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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8 1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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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主力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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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库系列·欧盟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研究

法治文库系列·欧盟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研究试读:

版权信息COPYRIGHT INFORMATION书名:法治文库系列·欧盟与德国资本市场法研究作者:主力军 [著]排版:燕子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时间:2018-05-15ISBN:9787552022490本书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前  言

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证券和金融衍生产品被创造然后被交易的市场,资本市场也是一系列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安排。设计这些制度是为了有助于金融工具所有权的转移,实现资本的最佳利用。而由于发展阶段和市场立法的保护侧重等方面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对有关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的建设有不同的观点。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①融危机使得包括美国、英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加强了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立法,欧盟也不例外,通过修正其资本市场法规和颁布一系列的措施加强了对欧盟资本市场的干预和监管。欧盟有关资本市场法的立法渊源是建立在1966年的“赛格雷报告”(SegrBericht)基础上的1999年的“金融服务机构立法动案”(Fia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FSAP)。欧盟基于这一立法动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指令和行政法规:招股说ProspectRL金融产品市场指令(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 I )禁止市场操纵指令(MarktmissbrauchsRL)市场透明指令(TransparenzRL)和有价证券收购指令(bernahmeRL)。、

欧盟有关资本市场法的立法活动在2001年2月15日通过一个所谓的《拉姆法路西报告》(LamfalussyBericht)建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通过该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有关欧盟有价证券立法的快速程序,通过这一程序,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定期颁布有关有价证券的指令(Richtlinie)和法规(Verordnung),加强了对欧盟资本市场的监管。

资本市场法的主要任务是为一个正常运作的、高效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资本市场创设必要的前提(公众利益)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个体利益)。就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而言,这两方面的立法保护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不能单纯侧重一方而忽视另一方。所以资本市场立法的密度对于一国立法者而言殊值重视,立法者应虑及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和资本市场参与人利益双方的立法调整。

随着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的完成,欧元替代欧盟各成员国的本国传统货币而形成单一货币结构体系,消除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汇率风险,降低了欧盟成员国跨国投资、企业跨境上市和资本跨境流动的成本,直接推动了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进程。欧盟建立的法律基础《欧洲共同体条约》在第56条就确立了建设欧共体一体化资本市场的原则。

法治环境是国际资本市场所必须具备的一项要素,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

过程中,法治环境起着推动作用,决策者可以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立法推动金融业、金融要素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如设立金融机构和各类非金融机构的入市和退市制度、设立资本市场投资人保护制度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取消阻碍金融业发展的限制性规定、采取积极的财税政策推动资本市场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鉴于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具有大陆法系的渊源与特点,研究欧盟和德国资本市场立法和司法实务有借鉴作用。欧盟与成员国资本市场的立法实践证明,完备的法治环境,有助于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规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能够保护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在客观上增强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开放和进一步发展。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也积极以立法增强法兰克福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并专门制订了促进其资本市场发展的法律,相继颁布了多部《金融市场促进法案》(Finanzmarktfrderationsgesetz)。这些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欧盟一体化资本市场的要求,应对英美等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消除原先资本市场法律中的一些阻碍因素,以提高本国金融中心(法兰克福)的国际竞争力。

德国资本市场立法体系也逐步完善起来,主要体现在欧盟对其成员国国内法律进行一体化修订要求的几个指令,为其成员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设立了法律框架。而作为成员国的德国为了适应欧盟金融立法的要求,也在不断修订证券市场、银行和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领域的法律,主要是《交易所法》(Brsengesetz)、《有价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交易所上市许可法》(Brsenzulassungsverordnung)、《招股说明书法》(Verkaufsprospektgesetz)、《股票收购法》(Wertpapiererwerbsundbernahmegesetz)和《投资基金法》(Kapitalanlagegesellschaftengesetz)等。

德国通过立法又促进了资本市场改革、增强了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如《有价证券交易法》就是德国为实行欧盟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规范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有价证券交易法》是德国为贯彻欧共体关于证券市场方面的一系列指令而制定的管理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立法目的是在加强证券市场运作能力的同时改善对投资的保护。

在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初期阶段,各成员国资本市场融合程度较低的情况下,由于汇率风险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跨境投资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和成本,限制了资本的跨境流动和投资,而随着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市场透明度提高,跨国投资成本大幅度削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跨国投资的风险,尤其欧盟的货币一体化使得汇率风险完全消失,这些都会降低投资的本国化倾向。

由此,欧盟一体化资本市场逐步得以建立,欧盟成员国间取消了资本跨境流通的法律、技术、财政等方面的壁垒,欧盟范围内的上市企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各类投资人可以按照单一资本市场上资本供需关系进行投资及融资活动。

欧盟一体化资本市场的建立,使得欧洲传统的金融中心(伦敦、法兰克福、巴黎、苏黎世等)的市场分割性质被弱化,这些金融中心的国际化程度和趋同性在不断增强,加剧了欧洲传统金融中心之间的竞争。为了应对这些新变化,提高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并进一步巩固法兰克福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德国在资本市场核心的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三个层次基础上(官方市场、调控市场和自由交易市场),引入了国际化等级的市场透明标准,设立了新的证券市场结构,即初级(公开标准)市场(theentrystandard),普通(一般标准)市场(thegeneralstandard)和高级(主板标准)市场(theprimestandard)。

