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05 21:23:46

点击下载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配套规定:实用注解版试读:

出版说明

本丛书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线索,结合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收录与其密切相关的配套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予以精要的实用解答,以便广大读者及时解决常见法律问题。为此,本丛书在内容和体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 法律条文 以法律条文为核心,精心标注条文主旨,撰写法律术语、条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帮助读者检索和理解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具体含义。

② 实用问答 针对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和实务经验编写实用问答,帮助读者防范法律风险和解决法律纠纷。

③ 配套规定 根据配套索引所列关联法规,收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新近修改的法律附录新旧条文对照表。

④ 法律文书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收录、编写相关法律文书的示范文本或者参考样本,供广大读者参考,以便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⑤ 流程图表 根据法律条文及其配套规定,按照法律实务操作的具体要求,制作流程图表,以便广大读者依法、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本丛书力求为广大读者提供最为全面、实用的法律应用指引,以便广大读者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及时解决法律纠纷。本书不足之处,还恳请读者批评指正。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5月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17年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曾经对《条例》作了个别内容的修改,但《条例》有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种类和幅度、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仍然亟待完善。因此,对《条例》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1997年8月,公安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反复听取了地方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于2002年4月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将本法在修改过程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一)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违法行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二)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与《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防止以罚代刑。(三)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规范警察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条例》所作的主要修改(一)增加了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主要有:抗拒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行为;扰乱社会治安、侵犯人身权利的流浪乞讨行为;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举办大型活动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买强卖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服务业经营者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

同时,《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及处罚已有系统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重复规定。(二)增加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仅针对个人。根据实际生活中一些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实际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并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相应行为应当给予个人的治安管理处罚予以处罚。(三)增加了处罚的种类《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仅有警告、罚款和拘留三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同时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的处罚。(四)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条例》规定的罚款,除对“黄、赌、毒”等行为可以处以最高3000元或者5000元的罚款以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处罚仅为1元至200元。考虑到17年来经济发展、收入和物价变化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较大地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幅度,将对个人的罚款数额提高到50元至5000元。在提高罚款幅度的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维持了行政拘留最长为15日的规定,并将《条例》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拘留处罚为1日以上15日以下,细分为1日至5日、5日至10日和10日至15日三个档次,避免行政拘留处罚跨度过大。同时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改变了《条例》对行政拘留的处罚合并执行没有上限的规定。(五)增加了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

为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强制措施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在现场处置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可以采取取缔、现场管制、责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禁止离开指定场所、收缴以及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并规定了适用的具体情形。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强制措施的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六)完善了处罚程序《条例》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程序的规定比较简单。《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充实完善了处罚程序方面的内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规定了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治安管理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与本法相关适用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第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征】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法律术语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简称,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法规,依靠群众,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共秩序管理、户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

>> 条文注解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特点与犯罪行为有明显的区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而犯罪行为属于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在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上又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则成为了犯罪行为,属于刑法的制裁范围。社会危害性的限度主要从情节是否严重、情节是否恶劣和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进行区分。>> 实用问答 李某在一年时间内连续5次盗窃他人财物,但是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都不超过500元。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 配套索引《刑法》第353条第三条 【处罚应适用的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条文注解

本条法律对治安管理处罚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和本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如果本法已经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就应该适用本法,如果本法对某个事项未作出专门性规定,那就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办理治安案件时,凡是与办理治安案件有关事务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办理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实用问答 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就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应如何适用?

因本法与《行政处罚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且本法是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后制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及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本法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内容相互冲突时,应当适用本法。第四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 法律术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领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的界水的一部分)、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和领空(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等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

>> 条文注解

本条法律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其中第1款“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不适用本法,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例外规定和对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外规定。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既包括军用也包括民用,不论其航行或停泊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被视为我国领土延伸部分,在此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适用本法。>> 实用问答 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与办理中国大陆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有什么区别?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均适用本法。但是在具体处罚中有所不同。

其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除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外,还可以适用附加处罚,如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对中国大陆居民和港澳台居民则不能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处罚。

其二,在办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中,如果对外国人给予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逐级上报公安部,并通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或者领事馆;对港澳台居民给予治安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或者台湾事务办公室,逐级上报公安部,并通报港澳特区驻北京办事处或者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 配套索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7~202条《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基本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条文注解

以事实为依据要求治安管理处罚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来决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处罚幅度。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2款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其中公开原则要求处罚相关事项要向当事人公开,包括实施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公开,处罚决定要公开。公正原则要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要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得偏袒。在处罚过程中还要做到保障人权。

第3款规定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处罚最终是教育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按照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自觉守法。在实践中要防止重处罚轻教育的错误现象出现。>> 实用问答 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能否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单位内部的规定,一般不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

