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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7 2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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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素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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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

纠纷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试读:

作者简介

唐素林,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法律文秘专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访问学者,北京市职业院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兼职律师。从事教学工作20年,其中从事法律高职教育工作10年。主持北京市市级课题1项,主持学院课题5项,参与市级、院级科研课题10余项,公开发表论文多篇,主编《纠纷调解制度与基层法律服务》,参编《法律文书情境写作教程》等。

序言

孟德花

自古以来,凡是有人的地方就有冲突和纠纷。在当代,冲突和纠纷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其中,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尤甚。从社会学视角看,冲突是社会互动的一种基本形式,只要有互动,就可能产生冲突和纠纷。因此,社会冲突和纠纷并不可怕,关键是如何化解这些冲突和纠纷,并从纠纷及其化解中实现更加有效的社会整合,实现更加紧密的社会团结。于是,化解冲突与纠纷,归于社会和谐,已成为一个亘古恒新的话题,也是一个被普遍追求的理想。

当今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利益关系趋于复杂,社会矛盾亦显紧张,阶层冲突也在加剧,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彼此冲撞,各类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各级政府积极处理,忙于“救火”,但总是“按下葫芦浮起瓢”,效果欠佳。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求“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面对现阶段人民群众的纠纷,我们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等手段,以及协商、疏导、调解等办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调解就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纠纷解决制度中的“东方经验”或“东方之花”。它在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为调解可以减少诉讼带来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还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纠纷解决成本,达到化解纠纷目的,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制度符合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优良传统、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有效途径。多年来,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城乡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纠纷调解与基层法律服务》一书,是有关民间纠纷解决的基本原理和基层法律服务的教材,内容涉及纠纷调解制度基本原理、纠纷调解实务和基层法律服务等方面的法律实务。旨在为已在基层工作或未来将在基层工作的人员提供一个学习与借鉴的平台,丰富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本书具有以下3个特点。

1.体例统一,风格独特

全书章节基本遵循统一的体例,具有独特的风格。本书在每章节开始列出了本章节所要达到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让读者目标明确;然后用典型情境引入本章节主题,阐述本章节的理论知识和调解的方法技巧,接着对典型情境材料进行操作指引,最后给出本章节的“思考与练习”,易于为读者所接受和掌握。

2.理实结合,颇具特色

本书既有对纠纷调解制度和基本原理的阐述,在理论阐述中也有实例的指引;既有纠纷调解实务,也讲述每一类纠纷调解的相关知识,展示该类纠纷调解要点与技巧方法;每章节由典型情境引入,并对典型情境纠纷进行操作指引,让读者能更好地掌握该类纠纷调解方法与技巧。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在一起,特色鲜明。

3.案例典型,实用性强

本书选取了大量来自实践中的纠纷调解案例,这些形象、生动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调解实例,展示了实践中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所运用的调解技巧、调解要点,能够使读者获得直观和深刻的印象,将他人的成功经验转化为自己的体会,从而领悟和掌握民间纠纷调解的要领和精髓,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春风化雨止纷争,润物无声促和谐”,这是对调解工作很好的写照。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既是一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符合国际司法潮流、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重要法律制度。无论是个人、家庭,还是群体、组织,了解和学习冲突与纠纷化解技巧,对于提升互动的效果,推动关系的和谐,都大有裨益。

导论

【知识目标】

了解中国古代纠纷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理解近现代纠纷调解制度的延续与变革;了解基层社会组织,了解基层法律服务的特征,理解基层法律服务与调解的重要意义,掌握基层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能力目标】

能判别基层百姓的某一项需求是否属于基层法律服务的范围,并提供相应法律服务。【导入情境1】

本社区居民张某的父亲(68岁)因病去世,留有市区商品房1套,据其父生前反复自叙,有存款30多万,现已找到的存单有两张,共18万,但不知密码;另外的10余万元存单不知存放何处,一时无处查询。为继承遗产,张某到社区来寻求帮助。

问题:(1)假设你正在社区工作,社区主任指派接待张某,你该如何解答?(2)如果指派你帮助张某办理继承遗产事宜,你该如何办理?【导入情境2】

2008年5月,本社区居民王某有两居的自住房,但因父母年事已高需要就近照顾,于是租住本楼层刘某的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租赁房,月租金1500元,租期2年,违约金3000元。2009年12月,刘某通知王某,欲将该租赁房出售,请王某在1个月之内搬出,刘某愿支付违约金3000元。王某不同意搬出,要求租至2010年5月,届时合同期满。刘某不答应王某的要求,于2010年3月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与孙某。孙某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对价,次月要求王某于3日之内搬出。王某不肯,声称自己也要购买此房屋,也愿意支付120万。为此三方产生纠纷,闹得不可开交。这时社区介入调解。

你作为社区派去的调解员,该如何主持调解?

