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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9 23: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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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水法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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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理解“市民—公民”概念的维度(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专题论丛)

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理解“市民—公民”概念的维度(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专题论丛)试读:

版权信息书名: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理解“市民—公民”概念的维度(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专题论丛)作者:韩水法排版:汪淼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03-01ISBN:9787301166666本书由北京大学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2018)授权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制作与发行。— ·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 —(1)序韩水法

市民-公民(Bürger或Bürgertum)原本纯粹是西方的词语,而其所指示的问题也是西方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现象。不仅如此,这种现象所包含的巨大的历史深度和广度以及与其他社会存在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在这个词语上累积了许多层同样盘根错节的意义,使得即便对于西方学者来说这个词语也并非是轻易就可以解说明白的。至于由这个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及其所展开的理论,则更是不仅关涉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而且也牵涉多种不同的主张。由于如此复杂,这个词语及其同源的一簇词语就无法以单一或确定的名词翻译为汉语,而本文所采用的市民-公民这个复合词也无非是权宜之计,尽管它是本次会议中得到较多人认可的译法,诚然,它只是表达了最主要的两层意思。在这个概念和以此为核心的理论一开始进入中国时,它所具有的多重复杂意义被简单化和片面化了,而最为关键的是,它的基本义项,也就是本文集所讨论的中心问题之一,即公民这层意义被分离出去了。于是,这个词语及其所表达的概念,以及同一词根的一簇概念所蕴涵的普遍意义,几乎消失不见了。这样,这个词语所表达和蕴涵的承认普遍的人性、建立人的普遍资籍亦即建立公民社会这一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就长期受到了忽略。而这个文集却正可以为人们弥补这个历史的缺憾。一、会议与文集的缘起

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合作的一个内容或条款,就是每年要召开一次双边的或多边的国际学术会议。会议题目不仅要切合德国研究中心的长期研究计划,还要具有普遍的或一般的意义,使得我们这个以多学科综合研究为特征的中心里的成员和同样来自不同学科的我们的德国同行和合作者们都有参加的可能性。在2005年的一次国际会议之后,北大德国研究中心黄燎宇教授提议以Bürger和Bürgertum为会议的主题,获到了中心多数成员的同意。

这个题目也得到了我们合作伙伴柏林大学和洪堡大学的同行们的赞同。随后就是琐碎、繁复而颇费精力的筹备工作;而会议具体题目的拟定也差不多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考虑,几易其题,大家意见较为一致的名称才构想出来。合作双方都设法邀请这个领域国内最出色的学者来参与会议,而对北大德国研究中心来说,还有一项虽然特别却也合理的条件,即与会者要与德国研究多少有些关系。然而,就如前文所说的那样,在中国学术界,这确实是一个研究相当薄弱的领域,专门的研究者本来就不多,而又要与德国研究有点瓜葛则更是凤毛麟角。不过,北大德国研究中心本身就具有颇强的综合研究的力量,虽然并无人专攻这一题目,但不少同仁的研究实际上涉及这个问题,还有几人的工作于此问题的关涉还相当的深入。此外,我们也从兄弟院校邀请到了若干有实力的研究者加盟我们的会议,增加会议的分量。可惜的只是,他们中有几位的文章并没有收入本书里面。

2007年3月30日至4月1日,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在北京大学民主楼二楼会议厅举办了规模颇大的“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国际学术会议。德方派出相当强大的阵容,由前国际史学会会长、柏林自由大学的历史教授科卡(Jürgen Kocka)和法学院长库尼希(Philipp Kunig)教授领军,哲学教授施密特-比格曼(Wilhelm Schmidt-Biggemann),文学教授艾格特(Hartmut Eggert)、诺依贝尔(Wolfgang Neuber),历史学教授鲍尔肯佩尔(Arnd Bauerkämper),洪堡大学教授沃尔曼(Helmut Wollmann)、教育学教授享茨(Jürgen Henze)等重要学者加盟;DAAD、歌德学院等德国驻华重要文化机构的负责人也一起来参与。中方的与会者除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的成员外,中央编译局俞可平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曹卫东教授、武汉大学李工真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李伯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陆建德教授等其他院校的许多学者也来共襄此举,发表报告或参与讨论。

民主楼二层会议厅相当宽敞,让人体会到民国时代建筑的雍容风格。本次会议以大会发言和圆桌会议两种形式进行,气氛相当热烈而融洽。其所以融洽是因为与会者对市民-公民题目都怀抱相当大的兴趣和热情,而热烈则体现在学者们对许多问题,尤其是这一簇词语及其表达的概念的理解、它们所指称的对象的性质等,都有相当不同的见解和看法,出现了热烈的讨论。不仅中国与德国——无论过去与现在——的市民—公民及其社会、资产阶级及其社会原本就有巨大的差别,更何况各人看待这些现象的角度、态度和方法也是颇为不同的。这对于人们拓展理解和认识此问题的思路和角度,却有莫大的裨益。

在中国举行人文社会科学的国际学术会议,工作语言的选择向来就是一个困难的事情。全部采用汉语,至少在现在是一个美丽的构想,而全程使用英语也无法达到顺畅的交流,至于透彻则更是谈不上。在本次会议上,北大德国研究中心采用了颇有新意的双工作语言的方式。这个方式是这样的,所有会议论文均翻译成汉语、德语或英语,在会前就制作好双语的会议论文集。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发言者自己选择汉语、德语或英语语言发言,讨论时配以现场翻译。这个方式体现了如下的优点:第一,不像国内常见的那种国际会议模式,工作语言或者是英语,或者是其他外语,而汉语基本上就被排除在国际学术语言之外。即便采用双语或汉语,会议也要配以同声传译。但是,同声传译不仅成本高昂,而且无法表达出学术报告的观点或论文的复杂性和精确性,使听者既难得其意,也难窥其全豹。第二,因为论文全文翻译成与会者方便阅读的语言,而且翻译出自专业人士之手,所以读者就能够从整体上来全面地理解论文的内容和观点,仔细地体会和把握其论点和论证,这样的方式自然比以不纯熟的语言来理解复杂的学术思想要有好得多的效果。于是,在本次会议上,与会者虽然各操不同的语言,来自不同的专业,却能够进行互动频繁、相当热烈的讨论,就是因为对问题和各人的观点有了比较全面和一定深度的理解。第三,节省时间,主要就是节省了理解的时间。因为相对于即时翻译,就等于节省了一半的时间。第四,或许在将来这会是最为重要的一点,这就是提高了汉语的学术地位,而使之在国际学术交流之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当然,会议之前的论文翻译则是一项颇为费时费力的工作,不过,就其最终的效果来说,它是相当值得的劳作。北大德国研究中心后来举行的几次学术会议也都采用这样的模式,现在看来,它们基本上都是成功的。

