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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3 2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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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云良(主编),王红霞(副主编)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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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丛(2017年第1期总第29期)

经济法论丛(2017年第1期总第29期)试读:

卷首语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也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常态和新阶段中经济社会改革的主战场。徐孟洲教授《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一文阐述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法制度的适配性,分析了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经济法耦合,并从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规制法制度、宏观调控法制度三方面讨论了经济法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回应。袁达松教授则站在“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的角度,透过《

风险经济法学举隅

——“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视角的经济法学》一文,提出为推动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包容性治理,需加强“风险”“监管”的一元经济法研究,即开展风险经济法学研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里程碑。王晓晔教授《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若干思考》阐述了竞争政策是国家基本经济政策,并论述了公平竞争审查需解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冲突,需规范政府的财政补贴政策。徐士英教授最新力作《中国竞争政策的实施与展望——兼论我国基本经济政策定位》强调,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与定位、现有政策体系的重构,就是要以竞争理念指导和影响其他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将这些公共政策纳入竞争政策的价值体系之中。竞争政策应定位为国家基本经济政策,既是对以往体制改革实践的理性总结,更是对未来重构经济政策体系的严峻挑战。该文还进一步指明了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应着力的六个方向。《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无疑是当下竞争法的焦点问题之一。孔祥俊教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完善的若干思考》主张继承基础上的创新,并全面分析了修法的原则立场和重点问题。袁嘉博士《以多元利益保护观重塑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条款》一文则强调修法应塑造以保护竞争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利益为直接目标,以保护市场有效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间接目标,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整体目标的多元利益保护体系。

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日趋成熟且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一些反垄断执法案件的结果引起社会和理论界的关注。我国反垄断法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采取的处罚方式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王健教授《反垄断罚款的发展态势》与蒋岩波教授《反垄断没收违法所得处罚问题研究——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两篇佳作分别讨论了上述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相映成趣,颇值细读。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是相关市场界定的关键方法。翟巍博士《论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的理论困境与革新路径——基于欧美反垄断法研究视域》一文在肯定该方法的基础上,剖析了该方法的理论缺陷与适用禁区,并为我国引入该方法提出了中肯建议。

在财税金融法专题,葛克昌教授惠赐最新力作《环境国家之财政工具及其宪法课题》站在环境国家的高度,修订“宪法人”之假定,再从环境国家法律工具入手,分别分析非税公课与能源税问题,并专门阐述了能源税的实质正当性,还提出四大“宪法”界限并逐一剖析。博士生张成松《财政补贴的税法评价:基于税法文本与法理的分析》一文聚焦财政补贴的税法评估,从财政补贴的立法实践出发,深入探寻财政补贴的税法机理和正当基础,以找寻财政补贴的税法规范进路。我国村镇银行是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落实普惠金融发展理念的产物。管斌教授《论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变革》一文强调,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有效设计,既要遵循公司法人治理的一般宗旨,又应兼顾草根金融和微型金融的机构特色。

互联网领域法律问题是当前法学的前沿领域,其中颇多内容与经济法密切关联。丁道勤博士《数据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基于〈网络安全法〉的考察》一文聚焦《网络安全法》,总结了该法有关数据处理的主要制度,并对其进行了系统评析,在此基础上审慎提出了三大建议。胡凌教授《商业网络推手的演进与法律回应》一文讨论了商业网络推手治理难点,以及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行动,进而提出了若干发现。杨乐、蒙向东《比较法视野下的互联网广告屏蔽问题研究》通过介绍广告屏蔽工具的市场发展及其引发的系列后果,在对比国内外法院对广告屏蔽问题的不同司法认定基础上,探索了广告屏蔽的法治应对问题。

