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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31 0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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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盖地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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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微课版)

税务会计(微课版)试读:

前言

Preface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财务会计、税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提供的三类会计信息被广泛使用,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程度要远远高于税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密切程度。在会计理论与实务界,仍然有人将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混同于会计学科划分,认为财务会计可以处理涉税事项,税务会计没必要独立存在。但涉税事项不等于纳税事项,涉税会计处理不等于税务会计处理。涉税会计处理的目的是提供财务报表(报告),处理依据是会计准则;税务会计根据税收法规处理纳税事项,进而提供纳税申报表——税务会计报表。它们是两个密切联系但又不同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税收、会计等法规制度建设明显地体现在基于会计权益的分权观上,而非基于财税权益的集权观。在基于会计权益的分权观下,税务会计已经成为一种制度安排。

本书主要内容及章节安排如下。

第一章简述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包括税务会计的概念、目标、原则、基本前提和会计要素。

第二章简述纳税基本知识,包括对税收的基本认知、税收实体法的主要构成要素、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至第九章,对七个主要税种分章阐述其税务会计,其中又以第三章“增值税会计”和第七章“企业所得税会计”为核心章节。由于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制度遵循财税合一的模式,因此,在第三章“增值税会计”中的科目设置、会计记录方法一般以税法为准;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采取财税分离模式,因此,在第七章“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为依据,前四节属于税务会计中的所得税会计(Income Taxes Accounting),均是以企业所得税法为确认、计量、记录依据,并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在第五节“财务会计中的所得税会计”(Accounting for Income Taxes)中,以《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为依据,主要阐述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而非全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内容(属于财务会计范畴),仅是为了便于分析比较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因为在“一套账”的账簿体系下,在会计账务处理(记录)环节,两者密不可分。当然,如果在财务会计课程中已经比较系统地学习过这节的内容或者因课时所限,可以不讲或者自学。

第十章阐述企业经常涉及的六个小税种,简述其确认、计量、记录和纳税申报。

在体例结构上,每章章首设置了“学习目标”和“本章导言”两个栏目,每章章尾设置了“本章重点和难点”“思考题”“技能题”等栏目。

另外,本书的一大亮点是在内容形式上,针对重要的知识点配录微课,扫描二维码即可观看视频。

本书与张孝先编写的《税务会计实训教程》配套,以提升读者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

税务会计的规范标准当然是税收法规制度。因此,本书在阐述各税种会计时,其确认、计量与申报均以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包括2018年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等)为准,其会计记录则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结合。

税收、会计法规制度变动频繁,书中所涉法规制度,如理解有误,应以法规为准;如有新变化,应以新法规制度为准。变化总是在发生,唯有变化是永恒,让我们适应变化、享受变化,并努力去追踪变化。盖地于天津财经大学2019年1月第一章 税务会计概述

学习目标

1.了解税务会计的产生及其发展;

2.理解税务会计的目标和基本前提;

3.掌握税务会计原则、要素及其关系。

本章导言

在学习财务会计时,总会出现“税金”这个“干扰项”。根据会计准则能够确认计量税金负债(应交税金)吗?当然不能。税金负债的确认计量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法规制度,但会计记录一般是“一套账”,这就要正确处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是两者分离,还是两者合一?哪些税种分离?哪些税种合一?财务会计不能取代税务会计,同样,税务会计也不能代替财务会计,两者和合为美。第一节税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一、税务会计的产生税务会计的产生及概念

从国家开始征税后,税款的缴纳者像关心自己的生产耗费那样,也必然会关心自己的税收负担,自然会产生纳税计量和记录的要求。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各国的税制远未走向法制化。在这种纳税环境下,纳税计量和记录不可能形成规范的体系。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所得税的产生,各国税收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也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经济)逐步走向工业经济,税务会计(纳税会计)的产生也就逐步具备了经济、法律等基础。美国著名会计学家E.S.亨德里克森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写道,很多小型企业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填制所得税申报表,他们在报税以前都不记账。甚至在大公司,收益的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工作。因此,所得税法规对建立会计的通用程序具有一定的影响也就不足为奇了。这些程序同样也会有助于会计理论的形成。

