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魅力——新制度经济学小品文文集(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2 06: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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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祖辉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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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魅力——新制度经济学小品文文集

制度的魅力——新制度经济学小品文文集试读:

序言

新制度经济学是科斯、诺斯、威廉姆森、阿尔钦以及德姆塞茨等人应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将制度这一变量纳入分析框架,通过揭示交易费用这一与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的成本范畴,分析制度的特性、构成和安排而建立起来的一门学科。作为当代微观经济学发展中的一个新分支,新制度经济学为人们分析社会经济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并逐步融入主流经济学。近年来,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已成为我国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一大热点。在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型发展的时代,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无疑具有很大的用武之地。

十多年来,我一直将新制度经济学作为研究生“经济学与管理学名著选读”课程的主讲内容,并将奥利弗·E.威廉姆森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作为指定参考教材。“经济学与管理学名著选读”是浙江大学农业经济管理系和产业经济学系研究生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我一直担任这门课程的主讲老师。十多年的教学,每一次的讲解以及与同学们的交流和互动,都能让我有新的收获与体会。与西方传统的经济学相比,新制度经济学能从制度层面更准确地反映现实世界,深受学生们的喜爱。每次课程结束之时,我都要求学生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实,尤其是结合日常生活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每人写一篇案例小品文,并在课堂上进行交流、讨论,我则对同学们的案例小品文一一进行点评。这一活动届届传承,效果甚好,目前,学生们的课程习作现已积累达200余篇。

这次之所以将其进行整理、筛选并汇编成书,主要是出于四个目的:一是缅怀罗纳德·科斯先生。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科斯先生不仅为新制度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而且一直关心中国的发展与制度变迁。记得在2011年6月25—26日的杭州,“卡特”与科斯基金会等单位在浙江大学共同主办了“2011年制度与发展——土地制度与发展国际会议”,时年已经101岁高寿的科斯先生,尽管不能亲临会议,但却给大会带来了热情洋溢的视屏讲话:“我希望,这次会议能够告诉我们更多有关中国土地制度演化以及它对中国经济影响的知识……”让我们永远铭记他与他的思想。二是对历届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努力与贡献表示感谢。三是对自己十多年的新制度经济学教学作一回顾。四是*导和促进新制度经济学在国内的研究,从而为新制度经济学在我国的进一步应用和发展尽绵薄之力。

本书的主要特色是结合典型的现实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展开讨论分析,深入浅出地介绍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及其应用。这可以说是在普及新制度经济学知识的方式、方法上所作的一次小小的尝试。为了突出本书的这一特色,本书在编写过程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贴近实际,精选案例。本书从200余篇小品文中选取46篇,这些案例是从近年来发生的较有影响的众多案例中精选出来,其中许多案例曾在媒体和报刊杂志上出现过。由于选取的案例都是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相信读者会更有亲切感。

第二,以理析案,以案说理。本书表面上看是用理论分析案例,但主要目的还在于,以剖析一个案例为契机,条分缕析地介绍某一方面的新制度经济学知识,使读者能够触类旁通,掌握一定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和方法。

第三,趣味横生,通俗易懂。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知识比较系统,且有诸多的专业术语,许多人对新制度经济学望而却步,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为了避免此类情况,每篇案例小品文的作者在剖析案例、深入分析的过程中,既注重由浅入深,又要深入浅出,运用简明通俗又生动活泼的语言阐述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使读者读来饶有趣味,不觉冗长繁杂。

学生们在撰写案例小品文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许多相关专著和教材,如奥利弗·E.威廉姆森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阿兰·斯密德的《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周其仁主编的《产权与制度变迁》、卢现祥主编的《新制度经济学》等,同时还参考了许多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和文献。此外,在这本新制度经济学案例小品文文集的整理和遴选过程中,得到了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朋文欢、章迎迎、张艳虹、傅家桢、毕文珂、陈亦悠、莫秋羽、秦文珊等同学的帮助。本书的出版也得到了浙江大学出版社以及浙江大学农业经济管理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的支持。值此付梓和成书之际,一并致以谢忱。

由于该书所收录的案例小品文的时间跨度较长,相应的,对案例所引资料进行一一核对难度较大,因而无法一一加以标注。在此,编者除了向有关学者表示感谢之外,也向他们表示歉意。最后,由于本人和学生水平有限,文中若有不足之处,还望得到读者的批评和指正。黄祖辉2013年9月4日于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

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为何难产?——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2012级农业经济管理 陈亦悠

一、案例回顾

2012年12月31日,新华社刊发《2013:中国热点前瞻》一文,正式确认原定于2012年出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因故推迟。至此,在2012年被人们寄予厚望、热烈期盼,此前相关部门一再放话在2012年年内肯定会出台的,历经数次“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宣告难产。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由国家发改委负责牵头,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等多个部委参与制订,自2004年启动以来,已历时八年之久。期间官方曾多次给出方案出台的期限,但却屡次延期,按照国务院的工作计划,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原定于2012年6月底出台,但由于有关部门间的分歧较大、内容还不成熟,于是将出台时间推迟到了2012年10月底。后又因为诸多因素,拟推迟到2012年12月底出台。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曾两次将方案上报国务院,但均因高层领导认为需要继续修改而未获通过。

收入差距扩大一直刺痛着公众的敏感神经。如果说经济发展解决的是做大蛋糕的问题,收入分配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分好蛋糕的问题。当经济发展的蛋糕大到了一定程度时,能否分好蛋糕就变得比做大蛋糕更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着蛋糕不断做大的可持续性。甚至可以说,蛋糕分不好,辛辛苦苦做大的蛋糕也可能毁于一旦,这个道理已经为多个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发展历程所证实。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保持着年均9.9%的增长速度,经济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2位,经济发展这块蛋糕做得不可谓不大。但与此同时,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和凸显,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与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差65倍,2010年中国基尼系数达到0.61,远高于全球0.44的平均水平,属于联合国定义的收入差距悬殊的国家。

可见,收入分配改革已经刻不容缓,而公众对于收入改革方案的出台更是望眼欲穿。然而,为何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出台却一再延期?基于此案例,本文遵循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制度安排”的分析范式,对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难产的原因进行思考。

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案难产原因探讨

(一)参与改革的部门之间难以有效协调——基于交易费用的解释

收入分配改革是在由发改委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方式下进行的。在部门分割的体制下,部门之间缺乏规范的磋商沟通机制,牵头部门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协调成本,正如国家发改委有关官员所说的,方案内容涉及各部委的“自留地”,需要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而发改委并没有部际协调的能力,因此,只好搁置有争议的改革政策。

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来看,科斯(1937)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威廉姆森(1985)认为,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事先的交易费用和签订契约后的费用;阿罗(1969)将交易费用定义为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尽管西方学者们基于不同的侧重点或范围对交易成本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但从实质上进行归纳,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协调成本、信息成本和监控成本三个基本要素,而参与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的各政府部门的交易成本也不外乎这三个方面。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取决于三个因素: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和资产专用性。在参与我国收入分配方案改革的各部门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外界环境的变幻莫测以及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对各部门的职权界定是不可能完全的,这些均使得政府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大幅度提高。同时,由于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充分、政令畅通、反馈及时的磋商沟通机制,极大地增加了协调成本。更为重要的是,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方案的提出本身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与改革的部门的利益,如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几项减税的建议对于财税系统的利益影响,需要在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但是由于发改委缺乏相关的协调能力,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由于行政目标函数差异而引起的协商、谈判、整合成本倍数上升,交易成本大大上升,再加上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难产。(二)制度的不健全为寻租提供便利——基于权力寻租理论的解释

在2012年“两会”期间人民网的一项调查中,网友们对收入分配的关注度位居第二。其中有81.1%的网友认为当前收入差距大,贫富分化严重;36%的人希望个税调整速度与人均收入增速保持一致,进一步提高个税起征点;76%的人认为现行最低工资线普遍过低。对于如何缩小收入差距,21.6%的网友认为应提高工资标准,并设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20.9%的网友认为应切实查处贪污腐败等行为;20%的网友认为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此三项措施投票数最高。此外,61.9%的网友认为,公务员不应该涨工资。

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人们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声是很高的。但是由于在政治体制方面反映人民呼声的渠道尚不健全,为既得利益群体阻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供了便利。我国收入分配制度从2004年开始启动至今已有八年,但仍未有具体的方案通过,这与利益集团利用在政治体系中的特权地位为自己进行权力寻租有关。

寻租行为是指借助于政府权力因素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而谋取个人最大利益的行为。它是一种人为创造的、非生产性的活动。权力寻租拥有行政权力或职业权力的人在运用权力的过程中,不是积极服务于公共职能,而是尽量牟取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的行为称为“权力寻租”。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成本的存在使得权力无法被完全界定。这部分没有界定的权力拥有的价值因此被留在了“公共领域”,成为了租金。权力界定不清晰会导致很大的公共领域的存在和很高的交易成本,吸引人们争取公共领域的利益。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就是制度成本,交易成本如果过高,将阻碍交易的实现。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并建立相关秩序,以达到有序交易。

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设计,在收入分配制度制定与通过的过程中,普通百姓的呼声没有受到重视,这为利益集团借助政府权力从收入分配制度中进行寻租获得了机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牵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关系,牵涉高收入阶层与中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关系,也牵涉政府和民间在财富分配上的角力。只有先对既得利益集团进行改革,破除利益集团的权益,才能出台收入分配方案。此外,建立有效反映民意的渠道,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才能遏制既得利益者在政治领域的寻租行为。(三)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基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主体利益博弈的非均衡性的解释

专家认为,原有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是主要因素。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认为,收入分配制度迟迟未出台的原因很多,有对问题的看法不一致的原因,当然最主要是由于收入分配方案的出台会要求对现行既得利益进行调整,这些群体会有所抵触,这成为方案出台最大的阻力。

收入分配总体方案是“提低、控高、扩中”,“提低”的重点是提高农民、城乡贫困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工薪劳动者这四部分低收入群体的所得。“控高”主要在于调控部分企业高管的偏高过高收入,调控垄断行业的偏高过高收入,调控社会某些群体的偏高过高收入;同时加强规范灰色收入和打击非法收入,促进遏制并扭转收入分配不合理差距。由此,有媒体直指阻挠方案出台的三大“祸首”,分别是以贪污腐败官员为代表的权贵利益群体、以垄断企业为代表的垄断利益群体和以房地产业、资源行业为代表的地产和资源利益群体。

诺斯曾经指出:“如果说制度是规则,那么利益集团就是玩家。”这说明利益集团是制度变迁的行动主体(包括制度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制度变迁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相互博弈后形成的公共选择过程。同时,由于不同的利益集团拥有不同的地位、权力和利益偏好,他们在制度变迁中的权力结构、偏好体系和利益结构的相互冲突和相互制衡共同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同时,我们知道,制度变迁是有成本的。这一成本常常成为制度变迁的阻碍因素。一次成功的制度变迁必须使其收益大于成本。在制度变迁的成本中,来自旧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常常是最大的成本之一,特别是当利益的受损者在社会和决策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时,这种阻力带来的成本就更大。

此次收入分配方案改革的进程中,方案的收益者和需求者是农民、城乡贫困居民、企业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工薪劳动者四类低收入群体,而由于此类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话语权相对较少;从制度的供给方看,对于一个集权国家而言,政府在制度供给上起着主导作用,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制度改革。在这种情况下,上层决策者的净利益会影响制度的供给。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于国家官员也是经济人,国家组织也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当国家为自己的利益行事的时候,就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当制度供给有损于政府要员的利益时,即使有利于社会净利益的提高,也未必能够实现。由此,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制度供给与需求主体利益博弈的非均衡性。将上述理论思想应用到收入分配改革的案例中,可以明显看出,因为这一政策有损于国企和诸如财税系统等部委的利益,即使它可以带来较大的社会利益,但是仍旧难以顺利地实施,从而走到了难产的境地。(四)现有分配制度的“惯性”——基于制度路径依赖的解释

路径依赖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诺斯建立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首先,制度变迁如同技术演进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条路径,就会在既定方向上发展强化。其次,制度变迁要比技术演进更为复杂,因为它还会受到行为者主观选择的影响。诺斯认为:“在具有不同的历史和结果的不完全反馈下,行为者将具有不同的主观主义模型,因而会作出不同的政策选择,因此,制度变迁过程中,边际调整就不会完全趋同。”

现有的收入分配制度安排对改革有着重要影响。以收入分配制度中的税制为例,现有的收入压力使国家更为强调收入的税制,因此现有经济技术水平下将会选择能够使收入最大化的税制安排。这种惯性思维会使能够减少收入的税收制度安排受到阻挠。我国历次税制改革强调稳定收入、保持赋税总体水平不变,就说明了制度上存在的路径依赖问题。(五)尚待改善的改革方式——基于制度变迁模型的解释

根据案例中的分析,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和凸显,突出表现为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普通居民和一线劳动者收入偏低等,公众对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诉求强烈。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看,我国在推行收入分配方案改革时采取的是渐进式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组合模式,也就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创新方式和渐进方式相结合的模式。这种制度变迁的组合模式就是通过微观主体的内生制度需求,来渐进地、缓慢地推动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的模式虽然带来的社会震荡相对较小,但是变迁时间长,搭便车的多,利益集团寻租的多。另外一个问题是制度供需缺口大,制度跌入供给陷阱的概率极高。因此,我国推进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式实际上也造成了改革的搁置。

由于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推动力相对较弱,路径选择的传统依赖性强以及制度供给与需求主体利益博弈的非均衡性,决定了这种制度变迁方式不能完全解决制度的供给问题,特别是涉及既得利益集团或者决策者利益的安排时尤其如此。这就必须要求强制性制度供给与之相配合。著名经济学家热若尔·罗兰在《转型与经济学》一书中曾比较了“一揽子改革”与“渐进改革”思路在克服改革中利益障碍上的不同效果。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围绕某一目标,一项一项地渐进出台改革方案,越到后来,预期上给反对者的压力越大,而时间上也给了反对者充分酝酿并采取行动的机会,所以很可能导致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并最终终止改革。而如果把所有方案“打包”一揽子推出,就根本不会给反对者以感受压力和采取行动的时间,因而可以大大降低改革的阻力,使改革得以顺利推进。所以,不管推进收入分配改革面临的阻力有多大,局面有多复杂,从决策者角度来说,不应该因为这种阻力而却步,应勇于打破利益集团对分配改革的阻挠,尽快出台改革方案。假如遇到阻力就延期,会让社会和公众深感失望,今后改革起来会更难。(六)是否可以效仿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基于制度移植(制度安排)的解释

在推进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过程中,有关专家提出效仿日本20世纪60年代初期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引起了较多关注。20世纪60年代,日本也面临着提高人民收入、改善分配体制的任务,当时日本启动了“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出要用大概10年时间,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调整和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后来的实践证明,那个时期的确成为推动日本经济腾飞的“黄金10年”。虽然中日两国两时点上的收入分配问题具有相似性,但事实上中国是无法直接套用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主要原因可以从制度移植(制度的互补性和资产专用性)的视角进行分析。

在当今经济一体化的世界里,技术可以转移,资本可以转移,劳动力也可以转移,但是作为经济发展的制度因素却难以转移,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专用性质,制度作为一种特定资源、“资产”,也存在资产专用性质问题,因此,即使我国能够强制性地照搬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但这种移植往往也会发生变形,甚至低效。

同时,制度移植还存在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矛盾(制度的互补性)。制度环境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和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它决定、影响了其他制度的安排。虽然日本出台“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经济背景和现阶段我国面临的情况类似,但是,我们无法忽视的是,由于特有的制度和经济环境,中国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的难度远比日本更大。一方面,现阶段中国的各种收入差距远大于日本当时的水平;另一方面,劳动所得占国民收入份额过低的问题也远较日本当时严重,这是由中国具有比日本更为复杂和独特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首先,与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的经济制度和体制机制有着密切关系,由市场调节要素收入分配的机制还没有形成,劳动力价值被压低;其次,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现象可能更加典型,非农部门的工资很大程度上还是由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决定;第三,中国劳动者缺乏通畅的利益诉求渠道,特别是工会组织不健全,劳动者在与资方对话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仅仅复制“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对中国改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够的,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制订针对性更强的规划才能取得理想效果。从制度互补和配套的角度来看,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这是因为一套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特别是类似于经济环境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我国进行次级制度移植时,必须减弱其和基础性制度之间的矛盾。所以在移植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时,我们必须要考虑其与我国政治市场和经济市场的“配套”问题。另外,还必须将文化基础等非正式制度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三、总结

正所谓“制度决定行为”,我国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难产具有诸多制度因素的制约,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基础,粗略地对于造成改革方案难产的原因进行了相关分析。我国收入分配改革并不是要消除收入差别,而是要改变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让不同群体,尤其是普通居民和一线劳动者按照贡献参与收入分配、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基于这样的目标,如何有效地推进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考验推进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决心和耐心,更考验推进改革的智慧和技巧。【点评】收入分配不公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的现实问题之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也被人们寄予厚望,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出台一再被拖延,确实让人们感到惋惜。究其原因,无非是改革方案涉及的部门多,影响范围广。而本文作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利用交易费用原理、权力寻租理论、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主体利益博弈的非均衡性以及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性等分析方案推迟出台的原因,观点新颖独到,条理清晰。

