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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8 1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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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宣全,张琦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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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实务试读:

第1章商品的品质

国际贸易中,交易商品的品质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主要依据之一。在买卖合同中订立具体的商品品质条款,如明确商品的名称和品质,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款,保证贸易的顺利完成。一、商品品质的重要性商品的品质(QualityofGoods),是商品的内在品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商品适合一定用途,满足用户需要的各种特性。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生物特征及化学成分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观、色泽、款式和气味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果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拒收货物,甚至撤销合同,商品的品质将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磋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必须正确掌握和订明品质条款。二、对商品品质的要求(一)对出口商品的品质要求1.针对各国不同的消费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品质。世界各国(地区)经济水平的不均衡,各国(地区)的消费市场、消费群体、消费习惯、销售季节、购买力、风俗习惯等存在着差异,从世界市场的各种要求出发,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满足多种市场不同档次的消费群体的需要。2.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各国对不符合其法令规定和要求的进口商品一律不准进入。因此必须全面了解并且熟悉各进口国对进口商品的相关法律、贸易惯例等,促进买卖双方的贸易往来和贸易的发展。3.以商品的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企业及商品的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出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这两个系列标准,可以促进商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二)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要求进口商品关系到国内消费者、国内企业及国家的切身利益。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了解各国对商品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及其规定;应货比三家,实事求是确定进口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进口商品可购买,减少贸易纠纷,确保国家安全,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国际贸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十分复杂,不同商品的品质特征各不相同,其表示方法也不相同。归纳起来,对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大体上有两大类,即实物样品表示法和文字说明表示法。实际业务中,具体采用何种方式,须视商品的种类、特性及双方的交易习惯等而定。(一)实物样品表示法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是指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的实际品质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通常有下列几种方法:1.看货买卖。看货买卖是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买卖。通常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商品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应按验看过的商品交付。只要卖方交付的是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主要适宜于数量极少而价值又特别昂贵的古董、名贵字画、珠宝首饰及特定的工艺品等交易。2.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

样品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凭样品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足以代表实际货物的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的交易。在国际贸易中,凭样品买卖的种类较多,根据样品提供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①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bySeller’sSample)。以卖方提供样品作为双方交货的依据,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因此,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足够的代表性,能够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②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byBuyer’sSample)。以买方提供样品的品质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进行的买卖,称凭买方样品买卖。为减少贸易纠纷,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第三者权益问题时,与卖方无关,由买方负责。③凭对等样品买卖。卖方按买方提供的样品,复制出经买方确认的样品,这个样品称“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如果买/卖方所寄的样品仅仅作为交货品质的参考,而不是交货的依据,则应表明“参考样品”,它不具备法律地位。买卖合同中凭样品买卖的条款:皮手套,质量以买方×年×月×日提供的第804号样品为准。LeatherGloves,qualityasperbuyer'ssampleNo.804submittedon...(二)文字说明表示法在国际贸易中,除部分商品的品质不易用文字说明加以描述而采用凭实物样品买卖外,大部分采用的是凭文字说明来表示买卖商品的品质,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1.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s)。商品的规格是指商品的主要成分、纯度、含量、强度、拉力、重量、大小、尺寸、粗细等用来反映商品品质的某些主要指标。用规格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简单易行、明确具体,而且具有可根据每批货物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所以它在国际贸易中应用非常广泛。

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商品的等级是指将同类的货物,按其规格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等级。通常的表示方法有:大、中、小;特级、一级、二级、三级;1、2、3等,分别用文字、符号、数字来表示。适用的商品有茶叶、鸡蛋、生丝等。例如:鲜鸡蛋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

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标准是指统一化了的规格和等级,一般是由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的标准化品质指标。标准分为生产商标准、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以及国际标准等。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洽商和签订买卖合同时,一般应争取以我国公布的标准作为交货的依据。如果国外客户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规定为依据时,只要其规定的品质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合理可行的,也可接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援引标准买卖时一定要明确标准的版本年份,以免引起争议。例如:母水貂皮串刀长大衣

