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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4 20: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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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欠条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试读:

欠条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作者:编辑部排版:吱吱本书由北京法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5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欠条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浙江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戎某某、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问题提示:欠条能否当然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裁判要点】

当欠条记载的内容符合借据的特征,就成为双方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出借人可依欠条主张借款发生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8日,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浙江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整,担保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欠条款在2008年底前归还。”欠条上有戎某某签字并盖有担保人杭州大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富公司)的公章。欠款到期后,浙江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公司)起诉要求戎某某归还欠款185万元及利息,大富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戎某某欠金信公司借款的事实。金信公司认为涉案款项系在2008年4月28日前由陆金权个人陆续借给戎某某,2008年4月28日双方确认总的借款数额后,戎某某收回了之前出具的借条,重新出具了欠条;而戎某某认为其系为了取回大富公司的财务账册,被迫向金信公司出具欠条,借款事实不存在。法院认为欠条从字面含义上看,是对以往债务的确认,金信公司的说法较为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这时欠条也是证明金信公司和戎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故对金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戎某某与金信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戎某某上诉称该借款实际没有真实发生,对“没有借款”系消极事实之主张应由相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金信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借款发生合同始生效。对借款有无真实发生产生争议的,应先由主张借款发生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戎某某对该欠条署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该欠条系证明金信公司和戎某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直接证据,金信公司已完成其举证责任。戎某某又称在欠条上签字系因为金信公司当时扣押大富公司的公章、财务账册。法院认为,若果真如此,大富公司可通过合法途径催讨,戎某某的抗辩事由不具合法性,故其所称“被迫出具”之抗辩事由不能成立;戎某某又称金信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曾解释该笔借款系向陆金权个人所借,故金信公司不具原告主体资格。法院认为,即便欠条上没有出借人的名称,但因金信公司系欠条持有人应当推定为债权人,何况欠条中明确记载出借人系金信公司。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金信公司提交的欠条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析】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这种合意有书面、口头、事实行为等多种表示方式,其中借条是达成双方借贷合意最主要的外在形式,但实践中当事人也经常会凭欠条来主张借贷关系,那么欠条是否可以证明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呢?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欠条”虽然和“借条”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意义上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从基本含义看,借条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凭证;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对彼此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结算形成的依据。(2)从形成原因看,借条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其基础法律关系就是民间借贷;而欠条的形成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其基础法律关系具有多样性,各种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等均可形成欠条。(3)从证明效力看,借条是确认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而欠条表明的并不必然是民间借贷关系,也可能是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4)从诉讼时效看,对于还款期限明确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均应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而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情形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则需要根据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具体事实来分别确定起算时间。对于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另一种意见认为,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其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批复并不矛盾,两者适用范围的区别应以欠条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有明确履行期限为标准。若基础关系有明确期限的,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这种情况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应当适用法复〔1994〕3号批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欠条出具之日的第二日开始重新计算。若基础关系没有明确期限的,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此时应按〔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答复的意见,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参见罗曙光、谢峰:“欠条与诉讼时效问题——《法复〔1999〕3号》与《〔2005〕民二他字第35号》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律师》2009年第9期。

但是,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借条只是欠条的一种特殊形式,欠条并不排除基于借贷关系而形成,也不排除是重新明确借贷关系而形成。因此,债权人当然可以欠条为依据主张民间借贷关系,但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说明义务和举证责任;法官则需要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举证情况,从欠条的文义出发,准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根据欠条的形式和内容,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虽名为欠条,但其文义明确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如直接使用“借到”、“借款”、“借款人”等词句,可以认为欠条已经符合借条的特征,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审查时一般不应拘泥于其名称是借条还是欠条,而应对其记载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此时欠款人提出的抗辩往往是对合法性的异议,如提出借款系赌债等非法债务的抗辩,但欠款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名为欠条,其文义仅载明双方之间的欠款关系,而该欠款是否系借贷形成从欠条本身难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当欠款人对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该欠款的形成并非基于借贷关系时,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应由主张借款发生的债权人就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的欠条即为此种情形,虽然原告未就双方借贷合意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由于法官在审理中,根据欠条的文义和原告的合理解释,已经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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