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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6 16: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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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丁俊华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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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试读:

前言

合作社是弱势群体自愿联合起来改变被动地位的合作经济组织,自1844年第一个成功举办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至今,已有170年左右的历史。在这期间,出现了诸多合作经济理论,但以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经济理论生命力最强、影响最为深远。

关于农业合作社理论的研究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19世纪前期各种合作经济思想创立之时,但其真正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20世纪20~30年代,农业危机首先在美国爆发并迅速波及全球。为应对此次农业危机,西方国家的政府纷纷采取了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世界上首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也开展了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因此,关于农业合作社理论的研究也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国内关于农业合作社理论的研究,整体而言,滞后于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这与农业合作社首先在西欧等发达国家出现并且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有关。从目前来看,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都存在重视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研究而轻视生产领域的合作社研究的倾向,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框架下的研究更是非常少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笔者认为,在当前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应继续坚持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的指导地位,因为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使其真正成为农民自己的组织,为农民谋利益。

19世纪6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扬弃空想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思想的基础上,在与无政府主义合作思想、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国家社会主义学派、合作社社会主义学派以及合作企业学派等形形色色合作社改良主义斗争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系统的合作经济理论,并成为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从一般意义而言,合作社是生产社会化的产物,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在各种合作经济中,生产合作起决定作用,因为唯有生产合作才能触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国家政权对合作社具有决定作用。针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在经济发达国家,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应实行土地国有化并采取农业工人合作社的生产组织形式;在经济落后国家,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应采取农民合作社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发展农业合作社要坚持以下原则:必须改造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坚持自愿,不能剥夺农民;坚持典型示范和提供国家帮助;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反对雇工剥削。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领导人继承并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经济理论,形成了他们各自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思想,成为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合作社在我国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20~30年代,在我国农村就自发产生了互助组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群众开展了从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初期尤其是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由于较好地贯彻了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指导思想,遵循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所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由于指导思想有误,合作化运动演变成了农业集体化运动,并最终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造成了严重后果。改革开放后,我国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虽然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也存在诸多缺点,如生产规模小,不利于大规模机器和科学技术的利用;农户抗风险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等等。因此,无论是从促进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来看,我国都需要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因而,重温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并以此为指导,系统研究分析我国农业合作社问题,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对于丰富和发展合作经济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不仅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而且同一地区在发展水平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社应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农业合作社的具体形式上要灵活多样,不能简单划一。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取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多种农业合作经济形式并存的发展模式。为此,第一,要进行理论创新以设计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总体框架,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基本原理,体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本质特征;继承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经营形式的创新。第二,应进行制度创新以搭建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制度结构,即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股份化的土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构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新型分配制度。第三,要进行组织建设以完善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即确保社员的主体地位;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第四,应加强政府支持以改善新型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加强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第一章 导论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一)研究背景

中国是农业大国,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初见成效,农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从整体来看,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农业生产方式以传统、小规模分散生产为主;耕作方式以手工畜力和传统经验耕作为主;生产组织形式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这种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不利于现代机械化作业和高新技术的利用,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此外,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来看,一方面,农民被卷进了市场经济的汪洋大海,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买难”、“卖更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单打独斗的农民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农业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加剧,个体小农无法抵御巨大的市场风险和生产风险。因此,如何实现规模经营、破解“小农业与大市场”的矛盾,成为当前农村经济改革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纵观世界农业发展历史,凡是已经或基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和地区,无一例外都是通过推广农业合作社,并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了农业产业化,实现了“小农业与大市场”的对接。因此,笔者认为,走合作化道路,是中国农民真正有能力应对生产、技术、市场等多种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目前,合作经济已成为和公有经济、私有经济鼎足而立的世界三大经济类型之一。从行业分布来看,合作社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但从合作社分布范围和发挥作用来看,以农业领域的合作社分布最为广泛,所起的作用也最明显。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产物。从全世界来看,农业都是弱质产业,农民在市场竞争中都处于弱势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业除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外,还面临很大的自然风险,如自然灾害等;另一方面,基于农业自身特点,各个国家的农业生产大都以家庭分散经营为主,而家庭分散经营虽有利于调动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但也存在诸多缺点,如规模小,不利于现代农业机械和高新技术的利用,抗风险能力差,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等。因此,为了提高抗风险能力,改变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保护自身权益,处于分散状态的农户往往选择联合起来组成农业合作社,以组织的形式整体进入市场,从而实现改善自身处境的目的。此外,在广大农村地区,农业合作社还具有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民主建设等社会、政治方面的功能。也正因为如此,农业合作社在各个国家都备受重视。

