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研究及实践(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09 04: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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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广俊,张林海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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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研究及实践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研究及实践试读:

前言

现代化是当代人类发展的历史潮流,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历史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任务,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会议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对深化税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也为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发挥税收在服务发展大局中的作用指明了方向。

在2013年12月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以“坚持六个创新,缩小六个差距,构建六大体系”,全面阐述了我国税收现代化的宏伟愿景、现实差距和解决路径,指出要通过构建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和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从这六个方面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到2020年全国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

王军局长关于“税收现代化”的论述涵盖了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描绘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工作发展蓝图,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税收改革发展的具体要求,构建了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的系统框架,掀起了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高潮。

为落实王军局长讲话精神,2014年6月,由国家税务总局立项,部分省、市国税、地税部门税收科研机构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牵头组成的课题组,对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总体研究

由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承担,形成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总报告1篇;分项研究由相关省、市国税、地税部门承担,形成17篇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补充的分报告。

此次研究理论与实务结合紧密,材料丰富,论点鲜明,不乏前瞻性思考和独到见解,每一篇报告就像一颗颗闪亮的珍珠,我们把它们齐集起来,希冀为实现税收现代化这一宏伟目标尽绵薄之力,为相关部门和实践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帮助。但此次研究工作还只是初步的,因为税收现代化是一项持久性重大工程,需要不断地研究和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愿税收现代化之路越走越宽广。编者2015年11月总体研究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一、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基本概念(一)税收现代化的概念梳理1. 现代化

作为一个社会科学专业用词,现代化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但不同国家、不同人员在不同时期对现代化的理解是多样化的。《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具有现代先进科学技术水平”。根据马格纳雷拉的定义,现代化常被用来描述现代发生的社会和文化变迁的现象,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为了实现发达工业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我们认为,现代化是一种动态发展着的状态,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先进性,不同时代背景下的现代化具有不同的具体内容。2. 税收现代化

税收现代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文明阶段的必然要求。近代以来,我国税收发展也经历了一个逐步现代化的过程,但对于税收现代化的概念,理论界没有一个确切的定义。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学者认为:税收现代化是以管理、服务、技术手段的现代化为依托的,以人的现代化为决定性因素的,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税务管理状态。从我国税收发展现状出发,本文认为,我国的税收现代化应当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以先进的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组织文化和高素质人力资源等要素为支持,代表和引领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目标的税收治理过程和状态。(二)税收现代化的特征概括1. 内容的全面性

税收现代化是要实现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税收的方方面面应当协调一致、相互依存,任何一方面的缺失和不足都会使现代化失去成效。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税收现代化就是实现税收有关制度、技术、人员以及税收管理与服务的现代化。2014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税法体系、税制体系、服务体系、征管体系、信息体系、组织体系等“六大体系”税收现代化目标,六大体系是对税收现代化内容的全面和具体概括,符合我国税收发展实际。2. 目标的层次性

当前,在税收理论与工作实践中,对税收现代化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税收管理现代化,有的认为是税务现代化。本文认为,这既是概念理解上的偏颇,也反映了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层次性。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的手段,是法定主体为实现税收职能而依法开展的各项活动;税收管理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相对于税收,税务是有关税收的各方面工作,外延较宽。税收管理工作是构成税务的重要内容,但并不是全部。从税收管理现代化到税务现代化,到税收现代化,实际上是税收现代化的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微观层面的税收管理现代化主要包括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法治等业务管理范畴类的现代化。中观层面的税务现代化,除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外,还包括税务人员、组织文化、行政保障等内容的现代化。这个层面的税务现代化,是特定区域、某个税务机关的现代化。宏观层面的税收现代化,是指国家层面的税收现代化,不仅包括税务机关的税务现代化,还包括税收法制、全民纳税意识、信息系统支撑等外部环境全要素的现代化。这三个层面的现代化层层递进,只有统筹兼顾,合力推进,才能取得最佳效果。3. 实现的阶段性

税收现代化是一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分阶段、分步骤,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是各级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实现税收现代化,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应有不同的实施重点,必须上下同步、共同行动,方有可能。而在具体实施推进中,应在总体目标下,细化分解目标,明确近期、中期、远期不同阶段任务,分项确立时间表,做到目标一个一个实现,进程一步一步加快。(三)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构成1.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概念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是税收现代化各项目标内容构成的有机整体。“六个体系”的描述内涵深刻、外延丰富、层层递进,又相互补充,全方位诠释了税收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指明了方向。2. 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构成解析

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是税收现代化的基础。应将完善立法和完善税制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当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为契机,突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强化第三方的征管协作义务。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提升主要税种的立法级次,完善一个税种,出台一部法律,将各个税种逐渐纳入法律体系。选择适当时机,将纳税人基本权利、税收立法权和依法征税等内容贯彻到宪法的修订中,保障纳税人依据宪法,通过法律程序,约束和监督政府的财税行为。

