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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4 12: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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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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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业务手册

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业务手册试读:

前言

卫星地球站具有诸多优势:通信范围广,只要卫星波束覆盖的范围都可以建设以进行通信;不易受地面灾害的影响,尤其是移动地球站等可以任意调度以完成应急通信;建设速度快,不需要铺设有线线路,终端可以做到随用随建;易于实现广播和多址通信;电路和话务量可灵活调整;同一通信可用于不同方向和区域。因此,卫星地球站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但随着地球站、地面台站设置数量的猛增,地球站与地球站之间、地球站与地面台站间、地球站与空间电台之间的干扰日益严重,电磁环境日益恶化,由于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是有限的,且为全世界共有的资源,其使用权的获取应遵守国际电信联盟(ITU)的相关规则,通常情况下(规划频段卫星网络除外)须要按照“先登先占”的原则供世界各国一起使用。为了争取更多的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维护和加强我国的国际利益和权益,支撑无线电频率可持续发展,避免和减少地球站与其他相关国家无线电台(站)间的干扰,保护我国已投入使用的卫星网络资料,增加我国在频率协调谈判或国际划分修订事务中的话语权,需要大力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在空间无线电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和管理能力上的不断加强,我国已完成国际登记的地球站数量有所增加,但与我国周边国家,尤其是俄罗斯、日本、韩国甚至印度等国相比都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对维护我国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业务频率资源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且会导致我国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资源的匮乏,直接制约我国空间无线电业务的发展。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之下,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管理的人才队伍建设显得至关重要和迫在眉睫。为了应对国内外形势变化的现实情况,有关单位都在加速建设和完善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管理人才队伍,一方面不断安排新的专业人员加入到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的管理队伍中来,另一方面也注重原有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提高,以满足日益复杂的国际协调环境要求。但是由于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等管理工作不仅涉及国内无线电管理规则和要求,更多的是涉及复杂的国际规则、程序、建议书和技术标准,专业人员要达到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须花费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进行学习和实践。

为了引导新人入门,并帮助专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我们编写了这本《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业务手册》。本手册注重知识与方法、管理与技术、实例与汇总相结合,可作为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轨道管理人员的工具用书。本手册主要包含了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办法》及其释义、国内外相关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国际协调和登记所需相关数据信息、软件、网址、判定标准、国内和国际依据的规则和条款、资料编撰、常见错误及其解决办法等。本手册由曾繁声承担内容策划、结构设计工作,并负责本书第1章、第2章、第3章、第10章的编写工作,杨夏青负责本书第4章、第5章及第6章部分内容的编写工作,张晓燕负责本书第6章剩余部分内容以及第7章、第8章、第9章及附录部分的编写工作。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手册中难免存在错误和疏漏,不当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第1章 《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球站的国际协调与登记工作,保护地球站的国际地位,维护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避免和减少地球站与其他相关国家无线电台(站)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者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地球站国际协调,是指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地球站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及相关技术参数开展的磋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地球站国际登记,是指地球站在完成与所有相关国家或地区相关无线电台(站)的国际协调工作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提交该地球站的通知资料,并由国际电联按相关程序记录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工作。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地球站,或需要对使用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地球站进行国际登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根据国际规则,地球站国际登记完成后即受到国际保护,其他国家电台不得对其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要求其干扰保护。

第四条 根据《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以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相关条款,申请地球站设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必须按要求开展国际协调工作。(一)在10.7~11.7GHz、12.2~12.75GHz、17.8~18.6GHz或19.7~20.2GHz频段内,设置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特定地球站,且地球站指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1.在10.7~11.7GHz和12.2~12.75GHz频段,地球站天线增益不小于64dBi,或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频段,地球站天线增益不小于68dBi;

2.地球站的接收品质因子(G/T)不小于44dB/K;

3.在12.75GHz以下频段的发射带宽不小于250MHz,或在17.8GHz以上频段的发射带宽不小于800MHz。(二)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以及脚注中,以同等地位划分给地面业务和空间业务,或以同等地位划分给空间业务双向链路的频段内设置地球站,且地球站协调区覆盖到其他国家领土的,或进入其他国家反向操作地球站协调区域内的。(三)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以及脚注中,以同等地位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和卫星广播业务的频段内设置卫星固定业务发射地球站,且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到其他国家领土的。(四)根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9.21款规定,在《频率划分表》脚注中明确要求需征得其他国家同意的频段内设置使用地球站,且地球站协调区覆盖到相关国家的。

第五条 申请设置使用地球站,应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地球站,申请受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人提交《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地球站,相关受理单位应当采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编制地球站协调资料,确定协调状态,连同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地球站国际协调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审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查结论。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根据技术审查结论以及国内相关规定,判断拟设地球站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工作。

