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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2 0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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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周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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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经济研究.第一辑

文化经济研究.第一辑试读:

前言

从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学者阿多诺、霍克海默提出“文化工业”,到澳大利亚学者大卫·托斯比提出“文化经济”;从1991年国务院在批准《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文化经济”概念,到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文化产业”概念,文化和经济这两个社会有机体的子系统,不断融合发展,创新演进,逐渐成为一种国家建设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而在这个过程中,“文化”越来越彰显出“软实力”辐射出来的魅力、影响力、吸引力、亲和力与渗透力,促使大规模的信息流、消费流、资金流与人才流的全球汇聚和世界流通。

作为以“创造”为核心并与其他各种投入相结合而组成各类文化产品的经济集团,“文化经济”已然跳出了概念的束缚和思维模式的制约,而越来越多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学者们,逐渐开始从他们各自的研究领域去探讨我国文化发展当下面临的现实问题、未来发展趋势,也让“文化经济”亟待以全新的理论建构和话语体系呈现出来。为此,我们创办了《文化经济研究》学术辑刊,以期在经济增长模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知识和信息即“文化力”取代资源、资本和技术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时代,搭建一个“文化”与“经济”交流对话、共生发展的平台。这个平台将提供一个跨学科、多学科的视角重新去探索文化领域的种种理论和现实问题。不求“囊括大典,同罗众家”,但求“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值得关注的是,文化经济的特殊性在于“文化经济化”和“经济文化化”的同构性,文化经济日益成为国家竞争的战略高地和国家战略需求转型的新增长点,导致了对于文化经济发展的启蒙式需求,文化经济研究呈现出爆发式特征。但当文化经济获得社会普遍性认知后,却出现了文化经济理论的实践解释力下降现象。侧重于应用、受限于现实、受制于评价指标的“文化经济”理论研究所形成的概念群,难以使文化经济研究产生强大的现实推力。《文化经济研究》主张以深厚的理论研究、前瞻的战略视野、真切的社会关怀,深入探讨文化经济领域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从人、国家、社会的层面建构理论关系,克服文化产业重应用轻理论的窄化、浅化和功利化的研究倾向,将打破文化经济领域研究的学术“空窗期”。坚持多学科交融,追求学术创新,提倡学术规范,尊重知识产权,《文化经济研究》力求站在理论前沿,把握国际视角,紧扣国家战略,直面实践问题,注重深入分析:在微观层面提升文化经济层次,实现文化经济的高度化与合理化;在宏观层面上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先进文化,提升民族文化经济的国际地位和阐释效度,以最终实现新时期、新环境下的中华民族崭新的文化自立。2016年4月Chapter01名家视点关于文化创意集群的几个问题王缉慈

在美国硅谷的小镇洛斯加托斯(Los Gatos)职位信息的网站上,某公司2015年8月13日发布了高薪招聘为云计算视频编码进行数字设计的高级工程师的消息。与此同时,有上千个类似职位在该地招聘,包括视频内容制作、高级艺术总监、产品经理、视频游戏硬件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网络安全维护职员、全球基础设施和容量规划工程师等,仅摄影师就有16家公司招聘。还有某公司正在寻找一个高技能和创新的视频质量保证工程师,候选人必须有对视频的热情以及复杂软件应用的丰富经验……

硅谷的圣克拉拉县离好莱坞不远,随着互联网技术和视频技术的发展,这里已经成为新的网络视频和网络电影制作中心。其中洛斯加托斯镇在网络视频和电影产业基础上已经发展成美国最富有的地方之一。美国第83届奥斯卡奖有两个获奖演员来自洛斯加托斯镇。该镇有大量的电影聚会和不定期的交流活动,创业氛围很浓。在众多的创新型的企业中,Netflix公司十分值得关注,该公司从邮购订阅DVD、积累大量顾客起步,到直接买版权、融资做电视剧和电影,在网上独家播放,包括原创系列、纪录片和故事片,迅速成为世界电影娱乐界的网络巨头。目前已经在50多个国家发展了超过6500万个会员,大家可以在电视机、游戏机等各种网络设备的屏幕上随时随地看到他们想要的内容。Netflix正在享受庞大用户的规模效应,并积极地把运营利润投资于新的原创影视作品,极大地挑战了电视播放以及电影院观看的传统模式。它的创新也引来了其他企业的跟随。例如,总部在西雅图的亚马逊的即时视频(instant video),通过购买它的Amazon Prime会员,可以同时享受购货第二天送到以及网上观看电影的便利。

