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性别研究(第三辑)(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10-10 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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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景和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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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性别研究(第三辑)

婚姻·家庭·性别研究(第三辑)试读:

主编的话

社会文化史在中国已经有了20多年的历史,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一般而言,社会文化史主要是以研究社会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历史。而人类社会生活的内容又是极其广泛和复杂的,它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日常生活,等等。就百姓的日常生活而言,也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增减相关的生活内容。但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又有其最基本的一些内容,诸如衣食住行、婚丧嫁娶、两性伦理、娱乐休闲、生老病死,等等。我们编辑的这本书是以婚姻、家庭和性别为主要研究内容的。婚姻、家庭和性别问题有的是人类的永恒话题,有的是接近于人类的永恒话题,在相当久远和相当漫长的时代里,我们的生活都要和婚姻、家庭、性别相联系,与其联系的主体是人类中的绝大多数人。所以婚姻、家庭和性别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的热点话题,经久不衰。婚姻家庭问题又各具时代特色,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观念、不同的婚姻家庭礼俗、不同的婚姻家庭生活、不同的婚姻家庭模式,等等。那么这些各个时代的不同是怎样形成的,与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又是怎样密切联系着的,这就是人类所一直关心的重要问题。性别问题也是如此,男女两性到底处于怎样的状态和关系当中,应当处于什么样的状态和关系当中,男人应当做什么,女人应当做什么,男人应当如何对待女人,女人应当如何对待男人,男女又应当如何和睦相处,这一切历史是怎么走过来的,未来又会走向何方,人类同样关注着它们。

近些年来,学界一直关注着婚姻、家庭和性别问题,研究也在不断地开展和深入,把学术研究的成果呈现给大家,这就是编辑出版该辑刊的初衷。梁景和2011年12月2日

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

——以1953年北京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中心李二苓

引子

[1]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3日颁布,5月1日正式施行开始,政府就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宣传贯彻的措施。北京作为首都应该是贯彻政策最为及时和最为彻底的,因此本文以北京为考察对象,更具典型性。北京的婚姻法宣传是作为北京市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进行的,从1950年的新法宣传到1951年11月大张旗鼓地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在强调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同时,依新法重点处理好婚姻纠纷案件,到1952年北京市重新划区后,该年中旬调查了婚姻法执行情况,年底则为准备在1953年展开一次轰轰烈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相继开始了试点、调查、学习等工作,然后是从1953年3月中旬开始到4月中旬结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其目的是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4月完成运动月后续工作之后,从5月初开始,婚姻法工作由“突击宣传”转入“经常贯彻”,重点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由此,北京市对婚姻法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其中,又以1953年初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宣传婚姻法最为集中的一次,且采取了群众运动的形[2]式。因此,本文以1953年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为切入点,来考察新中国成立初婚姻法在经济恢复、社会改革、政权建设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并反观当时新政权对婚姻法重视的原因。

一 宣传准备与典型试验

(一)组织机构设立

早在1952年底,北京市委在华北局的领导下,就开始了运动月的准备工作,其重心是通过开展典型试验,摸索并掌握宣传的大致方法和步骤。

首先在1952年12月12日北京市委例行行政会议上,以1951年“北京市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委员会”为基础成立了“北京市贯彻婚[3]姻法委员会”,并确定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的名单,决定在委员会内,设宣传教育组、秘书组、调查研究组、群众接待组,各组之内又设立区分会、工矿分会、学校分会等。工矿分会、学校分会负责各单位的宣传贯彻;区分会由区长做分会主任,各区由区委负责包揽对[4]市民(包括工商界、小学教职员工)的领导。当天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党组就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市妇联的梁柯平总结了从1952年年中开始的,在外城崇文、前门、宣武,内城西四、西单,这五个[5]区中抽查的几个段的调查研究情况,并讨论了关于试点的工作步骤、[6]机构和方法等问题。17日上午9时在市政府召开了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制订出运动月准备阶段的工作计划。19日市贯委会办公室召开第一次会议,推选出各组正副组长,其中宣传教育组由文教委员会的李续纲担任组长,城郊区由市府农委的柴泽民负责,秘书组由市妇联[7]的梁柯平管理,调查研究组组长由民政局的霍清远担任。至此,运动月在市委的干部、组织已经基本成型。其组织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原则,采取集体领导,通过开会了解各方面情况、交换意见,迅速正确处理工作中的问题。

在市委开始运动月的准备工作时,其机构设置如下表: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员会主任 张友渔

可见,在1952年底北京市委已经为运动月设立好了机构,其中秘书和调查研究两组在12月底就已经开始办公,厂矿和各区的分会[8]也相继成立。与此同时,从12月下旬开始,运动月的宣传准备和试点工作也紧张地开展起来。(二)以文艺为先导

准备工作是从普遍宣传开始。其实,从婚姻法颁布之日起,一些[9]中共党员或妇女主任之类的基层干部就已经开始宣传婚姻法了,但是由政府推动的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全国范围的婚姻法宣传,则是从1952年底才开始具体落实。北京的情况是,在运动月正式开始之前的几个月内,开展了一些文艺形式的宣传。例如北京人民艺术剧院从1952年12月8日起,就开始在一些较大的工厂巡回演出话剧《夫妻之间》,并从1953年1月15日起在大华影院正式公演宣传新婚恋观的《夫妻之间》《喜事》《赵小兰》《麦收之前》四个独幕剧,很受观[10]众欢迎,经常座满,有时候还提前预售门票。中国评剧团第一、二队也赶着2月14日的春节,从正月初一到初五,白天演出《刘巧[11]儿》,晚上演出《小女婿》。其他各评剧团也推出宣传婚姻法的剧目,在1953年2月14日《北京日报》第2版的广告中,仅演出《小女[12]婿》一剧的就有五家,可见这类剧在当时是很受欢迎的。除戏剧外,2月份还推出了《恋爱漫谈》《消灭封建婚姻》《结婚与迷信》《转变》等相声,并计划在3月继续上演双簧《和睦家庭》、太平歌词[13]《两情愿》、《两个家庭》和《婚姻自主》等。

出版方面,以人民出版社为重心,从1953年2月开始,出版了一系列有关婚姻法的小册子,既包括有关婚姻法的文件、指示与工作等的干部读物,也有供普通民众阅读的通俗读物,并且还受到群众的欢

[14]迎。3月初中国幻灯公司也开始制作宣传婚姻法的幻灯片《柳树[15]井》等。与此同时,以市贯委会为核心,在调查和试点工作的经验上,1月16日~2月15日,准备运动月的宣传材料、案件材料,做出了训练宣传员和宣传队员的计划,并从2月初开始通过报纸传媒对[16]公众发布中央准备进行运动月的文件。(三)试点工作

