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效应下的旅游企业纳税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0 15:23:21

点击下载

作者:廖晓莉

出版社:西南财大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税收效应下的旅游企业纳税研究

税收效应下的旅游企业纳税研究试读:

前言

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税收政策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它可以直接制约旅游业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方税务机关采取定率随征和委托代扣代缴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税收征管力度,使得旅游企业的税收负担不断增加。本书从分析旅游税收效应入手,以我国最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旅游行业的特点,从涉税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到节税技巧,全方位分析旅游企业涉税处理的各个步骤,力求对旅游企业纳税做详细研究。

本书依据税法和不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不同税种在旅游企业中的计算、会计处理、纳税申报和单税种账表的处理,作了简明扼要的论述。

本书以新税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辅之以经典的纳税风险管理与税收筹划实战案例,挖掘旅游行业特色,科学指导纳税,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本书的特色在于:

其一,针对性。本书是基于旅游行业的税制特征而撰写的。详细解析旅游行业税收政策,提炼出适合该行业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思路,内容涵盖旅游行业现行各税种的主要税收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申报缴纳要求以及涉税会计的账务处理,并辅之以案例进行说明。

其二,时效性。近年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本书根据新增的、调整的法律、法规进行编写,力求做到时效性,以便纳税人准确及时地了解现行旅游企业的税收政策。

其三,前瞻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旅游企业将面临规模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国内外财税政策的频繁变化,旅游企业的税务管理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根据这些新内容、新特点和新要求,本书在全面剖析税收效应的基础上,结合旅游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分析旅游企业应如何进行合理的纳税研究。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引用并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在此特别说明并向这些文献的作者致谢。限于时间和学识水平,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希望专业人士多提宝贵意见,在此表示感谢。编者2013年7月第一章旅游企业纳税相关概述第一节税法的概述一、税收(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和税收目的三个方面来把握:(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特征,亦称“税收形式特征”,是指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是区别税与非税的外在尺度和标志,也是古今中外税收的共同特征。税收的形式特征通常概括为税收的“三性”,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

强制性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对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制约。国家征税是凭借政治权力,而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国家征税不受财产直接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国家对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征税权。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国家与国有企业的税收关系,也具有强制性特征。这是税收形式与国有企业利润上缴形式的根本区别。

2.无偿性

无偿性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并成为调节经济和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税收无偿性的形式特征,是对具体纳税人说的。

3.固定性

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必须通过法律形式,事先规定课税对象和课征额度,也可以理解为规范性。税收固定性的含义包括三个层次,即课税对象上的非惩罚性,课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课征比例上的限度性。税收的固定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罚没、摊派等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保障,固定性是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二、税法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收征纳双方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内容主要包括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征管体制。其中,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内容。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以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制度,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从法律性质上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指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处于从属地位。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所决定的。税法的另一特点是具有综合性,它是由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其内容涉及课税的基本原则、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三、税法的作用

由于税法调整的对象涉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在建立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家将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正确认识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把握和认真执行税法的各项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四、税法体系

国家税收制度的确立,要根据本国的具体政治经济条件,所以,各国的政治经济条件不同,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具体征税办法也各有千秋。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条件和政治经济目标的不同,税收制度也有着或大或小的差异。(一)税收实体法体系

一般分为四大类有28个税种:(1)流转税类。包括7个税种: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营业税;④关税;⑤资源税;⑥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 ⑦牧业税。这些税种是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按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征收的。(2)所得税类。包括3个税种:①企业所得税;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现已合并); ③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纳税人取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征收的。(3)财产税类。包括10个税种:①房产税;②城市房地产税;③城镇土地使用税;④车船使用税;⑤车船使用牌照税;⑥车辆购置税;⑦契税;⑧耕地占用税;⑨船舶吨税;⑩遗产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纳税人拥有或使用的财产征收的。(4)行为税类。包括8个税种:①城市维护建设税;②印花税;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④土地增值税;⑤屠宰税;⑥筵席税;⑦证券交易税(未开征); ⑧燃油税(未开征)。这些税种是对特定行为或为达到特定目的而征收的。(5)其中: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五个税种已停征。车船使用税与船舶吨税合并为车船税。原企业所得税与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所以现行税种实际只有21种。(二)税收程序法体系

