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二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19 17:29:36

点击下载

作者:方龙山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卫生法学(第二版)

卫生法学(第二版)试读:

前言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从医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属于理论医学范畴;从法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则属于应用法学范畴。我国的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调整和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以我国现行有效的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首先论述了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基本概念、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司法救济法律制度等卫生法学基础知识;其次,阐述了我国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最后,还简要介绍了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基因工程、脑死亡立法和安乐死等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本书作为安徽省五年制护理专业规划系列教材之一,以科学、适度、够用为原则,力求观点正确,内容精炼,体系完整。

本书编写工作从2005年初启动到2005年12月底交稿,历时近1年。全书由主编统改、定稿。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具体指导,各参编单位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我们还参阅并引用了近年来专家学者有关卫生法学的论著,在此一并致谢。

由于编写人员水平有限,差错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方龙山2005年12月

第2版前言

本书第二版基本框架与第一版保持一致,全书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卫生法学及卫生法的基本概念、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司法救济法律制度等卫生法学基础知识;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的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食品安全法、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基因工程、脑死亡立法和安乐死等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本书作为安徽省五年制护理专业规划系列教材之一,以科学、适度、够用为原则,力求观点正确,内容精炼,体系完整。第二版修订重点做了三方面的工作,其一,对第一版内容进行了删减,力求简明扼要,使教师易教,学生易学;其二,对第一版中存在的错误进行了修正,确保内容正确,用语规范;其三,删除了我国已废止的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内容,增加了新颁布并生效的卫生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此外,每章后附一篇拓展阅读材料,帮助学生加深对教材基本知识的理解。

本书第二版修订工作从2014年10月启动,全书由主编统改、定稿。在修订过程中,得到了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各参编单位、东南大学出版社均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我们还参阅并引用了近年来专家学者有关卫生法学的论著,在此一并致谢。方龙山2015年5月

绪论

一、卫生法学的概念和性质

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卫生法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从医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从法学角度看,卫生法学则属于应用法学范畴,是在现代卫生立法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卫生法学具有如下性质:(一)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始终存在于阶级社会。法律是由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表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统治阶级的统治。在阶级的社会里,卫生知识为谁服务,向着什么方向发展,卫生资源配置以及卫生法的制定等方面,都具有阶级性和受一定的政治因素的制约。因此,卫生法学具有阶级性。(二)社会性

这是指卫生法学具有像医药卫生知识一样广泛的社会应用性的特征。作为制定法律的国家,不仅具有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作用,而且还担负着管理社会的职能。因此,法律也就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也具有社会性。前者表现为执行政治职能,即为实现阶级专政,调整各个阶级的关系,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后者表现为执行社会职能,即管理社会生产、公共事务和维护公共秩序等。卫生法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宣传卫生法律知识,增强全体公民的卫生法制观念,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依法管理卫生事业,既是卫生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体现了卫生法学的社会性。(三)科学性

这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具有表现客观事物规律的性能并形成自己的科学体系。这些客观规律不仅包括法律调整对象的内在规律,也包括法律规范本身固有的规律。立法者只有遵循这些客观规律,将这些规律表现在法律当中,所制定并发布施行的法律才有可能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完全违背客观规律的法律,在实施中将成为一纸空文;部分违背客观规律的法律,则必定降低它在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在卫生法律规范中,相当大的部分内容是由技术程序、操作规范、卫生标准等构成的,这些内容是对在医药卫生理论和实践中长期积累的知识和经验的总结,并逐步形成自己的科学体系。这些都体现了卫生法学的科学性。(四)综合性

这是指卫生法学具有多学科相互融通的特征。卫生法学的综合性,在内容上,它需要从卫生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以及各种不同类型的卫生组织管理活动中,概括和抽象出对医药卫生事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制思想、原理和方法;在方法上,它需要综合运用现代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人文科学的研究成果,阐述卫生法学的基本理论,探讨卫生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从而用法律手段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卫生法学不仅涉及法学基础理论,而且与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都密切相关。(五)时代性

