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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1 21: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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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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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要点解答

合同法要点解答试读:

总则

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常识

001 什么是“合同”?什么是合同“标的”、“标的物”?合同有哪些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需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4)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标的物,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002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2)合同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协议;(3)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都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4)在政府参与的合同中,若其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则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或者国家订货任务问题则由行政法规或其他专门立法来解决。

003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法律溯及力?

对《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合同法》。

004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平等原则,即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自愿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在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所未预见的情况、问题时,法院可以据此行使公平裁量权,授权法官运用自己的主动性,能动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5)公序良俗原则,即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005 什么是“涉外合同”?如何确定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合同的客体或标的物位于国外,合同据以产生的、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006 什么是“合同解释”?合同解释的规则是什么?

合同解释,是当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行为。解释的方法通常有文义解释、合法解释、公平解释、整体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合同解释的规则有:(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2)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其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007 合同的监督主体是哪个国家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08 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要约、承诺与合同的成立

009 什么是合同的订立?哪些人可以订立合同?

合同的订立,即签订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协商合同的内容,并最终达成协议的活动。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对法人设立的审查标准。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010 合同有哪些形式?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011 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即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3)数量,标的的数量要确切,如需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合理的尾差等;(4)质量,标的的质量要规定的详细具体,如标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即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未依法免除违约责任,违约方仍应负责;(8)解决争议的方法,指有关解决争议的程序、法律适用、检验或鉴定机构的选择等。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要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012 什么是“要约”?合格的要约应当具备什么要件?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其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盘、发价、出盘、报价。一个合格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要约必须是要约人向相对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凡不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意愿,也不是要约;(3)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即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得含糊不清,且其必须具有合同的条件,至少是主要条件;(4)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表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

013 什么是“要约邀请”?如何区别要约邀请和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和要约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要约有成立合同的具体确定的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如果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014 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015 要约有什么法律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其拘束,不得撤销或者对要约的内容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有效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权利。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应当成立。

016 要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回或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而失去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017 要约的失效情形有哪些?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要约的失效时间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拒绝要约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出,且拒绝要约的通知应当明确地对要约进行否定;(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但并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018 什么是“承诺”?承诺应当具备什么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要约而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也称为接盘。承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只要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4)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

019 承诺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的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是对实质性条款的列举式规定,但实质性条款并不限于所列各项。

因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020 承诺对要约进行了非实质性变更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承诺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重要条款未表示异议,但在对这些条款予以承诺后,又添加了某一附加条件,且该条件不属于合同的重要条款,此种情况就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021 如何确定承诺的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3)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022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有什么效力?迟到的承诺有什么效力?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023 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024 承诺有什么法律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效果就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当即表示同意,合同就认为当时成立;要约以书信、电报方式提出,承诺人也以此类方式表示承诺的,合同在要约人收到承诺函件时成立;交叉要约时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若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那么在相当时间内如果发生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认定合同成立。

025 承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的通知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则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承诺的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即到达要约人,根本不存在撤回的可能;对于电子数据方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对方电子信箱即可收到,同样不存在撤回的可能。

026 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027 如何确定合同的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028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满足哪些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为订立合同而与他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进行合同谈判,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并且有一方违反该义务,即缔约一方违反的是合同成立前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2)违反方主观上有过错;(3)有损害结果的发生;(4)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029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类型?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交换的所有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则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二节 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030 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1)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即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2)格式条款是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的,即在订立合同以前,要约方总是特定的,而承诺方都不是特定的。(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普遍适用于一切要与起草人订立合同的不特定的相对人,不因相对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即对于格式条款,相对人只能概括地予以接受,而不能就这些条款讨价还价。

031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有哪些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上述规定对经济地位较弱的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可以有效地防止和限制公司与企业滥用经济优势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保护消费者是十分必要的。

032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因为,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订约能力较弱,制定方可能通过这些条款规定一些损害对方利益的内容。这种特殊的解释规则可以对公民、小企业提供保护。

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条款。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033 格式条款在哪些情形下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免责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8)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