除了利用春节和民众闲暇生活进行见缝插针式的前期宣传之外,为了“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形成一套完整的经验,以便运动月时按照这个经验进行,市贯委会还通过试点以及对其的典型总结给出运[17]动月的计划。1952年12月~1953年1月15日是为北京市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作准备的试点工作阶段。

试点工作的机构设置是在1951年城、郊区的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委员会的基础上,在市贯委会内成立区级及厂矿、学校等“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并充实办公室机构。各地方、各单位的调查工作从12月12日开始,搜集和研究各自干部和群众中的婚姻情况与问题,汇报市贯委会办公室,并以此为参考选择试验重点。其中“在外城崇文、前门、宣武各搞过一个段,内城区西四、西单搞了一个段,郊区没搞成。据调查,外城三个区三个段查出260多件(婚姻问题),虐待占多数,妇女自杀被杀的一直没断。西四区三天内死了三人,城区强奸妇女的不少”。因此,进行进一步的宣传贯彻确实是相当有必要的。此外,梁柯平认为这样的调查段是各区自己选的,没有通过宏观规划突出各区的特色,因此不能全面地反映当时北京市各阶层、各地区的婚姻家庭状况。所以他指出,应由市贯委会调查研究组配备调查重点,工厂由工厂组找重点段,城区按类型找重点段,郊区按好坏村分别找重点段,学校主要在教职员工中调查。最后,在12月19日市贯委会办公室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暂定试验单位为:(1)东单区遂安伯胡同派出所;(2)西单区学院胡同派出所;(3)西四区弓弦胡同派出所;(4)前门区西河沿派出所;(5)东郊区慈云寺村、姚家园村;(6)京西矿区燕家台村;(7)北京被服厂第四分厂;(8)门头[18]沟城子矿;(9)北大医学院。其中,前门区作为商业区,重在摸[19]索工商户婚姻问题的特点,西单区为文化区的代表,西四区主要[20]考察如何在“劳动人民”当中进行贯彻宣传,海淀则是矿区。在1月的第二次党组会议上,又根据学校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明确学校中[21]宣传的主要对象是教授、讲师。在1月中旬交流试点工作的问题和经验的扩大会议上,张友渔副市长再次批评试点的“面太宽”,应该[22]把握住各试点的特点。可见,北京市政府始终强调突出各个试点的代表性,各个试点应明确反映各自聚居的职业群体的状况,以便以后综合、研究,从而总结出可以运用于运动月的处理各种不同阶层的[23]工作要点和工作方法。《北京日报》于1952年12月21日头版头条登出《本市成立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 开始进行明春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准备工作》的文

[24]章,表明12月17日市贯委会正式成立,运动月的试点工作开始。[25]12月24日各试点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开始婚姻法的学习。到12月27、28日各单位分别开始了重点试验。[26]

城区组的宣传遇到比较大的困难。由于街道没有党团组织,东单、西单都提出,“宣传到家喻户晓可以,但人人皆知在实践上困难”。在试点期间采取的领导方法是“派区干部下去基层,街道依靠[27]积极分子,但是干部和积极分子都很难正确地掌握婚姻政策”。因此,市贯委会城区组的应对措施是,培养骨干,延长党、团员学习时间,并明确党委的领导。干部学习关键是让派出所所长正确把握政策;对积极分子则强调要具体布置工作,说明婚姻法的宣传“要什么、不要什么”,以防对群众的过左或过右的引导。由于城区工作面广,所以时间要比学校、工厂长一些,“差不多花了一个月”。而且,在试点时基层的工作冲突问题比较严重,选模范、选代表、中苏友好工作等与婚姻法试点同时进行,因此在总结城区工作经验时强调在运动[28]月中不能插入其他中心运动。

郊区方面由于有很多“老区”基础比较好,宣传可以通过已有的党组织工作来完成。老区的试点村为京西矿区的燕家台村。1952年12月31日,由市委机关干部4人、矿区干部4人(后增加3人)组成的工作组进驻燕家台村。工作组通过村党政部门召开村人民代表会议,以贯彻婚姻政策,并选举成立村贯彻婚姻法委员会,配合工作组的工作。试点工作组贯彻宣传教育的方针,召开大小各种会议36次,直接接受教育者500余人(占全村人口56%),处理各种问题45件。另外,在结束市委的燕家台村试点工作之后,京西矿区区委还结合本区实际,在石门营小区石门营村进行了区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试点。[29]虽然像京西矿区等老区比较顺利地完成了试点,但是东郊区两个1949年才解放的“新村”的试点则迟迟没有进展,到1月中旬还没有成立试点办公室,而且宣传前的婚姻家庭问题也相当突出,变相包办[30]和买卖婚姻的仍占当地婚姻的四分之三强。

各个企业、学校的试点,可以利用单位制,通过各个单位的党、团组织来开展,但是由于党、团员大多是自由恋爱结婚的,缺乏对“封建婚姻”的体会,因此将党团员与要培养的群众积极分子配合起来工作成为贯彻的关键。另外,厂矿企业的职工业余时间太少,因而到1月底也很难按计划完成试点。当时厂矿企业中试点最为成功的是被服厂。试点前期,被服厂出现了试点委员会包办代替,车间缺乏领导核心,工作被动、不能深入开展的现象。为了克服这些问题,被服厂在试点后期组织车间党、政、工、团负责人及女工委员组成车间的核心组,让组员经常碰头汇集情况、研究工作,并加强对小组长的培养。同时,发动职工向家属做宣传,培养受苦较深的家属在家属大会上诉苦。其具体工作步骤是,1月18日召开各车间核心组成员的会议。18、19日召开群众大会,让好的典型作报告。23日发动群众讨论准备处理的几个坏的典型,25日处理这几个典型,26日小组讨论,结合已处理的问题谈对婚姻法及这次运动的认识,并揭露群众中尚须解[31]决的婚姻、家庭问题。被服厂这种先树立好的典范,再批评处理坏的典型,并引导民众对这些典型开展讨论的方法,被作为“深入人[32]心”地宣传婚姻法的可资借鉴的经验登报推广。

这些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在1月25日前做出工作总结,并于2月底相继结束试点。市贯委会各组也都召开试点工作会议,交流经验。[33]《北京日报》从2月18日开始,在第1版开辟“坚决贯彻婚姻法 建立民主和睦家庭”的专栏,对试点工作中好的典型事迹进行跟踪报

