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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2 13: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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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李龙《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试读:

第一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 导 论

第一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1.1 复习笔记

一、法学与法理学

1.法学的概念和品格(1)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2)法学具有的品格

①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从它产生那天起,就与治国紧密结合在一起,它不仅研究治国之“理”,而且研究治国之“力”,还研究治国之“术”。

②法学是强国之学。历史证明,任何国家的昌盛都离不开对国内进行改革和对外进行开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则是强国之路。

③法学是正义之学。正义,是现代国家的象征。弘扬与坚持正义,主要是靠法学。

④法学是人本之学。坚持法学是人本之学,有着极为丰富的科学内涵:

a.它揭示了一条规律,即法学发展的规律。

b.它证明了一个原理,即人是法律之本。

c.它解读了一个方针,即“执法为民”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针。

d.它提出一个理论,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

2.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1)法理学的沿革

法学独立始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而法理学作为分支学科则源于奥斯丁的名著。因为人文主义法学派为法学独立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还论证了法学的研究对象,阐明了法学的基本原理,从而使法学的独立有了根基和理论。(2)法理学的性质

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具体理由有三:

a.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宏观的、整体的法律现象;

b.法理学所提供和阐发的理论和观点,具有法的普遍意义;

c.法理学研究的是一定时代法的理念、法的精神、法的原则和发展规律等这样重大的、事关法学全局的理论,它是具体法律制度的灵魂,是构成整个法律大厦的精神支柱。

②法理学本身又是法学的方法论。

3.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1)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只有学懂了法理学,才能真正学好法学其他学科。只有明确法学的价值观发展观和运行原理,才能树立法学研究的方向,才能使法科学生成为治国之才。(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生思维方式的需要。法理学明确告诉学生,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碰到问题时,应从法学的角度来思考,既不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要防止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3)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4)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

4.法理学的课程体系

法理学课程一般包括下面几个部分:(1)法的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规律;(2)法是什么?是否既包“应然”,也含“实然”;(3)法的运行,其中当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4)法的范畴;(5)法的价值;(6)法律作为一种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联。

二、法理学史纲

1.古代法理学思想(1)法理学最早源于柏拉图晚年著作《法律篇》。柏拉图是西方法理学思想的奠基者。(2)亚里士多德继承与发扬了柏拉图的思想,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对西方法理学产生影响的一系列观点。他在其名著《政治学》及《雅典政制》中提出和阐明了如下观点:

①法治思想;

②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③良法思想;

④法律权威思想;

⑤政体思想。(3)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也是西方法学的重要渊源。(4)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法理学的衰败阶段。当时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封建专制的统治下几乎都成为了神学的附庸,法理学也不例外。(5)在中国古代同样有丰富的法理学思想,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代,面对当时的社会转型,诸子百家纷纷上台表演,力图寻找一副治国的良药。

①儒学家倡导“德治”、主张“仁爱”,在中国历史上产生过深刻影响。

②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在“兼相爱”、“交相利”等著名法理思想的基础上,论证了“尚贤”、“尚国”等观点,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③同西方自然法思想有某些类似之处的道家,他们主张“无为而治”,宣扬“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等观点,一度受到西汉初年统治集团的重视。

④“法家”,他们主张“以法治国”,倡导实施“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根本原则,直接引导当时整个社会的进程。

2.近代的法理学(1)近代西方法理学是法理学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当时西方法理学在国家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资产阶级革命阶段,西方法理学是当时夺取政权的重要武器。特别是启蒙主义运动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几乎成为了推翻封建专制政权的法宝。(2)近代西方法理学的特点

①形成法学派别。近代西方法理学的显著特点是已形成法学派别,并在不同时期起主导作用。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以古典自然法学派为主流的新兴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向封建专制政权展开了猛烈批判。19世纪后,他们为了巩固政权,则采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理论,为新型政权的巩固与发展进行辩解,极力维护现存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

②理论基本上结合实际。古典自然法学派与资产阶级革命实践是直接结合的。

③有虚假性的一面,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各种法学派别,理论丰富多彩,大多具有两面性。

3.西方现代法理学

自20世纪以来,西方法理学有了新的变化,并呈现如下特征:(1)学派林立,相互影响与相互吸收;(2)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出现,比如主流的权利法学、法经济学,非主流的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以及法律与文学等。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

