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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5 16: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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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埃米尔·迪尔凯姆

出版社:台海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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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论

自杀论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自杀论作者:(法)埃米尔·迪尔凯姆排版:辛萌哒出版社:台海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11-01ISBN:9787516811061本书由北京读品联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序

近年来,社会学变得流行起来。10年前,这门学科还鲜为人知、缺乏认可,而如今被人们广泛运用。新兴学科的数目不断增加,公众为之喜爱有加,充满期待。然而,我们应该承认,时下流行的理论,不足以配得上其刊物发行数量及其所引发的公众兴趣。解决问题的过程即是科学发展的过程。发现未知的法则是一种进步;增加新的案例,优化提出问题的方法,即使没有拿出最终的解决方案,也是一种进步。社会学正处在学科体系构建以及哲学思路综合的阶段,希望涉足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而不仅仅把研究视野局限在某一个方面。在各个主题下,提供从社会学视角方向的解读,确实极易满足公众好奇心,但是不能做到完全客观。只做简单研究和轻信直觉,不足以发现复杂现实的统领法则,也难以证实宏大而唐突的概况性结论。以往的研究仅仅做到了偶尔说明支持假设的案例,可说明并不等于证明。此外,研究多个事件,却无一完全深入,仅能找到零星随性搜集的材料,让人不得不对其研究结果产生怀疑。纯社会学作品,对仅探讨某一特定方面问题的人来说没有用处。因为大部分著作并非归属于某一特定方向的研究领域,并且欠缺权威性的论证。

当然,对社会学的未来充满信心的人,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否则,社会学将退化到缺乏认可的状态,这是崇尚理性的人不愿看到的。如果现实朝着上述方向发展,哪怕只是短暂的时间,都会让人类承受痛苦并且退步。当然也不必沉溺在以前不完善的结论中,灰心丧气。所以要加倍努力,不向暂时的失败屈服。人们不必对新兴科学过分苛责,其尚在探索和试错的阶段,如果注意到上述问题,就可以避免失败。那么,社会学应该宣扬其研究目标,改变其往常类似新形式哲理文学的弊病,发掘自身内涵,满足公众期望。社会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社会事实形而上学的反映,必须严格明确研究事实存在的条件,遵循已有的定义,在确定的条件下进行研究。社会学的研究,离不开历史学、民族学和统计学的辅助。可是,这些学科的研究结论可能不能真正触及研究对象。由于研究对象复杂多变,即使研究者对研究对象仔细定义,也可能漏掉多个其他未知领域的知识。但只要研究者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即使事实性材料并不完整,或者研究方法过于狭隘,也都会为今后的继续研究积累正确经验。作者不能依据自身人格特点来定义某些客观概念。只有概念在不带个人偏好的情况下,才能被更多人采纳和运用。概念具有可传递性,带来了科学研究发展的条件——科学研究的可传递性。

根据这种精神,本书以自杀为主题展开研究构想。在我们的教学生涯中,涉及过很多主题,之所以选择“自杀”来深入研究,是因为很少有研究主题像自杀这样能被精确定义的。尽管划定研究范围需要下一番功夫,但“自杀”是很合适的研究对象。另一方面,社会学研究自杀,比任何辩证争论都更能显示其学科魅力。在研究过程中,社会学的学科力量得以彰显。当然,很可能我们犯了不止一处错误,或者在归纳过程中,夸大了所观察到的现象的作用。但至少我们努力用尽可能多的论证检验每一个命题。最重要的是,我们努力做到在每一个案例中,区分推论解释与案例。因此,读者可以毫无困惑地批判论证过程中所做的解释是否有根据。

而且,即使在特定的研究领域里,人们也可以拥有广阔的视野和概括的能力。相反,如果没有出错,我们建立的许多关于婚姻、丧偶、家庭生活、宗教社会的命题,比普通伦理家的理论更有意义。当前欧洲社会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调现象,我们的研究对其成因以及缓解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一种普遍现象绝不可能凭借大致解释就草草收场。其有可能是特定原因所致,只有通过仔细研究才能发现这些原因,并通过确凿的证据加以表达。这样理解自杀是准确的,正如当下我们看到的许多自杀现象,自杀是我们压抑的集体情感的表达方式。了解自杀能帮助我们了解欧洲的一些社会现象。

最后,本书以特定形式具体阐述了一些被其他学者提出、被我们十分详细检验的主要的方法论问题门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质上却剥夺了社会学唯一合适的研究主体。如果只有个体,社会不再存在。没有社会,何谈社会学?此外,这种观点丝毫不是社会学保持抽象普遍性研究宗旨的理由。如果人们只认为社会生活形式是虚假存在的,那其以何种形式定义怎会重要呢?

本书的字里行间,很容易让人有这样一种印象:个体更多由道德的现实性,即所谓集体现实决定,而不是个体本身决定,每个民族都有一定比例的人自杀,自杀率比其人口死亡率更具有恒定性,并且随着每个社会特有的加速系数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在每一天、每一个月、每一年的不同时段,自杀率不同;同样婚姻、离异、家庭、宗教、军队也影响着自杀率,并遵循一定准则。已有数据表明了其中一些影响关系,所以很难再说上述因素和自杀率没有关系。因为自杀行为是个体独立的决定,其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真实、积极的力量。但如果个体处在各种力量交合之中,自杀念头将多少受之束缚。这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以及生物学家一样,研究具体的、[2]实在的现实,因此社会学研究可以是客观的,而且必须是客观的。

最后,必须感谢我们以前的两位学生的大力协助。他们分别是波尔多高等小学(école primaire supérieure at Bordeaux)的教师费朗(N. Ferrand)先生和哲学教师马塞尔·莫斯(Marcel Mauss)先生。费朗先生编制了本书中的所有地图;莫斯先生通过独自研究26000个自杀案例,根据这些自杀者的年龄、性别、经济条件和有无子女的情况进行分类,协助我们整理制成具有重要意义的表21和表22。

这些表格来源于司法局,但并没有出现在年度报告中,而是好心的司法统计局(the Ministry of Justice)局长塔尔德先生为我们提供。对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1]《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巴黎,F.阿尔康书店,1895年。

