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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21 17: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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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康磊

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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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实操从入门到精通

新个人所得税实操从入门到精通试读:

前言

典型“70后”和“80后”的家庭组成是倒金字塔形的结构,上有四位或更多的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一个或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渐渐地,“90后”也开始走进这样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结构中。

这些年轻人除了要承担父母的赡养、子女的抚养及教育、住房银行贷款等费用之外,为了自己未来能有更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掏腰包通过学习进修来提高职业竞争能力。如果家庭中有不幸罹患大病的成员,他们还要承担大病医疗的高额费用,可能会导致有的家庭因病返贫。

工薪家庭的收入来源一般仅为夫妻双方的工薪收入。这些工薪收入每月要支付孩子的教育费、自己的继续教育费、住房贷款还款或租房的租金、老人的养老费以及突发的大病医疗费,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这些支出之后所剩无几。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提高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相应健全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然而,随着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全面推行,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应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时却出现了比较多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国民对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在适应、了解和摸索的阶段。

针对当前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办理流程和操作能力的不足,笔者总结了个人所得税认知、计算和操作层面的相关知识,形成本书。希望通过本书,解答读者关于个人所得税认识和操作层面的难题。读者可以通过本书,更系统地认识和学习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

最有效的学习是通过解决问题来学习。建议读者拿到本书后,先带着问题看书学习。当具体的问题得到解决之后,再由问题点切入,查找知识点;由知识点延伸,找到流程线;由流程线拓展,发现操作面;由操作面升华,全面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实施方法。这时候再系统地、自上而下地看问题,又会有新的、更深刻的认识。

由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文件具有时效性,本书一切内容都是基于书稿完成时的相关政策规定。如果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办理方法发生变化,请读者朋友们以最新的官方政策文件为准。届时,具体的政策文件或操作方法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问询,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查询。

祝读者朋友们能够学以致用,更好地学习和工作。

本书若有不足之处,欢迎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本书特色

1.通俗易懂、案例丰富

读者拿到本书后能够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本书不仅知识点全面,而且包含丰富的实战案例,让读者们能够快速掌握个人所得税的知识和操作方法。

2.上手迅速、步骤齐全

本书把大量复杂的法条转变成能在工作中直接应用的简单工具和方法,并把这些工具和方法可视化、流程化、步骤化。

3.知识点足、实操性强

本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知识点非常全面,知识点的选择立足于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保证读者一书在手,从此个人所得税相关实务操作无忧。本书内容及体系结构

本书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变化、认知、计算、操作以及法律依据等不同层面的内容。

第1章 个人所得税基本认识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包括:征税范围、名词概念、征税税率和征收管理;以及2018~2019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重点变化的内容,包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变化;增加的六类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以及劳动所得综合计税的变化。

第2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享受条件、扣除标准和方式、政策享受的起止时间以及各项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方法,包括:办理途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获取、提交和申报方法;专项附加扣除的征收管理;纸质版和电子版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样表及填报时的注意事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征收和监督管理。

第3章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区别;居民和非居民在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方面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综合计算案例解析;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个人所得税Excel计算公式设置。

第4章 个人所得税扣缴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扣缴基础,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所得税扣缴流程、个人所得税扣缴新增权利义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包括个人所得税申报规定、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其他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申报,包括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填报时的注意事项。

第5章 个人所得税报税系统操作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报税系统的操作方法,包括:手机移动端(个人所得税App)的下载渠道、注册流程、界面操作及常见问题;企业扣缴客户端在采集人员信息;采集专项附加信息、综合所得申报;分类所得申报和缴纳税款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和计算申报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第6章 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个人所得税筹划,包括: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原则;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继续有效及已经无效的减免优惠政策。本书读者对象

所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

所有想学习个人所得税相关知识的人。

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

财务管理从业人员。

企业中基层管理者、企业高管。第1章 个人所得税基本认识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自然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1 个人所得税基础

理解和应用个人所得税政策需要掌握个人所得税知识。其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名词概念、征税税率和征收管理是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用的关键点。1.1.1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为以下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5)经营所得,包括以下内容。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1.2 个人所得税名词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法规中常见专有名词的概念介绍如下。

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2.什么是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3.什么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非居民个人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4.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述方法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5.非居民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6.什么是中国境内有住所?