中国是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最大成员国。20世纪50年代,我国曾实施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但由于受“左”倾错误思想影响,当时的合作化运动偏离了合作社基本原则,演变成了农业集体化运动,并最终建立了“一大二公”、“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结果,不仅没有实现合作化运动的初衷,还带来了严重后果,给农业生产力造成很大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也退出了历史舞台。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起来,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整体看来,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与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合作社这种制度的优越性还远远未被开发出来。因此,如何发挥合作社这种制度资源的优势,并使其在农村生根发芽,成为当下农村事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本书旨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指导下,研究和探讨现阶段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性、紧迫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分析,揭示制约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因素,在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模式,并给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二)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这不仅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说明了合作经济将在今后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研究农业合作社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1.有利于繁荣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或称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理论经济学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在个别领域,却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些重视科技和应用研究,轻视理论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学研究的倾向。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兴旺发达,少不了先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及其经济学理论是建立在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为各类具体经济学科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合作经济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对于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理论经济学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有利于反思农业合作化运动历史,正确指导我国新时期的农业合作社实践

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认为,在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从旧的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过渡的基本形式;在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农民合作社不仅是向社会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变革形式,而且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发展农业合作社要坚持自愿、国家示范和提供社会帮助原则;不能强迫农民入社,更不能剥夺农民;农业合作社的形式不能简单化一,而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在发展初期还比较好地坚持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自愿原则,然而由于随后采取了极端冒进的态度,在短时间内便实现了高级合作化,尔后又迅速在全国创立了人民公社。自愿原则被抛弃,农民被强行加入了人民公社,退社自由也被剥夺;农民的个人所有权被否定,在经济上、政治上都成了人民公社的附庸。在之后长达20多年的时间内,农业生产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由于合作化运动最初是以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为指导的,因此,它的失败使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产生了怀疑。而事实正是在合作化运动后期,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的自愿、不能剥夺农民等原则,才导致其失败。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应避免重蹈过去的覆辙,要听取广大农民的呼声,遵循自愿原则,并为农业合作社发展提供帮助。所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理论,对于反思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经验教训,从而指导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合作经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3.有利于澄清对合作社的错误认识

受新中国成立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影响,长期以来人们对合作社存在误解,把合作社与集体经济相提并论,以至于经历过那场运动的人们,至今仍“谈合色变”。实际上,我国在合作化名义下所建立的人民公社与合作社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事物,前者是行政化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后者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因此,为了促进新型农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使合作社这种制度资源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发挥应有作用,帮助农民增加收入、脱贫致富,从而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必要首先在理论上澄清认识,还合作社以本来面目。因此,对农业合作社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二 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一)国外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综述

关于合作社理论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各种合作经济思想创立之时。但合作社理论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是在进入20世纪以后。20世纪20~30年代,农业危机在美国爆发并迅速波及全球。为应对此次危机,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政府都采取了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举措。在这种背景下,合作社进入了西方经济学研究的视野,并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研究内容。与此同时,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也开展了全国范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因而,合作社理论研究也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1.20世纪早期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20世纪早期,在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方面,最具影响力的是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学派和市场竞争标尺学派,代表人分别为Aaron Sapiro和Edwin G.Nourse。Aaron Sapiro指出,为应对农业危机,农场主合作社应成为销售某一产品的合法垄断组织,以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与Aaron Sapiro不同,Edwin G.Nourse反对农产品市场垄断,主张按区域组建农业合作社,并参与市场竞争,以起到竞争标尺的作用,从而助推全社会生产效率普遍提高。因此,政府应对农业合作社发展[1]给予政策支持。

尽管这两个学派对合作社组织形式的认识有所不同,但在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民提高市场地位、增加收入上的认识却是一致的。他们的思想在美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对美国相关法案的颁布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2.20世纪4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农业合作社被纳入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与此同时,正式的合作社经济模型也被建立起来。这个时期,新古典经济学的均衡分析方法和边际分析方法被广泛用于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并得出如下结论:农业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民节约生产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

