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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6 23: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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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费梅苹

出版社: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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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视野下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研究

社会工作视野下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研究试读:

社会工作视野下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研究

著  者 / 费梅苹

策划编辑 / 刘 军

制作发行 /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书  号 / ISBN 978-7-5628-5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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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将社会工作视野下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作为研究内容,依据社会连结理论关于社会关系是社会化而来的、人们运用社会连结来实现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社会关系的观点,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深入访谈、行动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研究和服务实践交替进行中开展研究,形成了具有理论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理论框架、干预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本书提供了提升依附感、承担感、参与感,改善其价值观及信念系统,实现青少年与其自身,青少年与其家庭、同伴、学校、社区、社会各个层面的连结,建立正向社会关系的实务案例,为改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实践指引。本研究运用“计划、行动、观察与反省思考”的循环行动过程得出研究结论的方法,为社会工作实务研究提供了实例。本书可作为社会工作者特别是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开展研究、教学及实务工作的参考用书。编委会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主   编:张 昱 费梅苹        编委会成员:王高喜 井世洁 史柏年 付立华      任文启 杨彩云 张大维 高梅书      席小华 熊贵彬        丛书序

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社会工作不是外在于司法工作,而是内生于司法工作,是司法工作发展的必然。其根据在于社会福利本身的普遍性以及社会工作配置社会福利的内在功能。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司法工作场域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配置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司法社会工作不仅在司法程序中增加了上述要素的可及性,而且在民众对上述要素获得感的配置方面也具有重大功能。因此,司法社会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必将获得更大的发展。

20世纪20年代左右,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初期,就已经有学者在监狱等场域中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革命战争时期,我国也开展了一系列犯罪人员的感化工作。20世纪80年代中期,社会工作教育恢复后,国内一些社会工作学者或亲身或带学生进入相关场域开展研究和服务工作。但从服务目标、职能定位、队伍规模、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的使用规定等方面看,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整体性发展还是基于2002年上海市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建设上的。

2002年,在上海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在相关专家的参与下,上海采取组建社会组织,由社会组织招聘社会工作者,分别为社区矫正对象、刑释人员、吸毒人员等提供专业服务,政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的方式,构建了由政府、社会合作的“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并形成了“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运行机制。社会工作者成为司法工作场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之后,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刑释人员服务、禁毒、涉法涉罪青少年服务等场域蓬勃发展起来。至今,我国司法社会工作仍然沿袭了这样的发展主题。

在一般意义上,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应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各个场域及环节,为司法工作者和司法对象提供服务,以配置司法场域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消除司法过程中一些不和谐因素。但从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来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刑释人员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前沿性。而从社会工作研究来看,国内社会工作教育界及研究人员在这几个方面的研究也较多。因此,本丛书主要选择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禁毒社会工作等几个实务领域开展研究,以期通过这些研究总结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探索司法社会工作知识,构建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形成司法社会工作话语体系,促进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发展。

当然,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还处于发展期,其展开还有一个过程。本丛书还只是初步的总结,其成果也只是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发展中众多成果中的一部分,即使如此也还不是完全定型的东西。我们希望通过积跬步至千里,积小流成江海,深化研究,同时借鉴国际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成果,推进中国的司法社会工作体系建设。张昱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前 言

青少年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社会关系是青少年发展的核心。修复偏差青少年的社会关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社会学和社会工作的重要使命。但目前社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限于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的内涵、特征、类别等理论界定,尚没有发展出社会关系干预理论及相关研究;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从家庭、同伴、学校、社会环境对偏差青少年行为的影响开展了研究,但侧重于因果关系研究,缺乏在干预层面的深入系统研究。社会工作学科对问题人群或弱势人群的干预研究已经开展,针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尤其缺乏对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理论框架、干预内容、干预策略及成效评估等的整体研究,这为本研究组的研究工作提供了理论和实务方面的较大空间。

本书将社会工作视野下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作为研究内容,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形成了具有理论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理论框架、干预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本书认为,社会连结理论关于“四个连结键”的提出,改变了以往一些理论中含糊不清的概念,把作为个性组成部分的无法衡量的良心(超我)和内在监督转移到人际联系和关系中来,做到了简明、具体、可观察和可测量。社会连结理论关于社会关系是社会化而来的、人们运用社会连结来实现人与环境的互动而建立社会关系的观点,以及强调通过提升依附感、承担感、参与感,改善其价值观及信念系统,实现青少年与其自身,青少年与其家庭、同伴、学校、社区、社会各个层面的连结,建立正向社会关系的理论阐述,能够为改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因此,本书以社会连结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深入访谈、行动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研究和服务实践交替进行中开展课题研究,并在“计划、行动、观察与反省思考”的循环过程中形成研究结论。这是本书的主要特色。

