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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0 14: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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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出版社:河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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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试读: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建设规模逐年扩大,而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却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个别地方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便于监理人员掌握和学习安全监理知识,提高安全监理水平,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管理实际,编写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一书。本书共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基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理与事故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业绩评估与持续改进等,本书还选编了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名录。本书既是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教材,也可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学习参考。

本书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廊坊市安监站、石家庄铁道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河北博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国内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书籍和资料,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第一章 概述

在工程建设实施各主体或建设市场各主体中,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或负有法律、法规职责的独立的一方,并据此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进行控制与管理协调。它既不是资产所有者,也不是建设活动的直接组织实施者,它的职责就是“监督管理”,即运用一定的方法、手段,遵循一定的原则与程序实施对工程建设活动的控制,这里主要指的是对施工方的控制。如此,作为监管主体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要实施安全监理,首先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基础知识,并能在监理活动中正确运用这些基础知识,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与管理体制,工程建设相关方安全管理基本职责,建设领域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和相关工作部署,有关法律法规、技术与管理标准、规程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整个生产经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原则与管理制度即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方针、原则与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前提。所以,学习、掌握这些基础知识,是进行安全监理的必然要求。

本章介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原则与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以便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监理的安全控制从整体上有比较正确的把握和宏观的认识。

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

(一)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安全生产”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再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产生和发展过程。1949年11月第一次全国煤炭会议提出“煤矿生产,安全第一”,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提出“安全生产”的方针,1979年2月原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工作时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直至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5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其基本精神是强调在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尽可能将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安全生产法》再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这个方针,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重视,反映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同时也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经营、与企业效益的辩证关系,反映了生产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对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管理活动确定了基本的方针原则。“安全第一”是原则和目标,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角度,确立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肯定了安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它要求所有生产经营的人员,包括管理者和操作人员以及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都必须树立安全的观念,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牺牲安全。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从事生产活动。“预防为主”是手段和途径,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对不同的生产要素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有效地控制不安全因素的发展和扩大,把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保证生产活动中人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是综合治理的结果,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要从多方面同时进行,既要求物质上得投入保证,又要有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配合,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等。

安全与生产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是一个整体。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必须尽一切可能为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积极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作业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其次,安全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着生产活动进行,不仅要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还要促进生产的发展。离开生产,安全工作就毫无实际意义。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是国家在生产经营领域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方针。(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要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同步抓好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它体现了安全和生产的统一。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管理、安全控制寓于生产经营活动之中,即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原则等都是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2.“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生产工作是衡量生产经营单位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基本内容,它要求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工程项目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指标没有实现,其他指标完成,仍无法实现生产经营目标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最优化,所以,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原则。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原则是指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其安全措施、设施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4.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处理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和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基本职能

1.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指安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管理体系和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从“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发展成“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守纪律”的管理体制。现已经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家监察。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调研、颁布与实施,对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综合指导、检查、协调与监督,对部分特殊行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调查、处理国务院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等。(2)行业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水利、交通、能源、建设、工业与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能分工,根据行业特点,负责其管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并实施行业指导、协调与行政监管上,形成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的贯彻与实施的综合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对部分领域、部分企业实施综合监管,调查、处理国务院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水利、交通、能源、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能分工,根据行业特点,负责其管理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其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贯彻、指导、实施相关的工作部署、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进行行政监管上。在全国范围形成国家监察的统一监督与地方专业的分级监督、国家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5)企业负责。企业负责是管理体制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转变,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已经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企业全面负责,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是构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新思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承担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项目经理部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基础的关键。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能(1)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或者制定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

③负责制定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④制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⑤指导和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⑥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⑦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建设系统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⑧统计全国建设系统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动态;

⑨组织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⑩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或者制定本地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办法、工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③负责制定本地本系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按层级管理的要求组织实施;

④制定本地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确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⑤指导和监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⑥组织建设系统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⑦负责本级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⑧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层级管理要求,负责组织本地本系统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指导和监督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⑨统计建设系统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动态与安全生产预警;

⑩组织本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11]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本区域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

[12]总结交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13]检查督促或组织参与工程建设事故调查处理。(四)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特点

政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综合性的特点。

1.强制性。政府是依据法律对全社会设施管理与服务的法定机构,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具有强制性。尤其是生产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必须由政府做出规定并强制设施,以规范各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安全管理行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社会管理秩序健康有序。

2.权威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本身具有对人员、事务的普遍约束性。因此,从事社会管理服务的政府职能具有权威性。即任何组织与个人均需无条件的服从、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保证国家与社会秩序健康稳定的要求,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具体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来讲,权威性是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3.综合性。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一方面,主要是通过制定法规、条例,发布决定、公告等形式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另一方面,主要是通过一些监督管理活动及管理控制手段来进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即主要通过制定规范,对规范设施情况的检查等活动形式来进行管理与服务。大量的、细致的、专业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有关专业部门与组织具体设施,这也是政府管理综合性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工程建设相关方安全责任体系

(一)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体系

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非常重要的方面。为了规范和加强这一重要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以专门的行政法规形式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责任主体的生产安全管理行为,明确了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规定,为搞好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提供了基本依据。

本节以《条例》为依据,简要阐述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定安全职责。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是主要的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中居主导地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概算中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有义务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的有关资料;有责任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等。

2.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重要相关方,是工程建设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同时,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是建设市场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处于核心地位。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和人员作出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详细说明,应当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操作规程。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作业和生活环境等进行管理,应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进行登记。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对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5.其他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单位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3)拆装单位的安全责任。拆装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签字验收手续。(4)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二)安全生产六项原则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六项原则,这些原则适应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1.坚持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安全寓于生产之中,并对生产发挥促进与保证作用,安全与生产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和完全的统一。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寓于生产的实施过程中,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企业中有关专职机构,都应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不仅是对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同时,也向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明确了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一切与生产有关的机构、人员,都必须参与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担责任。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管理责任的落实,形成了管生产同时管理安全的长效机制。

2.坚持目标管理。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生产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或避免事故,达到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目的。

没有明确目标的安全管理是一种盲目行为。盲目的安全管理,只能劳民伤财,危险因素依然存在,而且使人的安全与健康的状态向更为危险的方向发展或转化。

3.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是从保护生产力的角度和高度,表明在生产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关系,肯定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位置和重要性。贯彻“预防为主”,首先要端正对生产中不安全因素的认识,端正消除不安全因素采取的态度,选准消除不安全因素的时机。在安排与布置生产内容的时候,针对施工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是最佳选择。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经常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尽快地、坚决地予以消除。