[34]道。1953年3月20日,《北京市贯彻婚姻法重点试验工作总结》定稿,全面系统地总结了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进一步明确教育的方针,全面宣传、男女一起发动的原则和依靠积极分子来发动群众的[35]方法。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市贯委会总结了一些经验。在通过典型案例教育民众方面,涉及如何妥善地处理宣传和处理具体案件的关系,宣传必须与处理案件结合起来,以便较具体地交代政策,但是应该注意对典型案例的选取和处理的度,市贯委会认为应抓住大多数人民的主要问题来找典型,要找具有代表性的,而不是抓突出的大案,一般案件也可以暂缓处理。可见处理案件是为教育大众服务,而并不是以严惩为目的。另外,试点工作中交流经验不够,市贯委会提出应该在如何做到使婚姻法深入人心方面加强经验交流。在市贯委会的党组扩大会议上,高育英针对这一问题提出是否可以出快报的想法。[36]或许正是因为对这一经验的总结,在运动月期间,市贯委会增加了简报组。(四)训练干部和个别单位的准备

从2月底开始,市贯委会训练各级干部和宣传员。从2月25日左右开始,组织全市机关干部学习婚姻法,其途径多是通过原有的理论[37]学习系统,但由于斯大林逝世使得学习中断了一到两天,所以一般单位、机关都是在3月10日左右才学完。郊区则由于春耕,干部的学习开始得比较晚,例如南苑区的郊区到3月20日左右才开始训练干

[38]部。在干部学习婚姻法的同时,有关宣传部门也利用写笔记、测验或者开会讨论、检举的方式,检查机关干部的婚姻法执行情况。在我所见材料中,运动初期对干部的检查基本上都是按照中央指示的四项进行:

1.对婚姻法过去是否学习过?是否了解?是否完成?现在学习后是否了解?是否完成?

2.过去在处理群众有关婚姻和家庭问题时,是否正确地执行了婚姻法的规定?

3.是否干涉过别人的婚姻自由?

4.对于受迫害的妇女,有无见危不救,死了不问,甚至参与迫害[39]的行为?

部分单位在开始训练干部后,从3月初起,针对职工及其家属开展了一些宣传活动。例如北京铁路管理局就发动各部门的业余剧团、宣传队、喇叭队、幻灯、壁报等一齐出动,进行排演和宣传,单位的电影院也放映宣传婚姻法的相关影片。北京邮局排演了宣传婚姻法的话剧,并于3月15日到职工家属区演出,另外还举办晚会,演出有关[40]婚姻法的文艺节目。人民印刷厂在3月5日晚上举行了以婚姻法为主题的晚会,其职工家属还成立了“新房家属歌咏队”,以歌咏的文艺形式来宣传婚姻法。新华印刷厂也在3月4日放映了电影《儿女亲[41]事》。还有一些单位则是通过开展试点来掌握自己单位的婚姻状况,并总结出一套可行的贯彻婚姻法的方法。例如北京铁路管理局北京市运输分局北京东站,从2月25日到3月17日在甲班车间进行贯彻婚姻[42]法运动的试点。

二 运动月阶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3]

自中共中央发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及补充指示以来,运动月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其目的是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重组机构、明确重点

市贯委会重整和扩大了机构,以便更好地进行层级领导和汇报汇总。在1953年2月27日召开的市贯委会党组第六次会议上,讨论通过了机构调整的方案和名单。梁柯平发言说,将原试点工作的约50位干部和新从区里抽调的16人分成五组,即在宣传组、接待组、城郊组、秘书组之外增设简报组。简报组的任务是“批处三种材料:(1)目前出的简报;(2)向专报的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及时反映情况或将材料摘要刊载;(3)典型经验出快报”。办公室主任张晓梅指出简[44]报分两种,“一种给领导,一种给下面”。

从后来的工作总结中可以看到,运动月中的简报工作只做了一种,即反映运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各种会议、工作开展情况、对中央指示的理解情况、各类群众对运动的反响、印发材料的情况等;快报也放入简报工作中,主要功用是将好的经验及时推广给各分会,例如快报第三号:将海淀区分会关于干部配备、办公室干部学习和训练基层干部的情况汇报,作为好经验转发给各分会参考;另外还将上级的经验和指示迅速传达给地方,例如快报第十三号是将华北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情况通报的第十九号转发给下级,其内容是华北贯彻婚姻法委员会通过分析一些案例,总结出报告员如何做报告才能打[45]动人的经验。这些工作基本体现了设置简报组的初衷,但是简报组在工作中提出要成为总结经验的研究组织的更高要求,然而简报组的负责人通常都兼有其他工作,对于简报组研究情况、总结经验方面缺乏领导,导致总结经验的要求没有实现。不过,通过简报及时反映运动各个阶段的主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指导和帮助各组的[46]具体工作的。

地方上,从3月中旬开始,从区级民政科、法院、妇联和工会女工科、群团等部门抽调干部充实区级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在办公室之下,按行政区划划分和按行业划分设立贯彻婚姻法小组,由区干部和派出所、村镇的主要干部,例如派出所所长、民政干事、村长、村支书、团支书、妇联主任等充实。各小组按分工又分成负责积累情况的秘书组、负责宣传工作的贯彻婚姻法宣传小组等。

下表以南苑区为例说明当时地方上的组织机构层级。

另外,1953年3月4日市贯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按照中共中[47]央补充指示规定的宣传内容制定的运动月的重点宣传内容。基本要点如下:

宣传原则:坚持教育方针

宣传内容:

1.通过事实说明旧婚姻制度的害处与新婚姻制度的好处,号召男女老少团结起来,自觉地拥护婚姻法。

2.说明实行婚姻法并不是提倡离婚,对过去旧婚姻制度下建立起来的家庭主要是劝他们和睦、改善夫妻婆媳关系(介绍改造旧家庭典型),只对极少数夫妻关系十分恶劣,经过调解仍无法继续维持者应予离婚,应由人民法院解决的问题,都应在当事人要求下到法院去处理,宣传组不得代替。

3.严格禁止杀害和伤害妇女,杀害和伤害妇女的应依法受到惩办,杀人者要偿命。(揭发杀害妇女受法律制裁事实)

4.号召干部和人民敬爱现役革命军人和退役残废军人,保护他们[48]的婚姻和家庭,反对任何人加以破坏。

在重组了领导机构和确定宣传重点之后,市贯委会根据中央所提出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的目标,在运动月中,统一领导北京市各组织、各部门、各区域开展全面的宣传工作。(二)多种方式、全面铺开

在干部和宣传员学习婚姻政策,发展和培训群众积极分子等宣传准备工作的同时,从市里到地方还创作、编印、翻印和购发了大量的婚姻法宣传材料,包括法律条文、中央指示、干部学习材料、宣传提[49]纲、婚姻法通俗讲解和各种话剧、图解、连环画、招贴画等,北京市中苏友好协会也编选了介绍苏联婚姻家庭制度的文章。一切准备[50]就绪,北京市开始对除回民聚居地区之外的工人、农民、市民进行普遍宣传。3月中旬,运动月正式开始。3月21日下午一点半举行了全市性的广播大会,动员群众积极参加运动月,会上各级干部做了介绍婚姻法的演讲,并且还有五个典型人物的发言。图1