[2]《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巴黎,F.阿尔康书店,1895年。导 论一“自杀”在日常对话中经常出现,人们可能认为自杀的含义众人皆知、不必多言。事实上,日常使用的语言和表达的概念,不是同一层含义。如果学者默认一个为人们熟知的概念含义,而不去深究其定义,可能导致严重的误解。其中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含义可以无限延伸,出于论证的需要,在不同事例里,同一概念含义不同;另一个原因是,概念的分类并不准确,仅仅反映了大众混淆的认知。同一概念条目之下,不同种类的事件混杂交错,类似的事实也常常被混为一谈。因此,如果我们遵循习惯用法,很可能把本应联系的特征分离开,把本应分离的特征联系起来,从而错置事物联系,误解事物的本质。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做出较好的解释。只有运用比较的方法,才能完成科学调查。有效比较做得越多,研究结果越可能成功。然而,日常术语过于肤浅,无法完全表达清楚事物之间的天然联系。因此,学者不能粗略地把日常术语作为研究术语。学者必须自己建立研究的概念群,厘清概念共性,以及科学研究需要的不同具体意义。正如,植物学家谈及花卉水果,动物学家谈及鱼类和昆虫,都不得不在预先规定的意义范畴内探讨不同概念。

我们首先要判定自杀案例研究的顺序。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不同死亡类型里,是否存在能被所有诚实的观察者共同认同的客观属性,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特性,是否和人们日常说的“自杀”内涵紧密联系,不相违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以自杀为题,把那些独具特色的全部事物属性联系起来。即使最终我们遗漏了一些普通案例,或者添加了个别本不该归入此类的案例,也并无大碍。重要的并不是表述一个普通智力程度的人能理解的精确的自杀定义,而是建立一种依据事物某方面确定属性的客观分类方法。不同类型的自杀中,一些案例的特点,也是大众通常理解的自杀特点,即自杀者本身是自杀行为的受害者。自杀行为的本质并不重要。人们通常认为自杀是肌肉力量参与的积极暴力行为,但是仅仅是消极的想法和放弃的念头就能导致自杀。绝食和使用匕首、手枪一样致命。自杀是主体行为的结果,但并不一定出现在主体实施自杀行为之后。二者前后联系并不一定严格,也不会影响自杀的本质。一个反对传统观念的人,怀着死在殉道者之手的心愿,犯下严重的叛国罪,并死在刽子手手下。此人的死亡类似于其自己给自己致命一击。至少,没有理由把这两种死亡分而视之,因为两者只有在执行死亡的具体细节之处相异而已。我们回到最初探讨的自杀定义:自杀是任何受害人自身执行的积极或消极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其死亡。

但是这样定义并不完整,没有区分出两种差别很大的自杀类型。一种类型,如一个人由于幻觉自杀,他从高楼窗户跳下,以为楼上和地面处于同一平面;另一种类型,如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明确自己在做什么而自杀。在一些情况下,某人的死亡并不是远因或近因所致。死亡的原因在我们个人体会之外,只有我们花功夫,闯入死者行为范围进行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自杀只能是这样的吗?一个人实施自杀行为的目的是让自己死亡。让自己死亡的过程中,自杀者真的满怀期望并蓄意实施吗?首先,自杀有这样一个特点,不管自杀的乐趣和意义在何处,至少由于其不易观察,因此不易被发现。如何探寻自杀者的动机?下决心死时,他是否真正渴望死亡?他还有别的目的吗?关于目的的问题,由于其过于隐秘,易被错误的解释所代替,甚至连自杀者自己也察觉不到。我们是那么经常错看自身行为的原因啊!我们经常用琐碎的情感和盲目的教条,来解释我们受大量激情和崇高愿望影响做出的行为。

此外,人具有理想的行为体系,并能对行为体系末端的部分加以调整,但并不影响其本质。不能以行为者最后一次行动来定义一个行为。其实,如果只把具备自我毁灭动机的死亡定义为自杀,有些死亡形式就不知道怎么解释了,因为其表面上虽然和普通自杀不同,实质上却没什么两样。一个士兵,为了军队的利益,用生命去战斗,并不意味着这个士兵渴望死亡。难道在战场上牺牲不是他自己决定的吗?又如一些企业家和商人无法面对公司破产之难,选择自杀。真是壮士为信仰献身,母亲为孩子赴死。死亡仅仅是一种为达成目的、无法避免而又堪称不幸的结局,并充满了个体对死亡的渴望和奋争。在前面两个例子中,个体是自己不愿在这个世界上停留的,死亡的形式也不过是众多特定类型中的一种。实施自杀,本质相似,但方式不同,因人而异。当然,通常情况下,自杀是一个人在不在乎生活时,绝望至极的做法。当一个人放弃世界选择死亡的时候,往往充满留恋,而他们放弃的往往是其至爱。用多种多样的动机能够解释这种自杀,然而动机对自杀的影响不是主要的。因此,可以从科学的角度说,为生活献身也能产生自杀的决心。稍后会谈到其所归属的自杀类型。

这类自杀行为有一个共同之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自杀者在实施自杀行为的时候,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的结果。有的自杀类型里,自杀者要么情非得已离世,要么是潜意识作祟。与其他类型的自杀不同,在这类自杀里,自杀者认为自己是非死不可的。这类自杀有一个容易辨别的特征,即个体是否预知其行为的后果。由此,这类自杀和其他类型的自杀,有自身特点,可以用某个概念单独描述。但是,自杀也是一个适合的名词。由于已经习惯用自杀来说明这类死亡方式,没有必要再创造另外一个。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自杀可以用来描述所有由积极或消极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例,受害者本人知道此行为会产生的结果。因此可以定义自杀未遂,即没有造成实质自杀的行为。此自杀定义没有包含关于动物自杀的探讨。

动物的智力还没有发展到能够理解其自杀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实施自杀的途径。有些动物一定不会进入死过同类的地方,因为这种地方会给它们死亡的预兆。但事实上,这只是血液的气味引发了动物的本能反应。还有一些被人们引用的例子,看起来确切无疑地像真正的自杀,但是都可以用其他方式解释清楚。如果被刺激的蝎子用自己的毒刺刺伤自己(况且并非一定如此),可能是无意识的、不含思想的反应。其动能,是一种由刺激引起,任意产生并有很强运气成分的发泄。虽然不能说动物对死亡结果有某种预见,但动物恰好是这种发泄行为的受害者。从另一个角度上讲,一些狗找不到主人了,于是拒绝进食。这是由于它们满心的悲伤,在无意识层面,冲淡了饥饿感。死亡成为结果,但并不是狗预先想得到的结果。突然陷入失去主人之痛的情形和受伤的情形,动物都并没有预知到死亡的后果。因此,我们缺乏对自杀特殊特点的补充。我们在下文中仅探讨人类自杀。因而我[1]们缺乏上文明确定义的自杀的特点。