4.坚持动态管理。安全管理涉及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

安全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安全管理不只是少数人和安全机构的工作,而是一切与生产有关的人共同的工作。缺乏全员的参与,安全管理不会有生气,不会出好的管理效果。当然,这并非否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安全机构的作用。生产组织者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固然重要,全员性参与管理也十分重要。

5.坚持重点控制。施工生产是动态过程,其管理内容是不断发生变化的。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分析不安全因素,预防违章情况从而最大程度的克服和消灭事故隐患,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对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控制,必须是动态的安全管理的重点。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运动轨迹与物的不安全状态运动轨迹的交叉。从事故发生的原理,也说明了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应该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而不能把约束当作安全管理的重点。

6.坚持持续改进。生产是不断进行的,生产环节与环境是不断变化的,既然安全管理是在变化着的生产活动中的管理,其管理就意味着是不断变化的管理,即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目的是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更重要的是不间断地发现新问题,克服新困难,摸索新规律,总结管理、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持续改进,以不断规范与指导变化后的管理,做到管理形式和管理内容的不断创新,从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分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制度体系和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不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察。它体现了国家对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原则和总的要求,即对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要求,也体现与突出了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特殊性规定,是工程建设领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规定。同理,亦是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理的基础。(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

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在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基本是用工作布置、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和设置审批备案等规范的监督管理形式进行的。

1.按照行政立法及行政许可设定的相关规定,这些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做出,有的直接由国务院根据法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做出。为使监理人员理清头绪,正确理解并自觉的贯彻实施规定,现归纳如下:(1)《安全生产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各领域、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法律规范。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与作用,更加强调了事故预防,突出了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建设。《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的事项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职责与法律责任、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制度、工程建设安全措施审查备案制度等。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条例的形式发布的地方法规,如《河北省建筑条例》,是依据《建筑法》规定了省内建筑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程序与具体实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备案及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明确了施工安全许可及施工企业必备的安全条件及相关管理规定等事项。这些部门规章将某一范围、某项工作从内容、程序、要求等加以明确和具体化。

还有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规范某一领域、某项工作的文件。如《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3)依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的某项工作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些主要以部门规范化文件的形式发布。如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事故报告统计细则、施工安全措施审批备案等。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质〔2009〕87号)、《建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这些文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实施行业监督管理,推动与规范某项工作的直接依据。

2.依据法律法规、部门或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工作部署,主要以规范性文件和工作部署的形式贯彻实施。现将目前政府行业管理有关管理制度简要分述如下。(1)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依法批准开工建设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管理者取消其任职资格。(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施工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报告。(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索信号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理论技术培训与操作技能考核,并取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登记标志应当设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7)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8)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9)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10)群防群治制度。《建筑法》提出了群防群治制度,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群防群治制。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应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等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以预防和减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二)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1.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1)有关工程建设设计与实施的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制度。(2)有关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以确保生产安全的制度。(3)有关建设方按照法规规定和施工条件提供安全生产费用制度。(4)有关保证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制度。如:建设方施工许可制度;保证安全施工措施落实的开工报告备案制度;委托实施安全监理制度等。

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1)有关勘察、设计文件满足施工安全生产需要的审查制度。(2)有关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工程与施工安全的制度。(3)设计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建议与相应的审查制度。

3.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其他参与单位大体包括:设备设施与材料供应厂商,设备出租与安装拆除单位,设备材料检验检测单位等,这些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材料设备提供单位(厂商)。确保提供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控制装置齐全有效的管理控制制度。(2)出租与安装拆除单位。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与安全控制装置检查检测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与交底制度;安装拆除施工现场监督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设备设施验收移交制度。(3)检验检测单位。除建立上述有关施工设备设施与材料的质量、技术安全控制的制度外,检验检测单位要对其检验检测结果负责。(三)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是最重要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总的来讲,各级、各类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三大类,即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专业承包公司、劳务分包公司和规模小、生产形式较简单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与管理要求,参照一般规定制定实施,但都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基本原则制定与实施。

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①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②企业二级单位或施工项目部上述负责人(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主管施工生产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③施工现场各工种或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规定。

④各有关管理人员(技术质量、材料设备等)施工安全管理岗位职责规定。(2)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①企业层面的各相关部门(科、部、处室,如施工管理、技术质量、劳资教育、材料设备、工会及下属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②企业二级单位或施工项目部内设的现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以上制度规定为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企业和项目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检查的频率,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规定。(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规定企业和项目安全教育培训的层次、对象,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培训人员和参加培训的人员资格与培训标准的规定。(3)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或费用使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类别、使用对象及使用管理的条件、程序等做出规定。(4)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对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程序与基本要求,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批准,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组织实施等做出规定。(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配置制度:对企业和项目及有关附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配置与基本保障条件做出规定。(6)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使用与继续教育做出规定。(7)消防安全制度:对企业与施工现场及有关附属单位的防火分区、人员与器材设备配置、岗位职责及相关问题做出规定。(8)起重机械和施工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列入特种起重设备的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的安装、验收、拆除与日常管理的规定。对各种类的施工加工设备的使用、验收与维护管理做出规定。(9)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和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与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度规定。(10)危险源排查管理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利用一定的原理和方法对本单位施工生产及附属单位进行危险源排查、分类,确定相应的治理措施。以此为基本依据,根据生产条件、行业特点做出相应类别生产安全事故与事件应急救援与应急处置的制度。(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现场保存、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做出规定。

以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施工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和施工安全控制的工作规则,即管理运行规定。

3.企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根据企业规模、特点制定包括特种作业人员,中小型设备、设施使用操作人员,各专业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此操作规程应根据施工工艺、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的不断更新而更新。

企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主要规范施工作业层的行为,是进行安全管理与现场安全控制的基础和落脚点。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材料技术装备、管理模式和市场竞争需求适时予以更新。

