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2015注会考试应试指导)(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0 1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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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双彦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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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15注会考试应试指导)

税法(2015注会考试应试指导)试读: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是财政部直属事业单位。朱镕基总理曾在视察学院时以“不做假账”为题亲笔题写校训。学院以“高层次、国际化、数字化”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被誉为中高端会计管理人才培养的摇篮、会计人员的黄埔军校。

学院自建院以来便积极发展远程教育,依靠深厚的专业背景打造财会行业的现代远程教育平台,为广大财会人员提供方便灵活的终生学习平台。旗下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和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分别提供网络培训与网络资讯服务。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www.esnai.net)

始于2001年,是国内最早开展财经类远程教育的专业网站,提供多层次培训服务: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拥有10多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验和多名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名师,与权威出版社合作编写考试辅导教材,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定制培训服务。

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辅导。旨在帮助考生顺利通过高级会计师考试与评审。提供包括考试、论文、评审辅导的一揽子服务。自2005年开办以来,凭借遥遥领先的通过率、顶尖师资阵容、权威信息来源、强大技术保证、全程贴心服务成为考生的首选培训机构。

行业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及服务。旨在帮助行业管理机构(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财政部门等)提高培训管理效率,丰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提高行业内人员整体素质。目前已形成针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人员等多层次行业人才的完整的继续教育知识框架体系,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员提供灵活选择。累计已经有超百万人次财会人员通过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获得专业、优质的继续教育培训。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www.esn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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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Preface

注册会计师考试从2012年开始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简称“机考”)。在机考方式下,考生必须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同时机考试题采用题库随机抽题的方式,对教材知识点的覆盖更加全面。

为帮助广大考生全面理解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规定的内容,在有限的复习时间内掌握教材的重难点知识,顺利通过考试,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www.esnai.net)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强强联合,组织常年从事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的名师、专家编写了《财经版 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用书》。该辅导用书包括《财经版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试指导》和《财经版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模拟试卷》两个系列。每个系列各有7本,包括了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即《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以及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纵观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书市场,书目繁多,有的一本教材配套的辅导书就有4、5个系列,内容相互重叠,增加了考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负担,事倍功半。本套《财经版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试指导》紧扣2015年考试大纲和考试教材,内容精炼,结构合理,体例全面,应考性强,旨在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教材精髓。在内容结构的设计上,根据考生的学习特点和备考需求,每科目分成3个部分:名师导读、各章考点精讲、跨章节综合题。

第一部分“名师导读”,为考生总览教材的整体结构、把握正确的学习方法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包括:“教材内容结构”、“教材重点和难点内容”、“教材变化”、“考试命题规律分析”、“学习方法和机考应对策略”等内容;

第二部分“各章考点精讲”,按教材章节结构系统地讲解了各章的主要知识点和重难点分析、近年考试题目分布情况,并“讲练结合”,配套大量的练习题,包括每个知识点中穿插的典型例题和每章学完后的“机考测试和答案及解析”,习题全面覆盖各类考点,以帮助考生强化巩固所学知识,充分应对机考;

第三部分“跨章节综合题”,分析近年本科目综合题命题规律,以综合题为例,囊括教材重大考点,并配有答案及解析,帮助考生把握和提升主观题的应试技能。

本丛书出版多年来,深受考生欢迎。结合模拟试卷系列,考生只需“一本教材、一本辅导书、一本模拟试题”,即可实现轻松学习,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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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是财政部重点建设的财会人员远程教育网站,荟集了一批具有实务经验尤其具有应试辅导经验的专家名师。相信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联合出版的此系列辅导书将使您的复习事半功倍!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试技巧和机考应对策略

一、熟悉考场规则和机考规则

1.熟悉考场规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规定:(1)考试开始前40分钟,应考人员可以凭准考证和有效的身份证件进入考场。(2)在进入考场时,应考人员只准携带蓝色或黑色钢笔、圆珠笔、直尺以及不具有文字储存及显示、录放功能的计算器,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料以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座位。(3)考试开始15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应考人员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2.熟悉机考规则