从学术价值上看,本书有助于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理论的丰富和完善。本书创立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评估指标体系,以及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体系,使目前社会关系的理论研究在实务层面得到了应用和延伸,具体、可观察和可测量的社会关系干预实务理论得以发展,这是对社会关系理论的一个贡献。同时,本书通过研制并实施而形成的以社会连结理论为指导的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体系,回应了社会工作关于“人在情境中”的基本立场,丰富了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实务模式,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理论构建也有较大贡献。

从应用价值来看,一是“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评估指标体系”可以为开展偏差青少年群体研究及专业服务提供科学评估工具;二是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体系可以为中国社会工作实务界开展系统性、规范性的专业服务提供有效参考;三是本书的观点及成果已直接应用于偏差青少年群体中,为改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做出了直接贡献;四是本书提出的相关对策建议为优化目前我国社会工作制度环境、加快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有政策参考和实务应用价值。

本书的研究是按如下思路逐步展开的:

第一,在阐明研究背景、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第1章)的前提下,本书系统回顾了偏差青少年行为理论、社会连结理论、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理论(第2章),归纳了社会连结的内涵和外延、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主要模式。这是本书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二,在对研究方法(第3章)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本书提出了“偏差青少年社会连结/社会关系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现状进行评估和分析(第4章)。这是本书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和干预项目实施依据。

第三,在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现状评估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和实施,本书创立了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体系,提出了以青少年与家庭、同伴、学校的关系为介入点,增加依附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内容、方法、策略(第5章);提出了以青少年自身、青少年与社区和社会的互动关系为介入点,增加承担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内容、方法、策略(第6章);提出了以青少年与社区和社会关系为介入点,增加参与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内容、方法、策略(第7章);提出了以改善青少年价值观念、增加对社会核心价值和社会规范认同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内容、方法、策略(第8章)。这是本书关于社会工作视野下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研究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在经历了“计划—实施—反思—调整计划—再实施”的循环往复实践、完成了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服务成效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本书完成了研究项目的成效评估研究报告(第9章)。这是本书对社会关系干预项目评估成果的内容呈现,也是相关服务成效评估及研究工作的总结。

第五,本书在总结近五年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影响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实施过程和服务成效的四个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第10章)。

本书的主要发现以及政策建议在于:

第一,将社会连结理论运用于改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的社会工作服务研究之中,能够实现社会连结理论与社会关系两者之间的相互对接和融合,使社会关系的干预有了可实施的理论框架,服务内容和评估指标有了较好的理论依据。社会连结理论能够在社会关系改善方面发挥较好的理论功效。当青少年自身,青少年与其家庭、同伴、学校、社区、社会的连结状况得到改善时,青少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得到改善和重建。

第二,社会连结状况反映了青少年自身,青少年与家庭、同伴、学校、社区、社会的关系情况,社会连结评估指标也是反映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状况的评估指标。

偏差青少年社会连结/社会关系指标体系可以由三级指标构成。第一级指标,即以社会连结理论的四个连结键为依据,包括依附感(包括家庭依附感、同伴依附感、学校依附感)、承担感、参与感、价值观及信念四个指标。第二级指标由每个连结键的基本要素构成。家庭依附感的二级指标包括父母在青少年心理上的内化、亲子关系、青少年在家庭中的重要性等。同伴依附感的二级指标包括交朋友的准则和要求、对朋友的看法、与朋友的交往、朋友的影响、对朋友关系的满意程度等。学校依附感的二级指标包括学习能力、师生关系等。承担感的二级指标包括将时间、精力、努力花在传统活动内容中、向成年人身份的转变、接受教育、获得更高职业等。参与感的二级指标包括对社区的认知、日常生活状态、参与活动等。价值观及信念的二级指标包括对社会规范的认知、对罪错的合理化、对罪错行为的看法、法制观念、信仰等。三级指标是用来评估偏差青少年社会连结情况的具体内容。偏差青少年社会连结/社会关系指标体系,可以为评估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现状、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成效提供科学评估工具,是保证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基于社会连结理论,以及在对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现状评估的基础上研制而成的偏差青少年社会工作干预服务项目体系,发挥了改善社会关系的重要功效。具体来说,针对依附感的改善性服务项目,对于重构青少年与其家庭关系、同伴关系、学校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承担感的改善性服务项目,既对偏差青少年探索自我、实现自我定位、确立发展方向、形成生涯规划具有重要性,也是促进青少年融入社会的主要载体。针对参与感的改善性服务,能够改变青少年与社区和社会的疏离感,有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化和再社会化,有利于获得社会支持与社会认同,从而对其社会关系的重建有较大促进作用。信念、价值观念的调整和教育服务,能够提升青少年的道德修养和价值水平,建立行为规范,重塑价值观念,能够促进其更好地学会担当、融入社会、实现向成年人角色的转化。