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是税收现代化的核心。要用理念的转变带动职能的转变,用职能的转变促进征管、服务质效的提高,用征管、服务质效的提高保证税收管理目标的实现。纳税服务的制度体系应以纳税人的宪法权利为基础,通过纳税人权利法案、宣言和公告等形式列举纳税人具体权利,通过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保障纳税人具体权利,完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和信用管理等制度。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改造税收征管流程,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降低征纳双方成本。

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是税收现代化的保障。要依托以“金税三期”工程为主的信息技术平台,将网上办税、风险管理、纳税服务评价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完全纳入统一、集中、开放和共享的信息网络系统,持续优化税收业务和组织体系,建立与现代征管模式相匹配的,满足纳税人正当涉税需求为基本目标的,集约化和扁平化的税收组织体系;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培养税收人才的重要内容,形成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导向,不断改善税务干部队伍的人员结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现代化,使现代化人才在税收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作用,为税收现代化提供组织保障。(四)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财税体制改革与国家治理紧密相连,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高度部署税制改革任务,凸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在这一背景下,开展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1.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税收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都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税收现代化的水平,直接反映并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开展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扎实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2. 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当前税收工作对象、手段、主体深刻变化,纳税人呈现组织结构国际化、经营管理跨区域化、核算方式信息化的特点,对税收征管专业化和纳税服务多元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干部思想活动的独立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税务机关的工作理念、管理与服务的方式手段、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面临新的挑战,税收改革发展的任务日益繁重。以目标体系建设为抓手,开展税收现代化建设,有助于进一步增强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激发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有效地应对新形势,超越现状,创新发展。3. 保障税收管理有序开展的理性要求

目标体系的建设过程,就是确立发展方向、明确发展举措的过程,就是细化责任分解、落实发展任务的过程。运用目标管理模式,分层级、分阶段、分项目明确税收现代化发展任务,是实现现代化建设总体目标的保障,更是有序开展税收管理,稳步、扎实推进税收工作的保障。二、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现实困难

全国税务系统正在兴起的税收现代化建设热潮,经过探索与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由于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毕竟处于起步阶段,也遇到了许多困难和挑战,必须从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切入,明确目标和路径。(一)税收现代化建设走向“外海滩”,外部因素制约日益明显

税收现代化不是关着“家门”搞现代化,由于对广大纳税人,乃至社会各界都有影响,必须接受外界的评价与监督。同时,税收现代化进程又受纳税人素质制约,再先进的管理理念、办税方式手段,如果纳税人不理解、不接受,在实践中也难以奏效。税收现代化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的协作、信息情报的支撑及社会法治环境的改善等。这些制约因素正随着税收现代化的推进不断显现,并成为扩大成效、深化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二)税收现代化建设渐入“深水区”,重点核心问题基层难解

随着税收现代化的深化,在人员、技术、流程3个方面都遇到发展瓶颈。①在流程方面,税收管理改革处于税收现代化的先发位置,牵一发而动全身。然而,以纳税人自主评税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税收管理改革,必然涉及征纳双方权益义务的全面调整,对业务流程环节的全面优化,特别是执法责任与纳税责任的确定,需要相关法律法规支持。②税收管理改革带来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然而,随着规范津补贴等措施的实施,干部激励手段相对缺乏,作用有限,如何调动和激发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成为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打破现有机制体制,创新激励机制,基层税务机关难以破解。③为提升信息管税、网上办税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拓展科技管人、科技防腐等空间,需要加强科技管理的研发、现代化科技设备的投入、大量数据信息情报的采集与运用等,这些也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层次来决策和组织实施,加大相关平台开发的统筹与推广应用力度,才能跟上现代化发展进度,发挥出应有的支撑保障作用。(三)税收现代化目标尚处“朦胧状”,需要顶层设计,科学引导

对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六大目标,各地理解、执行不一。税务总局与省、地市局的描述既有交叉,又有不同,本身并不矛盾,不同层级所承担的税收现代化建设任务各有侧重。重要的是要明确各级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重点,便于理解,引导好基层的实践探索。(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入“持久战”,需要总体规划,统筹推进

税收现代化既是一种管理状态,又是一个持续的奋斗过程,但对如何推进税收现代化,从上到下尚未形成共识。如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六个路径”,即理念、机制、组织、方法、能力、文化6个创新,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部分地区各自提出不同做法,部分地区争相冒进,部分地区等待观望,影响整体进程。税务总局层面有必要进行认真调研,针对各地不同的发展水平和条件,提出科学的分类推进、整体达标的建设思想和方法路径,有序组织实施税收现代化建设。三、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一)着力构建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

现代化税法体系的基本目标是税收法定原则得到落实,税收征管法律保障得到完善,所有税种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相应法律,并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健全税种门类,使税收覆盖经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同时,制订出台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制度的原则性重大问题予以明确,使税收制度体系更加全面、完整。1. 推动制订税收基本法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税收基本法起着连接宪法和单行税法的桥梁作用,应将税制总体思路和原则通过立法确定下来,最终实现税法体系的系统化。

