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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5 06: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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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试读: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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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视点】

本案为全国首例涉及建筑作品保护纠纷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08年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位列首位,入选“2008年北京市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二中院2008年度大要案汇编。本案在建筑作品独创性认定方面做出了细致的分析,并对于侵权建筑作品如何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的难点作出了灵活的判决,对于有效制止侵权行为,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建筑作品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并非所有的建筑物都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才能作为建筑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建筑物,其可复制性是自不待言的,因此如何判断其独创性就成为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案中,法院综合分析了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保时捷3S中心”建筑的特征,认定该建筑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

建筑物作为具有较大实用功能和价值的作品,首先具有从功能上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的特点,而且其设计风格往往要受到建筑用途、城市规划、周边建筑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因此对其独创性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对其他作品独创性要求较低的通行观点加以判断。相关建筑物的设计首先应要求是独立创作完成的,且其外观和造型应具有独创的设计成分,是具有审美意义的设计。如果仅仅是普遍存在的“火柴盒”造型的建筑物,是不能作为建筑作品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如果建筑物完全由普通的入口、窗户、屋顶等功能要素组成,则这种标准性特征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对于这种标准要素的特殊选择、安排以及组合则应受保护。

【案情】

1999年7月22日,保时捷公司与荷兰赛普次德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赛普次德公司在保时捷公司于1997年举办的斯图加特——祖芬豪斯分部设计比赛中获胜,保时捷公司对该设计进行了修订。该设计是保时捷公司为正在或即将筹建的保时捷公司其他贸易机构制定的保时捷建筑导则的基础。借此,保时捷公司将以统一的建筑形象出现在全球各地。赛普次德公司有权支配其在比赛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有关设计、提纲、模型及其他类似物上所享有的著作权。保时捷公司和赛普次德公司在分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设计以及建筑作品上共同享有著作权。赛普次德公司无偿将其基于比赛作品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的所有使用权(即所有财产权益)转让于保时捷公司。该转让的使用权延及全球。该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未经保时捷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赛普次德公司无权继续使用。

2003年12月9日、10日、17日,《中国汽车报》、《经济参考报》、《北京青年报》、《中华工商时报》相继对北京保时捷中心的落成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载明,由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该中心是中国内地首家集整车销售、专业售后服务和全套原厂配件供应一条龙服务的保时捷3S店。

2006年11月20日,保时捷公司取得2006-L-0605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保时捷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对赛普次德公司于2003年10月创作完成,于2003年10月在中国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保时捷建筑》(英文名称Porsche Center)享有著作权。在本案审理期间,保时捷公司认可该《保时捷建筑》即为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该著作权登记所附作品照片显示该建筑物外部具有如下特征:(1)该建筑正面呈圆弧形,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2)该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位于建筑物正面中央位置;入口部分上方向建筑物内部缩进,延伸直至建筑物顶部;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左侧上方有“PORSCHE”字样,右侧上方有“百得利”字样。(3)该建筑物的后面和右侧面为工作区部分,呈长方形,其外墙由深色材料构成,该材料呈横向带状。(4)建筑物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该建筑物内部具有如下特征:(1)展厅下方的弧形玻璃墙及天花板的玻璃部分,在展厅入口处呈“T”形外观,提供从入口直达主销售区的通道指示;(2)展厅内墙上部为铝质或金属装饰材料,灰色调,呈矩形整体排列;展厅内灰色调金属圆柱为明柱,在内墙和弧形玻璃衬托下,明显可见;(3)销售区的地板呈深灰色,该中性色调可突出所展示的汽车;(4)展厅中央的主接待柜台呈白色弧形,主接待柜台后的围挡中间为白色,两侧为对称的黑色,白色围挡上有“PORSCHE”字样及“盾牌图形”商标标识;(5)主接待柜台上方是二楼地面呈金属宽带状的外饰边,外饰边下方有空调风口;(6)二楼位于展厅内后侧面,金属制楼梯为明设置,让出大面积空间,使展厅高大通透。

本案诉讼期间,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声明,表明北京保时捷中心的建设严格遵守了保时捷公司内部文件建筑手册所设定的建筑、装饰标准,该公司确认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归保时捷公司所有。

2006年11月29日,长安公证处公证对网址为“http://imp.porsche.com”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下载。其中页面显示中国的保时捷中心包括上海、北京、成都、广州、杭州、青岛、沈阳、武汉、大连、厦门、香港、澳门、重庆、温州保时捷中心,且成都、沈阳、厦门、上海保时捷中心以及北京保时捷3S中心的图片显示相关建筑具有类似的外观。此外,保时捷公司还提交了经公证下载的该公司在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和英国的保时捷中心的相关图片,表明相关建筑的特点和风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下载的日本、德国保时捷中心的相关图片,据此主张保时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点和风格并不相同或近似。

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进口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一类小型车维修;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货物进出口。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5年7月28日,泰赫雅特公司与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签订《泰赫雅特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商与国外基地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泰赫雅特公司授权泰赫雅特公司在中国及香港、澳门地区销售、改造和经销其提供的产品,泰赫雅特公司有独家经销权和销售权,有权经许可在销售地区使用属于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的商标和品牌。2005年11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名单中记载泰赫雅特公司作为授权汽车企业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的总经销商,经营范围为进口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车销售。搜狐网、太平洋汽车网、车市网以及《休闲时尚》、《时尚座驾》杂志的相关报道,对TECHART改装保时捷汽车进行了报道。

2005年6月15日,泰赫雅特公司与中房建科公司签订《北京泰赫雅特中心工程设计咨询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泰赫雅特公司提供所需设计资料,由中房建科公司完成北京泰赫雅特中心的方案设计,设计咨询费为人民币7万元。2005年10月7日,泰赫雅特公司与名典仕嘉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名典仕嘉公司承包北京泰赫雅特中心的展厅室内装修工程,工程价款为人民币90万元。

2006年2月14日,经长安公证处公证,登录北京名典仕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网址为“http://www.mdsj.com.cn”的网站。点击“最新工程案例”中的“泰赫雅特公司保时捷展厅”,其中前台效果图、展厅效果图显示接待柜台后的围挡上均可见“PORSCHE”和“盾牌图形”标识。

2006年3月15日,经长安公证处公证,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自中房集团建筑设计事务所陈东伟处取得《钢结构设计工程专篇》一册。其中包括对“保时捷4S汽车专营店”的介绍,业主名称为泰赫雅特公司,所附效果图显示该建筑物左侧上方有“PORSCHE”字样,右侧上方有“泰赫雅特”字样。

经法院勘验,泰赫雅特公司位于北京市金港汽车公园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外观基本具备保时捷公司主张权利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作品的特征1、2、3。其与北京保时捷中心的外部特征区别在于:建筑物整体下方有约一米高的高台;建筑物左侧弧形下方并非玻璃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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