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手术合同怎么办(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1 1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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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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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手术合同怎么办(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

未完成手术合同怎么办(因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试读:

1. 未达到手术承诺效果,医院需承担责任吗

【分析解答】

医疗手术协议属于患者跟医院之间的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违约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种救济手段。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刘某某经医生检查诊断为肾盂及输尿管结石。1999年春节过后,她来到上蔡县某医院接受治疗。该院医生再次检查确诊为肾及输尿管结石,为了打消刘某某及其家人的顾虑,医院在手术前承诺:“手术主刀是从洛阳请来的专家,手术刀口不超过13厘米,而且取出的结石一定让患者亲自过目。”1999年5月25日下午1时30分,手术开始。手术刀口却一下子扩大到40厘米;没出手术室,刘某某要求看一下取出的结石,手术医生却告诉她:“取出的结石丢了。”手术后不到两个月,刘某某再度出现手术前的症状,她到医院作B超及造影检查,发现输尿管中仍有大块的结石,其后她又进行了多次检查,结果都是大同小异,刘某某认为某医院给她做的手术没有成功,于是她要求该医院妥善处理此事,赔偿部分损失。但医院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直到2000年3月才同意为刘某某进行第二次手术,但患者必须承担50%的医疗费用。这样的答复,刘某某不愿接受。她认为医院没能为她取出结石,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院方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她断然拒绝在医院作第二次手术,一纸诉状将该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赔偿其鉴定费、误工费、医疗费等计1万余元。医院则认为,他们是十分负责的,刘某某出现这种症状,他们只表示同情,不同意也不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上蔡县法院认为:刘某某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经过多项检查后诊断为右侧肾盂及输尿管结石,并在该院做了摘取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医院仅为刘某某做了肾盂结石摘除术,并为原告做输尿管探查,术后所取出的结石未让刘某某及其家属看。出院后,刘某某一直身体不适。后经拍片及B超检查均显示刘某某右侧输尿管内仍有结石存在,由此说明医院由于手术不细未能将输尿管内结石取出,造成纠纷,医院应负全部责任。于是,上蔡县法院依法判令该医院赔偿刘某某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5313.5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河南省上蔡县某医院在给患者作结石摘取手术前曾经许诺,刀口不超过13厘米,取出的结石由患者亲自过目。结果刀口是40厘米,取出的结石又莫名其妙地“丢”了,而且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患者的同一部位又“长出”了和原来一样大小的结石。这属于明显违反手术前承诺的违约行为。本案中,原告刘某某拒绝在医院继续进行手术以取出遗留的结石,这说明原告没有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而是选择了由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这类案件,原告需要注意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是在原告,即守约方手中,原告可以选择以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来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定,医院应该承担原告因自身违约所造成的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医院应该承担原告刘某某因医院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而刘某某的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专家提示】

由于手术属于患者与医院之间所签订的医疗合同的履行内容,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的内容来判断是非过失。而且,患者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即约定如果医院的手术达不到对患者手术前的承诺效果,应当对患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有此明确的规定,法院会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直接依据此项约定来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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