一、纠纷调解制度概述

自由、公平、正义等一直为人类所追求,可人类社会却每每陷入冲突与纷争中,人类社会若要延续下去,就必须化解这些冲突与纷争。为此,人类创造了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如神断、调解、司法判决等。

调解被西方学者誉为中国纠纷解决制度中的“东方经验”或“东方之花”。多年来,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城乡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原始社会中,纠纷和矛盾的解决通常是由当事者所在的氏族解决的;部落之间的纠纷和争端,是由有关的部落首领,按照原始社会长期形成的习俗、习惯,相互协商解决的。而对氏族个别不遵守习惯的人,则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的力量,采取调和的办法,从而达到调整相互之间的关系,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的目的。可以说,这是调解的原始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中,同样确立了调解制度对于解决冲突和纠纷的地位。据史料记载,周代的地方官吏中就有“调人”之设,职能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也就是调解纠纷的人。而在春秋时期,孔子可谓是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理念的首倡者,他憧憬着“必也使无讼乎”的社会,在孔子当鲁国的司寇时,竭力主张用调解的方式处理家庭内部的讼争。

在封建社会,调解则始终被封建统治阶级作为推行礼治和德化的工具。孔子的无讼理念得到进一步推广和发展,民间调解延续不衰,官府调解也受到重视,不断改进,调解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汉代设有“乡啬夫”调解民间争讼,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宋代是调解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调解制度得到法律确认,调解被引入司法程序。劝解息讼仍然是地方官的职责,地方官为官“当以职务教化为先,刑罚为后”。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听教化,调解无效时,才采用判决形式。从宋代的有关调解和判决的运用上看,当时调解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由司法官按照自己的理念和诉讼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元、明、清时期,调解的法律特性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元朝,调解被广泛用于解决民事纠纷,乡里设社,社长负有对婚姻、家财、田宅、债务等方面争讼的调解职责。元朝还强调各级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作用。双方接受调解之后,调解意见就具有法律效力。到了明朝,关于调解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备,其标志是明初在大规模立法活动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制定了影响深远的《教民榜文》。当时在基层设有里老人理讼制度。里老人具有半公职人员的性质,由乡民推举,州县政府任命。里老人对不孝不悌或好盗者,将其姓名写在申明亭上以示警戒,当其改过自新后就去掉。里老人对于婚户、田土等一般纠纷有权在申明亭劝导解决。里老人理讼不论裁决好坏都不得向上陈告,裁决仅是平息争端而不评判公正与否,提倡忍让息讼,不到万不得已,不参与诉讼等。清代仍然延用了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清末制定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典》仍有调解结案的规定。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形式多样化,基本上形成了民间调解与官府调解并重,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相对严密的机制。一般来讲有民间的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官府调解。

民间自行调解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的人出面说合、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宗族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进行调解。乡治调解则是一种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调解,自周代起,我国就有了自治组织。春秋战国时期的“调人”,就是当时乡治组织的负责人,秦汉的“乡蔷夫”,南北朝直至唐代时的“里长”“里正”,元代的“社长”,明清时的“里老”“甲长”“保正”等,都是乡治调解的主持人,这种调解通常是有官府批令,并应当将调解的结果报给官府,如果乡治调解成功,则请求销案;如果调解不成,则需要禀复说明两造不愿私休,从而转由官府的审理。

官府调解是在行政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大量的民事案件集中于州县衙门,组织主持调解的主体主要是州县官,是诉讼内的调解。故在中国古代司法调解包含在官府调解形式之内。

中国的调解历史悠久,其原因在于:①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很长,又缺乏成文的民事法律作为审判根据。②中国的传统文化与道德均提倡以和为贵,以让为贤。所以遇有民事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习惯于在当地邀集同乡、同族中长辈耆老进行调解、鉴证。从婚丧嫁娶到买卖土地房产、继承遗产等纠纷,一般都愿在当地调解解决。(二)近现代调解制度的延续与变革

