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已满两年的情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8-27 14: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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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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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已满两年的情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纠纷已满两年的情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双方可以就赔付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能够达成合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协商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协商是指在保险纠纷发生后,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自愿和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以实事为依据讲道理,以方式双方作出妥协的方式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协商处理保险合同纠纷应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不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要平等地对待对方。

2. 诉讼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将纠纷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对纠纷进行裁决。在解决保险纠纷的众多方式中,诉讼的功能与优势是极为明显的,它具有较强的终局效力和执行能力。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还能解除合同吗?

【分析解答】

年龄在人身保险中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不同年龄段的投保人投保同一险种所需缴纳的保费以及所受保障有所差异。实践中存有投保人误告或故意错误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情况。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5日,渠县有庆镇小学大操场,一场理赔兑现大会正隆重举行,当受益人帅某接过27万元身故保险金支票时,全场掌声雷动。对此达州当地媒体作了报道,引起达州市民广泛关注。同年6月底,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四川省保监办分别接到渠县定远乡十多名群众的联名举报信,信中称,帅某母亲张某年龄有假,帅某是诈骗保险。7月中旬,达州公安局展开侦查。

经查,1998年初,人保渠县公司有庆代办所一业务员多次劝说帅某为其母张某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当时张某已77岁,不符合投保年龄规定,帅某遂找到张某户籍地的村支书,重新填写了一张“常住人口登记表”,将母亲出生年月由1921年1月27日改成了1944年11月7日。后来,帅某又在乡政府户籍档案中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作了相同改动,这样,帅母年龄就由77岁变成了54岁。1998年7月和2000年3月,帅某分别为其母投保了基本保额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基本保额4万元的康宁终生险,直至其母亲去世,实际缴纳保险费69,085元。

2003年3月15日,张某在家中摔了一跤,突发脑溢血不治去世。在其后保险公司理赔调查中,帅某又从档案室借出档案,将入党申请书和志愿表中母亲年龄记载作了相应改动。

2003年7月23日,达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帅某刑事拘留。2003年8月8日,帅某被达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6日,交由渠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帅某两次所签合同均已超过2年期限,根据《保险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应该支付保险金,帅无刑事责任,依据《刑事诉讼法》决定对帅某不起诉。”达州市公安局对此决定不服,要求达州市检察院复核。2004年2月25日,达州市检察院撤销渠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指定由大竹县检察院审理。同年2月25日,帅某再次被拘留。2004年6月10日,大竹县检察院指控投保人帅某犯保险诈骗罪,向大竹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被告帅某无罪,合同有效”的判决。对此判决结果,大竹县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达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此案。2004年8月30日,达州中院审理后难以结论,遂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定夺,省高院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案例分析】

本案值得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帅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二是帅某故意错误申报被保险人年龄导致何种民事法律后果。

1.不宜认定帅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帅某的辩护人认为,保险标的是指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中寿命应指人的生存状态,很明显,年龄不属于保险标的,帅某虚构年龄不属虚构保险标的,故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抗诉机关则认为,保险标的定义中尽管没有明示年龄这一项,但年龄与身体、寿命密切相关,年龄越大,其生病、死亡几率也越大,否则,保险公司作出被保险人年龄限制也就没有必要性。帅某明知其母亲年龄不符合投保条件,仍然弄虚作假,属于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笔者认为,《保险法》已经对投保人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问题进行了规范。投保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所获收益属于合法收入,刑法不应当再介入进行规范。此外,当对涉案保险标的是否符合刑法相关规定存在争议和不同解释时,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出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投保人帅某故意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享有合同解除权。本案中,帅某故意篡改相关文件,错误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且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与合同中约定的年龄限制不相符,保险公司有权基于此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3.保险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定期限的视为“弃权”,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投保人已经根据保险合同交付了7年的保费,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已逾2年,保险公司已经超过了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投保时应当严格审查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发现被保险人的年龄与真实年龄不符且与投保条件相抵触的,应当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可能面临一定的退保风险或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对于投保人而言,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法律规定,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否则可能面临民事或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保险法》第32条

2. 保险合同中止已满两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协商一致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吗?

【分析解答】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法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依法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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