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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28 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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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传义

出版社:中国铁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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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计费

货运计费试读:

前言

本书由沈阳铁路局职工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成立的“铁路运输收入培训适用教材——货运计费”编写组编写,以《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为基础,参照中国铁路总公司2013年6月13日公布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铁路货运门到门运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效收费文电目录的通知》(铁总运(2013)54号),将涉及计费的有关规章、办法、文电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归纳整理而成。

本书本着“实际、实效、实用”的原则,注重基本规章和有效收费文电相结合,融入了货运组织改革以来的相关内容。本书特点:一是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基本条文,结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和沈阳铁路局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介绍与本条文相关联知识;二是收录了常用有效收费文电和有关计费规定;三是编辑了各种费率表和特定线路运价表;四是整理了各种车型和集装箱参数等内容。

本书既适用于运输收入管理人员、货运计费人员的集中培训,又是适用于职工在工作学习中掌握计费标准,查阅计费规定,计算运输费用的实用性培训教材。

本书涉及的规章、办法、文电规定内容出处及文电号、日期均有详细标注,相关资料截至到2015年7月31日。

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书中难免会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沈阳铁路局职工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2015年8月上篇第一部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条文及其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制定的依据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及合资、地方铁路涉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有关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参考法律】

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行李的运价率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竞争性领域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铁路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铁路包裹运价率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制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改)【本条其他有关规定】《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申规则。(摘自《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3条)第2条 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第2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指导与理解】

铁路运价是运输价值的货币表现。运输业的产品虽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运输业工人的生产性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追加到被运产品的价值中去了。产品只有完成这个运动,才是现成的消费品。

在我国,铁路货物运量在国民经济总运输量中所占比重较大,货物运价水平的高低,对国民经济的生产和流通,对工农业产品最终价格的形成,都有广泛的影响。因此,国家将铁路货物运价列为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实行中央定价,集中管理。1991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货物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铁路货物运价包括计费条件、运价率、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为了严格执行运价政策,加强对铁路运输费用的管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均由铁路总公司集中管理。铁路、托运人和收货人有义务遵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在日常执行中,各铁路局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原则,并需经铁路总公司批准方可执行。【本条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重申货运收费归口管理的通知

近来有部分路局询问货运收费事宜能否依据调度命令执行等类似问题。为此,根据中央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精神,重申货运收费归口管理的原则,凡货运营业收费必须严格按照铁道部、运输局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文电执行,其他业务口的规章、文电、调度命令等,不作为收费依据。本通知,自接电日起立即执行,再发生类似情况按违纪查处。(摘自2001年5月28日 运营运价电〔2001〕634号,2001年第5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涵义及应使用的票据

第3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指导与理解】

目前,全国铁路营业线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运营管理模式。包括国铁正式营业线、国铁试运营线、地方铁路、合资铁路、特价营业铁路。因此,就存在多种货物运价率和货物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及标准。

1.铁路运费:包括国家铁路的运费、合资或地方铁路的运费、运营临管线运费、特价营业铁路运费、京九分流运费(用于正常的运营支出);

2.建设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铁路的专项建设);

3.电气化附加费(用于电气化区段电费补偿);

4.货运杂费,目前国铁杂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货运营运杂费,第二部分为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费用,第三部分为租、占用铁路运输设备费用(用于使用或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补偿)和各种代收款等。【本条沈阳局补充规定】

1.使用货票和货运杂费收据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货运营业收费必须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的有效规章、文电执行。

2.使用铁路总公司的统一计费软件制票、核收费用时,确属新产生营业费用,并且制票程序又没有的,应逐级申请,经铁路总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3.不得使用货票、货运杂费收据收取未经铁路总公司批准的任何费用。【本条其他有关规定】

一、关于答复运费杂费收据性质问题的函

运费杂费收据在报销凭证的用途上,与货票是等效的。运费杂费收据的乙联和货票丙联都是报销联,两者都是铁路运输企业收款的单据。货票用于在发站承运货物时核收运费等,到站发生的费用、发站发生的个别杂费、发站或到站补收的运杂费均使用运费杂费收据核收。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都是铁道部正式公布的单证,铁道部对这些单证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运费杂费收据的乙联和货票丙联这两种单据在效力上不存在等级的差别。(摘自1999年7月12日 运营运价〔1999〕219号,1999年第5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二、关于明确货物运单和货票部分填记事项的通知

最近有反映,货物运单和货票填记了一些不涉及铁路运输托运和承运的事项。现对货物运单和货票部分栏的填记进一步要求如下:

托运人和收货人栏内,分别只能填记一个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不得填记多个名称,不得填记某人(单位)转某人(单位)。

运单和货票上不得直接印刷上或打印计算机制的戳记,应加盖规定样式的车站日期戳。使用计算机制票的,货票的各栏都必须是打印的,不得手工填制或修改。(摘自2006年11月9日 运营运条电〔2006〕2620号,2006年第6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三、关于重申整车货票填制规定的通知