除税收实体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基本要素的总称,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的标准,纳税义务人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别,如划分为单位和个人,或者划分为居民纳税人(企业)或者非居民纳税人(企业)。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代扣代缴义务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1)代扣代缴义务人,又称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例1-1 甲企业2011年1月份应当向王某支付5000元的工资,王某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25元,但并非由王某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而是由甲企业在向王某支付工资时,从所支付的工资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如不考虑保险等其他的费用,甲企业应当实际支付给王某5000-325=4675(元)。在本例中,王某是纳税义务人,甲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例1-2 美国一家劳务企业在中国为某大型钢铁企业提供机器设备修理劳务,但是其总机构在美国,中国只有办事处。那么中国的办事处就是扣缴义务人。如果中国连办事处都没有,则这家大型钢铁企业就是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不支付税金部分,而是代扣代缴。(2)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反之,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造成应纳税款流失或将已扣缴的税款私自截留挪用、不按时缴入国库,一经税务机关发现,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代收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例1-3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烟丝,已知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不含税),支付给乙企业的加工费为40万元(不含税),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没有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甲企业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纳消费税=(100+40)÷(1-30%)× 30% =60(万元),由受托方乙企业代收代缴。(二)征税对象

1.含义

征税对象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2.重要作用

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1)税目。税目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具体作用为:第一,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第二,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2)税基。税基是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据以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数量基础,为所得税的税基。计税依据计量单位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形态:价值形态和物理形态。价值形态(从价计征),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消费税。物理形态(从量计征),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征税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税收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关系税率,如增值税;(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如城市维护建设税;(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

2.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1)超额累进税率,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2)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四)纳税期限

1.含义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2.相关的三个概念(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它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2)纳税期限: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3)缴库期限: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第二节税收效应一、税收效应的概念

税收效应是指政府课税所引起的各种经济反应。政府课税除为满足财政所需外,总是要对经济施加某种影响。但其影响的程度和效果如何,不一定会完全符合政府的最初意愿,纳税人对政府课税所作出的反应可能和政府的意愿保持一致,但更多的情况可能是与政府的意愿背道而驰。比如课税太重或课税方式的不健全,都可能使纳税人不敢去尽心尽力地运用他的生产能力。又如政府课征某一种税,是想促使社会资源配置优化,但执行的结果可能是社会资源配置更加不合理。凡此种种,都可归于税收的效应。税收效应在理论上常分为正效应与负效应、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中性效应与非中性效应、激励效应与阻碍效应等。旅游税收效应顾名思义即指,政府征收各种旅游税后所引起的一系列的经济反应。本书因为篇幅有限,只对旅游税收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以及旅游税收的正效应与负效应进行简要分析。二、旅游税收的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

从税收对纳税人的影响来看,一般可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或两者兼有。这两种效应在税收活动中同时存在且方向相反,但并不会相互抵消,因为具体到微观经济活动中它们的效应大小会有所不同。旅游税收也一样,具有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因而在制定旅游税收政策的时候,应充分地考虑其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并且应相互结合着进行关注,而不应将其分割。

