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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23: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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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霞著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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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

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试读:

序言

秦汉奴婢问题研究是秦汉史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自20世纪30年代开展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后,该研究就较多地受到当时学术界研究氛围的影响,不少专家学者致力于探讨其数量、从事工作、生活待遇等问题,继而探讨秦汉社会性质。作者自2004年开始将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作为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并在毕业后进一步研究,识见趋佳。

奴婢作为秦汉社会的底层群体,传统文献史料记载较少,因此,仅靠传统文献里的资料和论断是不够的。作者从简牍资料出发,按图索骥,系统探讨了秦汉奴婢的名称、来源、户口情况、放免及法律地位等问题,同时也对秦汉徒隶、奴隶、户人、室人等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可以说,这本论著既是秦汉奴婢研究的总结,又给秦汉史研究带来了新思考。其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该书总结了学术界有关秦汉奴婢研究的成果,并系统整理了与秦汉奴婢相关的文献史料和简牍资料。对学术研究而言,我们一方面要重视具有创新精神的新问题、新研究;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总结,从前人研究中找到新思路。在探讨秦汉“隶”含义的变化时,作者既整理了学界已有的先秦及秦汉“隶”的研究成果,同时又在整理简牍资料的基础上,提出了“隶不是奴隶,而是依附民”的观点。这对于深化秦汉史及中国古代社会性质问题研究不无裨益。因此,该书既做了溯本追源的努力,又有推陈出新的创见。

第二,作者从秦汉奴婢出发,注意到了一些饶有意思的历史细节,例如秦汉“隶”的性质、“徒隶”在整个秦汉时期的性质变化、“室人”的含义变化等,并能通过对简牍、文献史料的分析,提出自己的新观点。传统研究因受到社会性质问题的影响,再加上研究资料的单一性,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容易落入窠臼。近些年来,随着秦汉简牍资料不断出土,某些历史细节的勾勒成为可能。我们承认,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历史细节有着差异,它们间的区别、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就构成了历史的全貌和变迁。作者既注意到了地域差别,也注意到了秦汉社会作为转型时期的特点,在简牍资料的助力下,重新探讨了一些学术界原来关注不足的问题,给秦汉史的深入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三,作者在研究秦汉奴婢问题时,其研究视野比较开阔,研究方法比较多元。作者注重综合使用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研究方法,多方位进行考察研究。在进行秦汉奴婢研究时,广泛使用比较方法,既有与同时期的秦汉平民、贵族与罗马奴隶的比较,又有与不同时期的先秦奴隶及隋唐奴婢的比较。同时又借助了社会学领域的社会分层、社会流动等概念,清晰地解释了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变化问题。在分析秦汉奴婢法律地位时,作者又引用了法学的权利及权利主客体的概念、犯罪学中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共同犯罪等概念,用当代的学术概念去解释古代的历史现象,历史情境的构建毫无违和感,真正搭建了历史与现实的桥梁。

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简牍资料不断面世。虽说二重证据法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接近历史真相,但对于简牍资料的辨识和考证也是一件耗时费力的事情,由于作者或多或少受到当今时代的影响,所构建的历史真相可能与历史真实存在差距。而且,虽然秦汉简牍不断出土,但相较于浩如烟海的文献史料而言只是九牛一毛。而已问世的简牍彼此间也有着记录时间及出土地点的差异,无法反映秦汉社会的全貌。因此,在个别问题的探讨中,囿于资料所限,所得出的结论仅据少量的简牍资料而来,难免偏颇。诚如作者所言,某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既需要客观层面更多简牍资料的挖掘,又需要主观方面更长时间的努力。

学问之道,贵在日新。我乐观其成,是为序。宋杰2015年10月15日

绪论

一 学术史回顾和评价

奴婢是一个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由于他们身处社会底层,社会地位比较低下,一直游离于受英雄史观影响的传统史学家的视线之外。近年来,随着社会史学和平民史学的兴起和发展,奴婢群体逐渐受到学界的重视,学者们开始从不同角度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奴婢问题。(一)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奴婢虽历史悠久,但因各朝代有关奴婢的史料不均衡,学术界对奴婢整体研究的成果不太多。梁启超早在1925年就发表了《中国奴[1]隶制度》,具体讨论了中国历史上各朝代奴婢的沿革、种类、来源、放免及其法律地位等问题;王世杰《中国奴婢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对[2]奴婢问题加以探讨,对奴婢的渊源、身份、放免、犯罪等问题做了认真分析。但由于时代和资料的限制,他们对奴婢问题的分析集中在唐宋明清时期,没有深入探讨秦汉奴婢问题。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对历代有关奴婢法律地位的史料做了详细汇总和考证,其中的《刑法分考》卷15专门为奴婢等贱民所辑。而程树德的《九朝律考》将汉至唐九个朝代的法律资料进行汇编和考订,部分内容也涉及奴婢。这些著作对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做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另外,一些研究奴婢问题的著述从不同角度对奴婢的特征做了研究,褚赣生的《奴婢史》、香港刘伟民的《中国古代奴婢制度史》(由殷代至两晋南北朝)就是其代表。前者对历代的奴婢生活状况泛泛而谈,趣味性比较强,但学术色彩较淡;后者对殷代至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奴婢问题做了探讨,并把秦汉奴婢作为一章论述,从奴婢的来源、数量、职守、待[3]遇、技能及对其保护等方面得出秦汉社会不是奴隶社会的结论。而李天石的《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一书,则从制度层面将中古时期的奴婢问题做了系统研究,在论述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历史渊源[4]时,探讨了秦汉奴婢的身份和地位问题。此外,一些学者对奴婢材料相对集中的朝代,如唐代、宋代、清代等做了研究,李季平的《唐[5]代奴婢制度》、韦庆远等人的《清代奴婢制度》就是很好的代表。这两本专著比较简短,它们从社会背景及奴婢的来源、职守、待遇等方面,论述了唐代和清代的奴婢问题。经君健的《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则从社会等级结构的角度论述了清代的奴婢问题,并分析了奴婢[6]的性质。(二)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学术界至今尚未出版有关秦汉奴婢问题的专著,并不意味着秦汉奴婢问题研究就是一块“处女地”。很多学者将秦汉奴婢问题与社会性质问题及古史分期问题联系起来,因此,自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后,秦汉奴婢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我们拟分三个时期概述其研究状况。