会议的一项重要成果就是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学术论文集。不过,这里所收录的论文大都也是与会者在会后几经修改后的成稿,因此论文的思想表达得更为准确,论文的论证也展开得更为周密。但这也就多少会磨勚现场报告时所展露的锋芒。当然,进一步说,此论文集因为没有尽行收录所有的会议论文和报告,整个会议的原貌也就无法充分地展现出来。不过,即便所有报告一并收录,会议的现场性其实也是难以再现的,那种辩论的敏锐与激烈、雄辩的气势和对答的机锋,都不是文字所能够充分表现的。这自然也就说明了会议本身的重要性,以及会议与论文集各自的重要性。二、问题、理由与方法

市民-公民及其所牵涉的系列的或系统的问题的重要性,已如前面所述,而其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迫切性和普遍性却并没有为人们所充分认识到,由此而造成的空白当是致命的。因为市场经济原本就是与市民-公民一体的社会形态,更明白地说,普遍的公民资籍倘若得不到落实,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无法建立起来。虽然从历史的进程来说,市场经济亦即自由经济是与市民-公民须臾不可分离地一起发展、成长和壮大的,但在今天成熟的自由经济世界里,普遍的公民资籍却是市场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前提,或者抽象地说,在逻辑上乃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前提。市场经济体系或曰自由经济体系——在某种理论视野里也被称为现代资本主义体系——乃是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制度的综合体系,而决非仅仅事关人们的经济活动。没有相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支持的市场经济不可能确立有效的规范,建立起完善的秩序。因此,单单从学术的角度来考虑,市民-公民研究就覆载十分广阔的领域,或者可以这样说,它的界限也就是市场经济体系的边缘。于是,一般社会理论的研究,以及从现代学科专门角度的研究,比如历史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学的、社会的和教育的研究,以及哲学的研究,都是研究市民-公民问题的可能路数。一般社会理论的和哲学的研究,通常也就是多学科的亦即综合的研究;不过,事实上任何从特定学科入手的研究,只要研究是深入的,也都会关涉其他学科的问题。

由此可见,本次会议的主题即中国与德国市民-公民问题的比较研究,显然仅仅是一个引子,但它却很可以帮助人们拓展眼界而见识到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基础性和普遍性,以及这个问题的关联和意义的多维度和多层面的特性——这也正是导致这簇词语在汉语中迻译的困难,因为没有任何一个现成的汉语词语包含这么多层面的意义,而任何新造的词语——且不说新造一个恰当的词语原本就是相当困难的事情——若要涵盖所有这些义项,也需要费力的阐述和定义,并得到大家的公认。

本次会议讨论了中国传统的民以及公民的问题,而在本文集所收录的论文则都是研究德国市民-公民问题的,有关中国的问题则是在行文中偶尔提及。因此,在这篇序文里以中德比较的角度稍微展开一下关于中国社会的相关问题的讨论,当是许可的和有益的事情。

这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做进一步的思考。

第一,历史的维度。在传统中国,未曾出现过西方意义上的市民一公民形成的条件,也就没有出现过市民-公民阶层,类似的问题也就不可能存在。市民并不构成一个特殊的阶级,而现代意义上具有普遍资籍的公民的形成有着完全不同的途径和进程。不过,市民-公民问题的核心显然也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这就是人的境况,而民的资籍和状况只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尽管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历史的维度使我们进入对中国传统社会关于人的观念、资籍和状态的考察和探讨,这自然就要关涉一系列的制度。对此一问题,研究的路数既可以是直接从观念和理论入手,这虽然有时会涉及经验的考证,但就如人们所常见的那样,确实偏重于或倚重于概念和命题的分析和演绎。这样的研究在实际上也是尚未充分展开的。同样重要的是,或者更重要的是,对了解和认识传统中国的民的资籍与地位,还需要深入而具体地考察传统中国的社会形态和人的境况,需要有关人与民的实证研究,而后者其实正是中国学术界研究薄弱的地方,这也就使得传统中国的社会与人的实际境况在许多方面对现代人来说依然是模糊不清的。实证研究或经验研究的重要性,尤其对中国传统社会各个层面具体而微的考察和了解的重要性,首先固然在于揭示和表明到现在为止构成中国社会—历史主体部分的社会形态和人的境况,比如人的资籍、不同的社会阶层及其各自的境况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整体状况;其次,它也揭示观念、制度与实际社会形态尤其是人的生活境况之间的关系。全面、深入和具体的实证研究是达到此种了解和知识的唯一途径。以现代学术的方法,分别从现代各个学科的角度即从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和教育等入手进行考察,或者以多学科的视野进行综合的考察,或者直接从社会存在入手,亦即从中国传统社会特定的制度和社会现象着手,比如郡县制、科举、文官制度等等来考察传统社会,或者从观念、制度、日常生活、法律与行政、科举、家族、户籍乃至军队的组成切入,或者采用其他的方式,都是有效的选择。而上述两种路数在最后的结果上也将是殊途同归的。

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即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的核心部分,就是人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的规范和原则,按照后者,或者所有人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或者不同的人按照不同的原则受到不同的对待。所谓公民社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这样一个社会:它的根本原则在于确保每个人拥有同样的政治和法律的资籍,亦即在这两个领域受到一视同仁的对待,而这种一视同仁事实上是会浸润到其他领域的。建立和维持这样的社会需要无数条件的支持。因此,关于民或公民及其社会的研究,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入手,把重点放在制度的、群体的或者外在的因素上面,但最后的落实之处却在于人的资籍和境况,后者才是关键的所在。