从2012年开始,注会考试从传统的卷面考试方式转为机考。对于机考,应注意以下几点:(1)实行机考后,各科考试题型保持不变。为适应机考环境的变化,将适当简化主观题题干阅读量。专业阶段试题继续采用客观题与主观题并存的方式。在保持试题难易程度总体不变的情况下,将适当增加客观题的比重,约为40%左右。(2)为了方便考生适应机考环境,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发布机考模拟试卷,供报名人员网上在线练习;二是在机考系统中提供8种输入法供考生选择,即微软拼音输入法、全拼输入法、智能ABC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王码五笔型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此外,针对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和欧洲考区的考生另外增加2种输入法,即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3)机考系统对考试数据保存和回收的流程和原理是:

①考生在考试机上作答,考试机系统实时自动加密保存考生作答数据,同时考场管理机系统自动收集考生作答数据进行备份,即所有考生作答数据都进行双重保存和备份。

②考试结束后,考试数据上传至服务器,考试系统会根据出考人数自动校验考试数据是否完整,以及每个考生的答题数据是否完整,提前交卷或者考试时间结束未提交试卷(系统自动收卷)不影响考试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如果发现有考生参加考试但没有成功交卷,或者答题数据不完整,系统将显示交卷状态异常并报警,要求考点重新收集考生的考试数据,重新上传至服务器。

③考试数据回收完成后,技术人员还对所有系统数据进行人工核查。如果存在交卷状态异常的考试数据,技术人员会将考生作答数据与备份数据进行差异对比,确保每一个考生的考试数据没有缺失。另外,考试系统对备份文件损坏具有保障机制,能够确保备份数据不会缺失。

中注协高度重视考试系统的安全性,聘请专家多次对考试系统进行测评。为了确保考试数据回收完整,除了考试系统的双重备份和自动校验以外,中注协还进行了人工审核,在2012年考试中没有发现考试数据丢失的情况。(4)考试机出现死机情况如何处理。如果个别考生考试机出现死机情况,技术支持人员将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包括重新启动、更换考试机等。如果重新启动考试机,考试结果将自动保存,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如果更换考试机,考试结果也将自动保存。重新启动或更换考试机后,考试时间将相应延长。(5)实施机考以后,客观题继续采用计算机自动评阅,主观题采用人工在计算机上评阅。利用计算机阅卷,省去了人工分发试卷、回收试卷和机器读卡等环节,可以有效提高评卷工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利用计算机评卷,还有利于消除考生卷面不整洁和字迹潦草影响评卷专家的判断,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每位考生的利益。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的规定,中注协对考试试卷实行三评机制。具体操作是,在对考生个人信息完全屏蔽封闭的情况下,试卷首先经过两位独立的评卷人员评阅,形成一评、二评结果,然后由计算机自动对一评、二评成绩进行比对,识别出一评、二评成绩存在误差的试卷,由第三评卷人员和阅卷组长针对该试卷差异点进行最终评判,确保公正、公平。(6)严格掌握考试进度。以会计考试为例,考试时间3小时,即180分钟,总分100分,每1分题可用1.8分钟来做。假设本题10分,用时不能超过18分钟。有很强的时间观念,保证会做的题都能做到试卷上,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应试技巧。二、掌握答题技巧

实行机考后,考试仍然分客观题和主观题,客观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包括简答题和综合题,其中客观题比重比机考前有所上升。下面说明各种题型的答题要求和答题技巧:

1.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您认为正确的答案。

单选题的答题技巧是:①每题必选,不会就“蒙”一个;②无须计算的单选题,可以采取直接认定和排除相结合,需要计算的单选题,应注意控制进度。

2.多项选择题:每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您认为正确的答案。每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涉及计算的,如有小数,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多项选择题的答题技巧是:①不要犹疑,快速选择;②每题必答,不会做也要蒙,因为不存在倒扣分的问题。

3.综合题:要求计算的,应列出计算过程。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有小数的,保留两位小数,两位小数后四舍五入。

综合题的答题技巧是:①根据要求应列出计算过程的,一定要列出计算过程,否则不给分,如果用表格填数字,不要求列出计算过程的,可以不列计算过程;②综合题要求回答的问题多,每回答一个问题,答对了就给分,因此,考生应认真回答每一个问题,不要放弃,也不要因为一个问题无法回答就耿耿于怀,影响情绪;③采用“三段式”审题,即开头段(背景资料)正常速度阅读,中间段(主体资料)快速阅读,收尾段(要求回答的问题)正常速度阅读,将审题时间控制在1分钟以内。又快又好审题,就能够保证答题的进度。第一部分名师导读一、全书内容结构概述