但是,关于农业合作社本质的认识一直未达成共识,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农业合作社是农场的延伸,即垂直一体化模式;第二种观点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农业合作社是农场主以集体或联合行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联盟。

垂直一体化模式的创始人,主要有Emelianoff、Phillips等。Emelianoff(1942)建立了一个比较复杂的合作社理论框架,研究重点是成员与合作社的关系。该理论认为,农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农场主为了从纵向协调中获益的一种联合行动,它坚持按成本交易,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同。因此,合作社不是企业。根据Emelianoff的研究,Phillips(1953)构建了一个垂直一体化的产出和价格决策模型,但被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存在缺陷。

把农业合作社视为企业的观点是由Enke(1945)最先提出的,他认为只要能够使农业合作社中的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达到最大化,那么合作社社员和社区的福利便能实现最优。遵循以上思路,Helmberger和Hoos(1962)对营销合作社的行为进行了解释。这种思路成为20世纪60~70年代北美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的主流思想,但它没有解决均衡问题。3.20世纪60~7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20世纪60年代以后,产权理论开始被用于农业合作社研究。Condon(1987)率先以产权理论为工具建立了一个理论框架,用以证明财产权利与合作社组织二者之间的关系。Cook等(1995)应用产权理论,在对农业合作社的产权进行分析之后,得出以下结论:合作社产权关系模糊,存在制度缺陷。随后,学界就合作社制度创新问题进行了探讨,如Harris等(1996)提出,可以采取封闭的社员资格加上销售协议来解决搭便车问题,通过允许转让合作社股份来提高投资激励、改善资产组合。20世纪70年代,Taylor(1971)用企业理论解释了合作社的税收问题;沃德提出了“合作社的制度陷阱”理论;文克(1970)在引入一般均衡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破解了“制度陷阱”;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之上,Jansson和Hellmark构建了[2]农业合作社的生命周期模型。4.20世纪8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博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等新兴理论,开始被用来进行农业合作社研究。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视角下的农业合作社研究中,社员资格被假定为同质性的,对社员资格的异质性问题并未进行深入分析。因此,这一时期,博弈论被广泛用于分析社员资格异质条件下合作社内部的决策过程。Staatz(1983)首先运用俱乐部理论和博弈论,把合作社作为一种“联盟”进行了研究;Sexton(1984)扩展了Staatz的研究框架,运用博弈论方法进一步研究了农业合作社,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彼此互相独立的农场主为实现纵向一体化功能,而进行横向联系的“联盟”。LeVay等(1983)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农业合作社组建的主要动因,认为只有交易费用降低时,农业合作社才会出现。5.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的新进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有了显著进展。(1)把农业合作社作为企业观点的延伸

Sexton(1990)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发展了农业销售合作社的空间竞争模型。他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在相同条件下按照净平均收益产品定价的农业合作社比按照边际净收益产品定价的农业合作社竞争力更强。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认为,价格和税收等外部因素对合作社规模有很大影响,如果合作社不积极应对外部环境改变,则其持续发展就难以保证。Choi和Feinerman(1993)经过调查,拓展了Feinerman和Falkovitz(1991)对以色列莫夏夫模型所做的分析,尽管该模型讨论的是莫夏夫模式,但也可运用于一些生产合作社的研究中。Alback和Schultz(1998)构建了一个库诺特双寡头条件下合作社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竞争模型,认为在市场竞争中,合作社会取得最终胜利。(2)把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联盟观点的延伸

Zusman和Rausser(1994)提出了一个群体选择方面的均衡组织模型,用以解释在合作社中,群体行为是怎样影响组织效率的。Fulton和Vercammen(1995)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为工具,构建了一个用于研究供应合作社的非均衡价格模型,并指出了利用非均衡定价计划所具备的条件。Vercammen、Fulton和Hyde(1996)用标准新古典经济理论,建立了营销合作社中的非线性定价模型,拓展了以非均衡定价方案来对经济失效问题进行改进的思路。Hendrikse(1998)构建了一个在组织形式选择上投资决策的博弈理论模型,指出在条件具备时公司与合作社可共存。Bourgeon和Chambers(1999)构建了一个合作社定价的两阶段博弈理论模型,发展了Vercammen、Fulton和Hyde(1996)的模型,解释了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异质性成员如何用定价方案对效率产生影响。Karantininis和Zago(2001)建立了一个博弈论模型,用于研究内生成员关系和成员与合作社行为异质性的影响。(3)把农业合作社视为一组契约关系联结观点的延伸

