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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3 10: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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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澜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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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散文史

古罗马散文史试读:

弁言

*

按照西方古典文论,例如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文学体裁(genus litterarum)分为有韵律()的诗歌(poema)和无韵律的散文(prosa)。

……而另一种艺术则只用语言来摹仿,或用不入乐的散文,或用[1]入乐的“韵文”(亚里士多德,《诗学》,章1,1447a)。

由此观之,在《古罗马戏剧史》(Historia Dramatum Romanorum)和《古罗马诗歌史》(Historia Poematum Romanorum)[即《古罗马文学史》(Historia Litterarum Romanarum)前两卷]分别记述古罗马文学中有韵律的戏剧(drama)与诗歌的历史(historia或)以后,顺理成章的自然就是记述古罗马文学中无韵律的散文的历史:《古罗马散文史》(Historia Prosarum Romanarum)。

就西方古代文论中的体裁而言,古罗马文学中有韵律的诗[主要包括戏剧诗(scaena poema)、叙事诗(或epos)和抒情诗(或lyrica)]不存在异议。有争议的是古罗马文学中无韵律的散文。争议不仅仅存在于格律方面:墨尼波斯杂咏究竟属于诗还是散文?演说辞是否应该有格律?其中,前者在《古罗马诗歌史》(Historia Poematum Romanorum)的相关章节里阐述,后者在本书(即《古罗马散文史》)的相关章节里阐述。更为重要的是,古罗马散文的争议还在于“文学(或litterae)”的概念中。古罗马时代的“文[2]学”概念比现代要宽,除了狭义文学的“小说”,还包括演说辞[3](与修辞学作品)、历史纪事书和书信,以及形式为对话录或论著[4][5]的术书作品,既包括农学、哲学、宗教(religio)、语言学、政治学、法学、建筑学、军事学、古物学、医学等方面的专科作品,又包括综合性的百科全书。

一、小说

从狭义的散文来看,古罗马散文少得可怜,似乎只有发轫于公元前3世纪古希腊的传奇小说。1世纪,古罗马才有虚构的小说(fictiō,复数fictiōnēs)。1世纪60年代,佩特罗尼乌斯写《萨蒂利孔》。2世纪下半叶,阿普列尤斯写《变形记》或《金驴记》。这两部小说的情节都非常可笑、低级下流和耸人听闻。这两个文本都是虚构的故事,背景是现实中的下层社会生活,感兴趣的是耸人听闻的主题,例如性、欺诈、偷盗、魔法和幽灵。这两个文本叙述技巧相似,都主要采用第一人称,中间插入与主要情节间接有关的离奇故事。两个文本都使用类似的文学结构,具有很高的文学水准,因为大量影射古希腊和古拉丁文学名著,并且讽刺性模仿叙事诗(epos)、古希腊浪漫小说等较高的文学类型,间杂讽刺诗、铭辞、谐剧和拟剧等“低下的”类型,具有放松身心与娱乐的功能(参《拉丁文学手册》,前揭,页213以下)。[6]

二、演说辞(与修辞学作品)

用现代的眼光看,修辞学(rhetorica)与演说辞(oratio)并不属于狭义的散文。但是,依据古典文艺理论,修辞学与演说辞又属于散文。罗念生认为,“所谓修辞学,指演说的艺术,也就是散文的艺术”(参《罗念生全集》卷八,前揭,页264和271)。

关于修辞学与演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有精辟的论述。譬如,“修辞术是论辩术的对应物”,但是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只有或然式证明才属于修辞术范围,其他一切都是附属的”(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卷一,章1,1354a),因而当时的修辞学已经沦为论辩术的分

[7]支。修辞术与演说术(ars ōrātōria)由此区分开来:演说术的功能是说服,而修辞术的功能是找出说服的方式。亚里士多德不仅把修辞术定义为“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说服方式的功能”(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卷一,章2,1355b,参《罗念生全集》卷一,前揭,页147和151),而且还指出,修辞学与政治关系密切。[8]

修辞术实际上是论辩术的分支,也是伦理学的分支,伦理学应当称为政治学。由于这个缘故,修辞术貌似政治学(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卷一,章2,1356a,见《罗念生全集》卷一,前揭,页152)。

从亚里士多德的论断可以得出两个推论:

第一,在古希腊,雄辩术先于修辞学产生。事实上,演说辞早已存在于叙事诗(如荷马的《奥德修纪》与《伊利亚特》)中。几个世纪以后,雄辩术的原则才被修辞学家理论化。

第二,在古希腊,最主要的散文就是诉讼演说与政治演说。其中,诉讼演说因为政治活动家参与民主运动而产生,政治演说因为富豪子弟谋求政治出路而产生(参《罗念生全集》卷八,前揭,页208及下)。

古罗马修辞学与演说辞根源于古希腊修辞学与演说辞,正如西塞罗所追溯的一样。如同在古希腊一样,在古罗马,演说辞在公元前2世纪修辞术理论抵达古罗马以前也已经产生,例如公元前280年盲人政治家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发表的演说辞,而且还存在于叙事诗(如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和卢卡努斯的《内战记》)和史书(如[9]撒路斯特、李维或塔西佗的作品)中。

不过,由于民主运动高涨是在罗马共和国晚期,尤其是公元前2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上半叶,古罗马修辞学与演说辞才有长足的[10]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公元前2世纪的演说家老加图与格拉古兄弟,公元前1世纪的修辞学家和演说家西塞罗,以及演说家恺撒。其中,“政治演说和诉讼演说是罗马文学的最高成就,主要演说家是西塞罗”(参《拉丁文学手册》,前揭,页258以下;《罗念生全集》卷八,前揭,页208及下)。