为严肃运输纪律,客观反映运输任务实际完成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信息,针对个别车站对整车货物运输仍存在货物未装车、无车号而先填制货票的违规操作行为,根据《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和《铁路货票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办法》的规定,现重申,整车货物填制货票时,车种车号必须依据装车完毕后填记在运单“车种车号”栏的实际车号填写,运单没有车号的不得填制货票,也不得先填制货票再装车。对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摘自2007年5月10日 运营运条电〔2007〕1327号,2008年第1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四、关于实施货票系统2.0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保证货票系统2.0版的顺利实施,现将货票系统2.0在实施中涉及的票据填记、费用核收和信息共享等相关事项明确和要求如下:

一、车站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运单中由托运人填记的内容要按规定认真核实,发站、到站应按铁道部公布的营业站名填写;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应填写完整名称;“件数”栏应根据实际填记货物件数或“堆”、“散”、“罐”字样,不得不填。货运员受理时要将“托运人名称”栏与“托运人盖章或签字”栏内容进行核对,保证完全一致。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受理。整车货物装车完毕,车站必须在货物运单“车种车号”栏完整、准确填记车种、车型、车号。

二~五(略)

六、不得使用货票、运费杂费收据核收铁道部规定并公布的运费和杂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在营业大厅收取上述运杂费和护路联防费(治安费)、保险费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

七~十(略)(摘自2007年12月29日 铁运电〔2007〕221号)第4条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4条  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指导与理解】

全国营业铁路的正式营业线和与路网办理直通的合资、地方铁路和铁路局试运营线,都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运输费用。军运、水陆联运和国际铁路联运的过境运输,对于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未有另定的,也应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有些新建铁路,虽然已与正式营业铁路接通,但尚不具备办理正式运输营业的条件,在其临时营业期间,国家允许实行特殊运价,也适用上述解释。

军事(后付)物资运输依据《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规定计费。

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铁路合作组织统一运价)规定办理。

其他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依据公布的有关文电办理。【本条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和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地铁)相互间运输货物的衔接,方便托运单位,加速货物周转,活跃地方经济,提高运输效率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除本规则规定者外,均按国铁发布的有关规定或双方的协议办理。

第二章 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

第3条 国铁和地铁间货物运输形式有三种:

1.直通运输—国铁和地铁间一票直通的运输。

2.换票运输—国铁和地铁双方分别使用各自填制的货票,在交接站办理交接的接续运输。

3.换装运输—国铁和地铁在交接站办理货物换装作业的接续运输。

第4条 凡具备直通运输条件的地铁线路与国铁间报请并经国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开办直通运输。尚不具备直通条件的地铁线路,可与国铁办理换票运输。窄轨地铁可与国铁换装运输。

第三章 货物运输计划(略)

第四章 货物运送条件

第7条 直通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运单到站栏内填写货物实际到站,在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国铁和地铁衔接的接轨站。交接时,国、地铁双方应在货票上加盖站名日期戳。

第8条 换票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按批向发站提交国铁运单一份。自地铁发往国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国铁接轨的地铁站名,在运单托运人记事栏内注明“××省××地铁,运往国铁××站”字样。自国铁发往地铁时,托运人在运单到站栏填写与地铁接轨的国铁站名。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内注明“运往××省××地铁××站”字样。地铁与国铁换票时双方在运单上加盖各自的站名日期戳。

第9条 换票和换装运输运单的份数和填制办法,分别按地铁和国铁现行规定办理。

第五章 接轨站及机车取送和货车使用

第10条 使用国铁机车自接轨站线路向地铁交接地点或交接站取送货车时,取送车费按国铁《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以下简称《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由地铁代货主向国铁支付。货车使用时间的计算:自将货车送到交接站(线)办理交接手续完毕时起,至地铁车辆返回送到交接站并通知国铁取车时止。换装运输时,由接轨站国地铁双方商定一次作业时间标准,在标准时间内不收费用,超过标准时间按国铁现行规定由地铁代货主向国铁支付货车延期占用费。

第11条 使用地铁机车向接轨站取送货车时,取送车费按地铁规定由货主支付给地铁。

第12条 使用地铁车辆装货时,只限于固定两地间的循环运输,卸后空车国铁应及时组织回送,不得截留移作他用。

第六章 直通运输组织

第13条 开办直通运输的地铁车站货运员,应经短期业务培训,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14条 办理直通运输的线路、车辆规定如下:

1.国铁主管部门公布的《货物运价里程表》内规定办理货运业务的正式营业线路和正式营业站。

2.地铁的线路、车站及其营业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铁路局提出,经接轨站所在的国家铁路局同意后,报国铁主管部门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15条 办理直通运输的地铁线路、车站均应执行国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票据。为便于查核管理,凡由地铁发往国铁货物的货票及代收国铁杂费的收据,须与地铁管内运输货物的货票及运杂费收据分开专组使用。