从康州小学枪击案看美国反对枪支管制的利益集团与制度——以新制度经济学为视角

2012级农业经济管理 张艳虹

一、事件回顾

2012年12月14日,美国康涅狄格小学发生校园枪击惨案,造成28人死亡,其中包括20名儿童,受害者均身中数弹。这是2012年美国发生的最血腥、死亡人数最多的枪击事件,这也是继2007年导致33人死亡的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击案后的另一起最严重的校园枪击案。枪击案的凶手为20岁的男子亚当·兰扎,其使用的武器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

悲剧发生后,在美国社会表现出巨大悲痛的同时,各方利益集团在舆论的漩涡中针对此次案件暗含的、美国历史上争议已久的枪支管制与否的问题表达了各自的观点。(一)美国总统奥巴马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哀悼枪击案遇害者时数度落泪,甚至不得不暂停数秒控制情绪。他表示,无论政见如何,美国必须采取“有意义的行动”,防止这样的枪击案再次发生,避免更多悲剧;“必须为悲剧作出改变”。但他一贯的主张也仅仅是致力于“恢复攻击型武器禁令”——这是在他的第一个任期中没有落实的竞选政见。他在讲话中一直没提“枪”这个字眼。鉴于事件巨大的影响力,他于2012年12月19日宣布将由副总统拜登领衔,在2013年1月提出具体的枪支管理法案,要特别禁止向普通民众出售AK47这样的“攻击性枪械”。同时还有消息说,奥巴马正在制定的“全面”枪管计划,将教育、社会和心理健康问题对枪支暴力带来的影响因素均考虑到了其中。(二)布隆伯格

无党派人士、纽约市长兼美国反对非法枪支市长协会共同主席布隆伯格发表声明指出,美国已发生太多与枪支有关的悲剧,甚至发生在学校的教室里。他呼吁美国总统向国会提交法律草案来解决非法拥有枪支问题;“我们已经听够了各种讨论,但我们看不到白宫和国会的行动,这种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三)美国舆论

美国舆论普遍认为政治家们不能再坐视不管,至少应该对购买枪支的过程加强管理,增加购买者背景和精神状况调查等环节。但他们同时表示,美国共和党人永远不会支持枪支管制。每次悲剧发生后,一些人都会在网上提出荒唐的建议,称如果每个人都有枪,情况会好些。太多的民主党人生活在对枪支游说团体的恐惧之中,将不会支持禁枪。(四)全美步枪协会和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1基金会”主管

一向在社交媒体上表现活跃的美国全国步枪协会(NRA)在枪击事件后变得悄无声息。该协会关闭了在“脸谱”(Facebook)上的许多网页,其“推特”(Twitter)账户从2012年12月14日起便停止了更新。其发言人在一份邮件中说:“全美步枪协会不会回应,直至所有真相彻底查清。”几日后协会发言人表示“希望作出实质贡献,防止类似康涅狄格州枪击案的事件再次发生”,但当被问及具体措施时,其发言人并未立刻回答。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基金会”主管艾伦·戈特利布认为,“枪支有好的一面……不允许他们在学校持有武器保护自己和孩子们,那才可悲。”

二、事件发生后各方相关反应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背景分析

美国私人拥有枪支数量世界第一,民众持枪总数达2.83亿支,每年新枪销量为450万支,枪支泛滥。根据美国官方统计数据显示,全美每年有大约10万人遭到枪击,超过3万人因此死亡。过去50年,全世界最恶劣的枪击案中,有11/12发生在美国。

与美国枪支的高饱和度对应的是枪支制造及销售业在美国有举足轻重的经济地位。据美国射击运动基金会发布的《2012年度轻型武器及弹药制造业经济现状报告》显示:在美国,制造和销售枪支弹药及其必需品的企业是这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总共为美国人提供了209750个工作岗位,其中从事枪支制造的岗位有98752个,而为枪支必需品生产服务的岗位和销售枪支的岗位为110998个。这些职位的年薪和福利一般在46858美元左右。与此同时,它们为美国各州及联邦政府缴纳了占据重要份额的税收。

该基金会媒体新闻处负责人表示:“当前,美国的失业率已达到8.2%,这说明现在美国有超过1300万人处于待业状态。在找工作都很困难的情况下,能给这种相对较高福利的工作是很难得的。”“美国现在对于枪支的需求高于以往,枪支制造和销售行业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枪支制造和销售行业不但为美国提供了工作岗位,为2012年美国经济总体产量也贡献了约318.4亿美元。”“枪支制造业是美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在税收方面,枪支制造和销售行业在今年的缴税总额也达到了约20.7亿美元。这是相当可观的一笔行业税金。”

虽然美国民众私人购买是美国枪支市场的主力,但是政府部门的采购占据了整个市场份额的四成。这种现状源于“9·11事件”的发生和新出台的反恐措施,美国政府部门和美国军队开始以一个快速增长的比率来购买枪支弹药,助推了整个枪支制造及销售业的行情。

除了在美国国内市场表现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美国枪支业也成绩卓著,正越来越多地从海外获利。2012年,美国枪支制造业出口获利约44亿美元。美制出口枪支主要销往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三个国家占据了美国2012年枪支弹药出口份额的40%。分析人士预计,这种出口形势在2013年会继续走高。

由以上阐述可以看到,枪支业在美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巨大的经济收益使得如果进行枪支管制,影响将颇大颇广。从经济角度来看,枪支管制的道路在美国走不通。(二)美国社会反对枪支管制的原因分析

在康州小学枪击案反思的问题上,美国社会再一次掀起是否进行枪支管制的激烈争论,各方利益集团在舆论的漩涡中各执一词。占据上风的是反对枪支管制的阵营。

1.全美步枪协会(NRA)

反对枪支管制的典型利益集团是全美步枪协会。该协会目前已经有近400万名会员,组织严密,加上该协会手握重金,对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美国《财富》杂志曾声称,全美步枪协会是美国最具影响力的院外游说集团,它每年花在美国国会的游说经费都在百万美元以上。几十年来,该组织几乎反对美国联邦和州层级的所有枪支管控立法。其领导者认为持有武器是美国公民自由的基本权利,体现在《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并于2008年由美国最高法院再次强化。《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2008年美国高院针对哥伦比亚特区枪支禁令的相关诉讼裁定“人民”有权持枪,管制违宪。协会网站2012年11月27日发表的一篇文章表明了其一贯的态度:更多枪支,更少犯罪。该文以弗吉尼亚州为例,指出自从2006年以来,该州枪支销售量上升了73%,但是涉枪的暴力犯罪行为却下降了27%。

同时其主张,反对枪支管制的研究表明,社会上枪支多寡与犯罪率的关系并不明确。华盛顿曾经实行了32年之久的禁枪令,谋杀率非但未减,反而明显增加。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愈是严格禁枪的地区,犯罪率居然愈高。2007年《哈佛法律与公共政策》杂志研究报告发现,世界上人均枪支最多的七个国家,年谋杀率是十万分之一点二;而人均枪支最少的九个国家中,年谋杀率却是十万分之四点四。

协会支持者声称,一系列枪击案件的出现,与其说反映出持枪问题,还不如说反映出美国人的精神状态。现在很多美国人认为自己没有受到社会的公正对待,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帮助,所以他们需要通过暴力获取关注,“这才是最大的问题”。同时还有声音表示,即便出台限制枪支法案也可以自造枪支,那为什么不管控子弹呢?因为使用枪支至少需要两件事:枪支和弹药。

2.奥巴马

奥巴马有12%的竞选资金来自财大气粗的“全美步枪协会”,在他上台之后,美国枪支弹药销售量大增,达到历史最高水平。2012年2月,美国在线枪支弹药销售网站(Ammo.net)把奥巴马评为“史上最伟大的枪支推销员”。此次康州小学枪击案是奥巴马任内出现的第四次大规模屠杀事件。

奥巴马曾在2008年说,农村选民“紧抓着枪支和宗教不放”,此番言论让他被扣上了一顶“精英主义”的帽子。随着大选的深入,他逐渐改变了立场,最终赢得了大选。

3.美国民众

尽管美国舆论从公民安全角度出发希望加强枪支管制,但是在美国这个极度推崇个人自由的国度,任何被视为侵犯个人权利的举措都很难获得多数美国民众的支持。在康州惨案发生后的一天,美国就有约120万到130万支枪被卖出。其中最具讽刺意味的是,最畅销的枪支是凶手使用的223口径“大毒蛇”步枪。美国很多枪支店老板都会经历这样的情形:在新的重大枪击案出现后,店里的货总是供不应求。

盖洛普民调显示,1990—2010年,主张采取更为严格枪支管制的公众比例从78%下降到44%;而主张更为宽松或维持现有管制水平的公众比例同期则从19%上升至54%。

在美国遭遇金融危机和奥巴马2008年首次当选美国总统后,民众的枪支购买力在增强。原因有两点:一是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之下,民众对可能上升的犯罪率表示担忧;二是担心奥巴马上台后推行新的枪支管控措施,提高购枪门槛,所以抢先购买,有备无患。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数据表明,在奥巴马第一个任期的4年中,有超过5000万人申请购买枪支。这个数字是小布什任期内的2倍。这也是美国近20年来首次有如此大规模的枪支购买需求。

三、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及分析

(一)利益集团的内涵

贝利将利益集团定义为“一个由拥有某些共同目标并试图影响公共政策的个体构成的组织实体”。利益集团最广义的定义既包括自愿成员,也包括非自愿成员,还包括各类合法机构化的形式,如公民利益集团、非营利机构、公共部门组织、企业利益集团等。利益集团之间在规模、资源、力量和政治导向上有显著区别,但它们的共同点是成员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共享利益。利益集团又称为利益团体、压力集团、院外活动集团等。按照奥尔森的看法,为实现某种特定的群体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组织就是利益集团。

奥尔森认为,利益集团的实质在于最大限度地追逐特殊利益。利益集团为其成员谋取利益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尽量在社会的总利益中争取较大份额,即尽量分到更大的蛋糕,而不顾社会的总利益是增加还是减少。正如奥尔森所说,“如果社会中的典型组织只代表其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则该组织必然不肯为增加全社会的利益而作出自我牺牲”。它们在采取集体行动时,“不会关心社会总效益的下降或‘公共损失’”,因此,奥尔森将这些组织称为“分利集团”。

在奥尔森看来,分利集团的存在、扩张和增多对一国的经济增长、社会平等与效率、政治和谐与稳定都会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分利集团的瓦解、缩小和减少往往意味着国家经济易于繁荣、社会易于平等、政治易于稳定。因而分利集团是影响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

美国存在的反对枪支管制的利益集团为实现私人拥有枪支合法化而采取集体行动。这个利益集团包括自愿成员——全美步枪协会,也包括非自愿成员——获得步枪协会竞选资金赞助的美国政客和政党,还包括各类合法并机构化的形式——美国“第二修正案基金会”、美国射击运动基金会等。该利益集团的坚强后盾是美国军火商,其宗旨是最大限度地为其成员谋取利益,而不顾广大美国公民的人身安全,提倡人人拥有枪支。在采取如此的集体行动时就产生了公共损失。按照奥尔森所述,这种组织叫作“分利集团”,它的存在和扩张对一国的政治和谐与稳定造成了极大的阻碍。这在此次康州小学枪击案中得到了验证。

以布隆伯格为代表的无党派人士等支持枪支管制,他们所在的利益集团显然和反对的利益集团是冲突的。不过由于力量薄弱,他们只能苦苦挣扎。(二)利益集团对政治行动的需求

供应商或有组织的供应商利益集团(行会)为了减少其竞争压力和节省其竞争成本,总是试图获取政治干预,即愿意付出代价谋取政治偏袒(采取寻租行动)。反对枪支管制的广义的利益集团为了减少与支持管制的利益集团的竞争压力和节省其竞争成本,其“自愿成员”——全美步枪协会,每年花在美国国会的游说经费都在百万美元以上,以此寻求政治偏袒。奥巴马有12%的竞选资金也是来自于该协会。这样付出的金钱代价使得美国国会和总统本人在枪支管制问题上态度暧昧,未有实质性进展。同时也将他们纳入“广义”的反对枪支管制的利益集团之中。

在民主国家中,从事寻租的企业集团有能力求助于政治家,因为政治家本身要为连任、对政党的赞助或宣传而竞争。因此,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厂商会对靠政治努力“强化”对其有利的市场环境形成一种很强的需求。美国总统奥巴马为争取得到步枪协会的资金赞助赢得连任,而在其第一个任期内忽视其首次竞选中提出的政见“恢复攻击型武器禁令”,在此次康州枪击案后只是旧事重提,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举动。这样一来,步枪协会靠政治努力强化了对其有利的市场环境。

议员、官僚和其他政治主体同样有很强的动力来提供偏袒,保护枪支生产者利益集团。这些政治权势的掌控者们通过立法、管制或司法裁决降低市场中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强度,政治企业家借助政治权势对产权进行再分配,并追求由此产生的回报。此次康州小学枪击案发生后,白宫集体失声,政治主体在枪支控制问题上呈现出明显的偏袒,极大地保护了反对枪支管制的利益集团的利益。美国“第二修正案基金会”搬出美国《宪法》来打压支持管制的利益集团,最高法院2008年的裁决更是降低了支持枪支管制的利益集团的竞争力。这些政治主体如此强烈地偏袒反对枪支管制的利益集团,动力皆来源于后者给予的丰厚回报。

对竞争过程的政府干预一般都以供应商利益集团为后盾,有害于众多无组织的购买者。因为相对于同一市场中成千上万的购买者来说,供应商是更有组织性的“特殊利益集团”,他们更容易达成一致,采取集体行动来强化其对政府的谈判力。美国公民相当于之前提到的无组织的购买者,反对枪支管制的利益集团是所谓的供应商。反对的利益集团采取集体行动强化其对政府的谈判力,使得政府在枪支管制问题上“不作为”,任由枪支在全美泛滥。这也导致美国公民随时处于“枪械的威胁之下”。

总之,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发展,说明利益集团确实有向被选出的政治代理人传达企业或公民偏好的作用。鲍姆加特纳和沃克在有关政治参与的一个调查中发现,在美国有90%的公民卷入了利益集团,这也符合之前提到的全美枪支协会拥有庞大的会员数量。协会选出的政治代理人——“总统”转达了反对枪支管制的集团偏好,尽管这样的转达是含糊而隐晦的,但至少不是公开声称支持枪支管制。(三)利益集团对制度的影响

康芒斯曾指出,“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在他看来,在制度行为背后的一致原则是执行制度的集团和有目的的行动。因此,利益集团对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1.制度的非中性

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中性制度与非中性制度。非中性制度是指给社会的部分成员带来好处并以另一部分人遭受损失为代价的制度。康州枪击案的悲剧结果使得我们明显可知反对枪支管理的制度是非中性的制度。制度的非中性体现在以下几点:(1)制度可能只为部门利益服务,而且还可能损害其他群体或社会整体的利益。(2)制度的非中性表现为产权变化的再分配效应。一个群体为使产权发生有利于其成员的特殊变化,可能会投资于游说,投资于政治捐款。(3)许多制度都是由独裁者、强势利益集团和政治上的多数派创立的,他们建立这些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牺牲他人利益从而使自己获利。反枪支管制的制度使全美步枪协会获得了巨大的部门利益,使得美国公民随时遭受枪支威胁;协会大量投资于游说和政治捐款使得法律和政治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现在形成的这种反枪管制度就是由强势利益集团创立的,他们建立如此制度就是为了牺牲他人利益使得自己获利。

2.制度变迁的进程

缪勒、诺斯等学者的研究表明,制度的演进方向与一个社会中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过程和结果相关,是由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的利益集团决定的。强势利益集团决定制度演进的方向,主要是通过获得权力决策机构的大多数席位,来控制国家政权以影响制度的制定。美国社会的反枪管制度就是支持枪支自由化的利益集团与反对者博弈胜利的结果,他们是强势的利益集团,决定着制度演进的方向,控制着决策机构的大多数席位,进而控制和影响制度的制定。

3.制度选择的效率

制度的产生反映的是利益集团之间建立在实力基础上的冲突与妥协的结果,但这并不等于就是说制度的建立,都会满足效率原则。因为制度设计本身最初可能就不是以增进普遍或社会福利为目标,而是以集团利益为目标的。此外,制度与效率结果之间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必须经过人的活动或选择。我们不可能在制度上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反枪管制度的出现就是以集团利益为目标,建立在实力基础上的对反对者的胜利。这样的制度选择不是以增进普遍或社会福利为目标的。(四)制度选择决定了最终结果