此后,修辞学与演说辞衰落。尽管奥古斯都时期有一些艺术演说辞,尽管白银时代修辞学与演说辞有些复兴,出现比较有名的修辞学家老塞涅卡、昆体良、小普林尼与弗隆托,以及有名的演说家昆体良、小普林尼、弗隆托和阿普列尤斯。其中,昆体良写有论文《论演说术衰落的原因》(De Causis Corruptae Eloquentiae)、论著《雄辩术原理》和两本关于学校练习演说辞的集子《次要的练习演说辞》(The Lesser Declamations)(参LCL 500和501),包括《归于昆体良名下的次要练习演说辞》(Minor Declamations ascribed to Quintilian)和《归于昆体良名下的主要练习演说辞》(Major Declamations ascribed to Quintilian)。传世的帝政时期练习演说辞还有4篇,即《痛斥西塞罗》(Invectiva in Ciceronem,像撒路斯特的演说)、《痛斥撒路斯特》(Invectiva in Sallustium,像西塞罗的演说)、《流亡前一日》(Pridie quam in exilium iret,像西塞罗关于离开罗马去流亡的演说)和练习演说辞《控喀提林》(Declamatio in Catilinam,像西塞罗在虚构的控告喀提林中的演说),后者也称作“第五篇《控喀提林》(Declamatio In Catilinam Quinta,英译Fifth Catilinarian)”,但不同于现存的中世纪的第五篇《控喀提林》。小普林尼和弗隆托写有颂辞(Panegyricus),如小普林尼的《图拉真颂》。阿普列尤斯写有《辩护辞》(Apologia),其4卷演说辞后来收于《英华集》。由于皇帝的专制统治,演说局限于学校教学的练习演说辞,这些修辞学家和演说家不可与西塞罗同日而语。

在转型时期,由于异教徒与基督徒之间的论争,修辞学与演说辞再次复兴。既有基督教的护教家,如德尔图良、拉克坦提乌斯和奥古斯丁,又有异教的辩护家,如叙马库斯。值得一提的是,许多基督教教父都接受过异教的修辞学与演说术教育,并利用受到的这种教育为基督教服务。譬如,奥古斯丁利用西塞罗的修辞学布道。[11]

三、历史纪事书

历史(historia)的希腊语为,意为“探索到的知识、打听[12]来的情况,以及细致的观察”。从文体来看,写历史,既可以用韵文或诗,也可以用散文。事实上,不仅历史是诗歌的近亲,正如昆体[13]良认为的一样,而且历史叙事诗比散文纪事书出现得更早些。

关于历史与诗或者史家与诗人的分别,亚里士多德已有精辟的论述:

史家与诗人的差别不在于一用散文,一用“韵文”……两者的差别在于一叙述已发生的事,一描述可能发生的事。因此写诗这种活动比写历史更富有哲学意味,更被严肃地对待;因为诗描述的事带有普遍性,历史则叙述个别的事(《诗学》,章9,1415b,见《罗念生全集》卷一,前揭,页45)。

关于古罗马的史记,除了诗歌当中的叙事诗,还有属于散文范畴的历史纪事书。克劳斯(Christina Shuttleworth Kraus)把历史纪事书分为两类:史书(Historiography)与传记(Biography)。

从一开始,古罗马的史书就聚焦于生活、榜样男女的性格和事迹,包括好的和坏的,因而史书的目的似乎就是把纪念和教育联系起来:详述过去的“伟大业绩(res gestae)”,就是为了建构一种集体记忆,这种记忆轮替用作未来的预言者和指南。阿塞利奥(Sempronius Asellio,公元前2世纪)、撒路斯特(公元前85-前35年)、李维(公元前59-公元17年)、塔西佗(56-120年)等史家本身已有这种意识,并反映在他们的史书作品中。

因为这种意识,历史(historia)或史书分为褒(laudatio)与贬(uituperatio)两类。其中,对人物进行褒或贬的史书——例如《罗马人民的业绩》(Res Gestae Populi Romani)——就衍变成为传记(古拉丁语vita;古希腊语),如苏维托尼乌斯的《罗马十二帝王传》。在叙述历史的史书中也包含人物的传记。譬如,撒路斯特的《喀提林阴谋》中有喀提林的传记的段落。可见,传记只是史书类型的一个亚种。

不过,传记虽然属于史书,也像史书,但是有别于史书,正如普鲁塔克暗示的一样:

因为我写的不是历史(),而是传记()。最显赫的业绩不一定总能表示美德或恶行(),而往往一桩小事,一句话或一个笑谈,却比成千上万人阵亡的战役、更大规模的两军对垒,或著名的围城攻防战,更能清楚地显示人物的性格和趋向[普鲁塔克,[14]《亚历山大传》(或Alexander),章1,节2]。

与史书侧重写事不同,传记侧重写人,记述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一生中重要或有趣的事件,在事件或行动中揭示品性()。揭示传主的品性是传记的主要目标。按照形式或结构,传记分为主题性传记(如苏维托尼乌斯的《罗马十二帝王传》)和编年性传记(如普鲁塔克的《对比列传》)。前者源自叙述诗人和哲人的亚历山大里亚的著[15]作,后者归入亚里士多德或漫步学派的传统(达夫:导言)。从传记人物与作家之间的关系来看,传记又分为他人立写的传记和本人撰写的自传。譬如,奥古斯都本人写的《业绩》(Res Gestae Diui Augusti)就具有自传的性质。

古罗马历史纪事书有两个根源。古罗马历史纪事书有土生土长的元素,例如年代记(annales)。但更为重要的是,产生于公元前5至前4世纪的古希腊历史纪事书——如写《希腊波斯战争史》的希罗多德、写《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的修昔底德、色诺芬(Xenophon)以及希腊化时期的历史学家(或historicus)蒂迈欧(Timaeus)——不仅为古罗马史学家提供了典范的写作方式,而且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史料(参《罗念生全集》卷八,前揭,页208及下)。

在共和国中后期,历史纪事书作家有前古典散文家,例如写有真正的希腊与罗马文本的皮克托尔(Q.Fabius Pictor)与老加图,古典[16]散文家西塞罗,但更为重要的是编年纪作家、手记(commentarii)作家恺撒、真正的史书作家撒路斯特和传记作家奈波斯。总之,在古罗马,公元前2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上叶历史散文取得可喜的成就,其中成就较高的是恺撒的《高卢战记》和撒路斯特的《历史》。

在奥古斯都时期,史学作品有文献,例如奥古斯都的报告文学和悼词(lāmentum),但更为重要的成就是波利奥、李维与特洛古斯的纪事书,其中李维的《建城以来史》成就最大。

