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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4 04: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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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务

出版社:西南财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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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研究

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研究试读:

导言

一、职业康复的概念及内容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对职业康复提出了精确的定义:“职业康复是连续的、统一的全面康复的一部分,是为残疾人谋求并维持适当职业而进行计划、设想及给予职业指导、职业训练、改善工作环境等与职业有关的帮助。”具体而言,职业康复是指采取各种适当手段,综合利用药物、器具、疗养护理,帮助伤残人员恢复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料理自己生活的能力。职业康复的宗旨在于使残疾人的潜能得到最充分地发挥,使其价值和尊严得以实现,残疾人能获取独立的经济能力并为社会做出贡献。职业康复对于开发残疾人的潜能,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促进残疾人物质文化成果以及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依据国际劳工组织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的规定,职业康复的主要内容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职业能力评定:为完成职业康复,要明确残疾人在身体、精神、职业方面的残存机能、能力及康复的可能性、残疾人本身对就业的预见等。由此所得到的资料在制定职业指导和职业康复计划中是不可缺少的。

·职业指导:在取得职业能力评定资料的基础上,选择职业和适应职业方面的指导。其内容包括职业介绍、就业和安置,从而为残疾人接受职业训练和再就业方面提供良好的信息。

·职业训练:对残疾人进行必要的职业适应训练,提高技能的训练,做好就业准备。训练要参照该残疾者多方面的情况进行,如原来的家庭和学校的教育情况,以及社会生活等诸方面。同时,对听觉和言语障碍者进行训练,对视觉障碍者进行步行训练,此外还要培养作为职工应有的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具体训练方面分为就业前训练、就业适应训练和就业场所实习训练等。

·职业介绍:具备各种就业条件之后,就需要帮助残疾人寻找合适的职业,此时要根据残疾者自己的意愿开始求职。可以利用招聘广告或公共职业介绍所,也可以通过残疾人福利单位给予安置。登记时要录入残疾人职业康复中心或较高的康复机构发给的有关职业能力的资料。

·就业:一般说的就业,指的是提供劳务和取得报酬。但对残疾人来说,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在现实中录用一个残疾人将会面临各种阻力,而职业康复过程最终是使之减轻或消除这些阻力。

·就业后指导:帮助已就业的残疾人稳定职业,在产业结构发生变化时能较好地适应新职业,尽力解决残疾人就业后产生的各种问题。

目前,美、德等部分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职业康复体系,为残疾人的全面康复和就业提供了重要帮助。

二、发达国家职业康复的产生与发展

(一)发达国家职业康复的产生

残疾人职业康复的形成历史较短,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此时在美国民间出现了由个人和慈善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教育、医疗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此后,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美国的职业教育需求越来越大,并逐渐扩大至一般残疾人。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由联邦政府立法建立职业重建制度的国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大量军人残疾,进而引起了严重的失业问题。1918年,美国国会通过《军人康复法》,该法授权为伤残退伍军人提供职业康复服务。1920年,美国颁布《职业康复法》,该法案将职业康复服务延伸到平民,让更多的普通残疾民众也能享有职业康复服务。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全民职业康复制度。美国的《职业康复法》自1920年颁布后,先后经历了1943年、1954年和1965年三次修订。在这一法案的推动下,美国残疾人在医疗保健、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逐步得到改善,职业康复的服务对象也从身体残疾者逐步扩大到精神残疾者、智力残疾者和毒品及酒精依赖者,以及其他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群体。

近代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概念产生于二战后。二战结束的前一年(1944年),国际劳动组织在美国费城召开了第26次会议,提出对参战负伤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指导、职业训练和再训练的专门职业服务。这是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中首次出现的近代职业康复概念。1955年第38次ILO会议采纳了“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的倡议”(第99号文件),该组织在1983年第69次会议上又增补了“关于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和雇佣合同”的文件,更加突出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的重要性。