艾伦·斯密德在其著作《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对法和经济学的进一步思考》中表达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市场对冲突群体的影响并不是中性的,市场运行效果是特定市场制度与规则选择的反映。从深层次来看,制度与人的动机、行为有着内在的联系,社会上任何制度都是人的利益及其选择的结果。由此扩展到有关美国反枪管制度的解释上,就是特定的“美国民主制度”选择决定了美国公民处在枪支潜在威胁中及其最终遭受枪支暴力的结果。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多元主义政治模式的典型代表,对枪支的管理充分体现了美国多元主义的思想。多元主义的基本前提是主张国家权力的多元化,它主张除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之外,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民主过程的价值所在。多元主义认为,一个由强有力的独立社团组成的多元社会可以对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条件,各种利益集团是政治行动的基本单位,是政治权力分散的社会基础。在政治体制内,利益集团构成的多数共存,才能代表一种广泛的社会利益,通过利益集团彼此之间的竞争实现政治参与的平衡和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平,利益集团可以给民主政治过程提供一种保护。全美步枪协会就是这样一个人多势众、组织严密、财力雄厚、影响力大的利益集团。

除此之外,美国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之前提到的《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这种权利。美国的建国者认为,这种权利,不是任何人给予人民的一种恩赐,而是一种天赋人权。目前美国的50个州中,44个州的宪法都有明确保护公民持枪权利的条款。同时,联邦立法中1934年《全国枪支法》、1938年《联邦枪支法》、1968年《枪支管理法》、1963年《布雷迪枪支管理法》、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与法律执行法》、1996《家庭暴力犯罪者枪支禁止法》等法律也对公民拥有和携带枪支权利作出了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2008年6月“哥伦比亚特区诉赫勒案”和2010年6月“麦克唐纳诉芝加哥案”两起案件中就持枪权作出历史性的判决,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一项个人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这两起判例的最终裁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民持有枪支的合法性,进一步强化了持枪的“天赋人权”。

同时,完整的产权既包括产权的赋予,又需要通过治权和维权使产权得到保护。美国强调“天赋人权”,这是产权的赋予,那么美国公民就要通过持有枪支来治权和维权,从而得到自我保护。

美国公民以这样的多元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来捍卫天赋人权、公民权利不受侵犯,来保障反枪管制度,因此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诸如康州小学枪击案一样的悲剧结果。

四、事件总结

康州小学枪击案中,孩子们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美国社会不会因为频发的枪击案而开启枪支管制的新纪元,一贯深入美国公民骨髓的自由权利、天赋人权、多元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等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美国的枪支问题将很难解决,类似的枪击事件还会不断发生,枪击的血腥将会周而复始地发生。这是美国的悲剧。

康州小学枪击案后,我国媒体大量批评美国政府的不作为,这反映了国人中普遍流行的一种思维:政府天然拥有不受限制的无限权力,想要干什么就能够干什么,比如明天就可以下达枪支管制令。而美国政府不是中国政府,“美国制度”赋予美国公民合法持有武器的权利,是绝不可能说改就改的。

与同时间段发生的我国河南22名小学生被人用菜刀砍伤事件相比,有外媒声音指出,由于中国实施枪支管制,该凶手因为没有枪支,使得这些小学生得以幸存;如果美国实施枪支管制,也许凶手连校园的门都无法闯入,就不会出现令人痛心的众多小学生的死亡。但是美国制度如此,没有假设——因为如此,所以心碎。【点评】作者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利益集团的相关理论来分析美国枪支管制问题,认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美国的枪支管制问题难以解决。本文思路清晰、内容丰富,同时也体现了新制度经济学对社会现象较强的解释力。

“人的假设”对决策实验中行为人行为的影响分析——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2012级农业经济管理 朋文欢

引言

社会科学的所有理论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着对人们行为的假定。而在社会科学中,经济学对人的假定是最深刻的。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是完全理性的,在这种假设前提下,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由于世界的错综复杂性以及个人能力的有限性,人们的行动并非像新古典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表现出一种完全的理性。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否定了这一经济人假说,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人是一种脱离现实的理念中的人,并对人的假设提出修正。

本文依据新制度经济学对人的假设,来分析一次决策模拟实验中参与人的行为,试图发现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是如何改变参与人的行为的。

一、有关人的经济学假设

自从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就把人类行为界定为追求财富的最大化,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人。经济人的行为是完全理性的。人们总是能得到关于所处环境的信息,并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从各种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

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首先,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人们追求财富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人们又追求非财富的最大化。其次,人是有限理性的。在诺斯看来,人的有限理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重复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知能力是有限的,人们不可能无所不知。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而人们的这种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基于对人假设的不同,新古典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在规范人类行为的作用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新古典经济学认为人是全知全能的人,制度是不起作用的。而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制度在规范人的行为、抑制机会主义倾向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二、案例引入

本案例为管理学课程的一个决策模拟实验。在模拟实验中共涉及两个公司,分别为甲和乙。其中乙为原料供应商,甲通过获得乙公司提供的原料进行商品生产。实验的参与人员也相应分为两个小组:A组和B组,分别在两家公司中担任董事会角色,并进行决策。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模拟过程中,两小组轮流担任乙公司董事会的角色,而将对方视为甲公司。因此,当A组代表乙公司时,A组将B组视为甲公司,相反,B组代表乙公司,将A组视为甲公司。

决策模拟中,两家公司经过多次谈判,达成了一个一揽子交易合同,这份合同共分为六笔交易,即乙公司作为原料供应商向甲公司提供原材料。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乙公司可以按合同办事,同时也可以违约,即不向甲公司提供原料。按合同办事则出示红牌,违约则出示黑牌。

决策规则如下:(1)交易共分为六笔,并且要一笔一笔地做,即做完一笔才能做下一笔;(2)每次交易双方同时出牌,若双方均为红牌,则各得利润30万元,若双方均出黑牌,则双方都损失20万元,若一方为红牌,一方为黑牌,则红牌亏损50万元,黑牌获利50万。其中第三轮和第六轮损益值加倍;(3)双方每一次出什么牌,由双方董事会集体决策。第一笔须在15分钟内完成,整个交易在45分钟内完成;(4)在决策过程中,双方可以自由交流,但是每轮出牌不得向对方透露,且每轮出牌结果在每轮结束后公布。每轮损益如表1。表1 每轮交易损益设置

本次模拟实验有两个目标:决策目标和活动目标。其中决策目标为为股东赢得最大的利润;而活动目标则是在模拟比赛中胜出,并且获得利润最大的小组可以获得管理丛书一套。

三、决策过程

在整个决策过程中,依据损益值不同,双方决策的依据也不同,决策由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第一轮和第二轮,双方在互信的基础上都按照合同办事,以致双方各获利60万元。第二阶段为第三轮和第四轮。双方通过协商,引入押金制度,即规定:双方各自出资50万元,由公正的第三方管理,若一组违约办事,则由第三方将押金交给受损方。因此,在加入新的合同之后,同第一阶段相同,双方都出红牌。继续获利90万元。第三阶段包含第五轮和第六轮,双方取消第二阶段的押金制度,A组董事会和B组董事会私下达成协议,规定A组在接下来的两轮出黑牌,而B组出红牌。而A组获得的管理丛书分一半给B组成员,并给予适当的水果补偿。这样,在本阶段,A组获利150万元,而B组损失150万元。整个决策模拟以A组获利300万元,B组获利0元结束。

A、B组六轮决策损益情况如表2所示。表2 六轮决赛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四、结论分析

在进行第一轮决策时,实际上可将其看作一次“囚徒困境”实验。但第一轮的结果却是和“囚徒困境”实验相反的,即A组和B组分别选择了红牌,使双方各获利30万元,达到共赢的结果。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非正式制度的约束。非正式制度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约束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等因素。当个人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而无法迅速、准确和最经济地作出理性判断以及显示生活的复杂程度超出理性边界时,他们便会借助于价值观念、伦理道德以及道德准则来作出判断。而这类的非正式制度约束能够淡化机会主义行为;二是对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柯武刚、史漫飞在其《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一书中指出,人在交易的过程中,面临着结构性的限制:一方面,面临着“横向的不确定性”,即不清楚对方将要做什么;另一方面,面临着“前向的不确定性”,即不清楚自己的选择对未来的影响。因此,在第一次做决策时,往往会选择一种利他行为。而这种利他行为在涉及的利益不是很大时,往往表现得很明显。而第二轮的决策也可以同理得到解释。

在第三轮决策中,损益值加倍,即合作时,双方各获利60万元,而违约时,则损失100万元。因此,由于涉及的利益的增加,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力往往会减弱,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更加突出,而行为人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往往不能达到抑制其机会主义倾向的作用,而使双方达到共赢。所以为了使交易双方都能遵守协议,双方引入了押金制度,并由公正的第三方管理。当一方违约时,押金归受损方所有。毫无疑问,在第三轮和第四轮,双方在这种制度安排下,都达到了共赢的结果。由此还可以看出,在涉及利益较大时,非正式的制度约束淡化机会主义倾向的作用将减小,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必须引入正式的制度约束。

随着一笔交易的进行,行为人不仅需要考虑决策目标,同时还需要考虑活动目标,即获利最多的小组将获得管理学丛书一套。因此,在第五轮决策前,A组和B组达成协议,在第五轮和第六轮决策中,A组出黑牌,而B组出红牌。这样A组获胜,获得管理学丛书,而对B组,A组则给予一半的丛书和相应的水果以补偿B组输掉比赛。若仅仅从活动中A、B组获得的利益看,B组似乎更受益,但是这里应当区分的是股东的公共利益和董事会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差别。董事会获得丛书及水果,但是股东的利益从第四轮的150万元减少到0元。因此,在整个决策过程中,在机会主义倾向的驱使下,董事会以对公共权力的拥有来换取个人的私利而置广大股东的利益于不顾,是一种典型的权钱交易。与此同时,这种权钱交易,不仅仅带来了股东利益的受损,同时还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减少。可以想象,当A组和B组都按合同办事,即每轮都出红牌时,最后A组和B组同时获利240万元,整个社会福利为480万元;而当双方达成私下交易后,社会福利仅为300万元。

针对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和正式的制度约束都起到减少不确定性、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作用,并且,随着涉及利益的增加,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会不断突出,非正式的制度约束在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的作用也将不断弱化。为了减少不确定性和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必须引入正式的制度约束,防止出现权钱交易的行为。【点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是有限理性的,因此,制度在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时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从学生管理学课程中的一个决策模拟案例入手,向读者表明一个事实,即在制度相对缺乏时,人们往往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损害集体利益,而类似的设租寻租现象也会表现得相当明显。最后,文中指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会抑制机会主义倾向,而当涉及的利益增加时,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将减弱,正是该文的点睛之处。

跑马滩水库变迁史——新制度经济学的一点应用

2005级农业经济管理 陈敏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跑马滩水库,位于安居、安岳、乐至三县的交界处,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植物生长茂盛,森林覆盖率达70%以上,盛产野生鱼,人工养鱼业也很发达。跑马滩水库一年四季鸟语花香,气候宜人,是当地居民踏春、避暑、游玩的首选地,现被规划为跑马滩风景区。跑马滩景区内有优美的自然风光、丰富的历史人文景观、独特的风土人情和神奇美丽的传说,主要观赏景点有跑马滩水库、皇坟、明月寨、卧佛院(1988年,国务院确定卧佛院为全国第三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

跑马滩水库上接盘龙河,下开琼江安居段源头,修建于1964年,主河道长30千米,设计灌溉面积3.14万亩,设计库容量3260万立方米,主体工程跑马滩水库大坝在安居区东禅镇境内,是一库以农业灌溉为主,担负琼江重要防洪任务,兼有发电、场镇供水、水运、水产养殖等综合开发的年调节中型水库。

跑马滩水库在三代领导人的带领下,依靠人民群众的努力,克服了资金短缺、技术匮乏、“文革”动乱等数重阻力,从一个小小的“土坝”发展为400米长修葺整齐的石坝,其溢洪道闸门也从手工机械操作发展成电脑控制自动化的设备,溢洪道也经历了大型整修,灌溉渠道也由土基改为石基,大大提高了输水效率。

1987年建成跑马滩水库发电站,在此之前水库主要是为周边农业区提供蓄水灌溉,生产一些建筑需要的材料,比如预制板等。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由于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增长,水库发展了多种副业,包括种植果树,喂养桑蚕,养殖各种鱼类,开办旅馆、面粉加工房,建立水上运输船队等,那是水库上人气最旺、最火热繁荣的时期。其财务结算形式也从最开始的“统收统支”变为“定额任务”,也就是承包。而后来各项副业都走了下坡路,由于竞争不过私营、个体经济,各项副业从缩水到退出市场,到现在只剩下作为整个水库经济支撑的发电站,其他都不成规模了。

在新一轮经济发展的规划中,现在水库准备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事业:以其交通便利、自然环境及文物保护较好的优势,建成以巴蜀农耕文化、佛教文化为中心,供游客水上运动、会展、假日生态旅游等的景区。

值得思考的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焕发出活力的时候,我国的集体经济欣荣发展,而随着市场的成熟,水库的硬件设施日益完备坚固,但水库的经济实力却是越来越弱。

在这变迁史中,我们可以清晰明了地看到交易费用、社会成本、制度变迁和水库作为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性以及在三县交界处产权的混乱交叉是如何被经济影响和如何影响着经济的。

首先是遵循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变迁随着经济形态、发展变化而催生出来,与经济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这点尤其体现在水库的各项副业的经营方式和财物的结算形式上。20世纪80年代初期,水库拥有的副业相对简单,财务结算的形式最早是“统收统支”,水库管理所设会计一职,统一收取所属水库的各副业的进账,然后给所有人按级别发工资。到后来,某些副业收入颇丰,演化出奖金这种奖励形式。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副业的增多,水库发展出了船运队、果林、加工房等,每一项都有专人负责,因为零碎的收入再也没有办法统收,于是由水库管理所管理人员按照当时的经济状况制定任务,逐渐发展出了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似的承包制(例如,当时承包果林一年上交100元)。这个制度的变迁首先是由降低交易费用所导致的。由于发展的副业的生活化、大众化(从生产预制板到种植粮食作物、加工、交通运输),而且结算的金额非常细碎,且都是现金交付,再实行“统收”的话,监督成本将非常之大;而且如果再实行“统收统支”,一些盈利的或者盈利较多的副业将产生正的社会效益,而其他相对经营不善或由于客观原因状况不佳的副业会产生负的社会效应,这不是简单的奖金可以弥补回来的,会造成职工怠工以及低效经济等问题。在实行承包制后,相关负责人自负盈亏,会积极随着市场的导向和自己的经营状况作出灵活的调整。加工房由于一直都有货源而开到了现在;而在水库的另一块整齐肥沃的土地上,人们由最初的养殖业转换到了种植葡萄,然后又种上了桑树养蚕;在那时,水库还设有职工食堂,以方便大家全力经营各项生产。

然而,水库作为公共产品,由于其所给予的正外部性没有得到有效的补偿,导致整个库区的支撑经济产业发展越来越慢,近乎停止;同时由于人心涣散和斗志下降,意识环境变差;库区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渐恶化,各项副业都在缩水,集体经济的资源集中的优势不再,像尾大不掉一样,无论如何都不可逆转。这其中几个重要的现实是:修建电站的贷款主要由水库自己偿还,积累的资金偿还了贷款而不是投资经营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集体经济;在市场价格越来越开放的同时,水库电站提供的电价以0.18元的价格卖给国家,直到2000年才有所调整;水库以几乎免费的形式提供周围乡镇的农业灌溉,沟渠修建、维修;洪涝灾害越来越频繁,作为水库支撑的电站变成管理层最大的心病和人们脸上的晴雨表;90年代以来麻将风气席卷了整个水库——那时候,大人们在家里打麻将,看的人围了一圈,用军旗模拟打麻将,可见风气之盛。所以水库的经济实力长期得不到巩固,同时麻将麻痹了人们的精神斗志,最终水库的产业没有能得到升级。其主要副业没能从第一产业发展到第二、第三产业,而仅存的第三产业——面粉加工房和船运队也不敌私人经营的灵活以及低廉的管理成本优势,导致面粉加工房规模逐渐缩小,船运队最后歇业。

另外,水库位于安居、安岳、乐至三县的交界处,产权分割不清。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大范围内的利益库区资源,而三县各自利益所得者却纠纷不断。例如多次就库中渔业资源发生争吵甚至斗殴事件,严重影响了库区经济的自主发展,使库区渔业资源成为名副其实的鸡肋。“利益集团的形成是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变迁的纽带……拥有共同利益的人可能作出的个人决定加总起来就导致了制度变迁。”(《冲突与合作》,第13章第3节)而没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或集体加总在一起则是“窝里斗”,内耗太大,不会有发展前途。

现在,虽然水库伸出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的橄榄枝,但是由于库区资源涉及三县的利益分配和责任的分担,在没有强有力的铁腕领导或清楚明晰的权利义务规则的情况下,该项目很难顺利进行下去。