本书发现并提出,依附感、承担感、参与感、价值感等四个连结键的改善性服务项目是需要交互实施并运作的。通过承担感的改善性服务,青少年明确了自我认识和定位,自我发展的潜能被激发,这对改善依附关系、增加社会参与、修正价值观念都是十分重要的。同时,青少年和其父母在共同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获得沟通交流的机会和能力提升的同时,其依附关系必然得到改善。在大量公益类、教育类社会活动参与过程中,青少年建立了正向同伴关系,其价值观念得到修正,社会规范意识得到提升,这对于重塑自我、实现青少年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因此本书提出,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的干预成效,是在社会连结的四个键互为融通交互的作用下而形成的,并提出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需要在良好的项目管理制度框架下进行,项目的研发、实施、管理、评估,是构成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体系缺一不可的组成部分。

第四,本书认为,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是否有效运用,直接影响到社会连结理论的功效发挥。在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的运行过程中:个案层面的服务目标和内容主要聚焦于改善依附感、承担感和信念系统三个键;小组层面的服务重点聚焦于承担感和信念系统的改善;社区层面的服务以改善参与感为重,同时在承担感和信念系统方面也有作用。三种社会工作方法各有优势,在不同的服务层次上对社会连结的四个键开展内容互补和全覆盖,理论与服务得到了非常好的契合。

第五,本书对完善偏差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提出了对策建议。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项目的实施,依托整个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环境,深受目前社会治理体制建设,以及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的宏观环境制约,也与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有密切联系。本书通过研究,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从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以此转变政社关系从而重构社会治理结构方面的政策性建议包括: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社会治理体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运作机制,尽快促进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化、构建政社之间的良性关系。要尽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程序、机制及体制,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结合、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治理网络。

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对策建议包括:有关部门必须在推动政府职能转换、实现社会体制创新的格局中布局和设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建设的规划和策略。要在充分发挥社会服务组织协同能力的目标和要求下设计和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建设。要在立足服务需求、坚持成效为本的基础上开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能力建设。

这些对策建议,对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发展,以及目前中国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有同样的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囿于时间、资料和自身研究能力的局限,本书的研究还有很多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是对社会连结理论的本土化研究不足。关于依附感、承担感、参与感和价值信念等内容,在中国社会的偏差青少年群体中究竟呈现出怎样的表现,其本土性内涵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有难度的研究内容,本研究组对西方理论和本土性特点已经进行了研究和融合,但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

二是社会工作服务质量的欠缺。研究组虽然在社会工作服务实施之前,已经研发了评估指标体系和服务项目体系,但受目前社会工作制度环境及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限制,在服务项目实施中,依然存在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不够理想等问题。这是本书存在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和完善。1 导  论

随着青少年犯罪和偏差问题对社会影响的日益严重,有关青少年问题的研究也成为学界和社会十分重视的一个领域。本章将在全面分析研究背景的基础上,明确研究目的和研究主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研究问题,阐述本项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本文对上海偏差青少年行为的研究,注重于行为与其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正如任何个体行为都会受到环境的影响或诱导,偏差青少年的行为发生和衍化,也受到家庭、学校及整个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本节主要阐述社会转型下上海社会发展的基本特点、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现状、社会各界对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回应,以及本项研究主题的现实可能性。1.1.1 社会转型下上海社会发展的基本特点

社会环境是影响青少年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转型是当今中国社会环境的主要特征。

关于“社会转型”的基本含义,在国内社会学学者的论述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理解。第一是指体制转型,即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带来的诸多特征。第二是指社会结构变动,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其主要内容包括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而带来的诸多变化。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第三是指社会形态变迁,即指中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具有的诸多变化。

在上海,社会环境变化基本源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转型。这种转型表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逐步替代,国内封闭性的经济增长模式被全球化和开放型的模式所替代,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被混合所有制经济所替代。经济基础的变化直接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动。其一,社会开放与政治转变。原有的行政垄断和政治强权下的封闭社会向市民市场化选择和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转型。其二,社会流动性增强。特别是人口在城乡间的自由流动,打破了城乡的行政壁垒,削弱了依附于行政区域的行政控制与治理权,使城乡居民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出现融合,但也导致了诸多社会矛盾的发生。其三,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导致了新的社会分化。

社会转型导致的这种社会结构变化,使中国社会出现了明显的多元化特征,这种特征在上海尤为显著。一是城市人口及构成的多元化。大量的国外人口和农民工进入上海,参与到上海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中。二是上海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国外资本、国内私人资本和国有资本三位一体,成为上海投资和市场活动的主体。三是社会生活和文化的多元化。经济的多元化使政府、企业和家庭的相互关系发生变化,社会活动中的行事规则发生变化,上海传统的本土文化、西方文化和外地农村文化汇聚在上海,形成不同的文化生态圈。四是社会价值观发生深刻的变化。

在转型过程中,上海出现多元因素融合的同时也出现了社会冲突的状况。这种冲突既表现在显性的事件上,也表现在隐性的冲突中。社会转型下上海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渗透到每一个家庭,尤其是一些在经济社会结构转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家庭,不仅其经济收入、就业保障等受到影响,家庭的变迁还直接影响到其子女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并由此对青少年的教育、朋辈群体、社会资源、发展机会等都带来影响和制约,使得社会分层在青少年身上得到衍化。