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对于某些农副产品,有时还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Q.”(FairAverageQuality)。F.A.Q.一般指“大路货”。相对于“精选货”而言,其交货品质一般以我国产区当年生产该项农副产品的平均品质为依据而确定。合同中要注明F.A.Q.字样和年份处,需要订立具体规格。“F.A.Q.”用于大米、棉花、茶叶、小麦等。在交易中根据商品提供所需样品,并需增加一些具体指标。如:中国花生,大路货,含油量最低44%。4.凭牌号(SalebyBrand)或商标(SalebyTradeMark)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是指对某些品质比较稳定并且在市场上已树立良好信誉的商品,买卖双方在交易洽商和签订合同时,可采用这些商品的商标或牌名来表示品质。如浙江的“龙井”茶叶、瑞士的罗马表、青岛啤酒等。5.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有些产品因生产地区的自然条件或传统加工工艺在产品品质上独具特色,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就以商品的产地名称成交,称为凭产地名称买卖。这种方法适用于出口信誉卓著、品质良好的农副土特产品,如我国的龙口粉丝、天津鸭梨、绍兴花雕酒、涪陵榨菜等。这种方法适用于结构、用材、性能等较复杂的机械、电子、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的买卖。有些商品,需要用说明书介绍产品的原材料、构造、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也用图片等来说明产品的质量特征。例如:1515A型多梭箱织机详细规格如所附文字说明与图样

四、合同中的品质条款(QualityClause)(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般应列明商品的品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等级、规格、体积、商标、产地名称等。如用说明书表示商品时,合同中应注明该说明书的名称。若商品是农副产品时,合同中应注明生产时间、采用的标准等等。(二)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由于产品特性、生产加工条件、运输条件以及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有时卖方很难达到合同所规定的商品品质,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的不符造成违约,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作出变通的规定,如品质机动幅度、品质公差等。1.品质机动幅度。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卖方所交商品品质指标可以在一定幅度内机动。其规定方法有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等。适用于初级产品。2.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生产水平的限制而导致某些工业品在该行业质量上的公认的误差。如机器加工的零件尺寸、钟表的走时,实际都存在一定误差。但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差异在品质公差范围内,就被认为达到了合同中的品质要求。卖方交货品质在机动幅度允许的范围内,货物价格一般按合同计算,不再另作调整。需要调整价格,按买卖双方的约定。卖方交货品质在质量公差范围内,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五、订立商品品质条款应注意事项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商品的品质千差万别,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同,品质条款如何规定就应视具体商品而定。一般说来,订立品质条款时,主要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商品的特性来正确使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在出口交易中,凡可用一种方式表示的,就不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交货或生产的困难。2.要从生产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品质条款要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并结合国内生产的实际来订立,既不能过高,以免造成生产和对外履约的困难;也不能订得过低,以免影响售价和销路。3.要注意科学性和灵活性。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应注意科学性、严密性、准确性。但对有些货物,特别是品质规格不易做到完全统一的商品,如某些农副产品、轻工业品及矿产品等,一般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规定合理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