2015年的CPA《税法》教材共15章,基本内容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税法概论,讲述税法以及税收的一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非税务专业考生以及对相关内容掌握不扎实的考生绝对不能轻视这部分内容,税收专业的毕业生只需重点复习其中的少部分内容即可,但是要有意识地主动将第一章的内容和以后章节的实例相结合。第二部分为实体税法,讲述我国现行各税种的具体规定和政策,这部分内容最重要,学习时应打破章节综合理解。第三部分为程序法和相关法律,讲述税务机关如何对纳税人进行管理。此部分中征管法相对重要。第四部分为讲述国家间税收分配的基本原理及税务代理实务中涉及的主要事项,包括税务代理和税务筹划等。此部分基本不涉及计算事项,主要是原理和基本概念、方法等。(一)重点内容

1.第一层次(重点)章节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这两章的内容就学习来说,一是内容多,二是有难度,就考试来说一是分值高,基本都在25分以上,二是较复杂,要点多并且有相互的内容结合。

2.第二层次(次重点)章节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由于优惠政策和补充文件比较多,同时教材的作者过于追求教材体例上的统一,没有考虑个人所得税分项征税的特殊性,使得该章显得凌乱,部分难点又没有例题说明,初学者会明显感觉理解有难度。

3.第三层次(比较突出)章节是消费税、营业税、征管法、国际税收,这几章的特点是教学难点较少,比较容易掌握,但是内容有一定交叉,题目可大可小,可易可难,可清晰可隐蔽,可独立可综合。就考试来说,这一层次的各章得分在5到10分之间。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营业税内容分值会降低。

4.第四层次(普通)章节是其余的章节,一般篇幅不大,内容比较单一,计算也比较简单和直接,灵活性不是很强,但是其中的关税和土地增值税还是有一些计算问题需要重点掌握。就考试来说,一般这个层次各个章分值在2、3分,最多不超过5分。(二)难点内容(包括难理解和难记忆的内容)

1.增值税法中的特殊征税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及管理等。

2.消费税法中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关系。

3.营业税法中的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及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4.关税法中的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及适用税率的确定。

5.土地增值税法中的扣除项目及速算扣除系数的运用。

6.印花税法中的税目与税率。

7.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等。

8.个人所得税法中的按次征收的所得其次的确定、一些特殊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判定及其应纳税额的计算。

9.国际税收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10.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二、2015年税法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的教材内容更为精简,在各章节中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法规内容,同时也增加了新的法规政策,同时新增了国际税收一章。

2015年的税法教材在结构上稍有调整,教材在内容上除均是根据国家近一年来出台的税收法规作了一些政策的修订和补充外,也做了删减。三、2015年考试命题规律分析(一)全面考核,章章出题

2012年采取上机闭卷考试形式,但无论什么样的出题方式都要求学员对教材内容比较熟悉,对于依靠短时间突击学习的学员来说,就比较有难度。我们对于比较重要的内容,要求考生严格按照教材阐述,就是希望考生吃透一些细微之处。(二)重点突出,学考结合《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点章节,以及《消费税法》、《营业税法》等次重点章节所占分值较高,考试重点突出。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我国房地产问题一直处于焦点问题,《土地增值税法》一章的重要性有所提高。这些考试重点在平时的学习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中,都是比较突出的难点和重点。(三)难度有限,题目灵活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难度并不是很大,相关内容对于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考生来说掌握起来并不困难,但考核灵活多变。如考试中出现了客观题型,主观题目的形式;在单选题中,多次出现计算形式;在计算分题中,也出现考核内容隐蔽的情况。各个章节内容的交叉和结合也变得普遍和重要起来。(四)跨越章节,综合考察

打乱章节的考试是考核考生综合理解能力的重要方式,体现出与实际工作的结合。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考生的工作内容比较多地侧重于国税涉及的税种或地税涉及的税种。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比较多地体现出学院派的痕迹,对于知识的掌握要求比对实际操作的掌握要求要多一些。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出题思路明显表现出对知识要点的考核,计算题是一种税务代理的思路,而综合题则表现出审计的思路。(五)题量较大,时间有限