整合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在水库经济繁荣发展的十年,其相关政策、制度和当时一片大好的经济形势及积极向上的意识形态相配合,制度促进了经济发展,经济推动了制度的进化;然而在最近十年中,市场开始饱和,经济形势变得复杂起来,各利益集团不断纷争,人心涣散,水库的制度却没有丝毫变迁,经济越来越退化,前途扑朔迷离。

对此,根据浙江大学卡特中心黄祖辉教授给出核心的改革原则:对于水库这类特殊的公共物品,尤其是在这样的多地区利益纠葛下,应该明晰产权,股份化库区资源,成立统一的董事会,让各个利益集团成为统一的利益共同体。【点评】本文作者以亲历者的视角向读者展示了其家乡的变化,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详述了个中变化的内在驱动力。并通过这个变化向我们诠释了制度是经济的内生变量,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经济的发展的道理,这可供我们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国家作为发展参考。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行为主体分析——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2006级产业经济学 黄斯涵

一、案例背景

浙江中部的东阳和义乌地处金华江上下游,水资源丰歉却大相径庭。东阳市的水资源极为丰富,人均水资源量达到2126立方米,每年要向金华江白白流掉3000多万吨水。义乌却供水严重不足,人均水资源量仅1132立方米,约为东阳市的一半,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出现了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双双告急的状态。

2000年11月24日,东阳、义乌两市政府经过多轮协商签署了用水权转让协议:义乌市一次性出资2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水的使用权﹔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工程维护仍由东阳负责,义乌根据当年实际供水量,按每立方米0.1元标准支付综合管理费。2005年1月6日,横锦水库引水工程正式通水。该工程是我国首例水权交易事件,被人们称为开创了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先河,是水权理论在实践中的重大突破。

这次交易是市场机制作用下水权交易的双赢:东阳转让水权不仅可以得到2亿元的资金,而且每年还有500万元的供水收入,成本每立方米不到1元的水,出售价格是每立方米4元。义乌购买1立方米水权付出了4元的代价,而自己建设水库至少要花6元。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认为,这标志着我国水权市场的正式诞生。

二、水资源的新制度经济学产权分析

我们国家过去对水资源的属性定义一直是公共物品,因此对应采用的是行政指令方式分配水资源。也因其被简单定义为公共物品,所以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产权一般分为自由进出的产权、国有产权、集体产权、共同产权和私有产权。从世界范围来看,以上几种产权制度在水资源中都是同时存在的,并且随着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然而由于水资源作为一种特殊的战略资源,大部分国家都由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了其国有或人民所有的性质,因而水权转让探讨的主要问题多侧重于除了所有权之外水资源的其他权利,一般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及相关的转让、收入享用等权利(王金霞,2000)。

与这个产权制度相对应,我国的水权分配制度也主要表现为指令用水,行政划拨,在流域管理中,各地区用水通常由上级行政分配,水事纠纷也主要由行政手段协调。结果是造成了粗放型水资源的消费增长方式,加深了水资源不平衡分布和分配的矛盾,造成水资源的极大浪费。

要改变这种现状,可以通过市场的有效手段进行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作为公共物品的水资源,产权为国家所有,即使承认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作为水权交易的客体,仍然存在着狭义的水权主体不明的根本问题。对于这种产权界定模糊的困境,本文以为,其从根源上来看是由对水资源物品属性的不明所导致的。因此本文从水资源的物品属性分析入手,转入水权的产权层次分析,然后联系到水权交易实际行为中的行为主体,最后结合案例推导出在水权交易的过程中行为主体与水权交易的有效性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水资源物品属性分析

公共水权私人化是市场交换的基础,如果要通过市场手段优化水资源的配置,则水权私化是水权制度的必然要求。物品产权是与其物品属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水资源也是如此。然而水资源存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界定清楚它的物品属性,这也是其产权界定的困难所在。现在很多文章分析认为应该将水权私化,同时又发现水资源由于其流动性等自然属性和由其自然属性产生的经济的外部性等,水资源很难摆脱其公有属性。水资源是公是私,似乎成为其难以解开的谜题。但是,如果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把水资源的多种物体属性和其产权联系,承认水资源物品属性的多样性,则必然承认了水权的多样性。意思是,不是单一地要把水权都私化,而应该针对其物理特性,制定其公化和私化的程度,再根据其产权的界定,让能够在市场上流转的水资源自然流转,实现真正有效的优化配置。对应的一部分非私化的水权,在国家或政府的同意管理协调下,不需要其通过市场手段,而且,通过市场手段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水资源的外部性——环境污染等,这些难以私化的水权存在“市场不灵”。

在这个理论前提下,我们可以通过直观的理解,简单地对一些水资源进行分类,如跨流域的江河,跨省市的大湖泊等,如果将它定义为公共物品比定义为私人物品更容易让人接受,而家庭后院的水井似乎更适宜定义为私人物品。

1.水资源物品属性的竞争性分析

从产品属性的简单分类图(见图1)上看,由于人口增长,水污染等环境恶化等问题的影响,水资源的竞争性不断增强。图1 产品属性的简单分类

稀缺性是导致竞争性最根本的原因,稀缺性也是产权界定的前提。如果物品无处不在,存量丰富,则没有人会介意其中的一小部分是属于谁的。

竞争性增强导致水资源属性变化的趋势为:俱乐部产品(toll goods)到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到公池产品(common pool goods)。这里说明了水资源的属性不是纯粹的自然属性,而是包含了人的主观价值因素的社会属性的混合属性。在竞争性不高的时候,政府把水资源定义为公共物品,并且这种在现在看来有些不合理的定义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从属性的变化看来也是有其根据的。

这里也能够看作是这样两种趋势:一是水资源属性的私人化趋势;二是作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呈现出的是地区化的趋势,即公共物品化为共用资源。这种变化趋势也预示着水权以及其对应的分配制度的变化——由计划向市场。这个变化使市场作为有效配置水资源的手段成为可能,因为公共物品是难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都必然会转化,部分水资源由于其他属性,使其保持一定程度的公有特性,这在后面会得到分析。

2.水资源物品属性的排他性分析

水资源的排他性可以受两个因素影响:第一,特定水资源的地域分布状况;第二,稀缺程度。

水源分布地域越广,排他性越低;反之越高。比如说,私人在后院打的水井有很高的排他性,而长江、黄河的排他性就很低。排他性是产权的决定性特征,它不仅意味着不让他人在一项权利中受益,而且意味着权利所有人要对该项权利使用中的各项成本负责(王亚华等,2002)。

与水资源排他性地域分布的影响相对应,水资源的产权必然呈现出地域分布特征。水权一般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来确定的,同时,附加了较多的相邻义务,如环境保护义务等。《法国民法典》第642条规定:在土地上拥有水源的人,得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其不动产的范围内,并为其不动产的需要使用其水源。如低地所有人,在水源喷出之土地上,为水的利用或在其所有权范围内之流通方便而修成地面工程或永久性工程,已逾30年时,水源所有人不得再使用其水源以损害低地所有人。水源所有人亦不得以切断市镇、乡村或村庄居民所必需用水的方式使用其水源;但是如上述居民未取得或按时效取得使用权,水源所有人得请求赔偿,该项赔偿由鉴定人规定。

地理分布大体上不随时间变化,但是,水权将会因其地理分布的不同而重新明晰起来。不再单一地采用原来的属性定义。

一些常见的水资源属性的例子见图2。图2 地理分布影响水资源的物品属性举例

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也影响排他性。比如打井得到的水源,如果附近只有一口井产水,那在周围人群的压力下,不论其位置在哪里,都得向周围人群开放水权。这也源于水资源的流动性和稀缺性导致人们对水分配和计量的重视不断加强。

由于经济发展导致的稀缺性使水资源的排他性从低到高的变化,引起了水资源属性的两种变化趋势:公共产品到俱乐部产品;公池产品到私用产品(见图3)。其含义是,人们未来必定会为他们所消费的每一滴水交纳一笔合理的费用,从而将不再存在免费的水资源。(二)水资源的水权分析

前面的属性分析中结合了水权类型的分析,由此设计了一个水权的种类划图3 四种产品属性变化趋势示意

分示意图(见图4)。对应的水权的四种细分形式为:集体水权、国有水权、私有水权、流域水权和区域水权(王亚华、胡鞍刚、张棣生,2002)。图4 水权的四种简单细分形式

水权交易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水资源供给、运行和管理中的私有化,美国加州、智利和墨西哥的实证研究表明,与水权交易的建立相适应,公有和私有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存在各种形式,这些不同的分工搭配提高了水交易的灵活性。(三)水权交易的行为主体

根据前面水权划分的四种形式,对应产生了四个层次的水权交易的行为主体:用水协会、水厂等;国家;用水户;地方政府(见图5)。

用水者协会内部分配水仅给个人,甚至是社区群体,增强了这些群体对水资源的控制,比以前的用水者更加确保了对水资源获得的权利。在智利和墨西哥,强大的用水者协会在水资源分配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智利,用水者协会拥有和管理水利设施,监督水资源的分配,在服从一定的条件下批准水权的转让,提供协商的场所并解决水事冲突。在墨西哥,将灌区的管理权责转给新组建的用水者协会是建立水权的基础。根据墨西哥的法律,水权可以提供给个人或群体,但一般倾向于提供给群体,然后群体组织再将所获得的水权赋予内部成员。图5 水权交易行为主体层次简单分类

用水户主要是指终端的水产品的使用者,他们可以购买矿泉水、用水表计量支付自来水公司的水,一些生产企业可以购买生产用水或者排污权等。

这样进行层次的划分,主要是为了明确不同水资源交易的行为主体,明确它们在水权交易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对于规范我们的水权交易制度、制定相应政策有重要的意义。四个层次行为主体的不同职责为:国家作为最高级别的主体,一般不适合参与市场的直接交易,主要负责水权制度安排和法律保障,以及对其他级别主体之间产生的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另外负责对整个水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监督;地方政府之间可以进行产权明晰的同级交易,对水资源进行地区规划,并负责监督较低级别的交易活动;集体组织可以进行同级交易,主要负责内部用水户之间的公平分配和私人产权的落实到户、保障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并代表组织内个体进行集体行动,如协商谈判;用水户购买水产品,在市场上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并相互监督。

三、结合案例分析

在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例中,行为主体为两个县(市)的地方政府,属于同级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根据前面的分析,这种交易是有效率的,也是市场化和水权私化的结果,水权交易为两地同时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收益。(一)交易行为主体的“当事人”

一些学者认为,由于交易主体仍然是政府而不是个人,因此还不是水权私化的最佳结果,但是笔者认为,这个水权交易就其交易的水资源的物品属性来看,其行为主体由地方政府承担是最适合的。即使今后水权制度发展得非常完善了,这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也不会被完全取代。之所以由地方政府作为交易行为主体,是由于:(1)规模经济的影响,地区之间的水权交易规模较大,其设施安排要求规模性经济,地方政府作为行为主体是合理的;(2)水资源地理分布特征的影响,水资源充分和匮乏地区之间如要通过市场交易再次分配,必须由地方政府或者地区较有实力的用水协会等组织来作为交易行为主体,同一地区水资源分布比较均衡,交易需求并不大;(3)交易费用角度的影响,买方与卖方测量水量和水质、运送水等实施交易的各种能力要求较高,加大了水权交易成本。另外,其中还存在国家政策变动的风险、交易纠纷和交易失败的损失,个人或者个别企业团体难以承担。如东阳义乌水权交易,2001年签订的协议,直到2005年才实现通水。据称,铺设管道的时候曾经因为管道施工与管道经过地区的农户因为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纠纷,多次耽搁工程的进度。这种大型项目的投资期限较长,并且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由地方政府主持并承担盈亏,才比较可行。(二)交易行为主体上级的职责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是我国的首例水权交易案例,它是水权交易理论在实践上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也正是如此,在相应的管理制度、观念、技术都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交易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义乌与东阳签订卖水协议后,东阳市计划在梓溪和东阳江之间打通隧道,准备将梓溪之水引入横锦水库。梓溪是曹娥江水域长乐江上游的主要支流,其流量占了长乐江水源的大头。长乐江是嵊州市最主要的可利用水资源,一旦东阳市实施梓溪引水工程,嵊州市的长乐江来水将会大大减少,局部地段甚至可能会出现断流。同时,这个引水工程的实施,还将严重影响曹娥江流域的生态平衡。由于东阳市的梓溪引水工程对嵊州市的影响是巨大的,2001年4月13日,嵊州市水利水电局将一份名为《关于东阳市计划兴建梓溪跨流域引水工程将对我市带来严重影响的问题反映》的文件紧急递交给浙江省水利厅,强烈要求上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切实维护下游城市的合法权利(张文龙、顾蕾、周伯煌,2002)。

水权交易的第三方嵊州市其实是应当参与到这次交易当中的,导致这里出现问题的原因除了交易双方本身存在的责任以及长期积压的制度问题外,更主要的是交易行为主体的上级主体没有做好监督,因为交易的部分水权产权应该属于嵊州市所有,却被认为是东阳的水资源。当交易的水资源存在产权界定问题的时候,如果能在事前作出安排,或者一开始就通知第三方——嵊州市,参与这次交易的协商,则不会出现上述纠纷。(三)分析结论

东阳义乌水权交易的主体是处于平等地位的行为主体,这种交易只有通过平等协商达成,才能有效地实现双赢。设想,如果有上一级政府干预,则不是市场的交易行为了,而成为计划或者行政指令。这样很难避免政策的倾斜,或者因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多重目标而损害效率。同样的道理,如果交易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如有操控交易规则能力的主体和规则的接受者(类似于裁判和普通球员的对决)的交易,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交易,都难以避免机会主义、以权谋私的情况发生。

参与到水权交易的水权,还应该注意到水的用途(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商业用水)。向不同类型用水转化的交易是矛盾和纠纷产生的焦点。生活用水重于生产用水,要先保障生活用水的需求。农业用水向非农用水转化,要考虑不损害原农业的可持续性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情况比较简单,但在一些例子里涉及农转非的问题,农用水被转为经济效益更高的工业用水之后,许多农户遭受到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在交易初被忽视,后期才慢慢体现出来。而用市场的手段,往往容易忽略掉长期的收益,这就要求政府或者说上级行为主体认真执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弥补“市场不灵”的缺陷。

四、总结

水权交易制度的私化和水市场的建立是我们国家水资源利用和分配的一个必然发展趋势。水权交易制度的关键和难点是水资源的初次分配,水权交易的产权基础。水权交易是在水权初次分配基础上的再分配。只有产权明晰,才能确认合理的交易行为主体,才能有效地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交易行为的发生。

所以,根据水资源的多样化的物品属性,设计出合理的多样化的产权,并且根据其产权的特点,让私化的并处同一层次的产权主体利用市场手段进行优化配置。不同层次间的主体运用市场手段配置难免会出现寻租现象,最终扭曲市场的配置效果。当出现“市场不灵”的时候,上级水资源产权主体应当行使其职权,运用合理的法规、法制,予以纠正,真正担起一个裁判的职责。

参考文献

[1]张文龙,顾蕾,周伯煌.由水权交易案到产权界定[J].前沿论坛,2002(3).

[2]王亚华,胡鞍刚,张棣生.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J].经济研究参考,2002(20).

[3]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J].中国法学,2004(1).

[4]马晓强.水权与水权的界定[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1).

[5]赵海林,赵敏,毛春梅.水权理论与我国水权制度改革初论[J].生态经济,2003(10).

[6]王金霞.地下水灌溉系统产权制度的创新、效率及政策[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2000.【点评】本文从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的水权交易案例出发,对不同地理分布的水资源物品属性、水权的分类以及水权交易的行为主体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在政府调控下的水权交易制度的私化和水市场的建立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的方向。

以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企业招聘重学历的现象——为什么世界500强企业都来浙大招人?