比如,中国传统社会里,人的主体乃是民,民的命名也有各种形式,但编户齐民却是其中最为主要和基本的一种。关于编户齐民,就如关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其他一些基础问题一样,由于受到意识形态的限制,研究不多。而就现在的文献来看,虽然有一两项相当深入而有水平的考察成果,但依然是不足够的。

杜正胜认为,“‘编户齐民’就是列入国家户籍而身份平等的人

(2)(3)民”,在政治上和法律上齐等的人民。这个一般论断稍微展开就是编户齐民在政治社会结构中如下五种特征或性质:“(一)构成国家武力骨干,(二)是严密组织下的国家公民,(三)拥有田地私有权,(四)是国家法律主要的保护对象,以及(五)居住在‘共同(4)体’性的聚落内,但个人的发展并未被抹杀。”具备这些特征的编户齐民构成了辛亥革命之前两千多年中国传统社会亦即杜正胜所谓郡(5)县帝国的主体人民。由此,我们可以领会到,这样一些性质与市民-公民所指称的对象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因素,而前者比现代一人一票普选制公民社会之前的市民-公民具有更大的普遍性,虽然在某些方面同时具有重大的缺陷。

关于编户齐民的及其与西方市民-公民之间的比较研究,为求得对中国传统社会之中民的身份、地位和状况一般性的判断和结论,人们很可以,比如,从如下几个对比的关系来做考察。(1)编户齐民与其他人等的关系。人们需要考察,譬如,除了皇族之外,是否还有在政治、法律或社会地位上高于他们的世袭的特权群体——这里的关键是这种特权和地位是以血缘的原则继承的。人们同样需要考察是否存在因同样的原则低于他们的阶层?通过这样的定位,齐民在传统社会中的性质和地位便能够得到确切的认识和把握。诚然,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编户齐民“法律、政治身分虽齐,社会与经济力量却不齐。春秋晚期启发的‘编户齐民’的新社会其实一开始便含藏‘不齐’的种子,正如《商君书·错法》说的:‘同列而(6)相臣妾者,贫富之谓也;同实而相并兼者,强弱之谓也。’”这种社会经济力量的差异,在今天的公民社会依然存在,另当别论,这里暂且搁置。(2)与当代中国人的资籍与状况的比较。这里所当比较的依然是政治和法律的地位。通过这样的比较,人们可以认识和了解中国传统社会里的人与现代中国社会里的人之间的关联和异同,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和方向,中国人所经历的变迁的特征,尤其是有关普遍人性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的特征。倘若进一步细分,这样的比较也可以将民国时期的中国人的资籍和状况与共和国时期中国人的同样情形分别予以比较,从而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性和曲折性,这种变迁在各个特定时期的特征和总的趋势。比如,中国传统社会所出现过的一些制度和机构,即便在今天看来还是相当地不同寻常的,甚至是做不到的。譬如周密在《武林旧事》有如下一项记载,“若住屋则动蠲公私房赁,或终岁不偿一镮。诸务税息,亦多蠲放,有连年不收一孔者,皆朝廷自行抱认。诸项窠名,恩赏则有黄榜钱,雪降则有雪寒钱,久雨久睛则又有赈恤钱米,……病者则有施药局,童幼不能自育者则有慈幼局,贫而无依者则有养济院,死而无殓者则(7)有漏泽园。民生何其幸与!”这里何其幸与的民生之事发生在南宋时期的杭州。这些主要由政府提供的近乎奢侈的善品,是至少对当时都城所有的居民开放的。而我所关注的则是供应这些善品和相应的机构和制度背后的观念,以及支持和容纳这些观念和制度的整个社会制度的原则:毫无疑问,人的资籍或民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地位和相应的观念构成了这种制度的核心。但要达到这样的认识,就必须对这类制度和其他关联的制度做系统的实证研究,当然就不是像此处这样征引一下文本就可了事的。(3)与西方社会同时代人的比较。这是颇有吸引力却又相当困难的题目。它的意义在于能够让人们具体而切实地了解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在人的资籍和境况变迁中历史步调的差异,从而了解历史发展在地区和时间维度上的多样性。这样一种比较,需要严格地限定条件,关注之点不仅落实于所比较的对象的政治、法律地位以及社会身份,而且还要考虑群体的规模。前者旨在于区分编户齐民是否在那个特定的社会之中构成政治共同体的主体,是否乃是社会精英分子的渊薮;后者则在于通过规模即人数来判定社会多数的状况和相应的性质。这自然也反过来加深人们对同时期西方社会的人的状况的理解,并促使人们了解这种状态的来龙去脉和变迁的原因。比如,德国的市民-公民原有不同的发展和演变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资籍、地位、人数和性质等方面也各不相同,以相应时期的中国编户齐民或民与之比较,必须充分照顾到这些方面就是当然的事情,从而使这样的比较研究具有切实的意义。(4)与现代社会公民的比较。这是颇易引起争议的一个题目,但确实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争议之点主要在于如何规定和认定现代社会公民以及相应的标准,后者往往会具有理想的色彩。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可以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民(编户齐民、庶民)与现代社会公民的异同,了解从那种资籍和状态发展到现代公民资籍所需要经历的变化和过程,以及人的境况在这样的发展中经历了或者应当经历什么样的变化。

第二,现实的关切。在现代汉语的语境里,凡强调人类存在及其个体的普遍和平等的性质时,人们一般用人这个词语,而民总是包含着与官或者特权阶层的对立。语义的这种差异来源于传统的政治和社会现实,以及相应的观念,但在今天它却赋有新的特殊涵义。人们使用公民一词来提高民的地位,而消除民原来蕴涵的低于君、官和其他特权阶层的意义,不过,公民概念始终不能尽行覆载人的普遍性。