到了近现代,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受深厚的传统文化的影响,调解制度一致延续下来,虽有曲折,但也得到了完善与发展。辛亥革命后,有的地方有“息讼会”的调解组织,但多数为当地绅士、族长、地主所把持。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颁布的《区乡镇坊调解委员会权限规程》,对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权限、调解方法等作了规定。但由于农村阶级的对立,调解委员会的实际领导权,仍然掌握在绅士、族长、地主手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及各个解放区政府,把人民调解制度推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1941年起,各根据地民主政权相继颁布了适用本地区的有关调解工作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等,使调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与法律化轨道。人民也相信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力工具,于是大量民事纠纷都在当地及时解决了。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调解制度也走上了一条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道路。在总结建国前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地位。为落实宪法的规定,政务院于1954年2月25日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并公布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依据。这个通则的主要内容有:①在中国范围内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街道为单位,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一般的民事纠纷与轻微的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②调解委员会在城市由居民代表推选,在乡村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推选。调解委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调解委员在任期内如有违法失职的情况,由原推选机构随时撤换改选。③调解纠纷要利用生产空隙时间进行,要以和蔼耐心的态度,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诚恳地说服教育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④调解不得强迫,也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调解不成,不能阻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受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⑤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且尽可能就地进行。⑥在进行调解时,除双方及有关当事人必须到场外,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参加调解工作。⑦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⑧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走上正轨,各项法律制度被修改完善,调解制度也再次得到了重视。1989年国务院重新制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与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暂行通则》一样,还不是很完善,只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没有全面地对人民调解制度作出完整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司法部于2002年9月26日发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原则等作出规定,确立了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共同于2002年1月1日和2004年2月1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虽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却具有以下重要缺陷:第一,其效力层次偏低,与人民调解的重要性不相称;第二,其内容不完整,有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的规定还不够协调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第三,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原有的调解制度在组织规范、程序规范和协议效力等许多方面都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改为“自愿合法调解”,确立了现行的诉讼调解制度。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取消了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关于“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2007年颁布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两种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在行政复议中也最终确立了调解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类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与此同时,传统的调解类型也面临种种困境,难以适应及时缓和大量纠纷的现实需要,解决纠纷的作用日趋下降。这使得惯于把人民调解作为“防止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的国家产生了构筑一种更具实效、更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在需要,以改变过去各种调解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自2001年起各地开始探索在新的形势下对调解制度进行重构。2003年江苏省南通市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结合重建调解网络,率先在全国建立“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各方参与”的大调解机制,其他地方如山东陵县、浙江诸暨、上海浦东等也都建立了各具地方特色的大调解机制,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探索建立纵横交错的调解网络。在区县、街乡、社区(村)、楼门院(小组)建立起四级较为完善的调解组织,形成了纵向的组织网络;在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建筑工地、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矛盾纠纷多发的地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了横向的组织体系。同时还建立了符合人民调解特点的较为严密的矛盾纠纷预防和信息反馈系统,实现了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介入解决纠纷,成效明显。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概述

(一)基层社会组织

基层(base course)本意指的是设在面层以下的结构层,主要承受由面层传递的车辆荷载,并将荷载分布到垫层或土基上。如果用基层来指代社会组织,它是各种组织中最低的一层,它跟群众的联系最直接。基层的内涵十分丰富。过去一谈到基层,很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农村和穷乡僻壤。而基层应该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的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也包括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包括艰苦行业和艰苦岗位。在城乡最基层的地方是社区,现代的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社区,归属于一定的社区。什么是社区?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定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它不是单个人的组合,而是以一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群众或组织的结合体。在现代意义上,这种社区生活是一种共有、共治、共享的生活。因此,如何实现社区内的各种群众和组织的有效整合关系社区共同体能否和谐进步,换句话说,社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通过各种不同关系相互联结而成的有机社区组织体系的发展。社区组织有许多,如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它们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属于村民或居民自治性组织,非政府派出组织,但它们与基层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

1.居民(或村民)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或村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居民(或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

居民(或村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村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村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本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居民(或村民)代表应热心社区工作,办事公道,代表居民意愿发表意见、表决,了解、监督居委会的工作。建立居民代表联系居民制度。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

居民(或村民)会议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居民(或村民)会议:①讨论决定属于居民(村民)会议职权范围内的问题;②需要听取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③有1/5以上的居民(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居民(或村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2/3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居民(或村民)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或村委会负责实施。

居民(村民)会议的职能包括:①议听取并审议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②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村委会)成员;③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村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④讨论涉及全体居民(村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居民(村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③体现居(村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2.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全称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它是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一个主要社会组织机构,属于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管辖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1)社区居委会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是指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

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及其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2)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社区居委会的基本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②发挥社区自治组织作用,执行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③引导居民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建设人际关系和谐的文明社区;

④扶持和发展社区服务业;

⑤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

⑥整合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公益事业;

⑦加强社区救助保障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⑧反映社情民意,评议和监督政府部门的政务工作;

⑨完成市、市政府交办的事关全局的临时性工作;