再看我国的深圳,有一批引领中国而且在世界的技术创新领域有着重要贡献的企业,如腾讯、华为、中兴、大疆、迈瑞、华大基因、大族激光、怡亚通等,这些企业在深圳尤其是南山区成群地出现。深圳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文化沙漠”发展成文化产业创造力非常强的城市。在世界最大的电子集散中心深圳华强北,Seeed Studio(深圳矽递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的柴火创客空间,接纳了包括SZDIY、业余造物主、开物先锋队、Android爱好小组、iOS聚会、微软俱乐部、SZHAM业余无线电等诸多小组,孕育着很多民间跨界项目。文艺青年可以在这里分享艺术、手工、科学、工程、音乐等领域的DIY作品。并且已由美国《Make》杂志授权该公司代理Maker Faire活动。与此同时,脸萌、乐奇足球等一批新兴企业开始成长。深圳影视活动也非常活跃,一百多家深圳的影视公司抱团发展,组建了深圳影视产业联合会,举办微电影节,孵化影视人才,投资电影项目,扶植新锐导演以及接拍院线电影。

从上述美国洛斯加托斯镇和我国深圳的案例中可以发现,创造性企业成群出现,这并非偶然,因为那里有很好的创新环境。集群中有各种各样的相关企业,有大量的新公司诞生,有庞大的就业机会。企业之间的互动非常频繁,有各种中介机构促进这些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举行很多会议和交易活动。洛斯加托斯镇的网络视频企业中,网络技术和视频技术、影视内容创作文化已经完全交叉融合在一起,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但已经不完全是高技术的竞争,而是影视的文化内容和争夺消费者的竞争。深圳的电子产品硬件制造优势与数字技术、文化产品内容创作也紧密联系,其医疗器械、生物基因等多个产业与电子信息产业的跨界融合也非常成功。这两个案例的共同特点是集群企业的共融共生,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由此可以看出文化创意已经成为经济增长的要素。

本文旨在对文化创意集群及其相关要义的几个问题作深入探讨。一、文化创意集群的内涵

集群(cluster)是指在特定的产业领域相互联系的公司和关联的机构在地理上集聚。在创新集群中存在产学研近距离紧密的技术合作和隐含经验类知识的交流网络,不同技术的交叉和不同产业的融合,甚至产生激进性创新,进而出现新兴产业。一组在一起发育的教育科研机构也可能称为集群,它们的互动对于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有很大的意义。以大学和研发机构为核心的知识集群(knowledge cluster)和某类以技术为核心的技术集群(technology cluster),或研究与开发集群(R&D cluster)中的行为主体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互动。一项高新技术要赢得市场,不仅需要前期的市场分析、技术支持和资金投入,中期的制作、测试和市场检验,以及后期的推广销售、技术服务、物流配送等等,而且牵涉众多环节和众多专业,包括金融、销售、市场研究、广告设计、公共关系、人员招聘、教育和培训、技术转让等,需要跨企业的合作,尤其是近距离的互动。

大量文献研究创意产品原料和灵感产生的地方特征,如特殊的视觉环境、密集的社会和文化活动,以及地方的声誉和文化传统。这种集群不仅包括马歇尔的地方化经济(马歇尔式集聚Mashalian clustering),即有外部经济和知识溢出的创意人群的社区,也包括加克波的城市化经济(加克波式集聚Jacobsclustering),兼具多样化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开放、宽容的社会氛围。这些集群有自然形成的,也可以通过政策努力和制度创新,促进地理邻近的相关企业、支持性机构和研发教育机构之间建立产业联系进行培育。

简单的艺术创造行为,即个人艺术家的艺术创作与艺术作品需要与推广和销售企业集聚,而复杂创意产品需要多种创造性投入的集合。自然形成的文化创意集群有一些经典的例子,如好莱坞、伦敦SOHO区、布里斯托尔的影视产业集群、斯德哥尔摩中心区的音乐产业集群、日本东京秋叶原的动漫产业集群等,这些集群是从事作品的创作、生产和营销的企业、个人及相关机构近距离联系、集聚和互动的而产生的空间组织。

在欧盟促进“精明”(smart)、“可持续”(sustainable)和“包容性”(inclusive)增长的精明专业化(smart specialization)新战略中,十分强调集群和产业联系的重要性,提出发展世界级集群并提供舞台,以便在区内外发展多种相关行业或跨行业的联系,从而驱动专业技术的多样化。欧盟的阿姆斯特丹、伯明翰、罗马、柏林、华沙等11个城市都实行了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和其他产业交叉创新(cross innovation)的政策。例如瑞典斯德哥尔摩企业家学校(SSES)是促进该市5个科研教育机构合作的组织,驱动基于文化的合作创新,在立陶宛首都维尔纽斯市(Vilnius)发展了创意服务、影视产业、新媒体,以及传统的表演艺术、娱乐及休闲、图书馆和博物馆等活动,在此基础上成立了Beepart艺术试验中心,提供文化艺术空间、孵化器和展览区,举行节庆活动,改变前苏联时期的社会文化环境,培育交叉创新,使之成为波罗的海地区最具创造力的城市。二、我国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西方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进入中国大陆的经济生活已有十几年。在发展之初,人们曾比较狭隘地只关注艺术家集聚的区域,如北京的798、上海的M50、深圳的大芬村等,并且不顾条件人为地打造文化产业园区,试图将文化创意产业“装”到园区载体中,寄希望于在这些地方短时期内创造出GDP来。但很多创意企业初创时并不投资于房地产,而是租用并集聚在适合经营而又较廉价的房屋,园区的开发商却要追求快速的投资回报和利益最大化。在国际上,艺术村是艺术家短期栖息的场所,有一定甑选程序让艺术家进驻创作、交流和从事教学活动(王缉慈等,2010)。在多数情况下,他们提供原创材料是某个生产过程的投入而不是直接出售,尽管有高水平技艺,但往往经济报酬不高(UNCTAD,2008)。

