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9-28 06: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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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莉,刘红燕,王兴鹏

出版社: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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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民工市民化研究试读:

前言

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转移是这一趋势和规律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也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是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重大战略举措。因此,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战略的加快,农村向城镇转移人口的数量将持续而快速地上涨,农民工市民化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

国际经验方面,从发达国家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轨迹来看,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是高度一致的。也就是说,随着国家的工业化和在此基础上的非农化发展,农村人口也随之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这两个进程是同步推进的,因此也是合二为一的。工业化及在此基础上的非农化和城市化的平衡推进是一国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条件。但是,我国农民在市民化的社会变迁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有的二元经济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制约因素,农民并未像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经历从农民向市民的职业、地域和身份等同步的彻底转变,而是总体上呈现出“农民—农民工—市民”的中国特色路径,在这一路径中,前一阶段的转变比较顺利,后一阶段的“农民工—市民”进程却十分缓慢,农民工市民化正是基于城乡劳动力两阶段转移的“中国路径”而提出的理论命题和现实课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特有的建立在户籍制度基础上的“城乡分割,一国两策”的治理体制。在这条路径下,农民工的市民化的各种障碍和壁垒,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迁移成本,他们从个体理性的角度出发,比较、衡量市民化的收益和成本,最终导致了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局面,这也是今后我国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必须逾越的障碍。今后20年,我国仍将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如果说城市化是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一道坎,那么,农民工问题就是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目前,我国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挑战更多地表现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统筹城乡发展”和“新生代农民工”的字眼,把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问题提到了重要议事日程。所谓新生代农民工,就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新一代农民工。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和逐步返回农村,第二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我国现代产业工人的主力军,数据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占我国职工人数的近一半,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成为主体。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这个群体成长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个人素质、工作技能、性格特征、工作偏好、城市认同感、生活方式、自我价值实现等方面已迥然不同,而且最重要的是他们大部分人已没有和土地相联系的务农经验和技能,所以,他们被称为“回不去”的一代。

新生代农民工及其市民化面临的挑战突出表现在:①新生代农民工的群体特征明显不同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上一代农民工,这些新生代农民工们文化程度更高,很多人都是高中毕业;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也高,生活标准向城市居民看齐;职业期望值高,希望有更稳定的就业、合理的收入、较好的工作环境;同时,工作耐受能力低,吃苦耐劳的人格特征较弱,排斥低收入和高强度的体力工作。②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供给决策明显异于第一代农民工。两代农民工的生长环境和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导致他们选择工作的偏好不同,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决策中追求的效用最大化不再是父辈追求的收入最大化,而是包含更多的内容,比如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地点、居住条件、工作的社会地位、职业的发展等等。另外一方面,中国的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向有限供给转变,这给了新生代农民工更大的选择空间。近几年愈演愈烈的“民工荒”现象是对上述问题的最好诠释。③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明显且权利意识强烈。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农村生活的体验,他们对生活的期望主要的参照是城市居民的生活,对城市体现出较多的认同感和更强的归属感,渴望融入城市。但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又缺少必要的专业技能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本领,心中过高的期望与所面对的非正规就业市场,形成巨大落差,在城市中无法实现真正立足,但也不愿甚至没有能力退回到农村中务农,成为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真正的“两栖人”。同时,他们具有强烈的剥夺感,在这种心理预期下,新生代农民工对于不平等缺乏忍耐,如果长期不能迈过市民化这道“门槛”,累积到一定时期和规模时很有可能引发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其中农民工市民化成为关键,新型城镇化的最大特点是强调人的城镇化,推进新型城镇化,必须处理好人的城镇化和地的城镇化的关系,加快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进程,推动农民工实现“职业上从农业到非农业、地域上从农村到城镇、身份上从农民到市民”的三维转换。因此,在城乡一体化迅速推进的大背景下,农民工市民化成为实现经济政策的必须。

本书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农民工迁移和市民化作为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展开论述,分析农民工迁移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找出农民工迁移的一般规律,发现转型期中国农民工迁移的偏好和群体特征,探索农民工市民化的融入困境和趋势,提出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对策建议。

本书由桂莉、刘红燕、王兴鹏三人合作完成。桂莉拟定全书的写作提纲,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撰写了本书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第二至第四节、第七章、第八章。刘红燕撰写了本书的第一章、第二章、第六章的第一节、第九章。王兴鹏做了大量数据处理工作。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白洪鸽、常永会也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感谢。由于水平有限,尽管我们为完成此书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得到以下经费资助:(1)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2年计划研究项目:“河北省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编号HB12GL021)的结项成果。(2)河北经贸大学省级重点学科——行政管理建设经费。(3)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2年计划研究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新生代农民工政治排斥问题研究”(编号HB12SH018)的阶段性成果。桂莉 刘红燕 王兴鹏2013年4月

第一章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农村劳动力与农村劳动力转移

一、农村劳动力与农村剩余劳动力

农村劳动力指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社区的人口中15~64周岁的男性和女性个人。包括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和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不包括其中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以及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人员。

农村剩余劳动力包括农业剩余劳动力和农村非农产业剩余劳动力,但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它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现实研究中,可以认为一定时期内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约等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这样的界定已经得到了国内学术界的认可。按照传统定义,农业剩余劳动力是指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等于零,或边际生产率大于零、但小于“最低生存费用”的那部分农业劳动力。李仙娥、王春艳(2004)将国内外理论界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定义归纳为4种:第一种就是已经被广泛接受的传统定义;第二种是农业劳动力的供给量和社会需要量之差;第三种为边际收益低于非农业劳动力的农业劳动力;第四种为当一个国家(地区)农业劳动者人均耕地面积长期呈下降趋势时,就认为该国(或地区)存在农业剩余劳动力。通过对4种定义的分析和比较,无论从理论深度,还是从解释现实的能力上,传统定义仍具有更大的说服力。

农业剩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是指从事农业即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劳动者。农业剩余劳动力是农业劳动力中多余的劳动力。关系式为:

农业剩余劳动力=农业劳动力-(农业必要劳动力-非农业劳动力占的等效农业劳动岗位)。

它有两种含义:一是绝对剩余,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生产水平条件下,农业劳动力的边际效益为零时,农业中供大于求的那部分劳动力。二是相对剩余,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一定生产水平条件下,农业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达到全国平均劳动生产率时,农业中供大于求的那部分劳动力。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应该是在两者中取大值。因为如果绝对剩余量大于相对剩余量,用绝对剩余量作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可准确地了解我国的农业劳动力资源;如果相对剩余量大于绝对剩余量,表明即使绝对剩余量全部被有效开发,仍存在部分农业劳动力转移非农产业提高总生产效率的问题,因此,从整体角度看,这时用相对剩余量作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更为合理。

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劳动力是按照劳动力所从事职业的地域划分的,它既包括农业劳动力,也包括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目前没有公认定义,相对而言,比农业剩余劳动力更加复杂。首先,农村剩余劳动力包含的范围更广,既包括第一产业的剩余劳动力,也包括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剩余劳动力。关系式为:

农村剩余劳动力=农业剩余劳动力+农村非农产业剩余劳动力。

因此,农村剩余劳动力在数量上大于农业剩余劳动力。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农业剩余劳动力的类别属性不同。农村剩余劳动力属于地域概念,与城市剩余劳动力相对应;农业剩余劳动力属产业范畴,与非农产业的剩余劳动力相对应。

现实研究中,多数人只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其主要原因:一是认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地域范围难以界定。尤其是1984年放宽建镇标准、实施以镇带村,1986年放宽建市标准、实施以市带县的行政体制以来,市镇地域人为扩大,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计量;二是农业剩余劳动力,尤其是广义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体;三是由于存在季节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绝对失业人口具体数量难以精确计算。就整体而言,我国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剩余劳动力相对很少,而且这部分剩余劳动力多数会回到原居住地参加农业劳动,最终会表现为农业剩余劳动力。二、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区别

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与转移的区分。在很多论述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文章中,常常忽视了,甚至将二者等同起来使用,实际上,二者还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流动一般是指劳动力根据劳动力市场条件变化,在职业间、产业间和地区间的运动,它是一个动态过程,本质上是劳动力的自发选择行为。而转移是指在经济发展中变农业劳动力为非农劳动力的过程,它既包括劳动力在职业间、产业间和地区间的运动,还包括劳动力在运动过程中转变为非农劳动力这个结果,是实现城市化的一个主要步骤,具有一定的政府干预性。由此可见,流动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方式,转移是农村剩余劳动流动的结果,转移过程包含流动过程,所以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研究能够涵盖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动的研究。

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主要是指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乡村向城镇的空间转移和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包括农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本文把农村劳动力从乡村向城镇的空间转移叫人口的乡城(结构转变)转移或区域转移,把农业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移叫人口的产业转移或就业结构的转变。按照当前的统计口径,农村转移劳动力是指:到乡外就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或者虽然未发生地域性转移,但在本乡内到非农产业就业6个月以上的劳动力。就是说,只要地域或产业发生变化,即便是到外乡仍从事农业劳动,都视为转移。而由于婚姻关系引起的地域的变化,以及由于考学、参军等原因离开农村的,并不当作是劳动力转移。

农村劳动力转移涉及产业与空间的双重转移。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是工业化过程的基本内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或城镇转移是城市化的主要特征,而工业化与城市化本身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经济发展与结构变革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所以,从工业化与城市化二者关系演进来探讨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有助于理解与把握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一般规律与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就业的一般规律

从结构演变的角度来看,工业化是一个急剧和长期的经济社会结构全面变化的过程,这种结构变化既包括工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所引起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也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就业结构、需求结构、供给结构和城乡人口分布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工业化进程中的产业结构演进是有一定规律的。它的变动主要表现为产业结构高级化的趋势,即产业结构从低级向高级演进,同时,它又要求在产值结构合理化的基础上,保证就业结构的协调。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与工业化进程紧密相伴,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一、配第—克拉克定律

早在17世纪,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1623~1687)在其著作《政治算术》中描述:制造业劳动者比农业劳动者,进而商业比制造业能够得到更多的收入。这种不同产业间劳动者收入的差异,促进了劳动力向能够获得更高收入的部门转移。英国经济学家克拉克通过研究发现:随着人均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力首先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转移;当人均收入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时,劳动力便大量向第三产业转移。

克拉克认为,劳动力由第一产业转向第二、第三产业的原因,是由经济发展中各产业出现收入的相对差异造成的。社会劳动力总是由低收入的产业向高收入的产业转移。劳动力就业结构呈现出的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再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梯度逐步“升高”的变动也被称为劳动力就业结构的“高度化”。人均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农业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比重越小,而第二、第三产业劳动力所占比重相对越大;反之,人均收入水平越低的国家,农业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所占比重相对越大,而第二、第三产业劳动力所占比重相对越小。二、库兹涅茨理论

库兹涅茨在继承配第和克拉克等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仔细地挖掘了各国的历史资料。从时间序列上对各国国民收入和劳动力在产业间结构的演进趋势进行统计分析的结果为:

1.农业部门(A)实现的国民收入,随着年代的延续,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国民收入相对比重)以及农业劳动力在全部劳动力中的比重(农业劳动力相对比重)均处于不断下降之中。

2.工业部门(I)国民收入相对比重大体上是上升的;然而,工业部门中劳动力的相对比重,如果综合各国的情况看,则是大体不变或略有上升。

3.服务部门(S)的劳动力相对比重,差不多在所有国家中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但国民收入的相对比重,却并不必然地与劳动力的相对比重的上升趋势同步,综合起来看是大体不变或略有上升。三、钱纳里、塞尔昆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H·B·钱纳里和其合作者塞尔昆在1975年合著的《发展的格局(1950~1970)》一书中,吸取了库兹涅茨的研究成果,将研究领域进一步扩展到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他们运用统计归纳法,选择了27个变量,通过对101个国家在1950~1970年间的不同收入水平下各国劳动力就业结构情况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得出了劳动力就业结构随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变化的“劳动力正常发展形式”。钱纳里等发现,包括农业和矿业在内的初级产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和劳动力就业份额,都是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增加而不断下降,相反,工业、服务业的产值份额和就业份额却在不断上升。

在钱纳里和塞尔昆研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中指出,在发达国家工业化演进中,农业产值的变换与农业劳动力向工业化的转换基本是同步的,即随着农业和工业产值份额的此消彼长,农业人口也相应地向工业转移。但是,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结构的转换普遍落后于产值结构的转换。一般地说,在工业化起点时,产值比重比劳动力比重大约高25个百分点,如果两者要同步发展,需要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1500美元以后。劳动力结构与产业结构的不协调,主要表现为:现代部门的产值相对高于传统农业部门的产值,而劳动力人数又明显偏低。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的许多部门正在越来越多的使用节约劳动的先进技术,现代工业部门创造产值的能力大大高于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特别是对人口较多的落后国家来说,劳动力结构的转换在初期是相当缓慢的。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工农贸易条件不合理,即工业产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工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以牺牲农业为代价。因此,相比之下劳动力结构变动指标比产值结构变动指标更能真实地反映产业结构的实际变动状况,劳动力结构的滞后性更能说明为什么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就业增长的难度越来越大。钱纳里等提出的劳动力结构转化滞后产值结构的理论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工业化和产业结构转中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转换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对发展中国家来说,现代大工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弹性大大下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不可能一开始就直接被吸收到采用最新技术的现代工业部门,而是首先被吸收到劳动比较密集、技术不太先进的工业部门。因此,当达到刘易斯转折点时,虽然工业比重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和技术水平并没有达到相当的水平。这对分析发展中国家就业结构的转换有指导作用。

第三节 马克思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思想

马克思没有在他的著作中集中论述劳动力转移理论,但他的有关劳动力转移理论前后一致、逻辑性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原因进行了比较深刻的分析,揭示了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并且能够辩证的分析劳动力转移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但由于所处的历史时代限制,虽然他不能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进行考察和分析,也没能提出适合发展中国家当前情况的具体政策建议。但是我们要充分把握和理解马克思劳动力转移基本思想理论,把马克思所揭示的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理论和规律与我国经济实践相结合,在时代变迁中与时俱进,用马克思的劳动力转移理论指导中国农村劳动力快速顺利转移。

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发展趋势的过程中,创立了其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将制度视为内在变量,立足宏观层面的整个社会的制度,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视点切入,揭示一种制度如何因基本矛盾而发生,又如何因基本矛盾的变化而变化,最后旧制度又如何因基本矛盾的激化而死亡,并代之以一个全新制度。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因素是影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内生变量,制度变迁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方式和规模。因此,从制度变迁视角找出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障碍,实现制度创新,才能最终解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实现农村充分就业。当然,在这方面政府应扮演主要角色。一、城乡一体化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城市和乡村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社会分工则是导致城市和乡村出现并“城乡分离”的基本动因和历史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总的来讲,作为劳动分工的城乡分离有合理性、必然性,对生产方式的转变非常重要,具有历史进步性。而现代工业的崛起和服务业的发展则是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看,城乡对立消失,城乡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对城市的起源、城乡的差别、对立以及城市在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了详尽的研究。他从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同时期,阐述了城市的不同性质、特征,揭示了城市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指出了城市在社会化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马克思从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角度阐述了城市的产生与城乡的分离,马克思指出:“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的最大的一次分工,就是城市与乡村的分离。城乡之间的对立是随着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制度向国家的过渡、地方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而开始的,它贯穿着全部文明的历史并一直延续到现在。”也就是说民族内部的分工会引起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离,导致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在社会生产力不发达情况下,城乡的分离与对立不可避免,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特点。同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孤立且落后的乡村必然会向集中发达城市过度。集中是城市的本质特征,因此马克思有这样的描述:“城市本身表明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而在乡村里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孤立和分散。”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积累提高,使现代工业化迅速发展、城市繁荣。马克思从工业的发展来分析近代工业城镇发展的必然性,并充分肯定了城市的作用,提出乡村城市化的思想。马克思认为,这些大城市聚集着社会发展的动力,因为“大工业企业需要许多工人在一个建筑物里面共同劳动;这些工人必须住在附近,甚至在不大的工厂近旁,他们也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村镇。他们都有一定的需要,为了满足这些需要,还须有其他的人,于是手工业者、裁缝、鞋匠、面包师、泥瓦匠、木匠都搬到这里来了……城市愈大,搬到里面来就愈有利,因为这里有铁路,有运河,有公路;可以挑选的熟练工人愈来愈多”。城市的发展使人口集中起来,使生产资料、生产过程以及产品社会化,同时又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

可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前提与条件,工业化与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乡之间的对立及差别也逐渐缩小,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得到缓解。他还预见到,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城市和乡村的对立会日渐消失,因为这已经成为工业生产发展必要条件。马克思还指出:“大工业在全国的尽可能平衡的分布,是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分离的条件,所以从这方面来说,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分离,这也不是什么空想。”

由于所处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不可能全面系统的阐述城市发展的理论。但当今看来,他的观点仍符合当今社会城市发展实践,揭示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乡村城镇化的一般规律。二、劳动力转移是一个长期发展的社会变革过程

劳动力转移“它本身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并且是很现代的……它是和一个完全特定的生产阶段相适应的”。因此,在劳动力转移这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劳动力本身,还是整个社会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首先,城乡分离不可避免地带来深刻的矛盾和某些负面效应,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对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使乡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城乡对立才成为一大社会矛盾并且日益尖锐化。城市本身反映了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逐步成为工业、商业、航运、贸易、地方中心,形成巨大的规模效应和聚集效应,并在提高劳动者素质、摆脱乡村愚昧落后状态、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等方面有极大的带动作用。

其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农业的征服是一个缓慢不均衡的过程导致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长期性。由于在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起始阶段,各个国家的经济都存在一个十分庞大的传统农业部门的迅速崛起和壮大带动了庞大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历史资料看,城市化都至少经历了上百年的时间。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领农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缓慢地、非均衡地侵入农业”。这里马克思为我们指出了工业化和城市化这一过程的长期性和发展前景。

最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其实是农村剩余劳动力日益分化为产业工人、农民和自营企业主的过程。在劳动力转变的过程中,沿袭几千年的小生产者变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马克思称之为“真正革命化的道路”,“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而与农业的自然经济和中世纪城市工业的受行会束缚的手工业相对立”。工业革命在消灭旧社会的堡垒——“农民”的同时,又“产生了一个新的小农阶级,这些小农以种地为副业,而以工业劳动为主业,把产品直接或通过商人卖给手工工场”。这个新的小农阶级一方面具有自给自足性,另一方面日益依赖市场,具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者对于自己产品的货币价格的依赖性”,但他们越来越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帮助,“农民变成了商人和产业家,但没有具备那些让他们能够把自己的产品当做商品来进行生产的条件”。三、经济结构决定劳动力的就业结构

城市和乡村都是一定历史的产物,社会分工则是导致城市和乡村出现并“城乡分离”的基本动因和历史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一切发达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的基础,都是城乡的分离。”总的来讲,作为劳动分工的城乡分离有合理性、必然性,对生产方式的转变非常重要,具有历史进步性。而现代工业的崛起和服务业的发展则是推动城市化发展的决定力量。因此,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趋势看,城乡对立消失,城乡一体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对经济结构演变以及劳动力和经济结构的相互作用,阐述了经济结构和劳动力就业之间的关系。认为经济结构的演变决定着劳动力转移的特征,这种结构的演变特征又是以产业结构的演进为基础的。在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的条件下,一元经济使劳动力在一定的空间,从事着简单的、浑然一体的劳动;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方式也随之不断演进,由此多种经济就相互作用、渗透、融合并不断地演化成新的多样的经济结构形式,即由传统的一元经济到现代的二元经济到多元经济再到未来的统一的经济的历史唯物的辩证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经济结构的简单阶段,产业结构浑然一体,此时的劳动力转移主要是氏族部落内部的简单流动。在人类社会的初期,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还没有什么产业结构,农业与畜牧业、手工业直接结合在一起,人们以相互紧密结合所形成的集体为基础,直接与共同占有的简单生产资料相结合,只在自己所归属的氏族或部落内从事各种生产活动,此时的劳动力转移基本上不存在。

第二阶段,经济结构二元到多元的演变,产业结构的多样化,劳动力从农业转出为起端,进而逐渐扩散到工业以及其他产业部门。首先在产业结构初级多样化阶段,马克思认为“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引起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而“乡村人口的分散和大城市工业人口的集中,仅仅适应于工农业发展水平不够高的阶段,这种状态是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但随着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到了机器大工业阶段,工业和农业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只有使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发生密切的内部联系,并使交通工具随着由此产生的需要扩充起来——当然是以废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前提,——才能使农村人口从他们数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地栖息在里面的那种孤立和愚昧的状态中挣脱出来”。

第三阶段,经济结构的一体化,产业结构的统一化,劳动力转移在产业结构的内部充分流动,个人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马克思论述:到了人类社会的高级阶段,“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对立也将消失。从事农业和工业的将是同一些人,而不再是两个不同的阶级……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

马克思用逻辑历史的辩证方法向我们展示了劳动力的流动过程:从低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螺旋上升的不断演进的过程,从而形成了一个科学严谨的理论体系。这种劳动力流动的不断上升的过程对于我们分析我国当前劳动力流动所处阶段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使我们认识到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转移的规模、方式和方向都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劳动力转移过程与工业化进程内在一致性

劳动力转移过程和工业化进程不是两个独立、隔绝的过程,而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两个过程,其中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现代工业的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劳动力的转移。马克思分析概括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农业革命对工业革命具有反作用,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是现代工业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就资本积累对人口造成的影响时提到:“在工业国的英格兰,工业后备军是从农村得到补充,而在农业国的爱尔兰,工业后备军则是从城市、从被驱逐的农业工人的避难所得到补充。在英格兰,过剩的农业工人变成工厂工人;而在爱尔兰,被驱逐到城市里的农业工人,虽然对城市的工资形成压力,但仍然是农业工人,并不断地送回农村去找活干。”由此可见,农业剩余劳动力向何处转移以及怎样转移,是由当时国家或地区的工业化水平决定的。因为,现代工业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由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向以工业为主的经济结构的转移中,必然伴随着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否则,经济结构的转换不可能实现。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农业部门游离出来,为现代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所必需的劳动力资源,“对农村居民断断续续的、一再重复的剥夺和驱逐,不断地为城市工业提供大批完全处于行会关系之外的无产者”。随着农民同生产资料的分离,原来自己生产并消费的生活资料变成了“可变资本的物质要素”,而整个农业提供的工业原料“变成了不变资本的一个要素”,这就完成劳动力商品化和生产资料资本化的转变过程,从而也为现代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不变要素和可变要素。

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时,对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条件从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角度作过深入的分析,得出资本的原始积累为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也为劳动力的流动起了主要的推动力量。马克思把利用暴力剥夺小生产者生产资料获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要的启动资本和自由劳动力的过程称为资本“原始积累”,并且运用再生产理论分析资本积累的积极作用:资本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和动力,在生产技术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自然也就成为扩大劳动力就业的第一推动力。