2012级农业经济管理 毕文珂

一、现象引入

又是一年企业秋招季,去年笔者还在南京的一个普通省级重点大学读书,不是“985”或“211”高校。因为面临着毕业,笔者关注了很多招聘信息,发现确实有很多企业来到学校开宣讲会,不过这些企业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都是一些地方性企业或者是一些不大不小的民营企业,比如苏宁、上海爱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等。今年,笔者来到了一所“985”大学——浙江大学就读。这个时候,笔者发现宿舍楼下所挂的用人单位的招聘宣传横幅都是一些世界500强企业挂出来的,比如联合利华、四大会计事务所等。这样一个鲜明的对比不免让人慨叹浙大的优秀,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为什么世界500强都来浙大招聘,而不去普通本科学校?企业招聘员工究竟是看文凭、看学历还是看个人能力?当前的中国不管是外资、民营还是事业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都有要求,但一个理性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筛选求职者的标准应该是求职者各方面的能力,这些能力包括管理能力、领导能力、创新能力、沟通能力等,这些才是决定求职者未来工作绩效的因素,而并不是一纸文凭就能决定求职者未来的工作绩效的。那么,笔者观察到的现实情况是不是说明用人单位是“不理性”的呢,还是有什么其他的合理解释呢?下面笔者试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对此现象作出分析和解释。

二、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分析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用人单位选聘求职者的过程就是交易的过程,即用人单位用工资和相关的福利去与求职者的劳动力产权(这里主要指劳动力的使用权)进行交易的过程。在这个交易的过程中,一定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这种成本就被称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就是指产权转让时所发生的成本。产权的转让依赖于合同的签订。因此,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经济组织的问题其实就是一个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标而如何签订合同的问题。不同的合同签订的方式不同,成本也就不同,这些成本也就是交易成本。合同签订的交易成本又分为合同交易之前的交易成本和合同签订之后的交易成本。前者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而后者又包括以下四种成本:(1)不适应成本,即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互不适应的成本;(2)讨价还价成本,即如果交易双方向纠正事后不合作现象,需要讨价还价所造成的成本;(3)启动及运转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的治理结构并保持其运转的成本;(4)保证成本,即为了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成本。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同样是一个合同签订的过程。很显然,这个过程的交易成本也并非是零。按照上面交易成本的分类,我们可以区分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交易成本的类型,事前成本有:寻找合适的求职者的信息收集成本,与求职者谈判的成本,起草和实施合约的成本;事后成本有:监督管理已被录用的求职者履行合约的成本,培训的成本,在雇用后发现不合格时解聘的成本;此外,还有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现有的各种制度壁垒所造成的成本。其中事前成本中的搜索和发现合适的求职者的信息收集成本以及事后成本中的解雇成本、培训成本和制度壁垒所造成的成本具有典型性,故本文重点从这三种成本出发来分析用人单位选择去著名高校招聘究竟是否理性。(一)信息收集成本

该成本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中去寻找能力符合空缺的工作岗位要求的求职者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信息成本,它包括交通费、邮费、电信费、材料费以及付给招聘人的工资等各种费用。如果市场信息是充分的,用人单位很容易就能找到合适的求职者,信息成本就比较低,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所能获得的有关劳动力的市场信息是不充分的、非对称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中,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在占有有关求职者能力的信息上是不对等的,通常是求职者了解自己的能力,但用人单位却不了解。如果用人单位想要甄别出应聘者的能力,就必须设计出一系列有效度和有信度的测试方案,来测试求职者的业务能力。但是这些考核方案的设计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投入,而且所用方案也未必能保证就是有效度和有信度的,也就是说,投入的成本很高,效果却是未知的。

对用人单位而言,其所能看到的最明显的就是教育程度、经历、性别等信息。在这些信息中,教育程度无疑是最重要的。高学历的人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此人拥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这对工作绩效是很重要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人们的受教育水平是个人在市场上获取收入及服务的有价资本,它像其他货币资本一样,在市场上的回报可以通过一定的量化关系估算出来。这个理论表明,求职者有能力将学历转化为能力,即高学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高能力。此外,1974年,斯潘斯在其论著《市场信号:雇佣过程中的信号传递》中,开创性地研究了将教育水平作为“信号传递”的手段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作用,分析了市场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个体如何通过“信号传递”将信息可信地传递给处于信息劣势的个体,以实现有效率的市场均衡。因此,根据斯潘斯的信号理论,我们知道文凭也是能力的一种信号,当用人单位无法考量求职者未来的业务绩效的时候,只能将文凭视为主要的筛选方法。虽然对于单个个体而言,高学历并不一定代表高能力,但是从群体角度来观察的话,高学历确实代表着高能力。因此,站在统计学的视角看,以节约信息收集的成本的理念出发,理性的用人单位以学历为依据来挑选应聘者也是合理的。(二)解聘成本

解聘成本是指用人单位在解聘因为各种因素不适合本单位的员工时所需的成本。作为交易成本的解聘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给被解聘员工的费用,被解聘人员走后招不到合适人员来从事其工作所带来的损失,人力资产专用性等经济损失,此外还包括社会压力、法律压力和解聘对其他在职员工所造成的压力等非经济成本。不同的用人单位面临的情境不同,解聘员工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亦有不同。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高额的信息成本,用人单位很难获得求职者的职业能力的信息,就无法避免招到不合格的应聘者的可能,这时候用人单位就会面临着解聘的风险成本。根据前面所说的人力资本理论和斯潘斯的信号理论,学历作为一个重要的评判指标此时就会起到作用,高学历的求职者更可能适合用人单位,降低了用人单位选错人的概率,也就降低了解聘的风险成本。此外,对于高学历的人,就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被解聘后重新找到工作的可能性要大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解聘者的心理压力和经济压力,同时也会降低被解聘者因为情绪问题而造成的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三)培训成本

培训成本是指为了使新招聘的员工能够符合公司的业务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所需要的成本。这种成本主要是指培训所花费的成本。工作竞争模式的创立者瑟罗和卢卡斯认为:“在意识到不可能准确预测就业者未来行为表现,以及大部分工作中所需要的技能需在工作岗位上习得之后,雇主们把教育资格视为可以提高培训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这个观点,学历高者一般具有更高的学习能力,对于提高培训效率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而降低了培训的成本。(四)制度壁垒所产生的成本

制度壁垒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上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和用人单位自主雇佣的制度因素。在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力市场中,许多制度壁垒的存在增加了用人单位自主雇用的成本。这也促使用人单位为了降低雇佣成本而在选聘求职者时更看重他们的文凭。该成本在我国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户籍制度问题,在我国许多地方都规定必须拥有本地户口才能入职,同时这些地方为了吸引人才,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解决高学历人才的户口问题,所以对于这样一批高学历者而言,用人单位解决其户口问题时要相比低学历的人简单很多,花费的成本也低很多,所以用人单位就会偏向于招聘那些高学历的人。

这种现象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尤为突出。以上海为例,非上海生源的毕业生加入上海户籍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3)应届毕业研究生,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镇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4)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要求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5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由此可见学历是被硬性规定的要求。因此用人单位招聘时,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会选择高学历的求职者。

此外,除了以上重点分析的交易成本以外,前面提到的各种交易成本在用人单位招聘时都对招聘有影响。正是由于各种交易成本的存在,用人单位会把学历作为主要的筛选依据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凭借学历来招聘的用人单位确实是理性的。

三、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用人单位以学历为重要依据来筛选求职者是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理性选择。所以,世界500强企业愿意来“985”学校而不是去普通高校招聘员工也就容易解释了。但是,凭借笔者在这两所学校的经历,认为普通学校也有很多很优秀的同学,这些同学在以后的工作中的表现丝毫不逊色于“985”高校毕业生,再结合当前中国严重的学历风,很容易得出结论:目前的学历主义由原来的理性逐渐趋向于盲目主义了,这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损失。用人单位有必要继续努力开发一些好的招聘方法,而不是单单凭学历来筛选求职者,同时也期待政府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制度问题,减少制度壁垒。【点评】当前中国的“文凭主义”之风已愈演愈烈,企业招聘时很看重学历。作者通过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以简洁的语言论证了这种“文凭主义”存在的合理性。同时作者也提醒了企事业单位不可过于盲目,在招聘时忽视了能力的重要性。

异地高考政策出台及差异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2012级农业经济管理 傅家桢

一、背景介绍

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2012年3月1日,一封名为《九万随迁子女家长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一封公开信》预热了“两会”对“异地高考”议题的探讨。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承载着社会对千万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的关切,于2012年“两会”期间向教育部、公安部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尽快出台政策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呼吁设置限制条件,逐步放开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事实上,国家对“异地高考”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自2008年起便有人大代表陆续提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就地高考问题。2010年,国家更是以山东、湖南、重庆三个地区为试点,探索异地高考方案。然而,绕开北京、上海等流入人口密集大城市的整改,终究难以平息异地高考的突出矛盾。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将异地高考的争端转移至地方统筹。

异地高考政策似有松动的迹象俨然牵动了社会各界的心,尤其是“北上广”这些流入人口密集、在考试资源和招生配额方面独占优势的地区,矛盾已在户籍人士和非户籍人士间悄然爆发,“占海特事件”将异地高考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2012年6月起,非沪籍学生占海特因未能正常参加上海的中高考,以“推动教育公平”之名义在微博高调争取异地高考权利,随即遭致沪籍人士的强烈谴责,“守沪者联盟”应声而起,一场隐藏在教育不公下的利益争夺战争持续升温。户籍人士对非户籍人士参与高考诉求的反对并非上海独有,2012年10月,北京市也有部分京籍家长找到了北京市教委表达反对之意。

在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切关注与利益协调下,各省市于2012年12月31日前陆续出台了异地高考政策,然通观各地区给出的具体方案,不难发现其对非户籍学子的限制程度差异甚大。其中,黑龙江、安徽、山东、江西4省不仅最早明确了异地高考标准,相应的条款设置也较为宽松,且未引起省内过多的争议。相反,“北上广”地区的异地高考政策经历了“难产”的煎熬,千呼万唤后给出的也仅仅是过渡、渐进性质的政策方案,其过高的门槛设置被热议为“缺乏诚意”。

二、新制度经济学相关原理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异地高考政策”属于一种制度变迁,因此可以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来探讨这个问题。“诺思模型”是揭示制度创新源泉、动力和过程最具典型性的代表,其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的行为假设,即假定制度创新主体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并采用正统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解释制度的变迁。

首先,诺斯等人认为,制度之所以发生创新,是因为在社会中的个人或集团看来,承担这些安排的成本是有利可图的。一项新制度的初始必要条件是贴现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只有这一条件满足时我们才会试图改变既存的制度结构和产权结构。而根据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制度变迁是在多元主体的合力作用下发生的,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不同主体效用函数和约束条件的差异,使其对同一制度安排的收益和成本作出不同评价。此外,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布往往是非对称的,受益者未必承担成本或承担较少成本,使得制度变迁很可能以很多人的利益损失为代价而让少数人获益。因此,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制度变迁是综合考虑各利益主体得失的结果。

其次,诺斯等人将制度变迁视为一种制度均衡——非均衡——均衡的过程。均衡的打破是外在事件衍生出对现存制度安排的压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新的潜在收入随着条件的变动而产生;第二,组织或者群体(个人)操作一个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可能发生改变;第三,法律或者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影响制度环境,使得某些集团实现一种再分配或获得现存的外部利润的机会成为可能。由于存在着以上几种情况,现存的制度结构通过改进或者创新就能够实现新的收入,也意味着现存的制度结构处于非均衡状态。只有当新的制度被创新并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新的制度均衡才会出现,制度变迁过程也方可完成。

此外,根据制度变迁的制度互补假说,制度变迁不仅仅是单独一项制度的变迁,而是一系列制度的变迁,只有这样,制度变迁才会降低变迁成本,发挥最大的潜力。这一观点也将被笔者用于分析错综复杂的异地高考问题在何种环境下方可迎刃而解。

本文将结合新制度经济学涉及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解释“异地高考”政策出台的合理性,以及各省市方案出现显著差异的根本原因,最后从我国高考制度改革自身存在缺陷的角度,思考异地高考政策普遍有效落实的出路。

三、异地高考政策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在异地高考政策正式出台之前,外来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每逢高考,便得返回原籍参加考试,并接受原籍所在地的高校招生制度。这不仅意味着未成年学生将远离父母前往可能已经陌生的“故乡”参加一次关乎人生命运的考试,更意味着在这些城市中打工者的孩子将要付出更多倍的努力才可能回到父母身边求学。随迁子女在城市遭受的高考不公平待遇,再次折射出外来务工人员为城市作出贡献却难以换回基本“市民待遇”的社会矛盾,极易发展成为城市中的不稳定因素,现实冲突已印证了这一说法,因而中央也对此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一)制度均衡的打破: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

在此之前,尽管社会各界人士为教育公平多次呼吁异地高考的政策方案,却迟迟没有收到恳切的回复。矛盾发展至今,许多制约政策改革的环境因素已发生变化,从而渐渐打破了原有制度的均衡状态。

过去,因为教育资源极为有限,新增生源的挤压会给市民子女的升学(特别是高考)造成困难。而近几年,由于新出生人口的持续下降,生源已逐步减少,大城市的教育资源已相对富裕。以上海为例,统计数据表明,上海的高考生源数近年来持续下降,由2006年的11.38万人陆续减少至2008年的9.93万、2009年的7.38万、2010年6.6万,2012年更是缩水至6年前的一半,仅为5.5万人。与此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普通高中毕业生降幅较大的省份,其所属高校跨省生源计划须比上年增加。因此,上海一些高校逐步减少本地招生计划,但数据显示,其降幅并不明显,一线名校除复旦、上海交大、同济大学等本地生源有所减少外(个别高校推行了市内自主招生,抵充缩招人数),其他学校未有实质性的变化。综合而言,沪籍学生的高考就地录取比例依然有所增加。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讲,这就减少了相关利益群体在操作一个新的制度安排下的成本因素,因而尽管沪籍人士坚决抗议权利的让渡,但其根本上还是成为制度不均衡的重要因素。

此外,中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进程中,将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市民化工程放到了战略高度予以重视,其子女教育一直是备受瞩目的关键要素。由此可见,政治上趋善的变动极可能影响制度环境,尽管在过渡时期难免遭到既得利益者的抵抗,但从国家层面来看,为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农民工有权为其子女争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分配。

从另一角度来看,以上海为突出代表的流入人口密集城市积累着市民与外来人员间的矛盾争端,这对城市安全造成了诸多隐患。一方面,城市的建设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贡献,因为他们往往以最低的报酬承担着城市最脏、最累、最危险的工作;另一方面,外来人员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抢占了市民的资源。但双方间的矛盾不可能永远恶化下去,政府、社会多方都在积极缓解矛盾。在异地高考问题上,市民的包容性让步将获得克服城市不稳定风险带来的利润,毕竟城市稳定给市民带来的现实意义是高于对外来人口的意义。更何况,高考招生资源受国家制度安排调配,市民并不天生有权享受机会优等。

综上所述,政治、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变化,打破了原先制度安排的均衡条件,为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创造了可能性。但是,考虑到异地高考政策牵动多方利益主体,在制订具体方案时,应综合协调各方力量,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二)制度均衡的博弈:多元利益主体的博弈

尽管实行异地高考对于推进教育公平有着特殊意义,但考虑到各省市的人口流入情况和高考竞争程度的差异,国家的“一刀切”方案显然难以解决异地高考面临的复杂问题。新制度经济学指出,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往往是非对称的,因而地方作为异地高考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一方面要应对中央施加的压力,另一方面还要综合协调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得失,尽可能实现新的均衡。在异地高考制度的变迁中,大体有4类核心主体参与博弈:国家、地方、户籍人士、非户籍人士,各主体在异地高考政策作用下的成本—收益预期将影响其对政策的态度及作用力度,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分析将最终决定地方政策的制定。

首先,国家从大局出发,支持异地高考改革有利于推动教育公平,这一利益格局的调整符合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当然,国家的导向性推动会招到北京、上海等教育资源发达地区既得利益者的抗议,但从本质上讲,本地户籍人士的不满是在多年享受高考招生特权之后,对公平竞争的恐惧和排外表现,这是社会普遍认可的观点。因而,从成本—收益的权衡来看,国家是异地高考政策的积极倡导者。

非户籍人士是异地高考政策的主要受益群体,尽管各省市在门槛设置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对于随迁子女而言,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将免去回原籍参加考试的精力和成本,更重要的是能享受比家乡教育资源更充足、优越地区的本地招生政策,无疑提高了其接受优等教育机会和留在父母身边读书的机会。由于非户籍人士的诉求基本上顺应了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呼吁,在某种程度上还能获得社会有影响力的公益人士的舆论支持,从而进一步提升其参与博弈的力量。

相反,户籍人士则成为异地高考政策的首要成本负担者。尽管本省高考招生特权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但国家教育部认可本省生源控制在30%以内的比例也说明其存在实施依据:一方面,高校建设占用了当地大量资源;另一方面,在高等教育阶段,在20世纪90年代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央向地方大规模转移了高教投入。截至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有2358所,其中地方院校(包括民办高校)占了94.7%。对于部属院校,属地政府与教育部也实行“省部共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大学地方化”的合理性,因此可以认为户籍人士的真实利益的确受到了损失。但是,考虑到各省市流入人口与高考竞争程度的差异,户籍人士抵触政策的反应也不尽相同,总而言之,放开户籍对本地生源造成越大挤压的地区承担的成本越大,其推动政策制定高门槛的力量也越强烈。

地方政府承担异地高考的压力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人口流出大省,江西、安徽放开户籍限制很可能使考生数量不增反减,但以“北上广”为代表的人口净流入大省则将面临生源暴增的局面。为缓解本地生源的矛盾冲突,国家政策已明确提出会增加人口输入大省的招生计划,若以广东为例,如果异地高考完全放开,高中阶段的教育每年需要新增19万个学位,土地、师资等都难以一次性解决。同时,若要保持广东目前80%左右的高考录取率不下降,则每年要增加15.2万个招生计划,这部分招生计划无论是省内解决,还是靠外省院校调剂,几乎都难以实现。再者,异地高考政策漏洞招致的新高考移民,又给地方政府带来新的成本,更有甚者还可能抬高房价,造成更深远的不利影响。因此,考虑到这些因素,资源紧张省市也会下意识地设置较高门槛。此外,在本市户籍人士与非户籍人士出现矛盾时,地方政府保护内部利益的政策偏向是收益大于成本的。