>> 配套索引《行政处罚法》第4、5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 配套索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第七条 【主管和管辖】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条文注解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在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中,公安部是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地方,治安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包括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各市、州公安局及其公安分局,各县(市)公安局等。

第2款对治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授权性的规定,即由国务院的公安部门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指定管辖。此外,该规定还对铁路、港航、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的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实用问答一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居住地在甲地,违法行为发生在乙地,危害结果发生在丙地,应该由哪个地方的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21条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实用问答二 地方公安机关与铁路、民航、港口、森林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管辖权上如何划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港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港航系统的轮船上、港口、码头的工作区域内和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案件。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国有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实用问答三 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我国海域内发生的因海上渔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由渔事纠纷发生地就近的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船籍港和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我国管辖的海域以外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由船籍港公安边防管理部门为主处理,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必要时,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和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可分别指定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边防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 配套索引《行政处罚法》第20~2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15条《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海上渔事纠纷和治安案件处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 【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受到行政处罚的同时,还要对违法行为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损失、损害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治安案件中的受害人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人自己承担。但在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由于情况特殊,需要由违法行为人的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二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精神病人。出现上述两种情况,需要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实用问答一 治安案件中受害人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用问答二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是否可以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但是不承担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要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除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外,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起的损害,被侵害人应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配套索引《民法通则》第106~1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1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法律术语

民间纠纷,是指群众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争议,如发生在家庭、邻里、同事、同学等之间因琐事引起的争议,或者因排队、就餐、乘车等而引起的争议。

调解,在本法中是指由公安机关主持,通过教育调停的方法,促成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 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适用调解的相关事项。第一,适用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主要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二,调解的主要内容是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被侵害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损害应当如何赔偿等问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斡旋。第三,应该注意到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只是办理治安案件的一种方式,并不是要求对所有的此类案件都必须有调解过程。调解只是公安机关“可以”酌情决定的办理治安案件的方式,也可以决定是否调解、调解次数以及最终解决办法。>> 实用问答一 哪些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治安调解的措施:(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但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下述五种情形不适用调解:(1)雇凶伤害他人的;(2)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3)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调解处理的;(5)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实用问答二 适用调解的案件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经过公安机关调解的,各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了协议,但是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经对方提出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调解协议,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同时,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2~158条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处罚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 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的几种处罚形式。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不得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微的情形,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罚款是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罚款在本法中规定较多。

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它属于人身罚、自由罚。本法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罚幅度: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对于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可以超过15日,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项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本法还对外国人规定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实用问答一 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否折抵拘留时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9条的规定,对决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行为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拘留一日。但是调查取证和继续盘问的时间不予折抵。>> 实用问答二 公安机关可否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只能作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处罚。而企业的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安机关无权因为企业违反治安管理而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对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惩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 配套索引《行政处罚法》第8~14条第十一条 【查获违禁品、工具和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 条文注解

对于治安案件中收缴的涉案物品、工具和财物,应该采取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违禁品、违禁用具和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收缴后按照规定处理;二是对于被处罚人因违反治安管理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并且将其退还给被侵害人;三是如果找不到被侵害人,则将追缴财物登记后,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实用问答一 追缴和收缴有何不同?

首先,对象有差异。追缴的对象是违法所得的财物,而这些财物原来就是有明确所有人的,是属于被侵害人的财物。收缴的对象是违禁品和非法财物,但是这些非法财物不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或者可能是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但无法查清的。其次,去向不同。追缴的物品要返还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收缴物品的去向是销毁、上缴国库等。>> 实用问答二 违法嫌疑人携带的物品来源不清,又查不到失主的,是收缴还是返还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应该根据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职业、收入等状况判断上述物品是否为违法嫌疑人所有,同时询问违法嫌疑人可疑物品的来源。如果违法嫌疑人不能给出合理解释,而上述物品很有可能是涉案财物的,或者可能牵涉到另外一起违法犯罪行为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予以扣押。待案件查清后,再行处理。如果违法嫌疑人能够给出合理解释的,而且初步判断上述物品与案件无关,应该考虑返还违法嫌疑人。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163条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违法的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条文注解

本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违反治安管理人的责任年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负完全责任的年龄阶段,已年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全部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承担法律责任,但应从轻处罚,是减轻法律责任的年龄阶段。三是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承担法律责任,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年龄阶段。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处以比依其为法定性质和情节轻重本应受处罚较轻的处罚,如法律规定对盗窃、损毁汽油管道设施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某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其违法性质和情节决定予以12天拘留,但同时考虑有法律规定之“从轻”情节的,遂予以11天拘留。“减轻处罚”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给予处罚,具体参见本法第19条的规定。>> 实用问答 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造成的损害由谁负责赔偿?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按照本法第8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配套索引《行政处罚法》第25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8~32条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违法的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法律术语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指精神并非一直处于错乱而完全失去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精神疾病有时发作、有时不发作,精神有时正常、有时不正常的精神病人。

