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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3 0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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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大研马大正顾问、李朝晖、李世愉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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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论集

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论集试读:

文前彩插

土司衙署全景图(蓝日福摄)土司衙门外景(黄杰辉摄)忻城县人民政府县长李朝晖(右)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李世愉研究员(左)在土司研讨会上合影第四届土司学术研讨会现场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顾航(左二),忻城县人民政府县长李朝晖(左一),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希清(右一),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所研究员马大正(右二)

序一

壮乡山歌迎嘉宾,土司文化显神韵。2014年8月20~2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忻城县人民政府等单位联合举办的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广西忻城县隆重召开。这是一件值得庆贺的大事,是忻城县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标志性事件。当这次会议的论文集即将付梓之际,心中不禁感慨万千。忻城县有全国最早列入国家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的土司文化遗产——忻城莫氏土司衙署。长期以来,忻城县历届领导班子都极为重视对土司遗址的保护,并组织力量开展对忻城土司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对土司文化的研究,积极遵照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的指示精神,努力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土司文化。这一工作终于得到了学术界的高度赞扬和认可,能够把一个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放在忻城这样一个县级单位召开,无疑是对我县的极大鼓励和支持。我们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对忻城县工作的支持,绝不能辜负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在我县设立研究基地的殷切期望。

本次会议规模大、档次高、代表面广,来自中国大陆、台湾、香港以及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地近200位学术精英及各地文化工作者欢聚一堂。明清史学家商传、李治亭等也到会支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主席郭旃,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刘曙光以及自治区文化厅副厅长、区文物局局长顾航等嘉宾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来宾市委书记李志刚会见前来参加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著名专家学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在会上对忻城县多年坚持土司文化研究给予充分肯定,对如何努力提升忻城乃至广西的地方核心文化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刘曙光在会议上指出,忻城莫氏土司衙署作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好土司衙署管理和保护工作,特别是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一步挖掘深厚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让文物活起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主席郭旃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作重要讲话,对忻城县莫氏土司衙署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中华炎黄文化研究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张希清先生在会上宣布:在忻城县莫氏土司衙署设立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李世愉研究员为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将对土司文化研究和土司遗址申遗起到积极的作用。

本次会议是一次成功的会议,它不仅是一次学术盛会,更是一次学术普及,进一步掀起了我县对土司文化研究的热潮,深入探寻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对边疆民族地区实施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从而更加清楚地认识各民族的发展规律,对我们当今推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具有现实意义。同时,这一研究热潮对进一步提升忻城县的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以及土司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也是中华民族所共有的精神财富。这本论文集的出版正是这次会议的结果,也是土司文化研究成果的体现。这对于我县经济文化的繁荣发展,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都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这是我们忻城土司文化研究基地成立后的第一个研究成果,也是我们计划编纂土司文化研究基地丛书的第一部,我期待有更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纳入我们的丛书。

是为序。中共忻城县县委书记 谢大研2015年10月

序二

2014年8月,在广西忻城县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影响最大的一次关于土司问题的国际学术盛会。来自海内外的专家、学者及各方面人士近200人参加了会议,提交论文130余篇,代表了土司研究的最新成果。

长期以来,土司问题一直是一个关注度不高的学术领域,从1950年至1979年的近30年间,总共发表的学术论文不足20篇。自改革开放以来的30余年,土司问题的研究逐渐得到了学术界的重视,特别是土司制度中体现的“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思想,对今天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借鉴,因此更引起了许多地方政府的关注。进入21世纪后,这一研究有了快速发展,而随着土司遗址申遗活动的开展,土司研究更有成为显学之势,新成果不断涌现。从近几年的情况看,土司制度的研究已经超越学术研究的范围,以文化载体的形式与现实接轨,其社会意义得以大幅度提升。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做出了重要贡献,而广西忻城县则是其中更为突出者。因为忻城县有一座至今保存完整的土司衙署,被誉为“壮乡故宫”。这也是忻城县政府重视当地文化研究、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原因。

1988年,广西民委、广西民族研究所联合在忻城举办有关土司制度的研讨会,集中探讨了广西土司的起源和形成,作用与流弊,扩大了土司研究的影响。在那个时期,这是很重要的一次学术会议。进入21世纪,忻城县在土司研究上更是走在了前面。2009年4月,忻城县人民政府聘请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60余人在该县召开土司文化研讨会,比起以往多由省(区)内学者参加,专门研讨一地或某个土司的会议,这是第一次集全国学者,全面探讨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的研讨会,意义重大。与会者建议在忻城莫氏土司衙署建立中国土司文化博物馆,并努力筹建土司文化研究中心。会后又由忻城县政府编辑出版了论文集《土司文化探究》。这次会议标志着新一轮土司研究的起步,学术界将不会忘记忻城会议的开创之功。

受忻城会议的影响和推动,2010年8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广西师范大学在桂林举办了“海峡两岸土司制度与边疆社会学术研讨会”,忻城县也是积极参与者。与会代表形成共识,决定定期召开全国性的土司问题学术研讨会,并积极筹建全国性的土司研究学术团体。现在,两个目标均已实现,全国性的土司研讨会已召开四届,第四届在忻城召开,这是对忻城县长期坚持土司研究的最好回报。同时,经上级批准,在忻城会议上正式宣布成立了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土司文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批准在忻城县设立土司文化研究基地。

本次会议,忻城县人民政府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做了艰苦、细致的筹备工作,忻城县人民也表现出了极高的热情和关注度,使这次会议得以顺利召开。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土司制度及土司文化,既有对相关理论的探讨,又有对制度的研究,既有填补空白之作,又有配合申遗工作的论述。很多文章都能对当前紧迫的社会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我们特别注意到,有一批中青年学者思想敏锐,勇于创新;更有一些地方文化工作者表现出对土司研究的热衷与成熟,令人欣慰。这次会议,忻城县的代表就提交了6篇论文,如忻城土司博物馆陈寿文先生提交的论文《西南地区土司遗产的保护与研究——以广西忻城莫氏土司为例》,充分体现了忻城县政府和忻城人民对保护土司文化遗产的重视。