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课税减少了纳税人可自由支配的所得和改变了纳税人的相对所得状况。税收的收入效应本身并不会造成经济的无效率,它只表明资源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旅游税收的收入效应体现在,如果旅游业税率升高,那么消费者在所付出的消费金额中,自己能实际享受到的部分就会相对减少,为了能享受到与旅游税率没有提高之前相同的服务,那他就要付出更大的金额。税收的替代效应是指当某种税收影响相对价格或相对效益时,人们就会选择某种消费或活动来代替另一种消费或活动。例如,累进税率的提高,使得工作的边际效益减少,人们就会选择休息来代替部分工作时间;又如对某种商品课税可增加其价格,从而引起个人消费选择无税或轻税的商品。不同的税种的替代效应是不同的,如个人所得税的替代效应主要是工作和闲暇之间的替代关系,对消费税来说,其替代效应主要体现为消费与储蓄之间的替代关系。旅游的替代效应就体现在,如果对旅游课税过高,而这些税负最终是要由消费者来买单的,这样势必会引起旅游业消费价格的提升,那么由于过高的价格,消费者就会选择不在旅游业中进行消费,而转向其他没有涨价的行业。因此,对旅游业征收过高的税收,会妨碍人们对该行业的消费或活动的自由选择,进而造成旅游业的经济低效。三、旅游税收的正面效应

某税的开征必定使纳税人或经济活动作出某些反应。如果这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税收的这种效应就谓之正效应。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开征旅游税后,纳税人所作出的反应与政府课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一致,就是旅游税收的正面效应。一般来说,旅游税收的正面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共物品的公平有效配置依赖于旅游税收。按照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种产品或劳务的减少,而且公共产品或劳务具有与私人产品或劳务显著不同的三个特征: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且公共物品有一个显著的特征便是,它不可能由私人提供,只能依靠财政配置才是最有效率也是最公平的。政府通过强制性的征税,并将税收收入用于建设和维护公共物品以供公民使用。从旅游业的角度来看,旅游产品中涵盖很多的公共物品,如景区和景区周边的公路、市政设施等。对于这些旅游公共产品的建设与维护,可以通过旅游景区对游人收取一定的门票进行补偿,但这毕竟是低效率的,因此就需要政府投入财政资金才能够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配置。旅游业的课税是对旅游者与旅游企业征税,旅游者中不仅包括了本地区的旅游者也包括了外地的旅游者,外地的旅游者享用了这些设施,他们并没有为该地区公共物品的配置提供资金,这势必增加本地区公共产品的消耗,而这部分消耗只有通过政府对外地征收旅游业税收才既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税收原则,又能满足公共物品的消耗补偿和高效配置。因此,旅游业税收是一种公平且高效率的配置公共物品的途径。

第二,旅游业税收入为政府税收收入做出巨大贡献。如果一国的旅游业比较发达,且其旅游业税收又较为合理,则旅游业税收能为该国的政府税收做出巨大的贡献,这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表明的。据世界旅游组织的统计资料表明:世界一些旅游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泰国、新加坡、马尔代夫、巴哈马、冰岛、中国香港等,其政府收入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旅游业税收。马尔代夫和巴哈马政府税收收入中旅游业税收的比例更是达到相当高的40%和50%。在我国一些旅游做得比较好的省份,如广西和云南,其旅游业的税收为该地区的税收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因为税收的增加,这些地方的综合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没有一定的税收做支撑,这些地区的居民也享受不到这么好的公共产品。

第三,合理的旅游税收会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税收包括的税种较多,比较繁杂,如果合理配置,则可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比如,现在我国的旅游税收中就存在较多问题,如营业税起征点偏低、娱乐业营业税率偏高,这些问题影响了旅游产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旅游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面,但对于一些关于旅游业发展大局的税种,例如营业税减免优惠措施的运用却很少,适用面也很窄,只对一些与旅游相关的文化领域售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类型旅游企业的营业税均没有任何优惠。如果对旅游税收进行合理的配置,那势必会减轻旅游税负,促进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四、旅游税收的负面效应