1.新中国成立前秦汉奴婢的研究状况

吴景超的《西汉奴隶制度》把奴婢和奴隶区分开来,认为西汉时期奴隶数量很少,大部分是奴婢,因此西汉时期不是奴隶社会,同时探讨了官私奴隶的来源、从事的劳动等问题,并简单论述了奴隶在外[7]表、法律地位上与平民的区别。马玉铭等人也撰文讨论秦汉奴婢问[8]题,他们的研究大都是总结和概括性的,且受时代和资料限制,只简单涉及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学者韦慕庭[9](Wilbur,C.Martin)早在1943年就对西汉奴隶制度有系统研究。他的著作既概述了西汉历史,又详细论述了西汉奴婢的定义、来源、地位、数量、官私奴婢所从事的工作及待遇等问题,第六章还详细讨论了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并得出“西汉社会并非奴隶社会”的结论。

2.20世纪50~80年代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这段时期的研究重点主要是奴婢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问题,进而[10]讨论两汉社会性质及中国古史分期问题。受当时政治环境的影响,大部分研究都从奴婢的数量、来源、待遇及所从事的工作等问题[11]着手,再用阶级分析的方法去讨论秦汉社会是否是奴隶社会的问题。此时期的研究,政治色彩浓于学术色彩。与此不同的是,瞿同祖先生在美国留学时所写的《汉代社会结构》(2007年出版了中译本)一书,用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论述了汉代社会结构,是一个全新的尝试。他在第四章论述汉代的社会阶级和阶层时,将奴婢视为一个阶层,重点探讨了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提出职业在划分阶级和阶层时具有重要意义。他承认了奴隶和奴婢的区别,认为奴隶属于阶级讨[12]论的范围,奴婢则属于等级讨论的范围。

3.20世纪80年代后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状况

20世纪80年代后,学术界对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有所拓展,但大部分文章依然从其来源、待遇、数量等问题着手,来讨论秦汉社会[13]性质。这以马克垚、吕名中等人的文章为代表。马克垚先生将秦汉奴婢与罗马奴隶比较,探讨了秦汉奴婢的来源、所承担的工作、法律地位等问题,并据此判断秦汉社会性质。这种比较的方法值得借鉴。另外,一些讨论社会性质问题的著述,也涉及秦汉奴婢问题,这以杨[14]生民先生的《汉代社会性质研究》为代表。《汉代社会性质研究》的第六章亦详细比较了汉代奴婢与罗马奴隶。此外,一些论文详细讨[15]论了奴婢的名称、价格、户籍等问题。这些论文,“由于是以汉代是否为奴隶制社会为中心,所以它的观点都放在汉代的奴婢是否为主要的直接生产者的问题上。而对于作为‘身份’的奴婢制度,通过探讨规定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否为奴隶制的生产关系,使问题变成有无所谓古典意义的奴隶,或者其数量多寡的问题。用这样的观点,在中国[16]史特殊的条件中探求社会结构的特质,是无法发现的”。在区分社会性质的标准确立前,过分强调奴婢问题在判断社会性质上的作[17]用,似乎无多大意义。

20世纪70年代末,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出土,为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研究资料和课题。其中讨论最热烈的当属“隶臣妾”[18]性质问题。宫长为、苏诚鉴等人认为“隶臣妾”是官奴婢;高[19]敏、刘汉东等人认为是官奴隶;有人认为是刑徒,但各家观点还有些细微差别:林剑鸣等人认为是刑徒,栗劲等人认为是带有奴隶残[20]余属性的刑徒,钱大群则认为是具有终身奴隶身份的刑徒;有人[21]认为具有刑徒和官奴婢两种性质。同时,日本学者也对“隶臣妾”[22]问题饶有兴趣,他们提出了身份刑、荣誉刑等看法。“隶臣妾”性质的难以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古代罪人是奴婢的来源之一,加上先秦的刑徒并无确定刑期,而刑徒和奴婢又都服役于官府,两者容易混淆。在综合秦汉出土的简牍的基础上,李力的著述《隶臣妾身份再研究》既对以前的“隶臣妾”研究状况做了很好的总结,又对相关[23]的秦汉简牍做了详细的解读,同时也提出了他的观点。“隶臣妾”的讨论深化了秦汉奴婢问题研究,这种深化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深入讨论了奴婢与奴隶的区别和联系问题。林剑鸣的《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认为:汉代称为“奴婢”的人,其实际阶级地位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此时的“奴婢”不能成为一个阶级,而是同“士人”“宦者”一样,成为一种职业的概念了。他们在社会生产体系、劳动组织和经济结构中并无同一的地位。奴婢已经不能视为“会说话的工具”,而法律上不仅没有限制奴婢占有生产资料的规定,而且还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从法律地位看,汉代奴婢同普[24]通人很少区别。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也持此观点,[25]认为奴婢从等级的意义而言,他们是与良民相对的贱民。冷鹏飞的《论西汉后期的社会问题》则认为,有些奴婢是那些托庇于官豪地主的依附农民,他们以“奴婢”的面目出现。且西汉时期的人们也往往把地位低贱的贫苦农民贬称“奴婢”。当时的奴婢包容了许多种社[26]会身份,并不单纯。日本学者西嶋定生也明确提出,对中国古代[27]奴婢制的探讨,要从阶级与身份两方面着手。第二,在“隶臣妾”的研究中,日本学者看到了刑徒与奴婢的联系和区别,同时颇有创意地将两者联系起来,提出了“身分刑”“荣誉刑”等观点,他们的观点给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20世纪90年代后,一些简牍资料的相继出土,无疑给史学界带来了新材料、新空气。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中国社会的发展模式不同于西欧模式,不再机械地将五种生产方式论套用于中国历史。这种倾向使得秦汉奴婢问题的研究不再拘泥于社会性质问题的讨论,渐渐深入开来。施伟青《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一文,采用《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材料,认为秦汉奴婢情况复杂,应做深入具体的分析,不宜以偏概全。李天石以睡虎地秦简材料为基础,比较了秦汉奴婢与唐代奴婢的异同。王彦辉采用张家山汉简中有关材料,认为奴婢是以人的身份登记在民户的户籍,生命得到基本保证,刑事责任相当于父权家庭中的子女;奴婢免良的渠道不限于国家诏免,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代户继承主人的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涉及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曾加具体讨论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关奴婢的法律思想。臧知非从张家山汉简《奏[28]谳书》出发,探讨了秦汉的主奴关系问题。赵科学亦简单探讨了[29]《奏谳书》中反映的汉初奴婢的来源、地位等问题。另外,李均明、黎民钊、张小锋等先生都从简牍出发,对奴婢问题做了一定探讨。[30]而于振波、蒋福亚、张荣强等人则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探讨了[31]三国时期的“户下奴婢”及户籍问题。于振波认为三国时期奴婢的法律地位没有明显改变,当时普通编户齐民所拥有的私奴婢数量很小,奴婢集中在豪强大族手中,私奴婢无法取代普通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主导地位。他推测三国时期长沙地区私奴婢约占总人口的5%。张荣强与蒋福亚先生则主要探讨了奴婢的户籍问题。此外,陈松长先生整理了收藏于香港中文大学的有关汉代奴婢廪食出入簿的简牍,于振波对其中的奴婢廪食问题及官奴婢与公田经营问题做了详细解读[32]。而叶山教授(Robin.D.S.Yates)在《秦汉转型时期奴婢地位的变化》(the Changing Status of Slaves in the Qin-han transition)中提到,虽然汉承秦制,汉律继承了一些极端的惩罚方式,但总体而言,[33]汉代奴婢的法律地位要高于秦代。在结合简牍资料的基础上,周峰的硕士学位论文《秦汉奴婢制度研究》从奴婢的犯罪、性关系、婚姻等方面考察了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又从秦汉奴婢政策及其生活与[34]秦汉社会观念等方面对秦汉奴婢的生活地位做了论述。

