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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12: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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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扬众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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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研究试读:

作者简介

陈扬众(1983—),男,江西省于都县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房地产经济师,公职律师。曾供职于海关总署、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现任职于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集体土地相关政策研究、土地利用与管理等方面工作,曾被授予五四奖章、三等功等荣誉。已发表《自主治理视角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路径选择一基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第三条道路”的设想》《构建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机制一基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视角》《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形式的适应性研究》《审计合谋的决策行为及其阻止策略》等多篇学术论文,出版专著1部。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背景,以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机制为目标,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角度出发,以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取得、行使和救济机制研究为基础,定量研究了成员权行使的影响因素,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为主线进行了系统研究。

本书主要有以下创新点:一是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视角,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问题进行创新研究;二是对农民行使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研究;三是系统研究了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农民集体成员权各类权利的行使机制,对各地试点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将研究成果紧密地运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之中。

序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开启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篇章。调整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使农民能有更多的获得感是改革的重要目的,获得感就是农民从土地等财产性收入和相应权利的保护中得来。

在中国现有土地管理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农民的土地等财产权利极容易受到侵害,不仅源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完善,还源于农民财产权利保护机制的不健全。已有研究或者侧重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促进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实现,或者侧重外力保护机制的建构,但鲜有对农民自我保护机制的研究。《物权法》创制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为农民个人与集体财产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为农民实现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提供了有效途径。

正是基于以上逻辑起点,陈扬众博士的这本专著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出发,以权利自我保护为视角,研究农民个人如何参与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过程,使农民通过集体成员权的行使,达到实现和保护土地财产权利的目标,体现出了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在集体成员权研究领域、土地制度研究领域,都有较好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陈扬众博士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实践者,在开展本研究之时,正承担着北京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和试点组织工作,拥有得天独厚的资源和时机,将理论研究与实践运用相结合;他对地方改革试点实践的亲身体验,为本专著的研究补充了大量鲜活而丰富的实例,也使得研究成果更加“接地气”,更加具有可读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祝贺陈扬众博士的研究成果能够以专著形式出版,也希望这本专著能为相关的研究和政策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2018年7月于北京

序二

中国城镇化的问题在于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核心在农村土地问题。这是我本人长期坚持的基本观点。从土地属性看,当前农村土地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均与农村土地的资源、资产与资本转化关系有紧密的联系。有效激活农村土地的“三资属性”,有赖于对土地城乡二元管理体制的调整,特别是对农村土地制度的顶层设计优化。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市(区、县)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等三项试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迎来了大变革的时机,这是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之后,吹响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入全国性改革试点的号角。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要明确农民应当拥有什么样的土地财产权利。然而,由于当前农村地区基层管理能力的不够匹配,出于“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要求考量,各地政府部门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都显得比较谨慎,改革力度有所保留,顶层设计的优化不够明显。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可以通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来解决的。

从另一方面说,赋予农民财产权利,应当与提升农村治理能力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否则,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又可能其他权力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农村集体土地的还权赋能,最终也只是使其他权力主体攫取了土地增值收益,农民财产权利将更加无从保障。

陈扬众博士的研究不仅准确地把握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实现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还敏锐地关注到了提高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对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作用。他的研究引入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研究主线,从财产权利自我保护的视角,把权利制衡引入到农村基层治理当中,为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增加了“保险系数”,为乡村治理也提供了独特的探索路径,具有很好的创新意义和学术价值。从工作实践上,陈扬众博士作为北京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工作的参与者、亲历者,其研究成果来源于活生生的改革实例、实地调研,其研究建议有很好的实操性,为相关领域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陈扬众博士在政府部门工作,在完成日常的土地管理工作之余,还能静下来潜心开展学术研究,并达到一定的学术深度,实现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推进研究,实属难能可贵。2018年7月于北京