因此,德国证券市场转变为高级市场、普通市场和初级市场三个层次,前两个层次的市场实行的是欧盟监管标准,后一个市场实行的则是成员国交易所监管的标准,其主要区别在于法律对上市企业信息透明度的要求不同。德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也转变为由本国监管机构和欧盟监管机构共同构成的双重监管模式,进入普通标准市场和高级标准市场的企业必须履行欧盟关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并接受欧盟法令和本国法律的监管。而初级标准市场则不在欧盟的监管范围内,主要是由成员国国内监管机构进行调控。

德国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虽然与纽约和伦敦金融中心相比,德国法兰克福金融中心的实力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但是随着欧盟资本市场的一体化的形成,法兰克福降低了资本市场交易成本,加强了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并在欧元区内改变了欧盟资本市场的格局,德国资本市场的范围、交易量、交易品种和开放度都获得了提高。

在2002年以前,德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银行业、信贷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分别设有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信贷监管局、联邦证券期货监管局和联邦保险监管局,并有其相应的立法体系。德国这种多部门分业监管的模式是随着其本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而自然形成的,也是依据其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而分别设立的。因为在德国早期资本市场发展阶段,尚没有大规模的混业经营的市场结构,各个金融子行业之间的交叉投资规模很小。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不断发展,出现了银行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大规模混业经营结构,各金融子行业之间的交叉投资也越来越频繁,与此相比,德国多部门分业监管的模式就显得滞后了,出现了对资本市场监管的漏洞等问题。

为了适应欧盟一体化资本市场发展的要求,欧盟于2001年正式公布了“资本市场一体化指令”(KoordinierungsRiLi),要求其成员国资本市场各监管机构建立协调与合作制度,这一制度具体包括交易所上市许可的相互认可制度、反内幕交易制度、最低信息披露制度、违反最低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因此,欧盟资本市场的监管责任主要由欧盟和成员国两个层级的监管机构承担,欧盟可以通过颁布法令,为成员国的法律设立框架,对其成员国资本市场阻碍一体化资本市场形成的法律提出修订的要求,以此来直接或者间接地对成员国资本市场进行调控和推动。

欧盟立法者设立的这一系列制度,使得各成员国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和资本将不受限制地在各个成员国资本市场之间进行自由的选择和流动,也使得德国传统的资本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出现了新市场结构。同时,为了适应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与保险业混业经营与新市场结构建设的要求,德国在2002年通过《联邦金融机构监管法》整合了银行、信贷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领域的监管机构,设立了一个集中的中央监管机构,即联邦金融监管局(Bundesanstalt fuerFinanzdienstleistungsaufsichtBaFin),集中对银行、信贷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行使监管权。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德国联邦政府财政部下设的一个独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政机构,该行政机构的法人住所地在法兰克福市。联邦金融监管局是其资本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同时也是德国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对外协调与合作的主要机构。

德国逐步完善了其新市场结构下联邦政府、州政府和交易所三个层次相互协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制度。德国对于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运行和法律的履行等方面的监管权,则通过《交易所法》授权给联邦各州交易所监管局行使,主要是交易所的设立许可权、撤销权、质询权和调查权等。

德国州交易所监管局有权制定交易所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主要是对本州内的证券交易所和交易所参与机构的行为、法律履行、规章制定和证券交易价格机制的形成等方面进行监管,基本上没有涉及对上市企业和上市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这方面的监管权则由立法者授权给了各交易所。各交易所都设有上市申请审核部和证券交易监管部,依据法律的授权,享有上市申请的许可权、上市交易的暂停权、终止权、撤销权、上市后临时信息的及时公开监管权等。证券交易所是德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度组织化的证券市场,也是对证券投资人权益保护最完善的市场。

德国证券交易所是以公法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属性,交易所在证券上市过程中所做出上市审批以及上市许可等法律行为也因此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德国政府为了提高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对本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将各个证券交易所从联邦州政府的直接经营管理体制中剥离出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将证券交易所的经营管理市场化,由市场化经营的公司全权经营管理证券交易所,如“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德国法兰克福是国际金融中心之一,为了与欧盟一体化资本市场相适应,提高法兰克福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地位,德国证券交易所走向了公司化的运作模式。其中,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期货交易所合并成立了“德意志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BrseAktiengesellschaft)。德意志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又在近年并购了德国交易所结算托管股份有限公司和德国交易所系统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组成了“德意志交易所集团”(GruppeDeutscheBrse)。

通过这一系列的合并与收购,德意志交易所集团将证券交易所、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所、结算托管机构和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技术公司等资本市场机构统一起来,形成了一个融证券、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的结算、交割、保管和技术支持等环节为一体的金融集团。该集团通过掌握充分的信息来操作现货市场,利用期货期权衍生工具来控制股票现货部位的风险,其使用已经将风险分散了的交易所交易的基金,更可以扩展投资的手段。

德国资本市场法体系对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和欧洲中央银行(ECB)的总部所在地都设在法兰克福。而德意志银行同时也是欧洲最有实力和影响力的中央银行之一,通过实施一系列货币政策,与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共同对资本市场宏观层面实行调控。而随着德意志交易所的全球化战略的完成,更使得法兰克福金融中心的比较优势,如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竞争的能力、吸引国际资本的软硬件环境的完善等方面都得到了提高。