除了上述著述对秦汉奴婢做了专门研究外,不少有关秦汉时期的断代著述也论及奴婢问题。吕思勉在《秦汉史》第十四章讨论秦汉时社会等级时,特别探讨了奴婢的来源、数量、待遇、放免等问题。林剑鸣的《秦汉史》也论述了西汉时期奴婢的数量及其在生产中的作用[35]等问题。此外,随着秦汉简牍资料的相继出土,学者对秦汉法律的研究也随之拓宽,秦汉法制史的不少研究也涉及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于振波在《秦汉法律与社会》的第五章“秦汉法律与社会等[36]级”中,探讨了秦汉法律中有关奴婢的规定。而曹旅宁在《秦律[37]新探》的“秦律所见奴婢法杂考”一章中专门论述了奴婢问题。(三)社会学、法学等领域对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研究状况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学科交叉研究的兴起和发展,史学界开始注意把法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应用于历史研究。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解读秦汉史,这也促进了秦汉史研究的发展。

从法学角度看奴婢问题,必然涉及身份的研究。日本学者仁井田[38]陞的《中国身分法史》是主要代表。台湾学者戴炎辉的《中国法制史》也认真探讨了古代的身份法。吕利的《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结合秦汉简牍资料,详细探讨了身份法问

[39][40]题。此外,一些秦汉法律史的著述也涉及奴婢问题。

社会结构和社会阶层的研究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史学者颇为关注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奴婢群体,以冯尔康等人[41]的著述为代表。冯尔康在《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一书中,在上编的第二章详细讨论了秦汉社会的等级结构问题,其中就包括奴婢。而在《中国社会史论》的第十四章“秦汉时社会等级”中,亦论述了奴婢的来源、数量、待遇、放免等问题。另外,有些著述对某些朝代[42]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转型做了研究,也涉及秦汉奴婢问题。(四)学术史的评价

对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研究,其成就和不足之处都很明显。成就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探讨秦汉奴婢问题时,有关奴婢的史料基本上都被提及或论述;二是在史学研究中,逐步结合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三是原来将秦汉奴婢问题与社会性质联系在一起研究的情况越来越少,秦汉奴婢的研究不再为“五阶段模式论”所束缚。

不足之处在于,无论是秦汉史断代著述还是对秦汉奴婢问题的专门研究,大都集中于秦汉奴婢的数量、待遇及在生产中的作用等方面,对其法律地位等问题的研究略嫌不够。而法制史或社会史有关秦汉奴婢问题的论述大多比较简单,法制史研究大多重视冰冷无情的制度,却缺乏对社会主体——人的关注,稍嫌刻板单调,缺乏新意;而社会史的研究大多集中于资料相对集中的社会阶层或团体,例如对豪[43]族、士阶层的研究。相比之下,对社会下层的研究却比较单薄。因此,在综合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及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做一番探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意义。

二 选题的缘起及研究方法

(一)选题的缘起

从上述研究状况看来,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拓展空间。学术界长期都局限于从奴婢数量、来源、待遇等具体问题去定论秦汉社会的社会性质,这种方法,“只就一些个别社会问题和个[44]别环节立论,中国封建社会由何时开其端,是无法解决的”。从秦汉奴婢史料看来,不少资料记载了奴婢的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但显得支离破碎,如果将其加以整理和比较,虽然我们不能做出严谨的数据分析与处理,但借助不完全归纳法进行分析还是可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这种从历史的角度探讨秦[45]汉奴婢的身份问题,应是一种比较好的尝试。戴炎辉先生云:“身份法史的攻(研)究,不得只依据国家制定法(律、令、式等),再须参考经史、小说、戏曲、金石文及契据等类,尤其调查各地方各时[46]代的习惯,方得明了其内容。”秦汉律令与历史记载相互补充,有利于我们充分认识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再者,张家山汉简中提到了“奴婢律”,但缺乏相关内容,而史料中有关奴婢法律地位的记载,再参以当时的其他律令及风俗习惯等,也许能帮助我们廓清奴婢律的大致内容。此外,这也有利于我们更深入了解秦汉时期的社会特点。