图表目录

图2-1 民事权利谱系…23

图3-1 2001—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65

图3-2 2001—2013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结构变化情况…65

图3-3 2001—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结构变化情况…66

图3-4 2004—2014年全国征用土地面积统计…67

图3-5 2004—2015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变化情况…67

图3-6 2010—2015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变化情况…69

图4-1 成员权的自益性与共益性转换轨迹…98

表3-1 2001—2014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71

表4-1 参照物权权能的成员权分类…99

表4-2 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分类及其内部构造…102

表5-1 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强度指标及赋值…160

表5-2 受访集体成员的基本情况…162

表5-3 受访集体成员对成员权利的认知情况…163

表5-4 集体成员行使成员权强度情况…167

表5-5 受访人员成员权强度的基本情况…169

表5-6 成员权行使强度的多项Logit模型回归结果(参照组:强度弱)…172

表7-1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入市地块统计…206

表7-2 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集体土地的征地与入市收益测算…214第1章 绪论1.1 选题及研究目的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不论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中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以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还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土地增值收益由国家、集体和农民共享,以及农用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归根结底都是更加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通过对农村集体土地还权赋能,实现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使得农民能够分享到城市化成果,获得经济发展和制度改革的红利。在具有“天然模糊性”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中,如何发挥农民在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是土地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改革能否取得实效、能否使农民真正获得土地财产收益的关键问题。

以往关于土地征收中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研究,大都提出要保障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上诉权(钱忠好、徐美银,2008)(1)等,但是较少研究能从理论上论述清楚为何农民拥有这些权利。本研究基于农民集体成员权,主要从农民个体的角度,探讨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核心构建有效的自我保护机制,使得农民通过行使成员权参与到成员集体中,实现保护其土地财产权利的目的。笔者希望通过本研究,呼吁相关研究及政府部门充分重视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与救济,建立农民权利自我保护机制,保障农民财产权利,使其成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真正受益者。1.2 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保障农民集体成员的权利。目前关于成员权的研究,大部分是单纯从法学、经济学或社会学角度研究成员权的含义、性质、取得及丧失等法理范畴的讨论,对于成员权的行使规则和救济机制的研究不多,特别是从农民权利保护机制角度开展的系统研究较少,只有极少数研究是从法理层面探讨农民权利实现和救济,从权利自我保护机制角度开展的系统研究基本未涉及或不够深入。在土地管理研究领域,还没有研究者从农民权利自我保护机制的视角,探讨土地管理制度根源性、机制性问题。

农民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其没有完善的权利自我保护机制,建立以农民集体成员权为核心的农民权利自我保护机制,对于土地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具有根源性的内在逻辑。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实化”或“虚化”,农民能否分享到产权收益,取决于其自我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程度。二是征地制度改革的突破点,在于建立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机制,只有这样,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地范围过大、征地补偿过低、征地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才能得到较好的解决。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关键在于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实质是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充分行使,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真正反映集体与其成员的双边诉求与利益。四是宅基地制度改革和承包经营权相关制度改革,赋予农民宅基地更加完整的权能,允许农民对承包地新增加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功能,通过“三权分置”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这正是完善和保障农民集体成员权的题中之义。因此,有必要研究农民权利自我保护对于土地制度改革的作用机理。

本研究认为,很有必要将集体成员权保障贯穿于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之中,形成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机制,以防止新的土地制度改革成为其他权力主体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又一轮机会,但目前研究对这一内在逻辑及相关问题还未予以重视。因此,研究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机制,以农民集体成员制度为核心构建农民权利自我保护机制,具有从新的视角研究农民财产权利保护的理论意义。

在现实价值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民的住房财产权利、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进行改革部署,201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33个市(县)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路径。为了在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上留给各地试点探索的空间,中央虽然提出要保障农民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有更多的“获得感”,但在政策路径上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相应的理论参考也较为缺乏,各地基本上只能“摸着石头过河”“边试点、边总结”。因此,深入研究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建立农民财产权利自我保护机制,顺应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于我国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也有理论参考价值,具有较好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1.3 研究综述1.3.1 关于农民财产权利保护的研究

大多数研究认为当前的土地管理制度设计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不够,存在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或模糊、产权权能不完整、政府与农民争夺土地权益等。特别是政府征地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侵害受到学界广泛批评,公共利益泛化、政府补偿标准不合理、费用过低等问题成为批判焦点,更有学者指出,政府征地永久性地剥夺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增值收益被侵占。针对以上问题,学者们也提出了各种解决思路。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清晰界定集体土地产权并赋予其充分的产权权能

黎桦(2009)认为,应从以确权为核心的静态保障和以流转为(2)核心的动态保障两个方面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障体系。罗必良(2011)认为,集体土地产权的模糊化最终导致国家控制的集体(3)产权。周其仁(2012)认为,清晰界定农民财产权利是基础,否则(4)流转的主体不可能是农民,而很可能是其他权力主体。高圣平(2016)认为,倾斜地保护农民权益首先要在形式上赋权,并从农民(5)住房抵押角度探讨了相关规则的重构。叶兴庆(2013)认为,应从农民参与增值收益的公平分享、赋予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扩大农民住房财产权权能、扩大集体资产股份的权能四个方面赋予农民(6)更多财产权利。付娆等(2014)认为,应增强农民财产权利的可交(7)易性及其抵押融资功能。(2)打破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垄断