以上所述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共同构成了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基础,即常讲的企业安全管理“三项制度”。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同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规模、管理层次与方式参照制定。(四)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与其他市场主体相同,安全监理规章制度是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规范实施工程监理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同时,对于负有法定安全监理职责且此项工作开展较晚的监理单位来讲,在进行工程相关控制、协调中,规范、有效地实施安全控制,制定一套较为科学、规范的安全监理制度非常必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中要求监理单位应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2.根据有关法规的原则,结合各地的成功经验和监理单位开展施工安全监理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1)安全监理责任制度。(2)安全监理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与过程控制制度。(4)安全隐患与事故处理制度等保障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与岗位的安全监理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应明确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4.监理单位建立与完善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过程控制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以保证安全监理的规范、有序进行,按内容分,这些工作制度一般有:(1)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制度。(2)安全监理方案报审制度。(3)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4)安全隐患处理与报告制度。(5)安全监理检查与持续改进制度。(6)执行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监理制度。(7)安全监理工作检查制度。(8)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核查制度。(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以上内容明确了监理单位内部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制定和实施的有关安全监理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基础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概念与性质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安全防护措施的监督抽查。其基本性质是通过独立的专业化管理,在进行工程监理过程中,采用科学的方法手段,控制施工方施工安全管理行为,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整改,确保施工行为规范化主要是施工安全行为规范化,以实现工程管理的既定目标。(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来开展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条件(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法规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一项法定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时的安全监理职责。可归纳为监理单位对所监理的工程由传统的“三控”(投资、进度、质量)变成了四控(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这一点即是安全监理实施的前提,同时也是安全监理实施的主要依据。(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工程监理实施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工程建设的一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法规赋予建设单位的职责,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是整个工程监理不可缺少的内容。所以,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规范地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实现建设工程管理目标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控制是工程建设管理控制的一项目标内容。在工程建设实施活动中,施工、建设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安全控制,监理单位以独立的一方实施安全监理,这一管理框架的设计与规范实施优化了施工管理控制的手段与方式,从而为实现工程建设安全目标打下了组织管理的体制基础。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1)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2)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3)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这两类合同包括: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原则来讲,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范围即为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主要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它包括建设工程范围和实施阶段范围。

1.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3.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⑥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特点

与建设工程监理内容“三控”“两管”“一协调”相一致,安全监理除了具备建设工程监理的一般特点外,还应有它自己的特点。

1.实施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与其他方面标准相比,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与工程安全标准均为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这也决定了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监理必须以这些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严肃认真地控制建设过程和各个生产要素。(1)从监理内容看。纵观我国开展工程监理的过程,相比其他监理控制内容,安全监理活动开展的较晚,相应的工作标准、规范等技术性、操作性支撑尚在完善之中,安全监理的理论、方法等也在不断完善与规范中。而对于工程建设安全这个全社会重视的重要问题,不能等一切都完善了才去抓。所以,出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的现实需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法定职责。(2)从监理人员结构和相应的监理水平看。很多监理人员从认识和行动上不适应安全监理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动态性、复杂性缺乏认识。工作中习惯于看图施工和相对静态的看现场的问题,尤其是施工安全问题,安全监理工作抓不到点上或不知如何抓。

2.实施的动态性。与施工控制的其他内容相比,施工安全控制更具动态性。施工现场是不断变化的,施工环境影响因素多,尤其是施工人员、材料设备的不确定性,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很大挑战。因为监理安全控制与其他控制内容一样,多是通过施工单位进行的,其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均由施工单位控制,所以,监理实施安全控制比进行其他控制更有难度。(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服务性是其性质的核心,是由它整体的业务性质决定的。(1)这种服务性的核心就体现在它不得、也不能替代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的实施,也不能免除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相关单位的计划布置、检查与持续改进、隐患与事故处理等一系列自我管理控制活动)。(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通过规划(计划)、控制、协调等环节与手段监督、控制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特别是施工安全管理活动,协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安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2.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遵循工程建设客观规律进行的管理控制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1)专业化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队伍是保证安全监理科学实施的基础和前提,这是由监理单位的特点所决定的。监理工程师应该掌握现代工程管理及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2)工程监理单位应有健全的安全监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能够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监督实施施工安全控制。

3.独立性(1)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独立的开展施工安全监理,这是规范实施安全监理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作为工程建设独立的一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这也包括安全监理的实施。(2)《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具体到安全监理也是如此。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必须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独立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这种独立性也是保证安全监理规范、公正实施的客观要求。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是监理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也是保证工程监理及安全监理正确实施的关键。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和有关合同为准绳,正确区分管理职责,以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为准则,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施工安全。

5.实时性(1)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独立的一方,按照法规、合同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全过程或某一方面的监理活动,能及时发现包括安全问题在内的各种问题,以便正确、及时的处理,根据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或发生。它即不同于施工单位的自我控制,亦不同于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2)作为专业化的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与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紧密联系,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能及时发现、处理一些问题,把事故隐患克服在萌芽状态,这种实时性是监理单位的优势。(六)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建设领域自1997年《建筑法》颁布实施开始已推行了十多年,在建设工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在我国实施时间尚短,但其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尤其是施工安全的保障作用日渐显著。归结起来,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和国家公共利益。

2.有利于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由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职责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从而确保了建设工程整个计划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1)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规范各相关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安全生产行为的发生。(2)由于工程监理单位是工程建设的一方,即使相关方出现不当安全生产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3)由于一些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等,也可能发生不当安全生产行为。为避免此类不当安全生产行为,监理工程师可以以法规标准为依据,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从而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4.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措施、方法的审查、督促、检查等手段,促使施工单位规范安全管理行为,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和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等,保证工程建设与施工安全,提高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整体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政府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建设工程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时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传统的安全控制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6.有利于建设工程安全保证机制的完善

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有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即施工企业负责、监理中介服务、政府市场监管,从而保证我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良性发展。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组织

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施工安全监理,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工程监理单位的一项法定职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模式的积极探索与成功实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规定,要规范进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监理单位除了要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设施、资金、场地及必要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等资质条件的要求外,还要具备实施工程安全监理的条件,以满足规范进行施工安全监理的要求。(一)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监理的基本条件

工程监理单位除应满足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外,其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亦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监理单位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工程监理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监理知识,取得安全监理上岗资格证。

3.对已完成或在监项目中未发生责任事故或发生的一般事故未负有主要责任。

4.监理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等。

5.已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设备和设施,如车辆、通讯器材、摄录像机、照相机、可存储资料的便携式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等。

6.已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安全检测工具,如检查几何尺寸的卷尺、经纬仪、水准仪、卡尺、塞尺;检查受力状态的传感器、拉力器、力矩扳手;检查电器的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表、漏电测试仪等;测量噪声的声级计;测量风速的手持式风速仪等。(二)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监理基本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D50319-2000)《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68)-2007)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与完善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这也是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要求。

1.监理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权利。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明确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规模等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的需要。

3.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和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规则(规章制度)。

4.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培训教育制度应包含三级培训的内容。(1)监理单位应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安全监理业务培训。(2)监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培训教育制度组织本单位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培训教育,并应保存培训记录。(3)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项目安全监理的需要,适时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业务培训。