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民基本人权保障要义,提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指导方针,这是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在税收立法领域的集中体现。税收基本法应对当前我国基本税收体制作出原则上的规定,对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和税收基本制度安排做出明确表述,对于我国税收执法的相对独立性加以明确;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合法的财产权作出明确规定;对税种的开征、停征,税收的减、免、缓,以及区域性税收优惠基本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对国际税收冲突规范适用与处理、对税收法律中技术性事项的基本原则做出规定。2. 完善税收立法程序建设

加快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程序规范化建设。贯彻税收法定原则,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明确涉及全国性的税收法律立法权专属于全国人大。对涉及公民普遍利益、社会公平和长远发展的重要税收立法,建立国家立法听证制度,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探索建立税收立法的违宪审查与普通司法审查制度,增加对税收行政、立法和司法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加强对税收立法的法律监督。

加快中央与地方税收法律立法权分配机制建设,将构建科学、合理的税收立法权分配机制与各实体税种立法的进程同步推进,拿出稳妥、可行的基本方案和详细计划。

加快特殊区域税收立法程序建设。针对特殊区域,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适当授权地方人大制订不违背基本税收法律原则、能够更好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地方税收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地方性税收立法制订、修改和废止程序,探索建立在民族自治地区、贫困地区税收变通执行的立法启动和实施程序,建立区域性税收特殊优惠政策的论证、起草、审议与通过实施程序。3. 加快税收实体法立法进程

以稳定中央财力为原则,加快全国性税收立法。充分借助“营改增”改革的有利时机,逐步建立覆盖面广、税负适度、科学合理的增值税法律制度。合理调整消费税增收范围、税目、税率,建立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完善的消费税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企业所得税法遵从度。

以促进地方财政增收为目标加快地方性税收实体法立法。积极探索提高地方税收入保障水平的新税种立法,适时启动房地产税、资源税立法进程,为地方财政提供新的增长点和财力来源。合理配置适合不同地区的地方税种结构,适当提高消费税、资源税税率和制定较为灵活的税收征收方式,使地方税成为地方收入重要来源。

以实现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为目标加快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课征模式。考虑个人所得税的人性化和实际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向家庭所得税制转化,降低低收入家庭税收负担。适时启动社会保障税立法,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快现行财产税制的改革,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财产赠与税,发挥税收促进分配公平的作用。

促进生态文明,加快环境保护相关税收立法进程。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通过税收调节,促进我国东部与西部地区之间碳排放权利与碳排放义务之间的合理配置,引导社会各类主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打破长期以来发达地区享受经济发展成果而不负担相关生态责任的不合理布局,为西部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采取环境保护部门法形式,将资源税、消费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多部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与生态发展的税收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相对独立、完整的环境税部类。可以先行制订单行法,在条件成熟时合并形成统一环境税基本法。

加快电子商务与互联网相关税收实体法立法步伐。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结合电子商务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电子商务领域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方面的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信息时代与虚拟网络环境的税收立法体制。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存,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偏低,存在相互矛盾等问题,给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带来一定的困难,迫切需要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以进一步了解掌握立法现状,并根据需要进行各类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或废止,为后续税收立法奠定基础。(二)着力构建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

构建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就是要在稳定既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逐步降低来自于间接税的税收收入比重,逐步降低来自于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比重,同时相应提升来自于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比重,到2020年基本实现由原来企业“独挑”税负,转变为由企业和居民个人“分担”税负的格局。1. 推进增值税改革

针对现行增值税在税制设计方面存在的重复征收、税率复杂、免税政策不完备等诸多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加快增值税立法进程。在全面完成“营改增”的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通过立法升级促进增值税制度的完善和定型。

简并优化增值税税率。建议将税率档次减少为高低两档税率:非基本生活用品,特别是高端消费品,保持17%基准税率;其他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货物及劳务和原先的农副产品等低税率商品,降至8%左右低档税率;交通运输业从11%降至8%,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率从6%提高至8%,本文认为下一步推出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税率定位8%左右比较适宜。

调整增值税优惠方式,引入终端消费环节退税机制。为解决增值税免税政策造成的增值税链条断裂、重复征税以及偷逃税款等问题,应尽量避免给予增值税征前减免优惠政策;而对确实需要调控、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品或项目,可采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退税方式。引入终端消费环节退税机制。将终端消费环节免税而生产环节(或中间环节)不免税的产品调整为全环节征税,并在使用者最终消费环节采取凭发票退税制度。2. 完善消费税制度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原则要求,提出消费税税制设计建议。

调整化妆品税目,缩小征税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对高档化妆品(包括高档护肤品)征税,具体可以通过制订高档化妆品征税目录并动态调整来实施。