在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现代所得税法的诞生和不断完善对其影响最大,因为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经营、投资和筹资等各环节、各方面,涉及收入、收益、成本、费用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增值税的产生和不断完善,也对税务会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它对企业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企业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设置、记载上分别反映收入的形成、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及转移价值中所包含的已纳税金,这样才能正确核算其增值额,进而正确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税务会计有必要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为会计学科的三大分支。

二、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亦称纳税会计,它是以所涉税境的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纳税事项进行计算、调整和税款缴纳、退补等,即对企业纳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申报(报告),以实现企业最大税收利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成熟到能够把征税、纳税作为社会自我施加的约束,财务会计已不能满足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等)后,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它是介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集国家税收法规和会计记录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可以说是税务中的会计、会计中的税务。

税务会计一般并不要求企业在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报表之外再设一套会计账表(纳税报表及其附表除外)。各企业均应设置专职税务会计人员(办税员),大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及税务总监或税务经理等职位。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和区别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

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工作的影响是方向性的。税收对会计的影响往往与法律对会计的影响分不开,税收通过法律发挥作用,法律保障税收的执行,但它们对会计产生影响的着重点不同。法律规定会计“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税收则引导企业及其会计“怎样做”,从而影响企业及其会计的具体行为。例如,当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实务中允许存在合理差异时,会计计量模式的选择必须遵循分别反映的原则,否则,两者之间量的差异将无法揭示出来。因此,税收对会计的影响是调节性的。企业决策者则被要求在国家法律、制度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如选择会计原则、会计程序、会计方法等。但会计的规范、计量方法、处理方法等也会反作用于法律、税收和企业决策者。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具有互调性。对财务会计根据会计准则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事项及其结果,只要与税法规定不悖,税务会计就可以直接采用。只有对与税法规定有差异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才进行纳税调整,即进行税务会计处理,使之符合税法的要求。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小税种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一般都是直接接受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没有差异”也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由此可见,两者互相依赖、互相借鉴,共同承担企业会计的重任,税务会计向政府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向投资人、债务人提供财务报表(报告)。与管理会计相比,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更为密切。(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

两者除了对象不同、目标不同外,主要还有以下区别。

1.核算基础、处理依据不同

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因为计算应税所得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这与财务会计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定(假设)是相矛盾的,这便是纳税年度自身存在独立性的倾向。财务会计只是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各种经济业务,会计人员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述、得出不同的会计结果,这应该认为是正常情况。税务会计要遵循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也要遵循与税收法规不相矛盾的那些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质量要求)。

2.计算损益的程序不同

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更重视可以预见的事项,而财务会计却可以有某些不同。各国都在力图缩小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的差异,但两者间的差异不可能消失,因为两者目标不同。此外,承认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区别,实际上是承认政府有权对纳税人的非营业收益等进行确认和征税。抹杀两者的区别,可能对征纳双方都是无益的。因此,既不必要求对方适应自己,又不必削足适履去适应对方。应该各自遵循其本身的规律和规范,在理论上不断发展自己,在方法上不断完善自己,更好地体现各自的具体目标,共同服务于企业的整体目标。第二节 税务会计的对象、任务与目标

一、税务会计对象

在企业中,涉税事项都是税务会计对象。因此,纳税人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罚款等经济活动就是税务会计对象。(一)计税基础、计税依据

1.流转额(金额、数额)

流转额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销售(购进)量、销售(购进)额等,是各种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也是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和前提。

2.成本、费用额

成本、费用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耗费和支出。它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费用和流通过程中的流通费用。成本、费用主要反映企业资金的垫支和耗费,是企业资金补偿的尺度。一定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总额与同期经营收入总额相比,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财务会计记录的成本、费用额中,按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3.利润额与收益额

财务会计核算的经营利润、投资收益都需要按税法的规定调整、确认为应税利润、应税收益,这是正确计税的基础。

4.财产额(金额、数额)

对各种财产税,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需要在财务会计对各类资产进行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的税种,正确确认应税财产金额或数额。

5.行为计税额

对行为税(如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应以财务会计确认、记录的应税行为交易额或应税标准为课税依据。(二)税款的计算与核算