第16条 直通运输的交接站,可根据需要组成国铁地铁双方的联合机构,负责日常交接工作。具体组织形式和做法,应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纳入协议。

第17条 直通运输的货物以及篷布、货车用具的交接,以货票为依据核车对号,按货物装载现状原车原转,车辆的交接由双方共同车检后,按车号办理。具体交接办法由双方共同商定纳入协议。

第18条 直通货物的运到期限,分别按国铁和地铁规定的运到期限累加后,每交接一次加一天。

第七章 换票运输组织

第19条 换票运输货物的交接以运单和交方货票为依据核车对号。其中施封的货车凭铅封;不施封的货车:棚车按车门窗关闭状态,敞车、平车苫盖篷布的按苫盖现状,不苫盖篷布的按货物装载现状。具体交接办法由交接双方商定纳入交接协议。

第20条 换票运输的车辆交接,连同货物交接一并进行。国铁和地铁双方不同产权的车辆交接办法,由交接站双方商定,纳入协议。

第八章 换装运输组织

第21条 由国铁与地铁双方车站具体商定纳入协议。

第22条 换装站对换装货物的重量原则上原来原转,计件货物按以下规定复查:

1.国铁发往地铁的货物,由换装站在卸车时复查。

2.地铁发往国铁的货物,由换装站在装车前复查。

第23条 换装运输的货物交接及货运手续的办理,原则上由国铁和地铁各自与托运人、收货人按各自的现行规定进行。如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要求(委托),可由地铁代托运人、收货人向国铁办理有关货运手续,并核收代办费。具体办法由换装站与有关托运、收货单位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铁路局批准。

第九章 运输费用的计收和清算

第24条 (废止)

第25条 直通运输的货物运费,实行分段计费,分格填写在货票上,按下列方法核收:地铁发往国铁的货物由发站一次向托运人核收国铁和地铁两段运费后,按协议交款时间将代收国铁的运杂费拨交国铁接轨站;国铁发往地铁的货物,由发站一次向托运人核收国铁段和地铁段运杂费。

第26条 直通运输在运输途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发生欠款,由到站根据票据记载向收货人核收;收款站填票根据整理报告单一式二份,按月报送交接站一份,同时拨交代收的运杂费。托运人、收货人要求退还多收的运杂费时,由原收款站处理。

第27条 在直通和换票运输中,地铁使用国铁车辆装货时,由地铁向国铁支付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国铁使用地铁车辆装货时,可比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24条由国铁向托运人核收全额运输费,将其20%支付给地铁作为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有关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的清算办法,由交接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第28条 (略)

第十章 货运事故的赔偿

第29条 直通运输和换票运输发生货运事故时,以交接站国铁和地铁双方交接时确认的情况为依据,由接收方负责按国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理赔。

第30条 换装运输发生的货运事故,由国铁和地铁双方各自按现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31条 本规则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32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摘自1988年12月13日 铁运〔1988〕775号1989年第2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第5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公告

第5条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未经公告,不得实行。【参考法律】  铁路的旅客票价,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旅客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告;未公告的不得实施。(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26条)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一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第6条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基价1和基价2,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基价1加基价2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指导与理解】

一、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为计算运输费用提供了通用的指导原则。按照本程序计算,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

计算货物运费需具备运价率和计费数量、运价里程三个要素。运价里程应根据发到站,从《货物运价里程表》中查出。运价号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中填写的货物名称,从“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中查出。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基价1和基价2,以下同)。集装箱和冷藏车装运的货物,未设运价号,即按其箱型、车种,由运价率表中查得运价率。以货物适用的基价1加基价2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乘以计费的数量单位(整车货物为吨,零担货物为10kg,集装箱货物为箱数,自轮运转的货物为轴),即得出运费。

货运杂费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及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路货物运价号的确定

现行运价制度采用分号制,是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要求,分成不同的运费计算等级,称为运输号。《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的货物共分为26类115项,同时也规定了各种货物的整车运价号、零担运价号和集装箱运价号。

整车货物有8个运价号,为1~7号和机械冷藏车运价号。

零担货物有2个运价号,为21~22号。

集装箱货物按箱型分为2个运价号,20英尺箱、40英尺箱。

能否正确判定货物的运价号,直接影响到运输费用的计算和运价制度的执行。在计算运费时,必须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正确货物名称,按照下列主要原则判定适应的货物运价号。

第一,货物名称属于分类表中规定的具体名称时,适用该具体名称的类项和运价号。不属于具体名称的,不能比照。但由于货物的别名、俗名、地方名等不同,而实际属于该具体名称的,仍按照其具体名称确定适用的类项和运价号。