经判断不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经判断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国际电联有关规定和我国已建立的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会同申请人与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针对有关国家提出的协调意见,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进行干扰分析,寻求解决干扰的可行方案,涉及地球站特性参数变更的,应书面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并得到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条 与所有相关国家或地区均完成协调的地球站,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经协调,仍无法与相关国家达成地球站协调协议的,申请人可书面申明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不要求相应的国际保护。对于地球站发射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一旦出现国际干扰问题,将无条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对于地球站接收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收到相关书面承诺后,综合考虑地球站国内协调等情况,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国际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际电联报送地球站国际登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判定不需要进行国际协调,但申请人在获得设台许可后,希望获得国际保护的地球站,申请人应提交《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各受理单位应采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编制地球站通知资料,连同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地球站的国际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我国已在国际电联登记的地球站列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我国已设地球站的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2章 《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条款释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地球站的国际协调与登记工作,保护地球站的国际地位,维护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避免和减少地球站与其他相关国家无线电台(站)间的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设置使用。

根据《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或双边协议,与相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

我国是国际电信联盟(简称国际电联)缔约国,根据该组织《无线电规则》(2012版)第4条和第9条相关规定,各国在对地球站进行频率指配时,如果对其他国家的无线电台可能产生有害干扰,或需要要求其他国家的无线电台提供干扰保护,应按照国际规则程序进行协调,完成协调方可进行频率指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球站,是指设置在地球表面或者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与空间电台通信或者通过空间电台与同类电台进行通信的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地球站国际协调,是指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就地球站拟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及相关技术参数开展的磋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地球站国际登记,是指地球站在完成与所有相关国家或地区相关无线电台(站)的国际协调工作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向国际电信联盟(以下简称国际电联)提交该地球站的通知资料,并由国际电联按相关程序记录在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工作。

定义 地球站的定义来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地球站国际协调和地球站国际登记定义,是根据国际电联的协调和登记条款归纳出的定义,属各国开展的国际无线电业务工作的程序范畴。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地球站,或需要对使用我国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的地球站进行国际登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根据国际规则,地球站国际登记完成后即受到国际保护,其他国家电台不得对其造成有害干扰,也不得要求其干扰保护。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设置使用的地球站。港、澳、台地区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国内无线电管理有关法规及我国缔约的国际法,由港、澳、台无线电管理部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工业和信息化部为该地球站履行国际协调和登记程序。

国际保护 根据《无线电规则》(2012版)第8条,完成协调和登记的地球站频率指配,享有国际承认的权利,其他国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时,不应对已完成协调或登记地球站的接收产生有害干扰,同时还应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受到来自地球站发射的干扰。

第四条 根据《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以及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相关条款,申请设置符合下列规定之一地球站的,必须按要求开展国际协调工作。(一)在10.7~11.7GHz、12.2~12.75GHz、17.8~18.6GHz或19.7~20.2GHz频段内,设置卫星固定业务对地静止卫星系统的特定地球站,且地球站指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

1.在10.7~11.7GHz和12.2~12.75GHz频段,地球站天线增益不小于64dBi,或在17.8~18.6GHz和19.7~20.2GHz频段,地球站天线增益不小于68dBi;

2.地球站的接收品质因子(G/T)不小于44dB/K;

3.在12.75GHz以下频段的发射带宽不小于250MHz,或在17.8GHz以上频段的发射带宽不小于800MHz。(二)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以及脚注中,以同等地位划分给地面业务和空间业务,或以同等地位划分给空间业务双向链路的频段内设置地球站,且地球站协调区覆盖到其他国家领土的,或进入其他国家反向操作地球站协调区域内的。(三)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的《频率划分表》以及脚注中,以同等地位划分给卫星固定业务(地对空)和卫星广播业务的频段内设置卫星固定业务发射地球站,且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到其他国家领土的。(四)根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9.21款规定,在《频率划分表》脚注中明确要求需征得其他国家同意的频段内设置使用地球站,且地球站协调区覆盖到相关国家的。

协调依据 国际电联《程序规则》第9.28、9.29和9.31款明确要求地球站的频率指配与同频地面业务或反向操作地球站的协调由主管部门负责,卫星网络中包含的地球站的国际协调,仅限于地球站频率指配与相关卫星网络间的协调,不能取代该地球站涉及的其他协调。因此,在我国境内设置地球站都应考虑与其他国家电台之间是否存在协调的问题。

第四条所列出的四款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地球站是根据《无线电规则》(2012版)第9条中不同条款归纳出的。其中,第四条第一款是根据《无线电规则》第9.7A款和附录5相关内容设定的;第四条第二款是根据《无线电规则》第9.15、9.17、9.17A款及附录5相关内容设定的;第四条第三款是根据《无线电规则》第9.19款和附录5相关内容设定的;第四条第四款是根据《无线电规则》第9.21款设定的。