第2章商品的数量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易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商品的数量。合同中的数量条款的订立,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对履行合约、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商品的计量单位世界各国所用的度量衡制度存在差异,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可选用不同的计量单位。目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或米制(TheMetricSystem)、美制(TheU.S.System)、英制(TheBritishSystem)、国际单位制(The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计量单位有:(一)重量单位(Weight)公吨(MetricTon,m/t)、长吨(LongTon,l/t)短吨(ShortTon,s/t)、千克(Kilogram,kg)、磅(pound,lb)、盎司(Ounce,oz)等。适用农副产品、矿产品、部分工业制成品、贵重商品等。例如棉花、钢材、黄金等。(二)数量单位(Number)件或只(piece,pc)、双(pair,pr)、台或套(Set)、箱(Bag)、打(Dozen,doz)、件(package)、令(Ream)等。适用工业制成品、土特产品等。例如电视机、纸张、服装等。(三)长度单位(Length)米(Meter,m)、英尺(Foot,ft)、厘米(Centimeter)、码(Yard,yd)等。适用布料、绳索、丝绸等。(四)面积单位(Area)平方米(SquareMeter)、平方英尺(SquareFoot)、平方英寸(SquareInch)、平方码(SquareYard)等。适用玻璃、地毯、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等。(五)体积单位(Volume)立方米(CubicMeter)、立方英尺(CubicFoot)、立方英寸(CubicInch)、立方码(CubicYard)等。适用木材、天然气等。(六)容积单位(Capacity)公升(Liter,l)、加仑(Gallon,gal)、蒲式耳(Bushel)等。它们多适用于液体商品的交易,如油类等。二、商品重量的计算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很多商品采用按重量计量。按重量计量时,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按毛重计算毛重(GrossWeight)指商品本身重量加上包装的重量。有些商品单位价值较低(如谷物等)或以净重计量有困难,用“以毛作净”的方法计算重量,作为计价和交易的依据,如在合同中规定为:“中国大米,5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每袋100千克,以毛作净。”(二)按净重计算净重(NetWeight)是商品本身的重量并不含包装物的重量。用净重计算商品的重量时,计算包装物的重量有4种方法:1.按实际皮重(ActualTare)计算。将商品的包装物逐一过秤后的实际重量。2.按平均皮重(AverageTare)计算。在包装物的重量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取若干件包装的实际重量,计算包装的平均重量。

3.按习惯皮重(CustomaryTare)计算。有些较规格化的包装,市场公认其重量,即习惯皮重。4.按约定皮重(ComputedTare)计算。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不用过秤。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选取何种计算净重的标准,由双方约定写入合同,以防引起争议,造成履约困难。需要指出的是,按国际惯例,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毛重还是净重计价的,应以净重计价。(三)按公量计算公量(ConditionedWeight)是用科学的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水分重量所得的重量。有些商品,如羊毛、生丝等价值较高,含水量不稳定,影响商品的重量。用公量来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公量=干量+标准含水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四)按理论重量计算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是指一些商品有固定规格、尺寸,重量大致相等,通过件数计算其重量,如马口铁、钢板等。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合同中的数量条款(QuantityClause)的基本内容包括买卖双方成交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若以重量计算,还要表明毛重或净重等。(二)正确利用数量机动幅度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有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确有一定困难。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较难严格控制的商品,可以在合同中加订一个数量机动幅度条款,通常称其为溢短装条款。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是在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中,明确规定卖方允许多装或少装的百分比,其幅度不超过规定的百分比为限。如1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100m/t,with5%moreorlessatseller'eoption)即卖方交货量可在95m/t~105m/t之间。具体内容:①可短装的百分比。视商品的特点、数量、交易习惯、运输工具等情况确定。②溢短装的选择权在买方或卖方。③溢短装的计价,一般按合同价格计算,也可以按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中第39条a款规定:“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有10%的增减。b款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对散装货物的买卖,可有5%增减幅度。进出口双方确定数量条款时,应考虑货物的具体情况、市场的动态、供需要求、客户的资信程度等因素。在数量条款中,商品的数量应准确、具体,商品采用的计量单位应明确;货物用重量计算时,要注明采用的计量方法,如用“吨”单位时,应明确、具体的规定是长吨、短吨,还是公吨,一般不采用“约”、“大概”等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用语,以免引起买卖双方的争议。