资本市场运作的核心问题是在使资本最大化增值的同时,把风险控制在最小,不是孤立地而是有效地把资本运作的相关环节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与组织机构予以连接,以创建一个资本能够高效运转的金融中心。

欧盟一体化资本市场背景下的德国法典化的资本市场立法模式,与其传统立法习惯和其市场经济发展结构相适应,法典化的立法经验、立法程序和立法科学与技术等都比较完善,这些立法环节的因素保障了其资本市场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完善性。

德国的资本市场立法是与其资本市场的多层次结构相适应的,体现了德国行政权力对经济领域的有限干预,有效减少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与行政权力调控的冲突问题,其资本市场的立法体系对本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及法兰克福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保持了法兰克福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第一章资本市场法导论第一节资本市场

一、资本市场的概念和功能

资本市场在德国学术界又被称为中长期资金市场,是资金供应方(投资者)和资金需求方(需资者)之间买卖中长期金融产品和信用工具、实现较长时期资金融通的平台。具体而言,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泛指资金借贷期限长于一年的资金市场。资金借贷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则通常被学者称为货币市场(moneymarket)。

在德国法学界,资本市场具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的理解,狭义的资本市场是指有价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衍生品交易市场。但是与我国的证券市场相比,德国的有价证券市场内容概念要宽泛得多,包括有组织的交易所证券市场,也包括场外的有价证券市场。广义的资本市场概念还包括部分银行市场和投资基金市场。因此,德国法学界理解的资本市场法的概念也比较广泛,涉及有价证券法、交易所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部分公司法,等等。德国法学界区分资本市场的意义主要是与货币市场和外汇相比而言的,这些市场共同组成金融市场这一大的概念。

与货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的特点主要有:

资本融资期限较长,通常在一年以上;资金流动性相对较弱,资本市场上的融资一般是被资金需求方用来满足中长期投资的需要,而不是短期投资或者投机的需要,因而资本市场上的资金流动性能较差;风险大,由于资本市场的融资期限较长,需资方在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性较大,其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也难以预测。

依据上述融资期限的特性划分,资本市场在德国主要是由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等部分组成的,资本市场对一国的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资本市场在微观上为市场经济的投资人和需资人提供了资金交易的平台,借助这个平台,各种资金在供需双方之间实现了顺利流动;资本市场在宏观上为一国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合理的资本配置平台,最大程度上科学地实现了有限资本的合理配置;资本市场通过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法律制度,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既创造了交易的机会,又设立了双方的利益保护机制,调动了资金供需双方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最大可能地刺激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变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变动,是反映一个国家金融形势和经济形势的重要标志。

二、德国与欧盟资本市场法体系

欧盟资本市场的相关法规是德国资本市场法的渊源,德国资本市场法中的法规条文大约有80%来自欧盟资本市场法。比较典型的如德国《有价证券法》(WpHG)、《交易所法》(BrsG)、《交易所上市许可法》(Brsenzulassungsverordnung)、《招股说明书法》(VerkProspG)、《有价证券信息披露法》(Wertpapierprospektgesetz)都是建立在欧盟相关指令的基础之上的。

资本市场法的相关指令建立的背景是欧盟1957年《罗马条约》,其目标之一就是逐步消除阻碍成员国间商品、人员、设立与提供服务和资本流动自由的障碍,将各成员国国内市场建设成为一个统一的、单一共同市场。作为《罗马条约》四项基本自由之一的“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是后来的欧盟证券法、银行法及监管体系形成的法律基石。依据该法律,共同体各成员国境内的个人与企业就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含金融服务)可以在欧共体范围内享受“国民待遇”。

欧盟在2001年2月15日通过一个所谓的《拉姆法路西报告》(LamfalussyBericht),建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通过该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有关欧盟有价证券立法的快速程序,通过这一程序,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定期颁布有关有价证券的指令(Richtlinie)和法规(Verordnung)。欧盟法规对于成员国的资本市场立法和司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指令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是其并没有给欧盟成员国的立法预留多少空间。

欧盟法规(EUVerordnungen)中有关资本市场的主要是《欧盟招股说明书法》(EuProspektVOvon2004),欧盟 MiFID II,即欧盟有关资本市场交易产品的法规和MiFIR(Finanzmarktverordnung),即欧盟资本市场法规立法程序。另外,欧盟2014年颁布了一个禁止市场操纵的法规,即EUMarktmissbrauchsVO。

尽管欧盟致力于统一资本市场的建设,但仍然没有真正建成一个欧盟一体化的资本市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欧盟通过颁布相关指令在资本市场基本上做到了“单一执照”原则(EuropaeischerPass,singlelicencePrinzip),即资本市场的交易产品许可只要其母国认可就可以获得欧盟其他成员国的认可。因此,欧盟证券监督管理局(CESR)的目标是最终能够制定一部欧盟统一的资本市场法。

