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1 11:13:43

点击下载

作者:亨利·罗伯特(作者),刘仕杰(译者)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试读:

议事规则在世界

会议,作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人类社会公共治理中一项最具代表性的社交活动。而规范会议行为的议事规则同人类历史发展一样源远流长,它孕育于原始社会的生产和生活之中,在人类社会追求文明与民主的进程中逐步壮大。罗伯特议事规则作为当今最重要的议事规则,其诞生与发展是与人类历史的演变和议事规则逐步完善分不开的。

一、会议的诞生与议事规则的萌芽

在远古的渔猎时代,自然环境极其恶劣,先民们只能聚集在一起才能够与大自然抗争。原始居民慑于自然界的强大,往往将万物运行之理归于自然神力和祖先英灵。在这种背景下,氏族公社应运而生。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生存环境发生转变,社会事务逐步增多,氏族议事会、部落议事会、部落联盟议事会相伴而生。每有重大决策,“部族头领往往会召开会议以尽量平等的方式做出重大的集体决定”,在涉及公共事务和生存发展的事情上,会采取全民参与的会议形式。这种会议形式没有制度约束,发言不受限制,会议效率较为低下,但是会议的决策过程较为民主。最终形成的会议决定由与会者共同遵守。历史上此类会议最为著名的是古希腊广场上的“公民大会”。希腊人要决定城邦的重大事项,就采用举手、呐喊、抽签的方式或者是贝壳放逐法进行表决,以此来展示全体人民当家做主、掌握政权的民主现实。恩格斯将此类会议描述为:“氏族的所有成年男女享有平等权的民主集合。”由于没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此时的会议无所谓议事规则,属于直接民主、全民政治。由此,希腊的公民大会被视作城邦政治的核心与直接民主的典范。后来这套源自古希腊的议事规则被传到北欧的部落,日耳曼人将其演化成了习俗,以维持议事的公正。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人类社会进入农商时期。君主专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权力日益集中的王权和等级森严的官吏制度打破了议会的自治传统和政治自由。此时,氏族社会的全民政治土崩瓦解,会议在宗法制的约束下渐渐演变为提议、附议、表决的过程。会议的主持人或者会议的召集者演变为由长者或首领担任,这些人的意志往往决定了会议的走向、会议的议程乃至会议的最终决定。伴随社会等级的出现,与会者之间的关系也由平等的参与关系逐渐演变为俯视命令和仰望接纳关系。鉴于权力的威慑,大多数与会者的意见不再能够充分表达,会议中的民主议事氛围逐渐被削弱,甚至在集权严重时期被压制得荡然无存。随着君主专制的进一步加强与巩固,这一时期的会议形式也相应烦琐和完备起来。一些正规会议开始要求与会人员着正装,有效的发言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一些重要的会议内容开始被记录在龟甲和兽骨上,如此等等。此时,被强化了的宗法、伦理已然将繁文缛节强加给了会议。

历史的车轮飞驰到了农商时代末期,原始农业产品价格变得低廉,这就刺激了原始手工业的发展,工业革命顺势而来。自由的社会经济竞争需要与之相配的理性政治和法制环境。社会开始关注人的尊严、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投票和协商开始逐渐替代了粗鲁的打斗和流血事件,于是选举制度迅速兴起。近现代议会制度在封建制度的土崩瓦解中破土而出。可以说,议会制度是由选举制度催生的,议会代表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反映不同阶层民众的意见。从此,议会成为民主与决策的重要工具,议事规则逐渐进入民众视野,并得到最初的磨合和发展。同样基于民众对自由和民主的渴望,平民阶级开始聚集起来,凝聚共同意志,推选代表组成各级议会,从而取得了与特权阶级平等的议事权利,拉开了西方近代历史的帷幕。直至今天,在现代西方国家,议会已成为民主政治最为重要且直接的表达方式与实现形式。历史表明,无论是古希腊的直接民主,还是西方近代史上的间接民主,其最终都是通过会议的形式落地生根的,并最终将民主原则内化为自身的核心精神。

二、英美国家的早期民主实践催生了议事规则及其成长

源自于古希腊的“议事规则”是在日耳曼人手里经过撒克逊人带入英格兰的。在英格兰,议事规则最先是通过先例和习惯,后经“国王会议”和中世纪的“大议事会”,最终发展成为英国社会的一般议事规则的。“议事规则”这个词原意是指英国议会协商议事时所遵循的规则和惯例,类似英国的“普通法”。至今英国议会沿用的依旧是早在16至17世纪,英国议会形成的一系列基本议事规则。在这一系列议事规则中规定:一次只能有一个议题,辩论必须围绕之前的议题,意见对立的双方应轮流获得发言权,主持人应请正反双方分别表决,取消或限制个人或少数人的辩论权利必须得到2/3以上的出席人的同意,禁止人身攻击等。这些规则最终成为英国议事的一般法则。

如果说,源自古希腊的议事规则是在英国落地生根的话,那么议事规则的开花、结果便是在美国。伴随着全球探索与新大陆的发现,议事规则随着“五月花”号漂洋过海,在美国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从根源上看,议事规则在美国能够开花、结果、发扬光大有着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首先,美国的自治传统为议事规则的开花、结果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托克维尔曾指出,美国的“政治生活始于乡镇”,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而乡镇的政治生活又源于民众的日常民主实践,“美国人是通过参加立法活动来学会法律,通过参加管理工作来掌握政府的组织形式的。社会的主要工作,每天都是在他们的监视之下,甚至可以说是通过他们的手来完成的”。其次,美国的社会复杂,其革命者和制宪者来自各个殖民地。来自不同区域、不同领域的新“美国人”要想在短时间内做出重大决策,必须依靠一套已有共识的规则才能将这些素未谋面的新“美国人”紧紧团结在一起,发出不朽的革命宣言。而此时,始自殖民地时期的自治传统就成了当时新“美国人”的不二之选。民众通过日常的平等协商与决议,处理小范围内的琐细事务。当然,此时的议事规则还不是尽善尽美的,它需要在反复的会议演练中自然生长,它如初生的婴儿一般,在最初并不是某些天才的理性设计,其四肢稚嫩,形式与内容也略显粗糙,但经过时间的检验与打磨,议事规则逐渐成长,越发精致与实用,并伴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和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之中。