例如:具有具体名称的块煤,属01类30项,整车运价为4号,零担运价为21或;马铃薯(又名土豆),属11类70项,整车运价为4号,零担运价为21号。

第二,分类表中未列有该货物的具体名称,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三)(以下简称检查表)查出其属于的名称范围,则适用该名称类项和运价号。

例如:水玻璃在分类表中未列有该货物的具体名称,根据检查表查出属15类91项,整车运价号为5号,零担运价号为22号。

第三,一种货物有两种用途,可以适用两种名称的运价号,应根据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记明的名称的运价号计费。如尿素、硫酸铵等按化工品计费。但托运人记明化肥时,即按“化肥”适用的运价号计费。

第四,“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后有附注时,还应同时适用于有关附注的规定。例如:22类10项中的葡萄糖(列入2520)。

第五,半成品除明定者外,均按制成品确定适用类、项和运价号〔如木锨荒料(锨的形状,未经加工的半成品)应适用锨的运价号〕;货物名称前冠以“人造”的字样时,除明定者外,按非人造同名称货物确定适用类、项和运价号(如人造皮革按皮革确定运价号);废旧物资除明定者外,按完好的同名货物确定适用类、项和运价号(如废麻袋适用麻袋的运价号)。

第六,货物名称既不属于分类表规定的具体名称,又在检查表中未列有该货物具体名称时,按99类90项本分类表各类未包括的货物确定使用的运价号。

三、铁路货物运价率的确定

各种运价号的货物,整车每吨、零担每10kg、集装箱每箱货物运费的金额,称为运价率。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附件二“铁路货物运价率表”中规定了整车、机械冷藏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运价率。

我们现行货物运价率是由货物的基价1和基价2两部分构成的。在运输成本中,基价1是与运送里程远近无关的始发和终到作业费,这一部分费用是固定的。基价2是车辆运行途中运行作业费,与运送里程成正比例,因此,近距离运送时每吨公里负担的固定费用就较多,成本就高。反之,距离长,成本也就低。

整车和零担货物根据货物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在货物运价率表中就可查出适用的基价1和基价2。

由于《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货物运价率有加成率或减成率,因为,一批或一项货物中有下述加、减成率时,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的加、减成率同时适用于货物的基价1和基价2。

2.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

3.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

4.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将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中规定的加成或减成,应先计算出其适用的运价率后,再按上述规定加成。减成或加减成相抵。【本条沈阳局补充规定】

301物资按特货四运价号计费。【本条其他有关规定】

1.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2.关于明确次粉等货物运价号的通知

为正确计费,经研究,兹对一些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问题明确如下:

一、次粉按代码1199的“其他杂项粮食”的运价号计费。

二、腐殖酸生物有机肥不属于复混化肥,化肥增效添加剂不是化肥,均按4号运价计费。

本通知自接电之日起执行。(摘自2002年8月20日 运营运价电〔2002〕967号,2002年第5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第二节 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

第7条  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kg为单位,不足10kg进为10kg;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指导与理解】

本条规定了计算货物运费的基本数量单位,整车货物为吨,零担货物为10kg,集装箱货物为箱。

整车货物“吨以下四舍五入”系指百千克位数的舍入,如货物重量61200kg,即61.2t,计费重量则为61t;货物重量61700kg,即61.7t,计费重量则为62t;货物重量62470kg,即62.47t,计费重量则为62t,不应处理为63t。【本条沈阳局补充规定】

整车货物“吨以下四舍五入”系指百千克位数的舍入。第8条 运价里程的计算

第8条  运价里程应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的合资、地方铁路和铁路局临管线到发的货物也按发、到站间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水陆联运的货物,应将换装站至码头线的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下列情况发站在货物运单内注明,运价里程按实际经由计算:

1.因货物性质(如鲜活货物、超限货物等)必须绕路运输时;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非铁路责任,托运人要求绕路运输时;

3.属于五定班列运输的货物,按班列经路运输时。

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输费用。

实行统一运价的营业铁路与特价营业铁路直通运输,运价里程分别计算。【指导与理解】

运价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在发站与到站之间,可能有两条以上不同的路线,按照本条规定,除了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当选择运价里程最短的那条路线,即最短径路计算运价里程。托运人按照最短的路线支付运费,铁路则按最低成本路线组织运输。但是,某些线路通过能力不足,不能作为最短径路计算运价里程和组织运输。对于这种情况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予以规定,作为计算运价里程的依据。

在《货物运价里程表》中,凡不办理通过的线路,均有“本线里程仅限发到本线各站(或某站)使用。其他各线相互间仍按原定的最短径路接算里程”之类的注释。这些线路两端的车站,一般不属本线,只有在这两个站相互间运输货物时才按该线计算运价里程。例如,沟海线的沟帮子和唐王山两站,在站名索引表页数栏带“()”符号的页数分属沈山线和沈大线,这两个站发往他线的货物均不经由沟海线,只有发往沟海线内各站,或者这两个站相互间运输货物时,才经由沟海线计算运价里程。但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