对欧盟银行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两个指令是1977年的《第一银行指令》和1989年的《第二银行指令》。这两个指令规定了欧盟对于实行银行许可和监管的最低标准,建立了欧盟银行业的单一银行执照和母国监督制度。第二银行指令于1993年1月1日生效,至此,欧洲单一银行市场法律制度框架初步建立。当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欧盟相关指令在不断修改完善。

银行业是传统的金融业组成部分,银行业一体化程度的提高体现了欧盟金融一体化进度的加快。银行业一直是受到高度监管的行业,因此,为了实现银行业的一体化,首先就要解决监管机构在一体化上的分歧。在欧盟机构的推动下,欧盟银行业一体化的进程经历了国民待遇原则、互相认可原则及监管合作协调三个阶段,欧盟银行市场一体化得以实现。

欧共体1957年通过了《罗马条约》,在此基础上于1973年通过了《废除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自由设立和自由提供服务限制的指令》。该指令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允许他国银行业机构享受与所在国银行相同的监管待遇,但是此时对于资本的自由流动还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严重地阻碍了银行业一体化的进程。

其后,欧共体相继颁布了《关于完善内部大市场的白皮书》《单一欧洲法令》《关于实施内部大市场的白皮书》等三个重大的文件,使得银行业一体化进程进入了加速阶段。内部大市场的建立对于资本、商品、劳动力等要素自由流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单一指令下,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协调有关从事信贷机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修改欧共体指令的第二项理事会指令》,即第二指令,使得各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欧盟其他国家的业务能够在更加宽松的监管条件下运行,使得银行业一体化进程加快。

欧洲委员会1995年提出了推进欧盟单一市场建设的“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并于2003年在里斯本欧洲理事会上通过,开始了协调监管的进程。各成员国的金融业务能自由地实现跨境服务、银行业务在各国受到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等事实,使银行业的一体化实现了空前的发展,为整个欧盟的资本一体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之前,与英美资本市场有很大不同,传统欧洲资本市场具有两个特点:一是间接融资市场发达,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欠发达;二是成员国资本市场基本上处于封闭状态,资本市场仍然是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市场,欧盟资本市场的一体化程度远远低于商品流通市场的一体化程度。随着欧元的启动,消除了各国之间的汇率风险,建立高效、统一的资本市场已经是欧盟金融一体化的必然趋势。

欧洲法院判例确立的法律原则,对欧共体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进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共同体法,确立了金融领域相关法律的直接效力和最高效力,这些判例同样对其成员国国内立法具有指导意义。

尽管欧共体基本条约、欧洲中央银行等机构所颁布的一系列银行指令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在欧盟银行业监管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并不等于说各成员国失去了对银行监管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成员国在银行及金融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监管等方面依然享有绝对权限。这些成员国所制定的关于银行监管的国内立法仍然是各国银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渊源。

三、欧盟统一货币

为了建立欧盟统一资本市场,1999年,欧元在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内正式启动(英国与瑞士保留本国货币),消除了欧盟资本自由跨境流通的货币汇兑障碍。欧元区内的欧盟成员国资本市场实行统一货币交易与结算,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银行市场等资本市场的投资人因此转变了投资策略,改变了传统的从国别资本市场的角度做出投资决策,转而从市场领域与行业的角度进行投资决策,反过来又加强了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的进程。

单一货币的实行消除了汇率,因此汇率风险消失,这使得欧盟各国证券市场间的相关性大大增加。在欧元启动之前,成员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分别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这种外汇管制阻碍了欧盟证券市场资金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

汇率的经常波动加大了一国交易者进入另一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和成本,造成各成员国的证券市场相互分割。而欧元启动以后汇率风险从理论上降为零,证券的相对价值不再受货币价值稳定性的影响,因此各成员国证券价格的相关性得以增强,交易成本降低,同时不同市场的相互替代性的增强提高了资本的流动性,整个欧盟证券市场更趋向于一体化。在欧元启动之前,欧洲的证券市场处于分散状态,由于各国证券交易制度不一致,加上货币不统一,使得证券市场一体化发展十分缓慢。欧元的启动加快了证券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欧洲中央银行实施了统一的货币政策,为欧洲证券市场创造了一个很好的金融环境。从欧洲中央银行开始独立地指定货币政策开始,一直以稳定物价为首要目标,在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上面做得十分到位,保证了货币政策的可信度。

欧元启动后,成员国内部汇率风险消失,成员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性大大增强。在单一货币启动之前,成员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率的相对稳定,分别实行了不同程度的外汇管制,这种外汇管制阻碍了欧洲证券市场上资金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而且,汇率的经常波动加大了一国的交易者进入另一国证券市场的风险和成本,结果造成各成员国的证券市场相互分割。而欧元启动以后,各成员国货币将逐渐退出,资本在各成员国之间流动的汇率风险从理论上说等于零,证券的相对价值不再受货币价值稳定性与易变性的影响。

单一货币的实行,降低了交易成本,增强了资本的流动性。在欧元启动之前,资本在各成员国之间流动将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交易成本。而实行单一货币以后,这些交易成本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汇兑所需的资金、设备、人员等成本也得以降低,所以证券市场上资本的流动性将大大增强。