本文集所选论文基本上可以反映本次会议在学术探讨中的几个主要方面,一是对土司制度的作用、历史地位做出的新的探讨;二是对土司制度及区域土司的深入研究;三是结合土司遗址申遗工作的学术考察。毫无疑问,本次会议取得的成果,必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我们充分肯定已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正视目前研究中的不足,从而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我们认为,今后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重视土司制度层面的研究。因为制度的研究是一切研究的基础,没有制度层面的研究,其他方面的研究难以深入。例如,没有对土司地区赋税制度,包括蠲免、减征、赈济政策的深入细致的研究,乃至数字统计,不可能对土司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正确、全面的评价。还有,近来人们关注土司文化,须知所谓土司文化是土司制度创建和推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象,包括了诸多方面。脱离了土司制度的研究而谈土司文化是不可能深入的,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二是要规范使用土司制度中的基本概念。如“土官”与“土司”,作为土司制度中的两个专用语,其本身是有一定区别的,但是作为中央政府任命的世袭地方官这一含义而言,二者是一样的,即无论文武土职,既可称“土官”,亦可称“土司”。我们不能把二者对立,更不能将土官制度与土司制度对立,或硬加区别。作为学术研究,必须强调在概念使用上的规范性。三是要避免土司研究的泛化。“土司制度”这一用语是近人概括提出的,但这一内容却是实实在在记载于元明清三朝的文献中,哪些地区有土司(或称土官),是何职衔,何时授职,何时废除,文献中记载得清清楚楚,不是我们可以提出个标准而任意增加的。例如,东北的羁縻卫所、内蒙古的盟旗制度,均不能列入土司范围。

我们提出这一问题是希望今后的研究更加注重科学性、严肃性,使土司研究健康发展,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创新成果,从而为今天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学术上的支撑。在本次会议的论文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一变化,应该是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势。

最后,在本书即将付梓之际,我们要对忻城县人民政府在土司研究中付出的努力,以及他们对全国土司研究的鼎力支持,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同时,希望忻城县的土司文化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其作用,更期盼忻城土司衙署作为拓展项目能够成为中国土司遗址的第二期申遗单位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是为序。李世愉2015年8月于北京

土司制度历史地位新论

李世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摘要 土司制度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地位与影响,为人类文明的传承与发展提供了一个范本,具体表现在:构筑了一种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体现了文化包容和管控的新实践,促进了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使土司管理地区的生态环境得以保护。这是土司制度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

关键词 土司制度 历史地位 新论

土司遗址的“申遗”活动方兴未艾。这一可喜现象表明,土司制度的研究已经超越学术研究的范围,以文化载体的形式与现实接轨,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接轨,其社会意义得以大幅度提升。为了应对这种新的形势,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视野,站在一个新的高度去开掘这个课题的价值,将土司制度文化遗产与人类文明接轨,认真考虑土司制度对人类文明承续和发展的意义,以此揭示土司制度在社会发展史上的地位与影响,特别是它为人类文明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怎样的一个范本。

一 土司制度: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

在全球化趋势的时代,如何保存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地区)的特色,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全球化是趋同,但求同必须建立在存异的基础上。在这一方面,土司制度和土司文化的研究可以提供某种借鉴,可以说土司制度的建立创造性地构筑了一种区域社会新的管理模式。

放眼世界历史,在人类文明史上,以大历史的维度而言,版图广袤的多民族国家都是短命的,例如罗马帝国、奥斯曼帝国等都是如此,只有中国是例外。这些帝国之所以短命,不仅在于帝国是以血与火的征服方式形成的,更由于帝国的统治者、帝国的主体民族,始终没有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从文化融合的层面,学会与被征服民族、边缘民族共存、共处,对于被征服地区只知道无休止地奴役和掠夺。这种统治方式,一方面不可避免地导致统治民族的蜕化变质,另一方面又必然激起被征服民族的对立与反抗,最终烽烟四起,貌似强大、不可一世的帝国,像狂飙一样,成为历史舞台上的匆匆过客。

中华民族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而元明清三代承袭的近六百五十年时间,是中华民族形成的最后历史阶段,也是最关键的时段,在这个时期存续的土司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起了积极作用,提供了一个多民族共处和发展的社会管理模式。

土司制度作为一项制度也好、政策也好,能推行并延续六百余年之久,说明这项制度不但有其历史合理性,而且有历史的必然性。其因果链,不能单纯从制度本身求解,而应该从更广阔的历史视野进行探索。

这个大视野,必须从元明清三个朝代的时代特征和历史特征着眼。

土司制度存续的元明清三个王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特殊的时代。与先前的中国封建王朝相比较,有三点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三个朝代都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封建王朝延续两千年,其间历史发展呈现明显的阶段性。自秦至清,秦汉至魏晋为一阶段,隋唐宋为一阶段,至元明清又为一阶段,无论是生产力发展、经济结构、社会分层、政治制度乃至文化思想等都自有特点。元明清三朝,中国封建王朝的经济无论广度还是深度都有明显提升,政治体制也更显成熟;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元明清三代又是封建王朝由辉煌走向衰亡的阶段,是中国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由此,在社会经济和人文层面显示了与此前封建王朝不同的一些历史特点。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疆域最大的王朝,并奠定了明清乃至近代中国的行政格局。明朝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西方文明逐渐传入中国,中外交流、中西文化的碰撞日益频繁。有清一代,皇权至高无上,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在封建王朝的末期,出现了康雍乾盛世,比较有效、妥善地解决了藩镇割据、外戚和宦官专权等封建王朝的痼疾,在治边和民族问题上,清朝也是处理得比较好的;与此同时,道光以后在西方列强的炮火下,丧失了历史潮流的主动权。

第二,三个朝代都是统一王朝,换句话说,中国的统一局面在这一时期延续了六百五十年之久,这在先前的历史上是没有过的。这一点,为土司制度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历史环境,它没有受到朝代更迭的影响而式微和中断。

