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高职高专会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 税务会计及筹划(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7-23 1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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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桂荣,刘兴淼

出版社:大连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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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职高专会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 税务会计及筹划

21世纪高职高专会计专业主干课程系列教材 税务会计及筹划试读:

前言

继2006年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我国税法也紧跟时代改革步伐,先后在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税制上作了大力改革,特别是2007年3月出台了“内外合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与企业会计准则于2008年同步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目前与新税法和新会计准则改革同步且适合于高职高专实践实训教学的税务会计及其筹划的实践型教材和实训指导书尚在起步阶段。带着历史的重任和时代的紧迫感,在著名学者盖地教授的带领下,我们组织了一批相关院校的财会专业教授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的高级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进行了为时两年的专业实践与社会调查,从企业单位中收集了大量的专业实践材料,认真领会新准则和新税法改革的精髓,将两者紧密结合,编写了《税务会计及筹划》教材及配套的实训指导书《税务会计及筹划习题与实训》。该套教学用书具有如下特点:

1.根据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7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编写,紧扣时代脉搏。

2.由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高职院校资深的教授、副教授与来自于实践部门的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通力合作编写,融科学性、实践性于一体,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3.该套教材的最大特色是:主教材浓缩过去的税法理论知识,重笔阐述税务会计处理、税务事项的办理、税务筹划方法,特别是各种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辅导教材打破过去同行仅编写习题惯例,主要指导学生进行税务会计岗位实训,完成从税务登记、各税种的会计处理到纳税申报等各环节的税务实务的实训。在课堂内边学边练,是教师进行专业教学的好帮手,学生不可多得的校内实训指导书。

4. 《税务会计及筹划》教材构思清新巧妙,“知识链接”将读者引入国内外时政改革的奇闻妙事,使人流连忘返;“实例专栏”对各章的知识进行梳理的同时强化了重点,起到了画龙点睛的作用。《税务会计及筹划》由盖地主审;戴桂荣、刘兴淼主编,方安媛、何滔滔、严霓、于新颖任副主编。具体分工为:第1~3章由戴桂荣编写;第4~5章由刘兴淼编写;第6章由方安媛编写;第7~8章由严霓编写;第9~10章由何滔滔编写。最后由戴桂荣进行修改编纂定稿。编者2008年2月第一章税务会计概述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税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状况,明确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税收会计的区别与联系。掌握税务会计的目标、对象和特点,熟悉税务会计事项包括的内容,能够根据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第一节税务会计产生与发展一、税务会计的产生

税务会计(Tax accounting)是近代新兴的一门学科,我国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引进“税务会计”这个概念,并研究它。许多人还不十分熟悉“税务会计”这种提法,甚至将“税务会计”误解为“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之改称为“纳税会计”。为了与国际惯例一致,我们仍用“税务会计”这个概念。税务会计产生于税收,源于会计。

税收是一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支柱。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税收。为了计算和记录国家税赋实物和货币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奴隶制社会就产生了“官厅会计”。我国西周时期,产生了历史上最早的税务机构——地官,掌管全国的赋税,最高长官称为大司徒。早期的“官厅会计”主要指税收会计。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收支数额和事项的增多、增大,官厅会计逐步发展形成政府会计和税收会计。税收会计是税务机关核算和监督税款征收和解缴的会计,其主体是国家税务机关,核算的对象是应收、已收、已缴的税款,不涉及税款的形成过程,因而也不能全面反映税收分配过程。

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缴纳税款是其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古代,会计的发展非常缓慢,虽然会计作为一项独立的职能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但是会计的专门方法还没有形成,会计也还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税收在纳税人的管理活动中,只是记录而已。复式簿记方法,使会计与统计相区别,并带动了其他会计方法的发展,使会计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世纪在英国产生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公司,进一步促进了会计的发展。到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会计方法已经比较完善,会计科学也已经比较成熟。

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领域,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里,税收与会计是各自为政的。政府制定、修改税法并不考虑或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计算、反映税款的,也不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提出要求。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基础。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税制越来越健全、越来越复杂。国家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款形成和缴纳的监控越来越强,要求纳税人设立账簿和凭证,按税法的要求反映税款的形成和缴纳,并以纳税申报形式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纳税已成为其进行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的历史与发展》一书中写道:“很多小企业的会计目的主要是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于大公司来说,纳税亦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这说明提供纳税信息是企业会计的需要与目的。