同时,随着社会转型,中国社会从封闭转向日益开放,全球化对社会以及青少年的成长也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多元文化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思维方式和行事方式。全球化给青少年带来的各种文化生活产品,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青少年的思想观念和行事方式。尤其是视觉文化产品的兴起,它吸引着青少年的眼球,也对青少年的文化心态和解读各种事物的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现有的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与全球化的发展还没有完全接轨,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教育冲突。社会转型和变迁打破了教育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与固有秩序,从而要求教育理念、教育体制、教育模式发生变革。但教育体系原有的相对稳定性和规范秩序性,又使其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急剧变革,冲突由此产生。青少年在这种教育冲突中受到影响和挑战。

不同的青少年,由于家庭环境不同,自身能力和才智禀赋的不同,他们既获得了拥有什么就能够得到什么的认知,也朦胧感受到个人发展中缺乏一定的家庭背景就要付出更多的艰辛。因此,他们既在学校接受主流教育,得到社会发展对青少年发展要求的熏陶,又在家庭、同伴及网络世界、媒体报道中受到不同价值观念的冲击。一方面,青少年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特征明显增强;另一方面,利益多元化条件下社会竞争力的剧增、核心价值取向的缺失又使得青少年特别是偏差青少年的成长之路充满挑战。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全面提升,为青少年的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和社会参与提供了更多机会和保障;同时,也对青少年的公民素养、身心健康发展和权益维护、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总体来看,上海青少年的成长发展还面临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青少年公民素养还需进一步提升,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目标;青少年身心健康问题日益增多,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少年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特别是来沪青少年的教育需要得到更多重视;青年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而青年创业的能力和热情有待提高;青少年社会参与的意愿日趋强烈,但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还比较单一;青少年维权及犯罪预防工作的复杂程度不断增加,制定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地方性法规的呼声日益高涨。

总而言之,社会转型在社会经济体制、社会结构、社会形态、社会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带给社会及各个群体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对于青少年来说,社会转型下社会秩序、社会价值观念、教育制度和体制、就业制度和体制等共同形成了对其成长产生重大影响的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而社会转型下的社会环境与青少年在社会转型下逐步形成的个性差异日益凸显、成长需求多元倾向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日益显现。1.1.2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现状

青少年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从生理观点来定义,青少年指生理各方面快速发育,即将具有生育能力的时期;从心理观点来定义,青少年是指心智达到一定的成熟状态,具有抽象与逻辑思考的能力,且情绪较趋稳定者;按照社会学的观点来看,青少年开始于性成熟之时,何时结束由社会标准所决定。当青少年具有应付社会问题与生活问题的能力,并受到社会认可时,就结束青少年期进入成人阶段。而社会标准因文化不同而不同:按照法律和行政的观点,各国对青少年年龄有着不同的规定: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男女为未成年人;共青团规定团员年龄为14~28周岁,少先队队员的年龄为7~14岁。

青少年处于个体从不成熟转变至成熟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连接着不成熟与成熟的两个自我,因此也是人生发展直线上的一个蜕变、转折、转型或转换期,这种转变或转折比人生中的其他任何阶段都要广泛和深入,因此青少年时期是人生最关键的时期,是自我辨识与认定的重要时期,在此时期发展不利者,将阻碍以后人生各时期心理社会危机的克服。

按照上海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要求,本书以两类群体来划分偏差青少年:第一类是14~35岁,处于失学、失业状态,有一定行为偏差的闲散青少年;第二类是接受附加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教育服务的涉罪青少年。故划定的青少年为14~35岁年龄段之间的群体。

1.1.2.1 青少年犯罪现状及特征

青少年犯罪并不是我国社会的一个传统问题。在“文革”之前,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并不突出,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人数不断攀升。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到9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的数量恶性增长,一度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80%。面对日益恶化的治安形势,我国政府在1983年开展“严打”活动。最初两年,我国犯罪形势包括青少年犯罪形势有所好转,但从1985年开始,我国犯罪率开始反弹,青少年犯罪形势也日益严峻。对此,我国政府采取了包括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使得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趋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6年9月12日发表的《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指出,自2002年以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整体呈下降趋势,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1]逐渐下降,2015年下降到3.56%。

通过对2001年、2010年两次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资料的比较研究发现,不满16岁、农村、闲散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明显上升,侵财犯罪依然居首但有所下降,性犯罪、杀伤犯罪均有所上升,重新犯[2]罪率大幅下降。[3]

据2014年全国六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研究报告的资料显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群体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困境未成年人犯罪占较大比例,闲散未成年人犯罪呈下降趋势。

第二,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以暴力型犯罪、侵财型犯罪为主,受年龄、性别、地域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差异。