这套在美国开花、结果的议事规则源自于英国的议事规则,其有第一届大陆会议的《权利宣言》、第二届大陆会议的《独立宣言》、费城制宪会议的《联邦宪法》三大重要成果。而议事规则的脚步并没有止步于此,它开始向着更规范、更全面、更广适用性迈进:1801年,时任副总统的托马斯·杰斐逊有感于国会缺乏确定的议事规则,编撰了一套《议会规则手册》,专为国会所用;1845年,著名法学家路德·库欣鉴于许多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缺乏固定的议事规则,而且各地议事规则存在诸多不同,撰写了适合各种各样会议的《库欣手册》;1876年前后,美国陆军将军亨利·罗伯特在搜集、整理、总结的前人议事规则的基础上起草并出版了一本通用的议事规则,即《罗伯特议事规则》。至此,历史上最权威、最经典的议事规则版本诞生。它的诞生,将议事规则的发展完善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将人类向民主与文明推进了一大步。

三、在实践中修订、在世界范围内开花:《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新时期焕发出新的生命力《罗伯特议事规则》一经诞生,就被广泛地运用在政府机构、企业组织、民间团体的议事活动之中。如今,它已演变成美国立法机构运作与发展的基本原则,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推广,成为多国政府与社团的重要会议准则。在《罗伯特议事规则》诞生后的100多年里,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民主的建立与完善,此书一直在被不断地修订和改进。1970年,罗伯特家族组建了“罗伯特规则协会”,专门从事这套规则的修订。同时,美国也出现了以“美国议事专家协会”为代表的专门推广“罗伯特议事规则”和培养议事学专家的机构。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各种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无不以罗伯特规则为原型,“罗伯特议事规则”以其旺盛的生命力昭示了它与时俱进的本质和推进“文明”与“民主”的重要价值所在。如今,这套规则在日益进步的今天又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它不仅被应用于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等实用性事务,而且也被广泛应用于提高普通公民的民主素养、培育社会的民主精神的社会进程事务。

诚如约翰·奈斯比特在他的名著《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中所说:“会议是永远不会消失的,我们必须面对这个事实。”有会议,就应有规则,“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在人类文明的历史的进程中,《罗伯特议事规则》将继续凭借其极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伴随着社会自身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在世界范围内,在保障社会文明、秩序、公平、效率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上篇   会议第一章 基础知识01 会议的基本概念“会议”一词,在中文里既有指开会主体之意,也有指代组织本身或者人群集合之意,同时也兼有指代开会这一具体行为和事件的意思。但英文中,开会主体是“assembly”,开会的具体行为和事件则是“meeting”。两者虽然可以通用互换,但在本书中,“会议”一词则直接由“meeting”指代。

会议由拥有参加组织会议事务权利(即出席权、动议权和辩论权以及表决权)的成员参与,这些成员聚集在一起对某一事务的处理进行的集会活动就被称为“一场会议”。此时,成员只能在会议中途进行短暂休息而不能离开会场。而成员为某一指定的明确目标而展开一次完整的组织会议工作则是“一次会议”。“一次会议”有既定的会议程序和议事日程以及时间表,它可以是一场或连续展开的多场会议,若是后者,则下一场的会议以上一场会议的中断点为开始并继续。

由上可知,“一次会议”可以是“一场会议”或“多场会议”。对于不同的会议来说,“一次会议”中包含的“场”并不相同。

就固定组织而言,其章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例行会议,如周会和月会以及季会等,会议程序则被规定在下午或晚上的时间。如果一场会议完成了会议程序,则此次会议结束。倘若一场会议无法按时完成指定的会议程序,则会安排进行“后续会议”。一般而言,各组织都有权利在章程中制定出一套适合的自己的“特别议事规则”,并从而决定“一次会议”的会议程序的构成。但通常说来,并不太建议“一次会议”的时间跨度过长,因为这会束缚或妨碍会议的具体展开。举例说来,倘若某项动议在会议中已经被搁置,或者已被否定,甚或已经被反对纳入考虑范围,那么,对该动议仍抱有兴趣的成员只能在当天,最迟在第二天(如果会议能持续到第二天的话)就要提出“重议”要求。否则,一旦超过这个时限,“重议”便无效,而秉着同一次会议中不能重提同样议题的原则,“重提”便也失去效力,只能留待下次会议才能“重提”。此时,如果“一次会议”时间跨度过于冗长,则意味着这中间的等待时间会随之变得很长。尽管可以随时动用“修改或取消已通过决议”,但对于已经在会议中被否决或搁置以及反对的议题毫无效力。

对于在全国或州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比如“年会”或“双年会”等,都可以被称为“一次会议”。这样的会议一般包括若干场会议,可能是在一天当中的上午、下午或者晚上时间召开。也有可能是持续好几天的多场会议,至于其具体的时间安排都将在会议议程的“议事日程”和“时间表”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国会的会议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一次会议极有可能包含好几百场的会议,而每一场会议可能会占用一天的时间,从而可能导致这样的一次会议在时间上持续一年左右。

但对最常见的且具有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来说,“一场会议”就等同于“一次会议”,因而,在一般非正式的用法当中,“一场会议”和“一次会议”经常互相混淆使用,若要探究其准确的使用则可依据上面的说明以及据上下文的语境来判断。

一般在“一次会议”中,如果不是此次会议的最后休会,在一场会议结束后,为了能按时完成当前正在进行的议事日程,会议成员在休会后就会进入下一场会议,且此时的下一场会议时间应当已经提前安排妥当,除非会议组织规定由主持人召集下一场会议。通常,依据使用频率高低来说,有以下三种方式可用来指定下一场会议时间:1.在会议之初,代表大会的会议组织者事先拟定好会议议程的“时间表”;2.在本场会议上根据会议进行的具体情况来指定后续会议时间;3.由“休会”本身来指定下一场的会议时间。

此外,在“一次会议”中,其还具有如下的特性。

1. 一般而言,一次会议无法对往后的任何一次会议产生约束,除非是通过修改会议章程或者制定特别的议事规则来对此后的会议加以约束。而在有“事先告知”的前提且表决票数过半的情况下,可对此前会议通过的事务进行“取消或修改”,并同样能收回此前会议委托给委员会的事务。上述情况均可纳入新会议所获得的自由。