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3)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村民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2)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管理本村财务;(4)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5)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的团结和家庭和睦;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稳定;(6)组织开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7)维护村民的合法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和利益;(8)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执行会议决定决议;(9)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10)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二)基层法律服务

1.什么是基层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本教材所讲的基层法律服务,不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这样的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而是指针对特定社区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和一些法律专业人士为特定社区内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或村民等提供有限的法律服务,也就是老百姓通常说的“法律服务进社区”。

法律服务的角色是整个社区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服务于社会最直接的体现,也是对人民群众生活最直接的关怀。

2.基层法律服务的特征

基层法律服务具有亲民、本土、高效率、低成本的基本特征。(1)空间距离近。设在基层社区的法律服务站,与社区民众、农村百姓地理位置较近,与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区域密切接触。(2)心理距离近。基层法律服务的办公场所设在社区,设施多为普通低档的办公环境设施,它的朴实简单,给一般的民众、普通的寻求法律帮助者提供了一个出入随意自在,访谈无心理压力,熟悉适宜的背景环境。(3)文化背景近。基层法律工作者多为本土出生人士,或者虽为外乡人,但是已在当地工作多年,充分了解所在地区的乡土民情并已基本融入当地文化的人员,基于相同的文化背景,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当地民众遇事也就有着共同的心理反应,双方互有认同感,这也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本土民众易于交流沟通的有利条件之一。(4)高效率。基于上述三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时自然具备了时间成本节省、交通成本节省、沟通成本节省的特点,再加上绝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敬业、努力、勤奋,随叫随到,效率当然也就大大提高。(5)低成本。一是在基层、在社区,法律服务是免费的,可以节约经济成本;二是空间距离近,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三是心理距离近,可以降低心理成本。(6)解决法律纠纷的手段多样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以化解纠纷、维护团结为目的,能不诉讼就尽量不诉讼,重在调解解决,拒绝挑词架讼,反对浪费司法资源。(三)基层法律服务与纠纷调解的重要意义

1.基层呼唤法律服务与调解,群众急需法律服务与调解

历经20多年的普法工作,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律这个概念已经被公民所普遍知晓、接受。在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的时候,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群众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来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具体问题该如何使用法律武器,具体运用哪类部门法,很多公民还没有完全掌握,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基层(社区)法律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具体服务,把普法宣传工作做到社区,把法律知识送到每一位社区居民(或村民)身边,积极为居民(或村民)提供优质、便利、高效、低廉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社区居民(或村民)的合法权益,为社区居民(或村民)创造一个安定、团结、文明、和谐的美好社区环境。

2.加强基层社区建设,提高居民自治水平离不开法律服务

在基层,无论是城市社区还是农村社区,其建设都离不开法制,法制建设是社区建设的重要保障,法律服务是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年,基层政府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为老百姓提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基层老百姓法制观念,调动广大老百姓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为社区管理组织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管理社区起到参谋和助手作用。另外,还可以对基层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基层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社区法制化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3.维护社会和谐,保障社会稳定需要法律服务与调解

随着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生活质量、思想观念、邻里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现出很多新的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势。从实践总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家庭和邻里矛盾纠纷增多;二是合同纠纷,尤其是劳务合同、买卖合同等纠纷增多;三是企业经济之间的纠纷增多。而这些问题如果不在社会的基层一一社区内部解决,就会使矛盾越积越深,或者激化爆发,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或者诉讼到法院,加重司法负担。因此,把法律知识送进社区,把各种问题和纠纷放在基层解决,有利于公民、企业知法、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加速经济社会发展。

4.新形势新任务对基层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加快实现社会主义的法制化。要实现这个目标,公民的拥护和参与是关键,而最有效的做法便是把法律知识送进社区,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素质,增强公民的主人翁责任感,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使公民参与到社区建设、城市建设、国家建设中来,使公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四)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范围

1.制度服务

法律制度服务主要是指为基层社区组织的制度建构提供法律服务。在社区制度性法律服务问题上,我们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共识:社区的制度建设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法律服务不能仅以既有的制定法作为依据,否则就只能缩手缩脚。只有不断进行社区组织的制度实验,才能积累经验,才能为完善社区立法提供更加翔实的感性材料。

制度性法律服务的核心是如何理顺有关社区组织内外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社区组织与社民(包括居民和村民,下同)的关系,这包括社区组织的权力机构如何产生、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社区组织资金的来源及运作方式、社民控制社区组织的形式和程序、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及实施细则等问题;二是社区组织与街道等政府机构的关系,包括处理与政府组织关系的原则和对话协商方法、影响政府机构的渠道和方式、抵御政府机构非法干预的预案及具体措施等。

