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公文处理实用手册(2017年版)(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3 05: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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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出版社:中国税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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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公文处理实用手册(2017年版)

税务公文处理实用手册(2017年版)试读:

修订说明

自2005年出版《税务公文处理实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以来,历经2010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对于提升税务干部公文处理素质和能力、推动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文山会海”切实精简文件、强化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公文处理工作,健全公文处理制度,组织机关公文展览,优化基层请示办理,强化公文绩效考评,在公文管理和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新成效,需要在《手册》中予以补充和体现。同时,《手册》中的相关内容也出现了一些与实际公文处理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机关及基层干部建议尽快修订。为此,税务总局办公厅决定再次修订《手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精简文件、服务基层和强化公文保密要求,专门增加三个板块相关问答;根据新制度新要求,对相关条款的问答进行逐条审核、修订;调整了党组织发文字号、行政发文字号,有针对性地充实了公文拟制、公文管理、电子公文等内容;对一些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等。修订之后,问答条目由292个增加到327个,增加12%。同时,更新了税务公文文种例文,调整了附录的公文档案管理制度和参考资料。此外,按照保密规定,对全书进行了保密审查。《手册》修订由税务总局办公厅文秘处牵头组织,辽宁、江西、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北京、上海、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有关同志参与了修订工作,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人事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等单位及其他一些省税务机关的文秘工作人员也提出了意见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7年10月第一篇公文处理概述一、公文处理概述

1.什么是公文?什么是税务公文?

公文是公务文书的简称,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和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格式和现行效用的信息记录材料。

税务公文是税务机关公文的简称,是党政机关公文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2.公文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公文是属于说明文范畴的一种应用文体,与其他文体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主要特点是:

(1)权威性和政策性。公文是制发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制作发布的,表达的内容是制发机关对特定问题的权威意见、看法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例如,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发的税务公文,因其法定的地位和职能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权威和约束力。同时,公文载明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例如,税务机关作为主管税收工作的行政机关,它所制发的税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鲜明的政策性。

(2)针对性和指导性。公文是根据现实需要,为解决某个特定的问题和指导某项具体工作而制发的,不仅要体现上级机关的精神,而且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全局或局部工作,对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规定的事项、提出的要求,都要交代得比较具体、明确。例如,税务公文就是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并针对现实的、具体的税收问题制发的,其针对性和指导性十分明显。

(3)规范性和约束性。公文具有严格的规范性,无论是公文的体式(包括公文的文体、文种、格式等),还是公文处理的程序,都有严格、统一的规范,必须共同遵循,不能自行其是,随意变更。例如,税务公文的体式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公文一旦发布实施,其法定效力将对受文者及其他有关方面的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强制性影响和约束,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4)程序性和严密性。公文制发和处理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从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封发,到拟办、批办、承办、归档、清退、销毁,环环相扣,程序性和严密性极强。

(5)时效性和实用性。公文一般是针对已经办、正在办或将要办的事项起草的,其办理过程和执行效用均有明显的时间限度,即公文应当在一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公文的执行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同时,公文是为解决实际问题和表达法定作者的意志而制发的,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具有较强的目的性、实用性。

3.公文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公文作为党政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联系和处理工作的一种工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指导工作,传达意图。公文是传达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指令的有效形式,是上级机关或部门实施领导和指导的重要工具。

(2)联系工作,交流情况。公文是机关与机关之间常用的联系手段,通过这一载体,能够使上情得以下达,下情得以上报,充分发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接洽工作的作用,有效地确保机关之间联系畅通,运转有序。

(3)请示工作,答复问题。下级机关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需要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办理时,多以公文形式向上级请求指示和批准;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也多以公文形式报告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在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后,可以通过公文的形式答复下级机关。

(4)总结工作,推广经验。公文是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的有效载体,对工作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规律,通过公文形式转发学习借鉴,以举一反三,推动有关工作的深入开展。

(5)记载工作,积累史料。公文是党政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记载着许多重大决策、法规和重要公务活动事项等的产生过程。任何公文在其形成的同时,也成为一个单位的档案材料,既是见证历史的权威凭证,也是今后工作的重要参考。

4.公文的语言特点是什么?