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创立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经了由革命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转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马克思早期的法理学思想,具有明显的革命民主主义色彩。《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要发源地,而且实现了马克思法律思想第一次重大转变。(2)第二阶段的标志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如果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标志着马克思同黑格尔的决裂,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意味着马克思同费尔巴哈的机械的唯物论划清界限。(3)第三阶段的标志是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出版。这部划时代著作的问世,不仅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同时也宣告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最终形成。

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创立后,马克思、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丰富,使之成为严谨、系统的学说。恩格斯晚年在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上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主要有五个方面:(1)揭示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的规律,首次否定了“传统的法律是永恒的”错误结论;(2)论证了法律与公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自由的关系;(3)丰富了马克思关于经济与法的辩证关系,提出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积极反作用;(4)强调了法律与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5)指出了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强调法律对经济、政治的重大影响。

3.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丰富与创新(1)论证了国家与法律的紧密联系,认为国家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国家,因此,必须联系起来研究。(2)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形式的理论。(3)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列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首次提出了没有民主就建不了社会主义的著名论断,并给民主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认为民主既是一种国家形态,又是国家形式,是国体与政体的统一。(4)列宁为苏联社会主义法制的创建立下了卓越功勋。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的重大反作用;(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认为任何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主张“法律为人而存在”;(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国家与法的两种职能,即法的政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5)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原理,促进各种社会现象形成有机统一,共同为国家与社会,特别是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6)马克思主义法学中还有一些基本原理,如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关于法律权威的论述,关于民主与法制相互关系的论述以及关于部门法的种种论述,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来源。

5.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弘扬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使法学成为一门治国理政的科学,并使法理学在科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从而对整个世界产生极为广泛的影响,开辟了法理学发展的新纪元。(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回答了法理学中最基本、最普通的三大问题:

①回答了“法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马克思最后得出结论,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②解释了“法应当是什么”这个在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完全对立的问题。

③确定了“法的发展方向”。

1.2 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学的概念与品格?

答:(1)法学的概念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是人类文明时代的产物和社会进步的体现,历经了漫长的演进过程。(2)法学的品格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

①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从它产生那天起,就与治国紧密结合在一起,它不仅研究治国之“理”,而且研究治国之“力”,还研究治国之“术”。

②法学是强国之学。历史证明,任何国家的繁荣昌盛都离不开对国内进行改革和对外进行开放,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改革,史称变法,改革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国家法律的立、改、废的过程。事实上,法学就是改革强大的思想武器和动力来源。改革首先需要法学来解放思想,为改革鸣锣开道。

③法学是正义之学。正义,是现代国家的象征。“正义”是社会公平正义,它不仅是法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法学是人本之学。这既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生动体现,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应用。坚持法学是人本之学,有着极为丰富的科学内涵:

a.它揭示了一条规律,即法学发展的规律。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便异化为阶级统治的工具。

b.它证明了一个原理,即人是法律之本。因为人是法律之源,离开了人法律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法律就是为人而存在的;人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变化与发展;人本社会实践,绝大多数人对法律是否满意与认可,是检验法律是否良善的惟一标准。

c.它解读了一个方针,即“执法为民”这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针。它告诉人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要求在法的运行各个环节里,执法者常怀爱民之心,常存便民之意,常除损民之欲,使执法依靠人民。

d.它提出一个理论,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人本法律观正是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条件和特征的法律理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化解纠纷、维护治安等的理论基石。正是从这个意义讲,法学既是一门社会科学,也是一门人文学科。

2.法理学的性质与意义是什么?

答:(1)法理学的性质

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同法学的独立几乎是同一时期,即在文艺复兴的前期。对于法理学的性质,古今中外法学家有两点达成了共识,有一点存在分歧。达成共识的是:①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②法理学本身又是法学的方法论。分歧中的关键一点是,大多数法学家认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与政治有一定的联系,甚至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尽管有些法学家尤其是西方某些法学家否认法学的政治性,强调法学的独立性和中立态度,但历史和现实都明确表明:法学总是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有直接关联。

总之,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根基,是所有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的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撑。(2)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

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点:

①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只有学懂了法理学,才能真正学好法学其他学科。因为法理学回答的是整个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只有掌握法理学阐释的基本概念、主要范畴、研究方法,才有可能掌握和深化其他学科的知识。