发达国家的数字传媒、广告和动漫等产业都有离岸外包的趋势,标准化地制造活动空间分离,充分利用其他地方的低成本优势。例如,电影拍摄的核心部门在好莱坞,但后期制作的剪辑等辅助流程在多伦多、慕尼黑、布拉格、墨西哥、悉尼、孟买等地(王缉慈等,2010)。由此,严格说来,仅仅是从事文化产业外包活动的地方,即使不断在学习,其文化创意产业也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些文化品,如乐器、珠宝、文具、书籍等,需要在工厂里制造出来,很难将其和工业品严格区分。这类产品的制造地往往被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这些地方承接了诸多文化产品制造的国际转移。例如,在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等省的一些农村地区,在木材加工和金属机械加工基础上发展了专业化的乐器产业集聚区域,如洛舍镇的钢琴、东高村镇和溪桥镇的提琴等,但是这些地方工业化的技术基础还不稳固,甚至关键技术和设备还需从国外提供,尤其是这些地方通常缺乏文化底蕴,所制造的产品尚不是高端的艺术品,而是普通的工业品。三、文化产业与制造业的融合

在我国的服装、鞋类、玩具、瓷砖、文具等加工区域,随着土地和劳动力等成本上涨,一些加工业正在将低端环节转移出去而向制造高端产品升级,向设计和营销等服务环节升级。时尚的服装和鞋类等产品的样式、颜色、质料等都具有文化或知识特性。消费者需要越来越多个性化的产品,创意设计占产品价值的比重不断增加。因此,融入文化创意已是当务之急。

动漫产业和玩具产业的融合可以看作文化产业和制造业融合的样板。美国孩之宝(Hasbro)从玩具制造到《变形金刚》等动漫影视和数字游戏;硅谷TangiblePlay开发的Osmo实现了七巧板玩具与iPad结合;日本LEVEL-5在推出游戏《妖怪手表》、动画和实体玩具基础上,推出了“第一套妖怪体操”;我国的广东奥飞也将玩具与动画、电影、舞台剧、游戏等文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结合起来。

文化产业与制造业之间互动融合可以是双向驱动的,两种产业都能通过跨界融合,使自己的最终产品获益。美国迪士尼创作出经典动漫形象,授权包括玩具在内的衍生品开发;玩具巨头企业美国的孩之宝和日本的万代,先有玩具产品进而制作出动漫影视片,以动漫故事内容和形象,赋予玩具新的文化内涵而促进销售。在国内,动漫企业广东原创动力(动漫形象喜羊羊)和玩具制造企业广东奥飞动漫都已开始了这种跨界融合。但我国目前文化产业整体落后于玩具制造业,出现了奥飞动漫、骅威股份等传统玩具制造向文化产业跨界融合的强势。在广东澄海,通过跨界融合,文化创意已经大大促进了玩具产业的发展。

以往在文化产业的相关研究中往往把鞋、服装、玩具看作文化产业的衍生品,其实衍生品生产不是简单的“延长产业链”,如迪士尼在动漫形象构思制作时同步设计衍生品。当不具有这种跨界融合的能力时,只能将成功的动漫形象授权。四、文化创造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

说到底,文化创造力是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我国传统的教育体制、课程设置、家庭教育、企业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对人的创造力的培养都需要加强。

