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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1 11: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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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耀桐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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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试读:

出版说明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理论武器,加强和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深入推进,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迫切需要我们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和时代特征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发展真理,研究新情况,分析新矛盾,解决新问题,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时代变迁呼唤理论创新,实践发展推动理论创新。当代中国的学者,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学者,要想适应时代要求乃至引领思想潮流,就必须始终以高度的理论自觉与理论自信,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新的生机和活力,使马克思主义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放射出更加灿烂的真理光芒。

为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组织策划了“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丛书。作为一个开放性的论库,该套丛书计划在若干年内集中推出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马克思主义研究高端学术著作,通过大批马克思主义研究性著作的出版,回应时代变化提出的新挑战,抓住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课题,推进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促进国内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

我们希望“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的出版,能够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为推动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和教学做出更大贡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序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始终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主的发展问题,并不断推动和加强对民主理论与党内民主及其实践运用的研究。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做出了“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论断,奠定了民主在党内的崇高位置。经过15年的发展,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向大会所做的报告中充分肯定了我国民主建设取得的成效,指出“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论断源于邓小平的深刻认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邓小平从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出发,指出“文化大革命”爆发的根源在于党内民主的缺失。他说:“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民主集中制是党内民主的集中体现,由于民主集中制没有得到真正实行,党内民主没有了,就造成了个人迷信、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的出现,党的重大决策都由一个人说了算,这才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为此,邓小平提出,今后要“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努力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在这里,邓小平明确地把“社会主义民主”分为“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基本部分,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这就把包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在内的民主建设问题提升到了从关系社会主义名实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从思想价值层面确立了民主的神圣位阶。正因为邓小平对党内民主的认识这样深刻,并深深地影响着全党,中国共产党才会做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论断和命题,这一论断和命题体现了认识党内民主价值的最高水平。

党内民主,顾名思义是指把民主运用到党内来,在党内实行民主。具体地说,就是在党内一切活动中,都要树立民主的思想理念,遵从民主的原理原则,建立民主的制度机制,按照民主的程序规则办事。要真正做到党内民主的这些要求而不能任意地压制和破坏党内民主,就有必要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样的论断。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其目的就在于要求每一位党员都要像珍惜和爱护生命一样对待民主,对民主一定要坚决予以贯彻执行。“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论断和命题如黄钟大吕,声震九霄。它阐释了质朴的哲理:生命乃世间最珍贵之物,而民主乃中国共产党之生命,中国共产党如同需要生命那样需要党内民主。换言之,如果中国共产党没有了党内民主,就等于党没有了生命。所以,党应该像爱护人的生命那样珍重和维护党内民主,让党内民主的生命之树长青。

与此同时,“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论断和命题包含着更为深刻的政治思想意蕴。政党是在国家的范围内活动的,它离不开国家,也离不开国家制度。说政党需要民主,意味着国家首先需要民主。自人类社会出现国家后,有两种根本的国家制度,一为专制制度,另一为民主制度。除这两种制度之外,恐怕找不出第三种国家制度来。历史上的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法西斯主义国家实行的都是专制统治制度,资产阶级掌权的国家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则是民主治理制度。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民主制度,即人民民主制度或社会民主制度。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了人民民主或社会民主,也就不可能有党内民主。例如,处于“文化大革命”中的中国就是既没有人民民主,又没有党内民主的。正因为这样,邓小平才把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当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后,在此基础之上党的十七大报告又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这一论断。民主是生命,因此我们要在尊重党内民主的生命的同时更要尊重人民民主的生命。

此外,“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一论断和命题,也彰显了党内民主对于人民民主的重要意义。现代国家政治,离不开政党政治。对于我国而言,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之所以和人民民主紧密相连,是因为只有党按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自我治理时,其才能够有力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若党内民主遭到破坏了,则人民民主也一定遭受损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共产党是先进组织,党内民主应该优于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发展的水平应该高于人民民主的水平,党内民主对于人民民主更具有特殊的领先和推动作用。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就指出要“以党内民主来逐步推动人民民主”;在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了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了同样的观点。党内民主先行一步,对人民民主就能起到良好的榜样和牵引作用。如果党内民主滞后了、削弱了,人民民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和制约。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把“政治建设”列为党的“五大建设”的首位。搞好党的政治建设,首要的就是搞好党内民主,坚持和贯彻好民主集中制,以便发挥党内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动作用。由此可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同呼吸、共命运,党内民主的生命强壮了,人民民主的生命才会强壮;党内民主发展了,就能使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人民民主更好地发展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民主在人民民主发展的进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维系党的命运和国家命运之“命脉所在”。