第五条 申请设置使用地球站,应按照《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地球站,申请受理单位应通知申请人提交《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

部门工作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作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拟设地球站的审批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负责地球站审批、国际协调及登记环节中的技术审查。

协调状态初审 无线电管理机构受到用户提交的申请后,首先判断拟设地球站的协调需求,需要开展国际协调的,通知用户补齐材料进入国际协调工作流程;不涉及国际协调的,按照部令第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地球站审批手续。

相关数据要求 《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内所列数据项,是根据《无线电规则》(2012版)附录4表3的要求设定的,这些数据是各国开展干扰分析所必需的数据。

第六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地球站,相关受理单位应当采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编制地球站协调资料,确定协调状态,连同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指定软件 国际电联对各国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时所需提供的数据项和格式都有严格的要求,并为各国提供了一套用于编撰、校验资料及绘制协调区等功能的软件,涉及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的软件主要有Ap7Cap、SpaceCap、SpaceVal、GIBC、IDWM、SpacePub等。国内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受理地球站设置申请时,应使用国际电联指定的软件(如AP7Cap和GIBC)对地球站的协调状态做出判断,涉及协调的,也应使用指定软件(如SpaceCap和SpaceVal)编制、校验协调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地球站国际协调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完整性审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查结论。

完整性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对于申请材料完备性进行审查,对于资料缺失或有误的,告知用户及时补正材料。

技术审查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对拟设地球站国际协调状态、协调业务种类、国家列表及技术特性参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对于有疑问的数据可与申请者或受理机构进行确认,并将最终的审查结论提交给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根据技术审查结论以及国内相关规定,判断拟设地球站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工作。

经判断不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经判断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国际电联有关规定和我国已建立的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会同申请人与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

启动国际协调 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将优先考虑我国与相关国家已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如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则按照《无线电规则》(2012版)规定的协调程序进行,必要时,可向国际电联寻求帮助。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针对有关国家提出的协调意见,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地球站设置使用单位,进行干扰分析,寻求解决干扰的可行方案,涉及地球站特性参数变更的,应书面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并得到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

开展国际协调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就拟设地球站的频率开展国际协调时,通过合理的参数调整可达成协调协议,且调整后的参数不会影响地球站的正常使用,此时,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将参数调整方案告知地球站设置使用者,由设置使用者确定是否接受调整方案。

第十条 与所有相关国家或地区均完成协调的地球站,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完成国际协调 涉及与多个国家或地区无线电业务或电台协调的地球站,如果最终只完成了与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协调,则该地球站的频率指配享有已完成国家给予的保护地位,与没有达成协调协议的国家仍按照未完成协调协议的程序处理。

根据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和电台管理属地化原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对完成国际协调的测控站、关口站和国际专线三类地球站进行审批。其他地球站完成国际协调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审批手续。用户获得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批准后,到地球站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领取电台执照,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经协调,仍无法与相关国家达成地球站协调协议的,申请人可书面申明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不要求相应的国际保护。对于地球站发射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一旦出现国际干扰问题,将无条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对于地球站接收协调区未协调一致的,申请人应承诺承受可能的潜在干扰,并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收到相关书面承诺后,综合考虑地球站国内协调等情况,依法进行后续设台审批工作。

放弃国际保护地位 国际协调是各国间就共同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所进行的磋商,能否完成协调受多方因素影响,一旦协调难以完成,而我国确有使用频率资源设台的必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则可根据用户所做承诺及与相关国家无线电行业、电台间实际兼容情况,酌情考虑是否可有条件同意用户设置使用地球站。对于国际协调未完成但获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让用户知晓一旦对相关国家地位优先的无线电业务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同时,用户还应承担地球站接收可能会受相关国家无线电业务或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的风险。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国际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际电联报送地球站国际登记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判定不需要进行国际协调,但申请人在获得设台许可后,希望获得国际保护的地球站,申请人应提交《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表》,各受理单位应采用国际电联指定软件,编制地球站通知资料,连同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地球站的国际登记工作。

国际登记 对于已完成国际协调或不需要进行协调的地球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国际规则相关规定为其履行国际登记手续,使其频率指配信息登记在《频率登记总表》中,并享有国际规则赋予的国际保护权利。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我国已在国际电联登记的地球站列表。

通报方式 完成登记的地球站列表将通过内网公务邮箱或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站内网等方式进行发布,发布周期为每半年发布一次。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我国已设地球站的数据维护工作。

数据维护 在与其他国家地面业务电台进行协调时,应全面分析其他国家拟设地面电台的发射是否会对我国已完成登记地球站的接受产生有害干扰,或拟设地面电台的接收是否会受到我国已完成登记地球站的发射产生的干扰,并及时将协调要求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告知相关国家。

已登记地球站的特性参数如有变更,应依据本办法重新履行程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3章 相关机构及流程示意图3.1 涉及国际协调的相关机构及关联图