在白银时代,历史散文出现繁荣。代表人物有维勒伊乌斯·帕特尔库卢斯、瓦勒里乌斯·马克西姆斯、库尔提乌斯·鲁孚斯、塔西佗、苏维托尼乌斯、阿庇安与弗洛鲁斯,其中塔西佗与苏维托尼乌斯的成就最高,影响最大。

在转型时期,也有些纪事书作品,包括基督教的殉道士传记,如《西利乌姆圣徒殉道纪》,也包括异教的《奥古斯都传记汇编》。此外,奥古斯丁的《忏悔录》具有一定的自传性质。[17]

四、书信

书信(epistula或epistola)具有4个显著的特点。首先,依据爱德华兹(Catharine Edwards),信是在特定情况下书写的,是特定环境的产物,因此常常具有自发性和真挚性。书信的另一个特点是书信要求收信人,因此,正如阿尔特曼(William H.F.Altman)所观察的一样,读者的位置很突出:一方面,书信是作者与收信人之间的桥梁;另一方面,书信又让作者与收信人之间保留一定的距离。第三,书信作为一种类型具有特别的不确定性,正如罗森梅耶(Rosenmeyer)注意到的一样。此外,书信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正如德里达(Derrida)断言的一样,“书信……不是一个类型,而是所有类型,文学本身”。事实上,书信的形式或者为诗体,或者为散文;书信的内容或者是私事,或者是公事,或者是理论探讨,或者是哲学思考;书信的读者或者为私人,或者为公众。

作为真正古罗马的文学类型,书信分为3类。第一类是完全真实的书信,例如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的书信《致亲友》(Ad Familiares)、《致胞弟昆图斯》(Ad Quintum Fratrem)、《致阿提库斯》(Ad Atticum)和《致布鲁图斯》(Ad Brutum),2世纪中叶弗隆托与奥勒留之间的书信往来,以及古罗马晚期基督教教父安布罗西乌斯、奥古斯丁、哲罗姆等写的《书信集》,这类书信真的需要邮寄给收件人,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第二类是完全文学的书信,不再需要邮寄,除了诗体书信,如贺拉斯的《书札》(Epistles)和奥维德的《女子书简》(Heroides),以及马尔提阿尔与斯塔提乌斯的诗体书信,还包括散文体的哲学信简,如小塞涅卡的《道德书简》(Epistulae Morales),这类书信的价值在于文学性、理论性和哲学性。第三类是半文学的书信,具有针对公众的观点,既要邮寄,又要出版,如小普林尼的《书信集》(Epistulae),这类书信既具有史料价值,又具有思想性和文学性。[18]

五、对话录与论著

依据鲍威尔(J.G.F.Powell),古罗马的拉丁语说明文(古希腊语[19]或technē)从古罗马文学开始就已存在。

依据说明文的内容,阿尔布雷希特(Michael von Albrecht)把说明文分为两种,即写给专家或有志于成为专家的人看的专业术书(Fachbuch,如文法与法律)和写给一般读者看的纪实术书[20](Sachbuch)。在这些术书中,有的属于一般教育的学科,如文法和修辞学,有的属于专技教育的学科,如医学、农学和军事学;有的属于智慧(sapientia),如哲学,有的属于学识(doctrina),如法律;有的理论性强,如西塞罗的《论共和国》和《论法律》,有的实践性强,如瓦罗的《论农业》。从术书的目的和用途来看,不是为了娱乐,而是为了实用:有的作为系统的课本用于教学、自学或参考,属于专业文献(Fachliteratur),有的属于艺术文学(Kunstliteratur),如西塞罗的《论演说家》(De Oratore)。

从术书体裁的发展史来看,起初是作为基本形式的论文或论著(treatise),如老加图的《农业志》,后来发展成为详尽的对话录(dialogus),如西塞罗的《论演说家》,以及百科全书汇编,如老普林尼的《自然史》。

从社会的与历史的(或historicus)角度看,术书作家分为职业的(如写《盖尤斯法学阶梯》的盖尤斯)和业余的(譬如,维特鲁威的职业不是建筑师,而是大炮检查员,克尔苏斯不是医生,而是百科全书作家)。

术书作品虽然萌芽于古罗马历史的早期,但初步发展于共和国中后期,其代表人物是公元前2世纪著有《农业志》(传世的第一部拉丁散文作品)和《训子篇》的老加图和文法家斯提洛。公元前2世纪开始逐渐向罗马推介,但公元前1世纪才成为显学的是两个互相关联的新题材:哲学与修辞学,其代表人物是西塞罗,他写有论著《致赫伦尼乌斯》、《论取材》(De Inventione)、《论演说家》、《论共和国》、《论法律》、《布鲁图斯》和《演说家》,对话录《霍尔滕西乌斯》(Hortensius)、《学园派哲学》、《论至善和至恶》、《论神性》、《论天意》或《论预言》(De Divinatione)、《论命运》(De Fato)、《图斯库卢姆谈话录》(Tusculanarum Disputationum)、《论荣誉》、《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切题》和《论演说术的分类》(De Partitione Oratoria)。在西塞罗以后,瓦罗是百科全书式散文家,沿着西塞罗《论老年》(Cato Maior de Senectute)和《论友谊》(Laelius de Amicitia)的传统,写作对话录《轶事集》(Logistorici或Logistorico),继承老加图《农业志》的传统写以对话录形式出现的论著《论农业》(Res Rusticae),继承文法家斯提洛的传统研究语文学,写《论拉丁语》(De Lingua Laitna)等,此外还写有为后来的克尔苏斯树立典范的《教养之书》(Disciplinae)。

古罗马术书高度发展于奥古斯都时期,其代表人物有维里乌斯·弗拉库斯(Marcus Verrius Flaccus,约公元前55-公元20年)、希吉努斯(Gaius Iulius Hyginus)与维特鲁威,其中,著有《建筑十书》(De Architectura)的维特鲁威影响最大。