学界一直认同应改变城乡二元化的土地制度,允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并享有同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抵押、出租、转让的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同地、同价、同权”(周(8)(9)(10)其仁,2004;蒋省三等,2007;刘守英,2008;黄小虎,(11)2012)。(3)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

王文等(2009)认为,进行基础设施投资不应成为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理由,但政府需要解决社会公平问题,因此应以市场方式形(12)成流转收益,以税收方式进行调节。张晓山(2014)认为,应该将土地增值收益通过逐年提取的方式获取,在允许集体土地入市后,通过年度征收物业税等方式,确保政府和集体能够逐年取得稳定、长(13)期收益。(4)改革现行征地制度

政府征地过程中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侵害、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权益之争饱受诟病,学者们对改革征地制度的呼吁由来已久,也提出了诸如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价格、(14)多元化补偿及完善征地程序等具体建议(周建春,2003;曲福(15)(16)(17)田,2004;汪晖等,2004;刘守英,2008;叶剑平,(18)2012)。(5)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结构

钱忠好(2004)认为,应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土地征用中农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减少政府对农民集体及农民利益的侵害。(19)高圣平等(2007)认为,应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确保农民为土(20)地流转收益的主要获得者。张晓山(2014)认为,应清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与社区组织的关系,进而明晰农村土地产权,深化乡村治

(21)理。(6)规范土地流转

毛嘉茹、陈明(2015)基于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处分权流失、农民对集体建设用地价值的忽视及立法上的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应扩(22)大社会保障方式、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王在全(2015)认为,应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功能,健全商品和要素交换市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人才市场,进而实现农民财产权

(23)利。

学界及政府部门对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权益的保护都给予了特别重视,但目前针对农民财产权利保障的研究大部分是从经济学、管理学角度探讨土地管理制度及政策设计,从农民权利的角度开展的研究较少,只有极少数研究是从法学角度探讨农民权利实现和救济,但却与土地管理制度设计的联系不够紧密,而且还未涉及从农民权利自我保护机制角度开展的系统研究。1.3.2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其性质研究

目前学界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称谓形式多样,有农民集体成员权(24)(25)(王瑞雪,2006)、农村集体成员权(郭继,2012)、农村集体(26)组织成员权(吴兴国,2006)、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张钦、汪振(27)(28)江,2008)、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李宴,2009)、农村集(29)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戴威、陈小君,2012)、农民成员权(童列春,(30)2015)等,在司法实践中又有农民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等称谓。《物权法》已明确使用了“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等表述,从概念规范上看,农村集体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等表述不够严密,而且有些地方并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显然不存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能说农民没有相应的集体成员权利。因此,(31)适用农民集体成员权应更有立法依据,也更合情合理。

1.3.2.1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及其内容(1)社员权意义上的成员权

成员权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国内外学界都已经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关于社团组织及其社员(成员)的理论成果也很多。国内目前对社员权有不同的界定,具体如下:

谢怀栻(1996)较早地提出社员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观点,并将社员权与人身权、财产权等并列,作为五类基础私权,认为“民法中社团成员(社员)基于其与社团发生的一定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32)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之总体,称为社员权”。在谢怀栻先生提出的观点基础上,学者们对社员权的内涵进行了不断的探索。

龙卫球(2002)认为,“社员权是社团成员依其在社团中之地位而产生的,对社团享有参与管理和取得财产利益之权利。参与管理包括表决、业务执行、监督的身份资格;取得财产利益包括盈利分配和(33)剩余财产分配的利益”。史尚宽(2003)提出,“社员权者,社团法人之社员对法人所有之权利也……主要者在于社团之构成分子参与(34)社团之事业,即业务执行权、表决权是也”。王利明(2004)提出,成员权是指“在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团体章程对团体(35)享有的各种权利之总称”。杨遂全(2005)指出,社员权是“社员基于其成员身份地位而在该团体组织中享有的各种民事身份权利之综(36)合”。胡长清(2003)提出,成员权是“社员对社团的所有权利、(37)义务之总称”。显然,他是从广义的法律权利角度进行的界定。(2)作为集体成员权的界定(38)

