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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7 11: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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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群瑛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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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新天地(“改革开放与新时代”研究丛书)

法治建设新天地(“改革开放与新时代”研究丛书)试读:

序言 从关键词嬗变看中国改革开放40年法治建设

改革开放40年来的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恢宏而复杂的历史进程,若非借助一些线索或观察角度,实难对该建设过程予以描述和廓清。以下就从基本法律理念、主要法律理论和重要法律领域中撷取一些关键词,探寻其40年来的源流演变,以期能够描绘这一伟大历史进程的主要轨迹。

一、“法制”—“法治”

从1978年到1997年,中国经历了法制的恢复与重建阶段。该阶段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并重建国家和社会的法制秩序。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中国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立法工作,虽然成果显著,但整体仍停留在“法制”建设的层面,其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义建设构建基本的法律框架,尚未及对“法治”进行详细阐发。

从字面含义上看,“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其侧重描述一个国家或地区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从法律规则的层面强调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并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法制”一词对中国而言并不陌生,即使在封建社会时期,中国也有着相当成熟的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很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韩非子甚至提出:“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心度》)但即便如此,中国古代也从未存在过“法治”,因为“法自君出”,皇帝口含天宪,言出法随,这些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在封建帝王眼中,法律不过是实施专制的手段,国家处于虽有“法制”,但无“法治”的状态。

从理念上说,法治(Rule of Law)最早形成于13世纪的英国。在著名法官柯克与国王查理二世的争论中,柯克提出“法律是国王,王在法下”的论断。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一词是由英国学者戴雪所创,他在1885年出版的《英国宪法导论》一书中多次提到“法治”一词,并对其进行了深刻阐述。按照戴雪的观点,法治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对任何人的惩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是任何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无权超越法律;三是法律至上。在欧洲其他国家,法治的概念采用了不同的文字表述,如在德国对应的是“Rechtsstaat”一词,在法国对应的是“Etat de droit”一词,两者均译为“法治国”。这些概念与形成于普通法国家的“法治”概念观念相通,都体现了相似的权力约束观。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表明党和国家对法治认识的深化。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以依法治国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无论其为立法者、行政官员或法官。近现代以来,法治之所以被普遍采纳为国家及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正是因为这种国家治理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如法治使社会行为规则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治制约公权力而保护人民权利,法治强调程序正义进而保障实质正义之实现,等等。

在中国,法治之所以被采纳,还与中国特殊的历史和国情密切相关。近现代以来,中华民族屡遭外国欺凌和践踏,有识之士救亡图存、上下求索,试图找到适合中国的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并深刻意识到,要想国家长治久安,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就必须实行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人人起来负责;就不能将国家命运系于一人之手,而应交给由全体人民意志所凝结成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经历了多次政治运动,国家、社会、经济及人民权利饱受侵扰,人们痛定思痛,对法治的呼声愈发高昂。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法律来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中,每位市场主体是各自独立、相互平等的,市场主体间需要建立平等的竞争关系,而只有法治才能创造出这种市场经济运行的环境与背景。由此,法治思想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

从单纯强调制度建构的“法制”,到强调通过法律达到善治的“法治”,这是中国法治变迁的第一条线索。

二、“以法治国”—“依法治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法治国”理念曾经盛行,把法律看作是执政的工具。追溯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以法治国”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管子·明法》有言:“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以法治国”中的“以”有“凭借、使用”之意,“以法治国”意味着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在“以法治国”之中,仍然是使用工具的“人”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律仅起次要作用。这种“以法治国”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