第3章商品的包装

商品的包装成为商品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的纽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包装成为交易达成的重要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涉及的地域广、国别多,进出口商品一般都需要经过长距离辗转运输,有时还需要多次装卸、搬运和存储。因此大多数商品需要包装。包装不仅能起到保护商品、保障运输的作用,而且还能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同时包装本身还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分。凡买卖需要包装的商品,交易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包装条款作出明确的规定。包装条款是买卖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一、运输包装运输包装(Transportpackage)(又称外包装、大包装)。将货物装入特定容器内,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箱包装,可以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有效保护商品不被损坏;也便于运输,节省费用;避免因气候条件对商品产生不利影响。(一)运输包装的种类1.单件运输包装①箱装(Case):分木箱、纸箱、铁箱、塑料箱等。适用于不能积压的货物如服装等。②袋装(Bag):分纸袋、塑料袋、布袋、麻袋等。适用于农产品和化学肥料等货物。③桶装(Drum):分木桶、铁桶、塑料桶等。适用于液体、粉状物等货物的包装。④捆(Bundle)或包(Bale)形式的包装:将货物用棉布、麻袋包装,在外面加箍铁和塑料袋的包装方式。适用于羊毛、棉花等可压紧的货物。2.集合运输包装将单件运输包装组成一个大的包装,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集合运输包装有集装袋或集装包(FlexibleContainer)、集装箱(Container)、托盘(pallet)等。(二)运输包装的要求国际贸易商品采用的运输包装要求严格。应符合商品的特点,满足运输方式的要求,符合交易方的贸易规则,便于货物装运、方便操作。(三)运输包装的标志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为了方便货物运输、装卸及储存保管,便于识别货物而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写的标志。按其作用分以下三类:1.运输标志(ShippingMark)习惯上称为“唛头”(Mark),它通常用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简单文字组成。便于运输、辨认货物及顺利完成交易等,防止错发错运。运输标志由三部分组成:①收货人(发货人)的名称,也可以加上参考号,如合同号码、发票号,可在简单的几何图形中反映。②目的地(或目的港)名称。需经过某地(港口)转运的,在目的地(目的港)下面加上转运地(港)名称,便于运输部门正确装运。③件号,包装货物的总件数和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如“No.1-100”。为了便于计算机在运输和单证流转方面的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向各国推荐使用标准化运输标志,其基本内容如下:①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②参照号码。③目的地。④件数号码。例如:ABC收货人名称缩写

SC-200405参考号

SANFRANCISCO目的地(目的港)

No.1-100件数及箱号包装上采用的运输标志,按合同规定,如合同和信用证都没有规定具体要求,由卖方决定。2.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Mark)对一些易碎、易损、易变质的商品,在商品包装上标注醒目的标志,以引起装运人员的注意,便于运输、仓储,保护人员、货物的安全。例如:3.警告性标志(WarningMark)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是对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有毒气体、腐蚀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的运输包装上用文字或图形表示各种危险品的标志,提示工作人员警惕、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及货物的安全。联合国海事协商组织规定,在出口危险品的外包装上要刷写“国际海运危险品标志”。在制作危险品标志时,我国颁布有《包装储运标志》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比如:二、销售包装销售包装(Sellingpacking)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就是在商品进入零售环节和消费者直接见面时的包装。它的主要目的是便于陈列和展销;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携带、保存等用途,具有美化商品、促进销售的功能。(一)销售包装的种类1.堆叠式,如罐、盒类商品。2.挂式,如包装上的挂钩、挂孔等。3.携带式,如手提袋等。4.喷雾式,如液体喷雾器等。5.易开式,如易拉罐等。(二)销售包装的要求商品的销售包装应适应国际市场的需要,便于陈列展销、便于识别商品、便于携带和使用、要有艺术吸引力,以吸引顾客、提高售价和扩大销售。(三)通用产品符号--条形码条形码(productCode),是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线条及其相应的数字组成的标志。商品包装上使用条形码标志,便于销售。可以识别商品的信息。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加拿大等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编制的UpC码(UniversalproductCode)。另一种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码(EuropeanArticleNumber)。为扩大商品出口,1988年成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1991年4月,该中心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这个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凡标有“690”、“691”、“692”条形码的商品,表示中国生产的商品。三、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定牌:是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品或牌名。定牌是为了扩大商标、牌名的知名度,扩大商品的销售市场,用于国外长期性、大数额的订货。无牌:在出口商品上或包装上不用任何商标和牌号,用于半制成品或低值易耗品。无牌是为了降低成本,节省费用。中性包装:在商品上和内包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它主要为了打破一些进口国和地区的关税、非关税壁垒,扩大商品出口。中性包装分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中性包装的做法在贸易中常引起争议,应慎用。四、合同中的包装条款(一)基本内容买卖合同中包装条款(packingClause)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商品的数量或重量组成。