周其仁、刘守英(1989)较早提出了成员权的概念;刘守英(2000)认为,成员权是村庄内每个成员平等分享集体所有土地的权

(39)利;王利明(2007)认为,成员权具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结合的特点,包括了对集体财产权的行使和重大事务的管理权以及收益(40)分配权等;张钦、汪振江(2008)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是(41)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的总称,是一种特殊的社员权;童列春(2014)认为,农民成员权是有农民身份者在村社集体关系中享有主体地位和利益份额的法律资格。

大多数研究者认同的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含义包括以下内容:①因成员身份而产生,相应权利仅有组织成员能够享有,并与成员资格相始终;②权利的内容根据法律或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③包括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权的行使和其他重大事务处理所享有的管理权及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是这一系列权利的总称或者说权利束。

有学者对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更细化的列举。吴兴国(2006)将农民集体成员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分配权、征地补(42)偿款分配权、股份分红权、集体福利获得权及民主管理权利等。

李磊(2011)从社员权的角度将农民集体成员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并认为自益权包括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孳息分配请求权、退社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共益权(43)包括民主决策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陈小君(2014)认为,把农民集体成员权分为知情权、表决权和监督权、集体盈利分配权利、从集体获得社会保障及补贴的权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及分配自留山、自留地和依法申请宅基地、征(44)地补偿款分配权和对侵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等。

杜立(2015)提出,农民集体成员权与股权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并参照股权的共益权和自益权分类,将集体资产的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分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部分集体财产的处分权归为自益权,将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权等归为共(45)益权。

管洪彦(2016)认为,农民集体成员权属于社员权,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类型。他还将自益权称为财产性权利,包括集体收益分配权、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请求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土地流转方面的优先权、集体福利分配权等内容;将共益权称为非财产性权利,包(46)括民主决策权、知情权与监督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内容。

学界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以上各种分类,因侧重点不同,反映出成员权内容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成员权内容的表述上有所区别。

1.3.2.2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性质的研究

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成员权存在身份权说、资格说、财产权利说、混合型权利说和独立权利说。如胡长清(2003)认为其属(47)于人身权中之身份权;李宜琛(2004)认为其实质上不是权利而是一种资格;王利明(2007)认为其是财产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相(48)结合的权利;谢怀栻(2007)认为成员权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49)不隶属于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传统类型;张志强(2008)认为其(50)是财产性权利。

学者们界定的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性质有以下几种:①是具有财产(51)权利属性的社区身份权(王瑞雪,2006)。②属于身份权的范(52)畴,是一种民事权利(杨一介,2008);是身份权,通过成员资(53)格而获得,不能继承,也不能转让(韦鸿,2016)。③是一种社(54)员权(杜立,2015)或特殊的社员权(张钦、汪振江,2008)(55)。④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属于经济关系,成员权属于财产性(56)(57)权利(李宴,2009;普金霞,2015)。⑤是非法人组织成员权(58)(侯德斌,2011)。⑥成员权是由土地的保障功能和所有权衍生而(59)来,具有明显的身份性特征(李兴宇、吴昭军,2014)。⑦是以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的具有较强身份属性的权利(管洪彦,(60)2016)。1.3.3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判断标准

由于成员权具有身份性,它依赖于成员资格的取得而获得。学者们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取得和丧失的判断标准研究成果,在不同时期提出的标准不断更新。

在成员资格取得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确定集体成员资格应以其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为原则,在公平正义原则前提下,由集体自治决定是否接纳某个个体成为集体成员(韩松,(61)(62)2005);②单一户籍(孟勤国,2006);③除了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外,还应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比如是否存在特殊约定、成员(63)与集体之间的经济或者生活联系等(吴兴国,2006);④取得成员权的基础是法律行为,主要是通过合同等方式加入社团(杨一介,(64)2008);⑤通过合同行为而取得或者丧失,兼顾生死、婚姻等法(65)律事实(张钦、汪振江,2008);⑥集体成员分为原始成员和新增成员,并以第一轮承包土地时的村民为原始成员(任丹丽,2008)(66);⑦以承包经营权代替户籍作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标志(67)(李宴,2009);⑧在坚持户籍为依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福利享(68)受、履行义务等情况(张兆康,2010);⑨以强制性规定和农民集体自主决定相结合来确定成员资格,从而实现集体决议和现实的平(69)衡(戴威、陈小君,2012);⑩基于国家法律政策的逻辑(现有(70)法律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和乡土逻辑(石敏,2016)。