二战后,欧洲发达国家也将残疾平民纳入到职业康复服务中来。以英国为例,最早的职业康复法律是1944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法》,此法律建立了英国残疾人的注册登记制度和按比例就业制度。在该法颁布之后,英国的残疾人就业率上升很快。但在若干年后,英国的残疾人就业比率却呈现出逐年递减现象,《残疾人(就业)法》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尽管如此,这种残疾人就业政策仍被世界各国广泛学习和采用。(二)发达国家职业康复制度的演变

在残疾人职业康复早期阶段,西方国家普遍采取诸如庇护性就业、保留就业以及按比例就业等政策来促进残疾人就业,或通过设立隔离状态的教养机构来安置残疾人。在20世纪50年代,北欧国家率先提出“正常化”概念,主张应该让残疾人拥有正常化的生活。在20世纪60年代,残疾人的人权意识和公民权意识被美国的民权运动所唤醒,其中以“独立生活运动”最具代表性。自美国发起该运动后,迅速就传播到了其他国家。从此,西方国家的残疾人政策也在这些理念的影响下,开始从过去的消极“照顾和救助”,逐渐转变为积极地保障残疾人在康复、教育、就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平等机会与权利。随后,发达国家的残疾人政策也从保护残疾人就业转变为强调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其残疾人职业康复实践也从单纯发展残疾者个人的职业潜能转变为从个人和环境两方面来推动残疾人就业,通过健全相关立法和完善职业康复制度、配置资源等方式来促进残疾人的职业康复发展。

三、我国职业康复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早期的残疾人职业康复萌芽产生于19世纪末,以北京启明瞽目院和山东烟台盲聋学校为代表,这些学校都曾开设过职业技能课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通过建立各类福利院,对无依靠的伤残军人、重残人、残疾孤儿和老人进行收养和安置,而且还设立了聋哑盲等特殊学校,为残疾学生开展了一些职业培训课程。与此同时,国家还组织残疾人、军烈属和复员军人开展生产自救,到后来各种福利工厂成了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我国在1951年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之后又陆续出台了一些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相关的文件,但当时也仅是对工伤残疾人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我国当时开展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残疾人就业权方面的立法政策还处于尚未建立或者薄弱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残疾人职业康复事业得以恢复,各地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得到一定的发展。1990年,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在全面康复理念的指导下,成立了职业康复部,其主要职责和使命是指导全国的残疾人职业康复,并借鉴发达国家的残疾人职业康复理论和实践经验,从而提出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流程。随后,全国各地先后建立了省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并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各级残联还定期通过组织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提升社会对残疾人职业能力的认识,促进残疾人就业。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残疾人职业康复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2007年,我国政府批准加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同年国务院还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该条例对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形式、内容、政府职责、社会义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促进实现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2008年,我国对1990年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残疾人康复、教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劳动就业、文化生活、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各项平等权利作出了全面规定。

现阶段我国职业康复主要分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工伤职业康复和残疾人联合会管理的非工伤致残残疾人职业康复两大体系。

四、研究价值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的平等成员,其职业康复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之一,也是各国人权观念的体现。职业康复作为连续的、统一的全面康复过程中的一部分,是继医疗康复后残疾人康复的核心环节,是帮助残疾人获得并保持适当的职业,进而使他们参与或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的康复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残疾人融入和回归社会的关键问题所在。

对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权益的关注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以及政府实施的政策密切相关,针对残疾人的职业康复政策法规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不同时代的总体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政策。纵观发达国家近百年残疾人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道路,残疾人政策始终随着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而发展,也始终引领着残疾人康复事业从社会福利阶段、教育就业阶段,发展到回归社会阶段和公民权利阶段。因此,结合我国综合经济实力、残疾人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现状和康复需求现状,借鉴国外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研究今后几十年的发展政策和策略,对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尽管目前国内关于职业康复研究的文献数量逐步增加,但其讨论都显得碎片化,大多数关于职业康复的文章都是将其作为康复研究的一小部分来分析的,而专门针对职业康复运行机制整个系统化的研究的文献却十分不足,缺乏对工伤职业康复和非工伤职业康复两个体系以及各方资源整合的深入思考与总结。本书的研究拟填补国内学术界关于职业康复体系研究的空白。