在“域外法专题”,韩国竞争法学会会长、首尔国立大学李奉仪教授惠赐宏文。《韩国禁止垄断法上对剥削性滥用的规制》介绍了韩国关于规制剥削性滥用的争论、韩国禁止垄断法上剥削性滥用的要件以及韩国相关规制改进的方向。该文授权由陈兵教授等翻译呈现。此外,秦伟博士的《论美国法上的公共机构》一文对美国公共机构的谱系与演进、治理结构与规制框架的梳理,邓社民教授《俄罗斯联邦标准化立法的历史发展对中国的启示》一文对俄罗斯标准化立法历史脉络和最新修法内容、特点及其启示的总结,也都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经济法论丛》1998年创刊至今已经整整20年了,发表了一大批在经济法学界有重要影响的成果,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阵地,曾经两度入选C刊阵营。《经济法论丛》的创办与出版凝聚了漆多俊先生的大量心血,也饱含先生对经济法学真理的追求与挚爱。经先生再三要求和学院统一安排,《经济法论丛》编辑队伍进行了调整。《经济法论丛》将继续坚持漆多俊先生倡导的追求真理的办刊原则、唯实唯新的审稿标准和丰富多彩的栏目风格。敬请经济法学界的同人一如既往地支持《经济法论丛》。陈云良2017年2月5日

经济法基础理论

[1]

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

[2]徐孟洲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也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常态和新阶段中经济社会改革的主战场。改革需要法治的保障,我国各部门法都要主动为改革服务,经济法更应充分发挥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的治本良方;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的精准高效发力,要求必须加强经济法的耦合;激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除了要发挥民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作用,还要发挥经济法主体制度的作用;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完善市场规制法,以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健全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引领和保障各类宏观调控行为,更好发挥政府经济职能作用。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经济法 耦合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很多,其根源是长期高速发展积累起来的重大结构性失衡。要解决重大结构性失衡的矛盾,从宏观调控基本手段看,必须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促使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管理的耦合,实现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目前,应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革需要法治的保障,法要主动为改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精准对接与协调适配等问题。很显然,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经济法有密切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我国经济法的关系,提出健全与完善我国经济法制度的建议,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发展。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法制度的适配

要研究我国经济法如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应当正确认识中央所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明确其目标和任务,研究我国经济法理念和主要制度是否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适配。(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目标与任务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人们往往用自己掌握的经济学的观点加以解说,这难免会使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涵的理解存在一些认识上的片面或误区,从而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落实改革措施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正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对认识我国经济法在促进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指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误读,其理论来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以萨伊定律为核心的新古典理论;二是以传统供给经济学为内核的新供给经济学;三是以发展经济学为核心的各类结构主义;四是以保守主义、货币主义以及供给主义为核心的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五是以华盛顿共识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结构性改革理论;六是以产权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为核心的新制度主义。但是,这些理论都不能成为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3]论基础和工具箱。”我们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不断深化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中央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指通过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增长;而近期的工作重点则是要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从而有效增强经济[4]发展的内在动力”。(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背景

我国经济已处在经济增长减缓的新常态。经济增长减缓的背后是结构、动力、体制等环境的转换,即由高速增长平台上的供求平衡转向中速增长平台上的供求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原本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增长点出现历史需求峰值,无法继续为我国宏观经济增长提供持久动力。煤炭、钢铁、铁矿石、石油、石化、建材等行业也出现了负增长,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压力持续增大,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的投资和出口都面临严峻形势。我国经济运行的问题,虽然有周期性、总量性因素的影响,但根源是存在结构性失衡。因此,必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实现供求关系新的动态平衡。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之下,原有需求管理导向的短期刺激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供给侧和需求侧发生严重错配,导致需求侧的新需求无法得到激发和满足,而供给侧出现结构性的产能过剩。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如何调整供给侧,激发生产要素之潜能,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匹配,成为我国下一步经济工作的重心。因此,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时做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科学决断。(三)我国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适配

要研究经济法如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必须明确认识我国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特点,特别是要明确经济法的理念与制度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一致性和匹配性。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是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相适配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完善跨部门的统筹机制,又注重财税、金融、土地、城镇化、社会保障、生态文明等基础性重大改革的统筹推进;既抓准重大改革顶层设计,又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充分彰显了以系统思维聚合力,用系统方法谋全局的改[5]革思想”。“根据政治经济学的政治、社会与经济互动原理,市场体系出现系统性问题,并不仅仅是市场运行环节出了问题,还意味着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存在冲突之处。”[6]而我国经济法正是具有综合调整功能的法律部门,它从横向平面、纵向过程和整体上调整复杂多变的经济关系。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推出,必然使我国现存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多变,形成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综合性经济关系。这就需要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治理、系统调整。我国经济法完全适应这种经济关系分化和综合发展的趋势要求。