另一方面,随着会计理论和技术的逐步发展完善,会计方法也被税法借鉴。1916年,美国税收法第一次规定,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同年联邦岁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的方法编制纳税申报单。税务与会计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税务会计正是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只是税务会计还没有独立成科,内涵于财务会计之中。二、税务会计的发展(一)税务会计同财务会计的分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修改、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税收所得彼此一致的发展时期。但由于各自的目标、对象等存在较大差异,两者最终停止了相互仿效的做法,朝着完善各自的学科方向发展。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而且当时国家财政收入大部分来自于国有企业的利润,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完全统一的。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世界范围内掀起兼并狂潮,经济全球化,带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实行现代企业制度。我国进行了一次深入的会计制度改革和税制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税法与会计法的关系逐渐由原来的完全合一制向分离制转变,税法逐渐脱离会计原则和理论框架,对税款缴纳的核算和监督,财务会计再也无能为力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则与税务核算的原则经常冲突,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这时凸现出来,不再隐藏于财务会计之下,从财务会计中脱离出来,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1)核算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包括银行、债务人、潜在投资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收入、成本、利润和税金,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2)核算对象不同

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因纳税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如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其核算范围包括税收筹划、经营收入、成本(费用)与资产的计价、收益分配、税金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减免与税款解缴等与纳税有关的资金运动,对纳税人与纳税无关的活动不予核算。而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则无论是否涉及纳税事项,只要涉及企业全部资金运动,都要进行核算,其核算范围包括资金的投入、资金的循环与周转、资金的退出等过程,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3)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而税务会计则不同,根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

财务会计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和企业自己制定的核算办法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和反映,它力求客观公允地反映经济业务和资金运动。税务会计不仅要遵循一般会计原则,更要严格按现行税法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统一性。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理论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目标不同,是两个不同的学科。但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的工作在现实中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企业会计的一个专门领域,与财务会计相伴而存。它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凭证、账簿,而从会计机构的设置来看,中小企业也可以不专门设置税务会计机构和专职人员。因为对现代会计的要求,也应具备多重功能,诸如财务功能、税务功能、管理功能、成本分析功能、经济效益分析功能等,这些功能形成不同的衡量尺度。企业只需设一套完整的会计账表,平时只依一种尺度(财务会计尺度)进行会计处理,等需要时,再依其他尺度作调整,以发挥其多种功能,满足不同需要。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事项,或出于税务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世界发达国家中型以上的企业,一般在财务总监下设会计主任(主管会计)、财务主任(财务管理)、税务主任(纳税主管),分别主管三个方面的工作,税务方面业务由税务主任及所辖人员负责,包括税款计缴、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和税收筹划,他们定期将纳税活动结果通知会计主任,以及时调整有关信息。(二)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区别

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几乎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而且两者都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税法为准绳,利用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款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但两者存在着以下差别:

1.主体不同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纳税人,即承担纳税义务的经济组织。税务会计是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财务会计的方法计算缴纳税款。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的征收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和征收农业税的财政机关。税收会计是从国家角度出发,依据税法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征收、报解、入库、提退等情况。

2.对象不同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从应税商品、应税所得、应税行为开始,到纳税人按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为止的整个纳税活动,包括事前的税务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的核算,事后税款计算缴纳的检查分析等项内容。税收会计的对象是从纳税人缴纳税款开始,到税款缴入国库的整个过程,包括税款的应征、征收、解缴、入库等内容。

3.核算的依据不同

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平时税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计税依据进行核算,纳税期结束时再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税收会计核算的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制度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以及税法。总预算会计制度与税收核算办法以及税法,都是国家制定的,都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因而它们比较一致,不存在调整的问题。

4.记账基础不同

税务会计的主体是企业、事业等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在会计核算时,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务会计作为这些组织中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它们属于非营利组织,一般不执行权责发生制,而是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记账基础。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税务会计的历史是悠久的,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税务会计是年轻的。【知识链接】世界各国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比较

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税务会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财税分离模式——英美税务会计模式;财税合一模式——法德税务会计模式;财税混合模式——日荷税务会计模式。三种模式比较如下表1-1:表1-1世界各国不同的税务会计模式比例资料来源:万方数据资源系统www.wanfangdata.com.cn第二节税务会计基本概念一、税务会计的定义