这是指卫生法学深受市场经济和现代科技的影响。首先,医药卫生事业怎样适应市场经济以及如何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预防、保健体系,怎样公平分配卫生资源,如何创造一个有利于人类健康的公共生存环境等,这都是卫生事业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其次,从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到脑死亡、安乐死,从器官移植到基因工程,从传染病的预防和生物恐怖袭击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都将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集中体现了卫生法学的时代性。二、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以及卫生法律体系;研究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研究卫生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研究卫生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研究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来解决卫生改革和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健康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和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这就为全面地、系统地研究卫生活动中的客观规律和一般方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基础,从而使卫生法学的研究不断得到充实和发展。有学者将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分为以下几个层面:(一)卫生法的本质

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点研究卫生法,揭示卫生法的本质,把握其发展规律。尽管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所制定出的卫生法有很大差异,但是,它们都有共同和相通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在批判地继承古今中外卫生法学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在与国际卫生法学接轨的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学体系。(二)卫生法的理论

研究卫生法的观念、学说和原理,卫生法与经济政治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科学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我国卫生法制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卫生法学理论研究和公民的卫生法制观念、卫生法律意识的制约。因此,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法制体系,必须加强卫生法的理论研究。(三)卫生法的实践

研究卫生法的活动现象,包括卫生法的制定、适用和遵守,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际运用等。在实践活动中,应严格按照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制定卫生法,形成较为完备的卫生法律体系;通过卫生法的适用和遵守,使卫生法律规范在卫生活动中得以实现;调整好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据卫生法所形成的以一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卫生司法及相关实践中,逐步形成一个公平而有序的环境。三、卫生法学的内容体系

卫生法的内容涉及医药卫生预防保健工作的各个方面,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学的外延在不断扩大,卫生法的内容也在逐渐增加。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卫生法典,所以卫生法只是国家有关医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要建立卫生法学的体系,就必须从众多的卫生法律规范中归纳和总结出一般性问题而加以研究。

因为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发展还很不成熟,所以,对卫生法学应有怎样的内容体系这一问题,卫生法学专家仍持有不同的观点。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将卫生法学内容体系分为以下三部分:(一)卫生法学基础知识

包括绪论、卫生法概述、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和卫生司法救济法律制度。主要阐述卫生法学的概念、性质及研究对象,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学习卫生法学的目的、意义和方法。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卫生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的表现形式,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卫生行政复议,卫生司法救济等。(二)我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阐述

主要阐述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法律制度;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精神卫生法律制度;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法律制度;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律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中医药与民族医药法律制度等。(三)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简要介绍了现代医学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生殖技术、器官移植、基因工程、脑死亡立法和安乐死等。四、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一)卫生法学与卫生科学

卫生科学的发展促进了许多法律、法规的产生。随着卫生立法的大量涌现,使卫生法逐步形成自己的结构和体系,并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离出来,构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卫生法学也就在此基础上成为一个新的独立学科。同时卫生科学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过程中,使法律的内容更加科学化。

卫生法律为卫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卫生法律可以决定卫生发展的方向,保证国家卫生战略的实施,规定卫生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权限、职能和活动方式等,控制现代医学可能异化带来的社会危害。同时国家以适应卫生特点的法律来调整卫生活动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并不断探索现代医学发展引起的新的法律问题。(二)卫生法学与医学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是用伦学理论和原则来探讨和解决医疗卫生工作中医患关系行为的学科,它以医德为研究对象。其特点是,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学已从医生与病人间一对一的私人关系,发展为以医患关系为核心的社会性事业,因而要考虑双方的收益和负担的分配以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此外,由于生物医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的高涨等,现代医学伦理学更多地涉及病人、医务人员与社会价值的交叉或冲突,及由此引起的伦理学难题。例如,古代医学的传统和某些国家规定不许堕胎,但妇女在生育上要求行使自主决定权和世界人口爆炸对节育的社会需要,这就产生了针锋相对的矛盾。