在成员资格丧失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①集体成员因死亡、取得其他集体的成员资格、明确抛弃集体成员资格脱离集体组织(韩(71)(72)松,2005);②单一户籍(孟勤国,2006);③死亡或者户口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吴兴国,2006);④已经取得集体(73)以外其他稳定的社会保障(薛丽蓉,2012);⑤结合立法规定和村民自治的两种方式,并考虑乡土逻辑的规范作用(郭继,2012)(74)(75);⑥成员资格被限制或剥夺(毋晓蕾,2013)。1.3.4 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与救济的研究

集体成员为达到实现成员权内容的目的,实施的各类正当、具体的行为,就是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吴兴国(2006)认为,成员权纠纷中存在两种案由:侵权之诉和确认之诉,并对诉讼的原告、被(76)告及裁判依据进行了探讨。陈焱等(2010)提出构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方式,提高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民主管理等其他程序性权(77)益的完善。侯德斌(2011)将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区分为参与管理权、知情权、获益权与处分权,并对其细分权利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条件、行使效力进行了讨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规则主要适用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权利救济方面提出撤销之诉是农民集(78)体成员权利司法救济的主要方式。郑景元(2011)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权角度探讨了社员权的行使和救济方式,对代理行使和代(79)表行使方式进行了研究。戴威、陈小君(2012)认为应放开诉权限制,建立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进行适度司法审查的制度和派生诉讼(80)制度。陈杉(2011)对撤销权人的要求、撤销事由及撤销权行使期限进行了分析。韩松(2014)从股份权角度,提出集体成员的股(81)份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抵押担保和继承等权利的行使。管洪彦(2016)对成员权的行使制度进行了建构,并认为对成员权的救济应借助于侵权责任法,并完善农民集体成员的撤销诉讼制度和派生诉讼(82)制度这两种特别诉讼制度。1.3.5 简要评述

目前,我国学者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研究大多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特别是在成员权的性质、取得标准上观点各异,还未形成学界认可的通说;对于成员权的行使和救济的专门研究较少,大多散落在学者们对成员权资格认定和权利内容等的研究之中,未与当前土地制度改革背景及需要相结合,还未形成系统研究成果。

现有两篇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博士论文,主要从法学角度对成员权本身进行研究,未结合当前我国土地制度改革方向和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侯德斌(2011)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概念、性质、权能、权利取得与剥夺及权利行使机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但他提出将村委会重塑为集体经济组织形态,这将造成村委会作为政府代理人、集体财产法定代理人和公共事务管理者三位一体的角色冲突进一步强化,导致委托—代(83)理困境进一步加剧(陈剑波,2006),实际上损失了正义、效率(84)两个方面的收益,形成国家终极所有制(张志强,2008),最终导致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难以实现。而且侯德斌对成员权的救济机制研究较少,对司法救济途径也并未进行系统阐述,仅对撤销之诉进行了探讨。高达(2014)主要梳理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的内容、性质、取得和丧失等研究成果,对成员的退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其他财产和收益分配权、知情权、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行使进行了探讨,对成员资格及成员共同权益的救济进行了初步研究,但尚未对成员权的救济机制进行系统的阐述。1.4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定性研究、分类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按照采用方法的主次简述如下:1.4.1 定性研究的方法

本研究以大量的文献研究为基础,运用了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和概括等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农民财产权利受损的情况及其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构建以集体成员权为核心的农民财产权利自我保护机制。本研究对成员权的权利内容、权利取得、行使以及救济等机制的研究均较多地应用了定性研究的方法。1.4.2 定量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本研究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分析,主要围绕各地的实践情况开展,笔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也到部分试点地区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调查结果,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计量研究,为提高农民对成员权的行使能力提供定量研究支撑;结合各地实践案例充实相关政策的分析研究,特别是对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主要是从案例研究中得出相关结论,是本书第4章和第5章应用最多的研究方法。1.4.3 分类研究的方法

鉴于农民集体成员权是集体成员拥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体,为了研究各种集体成员权的行使规则和条件,本书对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内容进行类型化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深入探讨各种类型成员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规则和条件以及相关限制等内容。1.4.4 历史研究的方法

历史研究的方法即按照事物发展的顺序以及历史事实的变迁来阐明问题。本书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变化脉络出发,简要地回顾了我国农村土地集体化的历史沿革,使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关于农民合作化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从而为阐述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奠定基础。1.5 研究创新

本书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研究:

第一,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视角,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问题进行创新研究。目前学术界对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从土地制度设计和政策机制的角度展开,将农民财产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大都归咎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权能不完整、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等方面,从权利保护角度进行的研究较少,或者大部分还是聚焦于对行政、司法等外力保护机制的探讨。没有任何机构比农民自己对于保护自身财产权利更加关心、更有动力,从农民自身的角度探索权利保护机制或许可以成为新的途径。笔者认为,农民财产权利自我保护机制的建立对土地制度改革能否取得实效具有重要的影响,但目前研究对这一内在逻辑及相关问题还未予以重视。《物权法》创制的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为农民实现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提供了重要路径。农民可以通过成员权的行使在集体内部寻求权利的保护手段,也可以通过对集体事务的决策参与影响集体组织与其他社会单位的互动过程,进而实现其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而学界对于成员权的研究大部分限于从法学、经济学或社会学角度研究成员权的含义、性质、取得及丧失等法理范畴的讨论,还未从权利自我保护的角度进行深入探索,也未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背景进行研究。本书试图结合这两个领域进行创新研究,通过对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的研究,探索农民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路径,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本书还对集体成员权的内容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将集体成员权分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决策参与权、监督权,将实体性权利分为请求权和获益权,以此为基础,针对各类成员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条件以及相关限制等内容进行了深入探讨。

第二,首次对农民行使集体成员权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定量研究。农民成员权的行使影响因素包括社会制度层面的和农民个体层面的,现有研究主要侧重社会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考量,主要是从定性或者应然的角度得出结论,相关的定量研究还未涉及。本书对北京市13个区35个村庄进行实地调查,对北京市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状况进行了定量、系统研究,并通过计量分析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分析了影响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的重要因素,认为农民对权利的认知、土地产权的明晰程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以及集体事务信息的披露程度等因素对成员权的行使强度有显著影响。这是集体成员权理论研究的首次尝试,有利于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相关立法的完善。结合实证研究结论,本书就提高农民对集体成员权的行使能力提出了四点政策建议:一是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减少其管理人员与村委会干部的兼任情况,以减少集体事务被行政权力干预的危险;二是出台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规范,对涉及农民基本民事权利的成员权内容、权利取得、行使与救济等进行规制,为其实现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提供有效途径;三是提高集体事务信息的透明度,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主动披露集体事务信息,增加公开频次,并引导集体成员通过查阅、复制相关信息等方式主动行使知情权;四是提高集体成员大会的召开质量,如在会议召开前让集体成员充分知晓决策事项的相关信息,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尊重成员的决策参与权,减少对成员投票意愿的过度干预等,使得集体事务的决策能够充分、真实地体现成员集体意志。

第三,系统研究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农民集体成员权各类权利的行使机制,对各地试点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为改革制度设计和法律修改提出了有益建议。从2015年我国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以来,笔者一直从事北京市相关改革制度设计和政策研究工作,同时也能获取其他试点地区的政策脉络以及实践成果等一手资料。本书结合理论研究成果,对各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政策分析,探讨各地实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结合实证分析对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机制的建立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为相关法律修改提供参考,将本书成果紧密地运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和实践之中。1.6 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内容

本研究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背景,以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自我保护机制为目标,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角度出发,以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取得、行使和救济机制研究为基础,定量研究成员权行使的影响因素,围绕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为主线展开。全书共分为8章。

第1章“绪论”,主要阐述研究目的与意义、研究综述、主要创新点等内容。

第2章“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及其实现”,以梳理我国土地集体化过程中农民对土地权利的历史沿革为起点,研究我国农民合作化相关法律变化脉络,以此为基础探讨了集体所有权的实现问题、权利实施问题,从而提出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进一步密切了集体成员与集体财产之间的关系。农民集体财产组织形式决定了集体成员权的取得和行使规则,因此本章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种财产组织形式进行了分析,认为现阶段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适宜选择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形式。

第3章“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与财产权利保护”,从探索农民财产权利自我保护的有效途径出发,结合城市化中农民财产权利受损的表现及其原因分析,研究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保障农民充分行使集体成员权的意义之所在。提出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充分行使,是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农民财产权利自我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也是当前土地制度改革取得实效的关键因素。

第4章“农民集体成员权的取得、行使与救济”,从社员权的角度,研究农民集体成员权的概念、权利内容、权利取得、权利行使以及救济机制,特别是针对各类成员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条件以及相关限制等内容进行深入探讨,以构建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体系。