文化创意产业需要高技术和自动化,但是,悠久的产品文化又不是由机械技术的创新所能完全取代的。日本和我国的钢琴以机械化生产为主,其价格比德国手工钢琴低得多,我国机械化生产的小提琴比意大利手工制作小提琴也廉价,后者是可作为乐师用琴。俄罗斯套娃从谢尔盖耶夫镇转移到我国黑龙江的一面坡镇机械化生产,后者所承载的文化价值比俄罗斯手工制作要差得多。还有一个经典的例子,传统的瑞士手表被认为是珠宝奢侈品,在珠宝店出售。随着电子技术发展,使复杂的手工制作手表改为机械装配。日本制造商重新定义了手表,把它作为相对便宜但准确显示时间的工具流水线生产。由此,钟表行业的中心从瑞士转到日本。但是,今天瑞士又重新定义手表作为时尚配饰,瑞士奢侈手表制造商手工制作的昂贵手表,成为一种身份的象征,赋予瑞士手表的文化价值,使瑞士手表业得到了再次传承和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以文化和艺术的创造力为核心,它具有非凡的杠杆效应,可以撬动整个国民经济。在发达国家,包括设计、动画制作、数字媒体、表演艺术或时尚等文化创意产业部门以客户体验的独特手段,接近市场创新的最前沿,处在价值链的高端。在欧盟,创意产业正在快速成长,许多情况下其营业额和就业的绝对规模已经超过了一系列传统行业。根据欧盟2014年的研究,46%的创意企业支持着他们的客户在制造业中进行创新。

英国的经济事务部将创意产业确认为首要部门来加强。他们认为,尽管部分的创意产业(如艺术家的画廊)是单独运行的——用创意思维设计出的产品或服务,从只关注产品内部到着重时尚变化,并把它们推向市场,这与其他部门的工作相似,但是绝大多数的创意产业部门并不是直接针对最终用户,而是联系其他产业。近些年来,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一些政策,通过创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叉联系使文化创意产业发生杠杆效应。这尽管与产业园区载体有关,但其内涵是十分深刻的。五、在文化创意集群中培育交叉创新

创新是新的创意或“点子”成功地商业化,也就是说新的创意变成新产品并进入市场而获得经济价值。从产业创新来说,创新相关学者和商界一般根据新产品或流程与既有产品或流程的新奇或差异的程度将创新分为两类,即渐进性(incremental)创新和激进性(radical)创新,后者又称为突破性(breakthrough)创新或破坏性(disrupt iveinnovation)创新,它需要完全不同的能力,因为新旧技术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不连续性。

先进技术融入文化产品,进行突破性创新,会彻底改变文化产品市场。前文所述Netflix公司由网上销售DVD而进入到影视制作并垄断“纸牌屋”等优秀作品的影视市场就是杰出的例子。另外,视频游戏的创新动态的案例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早期的视频游戏机是由少数人围拢,播放着粗糙的图形,而索尼和微软引入强大的处理器后使图形显示度大大增强,因此主导了该产业。随着高速互联网成为可能,散落在世界各地的多达1亿人可以打同一场比赛。后来,任天堂引入了新型传感器技术——加速器和红外成像,并通过全身运动控制游戏机,游戏机开始普及。这彻底改变了视频游戏市场,最终索尼和微软被迫跟随。这种由非文化企业跨界融合出的新的文化产品,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升级具有非常强的推动潜力。

从地方发展的角度来看,文化创意产业是对社会负责和具有包容性、开放性、清洁的、环境友好的产业,它使用不同层次的各种技能。文化创意产业互动交流的很多活动往往会产生很大的正外部性,从而引起产业集聚效应并产生集群,而园区作为关联公司提供的公共空间和新企业的孵化载体,需要在创意集群中促进相关企业的互动。城市和区域需要实行基于文化创意的长期发展战略,如像欧盟所制定的战略那样,通过中介经纪人对相关企业开展网络相亲活动,不断地促使在相关企业之间建立伙伴关系,以促进基于文化的创新产品的繁殖。例如,杭州的动漫和游戏产业正在快速联动,在探讨游戏公司与动漫公司共享利润的合作机制,而不只是互购版权时,经纪人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探讨对于有前景的动漫游戏项目,政府做担保方,让金融机构先注入资金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文化创意是一切产业的增值要素。文化增值越深,产品竞争力越强。我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需要在抚育创新文化、培养人的创造力、加强产业联系等方面下功夫,在相关企业集聚的地方,需要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合作和互动,通过未来的交叉创新,创造和生产出更多优秀的文化内容作品,同时使更多的文化创意融入传统工业品,以撬动整个国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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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缉慈,陈平,梅丽霞,等.电影产业集群的典型模式及全球离岸外包下的集群发展[J].电影艺术,2010(5).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朱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确立了新时期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这之中,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决定》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

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在新时期的重大决策,对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实现这一目标,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就是必须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文化立法工作,提高文化建设法治化水平。为此,《决定》明确指出:“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在中央决议中对文化立法提出得如此具体明确,前所未有。尤其是明确提出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等文化基础性法律,这对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文化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加强文化立法,既是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一、文化立法的现状和问题