从税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知道,税务会计是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纳税人是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介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融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处理为一体的一种特殊的专业会计,可以说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对于什么是税务会计?其内涵是什么?在税务会计研究领域里至今仍没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统一的表述。

日本的武田昌辅认为:“税务会计是为计算法人税法中的课税所得而设立的会计,它不是制度会计,是以企业会计为依据,按税法的要求对既定的盈利进行加工、修正的会计。”仅将计算法人税法中的课税所得作为税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定义过于狭隘。

台湾学者卓敏枝认为:“税务会计者,乃是一门以法令为准绳,会计技术为工具,平时负责汇集企业各项交易之合法凭证并加以整理、记录、分类、汇总,进而年度终了加以结算、编表、申报、完纳有关捐税的社会人文科学”。这个定义对税务会计所做的工作描述与财务会计的工作并无差别,不能把税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分别出来,定义当然不准确。

国内学者盖地认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活动,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与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这个定义体现了税务会计的本质特征。

博采众家之长,我们可以这样概括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核算、监督与筹划,旨在向纳税人、税务机关及有关各方提供真实、合法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二、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除具有其他专业会计的共性特征外,也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法律性

税务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形式特征。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为依据,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制约。具体会计核算中的一些计算方法(如存货的计价、准备金的计提等),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适当选择。但税务会计必须在遵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税收法律法规作为税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制约着征纳双方的分配关系。当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税法规定发生抵触时,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税法规定为准,进行调整。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接受税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制约,这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突出特点。

2.广泛性

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就部门而言,它适用于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等国民经济各行业、各部门;就所有制而言,它适用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他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由此可见,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事业单位,不管其隶属于哪个部门或行业,只要被确认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这就使税务会计成为企业财务会计的重要分支,成为企事业单位涉税活动的一种核算手段。

3.统一性

税法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特点。也就是说,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而言,其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区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形式和内容,在税法构成要素,诸如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征纳办法等方面,均适用统一的税法规定。当然,在维护税法统一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灵活性,比如减免税方面的规定等。税法的一致性决定了税务会计在对纳税行为进行核算和监督时的一致。

4.独立性

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与其他专业会计相比较,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为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不同,规范的对象不同,两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诸如现行增值税法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所得税法中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调整等方面,税务会计要求完全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处理,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在核算内容上,税务会计只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过程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这部分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三、税务会计的对象

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税务会计这种特殊的专门会计管理活动的客体,它是纳税人方面因纳税所引起的资金运动,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和罚款等经济活动的货币表现。税务会计的对象具体包括:(一)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计算上缴税款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是计算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依据,也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因此,正确地核算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收入,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二)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主要反映企业资金的垫支和耗费,是企业资金补偿的尺度。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与其经营收入的差额,反映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状况、劳动生产率的高低等情况。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费用的计算是否合理、合法、准确,直接关系到税款特别是所得税计算和缴纳的正确性。因此,正确地核算和监督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三)经营成果

经营成果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它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企业利润总额的形成及其分配的正确性,要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及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尤其是企业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当期损益的确认、成本费用的扣除,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往往存在差异,则需要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整。因此,正确地核算和监督企业的经营成果,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四)税款计算与缴纳

不同类别的税种,其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征收办法等内容各不相同,同一种税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的会计处理办法也有所不同,因此,各种应纳税款的计算、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按照法定程序编制纳税申报表,正确、及时地解缴税款入库。而这项以货币表现经济活动的业务工作,只能由税务会计来完成。因此,正确地核算和监督税款的计算、解缴过程及其结果,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五)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是国家为了贯彻鼓励或扶植政策,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减税免税是税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和较强的针对性。税收减免意味着纳税人少缴税款和征税机关少收税款,它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减免范围和减免幅度进行计算和审批。企业对减免税款,应按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正确使用。税收减免而引起纳税人收回退还的税款,是通过税务会计计算、申报、收纳和登记的。因而,正确地核算和监督税收减免,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四、税务会计的职能

税务会计的职能指的是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特殊的专业会计,本身所固有的职责和功能。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与一般会计相同,但因其与税收联系密切,因此,其具体职能、作用与一般会计又有所不同。(一)核算税务活动

税务会计根据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全面、真实、连续、系统地记录和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活动,即税务资金的形成、计算、缴纳、退补、减免等情况,从而为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对税务会计所反映的税务活动及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还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进一步扩充税源提供保障。(二)监督税务行为