图为“北京市贯彻婚姻法广播大会会场”“西单区沙果胡同的居民在收听婚姻法广播大会的实况广播”,《北京日报》1953年3月22日,第1版。[51]

22日在文化宫举行游园大会,参加游园大会的群众人数相当多,游园的内容也很丰富,劳动剧场还演出了《赵小兰》,整个大广[52]场座无虚席。23日贯彻婚姻法美术展也在北海开幕,原计划本只[53]持续到4月5日。不过,由于非常受群众欢迎,最后该美术展延期[54]到了4月11日。同时,传媒机构也统合进来。《北京日报》在3月22日第4版上刊登《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以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55]并开辟“婚姻法宣传材料”专栏,向群众进行婚姻法基本文件的[56]介绍和基本方针、原则的宣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北京人民广[57]播电台都增设贯彻婚姻法的特别节目。图2

左图为“游园群众在看婚姻法图解”、右图为“园内设立了婚姻问题解答处,为群众解答婚姻问题”,《本市昨在劳动人民文化宫 举行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 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婚姻法的认识》,《北京日报》1953年3月23日,第1版。

开报告会是宣传婚姻法的主要手段,便于全面交代政策。当时中央及北京市都非常重视对报告员的培养,认为报告员训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宣传的效果,因此市贯委会各分会一般都认真做好这一工作。通常报告员要先试讲再讨论,最后确定报告员已经正确掌握婚姻法精[58]神并有一定有效宣传准备和手段之后再向群众宣传。北京城区是从24~27日左右开始向群众分街道、分单位作报告,到4月之前基本[59]上各区分会在每个街道都作完一次报告。在以报告为主要形式的前半期的普遍宣传中,虽然使得民众更加关注婚姻和家庭,但是对婚姻法的认识仍不是很清楚,他们往往将一些与法律条文没有太大关系的涉及男女道德的私人问题也拿到政府面前,要求政府处理。例如南苑区人民政府1953年3月下旬的人民来信来访的事件中,婚姻问题陡然增多。以往每半月的来信来访中,婚姻纠纷一般只占5%左右,而3月下旬收到的37件中就有8件是关于婚姻问题的,但是其中有些要求[60]政府处理不正当男女关系问题。

在普遍宣传之后,为了让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各区、各单位都利用一些真人真事来做典型报告,以便明确、具体、生动地介绍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澄清在普遍宣传时群众仍然没有正确掌握的政策原则,突出强调法律规定的家庭各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各种深入宣传的方法中,作典型报告是反应最好、宣传最深入的一种方式,[61]一般是作为明确政策之后的一种必要辅助手段,只是它以较小的单位召开,所以宣传面相对有限。用典型人物报告的真人真事来帮助群众深刻了解婚姻法的好处和旧制度的坏处,其真切性便于感染和教育那些尚未改造但有改造可能的人,并且好的典型也为人们指出了处理自己婚姻问题、改善家庭关系的正确道路。

另外,社会各界还利用了其他各种各样的宣传方式。例如,由各派出所、宣传队或组织机构,出黑板报、贴漫画、播放幻灯、张贴标[62][63]语,以及图片流动展览、讲故事、举办讲座等。各单位则组织文艺晚会、放电影、让职工参加游园大会等。并且动员群众自己创造各种文艺形式的宣传作品,当时群众根据自己身边的人和事排演出了许多话剧、曲艺等,并在街道或者单位文艺晚会上演出。文艺作品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因此,通过文艺来宣传能吸引更多的群众,更容易[64]加深群众对婚姻法的印象和了解。

4月中旬深入宣传的效果应该是明显的。例如前面提到的南苑区3月下旬受理的人民来信来访还有揭发男女道德私事的内容,到4月份关于婚姻问题的来信就主要是围绕虐待、弃养、奸污之类违法现象[65]来检举了。可见,深入宣传不仅培养了民众自觉维护婚姻法的觉悟,而且还基本上使民众清楚地了解了婚姻法的内容并能较正确地运用到日常生活当中。

市贯委会各分会的运动月工作到4月10日左右相继结束,仅京西[66]矿区要求延至4月15日左右。在总结时,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来调查、分析工作开展的收效情况:(1)居民的数量及具体情况;(2)婚姻的各种类型和变化;(3)运动时存在的婚姻问题;(4)家庭的各种类型和变化;(5)干部和群众对运动的认识;(6)新气象、新[67]作风的具体情况。另外,群众觉悟是否提高也是一个考查项目,要求宣传之后群众自己能调解小的纠纷,而不需要经过派出所处理,更不需要上诉到法院,因此婚姻案件是否减少,法院工作是否占主动,[68]也成为检查婚姻法宣传贯彻情况的一项指标。最后,在各种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其宣传是否有效的主要界定标准大多是看婚姻是[69][70][71]自主还是包办,相关婚姻案件是否减少,家庭关系有否改善等。《北京日报》1953年4月15日头版上刊载《本市城区贯彻婚姻法[72]宣传活动即结束 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27日《本市厂[73]矿贯彻婚姻法运动结束》一文发表。至此,贯彻婚姻法进入经常化阶段,即将重点从集中宣传转移到婚姻登记工作。

三 发展生产与婚姻家庭的张力

婚姻法的宣传过程,始终是围绕着发展生产、动员群众生产积极性来展开的,而且在当时中国人民生活困苦、急需发展生产力的历史情境下,将宣传婚姻法与鼓动生产相结合也有利于人民接受新法、新观念,经济自主与经济状况的改善成为个人、家庭、国家之间利益共享的目标。正如市贯委会在运动月初期强调的,宣传要“结合群众生产上和工作上的切身好处,说明婚姻制度的改革和民主和睦家庭的建立对生产、对社会、对全国男女老少都有好处。说明个人、家庭与国[74]家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一)妇女:经济独立与社会地位的谋求

在1950年婚姻法刚刚颁布之时,《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就明确了实施婚姻法的几层目的。首先是“使中共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其次“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最后“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75]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彻底发展”。可见,从一开始,婚姻法宣传和婚姻纠纷处理的现实目的是,通过提倡男女平等,吸引妇女加入社会劳动,从而为新国家的建设增加劳动力;同时,通过营造和睦家庭,提高群众劳动积极性,增强军队战斗力,巩固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创造和巩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