古罗马术书盛于白银时代,其代表人物有百科全书作家克尔苏斯与老普林尼,专科作家当中的修辞学家老塞涅卡、著有《雄辩术原理》的昆体良和著有《论演说家的对话录》的塔西佗、哲学家小塞涅卡、农学家克卢米拉、军事家弗龙蒂努斯、法学家盖尤斯与著有《阿提卡之夜》(Noctes Atticae)的古物学家革利乌斯(Aulus Gellius)。

尽管在转型时期古罗马术书已经衰落,可仍有不少作品传世。在修辞学与雄辩术论著方面,基督教教父——如德尔图良、费利克斯和奥古斯丁——利用异教的修辞学和雄辩术,进行布道和写辩护辞(见前述的“修辞学作品与演说辞”)。在对话录方面,异教作家马克罗比乌斯著有《萨图尔努斯节会饮》,而基督教作家奥古斯丁用对话录的变体写《独语录》和《忏悔录》。其中,《独语录》与波爱修斯的《哲学的慰藉》一样,是奥古斯丁与自己的对话录,而《忏悔录》则是奥古斯丁与神的对话录。此外,异教作家加比拉著有百科全书《语文学与墨丘利的婚礼》(De Nuptiis Philologiae et Mercurii)。**

最后,要感谢许多曾经帮助我的好人,尤其是两位指导老师:刘小枫教授与阿尔布雷希特(Michael von Albrecht)教授。2003年,在经历接踵而至的各种毁灭性打击以后,刘小枫先生鼓励绝境中的笔者撰写《古罗马文学史》(Historia Litterarum Romanarum),并赠送和推荐一些图书资料,在提纲、内容和写作规范方面也给予了悉心指导。作为《古罗马文学史》(Historia Litterarum Romanarum)系列之一,拙作《古罗马散文史》(Historia Prosarum Romanarum)得以顺利完稿,自然与刘小枫教授的善意和辛劳分不开。而德国古典语文学专家阿尔布雷希特则通过电子邮件,非常耐心、毫无保留地为相隔万里的陌生提问者释疑解惑。

