基什内尔宣布国有化西班牙持有股份的石油公司。在我国的海外投资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中,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仍是最主要领域。目前我国能源投资广泛分布在亚、非、拉美各洲,投资规模也十分庞大,基本都在数十亿到上百亿美元之间。拉丁美洲国家石油和天然气民族主义运动的兴起,对我国的能源投资企业造成了巨大影响。4.东道国政策干预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吸引外资注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但与此同时,为了平衡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的竞争关系或者基于保护国内优势产业的考量,东道国政府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从政策角度干预外资的进入或者经营形式,以此来维护本国同行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此时,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就会面临由此带来的潜在风险。这样的干预政策常体现在外资立法中的准入门槛方面,规定对于特定的产业部门,外资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仅可以采取与东道国企业合资经营的方式,而且往往会限定外资所占的股权比重。本书第三章中考察的中东、中亚几个国家的外资管理法律制度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此外,东道国还会在进出口方面设置壁垒,如对外资企业原材料进口和成品价格进行限制,通过制定具有倾向性的关税、进口许可政策等方式,迫使外资企业从成本角度出发选用东道国的原材料等。5.劳工保护法律风险

近年来,海外投资企业的跨国经营还遇到了当地劳工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些国家的劳工法律制度相当健全,内外资劳工都同等地受到当地法律的保护;有的国家会专门规定本国劳工或外国劳工的保护规范,本书第三章中的泰国、阿联酋都有类似的规定。即使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法律可能不甚健全,但是社会责任标准等国际准则的适用是统一的。海外投资者只有认真对待劳工权益,才能保证其在东道国当地的正常生产经营,否则不仅会有遭遇法律制裁的风险,而且若引发当地劳工的不满情绪,进而使东道国国民对海外投资企业甚至其母国产生抵触情绪,那么投资企业潜在的损失将是无法估量的。我国首钢集团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就曾遭遇此类风险带来的损失。首钢在秘鲁投资建立首钢秘鲁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不了解当地劳工相关法律,加之没有注重与工会组织的关系,其中仅2014年8月的一次罢工事件就使公司遭受了高达数万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为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积极应对海外投资的劳工法律风险是我国海外投资企业在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6.环境法律风险

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给当地环境带来的侵害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投资企业只顾扩大利润而不顾负面效应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求。因违反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律造成严重后果,必将受到制裁。海外投资史上因造成环境损害而付出惨重代价的案例不胜枚举:埃克森美孚公司为石油泄露支付了1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英国石油公司与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原告于2012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英国石油公司将向受事件影响的渔民和其他索赔人员赔偿78亿美元,这还并不包括美国司法部和其他联邦机构的索赔。由于我国对于企业经营造成环境损害的法律规制不够健全,中国企业在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应对危机的能力方面存在不足。如何在海外投资过程中,积极应对东道国环境保护的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不容忽视的问题。7.国家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主要是指东道国根据本国法律和一定的程序,对存在或者可能具有影响其国家安全隐患的海外投资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其标准的交易采取限制或禁止交易等措施。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原因是外资可能会在东道国抢占市场、扩张势力,进而打击本国企业。而一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如能源、金融、通信等,对东道国的潜在安全威胁是相当大的。因此,东道国往往对此类外资的进入报以谨慎的态度,通过安全审査等方式施加干预。

目前,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成为许多国家外资法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为严格和完备。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进行审查和限制,形成了对外资并购最有效和最具威胁的政治和法律障碍。美国是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标国,但近年来我国企业赴美投资不断受到美国安全审查的限制,如中海油收购优尼科、联想收购IBM个人电脑业务受审查(最后成功通过)、华为的并购计划两度失败、鞍钢收购美国钢铁发展公司失败等。[8]这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设法破解。

美国的安全审查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创设,后经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修正完善而日益成熟。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进一步制定并公布了《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条例》,作为该制度的实施细则。目前,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在内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均已建立起各自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外资审查法的正式出台具有明显的投资保护主义倾向,代表着立法向政治压力的妥

[9]协。

欧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欧盟条约相关规定和各成员国国内法相关规定两个层面组成,近年来该审查制度已经对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造成了不利影响。一方面东道国希望大量引进外国直接投资,以期在短时间内大幅提升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又担心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流入给本国经济带来消极影响。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立法的发展正是各国在探索、调整适应本国实际的外资政策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之一,从这一角度看,其作为东道国的一道“安全阀”能够尽可能地过滤掉外国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美国安全审查制度的修订,一方面增强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国家安全的审查,权力审查中的判断因素更多、更严格干预,甚至对并购计划实施改造;另一方面,提高了国会的干预能力。《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FINSA)中强调了外资委员会向国会汇报的程序,使审查程序容易受到国会政治的干预,甚至被利益集团俘获,使普通的商业并购政治化。[10]而且,FINSA还特别强调了对“外国政府控制的交易”监管,同时对我国企业赴美投资设置了特别的障碍。8.反垄断审查风险

全球范围内跨国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给东道国带来了资金、技术,但与此同时,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东道国的本土市场。因此,为了遏制外资对本国市场的占有、保护本国相关行业竞争力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跨国企业进行反垄断审查。目前,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海外并购的反垄断审查,规定了并购前通报程序。这些制度一般包括实施经营者集中前的申报,以及申报后反垄断审查机构审查该项并购采用的步骤、标准。如果东道国认定海外投资者具有垄断的嫌疑,会扰乱本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制约国内行业发展或者威胁国民经济安全,便会启动反垄断调查,进而采取控制价格、征收重税、拆分企业等反垄断措施。此时,海外投资企业将会面临东道国制裁的法律风险。(三)“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的成因