另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针对的当前中国所出现的产能过剩、需求不足、结构性扭曲以及存在大量风险的问题,都必须从整体调整、全面改革、协调发展的角度来展开。“经济法又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平衡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7][8]体经济利益”,我国“经济法崇尚平衡、器重协调方法”。正如国内资深的经济法学者所言,“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一种本质属性,[9]即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协调发展要求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在新经济发展观特别是平衡协调观的视野下,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目标之一,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导致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失调、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因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也不能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除经济增长外,发展还包括社会福利的增加、生态环境的改善、人的素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此,只有在经济与社会、人与环境、物质与精神、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实现平衡,才算是实现了以人为本的目标,否则,很可能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特别是没有进步的恶性怪圈。此外,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笔者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借助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综合系统调整方法,加强经济立法,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措施纳入经济法制度,并在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当中不断强化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

经济法理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适配性强,还表现为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法律制度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措施直接相关。可以说“一体两翼”法律制度就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律手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要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有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法律制度,是指经济法具有主体法律制度、[10]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一体两翼”法律制度可确保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环境和持续的内生动力。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是指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法主体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赋予市场主体经济法权利,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本质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中,必须重视解决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体系方面存在的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要从所有制问题入手,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构建适应新的战略机遇期、新技术发展和新产业发展的[11]新型所有制模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通过购并和破产等方式,解决国有经济中大量的“僵尸企业”问题。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都与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这两项制度都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产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经济法针对微观经济层次上的市场失灵(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而制定市场规制法的各项制度,来约束或限制行政机关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保障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因为在宏观上,宏观调控法可以规范财政收支、税率、利率、汇率、货币及信贷供给行为,稳定宏观经济政策,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因此,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法律制度,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二 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经济法耦合

供给和需求是市场经济内在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供给侧和需求侧是管理和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方面。管理和调控经济是以供给侧为重点还是以需求侧为重点,要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做出抉择,二者不是非此即彼、一去一存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配合、协调推进的。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要用好需求侧管理这个重要工具,使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12]良好环境和条件。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重点阐述了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辩证关系。他强调指出:“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是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需求侧管理,重在解决总量性问题,注重短期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税收、财政支出、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供给侧管理,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注重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主要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有周期性、总量[13]性问题,但结构性问题最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李克强同志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供给侧和[14]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七大部门法之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直接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服务的法律部门。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伟大实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我国经济法也需要适应和服务于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经济法怎样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笔者认为,从整体上说,就是要发挥经济法的耦合功能,使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两端所发之力耦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组合拳”。所谓耦合,在物理学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于联合起来的现象。如两个线圈之间的互感是通过磁场达到耦合。借此推而广之,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把通过某种条件,使两种社会现象有机[15]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现象,称之为耦合。笔者认为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在经济法治环境中相互结合、彼此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是一种社会耦合现象。

我国经济法具有耦合功能,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两端力量可以通过经济法的耦合,形成一股合力。因为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两种手段,发挥作用的基础和目标是共同的。但二者也存在差别。例如,二者在调整范围与方式上存在差异,需求侧管理,一般重在解决总量性问题,注重短期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财税、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而供给侧管理,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主要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因此,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两端力量需要相互补充与配合,以实现有效耦合。