正是基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个论断和命题的极端重要性,所以,我择其为题,并做出以上简短论述,是为序。上篇党内民主的由来与发展第一章党内民主的创建

政党是指有着共同理想、共同纲领和组织纪律的人们,为了实现取得和保持国家权力这一目标而结成的并能持续进行活动的政治团体。政党发源于近代欧洲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时期。自那时以来,综观世界各国政党发展的历史,从自身实施独断专横的管理,到逐渐走向透明公正,实行党内民主和发展党内民主,是各国政党演变的基本趋势。一、党内民主是政党发展的趋势

最早起来组织政党反对资本主义统治的是近代一批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1523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秘密地组成了名为“上帝的选民同盟”(或称“基督教同盟”)的政党组织,并以宗教为手段开展革命斗争。闵采尔亲自撰写这一组织的政治纲领,取名《书简》,并制定坚强的组织纪律,要求成员严守同盟秘密甚至为之不惜牺牲生命。恩格斯对此做了高度评价,指出闵采尔建立的是一个“只由当时革命队伍中最精锐分子组成的党”。179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巴贝夫为了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成立了“先贤祠协会”。1796年,在协会基础之上,巴贝夫又成立了被称为“秘密救国督政府”的政党组织,这一组织被马克思誉为“真正能动的共产主义政党”。巴贝夫规定,党分为三级组织,保持秘密状态,党员要遵守严密的组织纪律。党的最高机关发挥核心领导作用,中层组织起着杠杆联动作用,下层组织接受和执行党的命令、指示。三级组织间不发生直接联系,由联络代表负责下达上传,递送上级的命令和下级的情况汇报。显而易见,巴贝夫的政党是具有浓厚密谋性质的党。40年后,法国另一位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布朗基,秉承巴贝夫的传统先后建立了名为“家族社”“四季社”的革命政党,更加强调组织的密谋性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例如,“家族社”的组织条例规定,社员“不应参加任何论战,也不去讨论各种体制;而只限于像一个士兵那样绝对服从”。由此可知,近代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在建立革命政党时,根本不知党内民主为何物。

近代西方空想社会主义者未能在党内实行民主,应该说情有可原。由于当时欧洲各国还处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国家民主尚未形成,人民尚未争得普选权,改造国家的任务还不可能通过民主的、和平的、公开合法的方式进行。在专制暴力血腥统治之下,革命政党只能处于隐秘状态,实行自上而下高度集权的领导,不允许有不同的声音发表意见、争论问题,无条件地强调一致就成为唯一的选择。但是到了19世纪30年代末当资产阶级民主有所发展时,情况就有所改观了。英国宪章派所建立的“工人阶级及其他人的全国联合会”和“伦敦工人协会”,被恩格斯称作“近代第一个工人政党”,协会规定了建立党的生活制度、工作报告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和民主选举制度,党的各级领导人以自己的劳动领取报酬,每月在党的刊物上公布收入和支出账目,这表明该政党的领导在组织上是民主的,经济上是廉洁自律的。1838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把“流亡者同盟”改造为“正义者同盟”,在废除某些阴谋和神秘的传统形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法方面有了巨大进步。“正义者同盟”的章程规定:每个盟员都有立法提案权;所有组织机关的任期为一年;每年的5月进行改选;被选举人若辜负选民信任,选民有权随时罢免。恩格斯因此评价道:“他们已经能够本能地预料到自己未来的发展,并且能够组成为(虽然还不是充分自觉地)一个无产阶级政党了。”