Hendrikse和Veerman(2001)提出了一个著名观点,即农业营销合作社采用什么样的治理结构,才能使其成员获取最多的投资受益。Hendrikse和Bijman(2002)通过研究所有权结构对投资所产生[3]的影响,充实了Hendrikse和Veerman(2001)的研究。

综上所述,以20世纪60年代为节点,可将国外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60年代之前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存在两种不同的研究观点。一种以Emelianoff和Phillips为代表,认为农业合作社是农场的延伸,是独立农场主的不完全联合;另一种以Enke、Helmberger和Hoos为代表,认为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企业,其决策主要由经理人员来完成。这个时期只注重纯理论模型的比较研究,忽视了最关键的制度要素。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之后注重合作社内部制度分析。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很多学者把研究重点投向了合作社治理结构问题。交易成本理论、代理理论和博弈理论等被用作分析工具,大大深化了以前的研究。随着成员异质性问题日益凸显,“契约”理论和“联盟”理论的研究近年来有较大进展,成为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的新趋势。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日益被运用到合作社组织问题研究之中,成员利益的异质性、决策方式设计、投资动机等成为学者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二)国内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综述

我国国内对农业合作社理论所进行的研究,整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前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新中国成立以前,尤其是20世纪20~30年代,国内知识分子开展了大量以介绍、传播国外合作思想为主的研究工作。代表人物有朱进之、薛仙舟、梁漱溟等。朱进之(1919)主张对平民进行合作经济教育,并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薛仙舟(1927)认为合作化是实现民生主义的必由之路;梁漱溟(1922)主张走合作道路进行乡村[4]建设,并提出了系统的乡村建设理论。这个时期进行合作经济研究的知识分子提出了很多独到见解,但多数都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或者虽形成了理论体系,但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并未得到充分验证。2.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个阶段,在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指导下,国内形成了一套以毛泽东合作经济思想为核心的、比较系统的合作经济理论。这套理论主张从互助组向人民公社过渡,不断实行所有制升级,逐步提高公有制水平。但实践证明,这套理论带有极大的空想成分,以其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人民公社制度,违背了生产关系应遵循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给农业生产力造成极大破坏。3.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80年代末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研究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由于此时商品经济尚未普遍发展起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也刚刚起步,因此这时的合作经济研究以回顾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历史、探讨合作经济组织的必要性、介绍国外合作经济理论为主。这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尹树生的《合作经济概论》(1983),周万钧的《合作经济概论》(1986),张绍俊的《马克思主义合作制思想发展史》(1989)等。4.20世纪90年代至20世纪末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各方面改革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大量出现,此时人们对农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达成共识,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必然性、重要性和发展思路方面。这一时期的合作经济研究,多以基础理论研究为主,包括合作经济发展史、合作思想史,重在探讨合作原则、制度特征、产权结构、运行特征等。代表著作有杨坚白的《合作经济学概论》(1990),张晓山、苑鹏的《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1991),俞家宝的《农村合作经济学》(1994),洪远鹏的《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1996),唐宗焜、何光的《中国合作经济概观》(1998),蒋玉珉的《合作经济思想史论》(1999)等。5.21世纪以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的新进展

进入21世纪后,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后,农村合作经济研究出现了一个“井喷”时期,相关论著持续激增,研究论文更是不计其数,农业合作社成为学生学位论文研究的热点。研究重点也从基础理论研究转向实证研究,并且研究对象多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著作颇丰。代表著作有黄祖辉、蒋文华的《农业与农村发展的制度透视——理论评述与应用分析》(2002),孙亚范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2006),韩俊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2007),张晓山、苑鹏的《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实践》(2009),胡卓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实证研究》(2009),郭红东的《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2011)等。(三)国内外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述评1.国内外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比较