但是这个定义有错误归纳多余概念和武断排除概念成分之嫌;这个定义也让人一下子看到自杀在道德生活中所占的位置。并非想象中那样,自杀并不自成一派,并不是众多现象中孤立的一种,而是通过中间状态不断地和各种事物息息相关。他们仅仅是常见行为的夸张表现。我们说自杀真实存在,在受害者在实施的那一刻,自杀行为注定是致命的。行为人肯定这个行为一般情况下一定会导致其死亡的结果。这种肯定的感觉有时特别强烈,有时比较微弱。只有你怀疑,才会看到新的情况,这些新的情况不是自杀的案例,而是和自杀紧密相连的案例,它们与自杀的案例只是确定自己会死的程度不同。毋庸置疑,如果一个人由于他人的缘故,让自己承担死亡的风险,但他并不知道自己会有多大丧命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并不是自杀。即使他死亡,也不算自杀。他就像故意冒死跟死亡开玩笑却极力避免死亡一样。或者一个麻木不仁的人,对任何事情都没有太大兴趣,无心顾及自身健康,因此忽视生命,让自己处于危险之中。然而这些死亡的方式和自杀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都源于类似的精神状态,即承担着行动者未知的风险,并且风险危险性不大;唯一的区别在于它们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更小一些。因此过分沉溺于研究而死的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自己用过度劳动杀了自己。所有上述事实构成了类似萌芽状态的自杀方式。虽然在方法论上,不能把它们和自杀完全相提并论,但是它们之间的紧密关系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旦人们认识到自杀和现实的联系未曾断裂,并付以行动,或者从另一个角度说,加些勇气和献身精神,带上鲁莽的行为,清楚地忽略一些东西,其表现就截然不同了。看了后文能更好地理解这些联系。二

这样是否限制了社会学家的兴趣呢?自杀是个体做出的影响个体的行为,表面上看取决于个体因素,因此属于心理学范畴。难道不是常用自杀者的脾气、性格、经历以及个人历史等原因探明自杀的动机吗?

在此不必探讨合理研究自杀的程度和情形,但是我们可能以全新的视角看待自杀。如果不再把一系列自杀事件仅看成彼此分离、互不联系而只能单独研究的事实,而是把在某一特定社会环境中发生的自杀事件看成一个整体,就会发现,从整体上看,这些自杀事件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些自杀事件的集合有统一性、特性和独特本质——完全具有社会性。事实上,也没有必要研究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的自杀数据,因为同一社会在自杀方面的统计数据往往比较恒定。如表1。年复一年,社会环境对个体生命的影响相对不变。准确地说,确有一些变化因素时有发生,但毕竟是少数。变化[2]常和当时社会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在1848年欧洲国家自杀率猛然下降。表1 欧洲主要国家自杀稳定性(绝对数字)

如果观察时间更长,就会更多地看到自杀率大幅变化。这种变化难以回归正常,只能证明当时社会结构经历剧变。有趣的是,这些变化迅速发生并不断推进,没有给大量观察者足够的时间去研究。若干年后,这些变化已在小幅度波动。但在一番波动后,迅猛上涨的趋势注定出现,自杀率随之稳定下来。因为所有打破社会均衡的事件,表面上是突然发生的,实际上其真正的后果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凸显出来。因此,自杀率的发展呈波浪形,各波浪形状独特而连续发展。有些波浪断断续续向前发展一段时间,又停下来,稍后又继续发展。表1展示了自杀率波动。一个高潮出现在1848年的欧洲,有的国家发生在1850—1853年;另一个高潮发生在1866年战后的德国,法国更早一些,大概1860年帝国政府鼎盛时期,英国于1868年,商业条约引发商业革命之后。1865年,高潮出现在法国,产生原因是相同的。最后,1870年战争之后,出现新的高潮,遍及整个欧洲,产生持续[3]的影响。

因此,在历史发展的每一个时期,每个社会都有相对固定的自杀倾向。这种相对的自杀倾向强度又是在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全体人员中,自杀人数和总人数的比例表示出来的。我们称之为所考察社会的自杀死亡率。通常在百万人口或者一万人口中来计算。

自杀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恒定不变的,但变化起来也可以超过变得最快的统计数据。通常情况下,死亡率逐年发生变化,变化幅度更大。通过比较两种死亡现象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我们能够确切地知道它们的差别,见表2。为了展示二者的关系,根据一定时间内的平均死亡率和自杀率,每一年一般类型死亡率和自杀率得以用百分比的形式呈现。因此,通过参考平均死亡率和自杀率,在两纵列里,列出了不同年份的不同数据。很容易比较出期间的差别。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在每个阶段,死亡率变化都比自杀率变化大。平均来看,死亡率比自杀率变化大一倍。在后两个阶段,只有连续两年的最小差距,才[4]显得差距不大。表2 自杀率和死亡率变化比较

的确,如果我们比较不同时间段的死亡率平均水平,而不是逐年比较,会发现死亡率的变化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出于短暂或者意外的原因,某些年份里,某些方面的死亡人数改变。但是如果将计算的年份拉长,与之相反方向发展的数字变化就会与之抵消。因此,死亡率的平均数,没有什么太大变化。例如,法国1841—1870年,每十年时间内,每1 000人死亡率分别为23.18、23.72、22.87。首先,需要注意,法国每年的自杀率不会超过其死亡率。其次,平均死亡率只有当自杀成为普遍的而非个人的情况下,才具有这样的变化规律,且只能对社会进行不尽完善的解释。对于文明程度差不多的民族而言,平均死亡率相差不大。即使文明程度相异的民族间,相差也不大。例如,我们可以看出,1841—1870年,法国一直是每1 000人中23人死亡;同期的比利时,死亡人数相应是每1 000人,23.93、22、24.04;英国22.32、22.21、22.68;丹麦22.65(1845—1849年)、20.44(1855—1859年)、20.4(1861—1868年)。我们把俄国除外,俄国这个国家只能在地理层面称为欧洲国家。这个欧洲唯一的领土大国拥有相当高的死亡率,其死亡率低于在1861—1867年间高达30.6‰的意大利,[5]以及低于死亡率高达32.52‰的奥地利。与之相反,自杀率虽然每年变化程度不大,但在各个社会之间的差异成两倍、三倍、四倍甚至更多的变化(见表3)。因此,对各个社会团体来说,相异程度比死亡率高得多的自杀率是一个更具特点的指标。自杀率甚至和民族气质最深层的部分紧密相连,因此自杀方面的排序不同社会在不同阶段变化不大。从表3同样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在三个阶段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每个国家,自杀率都在上涨,但是不同的民族仍然有各自的自杀率增长差别。每个国家中,自杀率增速都不同。表3 不同欧洲国家中百万居民自杀率