与税收的正面效应相反,如果开征某税后纳税人作出的某些反应与政府课征该税时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不一致,则为税收的负效应。旅游税收的负效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旅游业税收导致税收遵从成本增加。征税会对纳税人产生一种无形的负担,也就是税收遵从成本,又称为“服从成本”“奉行成本”或“纳税成本”。税收的遵从成本是税收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的一种。国外学者对税收遵从成本的界定和研究也经历了一段时间,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福德于1995年在其《税收遵从成本:测量与政策》一书中将“遵从成本”定义为:“纳税人(或第三人,尤其是企业)为遵从税法或税务机关要求而发生的费用支出。”税收的遵从成本大多发生在直接发生缴税行为的个人和单位,如填写纳税申报表所花费的时间、咨询税务机关和聘请税务代理的费用,搜集、保存可以作为计税依据的资料和票据,甚至是心理成本,对税收规则的不解和对处罚的担心。任何形式的税收都有可能产生税收的遵从成本,而税收遵从成本的存在势必会产生税收遵从行为改变的风险。旅游业税收造成的遵从成本,会从一定程度上扭曲旅游单位和个人的应税行为,但是这种扭曲并不会很大,而且税收的遵从成本往往是无法量化的,所以也往往被人忽略。

第二,旅游业税收会导致应税经济行为的扭曲。旅游业税收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一国或地区政府带来可观的税收收入的同时,如果应用不当,又可能造成旅游产业经营者成本的增加,严重的则可能导致税收的全面损失而不是税收收入的增加。对于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体来说,对旅游业征税意味着其经济利益的减少,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挤出效应,一些配置效率低下、经营收入微薄的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体便会退出该行业,从而对旅游产业的供给造成冲击,若是加在纳税人身上的税收负担偏重,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旅游产业的活力和生命力。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从事旅游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体会想方设法将税收负担转嫁,转嫁的对象就是消费旅游产品并从事旅游行为的消费者。此方法的实现往往是通过抬高旅游产品价格或是降低提供的旅游产品的质量,这样一来又会给旅游需求带来冲击,同时也将削弱旅游产品在地区间以及国际间的竞争力。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盲目地提高税收负担是得不偿失的。假设全球旅游产业内实施一视同仁的税收待遇,由于缺乏全球范围内的监管和信息不对称,便使得这一假设也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但是在旅游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对旅游行业实行差别税收甚至是歧视性或不公平的税收将会造成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分配不公甚至是扭曲。所以,政府在制定本国旅游业税收政策时,一定要全面考虑到其他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政策,平衡好国家之间和一国内部税收负担和收入分配,以确保其征税不会对旅游的供给和需求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

第三,旅游业税收会导致福利损失。旅游经济的全球化特点,使得旅游业成为创汇的一大途径,也使得国与国之间的旅游业税收问题变得更为敏感。诚然,政府征收旅游税可以带来税收收入,但是站在国与国的立场上,由于各国的旅游业税收相对独立,税目和税负上的差异,便很有可能被另一方视为税收歧视和税收不公平。而当一国认为另一国对自己实施歧视和不公平关税时,有可能采取一系列报复性措施加以应对。例如,英国曾经对非洲两个国家的旅游者实施征收签证费的税收政策,于是这两个非洲国家也反过来对来自英国的入境旅游者征收签证费。这很明显就是一种税收报复的行为。诸如此类的报复性措施,表面上看来是各国都捍卫了本国的利益,但是从宏观角度分析,实际上是两国整体福利的损失。这是因为,在实施了报复性税收之后,被报复国原本能够享受到的消费者剩余由于税收的侵占减少,相比没有实施税收报复之前,两国的消费者剩余之和减少,而如果两国或者地区之间的税收报复持续实施,则势必会带来整体更大的福利损失。

通过以上对旅游税收效应的分析,可以看出旅游税收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认识与利用旅游税收对发展本国或本地区经济是非常必要的。第三节旅游企业税收筹划

纳税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一、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繁多,其基本做法是:对纳税人各种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应纳税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在不受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方案。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处理中,一般通过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一)避免应税收入(或所得)的实现