5.监理单位应保存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记录。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职责与实施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即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这里既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职责,又体现了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68)-2007)具体规定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职责与权利。(一)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职责

监理单位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安全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其主要安全职责是:

1.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监理人员,所设监理人员与委托监理合同的服务内容、期限、工程环境、工程规模等相适应,满足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监理人员经培训后方可上岗。

2.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5.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6.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等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应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7.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时拥有以下权利

1.建议权:监理单位可以就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工艺设计等方面,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提出优化建议。

2.审查认可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工程分包单位的资格具有审查认可权。

3.指令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因施工单位或有关单位存在安全问题有权发布暂停令、复工令、限期整改指令等。

4.检查、监督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或有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有检查监督权。

5.签认权:监理单位对分部分项工程有验收签认的权利,有对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的审核签认权。

6.报告权: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有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

7.要求权:监理单位对实施安全监理服务的报酬和从事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合理条件有向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权利。

8.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的责任

1.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监理单位在进行过程控制,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或指令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监理。(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监理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时,其程序(如图2-1)所示。因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部分且目前主要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故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程序与工程监理相同,并且重点围绕施工过程控制展开,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确定的项目监理职责管理模式,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内设机构与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监理的机构或人员(根据工程规模与安全监理的重要性与工作强度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与建设单位对安全控制的要求,委派称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这些人员可根据安全监理的需要明确相应的安全监理职责,为实施安全监理做好组织保障。

2.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划或在监理规划中制定安全监理内容(一般工程的安全监理内容可与其他控制内容一同编制,这样更有利于施工动态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划是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活动的纲领文件,其详细内容见第3.3节。图2-1 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3.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在施工过程动态控制中,依据安全监理规划,为具体指导安全监理进行,还需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有关详细内容见第3.3节。

4.实施安全监理

根据安全监理规划以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人员按照工程进度、岗位职责,结合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对建设工程实施动态安全监理,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规范化工作,具体内容:(1)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是指各项监理工作应按一定的顺序、程序先后展开,从而使监理工作能有序地达到目标。(2)职责分工的规范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是由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监理群体共同完成的,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与职责分工是进行安全监理工作的前提和实现安全监理目标的重要保证。因此,职责分工必须是明确的、严密的、规范的。(3)工作目标的规范化。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每一项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都应是确定的,完成的时间也应有时限规定,检查和考核也应有明确要求,从而实现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检查、考核的规范化。

5.组织或参与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监理单位意见。相对应安全监理来讲,就是组织或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大型施工设备设施等措施类工程的阶段性验收等安全监理活动。

6.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完成后,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委托监理合同中的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这些有关安全监理的资料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明确,内容详见本书有关章节。如在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监理单位一般应提交:工程变更,监理指令性文件,各种签证资料等档案资料,相对应安全监理来讲,这些资料主要为施工过程控制的措施类资料,如基坑支护施工资料,高大模板安装与支撑施工资料,大面积混凝土或玻璃幕施工资料等。

7.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安全监理工作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一是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概述,安全监理任务或监理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由建设单位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设施等的清单,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二是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的经验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其中,安全监理工作的经验,如采用某种技术、方法的经验,采用某种经济措施、组织措施的经验,以及委托监理合同执行方面的经验,如何处理好与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的经验等。

安全监理工作总结在整体工程监理工作总结中明列即可。

四、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与职责

(一)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其人员结构、管理幅度与内容、组织管理模式、监理工作的开展顺序等具体的设计需要根据工程规模与特点、监理工作强度与范围、工程施工管理目标等有机结合。根据安全监理的工作目标,谋划设计安全监理的实施程序、工作内容与重点要求,人员资源的配置等监理内容。即施工安全监理要在整个工程监理的框架内进行,以实现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的有序控制。

1.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的一般步骤(1)确定项目监理目标。

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确定的监理目标,制定总目标,并明确划分项目监理机构的分解目标。(2)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程序。

根据安全监理目标和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任务,明确列出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并进行分类归并及组合。安全监理工作的归并及组合应便于安全监理目标控制,并综合考虑安全监理工程的组织管理模式、工程特点与复杂程度、工程管理与技术特点、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以及考虑工程监理单位自身组织管理能力、监理人员数量、技术业务特点等。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任务划分,如图2-2所示。图2-2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任务划分(3)项目监理机构的结构设计。

①确定组织结构形式。根据项目总的组织管理模式,结合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选择确定适宜的组织结构形式。

②确定管理层次。项目监理机构中一般应有三个层次:

决策层,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

协调层,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如土建、设备、机械和水电等。

作业层,主要由监理员、检查员等。(4)配备合适的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的任务,选择适当的监理人员。选派监理人员应考虑个人素质,人员总体结构的合理性及专业配套。《建设工程监理规范》(CB50319-2000)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3年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2年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1年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以上人员需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监理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5)制定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

监理工作应按建设工程的客观规律制定工作流程和与之相适应的信息流程,使监理工作有序、规范、科学的进行。(二)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应根据任务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工程的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对安全监理深度的要求,能体现项目监理机构的整体素质,满足安全监理目标控制。

1.项目监理机构合理的人员结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见表2-1)(1)合理的专业结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是合理的专业结构,做到专业配套,这就要求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程的性质,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有针对性的配备。如:是全过程监理或是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是客观侧重某一方面(投资、质量、进度、安全),还是多目标控制等。(2)合理的技术职称结构。合理的人员技术职称结构表现在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和初级职称要与监理工作要求相称的比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要求的技术职称结构表 表2-1

2.特殊要求。从安全监理的范围、对象、程序及重点要求和安全监理开展的实际状况看,亦可归纳为两个方面。(1)相对于“三控”,监理安全控制开展得较晚,与之相联系的监理理论、方法和技术支持条件相对欠缺或不成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对安全监理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在全国各行各业普遍重视生产安全的大形势下,一些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安全监理或心中无底,漠然应付,或越俎代庖,眉毛胡子一把抓。因此,对于现阶段工程安全监理,相应专业与结构层次人员的合理配备显得重要与急迫。(2)从安全监理的对象来看。许多监理人员在工程实践中,习惯于“看图施工”,即对于施工实体(分部分项工程)的规范、规程与标准较为熟悉。而对于措施类规范、规程与标准把握不好。而安全监理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是这些措施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如基坑支护工程,高大模板与支撑工程,大型起重工程与机械安拆工程及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等。这就从客观上要求相应的监理人员要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水准尤其是对工程施工措施类标准规范的掌握与运用显得非常重要。(三)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基本职责应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和情况确定。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CB50319-2000)、《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的有关规定,在施工阶段实施安全监理,项目总监及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除应正确履行已明确的其他控制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安全监理职责:

1.总监理工程师(1)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2)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各自的安全监理工作职责。(3)主持编写监理规划中有关的安全监理内容,并审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4)审核并签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题报告等文件。(5)审核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审核和确认施工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签署《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书》。(7)签发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8)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9)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10)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发现存在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11)参与或配合本工程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安全规划、审批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书。(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6)检查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工作的落实情况。(7)签发安全监理专题报告。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安全监理工作。(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安全监理职责和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1)编写本专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核查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3)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4)核查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及使用期间的定期检测记录。(5)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及安全专项检查,填写监理日志,记录有关安全监理检查情况。(6)检查现场安全物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安全防护用具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其情况。(7)检查并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9)督促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10)每周例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等。

4.监理员职责(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安全监理工作。(2)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后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汇报。(3)检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4)按设计图纸和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生产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检查结果进行记录。(5)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6)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四)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核标准

建设工程进行实施阶段全过程监理(安全监理)对应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标准考核一般内容见(表2-2)。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标准 表2-2(五)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要求,严格人员配备数量,具体标准见(表2-3)。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表2-3备注:1.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附属专业(水、电、暖)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建立项目且3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12万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10000万元。2.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3.以上标准为监理项目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对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最低标准要求。(六)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组织协调

1.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组织协调工作内容

项目监理安全组织协调亦分为内部协调,外部协调和与政府的协调。(1)安全监理内部协调主要内容是:

①以确定的工程监理模式为框架,明确安全监理职能划分。

②以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目标为依据,明确每个部门的安全监理分目标或阶段性目标、职责和权限,并以企业规章制度为依据作出有针对性的考核规定。

③明确规定各个部门涉及安全监理的主次职责和动态协作关系。

④利用信息沟通制度,如:工作例会、业务碰头会、会议纪要、工作流程图或信息传递卡等方式来沟通安全监理的工作信息。

⑤协调好监理人员的工作衔接平衡,使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有机衔接、合理配套。

⑥协调好监理设备、安全检测设备的平衡,做好安全监理资源优化使用。(2)项目监理机构的外部协调。

①与业主的协调。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推行十多年,取得了广大建设单位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推动了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较晚,尽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有些建设单位依然会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不理解,也就成为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协调的重点和难点,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包括:

一是做好安全监理宣传工作,增进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的理解,取得建设单位的支持,特别是对建设工程各方安全职责及安全监理程序的理解;同时,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处理涉及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和义务的事务性工作,例如协助建设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源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拟定安全生产协议书等。

二是调动建设单位积极性,让建设单位一起投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存在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详细地阐述停工原因及不停工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②与施工单位的协调。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施工承包单位的努力工作来实现的,因此,应把与施工承包单位的协调工作作为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组织协调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办事,同时积极向施工单位宣传安全监理的各项规定和工作内容,在此基础上实事求是,科学公正地进行协调,主要为:

一是与项目经理的协调: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同时,应理解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希望监理工程师应作出明确的指示,有关问题要及时答复,相关技术文件、证明材料要及时审查签署等,否则,应向项目经理做出准确及时的回复,提出整改意见。

二是有关安全监理问题的协调:在安全监理实施中应实行监理工程师安全签字认可制度。对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对下达暂时停工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确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下达复工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等。在履行上述职责时,同样需要有理、有力、有节,准确及时的拿出监理意见或做出监理决定。

③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履行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等涉及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时,既要依法依规,坚持原则,也要从大局和维护相关方利益出发,严肃认真又热情坦诚的搞好服务。

④与设计单位的协调。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同样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作,两者之间无合同关系,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交流、协调工作,保证施工生产安全。

一是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时,监理工程师应注意检查设计单位是否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是否提出指导意见;特别是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是否在设计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

二是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提出并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对设计问题的处理,监理工程师应协调各方达成协议,按规定的工作程序,约定一个规定的期限,争取设计单位与其他各方取得配合。(3)与政府部门的协调。

①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由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实施机构,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工作是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及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这些单位的施工安全生产行为和工程实体施工安全状况。工程监理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及安全问题处理,要做好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交流和协调,服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②重大安全事故,在承包单位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和处理。

2.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与基本内容(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组织协调的方法主要是利用现有的会议协调法来进行,即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等。总的要求是,在进行这些会议时,除按规定和惯例进行各项内容外,还要议定施工安全的有关内容。会议时间、参加人、会议内容、议决事项等在监理实践中均以成型。根据安全监理的一般需求和其特殊性,只简要介绍工地例会和专题会议。(2)工地例会。工地例会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按一定程序定期召开,每周应召开一次。根据生产安全的动态性和实时型的特点,除研究其他事项外,要重点研究施工中出现的安全、工程款支付等问题。

工地例会的会议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等安全问题提出整改、处理措施;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工地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然后分发给有关单位。(3)专题工地会议。专题工地会议是为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专门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

工程项目主要参建单位均可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动议。动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议题、与会单位、人员及召开时间。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单位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书面通知,与会各方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属于安全监理范畴的专题工地会议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召开,例如基坑安全会议、临时用电安全会议、专项安全检查整改会、雨期或夏季安全施工会等。

专题工地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与工地例会相同。(4)其他协调法。其他协调法包括交谈协调法、书面协调法、访问法。

第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控制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

(一)安全监理目标的概念

1.目标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组织进行某项工作之初,为使工作达到预定的效果,遵循管理学的基本原理,运用科学的方法制定的工作目标。根据管理需要,目标一般用某项工作的预定目标值来显示。这种工作或管理目标一般可分为总目标,然后按照管理内容与层次分为各项分目标。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管理控制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目标分为投资、进度、质量与安全目标。按照工程建设或建筑市场主体的不同,建设工程管理目标可分为建设单位的管理目标,施工单位(含材料设备供应、劳务与专业分包、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下同)的管理目标,监理单位的管理目标。这些构成了建设工程目标体系。

2.与建设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目标控制同理,实施建设工程安全控制也需遵循建设工程总目标,依照法规的规定、建设相关方的管理要求和工程管理学的基本原理,制定安全控制工作目标。在工程实施阶段特别是施工阶段,必须有一个目标控制体系,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各项控制目标所形成的工程建设目标体系。它们从不同角度、遵循各自职责、为共同实现建设目标进行规范的控制活动。