不单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政党组织是这样,历史上的资产阶级政党甚至在有了国家民主之后仍然以实行专制集权制度为开端。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资产阶级政党的国家。1679年5月,议会围绕着废立约克公爵詹姆士王位继承问题形成了对立的两派,即辉格党和托利党。这两党都是“干部党”或“谈话会”式的党,即通过党的骨干分子的谈话交心,发展党员,争取选票,这样做有利于党赢得优势。因此,此时的政党实行的是以少数干部为核心的专制集权领导。后来出现的保守党和工党改变了党的干部“谈话会”形式,改走建立支部基层组织、吸引公民参加活动的“群众路线”,力图将自身打造成为“群众性政党”,但党的中上层组织仍然为一部分精英分子所控制,缺乏党内民主。即使到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还出现了垄断资产阶级认为极权性质的党能够更好地代表国家利益,千方百计地扶持法西斯政党掌权的情况,如在德国,1933年希特勒的纳粹党取得政权并上台执政即为这一情况的明例。法西斯政党是垄断资产阶级实行恐怖独裁的极端形式,在其治下不仅社会上的民主被剥夺干净,就连资产阶级内部和党内也无民主可言,完全是赤裸裸的专制统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发达国家最终实行了公民(除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智力有缺陷的人士、刑事罪犯等之外的)普选制,因而人们在拥有广泛的社会民主时已经不能忍受党内缺乏民主。于是,西方国家的政党纷纷起而改革,掀起了一场关乎政党命运的竞争。西方国家的社会党认为,为了使党员结构能够充分反映社会构成,必须多方吸引足够的社会人员以及游离于政党之外的政治资源,建立更为民主化、现代化的党组织。为此,一要更加分权,进一步充实基层组织的权力,提高上级组织的服务意识;二要更加民主,特别是发展直接民主。例如,德国社民党提出,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而不是由党代会代表间接选举党的总理候选人;法国社会党已于1997年把党的第一书记由执行委员会选举改为全体党员直选。当今世界,政党民主化已成滚滚潮流,很难设想不实行和发展党内民主的政党能够继续存在,不民主的政党终究要走向死亡。二、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创了党内民主

19世纪40年代末,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他们领导的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以崭新的姿态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与历史上的资产阶级政党相反,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的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就要实行民主并不断发展民主。马克思明确反对在工人阶级的工会和政党中实行集中制,而主张实行民主制,因为集中制就是集权专断,“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1847年6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伦敦组织了“共产主义者同盟”,这是全世界第一个共产党组织,成为开展科学社会主义实践的坚强的组织力量。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探索党内民主问题,这一探索一直持续到1864年创建的“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为止。马克思和恩格斯成为探索党内民主的先行者,他们开创了党内民主。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探索党内民主,并阐明了党内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涵。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以下简称《同盟章程》)以及由马克思拟订、恩格斯参与修订的《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以下简称《共同章程》)之中。通过对这两个共产党章程文献的学习和研究,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党内民主做出了一系列基本的规定。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党内民主作为党的宗旨目的的要求和体现。《同盟章程》和《共同章程》的第1条都直接申明了共产党的宗旨目的,“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协会设立的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追求工人阶级的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同盟章程》第2条还明确要求盟员“承认共产主义”。表面上看,这样的宗旨目的似乎与党内民主无关,但实质上揭示了共产党要求实现的是消灭了剥削阶级、达到工人阶级彻底解放的、没有了阶级存在的新社会的目标,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当然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为这样的理想社会奋斗的政党,必然是民主的政党。正如恩格斯所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党的宗旨目的从根本上确立了党只能实行民主制度。这表明,党内民主是党的宗旨目的所要求和规定的。

共产党要实行党内民主,但党内民主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全体党员平等的基础上。《同盟章程》第3条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民主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党内平等意味着每一个党员都享有同样的民主权利和义务,正如《共同章程》规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民主的对立面——专制、专权就是从不平等开始的,使得一部分特殊党员可以凌驾于另一部分党员之上。党员在党内一律平等,这就杜绝了任何人成为特殊党员的可能。

党内民主,必须实行党的各级组织的选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机构分为五级: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同盟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均需由选举产生。例如,“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支部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区部选举产生,各区部还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这些规定体现了同盟的各级领导都是经过盟员选举产生的民主原则。对此,恩格斯予以高度评价,他说,“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共同章程》也同样规定,国际工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支部选派代表参加的代表大会,“国际工人协会的每一个会员有参加选举全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被选为代表的权利”。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由代表大会的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党内民主,必须实行职务任期制和撤换制。《同盟章程》规定,“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并且规定每年9月进行选举。实行任期制,就可以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担任党内职务后被固化,形成终身任职制。虽然《同盟章程》规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是只要民主选举能够正常进行而不被人为操控,连任者就可以随时被撤换,也就不可能出现某些人终身任职的现象。尽管如此,由于意识到了潜在的不足和危险,到了组织国际工人协会的时候,为了制止某位领导人利用不变的主席职位来推行个人意志、谋求特权的企图,马克思干脆建议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取消主席职位。马克思指出:“在国际工人协会的章程中,也设有协会的主席。但是,实际上他的职能只不过是主持总委员会的会议。我在1866年拒绝了主席的职务,1867年根据我的建议根本取消了这个职位,而代之以在总委员会的每周例会上选出的执行主席。”通过对主席职务采取轮流制的措施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党内职务应该经常选举,轮换任职,实行任期制,反对终身制,对不满意者随时予以撤换。