按税法规定的应缴税种,在正确确认计税依据的基础上,正确计算各种应缴税金,并做相应的会计记录。(三)税款的缴纳、退补与减免

由于各种税的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法不同,对于同一种税,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的会计记录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种税款的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企业应按税法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正确进行税款缴纳的会计记录。对企业多缴税款、按规定应该退回的税款或应该补缴的税款,要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减税、免税可体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因此对减、免税款,企业应正确进行会计记录。(四)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

企业因逾期缴纳税款或违反税法规定而支付的各项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属税务会计对象,应该如实记录和反映。

二、税务会计的任务

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既要以国家税法为准绳,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又要在国家税法的允许范围内寻求企业税收利益。税务会计的任务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1)反映和监督企业对国家税收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使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的关系。(2)按照国家现行税法所规定的税种、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税目、税率等,正确计算企业在纳税期内的各种应缴税款,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3)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税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4)正确编制、及时报送税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审查意见。(5)及时进行税务分析,提高涉税核算和税务管理水平,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纳税成本。(6)充分利用税收法规制度赋予企业的权利,积极进行税务筹划,努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争取企业税收利益。

三、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税法遵从,即合法和不违法,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具体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

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使用者可以凭税务会计信息进行税款征收、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税收立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融资决策等提供涉税因素的会计信息,以最大限度地争取企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主体来说,税务会计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或税后收益最大化。第三节 税务会计基本前提

企业错综复杂的经济业务导致企业会计实务中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要正确进行确认计量,就必须明确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假设)。由于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故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假设)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因税务会计具有法定性等特点,因此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有其特殊性。

一、税务会计主体(实体)

税务会计主体亦称税务会计实体,即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法人和自然人)。正确界定税务会计主体,要求每个税务会计主体与其他税务会计主体分开,保持符合税法要求的会计记录并填报纳税申报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就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主体不一定就是税务会计主体。例如,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是纳税主体,但并非税务会计主体,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单位才是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即税务会计主体。

财务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内,典型的财务会计主体是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也是税务会计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财务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税务会计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这是所得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论依据。以折旧为例,它意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三、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资金)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今天的1元钱也比若干年后收到(或付出)的1元钱的价值要大得多。即同样一笔资金在不同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税金缴纳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晚,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必要性。

四、税务会计期间

税务会计期间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期间。因此,税务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应税实体必须以年度为基础报告其经营成果,确定其纳税年度,即所有应税实体都必须选择一个年度会计期间,向政府报告其经营成果。我国的税务会计期间统一规定为日历年度,并非由纳税人自己选择。虽然也可将税务会计期间划分为月、季,但强调的是年度应税收益,尤其是所得税。税务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月或季。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清算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则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五、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最基本的前提,各国税制都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基础上的。课税时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予以考虑。例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差异对税额的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有更强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金额。第四节 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原则

为了切实有效地对纳税人稽征税款,在税收原则指导下,通过税法逐步形成了税收核算原则。如果站在纳税人的角度,税收核算(税款稽征)原则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虽然要遵循财务会计的一般程序和方法,但它必须以税法为导向。本书认为,包括我国在内的[1]世界各国,其税务会计原则都隐含在税法中。它在明确性、公认性方面,虽然远不如财务会计原则,但其刚性却明显高于财务会计原则,纳税人一旦违反,就会受到税法等相关法律的惩处。

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提出了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清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八项原则。对于财务会计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原则(特征)、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原则、确认与计量的修正原则,其基本精神大多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因税务会计与税法间的特定联系,税收原则理论和税收立法原则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甚至主导税务会计原则。此外,还应体现税务会计主体的税收利益,逐步形成税务会计原则。本书认为,税务会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税法导向原则

税法导向原则亦称税法遵从原则。税务会计应以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的基础上,以税法为判断标准(或以税务筹划为目标)进行重新确认和计量,在遵从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履行纳税义务,寻求税收利益。该原则体现“税法至上”,税法优先于会计法规等其他普通法规。

二、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原则

此项原则适用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混合的会计模式。某一交易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交易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课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交易事项可能会影响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交易事项的最终应课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交易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其基本含义是:①已在财务会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②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交易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③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三、应计制原则与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不符合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原则,不能用于财[2]务会计报告目的。为了更多地借助于财务会计记录,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原则上接受应计制原则。但在将其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还是存在明显差异的。第一,应该考虑税款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要求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依据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可达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第三,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由此可见,税务会计(实质上是税法)是有条件地接受应计制原则,体现的是税收实用主义。