第三,元朝与清朝都是边疆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建立的统一王朝。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正像秦始皇第一个建立大一统封建王朝一样,元朝统治者在马上得之以后,由武功转换文治还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更需要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元朝虽然存续了不到一百年,在这一方面基本上还是合格的。相比于元朝统治来说,清朝统治者算得上是优等生。满洲贵族虽然自命为统治民族,但在文化上认同并认真吸收汉文化,最后不但在文化上趋向融合,在民族关系上也趋于同化。这种例子在中外历史上是很少见的。这一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消弭了先前大一统封建王朝统治者对待边疆少数民族的大汉族主义的倾向,而这种根深蒂固的大汉族主义,常常是导致民族隔阂和民族冲突的重要原因。

上述三个历史特点,必然会对土司制度打上时代的印记。严格地说,由于社会转型的影响,反映在土司制度上,我们不能将其看作先前封建王朝治边政策和民族政策自然而然的承袭。元朝在西南地区实行的土司制度,实际上是直接沿袭蒙古帝国对待降附民族的自治政策。这种管理方式,保留了各民族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其固有的社会组织结构,从而使中央政权与土司之间有一种相互的认同。明清在此基础上将这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其基本宗旨则没有明显的变化。从制度设计层面而言,土司制度与此前封建王朝的同类政策有着明显区别。

在元代以前,中原以汉族为主体的封建王朝,在处理与周边民族的关系方面,多采取和亲与羁縻的做法。

和亲谈不上制度,只是一种策略和手段,是中原王朝统治者为了摆脱被动局面,为了炫耀天朝威权而采用的权宜之计,在处理边疆和民族问题方面并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全局性的长效机制。有学者认为,清朝是封建王朝和亲史的顶峰。然而将有关资料整合就可以发现,和亲与联姻几乎都是满族和蒙古族之间的联姻,而满蒙两族在清朝建国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一种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在满族与其他民族、特别是西南地区民族的交往历史中是未曾有过的。

羁縻也是中原王朝统治者经常使用的一种政策。历隋至唐形成制度。唐武德二年(619),确立“怀柔远人,义在羁縻”的民族政[1]策,“遐荒绝域刑政殊于函夏”。羁縻作为制度正式推行。唐太宗时又进一步完善,以边疆民族的首领为都督、刺史,管理府州的具体事务,并可以世袭。五代十国时期,中原战乱,羁縻府州一些土著首领相互攻伐,演变成独立王国。宋朝借统一之势,继续推行并健全羁縻政策:“树其酋长,使自镇抚”,甚至对“其有力者,还更赐以疆土”。宋代在西南部分地区也因袭此制,设置了羁縻州、县、峒。明代在边境部分地区设置羁縻卫所,性质与唐宋羁縻府州相似。

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说,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无疑有着某种借鉴和承续,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其一,唐代羁縻府州制度遍设于东西南北各边疆民族地区,见于记载的羁縻府州有856个。涉及的边疆民族主要是突厥、回纥、党项、吐谷浑、奚、契丹、靺鞨、室韦、高句丽、西域诸族,以及羌,西南诸族、岭南诸族等,这些羁縻府州主要统辖于单于、安北、安西、北庭、安东、安南六大都护府,其重点在今天的新疆地区。安西、北庭都护府管辖西域各羁縻府州;安北、单于都护府管辖北疆的各羁縻府州;安东都护府管辖东北边疆的羁縻府州;安南都护府则辖有南疆各羁縻府州。土司制度则主要设于西南以及与西南边疆相邻的南方少数民族地区。

其二,唐代在众多的羁縻府州基础上设立都护府,由都护府直接管理,总统于唐王朝中央政府。职责是管理辖下的边疆民族,具有抚慰、征讨、叙功、罚过的职权。由此可知,当时对边疆少数民族实行的是朝廷(中央)—都护府—羁縻府州的三级管理体制。明清的土司均设在行省之内,实行的是朝廷(地方政府)——土司的两级管理体制。单就一省而言,采取的是土流并治,即在一省之中有土官和流官两种管理体制。

其三,一般来说,羁縻政策的原则是“附则受而不逆,叛则弃而[2]不追”。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是一种消极的自治。土司制度则不同,它完全纳入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实行严格的管理与考核,无论土司恭顺和叛逆,其管辖之地永远属于行省的性质是不变的。在解决西南边疆的民族和社会矛盾时,采取的是一种积极干预的政策,即在承认土司对辖地自治权的同时,极力维护中央对该地区的控制,保持边疆地区社会的稳定。

有清一代,虽然已是封建王朝末世,但清朝统治者为保持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为推进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所做出的努力,还是值得肯定的。就西南边疆地区而言,唐代的羁縻制度堪称完备,但至其末世分崩离析,不但脱离中央控制,而且处于分裂状态。相比之下,清代西南边疆地区始终处于中央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没有出现分离和独立的态势。这种历史格局的形成,与土司制度、与明清政府的积极干预政策有着密切关系。

与此同时,土司制度这种管理模式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其一,体制的稳定性。土司制度实行长达六百年,虽然经历三个朝代的更迭,这一政策仍得到有效的实施。

土司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其基本点在于维持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而不在于领土、人口等方面权利的考量,其侧重点不在于掠夺和奴役。明清土司的承袭制度,对于稳定土司所辖地区的统治,乃至整个西南边疆地区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对此,以往的论述很多,这里需要着重提及的是清代在此基础上推行的分袭制度。雍正三年(1725)九月,吏部会同有关衙门议定:“土司之许其承袭者,原因其祖父向化归诚,着有劳绩之故,今伊嫡长子孙虽得承袭本职,此外支庶更无他途可以进身,亦属可悯。嗣后,各处土司文武官员嫡长子孙,仍令其照例承袭本职。其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俱许本土官详报,督抚具题请旨,酌量给与职衔,令其分管地方事务。其所授职衔,视本土官各降二等,一体颁给敕印、号纸。其所分管地方视本土官,多则三分之一,少则五分之一。庶几本末各有条理,使势足相[3]维而情更相安矣。”由此可见,除规定嫡长子孙承袭本职外,对于“支庶子弟中有驯谨能办事者”也有所安排,即由土官呈报,经督抚提请,由朝廷给与职衔,分管地方事务,只是在等级上与承袭者有所区别。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本末各有条理,使势足相维而情更相安”。这种做法固然有封建王朝“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考虑,但对于缓和土司内部的矛盾,维护土司地区的稳定还是有好处的。