地球站的国际协调涉及多个国内、国外部门,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如图3-1所示。图3-1 各机构工作示意图3.2 地球站审批、协调及登记流程图

地球站国际协调是地球站审批工作中的一个环节,一旦用户申请设置使用的地球站需要进行国际协调,那么地球站的行政审批工作就暂停了,只有当地球站按照规定完成国际协调或在协调难以完成的基础上做出承诺,该地球站的行政审批工作才能继续进行。图3-2给出了地球站审批工作的流程图。图3-2 地球站审批流程图3.3 主管部门间的国际协调流程及相关依据

地球站国际协调大都采用信函的方式进行,我国无线电主管部门将协调函连同地球站协调资料一并发往相关国家或国际电联,此时,就意味着地球站的国际协调正式启动,来往函件的时间要求以协调函发出之日计算。图3-3给出了地球站国际协调的两种途径和依据,根据我国启动的地球站协调及回应其他国家启动的地球站协调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地球站的国际协调都是直接在主管部门间进行。详细的规则条款参见第7章。图3-3 地球站国际协调的两种主要途径及相关依据 [1]

[1].图中的1~4类地球站指的是《地球站国际协调与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中的分类。第4章 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资料所需的数据《无线电规则》附录4附件2中规定了各国开展卫星网络和地球站的国际协调和登记时,应提供的详细数据项和格式要求。下面针对地球站开展国际协调和登记时,各国需要提供的数据项和格式要求进行详细介绍。4.1 地球站资料包含的数据项及释义

地球站资料包含的数据项见表4-1。表4-1 地球站资料包含的数据项续表续表4.2 地球站天线特性数据

资料中的天线特性见表4-2。表4-2 资料中的天线特性4.3 地球站频率特性数据

资料中的频率特性见表4-3。表4-3 资料中的频率特性续表2 选择地球站对应的卫星网络资料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请参阅附录A。3 发射标识详见4.4节。4.4 发射标识

发射标识是表征各类电台发射的标识,通过发射标识可知载波信号的必要带宽、调制方式等主要特性,从而便于进行必要的分析计算。《无线电规则》第2条、附录1及SM.1138-2建议书对发射标志、必要带宽和发射类别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举例。

发射标识(C7a)由9位代码组成,前4位表示载波的必要带宽,后5位表示发射类别。4.4.1 必要带宽

必要带宽由3个数字和1个字母表示,字母代表带宽的单位(H表示Hz,K表示kHz,M表示MHz,G表示GHz),同时该字母也表示小数点所在的位置。必要带宽的第1个字符不能是0、K、M或G,可以是H。4.4.2 发射类别

发射类别前3位为基本特性,后2位为附加特性,具体填写规则见表4-4、表4-5、表4-6、表4-7及表4-8。表4-4 第1个符号:主载波的调制方式表4-5 第2个符号:调制主载波的信号的性质表4-6 第3个符号:拟发送信息的类型表4-7 第4个符号:信号的详细说明续表表4-8 第5个符号:复用性质表

第4个和第5个符号是任选符号,如果不填写第4个和第5个符号,应在每个符号对应的位置上标上“-”短画线,如G7W--。第5章 安装国际电联软件所需基本配置5.1 国际电联空间业务应用软件功能介绍

国际电联空间业务所用软件可以从国际电联网站(网址http://www.itu.int/ITU-R/go/space-softwar/en)和中国无线电管理网站(http://www.srrc.org.cn空间业务管理版块)下载获得。该套软件需要在32位或64位MS-Windows操作系统中运行,所提供的软件如下。

SAM,基于PC的独立工具包,可以启动所有国际电联空间业务所需的软件应用。

SpaceCap,按照国际电联要求编撰各类卫星网络和地球站的数据资料的软件。

GIBC,对各类数据资料的参数(功率密度PFD、《无线电规则》附录8和附录30B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并能绘制地球站的接收协调区和发射协调区。AP30BTexCap独立程序随同GIBC套装一起分发。该程序可用于更新附录30B的参考引用状况。

AP7Capture,填写地球站的基本信息参数,包括接收、发射特性及天际线仰角数据,形成的*.mdb格式的数据资料可输入给软件GIBC,从而判断地球站的国际协调状态。

SpaceQry,用于查询卫星网络资料或地球站电子格式数据库,并检索和查看相关特性参数的软件。

SpaceVal,负责对生成的卫星网络或地球站电子格式数据库进行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看是否符合国际电联相关要求。

SpacePub,生成RTF格式文档,展示所需卫星网络和地球站的详细特性参数。

IDWM,国际电联数字世界地图,包含数据文档(地理和技术数据)及其他应用程序所使用的文档库,为其他软件调用地理数据生成地理图形提供基础。

GIMS,可获取和修改有关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卫星网络(电子格式数据库)的图形数据(如覆盖区、业务区等),并可用于查看数据库中存储的图形参考数据。