职业康复体系的研究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还具有重大的应用价值。我国作为世界上残疾人口大国和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职业康复体系的建立不仅可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国家的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而且必将为相关各领域都带来广泛的影响,填补该领域的空白,开创全国残疾人就业的新局面;挖掘我国现有人力资源、促进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职业康复体系的构建是我国残疾人和社会保障“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和工作重心。

较之非工伤致残残疾人,我国工伤职业康复具有较为稳定和雄厚的资金支持——工伤保险基金,伤残者也具有更为强烈的再就业愿望,但对工伤职业康复的研究和工伤职业康复的现状都不如人意。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工伤职业康复的深入研究几乎处于空白阶段,缺少关于研究工伤职业康复的研究成果,大多数的书籍和文章都集中在对工伤保险制度、工伤康复研究上,或者从医学的角度对职业康复进行探讨,仅有少量关于工伤保险的著作中对工伤职业康复制度略有谈及。近几年工伤职业康复日渐受到学界关注,关于工伤职业康复的文章包括研究论文等日渐增多,但仅仅停留在比较空泛的问题讨论上,缺乏深度与广度,对于工伤职业康复整个制度的运行机制的系统研究与分析几乎没有。这使得我国的工伤职业康复制度的建设实践缺乏理论指导,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本研究对我国工伤职业康复制度运行机制从其立法、管理、经费、人才、机构建设与合作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研究,这对我国工伤康复事业的建立及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参考价值。工伤职业康复的研究同时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当发生重大事故后,仅仅只进行简单的医疗救治是远远不够的。康复的介入,不仅能够更好地提高治疗效果,更能够使受伤者恢复自信,提高就业能力,从而回归工作、融入社会。美国康涅狄格州立大学经济学院的巴库教授认为,衡量工伤保险工作的标准有3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衡量标准便是“受伤员工是否重返工作岗位”。由此可见,工伤职业康复在工伤保险制度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众所周知,我国正处在人口老龄化情况不断加剧与生育率不断下降的“双困”局面:一方面劳动力供给不断减少,劳动力队伍结构老化;另一方面劳动年龄人口和后备劳动力都将减少。工伤康复事业建设,尤其是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首先,不仅是对劳动者“健康权”“劳动权”的尊重,让劳动者保持身体健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也能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人力资源,应对我国即将面对的“人口红利”逐渐消失带来的发展困境,从而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长远发展。其次,国内外工伤职业康复制度发展的经验表明, 90%以上的工伤职工是可以通过职业康复恢复或提高劳动能力的,从而可降低工伤待遇成本。职业康复的发展从长远上看是可以节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最后,我国工伤职业康复现处在试点探索期,对试点地区情况与经验的总结、借鉴并吸收他国优秀的经验,将对我国工伤康复的进一步发展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五、研究内容

职业康复是一个涉及职业评定、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五大步骤的康复培训系统,是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和核心环节,其宗旨在于帮助残疾人重获就业岗位,融入和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我价值。早在1983年国际劳工组织就制定并公布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发达国家和地区早在20世纪初就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起了各自的职业康复体系,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职业康复体系至今仍未建立起来。本书的主要目标是总结境外发达国家或地区职业康复事业体系的特点,分析其形成的制度环境,结合我国目前的政府架构与管理体制和社会保障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现状,提出建立适应我国内地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背景的职业康复体系的构想,推动我国内地职业康复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较快地发展起来,维护社会和谐与文明发展,实现中国梦。

本书紧紧围绕中国特色职业康复体系的构建,从宏观角度,同时辅以微观的深入调研与思考,实现相关各方资源共享、协调配合、拾遗补阙。具体而言,相关政府部门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民政、卫生、教育如何在职业康复管理中积极协调与配合,如何做到从残疾发生到后续相关环节如职业教育、个性化设计、职业培训、职业安置、追踪服务的无缝衔接,如何建立、管理和发展针对特殊残疾种类如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自闭症患者设立的专门的职业康复机构,如何针对残疾人个体设计职业康复和就业指导等。这些均是我国内地现阶段职业康复工作开展不理想或甚至根本没有起步的领域,也是制约我国内地职业康复发展的根本因素。