卫生法律规范和医德规范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准则,它们的共同使命都是调整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两者的联系表现在:卫生法体现了医德的要求,是培养、传播和实现医德的有力武器;医德也体现了卫生法的要求,是维护、加强和实施卫生法的重要精神力量。所以,卫生法和医德相互渗透,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然而,卫生法与医德又是有区别的:首先,在表现形式上,卫生法是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一般都是成文的;医德一般是不成文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其次,在调整的范围上,医德调整的范围要宽于卫生法,凡是卫生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医德所谴责的行为。但违反医德的行为不一定要受到卫生法的制裁。再次,在实施的手段上,卫生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通过追究法律责任来制止一切损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医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良心和传统习俗来维护人体健康。(三)卫生法学与卫生政策学

卫生政策学是以卫生政策的制定和贯彻落实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卫生政策是指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为实现一定卫生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卫生法和卫生政策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都具有规范性,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卫生法的制定要体现卫生政策的精神和内容;卫生法是实现卫生政策的工具,是卫生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四)卫生法学与卫生管理学

卫生管理学是研究卫生管理工作中普遍应用的基本管理理论、知识和方法的一门学科。卫生管理的方法有多种,法律方法仅是其中的一种。所谓卫生管理中的法律方法,是指运用卫生立法、司法和遵纪守法教育等手段,规范和监督卫生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以使卫生管理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即通常说的卫生法制管理。所以,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管理工作的活动准则和依据。卫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方法和其他方法的不同点在于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一方面表现为对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人给予制裁,另一方面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五、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和意义(一)学习卫生法学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卫生法是一门应用理论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必须认真学习卫生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了解国内外卫生事业的发展动态。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法制建设的实践,将卫生法学理论和卫生法学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增强自己的卫生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为增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2.历史分析的方法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社会意识形态紧密相关。因此,学习卫生法学,应坚持历史分析的方法,深入研究卫生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从动态的角度揭示卫生法发展的一般规律。

3.比较分析的方法 比较分析的方法是探求某事物与他事物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的学习方法。通过纵向比较,我们可以知道古今卫生法律规范的演变,从而批判地继承其优秀成果。通过横向比较,我们可以了解世界其他国家的卫生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卫生立法情况。从而批判地学习其优秀成果。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法学。(二)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卫生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管理卫生事业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只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卫生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意识,是今后一切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必备的素质。所以,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包括卫生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2.发展卫生事业的需要 我国的卫生事业,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正在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适应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适应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卫生需求的转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将成为重要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人人都需要的、群众受益并承担一定社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实现这一目标,卫生事业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不仅卫生机构的设置,各类医务人员的执业要进行法制管理,而且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病人的求医行为和遵医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正因为如此,对于卫生技术人员和医学生来说,学习卫生法学可以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拓宽自己的治学领域,了解与自己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的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增强卫生法律意识,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3.提高卫生执法水平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功能之一,是社会公共卫生管理。卫生行政执法是政府管理全社会卫生的基本方式,是实现预防战略,保护人体健康的基本手段。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公共卫生状况,提高社会卫生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因此,提高卫生执法水平,必须要有一支既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又熟悉自己执法范围的卫生法律法规,乃至了解整个卫生法律体系基本情况的高素质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而学习卫生法学理论,将有助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

4.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需要 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对广大公民来说,通过学习和了解卫生法学基本知识,逐步养成法律意识,树立卫生法制观念,不仅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而且可以在自己的健康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健康权有一个全面、科学、系统的认识,从而提高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复习思考题

1.卫生法学的性质有哪些?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3.学习卫生法学的意义有哪些?拓展阅读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又称为法律的价值,第一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的价值。例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民的自由、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其体现,还有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更是这层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的根本体现。这种价值是法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又称为法的“目的价值”。第二种使用方式是指法的“形式价值”,它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或好的品质。比如任何一种法律都应该具有逻辑严谨、简明扼要、明确性等特征。