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7.什么是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什么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1.1.3 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

1.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1所示。表1-1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表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2.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的税率表同综合所得税率表一样,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表(年度版)如表1-2所示。表1-2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表(年度版)

实际计算居民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额,常用到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表(月度版),如表1-3所示。表1-3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表(月度版)

3.居民劳务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表1-4预扣税率。表1-4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税率表

4.居民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预扣预缴税款时,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5.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表1-5预扣税率。表1-5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率

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7.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6所示。表1-6 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1.1.4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谓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这里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个人所得税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2 个人所得税第七次修正重点变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依法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本次个人所得税法变化较大,其中重点的变化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变化、增加六类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以及对部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计税。1.2.1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了5000元/月(60000元/年),让中等收入人群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减轻了不少。案例

某企业员工张三在2018年1月份扣除各类扣除项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按照本次修正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张三减除费用为3500元,适用税率为5%,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45元。

张三在2019年1月份扣除各类扣除项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为6000元。按照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张三减除费用为5000元,适用税率为3%,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元。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之后,张三单月的个人所得税减少115元,减税比例达到79.3%。可见新版的个人所得税对中产阶级个人所得税的负担减轻是很明显的。1.2.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1.综合所得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的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比如表1-7所示。表1-7 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对比

2.经营所得税率

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1.2.3 六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新版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首次增设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这是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的贯彻落实,同时综合兼顾普惠性和特殊性,既照顾了大部分家庭,让大多数人享受到了改革红利,又体现了差异化原则,更符合税收公平的理念和精神。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原来的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类别。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增加这部分的原因主要是照顾中等收入群体。纳税人可以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对于教育、医疗等专项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依据修改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大病医疗除外)给任职企业的,任职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税款时进行扣除。1.2.4 劳动所得综合计税

原版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新版个人所得税法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新税法建立了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计税的制度,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

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兼并个人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2章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办理方法

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中,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均集中在最基本的民生领域,几乎覆盖各个家庭,但根据每个家庭的实际负担情况又有所差异。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和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出现的,它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1.1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在子女教育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关支出方面的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1)子女年满3周岁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儿园学习。(2)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3)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注意,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中国境内和境外。

2.扣除标准和方式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人由父母双方选择确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全额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扣除。扣除方式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如果一对父母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

父母的含义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子女的含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3.政策享受起止时间(1)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阶段的,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子女年满3周岁的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2)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起止时间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入学当月至教育结束的当月。

注意,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起止时间的计算,包含子女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1)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不需要特别留存资料。(2)如果纳税人的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则需要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案例

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的家庭有一儿一女,大儿子正在读初中,小女儿还在读小学,则张三家庭每月享受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为2000元(每年24000元)。

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每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2000元(每年24000元)可以有如下多种选择方式。

1.全部由丈夫张三扣除。

2.全部由妻子李四扣除。

3.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分别每月扣除一半——1000元(每年12000元)。2.1.2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在继续教育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纳税人个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继续教育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继续教育的相关支出方面的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在中国境内接受的继续教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1)纳税人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2)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了技能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在此范围外的继续教育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2.扣除标准和方式(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年扣除3600元。

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扣除。也就是说,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注意,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

3.政策享受起止时间(1)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可享受扣除的起止时间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2)纳税人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则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或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为可扣除年度。

注意,专项扣除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以证书应当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留存财政部门有关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案例

假如张三的儿子是已经就业后又接受硕士研究生阶段的继续教育,此时,张三儿子硕士研究生阶段继续教育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张三按照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定额扣除,也可以由张三的儿子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定额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

但是张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和张三儿子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只能择其一,两人不可以同时享受张三儿子硕士研究生阶段继续教育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2.1.3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在大病医疗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的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或者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有超过15000元的情况。

2.扣除标准和方式

大病医疗的扣除,只能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部分,限额据实扣除,最多可以扣除80000元。

具体扣除时,纳税人或配偶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既可以由纳税人本人扣除,也可以由配偶扣除。未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政策享受起止时间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按年享受,具体时间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纳税人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扣除。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申请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需要留存好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案例

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的家庭中有一儿一女,2019年时,妻子李四和女儿不幸感染重病,分别支出大病医疗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10万元和5万元。

张三家庭中妻子李四和女儿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在减除1.5万元之后,按照每年最高8万元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支出。