2.上述1的新会议的自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长效规则”,即只能用来管理日常事务的相关规章制度,而不涉及任何议事规则。此时,一条长效规则在被修改或取消之前将一直有效,但无法对以后的会议产生任何约束力,且在本次会议结束之时自动失效,无法跨越到下次会议。另一种是归属于议事规则的“特别议事规则”。与会议组织的最高级别“章程”一样,“特别议事规则”也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且能对每次会议都产生约束力。其体现的是整个会议组织的意志,而不仅仅是单个成员的意志。因而若对这些规则进行修改,则需在“事先告知”的前提下获得“三分之二票数表决”才可。同时,章程不具有“暂缓性”,“议事规则”的暂缓需达到三分之二的票数。

3. 在新会议中可以就某项动议进行正常的“动议重提”,但上次会议中尚未得到处理而延续下来的动议除外。

4.当会议中因原主持人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而不得不选举临时主持人,且该主持人需跨次主持时,应当就此进行一次必要的选举,并应对此选举进行“事先告知”,否则一次会议不得对新会议拥有的选举临时主持人的权利进行干涉。

在会议中,同样有几个名词值得注意,分别是“休息”、“稍息”、“休会”、“终止性休会”。这些词也经常发生混淆使用,以下将具体阐述其准确含义并进行比较区分。

所谓休息,即在不影响一场会议完整性的基础上在会议中途的短暂间歇,一般为几分钟左右,此时成员可以在会场内自由活动或自由讨论,但并不能离开会场。休息并不表示会议的结束,一般是处于会议进行时的需要,如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统计票数,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是让参会成员相互进行非正式的磋商。在休息过后,会议从开始中断的地方继续进行。

休息可分为“优先动议”和“主动议”两种情况。前者是在有其他待解决的议题时所动议的“休息”。此时的休息只能用来立即休息而无法据此来指定安排休息时间,其具有如下八大标准描述特征。

1.具有优于除“休会”和“指定后续会议时间”外的一切优先动议,但倘若前两者是以“主动议”的形式提出,则休息优于“休会”和“指定后续会议时间”。同时,休息优先于那些本应首先给予处理且应用于自身的偶发动议,而且还优先于一切附属动议和偶发动议。

2.不得应用于其他任何动议。尽管可以应用“修改”或者应用来防止“修改”的“结束辩论”,但在实际中,通常会议组织绝少有这种情况出现。而除此之外,其他的所有附属动议都不可应用。

3. 当有人正在发言时不合规。

4. 需要求附议。

5. 无法辩论。

6. 可“修改”休息时间长度,但不可就此“修改”辩论。

7. 需通过“过半票数表决”。

8. 无法提出“重议”。

而“主动议”情况下的“休息”是应用于当前并无其他可待解决的议题之时。此时,会议组织成员可以要求立即进入休息时间,也可以要求在指定时间内休息,但上述所阐释的八个描述特征将不再适用。

因而倘若想让“休息”能获得“优先动议”资格,则应在当前会议上具有其他待解决的议题时就提出。反之,若想指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进行休息,则应该在无待解决的议题时以“主动议”的方式提出“休息”。

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当包括休息时间长度在内,这可以是“数分钟”或者“数小时”,抑或是“到什么时间”甚至是“依主持人召集”。

可在实际会议中,若事先已经在会议的“日程”或是相关的“时间表”中明确地规定了会议的休息时间,那么,就不再需要指定休息时间。此时,只需主持人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到来之时直接宣布会议休息即可,而不用再经过与会成员的同意。只有在主持人没有按照会议议程在规定的时间内宣布休息时,参会的成员才可以要求依照会议议程进入休息时间。

倘若是因为会议在进行中,会议组织者不希望依照之前指定的休息时间休息时,则需会议参与成员进行投票表决来推迟预定的休息时间,当票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时,会议组织者可参照“暂缓议程”规则来进行后续处理。

与休息不同的是,稍事休息的时间间隔更加短暂,一般直接由主持人采取“默认一致同意”的原则进行。在稍事休息时间段内,成员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座位,不得大声喧哗,若要讨论,只能和邻座的会友轻声交流。稍事休息并不是会议的中断,一旦主持人宣布会议继续或有参会成员反对稍事休息进行时,会议须立刻恢复原本的秩序。

休会是指一场会议结束。但倘若“一次会议”就等同于“一场会议”时,休会也意味着此次会议的结束。反之,休会并没有结束这次的会议。至于下一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则须听从主持人的召集或者提前安排好,同时,会议将继续之前的议事日程。

休会和休息一样具有“优先动议”和“主动议”两种情况。在通常情况下,“休会”以“优先动议”出现的频率较高。即,若“休会”动议一旦通过,则会议马上结束。但倘若会议要指定一个预定的休会时间,则须以“主动议”的方式提出,这也被称为“指定休会时间”动议。“休会”的“优先动议”并不能随便提出,须在已知下次会议具体召开时间之时才能实施,且应立即结束本次会议。故而,当对“休会”实施“优先动议”时,须满足如下两个前提条件:

1.尚未确定此次会议的休会时间;

2.下次会议时间已经事先确定。除此之外,不能带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既无法指定具体的预定时间休会,也无法指定具体的预定时间召开下次会议。在上述情况下,只要大多数的参会成员有立即休会的想法,无论当前是否还有待解决的议题,都应该满足他们的这个要求,而不再浪费时间对此进行辩论。因此,一旦本次会议的休会时间待定且下次会议召开时间已定,则在无限制条件情况下,“休会”动议就有理由打断任何待解决的议题,且在通过后将立即结束该次会议。休会的这种动议是一种特例,其具有不可辩论性和不可修改性,且适用于一切“优先”规则,故被称为“优先动议”。“优先动议”的“休会”具有如下8种标准描述特征。

1.优于一切的其他动议,除“指定后续会议时间”这一“优先动议”以及须首先给予处理且应用于自身的“偶发动议”外。其优于“主动议”下的“指定后续会议时间”这一动议。但当会议中正在进行表决或为验证结果进行的新一轮表决时,抑或当主持人在宣布表决结果前,甚或当“休会”决议待决之时应该裁决出非首先处理的“偶发动议”时,“休会”均为不合规。除非上述表决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且所有的选票都已经被收集好但尚未宣布统计结果之时,“休会”是合规的。

2. “休会”和其他任何动议具有不可互用性。

3. 当其他人在发言时不合规。

4. 须附议。

5. 无法辩论。

6. 无法修改。

7. 须通过“过半票数表决”。

8. 无法“重议”。“休会”动议的另一种情况称为“主动议”。其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1.限制条件下的“休会”动议。如需指定休会时间或休会时间持续到何时,均应以“主动议”的方式提出“休会”。