欧元的启动降低了债券的发行和投资成本,欧洲债券市场规模会增大,市场的分割程度减弱。欧元引入后,由于汇率风险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成本和收益的透明度提高,使得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将市场运作方式(如拍卖技术、发行安排、期限分布等)朝着最透明、成本最低的模式改进。

证券发行人可以打破国别货币的界限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偏好的风险——回报结构选择进行投资。同时,发行与投资成本的降低,使得直接融资更具吸引力,从而引起在公司的融资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上升,证券市场的规模扩大。

欧元启动后,跨国投资的壁垒减少(如保险公司的“80%匹配原则”,即一种货币的债务必须有80%的同种货币债权相匹配),将使得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欧洲证券市场上的作用大大增强,他们所持有的有价证券的数量和种类也会迅速增加。同时,银行资产将通过金融工程变成可交易证券,从而加速欧洲资产证券化的进度,进一步促进欧洲证券市场的一体化进程。

四、欧盟银行市场

欧盟银行业统一市场成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各国政府对银行业务的管制,保证在欧盟范围内银行业的自由竞争。1993年实施的银行指令对欧盟银行市场提出了三大具体原则,分别为“统一营业执照原则”、“母国管理原则”和“成员国间相互承认原则”。根据“统一营业执照原则”,一家银行机构只要拥有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营业执照,即可在欧盟境内自由设立分公司。“母国管理原则”规定东道国应当将其境内的其他欧盟成员国银行机构所设分公司的管理权交还母公司所在国。按照成员国间的相互认可原则,欧盟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金融业务,一旦得到母公司所在国关于这些业务的经营核准,就意味着可在欧盟任何成员国经营这些业务。

三大具体原则的实施使得信贷机构能够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不受国界的限制,因而引发了欧洲金融业大规模的兼并和重组。这种金融自由化通过放松金融管制增强了金融机构的能力,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走向一体化市场提供了条件,也为一体化证券市场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五、信息技术

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来临,互联网已深入到世界各个角落,这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的虚拟化、电子化和网络化趋势。证券市场的电子化始于1971年,美国建立第一个电子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NASDAQ,1986年英国也建立了证券交易所自动报价系统SEAQ。

随着这种电子化市场的出现,股票交易不再局限于有形的交易大厅中,而是通过网上的电子系统进行;而网络化则是指股票的网上交易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网上交易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网上交易服务,二是独立电子交易网。与传统交易业务相比,网上交易从交易效率、交易范围和交易的方便性方面都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信息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分析金融资本信用风险和分析市场的能力,引发了新一轮金融创新工具的加速出现,提高了金融机构国际化经营的能力,这些都构成了证券市场的一体化的重要动力。即通过互联网将投资者的委托指令输入到证券交易所的电脑中,撮合主机进行匹配成交,它包括交易委托和经纪。独立电子交易网是有别于证券交易所和柜台的另类交易系统(Altemative TradingSystem,简称ATS)。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它是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协会以外,不经委员会注册登记,却能自动集中、显示、成交和执行证券交易的电子系统。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降低了证券市场的各种成本。从证券商的角度来看,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他们的经营成本。传统经纪商的最大经营费用是员工成本,而网上经纪业务可以在保留合理的经营利润的条件下大幅降低佣金收费。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证券市场电子化降低了信息获得的成本,并且消除了信息传递的时滞问题,投资者可以在网上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这种成本的降低使得金融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全球证券市场范围内进行全天候交易,因此促进了证券市场一体化,并且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有效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由于网上交易使用的是全球性的互联网,因此股票的交易将不再受地域的限制。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股票投资者可以交易任何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股票,这样渐渐的全球市场将连成一体,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因此股票交易地域限制的消除是证券市场实现一体化的最基本的条件。总之,信息技术的进步消除了股票交易信息的滞后性和不对称性,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欧盟证券市场一体化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技术支持。

六、德国资本市场

依据德国学者观点,资本市场是正常运转的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或者功能应该在于:调整资本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资本能流向运营比较稳定、赢利较高、发展潜力较大和国民经济所亟须的企业和产业,从而实现资本的最优利用,以推动国民经济稳定而健康地发展。“资本市场”这一概念是狭义上的概念,上述的资本市场概念都是从广义角度上来分析的。狭义上的资本市场就是我们中国学者经常运用的“证券市场”这一概念,但是德国学者更多地运用资本市场这一广义概念来分析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和相关金融衍生品市场,资本市场的设立目的也主要是为了融集资本,将货币资本转化为实物资本,从资本市场这一角度分析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会更准确、更贴切一些。

资本市场对一国国民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影响是双方面的,既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也有消极的妨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资本市场追求最大利益的非理性投机行为会造成资本市场价格的过度浮动,从而影响资本市场并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最活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运行过程中会和调控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等制度产生冲突,当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滞后于资本市场的发展时,会出现资本市场发展的失控现象,并进而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资本市场不可控制和不可预测的体系风险等因素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而当这些风险因素进一步恶化时,就会导致危害一国国民经济的金融危机。

资本市场这一概念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是很长,尽管在实务中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很多,但是,可以说在我国至今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第二节资本市场风险

一、金融风险分类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风险自然会影响资本市场的运行安全。一般而言,风险就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不确定程度越高,风险也就越大。风险还可以理解为未来出现坏结果如损失的可能性。所谓金融风险,属于风险的范畴之内,本质上也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是指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强,金融风险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反映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营风险和宏观经济的运行风险。