2.权利服务

基层权利服务的内容有许多,包括:①社区自治权。这是基层权利系统中一项最重要的权利,它直接关系其他权利实现的范围和程度。社区自治权主要包括社民有权利选择社区自治组织的形式、选择社区负责人及决定社区自治组织的运行方式、经费来源、工作范围等重大事项,这是社区权利积极的一面。②物业管理权。物业管理权是维持社区正常运转的基本权利,它应当由社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公司来具体行使。但目前出现了物业管理权由社区房地产开发商掌控的情况,因而是社区权利中一项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权利。③环境权。环境权是社区的一项重要权利,社区所坐落的位置、周边环境是人们选择社区的重要依据之一。环境权利包括宁静权、采光权、排除环境污染权等具体权利。只要是在社区开发之后的工程,又可能影响到社区环境,其立项论证就必须包括社区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否则,立项工程就造成对社区环境权利的侵害。④政府、社会救济接受权。作为自治组织的社区,除了社民的管理费和少量捐助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维持日常管理都捉襟见肘,特别是当社区遇到突发性事件需要救助时,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和其他力量可能会显示出来,此时,社区就有享有接受国家和社会救助的权利。

当然,社区权利不限于上面列举的这些,在日常服务过程中,社区要为社区居民所享有的相关权利提供服务,帮助社民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层权利服务最常见、又是最重要的项目是社民房产权的完善性服务。主要包括房产权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的合法性审查,社区整体性拆迁时房屋产权的合理性补偿,土地使用权,特别是房产附属性权利的保护。这些问题解决不慎会给社会带来震动。因此社区要合理调解社区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居民们的权利。

当前,权利服务中容易被忽视的项目是社民参政、议政等民主权利的保护。对于原来习惯于单位生活的居民来说,对社区中的生活,尤其是民主政治生活很不习惯。如何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是社区权利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随着政治文明程度的提高,社民的民主权利显得愈加重要。

3.调解和诉讼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中的调解和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调解和诉讼有不同特点。(1)基层权利纠纷的调解和诉讼可能涉及的是群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整体性权利。与个体性权利不同的是,整体性权利的处分必须反映权利主体的整体意志和愿望。(2)帮助社区建立自己的调解组织,这是基层法律服务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社区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解社区内部、社民之间的权利纠纷,社民之间的权利纠纷与传统中国社会的邻里纠纷有些近似。调解并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眼前的纠纷,还为了更长远的权利共存。(3)与一般的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涉及社区权利的诉讼主体可能表现为集团诉讼的比较多见。这就需要注意主体权利资格的审查问题,既不要遗漏有关权利主体,也不要虚设权利主体。此外,从民事诉讼程序上看,有些简便的诉讼程序可以为集团诉讼中的权利主体节省时间和费用,在社区权利诉讼中可以采用。

4.法律咨询和宣传

基层法律服务有一个重要的领域就是法律咨询和宣传。与法律宣传相比,法律咨询服务更注重对话与交流,更容易使服务对象理解法律,并形成法律理念。传统法律咨询方式是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摆摊设点,现场答疑。这种方法的好处是能够现场解决问题,且更方便交流,更能把握服务对象的心态和想法,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解答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其实也是在宣传法律,除此社区还要有专门的法律要有专门的法律宣传。在新时期,法律宣传从内容上使社区法律宣传更生动、更接近社区居民权利,使他们认识到社区法律宣传是站在社区角度,而不是站在其他主体角度考虑问题,增强社区法律宣传的亲和力,使社区法律宣传真正落到实处。

5.提供法律援助与法律帮助(1)协助办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法律主体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社区法律服务机构为有困难和有需要的社区居民办理法律援助或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与便利。(2)法律帮助

能为基层老百姓提供的法律帮助包括:为弱势人员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代写法律文书等。

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为社区老百姓代理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代理有争议但可通过非诉讼解决的法律事务。

什么是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无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指为本社区居民代办公证事务、遗嘱执行、遗赠事务代理、见证及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办理有争议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办理民事、经济、行政方面所发生的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因轻微刑事案件引起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办理方式主要有代理参加仲裁、代理参加调解和居间调解、代理申诉或申请复议、代理和解等。

代写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包括委托书、遗嘱等;非法律事务文书。

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或非律师法律工作者应当事人之委托,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分析和阐述,对相关事实及行为提出的书面法律意见。

