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受伤事件谁来担责(物业侵权纠纷)(txt+pdf+epub+mobi电子书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17 1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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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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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受伤事件谁来担责(物业侵权纠纷)

小区内的受伤事件谁来担责(物业侵权纠纷)试读:

【解决路径】

①调解。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

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组织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当事人一方如不执行,则前功尽弃。

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政府主管部门的力量进行调解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司法程序来解决。

②仲裁。

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应是民事性质的争议,主要是基于合同的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必须有当事人认定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要写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一个条款,说明一旦有争议就提交仲裁,这叫仲裁条款;另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出现纠纷后临时达成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与司法审判的两审终审制不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

③诉讼

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1.业主堆放建筑垃圾致人损害,谁之错?

【分析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首先,作为直接侵权人,堆放妨碍同行的物品的业主需要直接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备负有维护和管理职责,因其怠于履行管理职责而发生的损害,物业服务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卓元楷系宝山路499弄26号503室业主,在其房屋装修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堆放在26号门口的垃圾箱旁,后经居委会要求做了部分清运。2001年7月,原告卢友伟、徐启娟之子卢志军(1993年11月出生)和第三人吴佳伟(1990年6月出生)在小区内玩球,卢志军不慎跌倒在建筑垃圾旁的玻璃鱼缸上,吴佳伟坐在卢志军身上,卢志军被玻璃鱼缸割断股动静脉,被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卢友伟、徐启娟遂诉诸原审法院,要求卓元楷、吴佳伟、宝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物业)、宝山路街道办事处以及吴佳伟、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卓元楷堆放建筑垃圾为鱼缸的放置创造了条件,对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宝通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其对小区的管理存在不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卢志军受伤系在与吴佳伟玩球中发生,后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两原告未尽监护之责,对损害后果应分担责任。遂判决宝通物业公司、卓元楷、吴佳伟等共赔偿卢友伟、徐启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3,000余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被告卓元楷堆放建筑垃圾为鱼缸的放置创造了条件,是原告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宝通物业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存在不足,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备未尽到维护和管理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家提示】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应遵守相关房屋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业主对于自家装修装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出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应尽职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应对建筑垃圾所产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督促业主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以免发生意外事故而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在小区玩耍时,业主应让成年人在旁尽职看护,谨防发生各种人身伤害意外。

【关联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民法通则》第18条、第106条、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89条

2. 业主热水器产生的冰溜子砸死小区居民,谁之错?

【分析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业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失的,业主应该在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者、建造者存在过失的,也应该承担责任。同时,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小区内物业管理责任者,如果其没有依法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应该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本案情】

2005年2月,哈尔滨市居民李爱菊,途经香坊区延福街233号安埠小区107栋2单元楼下时,被一块“飞”来的巨大冰溜子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爱菊的家属认为,哈尔滨市香开物业服务公司、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及使用者高洪杰应对李爱菊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三被告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248,689.2元,其中,李爱菊的丈夫李景发、儿子李德鹏以及其母亲李素英申请法院判赔他们各自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物业服务公司辩称,经过查看发现,冰块掉落的地点不是从第一视线能见到的水溜管上掉下来的,而是热水器漏水产生的,而且事发后相关人员查看现场时还看到热水器西侧也挂着许多冰块,并且仍有漏水的痕迹,由此断定,造成李爱菊被砸的祸根就是这台热水器。这台热水器的主人是该小区107栋2单元的高洪杰,而热水器的生产厂家就是太阳能公司。物业服务公司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是一个有偿的专业性服务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是否允许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也没有规定究竟哪个部门可以将其拆除。对此意外,物业服务公司没有责任,太阳能公司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高洪杰应承担疏于管理的相应责任。

而被告高洪杰认为,自己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消费者,热水器的产品缺陷问题应由太阳能公司负责,这一点生产者和销售者在自己购买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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