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3 19:20:52

点击下载

作者:圣才学习网

出版社:圣才教育

格式: AZW3, DOCX, EPUB, MOBI, PDF, TXT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康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后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硕士毕业后以第一名成绩继续读民商法学博士学位。在多家考研辅导机构担任主讲老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考研专业课方面的课程辅导,讲课经验丰富,对北大法学考研研究透彻,能够准确把握考试命题规律,讲课时善于结合现实讲解理论问题,将深奥的理论问题通俗化,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授课特点:多年的授课经验和教学心得,使其授课语言活泼生动,讲起课来举重若轻。

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概 论

1.1 复习笔记

一、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1)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2)特征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阶段(1)划分标准

包括:①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③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④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件。(2)阶段划分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2)性质

①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

②公法。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它属于公法。

③基本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1)共性

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2)区别

①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②诉讼原则

a.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b.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c.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③证据制度

a.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被告负举证责任。

b.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明显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④强制措施

a.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b.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⑤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查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三、刑事诉讼法学

1.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分支科学,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其研究对象包括:(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2)刑事诉讼实践;(3)刑事诉讼理论。

需要明确的是,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不限于当代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实践和理论,而是包容古今中外,即中外历史和当今的刑事诉讼法律、实务和理论都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2.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刑事诉讼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辩证思维的方法;(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重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总体上说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总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互相依存,互相联系,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这三种基本职能的互相关系可概括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的理念。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互相联系,它构成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它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4.追求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清楚地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我国《宪法》。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诉讼(武大2004年研)

答:诉讼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现代的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①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②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②诉讼必须有国家的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③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2.刑事诉讼(武大2004年研)

答: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3.程序法(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程序法是指调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关系,并规定诉讼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步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实体法相对。在我国,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4.诉讼效率(中国政法2004年研)

答: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没有效率,就没有一切。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曾说:“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著名的英国法谚也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效率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价值逐步得到法律人的重视。它既是正义的实现途径,同时也与正义组成一对矛盾统一体。我们追求的正义,应该是一种有效率的正义。

讲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的现象。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征?(武大2007年研)

答: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国家专门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它们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就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不但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予夺,而且诉讼过程也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公安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活动,应当由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严格加以规范和制约,以防止其滥用权力,侵犯人权。(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仅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还必须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有哪些?(中国政法2004年研)

答: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2)刑事诉讼法典。指1979年7月1日制定、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3)有关法律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分两类: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规定;另一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刑事诉讼有关问题所作的专门规定。(4)司法解释。指被授权作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事诉讼法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5)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指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规章是指国务院下属各部门和其他部门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6)地方性法规。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7)国际条约。条约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缔约国忠实履行条约所确定的义务,是国际社会法律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条件。在我国,国际条约被承认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凡我国签署、批准加入了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都应当加以遵守和施行。

3.简述我国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实体公正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必须准确无误地认定,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或者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在法律上发生疑问的,应当从有利于被追诉人角度作出处理。(4)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5)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使实体公正最后得以真正实现。(6)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特别是无罪错作有罪处理的案件,依法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4.简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都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其终极目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程序公正有助于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具有独立性,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实体公正对于裁判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具有不确定性,而程序公正的特性有助于给这种不确定提供正当性基础。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在一定情况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的终局性等,但在某种情况下,又应当采取实体优先的原则,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又如由于错误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造成错判错杀,冤枉无辜,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现,就必须纠错平反,并给予国家赔偿,而不受终局程序和任何诉讼时限的限制。总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互相联系,互相依存,不能有先后轻重之分。当然,实体和程序的并重不是静态机械的并重,而是动态辩证的并重,即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两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侧重和调整。(2)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资源投入换取尽可能多的刑事案件的处理,即提高单位时间内的有用工作量,加速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等现象。从广义上讲,诉讼效率还包括在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生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3)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而不能因为图快求多,草率办案而损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甚至发生错案现象。如果发生错案,事后加以纠正和赔偿,反而损害了效率。当然,公正的优先地位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情况下,为了效率,不得不对公正的价值作出适当的牺牲,例如简易程序等。但是这种牺牲不能过分,否则,就违反司法的基本要求了。

5.简述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1)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2)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的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宪法秩序和体制。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的价值主要反映在与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关系上。(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应当并重,不宜在直接目的的两个方面中确立一个绝对优越的价值标准。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符合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才能使刑事诉讼真正符合国家、社会及一般社会成员的需要,也才能正确指导司法人员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论述题