1.长白线的大安站,在索引表中属长白线,又不是接算站,应按本线接算运价里程;

2.个别不办理通过线路两端站间的距离,如大于原定径路时,则仍按原定径路计算运价里程。

运价里程是以相邻两站间的站中心之间的距离确定的,没有包括专用线、专用铁路交接线,货物支线等的里程在内。

轮渡是连接江河、海峡两岸铁路的运载工具。用轮渡运输货物成本较高,不能按实际里程计算,所以在运价里程中单独规定轮渡线的里程。

按最短径路计算运价里程是一般的通用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符合特定条件的,允许按绕路经由计算运价里程。按照本条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由于货物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的。例如,超限货物运输受到最短径路上建筑限界或其他不利因素影响时,按照《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铁路可指定经由适合其运输的线路绕路运输。

第二种情况,因自然灾害铁路中断,或其他不属于铁路的原因,托运人可要求绕路运输。遇到这种情况,需经铁路总公司根据绕路径路上的运输能力统一安排,做出具体指示方可办理。

第三种是因最短径路上运输能力不足发生的绕路运输。在路网上,常常会发生运量不平衡的现象,这条线路负担很大,达到饱和,甚至超负荷,而相关的其他径路上能力却有富余。采用绕路运输的方法,可以充分利用铁路运输能力,提高社会效益。绕路运输时,铁路要多付出劳务,所以要按绕路计算运价里程。对于这种情况,要严格加以控制,因此限定为以下两种条件:

1.经铁路总公司指定计费径路的整车货物;

2.经铁路局与托运人商定按绕路运输的整车货物,如跨局运输时,尚应经铁路总公司批准。

对于绕路运输的货物,发站应在货物运单、货票内记明指定或商定的运输经由。

为了保护托运人的利益,由于铁路内部车流调整发生的绕路运输,未经铁路总公司明定按绕路计费的都不应按绕路计算运费,因此,本条规定“承运后的货物发生绕路运输时,仍按货物运单内记载的经路计算运费”。

实行特殊运价的合资、地方铁路和铁路局试运营线运营成本较高,实行单独核算,在与正式营业线直通运输时,其运价里程应分别计算。【本条其他有关规定】

1.《货物运价里程表》相关使用说明。《货物运价里程表》是《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附件,用以公布全国铁路营业线、车站及营业线里程和车站货运营业办理限制等。

全国铁路是指国家铁路和与国家铁路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

有关内容说明如下:(1)车站货运营业办理限制

营业办理限制分别按零担、集装箱和整车公布。

办理零担营业的车站,在零担办理站站名表中公布。

办理集装箱营业的车站及办理箱型,在集装箱办理站站名表中公布。

办理整车营业的车站,在营业线里程表中营业办理限制栏内公布。

各种符号含义如下,符号表达不尽时加注文字::不办理货运营业,没有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作业;:仅办理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作业,具体办理内容另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表》;:站内仅办理路用货物发到;:站内不办理活牲畜到达;:站内不办理怕湿货物发到;:站内不办理散堆装货物发到;:站内不办理蜜蜂发到;:站内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具体办理内容另查《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

以上符号中和是对车站货运营业范围的总体描述,适用于零担、集装箱和整车。(2)起重能力

起重能力栏,数字表示车站货场起重能力的最大吊装吨数;“叉”字表示车站配有叉车。

一件货物超过500kg,且到站无起重能力的,发站必须联系到站,经同意后,可按到站同意使用的车种装运。(3)接算站

营业线里程表中站名前加“★”的,表示该站为接算站。

两线运价里程接算时,经接算站接算。(4)本线里程

同一车站在两条(或以上)线路上时,在站名索引表中线名加括号的线路是该站的本线。(5)线路属性和运营状态

线路属性分三类: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在线名索引表中注明。合资铁路属性后加“※”的,表示国铁控股。合资、地方铁路在营业线里程表附注中注明所属单位。

线路运营状态分为两种:试运营和正式运营。线名索引表中线路名称后加“*”的,表示线路为试运营。(6)电报略号

电报略号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的《铁路电报站名略号》(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

2.通过轮渡时,应另加计算轮渡线里程。

轮渡运价里程表见表1-1-1。

表1-1-1 轮渡运价里程表(摘自2007年2月1日 铁运电〔2007〕31号,2007年第1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3.国际联运货物,经由国境线时,应另加计算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