运动月中曾出现了一批脍炙人口的文艺作品,就生动地体现了婚姻法宣传的这一用意。戏剧是当时最受群众欢迎的文艺宣传形式,笔者在搜集史料时曾做过一些对经历过50年代的人的访谈,笔者发现被访者对于当时婚姻法的各种宣传方式中记忆最为深刻的是戏剧作品,特别是《小二黑结婚》和《小女婿》这两部,他们甚至能记住其[76]中的大部分情节。《刘巧儿》《好夫妻》等也是群众耳熟能详的。另外,1952年10月底《北京妇女》改为《北京日报》的副刊出版,集中力量宣传婚姻法,并且报上还连载诸如《可真是挺好的一对》[77]《旧家庭变成了新家庭》等连环画,还有唱词、小说等文艺作品。所有这些文艺宣传作品都是以当时各具代表性的婚姻家庭为主题,是典型案例的文艺化表达,可以从中看到政府的舆论导向。其正面角色一般都是工作积极、学习进步,追求婚姻自由、要求男女平等的新一代女青年。例如《刘巧儿》中的刘巧儿,《夫妻之间》中的张嫂,[78]《妇女代表》中的张贵荣等。另外,当时的《北京日报》还刊登了许多歌颂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新中国妇女的报道,例如《热爱孩子[79]热爱工作的乡村女教师——陈玉兰》《新中国第一个女推土机手[80]胡友梅》《老大娘们也参加了宣传工作》《“共和国英雄”火车女[81]司机朴春月》《新中国第一支女子测量队》《首都女工的巨大成

[82][83]就》《新中国第一批女钻探工人》等。在北京市的运动月总结上也写道:“结合普选,深入进行男女平等的教育,并在报纸上和利用其他方式,宣传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在各个战线上的作用。特别是多[84]数妇女达到的成就。”通过宣传女人也可以参加各种各样的经济和社会建设工作,也能为新中国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的方式,来提倡男女平等。图3《新中国第一个女推土机手胡友梅》,《北京日报》1952年10月30日,第4版。图4《新中国第一支女子测量队》,《北京日报》1953年2月20日,第4版。

正如《赵小兰》中表达通过参加生产实现男女平等的台词一样,女性只有经济独立了才能摆脱家庭、丈夫的束缚,只有经济独立才能[85]不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新中国的女性应该参加社会劳动,一方面,只有在生产上男女平等了,才能追求婚姻自由,获得独立的人格和社会地位。另一方面,提倡妇女在工作成绩和工作领域上也要追赶男性,从而摆脱“轻视妇女不能劳动”的传统观念,用妇女的实际行动来证明男女应该平等。这些女性劳动模范和积极分子的形象塑造,有助于改变群众的价值观,使他们自然而然地意识到劳动光荣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家庭和谐是相辅相成的,甚至只有男女一起为发展生产、为社会做贡献的共同伟大目标而努力,才能建立和谐幸福的家庭。这种宣传给群众的日常生活拟定了一种道德准则和政治[86]追求,从而促成了人们行为的模式化。这样既安定了社会,也调动了人民的劳动积极性。

并且在运动月即将结束时召开的“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中,最为重要的议题即在新中国进入全面建设时期,发动妇女积极参加各种社[87]会生产和政治生活,为建设祖国做出自己的贡献。在这之后的妇女工作则是在宣传“妇女解放”“劳动光荣”的观念之外,还做了一些实质性工作,例如办托儿所将妇女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从[88]事生产建设,积极培养妇女干部等。可见,从在宣传婚姻法中提倡男女平等,到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政府发动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参加社会生产、支援国家建设的用意是相当明显的。

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也为向妇女宣传贯彻各种政策提供了便利。当时运动月与速成识字工作相结合,夜校、速成识字班等成为宣传婚姻法的一种途径。而且对于在当时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北京来说,男的基本上有些文化,女性文盲相对较多,因此参加识字班的大多为妇女。再加上同时展开的爱国卫生运动、社区办托儿所等,由于妇女较擅长于卫生和培育小孩儿,因此这些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也是妇女居多。可见,婚姻法通过这些途径直接向妇女宣传,政府对社会的影响也因此扩大并深入了。

男女平等的新价值观也给家庭生活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时,妇女一般都比较积极地配合政府的宣传,认为婚姻法是对女性的“解放”,但是,家庭其他成员中也有不能接受男女平等观念的,特别是男人和老人,这样必然会引起冲突。例如,1953年1月的一个检查报告中引用了一段当时妇女群众的反映:“应给男人讲讲,不然我们要自由男[89]的不让,那事儿就更大了。”政府的对策是“男女一齐发动的方针”:“不仅要向妇女宣传妇女问题和各方面问题,而且要向社会上宣传妇女问题,这样才可使妇女冲出狭小的圈子和引起社会上各方面的[90]重视与关怀。”在单位中宣传时,也特别提出要注意“职工和家属应一起发动,以防止因发动不平衡促成家庭纠纷激烈化的现象”[91]。

另外,虽然政府采取了办托儿所等相关措施帮助妇女减轻家务劳动的负担,但是妇女仍然要承担绝大部分家务劳动,所以妇女以及家庭其他成员帮助年轻妇女协调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关系也成为亟待[92]解决的问题。当时北京很流行的话剧《夫妻之间》就描述了一个从家庭走向社会工作的妇女,以及这一角色变动给家庭带来的新矛盾的故事。女主角张嫂除了上识字班,组织托儿互助,参加爱国卫生运动,还要抱孩子、做家务。她虽然这么忙,但是她的丈夫——劳动模范张德山“家里的事他什么也不管”,“尽说我(张嫂)不学习,没文化,这我真学习了,他可一点儿也不帮我的忙”。于是,邻居孙兰英劝她“好好干,干出来让他瞧瞧”,“妇女现在可跟从前不一样了,开电车的、开汽车的、开火车的,连开飞机、坦克的都是咱们妇女,咱们妇女哪点不如他们哪?”后来张嫂评上了卫生模范,张德山的领导对张德山面对面地作思想工作,才使两人和好,达成家里的事各尽所能、互相帮助的协议。整个剧本都在动员男女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生产工作,并建议家务劳动在主要由妇女承担的基础上,要求男主人也应该在闲暇时间帮忙,从原来的表面和谐家庭建构成“真正男女平等的和谐家庭”。