②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生思维方式的需要。法科学生一个最基本要求就是法学的思维方式,当碰到一个具体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问题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首先要弄清问题的本质,即弄清该问题是个什么问题,接着查清该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解决该问题的法律方法。法理学正是培养学生这种思维的课程。

③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只知是什么不知为什么,绝不能成为有成就的法律人,更不能成就为法学家与法律家。

④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因为法理学研究的是治国的模式、治国的方略和治国的体制,同时也研究治国的方式和方法、战略与策略。

总之,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必修课,对它掌握得怎样直接关系到能否成才、能否发挥自己的社会作用,因为法理学学得不好,就难以深化对其他法学课程的理解。这就是高年级学生、研究生为什么都重视法理学的原因,也是本科生、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时必须回到法理学上的原因。

3.如何评价西方法理学?

答:西方法律思想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古代法理学思想

①在西方,法理学思想历史久远。据考证,法理学最早源于公元前437年~公元前360年左右的柏拉图晚年著作《法律篇》。它通过三位老人的对话,阐述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柏拉图不仅强调了“法律统治”的重要性,而且首次提到了法律权威问题。

②亚里士多德继承与发扬了他老师柏拉图的思想,并在实践中形成了对西方法理学产生影响的一系列观点。

③古罗马的法理学思想也是西方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十二铜表法》为标志的罗马法曾经在人类文明史上显赫一时,尤其是作为古代自然法的集大成者西塞罗和后来罗马法五大法学家,给人们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

④中世纪时期是西方法理学的衰败阶段。当时的人文社会科学在封建专制的统治下几乎都成为了神学的附庸,法理学也不例外。(2)近代的法理学

近代西方法理学是法理学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当时西方法理学在国家与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资产阶级革命阶段,西方法理学是当时夺取政权的重要武器。特别是启蒙主义运动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几乎成为了推翻封建专制政权的法宝。

近代西方法理学有下列特点:

①形成法学派别。近代西方法理学的显著特点是已形成法学派别,并在不同时期起主导作用。

②理论基本上结合实际。古典自然法学派与资产阶级革命实践是直接结合的。尽管他们的理论有某些唯心和虚幻的因素,然而在总体上是现实的,如他们对“自然法”的阐释,已由过去即古代的“天上”(即自然理性)回到了“人间”(即人类理性)。

③有虚假性的一面,也有客观性的一面。各种法学派别,理论丰富多彩,大多具有两面性。如古典自然法学派”天赋人权论”,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使“自由、平等成为天赋人权的乐园”,又因阶级的偏见或认识的局限,使“天赋人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有一定的虚假性;它用流通领域的自由与平等掩盖生产领域的奴役,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际上的不平等,用法律上的权利掩盖剥削者的法外特权。(3)西方现代法理学

自20世纪以来,西方法理学有了新的变化,并呈现如下特征:

①学派林立,相互影响与相互吸收。

②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左右,西方先后出现一股新的法学思潮,它们既不是法学派别,也不是法学组织,而是散见于各个学派之中,无论是主流的权利法学、法经济学,还是非主流的批判法学、女性主义法学、种族批判法学以及法律与文学,都向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发起了攻击。这些转变,有的被称为“语言学转向”,有的叫做“解构主义转向”等。

4.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过程?

答: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历经了由革命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转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1)马克思早期的法理学思想,具有明显的革命民主主义色彩。作为曾一度信仰过黑格尔法哲学的马克思,带着生活中的“苦恼与疑问”,重新审视与对照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种种观点,在书中提出了与黑格尔法哲学相反的重要命题:

①不是君主主权,而是人民主权;

②不是国家与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

③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

马克思从根本上摧毁了庞大的黑格尔法哲学体系。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要发源地,而且实现了马克思法律思想第一次重大转变。(2)第二阶段的标志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出版。如果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标志着马克思同黑格尔的决裂(当然,也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的合理内核),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则意味着马克思同费尔巴哈的机械的唯物论划清界限(当然也批判地吸取了费尔巴哈唯物论的某些合理部分,特别是人本学)。(3)第三阶段的标志是1848年《共产党宣言》的出版。这部划时代著作的问世,不仅标志着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同时也宣告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最终形成。马克思恩格斯既开辟了无产阶级革命的崭新时代,同时也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5.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意义何在?