总体来说,对于大部分考生而言,考试时间十分紧张。不少考生反映,综合题的答题时间明显不够。我们分析这是题量较大及考生对教材内容不熟悉造成的。四、2015年考试命题预测(一)题型预测

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回答题和综合题。我们预测各个题型的考试分数依然是:(二)客观题预测

客观题型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2012年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客观题型将占40分,客观题型考核的内容主要是非重点章节的知识要点,同时包括流转税及一些小税种的计算。大家在学习教材内容时,要特别注意相关、相近、相似内容的对比、联系和区别。(三)主观题预测

主观题包括计算分析题和综合题。应重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同时要进行交叉融会,不要孤立地进行某一税种的计算。要充分从涉税事项考虑计算问题。如海关进口商品涉及到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问题,个人承包企业经营涉及到流转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问题等。(四)重点章节预测

最近几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十分注意各个章节之间的联系。在考试中,我们经常见到一道题目出现不同章节的考点,这需要考生对各个章节的相关内容融会贯通。仅凭考前的死记硬背是无法较好地完成考试内容的。结合往年的考试,我们预测各章分数大概是:

建议考生根据分数分布规律找出重点章节和主攻方向,找出自己基础还不够扎实的章节,重点解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章难点,然后突破消费税、营业税、国际税收、征管法四章重点,再拿下其余各个章节。(五)难度预测

2015年的考试难度可能会与2014年持平。五、学习方法指导(一)税法课程的主要特点

1.税法的专业性

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有其独立的理论体系,有独立的概念和特定的方法。

2.税收法规的繁琐、细致性

税法除基本法规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以明确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

3.与其他课程的联系性

注册会计师的各门课程之间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税法与会计课程的联系尤其紧密。如“销售”、“收入”等概念均借用于会计而又不同于会计,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调整的等。(二)税法学习方法指导

1.掌握一些税收、税法的基础知识

虽然从考试角度考虑,税收和税法的基础知识很难直接成为考点,但由于税法的专业性,基础知识对我们理解和接受税法规定,对税法的体系化非常有帮助。非税务专业的考生不妨在注会教材之外学习一些税收和税法基础知识。

2.加强理解,把税法体系化

税收法规繁琐细致,很难记忆,解决办法是把税法体系化。体系化税法的关键是理解。加强理解,归纳总结,举一反三,繁琐的规定就变得简化而有条理,便于记忆。加强理解,了解立法意图,掌握税法规定的关键所在,也有利于分析和解决问题,有利于对税法的灵活运用。

3.密切课程联系

如前所述,注册会计师的各门课程之间相互独立但又相互联系,税法与会计课程的联系尤其紧密。这就要求我们学习过程当中对不同课程讲到的同一问题相互联系,对比异同。既有利于理解和记忆,又对综合题的把握颇有帮助。

4.熟练掌握教材内容,适度题量练习

教材是考试的学习基础,前述的理解和课程间联系离不开对教材的通读和精读。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理解建立在对教材的精读之上。由于税法考试的广度,也需通读教材,既有利于全面把握知识点,又能概览税法全貌。

适度的练习也是必要的。练习可以考查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可以提高做题速度,可以避免眼高手低。但练习一定要适度,不可深陷题海,一定要以教材为本。

5.掌握一定的应试技巧

对于应试的学习来说,对内容的理解和掌握至关重要,但是我们也应该掌握一定的考试技巧。

就选择题来说,首先要注意选项之间的关系。如果四个选项中,A与B构成相反关系,C、D分别是A、B的推理结论,则四个选项就简化为“AC”还是“BD”的选择了,正确概率提高。其次注意不能在此处浪费时间,如不能确定则先把答案填涂上并以铅笔标记,等以后有时间再来琢磨。再次,单选题的第一个选项如果确定绝对正确,则不必看其他选项,以节约时间。

计算题一般不涉及税种间联系,即使涉及通常也较为简单。其中的难点一般为某税种中的特殊规定。对计算题,一要冷静审题,二要分步骤作答,写清单位元或万元。

综合题的类型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税种间无联系,不过是多个税种计算题量的简单相加,这种题通常题量大,但简单。一类是利用税种间联系,或同一事项涉及多个税种(如个人出租闲置住房)或某一税种的计算结果是另一税种计算的前提条件,这种题的难度一般较大,首要的就是认真审题(不妨审两遍题),找到税种间的联系点,条分缕析,理顺关系。其次是不着急,分步骤作答,要有“得一分是一分”的心态。最后,如果问题当中有独立的不和其他税种联系的问项,应优先作答。