>> 条文注解

对于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本法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因为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一种非自我意识的行为,不具有可归责性。根据本法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实用问答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配套索引《行政处罚法》第26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聋哑人的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 条文注解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并不能因为自身的残疾而丧失分辨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应承担违法责任。但是这类人由于存在一定的生理缺陷,在受教育和了解事物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其辨认事物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可能会受到生理缺陷的影响,所以可以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主要针对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因生理上的缺陷而违反治安管理的。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第十五条 【醉酒人的违法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条文注解

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醉酒的人应当在饮酒前预见到自己的酒后行为和后果。因醉酒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以视为自己主观过失造成的,因此,应当对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负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处罚,而且不能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醉酒的人可能自身的人身安全也会受到潜在的危害,因其不理智的行为也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因此,对醉酒的人应该采取保护性、约束性措施直至酒醒,这既是对醉酒人本身负责,又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保护。>> 实用问答 对醉酒的人是否可以使用警械进行约束?

对醉酒的人实施约束的目的是防止其在醉酒的状态下作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事情。《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要防止约束方式对其身体的伤害。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条文注解

分别决定的前提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了不同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的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则不能适用分别决定的规定。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一一进行裁决,有几种违法行为就作出几个裁决书。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裁决有利于分清违法事实、明确责任,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条件。

在合并执行中,不同类的处罚无法合并执行,两个警告也无法合并执行。只有同是罚款或者同是拘留的处罚才可以合并执行。两个以上的罚款可以将数额相加而合并执行;两个以上的拘留可以将拘留天数相加执行,合并执行两个以上的拘留,其实际拘留天数不应当超过法定的最长期限即20天。>> 实用问答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时,制作一份还是几份决定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的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8条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 法律术语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出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实施了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分别处罚,是指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根据他们在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违法情节,明确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

>> 条文注解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必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观方面,各个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都有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2)客观方面,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必须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且主体之间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同一个目的,彼此联系、积极配合、共同实施;(3)主体方面,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二人”都必须达到法定治安法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应当负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教唆是指以劝说、挑拨、煽动等多种方法故意实施的唆使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逼、强制的手段迫使他人去违反治安管理,包括暴力胁迫和非暴力胁迫;诱骗是指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使他人上当受骗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十八条 【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 条文注解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因不履行职责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业务人员代表本单位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业务范围内实施的,或者是不履行其法定职责而违反治安管理的。其次,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业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的活动,必须是以单位名义并为单位的利益而实施的,或者是单位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而不履行的。最后,必须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治安管理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实用问答 个体工商户违反治安管理的,是否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

如果个体工商户自己经营,规模不大,又没有雇用工人或者雇用的工人没有超过7人,应当按照个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大,雇用的工人超过7人以上的,就视为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单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十九条 【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 法律术语

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应当受治安处罚的程度。

主动投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自觉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既包括自己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也包括在亲属规劝下的投案,也可以是通过打电话的形式投案。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投案外,行为人还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

立功,一般是指揭发、检举其他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等情形。>> 实用问答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未达目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行为人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不予处罚。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第二十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条文注解

从重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较重的处罚,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几种可能的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处罚方式,如可以在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处罚方式中选择较重的拘留进行处罚。二是在同一种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的处罚幅度。例如,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以十四日的拘留就是从重处罚。

有较严重的后果指的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造成的间接危害角度考虑其后果比较严重。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包括了因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到过警告、罚款、拘留等任何一种处罚,不论其是否属于同类处罚,是否由同一机关作出。>> 实用问答 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后六个月内又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否要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规定,刑事处罚执行完毕、劳动教养解除或者受治安管理处罚后6个月内,或者在缓刑期间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也要从重处罚。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第二十一条 【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而不予执行的情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 法律术语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1)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2)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3)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4)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5)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 条文注解

本条法律的规定目的在于体现治安管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本着教育的目的,积极挽救犯了错误的未成年人。对年纪在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如果执行拘留可能引发七十周岁以上老人的身体不适,甚至是健康恶化,给责任人造成责任险度之外的不利后果。对婴儿处于哺乳期的妇女,法律也规定不予执行拘留,主要是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是对胎儿和婴儿健康成长的保护。>> 实用问答 对于患有重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是否适用本条法律的规定?