1.(理论解析题)外国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问题:请你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简要谈谈你对这种说法的理解。(北大2004年研)

答: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有外国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实际上是宪法适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1)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意义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规定了国体、政体等国家的基本制度与组织方式,确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生命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其他各部门法律的基础,又被称为母法。因此,我国宪法在修改之后强调对保障人权的重视,不仅表明了基本法对公民权利的重视,而且,对相关部门法关于权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尤其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由于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权利问题的重要性,且权利与权力之间在某种意义上又存在着互相消长之紧张关系,便使得直接针对刑事被告人及其权利的刑事诉讼,理所当然地需要进入立宪者的视野,以便通过宪法规定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范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制约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的权力,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清楚地表明宪法是制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宪法中的有些规定同时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例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些规定都是刑事诉讼法程序规范,属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也是由宪法所规定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制度决定的。(2)宪法通过刑事诉讼法得以具体适用

①从法的效力上看,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引用宪法来处理具体案件,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闲法”,与其他部门法仅存在形式上的联系,不具有实质性的关联。刑事诉讼法使国家刑罚权具体化、现实化,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在本质上属于控权法,其公法性质表现为国家为确认刑罚权而实行追诉与审判的职权活动,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与冲突同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特质。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刑事诉讼法是人权宪法。

②从适用上看,宪法适用是一个涵义极为宽泛的概念,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对宪法实现所进行的有目的的干预。具体到刑事程序中,表现为刑事诉讼法由于欠缺具体规定而无法体现宪法中的某些原则,或者其制定与实际运作同宪法规定相违背,从而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不当干预。

③从完善的角度看,近代各国宪法为抑制国家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除在宪法上列举各种基本权利,赋予基本权利直接效力外,还不断完善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其在宪法上予以列举。将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以宪法规范加以规定,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与宪法的良性互动。

2.结合刑事司法实践,论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南开大学2011年研)

相关试题:(1)简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简答题,中南财大2005年研)(2)在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惩罚与保护的关系?(简答题,武大2004年研)

答: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目的的两个方面,既有统一的一面,又有对立的一面。(1)追究、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直接目的。社会存在着犯罪,就必须对之进行追究和惩罚,否则,就不能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不能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刑事诉讼行使刑罚权对犯罪加以惩罚。刑事诉讼目的另一个方面则是保障人权。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保障人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层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处罚;第二个层面是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的权利;第三个层面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不受犯罪侵害。其中第一层面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重心所在。(2)从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来说,应当以权利为本位。法律规定公民的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满足公民不断增长的对权利享受的要求。进行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从根本上说,也是为了保护人民,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统一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之中。但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任务和直接目的来说,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则存在对立的一面。国家专门机关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往往自觉不自觉地超越权力、甚至滥用权力,从而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导致错追错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3)例如为了制止警察的违法行为,保障被追诉者的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各国的首选,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增加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内容。如果警察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对他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执行搜查、扣押或逮捕等强制措施时没有出示证件或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时,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相关证据就会被法官排除,犯罪嫌疑人也就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逍遥法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但放纵了一个危险性极大的可能继续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国家惩罚犯罪的愿望也就没有得到实现。

总之,惩罚犯罪和人权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不能把惩治犯罪放在次要的位置,因为刑事诉讼的进行是以存在犯罪并应当追究为前提的。当然,也不能以削弱、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去追求和强化揭露犯罪、惩罚犯罪的效果。刑事诉讼法应当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妥善地加以协调,将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2.1 复习笔记

一、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1)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立法

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日耳曼的《萨克森法典》、教会法(与罗马法、日耳曼法并称为欧洲三大法律传统)。(2)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

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等理论。

②原则基础:《论犯罪与刑罚》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③近现代刑事诉讼的代表性法典是1808年《法国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

④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人权委员会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12月16日第21届联大通过了《两权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等国际人权公约,确认了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国际准则。

2.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按刑事诉讼历史发展,刑事诉讼经历了弹劾式、纠问式到现代的职权主义、对抗制和混合式诉讼模式。(1)早期的弹劾式诉讼

弹劾式诉讼的特征在于: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④神示证据制度。(2)传统的纠问式诉讼

①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②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③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④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⑤审判一般秘密进行,不但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的,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⑥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3)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征

①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a.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b.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c.实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采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

②对抗制诉讼模式

a.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b.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c.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d.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

e.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

③混合式诉讼模式

a.保留了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

b.大力借鉴对抗制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诉辩护双方平等对抗。

3.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1)神示证据制度

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获得神的启示是通过某些确定的仪式来完成的,这些仪式主要有: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形证明等。(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