公民和公民社会在中国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因为在这里统一的公民资籍并没有建立起来,人们还因为家庭出身、职业、地域乃至政治身份等差异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与群体,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上和社会上受到区别对待。由于缺乏普遍的公民资籍,所以在现代中国倘若说及公民社会,它也只是以片断的形式产生和存在的。这样,关于公民和公民社会的研究就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它需要考察其他政治共同体的经验和现实,另一方面,需要就关于某种人的和社会的理想境况从事建设性的探讨——这乃是针对现实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所做的理论构造。其实,这与中国市场经济的研究一样,对历史、西方经验的考察和关于理想的或合理的模式的构建,始终是理论研究的三位一体的任务,而且也自然而然地会揭示通向现实的途径。历史考察,尤其历史与现代的关联,对当代中国的现实分析和前途探讨所具有的特别意义就在于如下一点:倘若中国社会的现代发展可以另寻他途而别开生面,那么传统就当是各种理由中的一个主要方面。

公民和公民社会的目标,如果概括地说,其实是相当简单的,这就是人的平等权利以及他们在充分自由之下的生气蓬勃的生活。但是,达到这个目标的途径、形式和条件却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因为人们虽然可以从理论上设想合理的原则和目标,也可以借鉴和参考其他政治共同体的成功经验和制度,但是就如民主制度一样,公民和公民社会的形成乃是成为公民之人自我学习和实践的过程,而这种学习和实践包括对公民价值的认识、成为公民的意愿的增强以及逐渐地以公民身分行事的习惯——事实上确实有相当多的人并不了解公民的价值,也有许多人痛恨其他人能够享有与自己平等的身份和地位。

因此,关于公民和公民社会的研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实证的,理论的构成固然重要,但如要弄清在现实社会中人的境况是如何的,乃至我们自身的境况是如何的,那么经验研究就是必由之路。比如,在中国社会,究竟是何种观念和制度,哪些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影响人的平等资籍的建立,从而使人被分裂为具有不同身份和地位的阶层和群体并受到不同的对待,以及这些身份和待遇还通过血缘和家庭的纽带延续下去?这种境况对个人、对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它又如何从不同的层面和途径渗透中国社会的结构和人际关系?或者中国人的社会结构与社会组织又是怎样的一种状况?人们如何评价和判断这种状况?对于上述种种人们又有什么样的对策和期待?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之中人和民的研究,与市民-公民的研究一样,虽然其对象和研究本身蕴涵了无可回避的现实意义,依然可以而且应当是纯粹的学术研究,而不能以现实关切和意识形态的理由来影响资料的选择、解读和判断。诚然,关于公民,或一般地说,关于不同社会形态和政治共同体之中人的资籍的研究,不仅涉及观念、理论、方法和态度,而且也关涉学术的自信和勇气。理智的诚实、学术的勇气和坚毅的精神对措置这一类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不可或缺的。三、简单评论

当这本文集以现在这样的样式放在读者面前时,我们可以说,关于市民-公民及其社会的研究又打开了一扇新的门,展露了新的光景。然而,本次会议的原初目的之一,即要解决这一簇德文词语的翻译问题这个目的却依然没有达到,这一点读者也可以在这本文集里很直接地看到:Bürger、Bürgertum和同簇的其他词语仍旧呈现为各种不同的译法。它们蕴涵了德国乃至欧洲社会—历史的复杂变迁的历程,而其移译又关涉中国与德国暨欧洲之间在历史、政治、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巨大差异。确实没有任何一个现成的汉语词胜任如此复杂的指称,要重新构造一个能够容纳如此丰富意义的新词,就如前文所说,也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诚然,中国现代社会的变迁,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消除了许多差异,丰富了公民这个词语的意义,但它并不能追记历史;而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导致的隔阂,它也无法消除现实所存在的所有差异。然而,本次会议及其成果揭示了这些差异,主要是通过对德国社会—历史之中的市民-公民现象较为深入的研究让人们理解了这一簇词语所指示的对象的本来面貌,尽管仅仅是一小部分,从而理解这一簇概念的真实意义,并进而反思和了解先前汉译以及相关理论的片面性和错误。

市民-公民现象在德国最为典型,这簇词语及其概念的现代意义也由德国人阐发得最多,若干有重大影响的体系性理论也出自他们之手;在中国,在思想和理论上曾经产生过莫大影响的以这簇概念为核心的相关理论主要来自于德国。因此,与德国学者的交流与讨论就具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德国学者展现了他们的学术实力,他们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是建立在德国学术界既有成就的深厚基础之上的,比如科卡教授的那篇论文是以其关于市民-公民研究的多卷煌煌巨著为根底的。自由的思想和认真的态度是他们学术力量的根源,而这也体现在其论文的字里行间。除此之外,德国学者的研究更注重实证,注重方法与理论的构造,在题材上他们注重社会理论、社会结构和社会行为的考察,着力于追求市民-公民社会之中的各种联系,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理解此类关联和它们的变动和发展。

对市民-公民所牵涉问题的现实性,中国学者感受的深切程度要大于德国学者,这一点很真切地反映在会议的现场讨论中,而在本文集中则没有多少的呈现。在本论文集里,中国学者也从德国社会—历史结构的角度考察市民-公民问题,体现了他们关切的重点,不过,多数论文还是以概念的和文本的研究为主;研究的题目比较广泛,视野也开阔,但相对而言,在综合性和深度方面尚有所欠缺。诚然,一般而言,有关德国的研究,德国学者胜于中国学者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倘若反思一下国际汉学和中国研究的情况,这样的理由看起来就不够充分了。

关于中国公民问题研究的不足,在本文集中,是可以一望而知的。更进一层来说,关于人和民的研究,在汉语学术界向来是相当薄弱的。而在既有的研究中,实证研究又更缺乏。实证研究和理论构造,不仅在人和民的研究领域,而且在所有其他人文社会学科领域,对中国学者来说,都是有待加强而大有提高的余地的。仅仅就单纯的学术志趣和认识欲望而言,整个中国社会—历史乃是一个无限丰富的宝藏——中国传统社会是人类历史上屈指可数的几个系统文明中的一个,而现代中国的社会现象又极具复杂性和丰富性以及演变的独特性,这两者都缺乏充分的和有足够说服力的理论解释——更不用说,认识自身的历史和当下的实在乃是中国学者所肩负的义不容辞的责任。2010年11月29日完稿于北京魏公村听风阁2010年12月1日改定————————————————————(1) 作者原为本文集写过一篇名为《理解“市民-公民”概念的维度——(从市民社会到公民社会文集)序》,并已先行发表在《文景》2008年11期上。由于复杂的原因,该文无法采用,于是重新撰写了这一篇新序。倘若读者愿意了解理解市民-公民概念在中国思想和学术界的经历,可以去翻翻那篇文章。(2) 王健文主编:《政治与权力》,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6页。(3) 同上书,第16页。(4) 《政治与权力》,第36页。(5) 《政治与权力》,第37-38页,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第vi页。(6) 《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47页。(7) 周密:《武林旧事》卷六。康德法哲学中的公民概念北京大学哲学系 韩水法(1)