答:(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主要内容

从严格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应该从1848年算起,后经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创新,现已形成严谨的科学体系,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其基本原理主要有:

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坚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的重大反作用。这就从根本上划清了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的界限,开辟了不断探索法的精神、创新法律制度的正确道路。

②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坚持经济分析和阶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范式,认为任何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其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因此,法律具有两重性,既具有主观性,更具有客观性。

③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主张“法律为人而存在”。认为人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并指出人始终是任何法律关系的关键,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标准。

④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强调国家与法的两种职能,即法的政治职能和公共管理职能,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法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但其政治职能必须以社会职能为基础。

⑤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原理,促进各种社会现象形成有机统一,共同为国家与社会,特别是为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这一原理实质上是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反复强调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理论渊源,也是法与国家、法与道德、法与宗教关系的重要依据。

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还有一些基本原理,如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关于法律权威的论述,关于民主与法制相互关系的论述以及关于部门法的种种论述,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来源。(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意义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弘扬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使法学成为一门治国理政的科学,并使法理学在科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从而对整个世界产生极为广泛的影响,开辟了法理学发展的新纪元。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回答了法理学中最基本、最普通的三大问题:

①回答了“法是什么”这样一个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根本问题。

②解释了“法应当是什么”这个在西方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完全对立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告诉人们,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的唯一标准。

③确定了“法的发展方向”。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向全世界宣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里,将是一个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当然,这是总的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要很长的时间,就目前而言,法律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本,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保护好,发展好。法律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它告诉人们,法理学是集中人类智慧的科学,引导人们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化解各种纠纷,从而走向相互尊重、相互友好的美好境界。

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2.1 复习笔记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以及实现途径等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它既是对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整个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科学总结。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构成(1)依法治国。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包含和体现时代精神的基本内涵,即人民主权,法律权威,法律平等,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等。(2)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在法治领域的生动体现与运用。它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为己任,科学执法、文明执法。(3)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4)服务大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也是法律发展的共同规律,更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5)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这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更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党对法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

3.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渊源,探求其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增强全国人民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特征(1)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既具有法治的普遍性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包括:

①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为最高原则,要求坚持“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②反对“三权分立”,实行权力制约;

③突出中国特色,坚持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④强调社会的和谐,要求公平正义,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法治的政治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凡法治国家都明显地体现政治性,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资本主义法治维护的是垄断资本家的统治,社会主义法治坚持的是人民的政权。(3)法治的科学性与开放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它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而且还从国情出发,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全面贯彻与践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2)打破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3)有利于大学生和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治国方略根本原则的历史考察(1)我国古代,以春秋战国时期为例

①儒家的治国方略是“德治”,根本原则是“仁爱”;

②墨家的治国方略是“人治”,根本原则是“兼爱”;

③道家的治国方略是“无为而治”,根本原则是“道法自然”;

④法家的治国方略是“法治”,根本原则是“法、术、势”。(2)在西方,近代以来,自新兴资产阶级相继在欧洲夺取政权后,普遍采用“法治”的治国方略,其原则是“三权分立”。(3)在长期的探索中,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摸索出了一个适合中国国情,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根本原则,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简称三者统一。

2.“三者统一”是我国民主法治的科学总结“三者统一”大致历经四个时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三者统一”的奠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即“三者统一”,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这表现在:

①在党的领导方面,中国共产党经过28年的斗争,已经由过去的革命党成为了执政党,在斗争中得到了锻炼,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更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并明确将其写进了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

②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本质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更是举世瞩目。无论是在《共同纲领》中,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并使之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根本准则。

③在依法治国的问题上,废除旧法,制定新法,依法治理已见曙光。(2)十年建设时期“三者统一”的提升与扭曲。

十年建设时期(即1956年至1966年) “三者统一”理论有提升,更有曲折与扭曲。这主要表现在:

①党的领导历经了新的考验。集中反映在三件好事与三件坏事上。

②人民当家作主遇到了新的困难。阶级斗争的锋芒,日益指向人民内部。

③民主法制建设在曲折中前行。(3)“文化大革命”时期“三者统一”的严重破坏。

①党的领导受到破坏。文化大革命首先攻击的对象就是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面临严重的危机。