总的来讲,客观题上不可浪费时间,不能确定的题目也要先选择一个答案,以免最后连蒙一个答案的时间也没有;客观题的难度总体上肯定比计算和综合题低,要确保客观题的正确率,以客观题作为得分主体。计算回答题只是形式上看起来比客观题难度大,所以,也应保证计算回答题的准确率,尤其是回答部分要对政策有正确的判断,为此在计算回答题上要用够时间。综合题如果难度较大,应做好答案不完整只得一部分分数的心理准备。考试技巧在平时练习及考试中积累,不能一一列举,并且,技巧仅是末技,学会才更重要。最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全体工作人员,预祝您通过努力学习,顺利通过本次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同时欢迎你就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和我们沟通,我们将尽全力为考生做好一切服务。第二部分各章考点精讲第一章税法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及教材变化一、本章重要内容简述

本章是对《税法》的一个概论,是《税法》学习的基础,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一些税法的基本常识,了解税法的基本框架,为学习后面的内容提供一个专业知识方面的基础,有助于对学习后面的内容的理解,这一章对于初学者来说意义尤其重大。

本章的内容主要有:税法的定义;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分类;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现行税法体系、税收管理体制、国际税收关系等。

从历年考试情况来分析,本章内容一般不作为考试的重点,平均每年的分值在2分左右。考试也大多是以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客观题形式出现。所以,在学习时,与其说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来学习这一章的内容,更不如说是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理解以后章节的内容而需要学习这一内容。

本章的重点有:(1)税收法律关系;(2)我国税法的制定;(3)国际税收关系(本年新增内容,值得关注)。

单纯从应考角度来看,学习本章内容时,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并不是很多,主要是一些简单的知识点。本章属于非重点章节。二、近年考情分析

从历年试题看多为客观题。每年基本上保持在1—2道题目,考点主要分布在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法的制定与实施、税收管理体制等方面,显得较繁杂。分值基本上每年1—2分,今年该章节分值比重也不会有大变化。三、2015年教材主要变化

1.第七节中将第三大点由原来的“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改为“税务筹划对纳税人和完善税法的意义”并增加“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属于纳税人应有的社会权利。”一句,这使该点的内容表述更加完整。

2.增加了“国际税收关系”一节(第八节)。

3.其他内容无变化。本章内容结构基本框架考点讲解及典型例题分析考点1.1 税法的目标考点分析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一、税收的内涵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实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要素进行的分配。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要点提示】注意税收的特征不是税法的特征。如果在选择中,考生要注意无论是什么条件下,三性都是存在的。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属义务性法规的这一特点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特点所决定的。

税法的综合性特点是由税收制度所调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三、税法的目标

一般了解: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考点1.2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考点分析

1.税法与宪法:税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

2.税法与民法: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命令和服从。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当涉及到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其调整的范围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4.税法与行政法: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中都有大量内容是对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中争议的解决一般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但与一般行政法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典型例题【2009年单项选择题】下列法律中,明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税法与宪法的关系,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考点1.3 税收法定原则

1.3.1 税法的原则考点分析

税法的原则包括税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要求重点掌握税法的适用原则,并理解其中每一个原则的含义。

税法的基本原则有: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其中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

税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典型例题【2010年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税法原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属于税法的适用原则

B.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这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

C.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D.税法适用原则中的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答案】ABCD【解析】四个选项全部是教材原话。

1.3.2 税收法律关系考点分析

在学习税收法律关系这一内容时,有一些知识点需引起大家的注意。

1.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即征税机关(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和纳税人(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确定)。【要点提示】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千万不要认为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客体是纳税人。(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2.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不是由法律本身决定,比如《个人的所得税》规定我们是纳税人,但是如果我们的所得没有达到征税标准,就不用实际纳税。

3.税收法律关系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典型例题【2010年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税法可以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

C.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是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之一