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从“以法治国”转变为“依法治国”,确立了“依法治国”根本思想。“依法治国”中的“依”有“依照、遵循”之意,“依法治国”要求人们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其体现的是法律至上、依法治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是“法治”理念的正确延伸。可见,“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在内涵上却有着本质差异。“以法治国”中统治者手握法律,将法律作为工具使用;而“依法治国”则体现法律至上,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当权者所执掌的国家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并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来行使,只能被用于维护人民的利益。“依法治国”中的“法”指的是宪法和法律,这些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能够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依法治国”中的法律体现的是全体公民的意志,其基本功能在于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保护和约束全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追究和制裁。在“依法治国”理念中,人们重视法律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和自洽性,重视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和支配;主张法律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形成、施行和保障系统,讲究法律内容的公正性和效力的普遍性;要求法律在结构形式上有较高的专业分化程度,用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在体系上有独立、公开和程序化运作的立法、执法、司法及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宪法》修正之时,于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国家根本法对依法治国予以规定,使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有了长期性、稳定性的制度基础。

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是中国法律摆脱工具理性、走向价值理性的关键一步。

三、“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20世纪90年代,正值改革开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关键时期,为了确保这一时期的平稳发展,中国明确提出要依法行政。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首次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进一步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将法治政府作为我国政府下一步发展的目标,并规划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可以说,建设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进一步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起点。政府首先要做到依法行政,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依法行政只是要求政府按照法律办事,至于法律是否合理,政府是否滥用权力,依法行政都无法予以保证,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发展为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最为核心的要素就是将政府的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让政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权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职权法定,二是权责一致。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行授予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治政府要求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政府在履行职能的同时,需要遵守行政程序,通过程序正义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最后一环就是接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法治政府的理想状态是“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政府权力的行使要本着公开透明、服务人民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权力清单,让人民群众知晓政府的权力边界,明确政府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实现人民对政府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最大限度地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人民为了谋求更好的生活建立了政府这一公权机构,但如何防止政府违背目的,反过来侵犯人民权益?“法治政府”就是答案。

四、 “环境保护”—“生态文明”

人与自然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人利用、掠夺乃至奴役自然,还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回答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着人类的命运。其答案应当凝结并贯彻于法律之中。

改革开放伊始,中国就提出避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并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改革开放40年来,环境立法的速度甚至快于市场经济立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环境与资源方面的法律30余部,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近300部,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1000余件。但是,在环境立法走上快车道的同时,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法律、政策的实施效果与立法目标差距仍然较大。究其原因,在于中国早期并未真正将生态理性与绿色发展纳入法治体系,对生态的保护仅停留在制度规则层面,尚未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理念。

近代以来的西方法律思想强调以经济理性为基础形成的个人主义法律价值观,其所确立的所有权绝对原则导致人对自然资源不受限制的利用和掠夺,对生态危机的产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要建立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法治系统,必须首先拓展法律价值观,将生态理性纳入法治的基本价值。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法治价值理念的重大飞跃。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唯有从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的高度,才能正确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才能处理好关系国家与人民命运的生态环境问题。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其中就包括“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是在传统发展基础上的一种模式创新,是建立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条件下,将绿色环保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支柱的一种新型发展模式。只有将绿色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理念予以贯彻,我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

贯彻生态文明及绿色发展这些根本理念的法律,不仅限于环境法及公法,还包括民法。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此即中国民法上的“绿色原则”。该原则是中国民法典的一个创新,它为民事主体增加了一种新的体制限制,即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时刻注意个体利益与生态利益之间的平衡。绿色原则将对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民法产生体系性的影响。

改革开放40年,中国法治发生了沧桑巨变。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依法行政”到“法治政府”,从“环境保护”到“生态文明”,这些嬗变的关键词,如同一串水珠,折射出中国法治发展的灿烂光辉。巨变仍在持续,关键词还将继续嬗变。我们充满期待,也充满自信。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

