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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16 04: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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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民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

江平《民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章节题库+模拟试题】试读:

视频讲解教师简介

刘云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的学习和讲授注重基础、方法的培养和运用。

授课特点:授课风格深入浅出、轻松活泼。能够在知识的讲解中融入解题方法和技巧,形成学习、理解、应用的一体捷径。努力让每一位学员用最短的时间获取最高效的知识,实现最理想的目标。对生活充满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解答同学们的各种问题。

王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攻方向:法理学,法学方法论,比较法研究等。圣才教育独家签约教师,对于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规律和考试特点有着深入细致的研究,并且对如何备考以及怎样顺利通过考研有着自己方法论上的独到见解。

授课特点:授课生动活泼,通过案例化的课堂讲解,对学员进行旁敲侧击,引导学员的主动化思维,对理论难点分析细致透彻,能够切实解决广大考生在考试中遇到的难题。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核心区别是(  )。

A.意思表示

B.是否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C.是否产生民事权利义务

D.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答案】A【解析】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行为又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是指权利义务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的,事实行为的构成并不以意思表示为必要。

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民事权利义务,非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民事权利义务。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在法律上都有意义,例如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是事实行为,但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都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三编第九章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在私法上的说明意义。

2.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七章第一节“承揽合同”。

3.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

A.实践合同

B.诺成合同

C.实际上是单方法律行为

D.有对价的合同【答案】B【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不承担对价性的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并不具有对价性。【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十一编第四十五章第五节“赠与合同”

4.按照我们《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因共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产生的在对外债权债务关系上(  )。

A.无论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都是一样的,即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共同负担连带债务

B.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是不同的:共同共有是连带关系,而按份共有是份额关系

C.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D.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02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因此,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选学》第五编十八章第一节“共有概述”

5.按照我国《物权法》,下列各种权利中属于登记对抗的是(  )。

A.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

B.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

C.机动车、航空器、建设用地

D.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答案】B【解析】《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小产权房、集资建房、廉租房都是登记生效。《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承包经营权流转、动产抵押这三种物权的登记仅具有对抗力,不具有决定物权是否设立的效力。《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农村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都是登记生效而非登记对抗。【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四编第十四章

6.下列关于相邻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相邻关系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B.相邻关系只能因合同产生

C.相邻关系是邻里因传统发生

D.相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定的【答案】D【解析】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为了调和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相邻关系具有法定性,因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非因合同而产生。因约定而产生的不是相邻关系而是地役权,注意二者的区别。【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五编第十七章第三节“不动产相邻关系”

7.按照我国《物权法》,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

A.不发生物权效力

B.适用善意取得,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C.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不要求处分权限,不影响合同效力。【知识点链接】江平《民法学》第四编第十四章第三节“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8.按照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得抵押的财产表述正确的是(  )。

A.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C.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运输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七编第二十六章第二节“抵押权的取得”

9.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此可见,(  )。

A.我国的产品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B.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C.双重责任

D.根据情况判断归责原则【答案】B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的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可以择一请求损害赔偿,但最终责任由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九章第四节“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

10.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共同危险行为是(  )。

A.每个人都实际参加了侵害行为

B.任何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除责任

C.任何人都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

D.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不仅要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还要指出谁是具体侵害人并得到法院认可后,方能够免除责任【答案】B【解析】共同危险行为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由于每个人的行为均有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又不能确定真正的加害人是谁,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故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由于是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就推定这些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都是加害人,在归责方式上,是推定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免责事由上,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或证明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责任。【知识点链接】参见江平《民法学》第九编第三十八章第六节。

二、简答题

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答:(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实现的行为。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准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有:意思通知、事实(观念)通知、情感表示。(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①意思表示的构成不同。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其中法效意思为其核心。准法律行为的法效为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法效意思的追求。

②行为后果的根据不同。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设定的,而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合同法上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与侵权法上的赔偿范围的具体区别。

答:(1)违约责任实行完全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但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非物质损害通常不在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原则,赔偿范围为被侵权人实际受到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受害人已有财产的减少和既得利益的丧失),也包括间接损害(预期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人身、财产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了间接损失,且不受可预见原则的限制。这与违约赔偿有明显的区别。

3.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是什么?试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各举一例说明之。

答:(1)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的区别

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两种物权变动模式:

①登记生效是指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须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另外践行登记这一法定的公示方式始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对抗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效力,但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更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但物权变动的过程相对复杂;登记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优点在于使交易敏捷迅速,但不利于保障动态的交易安全。(2)列举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①《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生效。建设用地使用权无论是采取出让还是划拨等方式设立,均自登记时发生物权设立的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自变更登记时发生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在当事人内部和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上具有一致性。

②《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地役权自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依然具有物权效力,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生效后未登记的,在当事人内部和对第三人之外部关系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实际上只具有债权的效力。

  三、论述题

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44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请根据民法学原理分析之。

答:(1)《物权法》第242条是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均有权使用占有物,但因使用占有物导致物之损耗时,仅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2)《物权法》第244条是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责任的规定。当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权利人受到损害时恶意占有人不仅应当返还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还须承担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仅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偿金返还给权利人即已为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人的责任因占有人主观状态的善恶而不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是根据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所作的分类,是对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权利的占有,恶意占有是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占有或对自己有无占有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占有。法律对于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配置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平衡了真正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的利益。

①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其对被占有物的使用,被规定为占有人的权利。但是,该物毕竟在法律上不属于占有人所有,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还应当对物的真正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应当考虑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以贯彻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

②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而仍然占有他人之物,其占有不仅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根据,道德上也乏善可陈,因此立法对恶意占有人苛以较重的责任,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和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计60分)

1.小明17岁,但长得像成年人,因无钱打游戏,将家中两台彩电及一台电脑卖给收购旧家电的于某,得款1000元。小明父亲李某找到于某,要求返还上述电器,于某拒绝,辩称他不知道小明未满18周岁,并且是小明叫他上门收购,双方行为是自愿的合法行为。此案正确的认定方式是哪一个?(  )。

A.小明的处分行为无效,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行为有效。

B.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

C.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于某为善意第三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D.小明的处分行为有效,该处分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

2.《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该条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A.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B.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由监护人赔偿,说明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C.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赔偿,说明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须承担侵权责任。

D.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3.甲的一只名表在四年前被乙偷走,三年后乙向其好友丙炫耀该表,丙要求乙借其戴三个月,乙不舍,丙遂将该表硬性从乙手腕上摘下戴在自己手腕上,丙戴该表近两年,由于不慎爱惜,手表外观有多处明显损坏,期间乙多次索要未果。现在甲获知一切详情,就甲乙丙三人的关系,判断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

A.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

C.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

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该条规定。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  )。

A.就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B.过错推定责任

C.是指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内部责任分担,即受害人不能直接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请求赔偿,只有在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D.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并且是第二位的责任,即受害人应先全额先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的意思是(  )。

A.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责任。

B.该条只能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

C.该条不影响责任的构成,只影响责任的具体承担。

D.从整个侵权责任法来看,因该条只规定了“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同不存在免除的情况。

6.我国现行法,以下事由,未必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7.在以下选项中,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的是(  )。

A.撤销权的行使

B.接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C.签订抵押合同

D.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8.在行为人行使权力中,(  )属于对抗辩权的行使

A.对抗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的追认

C.按份共有人要求处分其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9.在下列关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选项是(  )。

A.A物是B物的组成部分,A物和B物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甲的A物与乙的B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C.甲的A物和B物分别独立,但A物协助B物发挥作用,该A物和B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D.以上表述都不正确

10.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  )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C.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D.转委托代理的后果对被代理人是有利的

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共30分)

1.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

2.论我国法上的情事变更

3.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l、2题每题20分,3.4题每题10分,共60分)

1.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责任方式的妥当性(20分)(《侵权责任法》)第l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义”)参考答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和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计60分)

1.小明17岁,但长得像成年人,因无钱打游戏,将家中两台彩电及一台电脑卖给收购旧家电的于某,得款1000元。小明父亲李某找到于某,要求返还上述电器,于某拒绝,辩称他不知道小明未满18周岁,并且是小明叫他上门收购,双方行为是自愿的合法行为。此案正确的认定方式是哪一个?(  )。

A.小明的处分行为无效,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行为有效。

B.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

C.小明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于某为善意第三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D.小明的处分行为有效,该处分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答案】B【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7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据此,本案中小明17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卖电器的行为效力待定,经其法定代理人拒绝后,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信赖对方有行为能力而主张法律行为有效。