2.“休会”时间已定。其包括以“时间表”的形式指定、以“会议程序”或“章程”等明文规定、早前已经通过的“休会”动议指定等,倘若须现在就休会结束会议,则应以“主动议”方式提出“休会”。

3. “休会”意味着解散会议组织。此时,倘若没有相关的文件明确规定抑或没有大会组织的决定来指定下次会议的召开时间时,如代表大会或者公众集会的最后一次会议等,会议的休会须以“主动议”的方式提出。

因此,当会议中出现主动议不合规即存在其他待动议的情况时,所有具有“限制条件”的“休会”都将不合规,即无法在此时动议“指定时间休会”或“立即休会并指定时间进行后续会议”。倘若在会议中出现上述后两种情况且存在其他动议待解决时,无论何种形式的“休会”都不合规。但此种情况在实际的会议中极少出现。

一般来说,尽管会议组织都会事先在会议“章程”中明确规定“例行会议”的时间,但不会就休会的具体时间进行规定,因而只要在“没有限制条件”时,“休会”动议都是合规的,且具有“优先”级别,具有不可辩论性,即使在没有其他待决议的议题存在的情况下。

对于休会,还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具体阐述如下。

1. 当会议议程尚未结束或有议题待解决时

1)“休会”并不是某次会议的结束。此种情况适用于代表大会或公众集会的除最后一次的会议,或已经指定了“后续会议”的时间。此时,当经过休会进入下一场会议之时,除开幕式和宣读会议纪要程序外,会议将从前一场会议事务中断处继续。

2)“休会”意味着某次会议的结束。此种情况适用于本次会议与下次会议召开时间间隔未达到三个月且两次与会成员相同之时,此时,本次会议尚未完成的“会议程序”将在下次会议中继续进行,那些待解决的事务应将在下次会议开始之时得到优先处理。倘若休会时待解决的是本次会议中的“特别议程”,则相应在下次会议的“特别议程”中得到处理,并从上次会议中断之处继续议题。与此同时,“普通议程”则将被纳入下次会议的“未完事务”中进行处理。

3)“休会”意味着某次会议的结束。此种情况适用于本次会议与下次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且两次与会成员有别时,此时,休会时所留待未解决的事务应予以忽略,除开那些已经被移交或委托给委员会的事务可在下次会议上被重新提出,其他事务均应当不再被提起。

2. 无例会组织时

对那些“休会”就意味着解散会议组织的会议,如“代表大会”和“例会组织”的最后一场会议,只能采取“主动议”的方式提出“休会”。此外,“休会”并不意味着解散会议组织,但由于两次会议间隔实在太久,且不得不采取召开“临时会议”的办法,此时的“休会”为“终止性休会”。若“临时代表大会”在例行代表大会之外依据会议组织的章程召开的话,则此次的“临时代表大会”将被视为一次完全独立的代表大会,其参会的代表和候补代表都需依照会议章程另行选举,但有关“代表大会”惯有的会议程序活动可以在其“时间表”中进行省略。

此外,须通过“主持人召集”才能举行下次会议,这仅出现在会议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在休会时并没有明确指定下次会议时间的情况下。与此同时,鉴于此种情况,一旦董事会或委员会提出“休会”,一般而言都是“优先”级别。另外,就“临时委员会”而言,当其完成被委托之事并实施了“解散并报告”的行为时,就等同于采取了一个“主动议”的方式提出了“休会”。

3.当“优先动议”的“休会”待决定或虽已通过但仍属合规的活动时

1)可以就本次会议在休会之前需注意的事务进行提醒。

2)可以发表重要声明。

3)可以提出有关“重议”,但不可“讨论”。

4)可以有“重议并先记录”的提出活动。

5)可以就下次会议上将提出并需“事先告知”的动议提出告知要求。

6)可以就尚未确定的“后续会议时间”提出动议并要求指定时间。

由于会议日程的紧凑性和严格性,上述情况下的事务应在适当的时机尽快处理,以免拖至最后,尤其是在那些可能持续若干场的会议或者代表大会上。在事务尚未处理完前不得不休会的组织会议,应当在“休会”表决之前就上述事务进行处理,如在“休会”进入表决后,主持人可就会议注意事项给予提醒或发表简要声明,或当与会成员在主持人的准许下拥有发言权时也可就自己关注的重要事务发表声明或予以提醒,抑或就“事先告知”提出要求。但倘若会议确有十分重要之事务而暂时无法休会,主持人或与会的其他未提出“休会”动议的成员均可以就“休会”动议提出“收回”的要求。

在主持人宣布“休会”后,无论是“优先动议”或“主动议”,都应正式生效。而在此之前,任何成员都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座位。若“休会”只是得到通过,但主持人并未宣布,即主持人在“休会”表决得到通过时有一个短暂的停顿后再正式宣布休会。在此停顿期间,与会成员仍旧可以提出上述各项事务,或要求“起立重新表决”“休会”动议。此外,若因主持人未注意到有人在他宣布正式休会前就已经起立且称呼他时,主持人宣布休会是不合时宜的,同时因发现及时,只要在主持人的许可下,而且起立成员所阐述之理由属于上述所列之事,则主持人必须取消此次休会且恢复会议秩序,只有当处理完该成员所提出之事时,主持人才能再次宣布休会。

4. 正确使用“重提”优先动议的“休会”,避免滥用时

一般情况下,“休会”动议被否决,通常是因为大多数的与会成员希望能进行某一项表决或者继续听取某一项发言,因此,在会议的上述两种情况得到满足或者会议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后,曾提出“休会”动议的与会成员可以“重提”该项动议。但须正确使用,以避免滥用。如出现明显动机不良的“休会”动议,主持人应该予以拒绝。具体表现在,刚否决一个“休会”动议时,会议中并无丝毫的现象反映出现在有大多数的人希望能够结束会议,那么倘若此时有人“重提”“休会”是不合规的。此外,如果某个成员并没有获得主持人的准许取得发言权就直接提议说:“我动议休会。”这也是不合规的,主持人可以不予理会,当且仅当采取“默认一致同意”原则时可通过。

5. 直接休会无须动议时

当已经在“会议日程”或者“时间表”中明确规定了休会时间,或已在动议中指定了休会时间时,只要休会时间一到,主持人就应该立即宣布休会,而无须再动议。此种情况可经常在代表大会或有若干场的会议中见到。而倘若希望会议继续进行,则可参照“暂缓议程”程序处理。相反,若休会时间未到,与会成员则希望提前结束该场会议,对此必须采用“主动议”的方式提出“休会”,同时要通过“过半票数表决”方可。