农业劳动力的转移不但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廉价的劳动力商品,也为工业产品开拓了广阔的消费市场。一部分农村居民的被剥夺和被驱逐,不仅为工业资本游离出工人及其生活资料和劳动材料,同时也建立了国内市场。当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于农业部门时,农业生产的自给自足的特性就很难打破,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都难以提高;只有剩余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现代工业才有更广泛和更加稳固的农村市场。“随着以前的自耕农的被剥夺以及他们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分离,农村副业被消灭了,工场手工业与农业分离的过程发生了。只有消灭农村家庭手工业,才能使一个国家的国内市场获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需要的范围和稳固性。”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不能单纯看做是为农民就业寻找出路,而是为工商业资本开拓国内市场,是国民经济的“稳压器”。

在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和城市化发展速度快,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强,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会以较快的速度和较大的规模向这些非农产业部门和城市转移。相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第二、第三产业和城市化发展速度缓慢,对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较弱,虽然在城乡巨大差距的吸引下,农业剩余劳动力也会流向城市,但其中有较大一部分人可能在城市无法就业或者打零工,最终还得流回农村重操旧业。因此,研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转移的规模、方式和方向都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五、收入和教育状况决定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方式

农业劳动力不断出现剩余的同时必然伴随部分贫困现象的发生。这一方面由于剩余的劳动力不能适时转移出去,或者由于非农产业需求不足,或者由于劳动力自身的素质不能满足需求,“尽管农业工人的人数不断减少,他们的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但他们还是不断地‘变得过剩’,这是使他们成为需要救济的贫民的温床。”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内部劳动力的剩余,人均耕地减少,形成土地经营的“零碎化”,土地收益不断减少,而工商业产品和服务的支出却日益增加,从而造成贫困化的积累。贫困不但削弱了国内市场的消费力,也意味着劳动力转移的难度更大。贫困原因表现为在商品经济自发的作用下,劳动力的“过剩”将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压到最低限度,劳动力越是“过剩”农民就越是贫穷,越是贫穷劳动力越是不能为工业的发展提供市场,于是就更加“过剩”。农村在商品经济的自发作用下合乎规律地形成了劳动力“过剩”和贫困化积累并存的现象。贫困往往也意味着资本和教育的缺乏,贫困化导致转移途径狭窄,劳动力的商品化是这部分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最主要途径。

因此,满足工业化对劳动力的要求,教育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没有教育和职业培训,剩余的劳动力只能是“剩余”,而不是适应于不断变动的劳动需求的劳动力。农民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工业化的必然要求。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用以满足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需要;对农民而言还生产出劳动力的资本形式,通过教育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可以在更广和更高的层次上就业,以期获得更多的收入。

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自发作用下,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过程自然而然地成为他被彻底剥夺的过程,不仅当时导致各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激化和社会动荡,而且此后也成为西方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后遗症。我国在二元经济结构特征明显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力避重走西方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老路,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以和谐社会的理念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和谐”转移之路。六、资本积累和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是导致失业的重要原因

马克思把资本构成分为资本的价值构成和资本的技术构成。资本的技术构成是指生产资料的量和为使用这些生产资料所必需的劳动力之间的比率;资本的价值构成是指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之间的比率,由资本的技术构成决定并且反映技术构成变化的资本价值构成叫做资本的有机构成。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的情况下,为了推动一定量的生产资料始终需要同量的劳动力,那么对劳动的需求,即就业量则随着资本增长而同比例增长,资本增长越快,则就业量也就增长得越快。可见,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变情况下,资本的积累是有利于提高就业水平的。但是,资本主义积累的必然趋势是有机构成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导致对劳动需求的相对甚至绝对减少。当追加资本的有机构成的提高,而原有资本的有机构成不变,这时资本对劳动力需求的相对量减少,但绝对量会有所增加。但这是短暂的历史现象。随着资本主义竞争和新机器的普遍采用,导致对劳动需求的绝对减少。一方面,由于新旧资本同时随着资本构成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旧资本总是按照新的提高后的资本构成被再生产出来,因此,即便是在原有规模上的生产,也会有大量的工人被游离出来;另一方面,追加资本吸收的工人数量会按照资本构成的不断提高而加速减少,一旦追加资本所能吸收的工人人数少于被游离出来的工人人数,则会引起就业量的绝对减少。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机器的大量使用,资本家可以“用不大熟练的工人排挤熟练工人,用未成熟的劳动力排挤成熟劳动力,用女劳动力排挤男劳动力”。同时,由于就业的压力迫使现役工人的加班加点,导致过度就业,进一步挤压就业空间。以上三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是资本的不断积累可能导致对劳动力需求的绝对减少。七、流动收益是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内在动力

导致劳动力转移的因素很多,我们可以分为经济动因和社会动因。但工业革命以来,劳动力流动的经济动因占据主导地位,劳动力流动收益是农村劳动力转移成为非农化、城市化和市场化过程的内在动力。正如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社会结构的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利益分化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也就是必须调整扩大了社会不公。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城乡分离的局面将逐渐被打破,城市的资源将被更多的社会阶层分享,更多的具有利益博弈的内涵,这意味着每一阶层都要寻找自己的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由于比较利益的存在,劳动力的流动是不可逆转的。1853年,马克思在《强迫移民》一文中论述资本主义社会人口转移问题。他指出,不管劳动力的国际迁移还是城乡间流动都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古代劳动力的流动是由于生产力不足所造成的人口过剩的结果,而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正好相反,“正是生产力的增长要求减少人口,借助于饥饿或移民来消除过剩的人口。现在,不是人口压迫生产力,而是生产力压迫人口。”可见,不管生产力发达与否,由于比较利益的存在,不管人们为追求自身的生存利益或发展利益而劳动力的转移是不可阻挡的。只有城乡居民利益差距不断缩小,劳动力才能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这就必须要有开放公平的劳动力市场、合理的社会流动法则来满足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首先,要有统一的、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以充分利用、开发劳动力资源,让劳动力的价值得到实现、利益表达。马克思关注的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与资本的关系,而且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力,认为要进行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就要有足够的劳动力。马克思认为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有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他有权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另外生产的物质手段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劳动者同生产的物质手段相分离。劳动力是否能成为商品,体现自身价值,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主要取决于所有制形式以及采取的劳动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条件下,劳动者既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因此要像马克思分析的那样,建立开放公平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以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让劳动者的自身价值利益得到实现。其次,劳动力流动具有必然性。劳动力流动反映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分化。由于资源占有的不平等而形成了各个社会阶层利益的不平等,劳动力流动就成为可能和必要。马克思对劳动力流动和流动趋势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马克思指出:“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这样,它也同样不断地使社会内部的分工发生革命,不断地把大量资本和大批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投入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因此,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马克思通过分析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揭示了劳动力流动的必然性,因此,社会制度应符合劳动力流动的规律,促进劳动力城乡间流动,充分发挥和利用劳动力资源,同时缩小城乡间劳动力的收益水平差距。可见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是利益格局的调整,使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发生了分化。由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土地的有限性以及农业人口的增加等原因,使农业收益较低,部分农民不得不走向非农产业以扩大其生存的机会空间。因此,以农业结构为主向以工业结构为主的社会结构的转型过程中,劳动力流动获得更大的收益仍是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的内在动力。

第四节 发展经济学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理论

一、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型

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在《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勾勒了发展中国家现代经济增长的主要内容。他集中地研究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二元经济结构问题,提出了工业化带动论。(一)二元经济理论的假设(1)将国民经济分为两个部门:一是传统的农业部门,它使用了大部分劳动,具有自我维持、劳动人口过剩及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的特征;二是劳动生产率高的现代化城市工业部门,其劳动力源源不断地来源于有着剩余劳动的农业部门。传统部门落后,但比重庞大;现代部门先进,但比重较小。(2)劳动无限供给。(3)工资水平固定不变,并具有完全弹性。具体来说,刘易斯的二元理论包括“最低生存费部门”和“先进部门”,即把现实中的农村部门列为最低生存费部门,他强调这个部门的经济特征是处在马尔萨斯的最低生存费均衡状态;把城市工业部门归为先进部门。为了追求理论的明确性,他关于两部门发展的理论采用的是农业和工业两个概念,因为农业和工业在经济理论上的特征比农村和城市更清楚。但在劳动力转移问题上,刘易斯本人明确地将其划分为农村部门和城市部门。就是说,他已注意到了农村与城市间的劳动力转移,不同于农业和工业间的劳动力转移。(二)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内容

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农业的边际生产力为零或近乎于零,构成这个部门的成员享受平均的收入分配,与边际生产力无关。劳动者在这种“传统的工资”水平上提供劳动,无论多少劳动力,农业部门都能提供,因而存在无限劳动供给。这是促使二元结构形成并能维系它长期存在的关键性因素,具体表现为传统部门中存在着大量的隐蔽失业者。这种大量隐蔽失业人口的存在,既是传统部门生活水平低下和发展受阻的根源,又是现代部门扩张所需劳动力的源泉。同时,在提供同等质量和同等数量的劳动力的条件下,非熟练劳动者在先进部门比农业部门的工资高。这种工资差异也导致农业部门的劳动力不断地向先进部门转移,直到两者工资水平相近为止。在刘易斯模式中劳动力转移的过程如图1-1所示。图1-1 刘易斯劳动力流动模型

在图中,横轴OL代表劳动,纵轴OD代表劳动的边际产品和工资。OA表示传统农业部门的生存收入,OW表示现代工业部门的现行工资水平。在这个稍高于农村生存收入的工资水平上,现代工业部门的劳动供给是无限的,也就是说,工业部门的劳动给是完全弹性的。因此,劳动供给曲线WS是一条平行于横轴的水平线。

刘易斯假定工业部门只使用资本(用K表示)和劳动(用L表示)两种要素,资本(K)是稀缺的,而劳动(L)是丰富的。根据西方经济学的可变比例规律,对于一笔固定的资本额,就有一条特定的劳动边际生产率曲线[劳动需求曲线D(K)与之相对应]。在图中,假设现代工业部门最初资本量为K,于是,与之对应的劳动生产率曲1线为D(K)。随着资本积累的增加,劳动生产率曲线将向右移动到,11D(K)等等。33

根据刘易斯的观点,现代工业部门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利润最大化的条件是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工资水平。所以现代工业部门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对应一定资本投入,其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为劳动边际生产率曲线与现代工业部门工资曲线的交点。为了分析简便,假设资本家把所有的利润都用于投资,从而吸收的农业劳动力不断增多,当劳动成产率曲线由D(K)移动到D(K),D(K),112233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也由L增加到L,L,直到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123全部被工业部门吸收为止。当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消失后,农业的劳动边际生产率就会提高,此时,工业部门要想得到更多的农业劳动力,就不得不提高工资水平,劳动供给曲线开始上升(如虚线SS’所示)。

关于传统农业部门和先进部门的相互关系,刘易斯认为,一方面,农业部门是产生过剩劳动力的根源,即在现行工资水平下,农业部门对现代部门的劳动力供给超过这些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换言之,发展初期非熟练劳动力是充裕的,从而使现代工业部门能以不变的低工资得到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给。在这个意义上,农业部门劳动力无限地就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来自先进部门。传统农业部门边际生产率为零的隐蔽失业和过剩劳动力的出现,使得工业部门可以形成剩余产出,而剩余产出又通过利润的再投资增加资本存量,不断扩大资本规模,从而创造更多的劳动机会,吸纳更多的农业剩余劳动力,而这正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事实上,这里隐含着这样的假设:现代城市部门的资本积累能带来固定比例的劳动力就业的增长,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力节约型的技术进步,资本积累与扩张速度越快,创造的就业机会增长也越快,也就越可能将剩余的劳动力吸收到先进部门中去。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被先进部门吸收完毕,农业部门的劳动边际生产率不再为零,城市工业部门不提高工资水平就不再有农业劳动力的供给,这时先进部门劳动者和农业劳动者的收入都将随着投资的增加而获得提高,两部门的发展处于平衡状态,经济结构发生转变,经济中的二元结构也由此消失。

刘易斯模型是第一个二元经济发展模型,它把经济增长过程和劳动力转移过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强调了现代部门与传统部门的结构差异。但是,刘易斯模型以市场不存在失业,工资水平不变,劳动与资本的比例不变等假定作为分析的基础,忽视技术进步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刘易斯模型在提出之初只强调现代部门即工业的扩张,不重视传统部门农业的发展。在他看来,农业对经济发展是不能做出很大贡献的,只能为工业的发展提供无限丰富的劳动力,农民作为被动的要素,只能消极等待流出农业部门。在这一理论指导下,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西方发展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在强调工业化时忽视了农业的发展,结果,一些发展中国家农业长期处于萎缩和停滞状态,严重阻碍了工业化的进程。不过,他在60年代后期的文章中对农业的看法有所改观,认为50~60年代的强调工业化的措施只是曲解了他的意思。二、费景汉—拉尼斯模型

1961年,费景汉和拉尼斯在其合作的论文《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先提出了这一模型,并在他们1964年合著的《劳动力剩余经济的发展》中对此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费景汉—拉尼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是对刘易斯理论的改良精确化。费景汉—拉尼斯提出的两部门概念是由最低生存费部门和资本主义部门构成(以下分别简称为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他们指出,发展中经济的特征就在于广大的农业部门与规模小的工业部门并存。因农业生产率提高而出现的农业剩余是农业劳动力流入工业部门的先决条件。因此,他们把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流动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类似于刘易斯模型。传统农业部门存在大量隐蔽失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边际生产率接近于零。当这部分劳动力向现代工业转移时,农业总产量维持不变。第二阶段是工业部门吸收那些边际劳动生产率低于农业部门平均产量的劳动力。此时,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边际产量为正值,他们向工业部门的转移导致农业部门的萎缩,从而农业向工业提供的剩余减少,农产品供给短缺,使工农业产品间的贸易条件转而有利于农业,工业部门工资开始上涨。第三阶段是经济完成了对二元经济的改造,农业完成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工资都由其边际生产力决定,农业部门与工业部门之间的劳动力流动完全取决于边际生产力的变动。经过改进后的模型更准确反映了二元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和自然演进过程。与刘易斯的模型相比,费景汉—拉尼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揭示了农业自身发展与保持城乡两部门平衡发展的重要性。

刘易斯—费—拉尼斯二元经济论的中心思想:第一,劳动力在两个部门之间的转移构成经济发展的主线。二元经济发展的本质是结构转换。二元经济结构的直接根源是传统部门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因而其转化的关键动力在于不断促进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业转移。二元经济理论以新古典学派的观点为基础,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农业部门存在着劳动边际生产力为零的隐蔽性失业,而农业部门和现代部门之间存在着工资差别,于是经济的自动机制把劳动力从低工资的农业部门推向高工资的现代部门,提高了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增加了现代部门的就业和产出,最终消除农业部门和现代部门之间的差别并达到充分就业。但需指出的是,这种转移又暗含着一定的条件,包括: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或现代部门)的转移不能有人为的障碍(尤其是体制上的障碍),以使这种转移顺畅自然;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的素质应不断提高以适应工业化的需要;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必须不断提高,以与工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大体相当等。第二,二元经济是两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的经济部门构成的有机整体。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以城市产业为代表的现代部门取代传统部门的过程,就是农业、农村、农民转变为广义工业、城市和工人的过程,就是家庭生产组织形式变为工厂企业组织的过程。这个过程的终结就是现代经济的一元化格局。这已被发达国家成功地完成了从二元经济向现代一元经济过渡的实践所证明。三、乔根森的二元经济理论

乔根森(D.W.Jorgenson)模型通常被认为是新古典主义增长理论在发展中国家的应用。乔根森的整个分析从刘易斯的剩余劳动下的经济发展,转变为农业剩余的独特视角,通过建立“人口增长与农业剩余”“农业剩余与工业扩张”等数学模型,来分析和论证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的条件和过程,建立自己的农业劳动力转移理论。乔根森模型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相比,更强调农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乔根森模型是依据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方法创立的,乔根森也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划分为两个部分:以城市工业为代表的现代部门和以农业为代表的传统部门。同时,乔根森放弃了农业部门边际劳动生产率为零(即无限劳动力供给)的假设,以及农业工资和工业工资均为固定的假设。乔根森认为,两个部门的工资都由技术进步率和资本积累率决定,所以工资水平一直是上升的。农业生产使用土地和劳动两种要素,农业被假定为没有资本积累,在土地固定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生产唯一地取决于劳动投入;劳动的边际生产率大于零,不存在边际生产率等于零的剩余劳动力。工业生产使用资本和劳动两种要素,土地不作为一个要素,工业产出只是资本与劳动的函数。此外,两个部门生产假定随时间而自动增加,这种不增加要素而增加产出的现象源于技术进步。

乔根森模型的基本结构是:

1.农业剩余是劳动力从农业部门转移到工业部门的前提条件。若人均粮食供给增长率大于最大人口增长率,农业剩余就产生了。当农业剩余出现时,农业部门就有一部分劳动力从土地上释放出来,开始向工业部门转移。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的速度取决于农业剩余的增长速度,农业剩余越大,劳动力转移规模就越大。没有农业剩余,所有劳动力都必须从事农业生产。同时,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取决于技术进步状况,工业部门的技术进步越快,其储蓄率就越高,对劳动力的需求就越大,经济增长也就越快,按照这样的路径,最终将完成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化。

2.农业剩余是指农产品供农业人口消费后还剩余的那部分产品,农业剩余是农业部门产品的增长快于人口增长,即农业人均粮食供给增长率大于人口增长率的结果。乔根森受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影响,认为人口增长有一个生理最大量界限,当人口增长率达到生理最大极限,粮食产出的增长率出现大于最大人口增长率时,才产生农业剩余。他还认为,人口增长是由经济增长决定的,而经济增长由技术进步所推动,因而出现经济增长率超过人口增长率是必然的,农业剩余出现也是必然的。

3.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结构的变化。乔根森认为,农业劳动力向工业部门转移,不是因为工业和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差距及其变化,而是因为人们的消费结构在恩格尔定律作用下必然发生的变化。随着收入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粮食的需求相对减少,而对工业品的需求无论是品种、质量还是数量,均在不断增长,消费结构的这一变化,一方面使工业扩张,不仅催生了新的工业部门,而且产生了强烈的劳动力需求。另一方面农业剩余的出现,具备了农业劳动力转移出去的充要条件,为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致使农业劳动力持续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

4.在农业劳动力向城市工业部门转移过程中,工资水平不是固定不变,而是不断提高的,不仅工业部门为吸引农业劳动力转移,要提供高于农业部门的工资水平,而且随着农业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其工资水平也是在不断上升的。

与刘易斯—费景汉—拉尼斯模型相比,它更强调农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更看重市场机制对劳动力转移过程的影响。乔根森认为,如果人口增长速度过快会导致农业剩余的下降或消失,工业部门的发展也将趋于停滞,资本不断折旧而没有新的资本更新,经济易陷入“低水平均衡陷阱”。一旦出现这种情形,不论最初的工农业产出水平有多高,原始资本积累有多大,都将无济于事。低水平均衡陷阱的“分水岭”,就是农业剩余的持续增长。由此可见,乔根森模型比刘—费—拉模型更贴近现实。

乔根森模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第一,森认为农业劳动力中不存在“隐蔽失业”,即农业部门不存在边际生产率等于零和低于实际工资的剩余劳动。这与事实不符。第二,该模型的农业生产函数不考虑资本因素,然而在经济发展中农业不使用资本是难以想象的,纳卡穆拉对日本的研究、舒克拉对印度的研究以及森对埃及的实证性研究,都表明资本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常显著。第三,该模型“没有涉及一个部门和另一部门在需求增长方面的互补性,没有认识到农业部门的增长本身会增加对工业品的需求”。第四,乔根森同样忽视了城市的失业现象,这是与刘—费—拉模型的共同缺陷。第五,乔根森的理论无法解释农业剩余不足情况下发生的农村劳动力迁移现象。四、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

二元结构理论是现代国内外学者对劳动力流动机制的研究基石。刘易斯在《劳动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经济发展》一文中首先提出二元结构理论,后来经过刘易斯本人的一再诠释,以及费景汉、拉尼斯、哈里斯、托达罗、乔根森、拉克西特等众多学者的相继发展,现已成为发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二元结构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存在分割现象:产业上主要体现为工业和农业的分割,地域上主要体现为城市和农村的分割。劳动力会从低边际用途向高边际用途—或者说从传统部门向现代部门、从农业向工商业、从农村向城市转移。

在此基础上,托达罗提出,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内部结构也有二元结构,即城市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分割。城市正规部门是指那些正规的、现代化的工商企业。这些企业的主要特点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通常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国际化的程度较高,受到政府的保护,工资相对较高,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就业竞争非常激烈,从业者一般受过正规教育,文化素质较高。城市非正规部门是指正规部门之外的城市落后部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十分落后,从业者很少受过专门训练,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非正规部门的经营者常常不遵守最低工资法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那些在正规部门找不到工作的劳动者,不愿意回到农村,只好涌入非正规部门,从事小规模生产和服务活动,成为个体商贩、搬运工、保姆、勤杂工等。托达罗认为,导致农村劳动力流动的主要动机是寻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迁移与否不仅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距,还取决于城市的就业状况。

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的基本含义是:首先,促使农民做出流动决策的,是预期的而不是现实的城乡工资差异。第二,农村劳动力在城市获得工作机会的概率与城市的失业率是负相关的。第三,人口流动率超过城市工作机会的增长率,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合理的,在城乡预期工资差异很大的情况下就会如此。托达罗非常强调城乡平衡发展的观点。他指出,消除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不仅需要农村人口不断流入城市,也需要发展农村。政府应把更多的资金。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认为,农村劳动力迁移到城市以后的预期收入W与留在农U村的收入W之间的差距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的决定因素。农村R劳动力迁移到城市后的预期收入可以表示为:W=W×(1-u)+W×uUFI

其中,WW分别代表城市正规部门和非正规部门的工资,u代表FI失业率。相应地,1-u代表能在正规部门找到工作的概率。

假设信息是完全的,即农村劳动者可以对各种情况下的收入和获得各种收入的概率做出准确的估计。在这个前提下,如果W>W,UR农村劳动力就会向城市迁移。当W=W时,对农村劳动者来说,到UR城市去和留在农村预期收入没有差别。这就意味着城乡劳动力达到了均衡状态,从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迁移将停止。不过这只是对尚未迁移的劳动者而言的事前均衡。对于已经迁移到城市的劳动者而言,在正规部门就业与在非正规部门谋生,处境截然不同。城市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有可能抱着将来在正规部门找到工作的希望继续留在城市,也有可能失望地回到农村。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城市失业率将降低,上面的均衡将被打破,从而引起新的劳动力迁移,直至达到新的均衡。

由于城市正规部门的工资W远远高于农村收入水平W,所以,FR即使失业率u很高,即使在正规部门找不到工作,城市的预期收入WU仍有可能高于W,吸引着农村劳动者源源不断地流入城市。这就是R发展中国家城市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所在。

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把劳动力流动仅仅归因于城乡预期收益的简单比较,而没有考虑迁移成本,因而缺乏从微观层次上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机制的深入分析,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较好地解释了发展中国家城市失业问题的根源,给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依据托达罗人口流动模型的基本原理,本文认为,要解决好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可以将W、W之间的关系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数,通过一定的措UR施调整与W与W之间的关系,来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地流UR动,做好流动过程中的保障工作和流动节奏的控制工作。否则农村与城市发展水平差距太大,会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速度过快,这将会给城市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影响城市化的健康持续发展。五、新劳动力流动经济学

新劳动力流动经济学理论(NELM)是在1980年之后由Oded Stark等构建发展而成的。该理论引入了风险与不确定性、信息、博弈论等理论,研究的领域涉及劳动力流动的决定因素(个人及家庭的属性、家庭在共同体内的相对地位等)和流动的结果(汇款、收入分配、消费、农业生产等)两个方面,其理论框架与实证分析的方法在之后的有关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流动的研究中被广泛引用。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劳动力流动的原因在于地域间劳动力市场的不均衡性(存在工资差距)和资本市场的不完全性(资本的低流动性),而假设其他要素市场(比如信用市场、保险市场等)的运行是完全基于完全市场竞争的机理。但实际上,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机制多数并未形成或是不完全形成,即使存在,农村也有相当多的贫困阶层无法利用。

此外,新古典经济学的劳动力流动模型认为,劳动力流动是个人决策的结果,流动者既是决策者,同时也是行为者。但这种流动者个人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而决定是否流动的假说,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发生的农村城市间的流动决策实态并不完全相符,或者仅仅只能解释其中的一部分。比如城市期望平均收入一般来说要远高于农村的收入,但实际上以家庭为单位的举家离村现象为何极少?在城市居住的民工为何不断把钱寄给留在农村的家人或亲戚?虽然民工的汇款金额与打工收入成正相关关系,但与留在农村的家人的收入水平并无负的相关关系。发展中国家家庭成员地理上的居住地点为何比较分散?打工寄回家的钱对农户的生活和生产、当地的经济发展有何影响?