第5章“农民集体成员权行使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北京市35个村的实地调查数据,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将社会制度层面和农民个体层面的影响因素结合起来进行探讨,通过计量分析模型对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分析农民成员权的认知、土地产权的明晰程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以及集体事务信息的披露程度等因素对成员权行使强度的影响,为构建成员权行使机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定量研究支撑。

第6章“征地制度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和第7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农民集体成员权的行使”,以前文研究为理论基础,分别对我国当前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进行政策分析,在对各个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进行政策评价的同时,系统研究改革中农民集体成员权制度的行使机制,最后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法律修改建议。

第8章“结论与展望”,主要阐述论文研究过程中得出的主要结论以及相关政策建议,简要阐述本研究的局限及下一步的研究展望。(1) 钱忠好,徐美银.我国失地农民可行能力缺失及其重构研究[J].学术研究,2008(12):69-74.(2) 黎桦.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障[J].法学研究,2009(9).(3) 罗必良.农地产权模糊化:一个概念性框架及其解释[J].学术研究,2011(12):48-56.(4) 周其仁.给农民财产一个合法表达[J].南风窗,2012(23).(5) 高圣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规则的重构[J].政治与法律,2016(1):111-125.(6) 叶兴庆.从四个方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J].中国发展观察,2013(12).(7) 付娆,等.新型城镇化中的农民财产权利处置研究——以成都市为例[J].软科学,2014(8):98-102.(8) 周其仁.农地产权与征地制度——中国城市化面临的重大选择[J].经济学(季刊),2004(10):193-210.(9) 蒋省三,等.土地制度改革与国民经济成长[J].管理世界,2007(9):1-9.(10) 刘守英.中国的二元土地权利制度与土地市场残缺[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2-12.(11) 黄小虎.改革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J].中国房地产,2012(11):29-35.(12) 王文,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形成及其分配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9(7):20-23.(13) 张晓山.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几点思考[J].农村经济,2014(1):3-8.(14) 周建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土地科学,2003(3):21-23.(15) 曲福田.制度安排、价格机制与农地非农化研究[J].经济学,2004(1):229-248.(16) 汪晖,等.公共利益、征地范围与公平补偿[J].经济学,2004(10):249-262.(17) 刘守英.中国的二元土地权利制度与土地市场残缺[J].经济研究参考,2008(31):2-12.(18) 叶剑平.中国城乡结合部地区土地利用困境:路径抉择与机制设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222.(19) 钱忠好.土地征用:均衡与非均衡——对现行中国土地征用制度的经济分析[J].管理世界,2004(12):50-59.(20) 高圣平,等.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现实与法律困境[J].管理世界,2007(3):62-88.(21) 张晓山.关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几点思考[J].农村经济,2014(1):3-8.(22) 毛嘉茹,陈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权法律保护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5(10):86-89.(23) 王在全.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农民财产权利保障[J].宏观经济管理,2015(10):42-45.(24) 王瑞雪.关于成员权及其退出问题的探讨[J].调研世界,2006(10):19-22.(25) 郭继.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6.(26) 吴兴国.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法学杂志,2006(2):91-94.(27) 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J].西部法学评论,2008(3):83-94.(28) 李宴.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探讨[J].农村经济,2009(7):126-129.(29) 戴威,陈小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J].人民论坛,2012(2):20-23.(30) 童列春.论中国农民成员权[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46-54.(31) 本研究在引用其他学者关于农民集体成员权的研究成果时,为尊重学者的研究,均使用学者原用概念。(32)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1996(2).(33)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24.(34) 史尚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5.(35) 王利明.民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58.(36) 杨遂全.中国之路与中国民法典不能忽视的100个现实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4.(37)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2.(38) 周其仁,刘守英.湄潭:一个传统农区的土地制度变迁[A]//周其仁.农村变革与中国发展:1978—1989(下册)[M].香港:牛津大学(香港)出版社,1993.(39) 刘守英.土地制度与农民权利[J].中国土地科学,2000(3):1-9.(40)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1) 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J].西部法学评论,2008(3):83-94.(42) 吴兴国.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法学杂志,2006(2):91-94.(43) 李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制度构造[J].法制与社会,2011(11):33.(44) 陈小君.构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新规则体系[J].法学家,2014(2):30-36.(45) 杜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5(6):244-250.(46) 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J].法学论坛,2016(2):103-113.(47)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32.(48)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9) 谢怀栻.民法总则讲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8.(50) 张志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法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10):46-50.(51) 王瑞雪.关于成员权及其退出问题的探讨[J].调研世界,2006(10):19-22.(52) 杨一介.农村地权制度中的农民集体成员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5):119-123.(53) 韦鸿.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内涵利益分割及其思考[J].农村经济,2016(3):39-43.(54) 杜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5(6):244-250.(55) 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J].西部法学评论,2008(3):83-94.(56) 李宴.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探讨[J].农村经济,2009(7):126-129.(57) 普金霞.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法律思考——基于权能分割和成员权视角[J].人民论坛,2015(9):118-120.(58) 侯德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2011.(59) 李兴宇,吴昭军.农地股份制改革视域下的地权结构设计[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4(1):159-166.(60) 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J].法学论坛,2016(2):103-113.(61) 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J].法学,2005(8):41-50.(62) 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J].法学,2006(1):72-75.(63) 吴兴国.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法学杂志,2006(2):91-94.(64) 杨一介.农村地权制度中的农民集体成员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5):119-123.(65) 张钦,汪振江.农村集体土地成员权制度解构与变革[J].西部法学评论,2008(3):83-94.(66) 任丹丽.关于集体成员资格和集体财产权的思考[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64-68.(67) 李宴.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探讨[J].农村经济,2009(7):126-129.(68) 张兆康.创设集体成员资格界定制度[J].农村经营管理,2010(7):34-35.(69) 戴威,陈小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J].人民论坛,2012(2):20-23.(70) 石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践逻辑——基于广东省三个村的调查[J].农林经济管理学报,2016(1):82-90.(71) 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J].法学,2005(8):41-50.(72) 孟勤国.物权法如何保护集体财产[J].法学,2006(1):72-75.(73) 薛丽蓉.关于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30):220-221.(74) 郭继.农村集体成员权制度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30-36.(75) 毋晓蕾.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研究:农民集体成员权权能限制与救济[J].理论与改革,2013(2):186-189.(76) 吴兴国.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成员权研究[J].法学杂志,2006(2):91-94.(77) 陈焱等.股份合作制土地流转中农村集体成员成员权的保障[J].安徽农业科学,2010(28):15956-15963.(78) 侯德斌.农民集体成员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2011.(79) 郑景元.农村信用社社员权的整合构造及其分离行使[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3):36-48.(80) 戴威,陈小君.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实现——基于法律的角度[J].人民论坛,2012(2):20-23.(81) 韩松.论农民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资产的股份权[J].法商研究,2014(2):17-21.(82) 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J].法学论坛,2016(2):103-113.(83) 陈剑波.农地制度:所有权问题还是委托—代理问题?[J].经济研究,2006(7):83-91.(84) 张志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法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8(10):46-50.第2章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及其实现《法律辞典》对财产的解释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1)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辞源》对财产权的定义是:“以物质(2)财富为对象,直接跟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劳伦斯·贝克将(3)财产权利界定为包含于所有权中的“那些权利”,法学家霍诺则从某物之“充分所有权”角度,认为财产权利包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以及对资本、安全、可遗赠、无期限的权利,并包括禁止对物的(4)有害使用、执行判决义务以及剩余财产处理等内容。