6.协助办理公证

公证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非诉讼活动,只能由国家设定的公证处来办理。社区可以协助办理公证,因为有的地方离公证处比较远。一般情况是社区收集居民所需公证的信息,通知居民将所需要公证事项的材料准备齐全,或者是将需要办的公证手续弄全后,攒到一定数量,然后到公证处去统一办理;或者是请公证处的公证员到社区来为居民办理公证。这样节省了社区居民的车船路费。

7.有限制地开展见证服务

此处“见证”是指社区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委托或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社区可以为居民的某些正当需求提供见证服务。(五)基层(社区)法律服务的方式

基层法律服务的方式在一个典型的社区法律事务中心中,应该有纠纷调解机构、法律服务业务、法律咨询帮助、法律援助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

一般情况下,社区法律服务中心的人员有专职和兼职构成,兼职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周边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一些熟悉法律的志愿人员;在本社区居住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人民调解员。

三、导入情境案例操作指引

(一)导入情境1的操作指引

1.针对张某的咨询,解答的要点(1)你应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张某,并询问张某家中有继承权的亲属情况,如张某的母亲(即被继承人的配偶)是否健在,张某的祖父母(即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张某的兄弟姐妹(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共有几人,被继承人有无法律意义上的、有继承权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2)告知并协助张某查找可能存在的,但一时找不到存单的银行存款的方法,如可以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去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存款的各家银行查询,请求银行工作人员给予帮助。现在银行联网,在用户提供身份证号码、寻求合法帮助的情况下,在本银行系统的任何一个计算机终端系统上,查询查找存储于本行的存储信息,都不难办到。

告知并协助张某继承不知道密码的银行存单的办法:继承人凭继承银行存款的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继承手续,继承存款。(3)在掌握了继承人的全部信息之后,就每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例作出解答。例如,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健在,则银行存款、房产等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先分得其中的1/2,这是配偶的个人财产。如果其他的继承人还有3位,则4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再将另外1/2做4份分配继承,各得其中的1/4。换言之,被继承人的配偶得到的继承总份额为5/8,另3位继承人各为1/8。

2.协助办理遗产继承操作流程(1)证前服务。步骤:就全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对被继承遗产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方面,指点或协助张某,由全体继承人各自或一起准备办理与继承相关的必备材料:①办理亲属关系证明。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户籍在同一派出所,可到该公安派出所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被继承人的户籍,开出与变更过的户籍簿原件一致的户籍证明,即由户籍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在变更过的户籍簿的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如果继承人的户籍与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同一派出所,就必须追根溯源,找到由同一户籍迁出的原始记录,开出证明。②到被继承人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开出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的证明。③到被继承人的档案保管单位根据被继承人生前自己书写的履历表,开具加盖公章的亲属关系证明。以上三种证明必须相互印证。

陪同帮助张某开具各项证明,如果继承人无法就继承份额达成一致意见,可召集继承人作调解工作。存款、证券宜按数额比例分配,汽车、房屋类不宜分割的标的物的继承,比较容易产生纠纷。以房屋继承为例:或者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大家严格按照份额继承,如果每套房屋由5人继承,1套房屋便需作出5本房产证,注明共有份额比例,但在实际使用中,如果5位继承人及5位继承人的家属都住进该套房屋,势必产生种种纠纷;或者说服某些继承人,放弃某套房屋的继承份额,获得其他补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公证,结果将是亲情断绝,走司法途径,诉讼解决,或者维持现状,不能继承。(2)证中服务。协助办理公证申请、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3)证后工作。协助张某到房管局、地税局、国土局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其中房产证的变更必须由继承人及其配偶携带结婚证(单身继承人必须出具单身证明)及身份证亲自到场才能办理。【注意事项】

1.说服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结合习俗化解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尽可能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2.公证前的准备工作需要仔细周到,尽可能避免遗漏。(二)导入情境2的操作指引

首先要了解全案情况,了解该房屋的市场行情,依据法律规定,合情合理地、设身处地地为三方着想,分析利害关系,争取调解成功。

第一方:从租赁者王某的角度讲,“买卖不破租赁”,无论房东刘某将房屋卖与何方人士,他都有权要求履行租赁合同,直至租赁合同到期为止,但如果刘某愿意依照合同支付3000元的违约金,也算是履行合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再者,王某有购买此房屋的优先权,但前提是支付与其他购房者相同的购房款。

第二方:从买房者孙某的角度讲,他支付的购房款与租赁者王某一样,当然不可以购买此房屋。如果他支付的购房款高于租赁者,即使交易成功,他也不能要求王某提前搬出,“买卖不破租赁”,孙某可以替换刘某,成为新的出租方。

第三方:从房东刘某的角度讲,他在出售房屋之前通知房客王某要出售该出租房,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这是正确的做法,但另外还有义务告知房客王某,如果王某愿意,在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王某可以优先购买此房屋。可他没有这么做,应负相应法律责任。【思考与练习】