不过,在当时这种家庭男女主人的互帮互助确实极为有限,据访谈的情况来看,当时的男性一般都很少做家务,只能帮忙做少量的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被访者赵采凡说,“我父亲就不太会做家务,他就知道挣点钱,家务他不大会做,像那一代人里头,也不是绝对的说不会做,但总的来说是不会做,因为两人都工作不可能光靠一个人,所以也帮着买点菜、买点粮食,我有印象我父亲拿个筐出门买菜去”。[93]她父母是属于新中国成立前后的那辈人,而另外一位被访者郎昆吉也认为,“小孩儿我爱人照顾得比较多,所以她是咱家的第一功臣”。而他的爱人也是有社会工作的,“在食堂、托儿所、保院都做[94]过”。赵采凡认为,“因为一家人嘛,共同谋生啊,养育儿女,一[95]般来讲都挺好的,我是不大知道,没引起什么家庭纠纷的”。可见,在当时女性是愿意以多承担一定劳动为代价,从传统的主内角色转而主动地参加社会活动的,这表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以及参加社会工作有助于改善家庭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实极大地吸引着当时的女性。

然而,在新的婚恋家庭观念逐步得到认可,妇女解放事业融入到社会建设的潮流中时,对女性自身特殊需要的潜在关注却是持续降低的,就连妇女自身也认为在“旧社会”中男性处于优势,那么要实现自己地位的提升,就要扮演男性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角色,显示妇女也具备与男性相同的能力。通过以上分析,妇女以增加自身劳动消耗,将社会工作和家务劳动的双重负担加于一身为代价,一定程度上谋取了妇女地位在经济、政治、社会方面实实在在地提升。但是,出于女[96]性自我认同和其特殊的生理性质的需要,在巩固两性现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再次提出性别的差异性,明确差异不等于不平等,只有正视差异才能获取真正的平等。因此,这种以增加劳动投入来谋取地位提升的发展模式,必然会引起新的质疑和反思,并带来新的变化。(二)家庭:以节省开支为利益诱导

自由恋爱结婚在当时能够被很多人接受,特别是被长辈接受,另外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自由恋爱结婚简化了婚礼排场,有利于人们节省婚嫁开支,使得大多数人娶得起老婆,既省心又省钱。早在1951年毛主席就号召“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在婚姻法的宣传上也继续[97]贯彻这一精神,用自由结婚和简单朴素的新的结婚仪式替代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和铺张浪费的结婚仪式。一方面,将坐花轿、要聘礼看成是将妇女当作商品来买卖,因此妇女提高“觉悟”后不甘心把[98]自己当成商品卖出去,认为坐花轿简直是奇耻大辱;另一方面,对于男方来说,简化婚礼亦能够节省大量开支,光不坐轿子一项,就[99]可以节省三百元。而且婚礼省下来的钱还使得人民群众有余力进[100][101]行生产投资。简单的新式婚礼在50年代已经流行开来。可见,民众能从节省婚姻开支中得到实惠,新式婚姻节约了人民的文化成本,有利于降低人民的经济困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对于刚刚经历过长期战争的中国社会来说,吃饱穿暖是放在第一位的。因此婚姻法宣传在当时迎合人心,婚恋观的变迁自然接踵而至。

虽然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发展生产、勤俭节约的口号与婚姻法宣传在实践中能互相促进,但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反而认为自由恋爱的风气使他们的婚姻问题更加难于解决。例如,当时北京市的三轮车夫、摇煤工人就反映说:“包办还能找个老婆,自主了谁和我[102]们搞对象?”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没前途,妇女一般都不会选择和他们结婚。这大致是因为,在包办婚姻的情况下,这些底层民众如果能通过他们的努力积攒下来一定的资金,就能花钱娶个通过嫁女儿来缓解经济窘迫家庭的女儿,但是提倡婚姻自主之后,缔结婚姻更加尊重女性当事人的意愿,并且在无论嫁给谁都同样没有彩礼的情况下,女性选择更有发展前途,经济、生活状况更好的男性结婚,必然成为选择配偶的更为实际的因素。对于这一问题,政府也暂时“还没有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被访者郎昆吉以普通军人为例说:“当时普通军人经济上比较困难,所以女方提出离婚的多,不过军婚受婚姻法[103]的保护,但也只能是部队和地方多做女方的思想工作。”可见,被法律保护的收入较少的普通军人的婚姻状况即是如此,那么那些没有法律的特殊保障、经济收入更少、更加没有保障的底层群众的婚姻状况,可以想象会是非常艰难的。

四 在安定团结中重塑婚恋家庭观

婚姻法的宣传并非以打击违法、整治处理为主要贯彻方略,而是强调在正确交代政策的基础上突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法重在避免指名批评,将批判的矛头从违法的个人转向“封建”旧制度。这种对制度不对人的做法使贯彻婚姻法运动能在一种安定团结、互帮互助的氛围中进行。并且政府通过制造一种言论,对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造成一种舆论压力,从而逐渐扭转社会风俗,最终让群众自己来改造自己。在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特点的婚姻法贯彻中,对文化的重塑重于政治威权,日常生活成为一种权利来源。(一)以教育为方针的时代背景

婚姻法颁布以来的一系列宣传贯彻活动、试点工作和媒介的报道,使得在运动月初期群众对婚姻法就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由于没有开展大规模的有针对性的宣传,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政策原则了解得不是很清晰,因此一时谣言四起。比如说在1953年3月初流传着婚姻法把婚龄提高到男25岁、女23岁的谣言,并导致该月因婚姻问题[104]自杀、被杀者达到11起。在1953年初,北京市受运动波及而自杀的高达8人,特别是在3月份,就有7人自杀,5人是男性,这7人中大[105]多是发现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政策因而畏惧自杀的。这一现象或许与镇反、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不无关系,这些运动在人民群众中已经造成了以“整”为核心的,无事则已、有事即罚的“阶级斗争”式的[106]政治运动形象,访谈资料也显示出了当时严肃的气氛。因此,在运动月初期,自认没有违背政策的民众都抱有冷眼旁观的心理,而有婚姻问题的则人人自危。很多有问题的群众都害怕运动月会和1952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一样,因而都十分慌张,有急着要搬家的,有逃回老家的,有将小老婆的孩子送人的,有寡妇急着找对象的,有老太太[107]自暴自弃的,等等。

鉴于此,市贯委会要求运动月应突出贯彻婚姻法运动与其他政治运动的区别,要加强普遍宣传,从正面交代政策,首要是安定民心,[108]并确定了以教育为方针的重点宣传内容,该内容还被直接抄入一[109]些区的运动月计划当中。可见,当时北京市上上下下都强调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应以和为贵,重在改变观念,只有严重违法和无法调解时才诉诸法律。(二)文艺作品中的政策原则