公民(Bürger)概念是康德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康德这部法哲学的目的就是诠证和阐明一套先天的法(权利)原理,而后者为构成公民状态的实证法律体系提供法(权利)的基础,或者用一般的而非康德或德国人的说法,为公民社会的法律提供观念的和理论的基础。在康德法哲学中,理论的对象是法,而其主体却是公民,这一点对理解这个法哲学至关重要。这样,我们就可以了解,康德的法哲学,包括《道德形而上学》中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和《永久和平论》等的主旨乃是在建立一个公民社会的秩序,而这同时就在规定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面公民的公共性质,即公民的法(权利)的性质。这是一种普遍的规定,因为康德并没有把它仅仅局限在一个国家之内,它还覆载(cover)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最后整个世界的公民法(权利)。

不过,当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康德的公民概念时,这个公民概念就呈现出哲学的、社会-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等层面的问题。而当我们用汉语来翻译这个概念时,所牵涉的除了上述问题之外,还包括中国与欧洲社会—历史的重大差异和语言表达上差异。因为如所周知,这个词在德语里原本就有市民与公民这两层意义。在康德法哲学里,这个词虽然有其市民的渊源,但主要不能理解为市民;而当它主要被理解为公民时,它却展示了它明显的内在不一致或矛盾。如何解释这些矛盾,不仅关涉康德法哲学理论本身,而且也关涉上述其他相关的问题,同时也取决于方法的选择。要正确地理解这个概念,并从而正确地理解康德的法哲学,采取一种综合的方式,乃是不可避免的。

研究这个概念可以采取多种路径,而不同的路径会让你看到康德思想的不同层面。在这篇论文中,我想采取一个稍微特别的路数来分析康德的这个概念。

这个路数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我将甄综韦伯的著作里有关这个概念(市民/公民)的考察。因为城市与市民一直是韦伯关切的中心。所谓宗教伦理,所谓资本主义精神,所谓现代合理的资本主义,其荷负者无非就是市民,或者一般地说,资产阶级。因此,这个阶级的形成与转变,包括精神状态的形成与转变,乃是现代社会形成的关键。所以,我们看到,韦伯在他的著作里面,在他的授课里面,从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语境中反复讨论这个概念及其相关的问题。

第二,我将从康德的法哲学体系里面公民概念与其他基本概念的关系,尤其是与法、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公法和私法等核心概念的关系,来考察公民这个概念的意义、作用和其他规定。

第三,我把康德论述公民的语境分为三类,并考察公民概念在这些不同语境下的意义;在这个基础上对公民概念做出一种结构上的分析,而后者也就构成了整篇论文的结论。一

韦伯关于市民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和考证之所以具有权威的意义,主要在于他是从一个几乎无人能够企及的综合视野来规定这个概念及其相关的联系的。这个视野如此之广,以至于在韦伯的描述之下,令读者在把握市民这个概念时如观察者一般,有身临其境之感。

在《经济通史》(Wirtschaftsgeschichte)第廿八章起首,韦伯就市民给出了一个相当赅简的规定。他说:“照社会史上的用法,市民阶级(Bürgertum)这个观念有三个明显的含义。第一,市民(citizenship)可包括几个社会范畴或阶级,而这些范畴或阶级各有其特殊的社会或经济利益。照这样解释的市民阶级并不是一元的,其中有大市民和小市民,企业家和手工工人都属于这个阶级。第二,就政治意义上来说,市民意谓着国家成员的资格,含有特别持有一定政治权利的意思。最后,就阶级意义的市民来说,我们把不同于官僚阶级或无产阶级和它们范围以外的其他人们的那些联合在一起的阶层理解为‘有财产和有文化的人’,也就是所有企业家、定息领受人以及(2)一般有文化、有一定阶级生活标准和一定社会威望的人们。”

上述的定义实际只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按照韦伯的说法是从经济角度所做的规定,但同时却蕴涵了城市和职业的限定条件,所以他们并非仅仅在经济的性质上面,而且也在地域和职业的特征方面,形成了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它包括定义一和定义三。定义一是此层意思的基本规定。定义三是从社会等级的角度做出的,人们自然也可以阶级的概念来理解这个规定,但是经济的考虑依然构成其主要的因素,所以韦伯所强调他们的“有财产和有文化的”的性质。但是,经济的因素是与社会—历史的和传统的等因素混合在一起的,这也就是所谓社会的性质的实际含义。在历史上,定义三所规定的市民应当是发展了的市民,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就是所谓的资产阶级(bourgeoisie)。第二层意思就是定义二的意义,它集中在政治规定上面。市民是国家的正式成员并且持有一定的政治权利。这样,他们并非单纯的市民,而且也就是公民,并且按照康德的说法,他们还是积极公民。这自然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它与定义一和定义三有时间上的差异。不过,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说,第二层意义上的市民是从第一层意义上的市民发展而来的,而其关键之点就是第一层意思上的市民因其经济、地域和职业等原因而获得的政治权利被普遍化了,为其他阶层的人所享受。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康德所谓公民这一概念的社会—历史和经济的渊源和背景。

韦伯的关于市民的定义虽然一直覆载到现代,即到韦伯时代,但是,韦伯研究市民的绝大部分文字始终围绕古代与中世纪城市的活动与变迁展开的。这自然首先给我们造成了市民这个词与城市的天然而密切联系的深刻印象。从韦伯的大量论述之中,就市民到公民的演变,我可以概括出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韦伯强调西方的城市与中国或世界其他地区城市的区别——中国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具有规模远胜于西方同类的城市——城市是一个统一的共同体。“具有统一共同体那种意义的城市却是西方以外的任何地方所未有的。在中世纪,显见的特征就是各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以及不同程度的行政自治。中世纪的市民之所以为市民,(3)正因为他受这种法律的管辖并参加推选行政官吏。”