各国早期的税法都按收付实现原则计税,因为它体现了现金流动原则(具体化为公平负税和支付能力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目前,实现制原则一般只适用于小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人的纳税申报。如果税法明确规定某些涉税事项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则税务会计应以实际收付现金为标准确认、计量应税收入与可扣除成本、费用。

四、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按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会计记录,既有利于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存量计量,又有利于对收入、费用、利润的流量计量,因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在财务会计中,该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为弥补其不足,可以根据判断标准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等,从而对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进行修正。但在税务会计中,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纳税人必须遵循历史(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因为它具有确定性与可验证性。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言:“会计人员之所以使用历史成本,是因为它反映的是客观的评价,并且容易证实。”

五、相关性原则

与财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的含义不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体现在所得税负债的计算上,是指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收益相关。

六、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中对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当期损益并据以进行收益分配。税务会计中的配比原则是指在进行所得税负债计算时,应按税法确定收入(法定收入)并界定同期可扣除费用,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记录过程中,按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在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该原则适用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凡税前扣除的费用,如财产损失等,必须是真实发生的,且其金额必须是可确定的。

八、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税基),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出必须全部是现金支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也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记录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保证税款支付能力的会计记录方法(包括销售方式、结算方式、结算工具的选择等)。

九、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该原则属于定性原则,而非定量原则,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对同一交易事项的认定和会计记录,征纳双方角度不同、利益不同,对“合理”会有不同的解释。税务会计信息应该具有“合理性”的充分说服力。第五节 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要受税务会计环境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税务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其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分类,即形成税务会计要素。它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要素。税务会计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在税收理论中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相乘之积。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有收入额、销售额(量)、增值额(率)、所得额等。

二、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即税法所认定的收入。因此,也可称之为法定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简称“会计收入”)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如下。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换言之,如果纳税人发生非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其所取得的收入就不是应税收入,而只是会计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纳税人取得的一项收入如果是应税收入,那必然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即是某一特定税种的应税收入,而非其他税种的应税收入。

对应税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一般也按财务会计的原则和标准。但在具体掌握上,税法又有例外,如对权责发生制的修正,税法对某些应税行为按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三、扣除费用

扣除费用是指企业因发生应税收入而必须支付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即税法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亦称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分不同情况确认:一是按其与应税收入的发生是否为因果关系,如为因果关系,则可按比例扣除;二是在受益期内,按税法允许的会计方法进行折旧、摊销;三是对财务会计中已经确认、计量、记录的某些项目,凡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一律将税法规定的限额作为“扣除费用”。由此可见,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成本、费用、支出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间虽然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并不等同。

四、应税所得

在经济学、财务会计学与税务会计学中,“所得”的含义有所不同。财务会计学中的“所得”是指账面利润或会计利润。税务会计学中的“所得”是指应税所得,或称应纳税所得额,它是应税收入与法[3]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税务会计实务中,企业是在财务会计提供的账面利润的基础上,按现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及其选定的所得税会计方法(详见本书第七章)确认应税所得,进而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应税所得”是负数,则为“应税亏损”。

五、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亦称应缴税款,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相乘之积。应纳税额是税务会计中特有的一个会计要素,其他会计中没有这个要素。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有计税依据、税率、单位税额和减免税规定。计税依据体现征税的广度,每个税种都要明确规定其计税依据。除附加税外,各个税种均有独立的计税依据。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各个税种一般都有其特定的税率。如果对税基进行减免,则减免税体现在计税依据中;如果对应纳税额进行减免,则减免税是一个单独的因素。

六、税务会计等式

在我国财务会计的六项会计要素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构成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和利润构成利润表。这两张主要报表,分别体现了静态、动态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混合模式下,当财务会计要素的确认与税务会计一致时,按财务会计记录;当两者不一致时,按税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后再融入财务会计中。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税务会计中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的关系可通过以下两个会计等式体现:

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包括所得税在内的所有税种。本章重点与难点

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与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前提)的区别与联系。思考题

1.试述税务会计的产生及其概念。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何联系与区别?