当时宣传婚姻法的文艺作品中,除了无恶不作的极坏人物,其反面角色或者存有一定“封建思想”的角色,大多也都是通过批评教育完成改造的。其改造的方法重在避免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个人,而要把他们的落后归罪于旧社会。例如《刘巧儿》中巧儿原订婚姻的公公为了帮助巧儿逃脱巧儿父亲包办的买卖婚姻,而出手打伤了她父亲的事件,最后负责处理这一事件的地方政府没有追究巧儿公公打伤巧儿父亲的法律责任,而是指出巧儿公公的错误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贪图[110]钱财卖掉亲生女的巧儿父亲,也只是给予三个月苦工的处罚。可见,该判决对出发点好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对带有封建思想的违法当事人也是以教育为主从轻处罚。这种将罪过归于批判封建旧制度的做法,有利于塑造当时群众对公平的判断,也能够造就政府宽大仁慈的形象,产生当事人对政府心服口服,更加信任政府的效果。

文艺作品毕竟还是有它渲染、夸张的一面,试想大多数父母怎么舍得将自己的亲生骨肉卖给那些品行极坏的财主呢?父母或许更多的[111]是希望女儿以后过得富足,而并非真的都是贪图彩礼的。但是,文艺作品中黑白分明的宣传则更容易使民众明确,无论出发点的好坏,包办买卖婚姻都是没有合法性的。(三)贯彻实践中的缓进策略

在实际宣传中,身为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兼市贯委会主任的张友渔也申明了这种“对制度不对人”的批评教育原则,他提出“组织对制度的控诉会,不牵扯个人问题;具体案子,要注意如何运用,要引导[112]到反对旧制度,不然只起镇压作用,教育作用反而少了”。在处理案件时,由于运动月是人民内部的民主改革运动,因此要“使群众相互教育、自我改造”,对待没有引起普遍民愤的案子,也都基本采取这种批评教育的方式;“只能对极少数虐待、虐杀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后果,至民愤很大的严重犯罪分子,才按法律予以[113]应得的惩处”。另外,张友渔副市长在市贯委会党组会议上强调,“有关法律形式的问题,要以法院面貌出现”。要有重点地、迅速处理那些行为恶劣,特别是已经或将会酿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坚决维护[114]法律的原则和尊严。而且,即使是用法律形式处理重大案件,政府仍然是希望能通过杀鸡儆猴的方式教育其他人民,防微杜渐,以减少这类案件的再度发生。例如有的区还召开了公审大会,丰台区在1952年召开的公审大会,集中处理了五件虐杀妇女的案件,并当场判刑以教育广大群众;第六区在公审后,还组织群众讨论,通过群众[115]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情节较为轻微的类似问题。图5

图为“孟秀兰案宣判大会的会场。图右是市人民法院院长王斐然在宣读判决书,左边低头站立的是恶婆婆张陈氏”,《孟秀兰案公开宣判 恶婆婆张陈氏处徒刑三年》,《北京妇女》1952年第7期。

这样的公开审判虽然也类似于“阶级斗争”式的政治运动中对[116]“活生生的地主阶级进攻”,以及镇反、三反五反中“拿大卡车[117]拉出去就枪毙”的示众和动员大会上公开宣布“下令枪毙”等,用生动个案杀鸡儆猴的群众动员方式,但是无论从判刑标准,还是动员目的上来看,对婚姻法典型案件的选取和处理应该是相对缓和许多的。一方面,对后果严重的违法者仍然抱有教育的希望,对其从轻判[118]刑,甚至有时将过错追究于基层干部的调解失当或者不作为,而不像其他政治运动是一旦划分好阶级阵线便违者必斗。另一方面,从教育目的上来看,政治运动大多是通过喊口号鼓励群众起来斗争,而处理婚姻问题的群众大会则要求控制会场秩序,让群众正确把握政策,希望群众之间互帮互助,互相教育、调解,从而创造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

运动月之后,虽然民众已经基本明确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但是各地收效不一,仍有很多地方还没有普及新的婚姻观念。鉴于此,政府明文要求对违法但没有造成坏的社会影响的群众,仍然采取以批评教育为主,从轻处罚的原则。195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指示中针对重婚、纳妾问题明确指出:“自贯彻婚姻法运动后,如仍有重婚、纳妾的非法行为,自应加以禁止,并可作为‘刑事’论处,但亦不应一律给予刑事处分。主要是根据具体情况及当地群众对婚姻法认[119]识的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以致必要的刑事处分。”不过,在该年9月8日的指示中又重申“仍应从婚姻法颁布之日起算”,但可以[120]“酌予较轻而不同程度的刑事处分”。可见,虽然当时政策时有徘徊,但是维护法律尊严最终还是放在维护社会安定之后的,新法律合法性的形成则并不是完全靠依法判决,而更多的是依赖教育宣传。

另外,运动月之后民众中还产生了一些过“左”的倾向,仍“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新婚姻与家庭关系”。有很多男的反而认为,既然[121]宣传男女平等,“女的不能和我挣钱一边多,怎么也不行”。“在一些青年工人中,由于曲解婚姻自由,对婚姻问题草率不慎重,是种上升的现象,影响了生产和工人之间的团结,甚至引起离婚及自杀”。“大、中等学校中,发现男女关系混乱,甚至结成流氓组织,进行活动。”有些人存在对“女的参加社会活动就不受‘管’的担心;公婆不服气儿媳和自己一样平等”的想法。更有甚者还出现“虐待公婆,[122]甚至造成惨案”。所以,运动月只是一项突击行动,以加速婚姻法的普及进程,而并不能通过一次运动彻底解决问题,在运动月后仍然很有必要继续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正确全面地交代政策的方法。[123]这一思想在之后的婚姻登记工作中得到了体现。

五 建立在政权认同之上的基层行政网

当时无论干部还是群众似乎都接受这样一种预设,即国家的政治方针和政策总是正确的,而在贯彻中,基层干部则容易偏离国家的正确政策。这样就在贯彻政策的同时,也在基层塑造了民众对共产党领导权的认同,二者相辅相成。这种认同的塑造过程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基层政权组织建设,并为以后政策的贯彻实施开启了方便之门。一方面,政府工作一定要狠抓基层工作不深入、贯彻不得力和官僚主义的问题,防止“层层依靠,盲听盲信”,从而“必须加强工作检[124]查”,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同时监督基层行政。另一方面,民众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这种预设,这样在中国共产党重塑政治、文化权威的同时,政府控制力也通过群众的积极配合深入到了地方社会。(一)政策正确的舆论与认同

一般来讲,面对干部的不法行为,社会舆论会将批评的矛头对准干部本身,认为是基层干部没有很好地贯彻政策,是他们利用了某些法律漏洞在做不合政策规定的、违背人民利益的事情,而不会质疑毛泽东等最高国家领导人的思想决策或者颁布的法律。这一舆论引导也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群众的认同。