在最常见的基层例会中,基本都要完成整个会议程序,倘若已无事务需要处理,且在主持人询问“是否还有事务待决议”无人响应时,主持人可以直接宣布休会。

休会和休息在某些时候极难区分,只能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加以辨别。举例来说,以代表大会为例,在午餐时间,既可以说是休息时间,也可以说是休会时间。两者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外出就餐还是在会场内直接用餐上。同时,在程序上和仪式上也略有不同,休会后在开启下一场会议时会有开幕式,并由主持人宣读相关的会议纪要,然后才接着上一场的中断点继续进行会议。即使是对持续多天的会议,在每天的第一场会议上,也仍需宣读会议纪要。休息则没有这些开幕的仪式,直接步入正题,继续休息之前会议的议题。因而,即使是连续几天的会议,在中断后继续进行,倘若在没有宣读会议纪要和开幕式的情况下,从效果上看,也可以看成是休息而不是休会。

会议通过了“休会”动议就意味着会议的结束。倘若是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暴乱或火灾抑或其他紧急避险等情况,会议无法就“休会”动议进行表决时,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宣布休会。同时,为了下场会议能顺利召开,主持人还应当说明下一场会议是依主持人召集而召开,还是按照主持人指定召开时间与地点召开。

所谓“终止性休会”,是指由若干场会议组成的一次会议的结束。一般而言,有如下两种情况。

1.当宣布休会就意味着解散会议组织时。适用于需每次新选举代表的代表大会和一些无例会的公众集会。

2.休会并不会解散会议组织但需依据章程来指定下次会议时间。适用于相关的立法机构会议。

但无论是上述的何种情况,在休会之时都并未指定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因而,这种休会被称为“终止性休会”。“终止性休会”可以无限期。 02 会议的常见类型

本书中,探讨的主要会议类型是协商会议。而根据议事规则的不同,协商会议又可以分为具有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无例会的公众集会、有例会的代表大会,以及立法机构和董事会的会议。以下将分别具体阐述。

所谓协商会议,指由一群人聚集组织在一起,自由讨论并以会议组织的名义集体行动决策的会议,在其会议的运作当中以“通用议事规则”来加以规范。协商会议成员有自主判断决定权,其提出的观点和议题具有同等的权重,且可通过投票表决等方式来进行表达,但提出动议的该成员在获得多数票同意的情况下须对此结果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同时,当某成员的观点与会议组织决定相悖时,会议组织不得以此将该成员从会议组织中除名。倘若在某场需要表决的会议中,有成员缺席无法参加会议,与会成员在会议达到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有权据此代表会议组织全体成员做出决定。由于协商会议具有上述特性,其会场须选取一个“共同的场所”,或至少类似这样的一个场所,才能方便与会成员自由充分地面对面交流讨论,并据此来行使自我的自主决定权。

1. 具有固定组织的基层会议基层组织会议是相对代表大会来说的,是一种最常见的组织会议形式。其成员必须被登记造册且拥有表决权才能作为会议组织正式有效的成员存在,故而,基层会议组织代表了全体所有与会成员的利益,具有最高的权力。同时,基层会议依据其团体组织规模的大小具有如下两种常见的形式。

1)规模较小的本地团体组织,基层会议就是全体会议。

2)规模遍及全国或多个地区且有分支机构的跨地域团体组织,基层会议只是地方性的局部会议。

但无论哪种,一般而言,一场单独的这种会议就可以构成一次会议。

由于基层会议有专门的会议章程来规定每次例会召开的时间,所以又可以据此划分为周、月、季度和年度会议。倘若有需要,可据章程在例会之外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2. 无例会的公众集会

作为协商会议组织中最简单的一种会议形式,由于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公众集会具有极大的开放性,只要是对集会发起者提出的会议主题和立场感兴趣的人员都可以参加,并将据此获得会议成员的身份,但一般而言,与会成员都得持与集会发起者的立场观点一致的原则。虽非必要,但通常说来,公众集会都希望能有越来越多的人员出席会议。因此,公众集会一般要经过好几场会议才能完成一次完整的会议程序,并据此做出一致的决定和采取共同的行动。但在某些情况下,公众集会也会对参加成员实施限制,只有特定的相关人群才可以出席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若以组建某社团为目的而举行的公众集会,一旦社团组建完毕,那么公众集会就将不再存在,而将成为该社团的例行会议。

3. 有例会的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是指由那些拥有不少“成员单位”或者分支机构的大规模组织或人群选举出来的“代表”所组成的会议组织,这些“代表”以整个组织机构或人群的名义举行此次会议并做出相关决策。需注意的是,每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他们只能在本次大会有效,无法延续到下一次。因此,每次举行代表大会时,其“代表”都只能重新选定,这也就导致了代表大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临时性。

最常见的代表大会是具有全国或全州规模的年会或双年会,此时,具有此规模的社团会召集分散在各地的分部机构选举出各自的代表参加会议,从而形成代表大会。但举行代表大会的原因并不仅局限于上述情况,也可能是为了应对某一个问题而将相关的不同组织代表召集在一起举行代表大会,抑或是为组建某一联盟或协会而召开代表大会。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召开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成员都必须登记造册备案以构成组织会议的“全体成员”,并在表决中产生“全体成员投票数过半”的效力。同时,这些成员还需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来证明其代表资格,会议组织也会有专门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此进行审查。

一般而言,每次代表大会都是一次全新的会议主体,而本次代表大会的主体会随着会议结束而自动解散。

4. 立法机构

据宪法规定而设立且依民意选举而产生的成员具有固定任期的会议组织被称为立法机构,最常见的有国会会议和州会议。由上可知,立法机构与代表大会的不同之处在于立法机构的成员都有固定任期。由于立法机构会给其成员发放相应的工作薪资,因而立法机构的日常工作会议就是其成员的工作职责范围。所以当成员缺席时,会议组织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强制其参加会议。此外,除去每日的工作会议外,立法机构的一次会议可能有持续几个月的情况出现。

由于立法机构不同,其制定的适用议事规则也不尽相同,如国会会议和州会议就有着各自较为完善的议事规则体系,用来规范会议。因此,对于不同的立法机构,想要准确了解其具体规则体系,须通过阅读其成员手册才能知晓。