经历了“文革”对民主法治的严重摧残之后,党和国家深刻意识到民主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开端,中国的法治建设再启航,重新迈开了前进的步伐。40年的辛勤耕耘,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均取得了重大进展和辉煌成就。纵观这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1997年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2012年党的十八大的召开为时间节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法治建设的恢复与重建阶段(1978—1997年)、法治建设的发展阶段(1997—2012年)和法治建设的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一、恢复与重建阶段(1978—1997年)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此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开启新的篇章。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1978年,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中国法治建设重新起步。在随后的20年里,伴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双重改革,法治建设也逐步推进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逐渐得到恢复与重建,在法律制度形成的同时,法律思想也不断被催生,法治精神逐步得到培育,同时还孕育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这一阶段主要有两条线索:其一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得到全面恢复,其二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逐渐形成。两条线索相伴相生、互相影响,构成了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围绕这两条线索,此阶段还可以细化为两个阶段:法治建设的恢复阶段(1978—1982年)和法治建设的重建阶段(1982—1997年)。(一)恢复阶段“文革”结束后,我国法制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肃清“反法制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为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专门对法制问题做出阐述,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制建设指导方针。邓小平同志高度重视法制的恢复和建设工作,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1]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从思想上确认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在实践层面,重新建立法律体系和法制机构是这一时期的两大主要工作。

建立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在立法方面,邓小平同志有具体的阐述,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2]此外,我们还要大力加强对国际法的研究”。

1979年起,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加速立法工作全面展开。1979年2月,叶剑英委员长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5点考虑,并指出人大常委会应该加快组织研究拟订或修改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婚姻法和相关经济法规,以促进我国法制的完善。从1979年到1982年的3年时间里,我国就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律(见表1-1)。表1-11979—1982年颁布的法律续前表

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八二宪法”),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恢复,法制建设迎来了高潮。八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重建了国家机构,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改革开放和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做了许多重要改革和发展。八二宪法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在法律执行和司法实践层面,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刑法实施指示》),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中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标志。《刑法实施指示》批评了过去长期存在的轻视法制、有了政策就不要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对党委如何领导司法工作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1)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办事,坚决改变和纠正一切违反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各级党委领导人都不得把个人意见当作法律,强令别人执行。(2)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队伍。(4)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为正式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好准备。(5)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守法律。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绝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绝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这一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重新建立法制机构。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批示,强调“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同时指出要“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司法工作[3]队伍”。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和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了若干补充和修改,人民法院组织得以恢复和健全。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办公。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建司法部。司法部组建后,地方各级司法厅(局)也陆续组建起来,司法行政工作得以恢复。1979年7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此后,各地相继恢复律师组织,开展律师业务,并陆续成立律师协会。1980年8月,第五届全[4]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

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

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重新成立。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法学研究机构、法学教育机构迅速得到重建并有所发展。《法学研究》《民主与法制》《中国法制报》等法学主要期刊报纸也在这一时期恢复或创刊。

1983年6月,国务院提请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成立国家安全部,以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7月1日,国家安全部召开成立大会,国家安全部由原中共中央调查部(整体)、公安部政治保卫局以及中共中央统战部部分单位、国防科工委部分单位合并而成[5]。

法制建设重新起步的另一个重要标志,是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历史审判。198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两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进行公开审判。两案审判对中国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表明中国从此走上依法办事的法治之路,以事实向全国人民表明,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它还表明,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再是一句口号。(二)重建阶段

从八二宪法的颁布实施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召开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律秩序已经具备雏形,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方面都已经能够被法律所规范,自然人、法人组织等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基本得到明确,法制所要求的依法办事、[6]守法的认知已逐渐被社会所接受。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从“法制”到“法治”的变迁也逐步酝酿形成。

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开始从注重数量向注重立法体系化的方向发展,立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获得进一步的重视。在法律体系的完善方面,先后制定、修改了一大批法律,如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1988年、1993年相继修订《宪法》,将“私营经济”“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在民商事法律层面,无论是立法层次、立法内容还是立法水平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颁行了一大批法律法规,最为典型的是《民法通则》颁行,它给我国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诉讼法领域,颁行了《行政诉讼法》,使“民告官”有了法律依据。在这10年中,我国经济法从无到有,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社会法也渐趋成型。这一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各部门法逐渐形成。

依法行政得到贯彻和加强。基于建设有限政府的共识,行政法律制度及体系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以及行政救济等方面的规范均在这个时期取得了重大进展,如通过《行政处罚法》规范了行政执法权,通过《国家监察法》加强了行政监督,通过《行政诉讼法》完善了行政申诉救济途径,通过《国家赔偿法》实现了国家赔偿[7]的制度化等。