3.同其他组织管理活动一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的确定是进行控制的基础和前提。项目监理机构要根据控制目标制定安全监理实施计划,继而建立组织和配备人员按规定分部实施计划。在实施中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找出偏离目标和计划的误差,确定应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和协调,以实现预定的目标和计划。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的前提是目标的制定,其前提是安全监理目标计划或规划,这是安全监理与其它管理控制活动的共同要求或称为安全监理的一般性。(1)建设工程的安全目标具有共性。首先,安全目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对勘察、设计、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建设工程的安全目标具有共性,即不因其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的不同而不同。(2)建设工程的安全目标具有个性。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安全目标是通过合同加以约定的,其内容更具体,范围更广,不同建设工程的安全目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而言又是不同的,并无固定和统一的标准,即建设工程安全目标具有个性,但是,对于合同约定的安全目标,必须保证其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建设工程目标体系

建设工程目标体系即工程建设相关方的投资、进度、质量与安全控制目标体系。

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定还是现实管理需要或成功经验的总结,毋庸置疑,工程建设管理目标亦即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这四大管理控制目标。这四大管理控制目标相互联系且相互制约,共同组成了工程建设目标控制体系。这个目标体系可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上述四大目标构成的建设管理目标体系,该目标体系是规范控制建设过程的基础,是各相关方必须共同遵循、规范实施的。

二是工程建设相关方,主要是发、承包双方和监理方在共同遵循建设目标的原则下,从自身的职责和要求出发,为工程顺利建成发挥其应有的投资效益而制定的管理目标,即不同相关方制定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目标。

1.建设方的目标体系

建设方是建设工程产权的拥有者,对建设产品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最重要的相关方。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它是属于购买最终产品的一方。基于建设方在建设活动的这种定位,一般来讲,建设方除关注投资、进度、质量目标的实现程度与质量外,对于安全目标的关注主要还是集中在工程安全,即由于违章情况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或事故,从而造成工程报废、人员伤亡的后果。故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职责做了相应的明确与界定。这主要是从建设方应提供和确保的施工安全条件,从而保障工程与施工安全来明确与界定的。总的讲,从“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与行动准则出发,建设方对工程安全尤其是施工安全的管理控制目标的制定与控制负有重要的责任。

基于建设方的重要地位,具体来讲,其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尤其是工程施工阶段,要根据建设总目标提出并确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控制目标,并用此目标来规范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目标的制定与实施。

2.施工方的目标体系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具体组织实施的施工单位,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它掌握或支配用于工程建设的各种生产资料和相关资源。一般来讲,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投资、进度、质量及安全目标,也为了顺利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市场竞争力,施工方会制定自己的各项管理目标。并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规定,其施工安全计划(安全管理目标)在整个管理目标体系中,亦即整个项目管理实施的过程控制中处于首要地位。在这一方面,它突出体现了施工单位作为安全控制主体的重要地位。(1)施工方安全目标的性质。

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施工方是施工生产各项要素的拥有者和支配者,在施工生产诸要素中,施工管理与作业人员是最活跃、最重要的要素。为了顺利进行施工建设,需要对各项生产要素进行合理的安排与科学的优化,以实现工程的投资(在施工方往往为成本控制)、进度、质量目标。对于施工安全目标,施工方往往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也就是说目标的制定应更有利于目标控制和考核,这是因为:

①施工过程控制的要素即人、机、料、法、环均为施工单位支配和控制,在繁杂的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控制目标必须明确具体,才能在施工的各个部位、各个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

②相对于工程建设总目标或业主方的安全控制目标,施工方的安全目标不仅要规范工程安全控制,即因为工程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倒塌报废与人员伤亡(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事故往往是因为工程与设备倒塌毁坏,多数是施工质量问题直接或间接形成的),还要进行施工安全控制,这种施工安全控制的特点是:工作量大,管理控制跨度大、范围广,施工不确定因素多等,所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的制定要考虑的因素多。

③鉴于施工单位安全控制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将施工安全控制列为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各大控制目标之首,即建设工程施工要进行安全、质量、成本、进度控制,以实现建设工程的预定目标。(2)施工方安全目标制定依据。

①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目标,即建设方提出,经招标投标等环节,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建设投资、进度、质量及安全目标。

②工程文件,即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的批准文件等。

③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标准、规章制度。

④有关法规与国家或行业管理标准、规范。

由施工方安全目标制定的依据可以看出,作为市场主体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安全控制目标的制定不仅要依据合同要求、工程文件、国家及行业管理标准和规范,还要依据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标准和具体的创建要求,以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控制。(3)施工方安全管理目标内容。

如上所述,施工方的安全目标要明确具体,便于进行过程控制和管理绩效评价考核,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其安全目标内容为:

杜绝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群死群伤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施工死亡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3.监理方的目标体系(1)安全监理目标的含义与性质。

基于监理方是受建设方委托,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其与建设方的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这一基本性质,监理方的目标管理与建设方是基本一致的。即监理方对于建设工程监理目标的计划、制定与过程控制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明确了这一点就明确了监理单位对于四大目标控制的实质,亦即项目安全监理的实质,这是监理安全目标计划、制定与实施控制的一般性。

相对于质量、进度、投资的建设目标,监理方的安全控制又有其较为特殊的一面。就是说监理方不仅要按合同办事,还要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责。具体说,监理方在计划和制定安全监理目标时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根据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管理目标制定自己的控制目标。监理工作的实质是“控制”而不是代替别人制定工作目标,所以监理方安全目标制定应在其他相关方管理目标明确后制定。从形式上看,安全监理目标计划主要体现在工程监理规划里,与其他管理控制目标共同构成工程监理目标控制体系。

二是建设工程各项目标是在工程实施之初就由建设方以工程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形式明示,对于监理方来讲,其目标主要应体现在分阶段、分部位的监理控制上,以确保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主要出发点。(2)安全监理目标制定依据。

①工程文件:工程有关前期文件、工程批文。

②施工合同:监理方与建设方的委托监理合同、建设方与施工方的施工合同。

③监理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标准。

④有关法规、规章和管理标准。(3)安全监理目标的内容。

安全监理目标的内容体现在监理单位的两个文件中,即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中,前者是为了承揽监理任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与承诺,后者除有前者的内容外,还有明确与细化的要求。其内容为控制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的确定