经济法怎样对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进行有效耦合?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各自的特点与作用,由经济法确定二者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供给侧管理要求放松供给约束、解除供给抑制,这就需要经济法规范和约束经济监管主体,通过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达到简政放权、放松管制的目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不意味着拒绝或者放弃需求侧管理,在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还要适度扩大总需求。这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发展规划制度,财政预算与支出制度和税收、货币信贷制度的作用,解决总量问题,刺激有效需求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第二,根据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在不同期限内的作用不同的特点,由经济法确定短期和中长期的调整重点,并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或措施。一般来说,短期内经济产出水平由需求侧决定,而中长期产出水平则由供给侧决定,因此,需求侧管理往往着眼于经济总量的短周期调控,而供给侧管理则关注中长期的系统性结构问题。需求侧管理在应对经济萧条等“病症”上可以救急,但副作用大,搞不好会带来滞胀;供给侧改革虽见效慢,但通过综合施治能够治标固本。在不同时期,针对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各国的宏观调控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供给侧管理尤为重要,因为它是提高潜在产出水平的唯一途径。金融改革、国企改革、土地改革等的核心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微观主体的能动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调整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品质,为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打下坚实基础。经济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促使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在不同时段上都能耦合起来。

第三,在制定或实施调整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要注意沟通与协调。这样可以尽量消除供给侧管理法律制度与需求侧管理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之间的有效耦合。在制定或者实施有关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时,建立相应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十分重要。例如,在制定某种税收法律或金融调控法律时,必须考虑和尊重调整供给侧管理的公司法、企业法和鼓励创新等方面的法律,从而激活市场主体的能动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四,要掌握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出台的合适时期。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出台时期的选择与配合,对二者的有效耦合也十分重要。一般而言,需求侧管理,注重短期调控,主要通过调节税收、财政支出、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供给侧管理,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注重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主要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因此,立法者应针对这两种管理手段的特点,确定上述两类法律制度出台的合适时期。

第五,经济法要注重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动态配合,及时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这是指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在实施环节中要相互配合。在实施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过程中,要注意经济发展的情势,因势而动,在经济执法中运用经济法原则,使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缓解和消除需求侧管理法律与供给侧管理法律在实施中的矛盾,使二者在动态中实现耦合,达到预期效果。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职责)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主体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确认消费者法律地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关于保护消费者的制度。(2)确认经营者法律地位和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者组织和行为、明确经营者权利义务的企业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中关于经营者组织和行为的制度。(3)确认经济管理者法律地位、机构设置和经济管理职责权限,规范经济监管与宏观调控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中关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组织和行为的制度。管理经济事务的行政机关在经济法中就是具有经济管理职权和职责的经济管理者。此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如银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保护组织等)经授权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时,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着力激发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力,使各类要素能够便利地进出市场,自由地创造价值、实现价值,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扩大有效供给,落实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形成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经济法主体制度对规范和约束政府管理行为、引导市场主体经营和消费行为、激发和维护市场主体活力、凝聚经济持续增长的不竭动力,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7年1月22日就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必须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从生产端入手,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侧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推动我国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16]发展”。笔者认为“从生产端入手,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就是要特别关注生产端的企业、公司主体,即关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经济法主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本文仅就经济法主体制度中的经营者,特别是作为经营者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做些初步探讨,不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消费者和经济管理者展开论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深化企业改革。而经济法主体制度要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就要制定或修改企业法、公司法、民营金融机构法律,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条件等内容,保护各类企业产权,激发和维护市场主体活力,凝聚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国企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当前深化企业改革,首先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不佳,国企营业总收入和利润总额同比下降,亏损正在成为部分国企的大问题。而中国目前的供给现状是低端供给过剩、高端供给不足,无法适应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国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须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将发展方向锁定于新兴领域、创新领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法主体制度怎样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要培育依法治企的法治思维。须遵守企业法、公司法,特别是要依公司法组建具有真正意义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二,要健全企业、公司购并和破产法律制度。应依法开展合资、合作、重组与并购,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成长力。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运用法律方式,加快处置低效、无效产能,大胆启用破产法律制度,依照破产法律程序清退“僵尸企业”、重组危机企业,运用法律制度淘汰过剩产能。

第三,要建立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制度。须加大力度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垄断领域,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提升资本回报率,通过制度变革促进自由竞争,提高社会资金形成和配置效率。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须组建多层次的国有资本投资、营运公司,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交易,根据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以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组成的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2)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组成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3)以银行业监管法及证券法、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中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组成的法律制度。