第三,未成年犯的犯罪时间主要是在夜晚,尤其是抢劫罪、盗窃罪、贩毒罪主要发生在夜晚10点以后;犯罪地点主要是街头、网吧、酒吧、KTV等娱乐场所和学校附近。

第四,法制意识薄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

1.1.2.2 上海青少年犯罪现状及原因分析

上海青少年犯罪的现象也不容乐观。

对2015年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一项针对全市的社区矫正未成年人全部74人的问卷调查(实际回收问卷74份)分析后得到样本结构如下:从调查对象的性别看,女性占9.5%,男性占90.5%;从年龄构成看,已满18周岁的调查对象与未满18周岁的调查对象各占一半;从户籍结构看,上海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从学历水平看,小学水平占8.1%,初中水平占39.2%,高中/职高/中专水平占45.9%,大专/高职水平占5.4%;从犯罪类别看,以抢劫、聚众斗殴居多;从犯罪形态看,约八成为团伙作案;从矫正类型看,以缓刑为主;从矫正期限看,56.8%的调查对象矫正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从生活状态看,超过一半的调查对象正处于“就学”与[4]“全职就业”状态。

一些学者对青少年的犯罪原因进行了分析,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青少年处于青春期,受到挫折之后容易产生逆反、报复心理,通常因一时冲动、临时起意而犯罪;二是青少年经济上不独立,一旦父母不能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容易因手头“拮据”而走上盗窃、抢劫道路;三是许多未成年犯罪人父母离异或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教育,家庭关爱和教育缺失,造成未成年人过早辍学、混迹社会;四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沉迷网络也有很大关系,有的利用网络技术制造、传播病毒,实施盗窃、诈骗,有的因沉迷网络游戏而与他人产生矛盾以致发生斗殴,有的受网络影响,盲目模仿导致犯罪。

本书作者曾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方法,通过对上海市某区22名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偏差历程的深入访谈,归纳出“次生社会化”的核心概念,发现了偏差青少年边缘化社会互动过程中的“游离”“自衍”和“多元衍化”阶段性特征,并认为,偏差青少年的边缘化社会互动过程是一个次生社会化的过程,偏差或犯罪只是青少年次生社会化过程的一个产物,是青少年与其社会环境互动的结果。从微观层面分析,“共认符号”和“协同行动”是其次生社会化的互动机制;“寻求自我认同”与“自我实现”是青少年次生社会化的行为逻辑。从宏观层面分析,中国经济快速转型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确定性,文化、价值观等的多元演化,是影响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发生偏差行为的重要因素。其中社会多元文化与价值观、以升学率为导向的教育制度,在偏差青少年社会化的初期扮演了“推”的角色;升学与就业制度的歧视性又在偏差青少年准备结束偏差历程和重返主流社会的转折期起到了“堵”的作用。这一“推”与一“堵”,既直接催化了青少年的边缘化过程,[5]又阻碍了其回归主流社会的途径。1.1.3 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社会回应

中国青少年犯罪的普遍性,已演化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众多的涉案人员家庭痛苦、无奈,家庭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而广大的青少年家庭面对此种社会环境,心存忧虑,唯恐孩子陷入“坏道”,不敢放手让青少年走向社会,参与一些正常的社会活动。社会各界和中国各级政府对此已高度关注,急切地寻找预防及开展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矫正方法,希冀建立一个有效的预防和矫正的体制和机制。

1.1.3.1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概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少年司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日臻完善。近年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排除未成年累犯等修改,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缓处分力度。《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废止嫖宿幼女罪,增设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等,严密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专章,确立一系列特殊制度。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完善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反家庭暴力法》等也得到了完善或制定。一些地方政法机关依托“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高等院校、公益组织、爱心企业、志愿者等合作,在少年司法工作中引入政府和社会力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6]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5年、2009年,两院两部分别颁布了试行和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开始了改革的全新探索。在全国开展社区矫正服务试点的过程中,青少年犯罪群体中的一部分作为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社区矫正系统之中,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服务和教育改造工作,成为全国各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重点。

1.1.3.2 上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概要

从青少年保护的角度来看,1987年6月,《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已废止,2004年修订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距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程。这部地方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部专门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建设和保护体系建设起到了引导作用,开启了中央和各省市通过专门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先河,对上海乃至全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都起到了巨大的引领价值和标杆作用。三十多年来,《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我国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领作用:条例中关于家庭保护、社会保护、政府保护等保护体系已经为中央层面立法和其他省市立法所吸收和借鉴,成为国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模板;条例中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倡导性理念规范与操作性制度规定,适应了不同省、区、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发展水平,对于培育社会公众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识和规范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能具有重大价值。