其二,政治运作的协同性。

土司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来说,是符合当时、当地社会发展需要的,是符合该地区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的,不能将它看作是封建王朝统治者的单边行为。

中央赋与土司统治的合法性,允许世袭,授与相应的职衔及品级,颁发印信、号纸,土司则承认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奉正朔、纳贡赋、朝觐、听征调)。土司制度推行时期,西南各民族的国家认同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历史时期。这充分说明,在土司制度运作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该地区的少数民族(至少是上层统治者)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一定的共济和协调的,否则,这一制度是不可能长期推行的。

就“申遗”而言,我们应该进一步认真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土司制度、土司文化研究的现实意义,这项研究对于现代社会的管理有什么值得借鉴的地方?它的核心价值表现在哪里?这些问题,前人从民族问题的角度、从边疆治理、从大一统与中央集权的强化等,已有不少论及。这些论述多有可取之处,但又不够具体,没有准确地体现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文化的历史特点。从历史与现实的交会来说,这一制度文化的意义和价值聚焦在这样一个交合点上,即这一历史时期西南边疆少数民族传统社会的转型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原先论述的该地区的边疆问题、民族政策,必须放在当时当地社会转型的历史大背景、大视野中才能得出正确的认知。从这个特殊的时空维度引申出一系列重大问题:譬如,在社会转型时期如何保持边疆地区社会稳定、发展及长治久安的问题;少数民族如何在文化转型中保持本民族文化特色并融入中华民族大文化;先进文化的传入与地区民族文化的碰撞及管控;边疆少数民族社会管理模式与调整,等等。民族问题、边疆问题,在每一个封建王朝统治时期都会遇到,但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这些问题的提出、它所追求的目标以及解决的途径是不同的,在社会变动特别是社会转型时期,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途径表现得更为突出,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现实借鉴,具有不可多得的标本意义。

转型期面临的问题,是社会原有格局的打破,而新的格局尚待建立,其特征是社会的动荡,但其前提是社会由乱向治的发展;发展必须有序地进行,转型期的社会特征则是无序。乱与治,有序与无序,变动与稳定,始终是朝野,特别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群体所必须把握的。元明清三代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处于一个大的历史转型期,西南土司地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不一,与中原王朝的关系互有差异。在这样的形势下,西南边疆社会如何在稳定中求发展,并在发展中达到更高层次的稳定,这对于任何朝代都是一个难题。应该承认,土司制度的创立,就它所存续的历史时期而言,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至少提供了一种区域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它的运作,对于国家统一和稳定(领土主权的完整)、中华民族的最终形成、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等基本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 文化包容和管控的新实践

文化差异以及随之而来的隔阂和冲突,往往是民族矛盾和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常常成为保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边疆多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任务。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多民族文化共处与包容方面进行了新的实践,并取得一些新的经验。

元明清三代土司制度的推行有着不同的历史背景,其文化政策的制定与其目标设定也有着不同的特点。

以元朝而论,由于蒙古游牧民族的特性,以及元朝统治者狂飙式的武力征服,对于文化认同和交流没有予以过多或认真的关注,这也可以说是元朝存世短暂的一个重要原因。由反元起义而建立的明朝,在政权基础稳固后,开始重视民族地区的教化宣传,对于土司地区亦然,如办教育、行科举、选拔土司子弟进国子监深造(所谓“土官生”)等。清朝统治者在夺取中原地区统治权力时,曾为此付出过巨大的代价。及至制定土司地区的文化政策时,清廷吸取以往血的教训,一方面沿袭明制,通过教化的途径着力推行主流文化;另一方面则对风俗的变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特别是不使用暴力和行政强制的手段改变西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而是“因俗而治”,不大幅度地改变当地的文化传统。检阅史书,这类事例并不少见。

乾隆元年(1736)七月,广西右江总兵官潘绍周奏请禁土苗祭赛宰牛。乾隆帝认为奏疏建议“多有纷更不妥之处”“土苗宰牛乃其[4]习俗,尤不当与民人一体严禁。此折着发与鄂弥达,令其议奏”。因为少数民族的习俗与民人有别,不应该“一体严禁”。其后,西南边疆地区激烈动荡,战事频发。贵州布政使冯光裕条奏苗疆事宜时建议:“从容化导以变苗习。”乾隆帝下旨:

至云使其渐染华风,变为内地,朕意千百年之贵州总督皆似卿,则千百年之久安长治皆可保。若法待人行,则不若仍其苗习而顺导之,使彼知有恩而不忍背,有威而不敢犯,如是而已矣。何系区区古州之[5]苗尽归王化,然后成一道同风之盛哉!

乾隆帝一方面肯定冯光裕变更苗俗的积极性,但最终并没有接受他的建议,主张“仍其苗习而顺导之”,用不着“尽归王化”。这样因势利导,最终也能“成一道同风之盛”。这种指导思想终乾隆之世也没有改易。这一点,从乾隆四十五年(1780)两次否定臣下“番众薙发”的建议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当年满洲贵族入关后,下令“薙发”,甚至“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激起汉族民众激烈反抗,以致血流成河。虽然事隔一个半世纪,但清朝统治者记忆犹新,即使在金川平定之后仍不愿意重蹈覆辙。当时,文绶等上“番众薙发”一折。乾隆在批示军机大臣等时明确指出“所办未免过当”。他认为:两金川等番众,自收服以后隶我版图,与屯土练兵一并遵例薙发,自属体制当然。至沿边土司番众,如德尔格、霍耳等处自可听其各仍旧俗,毋庸饬令一律薙发,更换衣饰。将来伊等轮班进京朝贡,衣服各别,亦可见职贡来朝之盛,何必令其换衣服以生其怨也。即现在收服之两金川等番众,亦止须遵制薙发,其服饬何妨听从其旧。又,况沿[6]边土司番众何必更改服饰耶?