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原则,也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任务。而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主要承担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任务。市场规制法如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全面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进入壁垒、地方保护,增强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和调整能力,提高企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竞争[17]力”。而目前“行业垄断、进入壁垒、地方保护”是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最主要的因素,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持市场机制健康持续运行,就必须打破行业垄断、拆除进入壁垒、冲突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平市场。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规制法的独特作用,全面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推动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例如在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铁路等领域,引入新的投资者,鼓励和加强公平竞争;就要消除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严惩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全面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才能保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获得成功,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市场机制要素,如价格、利率、产品质量、竞争等需要规则,市场行为本身也需要规则,政府机关的市场管理更需要规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要维护市场秩序必须“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清除市场障碍”。维护市场秩序就要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而市场法律规则是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构成的法律规则系统,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竞争制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度等。在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中,由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组成的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具体的市场规制制度。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几乎规范了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可以在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中发挥独特作用。例如,为了防止再出现过剩产能,除了要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其他法律的作用,还要使用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特别要强化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的作用,去除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减少低端产品。

第三,健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用法治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市场监管行为。我国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市场规制法主要的组成部分。所谓市场监管关系,是指政府在对商贸、金融、电信、电力、土地市场等进行监察、督促、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商贸监管关系、银行业监管关系、证券业监管关系、保险业监管关系、土地监管关系及电信监管关系、电力监管关系等。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包括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角度看,要维护市场秩序就要用法治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监管行为,要“限制政府[18]权力不滥用,限制市场行为不极端”。例如,要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中的“去杠杆”问题,就必须加强政府金融监管法,防范金融风险。所谓杠杆,从金融角度看,是指通过借债,以较小规模的自有资金撬动大量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去杠杆,不是不要杠杆,适度加强杠杆有利于盈利,但是如果杠杆率过高、债务增长过快,还债的压力就会反过来拖累发展。从当前看,一些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和企业的高杠杆已成为未来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大隐患。鉴于此,必须主动稳妥地去杠杆,运用金融监管制度对信用违约进行处置,整顿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收益权利。

第四,维护消费者权益,培育和扩大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维护消费者权益,培育和扩大市场。经济学认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必备环节,消费是社会再生产完整运行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生产是手段,消费是目的,分配和交换是中间环节。同时,“没有需求,就没有生产”。所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要鼓励消费,适度扩大总需求,释放消费潜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刺激消费,从而促进生产,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而在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消费需求而言,要减少和约束模仿型排浪式消费,减少低端供给和无效供给,提高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所需的中高端消费品,从而培育和扩大市场。五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预算法、税法、非税收入法、财政监督法等)、金融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等)、固定资产投资法、外资管理法和对外贸易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制度保障。(一)供给侧管理是当前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7年1月22日就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必然选择,是经济发[19]展新常态下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必须确立的战略思路”,“供给侧管[20]理和需求侧管理是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表现形式。如前所述,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虽然有周期性、总量性因素及国际环境因素的影响,但根源是存在结构性失衡,当前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想办法,完善宏观调控法,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健全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

发展规划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就包括制定发展规[21]划等方面的法律,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17年1月22日,中央政治局就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发挥政府作用,不是简单下达行政命令,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用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用政策引导[22]市场预期,用规划明确投资方向,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指明了投资方向,就是要大力扩大有效供给和中高端供给,补短板、惠民生,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产品,为经济增长培育新动力。这就要求用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规范与约束投资行为。

在产业政策方面,政府须对减产能采取果断办法,以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意味着政府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减产能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在现有体制条件下,尤其对国企占主导地位的重化工业领域,市场机制作用有限,政府还应制定产业政策法,依法推出更多产业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推动制造业由粗放经营转向精致生产。在去产能方面,可考虑由政府代表国家依照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确定减产能总量。因此,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方面看,国家要尽快制定《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三)财政税收法的完善