2.《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该条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A.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B.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由监护人赔偿,说明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C.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赔偿,说明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须承担侵权责任。

D.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答案】B【解析】从法条内容上来看,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责任。法条中规定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责任只是一种减责事由。根据“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知,监护人责任为补充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法条中并未事先推定监护人具有过错,所以不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3.甲的一只名表在四年前被乙偷走,三年后乙向其好友丙炫耀该表,丙要求乙借其戴三个月,乙不舍,丙遂将该表硬性从乙手腕上摘下戴在自己手腕上,丙戴该表近两年,由于不慎爱惜,手表外观有多处明显损坏,期间乙多次索要未果。现在甲获知一切详情,就甲乙丙三人的关系,判断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

A.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

C.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并不能取得所有权,所以本案中,甲仍然作为手表的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7条规定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本案中丙对手表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甲也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向无权占有人丙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又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应当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本题中因为丙占有手表已经两年,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表。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乙可以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按照该条规定。这里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  )。

A.就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B.过错推定责任

C.是指第三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内部责任分担,即受害人不能直接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请求赔偿,只有在第三人赔偿后,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D.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责任,并且是第二位的责任,即受害人应先全额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第三人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按照其过错承担责任。【答案】D【解析】首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其有过错,即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含义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安全保障人承担责任需要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而且属于第二位的责任,即第三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是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损害范围。

5.《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的意思是(  )。

A.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侵权人不构成侵权责任。

B.该条只能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

C.该条不影响责任的构成,只影响责任的具体承担。

D.从整个侵权责任法来看,因该条只规定了“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存在免除的情况。【答案】C【解析】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仅仅是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上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影响责任的构成。该条规定的是一种减责是由,并不涉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该条文适用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所有侵权责任类型,所以从整个侵权责任法来看,是存在免除的情况的。

6.我国现行法,以下事由,未必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

A.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生效和失效都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拒绝要约的通知只有在到达要约人时才会导致要约的失效。所以,受要约人想要约人发出拒绝邀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到达要约人才会导致要约失效,单纯发出意思表示并不一定导致邀约失效。

7.在以下选项中,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的是(  )。

A.撤销权的行使

B.接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C.签订抵押合同

D.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答案】B【解析】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既非负担行为亦非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虽然为法律行为,但是因其标的非权利义务本身,所以难以归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中去。交付属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因为交付行为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抵押合同究竟属于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应当视其标的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定。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故动产抵押合同为物权合同,属于处分行为;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白登记时设立,所以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债权合同。

8.在行为人行使权力中,(  )属于对抗辩权的行使

A.对抗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行为的追认

C.按份共有人要求处分其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答案】A【解析】A项,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所以,对抗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属于对抗辩权的行使;BD两项,监护人的追认权以及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都属于形成权,即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C项,按份共有人处分其财产份额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是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

9.在下列关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表述中,正确选项是(  )。

A.A物是B物的组成部分,A物和B物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B.甲的A物与乙的B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C.甲的A物和B物分别独立,但A物协助B物发挥作用,该A物和B物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

D.以上表述都不正确【答案】C【解析】从物是指依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的意思表示经常辅助某物使用的物,从物之外皆为主物。从物有三要件:一是非主物的构成部分,具有独立性;二是须辅助主物的使用;三是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10.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  )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C.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D.转委托代理的后果对被代理人是有利的【答案】B【解析】按照《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委托人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所以,委托代理人转委托需要得到被代理人事先的同意或者事后的追认,除非是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二、简要回答下列问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物权法上的异议登记。

答:异议登记是指以真正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提出的异议为内容的登记,异议登记的意义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我国《物权法》上,对异议登记主要体现在《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根据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可见,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必经程序。只有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即异议登记需要有时间的限制。(3)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4)从物权法对异议登记的相关规定来看,异议登记主要是作为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效力在于中止登记簿记载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防止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而使自己的权利受侵害。目的在于阻止登记权利人对不动产的现时处分或者能够进行事后追索。

2.论我国法上的情事变更。

答: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而允许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情势变更:(1)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情事变更原则,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事变更原则作出了规定。(2)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须客观情况发生了使合同基础改变或者丧失的重大变化。