3.简述税务会计的目标和任务。

4.简述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5.简述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质量特征)。

6.简述税务会计要素及其关系。[1].尽管各国(财务)会计原则并不完全相同,但相差不多;我国的会计原则属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公认性,而且具有强制性。[2].现金流量表将以应计制为基础的财务会计信息转换为以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信息。[3].应税所得是计税依据,但计税依据并非都是应税所得。第二章 纳税基础

学习目标

1.了解税收的特点和作用;

2.理解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的程序和方法;

3.掌握税收实体法的基本要素。

本章导言

美国独立战争领袖、美国宪法的起草人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人都逃脱不掉死亡和纳税。”既然纳税无法避免,为何不去主动了解和掌握税法呢?正确计税、报税是企业的财务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为此,必须要掌握纳税的基础知识。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产生

税收的故事神秘古老,税收的设计智慧精巧;税收是国之血脉,税收是公共需要。古今中外,税收都是遵循“无商无税、无税无国”的运行轨迹而变化和发展的,它深刻地揭示了税收同经济、税收同国家的内在辩证关系。归根结底,税收是为了适应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国家的需要而存在和发展的,同时,它又被作为执行国家职能必不可少的重要经济杠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发展,税收也由一国一制趋向国际协调。

税收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二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税收才会产生。因此,税收是国家和私有财产制度并存这样一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自产生以来,一直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税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强制性

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纳税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税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普遍和最可靠的形式。[1](二)无偿性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无偿征收。征收的税款作为国家的财政收入,不给付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偿还给纳税人。正如列宁在1921年所说的:“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2]西”。税收的这种无偿性,与债权收入存在着根本的区别。(三)固定性

税收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在征税以前,税法预先对纳税人、纳税对象、税目、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期限等做了具体规定。税收有一个比较稳定的适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税收的这种固定性,使征纳双方都有法可依。但税收也并非一成不变,国家依据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可以修改现行税法,调整税收的有关规定。

税收的上述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使其与利润、信贷、利息、折旧、罚没、规费、摊派等分配形式有明显的区别,成为一种特殊的分配范畴。税收的三个特征也是区别税与非税的根本标志。第二节 税收实体法及其构成要素[3]

税收实体法是关于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总称。税收实体法直接关系到征纳双方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是税法的核心内容。如果没有税收实体法,政府就没有权力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就没有纳税义务,也就没有税法体系。由于国家设置各税种的特定目的不同,因此,一般按照每个税种立法,即一个税种一部税收实体法(一税一法)。但各税种的构成要素(基本要素)具有统一性,一般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纳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等。

一、纳税权利义务人纳税人与负税人

纳税权利义务人简称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自然人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在税收上,自然人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纳税人权利。法人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以其名义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负有依法向国家纳税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在纳税实务中,与纳税人相关的概念如下。

1.负税人

负税人是最终承担税收负担的人。某种税的纳税人可能同时是其负税人,但也可能不承担税负或承担部分税负。因此,两者可能是统一的,也可能是完全分离或部分分离的,关键要看税负能否转嫁,而税负能否转嫁取决于市场环境和供求关系。一般情况下,间接的税负是可以分离的,即供求双方都会承担一定的税收负担。

2.代扣(收)代缴义务人

代扣(收)代缴义务人亦称扣缴义务人,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或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留或收取并解缴(缴纳)税款。

二、纳税对象

纳税对象亦称征税(课税)对象。它是征税的目的物,也是缴纳税款的客体。纳税对象的计量标准是计税依据,即课税依据。以纳税对象的价值单位进行计算时,其计税依据为从价计税;以纳税对象的数量单位进行计算时,其计税依据为从量计税。既以价值又以数量为计税依据时,为复合计税。税法中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在理论上称为税基,纳税人的应交税款就是根据计税依据乘以税率(或单位税额)计算出来的。各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有的是以收入额为计税依据,有的是以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有的是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如果计税依据是价值形态,则纳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致;如果计税依据是实物形态,以纳税对象的数量、重量等为计税依据,则纳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不一致。如车船税的纳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其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辆数、吨数、米数等。

三、税目

税目是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体现每个税种的征收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对于那些纳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如增值税、房产税等,不必另行规定税目。对于纳税对象比较复杂的税种,在税种内部需要对不同纳税对象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时,就需要对该税种的纳税对象做进一步划分,其划分类别就是税目。