此外,需注意的一点是,有些规模较小的公共机构如市议会等,虽然也具备一定的立法职能且其成员有固定的任期,但是从完整意义上来说,它并不属于上述立法机构。就以“市议会”而言,由于其会按时召开周或者月例会以处理任期内的本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更加接近基层会议或将要阐述的董事会。

5. 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独立于自身之外的更高的权力机关授予或委托而组建的具有某行政、管理或“准司法”权力的会议。因此,其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选举;二是直接由更高的权力机构指派。

尽管董事会的规模要小于协商会议中的其他几种,但是其形式却是最多样化的。以政府方面而言,就有代表国家或州抑或基层政府行使某些特定职能的董事会,如村议会和考试委员会等。此处,应当注意区分“董事会”和“委员会”,前者是一种小规模的协商会议类型,而后者只是一个规模很小的从属机构,且无独立的行使权,只能向上级汇报,但两者都可以采用一般的议事规则,且规模越小就有越多的灵活性。从股份制公司或社团等方面而言,又有基金董事会和大学董事会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的董事会一般是最高的权力机关和治理机关。如果有确定的能代表全体成员表决的其他会议组织或人群存在,此时,董事会就成为下属机构,只能通过全体成员表决后来执行组织的决策。

在主要的协商会议外,会议的具体类型又可以划分为公开会议、闭门会议、例行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和后续会议以及电子会议。分别具体阐述如下。

1. 公开会议

当协商会议或委员会允许非会议组织成员参加会议时,就形成了公开会议,一般而言,公立组织或半公立组织都应当遵循会议公开的原则,即所谓的“阳光法则”,将会议内容对全社会公开,如校董事会,公众具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但对于一些非公立的组织,简而言之即私立的非政府组织等则无须参照上述法则采取公开会议的方式,可以召开闭门会议,对会议内容保密。不过,是否让非成员组织参加会议,可依会议组织或理事会的决定。一些非公立组织,为了听取更多人的意见,也会邀请非成员出席自己的会议,如教堂理事会会允许一些管辖区内的教民参加自己的会议,但活动须受到会议组织规章政策的约束,以及主持人的准许。

此外,参加公开会议的成员都有平等的申诉权,不管其意见是否相左。但其发言时间有限且受到会议组织的约束,同时,内容须和本次会议事务相关。

2. 闭门会议

闭门会议源于美国参议院中最初对于“行政相关事务”的封闭讨论,后来便泛指一切保密会议。所谓闭门会议,就是据议事规则那些不能对外公开且需要严格保密的会议,抑或那些部分内容需要严格保密的会议。但有些组织本身就采用一种封闭性的运作方式,其例会也是一种闭门会议。但无论是哪种,只要涉及纪律相关的事务,都应当以闭门会议的形式进行。且一旦议题进入闭门会议程序,所有有关会议的记录以及会议纪要都只能在闭门会议中当场宣读和传阅。同时,参会成员应以自我名誉担保,自觉遵守保密原则,且对会议内容不得有任何的泄露,除非会议组织已经认为其会议内容不再需要保密。倘若有成员破坏了闭门会议的保密性,则会议组织可依据“纪律惩戒程序”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惩罚。

闭门会议可以通过启动“进入闭门会议”这一动议来达成,但需表决票数过半才可,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抑或依据惯例来进入闭门会议程序。

闭门会议的参会成员非特别邀请即使是组织的成员也不得出席,可以出席闭门会议的,只能是闭门会议成员或特别邀请嘉宾和必要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一律退避。

3. 例行会议

以周、月、季度或年度为周期的定期召开且具体日期已在章程中规定,时间依照“一般长效规则”指明了的会议被称为例行会议,简称为“例会”,一般常见于基层组织和董事会以及固定组织。但当一些组织在召开月会或季度会议的情况下还频繁地举行不定期的交流会议来处理组织事务时,例会仅指那些定期召开的月会或季度会议,其他的均不属于上述“例行会议”的范畴。

同时,并非所有的例会都会在章程中规定好例会日期,而是在本场会议结束之前指定下场会议的日期。此时,在召开本场会议之前,会议应该提前给每位参会成员发送召集函以说明情况,而召集函何时发送须依据章程而定。除非有其他的规定,一般召集函以成员事先已登记的地址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发送。

一般来说,一场例会就是“一次会议”。故而,当某个议题需要延续到下次会议时,两次会议的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阐释即是前一次会议和后一次会议之间不得间隔两个月份。倘若两次相邻的会议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或待下次会议召开时参会成员发生了变动,比如一些会议成员因任期到期等原因而无法出席下次会议,此时,必须采用“委托”的形式才能让某一议题延续到下次会议。

反之,当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时,议题可以通过以下五种方式自然地延续到下次会议。

1)通过改期指定为下次会议的普通议程或特别议程;

2)“暂停”且在本次会议结束时未被“恢复”;

3)属于未完成的事务或特别议程;

4)获得附议但未被讨论过的“重议”;

5)委托。但跨次将某议题延续下去仅且只能通过委托给委员会的方式进行。

4. 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是指通过提前给所有会议成员发送召集函,在例会之外为处理相关事务而举行的一次单独会议,其中,会议的目的、时间以及地点必须在召集函中注明清楚,动议阐述清晰具体。临时会议也是在例行会议间处理突发紧急事务的会议,抑或是为了集中时间、精力专门处理一些问题而召开的会议。但并非所有涉及上述两个方面的会议都是“临时会议”,合规的临时会议需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会议组织章程中明确可以召开的会议、会议组织决定的为实施惩戒措施。“临时会议”上只能处理召集函中列出的事务,若超出范围则须在下次例会中进行“追认”,或者只能再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并在召集函里指明“追认”事务。在临时会议中所用到的优先、偶发、附属动议及其他动议是合规的。

5. 年度会议年度会议即年会,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组织的年会;二是章程中特别规定的一次会议。组织的年会是指一些社团等组织将日常事务都委托给董事会处理,只举行一次全体成员大会。

而对于一般的基层组织而言,由于有周、月、季度等例会存在,所以会议组织会在大会章程中规定一年中的某次会议为年会。此时,年会除了处理一般例会涉及的事务外,还需做年度报告和选举官员。只要是在年会期间,年会上需要处理的事务在任何时间处理都是合规的。但若只是在本次年会上提出,则须依“改期”动议将此事务移交到下次例行会议上进行处理。同样在下次例会上进行处理的还有本次年会的会议纪要的宣读和通过程序。