税务会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通过税务会计的一系列核算方法,监督企业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情况,监督企业收益的分配,实现税收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通过税务会计对企业税务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从而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适时修正。税务会计还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检查监督手段,发现和揭露问题,并为处理问题提供确凿的会计证据资料,有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三)参与涉税决策

税务会计能通过对税务活动和税务行为的核算和监督,参与涉及纳税方面的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和其他决策,其参与经济决策的方式主要体现在为实施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税务会计的核算信息是进行涉税决策的客观依据。企业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进行有关税务方面的经济决策,在这些决策中,一般需要以前各期的税务会计核算资料,有时还需要运用税务会计的专门技术方法,对未来经济活动的纳税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以便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而这些情况只能通过税务会计核算资料来提供。五、税务会计的目标

会计目标是指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会计主要通过提供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以发挥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因此会计目标决定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税务会计的目标,即企业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会计目标在税务会计这一特殊领域内的具体表现。税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其会计目标也就有其特定性。通过税务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且还需要服务于企业外部与企业存在密切经济利益关系的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以及投资者、债权人等。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经营决策的需要

在现代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模式下,税收是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经营管理者承担资产受托责任,其基本职责是使投资者权益最大化,而纳税则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在符合或不违反现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能否减少或推迟纳税,争取税收优惠,自然是企业管理者非常关注的问题。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了解有关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情况,税务会计通过有关核算资料以及专门的税务报表,提供揭示有关纳税情况的会计信息。

2.国家税收管理的需要

国家在制定税法、进行税收征管时,一般是以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为依据的,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会计信息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及时地向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披露本企业税收的形成、计算和解缴情况,以便税务机关进行稽核和调控。分税制改革后,国税与地税进行了机构分设,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除了必须了解税收的征集和上缴情况外,还必须详细地了解各自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各个纳税人计算缴纳税款的详细情况,以便进行管理、控制、稽核和检查,而这些有关纳税情况的会计信息应由企业的税务会计资料来提供。

3.其他有关方面的需要

企业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与其他各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税务会计提供的有关纳税方面的会计信息也要满足它们的某些具体需要。例如,企业的投资者评价投资风险和报酬,从而决定是否进行投资,是否继续持有投资,是否变卖投资等投资决策的需要;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评价信贷风险,分析企业到期能否还本付息等信贷决策的需要;企业的供货单位和客户评价经营风险,是否签订经济合同,是否给予商业信用等商业决策的需要。上述单位或部门虽然首要关注的是自身的盈利情况或求偿可能性,但由于税款的缴纳直接导致企业货币资金的外流,即净资产的减少,所以它们也同样关注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情况。此外,政府的综合经济职能部门也需要借助税务会计信息,了解各个企业单位上缴税收的详细情况,以适应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六、税务会计的原则

税务会计作为一门特种专业会计,在核算因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监督税务行为和参与涉税决策的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律性原则

法律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方面的计算和核算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税法规范纳税人的行为。税法是财会人员从事税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税务会计所反映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判定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而税法因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会适时有所变更,所以,税务会计必须坚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的原则。这就要求财会人员需要认真研究税法,并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相应地调整企业的税务会计行为。(二)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税务会计必须如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每项收入、费用和损失都必须以合法凭证为依据,从原始凭证到税务会计报表,都必须反映企业会计事项的真实性。作为纳税义务人,企业要对税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程度,是鉴别企业纳税行为合法性的直接依据。为了保证纳税申报的真实和准确,企业在申报之前要进行严格的自查,申报之后税务机关还要组织税务检查和稽核,必要时还应由独立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如有讹误,企业要严格依照税务、审计机关的审查结果或决定,进行税款的退补,并调整相应的会计记录。(三)会计分期原则

会计分期原则,是指将企业连续不断的生产经营过程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以便分期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税务会计应以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作为会计年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按公历年制作为纳税年度和税务会计年度,正好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年度相一致。若《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年度与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财会人员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纳税年度结算损益,申报缴纳所得税。(四)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为了正确地计算各会计期间的损益,现行税法一般规定,对收入和支出的确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账,而不管款项是否已经收付;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均不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但是当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时,新税法同当今世界各国的做法一样:首先,要保护财政税收收入,其次是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纳税。权责发生制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采用一定的收付实现制方法。(五)经济效益原则