综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国内和国外在合作社理论研究方面既有共同点也有差异。

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都高度重视农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认为合作社是帮助农民改善弱势地位、增加收入的必由之路;二是都主张政府对农业合作社发展予以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差异也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研究方式不同,国内主要以制度分析为主,而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研究则以建立经济学模型、进行数量分析为主。二是研究水平上存在差异。从整体来看,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一直领先于国内,这主要是因为农业合作社首先在发达国家出现,并且历经170年左右的发展,已相当成熟。而国内农业合作社起步较晚,加之在20世纪50年代又遭受重创,因此相应的理论研究也较为滞后。2.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合作社理论研究方面的文献虽然日益剧增,尤其是近些年,不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大提升,但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部分文献以介绍国外发展经验为主,对国内与国外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和国情差异考虑较少,忽视了外来模式的适用性;而且此类文献中介绍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发展经验的占绝大多数,对与我国国情相近的发展中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却甚少涉及。部分文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研究对象,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倡导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研究却少之又少。部分文献主张大力推广某一种合作社发展模式(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忽视了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性,违背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发展合作社的原则。部分文献认为,以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农业生产性合作社的终结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社理论已经过时,生产合作社因解决不了激励问题必然以失败告终,因此主张抛弃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农业合作社理论,转以西方农业合作社理论为指导,大力发展流通领域的农业合作社。而事实是,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之所以失败,主要是由于在这些国家,农业合作社普遍被作为国家向工业提供积累的征集站;对农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业合作社的管理存在过多的干预,官僚化倾向严重。因此,笔者认为,发展中国家农业合作社实践的失败,不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的失败。换言之,正是因为这些国家违背了马克思恩格斯发展合作社的自愿、不能剥夺农民等原则,才导致其失败。

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我国农业合作社问题,应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农业合作社理论的指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大胆学习、借鉴国外发展农业合作社的经验教训。唯有如此,才能对我国农业合作社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才可以系统地提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模式和主要对策。三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一)研究框架

本书共分七章,每章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章:导论。该章主要介绍了本书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成果述评。在此基础上提出本书的研究目标、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第二章:农业合作社有关概念。本章重点对农业合作社的定义、基本原则、主要类型等进行了介绍,为本书研究奠定基础。

第三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的理论指导。该章首先从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合作经济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经济的一般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理论等几个方面,系统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社的理论;其次分别阐述了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无产阶级革命领导人关于农业合作社的思想。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的阐述,确立本书研究的指导思想。

第四章: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其启示。本章重点介绍了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及经验、发展中国家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类型及教训,并详细概括了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对我国的启示,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借鉴。

第五章: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本章以时间为序,从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村合作社,到合作化时期的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农业集体化,分阶段概述了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历程。在此基础上,对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

第六章: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合作社的新发展。本章首先结合合作社的特点和功能,以及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农村经济发展概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等因素,对我国发展农业合作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了系统分析。其次对改革开放后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做了较为详细的介绍,重点介绍了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七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策略。根据前面六章的分析和论述,提出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模式,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具体的实现路径,即应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组织建设并加强政府支持。(二)研究方法

唯物辩证法是贯穿本书最基本的研究方法,此外还运用了逻辑演绎、文献阅读、比较研究、归纳总结、历史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力图做到定性研究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四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之处(一)可能的创新

本书从马克思主义观点出发来研究农业合作社,是对合作社研究的一个重要补充,为此类研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素材。该书以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为研究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的基本框架来全面、系统地分析我国农业合作社问题,从合作社的性质、主要特点、发展概况、实际效果等四个方面来研究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历史、现状,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和发展的趋势,对国内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做出新的解释,阐明继续推进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战略目标与任务,并给出了较为完善的对策建议。

本书从内容、逻辑、分析层次、原则等几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经济理论进行了新的概括与梳理,深化了认识。首先,从内容上来说,既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经济的一般理论,又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基本理论。其次,从逻辑上看,既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社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又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合作社发展特殊规律的理论。再次,从分析层次上看,既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工人合作社的理论,又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合作社的理论。最后,系统概括了发展农业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本书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和现状也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概括,为相关的研究提供了资料性文献基础。本书提出了生产合作、流通合作并重,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多种农村合作经济形式并存的思想,具有创新性。本书在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指导下,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状况,提出了我国农业合作社变革与发展的目标模式,可以简单概括为:“一种模式”——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多种农村合作经济形式并存的模式;“两个特征”——体现合作社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三个根据”——马克思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原理、中国国情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