从我国民法角度,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财产权是指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5)(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又包括所有权与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本研究讨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保护,主要侧重于物权保护的角度,当然并不是要忽视对其债权的保护。民事权利谱系见图2-1。图2-1 民事权利谱系

顾名思义,农民财产权利是指农民对自己所有或占有的物质财富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王在全(2015)认为,农民财产权利包括土地财产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以及劳动力和资产等生产要素形成的财产权利,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的核心利益,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雷耀武等(2015)将农民财产划分为完全财产和不完全财产两类,不完全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类财产权利、集体资产类财产权利;张林山(2011)认为,农民土地财产权利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流转的权利。本研究主要以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为财产权利的主要范围,农民个人的劳动力和其他资产(如银行存款、动产)等生产要素形成的财产权利暂不作为研究对象。

在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上,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对此,我国法律已进行明确规定。对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如何实现,《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明确“农民集体”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创制了集体成员权。可见,成员权是基于成员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如何实现的问题。既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就不能以个人名义宣称其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而只有基于其作为集体成员的特殊身份才能获得相应权利或者权益。因此研究农民集体成员权需要以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或所有制)实现为理论起点,在探讨农村土地集体化的历史沿革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组织形式、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才能理顺农民集体成员权的产生、法律功能、权利内容及其权利行使与救济等问题。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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