目前,对于金融风险定义的理解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将发生金融风险的主体局限于金融机构,认为只有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因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决策失误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其资产、信誉存在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二是将不确定造成的损失局限于金融体系内部,认为是因经济原因或金融体系本身制度缺陷、运行紊乱等导致的金融领域一系列矛盾激化、不确定性增强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破坏性影响。

但金融是资金的融通,是资金需求者以及资金供给者取得和运用资金。无论是间接融资还是直接融资,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都是多元化的,不仅仅有金融机构,还有个人投资者、政府机构和广大的非金融机构。因此,金融风险虽然是发生在金融活动当中,但是波及面却十分广泛,加上商业银行的派生存款创造和虚拟经济的存在,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是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因此金融风险的准确定义是,各经济主体在参与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造成其资产、信誉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目前,对于金融风险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基本认识是:金融风险有两种,一种是指由于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的问题、金融决策的失误以及经济主体在从事金融活动时因决策失误、客观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而有可能使资金、财产、信誉遭受损失等原因,客观上会影响宏观经济稳定与协调发展,导致一国国民经济停滞甚至倒退,这种风险称为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风险。另外一种是指在货币经营和信用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随机变化的影响,使金融机构或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不确定性及其资产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从总体上来说,金融风险大体上可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与道德风险、政府风险和经济风险。(一)信用与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银行业,通常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因缺乏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使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损失,它强调是否违约,又可称为违约风险。随着风险计量技术的发展或银行资产流动新工具的开发和运用,实践中,银行不仅关注信贷资产是否违约这一显著的恶化情况,同时也关注信贷资产质量的连续性变化。

当资产评级下降导致信贷资产的市值降低时,银行不得不面临损失的危险,这类风险属于信贷利差风险。信用风险尽管是最古老的风险形式,但直到今天仍然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风险管理对象,也是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对象。

市场风险被定义为因利率、汇率和资产价格等市场变量的波动而导致的金融机构损失。在实际业务中,利率波动可以对应利息收入损失,也可以对应资本收益损失,因此,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CBS)通过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以区别这两种情况,并将市场风险定义为银行交易账户内利率和股票价格风险以及所有的汇率和商品风险。(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通常被定义为是由于人为的和技术的失误或意外事故所产生的风险,包括欺诈、管理失误以及不完善的程序和控制。技术失误可能是由于信息、交易过程及结算系统的故障造成的,或者更一般来说,是由后台操作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引起的,后台操作是指处理交易记录并协调个人交易与证券公司的整体头寸。

操作风险也可带来市场和信用风险,如在交易中发生的一个操作性问题如果结算有问题,就可产生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因为交易成本取决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对复杂衍生工具估价也会形成潜在的操作风险。(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有两种形式: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融资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也被称为市场/产品流动性风险,当相对于正常交易单位,交易头寸太大或太小,从而交易不能按现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时,就产生了资产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也被称为现金流风险,是指没有能力履行支付义务,可能会被迫提前进行清算,从而将账面损失转变成已实现的损失。

当投资组合具有“杠杆作用”且很可能会收到贷方的追加保证金通知时,就特别容易产生融资流动性风险的问题。当投资组合中包含非流动性资产,且该资产必须以低于公平的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时,就会既产生现金流风险抵押,也会产生产品流动性风险。(四)法律与道德风险

法律风险因一笔交易在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时产生。法律风险一般与信用风险相关,因为交易的亏损方会试图找出法律依据来证明该交易是无效的。同时,法律风险也可表现为股东对遭受巨额损失的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的形式。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经济实体内部人蓄意违规或违法行为的不确定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如巴林银行遭受巨额亏损而倒闭,就是因其新加坡分行的一名交易员在逃避多级监管机构和越权大量购进日经股指期货后造成了10亿美元的损失。(五)政府风险

政府风险可根据其性质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政治风险,另一类是经济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由于一个国家内部政治环境或国际关系等因素的不确定变化而使他国的经济主体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产生这类风险的因素很多,如国家政权更迭、政治动乱、罢工事件、内战、政党争权、种族纠纷、社会动荡、对外发生战争及对外国政府的错误信赖等。

经济风险,是指由于一个国家的各种经济因素的不确定变化而使主体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产生这类风险的因素也很多,如国民收入水平、经济发展状况、通货膨胀率、外汇储备、各种外汇资产的流动性和清偿能力、进出口能力、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外债政策和管理等。

二、金融风险的特征

金融风险是与金融活动相伴随的,是对未来发生损失的一种不确定性。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一)客观性

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金融风险是时时刻刻都需要面临的问题,只要金融活动发生,金融风险就是相伴随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于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来说,如果经济实体不能按时地还本付息,到期后金融机构就会面临着信贷资产无法按时偿还的风险,使得金融机构发生损失。事实上,由于政治因素、政策更替、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各个经济主体难免不出现决策失误,从而导致自身现金流断裂甚至破产,难以偿还到期债务。(二)不确定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每天接触到的和没有接触到的信息量呈几何级数的增长,加上我们自身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认识能力有限,金融风险什么时候发生,以什么样的程度、怎样的速度发生我们都是不得而知的。为此,各个经济主体要正确建立动态的金融风险认知观念。(三)扩张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形成了一个多边的信用链条,如果其中的某个环节出现信用危机,就会扩张到整个信用网络,严重的还会影响到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例如,美国的次级债危机,不仅影响到了美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其经济强国的地位,还影响到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这种影响是深远的。(四)周期性