国际联运国境站到国境线里程见表1-1-2。

表1-1-2 国际联运国境站到国境线里程表

4.《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路总公司规定有计费径路的,按规定的计费径路确定。

5.按照发站至到站的最短径路计算运价里程。

在我国铁路网中,发站与到站间有很多是有几条路线相通,因经由不同,里程也不相同。在确定里程时,要分别计算,互相比较,最短径路就是两站间的运价里程。

6.对暂不办理通过的线路,其两端车站发到的货物是否适用本线里程计费的解释:(1)暂不办理通过的线路,除发到本线各站货物适用最短径路外,本线两端车站之间发到的货物也适用于本线里程,但本线任何一端的车站(不包括尽头线终端的车站)与其他营业线间的货物运输均不适用本线里程。(摘自1990年4月20日 铁运〔1990〕67号,1990年第3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2)《铁路客货运输专刊》1990年第3期12页对这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有的铁路局和车站希望能进一步加以说明,现应要求解释如下:

凡不办理通过的线路都注有“本线里程仅限发到本线各站货物使用。其他各线相互间运输,仍按原定的最短径路接算里程”字样。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该线两端的车站到底算不算本线车站?如果算本线车站,其发到货物应适用本线里程计费,如果不算本线车站。应按原定最短径路接算里程计费。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使用说明第四项中:“同一车站在两条(或以上)线路上时,在站名索引表中线名加括号的线路是该站的本线。”不办通过的线路,其两端车站一般不属本线车站。例如沈阳局沟海线的两端站,沟帮子为沈山线车站,唐王山为沈大线车站,均不属沟海线。又如京、沈两局京通线的两端站,昌平为京包线车站,通辽为大郑线车站,也均不属京通线,故四站到发的货物不适用沟海线或京通线本线里程(过去有过适用本线里程计算的解释是不确切的)。

在不办理通过线路中有一段存在着特殊情况,即沈阳局长白线,在333km中有214km即长春—大安段不办理通过。长春站属京哈线车站,不适用本段里程计费,大安站虽是两端站,但仍属长白线车站,故应适用本线里程计费。

还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就是不办理通过线路两端站之间运送的货物,适用本线里程计算运费。如果两端站间运送的货物不能适用本线里程,就会加大两站之间的计费里程和托运人运输费用的负担。而且会使里程表表述复杂化(起点站第3栏、终点站第2栏增加经由站名、里程须做相应修改)。为此,规定了不办理通过线路的两端站,虽不属本线车站,但其相互间发到的货物也适用本线里程计算运费。个别不办理通过线路两端站间的距离,如果大于原定径路时,则仍按原定径路计费。(摘自1990年8月3日 运输局运条(1990)72号,1990年第5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3)不计算最短计径路的线路(表1-1-3)

表1-1-3 不计算最短计径路的线路

续上表

注:不计算最短计费径路的线路,除发到本线各站货物适用外,其两端的车站不属于本线车站但其相互间发到的货物也适用本线里程计算运费。

7.关于芜湖大桥通车后修改铁路客货运价里程表的通知

淮南线自裕溪口站延长至芜湖东站,两站间运价里程为20km,暂按50km计费,取消轮渡线里程。芜湖东为接算站。裕溪口至芜湖北改名为芜湖北线,运价里程不变。(摘自2000年9月29日 部第143号电,2000年第6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第9条 按运价里程核收的货物运输杂费的里程计算

第9条  押运人乘车费由发站按国铁的运价里程(含办理直通的铁路局临管线和工程临管线)计算,通过合资、地方铁路的将其通过的合资、地方铁路运价里程合并计入,在合资、地方铁路到发的计算到合资、地方铁路的分界站。

D型长大货物车使用费、铁路集装箱使用费、货车篷布使用费按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含与国铁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地方铁路的运价里程)计算核收。第10条 运价率、加减成率、尾数、杂费计算单位、零担货物起码运费的规定

第10条  货物运费按照承运货物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照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核收。

一批或一项货物,运价率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计算运费时,只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时,应将不同的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时,应以加成率和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减)成率。

每项运费、杂费的尾数不足一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另定者除外)。

零担货物的起码运费每批2.00元。【指导与理解】

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时,即为承运”。“承运”表示运输合同开始履行,因此,货物运费应按承运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

铁路货运营业中所说的“当日”,按“公历日”,即当日零时至24时。对18时至24时之间承运的货物,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在货物运单、货票上注明“翌”字,仍按承运当日实行的费率计算,但允许在次日收款。

杂费按发生当日核收。在杂费价格变动期间,一项作业跨及两日、一项杂费涉及新旧费率时,应按不同期间适用的费率分别计算。“一批或一项货物”中的“一批”,系指托运人、收货人相同,发站、到站和卸车地点相同,以一张货物运单托运的货物。“一批”既是办理货物运输的一个单位,也是计算运输费用的一个单位。但在零担货物运输中。对于托运人分项填写货物名称而运价率又不同时,要求分项计费,所以在本条中除了说明“一批”之外,还要说明“一项”这个条件。

一批(或一项)货物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价加、减成时,按以下方法处理: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减成率的,只能适用其中较大的一种减成率;同时适用两种以上加成率的,应将所适用的各种加成率相加之和作为适用的加成率;同时适用加成率和减成率的,应以加成率与减成率相抵后的差额作为适用的加成率或减成率。