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上海市委、市政府从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于2003年8月专门批准在团市委下设上海市青少年服务保护办公室(现更名为“上海市青少年服务和权益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青少年服务保护办”),将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服务全面纳入上海市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建设。2004年2月,注册成立了民办非企业性质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同时,建立了一支由近500人组成的职业化、专业化的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作为职能部门,市青少年服务保护办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运用社会治理的思路和运作手段,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社会服务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的相关专业服务,承担全市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及维权保护等工作。当年,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为有上海户籍的16~25周岁,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就学、缺少监管的青少年,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闲散青少年”“边缘青少年”。截至2007年底,工作对象近6[7]万人。2007年,为深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并探索社会工作队伍的职业晋级制度,上海市P区阳光青少年事务工作站从市级社团分离出去,纳入P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之中,成为区级社会组织的一个业务部门。但从事的青少年服务内容与全市是一致的。2013年,上海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组等11个单位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综治委预青联字〔2013〕4号),提出将包括非上海户籍的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闲散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分步纳入上海市预防工作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具有上海特色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体系和工作格局。

上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多年来开展了包括构建社会治理格局和治理机制、建立政社合作机制、开展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创建预防青少年犯罪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等多层面的工作,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从工作体制看,坚持政府主导推动,初步建立了社会治理框架下的青少年工作新格局。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工作依托“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积极探索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新模式。市委政法委和市综治委作为党委领导部门,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牵头协调作用,把握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市青少年服务保护办作为职能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舆论营造和对社团的考核评估等行使政府职能。如与市教委、公检法司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等文件,共同搭建政策平台;制定并组织实施《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考评办法》,促进本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协调落实。青少年社会服务组织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抓好社工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组织社工承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专业服务。

第二,从工作机制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理顺了政府与社会服务组织的关系,其也是对新型社会治理格局运作机制的积极探索。

政府的任务不仅仅是提供服务,而是保证服务得到有效提供。市青少年服务保护办通过与社会服务组织签订《政府(青少年事务)服务采购合同》,不断完善和量化合同的相关内容,以项目化购买的方式,将政府青少年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由社会服务组织承担,并依据“合同”加强对社会服务组织的指导、监督和评估,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社会服务组织还积极尝试以项目化方式承接其他政府部门的项目,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进一步提高社会服务组织的自主运作能力。市青少年服务保护办指导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制定多项管理制度,完成工作站(点)的标准化设计,力求用全覆盖的网络去服务流动着的青少年。

第三,从工作方式看,组织专职的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有效地解决了社区青少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建立起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是青少年工作的重大发展。市青少年服务保护办指导社会服务组织一方面通过实施职业资质认定、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晋阶设计和薪酬制度改革等举措,有效推动了社工队伍的职业化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组织上岗培训、骨干培训、赴港培训,制定并实施三年全员培训规划等,进一步提高了社工的专业化水平。同时,成立“市社工协会青少年专业委员会”和专家督导委员会,凝聚了一批专家学者,为工作开展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督导。组建外展队、网络脱瘾队、联校社工队等专项工作队伍,运用“网络脱瘾五步法”“家庭治疗法”“艺术疗法”等本土化专业方法,推出各类品牌项目,有效地解决了青少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四,从工作格局看,通过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初步形成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作为一项惠及全社会的“德政工程”,社区青少年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方的积极参与、共同推进。政府方面,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衔接合作;加强与教育、就业等部门的沟通互动,推动社区青少年教育、就业一条龙服务;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联系,为贫困社区青少年提供低保服务等。社会方面,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与市慈善基金会合作资助社区青少年开展“阳光下展翅”——上海社区青年慈善就业教育培训行动;申请市禁毒基金开展“青苹果”禁毒教育计划;在企业的支持下成立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发展基金,建立100万元的“阳光社工关爱发展基金”;与部队共建社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社区青少年提供军营体验;举办“e路阳光”——上海青少年网络成瘾综合矫治特训营;与市慈善基金会共同推出“共享阳光”——来沪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就业援助行动等。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多次报道相关服务,上海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五,从工作成效看,通过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实现了对社区青少年的全员覆盖和动态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社区青少年群体是一个动态变化的特殊群体,几年来,通过青少年事务社工的集中排摸和日常服务,开发试用了社区青少年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摸清了社区青少年的底数,较为准确地掌握了全市社区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现状,实现了对该群体的全员覆盖和实时动态服务和管理。社工为社区青少年提供了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对他们进行生活上帮困、学习上帮助、就业上扶持、行为上纠偏、心理上关爱、权益上保护,让他们感受到了党、政府和社会的关怀和温暖。更重要的是,社工运用专业的社会工作方法,提高了社区青少年的归属感、自尊心和自信心,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帮助他们回归主流社会,有效促进了他们的健康成长,社区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情况明显好转。

针对上海市青少年整体犯罪数量和犯罪比例大幅拉升,而且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主体复杂化、犯罪类型多样化、犯罪形式团伙化、犯罪方式智能化等特点的现状,青少年事务社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特点,采取积极协助其发展的方式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通过多年的专业服务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并形成了以下几方面的经验。