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被提起上诉(上告)。(4)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英国的证据法并不预先具体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是确立一整套证据规则用以规范采用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活动。证据规则复杂而精密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突出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主要是由排除规则构成的,包括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这些证据规则通常由相应的判例所确立,内容繁琐、复杂,至今仍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

二、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1)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沿革

中国的古代法典诸法合体,没有区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也没有区分刑事法和民事法,都归结为刑事法。(2)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

中国古代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机构一般同时为行政机构。汉代到唐代,审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级。宋代以后直到清末,审级大体上分为四级。(3)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

中国古代的司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起诉方式以被害人告诉为主,还包括被害人或其亲属以外的一般人告诉、官吏举发、审判机关纠问等。(4)中国古代的审判制度

古代断案一般采取独任制,由承审官一人坐堂问案;对少数重大或者特殊案件实行会审制度。(5)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

在中国古代的诉讼活动中,对于证据,一般交由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种类主要有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和检验结果等。刑讯是法定的调查取证的方法。(6)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①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②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③司法与行政不分,行政官兼理司法;

④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⑤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

⑥实行纠问式诉讼,刑讯具有法定性;

⑦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2.清末的刑事诉讼法(1)1906年在沈家本的主持下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及相辅而行的《法院编制法草案》。(2)1909年,沈家本在修订法律馆开始主持重新编纂《刑事诉讼律》,1910年完成,未及颁行,清朝灭亡。

3.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草拟了《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律师法草案》,规定慎选法官,建立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要求诉讼采取文明办法、尊重法律并公开进行。(2)北洋政府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1921年北洋政府将前清的《刑事诉讼律》修改为《刑事诉讼条例》,颁布后于1922年1月全面施行。(3)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

1928年7月,立法院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1934年这两部法律得到修正并于次年颁布施行,分9编共计51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1)新中国成立初期颁布的有关单行法规

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79年的30年间,我国没有制定刑事诉讼法典,只是在《宪法》和颁布的若干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司法机关体系及若干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2)《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1979年7月1日,《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分4编,共164条,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刑事诉讼法典。(3)《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条文共225条,比修正前增加了61条。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增、删、改共计149条,其中增加66条,修改82条,删除1条。

2.2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

一、概念题

1.对抗制诉讼(中国政法2004年研)

答: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是指诉讼的发动、继续和发展主要依赖于当事人;诉讼过程由当事人主导,法官仅处于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当事人要负责证据的调查、准备、提出和证据价值的陈述工作,法官不能在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在当事人主义之下,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竞技运动,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比赛,法官只处于一种裁判者的角色。

2.自由心证制度(南开大学2007年研)

答: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二、简答题

1.简述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点。(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对抗制诉讼模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对抗制诉讼模式又称为“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这种诉讼模式的特征,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2.刑事证据制度在历史上有哪几种类型?(武大2007年研)

答:刑事证据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1)神示证据制度

又称为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2)法定证据制度

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然而作为一种极端的法定证明模式,其缺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泛滥,在运用中缺乏灵活性等。(3)自由心证制度

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预先规定,而由法官根据其法律意识自由判断。法官通过证据判断形成的内心信念,即为心证。心证如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谓之确信。法官应依据其心证进行裁判,才能最大可能地发现客观事实。

3.简述法定证据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规则,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法定证据制度的内容突出体现在法律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所作的预先规定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证据分类

根据欧洲中世纪后期各国法典的有关规定,证据可以分为完善的和不完善的,或完全的和不完全的。不完全的证据又区分为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和少一半完全的。按照证据规则,几个不完全的证据可以合成为一个完全的证据。例如一个证人的陈述被视为半个证据,两个证人完全相同的陈述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2)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

在所有证据中,被告人的自白被认为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的证据,即“证据之王”,它对案件的判决和被告人的命运起决定性的作用。刑讯是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对于证人证言,法律规定也很详细。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应当被认作是完全的和完善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算作半个证据,只能提供高度的盖然性。当几个可靠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时,按多数证人的证言判断案情。如果提供不同情况的证人彼此人数相等,按以下规则评定:男子的证言优于女子的证言;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的证言;显要者的证言优于普通人的证言;僧侣、牧师的证言优于世俗人的证言。(3)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

有些国家对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第312条规定:审理强奸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才能定罪量刑:①切实证明确有强暴行为;②证人证明被害人曾呼喊救助;③她的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或者两个人身上,显露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能够证明有过抗拒;④立即或在当日报告。(4)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