②人民当家作主已名存实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当家作主”已被遗忘,被“大民主”、“群众专政”所取代。

③法制荡然无存,全国“无法无天”。(4)新时期“三者统一”的形成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得“三者统一”正式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①坚持与改善了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三者统一”的根本保障。

②人民当家作主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③依法治国的提出与践行,推动了依法治国方略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3.“三者统一”的辩证关系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魄。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如下述:(1)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①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近两百年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和当代中国的需要,这个道理业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②党的领导之所以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人民当家作主是人类历史的伟大创举,也是中国人民奋斗的目标,它的实现既要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更要有一个坚强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③党的领导之所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的伟大壮举,是中国人民多年来共同期待的光辉伟业。(2)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①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本质要求,因为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它没有任何私人目的,其本质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与其它任何政党的重大区别。

②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的理由

a.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就成为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b.人民主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c.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这一事实表明人民将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即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3)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必须要有正确的治国方略。

三、尊重与保障人权

1.人权属性上的突破

人权属性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到既坚持人权的阶级性又认可人权的普遍性。

2.人权主体上的突破

人权主体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集体人权到既强调集体人权又尊重个人人权。

3.人权内容上的突破

人权内容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到既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又主张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4.人权实现上的突破

人权实现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人权斗争到既强调人权斗争又重视人权对话。

四、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的保障

创新社会管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的安居乐业。是我国在社会矛盾凸现期务必解决的大问题。

1.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理念的更新(1)从对行政机关的“服从”到享受行政机关的“服务。”在以往的社会管理中突出的是一个“管”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体现的是“服从”。现在,社会管理增加了社会群体、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自治单位的自我管理与协助政府进行社会事务管理的职能。这时的“管理”,对相对人来说,已经由过去单纯的“服从”演变为行政机关与有关单位的“服务”。(2)用法治理念来考虑创新社会管理,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转变,就是变“他律”为“自律”、“他律”、“互律”相结合形成的“多律”。(3)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法治的考虑,还有一个理念上的更新,那就是由以往行政机关的“独角戏”演变为多单位合力的“群英会”。(4)实质上也包括对前面几种理念更新的综合,即创新社会管理,在法治观念上的更新最重要是变“对象”为“主体”。在法治条件下,人民不是法律关系的对象,而是法律关系的主体。(5)其它一些新的理念,比如中央提出的“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等理念,我们都必须贯穿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去。

2.创新社会管理与法的功能的发挥

无论从本质上讲,还是从现实中看,社会管理都属于法的基本功能的范畴。国家与法有两种基本功能:即社会管理的功能与政治功能。政治功能只有在执行了社会管理功能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理由在于:(1)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2)社会秩序与规则是分不开的。即世上没有无规则的秩序,也没有无秩序的规则。(3)法这种社会规范,专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不能做,从而形成有序的生活空间,形成一种有方向、可以预测的行为模式,才能保持社会的安定

事实上,在社会管理的创新中,任何一项具体成果,都体现了法的导向功能。

3.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价值的实现

创新社会管理绝不是一时的冲动,更不是没有目的的盲动,而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当下在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互动的前提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主要是立足于三个方面价值即“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实现。(1)任何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坚持和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当今时代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有三:

①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核心原则,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②这是由以人为本本身决定的。人的存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人的存在决定社会的存在,决定法律的存在。

③从“以人为本”中必然引申出“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科学结论。(2)任何一项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品性。在公平正义这个问题上必须做到两条:

①创新的体制与机制本身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否则,就失去了创新的意义;

②创新的体制与机制如果具有评论的功能与任务,那么它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否则,它就没有评论他人的资格。(3)社会管理创新实际上是一种手段,除了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外,还必须维护“安定”,即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稳定”即“秩序”,它应有如下几个特点:

①政治生活安定。即举国上下,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形成了统一的主流价值观;

②经济要发展。经济不发展,社会不可能稳定;

③法律生活要统一。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授权者即违法;

④社会生活要和谐。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长期共处,和谐相存;

⑤应对危机的处理要及时。人们在正常情况下能依法办事,在危机情况下也能依法办事。

2.2 课后习题详解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理论渊源、特点与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为什么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它由五大部分构成,即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理念是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是中国特色与时代精神相互整合的重大成果。(2)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及其中国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其重要的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渊源,探求其发展脉络,有助于我们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增强全国人民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性和自觉性。(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特征