SpaceCom,对国际电联频率信息通报光盘中公布的CR/C、API/A、AP30-30A/F/C和AP30/E PART A、AP30A/E及AP30-30A/E特节(卫星网络资料)的意见进行管理。

SRSConvert,可将国际电联SRS数据库(包含所有登记的卫星网络和地球站)内的数据从第6版数据(WRC-07)格式转为第7版数据(WRC-12)格式。

SRSFixdb,负责清除送交至无线电通信局的电子通知数据库内的处理数据,并修改其中的默认信息。

SPS,可根据《无线电规则》附录30、30A和30B的规划确定空间网络的协调要求。

SpaceRefdb,用于更新无线电通信局软件所使用的参考表格。

IWRocket,可以以Microsoft Access或Excel格式将SNS在线查询(提供卫星网络和地球站数据的在线查询)结果下载到本地计算机。5.2 安装和配置国际电联空间业务应用软件

国际电联的软件可从网站下载安装,也可通过购买的国际电联周报(BR IFIC)光盘安装。国际电联的网站上提供的空间业务相关软件的下载界面如图5-1所示。1.从国际电联网站下载并安装软件

从国际电联网站下载软件不需要登录TIES账号,直接找到软件下载界面,并按以下步骤操作即可:

— 单击所需下载软件图中蓝色字体链接,进入软件下载界面;图5-1 国际电联网站上空间业务软件下载列表界面

— 将页面向下拖动,找到Download功能区;

— 在Download功能区找到该软件最新版本,单击完成下载;

— 双击下载的安装程序文件,按照屏幕显示的指令完成各项安装程序。2.从BR IFIC光盘安装软件图5-2 BR IFIC光盘安装界面****4

将BR Space IFIC插入电脑光驱,打开BR_soft文件夹,然后选择setup.exe,并选择运行所有或部分的空间业务软件进行安装。或者直接选择想安装软件的文件夹,如GIBC文件夹,然后运行其中的setup.exe按照软件的说明进行安装。5.3 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所需的软件及功能5.3.1 SAM空间应用管理器

SAM是用于安装并管理所有与空间业务相关的软件。按照SAM安装提示步骤操作,可按顺序安装5.1节提到的所有国际电联空间业务应用软件。如果计算机处于联网状态,通过设置SAM自动更新模式,该管理器可定期自动更新已安装的软件,保持软件始终处于最新版本。

需要注意的是,SAM是一种Microsoft .NET应用,因此,安装SAM之前,需要确保计算机已安装了Microsoft.NET框架。如果计算机没有Microsoft.NET框架的话,在安装SAM软件之前,计算机会自动启动Microsoft.NET框架。安装Microsoft.NET框架必须是以管理员权限登录,才能正确运行Microsoft.NET的安装程序。5.3.2 SpaceCap编制地球站协调和登记资料

SpcaeCap是用于编制卫星网络或地球站电子格式资料的软件,编制的卫星网络或地球站特性参数信息将被写入MS-Access格式数据库的表格中,并生成*.mdb文件,该文件是《无线电规则》中规定提交卫星网络或地球站资料的标准文件。SpaceCap需在MS-Window 2000,XP,Vista及以上版本的环境下运行,且屏幕的分辨率必须至少达到800× 600,而且需要已安装小字体(SVGA)。5.3.3 GIBC绘制地球站协调区图

GIBC是一个帮助用户进行卫星网络或地球站计算的软件包,包含AP7、AP8、30B模块。其中AP8模块可用于审查卫星网络下行功率通量密度(PFD)是否超标;30B模块可用于审查卫星网络是否涉及与相关的卫星网络协调要求;AP7模块可用于审查地球站是否涉及国际协调。其中只有AP7模块和地球站相关,模块采用了根据《无线电规则》附录7的计算方法。

使用GIBC绘制地球站的协调区之前,必须确认计算机上已安装了IDWM软件,该软件功能详见5.1节。5.3.4 AP7Capture填写地球站进行AP7分析(确定协调区)所需参数

AP7Capture是一个独立的应用,旨在帮助各主管部门和无线电通信局(BR)采集地球站进行AP7分析(确定地球站协调区)时所需的特性参数,以便进行AP7分析。AP7Capture是一种简单的应用,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 创建包含所有AP7所需特性参数的地球站数据资料;

— 阅读并编辑任何现有数据库地球站的AP7输入参数;