司法改革逐步启动。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审判制度改革、检察制度改革,以及仲裁、律师、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完善等方面。这一系列举措充分适应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也为后续司法改革纲要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雏形显现。为了实现法律职业化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相继制定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对于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待遇保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积累了经验。

法治人才培养逐步恢复。法学教育规模迅速扩大,中国政法大学等一大批法律院校相继复校或设立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日渐增长;法学教育层次渐趋齐全,结构日益完善;法学学科学位制度从无到有,成效显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法学科研人员以及律师等。

全民普法教育运动持续开展。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全民普法教育。从1985年起,每五年一个周期的全民普法事业不间断地开展,使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人民法律意识显著增强,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8年到1997年,既是全面恢复法制的20年,又是法治萌芽的20年;既是彻底反思和不断摸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20年,又是积极探索和勇于开创依法治国新理念的20年;既是社会主义法制重新焕发生机的20年,又是法治建设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8]20年。正是这20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懈求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逐渐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得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得以形成。[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6,146-147.[3]《当代中国》编辑部.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155.[4]韩延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794-795.[5]李林.中国:在新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11.[6]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55.[7]舒杨.中国法学30年.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184-193.[8]亓光.新中国法治建设历程.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1:41.二、发展阶段(1997—2012年)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十五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了宪法保障。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也由此成为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2012年这15年来,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中国在立法、法治政府建设、司法改革、法治社会、全民守法等方面的工作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取得了极大进展。(一)全面阐述依法治国的内涵

在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法制”“法治”“依法治国”等概念就已经被提出并进行了反复讨论。1997年9月,在十五大报告中,“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五大报告在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还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1]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二)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2]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年12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4年9月,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论断,揭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规律,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提升到了一个新境界。(三)人权入宪《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作为社会全面进步的一个重要指标,人权保障事业也是法治发展的重点。党的十五大报告和十六大报告都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前四次宪法,都对人民的基本权利及其保障做出了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以及当时国家政治生活和国际政治大环境的影响和限制,我们并未在宪法中使用“人权”的概念。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自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一个政治规范上升为宪法规范,获得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此外,此次修宪也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在2004年12月23日北京召开的“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上指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这是我国发展新阶段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党的主[3]张,也是人民的意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宪法原则,确认为国家的理念和价值,确立了人权原则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列宁曾指出:“什么是宪法?[4]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宪法的内在精神,同时又是对宪法进行价值评价的重要标准。(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建成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申了这一任务,并提出“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围绕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这一目标,我们坚持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督促有关方面清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到2010年年底,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统一。他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不同法律规范层次,是一个部门齐全、层次分明、结构协调、体例科学的统一整体。这一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伟大成果,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同时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五)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定以来,中国在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动,取得了突出成效。

行政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法治政府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之后,又相继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健全了行政法律体系。特别是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并规定了7项具体的任务和措施,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明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大,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作用日益明显,监督和问责逐步朝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发展。特别是通过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的强化,规范、文明执法程度不断提高。

此外,还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一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了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方案》;二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如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建立了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六)司法体制更加完善

1997—2012年间,司法机关不断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持续提高,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任务以来,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都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司法机关职权配置日趋合理,为实现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重要保证。一方面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察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管场所、刑罚变更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司法监察机制逐步完善;另一方面理顺了法院内部和上下级法院关系,对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形成了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的审判机制。刑事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取得新进展,通过完善刑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及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工作机制不断改进,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以及警务公开,并不断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了司法水平。(七)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大规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持续开展为全社会不断注入法治能量。伴随着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展开,全社会逐渐形成了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法治思维逐步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法律越来越成为人们行为的主要规范。另外,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决策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意识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素养也在进一步增强;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在不同群体法治化意识提高、法治思维养成的同时,法治社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建设和完善。(八)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进步较大