因此,各民族的自杀率事实上存在单一但又各自不同的顺序,这和其恒定性和变化性是一致的。这种变化的恒定性源于族群独特的性格气质,性格的各个方面交错影响,造成自杀率的改变。即使周遭坏境变化,这种恒定性依旧;而变化性体现了在同样性格气质下,具体情况和不同个体的影响。总之,这些统计数据表明的是每个社会都为之所痛的自杀趋势。难以和最后一个假设调和,但是我们还是会在下[7]文探讨这个问题。不论某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怎样,自杀趋势肯定是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名义。每个社会都有一定量自发死亡倾向。这些倾向属于社会学专门研究范畴。也是本书要研究的问题。

我们并不试图囊括所有个体自杀的情形,我们只是研究决定自杀率的一些自杀情形。这两个问题截然不同,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诚然,很多个体自杀情形的普遍意义不够,不能影响到自杀率,这些情形可能导致这样或那样的后果,致使个体自杀,然而不会给整体社会的自杀倾向带来太大影响。这类自杀并不牵涉某种社会组织,不能引起社会效应。因此,它们是心理学家关注的对象,而不是社会学家的研究主题。而对社会自杀率造成影响的一些自杀情形,不仅对个体,甚至对群体也会造成影响。因此,在所有自杀案例中,社会学感兴趣的仅是影响社会整体的案例。自杀率是这类案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我们集中关注这类案例的原因。以上即是本书研究的主体。本书分为三个部分。

我们将要解释的现象是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会因素以及社会性因素。我们首先对具有大量普遍性的非社会因素进行考察,并且发现影响几乎不存在,可以忽略不计。

然后,我们将探讨社会原因的本质,探讨它们如何施加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在实施自杀的个体身上产生作用。

这样,我们能更好地详细解释导致自杀的社会因素有哪些,即刚才提到过的集体主义倾向有哪些、集体主义倾向与其他社会事实之间[8]的关系以及消除这些影响的方法。

[1]还有少数令人生疑的例子不能以这种方式说明。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过,一匹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们要求和其母亲交配,后来多次拒绝,最终从悬崖跳下。[《动物的历史》(History of Animals),IX,47]关于这个问题,参照韦斯科特(Westcott)的《自杀》,174—179页。

[2]变化较大年份的数字写在括号内。

[3]在表中,正常数字和加粗字体字分别代表系列数字,表示不同高潮时期的自杀人数,使之容易辨认。

[4]瓦格纳在比较死亡率和离婚率时,用过这个方法(《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87页)。

[5]据贝蒂荣(Bertillon)的《死亡率》,载《医学百科辞典》(Dictionnaire Encyclopedique des sciences medicals),第LXL卷,第738页。

[6]当然,使用这个说法,我们并不是要具体化集体意识。我们不承认任何社会比个人存在更多精神实在性。后面我们会再谈到这个观点。

[7]见本书第三编第一章。

[8]在每章开头,所涉特殊问题的参考书目,读者需要,可以查看。以下是关于自杀的一般参考书目:

1.我们主要列举官方统计出版物:《奥地利统计资料》(Oesterreichische Statistik)、《卫生事业统计资料》(Statistik des Sanitswesens)、《比利时统计年鉴》、《巴伐利亚州皇家统计局杂志》、《普鲁士统计资料》(Sterblichkeit nach Todesursachen und Altersklassen der Gestorbenen)、《按死亡原因及老年死亡者统计的死亡数》、《符腾堡统计与地方志年鉴》、《巴登州统计资料》、《美国第10次人口普查,关于美国1880年死亡率和人口统计的报告》11部分、《意大利统计年鉴》、《意大利王国城镇死亡原因统计资料》、《关于意大利军队卫生情况的医学统计报告》、《奥尔登堡大公国新闻统计资料》、《法国刑事法庭总结报告》、《柏林市统计年鉴》、《维也纳市统计资料》、《汉堡市统计手册》、《不来梅州官方统计年鉴》、《巴黎市统计年鉴》。

读者还可以从下述文章中找到有用资料:普拉特尔(Platter):《论1819—1872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Statist.Monatsh),1876年;布拉塔谢维茨(Brattassevic):《1873—1877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与《统计月刊》,1878年,第429页;奥格尔(Ogle):《英国和威尔士的自杀与年龄、性别、季节和职业的关系》,载于《统计学会杂志》,1886年;罗西(Rossi):《1884年西班牙的自杀》,载《精神病学文献》,都灵(Turin),1886年。

2.关于自杀的一般研究:

德盖尔(De Guerry):《法国的道德统计学》,巴黎,1835年;《法国和英国的比较道德统计学》,巴黎,1864年;蒂索(Tissot):《论自杀狂和反抗精神,原因及纠正办法》,巴黎,1841年;埃托克-德马齐(Etoc-Demazy):《关于自杀的统计学研究》,巴黎,1844年;利尔:《论自杀》(Du suicide),巴黎,1856年;瓦普保斯(Wappas):《普通人口统计学》,莱比锡(Leipzig),1861年;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汉堡,1864年,第二部分;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尔书店,1865年;杜埃(Douay):《自杀还是自愿死亡》,巴黎,1870年。第一编非社会因素第一章[1]自杀和心理变态

人们预先认为,两种非社会因素对自杀率有影响,即内体心理因素和自然环境性质。对个体构成而言,可能存在一种国与国之间强度不同的倾向性,直接导致人死亡。另一方面,在个体性格中,至少对相当部分个体而言,存在直接导致人死亡的因素。这种倾向的强度在不同国家的个体之间是不同的。此外,气候、气温等因素会间接对人体产生类似影响。只有在充分思考后,才能排除某些假设。我们将逐一检验这两种因素之于我们的研究对象是否产生作用,并找出会产生什么样的作用。一