1.建设工程监理目标主要是根据建设方与施工方的管理目标确定的。这里所说的安全监理目标的确定,是指项目监理机构经过对相关方的管理控制目标的研究与确认以后,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安全监理目标,并根据此目标来制定一系列控制方法与措施。故此,建设方、施工方与其他相关方确定的,包括安全监理目标在内的,各大管理控制目标的基本原理、制定依据、方法与程序等同样适用于监理方。而监理方主要是经过审查制定依据与保证目标实现的措施等,通过监理工作来确保目标实现。

2.目标制定首先是进行管理目标规划,对于管理控制目标的制定,其目标规划是基础。目标的制定与管理控制均为动态性工作。以大中型建设工程为例,在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目标规划需要调整、完善,目标也之随调整、完善。同时,不同阶段所具备的条件不同,目标确定的根据也就不同。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前,目标规划的依据主要是靠已建的同类建设工程的数据资料,或利用建设工程数据库;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目标规划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图设计资料,因而目标确定的依据比较充分、具体,目标规划的结果也较准确和可靠。

3.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特殊性,在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目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2)危险源的识别、安全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的结果。(3)可选择的经济技术与管理方案。(4)项目财务状况、成本控制和经营要求。(5)相关方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控制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控制的含义

在管理学中,控制通常是指管理人员按计划标准来衡量所取得的成果,纠正所发生的偏差,使目标和计划得以实现的管理活动。

控制是建设工程监理最重要的管理活动,是进行工程监理的核心工作,是监理目标管理的落脚点。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控制与其他控制活动一样,均有控制组织、控制流程、控制方法等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与管理方法。

目标规划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的规划,协调是指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控制就是对目标进行跟踪、动态控制。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目标之间的关系,并合理确定和分解这四大目标,是有效地进行目标控制的基础。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目标控制的含义

建设工程安全控制,是指通过有效的安全控制工作和具体的安全控制措施,在满足投资、进度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工程预定的安全目标。

建设工程安全控制,也是指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控的一系列活动,从而保证施工安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和适宜的施工环境。(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应该是积极主动的,应事先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而不是消极被动的,等出现安全事故再进行处理,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要重点做好施工的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施工前和施工过程安全检查和控制。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人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操作者。工程建设中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水平和完善程度,都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所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个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3.坚持系统控制的原则

系统控制的原则就是实现建设工程安全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四大目标控制的统一。施工中安全控制是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同时进行的,它是针对整个建设工程目标系统所实施的控制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施安全控制的同时需要满足预定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目标。因此,在进行安全控制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与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的关系,做好四大目标的有机配合和相互平衡,而不能片面强调安全控制。

4.坚持全过程控制的原则

任何一个工程项目都是由若干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而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又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由此可见,对每一道工序施工安全都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5.坚持全方位控制的原则

全方位控制就是要对建设工程所有内容的施工安全进行控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的所有内容进行控制;对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目标的所有因素进行控制,如人、物、环境和管理等。

6.坚持动态控制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涉及到施工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从开工到竣工交付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到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到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因此,施工安全控制必须坚持动态控制的原则。

7.坚持持续改进的原则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是在变化着的、动态的生产活动,其控制就意味着是不断变化的,以适应变化的生产活动,消除新的危险因素,更重要的是不间断地摸索新规律,总结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持续改进,指导新变化后的控制,从而不断提高安全控制水平。(三)安全监理控制类型及其关系

对建设工程实施进行有计划的控制是监理工作的手段。控制根据划分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图3-1所示。这些控制类型与控制方法同样适用于监理安全控制。下面对常用的控制类型做简要介绍。图3-1 控制流程图

1.主动控制。是指在预先分析各种风险因素及其导致目标偏离的可能性和程度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从而减少乃至避免目标偏离。

主动控制也是事前控制、反前控制,通常也是开环控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中强调主动控制、事前控制,做好安全风险控制,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预控工作。

2.被动控制。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施和实际输出中发现偏差,通过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研究制定纠偏措施,以使偏差得以纠正,使工程实施恢复到原来的计划状态。

被动控制也是一种事中、事后控制,也是反馈控制、闭环控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大量工作是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检查、验收,均为事中、事后控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做好被动控制工作,加强事中控制,作好事后控制。

3.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的关系。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尽管强调主动控制,但仅采取主动控制措施是不现实或不可能的。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因素有相当多是不可预见的,甚至无法事先防范的,而且采取主动控制措施,一般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资金、时间等),甚至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仅采取被动控制,偏差累计效应越来越大,从而难以实施预定目标,特别是安全事故隐患的特殊性,若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消除,容易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来说,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两者缺一不可,都是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所必须采取的控制方式,应将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紧密结合起来,如图3-2所示。图3-2 主动控制与被控制相结合(四)安全监理控制基本方法

1.系统控制

从系统控制讲,建设工程安全控制是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同时进行的,它是针对整个建设工程目标系统所实施的控制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施安全控制的同时需要满足预定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因此,在安全控制的过程中,要协调好与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的关系,做到四大目标控制的有机配合和相互平衡,而不能片面强调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系统控制还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基本安全目标的实现。建设工程的基本安全目标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国家制定有明确的相应强制性标准。因此,建设工程一经决策动工,无论投资、进度要付出多么重大的代价,都必须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目标予以实现。(2)尽可能发挥安全控制对投资目标、进度目标、质量目标的积极作用。(3)确保安全目标合理并能实现。为了使安全目标合理并符合实际需要,在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目标时,应充分考虑来自内部、外部的最可能影响到安全目标的信息、资料,包括: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结果;可选择的施工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相关方的意见,以及已建同类建设工程的数据资料等。

2.全过程控制

从全过程控制讲,建设工程安全控制是对整个建设工程所有工程内容的安全生产都要进行控制。(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涉及到工程实施阶段的全部生产过程,涉及到全部的生产时间,涉及到一切变化的生产因素。建设工程的每个阶段都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各阶段对安全问题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在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在施工招标阶段,落实某个施工承包单位来实施工程安全目标;在施工阶段,通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来具体实施,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目标。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各阶段安全生产的特点和重点,制定各阶段安全控制的目标和任务,以便实现全过程安全控制。(2)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中,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持续时间较长,这两阶段的过程控制尤为重要和突出。设计阶段,设计工作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它们对工程施工安全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同的。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涉及设计单位责任的,主要是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等,而且,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必须对设计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将控制落实到设计工作的过程中。施工阶段,房屋建筑工程一般可分为土方开挖、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竣工验收等施工阶段,各阶段的工程内容和安全要求有明显区别,相应地对安全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对施工中安全生产必须进行全过程控制,要把对施工安全的控制落实到施工各阶段的过程中。(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涉及到一切变化着的生产因素,是动态的。同时,工程安全隐患不同于质量隐患,前者一经发现就必须进行整改处理,否则,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安全事故发生,会带来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且事后无法进行弥补。加强全过程控制,通过安全检查、监控、验收,及时消除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才能保证安全施工。