四、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关系或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课税的深度。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因此,税率是体现税收政策的重要指标,是构成税制的基本要素。税率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按照税率的经济意义划分

按照经济意义划分,税率可以分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两种。名义税率就是税法上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就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与其全部收益额的比例(比重)。在一般情况下,同一种税的实际税率可能低于其名义税率。(二)按照税率的表现形式划分

按照表现形式划分,税率可以分为以绝对数表示的税率和以百分比表示的税率。我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率。

1.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指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因此又称之为固定税额。它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在具体运用上,定额税率又分为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分类分级定额税率等不同形式。

2.比例税率

使用比例税率时,对同一纳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税额与纳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固定的。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又可分为产品比例税率、行业比例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等多种形式。

比例税率的优点是:同一纳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有利于企业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展开竞争,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计算方便,便于税收稽征管理。其主要缺点是:不分纳税人的环境、条件差异及收入多少等,都按同一税率征税,这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不完全相符,在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3.累进税率

使用累进税率时,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即把纳税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分别规定逐级递增的税率。这种税率制度既可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又便于充分发挥调节纳税人收入水平的作用,适应性强,灵活度大,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按结构的不同,累进税率又可分为以下几种。(1)全额累进税率。使用全额累进税率时,对纳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均按与之相适应的等级的累进税率计算纳税。当纳税对象提高到一个新的等级时,对其全额使用一级新的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它的累进幅度较大,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具有较强的调节作用,计算方法简单,但存在税负不尽合理的弊端。(2)超额累进税率。使用超额累进税率时,把纳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从低到高对各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税率。一定数额的纳税对象可以同时适用几个等级的税率,每超过一级,超过部分按提高一级的税率计税,这样分别计算税额,各等级应纳税额之和就是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它的累进程度比较缓和,纳税人的税负比全额累进税率要轻一些,但在计算上比较复杂。(3)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在原理上是相同的,但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绝对数,而是相对数,如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就采用的是超率累进税率。

五、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处于不断运动中的纳税对象应该缴纳税款的环节。税法对每一种税都确定了纳税环节,有的税种纳税环节单一,有的税种则需要在许多流转环节中选择和确定纳税环节。从对流转额的纳税来看,由于产品从生产到消费中间要经过工业生产、商业批发、商业零售等环节,故可以选择在产品的生产环节或第一次批发环节纳税,对其他环节不纳税,即实行一次课征制,如资源税;也可以在产品出厂销售时缴纳一次工业环节的税,在商业零售环节再缴纳一次税,而在商业批发等中间环节不纳税,即实行两次课征制;还可以在工业品的产制、批发和零售环节都纳税,即实行多次课征制(如增值税)。

六、税额计算

税额计算是指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其他具体情况,对其应税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采取一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每种税都明确规定了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其基本计算方法相同,即: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

公式中的“计税依据”在具体运用时,涉及以下两个概念。

一是计税单位,亦称计税标准、课税单位。它是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缴纳标准,是课税对象的量化。计税单位分为从价计税、从量计税和混合计税三种。

二是计税价格。对于从价计征的税种,税率一经确定,应纳税额的多少就只取决于计税价格。按计税价格是否包含税款,计税价格又分为含税计税价格和不含税计税价格两种。

七、税负调整

纳税人税负的轻重可通过一定措施来调整。税率主要体现税负的统一性,而税负调整则体现税负的灵活性。税负调整分为减轻税负(税收减免)和加重税负(税收加征)两种情况。(一)税收减免

1.税收减免的概念及其要求

税收减免是减税与免税的合称。税收减免是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但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税收减免体现出了税收在原则性基础上的灵活性,但也存在扭曲资源配置的可能性。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税、免税项目与税收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确认计量。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因故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2.税收减免的类型(1)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经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2)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3)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企业应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填报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