新劳动力流动经济学理论在众多观点上与传统的劳动力流动理论相异。首先该理论引入联合住户模型,流动分析的基础单位从个人扩大到家庭或整个家族。其次,劳动力流动决策的基本理论假说是基于家庭角度的期望收入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同时实现。再次,农村劳动力市场、信用市场、保险市场等尚未确立或机能不全,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风险较大,因此经济活动或日常生活都存在极大的资金约束。新劳动力流动经济学理论的主要研究课题或理论命题可以整理归纳如下(Stark,1991 b)。(1)在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现代信用市场及保险市场等几乎不存在或极不完善,农户在农业生产及生活等方面经常性地面临风险,受到资金不足的约束。为克服这种资金约束及收入不稳定性的问题,农户会决定让家庭的一部分成员(通常是青年子女)到城市打工,希望通过收入来源的多样化来增加、稳定总收入,减少风险。(2)农户的外出打工行为不仅依存于所属共同体与城市部的绝对收入差距,也极大的受共同体内的相对收入水平的影响。家庭的相对劣位(比自己家庭收入高的阶层的合计收入占共同体总收入的比率)越高,外出打工的倾向也就越高。也就是说,比自己家庭收入高的阶层的总收入占共同体总收入的比率越高,自己在共同体内的劣等感就会增大,家庭的总效用(家庭总效用是家庭在共同体内的相对收入水平的函数)就会变小。那么,有这种认识的家庭就越可能让家庭成员外出打工。这是因为同样的期望收入,对特定共同体内的不同人群家庭的影响效应是不均等的。(3)外出劳动力的汇款不仅可以增加农户的绝对收入,同时也会改变该农户在共同体内的相对地位。改变家庭在共同体内的相对劣位是农户外出打工的主要目的之一。(4)汇款行为虽然看似纯粹的利他主义,实际上这是基于长期保障和风险回避的一种相互依存行为。也就是说,汇款其实就是劳动者在城市失败后还可以回到农村老家的一种保障,这中间外出劳动力和家庭之间存在一种默认的合约关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外出劳动力越是对自己的将来感到不安,就越会加强与家庭的联系,汇款金额就会越多。(5)外出劳动力的存在对农户来说意味着人力资本、资金(流动的必要费用)的丧失,短期内可能对农业生产产生负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因为外出劳动力可以通过汇款等方式向农户提供暂时性的金融保证,所以会促进农业投资的增加,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曲线也会往右上方移动。也就是说,家庭成员的外出劳动从长期看不会造成农业生产的后退,而且家庭成员外出打工还可以使农户的风险分散,收入来源多样化。(6)为稳定消费生活,回避由于信息费用等引起的风险,农户可以通过伴随子女结婚而发生的地区间流动来实现这个目标。农户收入变化一定的情况下,因结婚而发生的流动可以减少娘家的消费变化。越是高收入高风险倾向的家庭,越会选择远距离的结婚流动。NELM的风险模型认为,距离和流动概率之间也有可能存在正的关系,这与托达罗模型的假设完全相异。(7)资本市场和信息的约束会限制农村地域内的劳动力流动。土地所有者的流动性要低于无土地者。此外,家庭有土地的外出劳动力相对来说成为季节性外出劳动力的倾向较强。这是因为对农户来说土地转让时资本不受到损失是非常困难的。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全,农户积累的部分资本无法流动,劳动力流动就会相对减少。

新劳动力流动理论与新古典劳动力流动理论相比,更具有以下政策涵义:(1)农户家庭的劳动力的流出反而会改善农业经营的条件,这是因为汇款收入可以克服信用、风险等对农业生产的约束。(2)城乡间的期望工资差距并不一定就是劳动力流动的必要条件。(3)农户劳动力的流出对无外出劳动力农户的生产也会产生影响。(4)在资本、保险市场不完全的情况下,农户收入的增加可以降低流动的风险,因此有可能会促进劳动力流动。(5)即使期望收入相同,不同家庭不同人群的流动倾向是不一样的。六、舒尔茨的农业经济理论

舒尔茨的农业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改造传统农业》一书中。在本书中,他将农业划分为三种类型:(1)传统型的。在传统型农业中,整个农业部门的技术状态与持有和获得作为收入流来源的农业要素的偏好和动机状态长期基本保持不变,导致农业生产要素的生产者与供应者也在长期内处于特殊的均衡状态。在这种均衡中,来自农业生产的持久收入流来源的价格是高昂的。(2)现代型的。农民使用现代农业生产要素,而且任何一种新生产要素只要是有利可图的,它的出现和被采用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很短的。新的生产要素的供应和需求虽然没有实现均衡,但是收入流价格是低廉的。(3)过渡型的。在传统型和现代型之间处于经济失衡状态。其失衡的根源是农业要素的价格与其农业生产率价值相比是非常不平等的。

舒尔茨认为传统农业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技术状况长期保持不变。第二,农民持有和获得收入来源的偏好和动机状况保持不变,农民没有增加传统使用的生产要素的动力。第三,传统生产要素的供给与需求处于长期均衡的状态。也就是说,传统农业其实是一种生产方式长期没有发生变动的,基本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长期停滞的小农经济。

在此基础之上,舒尔茨以来自危地马拉和印度的实证材料驳斥了两种流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传统农业中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低下,另一种是隐蔽失业理论,也即“零值农业劳动学说”。进而,舒尔茨用他的收入流价格理论深刻地解释了传统农业停滞落后、不能成为经济增长源泉的原因是由于收入流价格较高和资本收益率低下。这是因为在传统农业中,由于生产要素和技术状况不变,生产要素供给是不变的,持久收入流的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此外,传统农业中农民持有和获得收入流的偏好和动机也不变,所以收入流来源的需求也不变,即持久收入流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这样,持久收入流的均衡价格就长期在高水平上固定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没有能力也不愿意增加储蓄和投资,因而无法打破长期停滞的均衡状态。资本收益率的低下,也就是收入流来源的价格高,即“社会所依靠的生产要素是昂贵的经济增长源泉”。因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就在于寻找一些新的生产要素作为廉价的经济增长源泉。

对于如何才能通过引进现代生产要素来改造传统农业,舒尔茨提出三条路径:第一,建立一套适于传统农业改造的制度。第二,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为引进现代生产要素创造条件。第三,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

舒尔茨认为在改造传统农业的过程中,重要的“制度”保证是:运用以经济刺激为基础的市场方式,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来刺激农民;不要建立大规模的农场,要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家庭农场来改造传统农业;改变传统农业中低效率的不在所有制形式,实行居住所有制形式。在引进新的生产要素时,供给是重要的。为了供给新的农业生产要素,就需要政府或其他非营利企业研究出适应于本国条件的生产要素,并通过农业技术推广站等机构将它们推广出去。从需求方面来看,要使农民乐意接受新的生产要素,就必须使这些要素真正有利可图,这既取决于新生产要素的“价格和产量”,也取决于“决定地主与农民之间如何分摊成本和收益的租佃制度”。此外,还必须要向农民提供有关新生产要素的信息,并使农民学会使用这些新生产要素。舒尔茨认为,资本不仅包括作为生产资料的物,而且应该包括作为劳动力的人。所以,引进新生产要素,不仅要引进物的因素,还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知识,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这样,就要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投资的形式包括教育、在职培训以及提高健康水平,其中教育更加重要。

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主要障碍正是技术人才缺乏和普遍的劳动力素质低下,而这又是由于人力资本投资不足所引起。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必须注重并靠自身的努力去改善本国的人力资本状况。农业产出迅速增长不是靠大量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而是需要靠向农民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人力投资使他们获得必要的新技能和新知识,从而成功地实现农业的经济增长,以及就业的扩大。模型比较符合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也为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可以借鉴的思路:对传统农业注入现代生产要素,使其在更高层次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不仅有利于促进工农业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换,而且有利于促进统筹城乡和谐发展、全面发展。七、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

推拉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最早对人口迁移进行研究的学者是英国的雷文斯坦(E.Ravenstien)。他提出,气候恶劣、生存环境不适宜、受压迫、受歧视、沉重负担等是人口迁移诸多原因,但经济因素是人口迁移的主要原因,后人将此推崇为人口迁移推拉理论的渊源。

他在1880年的《人口迁移规律》一书中提出了七条人口迁移规律:

1.人口的迁移主要是短距离的,方向是朝工商业发达的城市的。

2.流动的人口首先迁居到城镇的周围地带,然后又迁居到城镇里面。

3.全国各地的流动都是相似的,即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

4.每一次大的人口迁移也带来了作为补偿的反向流动。

5.长距离的流动基本上是向大城市的流动。

6.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相比,流动率要低得多。

7.女性流动率要高于男性。雷文斯坦的观点被认为是人口转移“推—拉”理论的渊源。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致力于人口迁移动因研究的康纳康·博格(D.J.Bogue)认为,人口迁移是“推”“拉”力量作用的结果,推力主要来自农村的种种消极因素,而拉力主要来自城市的种种积极因素。博格系统的推一拉学说,形成了人口迁移的推拉理论。其主要观点为:从运动学的观点看,人口转移是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一种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力量,即有利于人口转移的正面积极因素;另一种是阻碍人口转移的力量,即不利于人口转移的负面消极因素。在人口迁出地,存在着一种起主导作用的“推力”,把原居民推出其常居住地。产生推力的因素有自然资源枯竭、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村劳动力过剩导致的失业与就业不足、较低的经济收入水平等。必须指出,在迁出地存在“推”人口转移的因素的同时,也存在“拉”人口的若干因素,如家人团聚的快乐、熟悉的社区环境、在出生和成长地长期形成的社交网络等。只不过比较起来,迁出地的“推”的力量比“拉”的力量大,占有主导地位。同样,在转入地,存在着一种起主导作用的“拉”力把外地人口吸引过来。产生“拉”力的主要因素是: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工资收入、较好的生活水平、较好的受教育的机会、较完善的文化设施和交通条件、较好的气候环境等。与此同时,转入地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人口转入的“推”的因素,如转移可能带来的家庭分离、陌生的生产生活环境、激烈的竞争、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等。综合起来,转入地的“拉”力比“推”力更大,占有主导地位。“推—拉”理论认为,从农村向城镇的转移可能是因为城镇有利的经济发展造成的,也可能是因为农村不利的经济发展而产生。正如18世纪英国农民被圈地运动推向城镇一样,东印度农民迁往加尔各答,也主要是由于农村情况日益恶化,而不是加尔各答本身有特别多的就业机会。相反,一些发展中国家城市的迅速增长,如圣保罗和内罗毕,可能至少部分归因于城市对农民的“拉力”作用。

后来美国学者李(E.S.Lee)发表了一篇名为“移民人口学之理论”的论文,文章在巴格内理论基础上,认为流出地和流入地实际上都既有拉力又有推力,同时又补充了第三个因素:中间障碍因素。中间障碍因素主要包括距离远近、物质障碍、语言文化的差异,以及移民本人对于以上这些因素的价值判断。人口流动是这三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推拉理论隐含两个假设人的迁移行为是理性选择迁移对迁出和迁入地的信息有较完整的掌握。该理论认为,迁出地形成推力的因素主要有自然资源枯竭,生存环境恶化,生产成本增加,收入水平低,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资源匮乏,以及农村劳动力过剩而迁入地城镇形成的拉力因素主要有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工资收入,较好的居住环境,便捷的交通,较好的教育、医疗卫生的公共资源供给等。但该理论还认为,农村并非只有促进人口迁出的推力因素,也有留住、吸引人口的拉力因素,比如迁移可能带来人际关系资源的流失,家庭分居的痛苦,陌生地过高的生活费用,以及激烈竞争难以忍受的压力等。但总的来说迁出地的推力大于拉力,推力占主导地位,而迁入地的拉力大于推力,拉力占主导地位。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根本原因是城市发展快于农村,农民收入远低于城市。“推—拉”理论是最为全面、更能解释关于人口城乡迁移特别是农民工向城市流动动因的理论。按照“推—拉”理论的观点,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工向城市流动的过程,简单地说,是市场机制自发地对劳动力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不过,农民工本身既是理性的经济人,也是劳动力资源的物质承担者,农民工向城市流动,就是农民工同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和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双重身份在行业和地区间的自由流动,这既是农民工重新选择就业的过程,也是劳动力资源由农村向城市流动的过程。农民工自身的价值选择和劳动力资源的逐利性决定了劳动力自由流动的方向和数量。从农民工个体来看,他的价值选择过程和流动就业过程是市场中同时存在着的推力和拉力共同作。

第五节 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理论

一、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状态分析

对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我国来说,城市化绝不仅仅是一个人口转移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经济问题,几乎涉及一国发展的所有问题。中国城市化的动力机制具有多元化、复杂性特征,不完全是工业化及经济发展的产物,主要是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因素驱动的;同时,中国城市化进程滞后于工业化进程,也受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体制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城市化动力机制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城市化发展路径存在差异,也形成了一些独有的特征,积累了一些棘手的体制性障碍和社会矛盾,包括:城市化发展重数量轻质量,城市化发展模式偏重于粗放;城乡一体化程度低,差距较大,发展不协调;城乡二元结构凸显,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享有城市居民的待遇,难以融入城市主流;城市发展的区域协调不足等。如何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走一条新型城市化道路,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双重意义。

从经济来看,促进城市化发展,有利于缓解城乡二元分割结构,协调不同规模城市间的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城市的集聚辐射效应,努力提高农产品的供应能力,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拉动内需、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实现;从社会来看,由于身份而非能力、技能的方面差异,农民工往往遭到城市群体的排挤和歧视,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户籍制度、土地补偿标准、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来消除城市主流社会对农民工在就业、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歧视,降低失地农民的被剥夺感,让其真正地融入城市生活。因此,从这一点说,城市化的内涵不仅仅在于人口在地域、工作上的转变,同时也是身份及生活方式的转变。

从转型时期的非规范性来看,劳动力市场具有分割性,在传统的农业部门中,劳动力不完全是按照市场来配置的,其工资不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的。而在城市现代部门中,劳动力通过市场原则来陪着,其工资按照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的。而且劳动力市场中,城市市场与农村传统部门的市场之间存在着一个商品点。从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结构的特征来看,由于经济结构二元的特征,决定了中国劳动力市场也表现为二元双层的特征,形成了全国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四级特征:整个劳动力市场分为二元,一元是城市劳动力市场,另一元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在这二元市场中,每一元又分为两层,城市劳动力市场分为正规部门(一级市场)和非正规部门(二级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分为传统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四级市场)和非农产业部门的劳动力市场(三级市场)。

因此,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既具有经济转型时期的非规范性,又具有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结构的特征。我国独特的工业化路径和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路径,用单一的劳动力转移理论很难解释我国的劳动力转移问题。我国专家学者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关于我国劳动力转移的理论。二、农村剩余劳动力“两阶段”转移理论

传统发展经济学在关注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动力和轨迹时提出了工业化与农村人口的转移几乎是同时进行的,工业化、农民非农化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尽管这两个命题考察的对象分别是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但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这两个进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即使不是同时,时间间隔也很短。然而,与这些工业早发国家相比,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的起步时间大大滞后于工业化,走的是一条农民非农化与国家工业化脱节、不同步的道路。农村剩余劳动力身份的转变和职业的转换明显分开,且时间间隔很长。因此,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呈现出典型的“中国路径”,我国农村人口城镇化过程被分割成农民非农化和农民工市民化两个阶段。用传统发展经济学的“一步转移理论”无法解释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特殊情况。因此,迫切需要创新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用“农民非农化+农民工市民化”的“两阶段”转移理论取代传统的“农村人口城镇化”的“一步”转移理论。

朱镜德(1999)将我国两阶段乡—城迁移理论模型建立在三元劳动力市场格局上,即完全竞争的农村劳动力市场、完全竞争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和不完全竞争的城镇劳动力市场。朱镜德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分成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完全竞争的农村劳动力市场,迁移到完全竞争的城市劳动力市场,直到两个劳动力市场工资率趋于相等时停止;在第二个阶段中,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完全竞争的城镇劳动力市场,迁移到不完全竞争的城镇劳动力市场,当两个市场平均工资趋同时停止。在这一宏观的两阶段迁移模型中,重点解释了农村劳动力的职业转变,即农民向“农民工”的转换,对农村劳动力身份的转变,即“农民工”向“市民”的转换没有进行有效的论证。

蔡窻(2001)认为,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与发达国家早期和发展中国家正在发生的劳动力迁移类似,包含了劳动力从迁出地转移出去和在迁入地居住下来两个过程。然而,中国劳动力迁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个既有流出又有回流的过程,中国的迁移者在迁入地并不能长期居住下去。蔡窻将中国农村劳动力不能顺利实现市民化的原因归结到制度上,认为制度障碍影响了转移的第二个过程的顺利进行。刘传江(2004)认为“户籍墙”造成了我国农民无法畅通穿越乡城之间的障碍。他同样把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过程分为两段:农民到城市农民工是第一阶段,目前已无障碍;从城市农民工到市民的第二阶段仍步履维艰。前一阶段是流动过程,后一阶段为稳定过程。他主张不能抽象地探讨“农民市民化”,要用“两阶段”转移理论取代传统的“一步”转移理论,即用“农民非农化+农民工市民化”理论取代“农民市民化”或“农村人口城市化”理论。刘传江的研究价值在于对“两阶段”的内涵界定更为准确。

牛叔文、曲炜和杨振(2005)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迁移分为“流动”和“转移”两类,前者是指农村劳动力离开农村到城镇就业,没有放弃承包的土地,断绝与土地的联系,生活根基仍在农村。后者是前者之后的状态,基本断绝了与土地的联系,居住地由乡村变为城镇,实现了职业、居住地和社会身份的同时转化。牛叔文等人的观点强调了农民工与农村土地的联系,以流动的结果来区分两类流动;前面几种观点则以农民不能顺利完成市民化的原因,即制度问题作为区分标准。三、“刘易斯+马克思”的二元经济的政治经济学模型

从劳动力市场的非竞争性来看,中国的现实是,城市政府在单方面地制定不利于提高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如收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费、社会保障的同城不并轨和异地不衔接等),城市公共服务享有在不同户籍人口间的差异也阻碍了外来人口的流入。在劳动力流动受阻的情况下,农村劳动力未能充分流出,农村的边际劳动生产力被压低,从而这也进一步压低了进城务工者的保留工资。而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和城镇户籍劳动力之间是相互竞争的,农民工的工资要求低也影响了城镇劳动力的工资(刘学军、赵耀辉,2009)。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城市通过各种政策在改变外来人口所能获得的实际工资,工资并不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

以上两点意味着,用经典的刘易斯理论来理解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不合适的。如果我们修改刘易斯模型的假定,在二元经济模型中考虑城乡分割对于劳动力流动和城市化进程的影响,那么,这将是一个“刘易斯+马克思”的二元经济的政治经济学模型。“刘易斯”这个词表明中国经济是一个二元经济的基本事实,而“马克思”这个词表明,在这个模型中存在城乡两个利益群体之间的政治经济学。在这个模型中,城市仍然通过资本积累实现经济增长,于是不断有劳动力需求被创造出来,城市化进程不断被推进,同时,城市部门却设置了一个制度性的劳动力流动障碍。在这一过程中,相对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状态,会出现三个明显的结果:第一,劳动力流动规模被压低了,于是,农村劳动力的边际生产力也被压低了,相应地,他们进城务工的保留工资将相应降低,而这有利于控制城市部门的劳动力成本。第二,劳动力流动的制度障碍也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份由劳动力市场非竞争性所导致的实际收入,这相当于是一笔“制度租金”,不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第三,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进程也将滞后于城市经济工业化的进程。在这个模型之下,如果城市政府减少其劳动力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劳动力进一步从农村流出,农村边际劳动生产力将上升,并带动城市部门的工资上升。这种工资上升本质上是政策变化导致的,而不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转移完的表现(陈钊、陆铭,2008)。与上述理论相一致的是,Knight, Deng and Li(2010)也认为,城市内农民工工资上涨和农村劳动力剩余并存的现象是阻碍劳动力流动的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导致的,与刘易斯理论不相符。

城市部门出现的劳动力短缺和工资上涨的现象是在城乡分割的制度背景下发生的,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必须经过城乡分割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框架的改造,才能解释中国城乡差距持续扩大、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等现象。之所以反思刘易斯理论对于中国的适用性,是因为如果仅仅以进城务工者工资上升和招工难来得出“刘易斯拐点”到来的结论,那么,中国将进入工资上升和产业升级加速的时代。但是,如果用政治经济学模型来看,中国当前要做的事是通过土地和户籍等制度的变革来推进城市化,实现城乡间和城市内部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间的融合。这些政策将能够进一步为大量中国农村的低技能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避免现有政策所造成的劳动力市场扭曲,甚至造成产业升级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脱节。遗憾的是,当前的户籍和土地制度仍然严重制约着劳动力在城乡和地区间的流动。在户籍制度方面,当前的户籍制度对大城市人口规模扩张的制约还很强。十二五规划提出,“特大城市要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大中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继续发挥吸纳外来人口的重要作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放宽落户条件”。在土地制度方面,建设用地指标的配置仍然在倾向于内地城市,对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则采取着更严格的控制措施,这对于产业的地区间分布产生着影响。而国际经验和实证研究的结论来看,越大的城市越有创造就业的能力,也是劳动力流动的方向,因此,行政性的阻碍劳动力流动、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和干预产业的地区间分布均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与通过政策扭曲资源配置相比,劳动力自由流动能够在持续的城市化和区域间资源再配置进程中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同时也有利于全体居民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成本—收益理论