3.全方位控制

从全方位控制讲,建设工程安全控制是对整个建设工程所有工作内容都要进行控制。(1)对建设工程所有工作内容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建设工程是一个整体,由各个单位工程构成,而每一单位工程又由许多分项工程构成。只有实现了各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才能保证整个建设工程的安全目标。(2)对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所有内容进行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目标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如控制目标、管理目标和工作目标等,其中控制目标包括:杜绝重大伤亡事故控制目标,一般事故频率控制目标,火灾、中毒、环境污染事故控制目标;管理目标包括:安全隐患消除和整改目标,创文明安全工地目标,扬尘、噪声等治理目标;工作目标包括: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检查及其他管理目标。(3)对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所有因素进行控制。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目标的因素很多,一般可将这些影响因素分为人、物、环境和管理因素,因此,安全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4.安全控制的特殊问题(1)从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来看,安全控制的特殊问题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双重控制和政府监管。

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殊性,需要对其从三方面加以控制:

①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即从产品生产者角度进行的安全控制。

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这是从业主角度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加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同时,施工单位自身更应加强安全控制。

③政府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即从宏观管理的角度进行的行业安全和国家监察,具有强制性。(2)安全控制的特殊问题是工程安全隐患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生产中,现场安全隐患有普遍性、多发性的特点,例如,脚手架基础薄弱、连墙件不足、架体稳定性差;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老化或接线错误;临边、洞口、通道等防护与个人防护不到位或缺失;基坑施工与支护、模板支护不到位形成支撑体系稳定性差。这些安全隐患有的是同时属于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如基坑、模板、架体及大型起重设备),有的属于现场管理和个人意识问题(如各种防护设施的缺陷、个人违章作业等)。这些安全隐患分布广、随机性强,处理较为复杂。

由于现场安全隐患具有多发性特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如不及时整改、处理,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一般就会带来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后无法弥补。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安全隐患的治理予以高度重视,从设计、施工以及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多方面人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控制。特别要尽可能做到主动控制、事前控制。(五)施工安全监理控制措施

同建设工程其他管理控制措施一样,进行施工安全监理控制,同样要从实施安全监理的组织、技术、经济与合同等方面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

1.组织措施

目标是组织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前提,组织是目标控制的基本保障。进行目标控制,首先要合理确定各个阶段、各个专业的监理人员,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就是落实控制人员的任务、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制定目标控制的工作流程等。

2.技术措施

在一定意义上讲,技术措施是进行质量安全控制的重点。技术措施不仅对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是不可缺少的,而且对纠正目标偏差亦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首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有许多是“物”的问题,及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类”问题。如大型结构构件吊装、大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施工,在起重设备选型、具体安装方法与安装场地、人员的要求等,是施工技术方案的选择确定或称施工设计。它既是施工技术问题,也涉及工程质量,更涉及施工安全问题。解决这类“物的状态”问题,需要施工方、监理方具备相应的装备水平与技术处理手段。

其次,解决上述表现为“物的状态”的工程施工措施类安全技术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人员的控制能力与水平问题。具体表现为管理控制人员(包括施工方、监理方)的专业背景、对相应规范、规程的掌握与运用能力、操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与意识、施工与监理团队对于此类施工的整体经验等方面。

再次,任何一个技术方案都有其基本确定的经济效果,不同的技术方案有不同的经济效果。运用技术措施纠偏的关键,一是要能提出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二是要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分析,从而选择出最优的技术方案。

3.经济措施

经济措施是指通过施工初始,由相关方通过安全生产协议的签订,在过程控制中落实安全生产奖惩,在工程总评价和分阶段绩效考核等环节,有关方面安全控制的效果与经济挂钩,对预控目标实现者及时兑现,对控制效果不好或出现问题的进行惩罚。采取经济措施,对实现施工安全控制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合同措施

由于施工安全控制的依据之一是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因此合同措施就成为基础性的管理措施。具体到安全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做好以下合同控制工作:(1)选择确定对工程施工安全控制有利的合同形式。这里主要指的是监理合同和施工总、分包及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结构、合同订立时间要充分考虑安全控制尤其安全监理的需要,为进行安全监理的主动控制创造条件。(2)合同结构要有利于安全监理的组织管理模式。分析不同合同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影响因素,对每一个合同作总体和具体分析,看对总包和监理的安全控制是否冲突,合同之间的衔接是否顺畅,是否存在安全控制方面的空挡或薄弱环节等。总之,从安全监理的角度分析,合同措施对安全目标控制具有全局性的影响。

三、安全监理规划与安全监理细则的编制与审核

(一)安全监理规划编制

1.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3)监理大纲。

2.编制要求(1)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由于所有建设工程都具有一次性、单件性的特点,即每个建设工程都有自身的特点,而且,每一家工程监理单位和每一位总监理工程师对某一个具体建设工程在安全监理指导思想、安全监理方法和安全监理手段等方面都会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只有具有针对性,建设工裎安全监理规划才能真正起到指导具体安全监理工作的作用。(2)具有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划应与建设工程运行客观规律相一致,必须把握和遵循建设工程运行的规律。安全监理规划要随着建设工程的展开进行不断地补充、修改和完善。在建设工程的运行过程中,外部环境、内部因素等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变化,造成工程的实施情况偏离计划,往往需要调整计划乃至目标,这就必然造成安全监理规划在内容上也要相应地调整。(3)基本内容的统一和表达方式的规范。

安全监理规划表达方式的统一性,是指安全监理规划要充分反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其总体内容组成上要力求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保持统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同时,安全监理规划的作用是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因此,安全监理规划必须包括整个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控制、方法、措施等。所以,安全监理规划基本构成内容的统一,应当包括目标规划、监理组织、目标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针对某一个具体建设工程,还要根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所确定的监理范围、深度加以适当调整。

在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表达上,要求尽可能采用表格、图表的形式,以及简单的文字说明,并在安全监理规划中作出统一规定。只有这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才能迈入规范化、标准化的道路,实现科学化。(4)编制的主持人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GB50319-2000)中指出:“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因此,安全监理规划同样是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建设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征求其他相关方(施工、设计、专家、社会、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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