这一阶段的法治人才培养取得了巨大成就,突出表现为法学院数量的增多。据统计,全国有600多所大学设立了法学院,在法治人才培养的数量上较以往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受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WTO的影响,中国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也在不断进步,比如设立法律硕士专业,培养更多的涉外法律人才等。法学院的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以及课程内容也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出国留学访问的学生与教师越来越多,法学院师资队伍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归国留学人才。这都极大地提高了法学院师生的国际化视野。

法治队伍建设也朝着更加专业化的方向发展,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均进行了专业化改革。比如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等等。法治队伍整体素质提升较快。(九)党的执政能力显著提高

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同时,党的执政能力也进一步提高。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要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依法执政是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

依法执政要求党改变领导方式,树立法治观,推动法治建设。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包括立法、司法、普法、依法治理等,推动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崇法治、用法[5]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法治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是这一时期我们重要的历史经验。[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27.[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义,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4.[3]蒋正华.“人权入宪”为人权事业开辟更广阔前景.中新网,2004-12-23.[4]列宁.列宁全集:第1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50.[5]叶青,陈庆安,尤俊意,等.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57.三、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我国第一次把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并做出重要决定,在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召开。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2018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成立,以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担任组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摆在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议程中加以谋划和推进。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1]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以中央全会形式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这个总目标做出了明确而系统的阐释:“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召开,这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十九大报告对于全面依法治国进行了新的阐释,再次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3]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报告还对下一个阶段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做出具体部署,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4]这些重大理论、重要判断、重要论述及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也为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描绘了宏伟蓝图。根据报告的部署,为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组长。

在这个历史阶段,“依法治国”的内涵得到了全新诠释。习近平总书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实践为基础,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涵盖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向哪里走、跟谁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如何实现目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一个主题集中、主线鲜明、内容丰富、内涵深邃的法治思想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全面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的法治思想从“法律体系”“法制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升级与升华,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立法及其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包括保证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和法治队伍建设,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努力朝着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前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又正式提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时间表。据此,我们可以描绘出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时间表,即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总体进程相一致,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我国的法治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同时,基本完成法治国家建设;第二个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把我国全面建设成为一[6]个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31,31-32.[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4.[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22-23.[4]同①38-39.[5]袁曙宏.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求是,2017(11).[6]胡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法治体系建设.中国法学,2018(3):7.第二章 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和辉煌成就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辉煌成就,积累了大量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了为什么要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的理论观点,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成功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习近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搞革命、搞建设、搞改革,道路问题都是最根本的问题。30多年来,我们能够创造出人类历史上前无古[1]人的发展成就,走出了正确道路是根本原因。”对于法治建设来说,道路问题同样是一个根本问题、前提问题和方向问题,只有找到正确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取得辉煌成就。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最根本的就是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专门的深刻论述。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2]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漫长的探索和艰辛的实践之后形成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

从历史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两次法治革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催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过程中的第一次革命;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新时代,推动了人治向法治的深刻改变,形成和发展了中[3]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成了当代中国的又一次法治革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高度出发,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呈现了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设计和精心布局,其必将对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产生深远影响。(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4]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这基本的东西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把它凝练为“三个核心要义”。他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5]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在这三个核心要义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思想和法理支撑。坚持这三个核心要义,就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辉煌成就。[1]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新华网,2013-06-26.[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1).[3]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中国法学,2015(5).[4]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求是,2015(1).[5]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50.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有法可依。——吴邦国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恢复重建到不断发展到逐步完善,取得了十分可喜的成绩。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坚持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下,我们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在积极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一)立法数量进一步增加,立法领域分布广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17年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20件,修改法律10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决定36件,做出法律解释9件;国务院制定修订行政法规43部,以“一[1]揽子”方式修订行政法规125部。立法数量进一步增加。

立法的领域涉及国计民生的各个方面,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武警部队改革等众多领域。涉及的领域之广、数量之多,前所未有。(二)贯彻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立法职权,在推动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加强和创新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并不断完善,为全面实施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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