秦汉时期的史料虽然比较缺乏,但近年来,对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长沙走马楼吴简等出土文献的发掘,大大充实了秦汉史料。王国维云:“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有孔子壁中书出,而后有汉以来古文家之学;有赵宋古器出,而后有宋以来古器物、古文字之学……然则中国纸上之学问,赖于地下之学问者,固不自今日始矣。自汉以来,中国学问上之最大发现有三,一为孔子壁中书,二为汲冢书,三则今之殷墟甲骨文字、敦煌塞上及西域各处之汉晋木简、敦煌千佛洞之六朝及唐人写本书卷、内阁大库之元明以来书籍档册。此四者之一已足以当孔壁、汲冢所出,而各地零星发见之[47]金石书籍于学术有大关系者尚不与焉。”在新出土的秦汉简牍中,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几乎完全是法律史料,里面有不少涉及奴婢的案例,长沙走马楼吴简也记载了三国时期奴婢的生存状况。这些材料虽然简短,却都以鲜活的面容,展现了当时奴婢的生活状况,成为我们研究和分析的基础。此外,“出土文献能够提供一种人们所知道的人文语境,从墓主人的财产、职位和人格到遗址所在的城市和国家的文化”。这可弥补传世文本的不足,因为“传世文本,经过2000多年的传抄,到了我们手里,已丧失了它们原有的时空独特性,且潜在[48]地为后世先贤所歪曲”。

同时,随着现代社会学理论的发展,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对一定时期的各社会阶层的研究,研究的思路、手段和方法也日臻成熟。在现代社会各阶层的研究中,人们更多地关注边缘人群和弱势群体,而秦汉奴婢在某些方面与现代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有相似之处,一些研究弱[49]势群体问题的学者还将奴婢视为中国古代弱势群体的代表。因此,综合秦汉时期的史料及简牍资料,同时借鉴现代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展开系统研究应该是可行的,并且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二)本书的主要内容

本书除绪论外,共分七章。

第一章主要讨论奴婢的概念、内涵、名称、特征等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学者将奴婢和奴隶等同起来,因此,要讨论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首先应对奴婢进行定义和界定,并区分奴婢与奴隶。实际上,奴婢是一个等级概念,而奴隶更多的是一个阶级概念。中国古代社会[50]与其说是阶级社会,不如说是等级社会更准确。而奴婢就是其中的一个等级。

第二章将以秦汉奴婢的来源问题为中心,论述秦汉奴婢制度的演变历史。秦汉社会承接春秋战国而来,而先秦奴隶就是秦汉奴婢的前身。在论述先秦奴隶的名称、来源、生活概况及法律地位等问题的基础上,我们将对先秦奴隶制度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加以探讨。同时,我们重点论述了秦汉奴婢的来源、数量问题,以及秦汉奴婢制度的演变。应该说,秦汉奴婢是先秦奴隶向中古时期奴婢转化的过渡物,这也与秦汉时期的社会特点有关。

第三章将以秦汉奴婢的户籍问题为中心,系统探讨秦汉奴婢与个体家庭的关系以及其人身性质等问题,这是研究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基础。本部分将以简牍材料为基础,对秦汉奴婢与个体家庭的关系以及奴婢的户籍问题进行深入的动态的剖析。秦汉奴婢户籍记载的变化和趋势,反映了奴婢“半人半物”的人身性质。从户籍记载可见,秦汉奴婢与个体家庭关系密切,甚至被称为“家人”,加上此时的“室”“户”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与“家”存在交集,因此,有必要对“家”“室”“户”及其所包括的成员做细致辨析,这不仅说明了奴婢与个体家庭的关系,而且也反映了奴婢的人身性质。

第四、五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主要讨论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主要通过两方面体现:一是秦汉奴婢的权利;一是秦汉法律对奴婢犯罪的惩罚措施。如果用比较方法探讨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更能凸显其特性。近年来,李天石先生在做唐代奴婢研[51]究时,已与秦汉奴婢做了一定的比较,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讨论秦汉奴婢权利问题时,我们将主要对秦汉奴婢的人身权、财产权、婚姻权、政治权、诉讼权做详细探讨,并与秦汉时期其他阶层的人及古罗马奴隶的权利状况做横向比较,这有利于我们认识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殊性。第五章主要讨论秦汉奴婢作为犯罪主体所犯的杀人罪、盗窃罪、逃亡罪、奸罪等犯罪案例及法律对其的惩罚,在讨论秦汉奴婢的犯罪中,我们将结合《唐律疏议》有关奴婢犯罪的有关律文以及秦汉有关法律条文,将秦汉奴婢犯罪与唐代奴婢、秦汉平民及其他群体的犯罪惩罚加以比较,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将对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加以定位,并概括其特点及形成原因。如果根据现存的唐律、清律等条文去推理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那应该是非常低下的。但理论与实际还存在一定的脱节。“所谓理念与实态的脱节,不能是指这种具体的理念形态没有千篇一律地普遍推行,而要看到在可资这种形态采取纯粹形式的场所之外,存在着有多种多样的历史条件,并因此而遭受到复杂的内容变化;或者是就在该形态本身之中,不久又产生出矛盾的条件,而又开始改变其面貌了。”[52]秦汉社会亦是如此。长期以来,我们所熟知的是秦汉奴婢数量[53]多,“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曾一度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但实际情况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惨不忍睹。“而且汉代所谓奴隶,只是他们的法律身份与一般公民不同。论其社[54]会地位以及生活境况,往往转有在普通自由平民之上的。”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状况,很大程度上是与秦汉经济情况、政治制度、思想体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分不开的,我们将主要从这几个方面分析其法律地位的形成原因。