1.法的价值体系 法的价值体系可以看成是一组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由不同而又相联系的几种法的价值类型组成。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律价值进行如下分类:(1)个体价值、群体价值:法律的个体价值就是个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个体的实际效应,一般包括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人格尊严等。所谓法律的群体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需求以及法律对该群体的实际效应。法律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所体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价值追求。(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或零价值)和负价值:这是按照法律价值追求与法律的实际效应关系来分的。广义的价值包括法的正价值和法的负价值,其中负价值是指法对主体需要实现的阻碍和破坏作用,零价值是指法律对一定主体既无益也无害,而狭义的法的价值仅指法的正价值,即法的有益性、有用性。(3)其他分类:法律价值还可按功能和性质分为目的性法律价值和工具性法律价值;而按历史阶段分为奴隶制法律价值、封建制法律价值、资产阶级法律价值和社会主义法律价值;按法律对主体的应用形式分为物质价值和精神价值等。

2.法的价值种类 法的价值种类主要有三种:自由、秩序、正义。自由是指法通过制度的保障,使主体的行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秩序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价值,这里强调的是秩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前提。正义强调的是社会生活中主体的平等和公正。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3.法的价值冲突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价值形式之间会发生冲突和矛盾。如,自由和秩序的冲突。将学校隔离起来,以避免学生大范围地感染疾病,就是通过限制自由来保证社会的秩序。法的价值冲突是客观存在的。冲突的解决需要一种利益衡量和价值衡量。要注意以下三个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价值排序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法律位阶,是指由立法体制决定的,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法律渊源体系所处的效力位置和等级。比如,我国法律位阶,从高到低可分为:宪法、基本法、普通法、法规、行政规章。所以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当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首先适用位阶基本原则,从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义、秩序。(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都高于个人利益,而是结合具体情形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需侵害另一种权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紧急避险的价值平衡属于比例原则。(方龙山)第一章卫生法概述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一、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以卫生法典命名的卫生法。广义的卫生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是指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泛指一切卫生法律规范。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卫生法典,但是不能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我国还没有制定出卫生法典,但已经有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的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作为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卫生法,通常是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它既包括以卫生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卫生法律规范。本书所称的卫生法,如果没有作出特别说明,皆指广义的卫生法。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国际组织之间及其内部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涉及多组织(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群体(上述组织的相关工作人员、公民个人等)、多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特殊人群健康保护、健康相关产品管理监督、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环境污染防治、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现代医学科学与立法等)。所以,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多层次、多侧面和纵横交错的特点。一般来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七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一)卫生组织关系

卫生组织是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国家通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通过这一活动,国家才能有效地对卫生工作进行有序地组织和领导,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才能保证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目前,在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主要是指各类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血站、医学会及医学协会、红十字会等。(二)卫生管理关系

在现代社会,卫生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管理是国家从社会生活总体角度进行的全局性的统一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对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保障医疗市场正常运营,稳定卫生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说,卫生管理就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卫生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指挥、协调和监督等活动,以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在卫生管理活动中,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卫生法所调整。卫生管理关系是一种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它既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隶属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的医政管理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管理中的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赔偿关系、行政复议关系、卫生纠纷与诉讼关系等。(三)卫生服务关系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服务、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卫生服务关系是一种横向的社会关系,它表现为提供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

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承担着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障健康、维护卫生秩序的重要职责。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卫生法立法目的的实现。所以,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也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主要是指对执业医师、护士、药师、卫生监督人员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等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管理。(五)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

生命健康权是指人的机体组织和生理功能的安全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公民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的一种,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人体的健康权和公民的生命权是一切卫生立法和卫生工作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所以,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理应属于卫生法调整的范畴。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的范围较广,包括:生育权利、医患权益的保护、医疗保障、初级卫生保健、特殊人群健康权益保障、疾病预防与控制、环境污染防治与人体健康的关系等。(六)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关系

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向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卫生法不仅要调整与生命健康相关的法律关系,而且对于现代医学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中的许多新问题,也要予以规范和调整。如生殖技术中的若干问题、脑死亡及安乐死的立法问题、器官移植的捐赠和商品化问题等。(七)国际卫生关系