(二)订立包装条款的注意事项1.规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采用“海运包装”、“习惯包装”等含糊的用语。因为这种缺乏统一的解释,易引起贸易纠纷。2.为履行合同,应考虑世界各国对包装的特殊要求,考虑交易方的风俗习惯、贸易惯例等。3.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4.在包装条款中明确使用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5.包装条款中应规定所用的运输标志。6.包装条款中对包装费用应规定清楚。【思考题】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有哪些?在使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2.试分析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3.试分析“品质机动幅度”与“品质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4.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订立数量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5.什么是运输标志?它一般由哪些内容组成?试按一般要求设计一个运输标志。6.一丹麦客户购买我“华生”牌电扇,但要求改用买方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中国制造”字样,我方可否接受?履约过程中因买方破产,货物被拒收,我方可否将该批货物直接售给同一地区的其他客户?为什么?7.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少。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断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

第4章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外文缩写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具有两重性: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费等;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交货方式与交货地点,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确定价格条件时使用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履约中争议的解决。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经过某些国际组织的编撰和解释,才称为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以下三种:(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简称W.O.Rules1932)该规则由国际法协会制订,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并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定的,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①EX(pointofOrigin)--产地交货②FOB(FreeonBoard)--运输工具上交货。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③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④C&F(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⑤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⑥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该惯例在北美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进行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经过多次修订。目前通用的是1999年9月的修订版,称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版本的贸易术语,适应了当代国际贸易中因集装箱运输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所带来的重大变革,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2000年通则》共解释了十三种贸易术语,根据贸易术语开头字母和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F、C、D四组。

见表2-1。第二,《2000年通则》对买卖双方各10项义务,在编排上将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在10项义务之首分别加注“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则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

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B1支付货款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交货B4受领货物A5风险转移B5风险转移A6费用划分B6费用划分A7通知买方B7通知卖方A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电子信息B8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电子信息A9检验、包装、标记B9货物检验A10其他义务B10其他义务目前,《2000年通则》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纳。甚至连美国商会等团体也向美国商人推荐使用这一惯例,以取代《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学习《2000年通则》,要注意其每种贸易术语都有“特殊点”,包括风险划分点、交货点、费用划分点等,同时还应注意每组贸易术语都有自己的特征,把握好这些内容,有助于熟练使用贸易术语。

第5章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在进出口贸易中,FOB、CFR、CIF和FCA、CpT、CIp是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因此,熟练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极为重要。一、在装运港完成交货的三种常用术语(一)FOBFOB是指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FOB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卖方的义务: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通常的单证(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或过境运输的相关手续;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和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message),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二)CFRCFR是指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其一,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费用。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其二,关于运输单据,CFR术语规定,应由卖方自行承担费用,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交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或者可以使买方得以通知承运人的方式出售在途货物;而FOB则无此要求,可以提交海运提单,也可以提交不可转让的海运单。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三)CIFCIF是指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与CFR不同之处在于: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须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险别投保,保险金额一般为CIF价格的110%。(四)FOB、CFR和CIF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1.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界限。《2000年通则》是以“越过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这里的风险是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但是“船舷为界”并不能表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因为,从实践来看,装船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从岸上起吊到装船入舱,不可能在船舷这条界限划分双方的责任和费用。