第七章主要讨论秦汉奴婢的放免问题。秦汉奴婢的放免从侧面折射出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状况,而且,当时官私奴婢的放免也比较普遍。因此,讨论秦汉奴婢的放免现象是很必要的。在本章中,我们也将罗马法对释免奴隶的有关规定加以比较,并分析两者的不同。(三)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本研究将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全面考察,试图准确认识这一问题。由于涉及社会学、法学、犯罪学等学科的一些概念和理论,研究方法也有所变化,具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历史比较法。比较法可从历史现象的同一性探求人类社会生活发展的某些共性,也可从历史现象的差异性来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个性。历史比较法可分为三种:时间比较、空间比较及不同地域与不同时间范围中的比较。我们采用的主要是前两种比较法:时间上的比较主要就秦汉奴婢和唐代奴婢做比较;空间比较则包括两种,一是将秦汉奴婢与罗马奴隶进行比较,一是对秦汉时期不同社会群体的比较。

第二,数学统计分析方法。由于秦汉史料缺乏,而与奴婢有关的史料又散见于各种史书及简牍资料中,要讨论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对与其有关的史料作一番筛选、甄别及归类,这就有必要借助于数学领域中的图表统计等方法。另外,由于史料限制,研究不可能涉及奴婢群体的大部分代表,恰恰相反,研究涉及的只是奴婢群体中极少的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所以,不完全归纳法及模糊数学等方法,[55]可能更适合奴婢群体的研究,已有学者对此做过尝试。

第三,犯罪学的分析方法。要讨论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问题,必然涉及奴婢犯罪的惩罚问题。因此,借助于现代犯罪学理论,对秦汉奴婢及平民的犯罪问题加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阶级社会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更好地理解秦汉奴婢的法律地位。

在有关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据上述方法论,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将简牍材料与文献史料结合起来,选择不同的参照物,对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既有不同社会同类社会群体(罗马奴隶)的对比,又有同一社会不同社会阶层群体(秦汉平民与其他群体)的对比,还有不同时期同类社会群体(唐代奴婢)的对比。这样广泛系统的比较研究更利于我们认识秦汉奴婢法律地位的特点。

第二,本文尝试着用动态的眼光对尚存争议的两个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一是“隶臣妾”性质问题;一是奴婢的户籍问题。任何事物都处于变化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动态特征在社会转型时期将更明显。考察社会转型时期某事物或事件的性质,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依笔者之浅见,之所以学术界对两问题的意见很难统一,主要在于他们将研究重点放在某一阶段,而忽视了其变化发展的整个过程。如果用动态的眼光分析这两个问题,可能会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效果。汉文帝刑法改革前的“隶臣妾”,可分为官奴婢“隶臣妾”与刑徒“隶臣妾”两种,后者更多一些,这与先秦刑徒的特点及秦汉社会的转型特点都有密切关系。而秦汉奴婢的户籍状况,最初与主人财产一起被登记,后来逐渐被列入主人户籍之下,并被称为“户下婢”。这种变化过程既与奴婢“半人半物”的性质有关,与汉末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也不无关系。

第三,本文以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的材料为基础,对“隶臣妾”问题进行了新的探讨。对“隶臣妾”性质的考察将以汉文帝刑法改革为界限,分为前后两个时期。本文重点对刑法改革前的“隶臣妾”性质做了探讨。简牍中存在“为隶臣(妾)”和“耐为隶臣(妾)”的区别,联系到“隶臣妾”是官奴婢或刑徒的争议,本文提出了一个大胆设想:秦至汉初的“隶臣妾”可分为官奴婢“隶臣妾”与刑徒“隶臣妾”两种,而“为隶臣(妾)”和“耐为隶臣(妾)”的区别可能是官奴婢与刑徒之区别。

第四,在整理有关诉讼问题的资料的基础上,系统探讨了秦汉法律有关诉讼的规定及奴婢有限的诉讼权。学界认为,“无讼”一直是[56]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之一,而地位低下的奴婢阶层的诉讼权更是薄弱。实际上,秦汉奴婢对某些类型的犯罪拥有诉讼权,在特殊时期诉讼权还有扩大之势。这种状况与秦汉社会以法家思想为主导思想的特点有关。

[1] 梁启超:《中国奴隶制度》,《清华大学学报》1925年第2卷第2期,第527~553页。

[2] 王世杰:《中国奴婢制度》,《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25年第3卷第3期,第303~328页。

[3] 褚赣生:《奴婢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刘伟民:《中国古代奴婢制度史》(由殷代至两晋南北朝),香港龙门书店,1975。

[4] 李天石:《中国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5] 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韦庆远等:《清代奴婢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历史研究》2004年第4期。

[6] 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7] 吴景超:《西汉奴隶制度》,《食货》第2卷第6期,1935年8月。

[8] 参见马玉铭《西汉奴婢制度》,《清华周刊》第36卷第527期,1932年1月;武伯纶《西汉奴隶考》,《食货》第1卷第7期,1935年3月;戴振辉《西汉奴隶制度》,《食货》第1卷第7期,1935年3月;马非百《秦汉经济史资料(六)——奴隶制度》,《食货》第3卷第8期,1936年8月。劳榦《汉代奴隶制度辑略》,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论文类编·历史编》(秦汉卷),中华书局,2009,第3~14页。

[9] Wilbur,C.Martin,Slavery in China during the Former Han dynasty(206 B.C.-A.D.25),printed by field museum press,1943.