一、查找与基层法律服务相关法律与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5.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1.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5.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二、请阐述基层法律服务的内容范围第一编纠纷调解基本原理与制度第一章民间纠纷调解的基本制度【知识目标】

了解民间纠纷的类型极其解决途径,掌握民间纠纷调解的体系,重点掌握人民调解工作与位置、基本原则。【能力目标】

会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与程度,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导入情境】

2014年3月7日上午,彭阳县白阳社区调委会来了一位中年妇女,此人一脸血迹,身上几处伤痕,一进门就泣不成声,工作人员见此情形急忙上前扶她坐在沙发上,倒上一杯热茶,稳住了她的情绪。

经详细询问,此人是白阳镇老庄村海河队农民马某,她的丈夫刘某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殴打她,也经常虐待她和2个孩子。这次因家庭生活琐事,刘某又将马某毒打一顿。

工作人员了解此事后,对当事人马某作了大量的安抚工作,并立即和村队干部取得联系,通知刘某,调查此纠纷的详细情况。经用手机联系,终于在中午12时在其亲戚家找到了刘某,刘某当时的态度也不好,经过再三说服,才愿意到社区调委会进行调解处理。

夫妻俩一见面,好像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双方你争我抢各说各的理,待双方都将理由讲完后,调解员才开始对双方做工作,指出了双方的错误,对夫妻二人展开批评教育,说得刘某直点头,此时马某也面带微笑,夫妻双方表示日后遇事要冷静,克制自己,改掉坏脾气。

就这样,一起即将恶化的婚姻家庭纠纷经过社区调解员耐心调解,夫妻双方终于和解了。为了巩固调解成果,调解员又先后2次进行了回访,如今两口子和好如初,孩子也乐了,老人也很高兴,一家人和睦相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讨论:结合上述案例,谈谈你对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直观理解。

延伸问题:社区纠纷有哪些类型?一、民间纠纷及其解决途径(一)民间纠纷的界定

1.纠纷

纠纷,亦作“纷争”。“纠”是指纠缠的意思,“纷”是指纷争的意思。两个字合起来叫“纠纷”,其是指人们在某种义务或权利界线模糊不清,观点看法不同时发生的不和与争执,是人们对某一件事争执不下或不易解决的问题。

纠纷系人类社会生活中自然产生的一种现象,也是人类社会交往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纠纷对社会而言,不仅有消极的、负面的作用,同时还有积极的、正面的作用。就其消极的、负面的作用而言,系纠纷制造者造成了对社会秩序、伦理道德的挑战和破坏,纠纷涉及的当事者为消弭纠纷而消耗了时间、精力、情感、金钱,甚至遭受到精神痛苦等。其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体现在纠纷的产生与解决彰显了其所处社会背景下的制度规范、价值尺度、伦理道德标准等的功效,同时也发展了其所处社会背景下的制度、规范等,甚至可以说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纠纷可发生在各种不同领域:如政治领域的纠纷、民族领域的纠纷、国际领域的纠纷、宗教领域的纠纷、经济领域的纠纷等。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表现为暴力的纠纷或非暴力的纠纷、显性的纠纷或隐性的纠纷、冲突激烈的纠纷或相对缓和的纠纷等。

2.民间纠纷的概念

民间纠纷属于纠纷的一种类型。历史上,民间纠纷是指相对于“官方”而发生在民间的一切纠纷。在现代,民间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能化解的纠纷,它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特殊民事纠纷,以及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和因违反社会公德而引起的纠纷。(二)民间纠纷的性质

民间纠纷主要是民事纠纷,因而不具有太大的对抗性,是人民内部矛盾。

1.民间性

民间性表现为:(1)无论是一般民间纠纷还是社区纠纷,都主要是以一定范围的社区居民及社区的各种民间组织为主体的纠纷。民间是和官方相对而言的。作为社区纠纷,其主体主要是社区范围内的主体,包括社区居民、社区内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它们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基于法律地位的平等,在它们之间引发的民事纠纷,都可以通过平等的对话来解决。(2)民间纠纷主要是民事纠纷。民事纠纷主要是指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纠纷。(3)民间纠纷还包括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和因违反社会公德而引起的纠纷。轻微刑事违法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的行为,但由于情节轻微、情况特殊,法律允许对其特殊处理,这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因违反社会公德而引起的纠纷虽然只是违反了道德,不是法律问题,但影响却很大,如不及时处理,也可能会激化,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应纳入社区纠纷范畴。