公文语言的特点主要是: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庄重,是指语言端庄,格调严肃。庄重的语言有助于表明公文作为法定作者的严肃立场和态度,从而使公文对受文者的行为产生必要的强制性影响,以维护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准确,是指在表情达意时,语言要真实,语意要确切,内容要完备,褒贬得当,符合实际,真切表述要表达的内容。公文对各级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强制性的影响,如果语言表达不确切,语义含糊不清,哪怕是微小的失实,都可能导致工作失误。

朴实,是指语言平实自然,是非清楚,通俗易懂,恰如其分,不浮华夸饰、矫揉造作和形象描绘。公文用语淳朴无华,直接鲜明地表达意思,有助于受文者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执行公文所表达的内容。

精练,是指语言简明扼要,不冗长空泛,同时,为服从公文目的和表达主题的需要,当详则详,当略则略。简明的语言,更易于受文者理解公文的意图,既省时省力,又可靠有效。

严谨,是指公文的文句严谨、周密,分寸得当,切忌逻辑混乱,前后不一致。

规范,是指公文中的语言构成及组合,不仅应符合现代汉语的语法及一般的逻辑规则,而且应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公务活动所提出的公文语言的规范性要求。

5.什么是公文的分类?公文的分类通常有哪些?

公文的分类是指根据公文的名称、使用范围、流向、行文方向和密级等对公文进行区分,以便于了解不同公文的共性和个性。对公文进行分类处理,有助于提高公文处理的传递速度,保证公文处理的安全,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公文的分类通常有以下几种:

(1)按照公文的名称分类。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公文的文种分为: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2)按照公文的使用范围分类。公文按其使用范围可以分为专用公文和通用公文。专用公文是指在专门的业务活动中形成与使用的公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税务机关使用的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告知书;法院使用的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检察院使用的起诉书、抗诉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相对专用公文而言,通用公文是指没有专业限制的,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普遍使用的公文,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如通知、报告等。

(3)按照公文的流向分类。公文按其流向可以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是指其他机关或单位发送给本机关的公文。发文是本机关制发的公文,按其发送对象,又可以分为对内发文和对外发文。对内发文是指发给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文;对外发文是指发给本机关以外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

(4)按照公文的行文方向分类。公文按其行文方向可以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

(5)按照公文是否涉密分类。公文按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分为密级公文和普通公文。密级公文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按其涉及国家秘密的等级又可分为秘密公文、机密公文和绝密公文。普通公文是指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一般可以对外公布;有些属于工作秘密或本单位、本系统内部使用的公文,也不宜对外主动公开。

另外,公文还有其他一些分类。如:按其制发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党内公文、行政公文、事业单位公文、企业公文、社会团体公文等;按其特点和作用,可以分为规范性公文、指示性公文、报请性公文、知照性公文、记录性公文等;按其处理要求,可以分为承办性公文和参阅性公文;按其办理时间要求,可以分为紧急公文和常规公文;按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重要公文和一般公文;等等。

6.什么是公文的特定作者与特定阅者?

公文的作者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组织或个人(非指一般私人,而是某一机关、组织的领导人),这种特定的组织和个人才能充当公文的作者。

公文的阅读对象是定向的,从起草开始就明确了阅读者,这是公文的基本特征之一。

7.什么是公文处理?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和发文办理,其中: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传阅、催办、答复等程序;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复核、编号、校对、印制、用印、登记、封发等程序。公文管理是指以安全保密和充分发挥公文效用为目标,在公文形成、传递、运转、存储、利用、整理归档、清退销毁等环节中所进行的规划、组织、控制、监督、保管、整理、统计、提供服务的职能活动,它与文件格式和行文规则的各个要素相互关联、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公文处理的运行体系。因此,公文处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运用科学、系统的方法,通过建立一系列工作制度来保证公文处理各个环节衔接有序运转。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1)实事求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反映客观实际。行文应根据实际需要,公文内容应有针对性,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

(2)准确规范。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公文办理各环节必须严格、符合程序,为此要求加大审核把关的力度,认真把好公文的质量关、程序关、出入关。

(3)精简高效。行文要少而精,内容要简洁,克服文牍主义、形式主义,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公文处理过程中要尽量简化文件审批层次和运转中间环节,加强相互协调,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4)安全保密。对于涉密公文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公文处理各环节应当保证公文不丢失,不受损坏,电子公文不受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害,确保公文的使用安全、传递安全、保管安全和销毁安全。

8.公文处理怎样做到“准确无误”?