运费按一批货物运费总额处理尾数,杂费按每项杂费额处理尾数。

各项杂费有各自不同的计算单位,均已在杂费表中列出。但每个计算单位都会有“不足一个计算单位”的情况,如,以“每车公里”为单位的,会有不足1车公里的;以“每日”为单位的,会有不足一日的情况。对这些情况,如果一一在杂费表中说明“每……或其未满”则显得十分累赘,所以在本条中统一予以明确“各项杂费凡不满一个计算单位,均按一个计算单位计算”,这是一个通用的规定,但对某些另行规定的情况则应除外(如货车延期占用费不足半小时不计等)。【本条沈阳局补充规定】

1.在运价调整期间,对18时至24时之间承运的货物,在货物运单和货票上注明“翌”字,仍按承运当日实行的费率计算运费。

2.在杂费价格变动期间,一项作业跨及二日、杂费涉及新旧费率时,应按不同期间适用的费率分别计算。第三章货物运费第一节 整车货物运费第11条 整车货物计费重量的规定

第11条  整车货物除下列情况外,均按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以下同。标重尾数不足1t时四舍五入)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1.使用矿石车、平车、砂石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t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表1中所列货车装运货物时,计费重量按表中规定计算,货物重量超过规定计费重量的,按货物重量计费。

3.使用自备机械冷藏车装运货物时按60t计费;使用标重不足30t的家畜车,计费重量按30t计算;使用标重低于50t、车辆换长小于1.5的自备罐车装运货物时按50t计费,(表1中明定的车种车型按第2项办理)。

4.代替其他货车装运非易腐货物的铁路冷藏车,均按冷藏车标重计费。

5.车辆换长超过1.5的货车(D型长大货物车除外)本条未注明计费重量的,按其超过部分以每米(不足1m的部分不计)折合5t与60t相加之和计费。

6.米、准轨间换装运输的货物,均按发站的原计费重量计费。

整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  表1【指导与理解】

铁路对整车货物运输是按车提供运输工具的,在日常运输管理中也是按车计算的。因此,铁路对整车货物实行“按车计费”的原则,即按所用货车标记载重量(简称标重)的吨数计算运费。这不仅使铁路与托运人在计费的数量上有了统一标准,而且有利于促使托运人改进包装,在载重量容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货车容积,多装货物,降低单位重量的运输成本。

为挖掘运输潜力,目前铁路总公司对部分货车采取了增载的临时措施,某些货车的装载重量允许超过标重。考虑到不致由于包装或防护物的重量影响货物净重,以及机械装载的散装货物减吨困难等因素,铁路总公司还规定允许比标重多装2%的货物(详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解释》)。发生这些情况都可能使货物重量超过标重,因此本条规定“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下列情况不适用按标重计费的规定:

矿石车是按比重大的货物设计的,侧板高度不足1.3m的敞车(包括带端侧板的平车、砂石车)容积小,装运煤和焦炭时可能达不到标重,矿石车、平车、砂石车、尖底矿石车经铁路局批准装运“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按40t计费,超过时按货物重量计费。这些品名都是具体明定的,超出范围则不能比照。

计费重量表中规定了各型冷藏车的计费重量。机械冷藏车适用货物重量超过计费重量时按货物重量计费的规定。本表末列出的机械冷藏车(包括新型车和改型车)均适用按标重计费的原则。

用冷藏车代替其他货车装运普通货物时,按货车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按货物重量计费。

目前,我国铁路对载重量在50t以下的通用货车已淘汰。某些企业自备罐车的长度、自重均与铁路货车相当,而其标重却小于50t,如按标重计费则不合理。因此,铁路总公司规定:使用标重低于50t、车辆换长小于1.5的自备罐车装运货物时按50t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的按货物重量计费。【本条沈阳局补充规定】

1.使用矿石车、砂石车装运01、0310、04、06、081和14类货物时,由站、段提出申请,报经局货运处批准后执行。装车站应将批准号填记在货票记事栏内。

2.《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表1未列的车种、车型,除有规定的计费重量外,均按此条第5项规定计费。【本条其他有关规定】

1.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摘自《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十四条)

2.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的,应补收运费。(铁总运〔2013〕53号修改)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摘自《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

3.货车容许的载重量包括:(1)货车的标记载重量;(2)货物包装、防护物的重量,或机械装卸不易计件货物减吨困难时允许多装的重量,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即不论所使用的货车能否增载,也不论货物品名,只要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规定条件的都可以多装2%的重量;(3)货车的增载量。(摘自《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解释)

4.关于重新印发《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的通知:(1)货车增载规定

①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装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见表1-1-4。

对符合《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特定情况的货物,还可以多装,多装部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

②使用60t平车装运军运特殊货物,允许增载10%。

③国际联运的中、朝、越铁路货车,以标记载重量加5%为货车容许载容量。(2)以下车种车型不允许增载

①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t级敞车外的其他车种车型;