每年,虽然个体是否患病因人而异,但是一种疾病在一定社会中的比例是相对固定的。

精神错乱就是其中一种。如果每种自杀都是由精神错乱引起,我[2]们的研究就有了现成的结论,即自杀成为纯个人疾病。

相当数量的精神病医生认同这一观点。埃斯基罗尔说:“自杀表[5]现出精神错乱的全部症状。”(Falret)和莫罗·德·图尔用类似的词句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莫罗·德·图尔发表的支持这种观点的学术文章里,却能读出令人心生疑窦的观点:“在所有案例里,自杀都是精神错乱导致的吗?我们目下不必急于处理这个棘手的问题,首先可以大致确定的是,一个人对精神错乱研究得越多,精神错乱症医治的经验[6]就越多,他就越会情不自禁地赞成这个观点。”1845年,布尔丹(Bourdin)大夫更加直截了当地支持了这种意见。他发表在一份小册子里的这个观点,引发了当时医学界的一阵轰动。

这种理论曾经获得到了两种辩护支持。有人认为,自杀本身自成为一种独特的疾病——精神错乱的一种。也有人认为,自杀并不存在于精神正常的人身上,而是一种或多种精神错乱的变异形式。前者是布尔丹的观点。埃斯基罗尔则是持后一种观点的最权威人物。他说:“自杀看起来是具有多种不同表现形式,并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明确地说,这种现象并非疾病的表现。把自杀纳入疾病的命题,是和[7]我们的经验背道而驰的。”

自杀是精神错乱的一种表现形式的相关辩护意见,并不够严谨,也不够全面。依照这种意见,不可能有反面经验出现。因为,抱持这种辩护意见的人无法完全列举所有自杀案例,也无法完全列举精神错乱在每个案例中的影响。他们仅能举出有限的几个实例支撑。但实例支撑再多,也不能作为科学概括的依据。况且,即使缺乏反例,也还是具备存在的充分可能性。如果能给出其他证明,这种结论就具有概括性了。如果自杀是一种精神病,具备自身的特点和独特的发展过程。那就可以得出结论:所有自杀者都是疯子。

自杀狂真的存在吗?二

自杀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如果说这种倾向包含某种精神错乱成分,也只是部分行为表现出精神错乱的症状。如果将一种行为定义为谵妄,那么这种行为只能具备表现谵妄这一种目的。如果行为可以表现多个目的,则也可以用别的术语来定义。传统精神病理学术语将一定限定范围内的谵妄称为偏执狂。偏执狂病人除了局部性缺陷,意识是正常的。例如,有时偏执狂病人处于非理性和荒诞的原因,喝水、偷东西或者说脏话;但是他们的其他行为和思想是绝对正常的。因此,如果有自杀狂的话,只能是偏执狂的一种。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确这样归类。

从一个角度看,如果人们真的承认偏执狂的多种变化形式,那么把自杀也归入其中,就清晰易懂了。根据刚才所给定义,这些疾病的特点是,患者在智力功能上无根本损害。偏执狂病人和正常人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相同的。只是对于偏执狂者而言,特殊的精神状态偶尔占据优势。总之,偏执狂仅仅是一种在冲动的情况下产生的极端情感,在表述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观点,但程度却非常强烈,以至于让人心智迷惑,难以摆脱。因此,发病时患者显示出不正常的野心和强烈的偏执状态,大脑的其他功能进入麻痹状态。一些突然的情感刺激,使精神失衡,情绪偏执狂症状出现。如今,无论自杀的能量是突然迸发还是逐渐积累,人们常认为,自杀者是受了某些不正常的激情的影响;甚至有人认为,把自杀看成抵消自我保护本能的必要手段,是非常合理的。另外,许多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之外,和其他人没有相异之处。因此,没有理由把自杀行为笼统地归于一般谵妄症。而因自杀被视为偏执狂这一种精神病。

那么,偏执狂真的存在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从来没有人质疑过这个问题。精神病医生都认为局部谵妄理论没有可争论之处。临床观察证实了这个结论,心理学也视之为必然推论。人类精神具有独特才能和能力,各因素大部分时间协同一致运作,有时可能分开工作。因此人类精神各部分因疾病影响而分开工作的情形是很正常的,既然人类智力能够在没有意志力支撑的情况下存在,而人类情感能够在没有智力的情况下存在,那么为什么不能存在没有感情存在下的智力?也一定会有情绪平衡下的意志力以及情绪失衡情况下失去意志。如果把这些原则运用到感官比较特殊的形式上时,就会认可这个理论。即身体上的损害可以只引起某种倾向,某些行为或者某种孤立的思想。

现在,几乎再没有人认可这种观点。虽没有直接证据表明不存在偏执狂,但是也找不到其存在的例证。偏执狂的病症难以在临床上单独显现。当偏执狂侵害机体的一种功能时,另一些功能也随之损害。在观察成功的情况下,一定能找到多个偏执狂表现。法尔列特说过,“举个例子,一个为宗教狂热的精神不正常者,属于宗教偏执类”。患者称自己为神的力量召唤,负担着上天的使命,把新的宗教传播到人间。这个观点完全荒诞不经。他像其他传教士一样传教,却丝毫不提及自己的宗教思想。更加仔细询问他之后,发现了其他病态的思想。比如,在其宗教观点背后,能够发现自大的心理倾向。他相信自己不仅肩负宗教使命,而且肩负改革社会的使命。他也同时想象自己肩负着人类最高使命等。在你有足够耐心洞察患者的自大心理之前,你将发现他的谦卑和恐惧倾向。沉浸在宗教思想中,患者相信自己迷了路,[8]终将毁灭等。当然,以上这些形式的偏执狂症状,并不一定能在同一个人身上全部出现,但通常互相关联;如果在患者身上某一时刻没有同时出现,定会随后相继出现。

最后,除了这些特殊的例子,偏执狂者还存在一种普遍的精神状态。这种状态是疾病的根本,精神错乱的观念仅仅是疾病外部的和暂时性的表现。这种精神状态本质的特征为过度得意或者说深度抑郁或者说全面反常。特别是在思想和行为上,缺乏平衡性和协调性。患者能够推理,可是思维中有空白之处;也能够行动,虽不至行动愚蠢,但无先后顺序。认为精神错乱是患者精神世界的组成部分,甚至于是局限性的组成部分,是不正确的。只要影响了对事物的理解,就可以说完全损害了精神世界。