034 依法成立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法院必须维护,对于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035 如何确定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生效要件,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会对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违反合同或侵犯当事人合同权利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这时,该手续就成为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只有在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完相关手续时,合同才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成功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036 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按照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前者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后者指对具有效力的合同,因条件的出现与否决定其效力的终止或保持。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然,附条件的合同虽然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037 什么是“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约定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这里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也可以是一定的期间。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前者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后者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二节 合同的各种不同效力

038 如何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其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来讲是有瑕疵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039 什么是无权代理合同?如何确定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三种情形:(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040 什么是“表见代理”?如何确定表见代理合同的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及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受合同的约束。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两个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一般而言,被代理人的主观状态对表见代理是否成立不产生影响。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不同于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必须要经过本人的追认才具有效力,而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041 如何确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通常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为对于合同相对人来说,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但是,若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的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此时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042 如何确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权处分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否则,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一般以无效论。但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无效不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的所有权。权利人此时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

043 什么是“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无效合同,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无效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法,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国家不承认、也不保护这种合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的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当然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044 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在不同的免责条款中,负责含义的不尽相同。有的条款的免责,是完全排除当事人的未来责任;有的条款的免责,是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即部分免责。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是指因部分免责条款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属于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这种条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允许这种条款的存在,就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欺骗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45 什么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不同于无效合同,它在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其撤销必须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046 什么是“撤销权”?撤销权在什么情形下消灭?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具有形成权的法律属性。撤销权是一种权利,权利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后,该权利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权利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如果撤销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就会使合同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的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此处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一旦一年期满,权利人即丧失了行使撤销权的权利。

047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048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如何确定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虽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有民事责任的存在。为了便于划分责任和解决纠纷,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订立解决争议的条款。这些条款虽然是合同的一部分,但有对立存在的特性。其履行或实施,不仅不会因为主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无效而失去效力,反而会因此而得到实现。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一般采取四种形式: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049 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基本的原则?

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1)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或者服务,以及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全面地、正确地履行义务。(2)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情事变更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他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其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对这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

第一节 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情形

050 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则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051 执行政府定价的,在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则应如何确定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052 如何确定对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种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的第三人履行条款,应当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否则对其没有约束力。合同仍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负责向债权人履行,而不承担合同责任。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053 债务人能否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按约定的期限去履行债务,既是合同的一般要求,也是在债权制度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一般来说,当合同对履行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时,债务人就不能提前履行。债权人享有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拒绝受领的权利,以维护其期限利益。但是,在债务人的提前履行不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并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前履行。

054 债务人能否部分履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应以全面履行为原则,这是债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可以部分履行,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没有无原则的例外,也没有无例外的原则,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而不能拒绝。

055 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时如何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一项制度。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都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自提存之日起,提存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成为提存标的物的所有者,享有该标的的物上的权利,承担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自身性质而产生的毁损、灭失等后果,并负责对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第三人或者提存保管人的索赔。

056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变化是否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以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第二节 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权利

057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内不能履行义务时才可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对方的履行可能为前提。若对方的履行为不可能时,只能解除合同,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058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构成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但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

059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060 什么是债权人的“代位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应满足什么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其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请求清偿的财产额,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为数人时,一人行使代位权能够保全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的,其他债权人不能重复行使代位权。

061 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不行使到期债权是否是债务人的过错,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如果其逾期不履行债务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剩余财产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而只能诉请法院对该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062 如何理解“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所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063 债权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

064 如何确定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为第三人。也就是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可以被列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06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应如何处理?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审理。

066 行使代位权诉讼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以消灭。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067 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第三人损害其债权的行为,有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有损害债权的行为,该行为为无偿行为,则不问第三人的主观动机均得予以撤销;若债务人、第三人以有偿行为损害债权,则以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明知损害债权和第三人受益时明知其情形危险可为撤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诉请法院予以撤销。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其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

068 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有如下规定:(1)时间要求: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管辖法院: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撤销数额: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予以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4)诉讼当事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5)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069 合同的变更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成功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当事人对合同的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070 什么是“合同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合同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合同权利部分转让。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享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也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

071 合同债权转让后债权人需要承担什么义务?