两个月后,和珅在出行滇省路过湖南、贵州一带,看到当地苗民“尚沿苗俗,不行薙发”,与体制不协,奏请“应准其遵照内地一例薙发”。乾隆帝又批示军机大臣等,指示:“但已相沿日久,若一旦悉令遵制薙发,未免心生疑惧,办理转为未协。着传谕该督抚等,明白倡导,出示晓谕,所有各该省苗民,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7]人一例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即使是对宠臣和珅的建议,为了与体制相协调,乾隆的态度也很明确,不应强制,而是“其有愿薙发者,俱准其与内地民人一例薙发,以昭一视同仁之意”。

应该肯定,这种对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包容态度,对于该地区的社会稳定,以及民族之间的共处,产生了积极且久远的影响。土司制度推行时期,尽管摩擦不断,但从整体来说,西南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是越来越紧密,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此。

总之,从体制层面上来说,土司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这就是土司制度延续六百余年之久的根本原因。我们今天也许可以说,土司制度并不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制度,但可以肯定,它是最适合当时西南等地区少数民族社会实际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三 土司制度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女性的作用和贡献是不容忽视的。近代以来,人们都把女性受教育的程度、从业状况,乃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视为衡量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看到,由于土司制度的特殊性,在西南地区推行土司制度的数百年中,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之内地有了明显的提高,土司地区的女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很低,她们只能从属于男性,至少在社会生活中她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不能出仕做官。她们只能靠自己的丈夫或儿子得到朝廷的敕封。然而,在土司治理地区却另有一番情景:女性不仅可以做官,甚至在政治舞台上大有作为。应该说,这种情况是土司制度的推行在客观上形成的结果。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看,有两个因素促成了女性主政、任职的可能。土司是世袭地方官,土司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承袭制度的制定。明清的土司制度中都在土司承袭人的宗支嫡庶次序上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土司亡故,或年老有疾请代”时,首先是“嫡子嫡孙承袭,无嫡子嫡孙,则以庶子庶孙承袭;无子孙,则以其弟或族人承袭,其土官之妻及婿有为土民[8]所服者,亦准承袭”。这就从制度上为女性承袭土司之职打开了大门,为女性做官提供了机会和法律依据,此其一。同时,鉴于土司子弟年幼袭职,不谙政务,以致弊窦丛生,明清两代都对土司承袭的年龄有明确规定,即年满十五岁方可承袭。如应袭之人未满十五岁,允[9]许其母或土舍护理,即代行土司之职。这又为女性实际主持政务创造了条件,此其二。相比于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而言,土司承袭制度显示了一种灵活性。在皇位承袭制度下,只要是有资格做皇帝的,无论年龄大小,都可以坐上皇帝的宝座。正是由于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土司制度推行的数百年中,西南地区出现了许多杰出的女性,她们参政理政,甚至实际职掌或代行土司之职。这一现象可以说是制度文化的一个亮点。

由于能够承袭土司或代行其职的女性,都是土民所信服者,说明她们有一定的能力及威望,又得到朝廷的认可,自然会尽职尽责,报效朝廷。

从文献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声名显赫的女土官,她们的事迹在民间流传很广,一直脍炙人口。元代建昌路(今四川西昌)女土司沙智,以治道立站有功,授虎符,至元二十一年(1284)授建昌路总管。明代贵州永西彝族女土官奢香,原为贵州宣慰使陇赞霭翠之妻,洪武十四年(1381),夫死子幼,代子袭宣慰使职。十六年,受贵州都指挥马烨挞辱,隐忍不叛。次年入朝诉马烨之罪,开国皇帝朱元璋亲慰之。归后表示愿“刊山开驿传,以谢朝廷信任”。遂修官驿大道,西至乌蒙(今云南昭通),北达容山(今贵州湄潭),在水西境内立龙场等九驿,连接湘、川、滇、黔交通要道,对沟通内地与西南边疆经济、文化交流起了重要作用。明廷封其为“大明顺德夫人”。这是因自己的功绩而非丈夫或儿子地位得以受封的少数民族女性。著名的瓦氏夫人,是明代广西归顺州(今靖西)土官岑璋之女,田州土官岑猛之妻。夫死后,摄州政,颇有政绩,嘉靖三十四年(1555),以近六十岁的高龄应征,领广西“狼兵”六千八百余人至苏州,隶俞大猷部,为参将,抗击侵略东南沿海的倭寇,在王江泾(今浙江嘉兴北)等战役中,联合湘西“土兵”,获得大捷,名声大震。明末清初著名的女土官秦良玉,四川忠州(今重庆忠县)人,文武双全,袭丈夫马千乘之职,任石砫宣抚使。善骑射,通词翰,所部“白杆兵”以善战著称。天启元年(1621),应明廷征调,北上与后金作战。据载“秦氏千里裹粮,急纾国难”“浑河血战,杀奴数[10][11]千”。以至皇帝颁旨:“秦良玉奋勇讨贼,忠义可嘉。”后又参与平奢崇明之战,因功授都督佥事,充总兵官。

如果说在土司制度鼎盛时期的明代为女性提供了表演的舞台,那么至清代,在土司制度开始衰落的时期,女性任职的这一状况仍得以延续。这在清代的文献中是屡见不鲜的。如康熙五十七年(1718),四川巡抚年羹尧疏言:“河西宣慰司故土官蛇蜡喳吧之土妇工喀病[12]故,并无应袭之人,请将蛇蜡喳吧嫡女桑结承袭。”兵部议覆同意,并由皇帝批准。这是女性担任宣慰司土官的事例。四川建昌道所属河东宣慰司自康熙四十九年(1710)归顺清政府之时,宣慰使安承爵已故,其后一直由其妇瞿氏掌印。至雍正四年(1726),建昌冕山营之金格、阿租等“煽众狂悖”,而瞿氏“纵逆不法”,雍正五年[13](1727)将河东宣慰司革除。次年,为便于管理凉山一带,又授瞿[14]氏之女安凤英为长官司长官。至乾隆时,仍有“援革职河东宣慰[15]司瞿氏之女安凤英另授长官司之例”的情况。这说明,清代女性除承袭、代理土司职务外,还有直接授职的。

从清代的情况看,土司地区上层女性,在边疆民族矛盾激化和对抗时,大多“能知大义”,顾全大局,为边疆社会安定做出贡献,因而受到清政府的表彰和奖励。如梭磨土妇卓尔玛在平定金川之战时表现就十分突出。乾隆三十八年(1773)谕军机大臣等:

梭磨土妇在三杂谷中行辈最尊,从噶克多听其指挥,该土妇自不为小金川流言所惑。据官达色报称,该土妇见伊时密告金川贼众逆谋,其心甚觉真切。自应予以奖励,着即晓谕该土妇:“以尔实心恭顺节次奏闻,大皇帝深为嘉悦,特加恩赏尔淑顺名号并彩缎四疋,用示优奖。”如此传谕,不特该土妇益当感恩图报,即其余土司等亦必共知[16]激劝,冀得出力沾恩,亦属控驭番夷之一法。

乾隆四十年平定告捷,又因卓尔玛与其子土司斯丹巴又备牛五百头、酒一千篓,糌粑五百背呈送军营。官方将酒物酌留,牛只发还。乾隆帝以“梭磨土妇卓尔玛并伊子安抚土司斯丹巴恭顺可嘉”,加恩将斯丹巴赏给宣慰司之职,以示鼓励。乾隆五十七(1792)年,大兵进剿廓尔喀,护理庄浪土司印务的鲁孙氏呈称,愿赶办干柴十二万斤以备应用,并于十一月内,将所办干柴照数运至丹噶尔交纳。以至[17]乾隆帝感叹道:“边徼土司系属女流,能知大义,甚属可嘉。”

毫无疑问,元明清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女性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社会影响力也明显强于内地。虽然这里有各民族自身的特点,但是必须肯定的是,这与土司制度的推行有着必然的联系。

四 土司治理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

今天,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对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以此,我们在重新审视土司制度的时候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生态环境的保护比内地要好得多。因此,谈到土司制度文化的核心价值,我们还应该发掘一下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西南区域生态环境所起的作用。

西南土司地区,相对于内地和其他边疆地区,有着特殊的人文生态环境。一是该地区多为山区,地理形势错综复杂,交通不便;二是部族林立(推行土司制度后则是大小土司林立,如明代贵州定番州,[18]即设有十七个长官司),各自为政;三是以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比较落后,一些地方还保留“刀耕火种”的方式;四是自然资源丰富,林木、矿产资源尤为丰富。在这样的人文与地理态势下,如果听任无序、过度的开发,必定导致当地生态环境的破坏,而一旦破坏则极难恢复,其后果不堪设想,必然累及该地区社会稳定。而元明清三朝存续的六七百年间,从整体来说,该地区并未发生灾难性的生态环境破坏,这是值得庆幸的,而这种局面出现的原因,与土司制度对于人文环境所具有的长效稳定机制是分不开的。具体来说,它与清政府对该地区有意推行的封闭和限制性的管理体制有着直接的关系。

毋庸讳言,封建王朝推行土司制度是有利益诉求的,即从该地区获取资源和经济利益。清人王履阶就明确指出:苗疆“林木不可胜用……苗铁固推重一时,铜银备国用,药饵资养生……征其物产,亦[19]少助库藏于微芒”。但封建王朝的统治集团能否约束自己的贪欲,运用智慧,做到适度开发,则关系匪浅。在这方面,以明清两代比较,明代统治者做得不够好,而清代统治者要长进得多,这恐怕也是清廷汲取了明代的教训。

以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为例,对比一下明清两代对林木采伐和保护的实践,是很有启发性的。

西南土司地区森林资源丰富,品种名贵,是中国古代著名的林区。明初,为营建两京,曾从湖广、四川采办大木,数量较大。其后,嘉靖、万历年间,对西南土司地区林木的采伐数量更是猛增。播州产珍贵的楠木,明代在这里的采伐几乎是破坏性的。据道光《遵义府志》载,洪武、永乐时期均于此地采楠木,而在嘉靖二十六年(1547)为修宫中的三大殿,一次采木“共木板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二根块”。[20]至崇祯时,一次“采办大木通共二万四千六百一根块”。总之,明代对西南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不够。

清初以来,清政府出于稳定土司地区的考虑,兼及休养生息,不仅限制随意采伐林木,还积极推行植树造林政策。如顺治十二年(1655)规定:“民间树植以补耕获,地方官加意劝课,如私伐他人树株者,按律治罪。”康熙十年(1671)又规定:“民间农桑,令督[21]抚严饬有司加意督课,毋废农时,毋废桑麻。”尽管这是针对全国的政策,但在土司地区也是严格遵行的。至于专门针对土司地区的规定更是不少,如康熙二十六年(1687)谕工部:“四川楠木多产于崇山悬岩,采取甚难,必致有累土司,且来京甚远,沿途地方亦恐滋扰。[22]着传谕四川巡抚免其解送。”这与明代在四川大量采伐楠木形成鲜明对比。当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怕扰累土司,旨在求得地方稳定,但毕竟对限制采伐楠木还是有益的。又道光十三年(1833)四川总督鄂山奏办土司地区事宜十款,其中一项即谈道:“汉人向入夷地开设木笋等厂”,应“永行禁革,违者治罪。如遇官为采办木植,仍照[23]常给与山价,着令土司办理,以杜衅端”。又是怕造成汉夷矛盾,故不许乱采林木。中央政令如此,地方政府同样重视森林植被的保护。云南景东县现保存一块清道光年间的原景东府禁止民人随意砍伐林木的石碑,其中还记载了保护森林的措施,并设有“林官”,作为专职管理人员。由于这些政策的推行,土司地区的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清政府还对土司地区的土地资源加以保护,限制内地民人随意在土司地区开垦荒地;对该地矿产资源加以保护,限制私人掠夺式的开采,特别严禁“汉奸”擅入苗寨,“开岩挖窖”;对水利资源加以保护,严禁在水道地区垦殖,严禁阻塞水道;同时也注意保护野生动物。云南在明代有贡象的传统,将捕猎之大象贡送京城。清顺治十六年(1659),吴三桂也“贡象五”,世祖命免[24]送京,云总督赵廷臣“因乞概停边贡,允之”。自是,云南很少贡象。

元明清时期,在推行土司制度的西南地区,其生态环境的保护总体来说还是好于内地,以致这一状况延续至今。这显然与土司制度的推行,与土司地区所形成的区域社会生态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土司治理地区相对的封闭性,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稳定性,无形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 《册府元龟》卷一百七十四。