公文处理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办文准确无误,这是公文的生命力所在。

(1)准确是对公文处理工作内容质量方面提出的要求。准确的含义是指行动的结果符合实际和预期,即做到主观与客观统一、动机与效果统一。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如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及其规律,努力实现公文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力求做到准确体现工作的客观实际,准确体现行文关系,准确使用文种,准确引用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及其他文件,准确使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准确运用公文格式等。

(2)公文处理工作在组织上、制度上、程序上要严谨,做到依法行文,保证准确无错漏,既不能丢掉必备的环节,也不能造成公文内容的前后矛盾、重叠。为保证公文处理得准确,必须严格执行公文的审核制度,未经核稿的公文不得直接进入签发程序;严格执行印前复核、印后校对的制度,坚持“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重要公文要坚持一校、二校,乃至三校,不经校对的公文不准印发等。应当在各个环节建立公文全面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对每个岗位或程序的工作内容、标准以及履行职责的考核和相应的奖惩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

9.公文处理怎样提高质量?

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增强组织行为观念。党政机关公文是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职责制作和发布的,表达的是党政机关对特定问题的权威意见、看法和要求,其制定者是各级党政机关(组织角色),而不是具体的个人。因此,公文起草者一定要站在组织的角度,增强法制观念、全局观念、组织行为观念,自觉克服个人色彩,增强公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切实精简公文。公文过滥、文稿过长,是影响公文质量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是提高公文质量的当务之急。要充分意识到,文件虽然是党和国家管理各项事务的重要工具,但并不是唯一工具,绝不能把制发文件当作灵丹妙药。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公文的相关规定,把握少而精的标准,切实做到发文数量少,公文篇幅短,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的确需要的发文也应尽量压缩文字数量,力求言简意赅。

(3)提高拟制质量。把质量第一的要求贯穿公文拟制的全过程,做到公文内容正确,文字表达得体,公文处理恰当,符合相关规定。要力求公文语言庄重、平实、概括;公文表达通俗易懂,直切主题,朴实贴切,简练明晰;公文主题观点鲜明,严谨规范,既不渲染夸大,也不主观臆断。

(4)完善公文处理制度。理顺公文处理流程,优化公文处理环节,健全相关制度规范,使公文处理各环节都有章可循。要严格公文审核和层层把关,强化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考核,定期通报差错情况,并将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考核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形成促进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持续提升的长效机制。

10.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由什么机构统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所属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分别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所辖各级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11.党政机关先后发布了哪些公文处理的法规规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共发布了10个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规章:

(1)1950年12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草案)》;

(2)1951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3)1956年10月22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布《关于公文名称和体式问题的几点意见》;

(4)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

(5)1987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6)1989年4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

(7)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并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8)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9)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0)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2.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其配套文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也同步实施。为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公文处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印发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供了准则和依据。另外,税务专业文书、执法文书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13.制定税务公文处理办法的依据及其历史沿革是什么?

1988年国家税务局成立,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以来,伴随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多次修订发布,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探索与实践,以及1994年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对《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与完善,共形成了6个版本:

第一个版本是199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细则》,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个版本是1994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1993年11月21日修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三个版本是1998年12月30日修订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稿)》,修订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及其有关规定。

第四个版本是2000年11月30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五个版本是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是对第四个公文处理办法版本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的依据是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个版本是2012年10月10日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修订的依据是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二、公文种类

14.党政机关公文有哪些种类?

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15种,分别是: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15.税务公文有哪些种类?

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13种,分别是: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16.为什么要正确选用文种?

文种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以简要表明公文的性质、用途与制发机关的职权范围,规范公文的结构、格式与语言的运用。正确选用文种,对于维护党政机关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保证受文者准确理解发文者的意图,充分发挥公文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不用、错用、生造文种,都将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17.如何正确选用文种?

应根据行文目的、行文方向、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在规定的文种中正确选择文种。具体来说:

(1)按照文种的使用对象在规定范围内正确选用文种。税务机关必须在《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13个文种范围内选用。

(2)依据行文方向选用文种。文件制发机关与受文机关的上级、平级、下级关系,决定了文种的选用。向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工作或对重要问题提出建议时用“请示”“报告”或“意见”;同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用“函”;向下级机关行文种类较多,通常用“通知”“批复”“通报”“决定”等。

(3)依据制发机关的职权范围选用文种。制发公文时,制发机关必须根据职权范围准确选用文种,若超越发文者法定权限选用文种,属越权行为,文件也就失去了效力。比如,行政机关中只有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才能以“议案”这一文种报请人大审议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各部委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则没有使用“议案”这一文种的职权;公报的使用层级较高,税务机关一般也不用。