金融机构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其营运资金主要是来自客户存款和借入资金,因而社会公众与金融机构存在着一种互相依赖,紧密联系的特性。一旦金融机构经营不善,就会发生挤兑现象,影响社会的发展。由于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信用创造能力,因而可能在较长时间内掩盖金融不确定性的损失。当金融风险不断的积累时,就会导致在某一时刻爆发,引起严重损失,导致金融风险。

任何的金融机构都是在特定的货币环境中运行的,而货币政策在周期性的变化下,有时宽松,有时紧缩。一般来说,在宽松期,影响金融安全的因素相对较弱,金融风险相对较小;而在紧缩期,市场有效需求相对较小,投资风险相对较高,金融风险也相对较高。虽然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有一定隐蔽性的,但是就某一微观主体或者是整个国家来说,依据某些方法,对金融风险进行事前的辨别、预测,较好地进行事中应对,事后化解,对特定的金融风险还是能够较好防范的。

三、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风险管理的产生与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全球经济与金融市场的环境和规则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市场大幅波动的频繁发生,催生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理论和工具的需求;其次,经济学特别是金融学理论的发展为金融风险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为风险管理控制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世界各国的经济开放程度逐渐提高,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受到外部经济环境的制约;其次,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结束宣告了世界范围内的固定汇率制度的衰落。从此以后,公司以及个人就必须面对各种各样的日益频繁发生的金融风险了。

特别是在过去三十年内爆发了几次全球化规模的金融危机,如1987年美国的“黑色星期一”大股灾,1990年的日本股市泡沫破灭的危机,1992年的欧洲货币危机,1994—1995年的墨西哥比索危机,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等。这些金融危机的发生给世界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同时也使得人们意识到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四、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一)有效市场假说

该理论的主要思想是:在一个充满信息交流和信息竞争的社会里,一个特定的信息能够在金融投资市场上迅速被投资者知晓,随后,金融产品投资市场的竞争将会区分产品价格,充分并及时地反映改组信息,从而使得投资者根据改组信息所进行的交易不存在非正常报酬,而只能赚取风险调整的平均市场报酬率。

有效市场的存在前提就是市场价格代表着证券的真实价值,这样的市场就称作有效市场。有效市场存在需要具备的四个有效性:一是信息公开的有效性;二是信息被投资者接受的有效性;三是投资者对公开信息分析的有效性;四是投资者根据判断实施投资决策的有效性。该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对金融风险研究的基础,也为金融风险是否可控提供了理论依据,为金融风险管理提供了支持。(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

该理论是由哈里·马克维茨于1952年建立的,随后威廉·夏普和约翰·林特、简·莫森等人分别独立地导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该理论的核心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基于风险资产的期望收益均衡基础上的预测模型,它所表明的是单个证券的合理风险溢价,取决于单个证券的风险对投资者整个资产组合风险的贡献程度。而单个证券的风险是由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组成的,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的方法消除的。该理论是现代金融学的奠基石,它的提出也为风险管理理论增添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也是现在金融风险管理的基石。(三)套利定价理论

该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斯蒂芬·罗斯在1976年提出的,他指出证券的收益是由一系列产业方面和市场方面的因素确定的。当任何两种证券的收益受到某种或某些因素的影响时,两种证券收益之间就存在相关性。该理论应用的范围比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要广,强调了市场上各种因素对证券价格的作用。该理论的提出使得我们在对金融风险进行研究时,能清楚地了解市场上各种因素对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影响,确定金融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

五、欧盟资本市场风险

随着欧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欧洲金融业的不断整合,整个欧洲统一的资本市场已经初见雏形。在不断壮大的资本市场上,由于各国资本市场还存在着很多差异,加上经济全球化等因素所带来的冲击,欧盟资本一体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金融风险。其中,最主要的资本市场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欧盟外部的市场风险,另一方面是来自欧盟统一的内部市场风险。

来自欧盟金融体系外部的市场风险。自从1999年1月1日起,欧元正式地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标志。欧盟体系内部都以欧元作为各个经济指标的计量单位,因此,整个欧盟就成了一个经济实体,其本身的经济发展与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国际汇率市场波动性不断加大,欧元对美元的汇率持续上升,使得整个欧盟体系面临着企业生产成本不断上升、投资利润率下降的局面,国内物价上涨压力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着来自汇率变化的市场风险。

来自欧盟内部的市场风险。欧盟内部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因为各成员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国在执行欧洲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时,会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而使得货币政策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严重的还会引起金融风险。欧盟内部的市场风险主要是利率风险,当某些成员国处在经济增长期,而另外一些成员国处在经济衰退期时,如果执行相同的货币政策,就可能会使得经济增长的国家经济过热,而经济衰退的国家则可能陷入经济停滞的状态,从而使各金融机构面临着市场风险。(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金融风险中最古老的形式,从金融业诞生那一天起就伴随着它。同样,在欧盟金融一体化的过程中,信用风险可谓无处不在。欧洲货币危机告诉我们,国际资本的流动会使一国金融市场产生危机风险,只要一国或多国的金融制度存在缺陷,国际资本就会迅速地袭击一国的资本市场,使其货币政策失效、使银行和非银行等信用机构出现呆账、坏账,从而可能导致大范围的金融信用危机。