这是指由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例,并得到我国法律许可的有关国际共同遵守的,我国承诺的卫生法律关系。三、卫生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就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之间的区别,可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从总体上来说,卫生法是通过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这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保证卫生法规范作用的实现。禁止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抑制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作出一定的肯定的行为,承担一定积极义务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这种法律规范本身既不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也不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而是赋予行为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权利。卫生法的规范作用可以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强制作用。

1.指引作用 是指卫生法对个人行为所起的引导作用。它是指卫生法律规范通过设定上述三种基本的规范形式和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如何行为,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纳入到法律范围内。

2.预测作用 是指人们根据卫生法,可以预先估计到卫生法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影响和后果,从而合理作出自己的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人们只有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情况下才会进行行为预测,预测他人的行为与自己行为的关系,预测自己行为对他人的影响,预测自己行为及他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3.评价作用 是指卫生法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的行为的效果。卫生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社会的评价。所谓专门的评价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可称为效力性的评价。社会的评价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可称为舆论性的评价。

4.教育作用 是指卫生法通过其本身的存在以及运作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的作用。卫生法的教育作用,一方面是指通过把国家或社会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模式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内化于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泛传播。另一方面是指通过法律的运作而对本人和一般人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教育作用,而且可以教育人们今后再作出此类行为将受到同样的惩罚;二是对合法行为的鼓励、保护,可以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

5.强制作用 是指卫生法以国家强制力制止恶行,并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卫生法的强制作用通常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强制社会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抑制某种行为,强制作为与不作为的主体都为义务人,如强制纳税、强制隔离治疗等;第二,强令对他人或社会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如侵权行为人必须对被害人予以赔偿等;第三,对违法者予以制裁。制裁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行政法中的警告、罚款、拘留等,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民法中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二)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卫生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卫生法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在这方面,卫生法主要是与其他法一起综合为现时的统治阶级服务;二是卫生法实现社会卫生事务管理的作用,其最终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完满的社会适应能力。虽然这两方面的作用在具体的法律中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从总体上说,这两方面的作用是一致的。具体说来,卫生法的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制定国家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卫生政策,用以规范各级政府的卫生工作和人们的卫生行为。但是,仅仅有卫生政策是不够的,因为卫生政策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属性,还需要通过卫生立法,使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具体化、法律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明确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从人治走向法治;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对照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判断和约束自己的卫生行为,自觉改变不良卫生习惯,使党和国家的卫生政策通过法律这一强制措施得以落实;同时,对一切危害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界限与裁量标准,并能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2.保障公民生命健康 卫生工作的目的是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了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从事卫生工作的人员,必须增强卫生法制观念,严格遵守卫生技术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是,如果不用法律规范来规范这些卫生活动,或者这些规范不能为卫生工作者切实遵循,那么卫生工作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卫生法就是国家围绕并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特别是把现代卫生工作中的许多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变成了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从法律上得到有效保障。

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卫生法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也就是最终保护生产力,为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医学的存在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保证和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颁布许多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医疗卫生事业逐步从传统的“人治”演变为现代法治管理,为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二十世纪以来,现代医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使人类自身素质有了改善和提高。但与此同时,它也使人类不断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和问题,如人口危机、环境资源危机、医源性疾病、医学的滥用(如兴奋剂、细菌战)等,医学的进步还向法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如试管婴儿、精子库、器官移植、变性手术、克隆技术等。因此,必须用法律这一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来控制、规范并促进医学沿着造福于人类的方向发展。

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涉及的医疗卫生事务更加宽泛和复杂。为了预防传染病在国家间传播,维护我国主权,保障彼此间权利和义务,我国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推动世界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约》,参加缔结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在卫生立法上,我国还注意与有关的国际条例、协约、公约相协调,既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又履行国际义务。有关这方面的卫生法律法规,有利于促进国家间卫生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国卫生事业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人类卫生事业的发展。第二节卫生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是指卫生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一)广泛性和综合性