②须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且不属于商业风险。所以,情事变更不同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

③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④须客观情况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3)依《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情事变更的效力是:

①发生情事变更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发生情事变更的,当事人可首先采用协商的方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能协商或者达不成协议的,得请求人民法院裁判。

②变更抑或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裁判,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③因情事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受有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就此得到救济而对方受到损失的,应当给对方适当补偿。

3.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答:替代责任是指对他人行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替代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1)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主要包括:监护人责任和雇主责任。(2)监护人责任是指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自己致人损害时,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对于不足部分,由被监护人予以赔偿。(3)雇主责任即用人者责任,是指用人者对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1、2题每题20分,3、4题每题10分,共60分)

1.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责任方式的妥当性。

答:《侵权责任法》第l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义。”

该条是关于侵权责任形式的规定,关于其规定的责任方式的妥当性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其并未封闭式地规定侵权责任方式仅有8种,而是规定主要有8种,因此,开放性比较明显。而且这样规定也比较科学,为今后的立法和司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2)该条规定了多元的侵权责任方式,是对《民法通则》中关于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的承继。该条一方面明确将各种责任方式规定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另一方面又将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包含在侵权责任形式之中,属于多元的责任方式。(3)该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方式实际上包括损害赔偿型责任方式与非损害赔偿型责任方式两类。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属于非损害赔偿型责任方式,而其余的为损害赔偿型责任方式。两种类型的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4)由于该条的存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逻辑被彻底扰乱了:无法先行独立地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构成,再来考虑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相反,先要决定“被侵权人”欲主张的“责任方式”,才能考虑这种责任方式对应的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例如,当受害人要主张赔偿损失时,就一般侵权而言,就须依第6条判断其是否遭受损害、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等。相反,如果物之所有权人要求他人排除对其物的妨碍,则这种被第l5条先行决定了的“侵权责任”方式,在责任的构成上显然无法以第6条作为判断基础。因为第二种情形实际上是物上请求权,其成立既不要求被请求人有过错,也不要求请求权人有现实的损害,同时它在违法性判断标准、免责事由等方面与典型的侵权责任均有不同。

综合观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责任方式有其合理性和妥当性,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加以改进。

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视频讲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王甲有一个8岁的儿子王乙。聪明过人,平时经常帮助王甲买些小商品,从未出现差错。某日,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电视机,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

B.该合同须经王甲追认后才能有效

C.王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应当无效

D.在合同被王甲追认之前,商场可以撤销该合同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见到该套家具,十分喜欢。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仅为10万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的价格从80万元减少到10万元

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9年6月1日前解除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但不得请求法院变更合同

3.2011年7月,常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如下:由李某帮助常某在即将建

好的滨海商城中租到两个新建的摊位;当李某带常某与滨海商城签订合同时,常某付给李某2万元好处费。2011年12月,常某前去滨海商城,发现其商位系20年的长期租赁,并不像李某当初介绍的那样是短期租赁。因租赁方式不能为常某接受,常某未能与滨海商城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李某向常某索要报酬,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已经向常某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

B.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没有促成常某与滨海商城订立租赁合同

C.李某有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是由于常某自身的原因才导致其与滨海商城之间的合同未能订立的

D.李某无权要求常某支付报酬,因为李某并无担任居间人的合法资格,李某与常某之间的合同无效

4.2010年1月1日,钱某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钱某租赁孙某的房屋居住,租期三年,年租金6万元。2011年12月1日,孙某将该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2011年12月30日,赵某通知钱某向自己交付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时,钱某才发现租赁房屋出售的事实,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钱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孙某与赵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钱某有权请求孙某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赵某是孙某的舅舅,则钱某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D.即便赵某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钱某仍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房屋

5.蒋某与陈某分别出资15万元和20万元,共同购买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出租给孔某居住。后来,蒋某将自己的共有份额以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戴某,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陈某、孔某知悉此事后,都表示愿意以同样的条件优先购买蒋某的共有份额。关于本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陈某作为房屋的共有人,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于孔某和戴某受让蒋某的共有份额