同样,美国次级债券的危机对欧盟资本市场的冲击也是十分巨大的,资产证券化使得信贷资产本身再次成为其他资产的投资标的,造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信用链条,一旦某一机构或某一国家经济发展不景气,出现了信用危机,就会使整个信用链条发生断裂,导致全世界的危机。

除了来自欧盟之外的信用风险,还有来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信用风险传递。欧盟内部一国或几国的经济发展停滞,或者发生严重的通货膨胀等都将使得国内利率提高、融资风险加大,使得融资成本提高、信用风险加大,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便会蔓延到其他国家。(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除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之外,金融体系经常面对的又一个风险。主要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拥有足够的流动性储备来应对即期负债的支付和满足贷款的需要。流动性风险往往同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互交叉,每一次金融危机爆发一般都会表现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欧盟资本市场一体化首先意味着欧盟银行业的一体化,而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银行业每日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欧盟成员国当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同时各国对资本自由流动逐渐地放开,加上利率水平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当一国经济进入衰退期时,资本会向着投资利润丰厚的地区转移,对本国经济失去信心,严重的会存在挤兑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也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现象。

六、欧盟资本市场风险管理

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会根据市场主体对风险的各种不同的承受能力将其有效地分类,把风险逐级地分散,在这样的环境下,金融机构将按照自己的能力承担一部分风险,将不能承受的转移出去。同时,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推出,可以对风险进行对冲,如果能合理地把握时机,还可以利用风险获得一定的风险溢价。

金融风险管理从分散的区域性管理转变为整体的管理。以往金融对风险的管理是按照区域来划分的,因此风险也就是按照局部的市场和具体的业务分开管理的。风险分开管理若不能系统化、全局化,易导致风险一旦发生就会不断蔓延,找不到合理的方式规避。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加深,现在从风险的预警、规避、管理到处置,都有专门的机构提出专业的措施,按照不同的行业将各种金融风险分类,统一管理,实现了科学化的经营管理风险的理念。

不断扩展风险的管理领域,从单一的风险管理到全面的风险管理。以往各个金融机构是将各种风险分开来管理的,主要是针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管理。在资产组合管理理论和资产定价管理理论的推动下,市场风险管理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突破,β系数,缺口管理理论、持续期管理理论等已经深入到金融机构管理理念当中,不断爆发的银行危机促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七、巴塞尔协议

以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的公布为标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不仅关注了传统的表内业务风险,还将表外业务纳入了风险管理的范畴。《巴塞尔协议》正式提出了操作风险的概念,与此同时,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国家风险等概念相继地走入人们的视野里。随后,随着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信用风险控制和市场风险的防范联系越来越紧密,形成了很多范围内的交叉,使得金融风险的管理难度加大。

随着金融风险种类的不断增加,对各类金融风险进行统一的管理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管理的共识。2001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CBS)颁布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并于2004年正式实施,即《巴塞尔资本协议II》。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这促使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CBS)颁布了第三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并于2010年颁布实施。

2012年,巴塞尔银行委员会(BCBS)通过了《监管一致性评估计划》(RCAP),以监测《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进展情况并评估其结果的实施情况。

RCAP侧重于《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风险加权资产的一致计算。BCBS分别分析了银行账户、交易账簿和操作风险。审查工作由银行业内人士进行,对银行资本要求提出建议,特别是与全球化银行的其他改革一样,如总负债能力的改革要求。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银行业内将其称为《巴塞尔资本协议IV》,尽管它仍然是对巴塞尔III框架的改进、补充和进一步规范的集合。《巴塞尔协议IV》目前公开的提案分为三大类:使用内部模型的限制、参数标准和杠杆比率。

新协议在全面修订和补充了旧协议的基础上,重视单一风险的度量,更注重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政府监管人的外部监督和市场自律约束的协调统一。建立了新的资产评级和风险测度方法,新协议的三大支柱就是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评估,以及市场约束,由此,新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得以建立。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更具灵活性,提供了多种策略和激励性措施以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其宽泛粗略的框架性规定,更能适应市场敏感性。同时,面对着越来越复杂的风险管理,各种先进的风险管理方法也陆续地出现,丰富了现代金融风险管理的内容。

现代金融风险管理技术不断发展,在电子计算机技术没有得到充分应用之前,人们对于金融风险还处在一个感性认识阶段,对于金融风险的管理还是依靠经验,运用传统的分散投资、提供担保等手段来进行管理。尽管这些方法在日积月累中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沉淀,但是随着现代交易制度的不断变革,各种经验性的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代风险管理的需要。

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日益普及和充分运用,能够借助信息科技将金融市场上庞杂的信息量化,设计出一些预测金融风险因素的机制,对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做出合理的事前预测、事中分析、事后化解。例如,方差均值、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等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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