[10] 参见任林圃《关于西汉社会中的奴隶制度残余问题》,《光明日报》1950年10月22日;翦伯赞《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历史研究》1954年第4期;王思治、杜文凯、王汝丰《关于两汉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兼评翦伯赞先生的〈关于两汉的官私奴婢问题〉》,《历史研究》1955年第1期;杨伟立、魏君弟《汉代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读王思治、杜文凯、王汝丰三同志“关于两汉社会性质问题探讨”之后》,《历史研究》1956年第2期;王思治《再论汉代是奴隶社会》,《历史研究》1956年第9期;杜金铭《从史料运用上略论两汉社会性质问题——“关于两汉社会性质问题的探讨”读后评》,《历史研究》1956年第11期;黄烈《释汉简中有关汉代社会性质诸例》,《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胡珠生《汉代奴隶制说的根本缺陷在哪里——对“再论汉代是奴隶社会”一文的意见》,《历史研究》1957年第7期;胡珠生《苍头军非奴隶辨》,《人文杂志》1958年第3期。

[11] 林甘泉、田人隆、李祖德主编《中国古代史分期讨论五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第402页。

[12] 瞿同祖著,邱立波译《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13] 参见吕名中《汉代奴婢的阶级地位问题》,《华中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1期;吕名中《汉魏“奴客”辨》,《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马克垚《罗马和汉代奴隶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马植杰《从奴婢在农工商业中的地位看两汉的社会性质》,《史学月刊》1981年第3期;蔡葵《试论秦汉时期的生产奴隶》,《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刘耀辉《浅谈汉代的奴婢问题》,《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赵树贵《试论两汉奴婢问题与奴婢政策》,《史学月刊》1985年第5期;赵梦涵《试论王莽改革中的奴婢问题》,《史学月刊》1986年第1期;郝春文《关于汉代奴婢问题的一些看法——与林剑鸣先生商榷》,《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陈连庆《中国古典社会的债务奴隶问题》,《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4期;陈连庆《秦代的奴隶问题》,《东北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陈连庆《先秦及秦汉史上的债务奴隶》,《北京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周鼎初《王莽与西汉的奴隶制残余》,《社会科学战线》1993年第5期;冷鹏飞《汉代名田蓄奴婢制度考论》,《湖南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孙福喜《论两汉的奴婢》,《黄淮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安志宏、杜玉明《论两汉官私奴婢》,《天水师专学报》1999年第2期等论文。

[14] 参见杨生民《汉代社会性质研究》,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3;王思治《两汉社会性质问题及其他》,三联书店,1980。论文有俞伟超《古史分期问题的考古观察(一)》,《文物》1981年第5期;沈长云《汉代是奴隶制社会吗?》,《天津社会科学》1983年第3期;吴荣曾《对春秋战国家长制奴隶制残余的考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林剑鸣《秦王朝统一后的社会各阶级》,《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2期;林剑鸣《西汉时代生产关系的特点》,《社会科学辑刊》1989年第2~3期等。

[15] 参见范传贤《关于“生口”的社会身分问题》,《西南师范学院学报》1981年第2期;程有为《论王莽改制中的“私属”身份》,《中州学刊》1983年第3期;邱永明、章义和《王莽改制中的“私属”问题新探》,《历史教学问题》1987年第4期;程有为《试论王莽的王田私属制》,《史学月刊》1985年第2期;于琨奇《秦汉奴价考辨》,《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傅举有《析“无用之口”——对东汉济南王刘康家奴婢的分析》,《学术月刊》1983年第11期;傅举有《从奴婢不入户籍谈到汉代的人口数》,《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傅举有《论汉代“民赀”的登记及有关问题》,《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杨作龙《两汉南北朝奴婢制度的比较研究——兼与魏晋封建说商榷》,《史学集刊》1985年第4期等论文。

[16] 〔日〕西嶋定生:《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特质的问题所在》,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中华书局,1993,第11~12页。

[17] 日本学者谷川道雄在《试论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构造》中说: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奴隶制阶段。殷代的“众”主要是指平民。他们所担负的劳役和军役接近于他们的劳动地租。周代的“野人”也属于平民阶级。春秋中期以后,劳动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战国、秦汉时期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是那些向国家缴纳租赋徭役的自耕农。秦汉时代不是奴隶社会,但是奴隶的数量在中国史上是最多的。载张国刚主编《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四辑),商务印书馆,2002,第2页。

[18] 参见苏诚鉴《秦“隶臣妾”为官奴婢说——兼论我国“岁刑制”的起源》,《江淮论坛》1982年第1期;宫长为、宋敏《“隶臣妾”是秦的官奴婢》,《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徐鸿修《从古代罪人收孥刑的变迁看“隶臣妾”“城旦舂”的身份》,《文史哲》1984年第5期;黄展岳《云梦秦律简论》,《考古学报》1980年第1期等论文。

[19] 参见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探讨》,《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载《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刘海年《关于中国岁刑的起源——兼谈秦刑徒的刑期和隶臣妾的身份》,《法学研究》1985年第5、6期;高敏《关于秦律中的“隶臣妾”问题质疑——读〈云梦秦简〉札记兼与高恒同志商榷》,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高敏、刘汉东《秦简“隶臣妾”确为奴隶说——兼与林剑鸣先生商榷》,《学术月刊》1984年第9期。

[20] 参见林剑鸣《“隶臣妾”辨》,《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林剑鸣《“隶臣妾”并非奴隶》,《历史论丛》第3辑,齐鲁书社,1983;张金光《关于秦刑徒的几个问题》,载《中华文史论丛》第3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王占通、栗劲《“隶臣妾”是带有奴隶残余属性的刑徒》,《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4年第2期;栗劲《秦律和罪刑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钱大群《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法学研究》1983年第5期;钱大群《再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法学研究》1985年第6期。

[21] 参见李力《亦谈“隶臣妾”与秦代的刑罚制度》,《法学研究》1984年第3期;吴荣曾《胥靡试探——论战国时的刑徒制》,《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3期;刘海年《秦代刑罚考析》,载《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陈玉璟《〈秦律〉中“隶臣妾”性质再探》,《阜阳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杨剑虹《“隶臣妾”简论》,《考古与文物》1983年第2期;施伟青《“隶臣妾”的身份复议》,《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年第1期;杨升南《云梦秦简中“隶臣妾”的身分和战国时秦国的社会性质》,《郑州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