根据成品油、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CO2排放标准)设计税率。对污染程度较低的燃油和车型从低征税,以鼓励绿色生产、刺激绿色消费,培育环保型机动车市场;对高污染型燃油和机动车征重税,在实施时可借鉴欧盟不断提高减排技术标准和征税标准的动态调整制度,提前告示,以利于从长远角度引导企业加大绿色投入,生产更加节能环保的燃油和机动车。

有选择地增收烟酒消费税以抑制消费。对工业环节生产的卷烟,在现行甲类、乙类卷烟的基础上新增“特种卷烟”税目,对现实中价格畸高的特种烟、极品烟,按更高的税率(譬如65%)征税。对白酒按酒精度设计分档税率和税额。对高度酒征重税,提高高度酒的税负。将葡萄酒从其他酒子目录中分列出来,并适度提高税率(可提高到12%~15%)。

扩大消费品征税范围。适度扩大奢侈消费品的征税范围,借以增加财政收入,引导消费取向,减少铺张浪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在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进行普遍征税的基础上,将特定服务业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除原适用20%营业税税率的主要娱乐项目以外,将利润率较高的广告服务和高尔夫球场、商务会所等高档消费场所纳入消费税应税服务项目征税。扩大对污染型、资源型产品的征税范围。可以考虑将污染严重的煤炭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将制造污染的货车、机动船和私人飞机等交通工具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还可以考虑对电子产品征收消费税,对2012年7月1日起征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实行“费改税”,以促进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扩大一次性消费品的征收范围,将一次性包装物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3. 分步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

将分类税制改革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兼顾税制公平、效率和操作可行性的基础上,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所得重新进行科学分类,简化目前实施的分类所得税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实现既充分发挥分类税制长处,又弥补分类税制不足的改革目标。近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生产经营、劳务报酬、财产租赁等经常性所得项目列入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等其他所得,在一段时期内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远期,随着税收征管及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应当实施完全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以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促进公平。

优化税制要素,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建立、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基”操作机制,在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设计上应参考相关的经济指标,并充分考虑各地区的收入状况和消费水平,确定有一定弹性的免征额区域,给予不同地区一定的选择权;同时建立免征额定期调整制度,避免再次出现目前各地区自行决定免征额等不规范行为。应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所得征税范围采取反列举法,即只列举不征税的项目,余下的全征税。取消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减免优惠,借以减少税款征收过程中的随意性。对于确需政府照顾和补助的,可通过“财政扶助”“民政补助”等方式进行临时性帮扶,将“暗补”改为“明补”。

完善个人所得税技术支持。在税率设计上,应遵循有利于调节消费结构和征税对象的承受能力的原则,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降低边际税率,缩小级别和累进级次,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应适用相同的税率形式与级次,保持税负公平。对于综合征收的各类所得,税率档次一般在4~5档,最高税率在35%左右为宜。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上,不宜笼统规定单一扣除标准,而应考虑家庭老人赡养、子女教育以及夫妇一方工作单独负担家庭等费用情况。除基本扣除外,应按具体情况增加扣除项目。以合理调节收入差距,照顾人均低收入家庭。在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时,应以夫妇为纳税单位,并对联合申报给予优惠。

实施严格的监控机制。通过实行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从源头上保证个人收入、支出信息的完整性,并辅之以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查询和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准确的依据,减少偷逃避税的概率。对故意不申报、有意逃税等行为处以高额罚金和监禁等刑事处罚。通过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机制在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同时,提高征收效率,促进公平。4. 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现行房产税制在调控房产市场、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作用有限,有必要通过房地产税制改革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促进地方财政稳定、可持续增长。

设计原则是尽可能减少建设和交易环节税,增加保有环节税,促进房价平稳。

征收范围方面,鉴于我国城乡差异明显、农村人口多、人均产值低、收入少,不应将农村居民住宅纳入征收范围。除此以外,应对各种来源的住宅统一征税,以体现税制公平。

在确定纳税人时面临以个人还是家庭,以产权人还是使用人作为纳税人的问题。虽然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但以家庭作为纳税人会面临实际操作问题,因为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家庭不能成为纳税人。从财产税的征税原理分析,应该是财产拥有者即产权人为纳税人。产权人信息相对固定且可以从房管部门获取。在规定产权人为纳税人的同时,可将关系人确定为连带纳税人。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方式有3种,分别是按面积、按市场价值和按租值确定计税依据。从国内已有实践看,采用不动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比较适宜,符合受益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具有可操性。

房地产税征收涉及广大自然人纳税人,税率设置应考虑以下原则:受益原则,即地方政府提供较高质量的公共服务,纳税人对应承担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支出;效率原则,即降低税收征管成本,降低纳税成本;最小阻力原则,充分考虑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税收支付能力,减小房地产税开征阻力,以利于房地产税的实行。基于上述考虑,房地产税应采用比例税率,具体由国务院设计税率幅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的现状、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以及地方政府的年度预算等因素确定本地区适用税率。