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如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生命健康权保护、健康相关产品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现代医学科学与立法等;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它既包括卫生行政关系,也包括卫生民事关系和卫生刑事关系;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我国卫生法既包括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规章、国家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国际卫生条约、地方性卫生法规,也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卫生的条款等;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它既采用纵向的行政手段调整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又采用横向的民事关系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调节手段的多样性

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卫生法的基本任务,是经由各种卫生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卫生的正常发展,进行医疗卫生事业的有效管理,从防病治病进而维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以及惩处在医疗卫生活动中发生的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如为对医疗卫生事业有效管理,必须借助卫生法律法规中具有行政法功能的各种规定;为解决医疗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侵害财产或非财产的侵权行为,必须借助民法的有关规定;为解决医疗过失或其他危害人的生命健康等犯罪行为,必须借助刑法的规定予以惩处。(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卫生法是调整人们各种卫生活动的法律规范,它的许多具体内容是依据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成果制定的。特别是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当代科技成果广泛引入医学领域,使得人类对生命科学探索进入了全新的境界,从而为卫生立法与执法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同时,医学科学在探索人类健康和生命的过程中,充满着难以预料的风险,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作保证,其中包括法律的保护和导向作用。因而,卫生法与现代科学技术的紧密结合,体现了卫生法的科学性;同时,卫生法保护的是公民生命健康这一特定的对象,这就必然要将大量的技术性规范法律化,即卫生法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卫生标准、卫生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科学工作方法、程序等确定下来,成为技术性规范。医疗技术成果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也是卫生法的实施手段。把遵守技术性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切实保障。因而,卫生法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一方面要求人们要了解卫生法的具体内容,另一方面要求人们要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否则,就无法熟悉卫生法,遵守卫生法和适用卫生法。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贯穿于卫生立法、卫生司法和卫生守法等一切卫生活动中。从广义上讲,民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等是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当然也是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从狭义上讲,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法所特有的原则。卫生法究竟应包含哪些基本原则,这在立法上并无明确规定,理论上说法也不一致。通常认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下列几项:(一)卫生保护原则

卫生保护是实现人的健康权利的保证,也是卫生保健制度的重要基础。卫生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人人有获得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分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出身、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宗教信仰等,都有权获得卫生保护。这就意味着要在全国范围内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而不能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以保证人人都能获得卫生保护。第二,人人有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的权利。这一权利要求卫生保护的质量应达到一定的专业标准,它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卫生人员的医护质量等。一般来说,患者本人并不能判断卫生保护质量的优劣,因此政府必须运用多种措施加以规范和监督,从而保证人们能够真正获得有质量的卫生保护。(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它是卫生立法及司法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预防和治疗,是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两大基本组成部分,是有机联系,不可缺一的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中,预防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卫生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防病和治病的关系,把防疫工作放在首位,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如果重视预防工作,加大医疗卫生基本设施建设力度,彻底改变不良卫生习惯,严格把住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环节的医疗卫生质量要求,就可以控制和减少疾病。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增强全体公民预防保健意识,明确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是全社会及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我国在医疗卫生管理及立法中一直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先后制定并发布了许多有关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传染病防治、国境卫生检疫、环境污染防治(包括大气、噪声、水、海洋等)以及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近年来,又发布了有关艾滋病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等传染病的管理、预防的法规。刑法中也对危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如规定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传播性病罪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都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以便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卫生保健。它是社会进步、文明的体现。在法律上,尽管人人都享有平等的使用卫生资源的权利,但事实上,个人能够使用的卫生资源却要受到卫生资源配置的制约。因此,如何解决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是卫生法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公平作为卫生资源配置的基础。当然,这里所说的公平并不是指人人都能获得相同的卫生服务,而是指人人能够获得尽可能好的卫生服务并且相互间差别有逐步缩小的趋势。要达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来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基本的卫生服务,缩小不同地区、社会各阶层间的差别。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平不是一个静态的、有限的目标,而是一个动态的、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