财政法和税法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财政法的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法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可引导市场主体的投资和消费选择,从而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助力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即“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有质量、有效益地发展经济,为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打下更为雄厚的基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必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发挥财税法调节收入的功能。为此,要完善预算制度,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等。(四)金融调控法的完善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金融调控法律规范一般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存贷利率、同业拆借、汇率、境外借款、系统性银行业风险等做了规定;为执行货币政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条例》对调整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调控关系方面做了规定。这些都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表现形式。

金融调控法要在信贷资金和证券资金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和任务的调控措施,使“定向调控、精准调控、区间调控、相机调控”的新型宏观调控方式落实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引导金融市场支持实体产业,为实体经济的产业升级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去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动中国金融结构从以债务性融资为主向以股权融资为主的格局转变,防范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责任编辑:臧骞、佟英磊)

[1] 收稿日期:2017年1月31日。

[2] 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 刘元春:《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载《人民日报》2016年2月25日第7版。

[4] 公丕祥:《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载《法学》2016年第7期。

[5] 冯蕾、李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格局的思维》,载《光明日报》2016年12月29日第1版。

[6] 刘元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解读》,载《光明日报》2016年7月28日第16版。

[7] 程宝山、周志明:《论经济法的平衡理念》,载吴志攀主编:《经济法学家(2003)》,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 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9]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10] 参见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2页。

[11] 刘元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治经济学解读》,载《光明日报》2016年7月28日第16版。

[12] 参见《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 推动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3日第1版。

[13] 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5月16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时的讲话。

[14] 李克强同志分别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15] 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16] 《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 推动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3日第1版。

[17] 《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 推动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3日第1版。

[18] 冯泰来:《从限权的角度看供给侧改革的有效实施》,载《学术探索》2016年第5期。

[19] 《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 推动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3日第1版。

[20] 习近平同志在2016年5月16日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时的讲话。

[21]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22] 《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 推动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方向发展》,载《人民日报》2017年1月23日第1版。风险经济法学举隅[1]——“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视角的经济法学[2]袁达松

摘要:无论是从历史沿革上,还是从功能及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经济法都与风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现阶段,“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到来,全球经济、环境等问题治理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增加,人们呼吁建构全球治理体系。为推动世界经济与社会的包容性治理,需加强“风险”“监管”的一元经济法研究,即开展风险经济法学研究。

关键词:风险社会 世界主义时刻 风险经济法 全球治理一 “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的经济法学命题“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他认为,风险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3]相关的一些后果。全球化使风险社会这一新秩序功能,不再是一国的或是一地区的,而是全球性的。新的全球市场风险,加速了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的到来。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治理,成为世界性的问题,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来临。

何为“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乌尔里希·贝克认为,“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指的是:关于距离和异他者之不可逆转的非排他性的人类条件(condition human of the irreversible non-exclusivity of the distant and alien other)。全球风险突破国家边界,将本国人和外国人混同在一起,远处的他者正在变成包容性的他者[4]——不是通过移动,而是经由风险。

全球化下风险社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明显,“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需要风险的社会化治理或是风险的共担。风险社会之下,无论是全球市场经济风险的预防、控制,还是全球气候问题的治理,都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去进行干预。公共权力干预一国乃至全球市场经济的运行和相关全球气候问题的治理,产生了“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的经济法学命题。(一)人类社会的风险嬗变与经济法(1)远古时代的外部风险、自然风险。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极度低下,自然界无法为人类提供充足的生产、生活资料。人类的生存极度依赖自然状况,加之此时人类的认识能力有限,对于自然,人类充满了畏惧,干旱、洪水等自然性灾害成为人类生存所面临的最大风[5]险,即外部风险。人类的发展历程就是逐渐消除外部风险的历程。同时人类活动范围严重被束缚,呈现以部落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尚未形成国家这一社会组织。故而,没有生成经济法的经济和组织基础。(2)农耕时代的生态风险、人为风险。农耕时代,人类认识和改造大自然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升,正因如此,人类对大自然的过度开发,也导致出现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风险。农业文明时代,人为风险[6]已有所显现,甚至已达到破坏局部文明的程度。但是,就总体而言,人类面临的风险依旧是外部性的自然风险。这一时期,“国家”这一社会组织结构已经形成且运转良好,经济贸易增多,催生了经济法的萌芽,古罗马经济法和古代中国经济法是这一时期的典型代表。