本书总体框架是:首先,总结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如德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的职业康复体系建设,对其工伤职业康复与非工伤职业康复、政府与非政府等资源整合的方式,从立法、组织体系、管理模式、资金运行和康复资源整合五个方面进行系统梳理,了解其整个制度框架,总结其成功经验。其次,通过对我国相关职业康复试点地区如上海、深圳、北京、成都等地的实地考察、抽样问卷以及与相关人员的访谈,了解我国试点地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的施行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总结其发展模式和现存问题,深入分析各方面的原因。最后,借鉴学习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职业康复体系建设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对中国特色职业康复体系的未来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本书重点是工伤职业康复与非工伤职业康复资源的整合、社区康复的建立、从医疗康复——职业咨询——就业能力评估——职业教育与职业训练——就业安置——追踪服务整个流程的无缝衔接、试点地区“阳光家园”(针对精障和智障残疾人的职业训练机构)的运作与管理。本书研究的难点包括:职业康复是一个横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书中简称“人社”)、残联、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的交叉的新兴领域,需要相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但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配合协调的困难;重度残疾人、精障和智障以及自闭症等特殊残疾人群的职业康复尤为困难;受目前专业人才和财力资源的限制,残疾人职业康复的个性化设计(或称个案管理)难以真正落实;受整体经济形势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影响,针对残疾人个体情况的职业安置无法做到。我国内地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的构建呼唤中央和国务院的顶层制度设计。

本书分上、下两篇,共计七章。上篇介绍境外典型发达国家和地区职业康复体系,下篇则探析我国内地职业康复的探索并展望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的结构。第一章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的梳理。第二章以工伤职业康复制度的发展历程的探讨为出发点,对发达国家与我国港台地区的工伤职业康复运行机制从其立法、管理组织架构、经费支持等角度进行分析研究,系统总结了其工伤职业康复发展的成功经验。第三章选择具有典型代表的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四个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分别从立法、组织构架、实施模式、经费投入与来源四个角度对于其非工伤残疾人职业康复发展概况加以分析,总结出其卓越成就和宝贵经验,以便为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事业的发展提供借鉴。第四章从资源整合的视角全面介绍美国、日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第五章以工伤职业康复走在全国前列的成都市为切入点,对成都市工伤职业康复运行的政策规范、组织管理体系、经费运行、提供职业康复服务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其推动职业康复过程中所遇困难。继而从全国的视角,分析我国推动职业康复事业发展的现有条件、困境,最后结合境外国家与地区的成功经验,提出发展我国工伤职业康复事业的方向:应该走一条政府牵头、多方合作的发展道路。第六章以残疾人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四川省“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为切入口,深入分析其成效与不足,指出发展我国非工伤系统残疾人职业康复的路径。第七章针对我国现有残疾人职业康复工作中资源分散与割裂的现状,提出整合各方资源、构建我国内地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六、核心观点