D.税收法律关系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两方面构成【答案】C【解析】选项A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选项B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选项D税收法律关系在总体上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权利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方面构成的。考点1.4 税收要素考点分析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每部单行税法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对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什么,有了解就行,比如对税率的表述。以下三个要素必须重点掌握。

一、纳税义务人

即纳税主体,主要是指税法上规定的一切直接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用以规定缴纳税收的主体。但单独以纳税人的内容作为考点的比较少见。如有,出现可能性较大的是在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契税中,因为这些税种的纳税人规定比较特殊。与纳税人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前者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结算货款、收取费用时有义务代扣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主要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都有自己特定的征税对象。比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应税所得;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就是商品或劳务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描述对什么东西征税,也较少单独作为考点。在学习以后各章内容时要注意的是与征税对象有关的另一重要问题——征收范围。

征税对象只简单地说明了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客体是什么,是对什么进行征税,而并未说明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因而在税法的实际使用时,无法作为判定取得或拥有该征税对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该征税的依据。例如,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一般规定为增值额,但是不是凡有增值额的都要缴纳增值税呢?应该说并非如此,在不同的增值税制度下其应税增值额的范围是不尽相同的。如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就规定销售货物所创造的增值额要缴纳增值税,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所产生的增值额却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属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为了更加明确税法所规定的具体范围,在规定税收实体法的法律客体征税对象之外,还应进一步规定其适用范围。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体现征税的广度。比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14个税目。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3)定额税率;(4)超率累进税率。注意这里是教材表述内容:

1.比例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在使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单一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2)差别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3)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3.定额税率。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4.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土地增值税。

为了更好地理解超额累进税率,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王某2014年5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2 000元,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3 500元;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1 500元的部分适用3%的税率,超过1 500元至4 5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105,超过4 500元至9 000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555)。

这是一个关于超额累进税率的练习,目的在于帮助一些未曾学过税法的人掌握这种以后会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出现的计税方法。(1)计算王某的月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12 000-3 500=8 500(元)(2)应纳税额=1 500×3%+(4 500-1 500)×10%+(8 500-4500)×20%=45+300+800=1 145(元)(注意:1 500+(4 500-1 500)+(8 500-4 500)=8 500,这是将8 5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税率由低到高逐渐分解)

或应纳税额=8 500×20%-555=1 145(元)【要点提示】从历年考试情况看,税率这一要素多次出过题。对税率的适用必须掌握,有些税率还必须记住。一般来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除7级和5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的税率需要记住,其他税种的税率则不用记,考试时会给出。

在学习中,对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其他要素有一般了解就可。有的要素在涉及到具体税种时很重要。如纳税环节,在学习消费税时就要多注意,由于消费税原则上只征一次,因而对14个税目的应税消费品在所有的流转过程中到底在哪个环节征税,是消费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可以说这就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问题。因为纳税环节选择不好,国家很可能就不能及时、足额地征收到税收。这基本上也就是金银首饰为什么要从生产加工环节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原因。在学习消费税时,大家特别要注意掌握这一内容。对于纳税期限。一个完整的纳税期限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计算应纳税款的间隔期,即所缴纳的税款是属于哪段时间里的;二是纳税人最后缴纳税款的时限,即纳税人最迟必须在什么时间将其属于这段时间里的应纳税款缴纳到位。例如,增值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为:以1个月为一个计算税款的间隔期的,必须在期满后15天之内将应纳税款缴纳完毕;以1个月以内(如3天、5天、15天等)为一个计算税款的间隔期的,必须在期满后5天之内预缴税款。如果所制定的纳税期限缺少了上述某项内容都将是一个不完整和不可实施的纳税期限形式。按照计算税款的间隔期的长短不同,一般有3种征税的方法:按期征收、按次征收和按年征收。

掌握的规律:即流转税类的纳税期限基本相同,所得税类的纳税期限也基本相同。典型例题【2005年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税目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B.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

C.纳税人就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

D.征税对象就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的物品【答案】B【解析】税法的构成要素包括总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减免税等,其中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最基本的三个要素,它们解决的是对谁征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的问题。其中,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税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因而在不考虑其他税法要素影响的情况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税负的轻重,所以,税率是衡量税负轻重的重要标志。考点1.5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考点分析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1.税收立法机关与划分层次。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基本上是由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三个具有不同法律效用的层次所构成。