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使得二元经济模型在中国的应用发生了变化。我国学者赖小琼、余玉平(2004)、李德洗(2004)等人在吸收刘易斯二元经济结构理论、托达罗模型理论的基础上,从成本收益角度探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形成了成本—收益模型。通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所取得的收益和所花费的成本进行比较,来做出是否迁移的决策。在这里引用何景熙的理性人假定农民(即农村劳动力)是理性经济人,在我国现行农村经济制度下,农民从事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避害趋利是农民的经济人本质。

1.总收益TR可表述为:TR=R+R+R123

包括农村劳动力进城工作所取得的工资性收入以及因技能提高和良好的文化氛围所获得的非货币性收入。

R:货币性收益。即进城农村劳动力工作获得的工资收入,以1货币形式表现。

R:技能性收益。即农村劳动力由于在城市工作所掌握的专业2技能和相关知识,这是他们在农村不曾掌握的。

R:文化性收益。即进城农村劳动力所享受到的良好的文化氛3围和环境。

2.总成本可表述为:TC=C+C+C123

C证及其他相关证件费用,职业介绍信息费用(即寻找工作过1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职业培训费用,吃、穿、住、行等生活成本以及子女在城市上学所花费的教育成本农村劳动力的子女教育成本往往高于城市居民子女所花费的成本。

C:非货币成本,即对陌生环境的不适应造成的心理负担,对2家乡亲人思念情绪,受到所在城市不公平待遇,社会歧视等。

C:机会成本,即农村劳动力继续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能够3取得的收入。考虑到农村劳动力即使不转移到城市就业仍然留在农村,也会产生必需的生活成本及生产成本,因此,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应该是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或非农产业所取得的收入减去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或非农产业所需花费后的余额。

3.成本收益分析

显然,农村劳动力转移净收益为正,转移有利,农村劳动力转移净收益为负,转移不利。农民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会理性分析转移的得与失,做出是否迁移的决策。成本—收益分析模型表明农村劳动力会比较进城工作的收入与成本,来决定是否进城。他们希望收入尽可能地多而成本尽可能地少。提高农民的专业技能是其顺利找到工作并增加收入的前提,这就要求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力度,并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通过各种渠道、形式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减少他们在寻找工作过程中的成本,避免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的盲目性,使之成为有效的行为。

第二章 农民工与城乡一体化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新生事物。亿万农民工奔波于城乡之间,在城里人歧视眼光的注视下,用青春和汗水陪伴着现代化生产的大机器,用勤劳的双手建设着美丽的城市,用勤俭节约累积的资金支援着家乡建设。如今的农民工正以更新的姿态出现在我们的面前,用他们的勤劳和智慧为国家建设默默奉献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离不开他们,农民工的身影将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时刻伴随着我们。农民摆脱乡土观念的束缚、跨越传统制度的藩篱,义无反顾地闯荡陌生的城市,他们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是深远的,也是多方面的。这是中国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转型中的一个转折点,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变迁的一个交汇点。

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

一、城乡一体化的内涵(一)城乡一体化的概念

城乡一体化,又称城乡融合,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生产力水平或城市化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选择。城乡一体化的思想早在上个世纪就已经产生了。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80年代末期,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之间隔离发展,各种经济社会矛盾出现,城乡一体化思想逐渐受到重视。近年来,许多学者对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研究,但由于城乡一体化涉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文化生活、空间景观等多方面,人们对城乡一体化的理解有所不同。

社会学和人类学界从城乡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城乡一体化是指相对发达的城市和相对落后的农村,打破相互分割的壁垒,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促使生产力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合理分布,城乡经济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直至消灭城乡之间的基本差别,从而使城市和乡村融为一体。

经济学界则从经济发展规律和生产力合理布局角度出发,认为城乡一体化是现代经济中农业和工业联系日益增强的客观要求,是指统一布局城乡经济,加强城乡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协作,使城乡生产力优化分工,合理布局、协调发展,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有的学者仅讨论城乡工业的协调发展,可称为“城乡工业一体化”。

规划学者是从空间的角度对城乡结合部做出统一的规划,即对具有一定内在关联的城乡物质和精神要素进行系统安排。生态、环境学者是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认为城乡一体化是对城乡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保证自然生态过程畅通有序,促进城乡健康、协调发展。

在社会发展战略上把城市、农村视为一个整体,使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城乡差别逐渐消失,最终融为一体的过程。城乡分割到融合可从三个层次来理解(陆铭):

1.第一个层次的融合是仅仅在地理意义上的,如果农村居民越来越多地流向城市,这种融合就发生了。

2.第二个层次的融合是在社会意义上的,我们的研究指出,虽然大量农民进了城,但他们在城市却受着歧视,他们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在不断地扩大。尽管农村居民进城打工,但他们却可能因为受到了城市的歧视,而更留恋原来的故土(表现为更信任农村当地的公共机构)。如果城市可以减少对于农民的歧视和相应的社会冲突,那么,不仅有利于城乡差距的缩小,而且有利于城市部门的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

3.第三个层次的融合是在政治意义上的,城乡从分割到融合的进程最终只能靠在城市政府决策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农民的利益才能完成。这种政策决策机制的调整如果不能被城市政府主动地选择,那么,就一定会带来持续增长的社会冲突,这种农村居民“以拳头投票”的方式将以牺牲经济的持续增长为代价,迫使政府调整其决策机制。(二)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是公平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我国从生存型阶段进入到发展型阶段,伴随着从物质发展的追求到人的自身发展追求的提升,伴随着由私人产品向公共产品需求的升级。在这个特定背景下,城乡一体化的目标是促进广大农民的自身发展和公平发展,其实质在于承认和保障农村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发展权。城乡公平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是相互促进的。改革开放之初,为做大经济总量,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具有历史合理性。进入发展型新阶段,广大农民公平发展将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按照公平的原则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第一,城乡一体化可以有不同的模式,但要把保障农民发展权放在首位,尊重农民选择权。第二,强化农民的谈判主体地位,使农民能够合理分享城市化红利。尤其要防止把城乡一体化当做圈地、剥夺农民的工具。有些地方打着统筹城乡发展的名义非法圈地,剥夺农民土地权益。对这种倾向,要予以足够的重视。第三,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农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从城市向农村转移,进一步加快城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乡产业布局,强化城乡产业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鼓励城市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进入农村,改变资源从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的格局。第四,按照公平的原则配置公共资源,尤其是财政资源以及公共服务资源。要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制度对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二、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的辩证关系

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是不可分割的关系,联系与区别同在。城市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基础,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发展目标及指导理念,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紧密相关,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往往较快。(一)内涵有本质区别

城市化是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工业化的过程而出现的人口及非农产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逐渐向不同于乡村外貌景观的城市集聚,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和城市数量逐渐增多的过程。根据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和城市化发展经验,一般来说,城市化率达到50%,标志着城市化国家的初步形成。201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城市人口超过乡村人口,城市化水平超过50%。这标志着中国数千年来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逆转,处于走向城市化国家的关键时期。由此,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职业结构、消费行为以及价值观念都会随之发生及其深刻的变化,经验表明,城市化率在30%~60%间,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黄金时期。

城乡一体化是把城市和乡村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统一体,通过城乡资源及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城市和乡村各自优势和作用,协调发展,达到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上协调发展的过程。在我国现阶段,城乡一体化建设有着深刻的内涵。它要求统一城乡规划,打破城乡分割的体制和政策,加强城乡间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流动,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使农村与城市一样共享现代文明,以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二)着重点不同

城市化着重点在城市,强调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大,城市空间规模的扩展,非农产业比重增大,居民点的物质景观和生活方式由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化,城市文化和思维方式成为社会文化和思维方式的主体,城市化是一个单向发展过程。城乡一体化着重点在城乡关系,强调城乡间各要素的高度融合、自由流通,通过城市和乡村竞争与协作使城乡关系融洽,达到各具特色,共同繁荣,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双向发展过程。(三)动力机制不同

城市化的动力是城市的向心力,即聚集利益的最大化。城乡一体化的动力是城市的向心力和离心力的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即城乡的人口、要素等自由流动,合理配置。(四)城市化是城乡一体化的驱动力

城市化有效地发挥了城市和城镇在城乡一体化系统中的增长作用,促进各种资源和要素的有序流动,有利于获得资源和要素的效用最大化,增加城乡的集聚利益,实现城乡资源和要素的有机整合。城市化对于乡村经济具有明显的拉动作用,随着城市产业的扩散与转移,带来了乡村产业的建立与振兴,带动乡村经济快速发展,加速城乡经济一体化进程。

城市化有效地吸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解放,使他们能在城市和乡村中有序流动,并提升自身素质,促进城市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城市文明的普及。

因此,城市化的发展加深了城乡之间相互联系的程度。城市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加速城市与周围乡村在经济、信息、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广泛融合。(五)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的指导理念

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的指导理念,制约和影响城市化,避免城市化过程造成重视城市的发达与先进,忽视乡村的贫困与落后,以及加剧农村地区的衰退和城乡差别的扩大化。城乡一体化通过城市和乡村之间利益协调、政策互补基础设施一体化等实现城乡社会关系最优化。(六)城乡一体化是城市化的最终目标

城市化的目标不仅仅是城市人口所占比重的迅速增加,而且更着重于农村人口素质的现代化和城市化,从而消除城乡对立,使城乡二元结构最小化,实现城乡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及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城乡居民共享发达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

如前所述,城市化与城乡一体化紧密相关,因此,在城市和乡村的发展道路上,不要孤立地要求城市化,而要树立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理念,谋求城市和乡村的共同发展。三、农民工与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关系

根据农民工与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三个概念的界定,农民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都是属于农民范畴,农村剩余劳动力是不充分就业的农民,而农民工是已经在非农业岗位上就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他们之间的具体外延关系如图2-1所示。图2-1 农民工与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三者关系图

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指劳动力从农业活动中转移出来进入二三产业或者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重新从事农业活动。农民工就业是指农村劳动力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工作取得报酬而实现就业的行为。当农村劳动力转移特指从农业活动中转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这一行为时,其内涵与农民工就业相同。四、农民工市民化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系

城乡一体化与农民工市民化是相互联系的,农民工市民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结果和核心内容。城乡一体化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载体城乡一体化发展速度决定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行程度,城乡一体化发展水平决定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一)农民工市民化并不是城乡一体化发展天然的一部分

城乡一体化发展先于农民工市民化自觉产生,而农民工市民化则是中国二元社会管理体制下城乡差距随着经济发展拉大到一定程度后自发产生并随着户籍制度、农民就业制度的逐渐松动而逐渐扩大规模的。实质上,当我们说城乡一体化发展主要是政策语境下,而农民工市民化更主要是宏观体制的语境,两种不同语境本来难以被相互理解,但二者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一个交汇点农民工市民化的有利政策变迁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推动下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选择。因为,市场经济要求要素能够自由流动,从经济效益差的部门流向经济效益好的部门,所以,农民工市民化政策即使是“反对”,还是走向“允许”,即使是“控制”,还是走向“支持”,经过这种螺旋式的上升,最终,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一个必然选择。

而就现实而言,现阶段也并没有一个完善的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制度架构。不论是新生代农民工还是第一代农民工,都受到了以户籍管理制度为显著特征的城乡分割制度的严重束缚。当前的户籍制度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最大制度性障碍,不仅仅限制了农民工的自由流动,还阻碍了城市化进程。在这种环境下,长期以来,众多专家和学者都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主要研究对象。然而,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户籍制度并不是简单等同于人口登记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还衍生出其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政策和制度,如教育制度、保障制度、医疗制度等。但是户口背后所包含的福利差异才是户籍制度的核心所在。部分地方的户籍改革仅仅是改变了原来的户籍登记的归类方式或者是放宽落户条件,却导致了现行的城市财政体制和公共服务体制在应对增加了的负担方面更加无所适从了,其主要原因在于户籍改革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的一体化,没有做到户口与权利统一。尽管如此,户籍制度改革的困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新生代农民市民化的思路,即新生代农民的市民化一方面要涉及城市户籍制度改革,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城市和乡村的多项制度改革。该思路的核心在于构建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以保障城乡一体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二)农民市民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不可分离性

在21世纪,城乡一体化发展应该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人为本的发展,而农民工市民化是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诉求以人为本的城镇化。当前,二者都是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为主要目的。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以农民市民化为深度内涵,如果因为市民化的成本过高使得农民和农民一群体停止市民化的进程,在初阶徘徊不前,那么城乡一体化发展就会受阻。这就是重庆年的“农民进城”户籍改革受到冷落的原因之一。而农民工市民化却越来越需要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利的制度安排以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的效率,满足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强烈而复杂的市民化诉求——不仅仅是身份的变化。

与此同时,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也会促使城镇化协调发展,促进区大中小城镇体系合理化。推进农民市民化进程,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市民平等化,促进城镇新老居民享受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应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帮助农民工实现他们的“城市梦”。目前,农民工虽然可以自由进入城市,但从根本上来说绝大部分农民工仍游离于城市体制之外,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而是处于一种“半城镇化”的状态。与农民工流动的阶段性相对应,农民工阶层也处于不断分化的状态,产生了与老一代农民工有着明显差异的新生代农民工,这对我国城镇化发展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课题。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市民化意愿最强烈和市民化需求最大的群体,其问题需要列入市民化进程中来应对。当前,我国中小城市发展相对落后,农村人口集中流向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因此,加快我国中西部中小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是调节农村人口流向和流速,引导农村人口合理流动,加速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推进的最迫切的现实需要。对于中等城市,应该鼓励其积极地放开户籍,小城市更是可以完全放开户籍限制,县城则要“敞开城门”,实现农民“自由进城”。(三)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可以作为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农民工市民化模式和路径包含在整个城乡一体化发展框架之中。因为农民工市民化与城乡一体化发展深刻的彼此对应关系,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甚至可以作为城乡统筹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用以衡量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效果和效率。市民化是一个涉及城市和乡村的政策、制度、经济、社会多层次的工程,如果用农民工市民化来考察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覆盖面,用农民工市民化效率考察其速度,则可以有效控制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因忽略人的因素而导致的社会矛盾。五、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

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不完全性导致了该战略正面临着诸多的现实困境和实施的不可持续性。另一方面,多年的实践证明“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必须重新转换思路,即不能就农论农,而应城乡一体化发展,以从根本上消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存续的“二元”症结。在此背景和前提下,数以亿计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顺利实现市民化的转变则成为启动我国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突破口。(一)农民工市民化是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的关键节点

当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面临着两大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在最大化地享受“人口红利”的同时,却把为之做出过巨大贡献的广大农民工排斥在城门之外而不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二是实施多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战略客观上造成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过度转移,导致了农村普遍的“空巢化”现象,弱化了农村经济社会建设的主体。显然,这是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且解决二者的关键节点就是农民工市民化。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里,在数以亿计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的脚步声中,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毋庸置疑,“人口红利”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可是,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较快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产业、农村地区和广大农民本身却未能平等地参与到这种“人口红利”的分享中来。与此同时,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导致了农村生产建设主体的严重缺失,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此,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加固,城乡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进而造成了当前城乡发展两极分化的局面。在此背景下,广大的农村进城务工者被赋予了“农民工”的称号。这一称呼非常准确地概括了这些农村务工者的身份特征:亦工亦农,同时又非农非工。农民工的这种兼业性特征是此前不断固化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经济发展在城乡之间异化的结果,它注定了把为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广大农村进城务工者排除在繁华的城门之外。现行体制下的城市并没有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医疗、养老、教育和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和政策设计。广大农民工在年轻力壮时到城市务工,贡献自己的劳动,但却不能在城市落户生根,年老体衰时还得重新回到农村。

虽然导致我国城乡发展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存续多年并不断固化的二元体制,但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节点却是农民工的市民化。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一方面广大农民工可以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成为城市的主人,真正融入城市生活,有利于城市的稳定和进一步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带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人口城镇化转移,从而可以解决单纯转移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而导致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次生社会问题,同时也为重新整合农村经济资源腾出了空间,有利于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二)农民工市民化是撬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支点

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就是要解决农业产业化、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的同步发展问题,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充分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以此作为考量的标准,促进农民工的市民化转变不仅是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节点,也是撬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支点。把解决好进城务工农民的市民待遇问题作为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的突破口,将会产生强劲有力的拉动效应,有利于迅速撬动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首先,农民工市民化,通过转换身份的方式将进城务工的农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改变的不仅仅是称谓和身份,重要的是目前仍旧附着在城镇居民身份背后的农村居民所不能享有的一揽子公共服务和福利。通过由农民到市民的转化,进城务工者不仅社会地位得到了提高,其经济地位和生活质量也会得到大幅提升,如此既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也有利于城镇的持续发展、繁荣和稳定。其次,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刺激内需拉动消费。进城务工者转化为城镇居民后,必然增加房屋、家电等大宗耐用生活消费品的购买,教育、保健、休闲等非生活必需品的投资和消费也必然随之大幅增加。除此之外,还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把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市民,其家庭中原来留守农村的成员随同迁往城镇后,其生活状态也必然随之发生根本的改变,即由先前农村的半自然经济转换为城镇的商品经济。由这部分人生活状态的改变而产生的对消费的贡献是不可小觑的。再次,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化解农村“空巢化”现象。现时农村大量“空巢”家庭的出现,主要是现行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不完全性导致的。农民工转换为城镇居民后必然会带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转移,先前的留守人员也大部会迁往城镇居住生活。最后,农民工市民化有利于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通过农民工市民化带动和促进农村人口的城镇化转移,既可以促进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的流转,实现有限农业资源的优化整合,提高农业从业人员人均资源占有率和收入报酬,也有利于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创造基础条件。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既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我国城镇化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之策,是当前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突破口。

第二节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历史演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不论经济发展水平还是社会制度是否一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与工业化的进程同步,都要经历一个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移的过程,从而逐步实现城市化这一进程。

理论和实践证明,一个国家要实现传统农业部门向现代工业部门的转化就必须经历工业化和城市化。根据刘易斯提出的观点,当农村劳动力出现剩余,且边际生产率大于或等于工资率的时候,农村剩余的劳动力就会由传统的农业部门向城市现代部门转移,但是在我国,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因素不仅仅是由以上了两个方面构成,同样还受到我国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一、1978年中国经济改革之前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乡城转移

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期,我国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经历了由自由移动到慢慢停滞稳定的阶段。

新中国成立时候的农村劳动力是可以自由向城市迁移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国民经济是从经济周期的萧条慢慢地转向了复苏期,在未受到政策的约束下,这一时期的农村劳动力可以自由的向城市转移,并且,由于经济的复苏,我国的城市化建设开始大规模的进行,各地区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这个阶段的农村居民既可以自由的选择向农村迁移,也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农村进行农业劳动。

1952年7月,我国颁布了《关于城市户口管理有关内容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农村居民若是想要从农村迁往城市,只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在注销户口后,取得迁移证,并持迁移证在三日内,向迁移地区的公安机关登记,即可申报入户了。但是随后,1955年3月,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通知里面限制了盲目迁居城市的农村居民,但是对于在城市有正式固定工作的人可以出具工作证明后办理城镇户口。

在这之后的五年中,由于“大跃进”的展开,城市规模的急剧扩大,由此造成了劳动力需求过度的局面,据统计资料显示,“大跃进”初期即1958年全国从事工业和建筑业的人数新增1900万人,其中又有1000万人是从农村转移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大跃进的开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被抽调到城市大炼钢铁,由此,1958年的留在农村的劳动力与1957年相比减少了约3800万人,而城镇人口数却由1957年的9900万人增至1960年的1.3亿人左右。

但是在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出现了逆向的趋势,大量已经在城市工作的农村劳动力在受自然灾害的影响不得不重新回到农村,从事农业劳动,在这一时间内,城镇人口在减少,而农村劳动力由城市重新回到农村,是农村劳动力增加了2730万人,基本回到了1957年的水平。同时,还由于知青下乡的政策驱使,农村劳动力的数量和建国初期相比也呈上升趋势。除此以外,在全国人大常委的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还明确规定了农村居民迁往城市的限制条件,条例指出只有在城市具有正式工作的农村居民在获取城市劳动部门颁发的录用证明或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公安部门签发的迁移证明后,才能向有关部门申请户口迁往城市。特别是在195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制度就与食品供给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等制度联系了起来,这就直接限制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自由转移。使新中国成立以来的20年间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处于停滞的状态。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的二三十年间,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具有以下的特点:

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农业的比例在逐渐下降,而工业的比重在逐年上升,导致产值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工业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比例明显上升,而农业产值在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例下降,进一步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并且在户口制度的改革下,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的就业,同时一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城乡转移。而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中的流动性减弱的情况下,只能阻滞在农村地区,从而又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但是一旦迁移制度松动,农村劳动力又会大量向城市转移。二、1979~1988年:“盲流”——第一代农村剩余劳动力乡城转移

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经济建设进入了崭新的时期,同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也出现了新的局面,在经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改革开放前期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情形之后,改革开放迎来了第一代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正式拉开中国经济发展的序幕,正式迎来了中国的改革开放,由此改变了传统经济制度,开始了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主的经济制度,由此,农民逐渐拥有了生产的自主权利。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还是严格受到国家政策的限制,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中指出要严格控制农村进城劳动力的数量,还要加强户籍制度和粮食制度的管理。这个阶段,限制农民工进城的原因主要是政府防止农村人口过多的涌入城市,导致城市的负担过重,同时还影响农业的发展。

总的来看,这个阶段的政策思想是“离土不离乡”,因此,在这个阶段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数量较少。上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以及生产大队的取消,间接地影响到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并且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后的改革重心由农村开始向城市转移,劳动力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在此情况下,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成为了经济发展的要求,由此第一代的农民工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策进行了调整,1984年1月1日颁发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上提出了对于进城务工经商等的农村居民可以在粮食自理的情况下可以落户集镇。由此,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政策出现了松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进一步提出了为了促进城乡经的发展,允许农村居民进城开店,并提供了各种从业机会。这个政策的颁布,更是推动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

在这个时期的第一代农民工的具有以下特点:

大多数的农民工向城市迁移都是由于季节性的流动造成的,他们基本都是具有熟练的农业技术的,在迁向城市之前是靠土地为生,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对工作的要求不高,在务工收入高于在家务农的收入时就会向城市转移。因此,第一代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是在乡镇企业的飞速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的,并对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三、1989~1994年:民工潮的冲击

上世纪年代80中后期,对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在逐步放宽,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迁向了城市,但是由于大量劳动力的涌入又给城市增添了交通治安等方面的压力。90年代初期,邓小平的南巡谈话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的经济改革,我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也在大量的开始向城市转移,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出现了城乡之间的转移,还有区域之间的转移。80年代后期,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的势头越演越烈,随着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的迁移,城市中出现了规模较大的不可忽视的群体,即是第一代农民工的产生。这种农民工大量流动的趋势是由当时的政策所决定的,当时的国家政策已经取消了对粮食定量供应的制度,而且也取消了很多户籍制度的限制条件,对于城市外来的居民实行了第三种户籍制度,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对传统的城乡制度的冲击,而且,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也是造成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迁移的原因。