(1)中国特色职业康复体系既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也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完全的政府主导型,亦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主导型,而是以政府牵头,相关各部门尤其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积极配合,社会组织参与其中的模式。(2)工伤职业康复本着促进受伤职工重返工作岗位的需求,依托充足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先进的残疾人职业训练机构,国家逐步将自闭症患者的职业康复纳入规划日程;积极鼓励境内外残疾人职业康复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内地的残疾人职业康复事业之中。(3)职业康复是继医疗康复之后残疾人康复的核心环节,是残疾人融入和回归社会的关键问题所在。但调查和统计发现,目前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率并不高,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广东省,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也不到50%,成都市的抽样调查仅为42%。如果按照个性化就业要求统计,就业率则更低。应完善并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大幅度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4)加强职业康复知识宣传,培养专业的职业康复人员如物理治疗师(PT人才)和作业康复师(OT人才),高校开设相关的康复专业等,列出一部分康复资金专门进行职业康复研究;建立多级康复服务网络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康复,减轻重点医院的负担,回归熟悉环境,更利于伤残员工回归岗位、融入社会。(5)完善中心城市“阳光家园”的建设,推动在全国中小城市和农村建立此类专门针对精障和智障的职业康复理念,因而其发展理应先行,但囿于各地目前并未出台《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实施细则,加之中国特色职业康复体系至今仍未建立,如不能充分运用残疾人联合会系统下属的现有的职业训练资源、费用未纳入医保系统等,其发展将一直停滞不前。(6)我国内地残疾人职业康复服务资源分布在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教育部等多个政府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及其他民间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中。残联作为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及整合政府与民间资源职能者,应充分协调目前我国各部门及组织已有的康复机构、资金及康复人才等资源;综合协调目前已有的工伤与非工伤残疾人职业康复服务;协调不同残疾类型及不同地区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服务资源,注重从机构康复到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模式转变中社区及家庭的作用,最终实现残疾人稳定、可持续就业。只有从顶层设计上对残疾人职业康复进行重新规划,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整合资源与拾遗补阙相结合,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质的突破。

七、研究方法

本书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问调查法开展研究。

文献研究法:通过对国内外残疾人职业康复的文献进行收集,梳理出境外职业康复发展较好的国家和地区相关资源,特别针对德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及我国港台地区的职业康复情况,总结其各自发展中的特点,为我国职业康复的发展提供有效指导。

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残疾人职业康复相关数据进行梳理,按照时间顺序和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比相关数据,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发展取得的成绩及不足。

访问调查法:对残疾人职业康复相关机构如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伤处、康复定点医院、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康复训练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一些接受职业康复的残疾人等进行了走访、调查,了解并总结残疾人在接受康复服务过程中所需资源,与其现有的资源进行对比,了解残疾人职业康复的现状,总结具体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探索解决办法,最终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内地背景与环境的残疾人职业康复体系的政策建议。第一章文献综述一、工伤职业康复研究

西方国家因工伤职业康复制度发展较成熟,现今国外学者关于工伤职业康复的探讨更多的是集中在对因工伤残导致的特殊疾病接受职业康复所需采用的技术方法上,而对工伤职业康复制度运行机制或模式的最新研究相对较少。我国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对工伤康复工作的摸索与试点工作,工伤职工的职业康复问题亦日渐受到各界学者的关注与重视。以中国人民大学孙树菡教授为代表,率先提出了工伤职业康复的概念、流程及研究意义等理论基础问题,随后学术界开始了关于工伤康复与工伤职业康复的政策分析、康复机构建设、康复资源整合、国内外工伤康复实践总结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本书的文献综述通过对为数不多的工伤职业康复相关文献的梳理与归纳,可以看出工伤职业康复研究的基本脉络与总体情况。(一)国外文献综述

1.工伤职业康复内涵及理论支持研究

国外关于职业康复的定义是围绕着职业劳动能力恢复与重返工作岗位两个概念探讨的,Davidson, Craig J(1994)认为职业康复是通过一些培训服务,帮助伤残工人重返或重新获得工作岗位。他提出职业康复服务的种类包括:职业训练、工作技巧提升、就业咨询、参与在岗培训计划、帮助寻找工作、工作环境调试等。他同时指出,职业康复可通过两种途径减少工伤保险费用支出:一是通过帮助职工重返生产岗位,获得工资。二是通过降低工伤补偿,减少对补偿经费的依赖。关于职业康复本质的探讨,Heidi L. Fawber 和James F. Wachter(1987)指出:将职业康复放于末期的传统医疗康复模式,不能有效率地为身体残障者或慢性疾病患者提供就业安置等服务,于是便提出了“治疗导向的安置方法”,当治疗与工作合并考量时,个案成功就业的可能性就可增加。同时,指出职业重建服务的真正意义在于指明方向,而不是简单的医学治疗、物理治疗。在关于工伤职业康复理论发展方面,Henry D. Wong(2006)提出美国的职业康复亦经历了医疗说(medical model)、社会政策环境说(social-political environment model)、功能主义说(functional model)、社会生态范式说(social-ecological paradigm)、普遍主义说(universalism)等几个阶段。西方国家的工伤职业康复由最初作为医疗救治的一部分,发展到现在已被公认为是公民的一种普遍的应有的权利与义务。