党内民主,要求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党的事务。《同盟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都应该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党内事务,“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代表大会每年要召开一次,即实行年会制;遇到情况紧急时,还要召开非常代表大会。党之所以要定期或临时性地召开各种会议,是因为党内事务必须经由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的问题,还“可以提交全盟讨论”。《共同章程》也规定,国际工人协会必须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商讨共同关注的问题,“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在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要求在每一次开展的集体讨论中每个委员都要认真对待,委员都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不搞“一言堂”、一个人说了算,会议允许有不同意见,避免和反对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委员。

党内民主的根本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同盟章程》规定,党的会议实行民主讨论后的集体议决。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并未规定多数决定、少数服从的原则,但只要是集体议决,必然会按多数人意愿做出决定,少数人应当服从。鉴于当时缺乏明文规定的情况,在组织国际工人协会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地要求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总委员会对讨论的问题和提案,并不要求所有委员的认识必须是统一和一致的,甚至允许提出反提案,即“修正案”。《共同章程》明确规定:“每一个代表在代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一旦提案经过表决为多数人通过后,少数人就要坚决遵守和服从,没有权利推翻它。马克思和恩格斯要求,“少数都要服从多数”,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

党内民主,要求经常通报党内情况。民主型政党和专制型政党的区别就在于,前者的活动都是公开的、透明的,其把党内的情况告诉每一个党员,党员拥有知情权;而后者的活动则是神秘的、隐蔽的,党内的情况只有少数人知道,并不告知其他人。《同盟章程》规定:“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共同章程》明确规定:“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过去一年的活动的公开报告。”这个年度总报告要求“每一个支部或支部联合会,至迟均须在每年召开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向总委员会提出关于该组织本年度内的工作和发展情况的详细报告”。除此之外,还要求“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党内民主,要求立法、执行、监督三种权力协调运行。共产主义者同盟把党的权力分为立法权力、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同盟章程》规定,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代表大会则是全盟的立法机关,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都拥有一定的监督权,例如,同盟的执行权力机关对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进行监督,可以视情节轻重暂令盟员离盟或直接开除出盟,但最终开除盟员盟籍的决定须由代表大会做出。国际工人协会的总委员会“有权将任何支部暂时开除出国际”,也“有权解决属于一个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或支部之间、或各全国性组织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但是,它们保留有向应届代表大会进行申诉的权利,应届代表大会的决定才是最终决定”。这些规定表明,党的立法权力高于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立法机关拥有最后的裁决权,执行权力和监督权力都要服从最高的立法权力,从而保证党内权力的协调运行。

以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党内民主的八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实际上包含了包括党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情况通报制、集体议决制、职务任期制、撤换制、监督制以及申诉制等在内的广泛的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民主权利,初步建构了党内民主的理论形态和制度体系,且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建的党内民主已经远远地超过当时的社会民主以及人民所能享有的民主权利。为什么党内民主超过了社会民主或人民民主?这是因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它的党内民主形态以及达到的水平理所当然能够超过社会民主或人民民主,而且也应该超过其他的民主形态及其水平。三、列宁的执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理论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时代,共产党还没有成为执政党。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领导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苏维埃俄国、苏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于1918年改为“俄国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简称俄共(布)。在俄共(布)执政的条件下,从1918年到1924年逝世为止,列宁遵循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党内民主的基本思想,探索了党内民主的发展问题,形成了共产党在执政时期党内民主建设的新局面。

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党的中心工作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由于此时俄共(布)肩负着领导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和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的重任,因而要求发展党内民主的呼声比起过去也变得更为迫切,这既为俄共(布)开展党内民主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同时又为其发展提出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难题。列宁一方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另一方面又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上大力推进了执政党党内民主的发展,取得了探索党内民主的重大成果。