房地产税征收必须考虑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设置适当的豁免条件。住房面积超过豁免条件的,缴纳房地产税。从2011年启动的上海、重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情况来看,人均免税面积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比较适宜。

房地产的不可流动性决定了应以房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纳税人在居住生活中享有公共服务和政府配套设施权利,也应该负有承担公共服务和设施的成本支出的纳税义务,体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同时应以人为本,赋予纳税人申报地点选择权。对拥有多处住房的纳税人,可根据居住习惯自主选择申报地点,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促进征纳关系和谐。

房地产所涉及的财产行为税有5种,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征收房地产税会增加保有环节税负,因此需要进行与之配套的税制改革,主要措施有:取消房产税,因为原房产税是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而房地产税同样是对不动产保有环节征税,二者重合;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房地产税对土地和建筑物合并征收,如果再单独对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会造成重复征税;保留契税,但降低税率,因为契税和其他税种在征税对象和功能上有所不同,具有调整不动产交易行为、抑制房地产囤积行为作用,但应降低税率以减轻纳税人负担;取消印花税,印花税对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税,与契税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重叠,在保留契税的情况下,可以取消印花税。5. 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改革不能简单强调“清费立税”,必须从税和费的整体来研究资源税改革。基本改革思路应按照资源勘查、开采、销售的路径对资源税费相关制度进行梳理,从征收依据分析我国现行资源税费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相关建议。

资源税改革要以保护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

资源税要反映资源的稀缺性,要发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功能。稀缺资源在代与代之间的协调只能依靠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设置合理的资源税进行调节。因此,要改变目前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偏窄的现状,将各种具有稀缺性的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真正实现“普遍征收”。

统一实施从价定率,以避免价格上涨导致资源税负相对降低。要考虑资源开采的环境破坏程度和生态恢复成本等,对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以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从量计征,后在销售环节以销售额为依据从价计征。对其他资源采用定额税率,计税依据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开采或生产数量,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征收。对所有应税资源适当提高税率,并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并加大税率级距,强化对资源的保护。6.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长期以来,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一直缺乏主体税种。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有利于明确环境保护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经营、绿色消费的环保理念。在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进行科学系统的制度设计,对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环境税,已是刻不容缓。

以环境保护为立法宗旨,遵循“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环境税实行专款专用,征收的环境税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征收环境税不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而是为了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征税对象是造成环境污染的排放行为,具体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噪声。

以“谁污染,谁纳税”为原则,以污染者为纳税人,将污染者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具体为在中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可暂不列入)。

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以促进企业改进技术、优化生产工艺和流程,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选择合适的治污技术及设备。

确定税率的依据主要是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要考虑污染程度及治污成本采用差别定额税率,对不同污染程度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额标准,对环境危害越大,税负越重。要以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基本标准,因为不同地区由于气候、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以及居民偏好等因素的差异,同样数量的污染物所造成的边际社会损害程度有所不同。不宜设计全国统一的单一税率,应设计幅度税率,并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适宜税率的权限。(三)着力构建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

税务机关致力实现办税场所标准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内容规范化、服务平台集成化、服务形式多元化、服务流程简捷化、法律救济常态化和服务评价社会化已经取得很大成绩,正在向着确保全体纳税人享受均等、规范、优质、便捷服务的目标迈进。目前,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1. 构建客户核心理念体系

现代化的纳税服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普遍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工作理念,将纳税人当作自己的客户来对待。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部分纳税人受到权力观念的影响,对维权还心存顾虑。因此,要加快构建客户核心理念体系,多站在纳税人角度去思考问题,使维护纳税人权利、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成为纳税服务工作的题中之意。2. 构建立体宣传咨询体系

要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咨询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随着多媒体、网络技术、新兴媒体的迅猛发展,今后的宣传咨询要更加注重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互通,奏响宣传咨询协奏曲。拓展宣传咨询时效,既要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网络、办税服务厅、内部刊物、12366热线等传统平台的宣传咨询作用,又要探索微博、微信、QQ群等新媒体在发布重要权威信息、实现与纳税人零距离对话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优化宣传咨询方式,发挥互联网易于检索、信息量大的优势,加强互联网宣传。注重分类宣传咨询,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经济类型,企业管理层、财务主管、办税人员等不同群体,涉税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志愿者组织等不同组织,分别开展宣传咨询。推行公开纳税人信用状况清单,针对纳税人信用实行区别服务。积极发挥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等直接接触纳税人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宣传咨询。3. 构建社会化权益保护体系

要按照大维权格局和扁平化要求,逐步构建机制健全、运作高效、覆盖全面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体系。快速响应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发挥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第三方作用,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社会公众监管,切实发挥好社会公众、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保护纳税人权益工作的评价作用。通过邀请纳税人代表、聘请行风监督员、廉政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开展征纳双方互评、纳税满意度测评、税情民意联络、协税护税综合治理等活动,对税务机关的行风建设和干部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政策执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着力构建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