由于它只是一种惯例,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可以对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FOB的船货衔接。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权决定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任何一天交货。但以FOB方式成交,若买方所派船只到港时,卖方尚未备妥货物,将造成空舱或滞期。为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通则》规定,买方应给予卖方备货时间,或可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在船到港多少天以前通知卖方。如买方已作出这一通知,船到港卖方未能备妥货物,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当然,买方未能按时派船或委托卖方代办运输,由此而产生的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3.CFR的装船通知。不论以何种术语成交,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内容包括船名、航次、启航日期、货物装船日期、预计到港时间等,其作用是通知买方或其代理人作好接货准备。但在CFR术语中,卖方发出的装船通知,还具有通知买方办理保险并及时生效的作用。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如卖方未能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损失由卖方承担。所以,CFR方式中,卖方应特别注意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4.《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修订本》中将FOB分为六种,只有第五种FOBVessel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00年通则》的FOB相近。但该术语出口报关手续(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报关等)由买方办理,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洽谈进口贸易使用FOB条件成交时,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由卖方“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及其他官方批准文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须的一切海关手续”。5.租船运输时装卸费用的负担。采用FOB或CFR或CIF术语时,根据租船方式的不同,买卖双方承担的费用也不同。如果使用班轮运输,则由负责租船订舱的一方承担装卸费用;如果采用租船运输,在FOB术语下的装船费用或者CFR、CIF术语下的卸货费用由谁承担,需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订明。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是贸易术语的变形。这些变形术语不改变它们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以FOB术语成交,需明确装船费用由何方负担。常见的有:①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②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吊钩所及之处,吊装费用由买方负担。③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④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卖方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入舱的散装货物平整所产生的费用。有些合同中,不管货物是件杂货还是散装货,会笼统地采用FOBST(FOBStowedandTrimmed),表明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以CFR和CIF术语成交,需明确卸货费用由谁负担。CFR和CIF术语的变形相类似,以CIF为例有下列变形术语:①CIFLinerTerms(CIF班轮条件),指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②CIFexShip'shold(CIF舱底交货),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③CIFexTackle(CIF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④CIFLanded(CIF卸到岸上),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用和码头费。6.象征性交货。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至船上以运交买方,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这种方式称为象征性交货。运输单据上的出单(或装运)日期,即为“交货日期”。以这种方式订立合同,称为装运合同。7.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问题。在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中,风险与所有权并非同时转移,风险一般在卖方将货物交承运人监管时,或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所有权则是随卖方交单而转移。因此,可以这样说,风险转移在先,所有权转移在后。二、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一)承运人“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海洋、铁路、公路、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三种,它们是:1.FCAFreeCarrier(...namedplace)--交货承运人(……指定地点),指卖方在指定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义务。2.CpT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所需的运费。3.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指卖方除了必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这三种贸易术语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适用于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及其多式联运;买卖双方的交货地点是出口国某一指定地点;风险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进出口手续类似于FOB、CFR和CIF,它们均属于装运合同。《2000年通则》对FCA术语卖方如何完成其交货义务归纳为两种不同的情况:①如果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是卖方所在地,则卖方应把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上,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②如果并非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则卖方只需将货物置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支配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二)与传统贸易术语的比较FCA、CpT、CIp与传统的FOB、CFR、CIF相比较,有以下三个共同点:1.它们都是象征性交货。

相应的买卖合同均为装运合同。2.它们都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进口方负责进口报关。3.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保险责任相互对应。即FCA和FOB一样,由买方办理运输,CpT和CFR一样,由卖方办理运输,而CIp和CIF一样,由卖方承担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并支付费用。由此而产生的实际操作注意问题,也是相类似的。这两类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在于:1.适合的运输方式不同。FCA、CpT、CIp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而FOB、CFR、CIF只适合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2.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界限不同。FCA、CpT、CIp术语中,交货地点由于运输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买卖双方风险、费用和责任划分以“货交承运人”为界,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其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船上;风险划分则以“装运港船舷”为界。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FCA、CpT、CIp术语本身已经明确说明,因而不存在需要使用贸易术语变形的问题,而传统的贸易术语却有贸易术语的变形。4.运输单据性质不同。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可以转让,而海运单、航空运单和铁路运单等,不具有这一性质。CFR和CIF术语,强调了所交运输单据应为可转让的海运提单,而CpT和CIp则无此要求(即使在海运方式中)。