文化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立法涵盖我国整个文化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文化遗产、网络传播、档案管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文化娱乐业等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以经济立法为重点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文化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发展。随着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立法的步伐逐步加快,立法水平也不断提高。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文化法律和决定共6件:文物保护法(1982)、档案法(1987)、著作权法(1990)、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有关法律修改决定5件——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1991、2007)、修改档案法的决定(1996)、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10)。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规40余件,包括出版、印刷业、电影、广播电视、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公共文化设施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条例;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和决定300多件,涉及文化市场、文化遗产、公共文化、图书馆、出版、印刷、书报期刊管理等方面。

此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许多行政性规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一些文化法规和规章也进行了清理和修改。可以说,在保护文化遗产、保护作者的著作权、管理文化市场等一些方面,我国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但是,从总体上看,现行文化立法这一状况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不相适应,与我国文化建设的战略地位不相适应,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不相适应。无论是相对经济立法而言,还是相对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的立法而言,文化立法都是相当薄弱的,存在着以下几个突出问题:①文化法律数量少,文化法律的制定工作滞后。文物保护法、档案法和著作权法都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九、十、十一届期间对这三部文化法律、尤其是对著作权法和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新的文化法律出台仍然缓慢。除了2011年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外,迄今未出台其他新的文化法律。②文化立法的法律盲点较多。现行文化立法主要是制定了一批法规规章,法律效力等级低,缺乏上位法的依据。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网络传播管理等方面缺乏专门法律。这也是造成法规、规章之间出现一些相互矛盾冲突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③这些法规、规章主要集中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有明显的局限性,立法内容不适应改革开放、社会发展、促进和保障文化繁荣的需要。④文化体制改革存在不少障碍,如公益性文化事业与经营性文化产业的界定不够清晰、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相对迟缓、全国统一的产品市场尚未全面建立、国家文化宏观管理和监管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立法的进展。⑤文化立法的基础研究相当薄弱,缺乏理论研究队伍和成果,对文化内涵、外延的认识比较混乱,直接影响法律保护制度的科学化、系统化和统一化建设。二、文化立法面临的形势和要求

文化建设是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各种思想文化相互冲撞,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一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家,除了经济、军事等竞争力外,必然具有文化的竞争力。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审时度势,高屋建瓴,以文化创新为引领,高度重视文化在发挥我国综合国力中的重要作用,使之成为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一个强大力量。党的十八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指明了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方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布局,全面深刻地阐述了文化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奋斗目标,把文化建设的问题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贯彻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科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加剧,我国社会各方面包括文化领域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文化立法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

文化立法必须保障我国文化战略任务实施。党的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大幅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明确提出了4项战略任务: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公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二是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三是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四是“中华文化走出去”迈出更大步伐。这既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文化建设必须完成的战略任务,也是文化立法必须达成的立法目标。文化立法的本质就是建立良好的文化法律制度,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文化规律、特点和要求并行之有效的最高规范和准则,就是要通过法律制度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思想文化建设中的牢固地位和在全社会的培育、践行,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以及为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

文化立法必须保障我国文化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指一国的观念形态的文化(如制度文明、民族精神、价值理念、信仰追求、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在以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科技、经济发展浪潮下,全球一体化的趋势日益突出。国家、民族的界限及特征在相当程度上被不断打破和削弱,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被新技术和世界市场联为一体。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民族的身份象征和价值体现,其本质属性日益凸显,其冲突日趋激烈。西方发达国家借助科技经济的优势,利用全球化的趋势,在全球极力推行西方文化及其相关的价值理念,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保护和发展本国本民族的文化,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和平共处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我国文化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采取多种立法途径和方式维护和保障国家文化安全:一是在立法中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立法保护我国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神;三是立法保障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信息的有序传播;四是立法对我国文化遗产出境、外国文化产品输入、外资进入文化领域等予以特殊限制;五是要通过立法繁荣发展我国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巩固文化安全的根基。

维护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是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2001年我国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文化权利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文化待遇和文化机会,以及所可以采取的文化态度和文化习惯,主要包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文化创造权、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保护作者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权利、国际文化合作的权利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保障和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的权益。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并颁布《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这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积极回应。因此文化立法必须依据宪法对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和规范、构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出制度安排。

加强文化立法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文化体制改革是文化建设领域的深刻变革,同时又是社会转型期的新事物。要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方能有效解决,如公共文化的保障机制、文化产业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扶持机制、文化市场管理的行政交叉等。因此,要实现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保障、促进、规范作用。通过完善、成熟的文化法律法规体系,澄清模糊认识,规范文化行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一是要通过立法,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建立中国特色“大文化”“大文化遗产”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传播渠道统筹管理的体制机制。二是要通过立法,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相关法律制度,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打破分业管理传统模式,促进文化产品的生产、交易、传播和开拓国际市场,保障文化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健康繁荣。三是要通过立法,保障文化主体的地位、权利和义务,促进文化发展的社会化。建立文化资源的市场配置规则、文化传媒领域开放准入制度和文化企业的法人治理制度,推动国有文化资产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明确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公共文化、文化产业的激励措施、文化中介组织、机构的地位、作用等。