构建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应以完善税务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应共同遵守的基本程序为主线,明确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断增强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遵从能力。税务机关要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合理配置征管资源,切实优化征管流程,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减少和避免税收流失。同时通过纳税信用的培养,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降低全社会的税收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和税源增长。简而言之,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是由简便快捷的税务登记制度、环环相扣的电子发票制度、云端支撑的账簿管理制度、柔性高效的申报确认制度、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制度共同形成的有机整体。1. 建立分类分级的税源管理格局

基本思路是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征管资源配置,积极探索按纳税人类型设置管理机构,按行业、类别和规模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税源管理新格局。

充实省级大企业管理局和地市级重点税源管理局。对资产、经营收入、纳税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大企业和重点税源,分别由省、地市两级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探索符合大企业内在遵从特点的管理方式,提高对高风险的应对能力。

对未纳入上述大企业和重点税源管理的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属地管理为主、兼顾行业管理的原则设立管理局(所)。必要时可打破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按照纳税人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在管理局(所)内按照行业、风险类型实施团队管理,发挥能力互补、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团队优势,改变一个管理员包办管户涉税事项的模式。对电子商务税收应在既有利于新经济发展,又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加强征管,对从事网络交易或某些特殊行业的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业管理局(所)进行集中管理。

由地方税务局组建自然人纳税人管理机构,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专业化的税收管理。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强化了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措施,包括要求税务机关登录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将以前仅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适用于自然人,这些规定为规范自然人纳税人管理,进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律支持。由于自然人具有流动性强、收入来源地不唯一的特点,建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明确由自然人纳税人主要居住地税收管理机构负责该纳税人全部收入和所得的税收征管,避免因多头管理造成个人所得税重征、漏征。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应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统一,在依法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保证纳税人涉税信息收集全面真实并得到广泛应用。

组建针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专业税收管理机构。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明确了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日常税收征管,避免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发生应税业务时出现税收流失。

组建跨境纳税人管理局。积极应对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日益强化的属人征税原则,组建跨境纳税人管理局,充实反避税机构和人员,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与合作,提高跨境纳税人管理水平,提高反避税能力,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利益。将反避税纳入日常税收征管,通过国际税收协作,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采集纳税人境内、境外涉税信息,有效应对经济全球化下跨国经济活动的挑战。2. 建立监控严密的风险管理格局

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运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全面分析纳税人税法遵从风险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纳税人采用不同应对手段,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提升税务机关管理质效的税收管理活动。

建立总局、省、地市三级税收风险管理机构。由于税收风险管理是一项基于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等相关信息的系统管理,牵涉面广,专业性强,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导统筹,省级税务局归口管理,发挥数据集中的优势,自上而下有序推进。各级税收风险管理机构可设在负责税收征管的职能部门。

建立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将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监控管理等执法事项归为税收管理类,实施风险管理,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并相对稳定,促进风险管理由分散走向有序。按照信息采集、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5个步骤,对涉税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和归集,提高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明确风险应对岗位职责,对不同税收风险纳税人实施差异化、递进式管理策略:对税务登记、发票领用、资格认定等低级别涉税风险,应对以提示提醒、纳税辅导;对风险模型扫描出的中级别涉税风险,应对以纳税评估;对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高级别涉税风险,应对以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建立科学的风险指标体系。根据各行业不同特征设置和定期发布行业税负预警指标,分税种建立风险指标模型,统一筛选并确定评估对象和方法,逐步提高专业化数据分析、运用水平。税务总局或省局建立指标模型,供地市局在风险识别时采用。考虑到区域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大小等因素,各地市局可在税务总局、省局模型基础上修改相关指标参数,因地制宜建立本局的风险指标体系。

完善税收大数据建设。大数据作为一项庞大的战略资产,正在开始创造出真实的价值。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与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制度,税务机关应从税务总局层面统一信息数据口径,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在风险管理模块中增加外部信息导入功能,将纳税人涉税信息从不同角度、不同维度与各种第三方数据加以分析比对,汇聚成数据集群,构建数据仓库,进行风险识别。通过夯实风险管理的数据基础,构建监控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对处于体系中不同税法遵从度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以较低的税收成本实施税收风险防控。

强化风险管理流程控制。将风险管理流程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分别设置运行节点,形成有效的控制机制。事前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目标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排序、拟定计划和分配任务,事中控制包括纳税服务和纳税评估的风险应对,事后控制为效果评价、复核和反馈。各运行节点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实施处理、跟踪、反馈和复核,形成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3. 健全精简高效的执法流程