[2] 《后汉书》卷八十六,《南蛮西南夷列传》。

[3] 《清世宗实录》卷三十六,雍正三年九月乙巳。

[4] 《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三,乾隆元年七月辛酉。

[5] 《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九,乾隆元年十月。

[6]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零三,乾隆四十五年三月辛丑。

[7]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一百零六,乾隆四十五年五月戊子。

[8] 光绪《大清会典》卷十二,《吏部》。

[9] 万历《明会典》卷六,《吏部·土官承袭》;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89,《兵部·土司承袭》。

[10] 《明熹宗实录》卷九,天启元年四月己丑。

[11] 《明熹宗实录》卷十六,天启元年十一月丙辰。

[12] 《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八十,康熙五十七年七月辛未。

[13] 乾隆《四川通志》卷十九,《土司》。

[14] 《清世宗实录》卷六十六,雍正六年二月壬午。

[15] 《清高宗实录》卷一百一十,乾隆五年二月甲申。

[16] 《清高宗实录》卷九百三十八,乾隆三十八年七月戊辰。

[17] 《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九十四,乾隆五十七年正月丁丑。

[18] 《明经世文编》卷四百八十七,朱燮元:《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

[19] 《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八帙,王履阶:《改土归流说》。

[20] 道光《遵义府志》卷十八,《木政》。

[21]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六十八,《户部·田赋·劝课农桑》。

[22] 《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三十,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己卯。

[23] 《清宣宗实录》卷二百四十六,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庚戌。

[24] 《清史稿》卷二百七十三,《赵廷臣传》。

土司制度与元明清三朝治夷

方铁(云南大学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摘要 土司制度肇始于元,完善及推广于明。清朝作大幅度的改革,在一些地区仍保留了土司。元明清三朝重视土司制度,缘于土司制度与南方类型蛮夷社会的内在机制暗合;进而形成元明清王朝治理蛮夷时注重了解统治对象社会的结构与文化的传统。另外,在预期目标、治策设计与施行效果方面,元明清三朝治夷也存在个性化差异。

关键词 土司制度 元明清 蛮夷

所谓土司制度,为元明清王朝在西南边疆及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实行的一项统治制度。土司制度存在600余年,在实行地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土司制度本质上是中原王朝统治边疆蛮夷的政治制度,随着时代的改变必然退出历史舞台。本文就此作一阐述。

一 土司制度仅施用于中原王朝统治下的蛮夷地区

与土司制度不同,元代以前中原王朝实行的羁縻治策,广泛应用于华夏以外广义上的夷狄。中原王朝自称“华夏”,视华夏以外的文明为“夷狄”或“蛮夷”。汉唐等王朝所称的“夷狄”或“蛮夷”,并非指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域范围的民族群体,而是包括中原王朝边疆地区的本地民族以及同中原王朝有往来的邦交之国。土司制度的前身是羁縻治策。羁縻治策盛行于秦至宋代,以管控方面的宽松和随意、普遍施用于各地边疆为基本特点。汉唐等王朝实行的羁縻治策,如汉朝的边郡制度与唐朝的羁縻府州制度,既施用于边疆的蛮夷地区,也在王朝周边的地区推行。

唐末两宋时期,华夏周边的地区逐渐成为中原王朝疆域不可分割的部分,中原王朝与远方他国的邦交关系亦渐明确。继起的元朝从全国统一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新的天下格局,内容大致是中国的边疆地区逐渐巩固和完善,成为拱卫国家的有力屏障;而中国周边的政治势力,则逐渐成为与中原王朝建立新型藩属关系的属国。

土司制度的初期形态是土官制度。在平定大理国的初期,元朝在云南地区推行北方常见的万户制度,但这一地区动乱不止。蒙古统治者借鉴允许降附者继任原职的传统方式,并吸收南宋在广西设土官管理的经验,在云南行省实行土官制度,并迅速获得成功,以后在情况类似的西南边疆推行土官制度。从元明清三代的情形来看,土司制度仅实行于南部边疆与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在北部草原以及其他边疆地区,中原王朝仍实行传统的万户制度。另外,元明清诸朝推行土司制度,只限于纳入中央王朝有效管辖的蛮夷地区,而对朝鲜、安南、缅甸等邻国,则与之建立新型的藩属国关系。另外,在实行的地域范围、中原王朝与地方政权的关系、实施统治的措施、统治的有效程度等方面,土司制度与前代的羁縻治策也有明显不同。

明朝对土官制度进行全面改造并进一步完善,由此形成更高层次的土司制度。土司制度与土官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内容规定更为严格和规范,同时,土司制度被推广到与南部边疆情况类似的其他蛮夷地区。在施行的地域范围以及影响的广泛程度方面,土司制度也超过土官制度。进一步来说,元朝的土官制度,初期是作为统治边疆蛮夷的制度而设计,以后因与实行地区蛮夷社会的内在机制暗合,实践以后取得显著成效,乃作为统治和管理南方类型蛮夷的社会制度而普遍推广。

元朝的土官制度初期施用于云南、广西等南部边疆,明朝将之推广到包括湖南、湖北西部在内的其他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至于朝鲜、安南、缅甸等邻国,元明清诸朝不再以传统的羁縻治策应对,而是与这些邻国建立新型的藩属国关系。土司制度施用的范围趋于明确,是中原王朝在蛮夷统治制度方面的重大发展,同时土司制度有明确的针对性,是在实践中能取得显著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 土司制度有特定的社会基础,仅适用于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

土司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中原王朝对愿意接受统治的地方蛮夷首领进行任命,授予蛮夷首领相应的官职,并纳入国家吏治的体系管理。各级土司均有明确的职责和需要承担的义务。与内地官吏不同的是,经过朝廷的批准土司可以世袭,继任者可以是原有土司的嫡子,也可以是土司之妻或其他亲属。对级别较高的土司,朝廷允许统辖规定数量的土兵。土兵具备地方治安武装与服从征调国防军的双重职能,因此成为国家军队的有机组成部分。土司制度的这些特点,与前代的羁縻治策是不同的。