其中,妻子李四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8万元(10-1.5=8.5>8)。

女儿的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3.5万元(5-1.5=3.5<8)。

此时,张三家庭中妻子李四和女儿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扣除方式。(1)丈夫张三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11.5万元(8+3.5),妻子李四不再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2)妻子李四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11.5万元(8+3.5),丈夫张三不再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3)丈夫张三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8万元,妻子李四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3.5万元。(4)丈夫张三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3.5万元,妻子李四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为8万元。2.1.4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在住房贷款利息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纳税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方面的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而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并在偿还贷款期间。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纳税人难以确定自己的住房贷款是否符合扣除条件,可以通过查阅贷款合同(协议),或者向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等方式确认。

注意,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一个纳税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扣除标准和方式(1)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扣除人由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起止时间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享受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案例

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婚后,在2018年共同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普通住宅,贷款期限为20年,每月还款2000元,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

此时,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关于这套住宅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可以包括如下几种。(1)丈夫张三每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000元(每年12000元),妻子李四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妻子李四每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000元(每年12000元),丈夫张三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在结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且仍在贷款期限内,则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关于这套住宅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方式可以包括如下几种。(1)选择丈夫张三或妻子李四婚前的首套住房贷款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的。丈夫张三每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000元(每年12000元),妻子李四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2)选择丈夫张三或妻子李四婚前的首套住房贷款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的。妻子李四每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1000元(每年12000元),丈夫张三不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3)同时选择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婚前的首套住房贷款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的。丈夫张三每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500元(每年6000元),妻子李四每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500元(每年6000元)。2.1.5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在住房租金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支出方面的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租房,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2)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3)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注意,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扣除标准和方式

纳税人有任职企业的,主要工作城市为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企业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2)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每年13200元)。(3)除上述城市以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人(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每年9600元)。

这里市辖区的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注意,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且为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无房的,可按规定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3.政策享受起止时间

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扣除停止时间为实际租赁行为终止的当月。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案例

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的主要工作城市在北京。两人在老家山东省烟台市有一套住房,在北京无房。为了工作方便,两人在工作单位附近租房住,夫妻二人没有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丈夫张三和妻子李四租住房屋的承租人为张三,则夫妻二人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丈夫张三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妻子李四不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二人租住房屋的承租人为李四,则夫妻二人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妻子李四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丈夫张三不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二人租住房屋是张三和李四共同为承租人,则夫妻二人对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可以分几种情况。(1)丈夫张三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妻子李四不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妻子李四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年18000元),丈夫张三不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张三和李四双方或其中一方在北京名下有房,只是因为希望工作地点距离公司近才选择租房,则双方均不再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2.1.6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在赡养老人方面的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支出方面的扣除。

1.政策享受条件(1)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含)。(2)被赡养人为父母(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标准定额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的人数为倍数加倍扣除。

2.扣除标准和方式(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注意,具体的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政策享受起止时间

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起止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4.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非独生子女,并且采取了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的扣除方式的,需要注意留存好相关书面协议等资料。案例

张三和妹妹的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两人都需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责任。则张三和妹妹分摊每月的2000元(每年24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为每月1000元(每年12000元)。

如果张三为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如今父母均已年满60周岁,父亲新组建的家庭当中有另一个孩子,母亲新组建的家庭当中没有其他孩子,张三是母亲唯一的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额度为每月2000元(每年24000元)。2.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可选方式,不论是填写纸质版还是电子版,纳税人都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2.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版样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版样表如表2-1所示。表2-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版样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1)纳税人按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情况填报对应栏次;纳税人不享受的项目,无需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项目,默认为不享受。(2)较上次报送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纳税人填报本表时,对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报送的,在“首次报送”前的框内画“√”。继续报送本表且无变化的,在“无变化”前的框内画“√”;发生变化的,在“有变化”前的框内画“√”,并填写发生变化的扣除项目信息。(3)身份证件号码应从左向右顶格填写,位数不满18位的,需在空白格处画“/”。(4)如各类扣除项目的表格篇幅不够,可另附多张《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适用于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自然人纳税人填写。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扣缴义务人;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填写后报送至税务机关。

纳税人首次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应将本人所涉及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内各信息项填写完整。纳税人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此表相关信息项,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纳税人在以后纳税年度继续申报扣除的,应对扣除事项有无变化进行确认。2.2.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电子版样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电子版的首页样表如表2-2所示。表2-2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电子版的首页样表

试读结束[说明:试读内容隐藏了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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