精简高效的执法流程,旨在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厘清税务机关内部执法权限为前提,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高效,促进实现纳税遵从度高、税收成本低、税收流失少的目标。完整的税收执法流程是由以下5个方面构成的有机整体:制定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征纳双方执法、守法责任;税收执法风险识别和预警;开展纳税评估(税额确认)和组织纳税人自查(修正申报);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执法;完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和绩效评估考核。4. 建立科学合理的业务标准体系

科学适宜的征管业务标准体系,不但可以实现对所有管理体系的整合,更有能力通过识别不同涉税事项的关键节点,建立过程清晰、权责明晰、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使征管工作实现过程可控制、业绩可量化、风险可防范、问题可追溯、结果可预期。一是从税收具体事务出发,坚持流程导向、优化服务、分权制约、分工协作四项核心原则,全面整合、归并、简化业务流程,明确权限、程序、内容、方法、时限,以流程来实现对“人”“财”“物”“事”“权”等的公开化、透明化管理。二是以征管业务标准合理界定征纳权责,全面构建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征管业务流程,建立与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相适应、与风险管理相配套的科学规范税收业务体系,准确界定征纳双方权责,降低征纳双方税法遵从的成本。三是建立符合实际、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的征管业务标准体系,利用共同语言,整合税收业务、减少环节交叉、明晰岗位职责、规范税收执法,做到以标准促进规范、以标准促进管理、以标准促进服务、以标准促进创新、以标准促进效率、以标准促进遵从、以标准促进清廉,获得最佳税收秩序和取得最大征管效能。(五)着力构建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

稳固强大的税收现代化信息体系,是由信息化基础平台、信息安全防范、征纳一体的信息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征纳一体的税收信息系统是信息体系的核心要素。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应用,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是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健全、纳税人数量增加、权利意识和纳税意识不断提高对税收征管的必然要求。1. 健全信息获取机制

为了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征管难题,应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各有关方面提供涉税信息、配合协税护税的责任与义务,建立起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来拓展信息来源渠道。应提请政府从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及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一个广泛、全面采集有关信息的大系统平台,实行信息交换、资源共享,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所有涉税信息,切实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税务系统内部也应理顺、落实“信息管税”相关职能,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建立以数据质量管理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信息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以专业人才队伍为保障的信息管税工作机制,实现日常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纳税服务等各类信息的综合增值利用,全面提升数据质量和利用水平。在现有征管组织体系基本框架下,调整优化机构、岗位的税源管理职责,依托信息化,实行按业务事项分岗管理,按事设岗、分岗管事,使税收管理员真正由“管户”变为“管事”;按照调整后的专业化职能分工,明确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扩展、深化信息分析利用水平;通过信息化条件下的分工协作与精细化管理,从机制上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实现信息采集、分析、利用的良性互动,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益。2. 完善数据应用机制

信息分析应用是建设强大稳固的税收信息体系的重点与难点。应着力提升信息应用深度,拓展应用广度,提高应用效率,注重应用实效。一是建立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分析应用和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展开综合分析,定期发布分析指标,全面掌握税源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堵塞征管漏洞。二是创新信息分析应用方法。在分析内容方面,要通过开展税收宏观分析、区域分析和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及时了解本地税源分布情况、税源质量状况和税收征管现状,掌握税收和经济的运行规律。通过开展重点税源分析、行业分析和具体纳税人的分析,建立重点税源行业征管信息数据库,抓住重点税源和行业管理关键指标,建立预警评估体系,提升重点税源和行业管理水平。三是加强对信息分析结果的运用。按照“人机结合”的要求,充分利用信息分析成果,设定科学合理的预警指标,切实提高数据信息分析应用水平,促进风险等级管理有效落实。3. 统一数据信息口径

统一和规范的数据信息口径标准,是建立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的保障。因此,应在统一数据结构和标准的基础上,强化信息交流和共享,实现数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全面提升。一是在信息的采集、识别、编码、分类、存储、传递、分析等环节建立数据标准,从而促进涉税数据的标准化,加强内外部涉税数据的交流和共享。二是利用数据信息标准推动税收各应用系统协同工作,逐步实现业务规程、硬件配置、软件开发、网络建设的一体化,在税收信息化建设整体推进上求得新突破。三是以数据信息标准最大限度实现业务和技术的高度融合,有效解决因业务标准不统一导致接口标准多样、系统功能独立、信息存储分散等当前税收信息化建设面临的瓶颈问题。4. 搭建社会化信息平台

要改造升级,甚至整合重建现有税收征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集成应用所有任务推送和文书流转功能模块,将岗责、权限、流程等设置到统一的工作平台中,实现工作的自动推送、网上流转和流水作业,形成更加科学、完备、实用的新的系统程序,实现信息化支撑下的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加工、维护和应用,力求更好地利用与发挥软件系统采集信息、分析数据的巨大优势,满足不同层面、部门、人员的税源信息需求与监督管理职能,实现涉税信息数据采集的电子化与税收征管事项的流程化。(六)着力构建高效廉洁的组织体系