其次,要感谢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六点分社的倪为国先生的鼎力相助。

此外,还要感谢那些研究西方古典语文学、历史、哲学、宗教等方面的前辈,他们的研究成果或译著提供了研究的基础资料。其中,国外重要的资料较多,除了前述的阿尔布雷希特(Michael von Albrecht)主编的《古罗马文选》(Römische Literatur in Text und Darstellung)等,还有毕希纳(K.Büchner)的《古罗马文学史》(Römische Literaturgeschichte)、曼廷邦德(James H.Mantinband)的《拉丁文学词典》(Dictionary of Latin Literature)、哈里森(Stephan Harrison)的《拉丁文学手册》(A Companion to Latin Literature)、凯尔(H.Keil)编的《拉丁文法》(Grammatici Latini)、阿诺德(Arnold)的《罗马史》(History of Rome)、蒙森[21](Theodor Mommsen)的《罗马史》(Römische Geschichte)与《拉丁铭文集》(Corpus of Latin Inscriptions)、格兰特(Michael Grant)的《罗马史》(History of Rome)、科瓦略夫的《古代罗马史》、罗斯托夫采夫(M.Rostovtzeff)的《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Th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of Roman Empire)、孟德斯鸠(Montesquieu)的《罗马盛衰原因论》(De L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écadence)、吉本的《罗马衰亡史》、布洛克(R.Bloch)的《罗马的起源》(The Origins of Rome)、基弗的《古罗马风化史》、雷立柏(Leopold Leed)的《拉丁语汉语简明词典》和《简明拉丁语教程》(Cursus Brevis Linguae Latinae)、齐默尔曼的《希腊罗马神话词典》、艾伦、格里诺等编订的《拉丁语语法新编》、克拉夫特(Peter Krafft)的《古典语文学常谈》(Orientierung Klassische Philologie)、海厄特的《古典传统》、詹金斯的《罗马的遗产》与芬利(F.I.Finley)的《希腊的遗产》。国内的资料则较少,除了前述的刘小枫著的《重启古典诗学》(Poetíca Classíca Retractata)、编的《雅努斯:古典拉丁语文读本》、选编的《古典诗文绎读·西学卷·古代编》(上、下)等,还有王焕生的《古罗马文艺批评史纲》、《古罗马文学史》及其相关译著、王力的《希腊文学·罗马文学》、郑振铎编的《希腊罗马的神话与传说》与《希腊罗马神话与传说中的恋爱故事》、谢大任编的《拉丁语汉语词典》、李雅书、杨共乐的《古代罗马史》、杨俊明的《古罗马政体与官制史》以及罗念生、杨宪益、杨周翰、梁实秋、王以铸、张竹明、徐奕春、吴飞、黄风等的译著。江澜2018年3月4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1] 见罗锦鳞主编,《罗念生全集》卷一,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页21。[2] 参王焕生,《古罗马文学史·序言》,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6年,页3。[3] 修辞学作品属于术书作品,本应列入论著和对话录的范畴[A Companion to Latin Literature(《拉丁文学手册》),Stephen Harrison(哈里森)编,Blackwell Publishing 2007,页223以下],但由于与演说辞关系密切,拙作把修辞学作品放到演说辞部分一起论述。[4] 古罗马的哲学主要扎根于产生于公元前5至前4世纪的古希腊哲学,例如柏拉图的哲学对话(见罗锦鳞主编,《罗念生全集》卷八,页208及下;哈里森,《拉丁文学手册》,页223以下)。因此,古罗马哲学家的原创性不强。譬如,诗人卢克莱修的思想源泉是伊壁鸠鲁哲学,共和国后期的西塞罗继承和发展柏拉图及其学园派、亚里士多德及其逍遥派和廊下派哲学,高举廊下派哲学大旗的还有白银时代的贤哲塞涅卡与哲人王奥勒留。不过,古罗马哲学并不是一点创见也没有。譬如,西塞罗提出兼容并包、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折中思想:适宜、合适、恰到好处。[5] 古罗马宗教首先扎根于古罗马民族本身,然后吸纳各民族的宗教元素。在转型时期,异教的哲学与基督教的教义之间展开竞争,涌现出一大批作家,包括基督教作家,例如德尔图良、费利克斯、西普利亚努斯、拉克坦提乌斯、安布罗西乌斯、奥古斯丁、哲罗姆和马赛的萨尔维安,也包括异教的作家,例如马尔克利努斯、叙马库斯、马克罗比乌斯、加比拉与普里斯基努斯。在这场激烈的竞争中,基督教思想由起初的弱势地位逐渐取得占上风的强势地位,不过,由弱变强的基督教思想是建立在兼容异教哲学——尤其是犹太教的《圣经·旧约》和新柏拉图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的。宗教(religio,-onis,阴性)源于动词religare(连接)或religere(复兴、控制),是人与神的共同体,参魏明德(Benoit Vermander)、吴雅凌编著,《古罗马宗教读本》,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页42。[6] D.H.Berry(贝里):Oratory(雄辩术),参《拉丁文学手册》,前揭,页257以下。[7] 王晓朝误认为演说术是修辞学的分支。但是依据古典诗学,修辞学起初等同于论辩术,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沦为论辩术的分支(亚里士多德,《修辞学》)。修辞学起源于古希腊的智者运动。“智者”的古希腊文派生于形容词(有智慧的)和名词(智慧),意为“有智慧的人”。当时,古希腊人(例如索福克勒斯)认为,有智慧的人就是“在公共生活的文明气氛中”能够用词语准确地表述、论证自己的思想的人。也就是说,要在公众场合阐述自己的见解,那是要有智慧的。因此,智者们大都倾心于修辞学的研究。譬如,聚集在雅典的普罗塔戈拉(Protagoras)、普罗狄科(Prodicus)、希庇亚(Hippias)(昆体良,《雄辩术原理》卷三,章1,节10)等不遗余力地开展修辞学的研究和实践,高尔吉亚(Gorgias)从事修辞学的教育活动。可见,语言技艺是智者的重要标志。不过,修辞学产生于“最早起步的人”恩培多克勒和“最早的教科书作者”科拉克斯(Corax)的时代,即巴门尼德之后的几十年间,证据就是关于修辞学的发明者的两种说法。其一,修辞学的发明者是恩培多克勒,主要依据是亚里士多德的《智者》中的论断。其二,修辞学发明人是公元前五世纪的两位西西里人科拉克斯和提西亚斯(Tisias;昆体良,《雄辩术原理》卷三,章1,节8;卷二,章17,节7)。提西亚斯的生平无从查考,但是科拉克斯的鼎盛年约公元前467年,与阿那克萨戈拉、恩培多克勒、芝诺等哲学家的生活年代相仿(参《罗念生全集》卷一,前揭,页147以下;《昆体良教育论著选》,任钟印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页118和137-141)。[8] 在欧洲文艺理论史上第一部系统的修辞学作品《修辞学》里,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3类:理论科学,例如数学、物理和哲学;实用科学,例如政治学和伦理学;以及创造性科学,例如诗学与修辞学,见“《修辞学》译者导言”,参《罗念生全集》卷一,前揭,页132。[9] 王以铸译为“撒路斯提乌斯”,拙作统称“撒路斯特”。[10] 参普鲁塔克,《老加图传》,参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陆永庭等译,页344以下。[11] 参《拉丁文学手册》,前揭,页241以下。[12] 参刘小枫选编,《古典诗文绎读·西学卷·古代编》(上),邱立波、李世祥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页161。[13] 参《撒路斯特与政治史学》(Sallustius and Political History),刘小枫编,曾维术等译,黄汉林校,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年,页81。[14] 中文引自黄宏熙:普鲁塔克和《希腊罗马名人传》,页13,见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黄宏熙主编,陆永庭、吴彭鹏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较读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第二册,习代岳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页1195。从英译本(LCL 99,页224及下)来看,黄宏熙主编的译本更忠实于原文。[15] 参达夫(Tim Duff),《普鲁塔克的〈对比列传〉——探询德性与恶行》(Plutarch's Lives:Exploring Virtue and Vice),万永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额,2017年,页7、9-10。[16] 在《荷马的竞赛》中,尼采把古希腊诗歌划分为前荷马时期和后荷马时期,参《古典诗文绎读·西学卷·古代编》(上),前揭,页2。对于古罗马散文而言,完全有理由划分为前西塞罗时代的前古典散文和开始于西塞罗时代的古典散文,因为西塞罗之于古罗马散文犹如荷马之于古希腊诗歌,都是空前绝后的最高标杆。[17] Catharine Edwards(爱德华兹):Epistolography(写信的技巧与原则),参《拉丁文学手册》,前揭,页270以下;James H.Mantinband(曼廷邦德),Dictionary of Latin Literature(《拉丁文学词典》),New York 1956,页165及下。[18] J.G.F.Powell(鲍威尔):Dialogues and Treatises(对话录与论著),参《拉丁文学手册》,前揭,页223以下。[19] 本义“手艺、技能”;“艺术”,这里表示说明文,英译expository prose。[20] 德语Sachbuch既指纪实文学或事实文学,又指通俗的专业术书(Fachbuch)。可见,从书本身来看,两者的界限比较含糊。区分仅仅在于针对的阅读对象。参Michael von Albrecht(阿尔布雷希特),Geschichte der Römischen Literatur(《古罗马文学史》),Bern 1992,页452。[21] Theodor Mommsen(蒙森),Römische Geschichte(《罗马史》),[Kürzende Bearb.u.Darstellung von Leben u.Werk Theodor Mommsens:Hellmuth Günther Dahms.Übers.d.Begleittexte:Hans Roesch].—Zürich:Coron-Verl.,[1966];蒙森,《罗马史》卷一至三,李稼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2004/2005年;蒙森,《罗马史》,李斯等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6年。

第一编 萌芽时期

第一章 非文学散文

在古罗马文学的萌芽时期,广义的散文随着文学的出现和流行而萌芽。史料表明,在古罗马文学早期,有过多种形式的散文,例如年代记(annales)、释义书(commentarii)、演说辞、法律和契约。[1]第一节 年代记