[22] 参见〔日〕籾山明著,孙言诚译《秦的隶属身分及其起源——关于隶臣妾》,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研究译文集》(第一辑),1983年内部印行。〔日〕冨谷至著,张鹤泉译《秦汉的劳役刑》,《中国史研究动态》1984年第3期;〔日〕冨谷至著,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3] 参见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24] 林剑鸣:《论汉代“奴婢”不是奴隶》,《学术月刊》1982年第3期。

[25]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有人也指出:奴婢(包括官奴婢)在《唐律疏议》中称为贱人或贱,因此很多人就称奴婢为贱民,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贱民并不包括一切身份低于“凡人”的人。参见李伯重《〈唐律疏议〉中所见的社会等级》,《云南社会科学》1988年第5期。

[26] 冷鹏飞:《论西汉后期的社会问题》,《求索》1995年第5期。

[27] 参见〔日〕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奴婢制的再考察——论其阶级的性格与身分的性格》,载《西嶋定生东洋史论集》(第五卷),岩波书店,2002,第182页。

[28] 参见施伟青《秦汉时期的私家奴婢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4期;李天石《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朝奴隶与唐代奴婢的异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王彦辉《从张家山汉简看西汉时期私奴婢的社会地位》,《东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曾加《〈二年律令〉有关奴婢的法律思想初探》,《西北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臧知非《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见秦汉主奴关系试析》,载《秦文化论丛》(第十二辑),三秦出版社,2005。

[29] 参见赵科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安徽大学历史系硕士学位论文,2005。

[30] 参见李均明《张家山汉简奴婢考》,载《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四号),台北兰台出版社,2002;黎民钊《汉简中的官奴婢》,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九届年会暨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西安,2012年8月;张小锋《释张家山汉简中的“御婢”》,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31] 参见于振波《略论走马楼吴简中的“户下奴婢”》,《船山学刊》2005年第3期;蒋福亚《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奴婢杂议》,《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张荣强《汉唐籍帐制度研究——以走马楼吴简为中心》,商务印书馆,2010。

[32] 参见陈松长编著《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于振波《〈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札记之一——关于奴婢之廪食标准》,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5,2006年2月25日;于振波《〈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札记之二——汉代的官奴婢与公田经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86,2006年3月15日。

[33] Robin,D.S.Yates,“the Changing Status of Slaves in the Qin-han transition,” in Yuri Pines,Birth of an Empire:the State of Qin Revisited(Global,Area,and International Archive,2013),pp.206-226.

[34] 周峰:《秦汉奴婢制度研究》,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35] 参见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6] 参见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37] 参见曹旅宁《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8] 参见〔日〕仁井田陞《中国身分法史》,東京大学出版会,1983;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79,第188~190页;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王欢《中国古代社会中身份规则的结构化和制度化研究》,《史学集刊》2006年第2期。

[39] 吕利:《律简身份法考论:秦汉初期国家秩序中的身份》,法律出版社,2011。

[40] 参见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6;孔庆明《秦汉法律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高恒《秦汉法制论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4;徐世虹《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法律出版社,1998。

[41] 参见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第342~346页;曹文柱主编《中国社会通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6,第192~196页;周积明、宋德金主编《中国社会史论》(上卷),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第712~731页;冯尔康《中国社会史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226~255页。

[42] 参见杨师群《东周秦汉社会转型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第204~220页;田昌五、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第370~379页。

[43] 关于豪族研究,参见马彪《秦汉豪族社会研究》,中国书店,2003;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崇文书局,2003;王彦辉《汉代豪民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关于士阶层的研究,参见刘泽华等《先秦士人与社会》,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于迎春《秦汉士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44] 田昌五、漆侠主编《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第一卷),齐鲁书社、文津出版社,1996,第18页。

[45] 参见王世杰《中国奴婢制度》,《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3卷第3期。文中说:“兹所谓奴婢之身分,即奴婢在法律上之地位。”

[46]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第190页。

[47] 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载《王国维遗书》第6册,上海古籍书店,1983,第80页。

[48] 罗凤鸣著,孔庆明译《出土文献:战国的法律与哲学》,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第121页。

[49] 参见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陆德阳、王乃宁《社会的又一层面——中国近代女佣》,学林出版社,2004,第23~27页。

[50] 崔向东:《汉代豪族研究》,崇文书局,2003,第14页。

[51] 参见李天石《从唐律与罗马法的比较看唐代奴婢的身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1期,第12页;李天石《从睡虎地秦简看秦朝奴隶与唐代奴婢的异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132页;李天石《从张家山汉简与唐律的比较看汉唐奴婢的异同》,《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2期,第350页。

[52] 〔日〕西嶋定生著,武尚清译《二十等爵制》,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第354页。

[53] (汉)班固:《汉书》卷99中《王莽传中》,中华书局,1962,第4110页。

[54] 钱穆:《中国社会演变》,载《国史新论》,三联书店,2001,第15页。

[55] 袁林:《中国古代奴婢性质问题的模糊数学分析》,载黄永年、李裕民等编《中国古代史论集》,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第290~300页。

[56] 参见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第237~249页;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99~229页;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第277~302页。第一章秦汉奴婢的名称及类别

秦汉奴婢是一个人数众多的群体,奴婢问题曾一度是秦汉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之所以在当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主要还不在于奴婢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过多,而是由于奴婢集中于少数权贵和富豪手中,而他们又利用奴婢非法增殖财富,横行不法,为所欲为,激化[1]了社会矛盾所造成的”。本课题的研究重点是奴婢法律地位的问题,但对于秦汉奴婢的基本情况,诸如其定义、类别、名称等做一定的阐述,是应该的,更是必要的。第一节 奴婢的定义及与奴隶的区别

奴婢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有关奴婢的研究中,我们常见的现象是奴婢与奴隶通用,差别不是很明显。奴婢和奴隶是否可以通用?如果不能通用,其区别又有哪些?因此,我们有必要廓清奴婢和奴隶的概念。一 奴婢与奴隶的定义(一)奴婢的定义