(4)依据行文目的选用文种。文种选用不当,会影响公文的有效运转,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如强制性的规定事项用“函”这一文种,就不会引起受文者的重视。如用“报告”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有关事项,上级机关可以不予答复,就不能达到请求上级批示和予以答复的目的。因此,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有关事项,应当用“请示”文种。

(5)依据来文单位的隶属关系选用文种。比如,对有隶属关系的下级税务机关来文请示有关事项,行文时,可以对来文单位直接答复,使用“批复”文种;对没有隶属关系的平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来文请示批准有关涉税事项,行文时,则不能使用“批复”文种,而应当采用“通知”或其他文种行文。

(6)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正确选用文种。如通过会议作出有关某一重要事项的决策时,是用“决议”文种还是用“决定”文种?这就需要综合分析,慎重选用,从公文内容上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公文的内容涉及面比较广泛、全面,是全方位并带有指导性的,应选用“决议”文种;如果公文内容集中、直接、具体,针对性较强并带有指导性的,则应选用“决定”文种。

(7)按照约定俗成的文种使用习惯、做法选用文种。如税务机关表彰某些集体和个人,可以使用“决定”“通报”这两个文种。到底选用哪个文种?应着眼于对象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及社会影响度等具体情况,同时结合长期以来本机关、本系统、本单位文种使用的习惯恰当地选用相应的文种。如用于命名性表彰,表彰事迹比较突出、在全国税务系统内有较大贡献和影响,能在更大范围内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选用“决定”这个文种;表彰一般性典型,表彰某一具体税收工作、人物或业务性质的工作,则用“通报”文种。  “通报”制发层级较低,越是基层单位应用越广。

18.在文种使用方面应注意避免哪些常见错误?

正确使用公文文种,是公文处理中应当把握的首要环节,文种使用错误将导致公文失去法定效力,或达不到行文的目的和效果。公文处理中应注意避免以下常见错误:

(1)缺少文种。公文无标题或者公文标题中缺少文种要素。

(2)使用非法定文种。不选用法规中规定的文种,而使用总结、情况通报、任免通知、总结报告、要点、方案、计划、安排、纲要、规划、建议、汇报等文种,有时甚至把批转、转发也拿来当文种使用。

(3)文种重叠。如请示报告、意见报告、请示函等;又如转发通知类公文,因转发环节多,出现“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4)文种作为公文标题。如将函、通知(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请示、报告等作为公文标题。

(5)文种混用。主要表现为请示报告不分、决定与决议相混、决议和会议纪要等同、公告与通告乱用等。

(6)同类公文先后使用不同文种。

(7)错用文种。如请示当函用,平行机关行文时应该用函请求批准的却错误使用了请示文种;拿报告当请示用。

19.命令 (令)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拟写命令 (令)?

适用范围: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发布税务规章,应当按照税务规章制定程序进行。

主要特点:一是权威性。命令(令)的发布机关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使用权限受到严格限制,限定在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发布命令(令)。二是强制性。命令(令)发布后在适用范围内需要遵照执行,“令行禁止”。三是严肃性。“慎乃出令,令出准行”,使用审慎,不轻易发布。

命令(令)格式是一种特殊的公文格式,其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字组成,居中排布,使用红色小标宋字体。

命令(令)以机关名义发出,连续编流水号。国家税务总局令不分年份,不分领导任期,按上年序号编排,统一编排大流水号,为“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命令(令)的签署位于正文文末的右下方,写明发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及姓名,注明成文日期,不加盖机关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联合发布的命令,应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以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务部门规章,必须按税务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税务部门规章起草完成后,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审查;

(2)经局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3)由局长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公布;

(4)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和有关新闻媒体刊播;

(5)一般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6)自发布后30日内向国务院备案。

命令(令)公文担负着统一、指导、规范受文者行为的任务,对语言的准确性有着特殊的要求,写法力求简明、准确、鲜明、庄重。发布令由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名称加“令”构成。

正文:较简短,由发布对象、发布依据和发布决定三部分组成。发布对象,说明发布的规章的全称,一般写于令的文首。发布依据,说明被发布的规章通过、批准的机关或会议,写在该规章之后。在发布令中,应注明“经国家税务总局第××次局务会议通过”。发布决定,说明发布规章的实施日期。