— 创建现有地球站的副本并编辑其AP7输入参数。

AP7Capture程序和AP7分析程序使用的数据库格式为SNS格式(国际电联空间业务数据库通用格式)。任何支持SNS格式的其他无线电通信局软件均可读取由AP7Capture程序创建的数据库,反之亦然。AP7Capture是一项Microsoft.NET应用,需要安装Microsoft.NET框架。如果计算机没有Microsoft.NET框架,设置程序将在安装AP7Capture软件之前自动开始安装Microsoft.NET框架。请注意,安装Microsoft.NET框架须具有管理员权限。5.3.5 SpaceQry卫星网络和地球站的查询和提取系统

SpaceQry提供给用户的查询软件需在MS-Windows 2000,XP,Vista及以上版本的环境下运行,并可用于访问SRS数据(包含所有登记的卫星网络和地球站),或任意SNS格式数据库。SpaceQry还可以通过GIMS提供对有关卫星网络或地球站图形数据的访问。5.3.6 SpaceVal卫星网络或地球站完整性和正确性检查软件

SpaceVal是工作在个人计算机上,用于检查卫星网络或地球站数据库文件完整性和正确性的软件。它既可以检查无线电通信局SpaceCap系统获取的电子资料,也可以检查其他以SNS格式存储于MS-Access数据库中的电子资料。目前版本的这一软件可以依据《无线电规则》附录4/II(卫星网络)和附录4/III(地球站)对电子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检查。使用这一软件的一个重要要求是必须同时安装SpaceCap软件。5.3.7 IDWM国际电联数字世界地图

国际电联数字世界地图(IDWM)将应用《无线电规则》和相关协议所依据的必要的地理、政治、气象和技术数据整合在一起。IDWM有两个组成部分:数据库和子程序库。数据库包含以下数据:地理数据(海岸线、海洋、岛屿、湖泊);政治数据(国家边界和区域边界);气象数据(降雨气候);技术数据(大地传导区、噪声区、分配区、岸区区域、CIRAF区)。IDWM子程序库可便于用户为某一具体地点确定国际电联区域、地理区域代码及主管机构代码、降雨气候带;以某一高度计算从某一特定地点到海岸的距离;从某一特定地点以某一高度角确定一条路径每个部分的地面传导性;确定某一特定地点是否处于某个轮廓内部;确定两条线是否相互交叉,等等。第6章 国际协调状态初审6.1 地球站协调区的概念

国际电联在《无线电规则》附录7中给出了100MHz至105GHz间各频段内确定地球站协调区的办法。

协调区指的是在一个地球站周围与地面电台共用同一个频段的地区,或在一个发射地球站周围与接收地球站共用双向划分的同一频段的地区,在这一地区超过允许的干扰电平,因此需要进行协调。由此可见,查看一个新建地球站的协调区是否跨越边境,是判断该地球站是否需要进行国际协调的最简便方法。

由第5章的内容可以知道,GIBC中的附录7相关应用可以用于确定地球站的协调区域。而AP7Capture则是最简便创建新的AP7输入案例的方法,其创建的数据库文件可供GIBC读取画出协调区图。本章将具体介绍这两个软件的应用。6.2 使用AP7Capture填报地球站数据资料

AP7Capture软件运行的初始界面如图6-1所示。图6-1 AP7Capture初始界面

New AP7 Input按键用于创建一个新的AP7输入案例(新建地球站)。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在文件名处填写新建地球站数据库文件的名称,单击打开,即可在相应保存路径新建一个以该名字命名的地球站数据库资料。

在上述单击打开步骤后,弹出填写地球站参数的界面,如图6-2所示,下面将依次介绍各数据项的含义。

— Specific和Typical:选定新建地球站类型(A1e1),Specific表示特定地球站,即与某颗卫星进行通信的实体地球站;Typical表示典型地球站,只具有天线、链路等特性参数,没有具体地理位置信息,通常只用于卫星网络协调计算。

— Earth Station Name:新建地球站的名称(A1e2)。

— Date Rcv:地球站数据库的生成日期,由系统自动生成。

— Adm:提出地球站通知的主管部门符号(A1f1)。图6-2 AP7Capture地球站特性参数输入界面

— Ctry:该地球站所在的国家或地理区域(A1e3a)。

— Long和Lat:该地球站所在地理位置的经纬度(A1e3b)。

— Satellite Name:与该地球站建立通信的相关空间电台的卫星网络资料(A4c1)。

— Long nom:该空间电台的轨道经度(A4c2)。

图6-3所填写信息为该新建地球站所含的所有收发载波的信息,该地球站的每一条收发载波信息都应按要求逐条进行填写。图6-3 AP7Capture地球站载波频率信息列表