党内民主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早在1905年,列宁就提出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列宁为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做出的一个理论创造,它把本来对立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了起来。但在革命阶段,实行民主集中制只能以其中的集中制为主体,而以民主制为辅助。这是因为当时的俄国是沙皇专制国家,而非英法德等具有政治民主的国家,在没有社会民主的条件下,共产党难以充分开展党内民主。在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后,情况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共产党自身作为执政党,已具备了实行民主制的条件。因此,列宁在革命胜利后既讲集中制,更讲民主制。1918年至1920年,苏俄发生了与国内反革命势力和外国武装干涉者的战争,限于当时的条件,列宁强调要实行“极端集中制”“战斗命令制”;而当1920年国内战争基本结束、国家开始转入经济建设时,列宁赞成实行广泛的民主制,即“工人民主制”,主张民主集中制要更多地转向民主制,使民主制成为民主集中制中的主体。由此可见,党内民主所坚持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制基础之上的。

党内民主要求实行公开性和广泛的民主讨论。列宁十分注重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党内事务要让全党知道、党员有知情权的思想,并把它上升到了“公开性”的高度,视之为民主制的必备条件。列宁指出:“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这表明,没有公开性就不可能有民主制,一个政党如果没有公开性,就称不上是民主的组织。党内事务公开,最重要的就是党内重大事项和决策的公开,并在全党广泛进行讨论。为此,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做出规定,“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集体制定全党性的决议”。

党内民主要求党员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列宁认为,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需要发挥共产党员的积极性和民主创造精神。只有通过党内民主,才能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开展党内民主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为此,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指出:“党内的工人民主制就是在实行党的共产主义政策时所采取的这样一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能保证全体党员甚至最落后的党员都积极地参加党的生活,参加讨论党所面临的一切问题和解决这些问题,并且积极参加党的建设。”工人民主制要求“从下到上的一切机关都实行普遍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等”。列宁还指出,“为发挥党员的主动精神,除其他措施外,还绝对必须更经常、更广泛地召开党员大会”。这表明,党员充分享有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党内民主要求开展广泛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宁十分重视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1920年,列宁指出:“共产党人的责任不是隐讳自己运动中的弱点,而是公开地批评这些弱点,以便迅速而彻底地克服它们。”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于富有朝气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敢不敢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衡量一个党成熟与否的标志。“一个政党对自己的错误所抱的态度,是衡量这个党是否郑重,是否真正履行它对本阶级和劳动群众所负义务的一个最重要最可靠的尺度。公开承认错误,揭露犯错误的原因,分析产生错误的环境,仔细讨论改正错误的方法——这才是一个郑重的党的标志,这才是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才是教育和训练阶级,进而又教育和训练群众。”为了更好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列宁提议,“创办报刊(争论专页等)来更经常、更广泛地批评党的错误和开展党内各种批评”。争论专页办起来后,成为俄共(布)中央委员会不定期的出版物,最初是文集,从1923年起改为俄共(布)中央机关报《真理报》的附刊,其主要任务就是开展党内批评,包括对党和领袖进行批评和辩论。

党内民主允许党内反对派和不同意见存在。列宁时期的党内民主十分活跃,党内可以有不同的反对派,如当时就出现了“左派共产主义者”,它是1918年初出现的一个反对派集团,主要领导人有布哈林、皮达可夫、拉狄克等人。其后,“左派共产主义者”发生分裂,奥新斯基、萨普龙诺夫等人又组成“民主集中派”。此外,党内还有“工人反对派”,是1919—1922年间俄共(布)党内具有无政府工团主义倾向的反对派,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略普尼柯夫、柯伦泰等,他们当中多数人是工人出身的工会领导人。另有“托洛茨基派”。就连列宁自己也组织了“十人纲领派”。有了不同派别,就会有不同的观点、主张、意见,这些在党内是允许发表和进行争论的,如可以在正报告的同时做观点不同的副报告,可以提出不同的议案、建议,即便是领袖的提案也可以被否决。例如,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列宁主张接受德国的条件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但列宁的提议在1918年1月2日和1月24日因只有少数人支持而两次遭到否决,直到2月23日再一次进行表决时才获得通过。虽然在俄共(布)十大后通过了一个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禁止任何派别组织和派别活动,但党内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积极开展党内民主,一直是列宁所主张的。