例如,当时有的入城干部以夫妻意见不合为名,利用新颁布的婚姻法,抛弃农村的糟糠之妻,在城中娶有较高学历的女青年。这一喜新厌旧的现象在当时引起了政府和群众的普遍关注。北京市政府认为,其泛滥的原因是法院对干部问题的处理不当,“表现在为要照顾干部的工作情绪,致此类婚姻案件(干部离婚)逐渐增多起来”;认为当时干部本身存在“换班”思想、虚荣享乐,离婚也自有一番套路,被称为所谓的“离婚三部曲”:(1)精神准备,物色对象;(2)制造舆论和离婚条件;(3)不择手段以达到离婚目的;认为有些干部不尊重法院,在法院处理干部的离婚案件时,他们只是“把法院看成是办事、办手续的机关”,一旦“对判决不满意时,不是正面提出意见,[125]却采取毁坏判决书及不执行判决书等办法来实行抗拒”。到运动月之后,1954年7月召开的关于北京市婚姻法经常化工作的座谈会上,还指出“干部的婚姻问题是较突出的”。有研究表明这一现象应是被一定程度地夸大了,政府方面或者是因为严格要求基层干部、树立政权形象才加大力度处理该问题,而实际上当时真正意义上的陈世美现[126]象或许并没有我们在档案中所看到的那么严重。当时民众见到这种情况,其批判的矛头大多指向了干部的品行,认为这些现象是干部自身腐化的问题,认为这些干部没有贯彻好毛主席的精神,而不会从婚姻法自身的优劣及其利益维护的群体等角度来考虑现实中的这些问

[127]题。可见,新政权的政治、文化权威已逐渐得到接受和认同。(二)以基层政权建设为重心及其权力构建策略

国家政策正确的观念的较普遍接受,也使得当时政府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狠抓基层建设之上。可以说,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处于北京的基层政权的建设的进程之中,且互相促进,基层政权的建设为婚姻法实践打造基础,而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又为基层行政提供了试金石。

中央在1951年提出要在婚姻法实行上,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批评“某些结婚证收费过高,要求主婚人、介绍人”的做法,要求“取消区村干部介绍信制度”“取消起诉书的格式作为受理条件”“取消区村调解看做判决离婚的必须程序,防止上下推诿”;并且强调重点突出,“这次主要是贯彻婚姻法,婚姻法中有什么搞什么,最主要的是反对包办、干涉、虐待虐杀妇女”。并且副市长张友渔还认为干部的行政理念应该是主动的,即“不一定找到我们门上就马上解决。[128]处理问题要找要紧的,易于处理的也应马上解决”。但又“强调[129]法院的调查研究,不应轻信干部”,以增加判案的准确性。宣传工作上,在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就相当注意在政权建设上精简机构,明确层级领导。“区委经常给以领导帮助和教育”“支委会一定直接领导宣传员的工作,同时委支书或宣委有专人负责领导这项工作”“凡是报告员在本单位一定领导宣传员,宣传员要供给报告员情况”。[130][131]可见,在新中国建国初的政权建设相当重视集中权力,将婚姻合法化的权力从地方政府转交给相关部门直接处理,既简化了行政程序,又明确了行政分工和层级领导;同时,也强调政府处理问题应有的放矢,掌握行政主动权;但又突出调查研究的重要性,走“群众[132]路线”显得相对必要。

有句话叫“远亲不如近邻”,当时街坊邻居间都互相了解、互相照应。访谈中的一位技术工郎昆吉,他平时工作很忙,一般都住在单位里,他夫人也有工作并且还要照顾家里,所以街坊邻居都来帮他夫人的忙。“正好有一天她(郎昆吉的妻子)烧蜂窝煤,结果熏着了,我当时在单位上班呀,我就礼拜天回去一次,后来邻居来我们家叫了,结果没人开门,这才发现的,然后才开了窗开了门,把她抬到外面,这才慢慢好过来。”可见,当时邻里之间是走得比较勤的,要不然偶[133]然一次事故邻居很难发现得到。邻里之间有什么婚姻家庭方面的矛盾也是互劝互帮,70岁的于俊英说:“像我们原来住在城里头的时候,还真没听说,一家一家过的日子都还挺好的,我们家斜对面是报[134]馆,有一酒鬼打老婆,我们街坊都去劝,酒醒了就好了。”。虽然采访的这些事情都发生在60、70年代,那个时候传播媒体比较少,人民业余生活也比较简单,于是大家空闲时多在邻里间走动走动,互相关心、帮忙,这种社会风气应该和50年代比较类似。因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传媒方面主要还是依靠的广播和报纸,所以当时人们的休闲方式多是户外的,邻里间关系应当比现在要密切很多。当时北京市政府很注重借这种亲密的邻里关系来简化行政,希望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觉悟,来让群众自己解决一些小的纠纷,而不至于上报到派出所或者是法院,这样就能减少政府所涉足的案[135]件,做到工作上的主动。同时也注重积极地组织、领导街道积极分子,要求解决积极分子“组织庞杂、领导多头”的问题,要“精简组织、统一领导”,“一揽子”解决,要求区直接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宣传和学习也需要统一”“明确规定民政干事的工作任务”“机[136]关要做驻地工作”,加强对积极分子的领导,提高利用积极分子的效率。这种以发动、选拔、教育、领导积极分子为核心,在政府的基层政权之下又建立一套层级的街道居民管理体制的“群众路线”的方式,一方面能帮助干部层层抽取关键、重要问题,抓大放小,从而精简政府人手和机构,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政策的上传下达,提高宣传贯彻的效率,加深宣传贯彻的程度。

但是在具体落实方面,直到1953年初都还没有解决如何很好地利用积极分子的问题,往往是发动多、组织难。从当时的情况简报上可以看出街道积极分子工作任务仍然很重,基层群众组织的“五多”[137]现象很严重。例如“东四区瓦岔胡同派出所管界的积极分子,最近有五人累病了;有人蒸了够五天吃的馍馍,出去工作随身带着几个,饿了就吃;有个建筑工人请了六天假回来评选治安模范,假期满了还[138]不能脱身回去,结果被建筑单位开除了”。可见,积极分子繁忙的工作甚至影响到了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这样既影响到了社会生产建设,也影响到了积极分子自身的经济利益。是什么动力驱使他们如此积极地从事没有报酬的民政工作呢?有一则材料或许能说明部分的问题:1953年市贯委会办公室的秘书处接到两件来信,反映说积极分子军属郭大妈的模范事迹不实,并且不上报志愿军家属王庭贵的病[139]情,妨碍其领取救济。可见,积极分子掌握着上通下达的渠道,亦是一种特权。虽然从材料中无法明了郭大妈是出于何种原因要阻碍王庭贵领取救济,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积极分子能掌控群众能否获得某些利益的权力。因此,一方面这些所谓“特权”能够吸引“优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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