第6章其他七种贸易术语

《2000年通则》除了上述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外,还有其他七种贸易术语,但使用不普遍。下面简要介绍如下:(一)EXW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指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可能需要的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此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术语。(二)FAS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由买方负责装船手续和费用,由卖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卖方的交单义务,与FOB相同。(三)DAF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指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可以在运输工具上)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和费用责任也随之转移。这一术语主要使用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但术语本身对运输方式未加限制。(四)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DES和CIF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了运费和保险费。但买卖双方的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交货性质不同。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2.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目的港船上为界。3.保险性质不同。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合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4.CIF合同为装运合同。CIF只规定装运时间,卖方无需保证到货;DES合同为到货合同,卖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五)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并承担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六)DDUDeliveredDutyUn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规费,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在此期间,买方应负责办妥可能的进口手续,以使卖方得以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买方必须负担由于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七)DDp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卖方还应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可能的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所承担义务最多的贸易术语。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第7章商品的价格交易

磋商时商定的价格一旦在合同中确定,则不可变动。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价格是买卖双方磋商的焦点,是决定交易能否顺利达成的关键,关系着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它是合同中的主要交易条件。一、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办法(一)固定价格固定价格是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中的常见做法,它意味着双方都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期间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二)非固定价格如果买卖双方对国际市场的价格前景难以把握,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价格,可在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时间及定价方法。(三)暂定价格在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先规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双方最后确定之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四)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双方只约定近期交货部分的价格,而对余下的远期交货部分的价格暂不固定。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分期分批交货或者外商长期包销的商品。(五)价格调整条款价格调整条款是按照原材料价格和工资的变动来计算合同的最后价格,如果最后价格与初步价格之间的差额不超过约定的范围,初步价格可不作调整。它主要适用于类似生产加工期较长的机器设备等商品的合同。计算公式如下:p=p0×(A+BMM0+CWW0)式中,p为商品交货时的最终价格;p0为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初步价格;M为计算最终价格时引用的有关物价指数;M0为签订合同时引用的有关物价指数;W为计算最终价格时引用的有关工资指数;W0为签订合同时引用的有关工资指数;A、B、C分别为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有关价格中各要素所占的百分比。由于这类规定是以工资和原材料指数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采用时,必须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材料价格指数的选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二、出口企业经济效益核算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一般是通过成本和收入的比较来衡量的,主要的核算指标有: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盈亏率和外汇增值率等三项。在成本计算方面,把成本算到“出口”启运前为止称之为“出口总成本”,而不把出口后的国外费用包括在内;在收入计算方面,把各种不同的成交价格条件统一以FOB价作为净收入,并称之为“出口外汇净收入”,而把可能发生在运输、保险和佣金方面的外汇收入给予扣除,这是因为运费、保费和佣金实际上已归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和中间商,并不能算作是出口企业的收入。

(一)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商品用多少元人民币换回一单位外汇(美元)。外汇统一以美元表示,其他货币的外汇收入也都按当日汇率折算成美元。其计算公式是: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元)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一般将换汇成本同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比较来判断盈亏,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小于外汇汇率则为盈利,反之为亏损。并且换汇成本越高,盈利越小或亏损越大;换汇成本越低,亏损越小或盈利越大。例1某出口商品每公吨进货成本70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2000元人民币,成交价为CIF每公吨1200美元,其中含运费42.37美元,保险费8.58美元。求该商品的换汇成本。解根据公式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外汇净收入 =7000+20001200-42.37-8.58 =7.83(RMB/USD)答:该商品每美元的出口换汇成本为7.83元人民币。

(二)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率是指该商品按人民币核算的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百分比率。盈亏额是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相比的差额。出口商品盈亏率的计算公式为: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计算结果是正数则为盈利率,负数为亏损率。根据上述盈亏率和换汇成本的计算公式,可以推导出下列公式:出口商品盈亏率=银行外汇买入价-换汇成本换汇成本×100%例2仍以例1的条件为基础,假设出口商品200公吨,求该商品的盈亏额及盈亏率各为多少?(美元对人民币的比价为1∶8.3)解根据公式盈亏率=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其中:人民币净收入=(1200-8.58-42.37)×8.3=9537.12(元)因此:盈亏额=9537.12-(7000+2000)=537.12(人民币元)盈亏率=出口商品盈亏额出口总成本=537.129000×100%≈6%或者:盈亏率=银行外汇买入价-换汇成本换汇成本×100%=8.3-7.837.83×100%≈6%答:该商品盈利额为537.12元人民币,盈利率为6%。