这个时期的中央颁布了一些的政策措施,用以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有秩序的转移。如1993年11月3日的劳动部门颁布的《关于印发(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城乡协调就业计划”第一期工程)的通知》中就对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做了一些规定,认为在形成市场化经济的条件下,制定基本制度,控制农村劳动力有序的向城市输入输出。同年,劳动部还提出了在市场信息服务的基础上,调节城乡间的劳动力流动,加强对城乡间的统筹规划。之后,我国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向城市的同时,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一系列政策,在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实现农村劳动力城市转移后的就业有重要的意义。

90年代后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主要有这个时期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与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改革开放的30年间,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产值结构也因此改变。同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仍然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农村劳动力政策由最初的严格限制变为逐渐松动,因此,农村向城市城市转移的劳动力数量在逐年增加。90年代后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同样具有很强的季节性,而且大多数的农村劳动力还是转移到了城市的边缘部门,这一时期的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是基于“生存”和“生活”之间,他们在外出的选择上,很大程度还是因为城乡间的收入差距所致,并且进一步开始追求城市的现代生活。四、1995年以来:较为平稳、有序的大规模流动

这一时期,农民工流动进入了相对较为平稳、有序的大规模流动时期。第一,由于农民工的基数已经很大,流动增长的速度明显放慢,在较大总量的规模上平稳运行。主要原因在于:一是1994年与1995年连续两年主要农产品价格提高幅度较大,土地经营对农村劳动力的吸引力增加,从而减少了由于农业受灾而被迫外出打工的数量;二是城市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困难增加,效益下降,失业率上升,下岗人员增多,这在客观上使城市能够吸纳的农村劳动力减少,并且城市政府也出台了一些限制性政策,以保护城市人口优先就业,从而增加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制度障碍和经济成本,使农村劳动力外出持续增长的势头受到遏制,流动的规模相对稳定。据抽样调查显示,1995年比上年有8%的左右的增长,而1996年则与1995年的总量规模大致相当,基本没有增长。1997年11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对一些劳动力主要流出省进行调查,发现1997年的农村劳动力外出总量规模大致与1996年持平。随着中国经济增长速度的下降,1998年与1999年农民工流动的总量维持在1997年的水平。第二,严峻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形势和规模巨大的“民工潮”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开始改变此前对农村劳动力流动“重堵轻疏”的做法,着手制定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1994年11月17日,劳动部颁布了《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四点要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提高流动的组织化、有序化程度;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整顿劳动市场。1997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则,明确劳动力供求双方、中介服务及市场管理的行为规范;劳动部门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劳务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通过加强法律、行政、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市场欺诈、非法职业介绍、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政策发生了一些积极的变化,这些变化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赋予城乡统筹就业以新的具体含义,即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为农民进城就业不断创造宽松的环境,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二是积极推进诸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包括就业、劳动保障、户籍、教育、住房、小城镇建设等,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新世纪以来,政府部门多次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公平、合理流动。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促进输出产业化;发展和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开展流动就业专项检查,保障流动就业者合法权益。2000年7月,劳动和保障部等部委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改革城乡分割体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200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01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着重提出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凡是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政策;对于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并强调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着重强调要打破城乡分割体制,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有序流动;要破除地区封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废除阻碍统一市场形成的各种规定;坚持城乡统筹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全面概述了党和国家关于农民非农化就业的政策:(1)进一步提高对做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2)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3)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4)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5)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6)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7)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民非农化就业的“纲领性文件”。

这一时期,党和国家不仅在制度层面上进行突破,而且加强了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并纳入了国家执法监察的范畴。2001年底,国家计委要求面向农民工收取的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和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在2002年月底前必须取消。2002年,各地按中央的要求,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取消对农民工的乱收费,改善了农民进城务工的环境。2003年,着重解决拖欠工资、劳动环境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农民工维权也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2004年5月15日到6月1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了主题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活动”。总之,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问题,不仅制定相关政策,而且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既定政策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序、公平、合理流动。

从以上来看,“农民工”群体的形成与发展与国家制度的松动和政策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上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农业经营制度的实行,释放了农业劳动力所蕴含的巨大能量,从而出现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并开始向城市转移。进入80年代中期,随着城市改革开放以及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城乡二元制度壁垒开始松动,农民工流动的规模也因此迅速扩大,直至“民工潮”的出现。80年代末90年代初,出于“治理整顿”的需要,政府对前一时期实行的农村劳动力政策进行了局部的调整,加强了对“盲目流动”的管理,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的空间大大减小,流动的规模也有所下降。但此后不久,随着邓小平的南方讲话以及中共十二大的召开,我国进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政府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政策进一步放开,并且开始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进入新世纪,中央政府更是从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制定积极的政策,为农民工外出就业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在这些政策的引导下,农民工的流动规模又再次扩大,并在维护大规模流动的基础上实行较为有序的流动。可见,政府的政策变化对农民工流动的规模、对该群体的形成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也启示着我们:既然农民工的流动符合当代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农民工市民化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那么,政府在政策上应该(而且是可能的)做出更加积极的努力,为农民工在城市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有利的条件,以促进该群体的市民化进程。

第三节 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规律

工业化不是产业概念,而是生产力的概念,它反映的是在工业社会时代,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由此决定的工业化有两个外延:一是产业结构的多元化、高度化,二是人口的城市化。一方面,先进生产力和新的文明因素由工业领域向其他领域的推进和渗透,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变化,一些新的产业诞生了,出现了产业结构的多元化;一些传统产业层次提升了,出现了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另一方面,产业结构的多元化又形成产业布局的空间集聚与分化。由于城市对产业布局的空间集聚与分化具有天然的优位效应和强质性功能,在产业结构多元化、高度化的演进中,蓬勃发展起来的新产业(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主要向城市集聚,城市就会不断形成新的就业岗位,吸引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工业化的两个外延同时存在的,并且具有内在的联系。第一个外延反映的是工业化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变化,第二个外延反映的是产业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就业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化趋势是产业结构的多元化、高度化,就业结构的变化趋势是就业结构的城市化,进而形成人口的城市化。一方面是农业劳动份额的降低,另一方面是城市人口的增加。

工业化是任何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产业结构变动与空间结构变动过程。发达国家的工业化,是从18世纪末西方工业革命开始的,至今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工业化的加速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产业间转移,而城市化的加速则实现了农村劳动力的空间转移。工业化、城市化的演进过程就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产业转移的过程,劳动力转移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必然结果。一、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首先体现为产业转移

工业化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的变动会影响劳动者就业结构的变化和就业的选择,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力不断从低级的第一产业向高级的第三产业转移。发展经济学认为,发展就是经济结构的成功转变。工业化是结构转变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产业结构是经济结构的核心,所以产业结构变化的趋势和特点代表和决定着整个经济结构变化的趋势和特点。只要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其他经济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产业结构的成长包含五个阶段的内容:第一,产业结构的轻工业化阶段。轻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渐扩大,但整个国民经济仍不能摆脱农业的制约。第二,产业结构的重化工化阶段。国民经济摆脱农业制约,在国民收入中重工业和化学工业所占比重不断加大。发展重点上,不仅实现了农业经济到工业经济的转变,而且实现了发展中心由以轻工业为中心向以重工业为中心的转变。形成了一个国家产业结构的基本框架,为整个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三,产业结构的高加工度化阶段。一是在国民经济中加工工业部门比重不断加大;二是产品深加工的链条不断延长,因而附加价值不断增大。由重化工业化阶段向高加工度化阶段过渡的关键条件是技术的迅速进步,并以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和专业化联系的高度发达为前提,在此阶段主要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成长摆脱资源束缚的过程。第四,产业结构的技术知识集约化阶段。所有的产业部门将采用愈来愈高级的技术、工艺,并在相当程度上实现生产的自动化,基本特点是高技术产业的崛起,主要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成长摆脱资本积累局限的过程。第五,产业结构由制造业经济转变为服务业经济。在发达的科学技术推动下,资本不足的桎梏将被打破,产业结构将突破工业社会的框架,实现向“后工业社会”的产业结构转变。

以上五个阶段并非截然分开。其中第二、第三、第四阶段是第二产业内部结构的变化过程,第二、第三阶段是产业结构由劳动密集型为主向资本密集型为主转化的阶段,从第四阶段开始,产业结构逐步走向了知识(技术)密集型阶段,开始向服务经济和知识经济过渡。从这个意义上说,工业化过程表现为从劳动密集型工业为重心的阶段到资本密集型工业为重心的阶段,再到技术密集型工业为重心的阶段这三个层次,整个工业化的过程也就是要经过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这三个阶段,这三个过程作为产业结构演进的规律是客观的,符合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但同时,这三个阶段又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交互进行的。

工业化必然导致产业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产业结构的变动会影响劳动者就业结构的变化和就业的选择。同时,就业结构是否适应产业结构的及其调整的要求,也会对产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也影响着整个经济的发展。克拉克、库兹涅茨和钱纳里等人的研究都表明: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人均收入水平得以提高,第一产业在总产值和劳动力就业构成中的份额会显著下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产值份额和就业构成份额都会增加,其中第二产业无论是产值份额还是就业构成份额的上升都超过第三产业。生产结构的这种基本变化引起资本、劳动、原料等资源从农业流向工业,农业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发生职业的转移,这样第一产业的就业份额不断下降,第二产业的就业份额不断上升,就业结构也发生变化。例如。1996年,美国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为1.79%,第三产业的收入比重为71.24%,2000年,第一产业的劳动力比重是2.9%。第三产业的劳动力比重高达74.26%。可见,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力不断从低级的第一产业向高级的第三产业转移。工业化是一个以农业在国民收入和劳动就业中的份额连续下降,而工业及其他份额不断上升为特征的经济结构变革过程。二、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表现为空间的转移和集聚

产业革命必然导致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的集中或集聚,集中能够产生规模效益,城市因其集中性的特点,适应了工业化的要求,因此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地区集中和集聚,最终实现城市化。城市化就其最一般的含义上讲,是随着经济发展,乡村分散的人口和非农经济活动不断地在空间上聚集,逐渐向城市转化的过程。因此,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讲,城市化就是指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的过程。

城市化的发展进程,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即起始阶段、加速阶段和完成阶段。美国城市地理学家诺怒姆(Ray.M.Narthum)于1979年提出的“逻辑斯谛生长曲线”(Logistic Curve)。以英国工业革命为发端的城市化进程分为三个阶段。

1.初级阶段:城市化刚刚兴起阶段。城市化率在30%以下。其特征为:城市化水平很低,农业人口占了全国人口的多数;工农业生产水平很低,工业能提供的就业计划极其有限,农业的剩余劳动力释放很慢,农业人口向城市集聚的现象尚不明显,城市化的增长速度也很慢,像英国在这个阶段城市化水平的年增长率就只有0.16%,法国为0.20%,而美1790~1840年的50年间城市化水平也只不过提高了5%左右。

2.中级阶段:城市化加速发展阶段。城市化率在30%~70%之间。其特征为:农业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由此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不断地向各级城市流动和聚集,城市工业吸纳了大批农业人口,城市化的发展快速而稳定;各国基本上实现了城市化。比如法国、德国城市化水平的年平均增长率就提高到了0.35%。而美国在1840~1970年的130年间,城市化水平也由原来的10%迅速攀升到了73%。

3.高级阶段:城市化达到高水平之后开始减速阶段。城市化率在70%~90%之间。其特征为:农业人口的绝对数量和农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占据了绝对少数;农业人口向城市(镇)聚集已非城市化的主导方向,其就业结构也逐渐由第二产业转向了第三产业;从总体上看,城市人口的增长速度明显减缓,并接近于全国人口的增长速度,表明城市化已经进入一个高水平的稳定阶段。

由此可见,工业化通过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变化来促进城市化的实现,在工业化过程中就业结构的转变与城市化率的上升密切联系。城市化的演进过程就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产业转移的过程。英国、美国、日本、韩国、巴西、印度、中国台湾省等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演进史,也都反映了这个客观过程。历史数据反映,这些国家和地区在什么时期农业劳动力份额下降的多,城市人口比重也就增加的快,而且,城市人口比重的增长幅度总是大于或略大于农业劳动份额的降低幅度。三、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演进过程中实现产业转移和空间集聚

发达国家农村劳动力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演进过程中实现产业转移和空间集聚的。工业革命以来,工业化与城市化作为经济发展中两个重要指标,具有密切的联系。工业化是城市化的经常内容,城市化是工业化的空间落实,是工业化的必然结果,工业化与城市化密切联系,互为动力,共同发展。在不同时期,工业化与城市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相互关系有不同的表现。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发动机。工业化是产业革命的产物,以机器大生产为标志的产业革命要求生产集中、大规模地进行,导致生产的社会分工精细,也对相互协作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导致劳动力、人口、市场等的集中。最初的单个工厂迅速发展成为连片的城市,并不断扩大规模,尤其是在工业化前期,工业化是城市化的主动力。在城市化进程中,产业结构的演进也是从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成为城市化发展的后续动力。城市化演进的本质过程是就业结构的城市化,是经济发展的空间集聚与分化过程,从其生成机制和发展演变的本质看,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归根到底取决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水平,城市化取决于工业化,如果说工业化是产业结构的变迁,城市化是空间结构的变革,那么经济发展就是产业结构与空间结构在不同区域的耦合,社会经济就是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中不断前进。如果二者协调发展,那么农业向非农产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是同步的,工业化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城市化的过程,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实了这一点。农村劳动力就是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同步演进中实现产业转移和空间集聚的。(一)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演进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征

工业化与城市化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发达国家工业化与城市化是同步的,即农村劳动力的产业转移与乡城转移是同步的。按照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及关系演进特征,可以将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阶段分为起步期、成长期、成熟期。

起步期以工业化的发展为核心,推动了城市化的发展。这个时期工业占据主导地位,服务业是围绕着工业,尤其是制造业的发展而发展。制造业相对于农业与服务业,专业化分工程度较高,劳动生产率水平也比较高,对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吸纳能力较大,在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虽然低于农业,但增长速度是最快的。工业化推动了城市化,城市的主要功能是为制造业发展提供集聚场所,并提供相应的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城市的发展主要是靠工业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所吸引的人口与资本的集聚;表现为城市规模膨胀、数量增加,城市的外延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速度开始加快。

成长期进入了工业化与城市化中期阶段,二者互动发展特征最为明显。随着工业化演进,工业分工逐步深化,中间产品增加,一方面促进了资本密集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产品之间的交易成本提高,对专业中间商以及专业化服务经济的需求提高,推动了服务经济与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化对于工业化的推动作用表现在,通过共用基础设施、降低了生产成本;通过面对面的交谈,以及知识的溢出效应,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服务业的分工细化表现出对于企业的生产服务与对于人口的生活服务加强,吸引人口进入城市;人口规模的扩大与市场范围的扩张,对工业产品的需求增加,为工业专业化生产提供条件。资本密集工业产生“资本排斥劳动”,使得工业对于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随着工业化的深入而降低;服务业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随着其比重提高,逐渐成为吸收劳动力的主要产业。从空间转移来看,这个时期,农村剩余劳动力快速、稳步向城市转移、城市化率有一个大的飞跃。

在工业化与城市化的成熟期,工业化的作用开始淡化,城市化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重心,具体表现为服务业功能的强化。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专业化水平提高,工业生产总量在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的比重减小,工业对劳动力的吸收开始呈现负增长或者零增长。服务业分工深化,生活服务业的重要性加强,服务业对于空间上的可接近性的要求,使得城市发展的主导产业由工业演变为服务业,服务业与城市化之间互相促动,现代服务业、信息产业等成为吸收劳动力的主要产业。农业劳动力的生产率水平与非农产业的差距减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非常缓慢,城市化发展主要表现为质量的提升。

工业化与城市化关系演进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

在起步时期,吸收劳动力的主要产业是工业,并且主要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为主的轻工业,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基本素质与专业技能要求不高,便于农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化,另一方面对劳动力的吸收数量要大于服务业的吸收数量,工业与服务业就业增长率分别在0.4%以上与0.4%以下。进入成长期以后工业化与城市化的互动发展特征最为明显,工业化推动城市化,反过来,城市化也带动工业化发展,非农化率、城市化率迅速提高。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主导地位逐渐被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资本品工业所替代,工业劳动力的年均增长率逐步下降,与城市人口的年均增长率差距开始扩大,大致是从城市化率50%左右开始。恰恰是从这个时期开始,服务业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较大,表现在服务业或者第三产业就业年均增长速度高于城市人口增长速度,如美国从1920年(城市化率为51.2%)开始服务业增长率高于同期城市人口增长率,制造业增长率快速下滑,与城市人口增长率差距拉大。

作为后期工业化国家,日本在工业化时期的工业就业年均增长率要略高于美国,1910年工业化起步时期基本上保持了年均1%及以上的增长速度,1920~1930年工业就业增长率为0.4%~0.6%,当城市化率到70%以上,日本工业就业年均增长率为0.2%左右,美国同期为0.1%左右。当制造业或者工业就业年均增长率下降到0.1%及以下,城市化率年均增长百分点下降到0.1~0.2,城市化率达到70%以上,经济发展进入了以信息产业为主的后工业社会。(二)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演进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规律

从工业化国家的工业化与城市化关系看,城市化从加速增长至缓慢增长与工业化阶段基本吻合,主导产业一般都经历了“轻纺工业(劳动密集型)—重化工业(资本密集型)—重加工工业(技术密集型)”的发展历程。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同步发展,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产业与空间的同步转移,从具体的数据来看,意味着非农化率与城市人口比重同步增长,一般而言,非农化率要高于城市人口比重,这已经被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所证实。在初期阶段,农村剩余劳动力主要向纺织、食品、日用产品等轻工业转移,餐饮、商业、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随之发展。随着资本积累与分工理论的深化,煤炭、石油、电力等能源工业,钢铁、化学、机械、汽车等资本密集型产业开始发展,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开始减弱,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发展加速,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逐渐加强,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比重开始增加。随着工业化的进一步深入,电器设备、航空工业、精密机械、核能工业等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进一步减弱;而城市化的发展以及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产业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兴起与发展,使得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速度逐步超过第二产业。进入工业化后期。信息产业、电子工业、新材料、生物工程、海洋工程、航天工程等知识密集型产业,对劳动力的技能要求越来越高,需求数量相对减少,第三产业成为吸纳劳动力的主要产业。

第四节 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现状

一、农民工总体概况(一)农民工总体规模

1.农民工数量继续增长,总量达25278万人。据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584万人,比上年增加320万人,增长2.6%;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见表2-1。表2-1 农民工数量

2.中西部地区农民工人数增长快于东部地区。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农民工10790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3.1%,东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42.7%;中部地区农民工7942万人,比上年增加323万人,增长4.2%,中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31.4%;西部地区农民工6546万人,比上年增加409万人,增长6.7%,西部地区农民工占农民工总量的25.9%。见表2-2。表2-2 按输出地分的农民工地区构成(二)农民工流向及就业地域分布

1.在中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增长较快,中西部地区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进一步增强。从农民工的就业地区来看,2011年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16537万人,比上年增加324万人,增长2.0%,占农民工总量的65.4%,比上年降低1.5个百分点;在中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4438万人,比上年增加334万人,增长8.1%,占农民工总量的17.6%,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在西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4215万人,比上年增加370万人,增长9.6%,占农民工总量的16.7%,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分省看,就业地区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等省,这4个省吸纳的农民工占到全国农民工总数的近一半。

2.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比重继续下降。在长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828万人,比上年增加18万人,增长0.3%,在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为5072万人,比上年增加7.4万人,增长0.1%,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增加数量和增幅均明显低于上年水平。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分别占全国农民工的23.1%和20.1%,分别比上年下降0.9和0.8个百分点。随着中西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东中西部地区农民工工资水平趋同,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对农民工的就业吸引力在逐步下降。

3.跨省外出的农民工数量减少,农民工以跨省外出为主的格局改变。在外出农民工中,在省内务工的农民工8390万人,比上年增加772万人,增长10.1%,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52.9%;在省外务工的农民工7473万人,比上年减少244万人,下降3.2%,占外出农民工总量的47.1%。在省内务工的比重比上年上升3.2个百分点。2011年,去省外务工人数减少,改变了多年来跨省外出农民工比重大于省内务工比重的格局。见表2-3。表2-3 不同地区外出农民工在省内外务工的分布

4.外出农民工仍主要流向地级以上大中城市。从外出农民工就业的地点看,在直辖市务工的占10.3%,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占20.5%,在地级市务工的占33.9%,在地级以上大中城市务工的农民工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三)农民工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状况

1.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年长农民工比重逐年增加。分性别看,男性农民工占65.9%,女性占34.1%;分年龄段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16~20岁占6.3%,21~30岁占32.7%,31~40岁占22.7%,41~50岁占24.0%,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调查资料显示,4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2008年的30.0%上升到2011的38.3%,三年中农民工平均年龄也由34岁上升到36岁。尽管每年农村新增劳动力主要会加入到农民工的行列中,但农民工年龄结构的变化,也说明农民工的“无限供给”状况在改变。

2.年龄和家庭对农民工的空间流动有很大的影响。农民工中已婚者占73.4%,其中,本地农民工已婚者占90.2%,远高于外出农民工已婚者58.2%的比例,这主要是由于本地农民工平均年龄高出外出农民工12岁,本地农民工中40岁以上的占60.4%,而外出农民工40岁以上仅占18.2%。这反映了已婚、年纪较大的农民工更倾向于就近就地转移,大龄农民工不仅外出缺少竞争力,而且需要照顾家庭,这使得他们的外出积极性减弱。

3.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在农民工中,文盲占1.5%,小学文化程度占14.4%,初中文化程度占61.1%,高中文化程度占13.2%,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9.8%。外出农民工和年轻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占88.4%和93.8%。外出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农民工,青年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最高,也是最具潜力的农民工群体。见表2-4。表2-4 2011年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构成

4.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多数,青年农民工更倾向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在农民工中,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的占10.5%,接受过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占26.2%,既没有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也没有参加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68.8%。青年农民工接受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要高于年长的农民工;与此相反,年长的农民工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要高于青年农民工,年龄层次越低,接受农业技术培训的比例也越低,这说明青年农民工正逐渐丧失从事农业生产的技能。(四)农民工就业情况

1.农民工从业仍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从事建筑业的比重明显提高。在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6.0%,其次是建筑业占17.7%,服务业占12.2%,批发零售业占10.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6.6%,住宿餐饮业占5.3%。从近几年调查数据看,变化较明显的是建筑业,农民工从事建筑业的比重在逐年递增,从2008年的13.8%上升到17.7%,从事制造业的比重则趋于下降。见表2-5。表2-5 农民工从事的主要行业分布