第一,超前预防是基础。超前预防是针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倾向人群的预防,指一般失学失业青少年。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他们建立个人服务档案,采取小组、社区工作方法,解决他们在人际交往、家庭关系、求学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心理困惑等,来预防其犯罪。

第二,临界预防是中心。临界预防是针对有违法犯罪倾向和可能人群的预防,即对处于违法犯罪边缘人群的预防,指有不良行为的失学失业青少年。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他们建立个人服务档案,主要采取个案工作方法,通过一对一、点对点的服务矫正其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

第三,再犯预防是重点。再犯预防则是针对已违法犯罪对象进行的预防,指有轻微违法犯罪失学失业青少年。与公检法机关建立完善的工作类别、工作制度开展司法保护服务。一是起到保护青少年作用;二是预防青少年再次犯罪;三是协助公检法推进工作,减少社会矛盾。主要工作类型有以下几种。

A. 考察教育工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后,检察机关对于那些符合考察教育条件的未成年人先不做出处理意见,而是由社工开展一定时期的管理服务,并由其提供涉及该未成年人心理、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再犯罪可能性等多方面内容的报告,检察机关以此作为作出处理意见的一类依据,这是保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免刑化、处理公正合法性的一个尝试。

B. 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即涉罪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如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可由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承担起一部分监护人职责,以有效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C. 取保候审青少年的保护、教育工作。涉罪青少年在进入司法程序时,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检察机关即可做出取保候审,青少年事务社工随后跟进开展个案服务,取保候审青少年的保护、教育工作一是起到了保护青少年的诉讼权益,维护其心理健康的作用;二是以柔和的方式巩固惩戒效果,实现教惩相辅的效果;三是有效实现监管,减少了取保候审的脱逃风险;四是减少了“交叉感染”的风险。

D. 社会调查工作。司法机关在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时,为慎重起见,可申请社工协助,由社工以中立身份开展社会调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有涉罪青少年日常的表现、家庭的情况、家庭成员的关系、朋辈群体的情况等。社工参与社会调查一是能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做出公正裁决提供更多客观依据;二是减轻了司法机关办案压力,使司法机关能专注于办理案件本身;三是调和了涉罪青少年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有利于裁决结果的执行。

从政府层面看,以“考察教育”等项目为代表的社会工作者参与青少年司法管理服务发展迅速,接受服务的涉罪青少年人数逐年增加,这类服务涉及的司法领域也大大扩展,从公安部门的侦查阶段,到检察院的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的审判阶段,再到司法机关实施社区矫正,几乎覆盖了整个司法诉讼过程。通过项目运作,社会工作者与青少年司法体系联系加深、加大,在有效协助司法机关提升办案效率的同时,也有效保护了涉罪青少年的权益,由此得到司法机关和青少年、青少年家庭的三重欢迎,成功拓宽了工作面,扩大了工作影响。

从青少年层面看,社会工作者参与对犯罪青少年的管理服务,之所以更受青少年及其家庭的欢迎,其原因在于社会工作者身份的特殊性及其社会工作的理念。如果说原由司法机关实施的管理教育带有太强的权威性,容易为这些青少年打上很强的“社会性烙印”,使其产生“社会排斥”的话,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更注重给青少年“充权”,而不是“削权”,选择尊重,而不是选择管制,从而注重了青少年本身的权益保护和自我发展需要,真正贯彻了“以青少年为本”的理念。1.2 研究目的及意义1.2.1 研究目的

正如众多研究所表明的,青少年犯罪群体边缘化状况的出现,受社会、家庭、学校、青少年个人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特别是与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迁和转型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针对青少年犯罪群体的矫正服务,也需要从青少年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的互动及关系出发来设计和实施。

从上文对犯罪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介绍来看,全国,特别是上海,已经根据现在少年司法的理念和要求,根据青少年罪错的程度,从保护青少年,有利青少年发展的角度,建立了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从实施状况来看,以P地区为例,其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要求,由社会工作专门机构为罪错青少年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社会工作服务,一些重点青少年服务对象,在社会工作者的个案、小组、社区等多种服务方法的介入下,在就学、就业、心理、认知、行为、人际关系、社会适应等多方面有了改善,预防和矫正了这些青少年的偏差行为,使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

与此同时,研究组也发现,目前罪错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还存在着诸多有待提升的方面,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社会关系开展理论性、系统性、专业性的社会工作服务模式尚未得到系统创建。为此,本研究组计划选择社会连结理论为指导,从改善青少年与其家庭、学校、同伴、社会等各方面的关系出发,探索设计比较系统完整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体系。

主要研究目的包括:

第一,期望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形成具有理论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理论框架、服务体系。

第二,完成社会连结理论在社会工作服务介入过程中的可操作化、本土化运用模式。

第三,开展改善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的社会工作服务本土探索。1.2.2 研究意义