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看,纳税人要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收入(或所得)的经济收入,这是个人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每一种税都规定有明确的税收征税范围,相对于具体税种而言,只对纳入征税范围的经营行为、所得或财产征税,对于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则不予征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几乎各税种中都存在此类筹划的空间。例如,在不动产出售、出租和投资等方案中,从营业税不予征税角度考虑,可以选择投资方式;在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出售、出租或投资等方案中,从土地增值税不予征税角度考虑,可以选择出租或投资方案。(二)避免适用较高税率

税率是决定纳税人税负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各税种的税率以及同一税种各税目的税率大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适用税率高,应纳税额就多,税后收益就少,因此,尽量使所从事的经济活动适用较低的税率,对纳税人降低税收负担意义重大。

在我国,有的税种是国家根据地区、行业、经济成分、所得项目、企业类型的不同,规定有差异的税率,也有国家规定的是幅度税率,由各地根据情况作出具体税率的规定,这就使不同的经营、投资、理财情况在税率运用上会出现差异,纳税人可以对照政策规定,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以适用较低的税率。(三)充分利用扣除方法

各国税法中都有一些允许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条款,纳税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减轻税负。尤其是当纳税人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时,如果纳税人可以多扣除一些费用,缩小税基,其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和实际税负就会下降。

一般地,所得税都是以纳税人收入或所得额作必要扣除后作为计税依据的,即使是以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流转税,也规定有不少项目可以在计税依据中扣除。纳税人应在发生费用或支出时,对费用的项目、性质、支付方式及票据使用等方面,事前作出安排,以求符合政策规定,在计税前扣除。(四)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推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推迟纳税义务的好处有:有利于资金周转,节省利息支出,以及降低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延期以后缴纳的税款币值下降,从而降低实际纳税额。因为按照贴现的原理,延迟缴纳的税款现值一定小于当期缴纳的等额税款。税款越晚缴纳,其经济成本就越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合理安排其经营行为,是可以实现延期纳税的。如在销售货物中使用分期收款、赊销或代销方式的纳税期要比直接销售的纳税期迟;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计入成本和费用。(五)适用优惠政策

适用优惠政策,指纳税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地区、特种行业、特别企业和特殊业务的发展,照顾某些特定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制定了大量纳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每一项纳税优惠政策就是一个避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充分利用纳税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优惠,这是目前企业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六)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的合理归属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的增减或分摊而达到,如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收入归属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可以控制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另外,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二、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企业在受纳税约束的条件下,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地享受和行使。纳税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服从财务管理的最终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纳税筹划一般应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负、减少税收支出为目标。这是因为减少税负的同时往往也能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加,两者的变动是一致的;但若两者的变动不一致,即税收负担的降低反而引起企业价值的减少时,则应服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能无条件地追求减少税负,而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灵活运用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擦边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就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纳税筹划之所以有别于偷税、漏税行为,就在于其是在遵守了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的合法行为。依法纳税是每个法人、自然人应尽的义务,国家法规不容忍任何单位和个人践踏,各种偷税、漏税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法人,由于承担的税种较多,纳税税基、地点、时限、税率、纳税主体等各有差异,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的税负就可能不同,加之我们国家的税法还不是很健全,还无法将每项应税事务规定得很死,因此其中不乏通过调节业务行为,来降低企业纳税税负的事项。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不可能称之为纳税筹划。(二)全面筹划原则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其他财务管理活动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如不着眼于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只将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影响到财务管理总目标的实现。

企业税收是一项全局性工作,企业不仅要交增值税,还要交资源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其他税种,某项税额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其他税额的升高,在纳税筹划时,应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或现金流出),特别是关联企业间更应注意此项工作。

国家在制定税法时还制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要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是付出成本大,还是享受的优惠政策大,应当作个比较,不能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三)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断是否经济可行,这是因为虽然税收筹划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了企业的价值,但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也有相应的成本发生。企业在税收筹划前一般需要向有关税收专家咨询甚至需要聘请有关税务专家为其策划;在税收筹划的整个实施期间,企业还要时刻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及税收法律的变化情况,以便即时修订和补充税收筹划方案,这些都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构成税收筹划成本。成本效益原则要求只有在减少税收支出的收益大于其税收筹划的成本时,该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取的。(四)协调性原则