落款: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签名章,落款下注明成文日期。

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的“行政令”和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嘉奖令”也是命令(令)这一文种的适用范围,但这类公文常见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文中,在税务机关的公文中鲜有使用。

20.省税务机关是否适用“令”这一文种?“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税务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使用层级较高。税务系统使用“令”的情况目前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务规章时采用,省税务机关不适用“令”这一文种。

21.决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适用范围: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制发程序上的规范性。决议的形成,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其所要贯彻的决策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和表决通过后形成,并以会议名义发布。二是内容上的针对性。决议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某一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三是效力上的权威性。决议是用于统一组织、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号令与准绳,一经发布,就要坚决执行,对组织和个人有很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四是适用对象上的普遍性。决议一经作出,就适用于所属的每一个组织、团体、个人。五是思想上的指导性。决议提出的要求、通过的观点和对事物的评价具有指导意义。六是时效上的长期性。决议具有战略性,不能朝令夕改,其作用往往具有相对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2.决定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拟写决定?

适用范围: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决定属下行文。

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广泛。决定适用于党和国家的各级组织和领导机关。二是使用方式比较灵活。从应用范围看,决定既可以对事,又可以对人;从内容上看,既可以用于解决重大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等问题,又可以用于处理具体的人和事。三是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决定一旦作出,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不能轻易改变。

决定的正文一般由决定依据、决定事项和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决定依据应写明发布决定的原因、目的、根据、背景或意义。决定事项要写明决定的具体内容,包括对决定事项确定的原则,作出的规定和安排,提出的明确意见等。执行要求一般用于提出希望或号召,是对决定事项的强调或补充,有的决定不单写执行要求部分而将其内容列入决定事项之中。

拟写决定必须做到三点:一是要掌握政策,把握现实,抓住问题的实质和焦点,作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决策。二是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决定,恰当地运用适宜的结构形式。三是要行文简练、详略得当、语气肯定、用语准确。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处分决定的正文应当包括: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解除处分决定的正文包括: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原处分的种类,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解除处分的依据。

23.命令 (令)与决定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文种同属指令性公文,适用于下行文。

两者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在使用权限方面,命令(令)在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行政措施时,要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使用,决定则可较普遍地使用;在适用方面,命令(令)涉及的是特定的具体事务,决定则既涉及这类事务,也涉及一部分非特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反复发生的事务;在表达方面,命令(令)高度简洁,只表达作者的意志和要求,决定则既表达意志、要求,又阐述一定道理,交代执行方面的要求,指明界定有关事务的标准等。

24.决议与决定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文种均属决策性公文,都是一级组织机关对某些重大问题的处理或重要工作事项所作出的决策规定性的意见或措施、要求;决策均出自于各级领导机关,并要求下级予以贯彻执行;都是下行文。

两者不同点主要表现在:决议的内容必须经过会议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而决定则不一定,有的决定经过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有的则是由行文机关直接作出;决议一般由党的组织使用而行政机关不使用,而决定则可以通用。

25.公告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拟写公告?

适用范围: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注:2017年2月24日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未以公告形式发布的,不得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公告应当公开发布,与其他公文相比,没有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主要特点:一是发文机关的特定性。公告仅限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的部门适用。二是内容的庄重性。公告所宣布的事项都是有关重大的、国内外关注的事项,体现国家及其权力机关的威严,它的使用还要考虑到在国内外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三是告知范围的广泛性。公告面向国内外。四是传播的公开性。主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

公告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字号、标题、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件、分送范围、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1)发文机关标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套红头。

(2)字号:按签发日期所属年度进行编号,具体为:××年第××号。

(3) 标题:×××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局关于×××的公告。

(4)正文分两种模式:

发布“办法”“规定”“规程”“规则”和税收协定文本的,正文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开头,说明公告的缘由和形成过程,现予以发布,并有“特此公告”字样。第二部分是具体的“办法”“规定”“规程”“规则”和税收协定文件。

发布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开头,说明公告的缘由和依据,并有“现对×××事项(问题、要求等)公告如下”字样。第二部分为公告决定事项。第三部分为结束语“特此公告。”

公告的内容一般为征纳双方应当遵守的事项。文中同时含有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和征纳双方应当遵守事项的,应当分别行文;难以分别行文的,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在公告及其政策解读稿中引用涉密文件和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文件。