此外,偏执狂假设和科学研究事实不符。不再存在大批人对旧理论的抨击。意识层面活动的不同形式不再成为单独而分散的力量,仅存在于形而上学的层面,而具有相互依赖的功能。因此不可能一种意识层面遭受损害,而另一种意识层面完好无损。这种相互作用在精神层面体现的比在身体器官层面更加淋漓尽致。因为身体的每一个器官都有独特之处,一个器官受到侵扰,其他器官未免立刻受到影响。这种交互作用分布在大脑的不同区域。假如某部分功能受阻,无法完成任务,其他部分,随时就位,替之运转。大脑各部分联系紧密,精神错乱无法只是损害其一,而不伤害其他部分。目前已有研究发现,精神错乱彻底改变精神生活,而不仅仅停留在改变单一观念和情感。表现和冲动不单独存在,不是精神原子这种细微的物质通过相互连接构建心智。它们仅仅是总体意志中心的外部表现,是其源头和表达方式。精神状态不受损伤,它们就不会发病。

如果无法确定精神状态的受损部分,就无法对偏执做出准确定论。显然,局部精神损伤源于某种损伤的扩张。这些损伤本身不是疾病,却是其他疾病的表现方式。被称作偏执狂的疾病,总是源于更广泛的精神错乱。这种偏执狂本身不是疾病,却是全身疾病特殊而偶然的症状。如果不存在偏执狂,就不存在自杀偏执狂。因此,自杀并不是精神错乱之中的特殊形式。三

依然有可能,自杀仅仅在人处于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发生。如果自杀本身不是精神错乱的特殊形式,就没有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与之关联。自杀仅是一种插入式综合征,且时常发生。频繁发生是否在暗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没有自杀,或者说自杀一定与精神错乱关联吗?

这样下结论似乎太仓促。即使是对精神错乱的极端例子进行分析,也可以发现,精神错乱者的某些行为只为这些患者所有,而别的一些行为正常人都会做出。没有理由先入为主地将自杀划入精神错乱。确切地说,精神病医生认为他们知道的大多数自杀的案例显现出精神错乱的迹象。但是由于对待这些案例过于概括化,也难以就此得出结论。再说,不能从范围狭窄的特殊试验中,得出宏观普遍的结论。精神病医生所观察到的自杀者,当然是精神错乱的。但是还有为数更多的自杀者,医生们没有观察,不能说他们也是精神错乱的。

唯一系统的方法是通过本质特征对自杀进行分类。分类包括构成自杀的主要类型的精神错乱者的自杀。然后探究这种系统分类方法,是否囊括了所有自杀案例。换言之,要研究自杀是否是精神错乱的特定形式,必须对自杀进行分类,确保精神错乱是自杀的一个原因,并且探究这是否是自杀的唯一原因。

总体上说,专家们并没有花太多心思对精神错乱的自杀进行分类。可以说以下四种类型,囊括了最重要的自杀类型。自杀的主要分[9]类借鉴了儒塞和莫罗·德·图尔的思想。

1.狂躁性自杀(Maniacal suicide)——这是由于幻觉或精神错乱引起的自杀。患者自杀是为了躲避想象中的危险和耻辱,或遵循从[10]上面接到的神秘指令等。从这类自杀的动机和发展方式看,都反映了狂躁症的特点。这种疾病的主要特点是极具多变性。极具变化和冲突的观点和感受接踵而至,出现在狂躁者的意识当中。就像车轮转动,一种意识状态迅速取代另一种。以上特征也是狂躁性自杀的动机所在。它们以惊人的速度出现,并消失。当指向自杀的幻想和精神错乱状态突然出现,自杀的念头随之而来,自杀者开始实施自杀行为,如果失败了,在那一刻,自杀者不会立刻再行动一次。但如果稍后受其他动机驱使,自杀行为将会重演。十分细微的事件就可能导致这些突然转变。有一名男子,曾想自杀,一天他跳入河中,但河水较浅。他试图找到一个能将自己淹没的地方,这时一位海关人员察觉出它企图自杀,就用枪瞄准他,威胁说,不从河里出来就开枪了。于是男子[11]心平气和地回家了,再也没有产生自杀的想法。

2.忧郁型自杀(Melancholy suicide)——这种自杀与极度压抑和悲伤扩大有关,患者再无心领会和自己相关的人和事。欢愉不再诱人;患者视万事万物为浮云。生活显得无聊而痛苦。这种感觉有很长时间,自杀的念头也长时萦绕;这种感觉固定不变,自杀的决心也同样如此。一个小女孩,父母都很健康,在一个国家度过童年之后,不得不在14岁那年,去另一个国家学习。自那时起,极度的厌恶由心而生,女孩想隔世而居,很快产生了强烈的死的念头。“有些时候,她数小时一动不动,眼睛看着地面,胸口在颤动着呼吸,好像惧怕某种危险来临。女孩决定投水自杀,并选取最偏远的地方实施,以防得[12]救。”然后,最终女孩察觉到自己的念头是一种罪,并一度放弃这种念头。但一年之后,这种死的倾向再度袭来,且欲望更加强烈,时隐时显。

幻觉和精神错乱的想法常和在总体层面感到绝望相连,直接导致自杀。然而,这些想法并不像狂躁病人表现出来的那样,容易变化。相反,如同来源的整体状态一样,它们一成不变。患者受困于一成不变的恐惧、自责和悲痛之中。这种类型的自杀和前种类型的自杀一样,由想象的理由造成,但还具有漫长性这一显著特点。并且忧郁型自杀漫长难治。这类患者会冷静地、理智地计划自杀,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他们会显示出超人的毅力。这类自杀者内心的坚定的程度,如同狂躁性自杀者观念的多变程度一样。后者,因缺乏持久的原因,冲动一闪而过;前者的总体性格中,有一种坚持的态度。

3.强制型自杀(Obsessive suicide)——在这种类型的自杀中,没有真实的动机,也没有存在于想象的动机。仅由一定要死的念头造成自杀。这种念头没有清晰的缘由,却完全占据患者的内心。患者即便知道,自己没有足够合理的原因去死,却无法摆脱自杀的欲望。患者内心有一种本能需要,不受意志和理智控制。就像去偷、去杀人、去纵火的欲望一样,应该属于其他类型的偏执。当患者意识到自己的想法多么荒谬的时候,一开始试图拒绝这种想法。拒绝的过程是痛苦的、压抑的,内心的焦虑反而增加。因此,人们有时也称这种类型的自杀为焦虑性自杀。布里埃尔·德·波斯蒙特曾清晰地描述过这种状态,他坦白道:“我受雇于一家商行,每天例行公事,把工作做得令老板满意,我却觉得自己是个机器人。别人对我说话,声音就像回音一样。我最大的痛苦是受自杀的念头折磨,这种念头让我自由全失。我为之所害已经一年;起初我并不当回事;随后死的念头随处追杀我,可是我没有理由杀死自己……我的健康状况良好,家人身体也不错;我没有财产损失,收入充足,足够我这个年龄的人享用。”可是一旦患者下决心放弃抗争、杀死自己的时候,焦虑停止了,平静回归身体。如果自杀未遂,病态欲望的火苗暂时熄灭,虽然说有时候灭得不充分、不彻底。仿佛病人把积压的冲动排空了。