2.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

民间纠纷,无论是普通民事纠纷,还是轻微刑事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社会公德而引起的纠纷,本质上都是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因此,主体之间不存在着你死我活的斗争。这种纠纷的主体不管是对于纠纷的发生,还是对于纠纷的解决,都不主张激烈的对抗,而是要寻求合理的途径来解决,实现合法的利益。(三)民间纠纷的特征

现在存在传统社区以及众多新型社区,引发民间纠纷的原因比较复杂,因而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多,主要包括:社区内的公共利益受损、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居民个人之间、家庭之间的利益冲突,个人利益与政府行为的冲突,社区公共利益、企事业单位与社区居民的利益冲突,社区社会中介组织行为引发的冲突,社会自治行为引发的利益冲突,社区新型管理带来的冲突,行政不作为、行政服务失当引发的群众不满、处理社区矛盾不当引发的更大冲突等。这几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总体趋好,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呈不断增加的态势。新时期社区纠纷具有如下特征。

1.民间纠纷的广泛性

民间纠纷的广泛性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纠纷主体多元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其中,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传统的民间纠纷主体,村民或居民占多数。从近年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来看,纠纷主体变化较大;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之间及社区居民之间、居民与社区的各种民间组织之间,因单一的或多元的因素产生争议,形成纠纷,成为纠纷的主体,更突出的是,过去处理纠纷的主体如村委会或基层政府部门成为现时纠纷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当前民间纠纷已不再是过去的村民或居民之间的一般性纠纷,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人,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及他们与基层组织、基层政府等隶属关系主体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纠纷界定标准、调解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纠纷能量的增大、复杂程度的提高和解决难度的加大。(2)涉及的社会关系和纠纷种类多样化。现代社区的功能越来越复杂,像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组织,每天在各种各样的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如生产关系、工作关系、劳动关系、生活关系、邻里关系等,个体的差异不同,必然会发生大量的矛盾,形成广泛的纠纷。传统的民间纠纷争议往往是为了一头猪、一道篱笆或一条道路;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往也日趋频繁,有的牵扯多个法律关系,处理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有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协调。

2.民间纠纷的复杂性

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民间纠纷也必然具有复杂性。如在一个社区内存在各类经济组织,它们要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但实现的渠道并非那么畅通,然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就导致了社区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纠纷成因的复杂化,社区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民间纠纷的复杂性还表现在:既有一般民事纠纷,又有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和因违反社会公德而引起的纠纷;既有财产方面的纠纷,又有人身方面的纠纷;既有争议不大的一般性纠纷,又有比较复杂的特殊纠纷。此外,由于纠纷当事人职业、年龄、民族、性别、性格和文化程度的不同,也会导致他们对民间纠纷的态度不同,使民间纠纷趋于复杂性。

3.群体性问题突出

民间纠纷的一方或多方群体化。涉及农村产业结构成片调整,村级财务管理及大宗土地、水事纠纷,矛盾的主体一般为多人,矛盾一方当事人的整体利益一致,矛盾的焦点一致,矛盾一方的整体合力大,化解难度大,处理不当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或群众性上访,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

当前,常见的个人之间、家庭之间的争执在社区中仍然存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各类主体和群体的利益格局的调整力度越来越大,有些群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当这种损失达到一定程度以后,纠纷就会发生。如居民群体与建筑工地或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农村中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纠纷,农民负担、不当集资收费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企业改制、金融兑付、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纠纷当事人。因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这些纠纷的发生,既有政策本身的问题,也有政策配套的问题,还有政策执行中的问题等。政策调整的对象都是不特定的某类主体或某几类主体,因此政策引发的纠纷也就很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由于这些纠纷多涉及党和政府的行为,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通常牵涉到的人数众多,弱势群体或是利益失衡者往往联合起来集体诉讼或上访,集体上访批次和人次大幅度增加,上访规模增大。引外,这类纠纷又多是因社会转轨时期的政府决策行为而起,社会政策性、敏感性强,没有现成或完善的法律可以适用。

这种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对社区稳定的冲击极大。

4.纠纷解决的对抗性及难度也较大

有不少纠纷做不到案结事了,表面上看纠纷已经被处理过了,但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只是完成了对案件的处理过程。这种情况经常与体制和制度的设计有关,涉法上访越来越多。有些纠纷除了按照诉讼程序解决以外,还有不少纠纷并不进入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程序。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定途径成本太高、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对法定途径不信任等方面的因素。一个信访问题往往会涉及多个部门,而一次申诉上访就解决纠纷或者就说服当事人息访的情形很少,实践中大多存在的是反复申诉上访、长期上访,这使得纠纷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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