拟写公告,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内在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具有可操作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或其他文件)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其他公告的,应注明公告标题和文号,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5)附件说明:注明附件的标题。公告所发布的“办法”“规定”“规程”“规则”和税收协定文本,作为正文,不作为附件,不在“附件说明”中注明标题。

(6)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及印章:发文机关署名为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成文日期为局领导签发的日期;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发布公告,成文日期为最后一位领导签发的日期。在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上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公告的,同时套印其他机关印章。

(7)附件:公告正文所附的其他材料。

(8)分送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分送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送范围排在版记中。

(9)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也是公告版记的内容,印发机关为×××局办公厅(室),印发日期为实际印制的日期。

公告制发程序,应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主办部门所草拟的公告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应当履行会签程序。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主办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向法规部门提供相关审查材料。所有公告送办公厅(室)核稿前,必须由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合规性评估。

26.市、县税务机关是否有权限发布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形式发布。这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这里的县以上包含本级,因此市、县税务机关有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类公告的权限,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

27.通告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拟写通告?

适用范围: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务性事项。通告面向社会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采用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布,无主送机关、抄送机关。

主要特点:一是公开性。通告主要采用在社会上张贴或刊登新闻媒体的形式公开发布。二是周知性。用于要求一定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了解知晓某些事项,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三是通俗性。通告公文的内容应当尽量使用明确、流畅、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表达,以达到“周知”与“遵守”的行文目的。

通告的正文通常由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构成。开头写通告依据,要阐明原因或目的、意义;主体部分是通告的具体事项,要清楚写明需要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结尾一般写明对违反规定事项的处置办法,也可对社会各有关方面提出希望,常以“特此通告”作为结语。

拟写通告应把握以下要点:一是表意要明确。通告是具有约束力的文告,其内容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是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某些事项上的具体体现。因此,遣词造句要准确无误,切忌产生歧义。二是文字要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对告知的事项说清楚即可,不必描述和议论。三是层次要清晰。告知事项不论多少,一定要分条列述,并按逻辑联系安排好先后顺序。

28.公告与通告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文种均属告知性的公文,均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在社会上张贴等方式公开发布。

两者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一是从使用者看,公告的制发者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被授权的机关;通告则不然,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二是从发布内容看,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法定性特点明显;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事务性特点明显。三是从公布范围看,公告是面向国内外的,范围广;通告则是针对社会的某一方面,用于局部范围。四是从时效性看,公告特别是法定性公告一经公布,需要长期遵循、反复适用;通告事项具有明显的一次性特点,一事一告,不反复适用。五是从写法上看,公告要求文字简短,语言精确,注重严谨性;通告要求层次清楚,条理清晰,注重周知性,可长可短。

29.意见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拟写意见?

适用范围: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主要特点:一是重要性。即应当是工作中所遇到的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重大事项和主要问题,特别是新问题。二是特定性。对重要问题不仅要有所“见解”,而且要有“处理办法”。  “见解”就是对问题要作出全面中肯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此基础上,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三是指导性。意见用于下行文时,具有指示的性质,对下级机关开展工作可以起到指导作用。四是针对性。意见就某一重要问题制发,对下级机关起帮助和解决问题的作用。五是原则性。它在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时,总是从宏观上提出原则性意见。

意见作为上行文,行文时按请示的行文要求拟写。处理时,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意见作为下行文,行文时按通知的要求拟写。处理时,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这类公文一般适用于情况较为复杂、各地之间差别较大,部署某项工作时尽量留有余地,以便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或参照文件提出的思路、原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等。

意见作为平行文,行文时按函的要求拟写,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部开展×××活动的意见》。

拟写意见时应注意:向上级机关报送对重要问题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时,应有可行性;向平级机关答复意见时,应明确表明观点;向下级机关提出指导性的意见时,应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30.通知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拟写通知?

适用范围: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通知主要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时使用,属下行文;向有关单位知照某些事项时(如告知机构变更和召开会议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主要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广。通知适用性强,形式灵活,在公务活动中广泛运用。二是使用频率高。通知是所有公文文种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三是专项性强。通知多是专项的,一事一通知,所以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表述要求简练准确。

通知是各级税务机关经常使用的文种,根据通知文种的特征和实际用途,可将其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四种。

指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安排活动、办理事项、处理问题、提出要求,不宜用命令或决定行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文方式。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这类通知在税务机关的公文中经常、大量地使用,这类通知的拟写一般应交代行文背景或目的、意义,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要求。