在中国历史上似乎也出现过类似城邦的国家,但是并没有成为主流。中国的城市乃是一个统一国家的地方行政、文化和商业中心,并非自发地、通过某种契约形成的政治共同体。而“西方的城市是通过(4)古代的结盟和中世纪的联盟这类兄弟会的建立而兴起的。”这里就关涉第二点,即市民与城市是通过共同的信誓为了共同利益而形成的,而其成员就有最起码的平等的身份。城市共同体及其成员的这样的组成方式自然使人联想到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模式。

第三点已在上面的引文中点出,这就是城市是自治的,市民受自己的法律——自己制定的法律或自己同意的法律——约束,并且他们有资格推选行政官吏。西方现代民主制度的直接渊源是这种自治城市的民主制度。不过,在这里相当重要的一点是,到韦伯那时为止的现代西方没有哪一个国家是直接从城市共和国发展出来的,因此民主制度的源流是通过国家形式的变换而持续的。与此相关,就社会阶层而言,现代的公民也并不是直接地从自治城市的公民发展而来的。不过,这不是本文所关心的重点,这里的重点在于表明,市民这个概念因其在自治城市的政治地位而具有了类似于现代公民的意义。

在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兴起的时代,这些自治城市就因被纳入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而逐渐消亡,所以韦伯说,“现代城市的命运却完全两样。在这种情况下,城市的自治权重又逐步地被取消。17和18世纪的英国城市已经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财政和社会阶级意义的行会集团。同一时期的德意志城市,除帝国城市外,都不过是听命于上级的地理上的实体(Landstaat)而已。……但是事实上,现代城市的自由被剥夺之彻底,正和古代时期随着罗马统治权的确立而发生的情形不(5)相上下。”但是,相应的阶级、制度、观念,以及对此文而言重要的概念却保留了下来,尽管是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的。

倘若我们将视野拓宽,从而覆载韦伯反复论述的中世纪的自治城市与市民直到20世纪初之间的历史时期,那么就会看到这样一个历史进程:市民是在中世纪的城市国家或自治城市里面诞生的,两者一起造就了现代宪政与民主的雏形,并且为社会契约论提供了某种社会—历史背景。然而,随着现代合理的资本主义和合理的国家,或者一般地说,宪政的国家,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代议制宪政国家的出现,城市的自由被剥夺了,城市不再具有独立的政治共同体的意义,因而也就不复为独立的经济共同体。但是,作为其结果——自然是就西欧的整体历史而言,市民的资籍却普遍化了。这就是说,原先为市民所独有的权利被普及到了其他阶层。按照韦伯的分类,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首先,阶级的界限拓宽了,原先对市民的经济规定,主要就是财富条件的限制降低了,而且他们也不再受地域和职业的限制;第二,与第一点直接相关,市民所持有的政治权利普遍化了,亦即为其他阶层的个人所分享,不再局限于特定的阶层,而是扩展到一(6)般的个人——在那个时代主要是男性成员;第三,在这样一个进程中,市民越来越成为一个阶级,而且也成为越来越政治化的概念和术语。政治权利的拓展至少在理论上、法律上以及如果情况理想的话在实际上抹平了韦伯所说的第三层意义上的市民与在其两端的阶级的差别。

这里我以韦伯的定义为纲,参照德国的历史以及一般欧洲的历史,勾勒出从市民到公民的演变的一般进程。这个进程在现实生活中是波澜壮阔的,通过无数战争、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而逐步达到的,并且是在颇晚的时候才达到的。

韦伯的论述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有趣的景象。他给市民下定义时的角度既包括经济的,亦包括政治的和社会的,但他为此提出的考证性的分析和综合却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市民的社会的、经济的、军事的活动层面,因此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自治的共同体是如何实际地在上述各种关系之中并通过这种关系而形成的理论场景。人们由此可以看到和理解市民这个概念在社会—历史之中的复杂性,但从中依然可以(7)得出与之相关的关键因素:自治城市通过盟誓成为平等的人(Eidverbrüderung)而组成;自治城市不仅在行政、法律上自主,甚至也有自己的军队;得到市民同意的并对所有市民一视同仁的法律,从而在某些层面上大体平等的身份和相应的权利,以及部分市民的选(8)举权和被选举权。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也谈到了自由城市的形成的大致相同的方式:“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国法保护,又无力自卫,所以只有两条路走,就是说,若不投身某大领主之下,为其奴隶,乞求保护,就只有联合起来,共同守卫,彼此相互保护。城市居民单个地说,没有自卫能力,但一经有了(9)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轻视。”韦伯常常引用“城市的空气是自由的”(Die Stadtluft macht frei)这句德意志谚语来指明自治城市的性质,斯密的判断也与此大体相仿:“至少,从这个时候起,他们在(10)我们现在所说的自由这个字的意义上,是自由了。”而市民之所以是自由的,除了免除奴役之外,“他们通常设立一种自治机关,有权推举市长,设立市议会,设立市政府,颁布市法规,建筑城堡以自卫,(11)使居民习战事、任守备。”这些广泛的权利为我们理解市民这个概念包含公民的意义,或者说,或者演变为公民的概念提供了相当充分的根据。

市民的自由的一项主要因素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拥有财产的自由。虽然平等的财产权到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还是人们所要追求的三大目标之一,但在那些自治的城市却已经发端。这最早表现为自由地占有土地,或者至少持有土地的资籍。(12)它自然同时就扩展到对其他财产的自由拥有。在所有市民自由中,这一项自由却是它们在现代变迁中最为关键和持久的因素,在西方社会,在现代社会城市自治权被逐步取消的过程,只有这一项权利不断地得到扩展。或许也可以这样说,正是现代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的兴起才造就了使这一项权利普遍化的条件。它在法(权利)与法律上的重要性,人们稍后就会下面关于康德法哲学的文字里认识到。二