按照法律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经收集到完善的证据,法官必须形成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完善的证据,这些证据虽有几分可信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则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而对他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善的证据,德、法等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4.简述自由心证制度。(中南财大2005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该制度中如何防止法官主观擅断?(武大2004年研)

答:(1)自由心证制度的含义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2)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要求

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3)自由心证制度的限制

对于自由心证理解和运用不当,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和主观擅断。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对自由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限制条件,包括:

①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②必须是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③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他们的全部总和;

④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否则,可以被列为上诉(上告)的理由被提起上诉(上告)。

三、论述题

1.古代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及其评价。(中南财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什么是弹劾式刑事诉讼?它有哪些特征?(简答题,武大2004年研)

答:弹劾式诉讼又称“控诉式诉讼”。是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1)弹劾式诉讼的特征是:

①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控告由私人提起,传唤证人到庭由私人执行,当事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

②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在古罗马,当时法律顾问阶层已经出现,诉讼中律师有充分的发挥作用的空间。罗马的辩护者一般属于有地位、有财产的人,他们起初在法律诉讼中无偿地为朋友或者被保护人贡献才智,后来在案件审理结束时允许给予辩护者一定的酬金。

③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④在弹劾式诉讼中,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是非曲直难以判断,法官遂求助于神,期冀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因此,神示证据制度是早期弹劾式诉讼的特征之一。(2)弹劾式诉讼的评价

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优点是:①明确区分了控诉和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②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断,从而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

但这种诉讼模式将追诉犯罪的权力完全赋予被害人或其他公民个人行使,使国家在追究犯罪的问题上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必然影响对犯罪的有效追究和及时惩罚。而且法官在法庭审理时过于消极的态度,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情,正确裁判。

2.试述当代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刑事审判模式的特征。(中南财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简答题,武大2009年研)

答:刑事诉讼模式是指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当代资本主义两大法系主要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对抗制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

①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②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③实行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纯粹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已经被打破,诉讼中一般均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撤回起诉。德国还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将两种调查制度同时规定在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依他们的一致申请,审判长应当让检察官、辩护人询问由检察院、被告人提名的证人、鉴定人。对由检察院提名的证人、鉴定人,检察官有权首先询问,对由被告人提名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有权首先询问。”(2)对抗制诉讼

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辩论主义”诉讼、“竞争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采对抗制诉讼,其主要特征是:

①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自我克制是法官在案件调查活动中的惯例,不过,美国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内容,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4条规定:“法庭可以自己询问证人,不管该证人是法庭传唤的,还是当事人传唤的。”

②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③实行变更原则,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④采起诉认否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

⑤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3)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关键区别在于控诉、辩护、审判三大诉讼主体发挥各自功能的方式不同。从实际功效上看,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都是发现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二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总的看来,在体现于程序的公正性方面,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优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效率方面,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优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因此它们各有优点,又各有不足,很难断定孰优孰劣。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3.1 复习笔记

一、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作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部门,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也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二、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2)任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3)职责

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理并定罪量刑的专门机关,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最重要的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处刑罚及判处何种刑罚。(4)人民法院的职权

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②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③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

④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

⑤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制(1)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2)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①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②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判。

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①人民法院的监督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职权独立地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不应对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处理,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下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在判决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请求审查批示。

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维持下级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来实现监督。

3.审判组织(1)独任庭

①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③并非所有的简易程序均适用独任庭进行审理。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④案件是否独任审判,以及独任法官的指定问题,都由院长或庭长决定。(2)合议庭

①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

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④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⑥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评议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⑦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在审判员中指定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案件的审判长。(3)审判委员会

①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②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这一点来说,审判委员会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判组织。

4.人民陪审员制度(1)意义

①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②职业法官具有很多难以克服的职业偏见和思维定式,这将对准确认定事实构成障碍。而普通公众显然没有这些缺陷。在社会背景、职业、教育程度、生活经历、种族、道德观念、个人观点等方面,陪审员也比法官更接近普通人;

③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还有利于将公众良知灌注于司法活动,以普通人的见解对专业人员形成一种制约,使司法能够有效地反映社会的价值倾向,不至于脱离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标准,增强司法的公众认同,提高司法的权威。(2)任职条件

①拥护宪法;

②年满23周岁;

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④身体健康;

⑤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⑥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3)任免程序

①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a.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b.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c.经查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的;

d.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审理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①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②刑事案件被告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5)陪审员的挑选

①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6)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义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7)任职保障

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③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④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下载完整电子书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


© 2020 txtepub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