4.冲动性或不自主自杀(Impulsive or automatic suicide)。和前面一种自杀类型一样,这种自杀毫无动机可言。在现实或者患者想象之中,都找不出原因。这类自杀不是由长期或短期困扰内心的某一固定观点造成,而是由突然出现却难以抵制的冲动引起的。眼睛闪烁的瞬间,自杀的念头迸发,激发自杀的行为,至少开始谋划自杀行为。这种突如其来的念头让人觉得和前面提到过的狂躁有关,可是躁狂性自杀有其理由,哪怕理由荒谬。躁狂性自杀与谵妄(delirium)观念有关。与之相反,在冲动性自杀中,自杀的冲动迅速出现,不由自主,并无前述理智预兆。看见一把刀,走过悬崖等,都能立即激发患者死亡的念头。患者迅速执行这个心愿,甚至反应不过来自己干了些什么。“一名男子正轻声和朋友交谈,不料突然越过护栏,跳入河中。被救后,问及男子做出这种行为的动机是什么,他什么也不知道,只是自[13]己由无法阻挡的力量驱使。”另一名男子说:“奇怪的是,我完全没有印象我是如何跳上窗户的,也不记得当时是被什么想法驱使;我[14]并不想自杀,或者说,我不记得今天自己有过自杀的念头。”换言之,患者感觉到自杀的冲动积蓄,试图躲避死亡工具的诱惑,却采取了急速的方式。

简而言之,所有因精神错乱而引发的自杀不是找不到动机,就是由想象的动机驱使。现在,很多自杀案例并没有被划分到任何分类中。这些案例中,大部分有动机可循,并且动机不能在现实中找到。并不是每一种自杀者都能牵强地归类于精神错乱。在所析自杀分类中,忧郁性自杀可能最难识别。正常人自杀时,如同精神错乱者一样,处于沮丧和抑郁状态的情况,经常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正常人自杀往往能够找出客观原因,而精神错乱者自杀,完全缘于无关的外部环境。总之,精神错乱者受幻觉驱使,而不是正常感觉影响自杀;自杀冲动也是无意识的,而不是故意为之。因此和正常人的自杀区别开来。当然,正常者可能变成精神错乱者。如果缺乏足够区分二者的理由,人们通常会混淆健康的人和患者。因为后者是前者的一种变化。正常人绝不会自杀,自杀者必定显现某种异常情况。即便这个观点得到证实,也不足以说明精神错乱不是一种自杀原因。因为精神错乱者不仅所想和常人有别,所做也显现异常。

因此,只有武断地比对字面意思,才觉得自杀和精神错乱有密切联系一说:“为了高贵和崇高的情感,非得陷入某种死亡的危险中,心甘情愿为法律献身,为了坚定的信念和国家的安全选择死亡。这样的死,不是自杀。”分类。这样一来,至少有一类自杀类型和精神错乱无关。一旦破例,例外多至无比。因为由崇高感情驱使的自杀和由不太崇高的动机驱使的自杀之间,差别不至于太大,不知不觉,就从一种类型自杀逐渐跨越到另一种类型自杀。如果将前者定义成自杀,没有理由不将后者冠以自杀之名。

因此,有大量和精神错乱无关的自杀类型。这些自杀往往经过仔细考虑,并不全由幻觉引起,所以更容易识别。自杀者在做出自杀行为时,是否经自由意志驱使,往往备受争议。但我们并没有思考这些自杀者是否在自由意志的驱动下做出自杀行为。我们仅基于经验判断某一自杀者是否精神错乱。四

精神错乱引起的自杀,只是自杀的一种类型,并不能将其看成自杀的主流。精神错乱和理性失衡之间,有许多中间状态,常归类于精神衰弱。因此,我们来看看,在非精神错乱性自杀中,它们是否在研究一开始就扮演着重要角色。

精神错乱性自杀暗含着如下问题。事实上,如果神经系统的情感影响足够深,就会激发自杀的念头。如果情感强度变弱,带来的影响力也变弱。神经衰弱症(neurasthenics)是一种初级阶段的精神错乱现象;因此也含有精神错乱的部分特点。神经错乱症和精神错乱相比,在人群中的分布更广,具有更大普遍性。这些不正常现象是自杀率变化的缘由所在。

再加上,神经衰弱症者易于自杀;脾气暴躁的神经衰弱者注定受难。众所周知,痛苦大体上源于神经系统强烈的刺激。强烈的神经波动常常痛苦万分。可是能产生痛苦的最大神经波动因人而异。对神经能产生很大阻力的人来说,产生痛苦的最大神经波动值较高,反之则较低。对神经能产生较小阻力的人来说,痛苦区域形成得更早。对于神经症患者来说,每一个印象的形成,都是潜在神经不安的来源。每一次神经的活动,都可能带来痛苦。最小的刺激都可能惊扰神经,仿佛他的神经是不经保护的。即使无意识的生理功能运转,都能引发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另一方面,快乐区域也在较低刺激下兴奋起来。衰弱的神经系统,由于过度容易传递刺激,一些刺激虽不能让正常神经系统兴奋,但足以刺激神经衰弱者。因此,不重要的事情都可能给神经衰弱者带来莫大的欢愉。表面上看,神经衰弱者在痛苦和快乐的平衡上面,失之东隅,收之桑榆。仿佛多亏了这种补偿机制,他们在面临冲突的时候,才能更好保护自己。事实上并非如此。这种现象的不便之处真实可感。日常生活中的事情频繁产生刺激,对神经衰弱者而言注定太强烈了。因此,日常生活的变化对他们来说,太难以承受了。可以肯定的是,有一种生活方式能使这样的折磨降到最低,即隐居,创造仅仅可部分感受外部世界躁动的特殊环境。有时候,隐居者也像是逃离了让他得病的世界,追寻一份孤独。可是如果神经衰弱者被迫陷入喧嚣的世界,无法在外界强烈的刺激下,为自己脆弱而敏感的神经找到一处避难所,他承受的痛苦多于快乐。这种境遇便是自杀念头生长的沃土。