党内民主要求党的领袖和干部具备优良的品质。这些优良品质就是:不把自己当成高人一等的真理化身,不要事事认为自己都是对的因而刚愎自用、狂妄自大,应该承认自己也会犯错失误。早在1912年列宁就指出:“工人领袖不是天使,不是圣人,不是英雄,而是普通的人。他们犯了错误。党就去纠正这些错误。”党内开展民主所遇到的一大问题是党的领导人和干部缺乏民主意识。一旦党的领袖和干部能够意识到自己不是天使、圣人、英雄,会犯错误且要接受纠正,就具备了民主意识和素质,党内民主就能健康顺利地开展了。到了成为国家的执政党之后,在面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新任务时,党员干部犯错误的可能性更大,同时,在党内允许批评、争论的情况下,尤其要求党的领袖和干部具有宽广的民主情怀和深厚的民主涵养,善于倾听各种反对的声音。列宁警告道:“我们党目前也许会陷入十分危险的境地,即变得骄傲自大起来。这是十分愚蠢、可耻和可笑的。大家知道,一些政党有了骄傲自大的可能,这往往就是失败和衰落的前奏。”列宁明确要求:“老实地承认政治错误,——如果这种错误牵涉到整个党,而且还是一些曾对群众有影响的党——那对许多人会有极大的政治上的好处。”

党内民主要求建立党的监督机构。开展党内民主,必须实行有效监督。如前所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探索党内民主时已提出了实行党内监督的问题,党内的监督权归立法权力机关和执行权力机关行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列宁进一步提出,党内应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行使监督权。1920年,列宁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最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党的代表大会选出的监察委员会应有权接受一切申诉和审理(经与中央委员会协商)一切申诉,必要时可以同中央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或把问题提交党代表大会。”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专门做出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定,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代表大会负责。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为专职,不得兼任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其他行政、经济方面的职务。监察委员会分中央、区域和省三级,分别与本级党的委员会平行行使职权,并对本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这样,各级监察委员会就可以各自监督同级党委成员,把监察、检查党的最高层机关与上层领袖包含在内。1922年3月,俄共(布)十一大又进一步制定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强化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至高无上的监察职能。

党内民主要求制定党的规章制度。列宁认识到,党内民主要走制度建设的道路。为此,他提出应“制定完全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没有制度,难成规矩,而没有规矩就会造成不平等现象,“这种不平等是违反民主制的,并且是瓦解党和降低党员威信的根源”。开展党内民主,也必须把各种措施、规定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在担任党的最高领导人的七年间,列宁对于执政党如何发展党内民主,既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民主思想,又做出了巨大的理论建树,开创了一个崭新的局面。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党内民主思想,成为后世学习的楷模。第二章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民主的发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建设尚处于萌芽状态,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在20世纪20年代建党初期,由于党的领导人陈独秀家长制作风严重,因而使党内民主很难开展。1931年党的六届四中全会后时,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机会主义路线在中央占据统治地位,王明等人在党内大搞“一言堂”,对持不同意见和反对他们错误做法的同志进行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其“左”倾机会主义路线也给中国革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除此之外,由于在战争年代党处于紧张危险的状态,也不可能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只有在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之后,才迎来了党内民主发展的大好时机。一、党的八大奠定了党内民主的基础

党的八大,是在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初步建立起来的1956年9月召开的。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应该怎样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八大进行了全新的探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其中,加强党的建设是党的八大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党的八大的重要文献中,无论是毛泽东致的开幕词,刘少奇做的政治报告,邓小平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还是大会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以及许多中央领导同志的发言,都涉及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这一重大问题。党的八大在探索和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决策,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八大明确宣示必须开展执政党的党内民主。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已经成立,但肃清反革命分子残余的斗争仍在全国各地激烈地进行着,而后朝鲜战场上弥漫的硝烟则从外部直接威胁着新生人民政权的安全。因此,此时的中国共产党还未能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国家管理的工作重点,因而尚未把自己称为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进入1956年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政权的稳定巩固和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导党和执政党。为此,刘少奇在政治报告的第六部分“党的领导”中指出:“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到第八次代表大会期间,随着革命的胜利和国家状况的变化,党本身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党已经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党,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则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已经在全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自己称为领导党和执政党。

把中国共产党称为全国政权的领导党,特别是执政党,这样的宣示对于开创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执政党和革命党的显著区别在于,只有执政党才有完全充分的条件开展党内民主。依照列宁的分析,开展党内民主、实行“广泛民主原则”,必须实行党内事务公开和党内民主选举,而处在战争年代的革命党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虽然在战争年代,革命党可以提出有关党内民主的设想、步骤、目标,但却不能很好地去实践和实现。正因为这样,党的八大确认了中国共产党是在执政党的环境条件下开展党内民主的,因此“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应该坚决地“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持续“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执政党,为什么不但要贯彻执行和扩大党内民主,而且要把它“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使它“得到重大的发展”,并要“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呢?党的八大指出,这是因为执政党的地位使党面临着新的考验,很容易使共产党员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也很容易滋长骄傲自满的情绪。要克服和战胜执政党的“官”“骄”二气,“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没有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就不可避免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党的八大的这些论述,开创了执政党党内民主的新局面。