西塞罗借马·安东尼之口说,“历史的首要原则是不可有任何谎言,其次是不可有任何不真实,再次是写作时不可偏袒,不可怀怨”(《论演说家》卷二,章15,节62,页249-251)。

最早的史学作品是年代记(annales)和释义书(commentarii)。科瓦略夫认为,年代记是大祭司为了历法的目的而编制的,附在执政官或其他官吏名单之上,按编年顺序简要记录最重要的事件,它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中叶,从公元前3世纪初起编制更加详细。而“大祭司释义书(commentarii pontificum)”是年代记的补充,包括礼拜性质的和法律性质的各种指令(《古代罗马史》,页13)。

不过,依据西塞罗和注疏家塞尔维乌斯(Servius)的记载,在早期,大祭司年复一年地将重要的国事记载下来,并把这些记事板收集起来,这就是“大年代记”(《论演说家》卷二,章12,节52,页239-241)。史学家李维称,大祭司的这种记事传统产生于罗马王政时期的第二位国王努玛(萨宾人)在位期间(《建城以来史》卷一,章20,节5),即公元前8至前7世纪之交。大年代记的编撰方式是这样的:大祭司在宅前立一块白色木板,每年初在上面表明命年官的姓名,然后记录该年发生的重要事情。记录的内容主要是与宗教直接有关的事项,例如神庙的奠基和修建、祭祀活动,同时也包含其他方面的一些事件,例如对外战争、凯旋仪式的举行、灾荒饥馑、日蚀和异兆,因此具有编年史的性质。除了大祭司的记事,前述的各种祭司组织都有自己的记事传统,例如“释义书”。尽管那些记事的规模和影响不能与大年代记相比,但是它们表明当时宗教记事的存在。这种宗教记事即“大年代记”。需要注意的是“大”的含义。辞疏家斐斯图斯说:“所以称之为‘大年代记’,并不是由于它们所具有的规模,而是由于它们为大祭司所撰”。4世纪注疏家塞尔维乌斯也有类似的解释(参塞尔维乌斯,《维吉尔〈埃涅阿斯纪〉笺注》卷一,行373)。

从较后的拉丁铭文来看,与年代记有关的早期史学作品还有职官表(即记录共和国高级官吏的名单)、凯旋表和历书,例如直到奥古斯都时代才编成的《执政官表》(Fasti Consularis)或《卡皮托尔职[2]官表》(Capitolini)、起源于罗慕路斯时代、不过从公元前2世纪30至20年代起才比较可信的《凯旋表》(Fasti Triumphales或Acta Triumphorum)和公元前1世纪末、1世纪初的《尤利乌斯年历》(Fasti Anni Iuliani,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9)。

除了大祭司,一些高级官吏,如执政官、监察官、市政官等,也[3]都有相应的政务记事传统。这就是“官方记事”。

另外,古罗马还存在过私人记事。私人记事主要是一些贵族家庭的记事。虽然这些记事的内容偏重于家政,但是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古罗马历史记事的存在的广泛性。属于此列的史学作品还有在举行葬仪时为死者发表“称颂演说(laudationes funebres)”(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3)。

由此看来,早期的大祭司、官员和私人似乎都在进行“年代记”的编撰工作,而且这些年代记也具备一定的史料价值。但是,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当时的年代记都还算不上真正的史书作品,很少为后世史家利用。第二节 演说辞

在废弃王政,建立共和以后,共和制的主要机构公民大会和元老院以及诉讼制度仍然保持相当的民主气氛。这些都为演说才能的发挥和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场所,使古罗马政治演说和诉讼演说很早便得到发展。公元前338年,罗马人在拉丁战争中俘获安提乌姆人的舰队,把船首装饰卸下,运回罗马,装饰罗马广场的演讲台。这表明,演说在古罗马所占的地位较高。

尽管没有流传下来,可当时的文录中确实存在过演说辞,并且流传很久。如西塞罗在《老加图论老年》(Cato Maior de Senectute,以下简称《论老年》)中说,阿皮乌斯本人的演说辞现仍存在(《论老年》,章6,节16)。西塞罗所说的演说辞是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于公元前280年在元老院发表的,书面内容是反对与希腊雇佣军首领皮罗斯媾和。这标志着口头文学向书面文学的过渡。

此外,古罗马还存在过一种演说——葬礼演说,其内容近似悼亡曲,但风格更加夸张,更多伪饰,因而曾经受到西塞罗的批评。可以认为,葬礼演说是古希腊典礼演说在古罗马的早期的特殊表现形

[4]式。[5]第三节 法律

在萌芽时期,除了年代记、演说辞,不可忽略的广义古罗马散文还有法律、条约等文字。罗马法的形成是罗马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公元前6世纪中叶至公元前2世纪中叶是罗马的公民法或市民法(ius civile)阶段。在这个时期,罗马法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

王政时代的司法状况是有据可查的。依据罗马神话传说,努玛(Numa Pompilius,公元前715-前673年在位)把由自己颁布的一切宗教法令全让人书写成文:“一部天命的法典”,交由大祭司保管。后来,高卢人入侵罗马,放火烧了这部法令。这种说法虽然不可信,但是从某种程度上表明,罗马王政时代的法律和宗教不可分离。事实上,“还有一些法律上的发现是图卢斯(Tullus Hostilius,公元前673-前641年在位)和安库斯(Ancus Marcius,公元前641-前616年在位)作出的。然而,最早制定法律的人却是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公元前578-前534年在位)”(塔西佗,《编年史》卷三,章26)。

在历史上,古希腊人和古罗马人声称他们保存着自王政时代以来名副其实的法律。

某个生活在王政末期的名叫帕皮里乌斯的人写了1部“王法”汇编,据法学家蓬波尼乌斯断定,这些法律是在此王或彼王的倡议下,由“人民大会”即“库里亚大会”投票通过的正式的库里亚法(见杨俊明,《古罗马政体与官制史》,页33以下;布洛克,《罗马的起源》,页99)。

学界普遍认为,“王政法”不可能是经人民投票通过的真正的法律。所谓的《帕皮里乌斯法》(Lex Papiria,即Lex Papiria de Dedicationibus,公元前304年左右制定)只是以帕皮里乌斯[Publius(Sextus)Papirius,公元前6世纪的法学家]之名出版的汇编。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汇编的存在是到了恺撒时代或西塞罗时[6]代才第一次得到证实,最先引用它的作家是李维和丹尼斯。