南方蛮夷地区的地形条件复杂,气候类型多样,山地占土地总面积的绝大部分。不同海拔高度的地区,往往有不同的生态环境与不尽相同的动植物资源,居住不同海拔高度地区的居民,由此形成对特定生态环境及所衍生的动植物资源的依赖关系。以共同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大小村落,又以地缘与族属方面的亲近关系为纽带形成更大的势力。南方蛮夷地区民族种类众多,内部结构复杂,这些蛮夷既杂居共处和相互依存,又常常为争夺有限的土地、水源、山林与矿藏等自然资源,以及发泄因复杂的历史纠葛而缔结的仇恨,相互间进行长期的对峙与争斗。

南方蛮夷社会普遍流行“打冤家”(械斗)的习俗。苗人或因睚眦之隙而杀人,被杀之家则举族为仇,必报仇而后已。有仇欲报而势所未能者,则植树标识,父子相传历久不忘,报仇后乃伐树削迹。古[1]代流行这样的谚语:“苗家仇,九世休。”形容其仇恨之长远与难解。凉山彝族地区的家族械斗也极为严重,20世纪30年代江应樑到凉山地区调查,他说大小凉山部落之间的关系,如不是亲戚便可能是冤家。凉山地区的彝族部落,平常虽以家庭为单位互不统属,而一旦有事,有亲戚关系的家族便迅速组合为一个庞大的团体,共同对付面[2]对的敌人。南方蛮夷在遭遇外来压力时,普遍又解仇结盟联合抵抗;一旦压力消除,又恢复原有的矛盾与争斗,如此往复不息。南方蛮夷社会流行的械斗,目的并不是将对方置于死地,而是通过械斗调整其社会关系,在资源和利益分配方面维持相对合理的格局,并通过械斗的方式,对世代聚集的恩怨作某种程度的回应。

南方蛮夷社会的细胞,大致是以血缘亲族为基础的村落。凉山彝族的主体黑彝极为重视血族关系,其部落组织可以说是血缘亲族的结合,甚至部落的名称便是姓氏。黑彝等山地民族实行父子联名制,父亲名讳的下半段,必是儿子名字的上半段,以此明确亲族的血缘承继关系。孩子朦胧懂事,父亲便教其背诵数十代祖宗的名讳,至倒背如流方罢。两个不认识的黑彝相见,首先互相“盘根根”,即背诵祖宗的世系名讳,以识别彼此血缘关系的亲疏。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南方蛮夷地区,聚族而居的村落世代相沿,即便迁徙或改居他地,也依据村落成员的组成构成新的居住单位。首领对子民的世袭统领关系,更是蛮夷社会中最重要的关系,赖此南方蛮夷才能维持其势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及其争斗中得以生存。

土司制度之所以获得成功,一方面,缘于该制度抓住了南方蛮夷社会的症结。南方蛮夷社会构成及其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各级土司及其子民与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之间,存在紧密结合的关系。另一方面,土司与其子民又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这种联系通过世代沿袭与统领的关系得以体现。唯有如此,在南方类型的蛮夷社会,在与其他地方蛮夷为争夺土地、山林、水源等资源进行的斗争中,以及因对外掳掠及械斗产生世代仇恨的社会环境中,各级土司及其子民方可立足,并借以保护自己和亲属的安全。由于朝廷授予土司合法的地位,土司接受朝廷的有效保护,各级土司必须为朝廷奔走卖命。若对朝廷不忠,若未能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朝廷随时可撤销涉事土司的官职。在明清两代的档案文献中,土司因此受罚乃至被撤销职位的记载屡见不鲜。通过土司制度,王朝统治者插手蛮夷社会内部的争斗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并切实掌握立废土司官职的权力,以对南方类型蛮夷实现有效的控制。

进一步来说,土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减少了土司地区众多地方势力之间为争夺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以及土司职位继承权等进行的争斗。对南方蛮夷地区的自然资源,可以实现相对合理的分配与使用;对南方蛮夷社会复杂的关系,还起到协调和制约的作用,使其可以实现相对的合理与稳定。应该指出,一方面,王朝统治者对南方蛮夷地区的社会机制不可能有本质上的认识,但因土司制度施行之后取得良好成效,乃得以完善和推广。另一方面,土司制度的成功也启发了王朝统治者,即治理不同地区的蛮夷,必须考虑其社会与文化方面的特点,基于其社会结构与文化传统制定的统治制度,方能切实奏效并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此即在全国蛮夷地区,元明清三朝实行不同统治制度的基本原因。

在非南方类型的蛮夷地区,上面所说的社会基础相对薄弱。如在蒙古草原,相对分散的随畜游牧是牧民主要的生产方式,牧民与草原的关系,主要是在广阔的地域范围迁徙和游牧,在居民与特定范围的土地、山林、水源等自然资源之间,基本上不存在世代相传的依赖关系。另外,北方游牧民族的社会细胞,是称为“落”的单个家庭或若干家庭的组合体,出于草原资源的利用不可过度、牧民习惯不断游牧等原因,各“落”之间通常距离数里之遥,“落”还随同放牧羊群处于经常迁徙的过程中。在北方草原,少见如同南方蛮夷地区常见的世代居住的村落,以及基于牢固的血缘关系、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复杂的社会关系。北方游牧社会流行重壮轻老的习俗,年轻彪悍便容易成为部落的首领,而部落乃至更大的势力因相互兼并而经常重组,其首领也如走马灯似的不断更换。因此,血缘与承继关系在北方游牧民族中相对淡薄。

由此可见,一方面,北方草原地区,在首领与下层牧民、草原具体地域等自然资源之间,并不存在类似土司地区三者紧密结合的关系。另一方面,草原地区的社会矛盾主要是外向型的,根据是游牧民族的社会经济是一种有结构性缺陷的经济,需要不断南下获取农业地区的粮食、布帛等产品作为补充。另外,游牧民族内部容易实现兼并与势力重组,使其内部矛盾较易得到解决。在气候恶劣的年份,草原游牧民族还需要南下避寒。在这样的情况下,北方游牧势力不断南下侵扰中原地区,便具有某种必然性。综上所述,中原王朝在北方草原地区无法推行土司制度,只能沿用传统的万户制度,或在万户制度的基础上做某些改变及调整。新疆、青藏高原等蛮夷地区的情形,与蒙古草原大体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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