债权人转让其合同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债权人转让其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生效,债务人必须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合同的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共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该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072 合同债权转让后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债权转让后的法律效力为:(1)合同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的主体,受让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2)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与其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4)债权人转让其权利的,从权利应该和主权利一并转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073 如何理解“从权利同主权利一并转移”?

债权人转让其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由于从权利是由主权利派生出来的,所以不能脱离主权利而单独存在。它随着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着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亦无效。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当然取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考虑到有的从权利的设置是针对于债权人自身的,与债权人有着不可分离的人身关系,故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不得随主权利的转让而转让。

074 什么是“合同义务转移”?合同义务转移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的,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能力,债权人可能不清楚。因此,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时,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075 合同义务转移后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义务转移后的法律效力为:(1)合同义务转移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成为合同的主体,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转移义务有别于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替代履行时,并未加入到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不能把第三人作为合同的主体而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其的抗辩。(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076 什么叫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概括转让后具有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概括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与其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概括转让后,受让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其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077 如何确定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另一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并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

078 什么是合同的“协议解除”?

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依双方的合意,成立一个新的合同,以该新合同解除原合同,因而使原合同的效力溯及消灭。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时,应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079 什么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当事人应如何行使约定解除权?

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双方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080 什么是合同的“法定解除”?当事人应如何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081 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时,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其中任何一方均得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2)预期违约将不履行主债务的,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3)迟延履行主债务的,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等。

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就一定要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

082 合同解除权在什么情况下消灭?

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仍不行使的,该权利归于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的,该权利归于消灭。

083 合同解除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依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而不同。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依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 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084 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是什么关系?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什么义务?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6)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085 什么是债务的“法定抵销”?法定抵销应满足什么要件?

法定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法定抵销应满足三个要件:(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且这种债权债务不是依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2)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然,若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抵销会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只能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

086 什么是债务的“约定抵销”?约定抵销有哪些要求?

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并不相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与法定抵销不同,约定抵销不要求双方债务履行期届至,不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不必履行通知义务。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就可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使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

087 什么是“提存”?在什么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关系的一项制度。有下列情形而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已死亡但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变价款。

088 提存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1)提存后的通知: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2)风险和孳息的归属: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其中标的物的孳息,是指标的物所产生的收益。债权人作为提存物的所有者,对提存物享有收益的权利,因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同时,债权人应当支付提存费用,不支付提存费用的,提存人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物。(3)提存物的受领权: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七章 违约责任

089 什么是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通常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违约责任是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仅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其他责任。

090 什么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际,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是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就可以避免的损失,如果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再采取行动,就会丧失与他人进行交易的机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默示违约,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方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行救济。

091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分别应如何承担?

1.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

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

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092 瑕疵履行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093 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如给付在数量上不完全、履行时间与履行地点不当、履行方法不符合约定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094 如何确定违约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095 什么是“违约金”?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096 什么是“定金”?合同当事人违约时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给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定金有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之分。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与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不同,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097 当事人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时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一般来说,选择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都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而受到的损失的目的。赋予守约方适用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用。但是不能允许守约方并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这样的赔偿数额可能远远高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过分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也可能使守约方获得的补偿高于其所受的损失,有悖于合同的公平原则。

098 什么是“订金”?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约的担保。订金交付后,可能产生三种后果:(1)双方依约定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者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的一部分;(2)交付方违约的,订金没收;(3)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对方。

订金的担保功能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而不对收受方适用。若当事人交付订金,但未约定为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为定金的,不予支持。

099 什么是“预付款”?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预付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部分货款,其目的在于帮助对方履行合同。若收受预付款方将来违约,则应返还预付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对方;若收受方依约履行合同,则交付方履行其余付款义务即可。二者的区别是:(1)预付款不适用双倍返还或丧失规则,并没有惩罚性;(2)预付款本身是主合同标的的一部分,而定金是在主合同款项外支付的现金、其他替代物。

100 什么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对违约责任有什么影响?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其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101 法律对损害赔偿有哪些限制?