2.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以制造业为主,但比重下降。从农民工的从业地区看,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以从事制造业为主,占44.8%,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制造业比重分别为23.0%和15.4%,比上年上升0.6和0.4个百分点。随着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劳动密集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农民工在不同地区就业结构将继续发生变化。见表2-6。表2-6 2011年农民工在不同地区从事的主要行业分布

3.受雇人员的增长快于自营人员的增长,自营比重下降。在外出农民工中,受雇人员占94.8%,自营人员占5.2%;在本地农民工中,受雇人员占71.9%,自营人员占28.1%。自营人员主要从事批发零售业,占39.2%;其次是从事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占17.8%。近几年,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中自营人员所占比重均呈下降趋势,2011年,本地受雇人员和外出受雇人员分别比上年增长9.4%和4.4%,本地自营和外出自营分别比上年减少2.1%和11.8%。

4.农民工就业稳定性随年龄增长逐步提高。在外出农民工中,初次外出的平均年龄为26.7岁。从事现职的平均时间为2.7年,从事现职累计不满1年的占22.7%,1~2年的占43.1%,3~5年的占20.9%,5年以上的占13.3%。从不同年龄组来看,16~20岁年龄组中从事现职5年以上的占1.3%,21~30岁的占7.6%,31~40岁的占22.3%,41~50岁的占24.5%,50岁以上的占21.9%,说明随着年龄的增长,就业的稳定性也提高。从从事的工作种类看,企业管理人员、个体经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现职累计时间在5年以上的比重要明显高于服务业人员和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五)外出农民工居住情况

1.外出农民工以雇主或单位提供住宿为主。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宿舍的占32.4%,在工地或工棚居住的占10.2%,在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占5.9%,与他人合租住房的占19.3%,独立租赁住房的占14.3%,有13.2%的外出农民工在乡镇以外从业但每天回家居住,仅有0.7%的外出农民工在务工地自购房。分地区看,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好于中西部地区,在工地、工棚及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比例要明显低于中西部地区。从近几年农民工居住情况的变化看,在单位宿舍和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而与他人合租住房、乡外从业回家居住的比例呈上升态势。

2.四成外出农民工的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从外出受雇农民工的居住负担看,49.9%的农民工由雇主或单位提供免费住宿;8.8%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但有住房补贴;41.3%的农民工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雇主或单位不提供住宿的农民工每人月均居住支出335元,占其月均收入的16.0%。二、新生代农民工概况与基本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是在改革开放下成长起来的新一代群体,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在新阶段的延续、体现和发展。在城乡二元社会体制没有彻底打破之前,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就业结构下,他们与传统农民工有着类似的社会境遇,面临一些共同的基本社会问题。但由于出生及成长社会背景的不同,两代农民工在个人特质上有着显著的不同。(一)新生代农民工的概况

1.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六成以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5亿人,其中,16~30岁的占61.6%。据此推算,2009年外出新生代农民工数量在8900万左右,如果将8445万就地转移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考虑进来,我国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在1亿人左右。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在我国2.3亿(2008年为2.25亿)职工中,已经占将近一半,他们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2.平均年龄23岁左右,初次外出务工岁数基本上为初中刚毕业年龄。根据当前三项规模相对较大的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数据(一项为中国人民大学2010年对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1595名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一项为珠三角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数据,另一项为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9年组织对千家已建工会企业的问卷调查),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3岁左右,这要求我们在认识新生代农民工时,必须关注与其所处特定年龄阶段相关的一系列特征和问题。

同时,新生代农民工的初次外出务工年龄更低,基本上是一离开中学校门就开始外出务工。一项调查显示,在珠三角,传统农民工初次外出务工的平均年龄为26岁,而在新生代农民工中,80后平均为18岁,90后平均只有16岁。16~18岁的年龄,基本上意味着新生代农民工一离开初中或高中校门就走上了外出务工的道路,也意味着与传统农民工相比,他们普遍缺少离开校门后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经历。

3.近80%的人未婚。据全国总工会研究室2009年的调查,新生代农民工中的已婚者仅占20%左右。国务院研究室2006年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当时农民工中80%以上的人已婚。数据对比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一个未婚群体,这意味着,这一群体要在外出务工期间解决从恋爱、结婚、生育到子女上学等一系列人生问题,这与外出期间80%已成家的传统农民工相比,存在很大差别,这是我们考察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不可忽略的方面。

4.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水平相对传统农民工有所提高。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在新生代外出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而2008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在外出从业劳动力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10%。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36.9%,高出传统农民工14个百分点。数据对比说明,尽管新生代农民工仍以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为主、职业技能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相对传统农民工,他们的文化和职业教育水平已有较大提高。

5.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就业比重有所上升,在建筑业中的就业比重有所下降。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行业分布呈现明显的“两升一降”特征,即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建筑业中呈下降趋势。《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2004年农民工在制造业、服务业和建筑业中的比重分别为33.3%、21.7%和22.9%;而国家统计局2009年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中从事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的比重分别为39.1%、25.5%和17.3%5。数据对比可以发现:5年间,制造业和服务业分别上升了5.8和2.6个百分点,建筑业则下降了5.6个百分点。这说明,相对于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显露出了行业倾向性,开始偏向于劳动环境和就业条件更好的行业。

6.成长经历开始趋同于城市同龄人。从成长经历来看,新生代农民工没有经历过父辈那样从农村到城市的变化过程,与城市同龄人更为趋同。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自小就跟随父母移居城市,或是在农村初中(高中)一毕业就到城市“谋出路”,因此他们对城市生活环境比对农村生活环境更熟悉、更适应;即使出生、成长在农村,他们在务工前也同城市里的同龄人一样,大多数时间在学校读书,不熟悉农业生产。据统计,89.4%的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不会农活,37.9%的新生代农民工从来没有务工经验。而且,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城市,在农村没有土地等生产资料。据安徽阜阳市统计,该市无地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26.3%。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这一群体势必将越来越大。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只有一、两个兄弟姊妹,“较之父辈,生活是优越的,没有挨过饿,没有受过冻,温饱问题在他们头脑里没有什么概念”,“忍耐力和吃苦精神远不及父辈”,这一点与城市同龄职工也颇为相似。(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民工中的新生群体,一方面,因其与传统农民工同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中,面临共同的社会境遇,自然潜移默化了这一群体共有的一些特征。另一方面,又因其出生成长于改革开放、社会加速转型的时代背景下,而明显带有不同于传统农民工的时代烙印,同时,他们所处的特殊人口年龄阶段又使其身上呈现出同龄青年共有的人格特征。概括地说,新生代农民工身上呈现出四大群体性特征——时代性、发展性、双重性和边缘性。

时代性的体现:新生代农民工处在体制变革和社会转型的新阶段,物质生活的逐渐丰富使他们的需要层次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他们更多地把进城务工看做谋求发展的途径,不仅注重工资待遇,而且也注重自身技能的提高和权利的实现;大众传媒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使他们能够更迅捷地接受现代文明的熏陶,形成多元的价值观与开放式的新思维,成为城市文明、城市生活方式的向往者、接受者和传播者。

发展性的体现:新生代农民工年龄大多20岁出头,其思维、心智正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阶段,因此外出务工观念亦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对许多问题的认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他们绝大多数未婚,即将面临着结婚、生子和子女教育等问题,也必然要承接许多可以预见及难以预见的人生经历和变化;他们大多刚从校门走出3~5年,虽然满腔热情、满怀理想,但是,职业经历刚刚开始,职业道路尚处于起点阶段,在职业发展上也存在较大的变数。

双重性的体现:他们处于由农村人向城市人过渡的过程之中,同时兼有工人和农民的双重身份。从谋生手段来看,靠务工为生,重视劳动关系、工作环境,看重劳动付出与劳动报酬的对等,关注工作条件的改善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具有明显的工人特征;但是受二元体制的限制,他们的制度身份仍旧是农民,作为农民的后代,也不可避免地保留着一部分农民的特质。

边缘性的体现:新生代农民工生活在城市,心理预期高于父辈、耐受能力却低于父辈,对农业生产活动不熟悉,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处于边缘位置;同时,受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与自身文化、技能的制约,在城市中难以获取稳定、高收入的工作,也很难真正融入城市主流社会,位于城市的底层,因此,在城乡两端都处于某种边缘化状态。(三)新生代农民工的观念转变

新生代农民工与传统农民工在观念上存在一些明显差异,概括起来,集中体现为“六个转变”。

1.外出就业动机从“改善生活”向“体验生活、追求梦想”转变。传统农民工外出就业的主要目的是“挣票子、盖房子、娶妻子、生孩子”,总之,是为了改善比较饥馑的生活状态。而正值青春年华、职业道路刚刚开始的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就业的动机带有明显的年龄阶段性特征,用实地调研中一个26岁新生代农民工的话说,就是“体验生活、实现梦想”。

一项调查也证明了上述观点。关于外出就业的目的,选择“出来挣钱”的,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农民工占76.2%,70年代出生的占34.9%,80年代出生的只占18.2%。同时,在80年代出生的农民工中,选择“刚毕业,出来锻炼自己”“想到外面玩玩”“学一门技术”,以及“在家乡没意思”的人高达71.4%。

2.对劳动权益的诉求,从单纯要求实现基本劳动权益向追求体面劳动和发展机会转变。上世纪80年代,农民工刚刚在我国大规模出现时,他们外出就业的目的相对单纯——挣钱,因而对劳动权益的诉求也相对较低,甚至认为只要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和职业健康等其他劳动权益可有可无。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就业背景、家庭环境和个人文化技能水平的不同,为他们外出就业创造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他们对劳动权益的诉求向更高层次发展。用他们的话来说,那种工资不高、吃住不包、合同不签、保险不上、发展(机会)不大的单位,只有傻瓜才去。他们就业选择不仅看重硬件——工资,更看中软件——福利待遇、工厂环境、企业声望乃至发展机会等。新生代农民工对劳动权益相对较高的主观诉求,既体现为当所在单位与自己的诉求存在一定差距时“用脚投票”催发的高跳槽率上,又表现为对就业行业、就业岗位和单位正规程度的更高要求上。

3.对职业角色的认同由农民向工人转变,对职业发展的定位由亦工亦农向非农就业转变。新生代农民工所走的从校门到厂门的短暂历程、从学生到工人的角色转换,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在情感上疏离农村,从职业角色上认同实际职业身份而非户籍身份,从职业发展定位上倾向于非农职业。一项调查显示,对于职业身份,在新生代农民工中,认为自己是“农民”的只有32.3%,比传统农民工低22.5个百分点,认为自己是“工人/打工者”的占32.3%,高出传统农民工10.3个百分点;而在上世纪90年代出生的农民工中,这一差异更加明显,认为自己是“农民”的仅占11.3%,这一比例几乎是传统农民工的1/5,认为自己是“工人/打工者”的占34.5%,这一比例是传统农民工的2倍多。另据一项调查,关于“未来发展的打算”,选择“回家乡务农”的,在新生代农民工中只有1.4%,而在当前仍旧外出就业的传统农民工中这一比重为11%;打算“做小生意或创办企业”的,新生代农民工中有27%,几乎高出传统农民工10个百分点;打算“继续打工”的,新老两代农民工均占到一半以上。

4.对务工城市的心态,从过客心理向期盼在务工地长期稳定生活转变。传统农民工近似于候鸟的打工方式和亦工亦农经历造就了他们城市过客心理。据1999年清华大学对农民工家庭的一项调查,89.7%的农民工表示将来一定会回到家乡定居,只有10.3%的人表示不回到家乡定居。其他学者根据历年来农村外出流动人口数据估算的结果也大致如此,即在传统农民工中,大约有10%左右的人逐渐在城市沉淀了下来。然而,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新生代农民工研究报告,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有55.9%的人准备将来“在打工的城市买房定居”,远远高于17.6%的农业流动人口整体水平。数据对比说明,相对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希望在务工地长期稳定生活的愿望更加强烈。

5.维权意识日益增强,维权方式由被动表达向积极主张转变。传统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较弱,维权能力不高,权利被侵犯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或被动恳求的方式解决。而新生代农民工比上一代有更强的平等意识和维权意识,对获得平等的就业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权、教育和发展权、政治参与权、话语表达权,以及基本公共服务权等方面,都比父辈有更高的期待,并表现出维权态度由被动表达向积极主张转变。据一项调查,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新生代农民工中因为怕被报复而不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只有6.5%,仅是传统农民工的一半;采取投诉行为时,以集体投诉方式进行的(几个人一起去投诉),新生代农民工为45.5%,高出传统农民工17.6个百分点。

6.对外出生活的追求,从忽略向期盼精神、情感生活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转变。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口有不同的生活及精神需求。传统农民工外出务工时年龄较大,大多已婚,他们为了实现挣钱的目标,大多不得不对情感精神生活采取忽略或无所谓的态度。而新生代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3岁左右,初次务工的年龄不足18岁,正处于婚恋期、思想彷徨期和情感高依赖期,他们更渴望在外出就业的同时,爱情能够有所收获,思想可以交流,困扰能够倾诉。据国家统计局的调研报告,2006年,在租赁房和自有房中居住的农民工只有20.1%;而当前在新生代农民工中,住在租赁房和自买房中的比例已经上升到37.7%,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他们对精神、情感和家庭归宿的更强需求。三、农民工群体的分化

农民工是一个复杂的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的素质得到了提升,农民工思想和行为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不断增强,农民工已经发生了巨大群体分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在进城务工者这样一个似乎同质性很强的群体中,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其内部一直在不断分化,且越来越具有多样性和差异性。

韩俊(2010)认为,根据流动程度的大小,可将农民工划分为三个群体:第一类是基本融入城市的农民工,即在城市有固定的住所、工作单位,收入相对稳定;第二类是常年在城市打工,但又具有一定流动性(主要是春节返乡)的农民工,在城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和居住地;第三类农民工是间歇性或季节性在城镇务工,仍以农业为主、务工为辅,或务工、务农并重。对第一类农民工而言,除了收入需求以外,更多地要求获得尊重、要求公平对待、要求平等权益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等。这一群体对在就业地落户、获取社会保障、解决子女教育问题、享受公共医疗服务、享有更多公民权利有较高要求,对农村的土地依赖性较小。第二类农民工是目前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渴望稳定、较高水平的收入,同时对稳定的居住场所、公共医疗服务、文化服务、计生服务、就业服务、工伤和医疗保险等也有较强的需求,对远期的养老保险服务需求意愿较弱。这一类农民工尽管不以土地为生,但对土地仍有较强的依赖性。对第三类农民工而言,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是其基本需求,由于这类农民工的素质相对较低,外出具有一定盲目性,对就业信息服务、维权服务有较强的需求。农民工的发展意愿和未来归宿有两个:一个是进城,即成为市民;另一个是回乡,成为职业农民或农业工人。上述三个类型中,第一类农民工主要是进城成为市民,第三类主要是回乡从事农业;第二类则会出现进一步分化,其中的大部分将会融入城市,成为市民,小部分则会回乡发展现代农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55.14%的农民工设想未来在城市发展、定居,举家外出(即已经在城市稳定居住)的农民工占到20%。而根据有关研究结果计算,目前外出就业的1.32亿农民工中,由于多数收入较低,仅约有10%(1430万)具有转为城市市民最起码的经济能力。随着劳动力供求变化和收入水平提高,这个比例会随之上升。但目前农民工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中国社会科学院李培林的研究认为,流动民工经过职业分化,实际上已经完全分属于三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即占有相当生产资本并雇用他人的业主、占有少量资本的自我雇用的个体工商业者和完全依赖打工的受薪者。而中国社科院的另两位研究人员唐灿和冯小双则通过对北京“河南村”废品回收业系统的追踪观察,认为流动农民这一群体的内部结构已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在水平方向上,新的职业位置在不断被创造,另一方面在垂直方向上,其内部已出现了在资本占有、经济收入、社会声望、价值取向等方面有很大差异的等级群体,原群体内部的同质性已被打破。根据农民工的阶层划分,明确不同类型农民工的特征,进而以此为依据进行恰当的处理,必然是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法。

宋国恺(2013年)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状况为标准,大致可将农民工划分为四大群体:“私营企业主”“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务工人员”“无业或失业农民工”等四大群体。

1.私营企业主群体。农民工中的私营企业主群体实质上是指农民工中已经成长为老板的那部分业主。这个群体的基本特质为占有相当的生产资本,并处于雇佣状态。在成长为老板之前多为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农民工,即经商的农民工。

2.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群体。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群体是指农民工中占有少量资本,并处于自雇佣状态的个体工商业者。尽管这个群体与私营企业主群体都处于雇佣状态,但其主要区别之一为占有生产资本的多寡不同,个体农民工所占有的生产资本相对较少。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群体是农民工“自营者”中的主体。这个群体在成为自雇佣的个体农民工之前,或者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已在农村从事工商经营,转移到城市之后仍然继续从事工商经营。

3.务工人员群体。务工人员群体是农民工中的绝对主体。这个群体是完全依赖打工的受薪者,其最根本的特征为处于被雇佣状态,这一重要特征决定了其职业的流动性很大,也决定了这个群体在农民工中处于相对较低的位置。

4.无业或失业农民工群体。在农民工中还包括“无业或失业农民工”群体,这个群体在整个农民工中属于地位最低的群体。因为他们虽然转移到城市,但由于各种原因处于短暂失业或长期无业状态。不同的是,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可获得包括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保障待遇以及来自社区的各种帮助或救济,但农民工却“无依无靠”。当然“无业或失业农民工”在农民工群体中占很小的比例,因为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而言,转移到城市之初或其中某个时期短暂失业是必经阶段。多数经过短暂失业之后会重新找到工作,这也属正常现象。需要指出的是,无业或失业群体中的小部分最后迫于生计问题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社会治安不稳定的潜在因素之一。

农民工的分化一方面表明农民工已不再是一个同质性群体,另一方面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启示,即农民工中的优势群体更有条件实现社会融合。显然,如果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仍然视为一个同质性群体来研究其社会融合问题,一方面与社会发展现实不符,另一方面由此所提出的对策性建议可能有偏差甚至无法实施,这就要求研究农民工的社会融合需要有新的思路。四、农民工群体的整体变迁:从流动趋向移民

农民工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流动人口,是一种“漂浮”在城市中的边缘人。由于这些进城的农民多数没有城镇户籍,难以成为永久市民,因此,鲜有人将他们当做“移民”,然而,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加速和农民工自身的分化,有一部分农民工开始或者已经在城市中定居下来,形成了劳动力移民现象。从流动人口到劳动力移民,不仅仅意味着农民工空间上的转移,更为重要的是一种社会结构的变动。第一,按照公认说法,农民工至少进城工作和生活3个月以上,绝大多数在6个月以上。2004年农民工的平均外出时间为8.3个月,到2011年,外出农民工平均在外从业时间增至9.8个月,已经具有明显的移民特征,其产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作用丝毫不比古今中外任何其他移民运动更小。第二,许多农民工之所以没有成为城镇的户籍居民,并不是他们自己的意愿,而是社会制度环境的阻碍。有权威调查表明,55.14%的农民工表示只要外部环境允许就愿意成为永久的城镇居民,只有28.55%的人表示在赚钱或学到技术后愿回农村。第三,农民工转变成城镇永久居民的比例正在迅速提高。有迹象表明,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开始,越来越多的农民将变成市民已经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第四,流动迁移人口的数量和比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将继续增加。权威人士预测,在未来30年中,中国的迁移人口将高达5亿,占人口总数的1/3。

显然,农民工进城务工,事实性移民正在出现。农民工群体正在经历着如下质的演变:从过去的“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第一代”到“新生代”和“第二代”,以及从“暂住”到“常住”或“居住”的转变,显示出他们从“流动”到“迁移”的移民意愿,彰显了农民工的“城市化”“市民化”步伐和进程。(一)就业形势日趋稳定

在工业化早起,农民工群体以“离土不离乡”的方式一方面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另一方面又带动农村现代化,满足了农民的非农化需求。“离土不离乡”的做法大多发生在乡镇企业发达的地方,而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没有像苏南那样有发达的乡镇企业,因此没法满足农村广大劳动力的非农化需求。与此同时,上世纪70年代末推行的农村改革,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有待转移,特别是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地区的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蓬勃发展,造成当地劳动力的短缺,对其他地方的农村劳动力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因此,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的“离土又离乡”现象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

伴随着我国工业化的推进,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大多以劳动密集型和廉价劳动力为主要竞争手段和利润来源,对低技能、低报酬的劳动力需求旺盛,而流入地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又带来劳动力需求的平稳递增,这些都为农民工的稳定就业创造了条件。当前,农民工已经占据流入地各类“脏、险、苦、累”工作岗位的绝大多数和制造业、服务业工作岗位的大多数,其就业领域已经从最初的临时性岗位、补充性岗位向各个行业、各类岗位扩张,就业形式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农业部2005年的调查显示,外出就业农民工有稳定就业岗位的占57.8%,比2002年提高了6.6个百分点。完全脱离农业生产、长年在外打工的农民工比例已经占到较大比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2749个村庄的调查表明,以常年外出计算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率,全国平均水平为18.10%,其中东部地区为23.55%,中西部地区为13.6%。

虽然就地转移的“离土不离乡”模式先于“离土又离乡”模式,但是后者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前者的退出;前者仍继续存在,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但是,以乡镇企业为主吸引劳动力就地转移的“离土不离乡”的能力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渐渐地显示出其局限性,在吸纳了一亿二千万左右的农村劳动力之后,难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离土又离乡”模式从80年代初开始出现后,就呈现出一发不可收拾的态势,乃至到80年代后期表现出“民工潮”形式。卷入“民工潮”的外出务工人员都是“离土离乡”人员,他们到沿海工业发达的地区以及大城市寻找非农就业机会。刚开始,大量农村劳动力“离土离乡”的异地转移目标是沿海乡镇企业和外资企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如苏南地区、珠三角地区、温州地区和杭嘉湖地区、福建晋江地区等地,后来才有大量农民工转向城市,进入90年代后到城市就业的农民工人数开始超过去发达农村地区寻找就业的人数,也就是说城市成了吸纳农民工的主要场所。由此可见,离土进城的农民工成为主体,自然会带来“市民化”问题。(二)从“第一代”到“新生代”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有“市民化”、城市化的要求,但是随着大量农民工进城,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出生于上世纪80年代及其以后的年轻人加入到农民工行列,一个新生代的农民工群体横空出世,加上一批在城市出生的农村流动人口孩子成长起来,城市化问题就显得越来越突出。

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价值取向、受教育水平、生活经历和态度、家庭经济条件、城市认同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和不同的表现,这些不同直接影响到他们与城市社会的关系。我们以前的研究表明,新生代农民工不但年纪轻,而且缺乏务农经验;对农村的情感较少;受教育水平较高;绝大多数没有结婚,因此也没有家庭经济负担,他们的父母也有了更好的经济条件;他们外出不只是为了打工赚钱,更重要的是为了改变生活,向往城市生活。新生代和第二代农民工具有越来越强烈的市民化和城市化倾向,他们希望获得城市居民的地位和身份,享受市民权利。