2.关于工伤职业康复服务评估方法与技术的研究

由于国外工伤职业康复发展成熟,近年来的文章更多倾向于关于职业康复服务效果的评估的探讨上。Davidson, Craig J(1994)对明尼苏达州的工伤残疾人职业康复的服务效果进行了评估:69%的工伤残障人士接受康复服务可以重新获得工作,而在那些没有恢复工作的人中,有2/3的人最终都获得了工作;同时,该项研究中有42%的人都回到了原来的职位上,获得的工资也达到受伤之前的93%。针对职业康复治疗缺乏标准化的评估方法的问题, Lynne Turner-Stokes 和 Kathryn Mcpherson提出了“参与工作能力支持量表”(PAWSS)的评估方法,有效地统一了职业康复的量化标准。Fadyl Joanna, K (2009)在控制职工文化背景、企业应承担的责任等关键变量的条件下,对PAWSS测量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了进一步分析。Tooson和John Harry (2003)指出,曼宁格返回工作表(MRTWS)是一个长期伤残者整合样本,利用特定的变量可确定职工是否能够重返工作岗位或重新就业,并将MRTWS测量方法运用到俄亥俄州工人赔偿系统评价研究之中。Jeanne M. Sears和Thomas M. Wickizer等(2014)通过对华盛顿州的360名工人在接受职业康复服务前后的满意度调查发现,受伤工人在未接受职业康复服务之前反而对该州的职业康复服务系统的满意度更高,职工的满意度反馈对完善职业康复系统有重大作用,并为完善职业康复服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是要提供更多的职业培训项目;二是要聆听、尊重和理解职工的兴趣、能力与障碍;三是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四是培养职工更多的求职技能。(二)国内文献综述

近年来,对工伤职业康复的讨论日渐成为热点话题,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现有的关于工伤职业康复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工伤职业康复内涵理解的探讨

关于工伤职业康复的定义的讨论,国内学者一般都采用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第159号)关于职业康复的定义,认为职业康复的宗旨是使工伤职工保持并获得适当的职业,并促进他们参与或重新参与工作与社会。孙树菡(2001)是国内最早提出将工伤职业康复内容分为职业评定、职业咨询、职业训练和职业指导四项的学者,并提出工伤职业康复应该坚持:引导从事适当的职业、掌握职工身体心理和职业能力状况、提供需要特殊安置的就业机会、提供正规的职业训练指导、工伤职工就业后的跟踪服务五项原则。邓大松(2009)认为职业康复通常包括全面了解伤残者的剩余工作能力(职业能力评估);开设定向课程帮助伤残者恢复失去的信心,提高工作耐力(适应性);进行职业指导,将严重伤残人员安排进入保护性工厂或帮助其成为家庭工人,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安排园艺用地、提供设备、提供贷款协助其进行工作等。李家军(2012)将工伤职业康复指导原则与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工伤职业康复应包含康复个案管理、基本医疗康复照顾、提升解决问题的能力、统一的康复目标、医院及社区持续跟进、协调家庭关系、康复心理辅导、社区就业支援、照顾者支持及指导、早期介入等原则与方法。职业康复发展至今,部分学者认为职业康复不仅仅是简单的生活安置,而是通过职业能力训练、职业指导等手段,是使伤残职工对自我价值的肯定过程。可见国内学者关于工伤康复内涵、服务项目、指导原则与方法等的理解,都处在不断细化与深化之中,这也为我国工伤职业康复实践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理论基础。