①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既具有法治的普遍性特征,如强调法律权威,实施依法治理;突出权力制约,反对权力滥用,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坚持人民主权,尊重与保障基本人权等。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中国国情为基础,具有明显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其它国家没有的。其法治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使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

②法治的政治性与人民性的统一。凡法治国家都明显地体现政治性,法治是为政治服务的,资本主义法治维护的是垄断资本家的统治,社会主义法治坚持的是人民的政权。

③法治的科学性与开放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它不仅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即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中国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而且还从国情出发,坚持“古为今用”、“外为中用”原则,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中某些有用的东西。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至于开放性,因为吸收中外法律文明中的精华,合理借鉴中外法治建设的有用经验,吸收了一切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因素,并且能自觉地将法治的开放性与科学性有机结合起来,以法治的开放性促进法治的科学性,更以法治的科学性带动法治的开放性。(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全面贯彻与践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

②打破了西方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坚持以西方为中心,在理论战线上特别是在法治理念上坚持西方的话语霸权。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与践行,使我们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我国法学理论不受西方的束缚,打破了他们在法治理念上的话语霸权,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世界上得到传播与赞扬。

③有利于大学生和国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法律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2.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答:(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在长期的探索中,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摸索出了一个适合中国国情,适应依法治国要求的根本原则,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简称三者统一。(2)“三者统一”是我国民主法治的科学总结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三者统一”来之不易,大致历经四个时期: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三者统一”的奠基

a.在党的领导方面,中国共产党经过28年的斗争,已经由过去的革命党成为了执政党,在斗争中得到了锻炼,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更在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并明确将其写进了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

b.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个本质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更是举世瞩目。无论是在《共同纲领》中,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并使之成为我国国家制度的根本准则。

c.废除旧法,制定新法,依法治理已见曙光。

②十年建设时期“三者统一”的提升与扭曲

十年建设时期(即1956年至1966年)是共和国难忘的年代,“三者统一”当时有提升,更有曲折与扭曲。这主要表现在:

a.党的领导历经了新的考验。集中反映在三件好事与三件坏事上。

b.人民当家作主遇到了新的困难。阶级斗争的锋芒,日益指向人民内部。

c.民主法制建设在曲折中前行。

③“文化大革命”时期“三者统一”的严重破坏

a.党的领导受到破坏。文化大革命首先攻击的对象就是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面临严重的危机。

b.人民当家作主已名存实亡。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当家作主”已被遗忘,取而代之的,是“大民主”、“群众专政”。

c.法制荡然无存,全国“无法无天”。

④新时期“三者统一”的形成与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得“三者统一”正式形成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a.坚持与改善了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三者统一”的根本保障。

b.人民当家作主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c.依法治国的提出与践行。(3)“三者统一”的辩证关系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魄。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如下:

①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a.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是任何个人的愿望,而是中国近两百年历史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的选择,也是时代的要求和当代中国的需要,这个道理业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

b.党的领导之所以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人民当家作主是人类历史的伟大创举,也是中国人民奋斗的目标,它的实现既要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更要有一个坚强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

c.党的领导之所以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依法治国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是当代中国的伟大壮举,是中国人民多年来共同期待的光辉伟业。

②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a.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本质要求,因为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它没有任何私人目的,其本质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正是中国共产党与其它任何政党的重大区别。

b.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而政治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就成为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第二,人民主权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

第三,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这一事实表明人民将依法管理各项事务,这本身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涵。

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必须要有正确的治国方略。

3.中国人权理论的创新之处有哪些?

答:保障人权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在宪法中没有使用“人权”这个名词,但在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中确认了人权的具体内容。

自20世纪80年末90年代初,在理念上开始,对人权问题展开讨论,并不断深入。1991年11月,我国发表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2004年,又将“尊重与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人们的人权意识大大增强,随着“以人为本”的提出,尊重与保障人权成为我国政治生活的共识。人们的人权意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并在人权属性、人权主体、人权内容、人权实现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上获得了重大突破。(1)人权属性上的突破

人权属性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到既坚持人权的阶级性又认可人权的普遍性。随着《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的发表特别是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通过,人权的普遍性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我国在公开场合和有关文件中,正式对人权的普遍性表示认同。事实上,这种认同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客观必然,因为只有这种认同,才有人权对话、人权合作特别是参与国际人权保护的可能。(2)人权主体上的突破