本书还提出了我国农业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本书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村现状和农业合作社发展实际,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教训,对推进我国农业合作社变革与发展的对策措施进行探讨。首先,要进行理论创新,以设计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总体框架,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基本原理,体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本质特征;继承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经营形式的创新。其次,要进行制度创新,以建立新型农业合作社的制度结构,即遵循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基本原理,倡导农民联合所有制,进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构建新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构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新型分配制度。再次,要进行组织建设,建设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合作社治理结构。最后,政府要对农业合作社发展给予支持,包括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加强合作社教育和培训等。(二)不足之处

本书在文本性的研究上较全面深入,但对改革开放后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深化,尤其是案例分析有待进一步加强。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吸收与借鉴稍显不足,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政策建议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和细化。

尽管书稿已经过多次修改,但因本人水平有限,书中难免还存在疏漏和谬误之处,敬请有关专家及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1] 转引自王树桐,戎殿新.世界合作社运动史[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6:112-113.

[2] 转引自蒋玉珉.当代合作运动的特征及合作思想发展的总体脉络[J].经济学动态,1998(1):63。

[3] 转引自郭红东,钱崔红.关于合作社理论的文献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5(1):72-76.

[4] 转引自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148-150.第二章 农业合作社有关概念

长期以来,由于受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影响,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存在偏差,把合作社与集体经济混淆起来。正因为如此,在一些人的脑海里,对合作社存在抵触情绪。为了还合作社以本来面目,有必要对合作社的定义、基本原则、主要类型等基本概念进行重新描述,以打消人们的顾虑,从而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扫清思想障碍。一 合作社的定义(一)合作社定义本身

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170年左右的历史,其作为一种组织制度在各国普及之后,类型和形式也因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不同而不尽相同,因而关于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如德国经济学家龙费尔(E. Grunfeld)认为合作是一种以追求社会政策为目的的经济制度,是中小经营者为了追求共同经济利益而基于个人意志的结合,这种制度在其活动范围内,排斥自由市场。国际劳工局出版的《合作事业教程》认为合作社是不同数额的人为了解决相同的经济困难,在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基础上,依照其自由意志相互结合,以经营他们共同需要的业务,风险自负;并为了相互间物质的与精神的利益,共同利用此一业务,以解决他们自身的经济困难。

我国学界对合作社的定义也存在较多分歧。政治经济学辞典认为:“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为改变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而联合建立的一[1]种经济组织。”有学者提出:“合作经济是生产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2]联合行动所产生的经济内容。”可见,由于观察视角和所处环境不同,人们对合作社所下的定义也不同。

1995年,在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其给出了合作社的权威性定义,即:“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治联合体。”(二)对合作社定义的诠释

合作社的定义包含如下基本点。“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是合作社的主体,它强调“联合”是自愿的,不受任何人强制,人们可以选择加入这种组织也可以选择不加入,可以在加入后退出也可不退出,不能强人所难;这个联合体是人的联合,不是资本的联合。所谓“人的联合”,这里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一般情况下,第一级合作社是自然人的联合,也有在一定条件下接纳法人为成员的,而由合作社之间联合形成的第二级、第三级等合作社的社员通常为法人。“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这意味着为社员服务、满足社员需求是合作社唯一的宗旨;这种服务既包含经济方面的,也包含社会、文化方面的,内容非常丰富。满足经济方面需求是合作社形成的根本目的,在满足经济需求的同时,可以通过经济途径来满足其他方面的需求。“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是实现目的的载体。这说明合作社是独立经营的企业,而不是群众组织、社会组织或文化组织。作为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讲究效率,提高竞争力,这与其他类型的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与其他企业不同,合作社是自愿联合的自治组织和社员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的企业,它必须坚持公平,把效率和公平统一起来。联合所有是指合作社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民主控制是指其法人治理结构,两者的主体都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是区分合作社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及各种组织的根本标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是准确理解该定义的两个关键词。“联合所有”与国内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共同所有”概念有本质上的不同,后者否定个人在集体中的所有者权益,是虚化的“所有”;前者则是确认社员个人在合作社中的所有者权益的,是个人所有基础上的联合。“民主控制”是指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机制,即社员通过民主程序对合作社实施控制。“自治联合体”,包含联合和自治两层含义,即合作社是独立自主的联合组织,是按联合组成合作社成员的共同意愿自主经营的实体,不是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无论公共机构或私营企业)的附庸。这是[3]合作社的基本性质。二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判定一个组织是不是合作社的根本标志。合作社自成立以来,以不同形态存在于世界上很多国家之中,由于各国发展条件均不相同,合作社在特定国家产生的背景、发展的环境及发展类型也有所不同,故而人们对合作社原则的理解和认同亦有差别。尽管如此,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合作运动作为一种国际性运动,各国合作社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的共性,有规律可循。我们应该以国际合作运动中形成的、为大多数合作社所接受的并在实践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检验标准,来界定一个组织是不是合作社。