党的八大科学界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党的八大在如何开展党内民主问题上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民主生活制度的根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这个规定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把集中对民主的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

那么,怎样理解“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科学内涵呢?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的宋任穷同志在八大的大会发言中,对此做出了很好的解释。他说:“在问题尚未决定以前,允许自由发表意见,进行辩论;但在问题已经多数决定和上级批准以后,就需要完全服从,坚决执行。”这就说明民主和集中是实行党内民主的两个过程,民主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的过程则是对民主议论商讨进行表决的集中,即做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这种集中乃是体现民主的权威。因而,正确分析民主集中制的两个方面,需要强调民主是贯穿两个过程的重点。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而非集中制。民主制的核心原则与集中制的核心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制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一个班子,如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可见,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上是民主与专权的对立。由此可以进一步说,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根本的决策原则和机制,其两个过程都是为最终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而服务的。由于目前对“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一论述一般来说没有什么歧义,因而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合理地解释为,用已经形成的某个决议或决定,约束一些人仍然置之不理或要求更改等的“民主行为”。当然,就是已经形成的某个决议或决定,也不是不可更改的,少数人可以保留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并在下一次的民主商讨中通过又一次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形成新的决议或决定。以列宁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为例,这样的情况就很清楚了。一旦新的决议或决定通过后,又将具有约束违规行动的功能,发挥着“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作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运作,就是如此地循环往复,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集中制所规定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两个统一的过程,不能只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不能只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现在更多的情况是不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只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就变成了用没有经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来约束、限制“民主”,这是非常不好的倾向。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共产党的组织活动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所有事项必须通报党员或交给党员讨论,认真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以使党的领导机关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从而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为此,党的八大政治报告甚至把民主集中制称作“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党内民主的原则”,要求“在党内,必须善于向广大的党员和干部学习,善于听取同级的和下级的不同意见,善于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组织关于政策问题的自由、切实的讨论”。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应该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

党的八大要求实行一切党内事务公开。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党的八大的会议过程实行了公开化、民主化。从这次会议本身的开会方式和会上所做的报告、所通过的决议中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党的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党内一切事务对社会高度的公开性,可以说是这次代表大会最大的一个特色。

在党的八大期间开了很多的大会,如开幕式、闭幕式、专题政治报告和专门报告会议、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等的会议,而且许多代表的发言也安排在大会上进行。在党的八大的大会上,还有各国共产党与工人党的领导人和我国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以及国内外新闻记者列席,可以说是八方人士云集、民主气氛浓郁,大会上的报告和发言第二天就能见报。党的八大会后不久,党就公开出版了八大文献汇编,除汇集了大会主要文献外,还收入了作为大会代表的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性人物在大会上的发言。八大公布会议资料的做法,使所有的人都很满意,并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党的八大的中央委员的选举也十分民主。不是先提出候选人名单,而是先进行了一次没有候选人名单也不限名额的预选,在预选前中央领导人只是讲了一些原则的意见,并在各代表团进行了讨论。预选的结果按照得票多少全部公布,然后整理成一份候选人名单,各代表团再进行讨论。在吸收了代表们的意见后,才提出一份候选人名单的草稿,再进行一次预选,并又一次公示预选结果,让代表们选举出一份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代表们再在大会上投票选举。最后的结果,也是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序加以公布的。

党的八大所践行的党内事务公开,并不只限于本次大会,而且要求在今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要实行公开化、民主化。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指出:“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八大会后不久,1957年7月,周恩来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讲话时也讲道:“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将来在大会上也可以辩论”。

党的八大还旗帜鲜明地反对个人崇拜。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党内民主,必须同个人集权、个人专断、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倾向做坚决斗争。而个人集权、个人专断往往与个人崇拜密切相连,由于对某个个人的崇拜会导致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的畅通无阻,因此党内一旦形成了个人崇拜,党内民主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将被破坏殆尽。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强调了“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和反对个人崇拜的重要意义”和“把个人神化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恶果”。并且指出:“个人崇拜是一种有长远历史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也不会不在我们党的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它的某些反映。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