6. 后续会议

所谓后续会议即在上场会议中通过“休会至……时间”的动议而召开的会议,它是上场会议的延续,并不具有单独一次会议的性质。所以,后续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在本场会议之后、下场例会之前,但其具体的指定时间需依照“指定后续会议时间”动议程序进行。

后续会议一般是为了处理上场会议中仍未完成的事务,所以在一般的例行会议、临时会议乃至年度会议中,后续会议都是其题中应有之意。由于后续会议并不是一次单独的会议,而是上场会议的延续,所以后续会议在召开时需要先宣读上场会议的会议纪要,并从上场会议的中断处依照会议既定的程序继续进行。

7. 电子会议

参会成员通过电子设备,如互联网或电话等形式举行的会议。电子会议不需要成员聚集在一个共同的场所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只要能保证参会成员在会议期间能进行口头交流即可。此时,依章程所召开的电子会议效力就相当于是一次实地召开的会议效力。

一般而言,电子会议可以分为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但无论是哪种,会议组织必须满足让所有的与会成员都能无障碍参与的条件。若是前者,则所有成员都应该能听到彼此的话语;若是后者,则还应该能看到彼此。因此,“实时的语音通信”是保证电子会议成为“协商会议”的根本。

一般的协商会议、董事会以及委员会如果要召开电子会议,必须按章程规定允许才可以召开。但就委员会而言,如果其本身并不是依章程明文规定而设,则可在上级会议组织的准许下,依照“一般长效规则”来启动电话会议,此外,也能通过设立委员会动议本身来启动。

在召开电子会议之前,会议组织应该首先明确采用电子会议方式是未能实地到场的与会成员的权利还是只是一种便利措施,又是否有一个共同的场所来满足那些希望实地参加会议的成员。同时,在召开电子会议的过程中,对于会议中出现的发言、动议、投票等又是如何具体操作,在何种情况下,与会成员可以质疑法定人数以及法定人数是否足够。此外,对于召开电子会议的电脑等设备,是否由会议组织提供,若出现技术问题应如何解决,上述这些都应当纳入电子会议的强制或可选规则当中。第二章 框架轮廓01 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对于专业的会议组织而言,为了保证会议的客观公正性,都会依据议事规则设立一套“礼节规范”(customs of formality),这是会议上包括主持人在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

由于组织不同,会议组织的首脑头衔也不相同,但他们通常都是会议的主持人,在会议之中,可以用其头衔来称呼,比如“主席”和“总裁先生”等。一般对于男性,在头衔后加上“先生”二字,对女性一律加上“女士”二字,无论婚否。须知晓的是,如果主持会议的是“副总裁”,也应当以“总裁”称呼。如果是在立法机构里,也可以称为“议长”。当然,也可以直接称呼为“主持人”。

如果主持人是临时主持或者根本没有固定的头衔,则直接以“主持人”(Mr. or Madam Chairman)称呼。同时,无论在何种会议之中,都不应该对主持人直呼其名,抑或直接采用“你”或“您”的称呼。不过,对于后者,在一些时候可以略微放松。此外,在会场上,任何成员只要取得发言权都应该面向主持人发言,即使其发言内容是针对另一位会议成员,也只能通过主持人来传达。因此,成员在发言之时应当要注意避开直接引用某位会议成员的姓名,而应尽可能地采取其他的替代方式,比如以“刚才这位代表/会员/同事/先生”等进行替换。此外,若无特别情况,成员在发言时,一般需要起立。

在会议中,主持人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言语措辞须谨慎。即使是对自己的称呼,也应当采用第三人称的方式,即不能使用“我”,而应当用“主持人”。但如果主持人原本就身兼职务且需向会议做报告之时,可以以自己的头衔来称呼自己。

同成员不能直呼主持人的名字一样,主持人一般也不应直呼成员的名字,也不应使用“你”或者“您”,除非是在“纪律惩戒”的程序中。但在一些实际情况中,比如在分配“发言权”时,主持人难免会使用到成员的名字,这时,可以视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

每个会议组织都有一套适合自己的议事规则,而这套议事规则应该是会议组织的根本规则,且不能轻易改弦更张,也不能暂缓。由于会议组织规则通常有好几个不同的级别,有些是全程通用,而有些只能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故而,在“通用议事规则”基础之上,会议组织可以制定出特殊的规则体系,甚或其可能与“通用议事规则”相悖。但只要此特殊规则是依通用议事规则或会议组织现有规则的正常合法程序制定,便具有合法性。需注意的一点是,特殊的规则不能超越上级制定规则的束缚和限制,即不具有越级性,同时,也不能逾越政府部门的相关法律条例。

总体而言,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有四大类,即议事规则、章程、一般长效规则和法人证书。以下将对其分别具体阐述。

1. 议事规则

所谓议事规则是指会议组织为保证会议的公平性和提高效率并为解决程序上的分歧,正式采纳并明文规定的规则。议事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组织会议的程序和官员的责任。一般说来,议事规则由两部分构成,即议事规则标准和特别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通常就具备“通用议事规则”的一般性,故而,尽管应用环境不尽相同,但是就一般的组织会议而言,议事规则在内容上基本与“通用议事规则”相一致。综上所述,当会议组织要制定议事规则时,一般会通过章程指定某一版本的成文编撰作为自己的“议事规则标准”。倘若章程中无此项指定,可通过会议组织启动表决来确定一本。这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一是采用“事先告知”的方式,此时需三分之二票数同意方可;二是直接在会议中采用动议的方式,此时只需过半票数同意即可。“特别议事规则”是“议事规则标准”的补充或修改,“决议”是其最常采用的通过方式。当上述两者相悖时,“特别议事规则”具有优先行使权。但在通常情况下,议事规则标准在团体组织处理事务时已足够,故而,特别议事规则极少能用上。

特别议事规则主要运用在这三个方面:用来规定会议组织的“会议程序”、对规模在十人左右的小团体组织规定可采用类似董事会的非正式议事规则,以及规定在辩论某问题时成员的发言时间和次数。

在会议组织指定某书的议事规则为自己的“议事规则标准”后,只要其所有条款不与该会议组织章程和特别议事规则相悖,且具有合法性,该书中的条款就成为此会议组织的通用议事规则,并具有排他性。只有当会议中出现该议事规则中没有涉及的情况时,才可以用书面形式指定一本具有“具备指导性”的“议事规则标准”的书,将其作为借鉴,但也可以采用约定俗成的方式。需注意的一点是,“具备指导性”的“议事规则标准”并不对会议组织产生任何约束力。