(三)外汇增值率外汇增值率是反映以外汇进口原料(包括辅料)经加工为成品(包括半成品)出口的创汇效果,即“以进养出”商品的创汇的效果。为统一计算标准,便于比较,计算外汇增值率时,“进口原料外汇”统一以进口原料的CIF价为准,而“成品外汇净收入”与一般商品出口换汇一样,以FOB价为准。其计算公式为:外汇增值率=外汇增值额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成品外汇净收入-进口原料外汇支出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例3某以进养出商品,进口原料每公吨CIF价为32250美元,加工后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为每打120美元,每公吨进口原料可加工300打产品出口,求外汇增值额和外汇增值率各为多少?解外汇增值额=120×300-32250=3750(美元)外汇增值率=375032250×100%=11.63%答:该商品的外汇增值额为3750美元;外汇增值率为11.63%。

三、佣金和折扣(一)佣金佣金(Commission)又称手续费(Brokerage),是买方(如由他委托中间商采购)或卖方(由他委托中间商推销)付给中间商的报酬。佣金分“明佣”和“暗佣”两种。在价格中体现佣金的为明佣;在价格中看不出含佣金,但实际上含佣金的为暗佣,两者通称为含佣价。暗佣表面上与净价没有区别,为了明确起见,一般在净价的贸易术语后加“Net”字样。如:每箱25美元CFR鹿特丹包括2%佣金。USD25percaseCFRRotterdamincluding2%commission.每公吨300美元FOB上海净价。US$300permetrictonFOBShanghainet.在实际业务中,一般按成交额为计算佣金的基数,用公式表示: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含佣价=净价+佣金额或者: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具体到某一贸易术语:FOB含佣价=FOB净价1-佣金率CFR含佣价=CFR净价1-佣金率CIF含佣价=CIF净价1-佣金率例4卖方报价为每公吨1000美元CIFC3%,则佣金额=含佣价×佣金率=1000×3%=30(美元)卖方每公吨的实际收入为:净价=含佣价-佣金额=1000-30=970(美元)实际业务中,有时外商因情况变化,要求将一种贸易术语改报成另一种贸易术语,或将净价改报成含佣价,或调整含佣价的佣金率,只要不影响我方净收入,都可以接受。至于调整或改报的结果均可通过以上公式计算并获得。(二)折扣折扣(Discount)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一般由卖方在付款时预先扣除。在合同中,通常用文字说明的方法表示折扣,例如:CIF香港每公吨2500港元减2%折扣hK$2500perm/tCIFhongkongless2%discount.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折扣有品质折扣、数量折扣、季节折扣、现金折扣、特别折扣等。折扣的表示方法及计算方式有很多种,但最常用的计算方法是:折扣=成交金额×折扣率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例5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每打50美元FOB上海,含3%折扣,如出口该商品1000打,试计算其折扣额和实收外汇各为多少?解因为:折扣=成交金额×折扣率,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所以:折扣额=1000×50×3%=1500(美元)折实售价=50×(1-3%)=48.5(美元)实收外汇=48.5×1000=48500(美元)答:折扣额为1500美元;实收外汇为48500美元。

四、出口价格核算价格核算是进出口业务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磋商的成败和买卖双方的利益,因此,只有了解并掌握出口价格的核算方法,才能保证其所报价格的准确与合理。

(一)出口价格构成出口商品价格的构成包括成本、费用和利润三部分。1.成本(Cost)。出口商品的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加工成本和进货成本三种类型。2.费用(Expenses/Charges)。出口商品的费用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两部分。国内费用项目较多,主要有:①加工整理费;②包装费用;③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④国内运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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