而且,随着高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在社会的迅速普及,其使用的广泛性和国际性,使网络上的文化管理出现了艰巨性和复杂性。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文化领域面临发展机遇很严峻的挑战。在我国承诺视听业、娱乐业、出版业部分开放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建立文化市场关系准则,维护国家文化主权,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都成为文化立法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加强文化立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和国家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对我国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为了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文化法制领域也进行了积极的调整。为了与行政许可法等上位法协调,推进依法行政,对不符合法治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废止;并对文化领域行政立法采取了规范措施。本届政府以来,国务院采取强力措施整顿行政审批,已取消或下放超三分之一的审批事项,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历史概念将全部终结。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然而,要全面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文化管理现状面临重大挑战,文化领域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政府对文化的管理要坚持以服务为主要内容,坚持依法行政。要进一步厘清和建立文化活动、文化行为的规则。政府是文化活动规则的执行者,清晰的规则是文化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解决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统一、良性的文化管理秩序。

加强文化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以宪法为统领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在其中,文化领域的立法比较欠缺,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文化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甚至是规范性文件来填补,这种状况在实践中造成了不少矛盾和问题。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文化法律制度,要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和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国家荣誉称号等方面的立法,这为文化立法指明了方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高度重视社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在颁布的“十二五”立法规划中,列入文化法律共8部,它们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网络安全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著作权法(修改)、文物保护法(修改)及广播电视传输保障立法。这些立法在整个规划中占相当比重,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这充分表明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加强文化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通过法治手段推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全面发展的积极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明确指出,要充分认识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法制环境”。因此,加大文化立法力度,依据宪法全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业方面的基本法律制度,既是文化法制建设自身的要求,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社会对文化立法的要求日益迫切。自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文化立法议案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1998—2015年仅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收到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文化立法议案191件,绝大多数都是近些年提出来的。议案的内容也不断扩大,主要涉及公民文化权益的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文化产业和电影产业的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图书馆和博物馆立法、著作权保护、档案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同时,一些地方人大根据实际情况,也制定出一些富有特色的地方性文化法规,在立法上具有一定的突破性。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民阅读的决定》《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等,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现行文化立法的不足。三、我国文化立法的基本思路与框架

我国文化立法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宪法为根本,以文化基本法律、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干,以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制度框架。回顾过去的立法思路,有主张先行制定文化基本法的,有主张先行制定文化专门法的,也有主张先行制定文化行政法规的。从实践看,较为可行的一个做法是把制定文化基本法、专门法与制定行政法规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并行推进。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顶层设计,强调要加强包括文化立法在内的重点领域立法,尤其是要加强对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律的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就是文化领域的两个最重要的基础性法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这两部基本法和相关文化专门法纳入其中,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近些年来,国务院和地方立法机关也出台了一系列文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为文化基本法、专门法的制定提供了一定的立法实践经验。

我国文化立法的根本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宪法中规定了国家各项事业包括文化事业发展的宗旨、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文化权利。它们是文化领域基本法和专门法制定的依据和准则。在宪法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框架应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律,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摸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出现的一个重大变革,就是将传统的“文化事业”区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个部分,分别确立了“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地位。这两个概念的明确提出,打破了长期以来在部门分割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之间的壁垒,正确反映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

所谓“公共文化”,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包括了宣传文化领域中所有公益性部分。它的突出特点就是需要通过政府财政有效投入和相关政策扶持,保障其充分发挥社会服务之功用,以建设一个覆盖全社会、基本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所谓“文化产业”,是指一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等。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全面发展的新目标,2015年基本建立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显著提升,文化产业推动经济发展的方式、转变的作用明显增强,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一直以来,我国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仍比较零散,立法的层次也较低,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形成一个较为成熟、完备、法律效力彰显的公共文化法律制度或文化产业法律制度。由于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性质、特点不同,立法的对象、内容也有较大差异,从一些国家的经验看,分别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文化产业促进法,以作为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这一思路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本质特点,也符合我国文化发展的长远利益。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基本特点,将党和国家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国家意志,确立国家在发展公共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这对我们作为一个文化大国而言,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上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同时,这两个基本法律也可为其他相关专门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充分的上位法依据。

目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牵头起草责任单位,已于2014年初成立了起草工作机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公开向各界征求意见,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有序推动法律起草工作,力争尽早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作为公共文化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应当包含以下一些主要原则和内容:①明确本法的宗旨,即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②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打破现行文化管理体制,将分属于各个部门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纳入其中,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③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均衡协调发展原则。④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职能、权限和义务,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⑤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制度、保障措施制度。⑥加强基层综合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统筹资源,发挥综合性服务作用。⑦加强公共文化与现代科技融合,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开发特色数字产品,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文化类社团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