目前有关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家庭、同伴、学校等与青少年行为之关系的研究上,大量研究者针对家庭及同伴对青少年行为的影响因素开展研究后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一些心理学学者对亲子关系开展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亲子关系互动模式及亲子关系改善建议;一些研究者也提出了社会工作服务对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功能及其应有的服务策略:这些研究对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研究有借鉴作用。青少年社区矫正相关研究中也涉及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相关研究,如复和司法模式、福利模式、多元矫正项目等。但现有研究大都限于社会关系,社会网络,社会资本的内涵、特征、类别等理论界定,尚没有发展出干预理论及相关研究。在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从家庭、同伴、学校、社会环境对偏差青少年行为的影响等方面开展了研究,但侧重于因果关系研究,缺乏在干预层面的深入系统研究。从社会工作学科对问题人群或弱势人群的干预研究已经开展,针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尤其缺乏对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理论框架、干预内容、过程、策略、成效评估等的整体研究。

基于社会连结理论指导下的偏差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实践在我国国内还没有现成经验,所以,研究组选择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作为研究内容,期望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形成具有理论性、应用性和可操作性的社会关系干预的理论框架、干预体系、评估模式。本项研究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第一,现实意义。本研究成果能够直接运用于青少年服务过程中,对于深化青少年工作及改善青少年社会关系,提升青少年发展能力有直接贡献。本研究也可以成为青少年工作的制度、政策制定的有效参考。

第二,理论意义。本项研究形成的理论和实务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干预体系,既可以使目前社会关系的理论研究得到实务层面的发展,也能够使实务通过理论研究得到提升,有关研究内容将丰富社会关系的相关研究,对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有一定贡献。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1.3.1 研究内容

本课题以社会连结理论(Social Bonding Theory)作为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的理论基础。该理论认为社会关系是社会化而来的,人们运用社会连结来实现人与环境的互动,建立社会关系。社会工作者可以在依附感、承担感、参与感、价值观及信念水平的提升等方面对偏差青少年开展干预性服务,以使青少年实现社会连结,构建良好的社会关系(见图1.1)。图1.1 对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的干预体系架构

第一,关于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的现状分析。

第二,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内容研究:该社会关系干预内容主要指针对青少年与家人、同伴、学校、社区、社会等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做出的干预服务内容(见图1.2)。主要包括:图1.2 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内容(1) 以青少年与家庭关系、同伴关系、学校关系为介入点,以增加依附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研究;(2) 以青少年自身、青少年与社区和社会互动关系为介入点,以增加承担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研究;(3) 以青少年与社区和社会的关系为介入点,以增加参与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研究;(4) 以改善青少年价值观念、增加对社会信念和社会规范认同感为目的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研究。1.3.2 研究思路

本课题以上海市社区内偏差青少年为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两类群体:一是14~35岁,处于失学、失业状态,有一定行为偏差的闲散青少年,被称为社区青少年;二是有罪错行为,被司法系统处置的犯罪青少年,主要为正在接受诉前考察的青少年。课题选择了P区作为基地开展研究。研究思路如表1.1:表1.1 课题研究思路步 研 究 内 容研 究 方 法骤第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状况及问题问卷调查及深一入访谈步第根据理论框架设计社会关系干预项目二步第对偏差青少年的社会关系初期现状进行前三测评估步第社会关系干预项目实施行动研究方法四步第对偏差青少年的社会关系中期状况及干预五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步第改善后的社会关系干预项目实施行动研究方法六步第对偏差青少年的社会关系后期状况及干预问卷调查及深七项目进行总结评估入访谈步第形成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模式,以及八评估指标体系步

以上研究步骤具有阶段性和循环往复性。

在研究方法方面,本课题主要采取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和行动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对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现状开展研究时,主要以问卷调查和个案深入访谈为主要研究方法。在形成偏差青少年社会关系干预计划并以项目形式实施时,以行动研究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行动研究方法主张要解决社会问题,必须采取实际的行动,它包括了计划、行动、观察与反省思考等一系列的活动历程。整个课题即在这一系列的活动历程中得以开展和完成。1.4 研 究 过 程

本项研究的实践环节历时五年多,从2008年至2014年,其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此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文献研究,开展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访,寻找合作伙伴。

社会连结理论下的社会关系干预研究,是一项需要经过实践操作、积累基本数据、探索服务经验并在服务实施中建立干预框架、内容、方法、模式的过程。而赫胥(Hirschi)的社会连结理论只是一个基本内涵和概念的阐述,真正要成为专业服务内容,需要在社会服务实践中不断研究和积累。同时,青少年社会关系的具体层面及内容也需要深入研究。实现理论整合和操作化的研究工作一直渗透在整个项目过程中,在准备阶段,主要是对社会连结的四个键的文献研究工作。包括:开展社会连结理论指导下的青少年社会关系指标体系研究,形成测量青少年社会关系的问卷量表(见附录一中的问卷)。同时寻找课题研究的合作伙伴。经过反复交流沟通和探访,最终,本课题项目与上海市P区专门从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Z机构达成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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