作为合作社的根基,合作社原则一般是不可动摇的。然而,国际合作运动实践是不断丰富发展的,合作社的生存环境也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这些新的形势,使合作社思想现代化,国际合作社联盟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对合作社原则进行重新审议和修订。迄今为止,国际合作社联盟共对合作社原则修订了三次,分别为1937年的罗虚代尔原则、1966年修订的合作社原则、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百年代表大会上修订的合作社原则,下面分别做简要介绍。(一)1937年的罗虚代尔原则

1844年12月21日,在英国西北部一个名为罗虚代尔的小镇,世界上第一个成功经营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伟大历史意义就在于它的制度创新,它在实践中确立了合作社最基本的原则,使合作社发展能够有规可循。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实践中创立的合作社原则可归纳为12项: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控制(社员一人一票表决);合作社的资金由社员入股组成;对入股股金的分红有限制;合作社出卖的商品要货真价实,质优够秤;按时价或市价出售商品;收取现金,不赊账;只对社员交易;剩余按社员的购买额比例分配;建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财产;向社员及其家属提供良好的教育;政治、宗教中立。

1937年,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上述原则进行归纳总结,从中提炼出七项作为判定合作社的国际标准,并将其命名为罗虚代尔原则,即:

第一项:开放的社员资格;

第二项:民主控制(一人一票);

第三项:按交易额分配盈余;

第四项:股本利息应受限制;

第五项:政治与宗教中立;

第六项:现金交易;

第七项:促进社员教育。

上述七项基本原则在重要程度上是有差别的,其中前四项具有决定意义,是决定合作社本质的根本性原则。(二)1966年修订的合作社原则

20世纪30年代之前,合作社主要存在于消费领域,并主要分布于欧洲国家。30年代后,合作事业已由消费者合作社扩展到农业(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合作社组织;由基层合作社扩及地区联合社、全国联合社;由主要分布于欧洲经济发达国家扩展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些变化给国际合作运动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应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国际合作社联盟在对罗虚代尔原则实施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6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将原来的原则归纳为六项,作为国际合作运动新的行动指南。修订后的合作社原则不像以前那样仅适用于欧洲的消费者合作社,而是适用于一切国家一切类型的合作社。这六项原则具体如下。

第一项:自愿的社员资格,能够使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任何人均可获得,不受人为的限制或者任何社会的、政治的、宗教的歧视。

第二项: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该由社员认可的方式选举或任命的人来管理,并对他们负责;第一级合作社的社员享有平等投票权(一人一票),参与对他们的合作社产生影响的决策;联合社的管理,也应该在民主基础上以适当方式进行。

第三项:股金如付利息,利率应严格限制。

第四项:如有来自经营产生的盈余或储蓄,属于该社社员,并应按照不使一个社员以他人损失为代价而获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分配方式由社员从下述方式中选定,即提取用于合作社发展的公积金;提取为社员提供共同服务的公积金;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第五项:一切合作社都应该从经济和民主两个方面,向它们的社员、管理人员和雇员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合作社教育。