在这一部分里,我将考察公民概念在康德法哲学体系里的导出、意义和地位。这是对这个理论本身内在结构的分析,因此它偏重于方法与逻辑的诠证。康德一向讲究著作的谋篇布局,即所谓的建筑术,因此概念在其著作中的正式出场和位置的安排,都是有其结构上的通盘考虑的。于是,我的考察将依照康德法哲学的内在理路以及论述的一般逻辑展开。《法学的的形而上学原理》,像《实践理性批判》一样,是以综合为其主要方法的。康德说,“一切法(权利)的命题都是先天的,因为它们是理性法则。”(Alle Rechtssätze sind Sätze a priori,denn (13)sie sind Vernunftgesetze.)而就这个原理的基本任务是从理性的先天法则推演绎出特定的法的命题而论,康德法哲学的任务就是回答如下一个问题:“先天综合的法(权利)命题是如何可能的?”(wie (14)ist ein synthetischer Rechtssatz a priori möglich?)这样,我们就看到,康德的理论进展在这里从关于个人的最为核心的社会关系的先天原理出发,推演出其他特定关系的命题,并且在某一个关键之点上,公民概念就顺势而出。但是,这个概念在那里仅仅包含与其核心意义相关的基本规定,因而自然也就是一种抽象的界定。所以,这里的文字与第三部分的文字会有不同,它主要检视法(权利)的核心关系,以及它如何会产生公民及其概念的规定。而在第三部分,我将会比较具体地分析和阐述公民概念的诸种意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阐明康德公民概念的不一致和矛盾,并且解释它们的缘由,消释这类内在的冲突。

康德在不同的法哲学文字里面,进入法(权利)原理的方式是不同的。在《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他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途径。其一是《实践理性批判》的路数,即以自由的实在性为前提和基点进入法的原理,其过程的简单线路就是通过扩展自由的概念,引出外在自由,又从外在自由就是我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的并立这一观点导出我的和你的这个关系,而后者乃是康德法哲学里面的人与人之间的最基本的、核心的法(权利)关系。就如上面所提及的,这就是一个从先天法则进入经验关系的进程。其二就是直接从我的和你的关系切入,逐渐将此种关系扩展为其他的关系,因此后者也就是一个具体化的过程。但是,这个过程同时也是不断地引入法的先天原理的过程,而这(15)从另一方面来看也就是分析的方法。这样,在方法论上,我们就又见识了康德并用综合与分析的做法。对法哲学或者一般的法学理论来说,用先天的原理来规定和诠证具体的法律关系当是一条荆棘满布乃至山壑横亘的路途;但是在康德这里却仿佛是一条坦途,它将所有的法(权利)的关系串联在一起而自成一体。这之所以可能的关键就在于他将我的和你的这个关系作为一切法(权利)的原初关系,或者说元关系;它也就成为一切其他关系的渊薮。

在今天,我们依然应当承认,这是一种相当彻底的态度。这种彻底性在于使人们可以撇开一切传统的、宗教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的关系来直视个人之间关系的本质——当然是现代人的关系的本质,而这自然也就让人们能够直面公民这个概念的实质所在。虽然并非现代人的一切社会关系都能够在理论上都能从我的和你的即占有这个关系演绎出来,并且也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能够简单地还原为这个关系,但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和基本关系却是可以这样来理解和构造的。

我的和你的这种关系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是由我的自由与你的自由的并立这个原理来确证(rechtfertigen,justify)的。在经验中,我的和你的之关系原本有多种不同的性质,比如,在社会—历史现实中,持续地占主流地位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这就是说,在这个关系中的我与你具有不同的资籍,因而它可能表现为支配与受支配的关系,也可能表现为享有不同权利的不同等级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譬如,“我”杀害“你”,只需赔偿一头牛,而“你”杀害“我”就需以命相抵,甚至还要搭上亲属的性命;“我”拥有占有土地的资格,而“你”不仅没有这个资格,甚至只是从属于土地的,连人身也是不自由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此外,与这种等级同等重要的一种事实是,因为没有普遍的因而一视同仁的规范的约束,即使同一等级里面的“我”和“你”的关系也是不确定的,他们并不受到同等的对待,因为这种关系并没有受到一套稳定的规范的约束,而是依那些有权来处理这种关系的人或机构的随意的判断而定的。与所有这些社会—历史的经验实在不同,在康德法哲学里,个人之间并立的外在自由是以平等的理性存在者为前提条件的,而自由原本就是一条法则,是对所有理性存在者一视同仁的。于是,源于先天理性并受其制约的我的和你的之关系中的我与你是两个平等的个人。这样,从先天的原理出发,个人之间的在法(权利)上的平等地位就确立了起来。

我的与你的这种极其抽象的关系有其现实的内容,这就是占有。(16)每个人,或者绝大多数人具有平等的资格去占有的外物这一点,为什么会成为西方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反复论述、分析的主题,曾长期为中国人所不理解。然而,就如分析韦伯的市民概念时所指明的那样,这一点对西方现代社会的发展却是至关重要的契机,而这个现代社会在康德的笔下就是公民社会,在韦伯的文字里就是合理的资本主义。因为在西方的封建社会时期,占人口大多数的农奴并没有自由地占有外物的权利,自然也就没有平等地占有外物的权利,在那个时代,占有的对象主要就是土地,就如康德在法哲学的(17)文字里举例时常常提及的那样,因为订立契约是自由人的特权。而中国的情况刚好相反,在其漫长的传统社会中,除了极少部分人外,绝大部分人都有自由占有财产的资籍,从而在理论上也就有平等地去占有的资籍。这一点就使西方特定意义上的市民概念在中国社会—历史境域中成为一个陌生的概念,因为市民在汉语里面并不像在康德与韦伯的著作里那样,或如在亚当·斯密的笔下那样,是拥有某种特权的阶层,从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政治概念,而仅仅是一个与地域和职业有关的概念,甚至单单与居住地有关的概念。