发布和转发性通知,是发布规范性公文,批转下级机关公文或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使用的一种行文方式。发布性通知,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批转下级机关公文的通知,如《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公文的通知,如《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转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公文的通知,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这类通知的拟写有较为固定的格式。一般包括写明被发布、批转和转发的文件的名称,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要求或希望。

事务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布置业务性工作,或要求下级机关办理一般性事务时经常使用的一种行文方式。向下级机关布置业务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税务执法资格统一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下级机关办理一般性事务,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暑期工作的通知》。这类通知的拟写,针对性、业务性较强,要求具体明确,做到有话则长,无话则短。

知照性通知,是要求受文机关知晓某一事项的通知。可用于告知某一机构的建立或撤并,有关人员的任免、奖惩事项,或召开会议等。告知某一机构的建立或撤并,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立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任免人员和奖惩事项,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任职的通知》;召开会议,如《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工作会议的通知》。这类通知的拟写,应文字精练,表述直截了当,告知事项准确无误,不需要阐述意义和讲道理。

31.通知与通告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文种都是告知性公文。两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的内容不同。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而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告知的范围不同。通知具有受文单位的专指性,一般不需要张贴或刊播;通告则要向社会有关方面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其告知对象的非专指性,决定其一般应当采取张贴或媒体刊播的形式公之于众。

(3)作用的对象不同。通知的对象一般只限于某些人或某些单位;通告的对象比较广泛,一般是社会公众,不专指某些人或单位。

(4)效力不同。通知的事项受文单位一般需要办理和执行;而通告的事项社会公众一般只需知晓和遵守。

32.相关行文时究竟是选择决定、意见还是通知?三者有何区别?

决定、意见、通知均可用于就某些工作或重大活动作出安排部署,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作用和特征,但又有一定区别:

决定,一般用于重要决策的出台和重大活动的部署,通常是较长时期的工作,带有较强的决策性和严肃性,短时期的工作一般不宜用“决定”。

意见,用于部署安排重要工作时,所决策的事项没有“决定”那么重大,语气没有“决定”那么严肃,时效可长可短;没有“通知”那么具体。各级党政机关部署原则性、指导性较强的工作时,多用“意见”。

通知,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时,一般比较具体,随机性较强。相对于“决定”“意见”,“通知”显得灵活一些,内容可多可少,篇幅可长可短,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总体而言,三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从涉及的内容看,“决定”属宏观,“意见”属中观,“通知”属微观;从表述的方法和特点看,“决定”的战略性、政策性强一些,“意见”侧重突出指导性,“通知”则就事论事,显得明快直观。

33.通报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拟写通报时应注意什么?

适用范围: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通报分为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通报属下行文。

主要特点:一是目的性。无论是哪种类型的通报,都适用于介绍典型事例,有的放矢,目的性明确。表扬性通报,主要用于表扬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先进事迹,推介典型经验,宣传先进思想,树立学习榜样;批评性通报,主要用于批评违规违纪事件,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等;情况通报,主要用于传达上级重要指示精神、重要会议精神、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指出工作的重点或必须关注的问题,或者一个时期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二是时效性。如处置突发事件的情况通报等。

一般来说,通报有“直述式”或“转述式”两种写法。  “直述式”写法即直接叙述情况,要求一贯到底,适用于内容比较单一的通报。转发已有的成文或内容较多且不易归纳的通报则采用“转述式”写法,即先写转发文件的名称或主要内容、目的、意义并提出要求,然后将所通报具体内容的文件作为附件。

无论采用哪种写作方法,拟写通报均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通报要实事求是。通报的情况和事实必须真实、准确,具有针对性,不得夸大或缩小,不得推测。

(2)通报的内容应具有典型性。表扬性通报和批评性通报尤其如此。否则,就不能收到“以点带面”“以一当十”的效果。

(3)通报要迅速及时。否则,时过境迁,就失去了指导、宣传和教育作用。

(4)各部分之间的内在逻辑性应紧密,写作时应一气呵成。

34.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在结构和写法上有什么区别?