西方的典型代表就是古罗马经济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关系,其中奥古斯都的《关于生活资料供应的优流斯法》与芝诺的反垄断敕令共同构成了[7]罗马的经济法。从历史源流上看,古罗马经济法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历史渊源之一,其对后来西方国家经济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一时期的我国产生了以盐法为典型代表的“经济法”现象,盐法是中国古代经济法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盐法规定国家可对食盐的生产、运输和销售进行垄断,以保证人们生活的需求、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这也使国家获取了巨大的财政收入。如汉代桓宽的《盐铁论》肯定了国家介入和参与特定市场的作用;再如《大清律例》“课程”设有“盐法”专篇,制定了《灶丁私盐律》《灶丁售私律》等律令来惩治贩私盐,以保障国家对盐业的经营,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稳定市场秩序,这与现代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本质上是一致的。(3)工业时代的人造风险的社会化、全球化。工业时代的风险,更多的是人造风险,科技进步在拓展人类生存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科技风险,诸如核风险、生态环境污染风险等。自从20世纪中期以来,工业社会的社会机制已经面临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一种可能性,即一项决策可能会毁灭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这颗行星上的所有生命,仅仅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当今时代已经与我们人类历史上所[8]经历的各个时代都有着根本的区别。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经济危机不断,全球性风险已成为工业时代最大的风险问题。

无论是在远古时代还是在农业时代,商品经济发展程度总体上十分低下,依靠平等主体下的民商法就能够有效调整经济关系,此时尽管有古代经济法的萌芽,但依旧缺乏现代意义上经济法产生的土壤。工业时代早期,人造风险激增,为了应对战争危机,各国开始大规模地干预国家经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经济法类型主要是战时经济法。战后为重建经济和恢复民生,各国加强了平时经济法的制定。平时经济法的宗旨是尽可能创造自由、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其在促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社会公平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市场经济无法摆脱周期性剧烈波动,无法避免经济危机的出现,危机时期政府积极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产生了危机应对经济法。(二)经济法的风险管理论

技术进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的变化和人口激增相结合,一方面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使用,另一方面造成了巨大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政治暴力和贫困以及无处不在的风险,使我们处于[9]史无前例的高风险时代,人们开始呼吁建立全球法治秩序。核战争的可能性、生态破坏、不可阻挡的人口激增、经济全球化以及其他潜在的全球性灾难,为每个人勾勒出一个使人感到危险的风险社会前

[10]景。

在经济全球化之下,市场经济风险、升温失控风险、饥饿风险以及大规模难民移民风险等诸多风险的不可控性和传染性增大。全球化正在快速推进,社会风险也呈现与工业社会风险不同的特质,一个全球风险社会正在到来,即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全球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发展呈现风险全球化、风险整体化、风险人为化、风险潜在化[11]和风险复合化的特点。

不确定性与风险是什么关系?风险指任何不利的意外事件带来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多指有利的结果。两者真正的区别在于风险的[12]结果是已知的,而不确定性的结果是未知的。在经济学上看,风险和不确定性极易导致市场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不完全竞争直接造成垄断和寡头;由不完全竞争导致的市场供需矛盾、信息不对称,会进一步导致社会的不公平,甚至会引发市场失灵并诱发周期性的经济危机。故而,政府要对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而经济法则通过规制市场竞争来维护市场秩序,以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和增进社会利益。

风险和危机是什么关系?风险的失控产生危机,危机是风险暴露的后果。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与不确定性的因果关系,并以不确定性作[13]为联系的纽带——后者是前者的演化。因此,经济法的危机对策法属性和风险管理法属性在本质上是趋同的,只是其所针对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确定因素有所不同——当类似的不确定性因素仅表现为潜藏的风险因素时,则经济法表现为风险管理法;一旦风险因素失控,转化为社会经济危机,则经济法也就相应地表现为危机对策法。无论是经济危机对策法,还是经济风险管理法,都可以归结为经济法的风险管理论。