于是,我的和你的这种关系倘若按照康德的先天原理成立的话,就承带了政治的和经济的双重平等的因素: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资籍去占有外在的物。康德的法哲学为这两种关系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先天的原理,或者反过来说,先天的原理将这两种因素结合在一个统一的法(权利)的体系里面。我的和你的这样一种关系即纯粹的占有,在康德法哲学里面属于私法(Privatrecht),并且在自然状态之中也是有效的。但是,在那种状态中,这种外在的关系,这种占有,乃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为了使这种关系成为确实的和稳定的关系,单单理性的先天原理就不敷足用,而需要后天的强制。这就是说,虽然理性存在者都能够认识到关于外在自由并立的法则,但是并非所有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出于自觉来服从这个法则,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就需要使这种理性的法则化身为外在的强制。于是,这里就出现了一类重要的社会—历史行动,一种法(权利)的重要的因素也因应出现。这个行动就是人们彼此联合起来,共同制定一套法律,并且愿意服从这套颁行的外在的法律。那个因素就是公共的意志或联合起来的意志,它能够将内在的普遍法则造就为外在的普遍的法律,使内在的普遍责任变成外在的普遍强制。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总体就是公法(das öffentliche Recht)。人们由此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状

(18)态。康德强调,私法的内容在公民状态中与在自然状态中是一样的,而公民状态中的法律只是关涉人们聚合起来的法(权利)的形

(19)式。换言之,公民状态就是人们同意将有关我的和你的这种关系的先天法则造就为“我”和“你”都必须服从的外在法律,使服从这个法则的个人意志聚合为共同的意志。

公民概念就这样在康德法哲学体系里面出场了。我们看到,这个进程和达成的方式相当简单,这就是不得不相互一起生活的人为了使自己的占有稳定和永久化,为了一个稳定的、对所有人都适用的并且外在强制的法律而联合起来。但是,这里却包含了三个不可忽视的基本因素,它们与韦伯关于市民的定义是大体契合的。首先就是占有,这也就是公民之间的基本的法(权利)与法律的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经济关系。人虽然是被称为政治动物,但其本原的行为当是经济的,并且是以此行为来造就政治活动的。其次,占有对公民来说是一种平等的权利。每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财产权,也就是说都拥有平等的占有权,这在当时的西欧依然是一项还没有达到的目标,而在欧洲的其他地方甚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是一种特权。以上两项单独来看似乎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但当它们的前提是一个彼此自愿结合在一起的共同体,意义就大不一样了。虽然国家是向来就是存在的,但是与上述两项因素结合在一起的政治共同体却具有别样的性质,它导致法治的政体,而如果法(权利)的普遍性是充分展开的话,就导致民主的政体,而用康德的话来说,它就是一个真正的共和国。

于是,从康德法哲学的内在理路这一角度来检视欧洲社会—历史上的类似的实在,或韦伯理论体系中的自治城市时,我们就会看到,这种共同体及其固有的因素包含了一种逻辑的必然性,后者的结果就是现代西方的民主共同体。自治城市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雏形。公民概念是由市民概念演变而来的,市民的单单经济性质,市民的单单社会性质,都不足以使其成为公民,甚至单单的法的性质也不足以使其成为公民,而只有政治的行动才使其成为公民。这就是康德法哲学通过其抽象而简单的演绎诠证的道理。什么是政治?简单地说,政治就是通过法的原理及其外在形式使基本经济关系普遍化,并确认这种普遍性的行动。韦伯关于自治城市、市民以及统治社会学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三

现在我要对公民概念在康德文本中的具体意义做一些具体的分析。由此,我们便会看到,在具体的语境里面,公民概念具有不同的意义,而这与社会—历史具体境域中的公民具有不同的资籍这一点是正相对应的。

在《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里面,公民这个词在多数情况下是以形容词形式(即bürgerlich)用来规定诸如状态、宪法(Verfassung)(20)、社会等人实存的组织形式及特征的。在多数情况下,它是用来规定状态(Zustand)的,即与自然状态相对的公民状态(bürgerlicher Stand)。公民状态是私法与公法的分野。它在康德法哲学里的意义是多层次的。它最基本的意义就是野蛮人脱离自然状态而进入的那个有统一的法律的社会,而不论这个法律是根据什么意志、由什么人来制定的。

先天的理性法则早就存在,为什么恰恰在某个时候人们突然想到要将作为自然法而存在的我的和你的先天原理制定为普遍的外在的法律规范?这是所有的社会契约学说都会受到的一种质问。向康德提出这个追问是尤其正当的,因为他有明确的历史发展的思想,比如他的理性的历史计划。对此,康德有一个相当明确的看法:“去查实国家机器的历史渊源,是徒劳无功的,亦即人们无法将公民社会的开始确定到某个时间点上,因为野蛮人并没有设立任何他们起初臣服于法律(21)的标志,并且反倒很可以相信,他们是以强力肇始这个机器的。”(Der Geschichtsurkunde dieses Mechanismus nachzuspüren,ist vergeblich,d.i.man kann zum Zeitpunkt des Anfangs der bürgerlichen Gesellschaft nicht herauslangen denn die Wilden errichten kein Instrument ihrer Unterwerfung unter das Gesetz,und es ist auch schon aus der Natur roher Menschen abzunehmen,daβ sie es mit der Gewalt angefangen haben werden)康德这里所要表明的是,社会契约论在他的法哲学里面仅仅是一个理论的设计,它的理想类型是和平的。然而,在社会—历史的实在之中,即便是一个公民社会的诞生也可能是借助于暴力手段的。韦伯在其关于自治城市和市民的文字里也反复地论述了这个问题。不过,在这里点明这一点是让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在康德法哲学自身的理路上面。

康德认为,自然状态也有社会,所以这里的社会姑且可以看作是自然状态与公民状态的过渡形态。一种理想的公民状态,是由人们自愿地以平等的身份联合起来、制定法律并服从这套法律而形成的共同体。这样一个状态就是公法所适用的情形。如果再简略一点,那么这就是有一套颁行的并且因而外在强制的、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法律的社会。康德所提出的那个公法的公设所阐明的正是这一点:“在无可避免的与人共处的关系之中,你应当从那种自然状态转入法的状态,亦(22)即分配正义的状态。”(du sollst im Verhältnisse e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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