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健康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社会健康利益是一种既涉及个人利益但又不专属于任何人的社会整体利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有可能导致对个人权利的限制。这就要求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社会健康利益。由于社会健康的日益重要,使国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卫生介入不断增加。如对患有某些疾病的人,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为控制吸烟,国家干预烟草的生产、广告和销售,并禁止在某些公共场所吸烟等。(五)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所谓患者权利自主原则,是指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所赋予的患者权利。20世纪70年代以来,卫生法发生了一个新的变化,即许多国家越来越重视患者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的还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保护法,如荷兰、美国等。现代医学已经不再是医生与病人二者之间的简单关系,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关系。医学始终具有自然与社会、医学与人文、技术与人道双重属性;同时,医务人员和医院与病人的合理要求常常有距离。进行维护病人权利的讨论和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患者权利保障法,但是,我国现行的卫生法律、法规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患者的权利,如医治权、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参与权、申诉权、赔偿请求权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第三节卫生法历史与发展

研究中外卫生法的历史与发展,就是以古今中外的卫生法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它们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及其规律,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阶级社会的卫生法律特点,并通过比较和借鉴,发展社会主义卫生法学理论,以期更好地指导实践。一、外国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早就有与医疗卫生有关的法律规范。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埃及就颁布了有关卫生的法令,这些法律对于公共卫生和清洁居室、屠宰食用动物和正常饮食、性关系、掩埋尸体、排水以及处罚违纪医生、严禁弃婴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公元前2世纪的古印度的《摩奴法典》规定,医生出现医疗事故,处以罚金,其数目大小依病人的等级而定。公元前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规定,医生疏忽而使奴隶死亡要赔偿。《科尼利阿法》规定,医生使病人致死,罚以放逐或斩首;还规定医生给人春药、堕胎,则处以流放或没收部分财产,如病人因之死亡,则将施术者处死刑。1140年,西西里国王罗格尔二世曾下令,“为了避免王室臣民因一些经验不足的医生治疗的危险,对于未经政府考试证明已经修完了一定医学课程的医生,禁止开业。”这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由官方颁布的关于医生资格及活动等方面的规定,以约束医生,保护病人,同时又给医生和病人以法律上的保障,只是各国各地依政府体制状况而不尽相同。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不但是一部世界最古老、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而且还是一部论述详细、内容准确的医药卫生法典。《汉穆拉比法典》共282条,其中记载医药的条文40条款,约占整个条文的七分之一。内容涉及公共卫生、食品保洁、医事组织、医疗事故赔偿制度等卫生法规和当时社会的卫生法治思想。

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封建国家先后兴起,在这一时期,各国逐渐加强了卫生立法,不仅法律所规定、调整的范围有所扩大,内容涉及公共卫生、医事制度、食品和药品管理、学校管理、卫生检疫等,而且也开始出现专门的成文卫生法规。如13世纪法国的排特烈二世制定发布的《医生开业法》、《药剂师开业法》。此后,欧洲其他国家亦相继发布类似的法规。如英国在1540年制定了管理药品的法规,并编撰一系列药典,如1499年《佛罗伦萨药典》、1546年《纽伦堡药典》与1618年《伦敦药典》,这些都对促进药品管理有相当大的作用。