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多做协调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五)适时调整原则

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是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然而税收筹划方案总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针对性和时效性。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发生了变化,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也发生了变更,致使原来的税收筹划方案已经过时,甚至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企业必须要根据自身经营的变化及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变更,不断地修订补充其税收筹划方案,以确保企业长久地获得税收筹划带来的收益。(六)事前筹划原则

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经发生,企业的各项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重,要作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纳税筹划应在事前进行,这与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七)立足长远原则

削减税收成本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手段,然而税收筹划这种利用税收法律的不及所取得的节税效应,仅仅是取得短期利益的权宜之计。使用过度,就会导致企业经营机制紊乱,并最终招致更大的损失,因而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一定要考虑这种行为的实施对企业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是否会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机会损失。第二章旅游企业营业税第一节营业税概述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需要,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易是调减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同时明确了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处理规定,规范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调整了部分营业税纳税地点,延长了营业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使营业税制度的规定更加规范和严谨。二、营业税的特点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领域较广,具有征税面广、税源广泛的特点。除此之外,营业税还具有以下不同于其他流转税的特点:(一)一般以营业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

与增值税、消费税以对商品销售额征税为主不同,我国现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以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其征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实行普遍征收,现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在内的各类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但由于各种行业的盈利水平不同,因此,在税率设计中,一般是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以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三)计算简便,征收成本较低

由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收入额全额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并且税率档次较少,加之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较为清楚,税款随营业收入额的实现而实现,因此,计征简便,有利于节省征收费用,降低征收成本。第二节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

具体情况为:(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上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上述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例2-1

税务咨询部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某税务师事务所下设非独立核算的法律咨询服务部和税务咨询部。2011年甲外贸企业与该事务所达成协议,由该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涉税服务,法律咨询费24万元,涉税服务费18万元。甲外贸企业将42万元一并支付给法律咨询服务部。

解析:税务咨询和法律咨询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税范围,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税务师事务所取得的全部收入42万元应该缴纳服务业营业税。

因此,税务咨询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而应由税务师事务所来缴纳营业税。二、扣缴义务人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有以下两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例2-2

是否需要A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

A公司是一家国内主营旅游业务的公司,现在由于业务的需要,A公司委托美国的咨询机构B公司咨询相关的业务,并且需要购汇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A公司代扣代缴B公司的营业税?

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四、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的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含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境内企业付给境外企业的咨询费,属于应征营业税范围。

A公司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处于境内,B公司对其的咨询劳务是属于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劳务,符合营业税的纳税范围;如B公司在境内无代理人,则向境外支付咨询费的境内企业A公司属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A公司在支付咨询费时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第三节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者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二)应税行为的含义

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①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②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③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1)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目前未纳入营业税范围,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2)对房地产主营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3)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按照我国税法的现行规定,对有形动产销售及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一律征收增值税,对于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行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但是实际情况中,纳税人既涉及增值税业务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很容易出现征税范围交叉不清的问题。因此,应通过界定混合销售与兼营来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问题。

1.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具体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2.兼营行为的划分

对于纳税人既经营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我们称之为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2-3

以下几个企业应分别交什么流转税?

A纳税人销售林木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B电信单位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电信服务,C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费,D商场销售冰箱并提供运输装卸服务。

解析:A纳税人销售林木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本例中,销售林木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力,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B电信单位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电信服务,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本例中,B公司主要是提供电信服务,销售移动电话是为了实现电信服务所做的销售。因此,应纳营业税。