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互联网技术的提高,使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随之来临。技术的进步未能消除风险,反而全球化使风险在全球扩散和蔓延。无论是单个政府还是个人,都不能消除风险,这就要求法学做出必要的回应,因为风险社会需要法制治理。风险规制更强调规范的预防功能和理性的长期规划,强调要调节不同诉求,尊重个性和差异,为此法学要致力于开发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多样化的、富[14]于弹性的管理技术及工具。

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去考量,早期经济法的产生往往是由于战争或是经济危机的到来,社会风险集中大规模爆发,倒逼政府必须用公共权力去干预经济、社会的运行。因此,有市场失灵才需要国家的调控和规制,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并不是完全有效的,也存在国家失败、政府失灵的风险,甚至有时国家失败、政府失灵的风险比市场系统内部的风险对市场的破坏还要大。所以,现代经济法要求对政府干预市场行为本身进行法律规制,防止政府权力无节制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风险社会”“世界主义时刻”,即风险的全球化,是风险社会在全球化下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战”以后的经济法在作用上发生了很[15]大的变化,由危机应对逐渐转变为风险防范和化解。对经济法来说,不仅必须坚持“全球化”视角、注重全球经济法律制度,而且必须革新经济法仅限于控制国别、局部经济风险的观念,关注风险的整[16]体性、全球连带性,以回应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2008年经济危机”、“欧债危机”、大量难民进入欧洲所产生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政策危机以及近期英国“脱欧”给世界经济带来的震荡等诸多世界风险都不是一个单独的国家能够治理的,而需要强化风险全球化治理和相关法律规制。二 风险管理视角的经济法(一)经济法规范与经济法规范论

经济法之所以能够以一个独立的法部门存在,在于经济法有其独特的法律规范,亦或者说,经济法规范有其特殊性,诸如民法规范的特殊性在于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那么,经济法规范究竟有何种独特性?

法律规则,如果有效力的话,便是规范;更确切地说,它们是规[17]定制裁的规范。从经济法类型上分析,早期经济法规范主要是应对单独的经济法案,是为了防止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战时经济法规范集中出现,主要是为了应对国家在危机时刻的经济与社会风险;危机时期的经济法规范主要是为了恢复经济,预防和化解因大规模的失业而导致社会治理风险;平时经济法规范的宗旨是尽可能创造自由、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协调发展,主要是为了预防和监管系统性经济风险。

所以,无论是从经济法现象去考察,还是从经济法的类型上分析,经济法规范无一不与经济社会中的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来说,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最终会导致市场失灵,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难以克服;国家为保障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通过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主义,对国民经济进行干预,但是这种干预行为也存在风险,即政府失灵和国家失败。所以,经济法治需要“双手并用”。由于市场之手容易“右倾”,而国家之手容易“左倾”,因而两者必须协调[18]发挥其合力,才能保障调节的方向。特殊时期的经济法,更是要直接应对风险和危机,战时经济法和危机应对经济法都是为应对现实而迫切的风险而产生的。进一步说,经济法是基于风险管理的一元经济法,即经济法的风险管理论。

应从大量的经济法现象中,寻求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规范。经济法无论是为预防和监管系统性风险,还是为应对战争或是经济危机等现实性危机,本质上都是为了稳定经济,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即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规范法学用来描述规范与法律秩序特定联系的陈述,其本身并不是规范;且规范法学用以描述法[19]律的陈述,不同于法律社会学用于描述其对象的陈述。

经济法学的规范论主要涉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主体的权利(力)义务、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责任理论、权利的救济等。经济法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部门主要在于,经济法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

从经济法规范论的视角去考究,经济法规范就是为了进行系统性风险的预防、监管和危机的应对、处置和化解。简而言之,经济法规范就是经济风险管理规范。所以,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预防和管理系统性风险中介入、参与、管理和协调经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部门的生成

经济法现象的生成,促使学者对经济法现象进行研究;集中的经济法研究,则催生经济法学学科;经济法的本质和规律,则生成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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