高效廉洁的组织体系,核心是通过健全选人、育人、用人激励机制和制度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激发个人潜能,实施人才强税。要适应扁平化的要求,调整机构设置。实现税收征管流程更优化,管理机构扁平化。严管善待,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要立足制度+科技,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共同发挥作用、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严厉惩治与科学预防两手并重、强化监督与严格管理形成合力,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正风肃纪机制,确保组织和队伍清廉。1. 完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

到2020年,税务系统初步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配置模型、人员素质参数数据库和岗位需求模型,开发出人员和岗位的多参数的自动匹配系统,采用人机集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员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生成自动优化配置方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2. 健全人力资源教育管理体制

依托信息系统建立培训计划生成机制和内容更新机制,形成培训部门和需求部门计划协调会商机制,到2020年建成功能完备、资源共享、规范高效的远程网络教育培训体系。各省(区、市)税务局各自建成科学实用在线培训、考试远程系统。实现税务总局师资队伍人才库入库人员不少于2000人,各省(区、市)局入库师资不少于400人。建立起各级领导干部和各专业人才有所区别的开发体系,不断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素质,形成层次分明的高素质、专业化骨干体系,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主要税收工作领域、总量为1000名左右的税务领军人才队伍;继续推行省(区、市)和地市级专业骨干培训,继续实施“十万人工程”,到2020年底,地市以下税务局拥有一支10万人以上的基层复合型人才和业务能手;基层一线干部岗位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所需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人员达到90%以上。3. 建立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机制

以绩效管理为抓手,以提升站位、增强税务公信力和执行力为目标,依托绩效计划实现税收现代化战略落地,依托绩效考核确保税收现代化任务落实,依托绩效实施激发税收现代化组织活力。到2020年,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常态化、考评流程具体化、考评责任明确化、考评结果高效利用的完备的绩效管理机制。4. 构建惩防并举的廉政风险内控机制

继续按照“制度+科技”的思路持续完善内控机制,推进制度创新,依靠科技手段,把制度镶嵌到软件中,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到2020年,在税务系统建成完善的廉政“防护网工程”,形成制度完备、权力分解、监督有力的流程制约体系。5. 构建现代税收文化体系

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和税务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就税收现代化建设的精神高地,打造税务干部守望相助的心灵家园,厚植税收事业长远发展的丰饶沃土,创造富有时代气息和税务特色的文化精品,到2020年各省(市、区)税务局全部建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税务文化品牌。四、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一)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税收现代化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发展进程,要把握客观规律,逐步构建契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税收管理体制机制,与社会经济发展实现良性互动。1. 解放思想,革新理念

税收现代化需对权、责、利格局进行必要调整,涉及理念、机制、组织、方法、能力、文化等诸多方面,会面对系统内外众多困难和挑战。应大胆探索,不断创新,打破制约税收现代化的各种思想束缚。2. 顶层设计,规范统一

要做好税收征管基本程序、风险管理流程、征管资源配置、信息技术支撑、税收服务标准、人力资源保障等核心要素的顶层设计。省级税务机关在顶层设计时,应与本地区改革实践结合起来,既要突出共性,又要尊重差异,为基层税务机关提供操作指南。要提升标准化在税收现代化实践中的地位,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的现代化税收管理模式,将庞大的税收现代化系统凝聚成协同运作和协调运行的整体。3. 科技引领,创新驱动

突出理念理论、体制机制、技术手段、环境文化等方面的创新,充分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不断优化税收管理服务方式,逐步形成较为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全面提升税务工作整体水平,稳步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4. 分类试点,统筹推进

坚持全面推进与试点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统一,通盘考虑实施方案,精心设计总体方案和分步实施方案,制定推进路线图,分类选择有代表性的基层单位,在点上进行全方位综合试点,积累先行先试经验,并按规划要求有序进行推广,加强实施过程的评估、改进、完善,不断深化税收管理现代化,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次第实现。(二)税收现代化目标体系建设的基本途径1. 全面把握总体战略

税收现代化是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应以战略管理的眼光和思维去设计税收现代化目标任务、方法路径和时间步骤,并加强对战略实施的过程管理,以切实提高组织效能,不断向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迈进。在具体的工作中,需要对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战略,进行清理、分析、归类,理出头绪,才能理清思路,突出主题主线,抓住重点难点。对于各种类型的战略,法国战略大师博弗尔用金字塔模式把战略分为3个层面(如图1所示),总体战略居高临下,由点而线,由线而面;通过分类战略进行重点攻关、专项突破,以提升整体效能;通过运作战略,加强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转,从而构成完整的战略体系。对税收现代化的实施,应按照到2020年基本建成税收现代化的目标,系统构建相应的战略体系来组织实施。总体思路是:对税收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内容进行设计,然后按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进行分解,采取创新驱动、素质强税和固本强基“三大战略”,按照试点、综合、推广“三步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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