— Satellite Beam Name:相关空间电台的波束标识符(B1a)。

— E/R:地球站该载波发射/接收标识,E表示该载波为地球站发射载波,R表示该载波为地球站接收载波。

— Gain:该载波使用天线在最大辐射方向的全向增益(B5a)。

— dgso:与对地静止弧段方向保持一致的天线尺寸(B5d),仅在天线选用国际电联ITU-R S.1855建议书时提供。

— Cls of Stn:电台类别(C4a)。

— Min freq和Max freq:该载波的起止频率,单位MHz。

— Noise Temp:在晴空条件下到达地球站接收天线输出端的最低总接收系统噪声温度(C5b),仅地球站接收载波需要填写。

— Pwr ds max:对于该载波,供给发射天线输入端的最大功率密度(C8a2),仅地球站发射载波需要填写。

— Antenna pattern:天线类型,表征天线辐射方向图(B5c)。可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程序预先设定好的典型天线类型,或在后面的表格中填写具体的天线参数。通常建议与对地静止卫星工作的地球站选用REC-580,与非对地静止卫星工作的地球站选用REC-465。

— 在地球站所含所有载波信息填写完整后,还剩最后两个表格需要填写,如下所述。

A7a Horizon Elevation:地球站天际线仰角,天际线即天地相连的交界线。包括Azimuth(方位角)、Elevation Angle(仰角,A7a1)和Distance(地球站距天际线距离,A7a2)三项。

A7e Min Antenna Elevation:对围绕地球站的每个方位角(Azimuth),从水平面起算的天线波束轴的最小仰角(Elevation Angle)。仅对于对非对地静止卫星工作的地球站需要提供(可选),描述地球站天线在每个方位角上工作时所能使用的最小仰角。

按上述步骤填写完地球站参数后,单击Save按键保存,如此就完成了一份新建地球站的数据库文件。

Open Database按键用于打开一个现有的SNS格式数据库地球站,阅读并编辑其AP7输入参数。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好要打开的现有SNS格式数据库地球站,单击打开即可进入图6-4界面。单击Display按键,将会在图示列表中列出该数据库中包含的所有地球站信息。

— Edit Earth Station:对于选定的地球站,编辑其AP7输入信息。

— Clone Earth Station:生成一个选定地球站的副本,并可对该副本的AP7信息进行修改。图6-4 AP7Capture打开已有地球站界面

— New Earth Station:在该数据库文件中新建一条新的地球站信息,与上文所述New AP7 Input选项下所填内容一致。

单击上述三项任意一项,弹出的界面均与新建地球站数据信息时界面一致,即所填内容(或需修改内容)的含义与前文一致。

— Delete Earth Station:删除选定的地球站信息。6.3 使用GIBC应用软件绘制和编辑协调区图6.3.1 绘制协调区图

通过AP7Capture软件,即可得到GIBC进行协调区图计算时所需要的新建地球站数据库文件。GIBC软件调用该文件的AP7信息,即可通过AP7版块计算该新建地球站的协调区图。本章只介绍利用GIBC软件进行AP7分析,绘制协调区图的相关功能。

GIBC软件Tools/Options选项卡如图6-5所示。

选择Tools/Options选项卡,在此选项卡中单击SRS Database功能区下的Browse按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添加我们需要分析的地球站数据库文件。请注意,由于GIBC软件的英文运行环境要求,该地球站数据库文件的保存路径中不能出现中文字符(但计算机桌面可以)。

添加好需要分析的地球站数据库文件后,在界面上方选择Appendix 7选项卡,即可进入协调区(AP7)分析版块,计算该地球站的协调区域(如图6-6所示)。图6-5 GIBC软件Tools/Options选项卡图6-6 GIBC软件Appendix 7选项卡

— Network:此处应填写添加的数据库文件中所需分析地球站的通知编号,该编号可在AP7界面的地球站列表信息(英文标识为ntc_id)中查询。

— Calculate:计算选定好通知标号的地球站的协调区图信息。

— Report:生成报告,展示计算好的地球站协调区图信息。

生成的报告如图6-7所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标题:包括地球站的业务类型、收发标识和需要与之协调的地面电台或地球站的业务类型、收发标识。

— 细节:选定地球站通知编号、名称、主管部门、地理位置所在国家、地理位置坐标、与之通信的空间电台卫星网络资料名称、轨道位置、该协调区图所表征的频段等。

— 协调等值线图:显示地球站的协调区图,可根据需要添加辅助等值线。

— 协调距离:在72个方位角(0°~355°,每隔5°间隔一个)方向上的协调距离。

— 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列表:需要开展协调的国家代码,按国际电联标识符列出。图6-7 GIBC绘制协调区图生成报告内容展示6.3.2 编辑协调区图

GIBC软件的AP7模块还提供了附加功能,操作员根据实际需求,可对协调区图进一步调整和编辑。1.调整协调区图的显示比例

在AP7模块界面的RTF Report Generation功能区,显示的是生成报告数据库文件位置(该位置路径中也不能出现中文字符)。在下面的Scale空格处,可调整最终报告中协调区图的显示尺寸(单位:km),如图6-8所示。该处如不填写,将按默认值计算,默认值将自适应显示协调区图的尺寸。图6-8 GIBC协调区图尺寸调整效果展示2.天际线仰角对模式1与模式2协调区图的影响