第六项:为了更好地为社员及社区服务,一切合作社组织都应该尽可能地与其他合作社开展合作(可以是地方性的、全国性的或者国际性的)。

与1937年确定的罗虚代尔原则相比,本次修订有以下变化。①在内容方面,增加了合作社之间合作的原则,略去了“政治与宗教中立”和“现金交易”两项。②在表述方面,虽然两者在根本含义上是一致的,但罗虚代尔原则表达得过于简单,可能产生误导;本次修订将合作社原则进一步具体化,表述更清晰、更精确,更易于在实践中把握和贯彻。③1937年修订的七项原则在重要程度上是有差别的;而本次六项基本原则是平等的,对合作社的定性和有效实践都具有根本意义,因而在合作社实践中都需要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六项原则在1984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上再次得到确认。(三)1995年修订的合作社原则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地指导21世纪的合作运动,1995年9月,在成立100周年之际,国际合作社联盟对合作社原则做了进一步修订,将其概括为七项。

第一项: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合作社是自愿加入的组织,它向能够利用其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责任的所有人开放,没有性别、社会、种族、政治或宗教的歧视。

第二项:民主控制。合作社是由社员控制的民主组织,社员主动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由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对全体社员负责。社员通过以下程序行使民主控制:在第一级合作社,社员拥有平等投票权(一人一票);其他层次的合作社也应以民主的方式组织。

第三项:社员的经济参与。合作社资本由社员公平出资,并实行民主控制。合作社的资本通常至少有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共同财产。作为取得社员资格的条件而应认缴的资本,如果有报酬的话,通常只能收取有限报酬。盈余分配应用于下述某项或全部目的:发展合作社(可采取设立公积金的形式,公积金至少有一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按社员同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向社员返利;支持社员认可的其他活动。

第四项: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如果合作社要与其他组织(包括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措资本,应在确保社员民主控制和合作社自治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项:教育、培训和告知。合作社要向其社员、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管理人员及雇员等合作社所有成员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能力,使其能够更有效地为合作社的发展做贡献。合作社要把合作的性质及优越性告知公众,尤其是青年和舆论带头人。

第六项: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社要通过与地方性、全国性和国际间的组织机构一起工作,来最有效地为社员服务,加强合作社运动。

第七项: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其社员认可的政策,为社区持续发展做贡献。三 合作社有关概念区分

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是判定一个组织是不是合作社的权威标准,作为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成员国之一,我国也应该遵循这个标准。然而,在国内,由于受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影响,人们对合作社存在误解,将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相混淆,而且这种混淆根深蒂固,严重制约着合作社的发展。另外,由于合作社与股份公司在外延上存在交叉,也容易引起混淆。因此,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合作社基本原则,促进我国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上述概念进行澄清。(一)合作社与集体所有制企业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实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实质是农业集体化运动,由此而建立起来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给农业和农村带来严重后果,使农民失去信心而抛弃了人民公社,甚至有些人“谈合色变”,因而对合作社发展持怀疑态度。其实,被农民抛弃的人民公社与合作社是完全不同的事物,前者是导致他们成为行政权力附庸的集体经济;后者是能给其提供服务并使其受惠的合作制企业,是深受农民欢迎的,改革开放后在我国各地广泛形成的农民合作社就是例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所有制结构不同

合作社的核心是实行社员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经济参与并受益。合作社承认并确保社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它的原则是合作,而不是合并。合作社资本由社员公平出资,本金及增值部分属于社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社员个人的所有者权益联合形成合作社资产的基础。公积金和未分配盈余也归社员所有,只是尚未界定到个人。社员个人所有者权益总和、公积金和未分配盈余共同形成合作社的净资产,由社员通过民主程序进行联合控制。所以,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则是合并而不是合作,即“归大堆”或“归公”。在财产权利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不承认个人对其的所有者权益的。所谓“集体所有”或“共同所有”就是集体中个人的一无所有,当然个人也不可能对集体资本进行控制。而且“集体”的边界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加之集体所有制企业往往依附于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致使其财产常常遭受侵犯。2.法人治理结构不同

根据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合作社是由社员民主控制的组织,也即对合作社实施控制的主体是社员,控制程序是民主的,参与控制的权利是平等的(一人一票)。合作社成员拥有知情权、审议权,以及在知情权、审议权基础上的选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由社员选举产生的机构和人员要对社员负责。可见,“社员控制”是合作社的法人治理概念,它意味着对合作社处理其各种关系的程序和规章做出制度性安排,形成一整套体现合作社本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是没有这样的法人治理机制的,它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大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负责人不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是由上级任免的,被任免的负责人首先要对上级负责而不是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员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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