综合来看,由于国家及更广大人民将受益于异地高考政策,因此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是顺势而为的。但是各地在制订具体的政策方案时,会更细致地参照成本—收益原则相应设置准入门槛。这就是为什么江西、安徽等省的政策获得了较好的口碑,而“北上广”地区则备受指责,但事实上,每个省市都结合自身状况作出了最大的妥协。(三)制度互补假说:异地高考壁垒不攻自破

教育公平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想在现行高考体制下成功冲破“北上广”等地区异地高考的防守底线,实属不易。北京、上海等地考生享有的高校招生配额特权恰是其他省市均普遍存在的现象,只是其教育资源优越,才成为众矢之的。根据制度互补假说,异地高考政策的制度变迁还要配以相关制度的变迁才能够进行互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那么,我们可以反思:“分省考试+配额制”这一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如果教育部实行统一出试卷、统一考试、按分数高低统一录取的高考制度,或者直接参考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模式,录取结果只与笔试、面试成绩等有关,那么具体在哪里考试就不值得争论,高考移民也将不复存在。如果说现行高考体制考虑了偏远地区的教育水平差异,那么也可像研究生招生那样对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给予适当加分的政策,其实施成本相对而言要低得多。

四、总结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与各省市政策间的差异均是各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在现行的高考体制下,我们可以批评北京、上海等地区没有给予外来城市建设者足够的包容,但让既得利益者放弃原有收益显然不符合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假设。北京、上海这些“高考洼地”之所以会引发民众间的矛盾冲突,从非户籍人士角度考虑,也是其不甘在最接近优势资源的同时却无法享用,否则借地高考便可轻易解决现实问题。事实上,异地高考政策的落实还有隐藏的受害者,那便是其他地区的非迁移学生,因为在招生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增加人口输入大省招生计划的安排势必降低了外省的招收名额。总而言之,如果高考制度本身不作合理调整,无论异地高考政策怎么制定,都难以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点评】异地高考政策无论是当前还是今后的发展,都会表现出极强的区域差异性。作者运用制度变迁理论的相关要点,合理分析了异地高考政策出台的条件及多方利益主体在成本—收益分布不对称情况下对该政策出台的阻挠。归根结底,只有涉及异地高考的一系列制度的共同变迁,才能最优地改善教育公平。

新交规“闯黄灯”处罚条款是否应继续实行?——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

2012级农业经济管理 章迎迎

一、案例引入

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对于原来的规定来说,总体更加完善,也更加严格,比如不悬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的一次扣除12分,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特别是通过法律形式加大了对校车的管理力度,这也是由于近来我国校车事故频发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新交规实施几天来,许多规定都得到了大家的拥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交通状况有明显改善。而备受争议的却是关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扣6分”这一条规定。按照原来的交通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是扣除3分。而违反交通信号灯意味着除了闯红灯之外,“闯黄灯”也要被纳入惩罚的范围之内。虽然之前也有关于违反交通信号灯的处罚规定,但是之前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且一般对于闯黄灯的行为不作处理,只对闯红灯的行为进行监督。

这条规定出台后,引起了广大公众的热议。由于多方面的原因,2013年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驾驶者,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

二、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成本—收益分析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它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又可以理解为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

关于对人的假设上,以诺思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坚持经济人分析的前提下,把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经济人的主要行为特征是进行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因此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假定是: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是一种在已有的制度安排结构中主体无法获取的利润。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没有潜在利润就不会有制度变迁,并且只有当通过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制度创新才可能发生。(一)“闯黄灯”条款实施的成本分析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制度变迁的成本包括规则设计和组织实施新制度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变革阻力的费用。在新交规关于“闯黄灯”的处罚规定推行过程中,主要成本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规则设计和组织实施新规定的费用

制度变迁的主体包括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创新者、策划者、推动者;而次级行动团体是制度变迁的实施者。

在“闯黄灯”条款规定的推行中,初级行动团体便是公安部,而次级行动团体则是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出台该项规定的初级行动团体即公安部,首先要进行规则的设计,提出方案,并根据制度变迁的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预计方案实施后的影响,然后进行会议表决,通过之后要推动次级行动团体共同实施制度变迁。而且“闯黄灯”条款在实施中还需要增加对各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进行升级的成本,使原来只支持闯红灯照相的电子警察也支持闯黄灯照相。

2.清除旧制度的费用

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旧制度的影响往往在一定时期内是持续存在的,并不能很快完全消除,顺利清除旧制度实现新旧制度的转换需要一定的成本。

在“闯黄灯”条款的实行过程中,清除旧制度的费用主要体现在该条款实施的初期会出现追尾事故的增加和路口拥堵的可能性。由于以前“闯黄灯”只要不造成事故,都不用受到处罚,因此许多驾驶人在绿灯即将转变为红灯的时候便想要加速通过,因此新交规刚实施几天内,网友纷纷吐槽刹不住车,从而造成追尾事故的增加。同时,由于加大了对“闯黄灯”行为的处罚——扣6分,人们可能为了避免闯黄灯的同时又不至于发生追尾而小心翼翼,因此在实施初期容易引起人们对于黄灯的恐慌。

3.消除变革阻力的费用

制度变迁的过程并不会让所有人都能接受,总是会遇到来自很多方面的压力,而清除这些变革阻力常常需要巨大的成本。

在“闯黄灯”条款推行的过程中,变革的阻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次级行动团体及地方各级交管部门,另一个是大众。在新交规实施过程中,多个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表示,由于取证比较困难、不好界定等原因暂不处罚闯黄灯的行为,使得公安部门处于一种相对尴尬的局面。与此同时,大部分普通公民更是对此项规定表示质疑和不满,在2013年1月4日搜狐网的一项关于“闯黄灯”的调查中,74%的网民认为闯黄灯罚6分的规定不合理。(二)“闯黄灯”条款实施的效益分析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是为了加强道路管理,减少交通事故和改善交通状况。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允许通行,而黄灯表示警示,在红灯和绿灯之间起到一个过渡的作用,以清空路口。但是长期以来,闯黄灯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最近《南方都市报》的一项调查中,表示没有闯过黄灯的人只有15.61%。

若“闯黄灯”处罚条款得以实施,显然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路口的交通秩序,从而使驾驶人养成遇路口减速的习惯,保障人身安全,对于驾驶人自身和他人乃至整个社会来说都是有利的。同时,闯黄灯这一现象中存在很严重的“搭便车”行为,大家的想法是,既然闯黄灯不受处罚,就算我不闯也会有很多人闯,从而给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一种潜在的威胁,这是一种负外部性的存在。制度的作用就是减少人们的“搭便车”行为,使得外部性内部化。(三)“闯黄灯”条款的制度评价

根据制度变迁相关理论模型,关于一项制度安排的评价标准有两种:即帕累托改进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

帕累托标准是指制度安排在为其覆盖下的人们提供利益时,没有一个人会因此受到损失;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是指,尽管新制度安排损害了其覆盖下的一部分人的利益,但另一部分人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总体上还是合算的。

关于“闯黄灯”处罚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从总体上来说,还是遵循了一种“帕累托改进”的路径,虽然短期内会造成一些人的不适应,但是其实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驾驶人长期养成的“闯黄灯”的习惯所致,且从长期来看,这对于所有驾驶人来说都是有益的。人们总是希望别人都能遵守秩序,而自己在某些时候却又会违背秩序,若每个人都遵守秩序,则整个社会都会因此而受益。

三、规定推行受阻的原因:影响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因素

(一)制度变迁的主体因素

不同的主体推行制度变迁的成本也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由政府推行制度变迁的成本比其他主体成本要小,因为在政府安排中存在一种强制服从成本。另外,制度变迁的主体所推行的制度是否完善和有效率,也会影响制度变迁的成本。

在“闯黄灯”条款的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的一个首要原因就是政府在推行该项条款前并没有进行充分调研,没有认真考虑中国驾驶人的驾驶习惯,一上来就进行处罚,导致人心惶惶和群众不满。

其次,公安部在实施闯黄灯条款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处罚细则,比如黄灯亮时越过停止线是否应该停止等问题,从而各级交管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不知道怎样去界定,从而出现了该条款实施6天发生了3次变化的情况(从严格落实到停住就不罚到暂不处罚)。(二)技术进步会改变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

在新交规的实施过程中,技术进步改变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首先,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使得网络越来越多地成为公众监督、表达与反映民意的一种手段。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政府推广新交规的成本,新交规从实施的第一天开始,网上便吐槽不断,对此纷纷表示不满,而网络往往具有“一呼百应”的效果,公安部为了顺应民意,不得不一再改变对于闯黄灯行为的处理规定。

其次,很多城市的交通信号灯由于技术上不支持闯黄灯照相,而在每个路口安排人工警察的成本显然是巨大的,因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多地交管部门与公安部的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三)规范性行为准则的影响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规范性行为准则与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相关。规范性行为准则对制度变迁的成本也有深刻影响。

由于以前中国一直不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中国的驾驶人基本都养成了一种遇黄灯赶紧加速通过的习惯,而这种习惯一旦养成便很难在短时期内改正。且一直以来,中国人给人一种缺乏遵守公共秩序的自觉性的印象,这与我们的传统和意识形态是有关系的,因此在“闯黄灯”规定的公共秩序的推行过程中出现一种抵抗的情绪可能也与此有关。(四)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中的时滞

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权利和利益转移的再分配,即权利的重新分配。即使出现了制度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制度创新的预期成本这种情形,但因制度变迁中的利益摩擦和阻滞因素而产生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中的时滞。

制度变迁和创新中的时滞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闯黄灯”的处罚措施实际上是剥夺了部分人闯黄灯的“权利”,因此难免会有阻力。加上新制度也并不总是完善的,还需要不断加以改善,这样就使得这种制度的收益并不能很快显示出来,而需要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才能看到。

四、结论

通过以上部分的分析,笔者认为“闯黄灯”的处罚条款的实行还是利大于弊的,且禁止黄灯通行是国际通用的做法,因此应该继续实行。有调查显示,即使公安部门目前表示暂不处罚闯黄灯行为,已有83%的车主表示仍然会在黄灯前刹车,说明虽然该项规定只实施了几天,却也起到了较好的预防效果,同时对于中国驾驶人来说,这段时间也正好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只是,要继续顺利实施该项条款,政府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首先,应尽早出台关于闯黄灯处罚的细则,并且对于执法处罚的规定尽量细化。

其次,细则也要兼顾人性化,要充分考虑到驾驶人的反应速度、驾驶水平,并考虑可能造成拥堵的解决办法。

最后,有专家建议,为了减少追尾事故的发生,可以在将交通信号灯换成倒计时牌,以让驾驶人有时间提前减速。【点评】制度变迁的成本与收益的衡量一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很多收益与成本并不能够进行量化。本文在分析评价新交规“闯黄灯”处罚条款的实施的成本与收益时也只是从定性的角度出发,这也是本文的一个缺陷所在,因此今后在进行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分析时尝试如何将其进行量化,也是非常有研究意义的。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基于酒类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例分析

2010级农业经济管理 毛文琳

一、背景

2005年9月13日,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引导消费,规范酒类认证工作,进一步促进中国酒类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创建中国酒类名牌产品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局管理委员会公告了《食品质量认证实施规则——酒类》文件。

二、事件回顾

2010年12月,《焦点访谈》栏目连续两天用事实披露了秦皇岛昌黎县野力公司葡萄酒制假贩假的全过程,帮我们解开了假酒的内幕,同时也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疑问。(1)水多酒少添加颜料。昌黎县密布着众多葡萄酒生产企业,加起来有近百家。昌黎县更好酒业公司有一种出厂价才5元的葡萄酒,而丘比特葡萄酿酒公司和昌黎韩愈酒业公司也有着几块钱一瓶的低价葡萄酒。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些酒一般都是水多、酒少,酒汁仅占20%,然后用特殊的原料调制,从外观和口感上进行改良。按我国2003年公布的《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规定:葡萄酒必须用100%的葡萄原汁,经过发酵酿造而成。像这种勾兑出来的葡萄酒,其实就是假酒。(2)更有甚者不含原汁。记者调查发现,还有比这些掺水假酒成本更低的假酒。在昌黎嘉华葡萄酿酒公司,厂里的技术员向记者透露这些都是勾兑葡萄酒用的原料。柠檬酸用来调酒的酸度,苋菜红色素则是用来调酒的颜色。在所有这些用来生产葡萄酒的原料中,唯独没有造葡萄酒必备的葡萄原汁。这些用水、酒精、香精、色素调制出来,甚至不含一点葡萄原汁的假葡萄酒,是否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影响呢?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技术委员会黄卫东教授说:“由于这种不规范的生产,更容易造成一些有害微生物的污染,甚至一些有害物质的侵入,比如说生物胺、赭曲霉毒素的超标。这些有害物质会引起我们头疼、心率不正常,甚至致癌。”(3)一厂两牌真假通吃。据调查,这些生产假酒的工厂一般都有正规的生产许可证,但为了谋取更大利润和逃避检查,老板一般会注册多个生产线,其中一条生产真酒,而其他的生产线用来生产假酒然后贴牌。(4)摄像头下公然造假。在不少葡萄酒厂的车间里,都安装着监控摄像头。据了解,这些摄像头都连通到当地质监部门,还设有专人监控。但在不少酒厂里记者看见,工人们就在这些摄像头底下,毫无顾忌地灌装假冒的名牌葡萄酒。在嘉华酒厂,成批的假冒长城葡萄酒就直接堆放在监控摄像头下面。昌黎嘉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程某告诉记者:“没事,没事,我都不怕你怕啥呢?”

三、酒类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下的机会主义行为

新制度经济学中强调不完美的个人理性,认为决策者并非无所不知,而是在信息的加工方面存在着实际的困难。在案例中,假酒生产经营者和酒类产品消费者双方同时面临着对食品安全信息了解的不完全性。但相比之下,假酒生产经营者对假酒的加工过程、所用原料等信息有较全面的了解,而消费者在酒类市场上,却难以区分真酒和假酒。我们看到一瓶假酒的生产成本不到一元,当转移到酒类消费品市场上,售价可以高达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利润之高显而易见。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下,拥有信息优势的假酒生产经营者会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通过非正规手段,如勾兑、贴上名酒标签等不道德的手段生产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给顾客,从中获取高额利润。这时的消费者在知情权和选择权等信息占有量上处于一个劣势,他们很难对于酒的真假作出一个正确的判断,这就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失灵。据了解,在大量娱乐消费场所,出现假酒的频率非常之高,假酒的生产经营者利用知名红酒的品牌优势和价格优势,通过“搭便车”的行为,在市场上将假酒与高品质的红酒鱼目混珠,而消费者又无法作出有效的辨别。正是看到了这样的高额利润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假酒生产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才会如此猖獗,最终出现大量假酒驱逐高品质的好酒的现象,导致酒类市场秩序的混乱。(二)外部性问题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中所描述的一般均衡是以市场主体的行为不存在外部性为前提假设的,即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他们只能通过调整日常经济行为来改善自己的收益水平,而不会对其他人的收益产生任何影响。可是,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很多行为都不是孤立的,都会给其他人带来各种各样的影响,这样的影响就被叫作外部性问题。萨缪尔森在书中提到,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福利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并没有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根据影响效果,我们一般将外部性分为两类,一类是正外部性,指的是某个生产者或者消费者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便利或收益,而他人不必付出任何费用就可以直接享受到便利或者获得收益。另一类是负的外部性,指的是某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损害,但却不必为这种行为进行赔偿和承担责任。

在本案例中,我们看到酒类消费品质量安全问题中的外部性体现在:一方面是正规酒厂对消费者和非正规酒厂产生的正的外部性,另一方面是非正规酒厂对消费者和正规酒厂产品的负的外部性。具体来说,正规知名红酒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利益而得到补偿,而非正规的酒类厂商没有因为产生外部危害而付出代价。其结果是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价格机制,假酒生产经营者通过投机行为损害他方,却无须考虑招致损害的机会成本,同时还可以得到正规厂商带来的边际收益。而这样的外部性会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产权不明晰,假酒生产经营者“盗用”正规酒厂的经营生产权,从而获取高额利润。(三)消费者的搜寻和信息费用

在进行一个具体的市场交易时,交易一方必须搜寻愿意与他进行交易的对象,这种搜寻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费用,这些费用的产生可能是因为需要发生直接的支出或者因创造有组织的市场间接产生的费用,也可能是在达成交易的双方之间所进行的沟通费用,还可能是搜集不同的供给者对同样一件产品的定价信息所花费的费用,以及检测与质量控制方面所涉及的费用。