党的八大反对个人崇拜是对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的发扬。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的前夕,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党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就决定了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把党的领导者的名字用作地名、街名、企业的名字,这对于制止歌功颂德起了很好的作用。党中央历来也反对向领导者发致敬电和报捷电,反对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夸大领导者的作用。应该说,在党的八大之前和党的八大期间,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本人对个人崇拜是警觉的,并且带头反对了个人崇拜。为了以实际行动反对个人崇拜,在八大的文件包括政治报告、党章和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甚至都没有提“毛泽东思想”。把“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这是党的七大做出的重大决策。刘少奇在党的七大所做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经用一个整章的篇幅论述了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但到了党的八大,在毛泽东指导下所形成的所有党的八大文件中,都没有出现“毛泽东思想”的提法,这是根据毛泽东本人的提议而做出的。1954年12月,毛泽东按照反对“夸大领导者的作用”的要求进一步指出,今后“在写文章做讲演遇到需要提到毛泽东同志的时候,可用‘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等字样”。正是遵照毛泽东本人的意愿,八大的所有文件中都没有出现“毛泽东思想”的字样。

党的八大要求建立党代会的常任制。在开展党内民主方面,早在1956年4月2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就提出应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大的办法设置党的常任代表。党的八大明确地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党代会的常任制度。针对以往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开得不经常的状况,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宣布,党中央“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

为什么党的八大提出要建立党代会的常任制度呢?因为若不建立党代会的常任制度,党内民主和党的民主生活就不可能正常进行。邓小平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党的第八次大会同第七次大会隔了十一年多,当然是迟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除了一部分单位已经严格执行了党章的规定以外,多数的单位还是比党章规定的开得少。这是我们党的民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缺点。”由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的最高组织形式,因而对于形成党的方针政策、解决和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其他党的任何会议形式所不可比拟的。当然,党也可以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做出党的决定来解决工作问题,但是在党的法规上毕竟不能代替召集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由于处在战争时期,没有条件定期召开各级代表大会,尤其是从党的七大到党的八大间隔了11年,这是令人遗憾的。现在,战争时期过去了,中国共产党已经具备了定期召开各级代表大会的条件。

关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对发展党内民主的促进作用,党的八大给予了充分的阐述:第一,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每年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这有利于民主地讨论党内大事。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要经过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第二,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一次会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大大增强了党内民主空气。第三,由于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和党员“选民”负责,因此这就便于经常地收集党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在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他们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

党的八大关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主张,后来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因八大在其二次会议后,党内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没有再召开过全国代表会议,根本谈不上实行了党代会的常任制。党的九大以后的党章,干脆取消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规定。直到1988年,党的八大关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主张才在一些地方党组织中得以试点实行。党的十六大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肯定,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并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和完善各级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度,是为了使各级党的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工作开展更加正确有效。

党的八大要求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党的八大十分重视监督问题,把它上升到根本制度的层面来认识,指出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邓小平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由于党内一些干部有严重的骄傲自满情绪,他们任意夸大个人的作用,强调个人的威信,只能听人奉承赞扬,不能受人批评监督,甚至有些品质恶劣的人还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更有甚者,某些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同志,借口自己工作的特殊性而不尊重党的领导,企图把自己工作的部门打造成一个“独立王国”,这是不能不注意到和必须克服的一种危险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严格有效的党内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党的八大提出,党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研究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便对于党和国家工作做出正确的、切实的和具体的主张,或者根据实践及时地修正自己的主张,并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

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其重点在于监督党的干部,应抓好干部管理工作。党的八大指出:“党应当沿着这个方向,把干部管理的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全党任何部门、任何职位的干部都受着党的认真的监督和具体的帮助,使党的干部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而这也就是全体党员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的主要条件。”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不仅要依靠来自党内的监督,而且还要依靠来自党外的监督。党的八大指出,搞好了党内的监督并不能代表一切,党外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特点,这是因为“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当然,“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党的八大强调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得到了最为有力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第五部分第四个要点里提出要建立九项重大的创新性制度,即巡视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从而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

党的八大也探索了党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党的八大期间,毛泽东和党中央曾经设想建立一种从根本上废除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制度。为了实行领导职务的任期制,毛泽东主动提出自己不当国家主席。

毛泽东提出不当国家主席,就是从扩大民主、改变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角度来考虑的。1957年4月30日,他在同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谈话时更明确地表示,到二届全国人大时一定辞去国家主席职务。毛泽东还提出要修改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只能连任一次。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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