在当今的农民工中,新生代已经占主导地位了,因此我们在讨论当前农民工的时候,显然还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这里之所以说,现在的农民工还处在从第一代向新生代和第二代转变的过程中,其含义就在于,从城市化角度看,他们还缺乏确定性,深陷矛盾状态,摇摆在城乡之间:既有可能像第一代那样到了一定的年龄重新返回乡村,又有可能会长期留在城市。不管怎样,他们现在对农村的依赖不那么强,而对城市也没有建构成强有力的社会认同,更没有形成确定的城市化预期。从这个层面上看,他们成了一个更具不确定性、更缺乏社会归属的乡城迁移群体,他们是半城市化的主要人群。(三)在流入地居住趋于长期化

人口流动已经由改革开放之初的以在原籍务农为主、农闲时节外出务工的季节性流动,转变为以外出务工为主、以务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全年性、多年性流动,乃至在流入地长期居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稳定居住的持续时间逐年增加,返回户籍地老家的次数减少,融入现居住地的趋势比较明显。农民工的“移民”倾向渐趋明显,相当一部分已经成为事实“移民”。据浙江省2007年抽样调查显示,在流入地居住1年以上的农民工已经占到总数的63.4%。其他调查也表明,农民工在城市沉淀的程度和长期居留倾向增加,由“候鸟式”流动向迁徙式流动转变。有关学者在对上海市2003年流动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和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中,大约有10%左右的人口会在城市逐步沉淀下来,稳定居住在城市中;外来流动人口在上海的平均预期居留时间呈延长趋势,2003~2005年已达到7.93年。另据2005年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开展的来沪人员居留意愿调查,36.03%的来沪常住流动人口希望长期留在上海。该调查结果还显示,在沪居住半年以下的仅占6.16%,半年至2年的占26.44%,2~5年的占32.58%,5~10年的占23.48%,10年以上的占11.34%。

与过去的临时性务工不同的是,他们开始趋向稳定就业,力图在一个城市待更长的时间。一些农民工告诉我们说,在一个城市时间长了,不仅有了一定的适应,而且也熟悉了当地的就业情况和信息,有了一些关系网络,因此,不愿轻易换到另一个新的城市去打工。我们对国外移民的调查研究显示,凡是在一个地方待的时间越长,移民想改变居住地的愿望就越低,因为改变居住地所付出的负担和风险就越高。这一点同样适用于国内的农民工群体。

常住化的一个最明显表现就是携家带口的农民工人数在增加。农民工群体正在发生重要的结构性变化,从以前男劳动力外出“独闯”逐渐演变成现在夫妻二人同时外出务工以及携子女外出流动的形式,农民工家庭化的趋势明显。举家外出、完全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环境的农民工已经占到一定比例。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调查结果看,全国举家外出的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的平均比重为5.29%,东部为4.71%,中部为4.99%,西部为6.61%。另一方面,农民工居住形态的稳定性也在不断提高。据浙江省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民工中居住在出租房屋和单位内部宿舍的比例逐年增加,并且已经占到农民工总数的86.37%。在已婚的农民工中,大部分还是与家人一起进入打工的城镇生活。与家人一起外出打工,会给他们带来稳定的生活支持,会使他们在流人地的居住长期化,变成“常住人口”甚至“事实移民”。

第三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障碍和路径

第一节 农民工市民化概述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与外延

任何一个国家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必然经历一个产业结构和城乡结构的转换过程,以及与此相联系,经历着由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农民向工人的转换过程。由于我国特殊的二元经济制度,农村人口转移并未像西方国家那样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职业、地域和身份相同步的彻底转变,而是经历了由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由农民工到市民的“中国路径”。(一)农民工市民化的相关概念

1.农民工。目前,关于农民工的概念,学术界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不同角度进行了探究。在社会学意义上,农民工是一个身份加契约的称谓,他们身兼“农民和工人”的双重使命。社会学家张玉林教授1983年最早提出农民工一词,认为其称谓有两层含义:“农民”是身份,“工人”是职业。他们来自农村,却活跃于城市,通过其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创造社会财富,推动城市建设发展。袁方认为“农民工”是农民工人的简称,是指从身份上属于农民而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通过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社会劳动者,但不包括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在经济学意义上,农民工被看做“一个阶层”或“特殊的群体”。陆学艺在他的阶层理论研究理论中,将农民工界定为“一个阶层”,包括“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就业的城市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的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张秋生把农民工定义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它是指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城市企业务工,但户籍仍在农村的一部分群体。他们的户籍仍在农村,但是他们已经来到城市,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我们把这部分人定义为农民工。在法学意义上,对农民工概念的界定,主要在于确立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及其责任和义务。认为农民工是拥有这样一种法律特征的群体:身份上是农民——他们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户口是农业户口,家在农村,在农村承包有土地,上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项税收,履行农民的义务;但是,他们在职业上是工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只靠工资收入为生(多指体力劳动者)。在工厂,他们被称为工人或员工,回了家,就成了农民,呈现出从农民到市民、从农民到工人的过渡性特征。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人口非农化没有同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半工半农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群体。

综合不同角度对农民工的定义可见,农民工是农民分化的结果,是经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群体,是指拥有农业户口但离开土地从事非农经济活动的劳动者。从身份上说他们是农民,但职业上已经是工人。

2.市民。对市民概念的理解从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的角度上是完全不同的。我国日常生活和公共语境中,市民大多是从城市层面来理解的,市民被称之为城市居民,一般特指拥有城市户籍的居民。而另一种观点则从城市发展的新趋势所包含的内容,如城市乡村化、农村的新型城市化等出发,认为市民与农民不再是地域上的区别,也不是职业上的区别。他们的区别更主要的在于:权利、待遇、生活方式、文明程度等。从这个层面上理解,市民不仅是指居住在城里的人,而是具有同等国民待遇、城乡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前一种观点可以理解为狭义上的市民概念,强调了户籍制度的特殊性安排及身份的认同,但不足以反映现有条件下包括新市民概念的全部内容。后一种观点虽然具有一种独特性,打破了“农村—城市”、“农民—城市居民”的城乡分治的简单的二分法式的叙述模式。但它却把未来当成现实,把趋势当成客观存在。因此,正确界定我国市民的概念,还必须反映市民的地域、职业,尤其是劳动对象的本质特点。从劳动对象的角度讲,“市民”是指长期或固定生活、工作在城里,以非农业产业为劳动对象的居民。其特征有:(1)地域特征:生活工作在城市而非农村。(2)产业特征:从事非农产业,收入也以非农产业收入为主。(3)户口特征:通常具有城市户籍。(4)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特征等与城市文化相关的内容。包括自由精神、平等精神、互利精神等市民精神;身体心理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和城市意识素质等市民素质;生态环境意识、管理意识、社会公德意识、社会参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市民意识;以及基于市民观念基础上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等。

3.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农民工市民化是指进入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是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环境中逐步向城市居民转变的过程,它是中国特有城市化发展过程的后期阶段,也是一个关键的阶段。因此,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结果。在群体特征差异分析的基础上,农民工市民化蕴含着人口身份转变、社会结构转型、生活方式变化和社会意识转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层次内涵,而其基本内涵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身份转变。即农民工从农村户口转变为城市户口,从而在身份上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如居留权、选举权、受教育权、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等。其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农民工能够获得所在城市的城市户口,拥有城市公民所享有的市民资格和相关权益,并依此身份分享城市公共福利,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

二是职业转化。即由从事农业生产转变为从事非农业生产,并且由城市次属的、非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为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同时还包括行业转移和工种转移,是实现农民工社会流动和地位提升,并融入城市社会的关键。不同职业的转换,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提升了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为进入城市并融合城市奠定基础。

三是地域转移。主要指农民工生活和居住场所由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地域转移,要求农民工在城市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有固定的居住场所,能够安居乐业,能够真正享受城市化和现代化所带来的文明成果,生活质量得到提高。这是其市民化的基本条件和显性目标。

四是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转变。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农民工的生活观念、行为方式无疑要受到所迁居城市现代文化的影响,打破传统的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信任为基础、人际关系简单的传统习俗和行为规则,取而代之的是以一套相应的法律规范和人文观念为其社会体系和价值系统,从而真正实现由传统的乡村社会的农民向现代城市社会的市民的转变。这种转变将构成农民工市民化的最高评判标准,因而也将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终极目标。

以上四个方面的转变是相互关系的,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农民工在市民化的进程中实现了人的现代化。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特征(一)农民工市民化的一般特征

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经济发展及体制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农民工市民化具有历史阶段性、渐进性等一般特征。

1.历史阶段性。农民工是我国特殊二元制度的产物,是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而孕育出的一种过渡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向一元化的迈进,农民工也将终结。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必然伴随产生的现象,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完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终将结束;

2.过程的渐进性。农民工市民化不仅涉及农民工身份、居住空间和行为方式的改变,更主要的是农民工如何完成由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向城市产业产业工人和市民等现代人的转变,即人的现代化的实现。这是需要长期的学习才能完成的。同时,市民化涉及的相关制度变革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制度变革的相关群体利益的调整需要长期的博弈才能理顺。因此,农民工市民化也必须遵循渐进的路径,逐渐推进;(二)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特征

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举步维艰,呈现出农民工非农化与市民化的“不同步性”、成本的“高价化”、进程的“二元化”、结果的“准市民化”和“半市民化”等现实特征。

1.农民工非农化与市民化的“不同步性”。农民工非农化与市民化不成比例,市民化总体水平较低。“农业剩余劳动力非农化”和“农村人口城市化”这两个过程,在绝大多发达国家是同步的、合一的、彻底的。例如,英国选择了以“圈地运动”为代表的、以暴力为核心内容的强制性转移模式;美国选择了以自由迁移为特征的非农化转移模式;日本的“跳跃式转移”和“农村非农化转移”相结合的非农化模式,使其比较直接和快速地完成了农村人口非农化和市民化过程。但是,由于中国特有的二元体制和制度,在渐进改革模式下的城乡人口转移呈现出特有的中国路径——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过程被分割为两个子过程:第一阶段从农民(农业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农民工的过程;第二阶段从城市农民工到产业工人和市民的职业和身份变化过程。目前,第一阶段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但是,第二阶段即农民工转化为市民的进程,却举步维艰。农民工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而乡村人口减少的数量远远低于农民工增加的数量,也就是说,在进城的农民工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完成了向市民的转化,而绝大部分农民工则是往返于城市和乡村之间的“两栖人”。这充分说明,我国农民工市民化进展缓慢,市民化的数量不足。从质的方面来看,农民工工作生活在城市,并已成为发达地区和城市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和城市建设的主体力量,但其合法权益、分享政府公共服务的权利和一些基本社会权利仍受到严重的歧视和侵害。进入新世纪,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统筹城乡,公平对待、以人为本、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政策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农民工权益被侵害问题仍然严重,诸如工资待遇低、拖欠工资、超时劳动、工伤和职业病多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缺乏,子女就学难、居住难、看病难、缺乏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利益要求没有表达的正常渠道等问题,并未有根本性的改观。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底层,成为城市经济体制接纳和社会制度排斥夹缝中的“边缘人”。

2.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高价化”。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是指实现农民工在城镇定居所需要的各项经济投入,也即要让农民工享有与本地市民相同的各项权利和公共服务所需的公共投入。市民化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其中政府部门的投入主要是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的支出,例如提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各种社会保障的费用。企业的投入相对较少,主要是为市民化的农民工提供更加稳定的工作条件和更普遍的福利。作为农民工个人要在城市定居,也要负担更高的生存和发展费用支出。因此,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分为两类,一是公共成本,二是个人成本。公共成本是指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由政府为保障城市的健康、协调发展所必须支付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公共管理等成本。个人成本是指农民工转化为市民所支付的生活成本、智力成本、自我保障成本、住房成本以及放弃农业经营的机会成本。农民工市民化的高成本,首先表现在城市化的公共高成本上。根据城市化成本—收益模型分析,建设部调研组(2006)认为每新增一个城市人口需要增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城市为2万元,中等城市为3万元,大城市为6万元,特大城市为10万元(不含运行和管理成本);中国科学院(2005)估计每进入城市1个人,需要“公共支付成本”约为1.5万元;张国胜(2009)认为东部沿海地区第一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分别约为10万元与9万元,内陆地区的第一代农民工与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分别约为6万元与5万元。而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2010)认为中国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的平均成本在10万元左右。另一方面,农民工市民化的高成本,表现为个人支付的高成本。具体来说,其一,农民工进入城市的工作搜寻成本高。一方面由于信息原因以及职业的不稳定,农民工对于工作的寻找是一个反复的过程,因而工作搜寻成本高;另一方面,农民工虽然进城打工,其根在农村,户籍关系在农村,当在城市遇到风险时,首选之路就是退回农村,使得他们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不断循环流动,花费了一定的物力、财力。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口实行管理,强迫农民工办理暂住证、出租房屋安全合格证、就业证、婚育证等各种证件,增加了农民工的货币支出,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成本;其二,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必须支付食物、水、电、气、交通通讯等费用,同时,为获得城市就业所需的技能而支付教育培训费用,为规避风险而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保险所支付的人均保障费用等;其三,农民工市民化的高成本还表现在居住的高成本上。城市即使是中小城市的房价对于收入较低的农民工来说也是天文数字。大部分农民工不可能在大中城市买得起房。即使租房居住,其成本也相当高。这也就是为什么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城乡迁移人口数量虽然已达到了非常大的规模,但真正永久迁移到城市的却不多的原因。此外,这种高成本也表现在高额的医疗费和高额的子女教育费上。

3.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二元性”。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待遇不公平,家庭不能团聚,使进城农民工市民化呈现出二元化特征。在就业方面,农民工往往集中于脏、累、苦、险、重、差的非正规部门,与城市居民形成了就业互补。在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情况下,非正规部门由于工作岗位激烈竞争和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就业往往不稳定,这种不稳定的状态直接影响市民化的进程。同时也难以培养正规部门所形成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在农民工待遇问题上,农民工承受着“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待遇。一方面,城市“取而不予”,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市民所有的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企业“用而不养”,农民工在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培训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等受到亏待。家庭分离的另一方面是老者、儿童留守。这种家庭分离造成了家庭内部市民化进程的不同步,最终拖延整个家庭的市民化步伐。因此,劳动力市场的二元结构、待遇差别、家庭内部的分离必将使整个市民化进程突现出二元化特征。

4.农民工市民化结果的“半市民化”。农民工的“半市民化”,是指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他们虽然离开农村进入了城市,但并没有完全成为市民(居民)的现象。其表现为农民工既不能完全退出农村,也不能完全进入城市,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身份得不到确认。半市民化是一种介于回归农村与彻底城市化之间的状态。从历史演变的角度看,半市民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几乎在所有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或多或少都出现过“半市民化”现象。主要是因为农村流动人口不论在劳动技能及货币资本积累能力上,还是在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上,均不能很快与城市社会相融合。但是,发达国家的半城市化主要发生在社会生活、行动和认同层面,体制层面不存在障碍,并且力图出台社会福利保障政策,旨在帮助那些处于半市民化状态的人口早日融入城市社会。而中国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市民化问题,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层面,更体现在体制层面。由于现代社会保障的缺失,农民工不能完全退出农村。在农村社会保障尚待健全而城市又无法保障的情况下,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对非农就业并没有持续的信心,往往把土地作为最后的保障。他们知道,一旦企业不景气或企业倒闭,或外出找不到工作,或者国家的政策有所变动不利于进城务工,他们随时可以回到土地上来。不至于没有“退路”。所以。农民工不愿割断同土地的“脐带”。

由于城乡统一平等就业制度和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尚未形成,农民工也不能完全进入城市。一是非正规性就业限制农民工进城。非正规就业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主渠道。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没有取得正式的就业身份、地位很不稳定的就业。传统上被称为“临时工”。农民工的职业流动并不包含地位的积累,以前积累的职业资本无法成为晋升的基础。因而,农民工进入正规部门取得稳定工作的进程十分缓慢。二是歧视性就业环境不利于农民工进城。各地方政府出于保护本地居民就业和地方利益的动机,针对农民工制定了严格的带有明显歧视性的管理政策和就业政策。这既加大了农民工就业和流动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又使农民工面临更大的就业困难和失业风险。三是就业信息缺乏,阻碍农民工进城。农民工普遍认为找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没有就业信息和没有人帮助。

建立在城乡两种户籍制度基础之上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更不能使农民工完全融入城市。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体制导致农民工无法享受“国民待遇”,从而大大提高了他们融入城市的“门槛”;始终成为城市边缘人,严重妨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长期以来,户籍制度被看做是造成农民工市民化的首要制度性障碍,但真正的障碍并不在于户籍制度本身,难点在于与其相联系的社会保障等种种福利制度的改革。现有的户籍制度使农民工在身份上,难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在就业、户籍、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同等的待遇,因而并没有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民,人们称其为“准市民”。这种半城市化根源于体制层面的障碍,即体制隔离问题。体制改革满足不了农村人口流动在城市社会整合的要求,从而使“半城市化”成为一种坚固的结构现象,而且不断复制。这种复制,使农村流动人口失去了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三、农民工市民化的意义

在我国农村现代化发展实践中,非农化、城市化、市民化虽然表现为特有的时序模式,但市民化是城市化的落脚点,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村现代化和城市化的核心。因为从条件意义上看,农村和农业问题更多地表现为物质形态上的问题,它受政策、技术和经济等因素的制约较大,当经济与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上的条件可达成时,农业和农村问题相对较易解决。而农民问题和市民化问题的解决,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文化问题,除了受制度和政策、经济和技术的约束之外,还受文化传统和社会价值的影响。如何在逐步实现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和城市一体化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农民市民化,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城市化的必然要求和终极目标。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大现实意义在于:(一)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实现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非农化、城市化和市民化是“三位一体”的整体。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以农民工群体为基础的“低成本工业化”,它将一个完整的城市化进程划分为三个环节。首先是农民工的职业转变,即“离土不离乡”,将人口从农业转向非农产业,实现非农化;其次是实现地域转移,即离土又离乡,将人口迁移到城镇聚居起来,实现城市化;三是角色转型和权利实现,使农民转变为城市市民,实现市民化。但是,由于特定制度约束和渐进改革模式的制约,城乡人口转移没有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职业的转变(非农化)和地域的转移(城市化)的同步合一。而是采取了“农民—农民工—市民”的中国路径,并将进城农民工与市民置于两个完全不同的利益群体之中,从而制约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目前,从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农民工的过程已无障碍,而从城市农民工到产业工人和市民的职业和身份变化过程依然举步维艰,成为亟待关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必须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这是当前中国发展的战略选择。(二)加速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引擎

城市化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并获得巨大发展空间的体现。“十二五”时期我国将进入加快真正城市化建设的新的历史转变期。加快城市化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加快实现农村人口的城镇转移。从第五次人口普查开始,我国将进城就业、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主体是农民工)计入“城镇常住人口”。按照这一口径计算,目前,每4个城镇常住人口中,就有1个是外来流动人口。近年来,我国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主要来源于农民工进城就业。沿海各省份城镇化率的提高,主要来自农民工进城不断增加(分子变大),浙江、北京、上海、天津和广东,农民工流入对城镇化的贡献率分别为30.7、27.9、24.7、24.4、18.6个百分点。内地各省份城镇化率的提高,主要来自农民工离乡人数不断增加(分母变小),四川、河南、安徽和湖南农民工流出对城镇化的贡献率分别为9.5、10.6、13.3和16.6个百分点。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下,农民工仍被视为城市的“过客”,不能享受同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没有获得市民身份。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城镇化是“夹生”的。大量农民工不能沉淀在城镇,工业化进程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相脱节,是严重制约城镇化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将继续大量涌向城市,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是大势所趋。如果能将农民工的身份转化为市民,并相应采取一系列有利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措施,就会大大提高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有力地推动我国城镇化发展。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更具有年轻、缺乏务农经验、受教育程度和择业期望值较高以及趋向于城市生活消费习惯等特点。因此,通过农民工市民化,使农民工落户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不仅可以快速扩大城市人口的数量,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消费需求的大幅度增长,而且可以迅速形成人口集聚效应,带动城市公共设施和福利。(三)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

目前,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还不到城镇居民的1/3,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大大低于城市居民,住房质量和环境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伴随农民工在城镇安家落户,其消费环境的改善、消费能力的提高和消费意愿的改变,必然会促进其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消费升级,必然会带动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增长。农民工市民化创造的巨大内需,无疑将会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最紧迫的任务。这要求有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适应新技术和新产业需要的人力资源作保证。然而目前我国熟练技术工人不仅在数量上严重短缺,而且技术构成也非常低,这不仅构成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的最大障碍,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强国的转变。而农民工不能在城镇定居,流动性强,使企业不能形成稳定的、不断积累经验和技术的产业大军,对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造成了不利影响。无论是加强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展先进制造业,还是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都需要为农民工在城市定居创造条件,努力造就一支稳定的熟练工人队伍。如果说,老一代农民工的短期流动为我国现代产业的初期发展提供了大量廉价劳动力并弥补了城镇产业工人严重不足,那么,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的要求下,农民工仍然延续原有的劳动方式和生存方式再也无法满足新的产业发展需要。因此,以加速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为契机,并进一步提升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使有知识、有技术的农民工有序进入到较高级产业中,成为真正的产业工人,必将为中国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大的劳动力支撑。(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世界各国现代化过程中最基本的人口变动特征就是农民进城变成工人和市民。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分治的户籍管理制度,农民虽已进城务工,但农民的身份没有变,未被城市认同接纳为城市居民,于是出现了大批农民工。农民工现象无疑是中国的特色,农民工长期处在城市的边缘,只被当做廉价的劳动力,不被城市认同接纳乃至受到忽视、歧视或伤害,融入不进城市社会,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一定会累积很多矛盾,这不仅使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会导致农民工对城市社会普遍怀有疏离感和责任意识匮乏,处理不好还会造成重大的不稳定隐患。农民工市民化,不仅关乎内需,更关系到民生。从发展趋势看,城乡分割体制下出现的农民工现象终将会终结。在城市管理体制和政策上,应当转变观念,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对农民工要由排斥到容纳,由管制为主转向服务为主,改变农民工“边缘化”的社会地位,给农民工摘掉农民的“帽子”,逐步做到权利平等。这样做,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对促进城市社会安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不容置疑的重要作用。(六)提高农民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

人的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核心,城市化是现代化的途径。人的城市化经历了由自然经济城市人、计划经济城市人、市场经济城市人的进化过程。而城市人无疑是现代人的代表,其身上浓缩了现代化的主要因子。实现农民工现代化局限于农村地域范围是很难实现的,必须借助于城市化来进行。农民工市民化将会使其进入现代开放的城市,接受城市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生活和行为方式,从而拥有现代人的知识文化素养、开拓竞争观念,也成为现代先进文化的优秀代表。

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涉及几亿农村人口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的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涉及几亿农村人口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大战略问题。这个问题驾驭得好,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就可以比较顺利,处理不好也可能造成重大不稳定因素。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也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乃至整个现代化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社会经济结构转变,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

第二节 农民工市民化的障碍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

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则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反,则制约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典型的二元双重结构下的制度障碍,成为农民工市民化的主要障碍。(一)户籍制度的障碍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除了具有传统意义上人口管理的基本功能之外,一直是作为一种身份甄别机制存在,不同户籍人口在社会公共产品数量和质量的分享上存在差别。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从根本上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进程。