社会主义税收是国家用以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的经济杠杆,因此,我国的税收政策是以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经济结构、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作为基本出发点,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征税,以便通过征税,达到调节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因而,在税制设计上注重涵养税源,保全税基,合理征税,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竭泽而渔。当然,在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核算企业的各项税务活动时,并不排斥企业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自身的经济活动,进行税收筹划,以规避或减少纳税,谋求纳税方面的最大经济效益。(六)社会效益原则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调节社会经济的重要杠杆,体现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强调全局观念,注重宏观调控。这就要求企业依法、及时、足额地履行纳税义务,在同等税负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市场竞争机制。这就要求税务会计必须真实核算企业的各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正确处理收益分配。任何有意或无意逃税和骗取减免税金、有违公平性和一致性的行径,都不符合税务会计的社会效益原则。七、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的任务是税务会计目标的具体体现。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既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促使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又要使企业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追求企业纳税方面的经济效益。因此,其主要任务包括:

1.核算和监督企业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2.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的应纳税款,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3.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规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4.正确编制、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第三节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一、税收的分类

当代世界各国大都实行由多种税组成的复合税制,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的税收种类很多,名称各异,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形式的分类。(一)按课税对象分类

按课税对象进行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税收分类方法。按课税对象进行分类,可将全部税种分为流转税类、收益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1.流转税类。它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具体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它是指商品交换的金额;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者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涉及的税种很多,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2.收益税类。它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也称为所得税类。其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是总收入减除各种成本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数额受成本、费用、利润高低的影响较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农(牧)业税(包括暂列此类的农业特产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3.财产税类。它是以纳税人拥有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其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能体现量能负担、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的原则。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

4.资源税类。它是以自然和某些社会资源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其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也比较灵活,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属于这类税收。

5.行为税类。也称为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开征行为税类的主要目的在于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客观需要,限制某些特定的行为。这类税收的特点是:征税的选择性较为明显,税种较多,并有着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都属于这类税收。(二)按征收管理体系分类

我国的税收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三大类:

1.工商税类。工商税收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等18个税种。

2.关税类。关税类的税收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也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3.农业税收类。农业税收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管理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税务总局。但省以下有关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归属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业税收主要是指农(牧)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三)按税收收入的支配权限分类

全部税种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指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管理的税收,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等税种。

2.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税收,如我国现行的屠宰税、筵席税等税种。

3.中央地方共享税,如果某一种税收收入支配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按法定方式分享,便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我国共享税由中央立法、管理,如现行的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税种。二、税收制度及其构成要素

税收制度即税收法律制度,简称税制,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家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工作规程,它包括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各种税收法律、条例、实施细则等。税收制度构成要素是指一个完整的税种应当由哪些要素构成,它一般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等。(一)纳税人

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纳税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不规定负税人。两者有时可能相同,有时不尽相同,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增值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这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征税对象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及行为四大类。

与征税对象密切相关的有三个概念:

税目:是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种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它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有规定税目,对征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就不必另行规定税目。

计税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容积、体积为计税依据。

税源:即税收的源泉。从根本上说,税源来自当年的剩余产品。税源与征税对象有时是重合的,但大多数情况下两者并不一致。征税对象只是表明对什么征税,税源则表明税收收入的来源。(三)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零税率和负税率等几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

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具体做法是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规定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税数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定额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立方米、辆等。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

零税率。我国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指出口环节不但不必纳税(免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退税)。

负税率。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和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四)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五)纳税时间

又称为征税时间,是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具体又分纳税周期和纳税期限。

纳税周期:是指法律规定的两次纳税行为发生的正常时间间隔,如流转税每月或每周履行一次纳税义务。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六)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

税率式减免: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

税额式减免: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七)附加与加成

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例如教育费附加。

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例如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三、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其中税收实体法有25个税种,现在开征的有18个税种,见表1-2:表1-2(续表)【知识链接】建国五十多年来中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是随着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经历了一个建立和发展的过程,大体经历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全国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

第二阶段,1953年税制的若干修正。(1)试行商品流通税。把22种商品原来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以及在商业批、零环节征收的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税;(2)简化货物税。凡缴纳货物税的纳税人,其工商营业税、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3)修订工商营业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简并了交易税。经过此次修正,当时的税种主要有14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契税。