C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费,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本例中,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同时收取软件安装费,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力,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D商场销售冰箱并提供运输装卸服务,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为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本例中,商场销售冰箱并提供运输装卸服务,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力,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二、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营业税按照行业、类别的异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3)娱乐业执行5%~20%的幅度税率,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见表2 -1)。表2-1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四、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它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在价款之外收取的手续费、服务费、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一)核定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 ×(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二)其他规定(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才可以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三)税额扣减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可从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免负担的增值税。(1)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2)扣税方法:①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②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的税额=价款÷(1+17%)× 17%第四节旅游企业营业额应纳税额的计算一、旅游企业营业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团在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房、就餐、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比照境外旅游办法确定营业额。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旅游企业,本身就具备了安排食宿、提供交通的能力与设施,在组织游客旅游时,不需为游客向其他的饭店、宾馆以及车队支付其相关的费用,在确定其计税依据时,这部分费用就不能扣除,因为不是该旅游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的食宿与交通费用。

例2-4 A旅行社于2012年6月共获得营业收入208万元,经过审核有关账户,企业的营业收入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支付给国内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费、交通、门票等费用为58万元;(2)组织境内旅游团共计10个,共200人,每人收取费用4000元,到境外后改由当地旅行社接团,共支付给接团社旅游费45万元。

问:该企业“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应纳营业额为多少?

分析:在本例中,虽然A旅行社取得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08万元,但是因其自身不具备安排食宿、提供交通的能力与设施,依靠外部的其他单位来组织旅游业务,因此就不能以其全部的营业收入总额为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扣减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该企业“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应纳营业额为:

208-58-45=105(万元)

例2-5 某市一旅游企业于2010年1月1日开业,经营范围包括旅游、娱乐、餐饮及其他服务,当年收入情况如下:(1)经营旅游业务,组织国际、国内团共取得营业收入720万元;(2)自营保龄球馆,自当年7月1日开馆,至当年年底取得收入120万元;(3)美容美发、中医按摩收入150万元;(4)餐饮收入600万元;(5)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分别取得租金76万元、赔偿金4万元;(6)经批准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取得手续费10万元;(7)替游客支付给国内其他单位的住宿费130万元、餐费20万元,飞机票费40万元、旅游车费30万元,景点门票费30万元;(8)组织出境游,按合同规定出境后由当地旅游公司接团,并支付旅游费160万元。(注:除税法统一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该公司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其他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计算娱乐业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

分析:该旅游企业应纳的营业税涉及不同的营业税税目,因此应分别进入核算。

1.计算属于“服务业”税目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按照税法的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额中属于企业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都属于“服务业——旅游业”税目,按规定应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相关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客支付给其他单位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额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境内或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720-130-20-40-30-30-160=310(万元)

美容美发、中医按摩收入150万元,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的营业额为发生其他服务业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费用。

餐饮收入600万元,属于“服务业——饮食业”,饮食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而收取的餐饮收入。

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将部分空闲的歌舞厅出租,分别取得租金76万元、赔偿金4万元,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又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因此,4万元的违约赔偿金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缴纳营业税。

经批准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取得手续费10万元,属于“服务业——代理业”。代理业营业额,是指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

则“服务业”共计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为:

营业额=310+150+600+80+10=1150(万元)

应纳税额=1150×5%=57.5(万元)

如果要做会计分录,则如下:二、旅游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公式中“营业额”的确定是关键。旅游企业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的税率是5%。

需要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旅游企业因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有时会不以人民币进行营业额结算。但根据规定,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营业收入的,应当按规定先折算为人民币后,再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时,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但无论纳税人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一旦确定后,这种折合率的方式在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例2-6 天星旅行社2010年5月营业额为480000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月末计提当月应交营业税。

分析:天星旅行社在该月的营业额为480000元,且没有应支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那么其应纳税额中的“营业额”就是480000元,则:

应纳税额=480000×5%=24000(元)

如果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则如下:

例2-7 红原旅游公司,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在2011年旅游旺季的8月份,发生以下业务,营业收入项目共五笔:(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收入120万元;(2)经营国际旅游业务收入100万元;(3)为游客提供保险、餐饮等中介服务,取得了代理服务手续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