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18世纪的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使资产阶级在西方国家取得了政权,从此,资本主义制度代替了封建主义制度。近代西方国家卫生立法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有着密切关系,制定了许多专门性的卫生法规。英国1601年制定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是最早的现代资产阶级卫生立法,影响最久,达300余年。19世纪以后,英国专门性的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制定。如1848年又制定了《卫生法》、《医疗法》,1859年公布了《药品食品法》,1878年颁布了《全国检疫法》,以后又逐步制定了《助产士法》、《妇幼保健法》等。日本从1874年开始建立卫生制度,制定了《医务工作条例》,1925年颁布《药剂师法》,1933年颁布《医师法》,1942年颁布了著名的《国民医疗法》,1948年制定了《药事法》等。美国纽约市1866年通过了《都会保健法案》,1878年美国颁布了《全国检疫法》, 1902年美国制定了有关生物制品的法规,1906年颁布了《纯净食品与药物法》,1914年制定了《联邦麻醉剂法令》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卫生立法在各国受到普遍的重视。在各国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健康保护权。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卫生立法得到了迅速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卫生立法作为贯彻实施国家提出的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实现医疗卫生领域重大战略目标的主要手段。虽然各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有所差异,但都根据各自国家不同时期的任务和存在的卫生问题,加强了卫生立法。其主要内容涉及公共卫生、疾病防治、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精神卫生等诸多方面。二、中国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卫生法历史发展和我国一般法的历史发展是基本同步的。奴隶社会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的启蒙时期。我国古代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追溯到殷商时代,但因年代久远,史料散失,多数已无从考证。《左传》中有“男女同姓,其生不春”的记载,反映古代对繁衍健康后代的认识和重视。周代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医事管理制度,包括司理医疗的机构、病历书写、死亡报告和医生考核制度等。据《周礼》记载,当时,医生已是一种官职,并有专业分工。医师为众医之长,其职责是“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在宫廷中,医生分为:食医(营养)、疾医(内科)、疡医(外科)、兽医。在管理方面,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关于病历书写和死亡报告制度。此外,在个人卫生、环境卫生和预防保健等方面也作出了一些规定,如对死者要埋葬,隔离麻风病人等。

封建社会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逐步发展和渐趋完善时期。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尽管封建王朝兴衰更替,但是都比较重视制定卫生法规和建立比较完备的卫生管理制度。从秦代起,封建社会有了比较系统的法典,如《秦律》、《汉律》。有关医疗卫生方面的规定也在这些法典中出现。在医疗机构的设置上,秦代在中央政府中设有太医令巫,掌管医疗政令。《秦律》规定了禁止杀婴、堕胎等。到了汉代,开始对医和药分别设官管理,并为适应战争需要,建立军医制度。从两晋经隋唐至五代,我国封建社会的近700年上升时期,伴随着封建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医学的发展,卫生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唐律》是世界上封建社会中最系统和最严密的法典之一,其中有关于医疗卫生方面的律令。如医生不能欺诈病人,“诸医违方诈疗疾病而取得财物者,以盗论”。禁止同姓结婚,“同姓为婚者,各徒3年”等。《唐律》还对官方征用医师的考试和录用、医校的设置等作了规定。宋代颁布了《安剂法》,规定医务人员人数及升降标准,这是我国最早的医院管理条例。宋代的法律规定,庸医伤人致死应依法处之;凡利用医疗诈取财物者,以匪盗论处。值得一提的是,宋代法医学有了迅速发展。宋慈所著的《洗冤集录》成为死伤断狱的法典,后世法医著作大多以它为蓝本。元代法律中涉及医疗卫生的条文也较多。到了明代,《大明会典》规定,医家要世代行医,不许妄行变动;太医院的医师必须是医家子弟经过考试录用;对使用毒药杀人、庸医杀人应予处罚。明代开始,制定了记录详细、项目完整、层次固定的病案格式。清王朝建立后,先是因沿明代法典,后制定了《大清律》。在《清朝通典》中对太医院的职责、医师的升补告退等作了具体规定。对庸医和失职人员,清《新清律》规定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认定标准和处刑方式。在传染病方面,清政府就天花和其他一些疾病的防治发布命令,如对天花患者,政府设有“种痘局”进行管理。“京师民有痘者,令移居出城,杜传染”。太平天国时期,创办了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所医院。“中华民国”时期的卫生法是我国卫生立法专门化、具体化时期。中华民国仿效西制设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卫生工作,认真制定了卫生行政大纲和涉及卫生行政、防疫、公共卫生、医政、药政、食品卫生和医学教育等多方面内容的一系列法规,卫生管理制度日趋完备。“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发布了《解剖规则》,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病变尸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死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