根据《无线电规则》附录7计算地球站协调区图时,存在大圆传播(模式1)和水汽散射(模式2)两种方式,分别对应协调区图中黑色和红色的曲线。

需要注意的是,天际线仰角(A7a1)和水平距离(A7a2)是影响模式1协调等值线重要影响因素。天际线仰角默认为0°,填写实际数值时由于实际环境屏蔽的影响可能会减小模式1的协调区图。但对于模式2来说,由于水汽散射使无线电波各向同性,模式2不受周围屏蔽环境的影响,故天际线仰角和水平距离不会影响模式2的协调等值线。3.辅助等值线

辅助等值线,即对影响协调区图的因素采取不同程度假定时画出的协调等值线。AP7支持在原有等值线的基础上增加辅助等值线,以快捷显示一些影响协调区图大小的重要因素改变后,地球站协调区的变化情况,方便在协调过程中的使用。

在AP7模块界面的Calculation Output功能区,显示的是对地球站的AP7输入参数进行计算后数据文件的位置。其中Aux Contours按键即用来添加辅助等值线(如图6-9所示)。

模式1(左边)协调等值线可调整的因素为最小预定路径损耗(实际值往往小于由公式计算得到的值),在空格处填写对最小预定路径损耗的修正(单位dB),即对模式1协调等值线的影响。但此种调整不会对模式2产生影响。

模式2(右边)可调整的因素为地球站天线仰角,在空格处填写对天线仰角做出改变(单位度)后,将添加模式2协调辅助等值线。

单击OK按键后即可加入辅助等值线的情况,此时需要对该地球站进行重新计算和绘图,才能在新生成的报告中看到增加辅助等值线后的效果。图6-9 Aux Contours按键内容

添加辅助等值线前后地球站协调区图的变化如图6-10所示。图6-10 添加辅助等值线前后地球站协调区图的变化6.3.3 GIBC使用中常见错误

在使用GIBC计算地球站的协调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请仔细检查需要分析计算的地球站的通知编号值(Network处)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可能造成画出的协调区与选定地球站不符或者在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信息提示;

— 地球站数据库文件保存路径和生成报告数据库文件保存路径中均不可出现中文字符(系统自带的,如桌面,可以出现),否则将会在计算过程中出现错误信息提示;

— GIBC生成的报告AP7Print.RTF文件每次都是重新生成的,因此在每次用过生成报告之后,应及时将报告另存其他文件名或关闭,否则AP7Print.RTF文件会被锁住,再次生成报告时会出现错误信息提示。第7章 协调程序的启动和相关规则

前面章节中已经全面介绍了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所需提供的前期数据、表格及国际电联所提供的相关软件等。下面就来系统地梳理一下:如何启动地球站国际协调?进行地球站国际协调依据的相应规则有哪些?地球站国际协调需要向国际电联和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哪些资料和内容?最后归纳一下,协调程序启动后需要进行的后续处理流程及其依据的相关规则。7.1 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的必要性和意义

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工作,不仅可以为被申报的地球站提供电磁环境保护,还可以为被申报的地球站提供优先受保护的权利,即国际电联(ITU)按照申报顺序确立优先保护地位的次序,相关国家之间要遵照国际规则开展国际频率干扰协调谈判,后申报国家应采取措施,保证不对先申报国家的地球站产生有害干扰。

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工作,不仅可以维护我国电台在边境地区使用无线电业务频率资源的合法权益,为边境地区无线电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我国已投入使用的卫星网络资料,增加我国在频率协调谈判或国际划分修订事务中的话语权。

随着频率资源争夺的日趋白热化和无线电环境的日益恶化,为了使地球站能够正常有效使用,需要地球站既不受其他无线电电台的干扰,同时也最好不干扰其他电台,那么开展地球站的协调和登记非常必要。

为节省长距离通信的费用,尤其是边境地区会以大功率基站增加通信覆盖范围,从而导致边境地区地面业务和空间业务系统间的干扰纷争不断加剧,对地球站开展国际协调和登记势在必行。

除了边境地区的地球站之外,一些敏感地球站如卫星气象业务的单收站、空间研究地球站等,由于接收灵敏度较高,容易受其他无线电电台的干扰,因此,对于此类不涉及国际协调的电台,也需要登记进国际频率总表,以便其他国家在部署同频电台时,考虑对我国相关电台的保护。7.2 开展国际协调依据的相关规则

上一节已经对开展地球站国际协调和登记的必要性和意义有了清晰的认识,即为了更好地、更有效地管理和解决地球站的干扰和被干扰问题,保证全球地球站有秩序的正常使用,需要梳理解决地球站国际争端和处理所依据的“法”,即相应的规则条款,以及开展地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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