3.税收减免的形式起征点与免征额

除减税(对纳税人涉税事项的税基、税率或应纳税额打一定折扣或予以降低而少征部分税款)、免税(对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免予征税)基本形式外,税收减免的形式还有以下几种。(1)起征点。它是税法规定的对纳税对象开始征税的临界点。纳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金额征税,而不是仅就超过部分征税。当起征点较高时,容易诱发纳税人避税。(2)免征额。它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临界点。它是按税法规定的数额从计税依据总额中预先减除的部分。免征额部分不纳税,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免征额是一种普惠制,有利于保证纳税人的基本所得,尤其是对于低收入者而言。(二)税收加征(1)地方附加,简称附加,是指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款项。附加是对税种的附加,适用于该税种的所有纳税人。(2)加成征收,是指在按法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一成是税额的10%,依次类推,一般最高为十成。加成实际上是税率的延伸,是对税率的补充规定。(3)加倍征收,是指在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额。加倍征税是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其延伸程度远远大于加成征税。因为加成征税并未超过税率自身的规定范围,最大的加成幅度才是一倍,而加倍征税则最少是一倍,因此,其调控幅度大。加成与加倍征收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是对累进税率的一种特别补充。因此,其仅适用于直接税。第三节 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一、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申报制度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时,应履行法定手续的制度。纳税申报不仅是征纳双方核定应纳税额、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研究经济信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可以促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款计算的正确性,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查处税务违法事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一)纳税申报方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

1.直接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

2.数据电文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电子、光学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这些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二)纳税申报的范围

凡是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当期是否有应纳税款,都应办理纳税申报。此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应办理纳税申报。(1)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自行核税、自行开票、自行缴库”的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2)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评估核定的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等分月计算缴纳税款,并定期办理纳税申报,以反映其实际经营情况,以便税务机关检查原先核定的税款定额是否合理。(3)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须定期申报减免税款的发生结果,以真实地反映减免税的成效。(4)扣缴义务人须定期办理纳税申报,以防止不扣或少扣等情况发生。(三)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是纳税期限的起始点。在各税收实体法中,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其确认有的基于权责发生制,有的基于收付实现制。(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期限。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可能立即缴纳税款,因此,在各税收实体法中都规定了具体的间隔时间,即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有按日、按月、按季之分,其中按日又有不同日期之别;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应按次纳税。(3)缴税(缴库)期限。其为纳税期满后,应缴税款实际缴纳的期限,即应于纳税期满之日起,多少天内申报纳税,超过期限即为欠税。此外,有的税种还规定了预缴税款期限和结清(清缴)期限。(4)延期申报。纳税申报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延期。

一是法定延期。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纳税申报期若遇3日(含)以上法定节假日的,可按节假日天数顺延。假设某企业某税种的纳税期限为每月1至10日,1月1日至1月3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10日是星期六,则其纳税期限的最后1天应是1月15日。

二是核准延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四)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将税种、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应纳税额、代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计算机代码、单位名称等填写清楚,并加盖有关印章。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也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同期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附列资料。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相关事项”公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不再报送相关资料,而由企业留存备查。这虽然降低了相关企业的办税负担和向税务机关申报资料的难度,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对企业的税务合规与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再报送的相关资料并不意味着不重要,企业应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税款缴纳制度

税款缴纳制度是指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一定程序缴纳税款的制度。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一)税款缴纳方式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如下税款缴纳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将应交税款解缴入库。

1.自核自缴(查账征收)

其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正确,能够主动、自觉依法纳税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包括附报资料),自行填写税收缴款书并及时缴纳税款。

2.核实缴纳(查定征收)

其适用于财务制度基本健全,会计核算比较正确,能够依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纳税人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包括附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填开税收缴款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3.查定缴纳(查验征收)

其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凭证账簿不大完备的企业。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其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测定或实地查验后,填开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纳税人据以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4.定额(核定)缴纳

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无力建账或账证不全,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收入额)和税率、征收率计算应交税款,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当纳税人每期的实际销售额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间的差异幅度超过20%时,经税务机关核实,可对定额予以调整。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详见本书第七章第二节。

5.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方式

其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前者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方式;后者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方式。(二)税款缴纳凭证——税收票证

1.税收票证的含义

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规定,代征人、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在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税收票证有纸质和数据电文两种形式。数据电文税收票证是指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办理税款的征收缴库、退库时,向银行、国库发送的电子缴款、退款信息。

税收票证的基本要素包括税收票证号码、征收单位名称、开具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费、基金、罚没款)、金额、所属时期等。

2.税收票证的种类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1)税收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人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① 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其为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人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其为纳税人通过现金、刷卡(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人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③ 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其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扣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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