2.税收立法机关。【要点提示】我国税收立法级次不同,但法律法规的衔接有一定的定式。上级立法由下级制定实施细则。如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立法的《个人所得税法》等,实施条例或细则就由国务院来制定;而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实施细则就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来制定;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等地方性税种的条例,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用地方规章的形式来制定实施细则。典型例题

1.【2011年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答案】D【解析】选项A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选项B属于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选项C属于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2.【2009年多项选择题】下列关于我国税收法律级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规章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答案】BC【解析】本题考核税收法律级次的有关规定。选项A属于税收行政法规;选项D属于授权法,由国务院制定的。

3.【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法律级次属于( )。

A.财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

B.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

C.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D.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答案】B【解析】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5个现行的暂行条例。

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1.需要了解:

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税种单一,结构简单)和复合型税制(多税种构成)。

2.主要了解税法的分类及包含内容。(1)按基本内容和效力不同:基本法和普通法;(2)按职能作用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3)按征税对象不同:商品和劳务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4)按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要点提示】学习中应注意综合掌握。如按税法的分类不同,增值税可称为普通法、实体法、国内税法、商品和劳务税法。

3.税收实体法体系。(1)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一共有17个。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以国家以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其他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税收实体法体系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五类:

a.商品和劳务税税法。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b.所得税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c.财产行为税税法。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d.资源税税法。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特定目的税税法。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

除税收实体法外,我国对税收征收管理适用的法律制度,是按照税收管理机关的不同而分别规定的:

a.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b.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2)由海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是关税(同时代征进口增值税与消费税);由财政机关征收的税有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余的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3)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以国家法律形式发布实施的税种有:税收实体法有2个,即《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程序法有1个,即《税收征收管理法》。

4.税收程序法体系。(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2)由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考点1.6 税收执法考点分析

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系统内部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其中税收执法权是指税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依法进行税收管理活动的权力。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在学习这一内容时,主要应重点注意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1.税务机构设置。

现行税务机构设置是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地方税务局系统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2.税款征收管理权限划分。(1)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按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2)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3)属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下的地区如何划分,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决定。(4)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5)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6)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7)上述地方(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的税收管理权的行使,必须以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中央财政收入为前提。(8)涉外税收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税法,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税收的优惠措施。(9)在税法规定之外,一律不得减税免税,也不得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变相减免税。

3.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我国的税收分别有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税种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税种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

依据国税发[2002]8号文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1)2001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2)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①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②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③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④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3)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4)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5)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6)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4.税收收入划分。

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等。(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⑦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5.除税款征收权外,税收执法权还包括税务稽查权、税务检察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考点1.7 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此部分内容重点了解关于纳税筹划的表述。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有从事经营活动获取收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与发展、兼并与破产的权利,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权益。典型例题

1.【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税法的有( )。

A.税收基本法

B.企业所得税法

C.进出口关税条例

D.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条例【答案】BC【解析】《进出口关税条例》是构成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2.【2011年多项选择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需要缴纳的下列税种中,应向该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有( )。

A.营业税

B.车辆购置税

C.印花税

D.土地增值税【答案】ACD【解析】车辆购置税是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考点1.8 国际税收关系考点分析

1.国际重复课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此部分内容重点了解税收管辖权的内容。(1)税收管辖权。

①定义: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②划分原则:通常按照国际公认的顺序,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有属地原则(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和属人原则(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

③类型:税收管辖权大致分为三类:地域管辖权(属地原则确立)、居民管辖权(属人原则确立)和公民管辖权(属人原则确立)。其中地域管辖权被各国公认为是一种较为合适的税收管辖权,并被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国际重复征税。

①定义: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②类型: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包括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和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三种类型。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③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3)国际税收协定。

①定义: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签订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或条约,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

②分类:

按税种不同划分,可分为所得税国际税收协定、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税收协定。

按缔约国数量划分,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按处理问题的广度划分,可分为综合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和单项的国际税收协定。

③与国内税法关系:国际税收协定是以国内税法为基础。第一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第二种模式是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④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和抵免法等。

⑤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2.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事务的人为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减轻或延迟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在国外,“避税”与“税务筹划”或“合法节税”基本上是一个概念,是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通过迁出或虚假迁出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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