海外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体来讲,“一带一路”投资面临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东道国的法治环境、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以及投资者的风险评估。1.东道国外商投资政治、法治环境复杂

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地理环境、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其国内的法治环境也必然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经营活动和投资利益的实现。这一点在海外投资准入和审查方面表现明显。总体来说,发达国家对外资进入本国投资的范围限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较少,市场准入限制和歧视性政策主要集中在能源、金融、通信等关系到国家安全的行业领域。投资审查则普遍存在于各国,发展中国家一般都设有政府审批部门,如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等。随着海外并购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迅速发展,各个国家也开始重视投资审查制度。而且,更为严峻的是,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外资的审查制度越来越严苛。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屡将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拦在其国门外。而更极端的情况是,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政治利益,通过修改法律来阻止外资进入。2.“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较高“一带一路”投资的地域与行业的特点也决定了我国“一带一路”投资的法律风险较高。有研究者指出“一带一路”重合了“社会政治动荡风险弧”,也符合“资源诅咒”现象,因而风险较高。一些国家经济处在发展中阶段,但自然资源异常丰富,确实存在“资源诅[11]咒”的问题。资源蕴藏丰富的国家,由于国家经济过分依赖自然禀赋,经济发展缺乏内生动力,反而导致经济增长缓慢,社会冲突异常激烈。“一带一路”沿线就散落着许多这类高冲突、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如中亚的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这些国家政治风险因子根深蒂固,其中不少国家紧邻我国,风险往往外[12]溢为我国国内问题及整个地区性问题。与此同时,在地缘政治上,目前在欧亚大陆由东向西正逐渐形成一个“社会政治动荡风险弧”,包括中南半岛、南亚、中亚、西亚及北非,地缘上与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及多个海外投资重点地区重合,推升了我国海外利益整体面临的政治风险。201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对中国海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国的一项政治风险的评估报告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整体投资风险较高,风险级别处于B级以下的占绝大多数(见表2-1)。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可以被看作“一带一[13]路”倡议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外部挑战的一部分。[14]表2-1 2015年中国海外投资主要目的地国投资政治风险评估3.海外投资保护制度不完善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供参照,只能根据不同东道国的具体情况调整策略、应对风险。立法导向侧重监管,而对保护的引导不够。目前我国涉及海外投资的法规主要还是从项目审批、外汇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进行规定,没有海外投资保险等相应保障制度,风险防范的立足点仍侧重在监管层面。尽管2011年国务院已经授权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由于缺少法律支撑、保险公司的性质不明确、投保险别和范围设置狭窄,投资者投保比例很低。在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中,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比率仅为5.7%,且基本为商业保险,政治性风险、内乱战争险导致的经济损失均不在承保之列。国家对于东道国的风险评估也没有给予相应的引导,商务部于2010年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但存在层次不高、单兵作战、协调和组织能力不足、执行力不强等问题。有鉴于此,有研究者建议尽快由国务院成立海外投资合作风险评估委员会,完善中国海外风险评估、预警机制,运用国际经济法规则保护海外投资和资产。4.投资者对风险评估不充分,缺乏应对能力

除了东道国和母国制度的客观因素外,投资企业的主观因素也影响着海外投资风险的作用力。我国一些企业在投资决策前往往更看重商机而忽视潜在的风险,投资可行性评估流于形式,缺乏对东道国投资环境细致、充分的研究,也没有相应的对风险发生的防范与应对的措施,当风险发生时往往因错过化解时机而遭受损失。近年来,埃及、利比亚、叙利亚、也门等西亚、北非一些国家或地区政局动荡,中国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人员以及投资、合作的资产遭遇巨大风险和损失。1993年,三九集团在马来西亚投资建立药品加工厂,由于不了解该国药品生产、销售要经伊斯兰组织认可的规定,最终导致投资失败。

海外投资本身就是一项涉及多方面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与很多领域的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海外投资是跨国境的经济活动,投资是两国境间甚至是多国境间的资金、技术以及相关要素的转移,投资者必须要面对不熟悉的法律、经济、社会、人文、政治等环境。因此投资者需要具备更高的法律意识,政府需要构建更为友好的投资法律环境,以求取得资源的最佳调配和效益溢出。因此,面对中国海外投资保护面临的重大挑战,除了海外投资企业自身须谨慎评估海外投资风险,做好尽责调研外,更大程度上需要我国政府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构建“一带一路”投资法治保障体系,有效防控“一带一路”投资风险。

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的海外投资安全,通过国内立[15]法、双边和多边机制形成了立体的海外投资保护或保障体系。以此为鉴,一方面,中国投资者应当提高自身对海外投资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权益保障;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应该注意运用法律政策发挥投资者母国优势。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中国的海外投资,特别是投向发展较为落后、政治动荡和法制不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能源建设、产能转移等大型长期项目的增多,中国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制度,采取监管措施,保障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中的利益,消除非商业风险。这一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将包括中国政府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包括双边层面和多边层面)方面,对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的流出、投资运营和投资退出的全过程进行保护、监管以及进行救济等制度。有鉴于“一带一路”投资风险特点,本书主要从东道国国内法、双边层面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方面来分析海外投资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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