在本案例中,我们看到假酒生产经营者是一个拥有一定的经济力的组织体,从原料到最后贴牌,在红酒之乡的昌黎形成了一个假酒的产业链。而单个分散的经济力薄弱的消费者很难与之抗衡。在鱼龙混杂的市场里,消费者通过比较检验最终买到高品质的红酒所需的交易成本过高,假酒经销商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开发出巨大的假酒市场潜力,将大量假酒带入市场,以次充好,混淆消费者的判断能力。即便消费者最后发现买到了假酒,也鲜有人会将买到的酒送往有关质检部分进行送检,以辨真假酒,因为这样的交易费用太高,个体的维权成本也过高,个人难以独立承担。(四)政治交易费用

政治交易费用是集体行动提供公共品所产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建立、维持和改变一个体制中的正式和非正式政治组织的费用,这里包括与建立法律框架、管理架构、军事、教育体制、司法等有关的费用;另一方面是政体运行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立法、管理、交通和教育方面的费用,这些行政事业需要承担搜寻和信息费用、决策制定的费用、发号施令的费用以及监督官员指令是否得以执行的费用。

造成酒类食品市场秩序混乱的另一深层原因就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规制、职能出现空缺。也就是说,政府效能发挥出现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市场发育很不充分,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已有政府体系的延伸,由八个职能部门组成,主要由农业部门监管生产,质检部门监管加工,工商部门监管市场,卫生部门负责“熟食”安全。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权力责任在供应链各个环节配置,具体如表1。表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注:根据2008年10月9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资料整理。

八部门联合监管的理论优势是每个部门对自身业务比较熟悉,通过分工,可以实现整个供应链“全过程无缝监管”。但是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劣势:(1)由于存在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部门间责任认定的交易成本高,加之没有完备透明的监督流程,因此很难界定各个部门工作的质量;(2)部门间协调不足:一方面,一些区域的重复检测,企业疲于应付各种检查;另一方面,一些区域存在管理的空挡,也没有行政主体对失察行为承担最终责任。(3)存在本位主义和“搭便车”的心理,监管部门偏好管理一些规范的企业,而在不规范企业的监管上相互卸责,造成多部门监管效率低下。

与此同时,政府规制没有及时跟进,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等问题。从案例中我们看到,当地工商部门在各个酒厂里安装了摄像头,初衷应该是使得监督执法更顺利地进行,但实际上假酒经营者对于这样的摄像头给出回答是:我都不怕,你怕什么。当记者前往工商部门要求看相关视频资料时,却发现没有相关图像显示。在这背后,当地工商部门与这些酒厂之间背后究竟存在何种关系我们不得而知,但这样的摄像头的虚设,不仅没有发挥原本的监督公信作用,更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降低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四、对我国酒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信誉制度的生成

发达国家也会爆发食品安全问题,但统计显示,更多问题是源于“意外”事件,如疯牛病、转基因的食品安全问题,等等。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一普遍现象,当务之急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

首先,在事前检测制度构建方面,应建立竞争性认证市场和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消费者原来对产品的信任,转移为认证机构的信用,将食品的信用品属性转化为搜寻品属性,从而以认证机构的知识来节约消费者的有限理性。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市场中盈利性的信息生产者,也可以政府自己提供信号,但是为了避免寻租行为,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同时加入和退出必须是自由的,否则难以实施有效的惩罚。美国最大的商家资信服务机构Dun & Bradstreet Credit Service,就是一个盈利性的中间组织,通过监督和记录市场中的交易行为,为社会的信誉制度提供信息基础,它本身也是靠信用生存的。因此,相对于食品产业市场的开放,食品认证市场的开放显得更为重要,改变现有的食品认证信息的完全垄断市场,让有信誉的独立第三方发布质检信息,形成认证机构的竞争市场,是恢复食品安全信息市场声誉的一个重要途径。其次,在食品物流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追踪制度,节约信息传递成本。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的本质是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通过HACCP认证,可追踪系统等食品信息显示和信号发出机制,增强食品供应链的信息透明度。最后,在事后问责制度构建方面,应完善反馈与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的维权信心。在美国,随着食品造假的增多,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关注食品安全,并自发地组成民间团体,如妇女联合总会、基督教妇女禁酒联合会等中介组织。通过建立类似于消费者协会这样的稳定机构,降低消费者的维权费用,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使用效率,从而利用消费者和市场的力量,强化食品供应链中的信誉机制。为了督促相关主体遵守社会道德并履行社会责任,需要加强新闻媒体监督。可通过媒体公开,降低质检部门之间、食品行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把产品市场、认证市场、科研市场的信息暴露给消费者,从而激励相关主体保持诚信,使得消费者可以用最少的信息作出最正确的选择。新闻媒体的质量,可通过媒体的竞争和法律的约束来保证。(二)明晰权责界定的监督制度

针对食品市场监管缺位现象,除了克服有关检测部门获取“灰色收入”的权力寻租以及过度监管行为,关键就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权力和责任明晰的监督制度。相比财产界定,等级或监管界定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体化监管制度,克服多部门监管中协调困难的问题。

质检部门一体化监管较之多部门监管,可以建立明晰的食品安全产权界定制度,所有的资源会得到有效的利用,并且更有效地在供应链中选择适当的控制点。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采取质检部门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加拿大、丹麦、爱尔兰和英国政府为了应对20世纪90年代初的疯牛病等食品安全问题,分别于1999年前建立起了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21世纪初,德国、荷兰、新西兰也开始由一个部门来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和法规的执行(汪丁丁,2005)。一体化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主要是需要决定是否将新的部门放在现有的农业或卫生部门之内,还是建立单独的部门,以及新的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界定。同时,需要帮助雇员适应新的组织文化和支持它的优先目标。但七国政府一致认为,整合的收益超过成本。这些收益包括:整合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效率与效果,包括减少了重复检查,各部门责任更清晰,法规的一致性、执行的时效性更强。此外,荷兰认为机构整合节约了25%人力成本。(三)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1.整合法律法规资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符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改善现有法律法规,使得其执行力度更强。奖惩分明,一方面要大力提高惩罚标准,来增加违法者的风险成本,减少投机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要提高相应的鼓励机制,降低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如通过给予更高的补偿来补贴消费者投诉过程中的交易成本,鼓励消费者通过正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2.建立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理顺各个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的投入,主要是加强食品安全研究、基层监管组织的投入和加强食品安全的技术支持与人才培养。最后,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能力,通过传播媒体,对不合法行为进行曝光和揭露,逐步地健全和完善包括政府管制、行业自律、生产者自控和社会监督四者相契合的监管机制。

五、结论

食品安全管理中制度构建的核心,是政府、企业、市场三者的协调。政府监督制度的关键是给予监管者所拥有权责的完全产权、避免经济管制等寻租行为;企业激励制度的关键是建立重复博弈关系的供应链,同时发展经济利益共享的产业化组织;市场信誉制度的关键是保证信息发布机构自身的信誉,保障食品安全信息的高效传递,同时开放新闻媒体对其的监督。

食品安全管理需要多重相互关联的制度。每一个制度都有各自的优势,任何一种制度都可以实现食品安全。每一个制度也都有自己的缺陷,单独使用的边际成本剧增。一个低成本的治理机制,在于实现各个制度的互补。一个有效率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于用较少的资源来解决更多的食品信息不对称问题。最终,质检部门、厂商、经销商的市场行为达到均衡,使得酒类食品安全管理资源得到有效配置,产品质量信息有效利用,监管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符合“激励相容”。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历史问题,食品安全管理虽然任重而道远,但并非无以破解,需要政府、企业、中间商、厂商、消费者、认证机构、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各界的共同努力。【点评】当前中国经济腾飞,中国面临着各种问题也无可厚非,可令所有人瞠目结舌的是偌大的中国,居然连吃都成了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无疑是中国民生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使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知识,以酒类为例,从信息不对称下的机会主义、外部性和交易成本等方面提出了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经济学解释,并基于此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汪丁丁.食品安全、严刑峻法与哲学王[J].经济世界,2005(10).

粮食直补政策的制定——基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分析

2008级农业经济管理 李璐伊

一、案例说明

从2002年起,国家在安徽、湖北、湖南等省开始实行粮食直补试点;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意见》(简称“一号文件”)明确指出:“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并决定2004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100亿元对13个粮食主产省(区)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粮食直接补贴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提高农民收入或弥补农业及涉农政策给种粮农民带来的损失,而对农民生产进行的直接补贴,是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的补贴,即直接对单个农民进行补贴,不通过其他领域间接进行,直接增加农民收入。直接补贴政策是如何形成的呢?现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变迁理论对其进行分析。

二、制度变迁的需求分析

粮食直补政策的制定者是政府,被执行者是粮农,因而其制度的需求应该从这两者分别分析。

粮食直接补贴制度由政府制定颁布,具有强制性,属于从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先从政府需求分析,政府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要素和产品价格的长期变动——粮食安全需求

粮食安全是一国安全的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方面的投入,使我国粮食亩产大幅度提高,虽然多年来粮食播种面积逐渐不断减少。但粮食总产量仍然相对稳定。随着工业用地和退耕还林等工程的实施,我国粮食播种面积大幅度下降,粮食产量也随之下降。

由于我国种粮的比较收益长期较低,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粮食播种面积减少。从2000年起,我国粮食连续4年减产,累计减产684亿公斤,年均减产170亿公斤左右,我国年均消费粮食4900~4950亿公斤左右,产不抵消缺口共计1380亿公斤,年均345亿公斤左右。正是由于粮食减产,使得粮食安全更为稀缺,即“粮食安全”的价格上升了。根据制度变迁理论,要素和产品价格的长期变动是催生制度变迁的最重要原因。因而,可以认为“粮食安全”这种要素的价格上升是产生粮食直接补贴制度的最主要原因。(二)其他制度安排变迁——WTO相关规定

经济学家林毅夫指出:“由于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制度安排的实施是彼此相互依存,因此,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可能引起对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需求。”这可以说是一种连锁效应。

我国加入WTO后,根据WTO协议内容,在流通环节的保护价收购等补贴措施属于应该削减的范畴,继续使用会引发贸易争端,贸易争端引发的外国制裁或是反倾销调查实质上都属于交易费用。为了减少甚至消除这种将来的交易费用,形成一种符合WTO规则的补贴方式十分重要。粮食直接补贴制度把补贴直接留在生产领域,符合WTO的相关规定,避免了由于争端引起的交易费用的损失。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对农民进行补贴实际上是外部性的内部化。原来的间接补贴是补贴在流通环节,从流通环节返还到生产环节,中间有很多补贴收益的损失。其中很大一部分补贴的实际收益者是消费者甚至是中间商,这些都是补贴政策的正外部性。通过直接补贴政策,把补贴留在生产领域,就是正外部性的内部化,这种内部化增加了农民收益,形成农民对直接补贴制度的需求。

三、制度供给分析

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制度供给必然会产生费用。制度供给,就是一种新制度的生产者在制度变迁收益大于变迁成本的情况下设计和推行制度变迁的费用,是制度生产者供给愿望和能力的统一。由于粮食直接补贴制度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形成的制度,因而制度供给只考虑制度的制定者即政府。制度供给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制度在供给上有优势,能降低成本。因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宪法赋予了政府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在我国这种集权国家,政府具有极强的垄断地位,能获得巨大的垄断收益,政府还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这就能有效推进改革,减少谈判成本,产生巨大的规模经济性。粮食直接补贴制度在我国的国务院会议通过,具有类似于法律规范的权威性,推行的阻力很小,因而此政策的供给成本较低。(二)制度设计成本和实施新制度的预期成本

预期成本包括资金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我国现阶段实施工业反哺农业,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在农业方面加大财政投入是现阶段的政策。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资金投入作为农业财政投入的一部分,所占比例并不大,相较于我国庞大的财政支出,比重也很小。

制度设计成本是在原有制度内酝酿、设计安排新制度所花费的费用。这种成本的大小与中央政府在进行粮食直补设计时所掌握的信息量多少密切相关。中央政府要设计和提供粮食直补制度,必须先征求意见、广泛取证,然后经过公共决策,再进行制度的可行性试点,最后全面铺开。听取意见、掌握信息,再经过试点,及时改变政策中某些不利环节,有效降低了设计成本。(三)上层决策者的净利益

上层决策者的净利益即政策制定者的利益。政策制定者的利益并不是社会利益,有时两者会有冲突,此时上层决策者的利益决定了制度的产生。我国政府制定粮食直接补贴制度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维护粮食安全。也就是说粮食安全的对于政策制定者有很大净利益,这种净利益弱化了制度的成本。

四、制度的均衡分析

制度均衡是制度主体对现有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意状态,即制度供给适应制度需求。而制度非均衡是指制度主体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状态,即潜在制度需求大于实际制度需求。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也是一个由制度均衡到制度非均衡再到重新均衡的过程。中国粮食补贴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一个由制度均衡到制度非均衡再到重新均衡的过程。

我国实施粮食间接补贴制度初期是一个均衡时期。一方面,在此期间中央政府从粮食直补制度获取的制度收益并不明显。粮食产量连年增加,粮食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小,“粮食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价格不高。另一方面,中国尚未加入WTO,不存在因“黄箱”政策而引发的贸易争端问题,不需要支付所需的交易费用。此时的制度变迁收益小于制度变迁成本,政府倾向于维持原有制度。但是从1999年开始,中国粮食产量开始下降,2003年达到历史最低水平,粮食安全成为政府关注的一个十分重大的社会问题,“粮食安全”这一公共产品的价格不断上升。同时,中国加入WTO后因为粮食间接补贴引起的贸易争端增加,交易费用增加。此时,制度变迁的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处于一个非均衡状态,需要新制度打破旧的制度以达到新的均衡。直接补贴政策的实施正是一种新的均衡,长期来看这种均衡也是暂时的,今后仍会有影响此均衡变动的因素出现,推动制度变迁持续发展。

五、总结

本文通过制度变迁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析了粮食直接补贴制度的制度变迁原因。同时通过制度变迁的均衡和非均衡分析,认为现在处于粮食直接补贴制度的均衡状态,但这种均衡只是暂时性的,制度实施必然会出现新的不均衡,推动制度继续发展。【点评】文章以制度变迁理论分析粮食直补政策的制定,符合当前国家重视农业相关领域的精神。全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脉络,紧密结合供求关系展开对制度变迁的分析。纵观全文,足见作者扎实的新制度经济学知识。

探析中国家族企业的制度变迁

2007级农业经济管理 周秋卉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家族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家族企业经历了由少到多,从传统行业到高科技领域,从家庭作坊到跨行业、跨地域乃至跨国大型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逐步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之一。但同时我们发现,当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经营领域的拓展,组织活动的复杂,管理成本上升,家族制固有的封闭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获取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而出现诸如“一代创业,二代守业,三代败业”以及“5000万现象”长不大问题。

而当我们放眼世界,从沃尔玛、杜邦、福特到丰田、索尼、东芝、松下,再到奔驰、壳牌,这些大名鼎鼎的跨国公司无一不是家族企业。据统计,《财富》500强中,175家是由创业家族控制并经营的家族企业,全球最大10家家族企业的年销售额平均达616亿美元。在美国,80%~95%的公司由家族所有或经营;英国8000家大公司中的76%是家族制企业,其产值占全部GDP的70%。在众多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中,家族企业和家族控制的企业集团一直在国民经济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更重要的是,即便在经历了上百年的跌宕沉浮之后,许多家族依然是各自领域的执牛耳者。据美国汤普森金融咨询公司对欧洲家族企业的最新调查显示,透过诸多综合数据,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及英格兰的股市中,家族企业板块近10年总体走势要强于没有血脉传递关系的企业板块。仅以德国家族企业为例,其发展指数在10年间飙升了206%,而非家族企业发展指数仅上升47%。这些似乎又表明家族制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依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其制度优势依然存在,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实际的情况是,现代公司制度与家族企业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有很多企业乃是传统家族企业嫁接现代公司制度融合而成的一种家族控制上市公司的形式。

对此,学界持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由家庭所有并控制的家族企业是一种日渐衰微的古典企业组织形态,家族企业会沿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路径变迁,并最终过渡到由职业经理所控制的现代股份公司制度(伯利、米恩斯,1932;钱德勒,1987)。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在中国现有条件下依然是有效率的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应该暂缓实行。周其仁(2000)指出,鉴于历史教训,我们要当心,不要未加检验就得出“家族经营要被非家族经营取代”的“规律”,不要编制“家族经营意味着原始,非家族经营标志着现代”的“标准”,更不要以为,凭借臆造的“规律”和“标准”来改造家族企业,就一定有助于企业的“做大做强”。

笔者认为,不应简单得出单向的定论,而应结合家族企业成长特定阶段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权变地分析问题。本文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是:(1)如果家族企业是一种绩效低下的古典组织形态,那么中国的民营企业为何会选择回归“古典”并自愿锁定在这一制度结构中?(2)如果由业主制向现代公司制度变迁是企业成长的必然趋势,那么中国家族企业实践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和制约因素是什么?(3)在中国现有制度供给缺位的情况下,能否创造条件,将现代企业制度中有效的制度因子适当地融入到中国的家族企业之中?