(1)表扬性通报,结构比较简单,说明表扬的依据、方法和简要过程、事迹,希望获得先进称号者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号召大家向先进学习。

(2)批评性通报,第一部分概括性地点明通报什么事;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事情的经过,指出其性质和危害,分析原因,宣布处理结果;第三部分从总结和汲取经验教训的角度提出要求,这一部分是写作重点,立意要深刻,语言要犀利,观点要鲜明,对有关单位和干部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3)情况通报,通常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介绍情况,包括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后一部分是提出意见,下一步应该怎么做,需注意什么问题。

35.通告与通报有什么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可在媒体上刊播或在公共场所张贴;通报适用于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它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告知有关方面,不刊播,不张贴,具有内部文告性。

目的不同。通告的主要目的在于向社会公开告知或要求一定范围内的人们遵守的事项;通报的主要目的在于传播信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批评错误。

效力不同。通告要求人们遵守其内容,具有约束力和指挥性;通报主要让人们知晓其内容,具有指导性和宣传教育的作用,但不具有约束力。

36.通知与通报有什么区别?

这两个文种均属告知性公文。

两者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通知的内容侧重于直提要求、明确界限,通报的内容侧重于说明、介绍某一事物或问题的情况;通报既可以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如指导性通报),也可以不提任何要求(如情况性通报),而通知(指示性)有工作的意见与要求;通知可用来批转、转发、印发公文,通报则无此功用。

37.命令 (令)、决定、通报有什么区别?

这三个文种的共同点是适用范围都有表彰先进的内容;决定与通报这两个文种还可用于批评错误过失。

用于表彰先进时:命令(令)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被嘉奖的对象必须是在全国或在一个大的区域内具有突出成就或作出重大贡献且具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一般授予荣誉称号,是最高级别的奖励,制发的机关层级规格高。决定主要用于命名性表彰,表彰的事项、事迹比较突出,表彰在全国或某一地区、某一系统内有较大贡献、较大影响,能在更大范围内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用于表彰一般性典型,对于某一具体工作、人物或者业务工作性质的表彰,制发机关层级较低,越是基层单位越应多用通报少用决定文种表彰先进。

用于批评、惩戒错误时:决定适用于惩戒错误或过失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具有一定的普遍教育作用;通报适用于批评错误,其错误或过失有一定影响但有一定限度,主要目的是引起警惕,吸取教训。

38.报告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怎样拟写报告?

适用范围: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报告根据内容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报告属上行文。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报告的适用范围广泛。二是陈述性。报告的内容以陈述为主。三是单向性。报告用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单向行文。

报告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为综合性报告和专题性报告;按其时限不同,可分为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按其作用不同,可分为工作情况报告、答复性报告和备案报告等。

无论哪一类报告,其写作模式基本相同,大体包括如下几个部分:

(1)标题。报告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事由”的拟写,要求简明扼要地概括报告的核心内容。

(2)报告引据。这部分是报告正文的开头。它要用简明扼要的语句交代出全文的主要内容或基本情况,也可陈述有关的背景或缘由。然后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之类的过渡语开启下文。

(3)报告事项。这部分是报告正文的主体和核心,它要准确简要、条理明晰地将有关工作或事件的情况表述清楚,并加以扼要分析。撰写时要紧紧围绕行文的目的和主旨进行陈述。

汇报工作,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工作情况的报告》,应首先写明工作的基本情况,其次写明主要做法和成绩,包括采取的办法、措施以及由此带来的直接效果等,最后写明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工作思路和主要措施。在内容布局上,一般将第二层次详写,第三层次略写,不作过多铺陈。

反映情况或问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当前税收形势分析的报告》,应首先对所要反映的情况或问题加以概述,然后集中分析情况的特点、产生问题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原因),最后提出解决意见、办法和措施。在内容布局上,第一层次文字要简洁,第二层、第三层的叙写应当根据行文的目的和主旨表达需要确定详略。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应首先扼要叙述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或任务,然后写明处理的大致过程,包括采取的办法或措施,处理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进一步陈述的事项等,最后交代处理结果,同时征询上级机关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就某项工作中的错误向上级机关检讨,应首先陈述错误事情的概况,继而分析造成错误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写明处理结果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另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规章在实施前,应当向国务院备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备案的报告》。其写法格式固定,文字精练,一般按上级的要求拟写,并附上所报备案文件及其附件。国务院要求各部委备案的报告基本写法为:“现将我部(委、局)××年×月×日公布的《×××》及其说明一式十份报请备案。”无需做结尾和其他表述。

(4)结尾。与请示文种相同,报告正文的结尾一般也有较为固定的结语,常用“特此报告”。它另起一段,独占一行。

拟写报告时应注意:报告的情况要真实可靠,分析要合理,重点要突出,一般采用叙述的方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重点、有措施、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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