法律对损害赔偿规定了如下限制:(1)减轻损失原则,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过失相抵原则,即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第三人的原因而构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当事人违约,且第三人无力赔偿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分担。

但法律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由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应当直接承担责任。例如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出售商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制造商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受损害的消费者直接请求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应当赔偿。

10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的情况。违约责任会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会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有重叠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要么请求侵害人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得同时行使。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分则

104 什么是无名合同?如何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可把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特别规定,也没有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来适用。

105 什么是有名合同?《合同法》规定了哪些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种合同,具体是:(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

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第八章 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106 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哪些特征?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1)买卖合同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前者转移买卖标的物,后者受领买卖标的物并支付价金。(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互负给付义务,双方存在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代价,买方取得标的物以给付价款为代价。(3)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标的物或价款的现实交付为要件。(4)法律对某些买卖合同,如股票、债券交易,规定了特殊的规则,在订立这种合同时,要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107 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内容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包装方式;(8)检验标准和方法;(9)结算方式;(10)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11)违约责任;(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08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具备什么条件?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非限制流通物;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则依照其规定。(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将来物,如尚未建成的房屋、生长中的农作物等。(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有体物,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

109 如何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处转移,归买受人所有。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我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分三种情况:(1)当事人约定的,依其约定;(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如对房屋的转移时间,法律就特别规定为登记之时;(3)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交付时转移为原则。

110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否有效?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对抗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免去出卖人在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111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要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3)知识产权的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112 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和期限?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此外,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交付时间。

113 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114 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风险负担,是指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风险负担的关键是如何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115 买受人违约交付时的风险应如何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如果在标的物的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而造成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标的物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显然会造成对出卖人的不公平。因为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是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义务。

116 在途标的物的风险应如何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因为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会将货物所有权有关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给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

但是,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毁损,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117 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如何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交付地点而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18 买受人不履行接受标的物的义务时风险应如何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其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19 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时应如何处理?

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20 如何确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该义务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合同未对其作出约定,出卖人也必须履行。

但是,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

121 如何确定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必须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 如何确定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123 买受人应如何承担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124 如何确定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地点和时间?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时支付。

125 对出卖人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如何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属于违约。但多交标的物对买受人来说,并非全然不利。因此,法律上一般赋予了买受人接受或拒收的权利,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后,若出卖人不能进行保管,则由出卖人负担保管费用;买受人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未及时对多交的标的物予以处理的,买受人有权将该部分标的物提存,提存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26 什么是“孳息”?如何确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孳息,是指由物或者权利产生的收益。其中,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树木的果实、剪下的羊毛等,是天然孳息;依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有利息的借贷、租金等,是法定孳息。

孳息的产生与原物占有人的照料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27 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时合同应如何解除?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合同的解除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而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因为主物能够独立发挥作用,从物只是辅助主物发挥作用。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对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而对从物的效力并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28 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应如何解除?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的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的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的一批标的物解除,但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的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129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应如何解除?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它的主要特征就是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按照约定分若干批次向出卖人付清总价款,也就是价款的分期支付。

分期付款合同的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然,若标的物有损害时,出卖人可要求赔偿,但这不属于使用费的问题。

130 样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有哪些?

样品买卖,是指依照样品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买卖,出卖人必须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与样品完全相同。

样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说明的质量相同。

样品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131 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有哪些?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购买并支付价款。

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132 如何确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拍卖合同、有偿合同、互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拍卖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拍卖程序等,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133 什么是“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供用电合同有如下独特的法律特征:(1)合同订立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供应人负有与用户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重大事由不得拒绝与用户订立合同。(2)由行政机关核定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供应价格等主要内容;行政机关直接做出决定的,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3)供用电合同多采用格式形式,由供应人事先确定好合同的条款和内容,用户不能协商。

134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供用电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供电的方式;(2)供电的质量;(3)供电的时间;(4)用电容量;(5)用电地址;(6)用电性质;(7)计量方式;(8)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9)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135 如何确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136 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有:(1)安全通电义务: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7 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交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2)安全用电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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