文化产业促进法作为文化产业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原则和内容应当包括:①确立我国文化产业的根本宗旨和目的,树立正确的文化导向;②明确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建立适合我国文化产业特点的统一标准;③明确各级政府和文化产业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我国文化产业统筹综合管理体制;④确立文化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制定相关金融财税和其他扶持保障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创业;⑤构建文化产业与科技(互联网+)融合机制;⑥建立社会化发展保障机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社会化发展;⑦建立人才培养和保障机制;⑧建立激励开拓国内外的文化市场的保障制度,推动我国优秀文化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等。

第二层次是文化专门法。即根据文化领域中各项专门事业所制定的法律。由于文化领域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领域,文化专门法的制定也会有所变化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这些专门法律可分为几类:一是社会公共文化事业类法律(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法);二是文化遗产保护类法律(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三是广播电影电视类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广播电视法);四是网络传播管理类法律(信息安全法);五是新闻出版和知识产权类法律(著作权法)等。

第三层次是国务院文化行政法规、地方性文化法规、政府文化规章等。论文化产业的发展态势与走势高书生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其本质实际是围绕着文化生产和再生产进行的,经过十年的发展,文化产业已经成一定的规模,而且已经形成基本体系。这十年,文化产业发展在区域上呈现出一种阶梯状的分布,东部优先,中部追赶,西部快跑。下一步文化产业的发展态势和走势如何?本文将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论述:一是文化生产方式的变革;二是要打通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通道;三是文化产业的发展,一定要服务国家的大战略。一、文化产业发展的态势(一)文化产业体系初步形成

国家统计局统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文化产品的生产,另一方面是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在文化产品生产里面包括七个方面: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及工艺美术品的生产。文化相关用品的生产:一个是指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主要是指印刷复制;另外还有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国家统计局2012年对2004年的统计框架进行修订以后公布了新的文化产业统计标准。从图1中可以看到,从2012年开始,2012年、2013年都是按照新的口径统计的,2011年又倒算了一下,2011年要比2010高出很大一块,从11052亿增加到15516亿,其中有一部分属于统计口径的变化带来的增加值扩大,大概3000亿。图1 2004—2013年中国文化产业增加值柱状图(二)文化产业的主体

文化产业的主体是文化生产和再生产,这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围绕着文化生产和再生产,在国家统计局两大部分十个类别当中,可以重新组合为以下三个大的方面:第一,文化内容生产;第二,文化传播渠道;第三,文化生产服务。

文化内容生产主要包括新闻出版、影视制作、广播节目制作、演艺、工艺美术品的生产,以及文化内容的保存。文化内容保存就是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藏品,再加上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传播渠道主要是指出版物的发行、广电传输网络,如电影院线、演出院线,还有一个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和拍卖,都可以叫做文化传播渠道。

文化生产服务的内部实际上是两大部分,一个部分是辅助生产,另一部分是文化服务,如知识产权服务,主要是版权服务、会展服务、经济代理等。在文化生产服务里,印刷复制大约占在2/3的规模,其他资产的规模、销售的规模,纸张的制作现在都在下降。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部分就是文具制造。

内容生产、传播渠道和文化生产服务,这是文化产业主体的三个部分。从图2可以看出,我们是把文化生产和再生产,前文所说的三部分或者四部分的增加值占整个文化产业增加的比重做了一个对比,最后我们就发现主体还是文化生产和再生产。如果我们只讲文化内容生产、文化传播渠道、文化生产服务的话,2004年,这三部分加到一起占当年的文化产业增加比例是52.51%,如果再加上生产性文化服务业是57.54%。2004年,接近60%是文化生产和再生产,剩下40%是国民经济体系的支撑。但2013年,这个比例发生了一个重大的变化,前文所说的文化内容生产、传播渠道、文化生产服务三项增加值占文化产业增加值的比例是61.79%,但是如果要把生产性文化服务业加到一起的话,占比是74.74%。2/3是围绕着文化生产,主体的运行是文化生产和再生产,这里面就包括了内容生产,传播渠道、文化生产服务、生产性文化服务,都是跟文化有关系的。因此可以看出,文化产业这十年的发展纯粹围绕着文化来做的,比例越来越高。图2 文化产业内容生产、传播渠道和文化生产服务三项加总与生产性文化服务业四项加总占文化产业增加值比(三)文化产业的区域发展态势