2. 章程

会议组织的根本性规则被称为章程,可分为总章程和章程细则。总章程比章程细则具有更高的决策权力。在一些情况下,总章程和章程细则会处于分离的状态,比如那些历时较久的会议组织章程,这样便于延续会议组织的根本性规则,但由于在法人团体中,章程应与“法人证书”保持一致,为避免两者出现内容上的重叠,现在“总章程”和“章程细则”一般都合二为一,以章程统称。

章程是整个会议组织所拥有的权力,它包括所有与会成员应有的权力和被限制的权力以及据此做出的规定。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组织的操作运转应在章程中具体描述。

2)章程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本质内容和形式相同。

3)章程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的区别在于,在前者中,章程应该满足于法人证书一致的原则,在后者中,章程则是其根本性的纲领文件。

4)对于可能需修改和暂缓执行的规则应该在章程中指明。

在非法人组织中,章程是会议组织的最高权力规则,其章程内容主要涉及:会议组织的会议、名称、宗旨、成员、官员、董事会、委员会、议事规则标准以及对章程的修改条件。

而在法人团体组织中,主要只涉及除名称和宗旨以外的其他内容。当出现总章程和章程细则相分离的情况,则总章程应涵盖除董事会、委员会和议事规则标准三项外的内容,此时,这三项内容应放入“章程细则”中。

一般而言,章程和“特别议事规则”虽属于两份不同的文件,但应制做成一本手册,这样做是便于在“暂缓”某些会议程序之时获得极大的便利。因特别议事规则只需“三分之二表决票”即可执行“暂缓”,但章程在严格性质上并不允许暂缓,除非是已在章程中明文规定或其属于议事规则范畴。

倘若章程与“特别议事规则”不在一本手册里,“特别议事规则”只能通过会议中的“过半数表决”或“事先告知”下的“三分之二表决”才能进行修改。而如果要在章程中另创特别议事规则或修改,则只能依章程所制定的修改流程进行。

由于章程中明确规定了与会成员的权力和权利,因此,会议组织应当给每位成员发放一份章程。同时,为了能让成员充分知晓自己所在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最好的做法是将法人证书、特别议事规则以及一般长效规则连同章程一起提供给成员,以便其能更好地熟悉和参与会议组织事务。

3. 一般长效规则

一般长效规则有两层含义,最常见的是除在代表大会中的特殊含义之外的一般性含义,其主要是指用来处理会议组织的一般性事务的细节规则,且其通过和修改的程序与一般事务一致。一般长效规则通常是在会议组织成立后制定与逐渐完善的,并与章程装订在同一本手册里。

一般长效规则只要不和现有的组织规则或决定相冲突,就只需会议组织的“过半数表决票”即可通过。一旦其通过,则会一直具有效力,除非被修改或废除。但可以在一次会议中对那些仅在会议环境中有效的“一般长效规则”通过实施“过半票数表决”“暂缓”施行,需注意的是,“暂缓”只对该次会议有效,不能延续到以后的任何一次会议,且对会议环境之外的同样有效的“一般长效规则”无效。如果需要修改或废除“暂缓”,则应该在“事先告知”的情况下通过“三分之二票数表决”或者会议中全体会议成员的“过半数表决”。

在代表大会中,“一般长效规则”作为非议事规则条款和议事规则条款共同构成了代表大会的“特别议事规则”。但需注意区分的是,其“长效”只存在于本次代表大会中,一旦代表大会结束,则随之失去效力。

4. 法人证书

由律师起草,经过设立法人组织程序生效,以注册法人为目的,用来规定一个组织的名称和宗旨,提供相关法律所需的各种信息且在法人组织中具有最高效力的一份法律文件被称为法人证书。

一般当一个组织存在需要持有财产或雇佣职员等相关法律问题时,为让其官员或成员免于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就会采取法人的形式。但这并非必须,如果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某组织必须采取法人形式,那么该组织也可以不采用法人形式。若取得法人证书,则当修改其中的内容时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如果在法人证书中已明确地规定了法人证书内容修改的限制条件,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法人证书具有最高的效力,在法人组织里,一切规章制度都不得与其相悖,同时,除非法人证书允许,否则其所规定的一切权利都无法实施“暂缓”。故而,为了能更灵活便捷地处理会议组织的各项事务,一般会将各项规则都写入章程或其他规则体系里,而法人证书只包含最基本的法律所需信息。

在议事规则体系中,除去上述四个方面,还有一个特殊的存在,即惯例。当某些约定俗成的惯例成为一个会议组织中的事实规则时,只要该惯例与现行的明文规定或“议事规则标准”无冲突之处,就应当被采纳和实施,除非有成员对此提出异议,此时会议组织需通过进行“过半数票数表决”来决定采纳与否。如果存在相悖的地方,且有成员据此提出“程序”问题,则惯例将失去效力,“议事规则标准”或现有的明文规定取得优先权。

如果会议组织想将某惯例得到彻底实施,则可以将其纳入“特别议事规则”之中,此时,其将具有优于“议事规则标准”的权力。 02 会议的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是一次会议能够合规召开并使决议在会议中拥有效力的前提。所谓的法定人数就是某次会议应出席并在场的成员数。一般而言,会议组织不同,其所规定的法定人数也不尽相同。但总体说来,对于法定人数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会议组织章程中明确指定的法定人数;二是无章程指定之时,则须依据通用议事规则对法定人数采取默认的方式以规定。

如果在章程中指定了法定人数,那么通常法定人数要远少于该会议组织的“所有在籍会员的过半数”,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召开会议都能满足法定人数。也可以依百分数确定法定人数,只是较麻烦,需在每次会议召开之时进行计算,从而确定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同样也可以指定一个确定的数字来规定法定人数,但这个原则一般是:在大多数现实可行的情况下数字要尽可能的大。

如果想对章程中的法定人数进行修改,则需谨慎操作。此时最好的做法是,在会议中启动一个“删除”旧法定人数并“插入”一个新法定人数的动议,并进行投票表决。这样可以防止在章程中删除旧法定人数后使会议组织的法定人数默认为“所有在籍会员的过半数”,可能导致会议组织无法满足法定人数,从而进一步让会议组织的所有表决无效。

当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会议组织的法定人数,即采取默认的“法定人数”时,不同组织的法定人数不一样。就公众集会和教堂等无固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