1.户籍政策制定不合理,农民工政策中公平性价值缺失。我国政府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严格的二元城乡管理制度,在客观上把城乡人口分成两个在经济上完全不平等的社会阶层,将城市和农村割裂开来,严重制约了人口的合理流动,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改革开放推动了户籍制度的改革,但是二元的户籍制度由于其惯性仍然制约着人口的合理流动。20世纪90年代,有些城市为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采取各种行政、法律手段对农民工就业予以限制,使农民工很难进入正规劳动部门就业。所有这些限制都使农民工难于在城市立足,其结果必然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2.二元户籍制度造成劳动力市场分割,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元的户籍制度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在二元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进城打工要办理各种各样的证件和证明,另外农民身份使得职业被人为地进行分割,某些职业把农民工排除在外。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文规定只招收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农民工的特殊身份使得他们在就业中很难找到条件好、待遇高的工作。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农民工也成为国际产业分工链底端的一颗颗“螺丝钉”。在跨国资本努力追求超额利润,地方政府出于追求GDP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缺乏监管的情况下,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对农民工劳动力的掠夺式利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严重削弱了农民工在城镇长期、可持续生存的能力。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一些规模大、效益好和带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减少本市的失业率和政府负担,制定了带有歧视色彩的就业政策。受这些标签的惯习影响,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市场之前就处于劣势,农民工只能在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干着最脏、最乱、最苦和最险的工作。尤其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问题,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城镇中最累、最脏、最危险的行业和工种。由于许多企业漠视农民工健康和生命,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对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作业培训,加上地方政府监管乏力,农民工成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群体。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因工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数。劳动场所中的粉尘、废气、有毒气体和噪声等都使农民工面临很大的健康风险,尘肺病、苯中毒等职业病都严重损害农民工健康。2010年卫生部组织的相关调查表明,我国近1亿新生代农民工中,约60%就业于职业健康风险高的行业。近年来,农民工职业病发病人数占总发病人数的80%以上,且群体发病事件不断出现。受工伤和职业病摧残的农民工当然难以在城镇长期、可持续发展。

不仅如此,二元户籍制度不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表现为对农民工政治参与权利的损害。二元户籍制度所导致的人户分离,使农民工在实际上的户籍地和事实上的居住地都难以实现作为公民所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的流动人口权利也常因暂住人口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被侵犯。农民工在城市本身就缺乏政治参与权力,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障,使农民工对城市无法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责任感,不利于农民工市民意识的形成这必然阻碍农民工的市民化。

3.二元户籍制度增加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在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民工进城必须首先支付用于进城的路费和路途中的其他开支。农民工进入城市后,还要支付房租、饮食、日用品、医疗等生活成本。农民工要在城市生存和发展,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找工作,相应的就要支付在找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求职成本。二元的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的职业选择范围受到多种限制,农民工只能从事工作环境恶劣,待遇差,工资低的行业,这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收入,导致农民工的整体收入偏低,农民工自然就成为城市里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在二元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一进入城市就要办理暂住证,缴纳各种费用,如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和外地建筑人员管理费等,这无疑更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国家虽然针对乱收费现象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许多地方还存在乱收费情况,如超标准收取卫生清扫保洁费,擅自收取综合管理费、宣传管理手册工本费等,有的地方公安部门甚至擅自提高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给农民工市民化增加了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成本。二元户籍制度因其内含的不平等使得农民工融入城市的难度加大,增加了农民在城市生存和发展的成本,降低了农民工的实际收入,削弱了农民工市民化所必需的经济基础,不利于农民工提高生活质量,农民工也因此缺少市民化的动力,这必然阻碍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二元户籍制度强化了城市和农村的隔离,结果造成农民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公共资源的享用方面受到严重的歧视。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像一道无形的铁门挡住了农民工市民化的道路,因此必须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二)土地制度障碍

土地制度改革对农民工市民化产生双重的影响。以“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特征的现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虽然满足了农民世世代代对土地的渴望,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同时这种农地制度和小规模的经营方式,形成了对农村人口的“拉力”,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乡流动。同时,现实的农地制度不仅不利于农村人口的流动,而且又酝酿着极大的农村人口流动压力,客观上形成促进农村人口流动的“推力”。由于资源禀赋的原因,农民家庭现行经营的工地只能基本解决家庭成员的温饱,只能满足最基本生存需要。而要想在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实现小康乃至达到更高层次的生活水平,均田制下的承包土地无论如何也满足不了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承包责任制最终发展的结果是促使农民流动。由此可见,农地制度所产生的“推力”“拉力”两种力量作用的结果,使得现实中的中国农民一方面不得不向城市流动以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一方面又难以割舍与土地的脐带,即使在城镇已经有了稳定的职业、固定的居住场所,仍不放弃农村土地,导致农业兼业化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可以保持并推进劳动力转移,从而对农民工市民化产生推进作用。在对土地产权制度的研究中,土地产权的稳定性是国内外学者广泛采用的一个指标。其具体含义是指农户有权长期使用某一块土地而不担心将来某一天使用权被无偿剥夺的状态。所谓“土地产权的不稳定”就是农户的土地产权被不公正地或随机地侵犯。国内有学者用一定时间段内的土地调整频率、土地调整规模(强度)、距上次调整的时间等三项指标,对村级土地产权稳定性进行了评价,认为村庄土地调整频率越低,有过土地调整的农户比例或地块比例越小,距上次土地调整的时间越长,则该村庄土地产权越稳定。同时,通过对江苏、四川、山西三省的土地稳定性与劳动力转移关系的实证分析表明,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会产生双向影响:不稳定的土地产权不仅减少了农户长期的土地投资和土地改良投资,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从而挫伤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并迫使部分劳动力改变从业方式,进入非农生产领域。同时,由于土地产权不稳定,外出打工农民会因长期居住于村外而承受较大的失地或换地的风险,基于这种风险,土地产权的不稳定会对劳动力转移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而且土地产权越不稳定越可能抑制农村劳动力转移。相反,稳定的土地产权则有利于劳动力非农就业,提高劳动力的流动性,并保持和推进劳动力转移。因此,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不仅是劳动力非农就业的重要前提,而且使农民工市民化的控制力量。

再次,土地流转对农民工农村退出会产生“推力”作用,促使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产权在不同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流动和转让,土地产权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制度所有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流转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农民集体所有制内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移、城市全民所有制内部(城市国有土地)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转移以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向城市全民所有土地权属和利用方式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农业生产用地之间的流转、农用土地向非农用地的流转以及非农用地之间的流转,其流转核心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与农民工市民化行为相关的土地流转着重研究农户之间、农户与村集体之间以及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在土地二级市场自愿交易的土地流转行为。随着进城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长,土地的转包问题已经成为外出农民工的心病,他们迫切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实现承包田的流转。而且只有解决了承包天地的流转问题,才能顺利推进农民工从农村的退出。通过土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使农民工在放弃土地是得到应有的补偿,为农民共向市民的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和“原始积累”;同时,土地流转通过推力机制以及降低中间障碍机制能够促进城乡人口流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加速农民工从农村的退出,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沉淀”。

综述可见,土地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是双重的,完善的产权制度,合理的流转机制会加快农民工市民化的步伐,否则,则会成为阻碍力量。(三)社会保障制度障碍

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供给也具有“二元结构”的特点。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主要项目。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保障项目齐全、保障水平较高的保障体系。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农村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五保户制度。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集体力量的削弱,目前农村的五保户制度已经名存实亡。改革开放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初步形成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事业办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出现了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的重大转化,即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单位保障制逐步转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国家—社会保障制的构建理念、基本框架、基本原则乃至制度安排的基本轮廓已经清晰化。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也从过去的国有制单位职工逐步扩展到了所有城镇居民(有城镇户口的居民),而不是那些实际就业与生活在城镇,但没有城市户口居民,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的社会保障依然是残缺的。在农村,由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崩溃,社队—家庭保障体系失去了生存的基础,社队集体经济供养“五保户”制度、合作医疗制度都遇到了生存危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成了大多数农村地区目前最基本的两大保障支柱。“土地保障”以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社区所有制)为依托,从历史继承性来看,它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集体经济保障的延续。“家庭保障”则以家庭承包制为基础,依附于农户的家庭经济。然而,农村这种“土地+家庭保障”的社会保障框架,与劳动力的流动明显不适应。因为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就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不是农村承包地能够规避与解决的。同时,农民工的流动对传统的家庭保障产生了冲击。

农民工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且有明显的过渡性、边缘性特征。所谓“过渡性”,意味着这一群体正处在从农村劳动力转向城市劳动力,从农村居民转为城市居民的过渡期。这一过渡期的长短取决于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层面改革的快慢,尤其是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实质性改革的快慢。所谓边缘性,则是指这一群体目前的亦城亦乡特点:说他们是城市人,他们又没有城市的户口,根还在农村。官方统计也把他们作为乡村人口,而不是城市人口;说他们是农村人,他们又主要在城市工作与生活,而且相当一批人是举家生活在城市。因此,他们是城市与乡村“两栖化”的边缘人群。这种特性,使得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陷入困境。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把他们排斥在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只把他们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没有考虑到他们事实上的非农、亦城的特殊状态。

农民工在城市劳动,在城市就业,但却不能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而只能依赖农村的承包土地来履行社会保障的部分功能,形成了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的“两张皮”。这一格局有利于城市,但极不利于农村。正如陆学艺所言“现行的农民工制度是农村把青壮年劳动力输送到城市,而城市却把劳动后的伤残病弱老退到农村,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社会负担都抛给农村,这是一种城乡不等价、不合理的交换形式,也是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全国范围而言,当前的所谓“四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福利,“两个确保,一个低保”(“两个确保”,即确保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个低保”,即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面仅仅是那些拥有城市户口的居民,而不是所有就业与生活在城市的居民。从而导致了在同一企业、从事同一工种、有着相同劳动素质的工人,仅仅由于户口的不同,不仅在工资报酬上存在差异,而且社会保障方面也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待遇。由于农民工在城市没有获得可靠的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安全保障,使他们不敢彻底摆脱与耕地的联系,这使得农村的人地矛盾并不能因为大量农民工进城而缓解,因而阻滞了实质性的市民化进程。目前,在我国城市已经形成养老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条线”制度。农村则形成了“以土地为依据,以家庭为核心”的自我保障模式。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几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强化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抑制了农民工向市民的转化。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及2001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限制农民工就业的环境未改变,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适合农民工的特点,企业与进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比例很低,农民工基本上没有获得社会保障。近几年,社会保障开始向农民工延伸,反映了农民工所在城市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没有覆盖农民工,集中体现在:首先,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农民工的覆盖率很低,农民工社会保障处于缺失状态。其次,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关联最密切,但参保率低,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赔偿,导致“因工致残,因残致贫”的农民工无奈返回家园。再次,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养老保险,即使参保,保险关系不能流通,工作变动即失保。而且根据现行规定,农民工工作变动同时可以退保,但只退个人交费部分,而企业为农民工交缴的保费不退给农民工本人,而是留在城市,造成农民工保险的福利损失。最后,现行的城镇社会救助体系也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由于无所在地户口,虽然为城市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却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任何救助。

另外,农民工群体的最大特点是流动性。这种流动性对现有的体制提出了两大挑战。其一,传统的城市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是针对城市人口而设置的,不适应数量大、流动性强的农民工群体;其二,城市的管理体制是针对本地人口设置的,与越来越多的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群体不配套。从操作层面来看,农民工流动性特点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一大障碍。由此可见,制度的缺失和屏障,限制了农民工向城市的根本转移,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四)教育制度障碍

农村教育制度的不完善更加深了农民工市民化的困难。教育制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妨碍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限制或剥夺农民工接受再教育的权利。眼下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就业中心,但是,这些就业中心几乎全部是面向城市市民、为城市市民提供各种资格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的,对农民工并不开放。虽然近几年来,一些城市也开始对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但只是刚刚起步,并且受益面很小。二是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受到种种歧视。这首先表现在农民工子女就学难,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问题还根本没有纳入城市教育制度的安排之中。其次,即便农民工子女能够在城市上学,他们也主要是在一些不合格的或非法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有的农民工子女即使进了市区公立学校,却享受不到与市民子女同等的待遇,而且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上学一般均有额外的高收费,如借读费、赞助费以及用种种借口增加的各项收费。教育制度的垄断性和排他性,使农民工支付不起子女的教育成本,无疑增加了农民工家庭向城市的迁移成本,从而对“家庭迁移为主体、永久性迁移为目的的农民工‘家庭市民化’”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再次,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之间教育设施享用的不公平,一些城市的中小学拒绝接收在当地没有户籍的农民工子女放入学,还有的学校则向这些农民工子女收取高额的赞助费,造成了农民工子女就学率的普遍低下。这对于经济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种现实是使进城农民工倍感无奈和屈辱,也是使其子女备受伤害的。这也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一道难以跨越的障碍。(五)住房保障制度障碍

我国现在虽然将城市化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方向,但农村人口流往城市却被定义为自发性流动、自发性迁移,国家不承担迁移成本。进城安居成本是农民工在做出迁移决策时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农民工进入城市,首先要解决住房问题,特别是对于以家庭迁移为主、在城市永久居住实现市民化的农民工来说,住房问题显得更为迫切。改革前的城镇住房制度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住房投资主要由国家或单位统包;二是住房分配采取实物福利分配;三是低租金使用。改革后城市住房逐渐向商品化过渡,城市现行的住房供给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商品房;二是经济适用房;三是单位建房。城市的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使低收入的农民工买不起房。单位建房,主要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福利性住房,房价远远低于商品房价格,但农民工不属于本单位正式编制的职工,因此无权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城市政府部门为解决城市贫困居民购房难的问题,专门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其价格也大大低于商品房价格,通常不具有本地城市户口的居民无权购买。城市的住房供给制度剥夺了进城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的权利,也享受不到城市职工的住房补贴。同时,城市住房体制改革忽视了廉租房建设,廉租住房制度空白。在无力购买高价商品房和无权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廉租房供给短缺的情况下,进城农民工只能租赁质量低劣的民房和二手房暂居。使得农民工很难在城市立足,居住条件恶劣。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住在简易的工棚里,部分农民工住在拥挤的集体宿舍,城郊农民的简易住房成了农民工的聚居地。一些城中村改造,收缩了农民工的居住空间,加剧了他们的居住困难。失去了稳定的居所,迫使农民工不得不采取个体迁移为主的短期流动形式,不仅造成其家庭“一家两制”的分裂状态,并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而且难以向城市永久迁移。农民工无法实现家庭的整体性迁移和永久性居住,不得不采取以个体迁移为主的“候鸟”式迁移方式,而这种方式显然具有短期流动的特点,不利于实现其市民化。我国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市民化成本居高不下,特别是城市的住房成本是阻碍市民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二、农民工市民化的观念障碍

长期以来,人们思想观念上受城乡对立,体制上受城乡分治的影响很深。因此无论是城市决策者还是城市市民对农民工进城就业和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认识都是不深不透,没有从战略高度认清农民工市民化的必然趋势和战略意义。

首先,城市决策者对农民工市民化存在两种担心。一是担心“城市病”,怕农民工市民化会带来城市住房紧张、交通拥堵、环境破坏、治安恶化;二是担心农民工挤占城市职工就业岗位,怕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会加剧城市劳动力供求矛盾,影响城市职工就业。因此,城市决策者在制定和出台政策时,出于代表城市市民本位利益的考虑,在对待市民化问题上,排斥和抑制的政策多、鼓励和支持的政策少。

其次,城市市民对农民工市民化表现出接纳与排斥并存的矛盾心态。一是接纳的心态,因为进城农民工是很好的廉价劳动力,可以承担城市居民不愿做而又离不开、不能不做的累活、脏活、险活;二是排斥的心态,农民进城客观上缩小了城市居民的就业渠道,压低了城市居民的收入,势必引起他们的不满。在经历了几乎从未发生过高失业率的计划经济时代以及工资水平持续提高的放权让利的改革年代之后,一旦失业率提高,工资收入增长放慢,城市居民埋怨、责备的对象,往往集中在这些过去不允许进城的农民身上,想当然地认为是进城农民挤占了自己的就业岗位,他们抢了自己的饭碗。尽管进城农民的价值观念、生活习惯、行为方式等已发生了明显变化,但与城市居民之间的差距依然存在。心中的不满加上新闻媒体对流动人口的负面报道,城市居民慢慢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即城市中目前所存在的较高失业率、犯罪率、工伤事故率以及城市环境的脏、乱、差等都与农民进城有关。城市居民对进城农民的偏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决策者的决策,更何况有的决策者自身也对农民市民化的意义认识不深不透,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心理。受上述观念的影响和制约,结果就造成城市对农民工是“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并存,不可避免地导致农民工对市民和城市的疏远,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进城农民既有转移流动的强烈愿望,同时,又深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制约。这种矛盾的心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乡土的眷恋心理。传统的乡土观念,使他们害怕离土又离乡,不愿舍弃农村的“责任田”,进城仅是为了挣钱、改善一下生活条件而已。他们依然把土地作为自己的根本和失业保障,把游离于城乡之间既能挣钱又能种田的生活方式作为理想的生活模式,这充分体现了传统农民的“守土”心理。另一方面则是怕冒风险的心理。有些农民认为“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时难”,不愿进城。三、农民工市民化的素质障碍

农民工能否由“乡下人”转变为真正的“城里人”,除了制度、观念等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农民工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不仅影响进城农民工能否在城市找到工作、在城市立足和发展的重要条件,同时更是制约农民工能否融入城市、最终成为市民的重要因素。综合素质较高的农民工,进城后一方面容易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容易获得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另一方面又容易缩小与市民的差距,培育市民观念,承担市民义务,的到市民及其管理者的认同,更好地融入市民社会。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民工总体上的文化程度、技术能力还比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政治觉悟和素质不是太高、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也不先进,致使其转移能力弱、进城就业率低,融入城市的难度大。农民工自身素质较低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的基本内因。农民工的素质可用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含量表示。人力资本是指通过人力资本投资所开发形成的人的各种能力的总和。人力资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来看,人力资本涉及人的体质、智力、知识和技能四部分体质和智力是作为生物体的人本身所具有的运动功能状态和人事决策能力。知识和技能是社会和个人有计划投资的产物,它是以一定的体能和智能的人为载体,能够在经济过程的使用中为所有者带来收益或剩余价值。知识和技能属于狭义的人力资本内容,国内外研究文献中人力资本定义属于狭义的范畴。上述定义,虽然角度不同,但均强调人力资本是一种与物质资本相对应的资本形态,它是投资的产物,它以一定的知识存量(知识、技术、信息)为物质内容(实体),通过一定的技能和能力表现出来。农民工人力资本是指通过教育、培训、健康投资和劳动力迁移流动等形式而凝结在农民工身上的资本量。农民工市民化是其职业转化、地域转移、身份转变过程的统一,因此,农民工市民化的人力资本是指通过投资所形成的农民工市民化的各种能力的总和。其具体形态包括:一是农民工由农业向非农业进行转化的职业转化能力;二是农民工在城市获取稳定就业和收入的生存能力;三是农民工身份转换与城市融合所需的发展能力。农民工在这三方面的人力资本含量越大,其转化为市民的能力就越强;反之,则相反。

人力资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促进效应如下所示。

1.农民工资本含量的大小、程度的高低,影响其非农职业转化的程度。一般来说,人力资本影响农民工的职业转化能力,农民工职业转移不仅表现为从农业向非农业的转移,也表现为非农职业中的地域转移、行业转移和工种转移,其职业转移的能力也称之为职业转化能力。农民工进入城市首先要完成由农业向非农业的职业转化,亦可称之为行业转移,只有完成了行业转移进一步进行非农职业的内部转移。而且,人力资本程度高的人比较低的人能更有效地对劳动力市场的信息进行收集、梳理和判断,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劳动力供给决策,获取更多的职业机会和非货币收入。教育对劳动者工作机会的获得会产生影响,使个人在未来有较高的职业流动性,并拥有“机会选择权”和适应能力。受教育程度越高更容易在劳动力市场上找到条件更为优越的工作。而在职培训使劳动者可以通过获得工作技能(获得更高技术等级或一专多能),提高就业能力、适应工作岗位变化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年龄、受教育程度、是否接受过培训对其职业转化程度有一定影响。人力资本积累越高,实现职业转移的能力就越强,而且越容易通过市场途径实现就业。而且有较低人力资本禀赋的农民工,由于学历低、技能差,很难通过竞争性格强的市场途径找到新的工作,更多的选择社会网络途径来实现职业转移。同时,人力资本水平决定着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据有关资料表明,回流的农民工,主要是文化素质低、思想保守者。而文化水平较高或掌握一定技能的农民工不仅容易获得较为稳定的职业,而且易于进行职业技术转换。

2.人力资本状况不同影响其在城市的就业和收入能力,进而影响其市民化水平。首先,人力资本水平决定着农民工的就业状况。文化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易于适应工作环境,且在工作岗位担当技术重任。而文化素质较低的劳动力在转移中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就业被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其次,人力资本水平决定着农民工的收入,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是农民工获得较高收入的必要条件。收入是农民工在城市定居和有支付能力的决定因素,也是决定农民工经济地位获得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个人的收入水平与受教育的年限成正相关关系。受教育年限越长,其预期的收入水平就越高。而且,一个人的正规教育程度越高,其接受非正规教育即职业培训或从实践中积累经验的能力就越强。正是人力资本的预期收入效应,使受过良好教育的人们更容易捕捉到就业机会,并根据劳动力市场信息较早地投入流动,并向城市转移。而且,通过转移,其获得收入的能力大为提高。再次,以人力资本为内容的民工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农民工受教育的个人属性因素和是否参加过职业培训的个人行为因素,与农民工市民化水平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因为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农民工多就业在一些收入水平较高的现代部门或从事一些较高层次的职业,其经济生活的市民化程度较高。

3.人力资本不同影响农民工城市定居的意愿。农民工定居城市向市民转化的意愿强弱与其在城市的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以及年龄特征有直接关系。首先,农民工的年龄与定居城市意愿有相关关系,但随着年龄的增加,定居城市意愿下降;其次,文化程度与农民工定居城市倾向关系密切。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是决定迁移的重要因素,更高的教育水平会使迁移这更容易获得工作信息并降低迁移的心理成本。这是因为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民工获得稳定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收入的可能性越大人力资本及物质资本的积累能力也可能越强,因而向城市迁移定居的倾向就越明显。

4.人力资本状况不同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城市融合和发展能力。按照人力资本理论,在人力资本投资的场合,投资收益中包含着某些无法用货币来加以计算的成分,包括以获得更高社会地位、荣誉、声望等为内容的市场性非货币收益,以及使受教育者获得更强的选购消费品、安排闲暇的能力,更好的生活习惯、更高雅的生活情趣、良好的道德素养等非市场性的非货币收益。农民工市民化不仅表现为其职业身份与居住地域的非农化,而且还表现为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由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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