第三阶段,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简化税制,合并税种。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四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2)将工商税中所得税改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3)统一了农业税收制度。1958年的这次税制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第四阶段,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等合并为工商税。盐税也并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实际未执行)。合并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

第五阶段,1979年至1993年的两步“利改税”及税制完善。1979年以来,国家对税收制度逐步采取了一系列调整和改革措施。主要内容是:

1.开征涉外所得税,建立健全涉外税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7月1日起执行。

2.对国营企业实行两步利改税。

3.1980年至1993年建立五大类(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资源税类、行为税类和特定目的税类)共34个税种的税收体系。

第六阶段,1994年至2002年分税制。1994年是税制改革的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行新税制,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主要税种有23种。资料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www.chinaacc.com第四节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是由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规范。但由于两者制定标准的主体和适用对象不同,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具有不同的目的,因此,两者对同一笔经济业务的认定和处理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特别是2006年2月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以后,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差距正在日益扩大,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成本去进行纳税调整。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税法与会计准则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的观点有很大的不相容之处。一方面,税法不能完全背离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强调的“资本保全”观点与税法中的“税源涵养”观点是相通的。假如税负过高,侵蚀了企业的资本,企业的持续经营便难以为继,这样的征税无异于竭泽而渔。所以在确定课税对象时,税法不会完全背离会计准则。但另一方面,会计的一些准则不利于保全税收或体现政策导向,而且许多会计准则的使用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些主观成分是税法所不能接受的。税法在选择会计准则时使用的是有利原则。从总体上说,税法不能抛开会计准则而另行设计一套税法体系,然而在具体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准则又采取了“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这样必然会与会计准则产生差异。二、税法与新会计准则所遵循的原则差异的若干表现

1.税法贯彻权责发生制的同时,采用收付实现制

前已述及我国税法采用了与会计准则一致的权责发生制作为税务处理的基础,但是当与会计准则存在某些差异时,税法同当今世界各国的做法一样:首先,要保护财政税收收入,其次是考虑纳税人的支付能力,使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纳税,以免挫伤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例如,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的计量、确认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其他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却都是在收到现金时记账。又如,增值税的计算,对于销项税额税法支持权责发生制,不等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就确认其纳税义务;而对于进项税的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却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即工业企业要等产品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商业企业则要等货款支付以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

2.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上税法恪守历史成本,否认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新会计准则对资产的计量属性作出了重大调整,不再强调以历史成本为基础计量属性,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而税法强调历史成本,对采用公允价值引起的损益变动基本上不认可。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期末以公允价值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形成当期会计利润。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历史成本,对于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计税损益,而是作为递延收益或损失处理,等到处置这些资产时才从处置收益中计算交纳或扣减所得税。

3.税法不认可谨慎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税法为保证国家税源的完整,一般有“不得估计损失”原则,即损失只有在已经实际发生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得预先对未来的损失或费用进行估计。这是与会计准则持决然相反的态度,突出表现在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上。《企业会计准则》按谨慎性原则规定企业可以提取多项资产备抵准备金,但是税法税前扣除只承认对应收账款提取的坏账准备,而且还对坏账准备金的提取规定了提取比例,其他一概不认可。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会计原则,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采取的是“形式主义”,往往“形式重于实质”,如重视发票、索款凭据、合同、结算方式等形式。原因在于税法不能根据财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必须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防止纳税人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少缴税款的现象发生,维护税法应有的严肃性和确定性。【知识链接】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求同、存异与协调

2008年3月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在企业收入、费用的确认和允许扣除的标准方面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但是与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会计准则相比,则在很多方面求同,特别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在新一轮的会计制度与税法改革中肩负重任,将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完美结合,使所得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达到新的协调。当然由于税法与会计法两者存在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必然存在差异。如何理解新税法与新准则的求同、存异与协调,是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新所得税准则从会计立法的角度正视了两者的差异,规范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会计处理,从而使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了协调。第五节税务会计事项

税务会计的税务事项主要包括:税务会计基础工作、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税务筹划等。税务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与检查和建立会计账簿。一、税务会计基础工作(一)税务登记

为了维护税收法规,组织税收收入,加强税收监督管理,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件,或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外地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凡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中心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按规定填写,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二)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与检查

1.发票的领购

发票是指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每个纳税人在依法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发票。具体程序是:(1)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2)纳税人提出经办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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