文化产业的区域发展态势呈现出一种阶梯状。图3是按照国家统计局东部、中部、西部的划分。按照2004年、2008年、2013年三年的数据,进行了一个增加值的对比。从中可以看出,这三年的增加值主要集中在东部。东部主要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但是在东部里面也不是完全一致。最强的还是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最弱的就是海南、天津和河北。从2013年的数据可以看出,中部有一些地区增加值要超过东部的个别省份,如湖南、河南、湖北、江西、安徽其实已经超过天津和河北。在西部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出,像重庆、四川、陕西,它们的增加值,应该说和东部的有些省份差不多,这个趋势是大体的一个趋势。图3 2004年、2008年、2013年东中西各省文化产业增加值

从图4可以看出,文化产业从业人员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图5是资产规模,可以看出东部还是占优,其次是中部。此外东三省,主要是辽宁、吉林、黑龙江,辽宁的文化产业发展应该说是在全国至少与中部地区差不多。图4 2004年、2008年、2013年东中西各省文化产业从业人员图5 2004年、2008年、2013年东中西各省文化产业资产总额

如图6所示,文化产业的主营收入也主要是在东部、中部,然后是西部。这是我们按照上文说的六个类别,按照东中西部来看,2004年是北京,然后是上海、江苏、浙江,接下来是福建、山东、广东比较强,增加值在全国占得比较强。图6 2004年、2008年、2013年东中西各省文化产业主营收入

然后再看图7所示的文化传播渠道,东部也是占优的,剩下的就是中部地区,再往下就是西部。从图8可以看出,在内容生产方面,2004年和2008年基本走势一致,北京排在第一位,之后是浙江,然后是广东及中部地区的河南、湖南、湖北。辽宁与中部地区的有些省份是差不多的,大概这样一个排位。2013年,在内容生产上,广东产生一个大的飞跃,增加值过800亿,排在第一位,排在第二位的是北京。而图6的主营收入的趋势更明显,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差距更明显。总体来说,东部绝对是领先的,中部这些年确实在追赶,西部这几年也是在加速快跑。图7 2004年、2008年、2013年东中西各省分类别分地区排序(文化传播渠道)图8 2004年、2008年、2013年东中西各省分类别分地区排序(文化内容生产)

从以上数据分析中得出结论,在区域发展问题上,东中西部存在差距,这个差距主要表现在主营收入、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和增加值这几项指标上。按照这个排序可以发现,虽然差距是存在的,但是我们从结构上去看的话,东部的这种领先地位,现在正在受到中部的一些威胁,中部这几年发展确实是非常快的,特别像湖南、湖北、安徽这些中部省份,包括河南在内,应该说与东部个别省份并驾齐驱,例如上海、江苏、福建、广东、山东、浙江、北京,这几个东部地区优势非常明显的省份。但是有些东部地区,已经远远落后于中部地区,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差距越来越大。目前按照类别来分,只看内容生产,东部还是占优势的。关于文化传播渠道(图7),东部优势比较明显。但是也可以看出在传播渠道的问题上,东中西的差距没有内容生产那么大,大概是因为传播渠道直接连接文化消费市场。但是文化生产服务的,东部地区绝对是占先的,生产性文化服务业主要还是集中在东部地区。二、文化产业的走势(一)文化生产方式的变革

从图9可以看出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不管按照年均算,还是按照单年的年度算,文化产业的年均增长速度从2004年到2013年,都是呈两位数以上的增长水平。2004年到2008年的年均增长速度为23.28%,高出同期GDP增长速度近5个百分点。2008年到2010年的24.19%的年均增长速度,高出同期GDP增长速度将近一倍。2011年21.96%,2012年16.5%,2013年11.1%,都是两位数。第二,这样的数据很有力地证明了2008年到2009年期间,在国际金融大危机的背景下,文化产业逆势上扬。2008年是国际金融大危机,这三年时间文化产业的年均增长速度,考虑了物价变动的因素是24.19%,而同期的GDP增长速度只有12.6%。2004年到2008年期间23.28%,2008年到2013年期间是24.19%,文化产业的年均增长速度不仅没有降下来,反而略有提升,但是同期的GDP增长速度,从18.4%降到了12.6%,降了5.8个百分点,所以说逆势上扬是成立的。第三,2012年以后文化产业的增长速度明显放慢。文化产业年均增长速度比2010年增长21.96%,接近22%,到了2012年以后,2012年文化产业年均增长速度比2011年增长16.5%,尽管还两位数,但是已经降到20%以下。图9 中国文化产业年均增速与同期GDP增速

面对急速下降的文化产业发展态势,推动整个文化生产方式的变革非常必要。目前文化生产方式,总体而言还是一种封闭式的小生产模式。从文化的创作生产来看,封闭式的小生产模式,师傅带徒弟,一家一户,规模很小,自给自足,是我国传统的文化生产的特点。但是从文化消费的角度来看,这种生产方式远远不能够适应文化消费的高速发展。现在文化消费呈现了大规模、集中式的特点。中国人口众多,人们基本解决温饱问题以后,对文化需求非常强劲,而且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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