②P 、P 、P 、P (含P 、P )、P 等型棚车;1360616262K62t70

③N 、N 、N 、N (含N 、N 、N 、N 、615161717A17K17AK17ATN 、N 、N 、N )、N 等型平车;17G17GK17GT17t60

④罐车(G)、矿石车(K)、家畜车(J)、水泥车(U)、粮食车(L)、保温车(B)、集装箱车(X)、共用车(NX)、毒品车(W)、长大货物车(D)以及长钢轨运输车(T);

⑤涂打有禁增标记的货车。(3)危险货物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办理,严禁增载。(4)在允许增载规定范围内的货物重量超过标记载重量的,按货物实际重量计费。(5)未经铁道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增载范围。(6)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超偏载检测监控系统判定标准同时按此调整。前发《关于在全路开展多拉满载挖潜提效活动的通知》(铁运函〔2004〕432号)中“附件: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货车增载工作的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的通知》(铁运电〔2004〕150号)中“一、货车增载规定”、《对(铁运电〔2004〕150号)中货车增载规定之5解释》(铁运电〔2005〕10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货车增载有关事项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5〕1886号)同时废止。

表1-1-4 增载货车车型、适装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表(摘自2007年12月12日 铁运(2007)218号,2011年7月29日 铁运电〔2011〕107号修改)

5.关于C 型系列、C 型系列和C 型系列货车容许载重量的707680通知:

为确保运输安全,现将有关货车的容许载重量明确如下:(1)C 型系列、C 型系列和C 型系列货车(均含企业自备707680车)不允许增载,其容许载重量为货车标记载重量;同时不得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6条有关规定进行增载。(2)将《铁路货车增载暂行规定》(铁运〔2007〕218号)中“二、以下车种车型不允许增载”的第1款修改为“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t级敞车外的其他车种车型”;将附件“增载货车车型、适装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表”序号4“增载货车车型”中的“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t及其以上的敞车”修改为“企业自备车中标记载重60t级敞车”。(3)废止《关于C 型货车增吨的通知》(铁运电〔2006〕4170号)。(4)略。(摘自2011年7月29日 铁运电〔2011〕107号)

6.机械冷藏车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车辆的标记载重量。(摘自《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第26条)

7.机械冷藏车基本性能表

机械冷藏车基本性能见表1-1-5。

表1-1-5 机械冷藏车基本性能表(摘自《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附件10)

8.关于DK 型落下孔车计费重量的通知36A

铁路DK 型落下孔车投入运营,根据其技术参数,经研究,确36A定其计费重量为360t。本通知自2009年4月15日起执行。(摘自2009年4月12日 铁运电〔2009〕41号,2009年第2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9.关于明确J 型家畜车计费重量的通知5SQ

中铁特货公司利用J 型家畜车改造的J 型小汽车运输专用车55SQ即将运营,根据其技术参数和确定货车计费重量的通用原则,该型车的计费重量为60t。(摘自2005年5月19日 铁运电〔2005〕81号)

10.关于明确J 型车计费重量的通知6SQ

中铁特货公司利用J 型家畜车改造的J 型小汽车运输专用车66SQ即将运营,根据其技术参数与J 型小汽车运输专用车的技术参数5SQ基本相同,该型车的计费重量确定为60t。(摘自2005年12月26日 运营运价电〔2005〕3195号,2006年第1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11.关于调整SQ 、SQ 型双层汽车专用平车计费重量的通知14

为促进铁路运输汽车市场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将SQ 型双层汽1车专用平车计费重量调整为80t,SQ 型双层汽车专用平车计费重量4调整为60t,相应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表1“整车货物规定计费重量表”中“SQ (小汽车专用平车)”的计费重量修改为“80”。1

另将《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37条第二款删除。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摘自2006年4月30日 铁运电〔2006〕69号,2006年第6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12.关于JSQ 型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计费重量的通知5

铁路JSQ 型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已投入试运营,根据其技术参5数,经研究,确定其计费重量为100t。本通知自9月1日起执行。(摘自2006年8月31日 铁运电〔2006〕162号,2006年第6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13.关于行包专列PB型货车计费重量的通知

根据行包专列的技术和速度要求,对于目前行包专列中替换使用的PB型货车比照P 型货车,按40t计费。65(摘自2006年12月8日 运营运价电〔2006〕2956号,2007年第1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14.关于JSQ 型凹底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计费重量的通知6

铁路JSQ 型凹底双层运输汽车专用车已投入试运营,根据其技6术参数,经研究,确定其计费重量为100t。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摘自2009年2月25日 铁运电〔2009〕24号,2009年第2期《铁路客货运输专刊》)

15.关于明确C 型敞车计费重量的批复16

你局营销处《关于明确C 型敞车计费重量的请示》悉。该车货16车标重64.5t,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的规定,该型车装运货物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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