B.孔某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有权同等条件优先于陈某和戴某受让蒋某的共有份额

C.戴某与蒋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戴某应当优先于陈某和孔某取得蒋某的共有份额

D.陈某和孔某有权分别以15万元的价格各自受让蒋某拥有的共有份额的一半

6.2008年7月,甲因房屋装修,欠乙10万元装修费,未设任何担保。同年10月20日,甲向丙借款10万元,约定将甲的房屋抵押给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年12月1日,甲又向丁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丁,并于次日共同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还约定,甲到期不向丁偿还借款的,房屋即归丁所有。2009年1月12日,甲又向戊借款20万元,约定将该套房屋抵押给戊,并于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病死亡,除了该套房屋之外,没有留下其他财产,也无其他债务。该房屋经过拍卖,获得价款50万元。这50万元在甲的四个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顺序应当是(  )。

A.乙10万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10万元

B.乙0万元,丙10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C.乙5万元,丙5万元,丁20万元,戊20万元

D.丁独得50万元,乙、丙、戊均为0元

7.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的,债权人无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B.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转让价格须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的50%,才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D.债务人向其近亲属赠与财产的,债权人无权提起撤销权诉讼

8.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

A.甲、乙两人共同殴打丙,致丙伤残,甲、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对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16岁的甲教唆9岁的乙放火烧毁丙的柴草垛,丙只能要求甲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不得要求乙或者乙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C.甲、乙二人在马路边向马路上的行人扔石子,其中一粒石子砸中丙的脑袋,虽然丙无法证明该石子是甲还是乙扔的,但丙有权要求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甲、乙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对丙造成同一损害的,甲、乙二人应当对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9.以下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B.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无权要求运输者、仓储者承担侵权责任

C.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D.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0.关于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期间或者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不得约定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C.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依职权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后,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二、简答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每小题5分,共30分)

1.简述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异同。

2.简述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3.简述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异同。

三、论述与分析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共60分)

1.《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请结合我国现行法及相关、民法理论,谈谈你对此一规定的理解。(20分)参考答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民法学50分、刑法学50分、民事诉讼法学25分、刑事诉讼法学25分)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涂在机读卡上,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答无效。每小题1.5分,共60分)

1.王甲有一个8岁的儿子王乙。聪明过人,平时经常帮助王甲买些小商品,从未出现差错。某日,王甲带着王乙,到商场购买一台电视机。因商场人多,两人走散。王乙看到一款正在促销的电视机,款式好看,价格便宜,遂订购了一台。关于该合同的效力,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使王乙纯获经济上的利益,故应认定为有效

B.该合同须经王甲追认后才能有效

C.王乙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应当无效

D.在合同被王甲追认之前,商场可以撤销该合同【考点】民事行为能力。【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本案中,王乙时年八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其购买彩电的行为不是纯获益的行为,因而该合同行为应当是无效的。

2.孙某有一套仿古家具,价值10万元。2007年7月2日,赵某见到该套家具,十分喜欢。孙某谎称该套家具系祖上传下来的。经协商,双方以80万元的价格成交。2008年6月2日,赵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该套家具进行鉴定,才知道原来是仿古家具,市价仅为10万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在2010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

B.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将家具的价格从80万元减少到10万元

C.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有权在2009年6月1日前解除合同

D.赵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赵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合同,但不得请求法院变更合同【考点】民事行为的种类。【答案】B【解析】孙某谎称该家具是祖传家具,从而使赵某愿意出80万的高价购买该家具,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所谓重大误解,依《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欺诈和重大误解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陷入错误的原因不同,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自己的过失而产生的误解,而欺诈则是因对方的故意行为而陷入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A项,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但是,赵某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1年,本案中,赵某从2008年6月2日起知道欺诈事实,因而其最迟应当在2009年6月2日前撤销合同。B项,孙某的行为构成欺诈,赵某有权请求法院变更合同。CD两项,赵某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误解。尽管其在家具的性质和价值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但是,该错误是由孙某的欺诈行为导致的,因而应当认定为欺诈而不是重大误解。

3.2011年7月,常某与李某签订一份居间合同,约定如下:由李某帮助常某在即将建

好的滨海商城中租到两个新建的摊位;当李某带常某与滨海商城签订合同时,常某付给李某2万元好处费。2011年12月,常某前去滨海商城,发现其商位系20年的长期租赁,并不像李某当初介绍的那样是短期租赁。因租赁方式不能为常某接受,常某未能与滨海商城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李某向常某索要报酬,双方发生纠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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