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也算工伤(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02 0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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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也算工伤(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也算工伤(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试读: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也算工伤

(工伤认定的常见情形之工伤条件的认定)作者:编辑部排版:辛萌哒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也算工伤

【分析解答】

根据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项规定,必须证明劳动者遭遇意外伤害系因不安全因素导致,才能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遇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意外伤害不仅包括暴力情形,还包括人力所无法控制的电击、雷劈等意外事件。只要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中遭受意外伤害,即属工伤。

【案情】

引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李某系扬州市机床厂驾驶员。1999年3月29日,李某开车随厂领导在市区办事。次日上午,李某没有出车,下午上班后,他直接到车库,4点多钟,厂长凌某路过车库时发现车库门关着,并用铁丝反扣,汽车发动机在响,就拧开铁丝,打开车库门,发现李某躺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一双鞋在车门外地上,凌某大声叫他、推他,李某仍不醒,凌就关掉发动机,虚掩车库门回到办公室。5点钟左右,凌又路过车库门,发现李某仍未醒,且大声打呼,口有白沫,推他仍然不醒,后送他到二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经申请工伤认定,扬州市劳动局认为:李某在车库内反扣库门睡觉中毒,不是因工作过度疲劳所致,与其本岗位劳动无因果关系;同时,车库内没有其他一氧化碳气源,不存在不安全因素,而是李某本人反扣车库门,打开空调制暖,造成一氧化碳集聚,引起中毒。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266号)第8条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和处理办法》(苏劳护[1997]1号)第3条的规定,决定李某一氧化碳中毒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凌某、马某等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上班时间在车库内反扣车门,开着汽车空调,躺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和《江苏省企业职工工伤报告和处理办法》第3条能够证明被告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故判决维持原告扬州市劳动局1999年12月14日作出的扬政劳[1999]194号关于李某同志中毒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扬州市劳动局在《关于李某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中认定李某在车库内反扣库门睡觉导致一氧化碳中毒。其认定该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第一,当凌某大声叫李某、推李某时,李某此时存在睡觉状态或是中毒昏迷状态两种可能,“大声叫他、推他,李某仍不醒”的陈述,难以证明李某是因为睡的程度深而未醒,凌某关于“睡觉”的证言又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因此,被上诉人认定李某系“睡觉中毒”一节,证据不足。第二,扬州市劳动局认定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其证据主要为扬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部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的内容为“诊断:CO中毒,建议:住院治疗”。李某是否入住市第二人民医院不详。此外,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李某于1999年3月30日入院、1999年4月19日出院的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中的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不一致,出院诊断中并无入院诊断中的“一氧化碳中毒”的记录,扬州市劳动局认定李某系一氧化碳中毒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0]广地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扬州市劳动局扬政劳[1999]194号《关于李某同志中毒不能认定工伤的决定》。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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