如上所述,直到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的法律还不是成文法,而是习惯法。只有大祭司才是该法的保管者,而且贵族的习惯法和平民的习惯法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带有宗法和宗教性,由元老、高官和祭司等贵族领导人掌握。平民有诉讼事件时,常因贵族滥用职权而受欺压。平民为争取自身的安全和财产的保障,早有编纂成文法的要求。据说,在公元前462年,保民官哈尔萨(Gaius Terentilius Harsa)提出了编纂成文法的要求。

公元前451年,贵族才同意制订成文法,并责成一个由执政官(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decemviri legibus scribundis)参照3位考察人员从雅典带回的外国法律(参《十二铜表法》,前揭,页83),把习惯法中的公法和私法归结为成文法,总共10表(李维,《建城以来史》卷三,章34)。公元前450年平民占据第二次召集的十人委员会的一半(依据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卷十,58,平民仅有3个人),并补充了两表,然后把制订完成的这部法典镌刻在12块铜表[7]上,并且在罗马广场公之于众。作为平民与贵族反复斗争的结果,《十二铜表法》(XII Tabulae sive Lex XII Tabularum)是流传至今的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

遗憾的是,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焚毁罗马的时候,《十二铜表法》原文也被毁灭了。传世的文字是根据古代作家——例如西塞[8]罗、李维(《建城以来史》)、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年,《特殊条例集》)、特里沃尼安努士(Trivonianus,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十条)、老普林尼[《自然史》(Naturalis Historia)]、马克罗比乌斯(《萨图尔努斯节会饮》)、斐斯图斯(Festus,《论词语的意义》,即《辞疏》)、革利乌斯(《阿提卡之夜》)、塔西佗(《编年史》)、加图《农业志》、法学家保罗(Julius Paulus,121-180[9]年,《断片》和《判决词》)、盖尤斯(《律例》,即《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参《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十一条)、哥尔狄昂努斯(参《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九条A)、戴克里先(Diocletianus,中译本原文为“狄俄克列提昂努斯”,参《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九条B)、法学家蓬波尼乌斯(参《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九条B)、演[10]说家拉特罗(M.Porcius Latro,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二十六条)、马尔齐安(Marcianus,参《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五条)——的称引汇集而成的。

依据传世的文字,后世学者重构《十二铜表法》如下:第一表“审判引言、审判条例”;第二表“审判条例”(第一表的续写);第三表“债务法”;第四表“父权法”;第五表“监护法”;第六表“获得物、占有权法”;第七表“土地权利法”;第八表“伤害法”;第九表“公共法”;第十表“神圣法”;第十一表是对前5表的“补充条例”;第十二表是对后5表的“补充条例”。

从传世的具体条文来看,《十二铜表法》具有3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内容广泛,诸法合体,既有公法(如第九表)又有私法(如第四表),既有实体法(如第七表)又有程序法(如第一表、第二表);第二,强调程式的合法性,重要的法律行为都必须遵循繁琐的程式,例如第九表第六条规定“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处以死刑[萨尔维安,《论管理神》(即《论神统治世界》)卷八,5]”(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48);第三,新旧法制并存,刑法与民法交错,既有比较原始的社会习惯法的残余“同态复仇”,例如第八表第二条,又有较晚发展起来的一些立法“罚金赔偿”,例如第八表第二条,既有氏族继承,例如第五表第五条,又有遗嘱自由,例如第五表第三条(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4及下)。

当然,《十二铜表法》也具有一些局限性。从法律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有局限性。首先,在法理原则上,诸法不分。譬如,第三表第七条既可归诸于私法,又可以归诸于公法。第二,其中仍然残留了原始野蛮的习惯法条规。譬如,除了上述的同态复仇,违背人性的还有歧视残疾人的第四表第一条:“婴儿[被识别出]为特别畸形者,得随意杀之(西塞罗,《论法律》卷三,章8,节19)”(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13)。第三,《十二铜表法》具有明显的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譬如,虽然第七表第十一条在当时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是物品交易的形式性体现了古代社会经济和文化落后的实质。

从法律的主体来看,《十二铜表法》在保护对象方面存在不公和歧视。首先,法律的主体范围很小,《十二铜表法》保护的对象仅仅局限于罗马公民(cives Romani),而不包括没有罗马公民权的意大利人和行省(provincia,意为“委托”或“管辖”)居民。其次,这部成文法的核心本质是保护奴隶主的利益,明显歧视奴隶,例如自由人和奴隶因为受到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金额存在很大的差异(第八表第三条)。第三,立法虽然由平民推动,但是由贵族主导,因此,它不可避免地以保护贵族利益为主。

从法律理论来看,《十二铜表法》存在显著的瑕疵,譬如《十二铜表法》规定人民可以上诉,但是没有明确审判官和裁判官的权限,也没有限制执政官的强制权,直到公元前367年制定的《李锡尼法》,平民才能担任两名执政官中的一名。平民阶层获得了行政官的职位,才为平民进入立法和执法的元老院铺平了道路。《十二铜表法》甚至开历史的倒车,例如第十一表第一条规定,“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西塞罗,《论共和国》卷二,章37,节63)。公元前445年,保民官卡努莱乌斯制订的法律《卡努莱乌斯法》(Lex Canuleia),才废除了贵族与平民不准通婚的禁令。公民内部在法律上(尽管只是书面意义上的)平等的标志是公元前287年《霍尔滕西乌斯法》(Lex Hortensia),因为这个法律规定平民大会享有最高立法权。