人权主体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集体人权到既强调集体人权又尊重个人人权。与古典人权理论的主体观念不同,我国以往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人们往往认为社会主义人权始终强调民族、社会、国家等集体人权高于个人权利,主张只有强调集体人权才能保障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人权意识已经逐步发生转变。个人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这既是古典人权主体观念的回归,又是人权主体理论在人权发展史上的创新。(3)人权内容上的突破

人权内容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到既强调保护公民的一般权利又主张保护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我国法律赋予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权利所有人在民事法律活动中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种物权上的等级差别使得私人财产权保护受到不平等待遇。经过2004年的宪法修订特别是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私人财产权享有了与其他权利同等保护的地位。这一转变,既展示了我们对法理的尊重,又标志着我们在基本人权的制度保护方面迈上了一级新的台阶。(4)人权实现上的突破

人权实现上的突破体现为从只强调人权斗争到既强调人权斗争又重视人权对话。在人权实现上强调人权斗争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人权的口号和天赋人权学说以来人权斗争在人权发展史上一直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当人类跨入21世纪之后,随着经济一体化、信息共享化、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不同文化之间能否和谐共享已成为当今时代的特质。这也对人权实现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即从斗争转向对话,从对抗转向协作,这一理论转型既反映了时代的要求,又为现代社会的人权保障奠定了扎实的思想基础。

4.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

答:创新社会管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重要成果,是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它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人民的安居乐业。因此,它是我国在社会矛盾凸现期务必解决的大问题。(1)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理念的更新

①从对行政机关的“服从”到行政机关的“服务。”在以往的社会管理中突出的是一个“管”字,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体现的是“服从”。现在的“管理”对相对人来说,已经由过去单纯的“服从”演变为行政机关与有关单位的“服务”。

②用法治理念来考虑创新社会管理,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转变,就是变“他律”为“自律”、“他律”、“互律”相结合形成的“多律”。

③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法治的考虑,还有一个理念上的更新,那就是由以往行政机关的“独角戏”演变为多单位合力的“群英会”。

④创新社会管理,在法治观念上的更新最重要是变“对象”为“主体”。

⑤其它一些新的理念,比如中央提出的“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等理念,我们都必须贯穿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去。(2)创新社会管理与法的功能的发挥

无论从本质上讲,还是从现实中看,社会管理都属于法的基本功能的范畴。国家与法有两种基本功能:公共管理的功能,即社会管理的功能与政治功能。政治功能只有在执行了社会管理功能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理由在于:

①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

②社会秩序与规则是分不开的。即世上没有无规则的秩序,也没有无秩序的规则。

③法这种社会规范,专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不能做,从而形成有序的生活空间,形成一种有方向、可以预测的行为模式,才能保持社会的安定。事实上,在社会管理的创新中,任何一项具体成果,都体现了法的导向功能。(3)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价值的实现

创新社会管理绝不是一时的冲动,更不是没有目的的盲动,而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当下在创新社会管理与法治互动的前提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主要是立足于三个方面价值即“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实现。

①任何社会管理创新,都必须坚持和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当今时代的要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有三:

a.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国家制度与社会制度的核心原则,以人为本与社会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b.这是由以人为本本身决定的。人的存在,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人的存在决定社会的存在,决定法律的存在。

c.从“以人为本”中必然引申出“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科学结论。

②任何一项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品性。在公平正义这个问题上必须做到两条:

a.创新的体制与机制本身应该是公平正义的,否则,就失去了创新的意义;

b.创新的体制与机制如果具有评论的功能与任务,那么它必须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否则,它就没有评论他人的资格。

③社会管理创新实际上是一种手段,除了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外,还必须维护“安定”,即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部署之一的社会管理创新,其重要价值目标,就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稳定”即“秩序”,它应有如下几个特点:

a.政治生活安定,即举国上下,方向一致,目标一致,形成了统一的主流价值观;

b.经济要发展,经济不发展,社会不可能稳定;

c.法律生活要统一,法律具有至上的权威,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授权者即违法;

d.社会生活要和谐,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长期共处,和谐相存;

e.应对危机的处理要及时,使人们在正常情况下能依法办事,在危机情况下也能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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