2.关于工伤职业康复重要性的探讨

广州工伤康复中心唐丹和向春华(2002)认为:医疗救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工伤保险责任的终结,工伤治疗后如不进行相关的康复训练,将会进一步加重残疾者的伤残程度。而职业康复服务的提供不仅对工伤职工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公正都具有很大影响。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社会职业康复科王莲屏(2009)认为,职业康复方法可使职工的身体机能得以改善,从而恢复并增强其对生活的信心,重归工作并融入社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价值。李家军(2012)认为工伤职业康复不仅具有减少治疗费用、节省工伤保险基金开支、提高人力资源的经济价值,体现党对弱势群体关怀、维护国家稳定的政治价值,而且具有减少社会矛盾、推动实现社会和谐的社会价值。李佳涓(2014)提出职业康复的发展不仅仅有利于完善政府政策措施、满足职工的权利诉求、减少社会矛盾,同时提倡建设国际认可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工伤康复向职业康复的高层次转移,顺应了国际发展潮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3.关于工伤康复机构建设与合作模式的探讨

关于工伤职业康复机构发展与合作模式的探讨方面,目前划分的标准几乎都以工伤基金参与机构建设的程度与方式为参考。李忠(2005)将各地的做法总结为两种工伤康复模式,即直接管理式和协议管理式,再细分为四种类型:自办专门工伤康复机构(广州市,突出职业康复特点)、自办以工伤康复为重点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南昌市)、委托综合性医疗机构提供工伤康复服务(郑州市等大多数城市)、与社会机构合办工伤康复机构(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2006)指出我国目前的康复机构应分为自办、委托综合医院中的康复部门提供康复服务和社会康复机构共建3种模式。自办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突出工伤康复职能;委托模式以郑州市为代表,采取康复服务报销方式;共建模式以济南市为代表,投入经费共建康复机构。刘伟(2008)对黑龙江省的购买式工伤康复管理模式,从其制度框架、服务体系、运行管理机制上进行了详细介绍,该模式在运行中虽遇到一些认识上的困难,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使得黑龙江省社保系统在分文未支的情况下,实现了职工、企业、康复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共赢的局面。范永春、刘大立等(2010)对比研究了购买式职业康复医疗模式和现行工伤医疗服务模式,提出了购买式职业康复医疗模式更适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赵永生(2014)认为我国现阶段尚不具备一所真正的工伤康复机构,目前由医院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替代康复机构,没有考虑工伤职工的身心特殊性,且目前大多数的医疗和残疾人康复机构都不具备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的工作能力,导致无法科学有效地开展工作。唐丹(2014)从服务对象侧重点考虑,认为我国工伤康复机构可分为侧重急救期早期康复介入机构和侧重中后期康复治疗的康复机构两类,前者主要包括由政府举办的三甲综合性医疗机构,后者主要包括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民营机构、残联机构和人社部门下属的康复与疗养机构等。

4.对工伤康复基金的探讨

目前尚没有文献专门对工伤康复基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做深入分析,大多数的文献都是在基于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项目上,对工伤康复基金的投入情况略有提及。周慧文和刘辉(2007)提出在我国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一方面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却存在着工伤保险支出项目缺乏协调性的问题,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预防和康复功能的支持还有待加强。康新营(2011)对工伤保险基金“重补偿”支出模式和“三位一体”支出模式分别进行了预测,其结果显示:在2010—2020年间,“重补偿”模式的收支增长速度在预测区间内明显高于“三位一体”模式,后者的支出增长速度在预测区间内较为平稳;并得出兼顾预防、康复和赔偿“三位一体”的基金支出模式更能实现基金的可持续发展,体现基金支出效用的最大化,这也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郑婷(2012)对陕西省的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做了详细分析,预测陕西省未来20年的工伤基金收入将会持续增长,但支出比例仍然较小,针对工伤保险支出比例的不合理,陕西省应提高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的支出比例。目前学者们虽已认识到了将工伤职业康复经费列入康复经费的重要性,但对于列支范围、列支比例和列支限额等问题尚未给予解答。

5.各地方工伤职业康复经验总结

由于工伤康复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有些地方的康复机构开始了职业康复服务探索,一些学者也对一些地方的职业康复试点情况做了总结。唐丹(2005)对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收治的380例工伤职工的康复检查、康复治疗及职业康复情况进行了跟踪,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要树立预防、康复、赔偿相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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