二、家族企业的界定及治理模式

(一)家族企业的界定

目前,学者们对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看法,主要是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界定家族企业。从所有权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是众多研究的基本轴线。钱德勒(1977)认为,家族企业应是“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一直掌有大部分的企业股权”。我国台湾学者叶银华进一步提出,以临界控制持股比例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指出家族持股比率大于临界控股持股比率是家族企业的三个条件之一。有些学者则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来界定家族企业。金荣祥、余立智(2002)倾向于以创业家族是否掌握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作为区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的基本标准。此外,有些学者还从家族成员的参与程度、社会关系网络以及文化的角度来定义家族企业。Patricia,Virginia和Sharon(2003)认为家族企业是在由于血缘、婚姻以及抚养关系形成的家族中,由其中一个或更多的成员拥有和管理的企业。

归纳以上的分析,笔者将家族企业界定为企业创始人及由亲缘紧密维系的家族成员共同拥有企业的临界控股持股权和企业的核心控制权,其控制权的实施和维护受到创业家族的内部规则影响。(二)中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特点

可以从以下五个维度来分析中国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特点:

第一,从股权结构来看,中国家族企业的股权大多绝对集中于创业家族,企业资产与家族财产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完全由家族成员按非市场原则共同负担,“企业即家,家即企业”的特征十分明显。

第二,从权力配置来看,在企业内部,创业家族兼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企业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均由创业家族内部成员掌控。

第三,从组织架构来看,企业的典型组织架构是以企业创始人(家长)为集权核心的一种环状“差序”结构,即“家长”作为企业的“精神领袖”居于所有管理层级的中心,围绕这一权力核心生成一个紧密管理层,然后再以这个管理层为核心联结一个更大范围的亲友圈。

第四,从职能运作来看,在多数企业,各项专业化职能的运作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家族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系列非正式的行为控制机制(如家族内部的声誉机制、利他主义传统)来自我执行和实施,“人治”色彩浓厚。

第五,从重要的人事安排来看,在多数家族企业,为了维系整个企业对家长权威的向心力和对家族价值的认同度,“家长”对核心管理层内的人事安排往往是“个人能力”、“血缘亲疏”和“企业忠诚度”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往往为表现为子承父业。

三、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需求诱致

效率始终是经济学关注的核心议题,制度是影响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制度的产生,制度的运行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林毅夫(1989)认为,制度提供了安全(对付不确定性)与经济(规模经济与外部效果内部化)两方面的功能服务。制度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或自发形成,或由理性设计而成,但其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与环境相匹配,才能有效地发挥出应有的制度功能,如降低交易成本,为经济提供服务,为合作创造条件,提供激励机制,提供保险功能,促使外部利益内部化等。当人们意识到,一种制度在新的条件下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效率的提高和交易成本的降低,必然会诱发对制度的变革诉求,推进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亦可称之为制度创新。在此,有必要对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加以区分。技术创新可视为人类为降低生产的直接成本所做的努力,而制度创新则是人类为降低生产的交易成本所做出的努力(罗必良,2005)。

科斯(1960)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一般原则:制度变迁成本与收益之比会对促进或推迟制度变迁起关键作用。诺斯进一步指出,制度创新的诱致性因素在于创新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正是获利能力无法在现存的安排结构内实现,才导致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或变更旧的制度安排)的形成。”所谓“潜在利润”就是“外部利润”,即在新制度安排中存在的,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的利润。随着家族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所无法实现的外部利润将日益提高,进行制度变迁的需求也会愈发强烈。当要素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及谈判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以及组织偏好发生变化时,制度便会发生变迁。制度变迁的过程实际上是实施制度的各个组织在相对价格或偏好变化的情况下,为谋取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重新谈判,达到更高层次的合约,改变旧的规则,最终建立新规则的全部过程。

在讨论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需求诱致之前,先作以下几个基本假定:(1)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制度主体存在偏好差异;(2)所讨论的家族企业已完成原始创业阶段,具有一定的规模。

可以说,在创业初期,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产品单一、技术简单。家族制可以有效地整合家庭内部的各种资源,且家族成员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强烈的奉献精神,使企业具备很强的凝聚力;家族伦理规则的自发作用以及家族利益的高度一致性能有效协调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彼此之间信任度高,过程监督成本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组织成本。纵观中国家族企业的成长轨迹,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家族制企业是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而形成的一种企业合作秩序,在市场信任关系还不可能得到完善的法律和道德保障的客观环境下,家族制的合作秩序是一种降低风险和内部协调成本的最优选择(郭梓林,2006)。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族企业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质的变化。一方面,许多家族企业经过原始积累阶段之后,进入发展期和成熟期,企业规模日益扩大,涉及的领域逐渐增多,内部分工趋于复杂,横向和纵向的协调更加频繁。另一方面,对于家族企业而言,由于市场准入壁垒的降低和次国民待遇的逐步消除,家族企业将面临着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且伴随着生产网络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全球化以及竞争国际化,家族企业亦需应对更广泛的竞争压力。正是基于这些变化,现有的家族制的制度弊端逐步暴露出来,例如:家族内部的资金和人才资源已不足以支撑企业的扩张要求;面对复杂的经营环境,权力配置的过于集中使得决策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一旦出现重大的战略决策失误,将付出难以估量的代价,甚至会将企业推向死亡边缘;家族成员和非家族成员的双重业绩评判标准,使得管理缺乏规范性,难以获得社会认同,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不足;家族成员之间在经营理念和方式上的冲突,导致严重的内耗,无谓的增加企业协调成本。家族企业具体而言,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将引致我国家族企业实现帕累托改进,以赢得相应的外部利润。(一)市场规模

市场准入壁垒的降低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市场容量得以拓展,广阔的利润前景诱发企业不断拓展自身的业务边界。市场规模的扩大对制度创新需求的影响表现为:首先,市场规模扩大,潜在利润不仅可以弥补制度创新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增加交易量摊薄制度创新的固定成本。其次,市场规模的扩大使得与规模经济相适应的现代公司制度成为必要且有效的一种制度选择。如果企业所在的市场规模并没有显著变化,则进行制度创新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一种资源浪费。(二)外部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相对价格(要素价格)

市场容量的扩大使得家族企业有扩张的需求,企业的发展必然需要吸纳外部资金和人才,由此产生产权由封闭到开放和引入职业支薪经理机制的需求。

在实践当中,大多数家族企业采取的是以非正式金融渠道进行融资。非正式金融是指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部分,包括非正式的金融中介(如货币经纪人、货币贷款人、私人储蓄协会等)和非正式的金融市场(如场外市场、平行市场、地下市场等)。据学者分析,中国目前的非正式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银行间的不规范拆借;低利贷款以高利贷出;民间金融,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农村合作基金、私人钱庄;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大量现金形式交易的地下经济等(易秋霖、郭慧,2003)。这些非正式融资方式实际上潜在的风险较高,融资成本较高,且操作不规范,甚至会触犯法律。由此,会促使企业对产权进行重组,实现产权的明晰化、多元化和开放化,通过上市提高市场信誉度、管理规范度和财务信息的规范度及透明度,从而增强融资能力,为企业发展注入充足的后备资金。

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复杂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家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是一种极其稀缺的资源。对于“企业家”这一术语,最早由Cantillon在1755年引入经济学理论。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其早期等同于资本家的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并产生各种不同流派的定义:熊彼特将企业家视为各种创新的供给者;哈耶克和柯兹纳将企业家看作是对市场机会敏感并能从中获利的“市场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奈特则将企业家视为对市场不确定性作出决策的经济个体;卡森认为企业家是做“判断性决策”的人。从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企业家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对市场机会高度敏感,并善于果断制定有效的决策推动企业的发展。企业家这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并非通过后天的教育必然能获得的,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因此,是一种极其稀缺的资源。在家族企业初期,创业者凭借着敏锐的市场嗅觉发现机会完成企业的原始积累;而到了企业的成长期,随着管理半径的扩展,使得创业者单凭自身的知识存量、能力和精力作出决策已非一种明智选择,因此吸纳和整合外部优秀的管理人才成为企业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随着企业所在行业技术的提高,还需吸纳相应的技术人才。(三)信息技术

技术和制度两者呈现交互作用,技术进步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并使原先不起作用的某些制度安排显现出潜力。信息技术是能够扩展人的信息器官功能的技术,主要包括感测技术、通信技术、智能技术及控制技术。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给企业带来深刻的管理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整合和优化企业的业务流程;(2)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3)提供组织的自学习机制;(4)为组织单元之间以及组织间的通信与协调提供平台;(5)拓宽组织的管理幅度,促使权力在组织中进行重新配置。信息技术会降低企业内部的协调成本和监督成本,并有助于人力资本的积累,诱发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提高管理的规范化,由“人治”逐步转向“法治”。

四、家族企业制度变迁的供给制约

菲尼(1988)指出,制度变迁的供给是极其重要的,需求诱致虽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实现制度变迁的充分条件。制度供给比一般物品的供给更为复杂。这是因为:制度的“生产”很难由单个行为主体提供,更多是公共选择的结果,是多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影响制度供给的因素主要有:第一,制度设计成本。每一项能预期带来收益的制度安排都需耗费成本,制度设计成本取决于设计新的制度安排的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的要素价格。第二,现有知识积累。弗农·拉坦观察到,制度变化的供给依赖于两个因素,即知识基础和创新成本,当有关的商业、计划、法律和社会服务专业的知识进步时,制度变迁的供给曲线会向右移,即专业知识的进步降低了制度发展的成本。第三,实施新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制度安排的实施成本的大小影响着制度是否能够从潜在安排转变为现实安排。第四,现存制度安排。制度变迁有一个路径依赖的问题,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惯性,因为沿着原有制度变迁的路径和既定方向前进,总比另辟蹊径要来得方便一些。第五,规范性行为准则。它是一个植根于文化传统的制度类型,是制约制度供给的一个重要潜在因素。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如诺斯、速水优(Hayami)及拉坦等反复强调制度安排应与文化准则相和谐,否则就会使一些制度难以推行或者使制度变迁的成本大为提高。从现实分析,当前制约家族企业进行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制度变迁主体制约

在家族企业中,制度变迁的主体是以家族企业主为核心的家族,创业家族企业主的偏好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制度变迁的供给,其创新能力的高低将影响制度变迁的成效。制度能否变迁主要是受家族企业主的变迁意愿、变迁知识和变迁能力所限定的。

家族企业主的变迁意愿取决于变迁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家族利益的增加。但在家族企业中,企业规则与家族规则是矛盾的,前者基于理性而后者则偏向感性。一项制度安排,既要符合企业的良好运行,又要保证家族整体的利益,如何保持企业规则与家族规则的均衡,对于家族企业主而言,则是一个两难命题。这就使得家族作为一个团体与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产权制度变迁的偏好并非完全一致,即当一项制度安排符合企业本身发展的需要,却有可能损害家族的既得利益时,家族企业主并不一定会采用该项制度安排。同时,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子承父业观念、把经营权交给职业经理的担忧以及家族企业主个人的权力欲望。

变迁主体仅仅有变迁的意愿是不够的,还须拥有制度创新的知识和能力。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新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利益的重新调整,其中的权力转移更非易事,且充满不确定性,有时可能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对出让控制权的隐忧、企业和家族之间效用函数的偏离导致变迁主体的变迁意愿不足,且进行制度创新的知识和能力也存在一定的欠缺。(二)现行制度环境制约

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环境是制度变迁模型的外生变量,其状况如何影响着制度变迁的发生与否,对制度变迁的进程起促进或阻碍的作用。

具体说来,我国家族企业产权制度变迁的环境制约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素市场发展不健全。尽管家族企业的产权社会化障碍并不唯中国所独有,但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拥有一个发达而充分竞争的要素交易市场(劳务市场、经理人市场、企业家市场、财务资本市场),以及将这些要素市场联成一体的各种规范运作的要素评级中介机构,这些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制度安排为企业控制权的交易提供了灵敏的信息收集渠道和便利的退出途径。而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要素市场发育极不成熟,经理人市场基本缺失,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处于一个普遍失范的状态。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声誉机制维持功能都无从体现,在这样的市场组织环境下,创业家族一旦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根本就不可能获取行使其剩余索取权的稳定渠道。

第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制约。文化传统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严重影响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如果文化传统具有与新制度安排相一致的观念,就会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当然,文化传统中与新制度安排相背离的理念,也会增加制度变迁的成本。我国文化传统十分强调“家”的观念,但却弱化了“家”与外界的联系,以亲情熟识为基础的道义信用的社会资本积累过于深厚,而法制型信任的社会资本严重稀缺,与家族企业相配套的这些非正式制度安排很大程度影响了制度变迁的进程。

五、结论和不足之处

从国内外家族企业发展的实践来看,家族企业的社会化、管理专业化是大势所趋,从封闭型家族企业走向开放型家族企业、继而走向现代企业制度将是相当多的家族企业发展的必然历程。而这个历程又是一个两大利益集团(创业家族和职业经理人)重复博弈的过程,伴随着家族制的若干次回归和延续,因而呈现出螺旋式前进的态势。

与此同时,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与变迁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有完善的外部市场约束,并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的条件下,现代公司所采用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是理想的选择。但在外部市场制度约束不完善的情况下,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却不是最有效率的企业治理模式。因此在现阶段,针对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对大多数中国家族企业来说,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只能是其治理模式变迁的目标方向而非现实选择。

目前我国家族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两者之间的动态均衡仍未被完全打破,在制度供给缺位的情况下,推进制度突变并非最优解。家族制度主体在具备足够的制度变迁意愿、知识和能力的情况下,可适当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的匹配因子,推进制度的渐进式变迁。【点评】国内家族企业和国外家族企业的两种不同命运确实引发了我们的思考。作者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知识,从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的角度,探寻了我国家族企业无法过渡到现代企业制度而过早夭亡的原因,认为我国家族企业对制度变迁的需求和供给之间的动态均衡仍未完全打破,强行推进制度突变不是最优解的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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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哥本哈根气候峰会——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

2009级农业经济管理 陶然

2009年12月,尽管各路政客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做了众多努力,但会议结束时各方仍未能就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这意味着此次峰会最终只达成了一种含糊的意向声明,而这对于抗击全球变暖几乎没有任何帮助。为什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最终只能达成所谓的“有意义的协议”,而无法达成对实际情况更有指导意义的行动纲领?这个谜题似乎可以从新制度经济学中探寻到一点答案。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威廉姆森在他的著作中将交易视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他认为交易是通过契约进行的。威廉姆森从契约角度出发,将交易费用分为“事前的”和“事后的”两类。所谓事前交易费用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契约的成本,也就是达成合同的成本。所谓事后交易费用是指契约签订后所发生的成本,可以有多种形式,如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如法院费用);或当事人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持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等。威廉姆森又将影响或决定交易费用的因素归纳为两大类:第一,“交易因素”,即涉及有关市场的环境和教育的技术结构所具有的特点,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潜在交易对手的数量和交易发生的频率;第二,“人性因素”,即人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无论从事前还是事后的角度来看,哥本哈根协议达成的交易费用都是巨大的。而且影响交易费用的两大类因素无时无刻不在左右着大会的进程。

首先,达成协议的成本是巨大的。参与哥本哈根峰会的有192个国家,若要所有国家达成一致结论,必然要经过一番唇枪舌剑,且未必能得出令多数国家满意的或符合其利益的结果,且由于环境问题无国界,因此气候谈判早期采取的是“多数表决机制”的决策方法,即任何协议与实施细节的通过都要符合全体共识,只要有一方反对,整个谈判又得重新来过,这种民主运行机制在本次会议上又几乎将整个会议拖入瘫痪之中。这种重复性的谈判暗示着交易对手数量是众多的,再加上大会仅仅召开两周,时间也是紧迫的,因此交易发生频率也是极高的。尽管各方代表有一个最起码的根本目标——2050年气温不能比工业革命前上升2度,但是他们真正期待达成的目标却千差万别。表面上这是一场关于环境、关于人类共同未来的会议,其背后的推手却是各方各不相同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在这场会议中,几乎没有人是真正地想去解决气候问题,大家都是想通过这次会议在全球重大问题上争得更大的话语权或稳固自己经济地位。我们见不到以大局为重的举动,因为没有人会为了照顾其他国家的利益而牺牲自己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关于经济发展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分歧不断凸显;发达国家间相互推诿责任,美国、加拿大、欧盟要么不承诺,要么以对方承诺的实现为前提;发展中国家分道扬镳,岛国们希望制定严苛的减排标准,而迅速发展的国家反对这种做法——在各国都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时,要达成一致的真正的有利于环境的妥协基本是妄想。尽管舆论的主流都一边倒地认为气候在不断恶化、全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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