从法律实践来看,《十二铜表法》虽然保障平民不再受贵族任意横加的处罚,但是这种保障还不完整,从而导致平民与贵族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譬如,尽管向人民颁布了法律的条文,可是大祭司仍然对诉讼的语言、诉讼的格式和吉凶日期(开庭日期)的确定严加保密。公元前304年,格·弗拉维(Cnaeus Flavius,曾任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秘书)当选市政官。格·弗拉维才把以前被大祭司密存的民事诉讼规则向公民公布,并在广场四周设置白板,上面写开庭的日子[李维,《建城以来史》(前言·卷一),章9,节16]。尽管如此,由于当时祭司(法学家)可以驾轻就熟地义务解释法律,直到公元前3世纪以前,祭司仍然把持着法律事务。这就导致一般平民在诉讼事务上处于完全被动的劣势,甚至毫无办法。直到公元前3世纪,更确切[11]地说,公元前253年,平民出身的第一任大祭司克伦卡里乌斯(Titus Coruncarius)才将以前由大祭司掌握的《宗教法律一览表》(La Tabula Pontificis)公诸于世,并面向公民公开解答法律疑问,传授法律知识。此外,为了执法,公元前366年设立城市裁判官(praetor urbanus),公元前242年设立外事裁判官,分别处理国内、国际的法律事务。

从历史地位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李维)和“人类智慧的完美体现”(西塞罗),是罗马法历史中独一无二的立法里程碑,对于罗马法的发展史具有重大意义。首先,虽然从整体上讲《十二铜表法》的核心是保护奴隶主私有制,例如第五表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法、遗嘱法等和第六表的契约法,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它标志着平民对贵族斗争的胜利,打破了贵族祭司对法律的垄断,无论是公布的法律条文还是严格的诉讼程序都极大地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更为可喜的是,平民在该法规定的范围内还是取得同贵族平等的地位,例如第十二表第五条规定,“以后凡人民会议的所有决定都应具有法律效力(李维,《建城以来史》卷七,章17,节12)”(见《十二铜表法》,前揭,页56)。第二,《十二铜表法》打破了“法律神授”的宗教信条,标志着罗马法律从宗教走向世俗的进步。第三,《十二铜表法》关于法律诉讼程式的规定,法官和裁判官的区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以及要式契约等内容都对后世罗马法产生深远的影响,奠定了整个罗马法体系的基础。《十二铜表法》自从拟定并颁布以后,直到优士丁尼编撰法典,在罗马史上都从未废除过。有些条款甚至一直保留下来,到罗马后期仍然有效。罗马人后来对这部古代法典有一种引以为傲的感情。《十二铜表法》的语言“言简意赅”,使用“格言般短句”,也成为后世法典语言的典范。[12]第四节 条约

在同邻邦或邻国的交往中,曾经签订一些成文的条约、协议等。保存下来最早的档案文献是第二个塔克文同伽比人签订的和约,写在一块盾牌的牛皮革面上,到奥古斯都时代还保存在奎里纳尔山的圣殿里。此外,保存下来的档案文献还有公元前493年执政官克西乌斯与拉丁人订立的和约、人民大会的一切立法条文、元老院的决议等。

公元前2世纪历史学家波吕比奥斯曾经提及,在共和国初年,即公元前508年,罗马人曾经同北非的迦太基人签订过一个划分势力范围和商业利益的条约(波吕比奥斯,《历史》卷三,24)。这份商业条约是由荷兰史学家尼布尔(Niebuhr,1770-1831年,著有《罗马史》[13]3卷)发现的(参爱克曼辑录,《歌德谈话录》,页117)。关于签约时间,德国的罗马史专家蒙森持不同的看法:公元前348年(《罗马史》卷三,章1)。

又如,依据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历史学家狄奥尼修斯的称引,公元前493年,在面临沃尔斯克人(Volski)和埃魁人(Äquer)联合进攻的情况下,罗马人同拉丁人缔结过一个同盟条约(狄奥尼修斯,《罗马古事纪》卷六,章95)。

此外,公元前354年,罗马人与萨姆尼特人为防御高卢人的入侵曾缔结过一个同盟条约(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48)。[14]第五节 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

关于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Appius Claudius Caecus)的生平,只有后世作家对他的为数不多的称引。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出身于贵族家庭,是制定《十二铜表法》的主导者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参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90及下)的玄孙,以高傲、固执和暴烈的性格而出名。尽管如此,从后来的政治生涯与文学成就来看,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可能受到过良好的教育。

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首先是一个政治家。公元前312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曾任监察官。在任期内,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修建了古罗马第一条水渠和第一条军用大道(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09)。公元前272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修建了罗马供水系统,即长约15公里的阿皮亚水道(Aqua Appia),把离阿尔诺河不远处的那些水源的饮用水引到罗马。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修筑了闻名于世的阿皮亚大道:从罗马一直到拉丁姆沿海大城塔拉其那(Tarracina),再从此沿海岸向东南直达卡普阿。至公元前244年,这条国道已经远至布伦狄西乌姆(Brundisium)。

更为重要的是,在监察官中,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第一个着手审查元老的名单,并把获释奴隶的儿子们(富有市民和工商业集团代表)加了进去。尽管遭到显贵的激烈反对,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还是继续掌权,直到公元前308年他第一次当选执政官。作为执政官,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进行了另一个改革:每个公民均有权加入任何一个特里布斯并在他所愿意的地方登记自己的财产(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页108)。依据西塞罗的说法,可能在公元前297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又第二次担任执政官(《论老年》,章6,节16)。

17年以后,即公元前280年,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在元老院发表演说,反对与皮罗斯(Pyrrhos)的媾和。当时的局面是这样的:皮罗斯应南意大利的希腊移民地的要求,率领希腊雇佣军来意大利,以期阻挡罗马向南部地区的扩张;而元老院倾向于与皮罗斯媾和结盟。当时,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年迈失明:

虽然既老又瞎,但仍然能指挥四个身强力壮的儿子和五个女儿,仍然是一家之主,所有那些门客也都听他的调遣。这是因为,他的心灵总是像一张拉满了弦的强弓一样绷得紧紧的,绝不因为年老而逐渐松懈(西塞罗,《论老年》,章11,节37,徐奕春译,见西塞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页19及下)。

外号“克库斯”(Caecus,意为“盲者”)的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毫不迟疑地发表演说,以示反对。恩尼乌斯曾在《编年史》中转述了阿皮乌斯·克劳狄乌斯的演说辞:

以前你们的心灵可一向坚韧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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