奴婢的定义可追溯到《说文解字》。《说文解字注》:“奴婢皆古罪人。《周礼》曰:‘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段玉裁在注释中引用了经学家郑众、郑玄等人对《周礼》的注解:“谓坐为盗贼而为奴者,输于罪隶、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观之,今之为奴婢,古之罪人也。故《书》曰‘予则奴戮汝’,《论语》曰‘箕子为之奴’,《春秋》传曰:‘斐豹,隶也,著于丹书。’玄谓奴从坐而没入县官者,男女同名。”“按许用仲师说,入罪隶者奴,入舂槁者可呼婢。引伸之,凡水不流曰奴,木之类近根者奴,《毛传》曰:‘帑,子也。’《左传》:‘鸟帑,鸟尾也,驽马,下乘也。’其字皆当作奴,皆引伸之义也。”“从女又。男女皆在焉,故从女又。所以持事也。会[2]意。”《辞源》对“奴”的解释可能也源于此,并在《说文解字》的基础上,道出了奴婢的几种来源:“古罪人、罪人子女、或被掠卖[3]剥夺人身自由的都称奴。”《说文》将“婢”解释为“女之卑者也”。段玉裁注云:“《内则》父母有婢子。郑曰:‘所通贱人之子,是婢为贱人也。’而《曲礼》自世妇以下,自称曰婢子。《左传》秦穆姬言:‘晋君朝以入,则婢子夕以死。’是贵者以婢子自谦。婢亦称婢子,与《内则》婢子不同也。[4]郑注《曲礼》曰:‘婢之言卑也。’”这段对“婢子”的解释实际是“婢”的引申义:《内则》的婢子应该指“婢女所生的子女”,而《曲礼》和《左传》中的“婢子”应该是“古代妇女的卑称或自称的谦词”。因此,《辞源》将“婢”解释为“婢子”外,另一解释就是指[5]“女奴,女仆”,即奴婢之义。

从上述解释看来,奴婢身份卑贱,罪犯是奴婢的主要来源。东汉典籍《太平经》认为:“奴婢者衰世所生,象草木之弱服者,常居下[6]流,因不伸也,奴婢常居下,故不伸也,故象草木。”而《中国历史大辞典》对奴婢的解释如下:

古代贱民之一。又称僮仆、家人、僮等。泛指丧失自由,被人奴役的男女。通常称男性为奴,女性为婢。魏、晋、南北朝时,奴婢主要来源于战俘,其次为被掠卖为奴者,亦有罪没为奴者。奴婢子孙世[7]代为奴,非经放免不得改变贱民身份为良人……《辞源》将奴婢解释为“丧失自由被剥削作无偿劳役的人。通常[8]男称奴,女称婢。后也用为男女仆人的泛称”。在中国古代社会,奴婢长期存在,但不同历史时期的奴婢应各有其特点。宁可先生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秦汉奴婢”解释为:

秦汉社会中身分最低贱的人。同牛马、田宅、器物一样是主人的财产,主人可以任意役使、打骂、赠送和买卖。但法律限制随意杀害奴婢,要杀须报官获准,称为“谒杀”。

秦代奴婢成为“隶臣”“隶妾”“人奴”“人奴妾”“人臣”“人妾”等,汉代奴婢亦称“僮、家人、苍头、卢儿、臧获”等。奴婢所生子女称“奴产子”,仍为奴婢身分。

秦汉蓄奴婢是普遍现象,有官奴婢、私奴婢之分。官奴婢属封建国家所有,数量最多时估计有十余万人到三十万人。从皇室以下直到庶人中的富者多有私奴婢,贵族、达官、富豪蓄奴达数百人乃至千人以上,但一般为数人。估计全国官私奴婢总数为二三百万人左右,这[9]在秦汉全部人口中所占数字不大。

从上述定义看来,学者定义奴婢多从其来源、名称、数量等直观的方面入手,也涉及秦汉奴婢的身份、等级问题。学者对奴婢的释义还牵涉奴隶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一下中国古代的奴隶。(二)奴隶的定义《说文解字》:“隶,及也,从又,从省,又持者从后及[10][11]之也。凡隶之属皆从隶。”“隶”既是“逮”的本字,又是“隸”的简化字。《说文解字注》:“隸,附着也。附当事本作坿,浅人改也。《周礼》注:‘隸,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隸,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后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郊。《左传》:‘人有十等,舆臣隸。’按隸与仆义同,皆训坿者,故从隶。”桂馥在《说文解字义证》中提到:“《急就篇》:‘奴婢私隸枕床杠。’颜注:‘附着之义[12]也,私隸者言属著私家,非给官役者。’”段玉裁在解释篆文“隸”[13]时引用了“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似乎隶与奴关系密切。由于秦“书同文”的改革,汉以后有了“古今字”的区别。“今文”是秦确立的“现代标准字”,“古文”是秦废除的“非规范用字”,主要是以校勘对读的个别佚文保存于注释,其保留的是读法,[14]不是字样。篆文“隸”即古文之体,汉以后和“逮”一起均用“隶”表示,加上东周秦汉时期“隸”身份的变化,使隶之含义更为复杂。《辞源》对“隸”有四种解释,两种释义与《说文解字》类似:一是将其释为“奴隶,供贱役的人”,后世特指衙役;一是释为“附

[15]属”。《辞源》强调“隶”身份的复杂性,既有在“古代以罪人或罪人家属执贱役,后来也以非罪人为之”的“隶人”,也有表示“奴隶徒属”的“隶属”。可见,隶与奴隶、罪人关系密切,其身份也有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变迁过程,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古代的隶做一番梳理。

1.先秦典籍中的“隶”

隶常见于先秦典籍。《左传·隐公五年》:“若夫山林川泽之实,器[16]用之资,皂隶之事,官司之守,非君所及也。”《左传·桓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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