本条法律规定了不适用治安拘留的四种情形,不包括行为人患有重病的情形。在办理治安案件的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拘留期间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行为人接触,而感染上疾病,要求国家赔偿。有的患有传染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公安机关和公众对传染病的畏惧心理,逃避处罚,扰乱公共秩序。针对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对患有重病尤其是传染病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拘留处罚,必须通过在拘留所内设置专门的区域来执行。在这些区域里必须提供相应的治疗条件和设施,有的采取几个地区共享有一个具有这样卫生治疗条件的拘留所等方法来解决拘留执行的问题。在拘留所的特定区域内,被拘留人员边接受治疗、边执行拘留处罚。

>> 配套索引《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第二十二条 【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法律术语

连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时间间隔较短的一定时期内,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违法意图,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例如,行为人在公共汽车上多次盗窃或者在较短的时期内多次殴打他人。连续的盗窃行为,每一次的盗窃都构成一个独立的盗窃行为,在实质上是数行为,但它是行为人基于一个目的,实施的同一性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的重复,在处罚上只按一个行为处罚。

继续状态,又称持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持续侵犯相同客体的行为。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期间。

>> 条文注解

本条法律规定了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期限。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就不能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追究责任和给予处罚。所谓“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安机关直接发现,或者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亲眼所见,还包括间接发现,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或者群众举报等。>> 实用问答一 某人有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违法嫌疑人外出下落不明,8个月后才返回家中,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拘留处罚是否合法?

本案属于追究时效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谓“被公安机关发现”,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安机关直接发现,还包括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单位或群众举报。本案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过去八个月,但其行为在案发后第二天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由于其外出下落不明而没有接受处罚,因此不受“六个月内”期限的限制。>> 实用问答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追溯时效的,是否代表着没有什么法律后果?

超过追溯实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代表无任何法律后果。《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物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 配套索引《行政处罚法》第2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1条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和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条文注解

公共秩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一般是通过法律和公共生活准则、道德规范来维系,是人们安定生活的需要。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即故意扰乱由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并在人们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社会状态,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等;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在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入通道;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表现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表现为不遵守有关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规定,无理取闹,如不按规定购买车票乘车,拒绝乘务人员查票,在车身和车内乱涂、乱画,携带危害公众安全的蛇、狗等动物乘车,不服从船舶以及港站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强行登船、抢上抢下,滋事闹事的。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列车等交通工具。行为人一般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扩大影响而拦截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阻碍交通通行,少数人是为了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而实施该行为。

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时,以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实用问答一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过激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在实际办案中,要注意区分单位职工因对内部利益分配、岗位调整等问题的处理不满而采取的过激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这些行为虽然带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性质,但不足以影响工作、生活、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或者虽然有一定的影响,但通过说服教育,能及时听从劝阻,改正错误,停止过激行为,则属于一般性的错误行为,不应处罚。但如果屡教不改,经常扰乱滋事,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实用问答二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与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相比较,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后者的客体是交通秩序;二是发生的地点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后者发生在道路或者交通工具上;三是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包括一般参加人员,而后者仅限于首要分子;四是情节不同,前者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情节严重,如导致交通秩序的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等。

>> 配套索引《刑法》第290、291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64条第2款《铁路法》第63条《教育法》第72条《港口治安管理规定》《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关于集中整顿中小学治安秩序落实管理防范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工作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 法律术语

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

>> 条文注解

近年来,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益突出,经常发生球迷闹事事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却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很轻。为了给公安机关执法提供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定了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强行带离现场。>> 实用问答一 如何理解责令12个月内禁止观看比赛?

本条法律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即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和强行带离现场。首先,适用本条法律时注意是扰乱体育比赛的秩序,并且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是扰乱体育比赛之外的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则不适用此类处罚。或者扰乱体育比赛秩序,情节不严重的,只受到警告或罚款处罚的,也不能适用禁止观看同类比赛的处罚。其次,对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法律规定可以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也可以不责令其12个月内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一般来说,责令禁止观看同类比赛的决定必须与行政拘留处罚同时作出,而不能事隔一段时间后再施以该种强制措施。最后,只能责令行为人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某行为人因扰乱足球比赛秩序,而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公安机关只能禁止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足球比赛,但行为人可以进入体育场馆观看篮球、排球等其他比赛。>> 实用问答二 强行带离现场如何执行?

强行带离现场是公安机关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强行带离违法犯罪或者突发事件现场,或者再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条规定的强行带离现场,并未规定一定要进行审查。在执行中,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只要通过将其带离现场而达到禁止其观看同类比赛的目的即可。对于服从公安机关带离现场命令的,可以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拒不接受带离的,要使用强制手段,并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有关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处罚。

>> 配套索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2、9、23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2、12条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