责难神经衰弱者的,不仅是这种喧嚣的环境。由于他们的神经系统极度敏感,思想和情感常处在不平衡状态。由于细微的影响可能导致他们神经不正常的状态,每一件微小的事情都可能困扰神经组织。这些事情虽然并非旨在打扰人,却会形成重压,使神经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神经系统总是处于变化的状态。按理说,过去的经历逐渐稳定,在大脑中产生恒定的效果。可是,它们却常受突发事件的影响而受损。只有机体处于完全平衡和稳定的状态时,生活才显得平衡和稳定。生活,意味着对外界刺激做出适当反应。而对神经衰弱者来说,只有在一定的时间和习俗中,和谐的状态才能建立。有时,建立一种和谐状态,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这种状态世代传递,不会因为某一次变动而更改。但是,如果某一时刻,每件事情都需要重构,也就是说,某次行动不再是它原来的样子了。我们同时渴望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稳定性。个体只有在物质和道德构成具有确定性的社会环境里,才能健康生活。这正是神经衰弱者欠缺的部分。神经衰弱者易受打扰,常为惊喜和环境变更所困。不知如何适从,他们只能用新的行为来应对,构成了其喜爱新事物的癖好。然而,他们也得学会和旧环境和谐相处,即新的想法已不足以应对现实问题,他们常常失败。因此,对多变的神经衰弱者,社会系统越固定,适应越困难。

处于这种心理状态的自杀是最常见的类型。这种类型自杀占多大比例呢?在一定环境下,是这种心理状态直接导致自杀,还是通过使个人更多地暴露在导致其自杀的外部环境中而发生作用?

为了直接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将神经衰弱和自杀的多个类型进行对比。不巧,没有对神经衰弱引起的自杀进行过统计学上的分析。但是可以间接解决这个问题。精神错乱仅仅是神经退化的扩大形式。因而神经衰弱的数量是随着精神错乱数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对后者的研究可以替代对前者的研究。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建立起自杀率和总体精神失常的关系。

和精神错乱一样,自杀在城市分布广于农村。这让人产生某种联想,似乎自杀者的数量取决于精神错乱者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然而,这种数字上的对应暗示某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可能是纯属巧合。自杀和城市文明兴盛紧密相连。在大城市里,自杀情况较多。貌似这种假设更加可信。为了解释精神错乱状态对自杀的影响,我们必须消除城市文明对自杀的影响这个变量因素。如果出现两个因素同时影响结果,便很难判定,每个因素以多大比例影响结果。应考虑这些要素在什么时候互相矛盾,只有当二者矛盾时去探究,才能找出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如果精神错乱起决定作用,当精神错乱发生作用,而社会因素往与之相反的方向做出影响时,应该能看出结果的某些变化。相反,当社会因素发生作用,而精神错乱将之朝相反的方向推动时,也应该能看出结果发生变化。

以下案例展现出这些朝相反方向发展的规则:

1.据统计数据,在精神病院,女性精神病多于男性。不同国家里,男女比例不一样。但总体上来说,100人中,大约有54—55名女性,45—46名男性,如下表所示。每100名精神错乱者中国家年份男女4951西里西亚1858年萨克森1861年4852符腾堡1853年45554555丹麦1847年挪威1855年45*56*纽约1855年4456马萨诸塞1851年4654马里兰1850年4654法国1890年4753法国1891年4852*虽然二者加起来不是100,但原文如此。——原编者注

科克通过11个州精神错乱人口统计调查数据,发现在全部166 675名精神错乱者中,男性78 584名,女性88 091名。或者说,每1000名男性中,有1.18名精神错乱者,每1 000名女性中,有1.30名[17]精神错乱者。迈尔(Mayr)发现了同样的数字。

有这样一个疑问,会不会由于男性精神错乱者的死亡率高于女性,于是精神病院才有更多女性精神错乱者。

的确,在法国的精神病院,每100名死去的精神错乱者中,有55名是男性。因此,精神病院更多女性的数据并不能说明,女性有更大可能性患精神错乱。只能说明,女性和男性相比,更容易幸存下来。精神错乱者中,女性并不多于男性。如果其中女性多于男性,我们可以把结论运用于关于神经衰弱的推论中,即女性神经衰弱者多于男性。那么,如果自杀率和神经衰弱真有因果联系,那么女性自杀者多于男性,或至少二者持平。即使修改统计数据,使女性拥有较低的自杀率,我们也只能得出结论:女性精神错乱的倾向比男性大或和男性持平。女性低自杀率和患精神错乱的较大可能性几乎相互抵消。实际上,女性的自杀数量并不是大于或等于男性自杀数量。自杀恰是男性常做的事。每一位女性自杀对应四位男性自杀(见表4)。在每一种社会环境中,同一种性别拥有固定自杀倾向。但是不论看每年新增的自杀事件,还是当时的统计数据,自杀数目并不因精神错乱因素变化而变化。[18]表4 自杀人群的男女比例

2.表5展示了不同信仰者自杀倾向的对比。毫无疑问,犹太教信徒精神错乱者多于其他宗教信徒;我们也许同样能推论出犹太教信徒比其他宗教信徒易患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可是,犹太教教徒自杀倾[19]向却非常低,稍后会看到,犹太教自杀率最低。从这个例子看出,自杀和精神错乱呈负相关关系。但这当然不是想说明,神经和脑部损伤,对自杀有抑制作用。它们确实在细微的程度上加剧了自杀的念头,但是即使把作用发挥到极致,也收效甚微。[20]表5 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精神错乱倾向不同宗教信仰每千人精神错乱者基督教徒天主教教徒犹太教教徒西里西亚(1858年)0.740.791.55梅克伦堡(1862年)1.362.05.33巴登公国(1863年)1.341.412.24巴登公国(1873年)0.951.911.44巴伐利亚(1871年)0.920.962.860.800.871.42普鲁士(1871年)符腾堡(1832年)0.650.681.77符腾堡(1853年)1.061.061.49符腾堡(1875年)2.181.863.96黑森大公国(1864年)0.630.591.42奥尔登堡(1871年)2.121.763.37伯尔尼州(1871年)2.641.82

很少有人单独把天主教教徒和基督教徒相比,但这种对比具有普遍意义。天主教教徒精神错乱者只比基督教徒低三分之一,差距微小。[21]但是,我们从表18可以看出,世界各地,天主教教徒的自杀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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